|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
OMB批准 | |||||||||||||||||||||
| OMB号 | 325-0101 | |||||||||||||||||||||
| 过期: | 2020年6月30日 | |||||||||||||||||||||
| 估计平均负担小时数 | ||||||||||||||||||||||
| 每个响应 | 1.00 | |||||||||||||||||||||
| 表格144 | ||||||||||||||||||||||
| 仅供SEC使用 | ||||||||||||||||||||||
| 建议出售证券的通知 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 |
文件序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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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向经纪人下订单以执行销售或直接向做市商执行销售的同时,发送此表格的3份副本以提交文件。 |
CUSIP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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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地点 | ||||||||||||||||||||||
| 1(a)发行人名称 | (b)IRS识别。没有。 | (c)S.E.C.档案编号 | ||||||||||||||||||||
Bonso 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 Inc. |
不适用 | 0-17601 | ||||||||||||||||||||
1(d)发行人地址 |
(e)电话号码 | |||||||||||||||||||||
香港卓南中心14楼14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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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 数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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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 2605-5822 | ||||||||||||||||||||
| 2(a)拟为其出售证券的人的姓名 | (b)关系 致发行人 |
(c)地址(街道) | 城市 | 国家 | 邮政编码 | |||||||||||||||||
Andrew Chun Bong So |
董事兼执行官 | C/O Bonso Electonics International Inc. 香港卓南中心14楼14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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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提交此通知的人应与发行人联系,以获取I.R.S.标识号和S.E.C.文件号。
| SEC使用 | |||||||||||||||||||||||||||||
| 3(a) | (b) | 只有 | (c) | (d) | (e) | (f) |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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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类别 证券 待出售 |
每个经纪人的姓名和地址 证券是通过谁发行的 拟发行或各做市商 谁在收购这些证券? |
经纪自营商 文件编号 |
数量 股份或其他 待售单位 (参见INSTR。第3(c)段) |
聚合体 市场价值 (参见INSTR。(3(d)) |
股份数 或其他单位 杰出的 (参见INSTR。(3(e)) |
近似值 销售日期 (参见INSTR。(第3(f)段) (Mo。年的第1天) |
每个名称 证券 交换 (参见INSTR。(3(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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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
ViewTrade Securities,Inc. |
20,000 | $111,000 |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有5,828,205股普通股,面值为0.003美元(包括库存中的971,018股) |
11/08/2021 |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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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1. | (a) | 发行人名称 | ||
| (b) | 发行人的I.R.S.识别号码 | |||
| (c) | 发行人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号(如果有的话) | |||
| (d) | 发行人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 |||
| (e) | 发行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 |||
| 2. | (a) | 拟为其出售证券的帐户的人的姓名 | ||
| (b) | 这种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例如,高级职员,董事,10%的股东或上述任何一种人的直系亲属) | |||
| (c) | 此人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 |||
| 3. | (a) | 拟出售证券类别的名称 | ||
| (b) | 拟通过其出售证券的每个经纪人的姓名和地址 | |||
| (c) | 要出售的股票或其他单位的数量(如果是债务证券,请给出总面值) | |||
| (d) | 在提交本通知前10天内,在指定日期出售的证券的总市场价值 | |||
| (e) | 发行人最近发布的报告或声明所显示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或该类别的其他单位的数量,或债务证券的发行在外的票面金额 | |||
| (f) | 出售证券的大概日期 | |||
| (g) | 拟出售证券的每个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如有的话) | |||
本表格所载资料的收集不需要应征的潜在人员。
除非表单显示当前有效的OMB控制号,否则将进行响应。
表一-待售证券
提供以下有关购买拟出售证券的信息。
以及就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购买价或其他对价而言:
| 标题 班级 |
和你约会 获得 |
收购交易名称 | 来人姓名 谁获得了 (如果赠与,也给出捐赠者获得的日期) |
数量 获得的证券 |
付款日期 | 付款性质 | ||||||||||||
|---|---|---|---|---|---|---|---|---|---|---|---|---|---|---|---|---|---|---|
| 普通 | 07/04/2015 | 私人购买 | Chan Hong Ming | 200,000 | 07/04/2015 | 现金 | ||||||||||||
| 说明: | 如果购买了证券,而在购买时没有以现金全额支付,请在该表或其附注中解释给出的对价的性质。如果对价包括任何票据或其他义务,或者如果付款是分期进行的,请描述该安排,并说明票据或其他义务何时被完全解除或最后一期付款。 | |
表二-过去3个月出售的证券
提供下列资料,说明拟出售证券的人在过去3个月内出售的发行人的所有证券的情况。
| 卖方的名称和地址 | 已售证券的名称 | 销售日期 | 数量 已售证券 |
总收益 | ||||||||
|---|---|---|---|---|---|---|---|---|---|---|---|---|
| 不适用 | ||||||||||||
备注
说明:
见规则144(a)段中对“人”的定义。不仅要提供关于证券将为其出售的人的信息,而且要提供关于该定义所包括的所有其他人的信息。此外,所有根据规则144(e)款要求将销售额与提交本通知的人的销售额进行汇总的人,都应提供有关销售额的信息。
注意:
本通知所涉及的证券将由其账户出售的人在本通知上签字,以此表示他不知道任何与拟出售证券的发行人的当前和未来业务有关的重大不利信息,这些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如果该人已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采用书面交易计划或发出交易指示,请在表格上签名并注明采用该计划或发出指示的日期,该人自计划通过或指示日期起进行此类陈述。
通知应由拟出售证券的账户的人签署。该通知至少有一份应由人工签署。
任何未经人工签署的副本应带有打字或打印的签名。
注意:故意错误陈述或遗漏事实构成联邦刑事违法行为(见18U.S.C.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