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第三次修订和重述
附例
的
农民兄弟。CO。
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
(截至2026年5月5日通过)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节。注册办事处。该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108 Lakeland Avenue,in the city of 都福,Kent County,Delaware,19901,United States。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Capitol Services,Inc.。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和/或注册代理人可不时通过董事会的行动进行变更。
第2节。其他办事处。公司还可以在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其他地方设有办事处,包括在特拉华州内外。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节。会议地点和时间。股东年会应在公司紧接其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天内每年举行,以选举董事和进行会议之前可能出现的其他适当事务。年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团总裁决定;但如总裁不作为,则由董事会决定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第2节。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为任何目的召开,并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如会议通知或正式签署的放弃通知中所述。该等会议可由董事会或总裁随时召集,并应有权在会上投不少于过半数票数的股份持有人的书面请求,由总裁召集,该书面请求应说明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并应送达总裁。
第3节。会议地点。董事会可指定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作为任何年度会议或董事会召集的任何特别会议的会议地点。如没有作出指定,或另有召集特别会议,则会议地点为法团的主要执行办公室。
第4节。注意。凡要求或准许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采取行动,须在该次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10)日至六十(60)日,向每名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书面或印刷通知,述明该次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如属特别会议,则述明该次会议的目的或宗旨。所有这些通知均应由董事会、总裁或秘书亲自送达,或由董事会、总裁或秘书指示送达,或由董事会、总裁或秘书指示送达,送达方式为邮寄、传真、电信(当定向至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号码时)或电子邮件(当定向至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时),如邮寄,则该通知应视为在寄存于美国的邮件中送达,邮资已预付,寄给股东,她或其相同的地址出现在公司的记录上。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示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则属例外。
第5节。股东名单。主管公司股票分类账的主管人员应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10)天,按字母顺序排列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在拟召开会议的城市范围内的一个地点,或在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或在未如此指明的情况下,在拟召开会议的地点,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向任何股东开放审查。该名单还应当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全程制作并保存,任何出席的股东均可查阅。
第6节。法定人数。除非章程或法团的注册成立证明书(经修订并不时生效的《注册成立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已发行股本过半数的持有人,应构成出席所有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出席人数的,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可将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或地点。
第7节。休会。一次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时,如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则无需发出延期会议通知。在续会上,法团可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时间超过三十(30)天,或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个记录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8节。需要投票。在达到法定人数时,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主题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股东的行为,除非该问题是适用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的明文规定要求进行不同投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明文规定应管辖和控制该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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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投票权。除《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每位股东均有权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就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进行一(1)次投票。
第10节。代理。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达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的方式为其行事,但自其日期起计三(3)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正式签署的代理,如果声明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在其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则该代理即为不可撤销。代理人可以被不可撤销,无论与其相关联的利益是股票本身的利益还是公司的一般利益。任何代理在执行代理的人出席股东大会并选择投票时被暂停,但当该代理与利益相结合且该利益的事实出现在代理的表面时,代理中指定的代理人应拥有代理中提及的所有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尽管执行代理的人在场。在每次股东大会上,以及在任何表决开始前,会议上或会议之前提交的所有代理人,应提交给秘书或秘书指定的人并由其审查,不得以被认定无效或不规范的代理人代理或投票。
第11节。经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法团注册证明书另有规定外,任何要求在法团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行动,或在该等股东的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能采取的行动,如有书面同意或同意,载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并附有签署该等同意或同意的股东的签署日期,可不举行会议、无须事先通知及无须表决,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并应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或由公司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一个或多个账簿的方式交付给公司。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作出的交付,须以专人送达或以经核证或挂号邮件送达,要求的回执须提供,但以核证或挂号邮件送达的同意书或同意书,在该注册办事处实际收到该等同意书或同意书前,不得当作已送达。所有按照本条妥善交付的同意书,在如此交付时均视为记录在案。除非在按本条规定交付法团的最早日期同意书的六十(60)天内,有足够数目的股份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该法团行动的书面同意书如此记录,否则任何书面同意书对采取其中所提述的法团行动均不具效力。未经会议以未获得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公司行动的及时通知,应当给予未获得书面同意的股东。依据股东的该等书面同意或同意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具有股东在其会议上所采取的同等效力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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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
第1节。一般权力。法团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
第2节。号、选举和任期。组成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三(3)人。此后,董事人数应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方式确定。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除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外,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按此方式选举产生。每名当选的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节。免职和辞职。除法团注册证书或法团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随时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每当任何类别或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法团的法团注册证书的条文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时,就无因由罢免如此选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而言,本条的条文适用于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投票,而不适用于整体已发行股份的投票。任何董事经向法团发出书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
第4节。空缺。因授权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但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每名如此选出的董事应任职,直至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如本文所规定。
第5节。年度会议。每届新当选的董事会的年度会议应在紧接本股东年会之后举行,并在与股东年会相同的地点举行,无需另行通知。
第6节。其他会议和通知。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年会除外)可在董事会决议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而无须发出通知。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总裁或任何董事在至少二十四(24)小时通知下召集或应其要求召集至每名董事,可采取亲自、电话、邮件、电报、传真、电报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第7节。法定人数、所需投票和休会。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过半数票的表决,为董事会之举。董事会任何会议如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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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法团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而该等董事在该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法团的管理及事务方面的权力,但法律另有限制的除外。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该等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名称,须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不时厘定。各委员会应定期记录其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9节。委员会规则。董事会各委员会可订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并须按该等规则的规定举行其会议,但指定该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该决议另有规定,至少需要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构成法定人数。如某委员及该委员的候补委员如获董事会按本条第三款第8款的规定指定候补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则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该委员或其委员,不论该委员或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董事会另一名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
第10节。通讯设备。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通过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该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并在该会议上行事,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通过该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依据本条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11节。放弃通知及推定同意。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出席某次会议,须最终推定已放弃该次会议的通知,除非该成员出席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次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该成员须最终推定已同意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他或她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内,或除非他或她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须在会议休会前提交给担任会议秘书的人,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件转交法团秘书。这种异议权不适用于投票赞成这种行动的任何成员。
第12节。经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限制,如董事会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均以书面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已连同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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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官员
第1节。号。法团高级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一名行政总裁、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秘书,以及董事会认为有需要或合意的其他高级人员及助理人员组成。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董事会可酌情选择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期间不填补任何职位,但总裁和秘书职位应尽快填补。
第2节。选举和任期。法团的高级人员须每年由董事会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的首次会议上或其后在方便时尽快选出。总裁应每年由董事会在每一次股东年会后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或在此后尽可能方便时尽快选举产生。总统应任命其他官员担任他或她认为合适的任期。可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填补空缺或设立和填补新的职位。每名高级职员须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获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节。移除。董事会选出的任何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可在其判断会因此而为法团的最佳利益服务时,由董事会罢免,但该罢免不得损害如此罢免的人的合约权利(如有的话)。
第4节。空缺。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取消资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填补任期未满部分。
第5节。赔偿。所有高级职员的薪酬须由董事会厘定,任何高级职员不得因兼任法团董事而被阻止领取该等薪酬。
第6节。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应拥有与该职位发生的事件有关的权力和履行职责。首席执行官应主持(a)董事会和(b)股东的每次会议。在符合董事会权力的情况下,首席执行官应全面和积极地负责公司的整个业务和事务,并应是其首席决策官员。行政总裁拥有董事会订明或本附例规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行政总裁获授权在公司盖章下执行债券、按揭及其他需要盖章的合约,但如法律规定或许可另有签署及签立,以及该等签署及签立须由董事会明确转授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则属例外。每当总裁因病、缺席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时,首席执行官应履行所有职责和责任,行使总裁的所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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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总统。公司总裁在董事会及行政总裁的权力规限下,一般掌管公司的业务、事务及财产,并控制其高级人员、代理人及雇员。总裁应确保董事会的所有命令和决议执行生效。总裁被授权在公司印章下执行债券、抵押和其他需要盖章的合同,除非法律要求或许可以其他方式签署和执行,以及签署和执行应由董事会明确委托给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的情况除外。总裁拥有行政总裁、董事会或本附例订明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第8节。副总统。副会长,或如有一人以上,则按董事会或会长确定的次序由副会长以一切职权行事,并受会长的一切限制。副行长还应履行董事会、行长或本章程不时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权力。
第9节。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和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将会议的所有议事记录在一本或多本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中。在总裁的监督下,秘书须发出或促使发出本附例或法律规定须发出的所有通知;具有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并须保管法团的法团印章。秘书有权将法团印章加盖在任何要求加盖的文书上,如此加盖时,可由其签字证明。董事会可给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一般授权,以加盖该法团的印章,并以其签字证明加盖。
第10节。财务主管。在没有司库的情况下,通常分配给司库的任何职责应由总裁指定的官员履行。司库(如有的话)须保管法团资金及证券;须在属于法团的簿册内备存完整及准确的收支帐目;须将所有款项及其他有价值的财物按董事会命令以法团的名义存放及存入法团的贷方;须安排在该等付款已获妥为授权时将法团的资金拨付,并须为该等付款采取适当的凭单;并须向总裁及董事会提出,在其定期会议上或在董事会有此要求时,提供法团的帐目;须具有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如董事会有要求,司库(如有的话)须向法团提供一笔债券(每六(6)年提供一次),金额及附设董事会信纳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保证,以忠实履行司库职务(如有的话)的职责,以及在死亡、辞职、退休或免职的情况下,将司库管有的或控制的所有簿册、文件、凭单、金钱及其他任何种类的财产(如有的话)归还法团,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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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其他干事、助理干事和代理人。除本附例订明其职责的人员外,高级人员、助理人员及代理人(如有的话)均具有董事会决议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12节。人员缺勤或致残。如法团任何高级人员及任何获特此授权在该高级人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代替该高级人员行事的人缺席或无行为能力,董事会可藉决议将该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任何董事,或转授予其可能选定的任何其他人。
第五条
对官员、董事和其他人的赔偿
第1节。赔偿性质。过去或现在成为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或参与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人,不论是由法团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起的或有权提起的,亦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下称“程序”),或该程序的任何上诉,因该人或该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其他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正在或曾经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普通合伙人、雇员、受托人或代理人,应由公司在其有权这样做的最大范围内获得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除非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禁止这样做,因为同样存在或可能在此后得到修订(但,在任何此类修订的情况下,仅在此类修订允许公司提供比上述法律允许公司在此类修订之前提供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范围内)针对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该人在与此种程序有关的实际和合理发生的律师费),并且此类赔偿应有利于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但是,条件是,除本协议第2节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在该法律程序获得法团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法团才应就该人提起的法律程序向任何寻求赔偿的该等人作出赔偿。第V条赋予的赔偿权利应为合同权利,在符合本条款第2和5条的规定下,应包括有权由公司在其最终处分之前支付为任何此类程序进行辩护而招致的费用。法团可藉其董事会的行动,向法团的雇员及代理人提供补偿,其范围及效力与上述对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补偿相同。
第2节。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程序。根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赔偿或根据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预支费用,应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请求下迅速作出,无论如何应在30天内作出。如要求法团确定董事或高级人员有权根据本条第五款获得赔偿,而法团未在60天内对书面赔偿请求作出答复,则法团应视为已批准该请求。如法团错误地拒绝全部或部分书面赔偿或垫付费用的要求,或未能在30天内根据该要求妥善支付款项,则本条第五条所授予的赔偿或垫付权利,可由董事或高级人员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该等人因在任何该等诉讼中成功确立其全部或部分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招致的费用及开支,亦须由法团作出赔偿。索赔人未达到《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公司就索赔金额向索赔人进行赔偿的行为标准的任何此类诉讼(在已向公司提交所需承诺(如有)的情况下,为强制执行在其最终处分之前为任何程序进行抗辩而产生的费用索赔而提起的诉讼除外)应作为抗辩,但此类抗辩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请求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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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文章不独家。本条第五款所赋予的赔偿权利和支付在程序最终处分前为其辩护所产生的费用,不应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4节。保险。法团可以自己和代表任何现在或曾经是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受托人或代理人,或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购买和维持保险,以对抗对他或她主张并由他或她以任何该等身份招致的任何赔偿责任,而不论法团是否有权根据本条第五款就该等赔偿责任向该人作出赔偿。
第5节。费用。本条第五款第1款所述的任何人在为某项法律程序辩护时所招致的费用,须由法团在该法律程序的最终处分前支付,除非董事会在收到由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他人或其代表作出或作出的偿还该款额的承诺后,在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法团赔偿的情况下,就具体案件另有决定。其他雇员及代理人所招致的该等开支,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支付。
第6节。员工和代理商。未在本条第五条前述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现为或曾为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或现为或曾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合资、信托或其他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员,可在董事会随时或不时授权的范围内获得赔偿,并可为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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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合同权利。第五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公司与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此类身份任职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既得合同权利,而在第五条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生效期间。该合同权利应在该人被选举或任命担任该职位时归属于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本第V条或任何该等法律的废除或修改不应影响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事实状态或程序方面的任何该等既得权利或义务,无论何时发生。
第8节。合并或合并。就本第五条而言,对“公司”的提述,除产生的公司外,还应包括在合并或合并中被吸收的任何组成公司(包括组成公司的任何组成部分),如果其单独存在继续存在,本应有权和授权对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进行赔偿,从而使任何现在或曾经是该组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现在或正在应该组成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信托或其他企业,就产生的或存续的公司而言,应与他或她在该组成公司的单独存在曾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对该组成公司所处的地位在本条第五条下的相同地位。
第9节。主要义务。公司在此确认,与机构投资者有关联的某些受偿人可能有某些权利获得此类机构投资者或其某些关联公司(统称“机构受偿人”)提供的赔偿、垫付费用和/或保险。法团特此同意(i)它是第一选择的赔偿人(即,它对受赔偿人的义务是首要的,而机构赔偿人垫付费用或就受赔偿人招致的相同费用或负债提供赔偿的任何义务是次要的),(ii)它应被要求垫付根据本条第五款由受赔偿人招致的全部费用,而不考虑受赔偿人对机构赔偿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以及(iii)它不可撤销地放弃,放弃和解除机构赔偿人因分担、代位追偿或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追偿而向机构赔偿人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法团进一步同意,对于受偿人已向法团寻求赔偿的任何申索,机构赔偿人代表受偿人垫付或付款的任何款项,均不影响前述情况,而机构赔偿人应享有分担权和/或在此种垫付或付款的范围内被代位行使受偿人对法团的所有追偿权利。
第10节。生存。第五条赋予的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对于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继续有效,并对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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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票证书
第1节。形式。公司股票的股份,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不得核证。
第2节。股票转让。公司的股份只可由公司的纪录持有人或由该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公司的簿册上转让,而该代理人的授权书已妥为签立并向公司秘书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存档。股份应通过交付正式执行的股票转让权力进行转让。任何股份的转让登记须遵守《公司章程》的适用条款及有关该等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董事会可就公司股票的发行及转让作出其认为合宜的附加规则及规例。董事会可委任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其转让代理或注册商,或同时担任与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证券的转让有关的转让。
第3节。确定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次会议日期的六十(60)天或不少于该次会议日期的十(10)天。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4节。通过书面同意确定行动的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以不经会议而以书面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诉讼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日期不得多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后十(10)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在法规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通过交付至公司在其主要营业地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而将载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已签署书面同意书交付给公司的第一个日期,或公司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大会程序的簿册。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证或挂号邮件送达,要求回执。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且法规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确定有权以书面同意公司行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该事先行动的决议之日营业时间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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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为其他目的确定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配发或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日期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行动之前六十(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6节。注册股东。在根据本条第六条第2款将转让股份的请求登记于公司簿册前,公司可将该登记拥有人视为有权获得股息、投票、接受通知以及以其他方式行使拥有人的所有权利和权力的人。公司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申索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
第7节。股票认购。除认购协议另有规定外,认购股份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或分期、分时足额缴付。董事会对认购缴款的任何催缴,应统一为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份或同一系列的所有股份。如任何分期付款或催缴款项到期时出现拖欠,法团可按与法团任何到期债务相同的方式继续收取到期款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第1节。股息。根据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如有的话),法团股本的股息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依法宣布。股息可能以现金、财产或股本股份的形式支付,但须遵守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在支付任何股息前,可从法团任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拨出一笔或多笔董事不时以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一笔或多笔储备金,以应付或有事项,或用于平摊股息,或用于修复或维护法团的任何财产,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董事会可按设立该储备金的方式修改或废除该储备金。
第2节。支票、汇票或订单。所有由法团支付或向法团支付款项的支票、汇票或其他命令,以及以法团名义发出的所有债务票据及其他证据,均须由法团的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并按董事会或其妥为授权的委员会决议所厘定的方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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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合同。董事会可授权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或任何代理人或代理人以法团的名义及代表法团订立任何合约或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而该等授权可为一般授权或限于特定情况。
第4节。贷款。法团可向法团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包括身为法团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借出款项,或为其任何义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但凡董事判断该等贷款、担保或协助可合理地预期对法团有利。贷款、担保或其他协助可附带或不附带利息,并可无抵押,或按董事会批准的方式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质押。本条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否定、限制或限制法团在普通法或任何法规下的担保或保证权力。
第5节。财政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6节。公司印章。董事会应提供法团印章一枚,该印章应为圆形,并应在其上刻有法团名称和“法团印章,特拉华州”字样。印章可以通过使印章或其传真被压印或粘贴或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7节。公司拥有的投票证券。该法团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法团的投票证券应由总裁投票,除非董事会特别授予其他人或高级人员就其投票的权力,该权力可能是一般的或仅限于特定情况。任何被授权投票证券的人都有权指定代理人,具有一般的替代权。
第8节。检查账簿和记录。任何登记在册的股东,无论是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经宣誓陈述目的的书面要求下,均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法团的股票分类账、其股东名单及其其他簿册和记录,并制作副本或从中摘录。适当目的是指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任何目的。在每一种情况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应是寻求查阅权利的人,经宣誓的要求应附有授权书或授权该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股东如此行事的其他书面文件。经宣誓的要求应在其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向该公司提出。
第9节。章节标题。本附例中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得在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解释本附例中的任何条文方面具有任何实质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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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规定不一致。如果本附例的任何规定与公司注册证书、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或变得不一致,则本附例的规定不得在这种不一致的范围内产生任何效力,但应以其他方式给予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第八条
修正
本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或废除,以及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新的附例。已授予董事会采纳、修订、更改或废除附例的权力,不得剥夺股东相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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