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书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本人钱建光,证明:
| 1. | 我已审阅了这份关于香港大公文交所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期间的10-K表格的报告; |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了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对于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
| 3. | 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登记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 |
| 4. | 登记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本人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界定)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界定),并具有: |
| a) | 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
| b) | 设计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
| c) |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基于此类评估得出的关于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已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登记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已向登记人的审计员和登记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
| a)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理由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 b) | 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3年4月17日
| /s/钱建广 | |
| 钱建广 | |
| 首席财务官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