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099,09.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
可能影响我们业务活动的规定
马来西亚法律法规
以下部分总结了马来西亚与我们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由于这是一个摘要,它并不旨在详尽描述我们的业务受其约束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仅旨在提供有关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其约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信息。
就业、劳动、健康与安全
由于我们有驻马来西亚的员工,我们受马来西亚有关就业、劳动、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与此相关的不合规事件。
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
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 1994”)是规范工作人员安全、健康和福利标准的管辖法律。OSHA 1994由马来西亚职业安全和健康部(“DOSH”)执行,该部隶属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适用于马来西亚全境的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公共服务和法定机构,但家政服务员、武装部队和在受1952年《商船条例》、1960年《沙巴商船条例》或1960年《砂拉越商船条例》管辖的船舶上工作的除外。
OSHA1994第15条规定,每个雇主都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其所有雇员的工作安全、健康和福利,特别是: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提供和维护安全且不会对健康造成风险的厂房和工作系统;
(b)就植物和物质的使用或操作、处理、储存和运输作出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安全和不存在健康风险的安排;
(c)提供所需的资料、指示、训练及监督,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雇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及健康;
(d)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就雇主控制下的任何工作地点而言,将其维持在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条件下,并提供和维持进出安全且没有此类风险的工具;
(e)为其雇员提供及维持一个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安全、不会对健康造成风险及就其工作福利而言足够的工作环境;
(f)制定和实施处理其雇员工作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程序。
就上述目的而言,“厂房”包括任何机器、设备、器具、工具或工具、其任何组件以及与之安装、连接或附属的任何东西。不遵守OSHA1994第15条将导致犯罪,一经定罪,雇主或个体户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根据OSHA1994第19条同时处以两者。DOSH可就任何不遵守《职业安全与安全管理(OSHA1994)》的情况发出改进通知或向雇主发出禁止通知(如果一般情况下在工作场所进行的活动可能对生命或财产造成直接危险)。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遵守此类通知将导致犯罪,一经定罪,雇主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在犯罪持续的每一天进一步处以2,000令吉的罚款。
每一位雇主、个体户或负责人都有义务对其工作地点影响到任何人的健康和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表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以降低安全和健康风险的,用人单位、个体户或负责人应当实施该控制。雇主、个体户或负责人未进行风险评估,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主事是指在其行业、业务、专业或与承建商订立合约的过程中或为其目的,由承建商或根据承建商执行由主事所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人。委托人有责任确保委托人聘用的任何承包商、任何分包商或间接承包商以及该承包商或分包商雇用的任何雇员在委托人的指示下工作时以何种方式进行工作的安全和健康。
OSHA1994第29A条规定,如果雇主在工作场所雇用五名或更多雇员,且工作地点不包括在要求安全和健康官员的宪报公布的任何类别或工作地点描述中,雇主必须指定其一名雇员担任职业安全和健康协调员。职业安全和健康协调员的作用是协调工作地点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问题,而不是确保在工作地点遵守《职业安全与健康协议》1994年的规定及其下制定的任何规定的安全和健康官员的作用。雇主如未委任职业安全和健康协调员或安全和健康官员,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工作地点任命了一名安全和健康官员,则雇主被视为已遵守本条第29A条。
OSHA1994第30条规定,如果有40人或更多人受雇于工作地点或总干事指示在工作地点建立这样的委员会,每个雇主都应在工作地点建立安全和健康委员会。不遵守在工作地点设立安全和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雇主可处以不超过1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凡法人团体违反《职业安全监督1994年条例》的任何条文或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则每名在犯法时为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的人,须当作已违反该条文,并可与该法人团体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被联名或个别起诉,而每名该等董事、经理,法人团体的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须被视为犯有该罪行,除非他证明该罪行是在他不知情和未经他同意或纵容的情况下犯下的,以及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尽职尽责以防止犯下该罪行,如《1994年职业安全和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所述。任何人将对其雇员在其受雇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代理人在代表该人行事时、该人的代理人的雇员在其受雇过程中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人的代理人行事时承担责任,并将受到与该人的雇员、代理人或该代理人的雇员相同的处罚或处罚。
1967年《劳资关系法》
1967年《劳资关系法》(“IRA1967”)第20条规定,认为自己被雇主无正当理由或借口解雇的雇员,可在被解雇后60天内向劳资关系总干事提出陈述。爱尔兰共和军1967提供了通过马来西亚工业法院寻求补救的途径,该法院专门处理劳资关系事务。
1955年《就业法》
《1955年就业法》(“EA 1955”)是管辖马来西亚半岛就业实践和雇主-雇员关系的主要立法。EA1955规范所有劳动关系,包括服务合同、支付工资、雇用妇女、生育保护、休息日、工作时间、假期、解雇、裁员和退休福利、雇用外国雇员、灵活工作安排、性骚扰和保存雇员名册。
EA 1955适用于任何已签订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人,无论工资或职业如何。然而,某些规定仅适用于收入在4,000令吉及以下的特定员工群体,例如在休息日和公共假期完成的工作的报酬、加班费和解雇、裁员福利等等。
EA 1955为EA员工规定了一些最低福利。服务合同或对雇员不利的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应以EA1955或任何其他相关法规下的更有利的条款取而代之,则这些条款和条件均为无效且无效。
任何雇主如犯下EA1955任何条文或任何条例、命令或其他附属法例所订的任何罪行,或违反该等条文或任何条例、命令或其他附属法例,而对此并无任何惩罚,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
1968年就业(限制)法
1968年《就业(限制)法》(“ERA 1968”)规定,除非已颁发有效的就业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马来西亚雇用任何非公民。不遵守将导致雇主有责任支付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其中雇主一词根据ERA 1968定义为已订立服务合同以雇用任何其他人作为雇员的任何人,其中包括该首次提及的人的代理人、经理或因素。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雇员公积金(“EPF”)是根据《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EPFA 1991”)成立的社会保障机构,通过以高效和可靠的方式管理雇员的储蓄,为其提供退休福利。
根据EPFA 1991第43(1)条,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每月向雇员在EPF的个人账户缴款。每月缴款数额是根据雇员的月工资按1991年欧洲职业安全理事会规定的比率计算的。
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EPF作出规定的供款,公司和董事将有连带责任就任何雇员或代表任何雇员支付上述供款,其中包括任何供款所应支付的股息和利息,一经定罪,将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组织(“SOCSO”)管理和执行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ESSA 1969”)和1971年《雇员社会保障(一般)条例》(“ESSGR 1971”)。通过1969年的ESSA和1971年的ESSGR,SOCSO能够提供免费医疗、残疾抚恤金、遗属抚恤金、临时残疾津贴、永久部分残疾津贴、永久完全残疾津贴、身体或职业康复设施、受扶养人津贴以及如果雇员因工伤死亡的葬礼津贴。
根据ESSA 1969对雇员的供款应分别由雇主和雇员的供款组成。如果雇主没有按照1969年的ESSA缴纳会费,雇主将被处以最长可达两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处。法院还可以命令雇主向SOCSO支付到期应支付给SOCSO的任何缴款金额,连同贷记在其上的任何利息。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EISA 2017”)是由SOCSO管理的一项就业保险制度,旨在为受保人在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福利和再就业安置计划,这将促进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
自2018年1月1日起,已根据1969年《ESSA》在SOCSO注册其行业的雇主,应被视为已根据2017年EISA注册其行业,并应根据2017年EISA下投保的雇员的月工资金额,按2017年EISA附表2中规定的费率缴款。当雇员达到最低退休年龄时,此种缴款应停止。
任何雇主如未登记其行业,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被保险人、雇主、培训提供者或任何人就EISA 2017下的任何事项提出的任何问题、争议、索赔或上诉,均应提交给根据1969年《ESSA》第83条提起的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决。
2022年最低工资令
自2022年5月1日起,《2022年最低工资令》(“MWO 2022”)将在(其中包括)吉隆坡、八打灵再也和纳闽的任何市议会或市议会区域的就业地点工作的雇员的最低工资率修订为每月1,500令吉或每小时7.21令吉。
根据《2011年全国工资协商委员会法》,任何雇主未能按照MWO 2022规定向其雇员支付基本工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每名雇员最高10,000令吉的罚款。
税收
由于我们在马来西亚设有办事处,并有常驻马来西亚的员工,我们须遵守马来西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与此相关的不合规事件。
1967年所得税法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ITA 1967”),应对任何人在马来西亚境内产生或源自马来西亚或从马来西亚境外在马来西亚境内收到的收入征收每一评估年度的所得税。ITA 1967第7条将税务居民定义为在该纳税年度内在马来西亚居住满182天或以上的个人。
如果一家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行使,它将成为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
实收资本在250万令吉或以上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4%,自2020评估年度起生效。对于实收资本低于2,500,000令吉且业务来源毛收入不超过50,000,000令吉的居民公司,按前150,000令吉15%、后450,000令吉17%和任何超过600,000令吉24%的税率征税。
请注意,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公司普通股的实收资本的20%以上由一家或多家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由一名或多名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如属上述居民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则须就应课税收入按24%的税率征收。
自1起生效St2024年1月,资本利得税(“CGT”)对马来西亚公司出售非上市股份、处置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成立的在马来西亚拥有不动产的受控公司的股份或另一受控公司的股份或两者兼而有之以及处置位于马来西亚境外的所有类型资本资产(不限于股份)实施,这些资产在将收益汇入马来西亚时应课税。
受CGT影响的收益和利润将被视为公司单独的非营业收入来源,公司处置资本资产的应课税收入的CGT费率如下:-
| 处置位于马来西亚的资本资产 | 处置位于马来西亚境外的各类资本资产 | ||||
| 资本资产收购日期 | CGT率 | ||||
| 1前St2024年1月 | (一) | 应课税收入的10%;或 | 按在马来西亚从马来西亚境外收到的应课税收入的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目前公司的现行税率为24%。 | ||
| (二) | 处置者可选择的总处置收入的2% | ||||
| 从1St2024年1月 | 10% | ||||
马来西亚税务局宣布,电子发票倡议(e-invoice)将从2024年8月开始分阶段实施。个人包括公司须就个人所销售或服务的任何商品的每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公司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一经定罪,可处以不少于200令吉但不多于2万令吉的罚款或不多于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电子发票实施时间表如下:
| 定向纳税人 | 实施日期 | |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1亿令吉的纳税人 |
1St2024年8月 | |
年营业额或收入在2500万令吉以上且最高达1亿令吉的纳税人 |
1St2025年1月 | |
全体纳税人 |
1St2025年7月 |
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
根据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LBATA 1990”),开展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应就该纳闽商业活动的应课税利润按3%的税率课税一个课税年度,该课税年度为该课税年度的基期。
纳闽实体开展纳闽经营活动,在一个评估年度的基期内未遵守根据LBATA 1990制定的规定的,应按其该评估年度的应课税利润的24%的税率征税。
自1起生效St2024年1月,要求公司就公司销售的任何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每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公司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一经定罪,可处以不少于200令吉但不多于2万令吉的罚款或不多于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2018年服务税法
自1起生效St2024年3月,除餐饮服务、电讯服务、车辆泊车位服务及物流服务按《2024年服务税(税率)(修订)令》规定的6%征收外,所有应税服务的服务税率由6%提高至8%。
香港的法律法规
以下一节概述了香港可能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由于这是一个概要,所以并没有详细分析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香港法律。
就业、劳动、健康与安全
由于我们有驻港员工,我们须遵守香港有关就业、劳工、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于本报告日期,我们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无任何有关的不合规事件。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MPFSO”)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是由获授权独立受托人管理的定额供款退休计划。强积金条例规定,雇主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为其18至65岁的雇员作出供款。根据强积金计划,雇主及其雇员均须缴付雇员每月有关收入的5%,作为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但须受供款用途的最低及最高有关收入水平所规限。供款用途的相关收入最高水平目前为每月30,000港元。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EO”)
《欧洲经济展望》规定,除其他外,保护雇员的工资,规范一般雇用条件,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根据《雇佣条例》第25条,凡雇佣合约终止,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雇员支付任何应付款项,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终止日期后七天。任何雇主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5条,即属犯罪,可处最高35万港元罚款及最多三年监禁。此外,根据《执行条例》第25A条,如任何工资或第25(2)(a)条所提述的任何款项未于到期之日起计7天内支付,雇主须按自该等工资或款项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未付工资或款项的指明利率支付利息。任何雇主如故意且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5A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港元。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ECO”)
ECO建立工伤无过错、无分担的职工赔偿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因受雇时和在受雇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因规定的职业病造成的伤亡的权利和义务。根据ECO,如果雇员因其受雇期间和过程中产生的事故而受伤或死亡,其雇主一般有责任支付赔偿,即使该雇员在事故发生时可能有过失或疏忽行为。同样,因职业病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雇员,有权获得与在职业事故中受伤的雇员同等的赔偿。
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MWO”)
MWO规定,根据《意向书》受雇的每名雇员,须按每小时40港元订明最低时薪率。雇佣合同中任何旨在消灭或减少MWO赋予雇员的权利、福利或保护的条款均无效。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职业安全及社会保障条例》规定,有关人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须就有关事宜作出规定。雇主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其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a)提供和维护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厂房和工作系统;
(b)就植物或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或运输作出确保安全和不存在健康风险的安排;
(c)为确保安全和健康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指导、培训、监督;
(d)提供及维持进出工作场所的安全通道;及
(e)提供和维持一个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工作环境。
未遵守上述条文即构成犯罪,雇主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0港元。雇主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不这样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0港元及监禁两年。
劳工处处长亦可发出改善通知书,以防止不遵守《职业安全组织》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或针对可能对雇员造成迫在眉睫危险的工作场所活动发出暂停通知。不遵守该等通知即构成犯罪,可分别处罚款400,000港元及1,000,000港元,并处最多一年监禁。
中国法律法规
以下一节概述了中国可能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由于这是一个摘要,它没有包含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中国法律的详细分析。
外商投资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于1994年7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而最近的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一般分为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国公司法也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但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司法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架构、细化股东权利行使、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强化控股股东及管理人员责任等。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法人结构和法人管理作出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2022年10月26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前的鼓励类目录。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前的负面清单。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不得在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而在负面清单中限制投资领域的投资应获得外商投资准入许可,在某些情况下,仅限于要求中国各方在该等合资企业中持有多数或一定比例权益的股权或契约型合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不属于《鼓励目录》和《负面清单》所列任何鼓励、限制或禁止行业的行业,一般视为允许和开放外商投资。提供加注便利化服务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因此,我公司的加注促进器业务在中国不受任何外国所有权限制。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生效之日起,取代了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外商投资独资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三部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相应实施条例。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票份额、股票权益、财产份额、其他类似权益;(三)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凡受负面清单限制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投资条件。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投资信息报送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办理。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部门报告投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上述招商信息及时转发商务部门。
我们的休眠中国子公司Majestic Energy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被要求遵守《外商投资法》,完全合规。而且,由于我们目前和计划中的业务不在负面清单上,据我们所知,这不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
税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中油集团分别修订并于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同日生效的《实施条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将被视为“居民企业”,并对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i)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营业地产生的收入及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营业地有效衔接的收入,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ii)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营业地未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营业地衔接的收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iii)在中国无设立或营业地的非居民企业,须就其从中国取得的收入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据此,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减按50%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本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2021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据此,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减按12.5%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本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民营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25%的税率处理,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
根据2017年11月19日新修订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境内所有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维修更换服务、进口货物的实体或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按“销项增值税”减“进项增值税”计算。增值税征收率为17%或在一定限定情况下为11%、6%或零,视产品和服务类型而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联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分别适用16%、10%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20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原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适用原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信息安全和数据隐私
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法律为中国民法规定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索赔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PIPL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各类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和删除等。PIPL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PIPL也适用于在以下情况下在中国境外处理中国人的个人信息:(i)目的是向中国人提供产品或服务;(ii)对中国人的活动进行分析和评估;(ii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PIPL,在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下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以误导、欺诈、胁迫或其他手段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达到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最小范围内收集,禁止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PIPL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异议权和限制处理权、存取权、携带权、纠正权、删除权、处理规则解释权、死者近亲属权利等。
2022年7月7日,中国网信办(“CAC”)发布《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适用于数据处理者在中国境内经营收集、生成的、拟转移至境外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在中国境外提供数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当地省级网信管理局申请对出境数据传输到CAC的安全评估:(一)在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累计处理个人信息100万以上的;(三)自1月1日以来累计输出个人信息10万人以上或者累计输出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以上的,上一年度的;或(iv)CAC规定的数据导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根据2023年2月22日由CAC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通过订立标准合同向境外收件人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情形:(一)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处理了不足一百万个人的个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接收者提供不足十万个人的个人信息;(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提供不足一万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此外,《个人信息出境转让标准合同办法》要求,对2023年6月1日前已开展、不符合《个人信息出境转让标准合同办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出境转让,6个月内全部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