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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2 d35173dex41.htm EX-4.1 EX-4.1

附件 4.1

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协议(本“协议”)由特拉华州公司(“公司”)与本协议签字页上确定的每一位投资者(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以及作为可登记证券的后续持有人(定义见下文)的任何关联公司或允许受让方、“投资者”以及每一位“投资者”)于2026年6月1日订立。

然而,公司与各投资者是公司与其签署页上所指明的此类投资者签订的日期为2026年6月1日的证券购买协议(“购买协议”)的订约方。本文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采购协议中赋予的各自含义,除非本文另有定义。

各方特此约定如下:

 

1.

某些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933年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或任何类似的继承法规。

“1934年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或任何类似的后续法规。

“GAAP”是指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不时生效。

“人”是指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法人或非法人协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其机构或细分机构)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实体。

“招股章程”指(i)任何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章程,经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修订或补充,涉及该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的任何部分的发售条款以及招股章程的所有其他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和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招股章程的所有材料,以及(ii)1933年法案第405条规则中定义的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章程”。

“注册”、“注册”和“注册”是指根据1933年法案,通过编制和提交注册声明或类似文件进行的注册,以及此类注册声明或文件的有效性声明或命令。

“可注册证券”指(i)股份及(ii)任何其他普通股股份,不论是否透过合并、章程修订或其他方式,作为股息或其他分派而发行,以换取或取代股份;但任何该等可注册证券不再为可注册证券(且公司无须维持任何或提交另一份根据本协议作出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


与此相关)在(a)SEC根据1933年法案宣布此类可注册证券的出售生效且此类可注册证券已由其持有人根据此类有效的登记声明处置的登记声明首次发生时,(b)此类可注册证券已根据规则144(或1933年法案登记要求的另一项豁免)出售,以及(c)此类可注册证券根据规则144成为无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且无当前公共信息要求的转售资格。

“注册声明”是指公司根据1933年法案的任何注册声明,其中涵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转售任何可注册证券、对该注册声明的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后的修订、所有证据和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注册声明的所有材料。

“规定投资者”是指持有大部分不时发行在外的可登记证券的投资者。

“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指导”是指(i)SEC工作人员的任何公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或SEC工作人员的任何评论、要求或要求,以及(ii)1933年法案。

 

2.

注册。

(a)登记声明。

(i)在截止日期之后但不迟于截止日期后的四十五(45)个日历日(“提交截止日期”),公司应编制并向SEC提交一份登记声明,其中涵盖所有可注册证券的转售。根据SEC的任何评论,此类注册声明应包括预期的分配计划,其中应包括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的所有分配方式。此类登记声明还应在1933年法案和根据该法案颁布的规则(包括规则416)允许的范围内,涵盖因股票分割、股票股息或与可登记证券相关的类似交易而产生的不确定数量的额外普通股。未经被要求的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此类登记声明不应包括任何其他持有人账户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任何股份。此类注册声明(及其每一项修订或补充,以及每一项加速其有效性的请求)应在提交或以其他方式提交之前根据第3(c)节提供给投资者。

(ii)公司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表格S-3上登记可注册证券(如该表格可供公司使用);但如在该时间登记声明在表格S-1上,公司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当时有效的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涵盖可注册证券的表格S-3上的登记声明由SEC宣布生效为止。为免生疑问,各方承认并同意,截至本协议日期,表格S-3不适用于本协议项下可注册证券的转售登记,因此,在该表格可用之前,公司将没有义务在表格S-3上登记可注册证券的转售,但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在表格S-1上登记可注册证券的转售。

 

2


(b)费用。公司将支付与每份登记声明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备案和印刷费、公司法律顾问和会计费用和开支、根据适用的州证券法清算待售可登记证券的相关费用和上市费用,但不包括折扣、佣金、承销商、销售经纪人、交易商经理或类似证券行业专业人士就所售可登记证券的费用(如有)。除本协议第5条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对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因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费用负责。

(c)有效性。

(i)公司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提交注册声明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提交后三十(30)天,除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注册声明,在这种情况下,不超过提交后九十(90)天。不迟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不审查注册声明或完成其对注册声明的审查之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下午5:30(东部时间),公司应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加速至其后的两(2)个工作日。不迟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注册声明生效之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下午5:30(东部时间),公司应根据1933年法案第424条规则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根据该注册声明将用于销售的最终招股说明书。公司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投资者,无论如何,应在任何登记声明宣布生效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ii)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i)公司无须提交注册声明(或其任何修订),或如注册声明已提交但未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生效,则要求该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期限最长为四十五(45)天,如(a)公司的交易的谈判或完成待决或某事件已发生,则该谈判,董事会合理确定的完成或事件将要求公司在注册声明中额外披露公司具有保密的善意商业目的的重大信息,而在董事会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预计注册声明中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导致注册声明未能遵守适用的披露要求,或(b)公司确定此类注册将使公司无法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及(ii)公司可,在向注册声明中所包括的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暂停使用任何注册声明,包括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任何招股说明书,如果(x)公司的交易的谈判或完成待决

 

3


或某事件已发生,董事会合理确定的协商、完成或事件将要求公司在登记声明中额外披露公司具有保密的善意商业目的的重大信息,而在董事会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预计登记声明中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导致登记声明不符合适用的披露要求,或(y)公司确定其必须修订或补充注册说明书或相关招股章程,以使该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不包括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须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就招股章程而言,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非误导。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a)根据登记声明暂停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出售可注册证券的期间超过四十五(45)个连续日历日或任何一年期间的九十(90)个总日历日(本条第2(c)(ii)条所设想的任何此类暂停,“允许的延迟”)或(b)公司有权在任何一年期间施加两(2)个以上的允许的延迟。一旦披露该等信息或上述条件终止,公司应向登记声明中包含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迅速发出通知,并应迅速终止其已生效的任何暂停销售,并应采取此处设想的其他合理行动以允许登记销售可登记证券。

(iii)SEC审查延迟;归因于SEC流程的延迟没有违约。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2(c)(i)节规定的生效期限),但如果SEC未在第2(c)(i)节规定的适用期限内宣布注册声明生效(“生效期限”),而这种失败完全是由于SEC对注册声明的审查程序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i)SEC决定对注册声明进行全面审查,(ii)SEC就注册声明发出一轮或多轮书面评论,或(iii)SEC在回复公司提交的材料或完成其审查方面的延迟,则公司不得被视为违反或违反本协议就该生效期限,且不得被视为违约金、罚款,或其他货币或非货币补救措施应仅因未能在生效截止日期前达到有效性而由公司累积或成为应付;但须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a)公司应在第2(a)(i)条规定的提交截止日期或之前向SEC提交注册声明;

(b)公司正在,并且在提交注册声明之后的任何时候都一直在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促使注册声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宣布生效,包括(1)及时和善意地准备和提交对任何SEC评论信函的回复,(2)聘请经验丰富的证券顾问以促进SEC审查过程,(3)及时对注册声明进行所有必要的修改,以及(4)以其他方式充分和勤勉地配合SEC的审查;

 

4


(c)延迟宣布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并非由或可归因于公司、其高级职员、董事、大律师、审计师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虚假陈述或未能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最初提交的注册声明中的任何重大缺陷,未能及时交付所需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所需信息,或未能遵守适用的SEC规则和法规;和

(d)在公司收到SEC就注册声明发出的任何书面评论信函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每位投资者提供书面通知,此后应在向SEC提交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每位投资者提供每份此类评论信函的副本以及公司对其作出的每一份书面回复。

为免生疑问,(x)本第2(c)(iii)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除公司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注册声明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宣布生效的义务,以及(y)本第2(c)(iii)条不得限制、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投资者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而不是仅因本文所述的SEC审查程序导致的有效性延迟,包括公司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根据本条第2(c)(三)款向公司提供的保护与第2(c)(二)款所列的允许延迟条款是分开的,且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扩大。

(d)第415条规则;削减。如果SEC在任何时候采取立场,即根据1933年法案第415条规则的规定,根据注册声明中的部分或全部可注册证券的发行没有资格在延迟或连续的基础上进行(但前提是公司有义务根据SEC指南(包括但不限于Corporation Finance解释612.09)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向SEC主张注册所有可注册证券,或要求任何投资者被指定为“承销商”,公司应(i)及时通知可注册证券的每个持有人,并(ii)做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说服SEC相信此类注册声明所设想的发行是有效的二次发行,而不是规则415中定义的“由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的发行,并且投资者都不是“承销商”。如果尽管公司做出了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并遵守了本第2(d)节的条款,但SEC拒绝改变其立场,则公司应(i)从该登记声明中删除可登记证券的部分和/或(ii)同意SEC可能要求的对可登记证券的登记和转售的限制和限制,以确保公司遵守规则415的要求(统称为“SEC限制”);然而,前提是,未经该投资者的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在该登记声明中将任何投资者命名为“承销商”(前提是,如果投资者拒绝此类同意,公司没有义务根据本协议将该投资者的任何可注册证券包括在涵盖其转售的任何登记声明中,直到SEC不再要求该投资者在该登记声明中被命名为“承销商”或该投资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同意被如此命名)。根据本第2(d)节对投资者施加的任何削减应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分配(基于每个投资者持有的可注册证券的相对数量),并应首先适用于该投资者应指定的该投资者的任何可注册证券,除非SEC限制另有要求或规定或投资者另有约定。

 

5


(e)其他限制。尽管有本协议或购买协议中的任何其他规定,就任何投资者(仅就该投资者而言)而言,登记声明的提交截止日期应予延长,公司未能保持登记声明的任何情况应自动放弃,投资者不采取任何行动,在每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未能提交此类备案或未能维护注册声明是由于该投资者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供公司要求的信息以及根据1933年法案的要求完成注册声明所必需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此类截止日期将被延长,并且对于所有可注册证券的维护失败将被豁免,直至投资者提供此类要求的信息之后的四十五(45天),则公司不会根据本协议向该投资者违约,据了解,该投资者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供该等信息,不影响其他投资者在此享有的权利。

(f)违约金。如果:(i)初始注册声明未在其提交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如果公司提交初始注册声明时未给予投资者机会对此处要求的相同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论或公司随后撤回注册声明的提交,则公司应被视为未满足第(i)条,因此任何此类事件或情况应构成下文定义的“事件”),或(ii)公司未能在SEC通知公司(口头或书面通知,以较早者为准)该注册声明将不会被“审查”或将不会受到进一步审查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根据SEC根据1933年法案颁布的第461条规则向SEC提交加速注册声明的请求,那么,除了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或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在每个该等活动日期和每个该等活动日期的每个月周年日(如适用的活动在该日期之前尚未得到纠正)(任何该等失败或违约被称为“活动”,而就第(i)条而言,该等活动发生的日期,以及就第(ii)条而言,超过该等五(5)个交易日期间的日期,被称为“活动日期”),则,除了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或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在每个该等活动日期和每个该等活动日期的每个月周年日(如适用的活动在该日期之前尚未得到纠正)直至适用的活动得到纠正,公司应向每位投资者支付一笔金额为现金的金额,作为部分违约金而非罚款,相等于1.0%乘以该投资者根据购买协议支付的总认购金额的乘积。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向投资者支付的最高合计违约金为该投资者根据购买协议支付的总认购金额的5.0%。如果公司未能在应付日期后十(10)个营业日内根据本条全额支付任何部分违约金,公司将按每年18%的利率(或适用法律允许支付的较低最高金额)向投资者支付该部分违约金,自该部分违约金到期之日起逐日累计,直至该部分金额加上所有该部分利息全部支付完毕。根据本协议条款的部分违约金应按日按比例适用于事件补救前一个月的任何部分。

 

6


3.公司义务。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条款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实现注册证券的登记,据此,本公司将尽快:

(a)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该注册声明生效并根据规则415保持持续有效(以及其中所载的招股章程可供使用),以供投资者在任何时候延迟或持续地转售,直至(i)不再有投资者持有的可注册证券或(ii)第二(2nd)截止日期后的周年(“有效期”);

(b)编制并向SEC提交可能需要的对此类注册声明和相关招股说明书的修订和生效后修订,以使此类注册声明在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并遵守1933年法案和1934年法案关于分配由此涵盖的所有可注册证券的规定;

(c)在向SEC提交文件前不少于两(2)个交易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已向公司提供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者提供每份注册声明及其所有修订和补充,并在向SEC提交文件时在每份此类文件中反映有关投资者和分配计划的评论,因为投资者可合理和迅速地提出,不迟于向投资者如此提供上述此类文件的副本后的一个(1)交易日;

(d)向每名可注册证券包括在任何注册声明中的投资者(i)在该注册声明编制完成并向SEC提交后立即提供(如该投资者以书面要求)任何注册声明及其任何修订、每份初步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及其每项修订或补充的一(1)份副本,以及(ii)如该投资者以书面要求,则提供该等数目的招股章程副本,包括初步招股章程,以及对其的所有修订和补充以及每个投资者可能合理地以书面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便便利处置该投资者拥有的可登记证券(据了解并同意,这些文件或查阅文件可以电子方式提供);

(e)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i)阻止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出任何停止令或其他暂停效力或暂停任何可注册证券的资格或丧失资格豁免,及(ii)如发出该命令,则尽早取得任何该等命令的撤回;

(f)在任何公开发行可注册证券之前,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协助或配合投资者及其大律师根据投资者合理要求的该等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律就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注册或资格进行要约和销售,并作出任何及所有其他商业上合理的行为或必要或可取的事情,以使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能够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或分销;然而,前提是,公司不得就有关事宜或作为条件而被要求(i)有资格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经营业务,而该司法管辖区若非因本条第3(f)款而不会被要求符合资格,(ii)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须受一般税务规限,而该司法管辖区若非因本条第3(f)款而不会如此受规限,或(iii)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提交送达法律程序的一般同意书;

 

7


(g)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注册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注册证券在纳斯达克(或普通股随后上市的交易市场)上市;

(h)在生效期限结束前的任何时间,(1)注册声明已生效且对其的任何生效后修订和补充生效时,(2)SEC或任何州证券当局对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的生效后修订和补充的任何请求,或注册声明生效后的补充信息的任何请求,及时通知投资者,(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州证券当局发出任何停止令,暂停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任何程序,以及(4)在发现或在任何事件发生时,招股说明书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根据当时存在的情况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但该通知不得,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准备,向SEC提交文件,并向该持有人提供可能需要的对该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或修订,以便该招股说明书不应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未说明其中要求陈述的重要事实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因当时存在的情况而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但任何要求投资者因该事件而根据第4(c)节终止处置可注册证券,不得超过任何一年期间的连续四十五(45)个日历日或总九十(90)个日历日;和

(i)以其他方式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遵守SEC根据1933年法案和1934年法案的所有适用规则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1933年法案的第172条,根据1933年法案的第424条向SEC提交任何最终招股说明书,包括其任何补充或修订,如果在生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未满足规则172规定的条件,并因此,立即书面通知投资者,投资者须就任何可登记证券的处置交付招股章程,并采取合理需要的其他行动,以促进根据本协议登记可登记证券。

 

4.

投资者的义务。

(a)每个投资者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向公司交付一份销售股东问卷,其形式载于本协议附件A。各投资者须另外以书面向公司提供有关其本身、其所持有的可注册证券及其所持有的可注册证券的拟处置方法的其他资料,而该等资料须为实施该等可注册证券的登记而合理规定,并须签立公司合理要求的与该等登记有关的文件。在任何注册声明的第一个预期提交日期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公司应将补充信息通知每位投资者公司

 

8


向该投资者提出要求,如果该投资者选择将任何可登记证券列入该登记声明(“登记信息通知”)。投资者如选择将任何可登记证券列入该登记声明,应在收到登记信息通知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该信息。同意并理解,该投资者向公司提供合理要求的关于其本身、其持有的可登记证券及其持有的可登记证券的拟处分方法的信息,以实现该可登记证券的登记效力,即为公司根据本协议就特定投资者的可登记证券完成登记义务的先决条件。

(b)每名投资者在接受注册证券后,同意按公司合理要求与公司就根据本协议编制和提交注册声明进行合作,除非该投资者已书面通知公司其选择将其所有可注册证券排除在该注册声明之外。

(c)各投资者同意,一旦收到公司发出的(i)根据第2(c)(ii)条开始允许的延迟或(ii)根据本协议第3(h)条发生的事件的任何通知(该通知不应包括重大非公开信息),该投资者将立即终止根据涵盖该可注册证券的任何登记声明处置可注册证券,直至公司告知该投资者可再次作出该等处置。

(d)每个投资者承诺并同意,他们将遵守适用于其的1933年法案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或根据任何注册声明在销售可注册证券方面的豁免。

 

5.

赔偿。

(a)公司的赔偿。公司将就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外部律师费)和费用(统称为“损失”),对每一投资者及其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和代理人以及继任者和受让人、以及控制该投资者的其他人(如有)(在1933年法案第15条或1934年法案第20条的含义内)以及每一此类控制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成员和经理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只要这些损失产生于或基于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对任何注册声明、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最终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中所载的任何重要事实的遗漏,公司违反或指称违反1933年法案、1934年法案、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州证券法或其下与根据注册声明提供或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或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统称,“违规”),并应要求向每一受赔方偿还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律师费以及其因调查、准备辩护或辩护,或提供证据或准备担任或担任与此相关的证人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但前提是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9


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如任何该等申索产生于或基于(i)不真实陈述或指称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不作为根据该投资者或任何该等控制人提供的专门用于该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书面资料作出,并经该投资者书面审查和批准,明确用于登记声明,(ii)投资者在公司以书面通知该投资者该招股章程已过时或有缺陷后使用已过时或有缺陷的招股章程,或(iii)投资者未能在书面确认出售可注册证券时或之前向声称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被指称不真实陈述或遗漏的人发送或提供招股章程或补充(经当时修订或补充)的副本(如有要求(且未获豁免)。

(b)投资者的赔偿。每个投资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分别而非共同地对公司、其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和代理人以及继任者和受让人以及控制公司的每个人(在1933年法案第15条或1934年法案第20条的含义内)以及每个此类控制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成员和经理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在有关该投资者的任何信息中包含此类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并由该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公司专门用于纳入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或其修订或补充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根据本条第5款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不得高于该投资者在出售该登记声明中包含的引起此类赔偿义务的可注册证券时收到的收益的美元金额(扣除该投资者就与本条第5款有关的索赔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该投资者因此类不真实陈述或遗漏而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的金额)。

(c)进行赔偿程序。任何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人应(i)将其寻求赔偿的任何索赔迅速通知赔偿方,并(ii)允许该赔偿方与被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一起承担该索赔的辩护;但任何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人有权聘请单独的律师并参与该索赔的辩护,但该等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该人负担,除非(a)弥偿方已书面同意支付该等费用或开支,(b)弥偿方未能承担该等申索的抗辩并聘用该人合理满意的大律师,或(c)任何该等人根据其大律师的书面意见作出的合理判断,认为该人与弥偿方就该等申索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如该人以书面通知赔偿方,该人选择聘请单独的律师,费用由赔偿方承担,则赔偿方无权代表该人承担该索赔的抗辩);并进一步规定,任何受赔偿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发出通知,不得解除赔偿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该未发出通知应对赔偿方在任何该等索赔或诉讼的抗辩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了解,就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诉讼程序而言,赔偿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为所有该等获赔方承担多于一间独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或开支。任何赔偿当事人,除经被赔偿方同意外,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同意,

 

10


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订立任何和解,除非该等判决或和解(i)不施加任何责任或义务,(ii)作为无条件条款包括给予提出该等获弥偿申索的一方完整、明确和无条件的免除受弥偿方就该等申索或诉讼所承担的所有责任,及(iii)不包括由受弥偿方或其代表承认任何过失、罪责、不法行为或渎职。任何获弥偿方除非事先获得弥偿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订立任何和解,否则任何获弥偿方均不会同意作出任何该等和解或同意作出未经其同意的判决。

(d)贡献。如因任何原因,除其中明文规定的情况外,前款(a)项和(b)项规定的赔偿不能提供给受赔方或不足以使其免受损害,则受赔方应按反映受赔方和受赔方的相对过错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的适当比例,分摊受赔方因该索赔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该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该赔偿方或被赔偿方是否已采取或作出任何有关行动,包括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重大事实,或与该赔偿方或被赔偿方提供的信息有关,以及各方纠正或阻止该行动、陈述或遗漏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机会。一方当事人因任何损失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协议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该当事人因任何诉讼而发生的任何合理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或开支,前提是如果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该当事人可以获得本条第5款规定的赔偿,则该当事人本应就这些费用或开支获得赔偿。任何犯有1933年法令第11(f)节含义内的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人均无权从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人那里获得贡献。在任何情况下,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根据第5(d)条所承担的分担义务连同其根据第5条所承担的所有其他义务,在金额上均不得高于收益的美元金额(扣除该持有人就与第5条有关的任何申索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该持有人因该等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而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的金额)由其在出售引起该出资义务的可注册证券时收到。

 

6.

杂项。

(a)修正和豁免。本协议只能通过公司与规定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形式进行修订;但未经任何投资者的书面同意,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修订,除非该修订以相同方式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公司可以采取此处禁止的任何行动,或不执行此处要求其执行的任何行为,前提是公司应已获得被要求的投资者对该等修改、作为或不作为的书面同意;但任何符合上述规定,但对任何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的可比权利和义务产生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应要求该受到不利影响的投资者或每一投资者(如适用)的事先书面同意。

 

11


(b)细则144。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及时向SEC提交其根据1933年法案和1934年法案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其他文件,(ii)提供并保持规则144所指的充分的当前公开信息,以及(iii)采取投资者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所有这些都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以使这些人能够根据规则144或SEC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出售证券。

(c)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允许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按照采购协议第5.4节的规定进行。

((d)投资者的转让和转让。本协议的规定对投资者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投资者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与该投资者转让可登记证券有关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不时部分转让或转让给一人或多人,提供了(i)紧接此类转让或转让后,受让人或受让人对此类证券的进一步处置受到1933年法案或适用的州证券法的限制;(ii)此类转让应已根据购买协议的适用要求进行;(iii)在此类转让之前(i)投资者与受让人或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此类权利和转授此类义务,并向公司提供此类协议的副本;(ii)公司收到(a)名称的书面通知及该等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地址及(b)正在转让或转让该等登记权所涉及的证券;(iii)在公司收到本句第(ii)条所设想的书面通知时或之前,受让人或受让人与公司书面同意受本条款所载所有条款的约束。

(e)公司的转让和转让。未经被要求的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转让本协议(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还是其他方式);但前提是,如果此类转让会在未经该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重大不利方式不成比例地影响该投资者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的可比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则此类转让不得对任何投资者有效。

(f)协定的好处。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符合各方各自的许可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中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内容,均无意授予除本协议各方或其各自的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并转让本协议项下或因本协议原因而产生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义务或责任,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g)对应方。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中执行,每一个对应方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同一文书。对应件可通过电子邮件(包括pdf或任何符合2000年美国ESIGN法案的电子签名,例如www.docusign.com)或其他传输方式交付,而如此交付的任何对应件应被视为已妥为有效交付,并对所有目的均有效有效。

 

12


(h)标题和字幕。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和字幕仅为方便使用,在解释或解释本协议时不予考虑。

(i)可分割性。本协议中任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就该司法管辖区而言,在此种禁止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会使本协议的其余条款无效,但应被解释为其书面形式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可执行,并且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种禁止或不可执行不应使此种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无效或不可执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特此放弃任何使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被禁止或无法执行的法律规定。

(j)进一步保证。各方应签署和交付所有进一步的文书和文件,并采取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其他行动,以进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证明本协议所载协议的履行。

(k)全部协议。交易文件连同其证物和附表,旨在由各方作为其协议的最终表达,并旨在完整和排他性地陈述本协议及其各方就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载标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交易文件取代各方先前就本协议及其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l)使用单一协议。为便于管理,正在执行这一单一协议,以便使购买协议签名页上确定的每个投资者能够单独订立协议,而不是共同订立协议。各方同意,(i)本协议应被视为与购买协议签署页所列的每个投资者有关的单独协议,如同每个投资者实体签署了单独的协议,仅将自己命名为投资者;(ii)购买协议签署页所列的任何投资者均不对如此列出的任何其他投资者的义务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m)管辖法律;同意管辖;放弃陪审团审判。有关交易单证的构造、有效性、强制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均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和强制执行。每一方同意,其应仅在纽约州开庭的州和联邦法院启动有关本协议和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解释、执行和抗辩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无论是否针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合伙人、成员、雇员或代理人提起)。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纽约州开庭的州和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以裁决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与在此设想或在此讨论的任何交易(包括与强制执行

 

13


任何交易文件),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主张其个人不受任何该等法院的管辖、该等诉讼或程序是不适当的或不方便进行该等程序的场所的任何主张。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亲自送达程序,并同意通过将其副本通过挂号或挂号邮件或隔夜交付(附交付证据)邮寄至根据本协议向其发出通知的有效地址的方式处理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被送达的程序,并同意此种送达应构成良好和充分的程序及其通知的送达。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以法律许可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过程的任何权利。在任何一方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的诉讼中,各当事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各自明知和有意地、在此绝对、无条件、不可撤销和明示地放弃永远由陪审团审判。

(n)补救办法。除了有权行使本协议规定或法律授予的所有权利,包括追偿损害赔偿外,投资者和公司各自将有权根据交易文件获得具体履行。

(o)解释。凡本协议的上下文要求,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男性应包括女性和中性性别,反之亦然,对任何协议、文件或文书的提及应被视为是指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的此类协议、文件或文书。所有未归属于特定文件的文章、章节、段落或条款的引用均应是对本协议此类部分的引用,所有未归属于特定文件的展品、附件、信函和附表的引用均应是对本协议此类展品、附件、信函和附表的引用。此外,“或”一词并不具有排他性;“包括”、“包括”、“包括”、“包括”等词语视为后接“不受限制”等词语;“本协议”、“本协议”和“本协议下”等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指的是本协议整体,而不是指任何特定的章节、段落或细分。

(p)投资者义务和权利的独立性。每个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是若干项,不与任何其他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连带,任何投资者不得对任何其他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失败承担任何责任或处于任何不利地位。本协议或在任何交割时交付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中所载的任何内容,以及任何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或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投资者作为合伙企业、协会、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种类的集团或实体,或创建投资者以任何方式一致行动或作为集团或实体就该等义务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行事的推定,且公司承认,投资者并非一致行动或作为一个集团,公司不得就此类义务或交易主张任何此类索赔。每个投资者应有权保护和执行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权利,并且没有必要让任何其他投资者作为额外的一方加入任何为此目的的程序。就所包含的公司义务使用单一协议完全由公司控制,而不是任何投资者的行动或决定,并且完全是为了公司的方便,而不是因为任何投资者要求或要求这样做。经明确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所载的每项条款均为公司与一名投资者之间的单独约定,而非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集体约定,亦非投资者之间的约定。

 

14


(q)无追索权。尽管本协议可能明示或暗示任何内容,公司承诺、同意并承认,根据本协议或就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不得对任何现任或未来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股东普通或有限合伙人或投资者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受让人的成员进行追索,无论是通过强制执行任何评估或通过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程序,或凭借任何法规、法规或其他适用法律,明确同意并承认,任何现任或未来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股东、普通或有限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成员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受让人不应因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文书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附加、强加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个人责任,这些义务是基于、关于或由于此类义务或其设定而交付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索赔。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15


作为证明,双方已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或促使其正式授权的官员签署本协议。

 

公司:
Quantum Corporation
签名:  

 

姓名:   Hugues Meyrath
职位: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双方已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或促使其正式授权的官员签署本协议。

 

投资者:
签名:  

 

姓名:   [姓名]
职位:   [标题]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附件A

出售股东问卷

 

打印卖出股民准确姓名

 

Quantum Corporation

卖出股东问卷

公司要求贵公司填写这份调查表,以便公司迅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S-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以登记贵公司和购买协议的其他买方当事人目前或将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份的转售。您和其他此类购买者在本文中统称为“出售股东”。

这份问卷问你公司目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如果登记声明包含任何对任何重大事实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为了使其中的陈述不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而未说明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则出售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个人责任。

您认真完成这份问卷调查,将有助于确保注册声明的完整和准确。仔细考虑各个项目尾注中包含的说明和定义对于理解问题至关重要。

请对每个问题提供答复,酌情注明“无”或“不适用”。这份问卷请填写、签字、回一份。

除非另有说明,应在您完成本调查表之日起给出答案。但是,您有责任告知我们在您完成本问卷调查之日至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间您的情况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如有任何情况你有任何疑问,请提供相关事实,以便资料可以审查。

 

1


问卷调查

安全所有权

项目1。实益所有权。

见本调查表尾注中的受益所有权定义。

a.视为实益所有权。请说明在购买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完成后,您拥有或将拥有的公司证券数量:

实益拥有的金额1

您拥有的证券数量:

 

普通股总股份:

普通股的此类股份:

你拥有唯一投票权的股份:

你分享投票权的股份:

您拥有唯一投资权的股份:

你分享投资力量的股份:

 

注意事项:    如果您有权在任何时候获得该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则您被视为该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六十(60)内天,包括,但不限于(a)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权利,(b)通过转换证券,或(c)根据信托、全权账户或类似安排的自动终止或撤销的权力而获得此类证券的任何权利。见尾注1。

是否持有公司其他证券?

答:[ ]是[ ]否

如果“是”,请描述一下。

 

 

 

 

贵司目前是否有计划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以其他方式收购、处置或转让本公司的证券?

答:[ ]是[ ]否

如果“是”,请描述一下。

 

 

 

 

b.质押证券。如任何该等证券已被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抵押品存放,或为任何有表决权的信托或其他类似协议或任何规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证券的合同的标的,请提供其详情。

答:[ ]是[ ]否

 

2


如果“是”,请描述:

 

 

 

 

c.实益所有权的免责声明。您是否希望放弃实益所有权1针对第1(a)项报告的任何证券(统称“证券”)?

答:[ ]是[ ]否

如果答案是“是”,请提供以下有关应显示为受益所有人的人的信息1所涉证券的情况。

 

名称及地址

实际实益拥有人

  

的关系

这样的人要

  

受益的证券类型

拥有

  

此类证券数量
实益拥有

        

项目2。控制人。

a.请(i)说明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有权对第1(a)项中报告的证券进行投票或处置的每个自然人的完整法定名称和地址(每一个,“控制人”),并(ii)说明该控制人与您的关系:

 

答:  

 

 

b.对于上述列出的每个控制人,请说明是否有任何此类控制人希望放弃对第1(a)项中报告的证券的实益所有权。

 

答:  

 

 

项目3。经纪商-交易商地位。

a.你是经纪自营商吗?

答:[ ]是[ ]否

b.如果对上述第3(a)项的回答是“是”,请问是否收到了证券作为对公司投资银行服务的补偿?

答:[ ]是[ ]否

 

3


c.你是经纪自营商的附属公司吗?

答:[ ]是[ ]否

d.如果对上述第3(c)项的回答是“是”,请问贵司是否在此证明,您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买入该证券,在买入待转售证券时,您与任何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协议或谅解,以分销该证券?

答:[ ]是[ ]否

项目4。控制权变更。你是否知悉任何合约安排,包括公司任何证券质押,其运作可能在其后日期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答:[ ]是[ ]否

 

如有,请说明:  

 

 

 

 

 

项目5。与公司的关系。请说明您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任何职位、办公室或其他重要关系的性质(不包括您被发行公司证券所依据的任何协议),或在过去三年内所拥有的任何协议。

如果没有,请在这里查看:[ ]

 

职位/办公室/其他关系名称

  

关系的性质

  
  
  

 

4


签名

本人确认,只要本人持有可注册证券(如注册权协议中所定义),《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可能要求本人在任何时间将本协议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此处提供的信息中的任何重大不准确或变化及时通知公司。在没有此种通知的情况下,本公司应了解,就本人所知、所知和所信,上述信息继续完整和正确。

我的理解是,我在此向您提供的信息将被公司用于编制注册声明,并在此同意将这些信息纳入注册声明。本人不时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本调查问卷及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所载的资料,构成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明示供注册声明中使用。

 

      卖出证券持有人:
      姓名:  

 

日期:              , 2026      
      签名:  

 

      姓名:  

 

      职位: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尾注

 

1.

实益所有权。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的定义,如果您通过任何合同、安排、谅解、关系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分享:(1)投票权,包括对该证券的投票权或指示该证券的投票权,和/或(2)投资权,包括对该证券的处置权或指示该证券的处置权。如果您直接或间接创建或使用信托、代理、授权书、集合安排或任何其他合同、安排或装置,其目的或效果是剥离自己对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或阻止将此类实益所有权归属为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以逃避《交易法》第13(d)或13(g)节的报告要求,您也是证券的实益拥有人。

如果您有权在六十(60)天内的任何时间获得该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则您被视为该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包括但不限于(a)通过行使任何选择权、认股权证或权利,(b)通过转换证券,或(c)根据信托、全权账户或类似安排的自动终止或撤销的权力而获得该证券的任何权利。

以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义持有的证券也应被视为由您实益拥有。同样,以与您同住的亲属的名义持有的证券将被报告为由您实益拥有。此外,以他人(例如代名人、受托人及其他受托人)名义为你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由你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持有的证券,以及由你控制的公司持有的证券,应视为由你实益拥有。

这一受益所有权的定义非常宽泛;因此,即使你对你的家庭或居住在你家中的人所拥有的证券实际上可能没有或分享投票权或投资权,你也应该将这类证券包括在你的受益所有权披露中,然后可以放弃对这类证券的受益所有权。但请注意,就本问卷而言,您拥有经济利益但您没有投票权或投资控制权的证券(例如,您是受益人但不是受托人的信托中的证券)不被视为由您实益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