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1
Wipro Limited
WIPRO的行为守则,以规范、监测和报告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交易
Wipro Limited(“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其股权在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和BSE有限公司上市,并受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发布的规则和条例的约束。此外,公司的美国存托股票(“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公司还受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则和条例的约束,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利坚合众国的
本行为准则旨在规范、监测和报告公司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交易(“准则”)由公司根据不时修订的201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内幕交易)条例(“PIT条例”)制定。
该守则的目标是防止接触到与公司和/或其证券有关的未公布价格敏感信息(“UPSI”)的人滥用此类信息和/或从此类信息中获利。该守则为指定人士及其相关人士提供指引,以了解他们在PIT条例下的义务,包括在买卖与公司或其证券相关的UPSI的证券和处理其证券时应遵循的程序。为免生疑问,代表公司基础股权股份的ADS也被视为公司的证券。
本守则是对PIT条例的补充,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随时、完整了解并遵守PIT条例和本守则的规定。
本守则所指术语的定义附“附件A”。
就本守则而言,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已由董事会指定为公司的合规官。
合规干事应在董事会的全面监督下行使职能,并负责以下工作:
i.
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协商,制定与实施守则和PIT条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ii.
遵守政策、程序、维护记录和监测UPSI保存程序的遵守情况;
iii.
维护被指认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记录以及对名单所做的任何变更;
vi.
协助内幕交易合规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适用)的全面监督下监测《守则》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如有任何违反PIT规定的规定格式,并维护所有此类违反《守则》行为的数据库;
vii.
按季度向审计委员会主席提供关于合规状况的报告以及情况可能需要的其他补充报告;
ix.
协助雇员处理有关PIT条例及本守则的任何澄清;及
x.
在董事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的监督下实施内部控制以防止内幕交易(“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xi。
根据PIT条例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和责任,不定期。
1.
公司董事会谨此组成公司“内幕交易合规委员会”,以监督守则的实施,并采取可能需要的必要行动,以遵守PIT法规。
2.
内幕交易合规委员会由以下委员或公司董事会不时提名的其他委员组成。
1.
拥有UPSI的内部人员应谨慎处理此类UPSI,并严格按照“需知需”处理。
2.
任何内幕人士不得向包括其他内幕人士在内的任何人寻求、传达、提供或允许访问与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任何UPSI,也不得有任何内幕人士促使UPSI,除非是为了促进合法目的、履行职责和履行法律义务。
3.
UPSI应仅向公司内部拥有此类信息不会引起利益冲突或信息滥用的人员披露。
4.
内部人员在处理UPSI时应格外小心。UPSI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保持机密性。
5.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包括任何亲属、朋友或外人、前同事在内的任何人分享或讨论UPSI。
6.
内部人不得以选择性方式向证券分析师或投资者或任何其他非UPSI持有人进行任何隐含的传达UPSI的通信。
8.
内部人士不得将任何UPSI传递给任何人,直接或间接通过提出购买或出售该证券的建议的方式。
9.
内部人员应确保所有包含UPSI的计算机文件必须具有足够的‘登录’和‘密码’、免责声明或警告等安全性。
10.
任何根据合法目的收到UPSI的人应被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应向该人发出适当通知,以维护该信息的机密性。
11.
公司应在结构化数字数据库中输入与UPSI共享的人员的详细信息(“SDD”)为此目的而维护。
12.
上述信息应由接收者以安全的方式保存,以确保其保密性并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
13.
任何指定人员直接收到的所有UPSI应立即向合规官员报告,以确保这方面的必要合规。
14.
所有内部人士应以与公司的UPSI相关的要求同等谨慎对待与其他公司相关的UPSI,包括他们因与公司的关联而可能接触到的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或供应商。
15.
任何内部人士都不应在拥有或接触任何UPSI时进行交易。
中国墙程序和物理安排(统称“中国墙”)应用于管理机密信息(包括UPSI),并防止此类信息的无意传播和滥用。一般来说,中国墙将可以进入UPSI(“内部区域”)的区域与没有UPSI(“公共区域”)的区域分开。在有中国墙的地方,未经合规官员事先批准,禁止在内部人员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向公共区域内的人员传达任何UPSI。在特殊情况下,公共区域内的人员可能会被“翻墙”,事先向合规官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暗示,提供此类人员被“翻墙”的理由,并确保遵守包括维护SDD在内的必要规定。该等人士须受法律、本守则规定的保密及其他义务约束,并不得在资料保持UPSI期间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将要求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确保遵守以下要求:
(一)
除法律另有许可外,指定人员及其关联人不得在交易窗口关闭时买卖公司证券。
(二)
指定人士及其关连人士在管有或有权接触UPSI时,以及在该UPSI成为一般可得资料后48(48)小时或自作出放弃项目的决定之日起(视情况而定)的冷却期届满后,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不论是否有交易窗口关闭的正式公告。
(三)
指定人士及其关连人士须按下文第C3段规定的程序取得买卖公司证券的预先批准。
(四)
指定人士及其关连人士不得执行反向交易(即在证券上进行相反的交易,即分别于最后一次收购或出售交易后的未来6(6)个月内出售或收购公司的证券)。这一限制不适用于通过行使员工股票期权计划(ESOP)获得的证券。对于参与后续公开发售(FPO);供股;以公开发售方式送股或要约收购股份;股份回购或摘牌要约、退出要约等,只要买入/卖出的初始交易已按照PIT规定完成,也不适用对冲交易的限制。
合规官可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准予放宽反贸易限制的严格适用性,但该等放宽并不违反守则或PIT条例。
如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违反此种限制而执行的反向贸易,则该贸易的利润有责任被退还给SEBI,以记入其管理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基金的贷项。
(五)
指定人士及其关联人应向其投资经理/顾问告知,任何直接或通过投资组合管理服务进行的公司证券交易,应仅在获得相关指定人士及其关联人的事先信息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以便能够避免/防止违约行为,并使被指定人士及其关联人能够遵守披露要求。
(六)
当内部人士由于靠近公司,在一个季度末/交易窗口关闭之前意识到该季度的收益很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超过或低于市场预期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内部人士甚至应该在季度封闭交易窗口正常启动之前就避免交易。
1.
合规官应在任何时间宣布关闭交易公司证券的交易窗口,以便(i)宣布财务业绩;及(ii)与MD & CEO协商的任何其他目的,当可以合理地预期任何指定人士或一类指定人士拥有关于公司的UPSI时。
2.
即使在指定人士及其关连人士未持有UPSI的情况下,亦严格禁止“指定人士及其关连人士”在本守则所述或由合规官不时厘定的封闭交易窗口期间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3.
除法律另有许可外,只有在交易窗口开放时,才允许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按照本守则设想的程序买卖本公司证券。
4.
就财务业绩申报而言,交易窗口自16日(16第)任何财政期最后一天的前一天,并于该等财务业绩披露后48小时或内幕交易合规委员会不时厘定的任何其他期间结束,但至少自任何财政期结束时起至该等财务业绩披露后48小时止。审计委员会清理账目与董事会会议之间的差距应尽可能缩小,以避免重大信息泄露。
5.
重新打开交易窗口的时间应由合规官在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相关的UPSI变得普遍可用)的情况下确定
并且能够被市场同化。在任何情况下,交易窗口的重新打开不得早于UPSI成为普遍可得信息后的48(48)小时。
期权行使和关联交易是否受制于封闭交易窗口取决于行使交易的性质,特别是是否存在以下段落所述的关联出售。
(a)
如果指定人员只是行使其既得股票期权,则无需遵守交易窗口关闭限制。然而,指定人士需要遵守关于出售在行使股票期权时获得的此类股份的封闭交易窗口限制。
(b)
如果指定人通过经纪人的无现金行使程序(涉及经纪人的市场出售)行使其既得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同时出售指定人在行使时获得的股份,则该指定人应与普通市场交易一样,在封闭交易窗口期间遵守关于出售在行使时获得的该等股份的限制。
(c)
如果指定人士选择通过指示其经纪人出售根据期权可交付的股份或通过出售指定人士已拥有的股份来为任何预扣税款义务提供资金或偿还与行使期权相关的贷款,则适用这些限制。
1.
未持有UPSI且打算在交易窗口开放时交易公司证券的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如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累计和合计市值超过10,00,000印度卢比(仅限百亿卢比),则应要求通过提供附件1下提供的格式信息,从合规官员处获得交易的预先许可。
如果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提交预先清关请求之日之后但在交易执行之前持有UPSI,则这些人员必须将这一职位的变化通知合规官员,并应避免交易公司的证券,直到此类信息成为普遍可得信息。
2.
根据符合PIT法规的经批准的交易计划执行的交易,不得要求预先清算交易。向申请人的任何关联人转让受益权的交易,需进行事前清收。
3.
指定人员将负责确保他们本人及其各自的相关人员遵守《守则》,如规定的那样。
4.
预结清的有效期为合规主任可能授予的一段天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7(7)个交易日。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贸易的,还得重新申请获得预清关。
5.
合规干事可在合规干事合理信纳该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况下考虑并预先批准该交易,并进一步遵守不时认为必要的条件,其中条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指已提交预清关要求的指定人士或其相关人士并不拥有任何UPSI。
b.
指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将被禁止在Wipro Limited的股票中进行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的交易。由此,指定人员及其关联人将不得利用期货方式行使股票期权的现金减制度。
c.
关于本公司证券,六个月内不得采取相反交易。例如,如果公司的证券被买入,那么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证券(但可以在交易窗口开放的未来六个月内继续进行购买);同样,如果公司证券的出售先发生,那么在该出售之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不得购买公司的证券(尽管在交易窗口开放的未来六个月内可以继续进行出售)。但是,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使。
6.
就合规官而言,此种预先许可申请应由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考虑。
7.
申请人须按《守则》附件2规定的格式,在该等交易的2(2)个交易日内披露根据预先清关所执行的交易的详情。
8.
如申请人在获得预先批准后不进行交易,申请人应在批准期限届满后的2(2)个交易日内,按《守则》附件3规定的格式向合规官书面报告不进行交易的决定。
可能永久持有UPSI的内部人士有权根据PIT条例第5条制定交易计划,并提交给合规官员审查和批准。
合规官只应根据PIT条例的适用条款批准‘交易计划’。
如果是合规官,交易计划将提交给MD & CEO审批。
(a)
每名获委任为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董事的人士,或在成为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时,均须在获委任或成为发起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SEBI规定并作为守则附件4附载的表格A,向公司披露其持有的公司证券。
(b)
指定人士须按合规官在加入或成为指定人士时可能指明的格式及方式提交初步声明,其中除其他外,须载有以下有关指定人士的最低限度详情:
iii.
永久帐号("潘义铭”)或在没有PAN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标识符和手机号码。这些细节应由指定人士自行提交,也应为相关人士及与该指定人士有重大财务关系的人士提交
(a)
每名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指定人士和公司董事(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的‘系统驱动披露’框架下)应在此类交易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本人及其关联人获得或处置的此类证券的数量,如果所交易的证券的价值,无论是在任何日历季度的一次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合计交易价值超过100万卢比(10,00,000印度卢比),在SEBI规定的表格B中,并在守则附件5中列出。
(b)
该等交易的详情将根据监管规定向联交所呈报。
本守则下的合规官可要求任何已识别的关连人士或类别的关连人士以公司可能决定的频率披露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以监察PIT条例的遵守情况。
公司的指定人士须每年确认根据上述第E1(b)条提交的详情,并在任何详情发生变动时重新提交最新资料,并须按合规主任可能指明的格式及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向合规主任披露其持有报表、其关连人士及该人士为其作出交易决定的任何其他人士持有公司证券(包括衍生工具,如有)的情况。
就本守则而言,公司认为行使由Wipro股权奖励信托作出的股票期权或奖励(但不包括出售任何此类股份)不受本守则的约束,因为交易的另一方是公司本身或信托,价格不随市场变化,而是由期权协议或计划的条款确定。
1.
在公司MD & CEO监督下的合规官应建立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符合PIT条例中给出的防止内幕交易的要求。
(一)
凡具备UPSI准入条件的从业人员,一律认定为定点人员;
(二)
所有UPSI均应按照本规范和PIT规范的要求进行标识,并对其保密;
(三)
应按《守则》要求对UPSI的通信或采购设置适当限制;
(四)
与UPSI共享或接收UPSI的所有员工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应保存在SDD中,并应签署保密协议或视情况向所有此类员工和人员送达通知;
(五)
公司将定期举办培训课程,并为其人员、指定人员、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共享意识邮件,以持续向他们宣传PIT法规下的合规情况;
(七)
公司应进行定期流程审查,以评估内部控制到位的有效性。
3.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PIT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审查,每财政年度至少审查一次。并应核查上述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是否充分,是否有效运行。
4.
UPSI泄漏或疑似UPSI泄漏时查询的政策和程序,已由公司制定并获得董事会正式批准。公司还制定了吹哨人政策,可在公司网站上查阅。任何涉嫌违反UPSI泄漏或违反本准则或PIT法规的行为,均可根据公司的吹哨人政策进行举报。
5.
对举报涉嫌违规行为的报复,本守则严禁。员工根据PIT条例下的线人机制报告任何涉嫌违反内幕交易法的行为,将受到保护,不受任何解雇、解雇、降级、停职、威胁、骚扰、直接或间接或歧视。
6.
如公司在报告UPSI泄漏或怀疑UPSI泄漏的情况下发起查询,公司所聘请的指定人士、中间人及受托人有责任就公司进行的该等查询与公司合作。
1.
指定人员应对遵守本守则的适用规定(包括在本守则的规定适用于其相关人员的范围内)承担个别责任。
2.
违反本《守则》的人员将受到一项或多项刑事/纪律/补救行动,就指定人员而言,这些行动可能包括警告、处以罚款、冻结工资、停职、恢复或终止雇用的情况。根据该条款收取的任何金额将汇入SEBI,以贷记SEBI根据该法案管理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基金。刑事诉讼将在获得内幕交易合规委员会的适当指示后启动。
3.
合规官应代表公司,不时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将该等违规行为告知交易有关证券的证券交易所。
4.
公司的行动不妨碍SEBI在违反PIT法规的情况下采取任何行动。
5.
公司/合规官因违反PIT法规/守则而向SEBI提供信息所针对的人,应提供公司/合规官或SEBI在这方面可能要求的所有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合作。
本准则亦适用于与其他公司有关的UPSI,包括客户、供应商或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和/或“渠道合作伙伴”),以及与
公司在大型/重大交易和/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或公司、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并购交易中,当这些信息是在雇佣或业务过程中获得的。
所有内部人士都应对UPSI有关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和/或渠道合作伙伴以及与公司竞争的公司,在与公司直接相关的信息方面保持同样的谨慎。
有关本守则的所有查询,请直接向合规官或公司秘书团队查询,并可透过corp-secretarial@wipro.com联络。
董事会保留不时检讨及修订本守则的权力。本《守则》的所有条款将根据相关法定、政府和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发布的适用法律进行修订/修正。如有关法定、政府及监管机构发出的任何修订、澄清、通函等与本守则所订条文不一致,则该等修订、澄清、通函等须以本守则所订条文为准
11.
第十一次修正2025年10月(2025年12月1日生效)
附件A
与代码相关的定义
(a)
“法案”指不时修订的《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
(c)
“合规干事”指经如此指定并向董事会报告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金融知识并能够理解PIT条例下的法律和监管合规要求,并应在董事会的全面监督下负责政策、程序、维护记录、监测未公布价格敏感信息的遵守情况、监测交易和本准则的实施;
(一)
任何在有关行为之前的六个月内目前或曾经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包括由于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的频繁沟通或由于处于任何合同、信托或雇佣关系,或由于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担任任何职位,包括他与公司之间的专业或业务关系,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允许该人直接或间接访问未公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或合理预期允许此类访问。
(二)
在不损害前述概括性的原则下,除非相反成立,属于以下类别的人士须视为关连人士,-
(c)
法案第12条规定的中间人或其雇员或董事;或
(d)
投资公司、受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其雇员或董事;或
(f)
共同基金的董事会成员或共同基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为其雇员;或
(g)
2013年《公司法》第2(72)节所定义的公共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或雇员;或
(h)
董事会认可或授权的自律组织的官员或雇员;或
(j)
一家公司的董事或其亲属或该公司的银行家拥有超过百分之十的持股或权益的人的关注、公司、信托、印度教未分割的家庭、公司或协会;
(k)
上述第(i)条所指明的关连人士亦为合伙人的商号或其合伙人或其雇员;或
(l)
与上文第(i)条所指明的关连人士共用住户或住宅的人。
注:就本条款而言,“相对”是指:
(e)
“指定人士”指董事会根据其在组织中的角色和职能以及此类角色和职能除资历和专业指定外将向UPSI提供的访问权限与合规干事协商后如此指定的《守则》所涵盖的人员,应包括:
i.
公司董事及其秘书、行政助理、以任何名义所称;
ii.
直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汇报的全体员工;
iii.
根据其在公司的职能角色或访问UPSI而指定的公司员工;
iv.
根据其在公司的职能角色或访问UPSI而指定的公司材料子公司的员工;
vi.
行政总裁及公司行政总裁以下不超过两级的雇员;
vii.
首席执行官和公司材料子公司首席执行官以下两级以下的员工,无论其在公司的职能角色或获得UPSI的能力如何;
viii.
公司的任何支持人员,如IT工作人员或秘书工作人员有权访问UPSI。
ix.
任何其他内幕人士,如合规主任认为适当,须受本守则规限。
(f)
“一般可得资料”是指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供公众查阅的信息,不得包括未经核实的事件或在印刷或电子媒体上报道的信息。
(g)
“直系亲属”指指定人士的配偶,包括该人或该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其中任何一方或在经济上依赖该人,或在作出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决定时咨询该人。
(一)
“合法目的”指按照根据PIT法规制定的公司公平披露守则规定的规定共享UPSI。
(j)
“物质财务关系"系指一人在紧接前十二个月内以贷款或指定人士赠与等方式接受任何种类付款的关系,相当于该指定人士年收入的至少25%,但须排除该付款以公平交易为基础的关系。
(k)
“材料子公司”应具有201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赋予其的含义。
(l)
“推广员”和“推广者组”应具有《2018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资本和披露要求)条例》或其任何修改赋予它们的含义。
(二)
任何实体、HUF、信托或任何其他结构,由指定人士或其直系亲属对其行使控制权、作出交易决策或有能力影响交易决策。
(n)
“证券”应具有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赋予其的含义(“SCRA”),包括其任何修订。
(o)
“证券交易所” 指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和BSE有限公司。
(p)
“交易”是指并包括认购、赎回、转换、买入、卖出、交易或同意认购、赎回、转换、买入、卖出、交易任何证券,“交易”应据此解释;
为免生疑问,现澄清:
a.
“交易”包括在证券中设定、援引和撤销质押,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接收公司的任何证券。
b.
PIT法规也适用于股份转让。但是,股票的传输应豁免交易窗口关闭、预先清算和反向交易的规定,但有关披露要求的规范应适用于此类传输。
(q)
“交易日”是指公认的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一天。
(r)
“交易窗口”指用作监测指定人员交易工具的名义窗口,包括指定人员和/或其相关人员可用于交易公司证券的期限。
(s)
“未公布价格敏感信息"应具有根据PIT条例赋予其的相同含义,是指与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并非普遍可得的信息,而一旦成为普遍可得的信息,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通常应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相关的信息:–
(四)
合并、分拆、收购、摘牌、处置和扩大业务授予或终止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订单/合同等其他交易;
(五)
非因退休金或任期届满、法定核数师或秘书核数师辞职导致的主要管理人员变动;
(八)
协议,无论叫什么名字,都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或控制;
(九)
公司、其发起人、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或子公司的欺诈或违约或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发起人或董事的逮捕,无论发生在印度境内或国外;
(x)
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借款有关的处置计划/重组或一次性结算;
(十一)
接纳任何一方/债权人提出的清盘呈请,以及接纳审裁处提出的由公司申请人或金融债权人作为公司债务人对公司启动公司破产解决程序的申请,根据《破产和破产法》批准解决方案或驳回其申请,2016年;
(十二)
由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以任何名义发起法证审计,以发现财务中的错误陈述、挪用/虹吸或挪用资金以及收到最终法证审计报告;
(十三)
由任何监管、法定、执法机构或司法机构在印度境内或境外针对公司或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发起人或子公司发起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或通过的命令;
(十四)
任何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诉讼或争议的结果;
(十五)
由公司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任何名义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赔偿或成为担保人;
(十六)
授予、撤回、放弃、取消或暂停关键许可证或监管批准。
解释1-就第(ix)款而言:
a.
‘欺诈’与2003年SEBI(禁止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欺诈和不公平贸易行为)条例第2(1)(c)条所指的含义相同。
b.
‘违约’应具有2015年SEBI(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附表III A部A款第6款所指的相同含义(“LODR条例”).
解释2-为将本条款所列举的事件识别为UPSI,应适用SEBI可能不时指明的《LODR条例》附表III第A部A段所指的重要性指引以及《LODR条例》附表III第A部B段所指的重要性指引。
《守则》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术语应具有《PIT条例》、《法案》、《1956年证券合同(监管)法》、《1996年存管法》或《2013年公司法》及其下制定的规则和条例(视情况而定)赋予它们的含义。
附件1
交易预清算表格
到
合规官
Wipro Limited
根据公司《规范、监察及报告公司指定人士及其关连人士买卖的行为守则》(「守则」),谨此请阁下谨准本人/本人守则所界定的关连人士买卖公司证券,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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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贸易的人士(指定人士/关连人士)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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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性质(本人、配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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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贸易的人的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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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股权、债权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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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质(购买、出售、质押、赠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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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寻求批准的证券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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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交易,本人承诺:
(一)
本人作为指定人士,声明本人或本人的相关人士均不拥有或知悉任何可被解释为未公布的价格敏感资料(“UPSI”)在签署本承诺书/声明之前由守则定义。
(二)
如果我在交易执行前可以访问/接收任何UPSI,我将通知合规官员我的职位变化并避免自己,还应确保我的相关人员在该UPSI成为一般可用信息之前完全避免交易公司的证券(包括衍生工具,如果有)。
(三)
本人知悉,如随时发现上述内容有误导或不正确之处,本人须面对刑事后果及/或纪律处分。
附件2
预先核准交易的披露格式
到
合规官
Wipro Limited
根据本公司《规范、监察及报告本公司指定人士及其关连人士的交易的行为守则》(「守则」),请参阅以下根据授予本人的预先许可而执行的交易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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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贸易的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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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性质(本人、配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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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股权、债权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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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质(购买、出售、质押、赠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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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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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证券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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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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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上述资料无误,并无因进行上述交易而违反守则及/或适用法律/规例的任何条文。
附件3
报告未执行交易的格式
到
合规官
Wipro Limited。
根据公司《规范、监测和报告公司指定人员及其关联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准则》”),谨此通知,相对于授予本人的预清关批准,公司以下证券的交易未在批准期间执行,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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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预清关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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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性质(本人、配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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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义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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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许可批准授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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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核准的证券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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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股权、债权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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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交易的证券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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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交易的证券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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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执行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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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请您以上记录在案,并声明本人已对该事项作出充分、真实的披露。
附件4
根据第7(1)(b)条作出的初步披露连同《矿坑规例》第6(2)条一并阅读
公司名称:Wipro Limited
公司ISI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委任关键管理人员(KMP)或董事时或在成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时及该等人士的直系亲属及由第6(2)条所述其他人士所持有的证券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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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PAN,CIN/DIN & 地址与联系人nos。 |
类别人士(KMP/董事或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直系亲属/其他人等) |
董事/KMP任命日期或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的日期 |
在委任KMP/董事时或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时持有的证券 |
持股比例 |
证券类型(例如–股份、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权利权利等) |
没有。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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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证券”应具有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2015年)第2(1)(i)条定义的含义。
在KMP或董事任命时或在成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或发起人集团成员时持有的公司证券的衍生工具中的未平仓合约(OI)的详细信息,以及该等人士的直系亲属和第6(2)条所述的其他人士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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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KMP任命时或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时持有的未来合同的未平仓合约 |
在任命Direct/KMP时或在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时持有的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 |
合同规格 |
单位数(合同*批号) |
以卢比计算的名义价值 |
合同规格 |
单位数(合同*批号) |
以卢比计算的名义价值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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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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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根据第7(2)条由促销员/促销员集团成员/董事/指定人员披露跨越某些门槛的交易的格式同第6(2)条一起阅读
公司名称:Wipro Limited
公司ISI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上市公司指定人士或董事及第6(2)条所述其他人士持有本公司证券的变动详情及衍生工具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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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PAN号、CIN/DIN &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KMP/指定人员/董事地址及联系人编号。 |
类别人士(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KMP/指定人士/董事/直系亲属/其他人士等) |
收购/处置前持有的证券 |
收购/处置的证券 |
收购/处置后持有的证券 |
配发建议/收购股份/出售股份日期指明 |
与com Pany的暗示日期 |
收购模式(市场收购/公权优惠报价/场外/互转等 |
交易被执行的交易所 |
证券类型(例如– shares,warrants,conver tible deben tures,Right entitlemets,etc.) |
号及持股百分比 |
证券类型(例如– shares,warrants,conver tible deben tures,Right entitlemets,etc.) |
没有。 |
价值 |
交易类型(买入/卖出/质押/撤销/其他-请注明) |
证券类型(例如– shares,warrants,conver tible deben tures,Right entitlemets,etc.) |
号及持股比例 |
从 |
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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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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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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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证券”应具有经不时修订的2015年SEBI(禁止内幕交易)条例第2(i)(i)条所定义的含义。
发起人、发起人集团成员、上市公司指定人士或董事及该等人士及第6(2)条所述其他人士的直系亲属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衍生工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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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指定合约类型、期货或期权等) |
交易被执行的交易所 |
合同类型 |
合同规格 |
买入 |
卖出 |
名义价值 |
单位数(合同*批号) |
名义价值 |
单位数(合同*批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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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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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期权的,名义价值按照期权的权利金加执行价格计算。
Name & Signature:
指定:
日期: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