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景 |
根据规则424(b)(4)提交 |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00,000股普通股
这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Park Ha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Park Ha Cayman”)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首次公开发行1,2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2美元(“普通股”)。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售价”)为每股普通股4.00美元。
你们正在购买Park Ha Cayman的权益,这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也是一家控股公司,不从事自己的任何业务。江苏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朴河江苏”)、上海朴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朴河上海”)和无锡新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展”,与朴河江苏和朴河上海合称“运营子公司”)是朴河开曼的间接子公司,并在中国开展业务。投资者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运营子公司的股权。Park Ha Cayman通过股权控制运营子公司。任何提及“Park Ha”均指最终控股公司Park Ha Cayman,任何提及“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公司”或“我们的”均指Park Ha Cayman,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时,均指Park Ha Cayman及其子公司。有关公司的控股公司结构的风险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32页的“招股章程摘要—公司历史及Structure”、“公司历史及Structure”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ark Ha Cayman为一家控股公司,其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营运子公司的盈利及由其分配”。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股份金额和每股金额均已呈列,从而使我们的股东于2024年6月29日批准的以1比5的比例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拆股。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获授权发行2,500,000,000股普通股,而我们有25,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
请投资者注意,您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由我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进行。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ark Ha Cayman可能依赖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其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必要的资金:(i)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或现金分配,(ii)偿还任何债务,以及(iii)支付运营费用。如果运营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Park Ha Cayman支付股息的能力。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Park Ha Cayman与其营运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Park Ha Cayman也没有向其股东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境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Park Ha Cayman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如适用)转让给运营子公司。
向朴河投资(无锡)有限公司(“WFOE”)或经营子公司发放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行”)颁布的《跨境综合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或《人行9号文》,企业跨境融资总额采用风险加权法计算,不得超过法定外债上限。法定外债上限计算为资本或资产(企业以净资产为准)乘以跨境融资杠杆率,再乘以宏观审慎监管参数。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目前为一,未来可能由中国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企业的两个。因此,中国公司可向外国公司借款的法定外债上限,按借款人净资产的两倍计算。外商独资企业与各经营子公司联合申请借用外债时,借款上限为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倍,经营子公司应承诺不以各自名义借用外债。
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运营子公司能够向其母公司并最终向Park Ha Cayman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Park Ha Cayman的股东或我们的Park Ha Cayman法人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中国现行法规允许各运营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Park Ha Cayman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资金从香港流向中国)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只能从利润中支付股息。
中国有货币和资本转移规定,要求运营子公司遵守一定的资本流动要求。Park Ha Cayman能够通过一项投资(通过增加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向运营子公司转让现金(美元)。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流动借贷的方式相互转移资金。公司间资金转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我们的中国律师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将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可能限制运营子公司向其他中国子公司转移现金的其他限制的通知。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各自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子公司(包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开曼群岛法律允许Park Ha Cayman通过贷款或出资向Park Ha HK提供资金,不受资金金额限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Park Ha HK获准通过股息分配向Park Ha Cayman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从香港到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没有限制。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WFO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如果我们业务的现金或资产在香港,中国政府可能会在未来对我们将资金转入和转出香港、向我们的子公司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以及在我们的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能力施加限制或限制。这些限制和限制,如果在未来实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业务的扩展,并可能影响我们从香港子公司接收资金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Park Ha Cayman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资产或现金转移。没有任何附属公司向Park Ha Cayman或Park Ha Cayman向其股东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见第5页开始的“招股说明书摘要——往来子公司的现金转移”和第F-1页开始的“合并财务报表”。我们打算
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我们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以促进中国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我们组织内每个实体的现金状况,并编制每月预算,以确保每个实体都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如果出现任何当前或潜在的流动性问题,我们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并且在获得我们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将为适用的子公司进行公司间贷款。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这些风险可能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以及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所提供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中国政府随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发表声明,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几乎没有提前通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活动、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以及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和Park Ha Cayman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贬值,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参见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了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该法案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来修正HFCAA,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周期。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通过了对其实施HFCAA规则的最终修订。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年度报告且审计报告由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要求SEC认定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提交文件并进行HFCAAA要求的披露。此外,SEC制定的最终修订程序将遵循(i)确定注册人是否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和(ii)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和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最终修订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在注册人开始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SEC将开始在其网站上识别并列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A,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中国或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个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协议(合称“SOP协议”),确立了一项具体的、
问责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SOP协议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SOP协议有关的情况说明书,PCAOB应拥有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的唯一酌处权,并且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编辑。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访问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
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并投票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相反决定。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正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我们的审计师WWC,P.C.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于2023年10月完成,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者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之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9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议的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
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CAC”)等13家中国监管机构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新办法,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相对于管理条例草案中的“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其中规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谋求在国外上市,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均金律师事务所的意见,鉴于:(i)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运营子公司拥有的客户个人信息数量远低于新办法规定的百万用户;(ii)运营子公司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我们不会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统称《境外上市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规则》,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我们已于2024年1月3日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初步备案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1日刊登了关于我们完成本次发行所需备案程序的通知。同日,备案结果在证监会网站公示。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在提供或公开发行证券时,都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其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商或境外监管机构披露文件和资料。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或者其他如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或资料,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由于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于近期颁布,这类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仍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
根据《试行办法》,我们被要求就此次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要求,这可能会严重延迟我们普通股的发售进度,甚至在我们未能完成此类备案要求的情况下,完全阻碍我们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普通股的能力。由于海外上市规则是新颁布的,其解释和实施正在演变,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相关备案或满足其下的所有监管要求。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我们不会完成此次发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均金律师事务所认为,除中国证监会要求完成备案外,没有任何其他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对我们的经营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本次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
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或者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所需的相关许可或批准,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根据联邦证券法,Park Ha Cayman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将受到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约72.7%,或72.2%,假设超额配股权已获充分行使。因此,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我们将被视为“受控制公司”。因此,张女士可能对确定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公司交易或其他事项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包括合并、合并、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如果她的利益与其他股东一致,她也将有权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张女士也将有权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女士对我们公司和未来的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她的利益可能并不总是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她可能会从事有利于自己的活动,而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和对内部控制的影响”,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8页。
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能会在完成此次发行后选择依赖这一豁免。
此外,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允许我们在董事会和委员会的任命方面遵循母国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规则。虽然我们不打算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我们可能会在完成本次发行后选择依赖此项豁免。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60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豁免于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这些惯例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对于受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
投资普通股有风险。见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 每股 |
合计(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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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价格(1) |
美元 |
4.00 |
美元 |
4,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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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折扣(2) |
美元 |
0.28 |
美元 |
3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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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前对公司的收益(3) |
美元 |
3.72 |
美元 |
4,4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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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每股价格为4.00美元。
(2)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总收益7%的折扣。有关承销商将收到的其他补偿的说明,请参见第155页开始的“承销”。
(3)不包括应支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和开支。
(4)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任何部分。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可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后45天内行使,以与承销商从我们购买的其他普通股相同的条款购买最多180,000股额外普通股。有关我们与承销商的安排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55页开始的“承销”。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承销商预计将在2024年12月30日左右向购买者交付以美元支付的普通股。
| 道森詹姆斯证券公司。 |
D. Boral Capital LLC |
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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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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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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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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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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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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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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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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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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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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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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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
你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或任何相关的自由撰写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与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相关的自由写作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不同的信息。我们提出出售,并寻求要约购买特此提供的普通股,但仅限于在允许和合法进行要约和出售的情况下和在司法管辖区内。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仅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最新资料,而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任何出售普通股的时间。
我们和任何承销商均未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普通股,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相关的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凡在美国境外拥有本招股章程或任何相关自由撰写招股章程的人士,须知悉并遵守与普通股发售及招股章程在美国境外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
Park Ha Cayman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所有未偿还的证券均由非美国居民拥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我们目前有资格被视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与其证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注册的国内注册人一样频繁或迅速。
直至2025年1月10日(本招股章程日期后第25天),所有买卖或买卖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章程。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认购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i
1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按特定汇率将某些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仅为方便美国报告。相关汇率列示如下:
| 对于 |
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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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汇率 |
USD1 = RMB7.24 11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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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平均汇率 |
USD1 = RMB7.17 54 |
USD1 = RMB6.9 271 |
| 对于 |
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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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汇率 |
USD1 = RMB7.2882 |
USD1 = RMB7.3003 |
||
| 期间平均汇率 |
USD1 = RMB7.05 60 |
USD1 =人民币6.6 105 |
为清晰起见,本招股说明书遵循先名后姓的英文命名惯例,无论个人的名字是中文还是英文。例如,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的名字将显示为“小秋Zhang”,尽管在中文中,张女士的名字显示为“张小秋”。
我们依赖各种公开来源提供的有关中国增长预期的统计数据。我们并无直接或间接赞助或参与刊发该等资料,除本招股章程特别引述的范围外,该等资料并无纳入本招股章程。我们已寻求在本招股章程中提供当前信息,并认为本招股章程中提供的统计数据保持最新和可靠,除本招股章程具体引用的范围外,这些材料并未纳入本招股章程。
概述
Park Ha Cayman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为(i)XinZhan(根据中国法律于2016年3月31日在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ii)Park Ha江苏(于2019年8月13日在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及(iii)Park Ha上海(于2017年4月17日在中国上海市注册成立)。
我们的运营子公司专门在中国以我们的品牌名称“Park Ha”提供护肤品和化妆品产品。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开发我们的专有美容产品,并在我们的实体店提供免费售后美容服务。朴河江苏,除了经营我们的两家实体店,是专注于敏感肌肤护肤产品研发和改善的研发中心。新展引领营销和促销工作,是我们特许经营业务的负责实体。Park Ha上海是我们加盟商员工的培训中心。作为我们产品增值服务的一部分,我们的直营和加盟店提供“轻美体验”,即在门店执行的快速免费售后美容服务。Light美容体验提供给我们的客户,作为演示如何使用我们的产品以提供最佳效果的有效方式。
除了Park Ha江苏直营的两家门店外,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我们在中国的加盟商分别为43家、38家和49家,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分别有2家、2家和4家加盟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运营。XinZhan已与该等以不同品牌名称经营店铺的特许经营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各该等特许经营商可保留现有店铺名称,而无须将店铺名称更改为“Park Ha”。其中两家以“Geni”或“歌妮”品牌经营的特许经营商于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终止了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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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主要包括(i)产品销售和(ii)特许经营费。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产品销售占总收入的35%,特许经营费占总收入的65%。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产品销售占总收入的16%,特许经营费占总收入的84%。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产品销售额占总收入的26%,特许经营费占总收入的74%。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为852,928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总收入为1,371,587美元,减少了518,659美元,降幅为37.81%。我们总收入的减少主要是由于特许经营费的减少,这归因于特许经营商总数的减少。我们的特许经营费减少了594,398美元,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146,368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551,970美元。我们的加盟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区域店、皮肤管理中心店、单体店。我们对每一层收取不同的加盟费。区域店的特许经营费为每年人民币200万元(约合278730美元),皮肤管理中心店为每年人民币55万元(约合76650美元),单店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约合13936美元)。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新增1家区域门店加盟商、1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4家单店加盟商,同时减少14家单店加盟商。此外,在此期间,几家区域门店加盟商/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要求将其加盟协议修改为单店加盟协议。导致2家区域门店加盟商转为单店加盟商,3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转为单店加盟商,导致加盟费下降。加盟商数量的减少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由于业务表现不佳或受后新冠疫情消费者降档影响的市场状况,七家加盟商没有与我们续签特许经营协议;(2)我们终止了与七家加盟商的特许经营协议,因为他们不遵守协议条款,例如,销售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产品。因此,我们来自区域商店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费减少了233,082.23美元,即51%,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453,160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220,077.77美元。我们来自皮肤管理中心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费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440,148美元减少300,208.48美元,或68%,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39,939.52美元。我们来自单店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费减少61,107.22美元,或24%,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253,060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91,952.78美元。我们提供一定的现金补贴,以鼓励续订和吸引新的加盟商,但我们不提供加盟费折扣。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我们向三家区域门店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金额为人民币1,080,000元,占区域门店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18%。我们向十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占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9%。尽管近期特许经营费有所下降,但基于以下原因,我们预计这一趋势不会在未来财务期间持续:(i)由于我们已经并将继续提供一些吸引人的特许经营条款以吸引新的特许经营商并鼓励续约,我们预计特许经营商的数量将逐渐增加;(ii)随着特许经营商数量的预期增长,不仅特许经营费将增加,我们还预计我们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将扩大;(iii)我们正在积极拓宽我们的线上销售渠道以吸引更多客户,并期待我们的产品销量也会增加。
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产品销售占总收入的51%,特许经营费占总收入的49%。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为2,459,102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为1,919,389美元,增加了539,713美元,增幅为28.12%。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特许经营费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2022财年与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的大部分特许经营费在2023财年确认,因为这些特许经营商于2022年4月与我们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因此,对于此类协议,我们仅在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确认了不到6个月的特许经营费。
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225,219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300,958美元,增加了75,739美元,增幅为33.63%,这主要是由于在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推出了新产品。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981,835美元减少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648,745美元,减少了333,090美元或33.93%,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特许经营商数量减少,这些特许经营商被授权销售我们“Park Ha”品牌的产品。我们的加盟商数量减少是由于2022年底新冠疫情复发导致他们的财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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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特许经营费减少了594,398美元,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146,368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551,970美元。我们的特许经营费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937,554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1,810,357美元,增加了872,803美元,增幅为93.09%,这主要是由于截至2022年10月31日,我们从特许经营商收到的大部分特许经营费在2023年确认,因为这些特许经营商自2022年4月开始与我们合作,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特许经营费的平均相应确认不到6个月。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499,796美元减少450,896美元,或90.22%,至48,900美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191,298美元增加660,744美元,增幅为345.40%,至852,042美元。该增长主要归因于毛利相对较高的特许经营费收入增加。
公司历史和结构
Park Ha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本招股书中发售的普通股为控股公司Park Ha Cayman的普通股,而非运营子公司的股份。投资者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运营子公司的股权。
下图显示我们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及在本次发行中出售普通股生效后的公司架构(假设未行使超额配股权),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

开曼群岛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Park Ha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于2022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其为一间控股公司,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积极从事任何业务。根据其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Park Ha Cayman被授权发行2,5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普通股面值0.00002美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共有25,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Park Ha的注册办事处位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KY1-1002,Cayman Islands。
Park Ha HK于2022年10月25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Park Ha HK是一家香港有限公司,是Park Ha Cayman的全资附属公司。Park Ha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
WFOE于2023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WFOE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Park Ha HK的全资子公司。WFOE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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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河江苏于2019年8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是WFOE的全资附属公司。
XinZhan于2016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是WFOE的全资附属公司。
朴河上海于2017年4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Park Ha Shanghai是XinZhan的全资附属公司。
2024年6月29日,公司以1比5的比例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了拆股。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获授权发行2,500,000,000股普通股,而我们有25,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
往来我们子公司的现金转账
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我们组织内每个实体的现金状况,并每月编制预算,以确保每个实体都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如果需要现金或出现潜在的流动性问题,我们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并在获得我们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适用的子公司进行公司间贷款。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在没有中国子公司的股息的情况下,Park Ha Cayman将需要通过自筹资金为其活动提供资金。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法人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还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目前,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Park Ha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香港并无任何资产。开曼群岛法律规定,一家公司只能从其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而一家公司只有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该公司仍有能力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时才能支付股息。除此之外,Park Ha Cayman向其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子公司(包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Park Ha Cayman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Park Ha HK获准通过股息分配向Park Ha Cayman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从香港到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没有限制。香港政府目前没有对资本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如果我们业务的现金或资产在香港,中国政府可能会在未来对我们将资金转入和转出香港、向我们的子公司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以及在我们的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能力施加限制或限制。这些限制和限制,如果在未来实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业务的扩展,并可能影响我们从香港子公司接收资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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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WFO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
若要将现金从Park Ha HK转移至WFOE,Park Ha HK可以增加其在WFOE的注册资本,这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向当地市场监管管理局登记并在当地外管局授权的银行登记,或通过股东贷款,这需要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局登记。除上述向有关部门申报外,此类现金转移不存在任何限制或限制。
中国有货币和资本转移规定,要求我们遵守资本流动的某些要求。公司能够通过一项投资(通过增加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向其中国子公司转让现金(美元)。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流动借贷的方式相互转移资金。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适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我们的中国律师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不禁止将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进行现金转移的其他限制的通知。公司在中国的附属公司至今未向公司转移任何收益或现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发生资产、现金划转情况。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向美国投资者派发任何股息或分派。该公司的业务主要通过其子公司进行。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其重大资产仅由其在中国子公司持有的所有权权益组成。公司可能依赖其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其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必要的资金:(i)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或现金分配,(ii)偿还任何债务,以及(iii)支付运营费用。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下文所述)要求每年拨款10%的税后收入在支付股息前以一般公积金计提,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这方面以及在下文所述的其他方面将其部分净资产作为股息转移给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
关于从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现金,增加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而股东贷款则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局备案。除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此类现金转移或收益分配不受限制或限制。
关于支付股息,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1.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中国法规确定的(中国法规的深入描述如下);
2.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须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净收入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直至该等公积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3.该等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为其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提供资金;除非发生清算,这些资金也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不参与共同福利基金;和
5.债务的发生,特别是管理这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子公司支付股东股息或进行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子公司无法在需要时向公司支付股东股息和/或支付其他现金,公司开展运营、进行投资、从事收购或开展其他需要营运资金的活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包括我们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的投资和/或收购,只要资金没有转入或转出中国,就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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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预见的未来,通过此次发行筹集的资金将被中国运营子公司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产能。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没有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Park Ha Cayman与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进行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此外,并无任何附属公司向Park Ha Cayman派发股息或分派。Park Ha Cayman未向其股东派发股息。
股息政策
我们预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现金股息。与我们的股息政策有关的任何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未来收益、资本要求、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或分派。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Park Ha Cayman并无向其股东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
我们的产品
我们的运营子公司专门从事个性化护肤,提供自有品牌护肤产品和定制化护肤服务。我们还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扩大我们的影响力。
朴河江苏通过开展自主研发,与科研院所、实验室协作,研发出“朴河”品牌的全系列护肤产品,以提升我们的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朴河江苏然后与第三方制造商签约,根据此类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配方生产护肤品,同时严格控制过程中使用的成分和成品的质量。第三方制造商已获得并维持化妆品生产许可。
我们的产品线从基础的皮肤物理保护、去角质、皮脂膜修复到表面微生态平衡和抗衰老。我们的产品包括近200个产品,分为18个系列,几乎涵盖了护肤品行业所有常见的品类。我们的明星产品“小蓝针剂精华液”和系列冻干粉最受消费者欢迎。“小蓝注射精华液”含有多种多肽活性物质等成分,专为补水保湿、提亮、紧致肌肤而设计。冻干粉中含有纤连蛋白和樱花提取物等成分,旨在让皮肤更紧致、更柔嫩。我们认为,我司“朴哈”品牌的化妆品产品并非旨在预防、治疗或治愈疾病或医疗状况,因此属于国务院于2020年6月16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或《监督条例》定义的“普通化妆品”范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管规定》,对特殊化妆品实行登记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因此,我们只需要为我们的产品完成备案,而不需要在NMPA完成注册。此外,我们的加盟商销售的第三方品牌产品“美白祛斑冻干粉”,被认为是专用化妆品。产品“美白祛斑冻干粉”的生产企业广州艾克希纳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已完成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我们不需要为销售和营销这一产品获得单独的批准。除前述第三方品牌产品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司所有产品上市前均已完成备案。我们产品的制造、营销和销售不需要NMPA的进一步批准或许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13页起的“法规——化妆品相关法规”。
研发(R & D)
朴河江苏是我们的研发中心。此外,我们还与位于中国江苏省的公立大学江南大学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合作进行研发。根据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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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河江苏与江南大学之间的协议(统称“江南大学协议”),江南大学以人民币20,000元(约合3,125美元)的代价签约协助朴河江苏研发蛋白质微生物活性监测系统(“在研项目”),用于未来新产品的开发。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根据江南大学协议条款支付人民币10,000元。此外,江南大学协议规定,Park Ha江苏和江南大学应以50-50的比例共同拥有在履行江南大学协议期间开发的所有有形材料、信息和数据中所有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并且Park Ha江苏应拥有根据江南大学协议使用任何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江南大学并无发表任何研究项目的发现或成果,且至今未产生任何知识产权。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不打算续签江南大学协议。然而,如果我们不与江南大学续签协议,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研发管道不会出现中断,并且我们仍然可以获得在江南大学协议期限内开发的知识产权、数据或研究成果。此外,我们无法保证,如果不续签江南大学协议,我们的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竞争力和声誉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协议的重大条款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93页“业务—研发(R & D)”。
我们的特许经营模式
我们的特许经营制度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XinZhan与其特许经营商订立特许经营协议,据此,特许经营商获准在特定地理区域以品牌名称“Park Ha”开设和经营门店。XinZhan已与该等以“Geni”或“歌妮”品牌经营店铺的特许经营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各该等特许经营商可保留现有店铺名称,而无须将店铺名称更改为“Park Ha”。以“Geni”或“歌妮”品牌经营的加盟商销售“Park Ha”品牌及其他第三方品牌的产品,须经信展许可。Park Ha Shanghai每月为每个加盟商的美容师提供培训。培训课程包括皮肤生理学、“Park Ha”产品理论、门店运营技能、门店标准化使用手册、采购和门店管理。每月培训结束后,对这些美容师进行考核。Park Ha Shanghai还为加盟商提供培训课程,主题包括行业趋势、客户开发技能、新品发布等。
我们利用抖音、美业观察和beautydata.ai(美妆行业网站)、百度网络广告等多种渠道,发布突出加盟商优惠价格的广告,吸引潜在的加盟商。运营子公司参加美容行业展览和活动,例如中国美容博览会,在那里我们介绍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与潜在的加盟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一些现有的加盟商也通过向我们介绍潜在的加盟商,成为“公园哈”品牌的推广者。此外,运营子公司定期在实体门店组织加盟推广活动,以吸引潜在加盟商。
XinZhan有权获得每年10万元、55万元或200万元的特许经营费,具体金额取决于特许经营权的规模,应在特许经营协议执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在其后的每个执行周年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为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如发现加盟商违反约定,新展有权因故终止加盟协议。加盟商可通过向新站提出书面同意申请,因经营原因提前终止加盟协议。
我们的加盟商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区域门店、皮肤管理中心门店、单体门店。我们根据每一层收取不同的加盟费。区域门店的加盟费为每年人民币200万元(约合278730美元),皮肤管理中心为每年人民币55万元(约合76650美元),单店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约合13936美元)。
此外,我们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续签并全额支付特许经营费后的两周内向我们的区域门店特许经营商和皮肤管理中心特许经营商提供现金补贴等激励措施。我们还要求我们的加盟商将现金补贴仅用于装修和广告宣传用途。我们不向我们的加盟商提供任何折扣。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我们提供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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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三家区域门店加盟商补贴金额108万元,占区域门店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18%。我们向十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占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9%。
| 加盟商类型 |
年度特许经营费 |
现金补贴 |
面积 |
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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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门店 |
人民币200万元(约合278730美元) |
人民币36万元 |
200平方米 |
属地独占性和比单店更广泛的商品种类 |
||||
| 皮肤管理中心 |
人民币550000元(约合76650美元) |
人民币5万元 |
200平方米 |
产品种类比单店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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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店 |
人民币10万元(约合13936美元) |
不适用 |
50平方米 |
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的加盟商分别为43家、38家和49家,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有两家、两家和四家特许经营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经营,其中两家在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终止了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2023财年加盟商数量的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一些加盟商在中国严格的新冠疫情封锁措施下无法维持其业务运营,这些措施随后被取消,我们认为不太可能对我们未来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
我们的供应商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四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19%、16%、12%及10%。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61%。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58%。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36%及11%。
我们的客户
我们的客户大多数是护肤品行业的加盟商和零售客户。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两名客户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14%及15%。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没有任何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或以上。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两名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益约10%或以上,而该等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益约10%及10%。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没有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4年4月30日,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商在内的门店大多位于中国各省的一、二、三线城市,包括安徽省、江苏省、海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贵州省、陕西省、四川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和广东省。
我们的增长策略
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以下内容:
•加强自有产品开发。我们计划扩大与科研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开发新的护肤原料和产品,并通过不断对研发进行重大投资,扩大对现有客户的服务范围并获取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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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们的培训实践。我们计划开设职业培训学校,为我们的加盟商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并成立内部美容治疗培训机构,以推进总部现有人才。
•增强我们基于社交媒体的销售和营销能力——我们将继续寻求通过使用社交媒体平台,例如抖音、RED和微信视频,来提高品牌知名度,以推广我们的品牌并吸引潜在的未来客户和加盟商。
•提升供应链能力——为了满足快速增长的客户需求,Park Ha江苏与更多的第三方制造商合作,以提高产量并缩短等待时间。我们还计划与第三方仓库和配送中心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支持我们的业务。
•寻求战略投资、收购等合作——我们将评估并有选择地在中国各地的美容行业寻求战略联盟、投资和收购机会,以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未来利润率。我们将考虑在整个美容价值链中的潜在机会,以补充和补充我们现有的服务。
竞争优势
我们致力于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我们相信我们有几个竞争优势,这将使我们能够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们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其中包括:
一种创新的社会化营销模式
我们通过社会化营销模式,成功建立了区域品牌效应。我们帮助我们的加盟商组织当地的沙龙活动,建立产品体验模型,在推广时提供奖励,并利用我们的互联网推广,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将客户吸引到我们值得信赖的社区。这反过来又吸引了更多的加盟商。
通过社会化营销触达潜在客户,运营子公司通过微信平台举办基于兴趣的社区虚拟活动,连接社区内对护肤品或知识感兴趣的人。运营子公司根据客户的护肤需求推广我们的产品。我们的社交营销模式旨在通过社区活动触及对我们产品感兴趣的精准目标用户群体,从而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我们产品的欲望。由于这种营销是在住宅社区内进行的,从长远来看,我们发现更容易通过社区活动与目标客户建立密切联系,我们相信这会增强我们的长期客户忠诚度。
稳定的供应链体系
供应商位于中国的广州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我们用于产品的配料由国际和国家大型原料公司供应。我们还对产品包装所用原材料进行功能测试和兼容性测试,以确保配料质量。我们进行供应商走访和验厂,检查他们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可靠。
强大且多元化的管理团队
我们的创始人在各个行业都有丰富的经验,包括美妆、时尚、零售、互联网行业。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CTO均在该行业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并在接触潜在客户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我们相信,他们的经验,加上他们对美容行业的深刻理解以及他们的热情和决心,使他们成为有效的商业领袖。他们坚定地致力于我们的使命和以客户为导向的方式,帮助更多的客户解决皮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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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挑战
与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品牌发展相关的复杂风险和挑战,包括营销努力的高成本、来自同类业务的激烈竞争,以及我们是否能够有效地监督我们的加盟商的日常运营等。我们的管理团队已确定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和挑战如下:
1.护肤品行业竞争激烈。我们在护肤品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我们认为,为了吸引新的加盟商和投资者,建立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并使自己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至关重要。此外,消费者往往对他们熟悉和信任的品牌更加忠诚。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将加强我们在消费者眼中的信誉,从而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更高的重复购买机会。
2.资源有限,建设和维护稳健的供应链基础设施面临巨大挑战。作为一家快速增长、经营历史有限的公司,我们的资源有限,在建设和维护稳健的供应链基础设施以高效响应消费者需求方面面临巨大挑战。我公司存在与供应商相关的集中风险。因此,由于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我们面临供应链中断的风险增加。我们认为,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的关键在于与我们现有的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关系,确保我们的供应商在满足我们的质量、数量和交付要求方面的一致性,以及使我们的供应商多样化。
3.保持产品一致性和质量方面的挑战。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消费者对我们产品中使用的成分的任何信心损失,无论是与产品污染或产品安全或质量故障有关,实际的或感知的,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成分或成分的不当混合,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其他产品。
更多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了解更多信息。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相信,我们的产品在中国美容市场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CTO均在行业内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并在接触潜在客户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此外,我们凭借高质量的产品在客户中建立了声誉,这有助于我们保持长期客户并吸引新客户和加盟商。
此外,我们还采取数字化战略,通过增加在线社区的营销投资来推广我们的产品,从而更好地与客户互动,例如推出VR产品试用、在线直播销售和社交应用广告。自2020年以来,“朴哈”品牌已在包括抖音、RED、微信视频在内的国内多个老牌短视频平台建立了自己的官方账号,推动了其在中国美妆行业和消费者中的知名度。自2022年起,“朴哈”品牌在抖音上线直播频道,通过直播带货、直播活动推广我们的产品。通过直播和前沿营销渠道与消费者直接互动,提供即时和定制的内容访问,我们创建了一种我们认为在中国美妆消费者中广泛有效的营销模式。
风险因素汇总
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受到多项风险的影响,包括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以及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以下清单总结了其中的一些风险,但不是全部风险。请阅读从第26页开始的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的信息,以更全面地描述这些风险和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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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由本招股章程第26页开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请参阅第2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包括与执法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变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2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包括与执法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变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和香港子公司的运营,或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请参阅第27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和香港子公司的运营,或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需在证监会完成备案要求,可能因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证监会要求而无法完成备案。见第28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需完成证监会备案要求,可能因备案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证监会要求而无法完成备案”。
•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议的规则修改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见第29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议的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
•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CAC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对于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CAC可能会对数据安全实施更大的监督或控制,并且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和任何其他规则的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0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CAC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对于寻求在外汇上市的公司,CAC可能会对数据安全实施更大的监督或控制,并且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各种法律和其他有关数据保护的义务以及任何其他规则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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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送达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请参阅第31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送达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 Park Ha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其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运营子公司的收益和分配。请参阅第32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ark Ha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其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运营子公司的收益和由其分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或全球经济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3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或全球经济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股东和/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进行跨境调查。见第33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海外股东和/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开展跨境调查”。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影响中国的增长。见第34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影响中国的增长”。
•货币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4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货币汇率波动可能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治、经济和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4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治、经济和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根据某些与劳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受到民事投诉和监管行动。请参阅第34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与劳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某些中国法律法规的民事投诉和监管行动”。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任何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成本增加或其他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劳动力的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5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劳动合同法,任何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成本增加或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劳动力的其他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存在预扣税责任,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无法享受某些条约优惠。见第35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存在预扣税负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无法享受某些条约优惠”。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理可能会延迟我们通过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入中国,从而削弱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请参阅第3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理可能会延迟我们通过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入中国,从而削弱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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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可能需要一系列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见第37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可能需要一系列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追求增长”。
•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请参阅第3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见第38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改变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请参阅第39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改变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我们可能会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反腐败法承担责任。请参阅第40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反腐败法承担责任”。
•由于未能遵守中国有关租赁物业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无法使用我们的某些租赁物业,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并对我们使用我们租赁的物业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请参阅第40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由于未能遵守中国有关租赁财产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无法使用我们的某些租赁财产,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并对我们使用我们租赁的财产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本招股说明书第40页开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运营子公司经营行业动态,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运营子公司在动态行业中运营,运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业绩”,见第40页。
•我们依赖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配方。见第41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配方”。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产品的持续受欢迎程度以及我们及时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以及消费者偏好和行为变化的能力。请参阅第42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产品的持续受欢迎程度以及我们及时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以及消费者偏好和行为变化的能力”。
•我们的业务部分取决于我们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请参阅第43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部分取决于我们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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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物流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未能提供可靠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物流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未能提供可靠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第47页。
•我们的业务扩张已经需要并将继续需要大量的投资和资源承诺,这受到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见第48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扩张已经要求并将继续要求大量投资和承诺资源,这受到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经济下滑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可自由支配支出以及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第49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经济下滑可能会对消费者可自由支配的支出以及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消费者支出放缓或消费者降档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请参阅第49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消费者支出放缓或消费者降档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通过在线社交和内容平台制作和分发的内容,或我们网站上提供的内容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51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通过在线社交和内容平台制作和分发的内容,或我们网站上提供的内容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运营子公司未能获得和维持适用于业务的必要许可、许可、登记和备案,或未能获得因新的政府政策、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颁布或我们业务的扩展而变得必要的额外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则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53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运营子公司未能获得和保持适用于业务的必要许可、许可、注册和备案,或未能获得因新的政府政策、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颁布或我们的业务扩张而变得必要的额外许可、许可、注册或备案,则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没有为我们的资产、运营和业务中断引起的任何损失投保,我们可能会面临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损失。请参阅第55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没有为我们的资产、运营和业务中断引起的任何损失投保,我们可能会面临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损失”。
•我们依靠数量有限的供应商为我们提供我们用于产品的原材料和配料。在高需求时期,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此类供应,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为我们提供我们用于产品的原材料和成分。在高需求时期,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此类供应,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55页。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几个主要客户。我们最大的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的任何显着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几个主要客户。我们最大的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的任何显着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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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客户不付款或延迟付款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请参阅第56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客户未付款或延迟付款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目前与第三方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是单一承包商,就我们化妆品产品的供应、包装、物流和配方的各个方面签订合同,并预计将继续这样做,以支持我们化妆品产品的商业规模生产。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包括他们有能力满足由于我们增加任何商业化努力而可能导致的增加的需求。这增加了我们将没有足够数量的产品或无法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此类数量的风险,这可能会延迟、阻止或损害我们的开发或商业化努力。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与第三方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与单一承包商就我们化妆品产品的供应、包装、物流和配方的所有方面签订合同,并预计将继续这样做,以支持我们化妆品产品的商业规模生产。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包括他们有能力满足由于我们增加任何商业化努力而可能导致的增加的需求。这增加了我们将没有足够数量的产品或无法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此类数量的风险,这可能会延迟、阻止或损害我们的开发或商业化努力”,第56页。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我们通过特许经营实现的增长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快。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成功取决于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我们通过特许经营实现的增长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快”,见第57页。
•我们可能面临因我们的加盟商的行为或与我们与加盟商的关系相关的责任。请参阅第57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面临因我们的加盟商的行为或与我们与加盟商的关系相关的责任”。
•部分门店不在“Park Ha”店名下,除销售“Park Ha”品牌护肤品外,还销售其他品牌的护肤品,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请参阅第57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部分门店不在“Park Ha”店名下,除销售“Park Ha”品牌护肤品外,还销售其他品牌的护肤品,这可能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
•我们向我们的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等激励措施,这种激励措施的数量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第57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向我们的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等激励措施,这种激励措施的数量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本招股说明书第58页开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现在是并将继续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制公司”,因此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请参阅第58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现在是并将继续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制公司”,因此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女士对我们公司和未来的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她的利益可能并不总是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她可能会从事有利于自己的活动,而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和对内部控制的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女士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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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公司和未来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她的利益可能并不总是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她可能会从事有利于自己的活动,而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潜在风险以及对内部控制的影响”,详见第58页。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请参阅第60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是《证券法》含义内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或根本无法转售我们的普通股。请参阅第61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投资者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票上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并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投资者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票上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并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第61页。
•由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你们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请参阅第63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你们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如果PCAOB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HFCAAA下的国家交易所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了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成为法律,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对其实施HFCAA规则的最终修订。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要求SEC认定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提交文件并进行HFCAAA要求的披露。此外,最终修正案还确立了SEC将在(i)确定注册人是否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和(ii)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和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程序。最终修订已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在注册人开始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SEC已开始在其网站上识别并列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A,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中国或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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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正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我们的审计师WWC,P.C.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于2023年10月完成,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者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之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9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议的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
中国对海外上市的限制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通过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规定》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草案》)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办法草案》,与《管理规定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合称。境外上市规则草案对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备案监管安排进行了布局,明确了境外市场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除其他事项外,境内企业拟在境外市场间接发售证券并上市的,备案义务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主要经营实体,且该备案义务应在境外上市申请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需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业有权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核准等文件(如适用);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如适用)。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统称《境外上市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规则》,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我们已于2024年1月3日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初步备案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1日发布了我们完成本次发行所需备案程序的通知。同日,备案结果在证监会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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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在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都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或者其他如被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或资料,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由于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于近期颁布,这类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均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海外上市规则,我们需要就本次发行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这可能会严重延迟我们普通股的发售进度,甚至完全阻碍我们在未能完成此类备案要求的情况下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普通股的能力。由于海外上市规则是新颁布的,其解释和实施正在演变,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相关备案或满足其下的所有监管要求。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我们不会完成此次发行。
基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的意见,除中国证监会要求完成备案外,没有任何其他现行有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CAC”)或对我们的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本次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有关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8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需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要求,可能因备案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而无法完成备案”。
中国最近的网络安全监管发展
2016年11月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油集团”)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收集和使用此类数据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授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公司在国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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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接受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根据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处理百万用户以上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拟境外上市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网络空间事务管理部门。目前,《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仅公开征求意见,其实施条款和预计通过或生效日期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不知道将采用哪些规定,也不知道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如果CAC认定我们受本规定约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
2021年12月28日,包括CAC在内的13家中国监管机构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新办法,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相对于管理条例草案中的“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其中规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谋求在外国上市,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均金律师事务所认为,鉴于:(i)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运营子公司拥有的客户个人信息数量远低于新办法规定的一百万个用户;以及(ii)运营子公司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我们预计不会因此次发行而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但是,如果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被采纳为法律并且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将被要求自行或通过保留第三方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每年向当地机构提交此类数据安全评估报告。CAC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或行政当局均未就公司的经营与公司联系。公司的经营目前无需获得CAC或任何其他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但对于新办法将如何解读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与新办法相关的详细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也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充分或及时地遵守此类法律。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受到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CAC要求的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否及时完成注册过程,或者根本无法保证。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有关更详细的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CAC对数据安全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对于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CAC可能会对数据安全施加更大的监督或控制,并且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和任何其他规则的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中国当局所需许可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WFOE、Park Ha Jiangsu、XinZhan、Park Ha Shanghai已取得经营其各自业务的所有许可及批准,包括注册成立、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劳动和就业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互联网内容、提供注册记录及中国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许可及批准。此外,新站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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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此种备案应当每年更新一次。新站还获得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尽管门店内的器械不是医疗器械,且经营不需要此类许可证。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新办法,我们将不会接受与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计划在海外上市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并未发布。高度不确定这种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
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或许可,或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许可,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或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售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股票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30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CAC可能会对数据安全施加更大的监督或控制,因为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CAC在数据安全方面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寻求在外汇上市的公司,并且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和任何其他规则的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景惠东路196号无锡国际生命科学创新园区2期C座901 & 901-2 214000。我们各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是+ 86-400-012-7562。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位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KY1-1002,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过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122 E 42nd Street 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我们符合2012年JumpStart我们的创业法案或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条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负担。这些规定包括:
•能够仅包括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包括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披露;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评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豁免审计师证明要求;
•在我们的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和
•延迟采用对公共和私营公司具有不同生效日期的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我们已选择利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中某些减少的披露义务,并可能选择在未来的申报中利用其他减少的报告要求。具体地说,我们已选择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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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2(b)(1)条,私营公司必须遵守的日期。这次选举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无法与符合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公司进行比较。
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条款长达五年或更早的时间,以至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a)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b)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c)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d)我们根据《交易法》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获得上述《就业法》中规定的豁免。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启示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提供定期和当前报告的频率;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我们无需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条款;和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此外,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允许我们在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方面遵循母国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但我们可能会在完成此次发行后选择依赖这一豁免。因此,对于受制于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股东,您将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60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可豁免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
作为受控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约72.7%,或72.2%,假设超额配股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我们将被视为“受控制公司”。作为一家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某些豁免义务来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包括以下要求:
•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
•我们的董事提名人由独立董事单独推选或推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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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个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和一个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一份书面章程,阐述委员会的宗旨和责任。
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能会在完成此次发行后选择依赖这一豁免。如果我们选择依赖“受控公司”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可能不是独立董事,并且在我们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的提名以及公司治理和薪酬委员会可能不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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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 美国发售股份: |
1,2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行使超额配股权,1,380,000股普通股,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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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25,000,000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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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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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每股价格: |
每股普通股4.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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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计费用的总收益给我们: |
$4,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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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定: |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自本招股章程日期开始的期间内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180天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承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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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 |
我公司普通股已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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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代码: |
“PH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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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代理: |
Transhare株式会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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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 |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作为一个投资者,你应该能够承受你投资的全部损失。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中列出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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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款项用途: |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收益用于扩大我们的直营门店规模、购买现有产品专利以及收购我们的配料供应商。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所得款项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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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严格遵守所有监管要求变得不切实际,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变得不可能。例如,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以强制执行我们通过法律或合同享有的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与较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可能更难预测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此外,如果中国在环境保护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我们可能会产生更高的合规成本或在我们的运营中受到额外的限制。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也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此外,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影响,包括新法律的颁布,或现有法律的变更或其解释或执行。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和包括你们在内的投资者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此外,在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我们的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可能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和香港子公司的运营,或者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以及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通过运营子公司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政府可能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和香港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规定或解释。因此,未来政府的行动,包括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地区或地方差异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持有的中国物业的任何权益。
我们预计,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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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的业务部门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该公司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下属部门。公司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中国政府可能会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此外,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均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海外上市规则,我们需要就本次发行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除向证监会备案外,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其他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消息,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因此,如果我们成为获得中国政府许可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新要求,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大幅贬值,甚至变得一文不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此外,2021年12月28日,13个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采纳并公布了新办法,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新办法要求,除其他外,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上述政策和任何即将颁布的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由于这些意见是最近发布的,目前官方对意见的指导和解释在几个方面仍不明确。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完全遵守这些意见的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或任何未来的实施规则及时,或根本。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30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CAC可能会对数据安全施加更大的监督或控制,因为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CAC在数据安全方面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寻求在外汇上市的公司,并且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和任何其他规则的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需在证监会完成备案要求,可能因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证监会要求而无法完成备案。
中国监管机构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在中国的外国投资发行人实施更多监管或执法。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规则》,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的发行将被视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境内公司在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我们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未能完成所要求的备案可能会导致相关当局的调查,以及罚款或处罚,并可能导致禁止我们进行发售的命令。这些风险有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他们可以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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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已于2024年1月3日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初步备案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1日刊登了关于我们完成本次发行所需备案程序的通知。同日,备案结果在证监会网站公示。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或者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由于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于近期颁布,这类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仍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中国证监会要求完成备案外,我司在美国的注册公开发行不受中国监管机构的审核或事先批准。然而,由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不确定性仍然存在。新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新解释可能会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方式,并可能要求我们改变业务的某些方面以确保合规,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收入,增加成本,要求我们获得更多的许可证、许可、批准或证书,或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
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相关许可或批准,或者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所需的相关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限制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并导致此类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议的规则修改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
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A表示,如果SEC确定一家公司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该公司的股票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对PCAOB成员审计师被PCAOB认定无法检查其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内运营的公司或覆盖的发行人通过了临时最终规则披露要求。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合并拨款法》成为法律,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规范其程序的规则,以确定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特定外国司法管辖区或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办事处的注册公司,或PCAOB认定的公司。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PCAOB将根据HFCAAA在此类决定适当的范围内作出决定。此后,PCAOB将至少每年审议一次事实和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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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任何额外的决定。PCAOB将在适当时做出额外决定,以允许SEC根据SEC规则及时识别涵盖的发行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21年11月4日批准该规则后,该规则开始生效。2021年12月2日,SEC敲定了关于覆盖发行人披露的规则。此外,该新闻稿还讨论了SEC在对已覆盖发行人实施交易禁令方面将遵循的程序。外国公司必须连续三年被指定为覆盖发行人,才能在此基础上受到交易禁令的约束。停牌将禁止涵盖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认定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分别是中国当局在中国或香港采取的立场。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财政部订立SOP协议。SOP协议,它能够确保完全访问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未来未能同意PCAOB的准入,PCAOB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了《综合拨款法案》成为法律,其中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我们的审计师WWC,P.C.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于2023年10月完成,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决定的约束。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者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之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审计师遵守HFCAA要求的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美国监管机构就其在中国的工作进一步制定规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如果PCAOB确定无法检查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的审计,我们的证券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交易,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CAC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对于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CAC可能会对数据安全实施更大的监督或控制,并且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和任何其他规则的各种中国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所有客户均为中国居民。因此,我们受中国有关收集、使用、共享、保留、安全和转让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第三方交易,也适用于与我们有商业关系的其他各方。这些法律不断发展,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采取其他规则和限制措施。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或其他重大法律责任。
中国有关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正在演变。例如,中国的各种监管机构,包括CAC、公安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且不断变化的标准和解释来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2021年12月28日,包括CAC在内的13家中国监管机构发布了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新办法,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相对于管理条例草案中的“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其中规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谋求在外国上市,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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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SNCPC颁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要求,不得以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数据,还规定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在数据被弄虚作假、损坏、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时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将数据归入不同的组。如果我们在《数据安全法》生效后进行的任何数据处理活动被发现不符合本法,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改正,并且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例如严重的数据泄露,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此外,近期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一)加快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和(二)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新规,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并终止任何被监管部门视为违法并成为罚款和其他制裁措施的行为。
根据新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或者掌握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并拟在外国上市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新办法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i)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被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境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在其业务经营中拥有的个人信息用户数量大幅低于一百万,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均不被任何真实权威机构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因此,我们不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我们被要求按照通行的商业惯例收集和保留客户、供应商和员工提供的一些基本信息,但我们不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处理大量的个人和机密数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未涉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发起的任何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调查,也未收到任何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收到从中国当局获得在中国经营其当前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包括营业执照。
不过,新措施将如何解读或实施,仍不确定。与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海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CAC可能会对数据安全施加更大的监督或控制。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部门可能会采用与新办法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详细实施和解释。他们还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此次发行。如果任何此类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期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动来遵守。如果未能遵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如果随后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证券的能力。
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送达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Park Ha Cayman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小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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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此类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此类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阅“股本说明——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公司法的差异。”
此外,我们的所有业务和资产由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持有。此外,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在很大一部分时间内都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中国境内对我们实施过程服务。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此外,中国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此类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此外,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我们的普通股,建立与中国的联系,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Park Ha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其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运营子公司的收益和分配。
本招股章程发售的普通股为Park Ha Cayman的普通股。Park Ha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营,运营子公司在中国进行运营。因此,我们的收入和利润主要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贡献。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也不打算在近期支付股息。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67页开始的“股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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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收益及其向我们分配的资金,主要是以股息的形式。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的能力取决于(其中包括)其可分配收益。根据中国法律,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仅允许从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需要将部分税后利润用于为某些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的准备金提供资金。其他因素,例如现金流状况、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章程细则所载的分配限制、任何债务工具所载的限制、预扣税及其他安排,亦会影响我们中国附属公司向我们作出分配的能力。这些限制可能会减少我们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分配金额,这反过来又会限制我们支付普通股股息的能力。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
此外,中国政府实施外汇监管政策,这类政策可能会阻止存放在中国或香港的现金被转出,或限制将现金部署到我们的业务中或用于支付股息。自2016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理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境外收购、股息支付、股东贷款偿还等汇出外币的审查程序更加严格。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修改此类外汇监管政策,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Park Ha HK并无任何自有业务,亦无我们业务的现金或资产在香港。香港政府目前没有对资本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如果我们业务的现金或资产在香港,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对我们将资金转入和转出香港、在我们的子公司之间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的能力施加限制或限制。这些限制和限制,如果在未来实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业务的扩展,并可能影响我们从香港子公司接收资金的能力。
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监管。因此,我们可能会在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以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利润(如果有)中获得和汇出外币以支付股息。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或全球经济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所有业务目前都位于中国,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所有收入均在中国产生。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情况有所不同,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
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影响潜在客户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并对我们的金融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包括通胀压力在内的近期全球经济状况,并未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来自全球经济状况的持续压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市场未来并反过来,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
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世界和中国经济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进而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
海外股东和/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进行跨境调查。
在美国很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通常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中国当局可能会建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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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另一法域证券监管部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实施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的情况下可能难以实现的跨境监管。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影响中国的增长。
政治事件、国际贸易争端和其他业务中断可能会损害或扰乱国际商业和全球经济,并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客户、合同制造商、原材料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关税和其他保护主义措施,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关系,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国和中国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方面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
围绕国际贸易争端的政治不确定性以及升级为贸易战和全球衰退的可能性可能会对客户信心产生负面影响。我们也可能获得更少的商业机会,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此外,美国或中国当前和未来影响贸易关系的行动或升级可能会导致全球经济动荡,并可能对我们的市场、我们的业务或我们的经营业绩以及我们客户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无法就此类行动是否会发生或可能采取的形式提供任何保证。
货币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和支出一直并预计将继续主要以人民币计价,我们面临与人民币货币汇率波动相关的风险。如果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升值,将从美元或其他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本次发行和任何未来融资的收益价值将会减少,并可能因此因募集资金减少而阻碍我们的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在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我们公司的股息支付,在以人民币计价的可分配利润转换后将以美元支付,将减少。因此,人民币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贵公司在普通股中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治、经济和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预计,中国将继续是我们的主要市场和经营地。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中国经济在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包括政府介入的程度、对外汇的控制、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投入。我们无法保证中国政府颁布的政治、经济和政府政策和措施不会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变化,进而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
我们可能会根据某些与劳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受到民事投诉和监管行动。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统称“职工福利”)。对此,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一起或分别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府机构可审查雇主是否已足额支付必要的法定雇员福利,雇主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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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足够的款项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为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经选择在家乡自行缴纳相关费用的2名兼职员工要求,我司营运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中国有关部门可能会不同意我们的做法,并得出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结论。我们估计,社会保险的逾期金额约为15,313美元。我们可能会被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并视情况对每延迟一天支付相当于未缴金额0.05%的滞纳金。如果我们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进行整改,我们可能会被处以逾期金额一倍至三倍不等的罚款,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司营运子公司未为全体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31日及2021年10月31日,我们估计未偿还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约为9,479美元、6,016美元、7,580美元及5,861美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完成登记。该公司可能因未能在时限内完成注册而被处以1,417.23美元至7,086.17美元不等的罚款。公司发生逾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未缴存的缴存款项。逾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未缴存部分的,可能会受到限制。
尽管我们没有收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任何命令或通知,也没有收到我们现任和前任员工关于我们在这方面不遵守规定的任何索赔或投诉,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以后不会受到任何纠正不遵守规定的命令,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没有或不会有任何员工针对我们的社会保险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投诉,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将不会收到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缴款或住房公积金缴款的索赔。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任何劳动力短缺、劳动力成本增加或其他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劳动力的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即《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首次通过,后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国劳动法规定了限制,增加了解雇员工所涉及的成本,并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此外,我们所有的劳动力都在中国就业,过去几年,由于通货膨胀、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以及劳动法和当地经济的其他变化,中国的平均劳动力成本一直在稳步上升。特别是,中国政府可能会在未来颁布进一步的劳动法、规则和条例,如果这些法律、规则或条例给雇主带来额外负担,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劳动力成本将继续增加,这与中国经济增长是一致的。对员工的竞争将要求我们支付更高的工资,这将导致更高的劳动力成本。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存在预扣税责任,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无法享受某些条约优惠。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其业务运营产生我们的全部利润。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将被征收10%的预提税率。根据香港与中国的特别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公司25%以上的股权,该税率可降至5%。我们目前的中国子公司由我们的香港子公司Park Ha HK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因此,Park Ha HK可能有资格就其中国子公司的分配获得5%的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颁布的税收协定红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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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包括:(i)纳税人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ii)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的法人股东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达到直接所有权门槛。此外,国家税务总局(“SAT”)于2018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并有权处分该所得以及该所得所产生的权利或财产的人,在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应根据公告所述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享有股息红利较低税率的权利,适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少的预扣税不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有权根据条约就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享受任何优惠的预扣税率。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理可能会延迟我们通过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入中国,从而削弱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让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须经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登记,无论转让金额如何。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实体(“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向商务部或其各自的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此外,(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各自的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i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其各自项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或其净值两倍的贷款。我们可能无法就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及时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批准。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将此次发行的收益发回中国的过程可能需要在此次发行结束后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在以本招股章程第66页“所得款项用途”所述方式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时,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WFOE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WFOE或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外管局注册。
要汇出发行收益,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一是开设资本项目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这个账户,必须向外管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交易单证、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被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开立资本项目交易专用外汇账户。
•第二,我们将把发行收益汇入这个外汇专用账户。
•第三,我们会申请结汇。为此,我们必须向外管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给指定人员的缴款单、纳税证明。
该过程的时间很难估计,因为不同外管局分支机构的效率可能会有很大差异。通常,该过程需要几个月,但法律要求在申请后18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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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可能决定通过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须经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对我们的子公司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此次发行收益和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外管局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转换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可自主支配的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项下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外管局16号文重申原则,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转换而成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而这种转换后的人民币将不作为贷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实体。由于16号文相对较新,其解释和适用以及未来任何其他外汇相关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违反这些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大大限制我们使用本次发行和我们同时进行的私募发行的净收益所转换的人民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的能力。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可能需要一系列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提前通知商务部。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中国石油集团2007年颁布并于2022年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连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之间集中的通知门槛的规定(2024修订版),要求被视为集中且涉及有规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即,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各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各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须经商务部清算后方可完成。
而且,《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对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提前告知商务部。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安全”关切的并购行为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行为,均由商务部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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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来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SAT 82号文,于2017年12月29日部分废止,其中规定了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的特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持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就中国税务而言,Park Ha Cayman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收入。此外,我们将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税,包括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在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源头上扣缴)。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即SAT Bulletin 7。SAT Bulletin 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涉及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转让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Bulletin 7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AT Bulletin 7还对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为转让付款的人)提出了挑战,因为这些人需要确定他们的交易是否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以及是否适用任何预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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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支付转让款的其他人有义务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按10%的税率代扣目前适用的税款。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普通股和投资。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备案义务或可能被征税,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需要承担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普通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遵守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改变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发生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基本信息有关的任何变化,例如中国个人股东、名称和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时,对外管局注册进行修订。外管局37号通告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如果我们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合格的当地银行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我们知悉受外管局监管的所有股东均已按外管局37号文要求完成了初始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遵守SAFE登记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我们的所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注册或批准,这些注册或批准要求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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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或不合规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贵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反腐败法规定的责任。
就此次发行而言,我们将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禁止美国个人和发行人为获得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及其官员和政党进行不正当付款或提供付款。我们还受制于中国的反腐败法律,这些法律严格禁止向政府官员行贿。我们和第三方有运营协议,在中国做销售,可能会出现腐败。
尽管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都遵守了《反腐败公约》和中国反腐败法的规定,但我们现有的保障措施和未来的任何改进可能被证明不够有效,员工、顾问或分销商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行为。违反《反腐败公约》或中国反腐败法律可能会导致严厉的刑事或民事制裁,我们可能会承担其他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政府可能会寻求追究我们公司对我们投资或收购的公司所犯的后继责任FCPA违规行为的责任。
由于未能遵守中国有关租赁物业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无法使用我们的某些租赁物业,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并对我们使用我们租赁的物业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租赁协议当事人须对租赁协议进行备案登记,并取得物业租赁备案证明。我们在租赁物业中的租赁权益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相关中国政府机构进行登记,如果我们在收到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通知后未能进行补救,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认为,未能完成租赁登记不会影响我们的租赁协议根据中国法律的法律效力,但房地产行政当局可能会要求租赁协议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租赁登记,未能这样做可能会使当事人对每一项此类租赁协议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有关该等租赁和租赁的法律纠纷或冲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共有六份租约,尚未完成任何租赁协议的备案。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不知悉就我们的租赁权益的缺陷而对我们构成威胁的任何行动、索赔或调查。然而,如果我们的任何租约因第三方或政府当局因缺乏所有权证书或租赁授权证明而提出质疑而终止,我们预计不会受到任何罚款或处罚,但我们可能会被迫搬迁受影响的办公室、仓库和商店,并产生与此类搬迁相关的额外费用。任何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占用的物业所有权有关的争议或索赔,包括涉及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这些物业的指控的任何诉讼,都可能要求我们搬迁占用这些物业的业务运营。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运营子公司经营行业动态,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
我们的总收入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1,919,388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2,459,102美元,增加了539,713美元,增幅为28.12%。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371,587美元降至852,928美元。作为一家经营历史相对有限的公司,我们的历史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我们可能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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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地执行了我们的增长战略,即使我们实现了我们的战略计划,我们也可能无法持续盈利。在未来期间,我们的收入可能会比我们预期的下降或增长更慢。我们还可能因若干原因在未来产生重大损失,包括由于以下风险和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风险的实体化,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并发症、延误和其他未知因素:
•我们在预测和捕捉行业趋势和消费者偏好方面可能并不成功;
•我们可能无法推出吸引消费者的新产品;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保护或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我们可能无法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
•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制造商和物流供应商根据不断变化的客户期望及时生产和交付我们的产品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干扰;
•我们可能无法足够快地调整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策略,以跟上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方面的行为变化;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和改善我们的客户体验;
•我们可能会遇到服务中断、数据损坏、基于网络的攻击或网络安全漏洞,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操作系统中断;
•我们可能无法留住我们高级管理团队的关键成员或吸引和留住其他合格人员;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新的业务举措,尤其是扩展到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新产品或新业务线,包括维持我们运营子公司的持续扩张;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扩展我们提供轻美容体验的实体店;和
•我们可能会受到国际贸易紧张局势以及中国或国际上任何不利经济状况的影响。
我们不能确定我们将成功应对我们未来可能面临的这些和其他风险和挑战。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客户群可能不会继续增长,或可能因此类风险而下降。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净销售额增长下降,并可能对我们的利润率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未能继续我们的净销售额增长或提高利润率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你不应该依赖我们的历史净销售额增长率作为我们未来业绩的指标。
我们依赖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配方。
我们聘请并委托第三方制造商生产我们的产品,我们依靠第三方制造商为我们的产品提供配方。与我司第三方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标准格式(“委托加工协议”)规定,我司聘请的第三方厂商应提供我司产品拟采用的配方和包材检验报告,以书面形式制作制造方案,制造加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司要求的我司产品,并提供我司产品的临时存储。委托加工的标准协议形式还要求我们向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符合《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规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包装材料。鉴于我们依赖我们的第三方制造商为我们的产品提供配方,并且我们不拥有配方,如果我们未能执行此类协议,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与相同的制造商接触,并在我们经营的相同市场上以显着更低的价格推出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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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行业竞争激烈。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美容行业面临来自中国国内和国际参与者的激烈竞争,包括拥有或经营多个美容品牌的大型跨国消费品公司。美妆行业竞争激烈且基于多重因素,包括新品推出能力、产品定价、产品和包装质量、品牌知名度、感知价值和质量、创新、线下销售能力、客户的功能和情感满意度、促销活动、广告、社论、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倡议等活动。我们必须与大量的新产品介绍和大量现有产品竞争,这些产品由不同的公司在几个不同的分销渠道上销售。
许多国内和跨国消费品公司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或营销资源、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或更大的客户群,并且可能比我们能够更有效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商业和经济状况。尽管我们采用了差异化的商业模式,但行业中的现有和新参与者也可能会转变其商业模式,并与我们直接竞争。竞争对手也可能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推出针对年轻一代的产品,或者对他们目前的产品采取降价策略,直接与我们竞争。鉴于这些大型消费品公司维持的已建立的销售网络以及它们拥有的更大的品牌力,我们无法确保现有客户不会将更多的市场份额分配给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完全停止从我们这里购买产品。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试图通过提供产品的价格达到或低于我们产品通常提供的价格来获得市场份额。竞争性定价可能要求我们降低价格,这将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或导致销售损失。因为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他们可能能够在有竞争力的定价策略下更好地承受这些降价和销售损失。
我们很难预测竞争对手在这些领域活动的时间和规模,也很难预测美容行业是否会出现新的竞争对手。此外,进一步的技术突破,包括增加在线零售市场竞争的新技术和增强技术、竞争对手提供的新产品以及我们竞争对手的营销计划的实力和成功,可能会阻碍我们的增长和我们业务战略的实施。
我们的竞争能力还取决于我们的品牌和产品的持续实力、我们预测和捕捉行业趋势和消费者偏好的能力、我们的营销、创新和执行战略的成功、我们产品供应的持续多样化、新产品推出和创新的成功管理、强大的运营执行,包括在订单履行和供应链管理方面,以及我们在进入新市场和在现有地区扩展业务方面的成功。如果我们无法继续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产品的持续受欢迎程度以及我们及时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以及消费者偏好和行为变化的能力。
我们业务和运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持续提供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的优质产品的能力。美容行业部分受到时尚和美容趋势以及消费者偏好和行为的驱动,这些趋势可能会迅速转变,并受到消费者迅速增加使用和扩散社交和数字媒体以及信息和意见共享速度的严重影响。随着行业趋势和消费者的偏好和行为不断变化,我们也必须不断努力开发、生产和营销新产品,保持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实现产品的有利组合,并就我们如何以及在哪里营销和销售我们的产品细化我们的方法。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产品吸引了广泛的消费者,他们的偏好和行为无法确定地预测,并且可能会迅速变化,取决于我们通过产品创新、产品线扩展以及营销和促销活动等方式及时和经济高效地预测和响应行业趋势以及消费者偏好和行为的能力。我们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各种客户数据和信息,用于分析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和时尚趋势,以指导我们的产品开发和改善我们的产品和客户体验,并有效和高效地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和消费者的偏好和行为。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预测和响应消费者的偏好和行为,在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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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当我们继续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并使我们针对具有不同特征的客户提供的产品多样化时。如果我们无法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以及消费者偏好和行为的变化,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开发具有广泛市场接受度的产品,捕捉新出现的增长机会,对我们现有的产品采取有竞争力的销售策略,或适当预测和管理我们的库存。这种失败也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客户体验和品牌忠诚度下降。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新产品推出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成功,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快速发展的美容趋势,消费者的偏好缩短了美容产品的生命周期,要求我们不断努力开发、生产和营销新产品,保持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缩短我们的产品开发和供应链周期。我们的持续成功有赖于我们根据美容行业趋势、消费者对美容产品的偏好以及消费者对我们的行业和品牌的态度及时开发和推出产品的能力。如果我们不能成功且持续地开发出吸引客户的新产品,我们的总收入和利润率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有一个既定的流程来开发、评估和验证我们的新产品概念。尽管如此,每一个新产品的推出都涉及风险,以及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例如,由于缺乏对产品本身或其价格的接受,或我们的营销策略的有效性有限,我们的客户对新产品发布和销售的接受程度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高。由于对这类新客户群体的偏好、趋势和行为没有足够的数据洞察力和了解,推出旨在将我们的产品覆盖范围扩大到我们当前客户群之外的新产品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成功。我们推出新产品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及时制造新产品的能力的延迟或困难的限制。此外,由于新推出的产品,我们可能会遇到某些现有产品的销售额下降。此外,产品创新可能会给我们的员工和我们的财务资源带来压力,包括产生与产品创新和开发、营销和广告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随后没有足够的销售水平来支持。此外,新产品的销售可能会受到我们的库存管理的有效性以及我们的物流供应商提供的交付和订单履行服务的质量的影响,我们可能会遇到产品短缺以及产品交付延迟或有缺陷或不当的情况。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延迟或阻碍我们实现销售目标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战略的一部分,我们预计将继续推出新的护肤产品,同时将我们的产品推出扩展到以眼部和唇部护理为目标的相邻类别,在这些类别中,我们可能很少或没有先前的运营经验。在相邻产品类别中推出产品的成功可能会受到我们在此类类别中运营的相对缺乏经验、竞争对手的实力或上述任何其他风险的阻碍。此外,任何向新产品类别的扩张都可能使我们受到额外的运营和财务限制,这可能会抑制我们完成此类扩张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继续在我们的传统类别或相邻类别中推出商业上成功的产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部分取决于我们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
消费者对我们产品中使用的成分的任何信心损失,无论是与产品污染或产品安全或质量故障有关,实际的或感知的,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成分或成分的不当混合,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其他产品。对产品安全或特定消费者是否适合使用的污染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指控,即使不真实,也可能要求我们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回应此类指控,并可能不时导致暂停销售或从受影响产品分销的任何或所有市场召回产品。任何此类问题或召回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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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产品被发现或被认为有缺陷或不安全,或者如果它们未能满足我们消费者的期望,我们与消费者的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品牌的吸引力可能会减弱,我们可能需要召回我们的一些产品和/或受到监管行动,我们可能会失去销售或市场份额,或受到抵制或责任索赔。此外,如果消费者认为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相似,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安全或其他缺陷可能会减少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任何这些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未来的增长、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取决于我们成功实施业务战略的能力,而这又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以下方面的能力:
•打造强大、广受认可的品牌;
•通过吸引新的消费者以及保留和进一步吸引现有客户,进一步渗透我们的目标市场;
•捕捉行业趋势并开发推出新产品并扩展到相关邻接以应对此类趋势;
•继续用创新驱动销售,提高技术和运营效率——并提高利润率;
•增强Removed我们的市场研究以及预测和跟踪客户偏好、趋势和行为的能力;
•有效管理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和包装供应合作伙伴及物流等第三方服务商的履约质量和效率;
•继续拓宽和多样化我们的分销渠道;
•寻求战略投资和合作,以补充我们现有的能力和地理覆盖范围;和
•利用我们的高绩效团队文化来推动利润率。
无法保证我们能够以我们期望的方式或时间段成功实现上述任何或所有举措。此外,实现这些目标将需要投资,这些投资可能会导致短期成本,而不会产生任何当前的净销售额,因此可能会稀释我们的收益。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将全部或部分实现我们期望我们的战略将实现的预期收益。未能实现这些收益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或高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
快速增长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的管理团队、财务和信息系统、供应链和分销能力以及其他资源造成压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增长,我们必须继续加强我们的运营、财务和管理系统,包括我们的仓库管理和库存控制;维持和改进我们的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维护和改进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和程序;以及扩大、培训和管理我们的员工基础。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在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扩张,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快速发展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充分预测未来可能需要进行的支出。如果我们不进行必要的间接支出以适应我们未来的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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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提供卓越客户体验的能力,而这又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我们有能力以符合消费者需求和偏好的有竞争力的价格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我们有能力融入客户的生活方式并与客户深度互动。这些因素还包括我们保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能力,提供及时可靠的交付以及反应迅速和优越的前后服务。此外,我们还努力保持卓越的客户体验,这是由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保持产品质量和策划我们的产品供应所驱动的,以便他们对行业趋势和客户的偏好做出响应。同样,我们基本上专注于提供高质量和响应迅速的客户服务。
尽管我们为所有的美容顾问提供标准化的员工行为培训和美容产品培训,并维护详细的员工手册规范员工行为,但无法保证我们的美容顾问将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始终如一的满意客户服务。此外,随着我们的美容顾问网络随着我们的增长而继续快速扩张,我们可能更难管理我们的顾问并确保他们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我们的美容顾问的任何负面客户服务体验,无论是在我们的实体店线下还是通过我们的客户社区在线或一对一的聊天,都可能阻止客户购买我们的产品,并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客户服务代表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或者由于客户在高峰时段的大量电话而导致等待时间过长,我们的品牌和客户忠诚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现有员工的低流失率,并为新员工提供足够的培训以满足我们的客户服务标准,或者经验不足的人员的涌入不会稀释我们的客户服务质量。此外,任何有关我们客户服务的负面宣传或不良反馈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进而导致我们失去客户和市场份额。
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已经为各种销售和营销努力产生了大量成本,包括基于社交媒体的广告和通过多种销售渠道吸引客户的大量促销活动。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和高效的方式进行销售和营销工作,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相对年轻的公司,我们已经投入并将继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来提升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和获取客户,包括扩大我们的营销和销售团队或活动,以及购买广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的销售及营销开支分别为157,733美元、299,615美元及438,603美元,分别占总收入的18.49%、12.18%及22.85%。
我们的营销和品牌活动可能不受欢迎、不成功或不划算,这可能导致未来营销费用显着增加。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现有的营销和品牌活动,或成功识别和利用新的营销战略趋势、销售渠道和方法,以吸引或适合我们的目标客户的生活方式。我们也可能无法足够快地调整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策略,以跟上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方面的行为变化。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完善我们现有的营销策略或引入新的有效营销策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未遵守中国石油集团于1994年颁布并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广告法》、国务院于2020年6月16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导致我们销售产品的能力受到限制、禁止或延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16页“规章——与广告有关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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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或者如果我们的产品存在其他缺陷,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召回产品,并可能面临处罚和产品责任索赔,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意外成本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美容产品及其组件、成分和原材料的制造、分销和包装受复杂的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约束。有关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13页“法规——化妆品相关法规”。为维护合规和促进产品安全,我们建立了一支专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产品抽检和质量问题解决的团队,并与有资质的检测中心合作,持续监督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我们与我们的法律顾问密切合作,以监测适用于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展。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某些相对较新,并且由于其解释和实施正在演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我们的业务运营的合规性方面,主管当局将始终与我们的法律顾问持有相同的观点。
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或任何暂停销售或产品召回都可能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处罚和对我们的诉讼,这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此外,我们可能会在暂停销售或召回、诉讼、调查或处罚方面经历重大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或充分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我们的业务要求我们有效地管理大量的库存。由于化妆品行业的特殊性,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仓储配送必须满足时效要求,并监测终端需求的不确定性。因为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产品库存,我们依赖于我们对产品需求的预测,以及各种产品的受欢迎程度来做出采购决策来管理我们的库存。如果我们随后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可能会有库存损失的风险。
在订购组件、配料或原材料的时间和销售日期之间,对我们库存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发生显着变化。需求可能受到季节性、新产品推出、产品周期和定价的快速变化、产品缺陷、促销、消费者消费模式的变化、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品味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消费者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数量购买产品。可能难以准确预测需求并确定产品或组件的适当水平。
我们要对他们的产品保持一定的库存,确保产品不过期,不到有效期结束。化妆品的有效期控制比一般商品更严格,接近有效期的化妆品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销毁。一般情况下,我们没有权利将未售出的产品退回给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和第三方包装供应合作伙伴。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或与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谈判有利的信用条款,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库存过时风险、库存价值下降以及在高估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显着的库存减记或注销,或者在低估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增加成本以确保必要的生产和交付延迟。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和延迟向客户交付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导致声誉受损和客户关系受损。此外,如果我们被要求降低销售价格以激励销售以降低我们的库存水平,我们的利润率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行动一直受到,而且可能继续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
从2020年1月开始,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造成严重冲击。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也因此受到影响。2020年初,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各地许多企业办公室、零售店和制造设施暂时关闭。由于这段时间严格执行隔离措施,中国各地的社会和经济活动,我们的业务大幅缩减,可自由支配的消费机会,尤其是线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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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在此期间明显受限,对我们的销售产生了负面影响。由于我们的数字商店和实体商店的运营都受到中国隔离措施的不利影响,我们在2022年暂时关闭了实体商店。
三年来,各行各业的实体店都受到了严重冲击,尤其是服务业。因为中国政府对疫情实施了严格的管控,门店的交易频率明显降低,我们传统的促销方式在拉动销售方面没有那么有效。疫情期间,我们的员工和客户居家办公,给开展日常业务带来了困难。我们打算购买我们的特许经营权并考察地点的潜在特许经营商不得不推迟他们的计划。我们已经选址准备开店的加盟商,也不得不推迟开业。
由于受新冠肺炎影响,消费者情绪和购买活动整体减弱,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销量和总收入的增长低于预期。我们的销量在2023年第一季度出现了低于预期的增长,原因是在此期间无法获得交付服务或交付服务出现了重大延迟。此外,由于封锁和旅行限制导致运输延误,我们的供应链也出现了一些中断。2023年起,全球大部分国家针对疫情的监管措施放宽,取消旅行限制。2023年5月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不再是全球卫生紧急情况。在2023财年第一季度,尽管中国境内的许多隔离措施已经放松并随后取消,但住院和死亡人数的突然激增也影响了我们的运营。
为了应对因新冠疫情造成的财务损失,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策略来应对不断下降的交易和客户参与度。策略包括建立微信群,连接我们现有的客户,并利用流量进行多项线上销售活动。我们还试图通过我们的微信群吸收大量新会员,以便将线上群转化为疫情后的店内客户。此外,我们在与大流行相关的封锁期间建立了一个在线营销平台。在那个平台上,我们每天都在我们的社交媒体平台上直播,包括抖音、RED和微信视频,以推广我们的品牌和产品。由于封锁措施和旅行限制已经解除,截至近期,该公司的运营和供应链没有受到影响。2024年开始,对公司的经营和供应链没有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境内的所有检疫措施均已解除。全球大多数国家针对疫情的监管措施已经放宽,旅行限制已经取消。然而,新冠疫情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全球蔓延也可能导致持续的全球经济困境,其程度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结果。大流行后的影响取决于新冠疫情的未来发展,这种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难以预测。如果大流行后的影响在中国或全球出现实质性恶化,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物流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提供商未能提供可靠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第三方快递员和物流供应商提供订单履行和交付服务,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产品的收集、仓储服务、将产品运送给客户、商店和指定仓库以及处理产品退货。虽然这些安排使我们能够专注于我们的中心业务,但它们减少了我们对向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的直接控制。我们主要地点的物流或前往最终目的地的中转可能会因多种原因而中断,包括我们无法控制或这些服务提供商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恶劣天气、自然和人为灾害、健康流行病、信息技术系统故障、运输中断、劳工骚乱、商业纠纷、军事行动或经济、商业、劳工、环境、公共卫生或政治问题。此外,如果我们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中国适用的规则和法规,我们的交付服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任何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或服务中断或终止,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可靠地找到质量和商业条款令我们满意的替代服务提供商,或者根本无法找到。此外,签约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配送人员代表我们行事,并与我们的客户进行个人互动。我们要对这些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客户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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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产品没有以适当的状态或及时交付或存在任何其他未能向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交付服务的情况,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受到损害,客户体验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物流供应商提高其费率,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并且可能无法将这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
我们的交付、退换货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采取的运输政策不一定将运输的全部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我们还采取了客户友好的退换货政策,让客户在我们完成直接线上购买后,在七天内就能方便、轻松地改变想法。我们也可能在法律上被要求不时采用新的或修改现有的退换货政策。这些政策改善了顾客的购物体验,促进了顾客的忠诚度,这反过来又有助于我们获得和留住顾客。然而,这些政策也使我们面临额外的成本和开支,我们可能无法通过增加收入来弥补这些成本和开支。如果我们的交付、退换货政策被大量客户滥用,或者如果退货或汇率超出历史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大幅增加,那么我们的成本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修改我们的运输政策以减少我们的成本和开支,我们的客户可能会不满意。我们的客户的不满可能会导致他们的业务损失或我们未能以理想的速度获得新客户,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成功租赁合适的仓库设施或仓库运营的任何中断可能会对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位于中国江苏省无锡市的仓库对我们的供应链管理至关重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添加合适的仓库设施。此外,我们准确处理和履行订单的能力取决于仓库设施的平稳运行。仓库可能容易受到火灾、洪水、停电、电信故障、闯入、地震、健康流行病、人为错误等事件造成的破坏。如果仓库无法运营,那么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履行我们的订单,这可能导致销售被取消和客户忠诚度的损失,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不携带营业中断保险,上述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扩张已经需要并将继续需要大量的投资和资源承诺,这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我们正在多元化并扩大我们的分销渠道,其中包括以有节制的方式扩大门店网络,以更好地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联系,并提供更身临其境的美容体验。我们的实体体验店需要在设备和租赁物改进、信息系统、库存和人员方面进行大量投资。通常,我们的投资是在这些商店产生任何销售之前进行的。我们还订立了大量经营租赁承诺。销售额下降、关闭或单个或多个店面表现不佳可能会导致大量的租赁终止成本、设备注销和租赁物改进以及遣散费。
我们实体体验店网络扩张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管理实体体验店扩张战略的财务和运营方面的能力。这包括我们正确评估潜在新体验店位置的潜在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收期的能力、我们雇用和培训熟练的门店运营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能力、我们让这些人员沉浸在我们的文化中的能力,以及我们保证为我们的体验店及时供应库存的能力。此外,实体零售运营有许多独特的因素,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这对我们的实体体验店网络扩张构成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一般零售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宏观经济因素。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流行病、整体客户流量或我们在实体体验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吸引高消费者流量的能力、同一地理区域的竞争门店、我们在与现有门店相同地理区域开设新门店、我们未能确定开设新门店的适当地点并准确预测此类新门店的客流量、我们无法管理与门店建设和运营相关的成本、更具挑战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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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店内零售业务、与零售库存价值的意外波动相关的成本,以及我们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和续签优质零售地点的租约。如果我们无法在由于我们的在线产品销售而拥有大量客户的城市的便利地点开设实体体验店,并且在我们的实体体验店提供与我们的在线商店类似的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我们留住这些客户、培养强大的品牌忠诚度和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客户群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同时,如果我们无法从这些门店产生足够的销售额,我们可能无法收回与此类实体体验店扩张相关的预付成本和投资,我们的业务和盈利可能会受到影响。未来任何门店扩张战略可能需要的大量时间和资源也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运营的中断,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总收入和盈利能力。
经济下滑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可自由支配支出以及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美容产品可能被认为是消费者的可自由支配的购买。影响这类可自由支配项目的消费者支出水平的因素包括一般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例如消费者对未来经济状况的信心、消费者情绪、消费者信贷的可用性和成本、失业率水平和税率。不利的经济条件可能导致消费者推迟或减少购买我们的产品,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长。我们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以及消费者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任何相关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消费者支出放缓或消费者降档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严重依赖消费者支出。在新冠疫情之后,人们越来越担心中国可能出现消费者降级,消费者可能会转向更注重成本的消费习惯,优先考虑基本商品和服务,并减少可自由支配的购买支出。如果发生消费者降档,我们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消费者支出的长期低迷或向低成本替代品的重大转变可能会导致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从而导致收入和盈利能力下降。如果我们无法有效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和消费模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各种客户数据和信息,用于分析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和时尚趋势,这使我们遵守与隐私、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损害。
我们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各种客户数据和信息,用于分析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和美容趋势,以指导我们的产品开发,改善我们的产品和客户体验,并有效和高效地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和消费者的偏好和行为。客户数据的保密性、存取、收集、使用和披露在中国受到高度监管。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被要求明确说明任何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以获得适当的客户同意,并建立带有适当补救措施的客户信息保护系统。虽然我们努力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我们的隐私政策和我们在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可能承担的其他义务,但我们的某些数据收集活动可能会被视为超出客户的范围或未经客户同意。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与隐私、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都可能导致政府当局或其他人对我们进行查询和其他诉讼或行动,以及负面宣传和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的损害,每一项都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客户。此外,随着数据保护和隐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们也可能成为受制于新的法律法规,或新通过的对现有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解释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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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法规,这通常是不确定的和不断变化的,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客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与我们的做法不一致。任何额外颁布或颁布这类法律或法规,除其他外,可能要求我们实施新的安全措施或将目前未受监管的其他个人数据纳入立法或颁布。遵守任何额外的法律可能代价高昂,可能会对我们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实践、我们的业务开展以及我们与客户互动的方式施加限制。
任何数据泄露或安全事件都可能导致泄露和/或未经授权访问、披露或使用我们收集的个人数据,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收集、存储和分析客户和运营数据,其中一些是敏感的个人数据。因此,任何数据泄露或安全事件都可能使我们面临无意泄露和/或未经授权访问、披露或使用这些个人数据的风险,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被认定对数据泄露负有责任,我们可能会面临政府执法、巨额罚款、诉讼和解或判决,以及股价下跌。我们的数据被加密保存在基于云的服务器上,与互联网隔离,受到访问控制的保护,并进一步备份在远距离服务器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丢失或泄露的可能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安全漏洞。
尽管我们已经实施了安全措施,但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网络攻击,包括试图入侵我们的云或我们的内联网并窃取客户和业务信息或从我们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我们的安全措施也可能因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此外,外部各方可能试图以欺诈方式诱使我们的员工披露敏感信息,以获取我们的数据,或者可能以其他方式获取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任何此类违规行为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都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对我们的信息系统安全性失去信心,这可能会阻止我们的客户与我们接触,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禁用或降级服务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足够的预防措施。如果发生实际或感知到的对我们安全的破坏,我们的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对我们安全措施有效性的感知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无法保持与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的接触水平,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包括法律索赔和监管罚款和处罚。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用户对我们组织的在线消费者社区的不当行为和滥用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
除了在我们的实体体验店与客户互动,我们还在微信上组织客户社群。在微信上,我们与客户建立了更密切的关系,并通过与客户的深度互动加深了对客户的了解。这些社区让我们的顾客分享购物体验,彼此自由交流。然而,我们无法完全控制客户的沟通方式和内容,我们的社区可能会被一些客户滥用。例如,我们的一些客户可能会利用我们的社区作为平台,传播可能被其他客户视为垃圾邮件的内容,例如他或她自己的业务或他或她受雇推广的业务的营销材料,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客户的体验。此外,一旦被邀请进入我们的线上社区,我们的客户可以互相添加为联系人并私下交流互动。我们无法控制客户对我们网络社区的行为,不能排除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从事不道德、不尊重、欺诈或非法活动的可能性。如果此类行为或活动与我们的社区相关,公众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的看法可能会受到损害,潜在客户可能会被阻止加入我们的在线社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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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的支付方式使我们面临第三方支付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我们通过多种方式接受客户的付款,包括使用各大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进行在线支付,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我们还依赖第三方提供支付处理服务。对于某些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我们支付交换和其他费用,这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并提高我们的运营成本并降低我们的利润率。我们还可能受到与我们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有关的欺诈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在线支付选项。我们还可能受到监管或其他方面的电子资金转账和网上支付的各种规则、法规和要求的约束,这些规则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被重新解释,从而使我们难以或不可能遵守。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更高的交易费用,并失去接受客户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付款、处理电子资金转账或为其他类型的在线支付提供便利的能力,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通过在线社交和内容平台制作和分发的内容,或我们网站上提供的内容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微信、RED等第三方在线社交和内容平台上制作和分发专业生成的美容和健康相关内容,以推广美容相关知识,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并引起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兴趣。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被要求监控我们制作和分发的内容,这些内容在事实上是不正确的、破坏社会稳定、淫秽或诽谤性的,并迅速就这些内容采取行动。有时,关于内容是否事实上不正确或涉及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存在争议,可能难以确定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的内容类型。如果我们将来开发自己的带有用户讨论面板或其他交互功能或特性的APP,或将此类交互特性和功能引入我们的网站和微信小程序,我们管理内容的负担以及与之相关的成本可能会加剧。如果我们被认定负有责任,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吊销我们的相关执照和其他行政和民事诉讼,这可能会中断我们的业务。我们实施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容进行审查后再予以公布的措施。然而,这样的程序可能无法阻止所有非法或不当内容的传播,尤其是我们可能合作的关键意见领袖(“KOL”)在直播期间创建的内容。
如果我们的运营现金不足以满足我们当前或未来的运营需求和支出,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业务状况变化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追求的任何营销举措、投资或收购。如果我们无法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我们可能会被迫取消、减少或推迟这些活动。我们产生现金以满足经营需求和支出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业绩和财务状况,这将受到财务、商业、经济、立法、监管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成本、定价、产品创新和营销的成功、竞争压力和消费者偏好的潜在变化。如果我们的现金流和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并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投资和资本支出,或处置重大资产或业务。或者,如果我们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获得信贷便利或出售股权或债务证券。出售股本证券将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以及可能限制我们运营的运营和融资契约。此外,不确定是否会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如果有的话,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权索赔,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的商业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在不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和其他专有权利的情况下运营的能力。我们采取并实施了内部程序和许可做法,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此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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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我们侵犯第三方的其他权利。然而,我们不能确定这些措施是否能够有效地完全防止在我们的业务过程中所有可能的侵权、盗用和其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随着我们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随着诉讼成为中国解决纠纷的更普遍方式,我们面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主体的更高风险。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尤其如此,因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可能会使用包含个人肖像的照片或视频剪辑以及由他人表演的节目,例如我们合作的KOL举办的录制的产品推广直播。我们不能排除其中一些使用案例没有得到相关表演者和/或所有权权利人适当授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根据中国法律侵犯肖像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潜在责任。也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可能无意中侵犯的现有知识产权。此外,我们的内部程序和许可做法可能无法有效地完全防止我们和/或我们的员工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或侵犯第三方的其他权利。我们可能会收到第三方的索赔,称我们和/或我们的员工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他们的软件著作权。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许可并使用来自第三方的软件和其他技术。第三方软件或技术许可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继续提供给我们,并可能使我们承担潜在的侵权责任。任何此类责任,或我们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使用任何这些第三方软件或技术,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运营成本增加,和/或我们的业务中断,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可能会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虽然我们没有受到中国境外的索赔或诉讼,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的约束,例如美国。如果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提起的侵权索赔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巨额罚款或其他损害赔偿和罚款,签订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的许可协议,或受到禁令或法院命令的约束。即使指控或索赔缺乏依据,为其辩护可能既昂贵又耗时,并可能显着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努力和资源。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也可能声称,我们的管理人员或员工或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和包装供应合作伙伴在受雇于我们的过程中或在他们为我们设计和制造产品(视情况而定)中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他们的产品配方、机密信息、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信息或技术。尽管我们采取措施防止我们的管理人员、员工或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和包装供应合作伙伴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此类第三方信息、知识产权或技术,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内部知识产权政策、我们已经实施或可能实施的任何其他政策或合同条款将是有效的。如果对我们或我们的一名高级职员或雇员提出侵权、盗用或违规索赔,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并可能被要求支付重大损害赔偿,但须遵守禁令或法院命令,或被要求暂停销售我们的产品或将我们从销售中获得的收入汇给原告,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减少,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专利等法律保护专有权、保密和保密协议等做法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我们的品牌和专有信息、专有技术、技术和工艺。我们的主要知识产权资产包括我们品牌的注册商标、我们产品包装和徽标的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我们的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支持我们的品牌和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感知的宝贵资产。虽然我们在中国有现有的和正在申请的商标和专利注册,但不能保证所有这些都会被发布或注册。从历史上看,我们在某些关键类别上的一些商标申请被驳回,这导致我们难以保护我们在此类类别产品上使用我们的品牌名称或徽标,并可能使我们与第三方就此类用途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第三方也可能在国内或国外反对我司的商标或专利申请,或以其他方式质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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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或专利的使用。如果我们的商标或专利被成功挑战,我们可能会被迫重新命名我们的产品或不使用某些设计,这可能会导致失去品牌认知度,损害我们产品的吸引力,并可能要求我们投入资源来宣传和营销新品牌和产品设计。
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信息,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对侵犯或其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的监测是困难和昂贵的,这种监测可能不会有效。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法院或行政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的转移。
我们的雇员或业务伙伴或与我们保持业务关系的其他各方可能会从事不当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活动,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损害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员工或业务合作伙伴,包括第三方制造商和物流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因为他们的不当行为或监管合规失败而受到监管处罚或处罚或其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例如,我们目前依赖第三方制造商生产我们的产品。虽然我们通常要求我们的第三方制造商提供合规陈述和契约,但我们无法保证他们不会从事任何不合规的做法,例如违反环境或产品安全要求。如果他们从事任何不合规或面临监管制裁或运营暂停,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此受到干扰,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面临员工或与我们有业务安排的第三方合作伙伴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风险。员工或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不当行为可能包括无意或故意不遵守我们所遵守的法律法规或我们的政策,向监管机构提供准确信息,遵守道德、社会、产品、劳工和环境标准,遵守欺诈和滥用法律法规,准确报告财务信息或数据,或向我们披露未经授权的活动。我们无法控制员工的下班时间和行为以及第三方合作伙伴的运营。我们的员工,特别是关键员工或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法律责任或监管行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活动和声誉,进而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如果运营子公司未能获得和维持适用于业务的必要许可、许可、登记和备案,或未能获得因新的政府政策、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颁布或我们的业务扩展而变得必要的额外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则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美容行业和某些商业行为,如在中国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受到高度监管,可能需要多个许可证、许可、备案和批准才能开展和发展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已取得并维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其中包括我们的经营及提供美容服务及销售化妆品产品所需的许可证或许可证)。新站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向商务部备案,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此种备案应当每年更新。新展还获得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尽管门店内的器械不是医疗器械,且经营不需要此类许可证。
然而,作为一家快速增长、经营历史有限、不断探索其他方法以经济高效地进行销售和营销并获取增长点的公司,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我们经营的某些方面所可取的所有额外许可、注册和备案。未能获得此类额外的许可、许可、登记或备案,这些可能在以后因新的政府政策、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颁布而变得必要,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相关政府当局的警告、更正令、罚款或其他行政诉讼,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警告通知,也没有因缺乏执照、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而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或其他纪律处分。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受到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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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持有的某些执照、许可证或注册需要定期更新。如果我们未能在当前期限到期时维持或更新我们的一项或多项许可证和证书,或及时获得此类更新,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此外,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如果在此类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其各自的名称、注册资本或法定代表人发生任何变化,则需要更新某些许可证。如果我们未能按时妥善更新和维护所有这些必要的许可证,我们可能会面临处罚,在极端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勒令暂停或终止我们的网站和在线业务。
此外,由于现有法律的解释和实施以及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我们持有的许可证、许可证、登记或备案可能被中国政府视为不足,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扩大业务范围的能力,并可能使我们受到罚款或其他监管行动。此外,随着我们发展和扩大我们的业务范围,我们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许可和执照,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按时或完全获得此类许可。
金融市场和经济状况的中断可能会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
由于信贷市场恶化和相关的金融危机以及多种其他因素,包括证券价格极端波动、流动性和信贷供应严重减少、某些投资的评级下调和其他投资的估值下降,全球经济可能会遭受剧烈的衰退。例如,当前的新冠疫情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某些政府采取了前所未有的行动,试图通过向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和稳定性来解决和纠正这些极端的市场和经济状况。如果这些行动不成功,不利的经济条件的回归可能会对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果需要的话,及时和以可接受的条件筹集资金或根本没有。
任何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爆发和非常事件,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
除了新冠疫情的影响外,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国,尤其是广东的自然灾害、其他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我们和我们的制造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互联网故障或其他操作中断,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和我们的制造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进行日常运营以及制造和交付我们的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制造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的员工受到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
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无锡,目前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管理层以及我们的大多数员工都居住在这里。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到中国无锡或整个中国江苏省,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协作努力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协作努力。如果我们的高级管理层不能有效或高效地协同工作,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然而,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管或其他关键人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者。管理层和关键人员竞争激烈,合格候选人储备有限。我们可能无法留住我们的高管或关键人员的服务,或在未来吸引和留住有经验的高管或关键人员。
我们未来的成功还将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高技能的技术、管理、编辑、财务、营销、销售和客户服务员工的能力。合格的个人需求量很大,对人才的竞争可能会导致我们提供更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来吸引和留住他们。即使我们提供更高的报酬,我们也可能无法成功吸引、吸收或留住我们成功所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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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或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他们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客户名单和其他宝贵资源。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及主要雇员已与我们订立雇佣协议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然而,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费用,以便在中国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此类协议。任何未能吸引或留住关键管理层和人员的情况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增长。
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的一方。
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的一方。任何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的结果都很难预测。如果对我们作出任何判决或裁决,或者如果我们决定解决争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金钱损失或其他责任。即使我们能够成功地为自己辩护,我们也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的成本,并在这些诉讼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此类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有关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品牌和服务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任何不具有重大意义的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都可能因所涉及的各种因素而升级,例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所涉金额以及相关当事人在未来的不断演变,而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这些案件对我们变得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任何正在进行或未来的诉讼、法律纠纷、索赔或行政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没有为我们的资产、运营和业务中断引起的任何损失投保,我们可能会面临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损失。
我们在中国面临因火灾、盗窃或其他自然灾害导致设备丢失或损坏的风险。此类事件还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或停止,从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任何保险来弥补潜在的损失。我们还可能对与此类损失相关的任何责任、债务或其他财务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我们的经营性质,在经营过程中,我们的员工或客户或第三方在我们的场所和/或我们的特许经营商的工作场所也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如果就此类事件产生任何索赔,并将此类索赔的责任归于我们,我们可能会面临损失,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数量有限的供应商为我们提供我们用于产品的原材料和配料。在高需求时期,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此类供应,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朴河江苏要求生产该产品的第三方生产企业向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和配料。因此,我们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分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四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19%、16%、12%及10%。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61%。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58%。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36%及11%。这种依赖涉及许多重大风险。无法获得材料以及我们供应商的原材料交付中断可能会导致制造延迟。我们还面临与组件和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波动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供应商没有义务继续接受我们的采购订单。我们的供应商可能会停止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停止向我们销售他们的产品。我们可能无法让他们接受额外订单或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聘请替代供应商,这可能会削弱我们及时向客户交付产品的能力。识别可靠的供应商是一个广泛的过程,需要我们评估他们的质量控制、技术能力、响应能力和服务、财务稳定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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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以及劳工和其他道德实践,并确保它们符合我们的标准。即使我们或我们的制造商可以使用替代供应商,识别它们通常是困难和耗时的。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制造商无法从我们现有的供应商或替代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原材料供应,我们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收入,使我们受到损害索赔,并对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任何最大供应商的损失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几个主要客户。我们最大的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的任何显着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我们的五个最大客户。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分别有42%、36%及28%归属于我们的前五大客户。我们客户的采购是按订单进行的,我们与客户的业务一直是,并且我们预计将继续是,根据不时收到的实际订单进行。无法保证我们最大的客户将继续在相同或增加的水平向我们下订单,或者根本没有。我们的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水平可能会在不同时期有很大的波动。这种波动主要归因于客户需求的变化,例如对时尚和美妆趋势的解读。失去我们最大的客户,或如果我们无法吸引新客户或如果我们的现有客户减少对我们提供的产品的支出,未能对我们的产品进行重复购买,将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
我们面临客户不付款或延迟付款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7%、71%及76%归属于我们的前五大客户。我们对特许经营商的应收贷款备抵从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62,602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70,258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一家特许经营商因其财务困难而应支付的45,573美元的完全减值金额。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该笔款项尚未结清且账龄已超过1.5年。除此之外,我们在向客户收款方面没有遇到重大延误或困难。如果我们在未来遇到任何意外的延迟或客户收款困难,我们的经营现金流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对于维持我们的流动性至关重要。随着我们不断扩展业务和吸引新客户,我们的应收账款预计将相应增加。然而,无法保证我们的客户会及时结算。我们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系统的努力可能不会有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从我们的客户那里完全收回未偿还的到期金额。任何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与第三方承包商签约,在某些情况下,与单一承包商签约,负责我们化妆品产品的供应、包装、物流、配方等各个方面,并预计将继续这样做,以支持我们化妆品产品的商业规模生产。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合同存在重大风险,包括他们有能力满足我们日益增加的商业化努力可能导致的日益增加的需求。这增加了我们将没有足够数量的产品或无法以可接受的成本获得此类数量的风险,这可能会延迟、阻止或损害我们的开发或商业化努力。
我们目前将我们的产品制造外包给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和包装供应合作伙伴,并指定第三方合作伙伴向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我们对制造过程没有足够的控制,无法保证原材料、组件和成分或在制造过程中不会发生污染、缺陷或其他安全问题。我们已要求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和包装供应合作伙伴提供证明产品安全的报告,并对第三方制造合作伙伴和包装供应合作伙伴施加合规契约。然而,我们无法确定这些措施是否有效或将有效防止所有缺陷或安全问题或以其他方式保持完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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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符合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随着我们的制造和销量增加,我们的产品责任风险敞口可能会增加。由于一种产品在按指示使用时可能对普通人群是安全的,但可能会对有健康状况或过敏的人或正在服用处方药的人造成不良反应,这一事实使情况更加复杂。虽然我们包括了我们认为充分的指示和警告,但可能会发生以前未知的不良反应。如果我们发现我们的任何产品引起不良反应,我们可能会遭受负面宣传或行政处罚。如果我们的任何批次产品中含有污染物、未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缺陷或安全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暂停销售,或在严重的情况下,下令召回该批次或所有有问题的产品。
我们的成功有赖于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我们通过特许经营实现的增长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快。
我们将继续寻求加盟商来经营我们的“公园河”门店。我们相信,随着我们的扩张,我们招募、留住和签约合格加盟商的能力将对我们的运营越来越重要。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的加盟商分别为43家、38家和49家,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分别有2家、2家和4家加盟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运营。2022-2023年加盟商数量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对新冠疫情的严格控制,导致实体店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服务业。门店交易频次明显减少,我们传统的促销方式带动销售效果不佳。此后,大部分隔离措施都已放宽。然而,如果我们未能扩大我们的特许经营,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因我们的加盟商的行为或与我们与加盟商的关系相关的责任。
在特许经营模式下,我们可能会面临基于替代责任、共同雇主责任或其他理论或责任的对我们加盟商的行为的索赔和责任。此类法律行动可能会导致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商或第三方的昂贵诉讼,并可能对我们的利润以及我们与特许经营商的重要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加盟商可能不时不同意我们和我们关于业务运营的策略,或我们对各自特许经营协议下我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加盟商/特许人关系的条款和条件的解释。这可能会导致与我们的加盟商发生纠纷,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采用特许经营制度,这种纠纷在未来会不时发生。此类纠纷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法律诉讼。如果我们有这类纠纷,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加盟商的注意力、时间和财务资源将从我们的业务中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我们在纠纷中取得了成功的结果。此外,监管或法律发展可能会导致法律或特许人/被特许人关系的变化,这可能会对特许经营业务模式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部分门店不在“Park Ha”店名下,除销售“Park Ha”品牌护肤品外,还销售其他品牌的护肤品,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
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分别有2家、2家和4家加盟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运营。XinZhan已与该等以不同品牌名称经营店铺的特许经营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各该等特许经营商可保留现有品牌名称,且不得将店铺名称更改为“Park Ha”。以“Geni”或“歌妮”品牌经营的特许经营商在我们的许可下销售“Park Ha”品牌和其他品牌的护肤产品。这样的安排使我们的业务和品牌面临风险,因为在这些商店出售的其他产品的质量将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如果另一个品牌名称受到法律诉讼,加盟店的经营结果和我们的利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向我们的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等激励措施,这种激励措施的数量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续签并全额支付特许经营费后的两周内,我们向区域门店加盟商和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等激励措施。我们要求我们的加盟商将现金补贴仅用于装修和广告宣传用途。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我们提供现金补贴,金额为人民币1,080,000元,占总额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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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门店加盟商加盟费,3家区域门店加盟商受益。我们向10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占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9%。目前,我们没有因提供此类现金补贴而面临任何财务压力。然而,如果未来我们目前的补贴不足以留住现有的加盟商和吸引新的加盟商,并且我们可能需要增加我们提供的现金补贴来吸引加盟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我们现在是并将继续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制公司”,因此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现在是,并且在完成此次发行后,将继续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女士将继续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规则的豁免,包括豁免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或者我们将建立一个提名委员会和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在完成此次发行后选择依赖这一豁免。如果我们选择依赖这些豁免中的一项或多项,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
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女士对我们公司和未来的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她的利益可能并不总是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她可能会从事有利于自己的活动,而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和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晓秋女士实益拥有我们合计76.2%的已发行普通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张女士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的约72.7%,或72.2%,假设超额配股权已获充分行使。
因此,张女士可能对确定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公司交易或其他事项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包括合并、合并、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在她的利益与其他股东一致的情况下,她也将有权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张女士也将有权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未经张女士同意,我们可能会被阻止进行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少数股东有利的交易。此外,张女士可能会违反她的受托责任,将我们的商业机会转移给她自己或他人。张女士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因此,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和对内部控制的影响。我们普通股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价值的实质性下降。有关张女士及其关联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134页的“主要股东”。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Park Ha Cayman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我们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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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像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起开曼群岛,公司法的主体发展和司法解释更为充分。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此类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此类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的条款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141页的“股本说明——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公司法的差异”。
此外,我们的所有业务和资产由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持有。此外,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在很大一部分时间内都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中国境内对我们实施过程服务。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Park Ha Cayman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所有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所有业务运营均在中国进行。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此外,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Park Ha Cayman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我们的普通股而与中国建立关联,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地提起了这种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70页“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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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因此,我们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报告和其他要求,特别是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日期。我们选择加入给予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此类豁免。具体地说,我们选择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2(b)(1)条被要求遵守的日期。这次选举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无法与符合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公司进行比较。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这些惯例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存在重大差异。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其中包括)大多数为独立董事,对高管薪酬和董事提名进行监督。《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还要求美国境内发行人的股东批准以下事项:(i)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ii)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的股权薪酬;(iii)控制权变更;以及(iv)在公开发行以外的交易中发行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20%或更多股份。但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惯例。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存在显着差异。
目前,在我们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不打算在公司治理方面依赖母国实践。但是,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时他们本来可以享受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规范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章节;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交易法》第10A-3条中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提供给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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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格6-K上。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股票或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我们的股票或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的普通股已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PHH”。我们的股票不会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也不会在任何场外交易系统报价交易。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此次发行后没有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将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该价格可能与其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发展出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会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投资者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票上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并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的变化;
•运营指标波动;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以及扩展;
•终止或不续签合同或我们与主要客户或战略投资者的关系发生任何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动;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关键人员的新增或离职;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和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普通股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的突然变化。此外,股票市场一般经历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往往与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获得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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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往往会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近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特别是在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股票中,也出现了股价极端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情况。作为一家市值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我们可能会经历比大市值公司更大的股价波动、极端的价格上涨、更低的交易量、更少的流动性。特别是,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其他香港和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此外,如果我们普通股的交易量很低,那么相对少量的人买卖可能很容易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大幅波动,价格的大百分比变化发生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发行额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轻易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能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股票。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停止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有关普通股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普通股评级,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目前预计在此次发行后的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我们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作为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普通股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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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会在这次发行后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普通股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普通股的全部投资。
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我们的每股净有形账面价值,你将经历立即和大幅稀释。
如果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您为您的普通股支付的金额将超过我们现有股东按每股普通股为其普通股支付的金额。因此,在我们出售本次发行中发售的普通股生效后,你们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即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我们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此外,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行使或归属(视情况而定)我们的股份激励奖励时发行,您可能会经历进一步稀释。有关本次发行完成后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将如何稀释的更完整描述,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69页的“稀释”。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如果(i)至少75%的毛收入是被动收入,或(ii)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
根据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此次发行的预期收益,以及对我们资产价值的预测(基于紧随此次发行后普通股的预期市场价格),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无法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如果我们的市值随后下降,我们可能成为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从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从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显着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投资者持有普通股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美国投资者。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53页“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更多的成本,尤其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将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并预计将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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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将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运营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产生大幅更高的成本。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数量或这些成本的时间。
此外,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a)节的要求,我们仍将产生与管理评估相关的费用。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我们预计将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条和SEC其他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如果我们未能建立和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我们编制准确财务报表或遵守适用法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于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问题。我们将继续发展、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和程序,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要求的情况下报告并由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证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尽管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日之前,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节证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我们的管理层将被要求根据第404节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我们的管理层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重大弱点与公司没有足够了解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经验的内部会计人员有关。此外,运营子公司未能保持充分的记录保存,以准确记录我们的加盟商购买“Park Ha”品牌产品的情况。管理层的结论是,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
为了解决和解决上述重大弱点,我们实施了旨在改善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措施,以纠正重大弱点,包括聘请在按照适用的SEC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有必要培训和经验的顾问。除了聘请外部顾问,我们还计划采取补救措施,包括(i)聘用更多具有相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经验和资格的合格会计人员,以加强财务报告职能,并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ii)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iii)设立内部审计职能以及聘请外部咨询公司协助我们评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合规要求和改善整体内部控制;(iv)任命独立董事,成立审计委员会,和加强公司治理;(v)实施记录保存政策,准确记录所有交易。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无法充分解决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它们已得到充分补救。我们未能纠正这些重大弱点或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重大弱点,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严重阻碍了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将要求我们包括管理层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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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从我们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开始。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101条为纳斯达克的证券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提供了广泛的酌处权,TERM3可以使用这种酌处权拒绝首次上市,对特定证券的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或基于存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暂停或摘牌特定证券,使纳斯达克在纳斯达克认为不可取或没有根据,即使这些证券符合在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的所有列举标准。此外,纳斯达克已使用其酌处权拒绝首次或继续上市,或在以下情形中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i)公司聘请了未经美国上市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审计师、美国上市监督委员会无法检查的审计师,或未证明有足够资源、地域覆盖范围或经验来适当执行公司审计的审计师;(ii)公司计划进行小规模公开发行,这将导致内部人士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纳斯达克担心此次发行规模不足以确定公司的初始估值,也没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持公司的公开市场;以及(iii)该公司没有表现出与美国资本市场的足够联系,包括没有美国股东、业务或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我们的公开发行规模将相对较小,我们公司的内部人将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上市申请延迟甚至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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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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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资本化情况,其依据是(i)实际基础,以及(ii)作为调整后基础的备考,使本次发行中以每股4.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1,200,000股普通股生效,并反映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的收益应用情况。您应该结合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我们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以及“所得款项用途”和“股本说明”阅读本表。
普通股
美元
| 截至 |
|||||||
| 实际 |
备考(1) |
||||||
| 股东权益: |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02美元,授权2,500,000,000股;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25,000,000股,实际;经调整已发行及已发行备考股份26,200,000股 |
$ |
500 |
|
524 |
|
||
| 应收认购款 |
|
— |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1,161,211 |
|
4,110,593 |
|
||
| 法定准备金 |
|
30,422 |
|
30,422 |
|
||
| 累计赤字 |
|
(56,333 |
) |
(56,333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67,792 |
) |
(67,792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
1,068,008 |
|
4,017,414 |
|
||
| 总资本 |
|
1,068,008 |
|
4,017,414 |
|
||
____________
(1)在备考基础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00美元并反映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其他估计发行费用后的所得款项净额2,949,406美元的应用,在本次发行中实现1,200,000股普通股的销售。我们估计,假设没有行使超额配股权,该等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2,949,406美元;假设超额配股权全额行使,则约为3,611,80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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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投资于普通股,您的利息将被稀释至每股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与我们在此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大大超过了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账面价值。
截至2024年4月30日,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为815,176美元,即每股普通股0.03美元。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代表有形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不包括递延IPO成本,全部除以2024年4月30日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在本次发行中以每股普通股4.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普通股并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在2024年4月30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为4,009,438美元,即每股普通股0.15美元。这意味着现有投资者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立即稀释3.85美元。下表说明了此次发行中对购买普通股的新投资者的这种稀释:
下表说明了按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00美元计算的每股普通股稀释情况:
| 提供 |
提供 |
||||
| 首次公开发行每股普通股价格 |
$ |
4.00 |
4.00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0.03 |
0.03 |
||
| 由于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新投资者应占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而增加的备考 |
$ |
0.12 |
0.15 |
||
| 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经调整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 |
$ |
0.15 |
0.18 |
||
| 向本次发行的新投资者稀释每股普通股 |
$ |
3.85 |
3.82 |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4月30日在经调整后的备考基础上,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支付的总对价以及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估计发行费用之前的每股普通股均价方面的差异。
|
|
|
平均 |
||||||||||||
| 数 |
百分比 |
金额 |
百分比 |
|||||||||||
| (千美元) |
||||||||||||||
| 现有股东 |
25,000,000 |
95.42 |
% |
$ |
1,162 |
19.49 |
% |
$ |
0.05 |
|||||
| 新投资者* |
1,200,000 |
4.58 |
% |
$ |
4,800 |
80.51 |
% |
$ |
4.00 |
|||||
| 合计 |
26,200,000 |
100 |
% |
$ |
5,962 |
100 |
% |
$ |
0.23 |
|||||
____________
*不包括超额配股权项下的股份。
上述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69
70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的关联,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71
72
作为新的变种,政策反应,以及社会和政治影响,这是高度不确定和难以预测的。放宽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限制也可能导致新增病例,从而可能导致重新实施限制。如果大流行后的影响在中国或全球出现实质性恶化,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将继续为应对新冠肺炎的长期经济影响做好准备,采取主动措施,例如加强供应链弹性,利用技术优化运营效率。如果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它还可能产生加剧本“风险因素”部分中描述的许多其他风险的影响。
影响经营成果的趋势和关键因素
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目前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销售产品和收取特许经营费。Park Ha打算通过以更深的市场覆盖和更广泛的地理覆盖范围提高市场渗透率,不断增强其服务并向现有客户交叉销售新服务并获取新客户。维护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形象和接受度,对于朴河将我们的产品与同行区分开来并与同行进行有效竞争的能力非常重要。然而,如果我们不能保持高产品质量、开拓并跟上不断发展的技术趋势,或者及时完成我们产品的订单,我们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我们未能推广我们的品牌或未能维持或提高我们在客户中的品牌认知度和认知度,或如果我们受到影响我们的品牌形象或我们品牌的公众感知地位的事件或负面指控,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美容行业,该行业现在正经历着快速的技术和模式变革。未能及时预测技术创新或适应此类创新,或根本无法预测,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过时或遭受无法预测的间隔。
我们监测多项财务和非财务关键业务指标,以定期评估业务、增长趋势和公司预算,衡量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并评估运营效率。我们认为,一些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包括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收入(亏损)以及下文讨论的非财务关键指标,这些指标可能与其他公司、证券分析师或投资者使用的其他类似标题的指标不同。
我们加盟商的合同数量
我们为我们的加盟商监控与客户的合同数量。合同数量将直接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包括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收入和毛利率。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拥有43家、38家和49家加盟商,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分别有2家、2家和4家加盟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运营,其中两家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终止了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XinZhan已与该等以不同品牌名称经营店铺的特许经营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各该等特许经营商可保留现有店铺名称,而无须将店铺名称更改为“Park Ha”。我们与独立特许经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建立在我们的标准和政策之上,而这些标准和政策对“Park Ha”品牌的整体表现和保护具有根本重要性。
扩大我们的地理覆盖范围
我们相信,通过继续在销售、营销和品牌建设方面进行重大投资,我们有很大的机会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吸引新客户的能力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在中国的目标新地理市场的竞争动态。我们打算扩大我们的营销和销售团队,重点是增加目标地区和客户细分市场的销售额。这将对公司销售收入和加盟费收入的增长起到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73
经营成果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
下表列出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概要。下面列出的历史业绩并不一定表明任何未来时期的预期业绩。
| 结束的那些年 |
改变 |
|||||||||||
| 2023 |
2022 |
金额 |
% |
|||||||||
| 收入,净额 |
2,459,102 |
|
1,919,389 |
|
539,713 |
|
28.12 |
% |
||||
| 收入成本 |
310,989 |
|
509,162 |
|
(198,173 |
) |
(38.92 |
)% |
||||
| 毛利 |
2,148,113 |
|
1,410,227 |
|
737,886 |
|
52.32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299,615 |
|
438,603 |
|
(138,988 |
) |
(31.69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484,955 |
|
707,487 |
|
(222,532 |
) |
(31.45 |
)% |
||||
| 研发费用 |
30,881 |
|
60,671 |
|
(29,790 |
) |
(49.10 |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152,108 |
|
6,442 |
|
145,666 |
|
2,261.19 |
% |
||||
| 营业收入 |
1,180,554 |
|
197,024 |
|
983,530 |
|
499.19 |
% |
||||
| 利息收入 |
1,590 |
|
263 |
|
1,327 |
|
504.56 |
% |
||||
| 利息支出 |
|
(194 |
) |
194 |
|
(100.00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575 |
) |
(7,083 |
) |
6,508 |
|
(91.88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合计 |
1,015 |
|
(7,014 |
) |
8,029 |
|
(114.47 |
)% |
||||
| 税前收入 |
1,181,569 |
|
190,010 |
|
991,559 |
|
521.85 |
%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329,527 |
|
(1,288 |
) |
330,815 |
|
(25,684.39 |
)% |
||||
| 净收入 |
852,042 |
|
191,298 |
|
660,744 |
|
345.40 |
% |
||||
收入
销售收入由以下部分组成:
| 结束的那些年 |
改变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金额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302,505 |
12 |
% |
334,419 |
17 |
% |
(31,914 |
) |
(10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346,240 |
14 |
% |
647,416 |
34 |
% |
(301,176 |
) |
(47 |
)% |
||||||
| 特许经营费 |
1,810,357 |
74 |
% |
937,554 |
49 |
% |
872,803 |
|
93 |
% |
||||||
| 金额 |
2,459,102 |
100 |
% |
1,919,389 |
100 |
% |
539,713.00 |
|
28 |
% |
||||||
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 结束的那些年 |
改变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金额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45,770 |
15 |
% |
54,282 |
11 |
% |
(8,512 |
) |
(16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96,015 |
31 |
% |
318,733 |
62 |
% |
(222,718 |
) |
(70 |
)% |
||||||
| 特许经营费 |
169,204 |
54 |
% |
136,147 |
27 |
% |
33,057 |
|
24 |
% |
||||||
| 金额 |
310,989 |
100 |
% |
509,162 |
100 |
% |
(198,173 |
) |
(39 |
)% |
||||||
毛利由以下部分组成:
| 结束的那些年 |
改变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金额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256,735 |
12 |
% |
280,137 |
20 |
% |
(23,402 |
) |
(8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250,225 |
12 |
% |
328,683 |
23 |
% |
(78,458 |
) |
(24 |
)% |
||||||
| 特许经营费 |
1,641,153 |
76 |
% |
801,407 |
57 |
% |
839,746 |
|
105 |
% |
||||||
| 金额 |
2,148,113 |
100 |
% |
1,410,227 |
100 |
% |
737,886 |
|
52 |
% |
||||||
74
毛利率由以下部分组成:
| 结束的那些年 |
改变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85 |
% |
84 |
% |
1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72 |
% |
51 |
% |
21 |
% |
|||||||||
| 特许经营费 |
91 |
% |
85 |
% |
6 |
% |
|||||||||
| 金额 |
87 |
% |
73 |
% |
14 |
% |
|||||||||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总收入为2,459,102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总收入为1,919,389美元,增加了539,713美元,增幅为28.12%,这主要是由于特许经营费的增加。
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981,835美元减少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648,745美元,减少了333,090美元,降幅为33.93%,这主要是由于与2022财年相比,2023财年新加入的特许经营商数量减少。
产品销售—非加盟商
来自非特许经营商的产品销售收入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334,419美元减少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302,505美元,减少了31,914美元,降幅为10%。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来自非特许经营商的销售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2%和17%。上述减少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初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复发导致非特许经营店的销售额下降。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向非特许经营销售产品的成本为45,770美元,与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54,282美元相比,减少了8,512美元或16%。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向非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成本分别占总收入成本的15%和11%。上述收入成本下降乃产品销售减少所致。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向非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毛利分别占总毛利的12%及20%。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256,735美元和85%。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280,137美元和84%。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向非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毛利率保持相对稳定。
产品销售—加盟商
来自特许经营商的产品销售收入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647,416美元减少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346,240美元,减少了301,176美元,降幅为47%。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来自加盟商的销售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4%和34%。上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3财年新加盟商数量较2022财年减少导致产品销量下降。这是因为新加盟的加盟商在处于培育期时会需要囤积库存,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并在培育期提供缓冲,以减轻初期运营压力。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有46家新签约特许经营商贡献了639,535美元的销售收入,而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这些相同特许经营商的销售额为293,068美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仅有6家新签约特许经营商贡献了49,044美元的销售收入。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向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成本为96,015美元,与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318,733美元相比,减少了222,718美元,降幅为70%。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向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成本分别占总收益成本的31%及62%。上述减少乃来自加盟商的产品销售收入减少所致。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向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毛利分别占总毛利的12%及23%。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年,毛利润和毛利率分别为250,225美元和72%,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年,毛利润和毛利率分别为328,683美元和51%。产品销售毛利率至
75
与2022财年相比,加盟商在2023财年增长了21%,这主要是由于(i)我们在2022财年向46家新加入的加盟商提供了更多的赠品,为128,851美元,而在2023财年向6家新加入的加盟商提供的赠品为10,623美元;以及(ii)在2023年推出了46款毛利率更高的新产品,这为我们在2023财年贡献了66,040美元的销售收入和56,577美元的毛利润。
特许经营费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特许使用费总收入为1810357美元,特许使用费成本为169204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分别为937554美元和136147美元。特许经营费的毛利润在同一年增加了839,746美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来自特许经营费的总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74%及49%。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特许经营费用成本分别占总收入成本的54%及27%。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特许使用费的毛利占总毛利的76%及57%。主要原因是:
加盟商滚存
下表提供了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滚情况: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
3 |
46 |
— |
49 |
||||
| 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49 |
6 |
17 |
38 |
截至2022年10月31日,我们拥有49家加盟商(“2022加盟商”)。截至2023年10月31日,由于(i)与32名特许经营商(“续订特许经营商”)的合同到期时续签;(ii)与17名特许经营商的合同到期时终止;以及(iv)6名新签约特许经营商,我们拥有38名特许经营商。
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收入包括来自(i)2022年特许经营商的收入1,200,789.82美元,(ii)续订特许经营商的收入419,134.72美元,以及(iii)新签约特许经营商的收入190,296.45美元。
我们的特许经营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而确认,通常跨越一年。详见“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收入确认。”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收入较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适当增加93%,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大部分2022年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费是在2023年确认的,因为这些特许经营商自2022年4月开始与我们合作,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特许经营费的平均相应确认不到6个月。
加盟费成本主要包括为加盟商提供的培训服务成本。2023财年的成本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向加盟商提供了更多的海报和宣传视频,以巩固加盟商关系,这导致与2022财年相比产生了额外的成本。毛利主要由于上述收入及加盟费成本变动的综合影响。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为299,615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为438,603美元,减少了138,988美元,降幅为31.69%。减少的主要原因是(i)门店费用和装修费用从2022财年的128,202美元减少到2023财年的49,432美元,减少了78,770美元,原因是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没有新设直营店,而截至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则有2家直营店,2022年,以避免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ii)基于销售收入下降,我们的销售人员奖励减少了39,529美元;(iii)由于我们不断优化营销方法,促销费用从2022财年的22,332美元减少到2023财年的4,560美元,减少了17,772美元。具体地说,我们采用了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融合的新方式,取代了我们之前使用的专属线下销售渠道。
76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为484,955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为707,487美元,减少了222,532美元,降幅为31.45%。减少的主要原因如下:(i)人员工资从2022财年的299,918美元减少到2023财年的165,985美元,减少133,933美元,这主要是受到2023年就业市场严重就业压力的影响;(ii)办公费用从2022财年的64,663美元减少到2023财年的11,018美元,原因是公司在2022财年为大流行防护和预防购买了大量办公用品,并且自大流行在中国于2023财年结束以来大幅减少。
研发费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研发费用为30,881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研发费用为60,671美元,减少了29,790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如下:(i)由于员工人数从2022财年的6人减少到2023财年的4人,研发人员的工资从2022财年的46,508美元减少到2023财年的30,621美元,减少了15,887美元;(ii)相关专利申请费从我们在2022财年提交的6项专利申请的11,964美元减少到我们在2023财年提交的2项专利申请的260美元,减少了11,704美元。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预期信用损失备抵源于应收账款备抵和应收加盟商贷款备抵,基于过往收款经验、当前经济状况、未来经济状况和公司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截至2023年10月31日,应收账款和特许经营人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为152,108美元,较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6,442美元增加145,666美元,增幅为2261.19%。
应收账款备抵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5,833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90,504美元,增加了84,671美元,主要是由于(i)与我们的业务扩张有关的应收账款余额从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125,045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452,237美元;以及(ii)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的变化,具体而言,截至2022年10月31日,我们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少于一年,而截至2023年10月31日,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为67,082美元。
特许经营商应收贷款备抵从2022年10月31日的零美元增加到2023年10月31日的62,602美元,增加了62,602美元,主要是由于两家特许经营商因财务困难而延迟支付61,744美元,其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仅收回16,465美元。由于管理层认为应收加盟商贷款账龄在三个月以内,相对较短,且不存在违约指标,因此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未计提应收加盟商贷款备抵。
利息收入(费用)
利息收入和银行收入主要来自银行转账手续费和存款利息冲抵。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利息收入(支出)分别约为1590美元和69美元。
所得税费用(收益)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福利)分别约为329,527美元和(1,288)美元。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一般须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关于实施相关年度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适用20%优惠税率的园区河江苏、园区河上海和新展除外。
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所得税优惠经以下调整:(i)由于抵消了前几年的191006美元的税收损失,所得税费用减少了41,151美元;(ii)由于研发费用的超额扣除影响,所得税费用减少了8,555美元;(iii)由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可获得的20%的优惠税率,减少了8,517美元;由于不可扣除费用47,164美元的影响,所得税费用增加了9,432美元,部分抵消了这一影响。
77
截至10月31日的财年所得税费用,2023年经以下调整:(i)所得税费用减少13,767美元,因为抵消了以前年度的税收损失50,630美元;(ii)由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3,160美元的影响,所得税费用减少4,632美元;(iii)由于不可扣除费用193,168美元的影响,所得税费用增加48,158美元;(iv)所得税费用增加4,375美元,因为Park Ha江苏和Park Ha上海享受20%的优惠税率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录得净亏损。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852,042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为191,298美元,增加了660,744美元或345.40%。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运营业绩的关键组成部分,以美元和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计算。
| 截至六个月 |
改变 |
||||||||||
| 2024 |
2023 |
金额 |
%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收入,净额 |
852,928 |
|
1,371,587 |
(518,659 |
) |
(37.81 |
)% |
||||
| 收入成本 |
98,109 |
|
125,017 |
(26,908 |
) |
(21.52 |
)% |
||||
| 毛利 |
754,819 |
|
1,246,570 |
(491,751 |
) |
(39.45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157,733 |
|
155,686 |
2,047 |
|
1.31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452,098 |
|
282,534 |
169,564 |
|
60.02 |
% |
||||
| 研发费用 |
20,083 |
|
17,168 |
2,915 |
|
16.98 |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32,537 |
|
116,330 |
(83,793 |
) |
(72.03 |
)% |
||||
| 营业收入 |
92,368 |
|
674,852 |
(582,484 |
) |
(86.31 |
)% |
||||
| 利息收入 |
1,051 |
|
616 |
435 |
|
70.62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133 |
) |
2,036 |
(2,169 |
) |
(106.53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918 |
|
2,652 |
(1,734 |
) |
(65.38 |
)% |
||||
| 税前收入 |
93,286 |
|
677,504 |
(584,218 |
) |
(86.23 |
)%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44,386 |
|
177,708 |
(133,322 |
) |
(75.02 |
)% |
||||
| 净收入 |
48,900 |
|
499,796 |
(450,896 |
) |
(90.22 |
)% |
||||
下表汇总了我们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按收入流划分的收入:
收入
销售收入由以下部分组成:
| 截至六个月 |
改变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金额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164,958 |
19 |
% |
130,801 |
9 |
% |
34,157 |
|
26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136,000 |
16 |
% |
94,418 |
7 |
% |
41,582 |
|
44 |
% |
||||||
| 特许经营费 |
551,970 |
65 |
% |
1,146,368 |
84 |
% |
(594,398 |
) |
(52 |
)% |
||||||
| 金额 |
852,928 |
100 |
% |
1,371,587 |
100 |
% |
(518,659 |
) |
(38 |
)% |
||||||
78
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六个月 |
改变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金额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11,764 |
12 |
% |
19,935 |
16 |
% |
(8,171 |
) |
(41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28,460 |
29 |
% |
20,724 |
17 |
% |
7,736 |
|
37 |
% |
||||||
| 特许经营费 |
57,885 |
59 |
% |
84,358 |
67 |
% |
(26,473 |
) |
(31 |
)% |
||||||
| 金额 |
98,109 |
100 |
% |
125,017 |
100 |
% |
(26,908 |
) |
(22 |
)% |
||||||
毛利由以下部分组成:
| 截至六个月 |
改变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金额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153,194 |
20 |
% |
110,866 |
9 |
% |
42,328 |
|
38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107,540 |
15 |
% |
73,694 |
6 |
% |
33,846 |
|
46 |
% |
||||||
| 特许经营费 |
494,085 |
65 |
% |
1,062,010 |
85 |
% |
(567,925 |
) |
(53 |
)% |
||||||
| 金额 |
754,819 |
100 |
% |
1,246,570 |
100 |
% |
(491,751 |
) |
(39 |
)% |
||||||
毛利率由以下部分组成:
| 截至六个月 |
改变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93 |
% |
85 |
% |
8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79 |
% |
78 |
% |
1 |
% |
|||||||||
| 特许经营费 |
90 |
% |
93 |
% |
(3 |
)% |
|||||||||
| 金额 |
88 |
% |
91 |
% |
(3 |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为852,928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为1,371,587美元,减少了518,659美元,即38%,这主要是由于特许经营费的减少。
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225,219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300,958美元,增加了75,739美元,增幅为33.63%,这主要是由于在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推出了新产品。
产品销售—非加盟商
来自非特许经营商的产品销售收入增加了34,157美元,增幅为26%,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30,801美元增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64,958美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非特许经营商的销售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9%及9%。上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内推出了新产品,例如精油,以及专门为精致眼部护理定制的旗舰产品和套装,增加了44,513美元,但由于旧产品的收入减少,减少了13,608美元,部分抵消了这一增加。
收入成本—向非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产品销售至非特许经营的成本为11,764美元,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9,935美元相比,减少8,171美元或41%。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向非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成本分别占总收益成本的12%及16%。上述收益成本下降主要由于(i)于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推出毛利较高的新产品,例如精油,以及专为精致眼部护理量身打造的旗舰产品和套装;及(ii)旧产品的毛利率因淘汰多余包装而增加。
79
毛利及毛利率—非加盟商
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向非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毛利分别占总毛利的20%及9%。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153,194美元和93%。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110,866美元和85%。上述毛利率增加乃主要由于如上文所述,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产品销售至非专营成本下降所致。
产品销售—加盟商
来自特许经营商的产品销售收入增加了41,582美元,增幅为44%,从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94,418美元增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36,000美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加盟商的销售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6%及7%。上述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新产品的推出,产品销售额增加了60,507美元。
收入成本—对加盟商的产品销售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向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成本为28,460美元,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20,724美元相比,增加了7,736美元,即37%。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向加盟商销售产品的成本分别占总收益成本的29%及17%。上述增长与加盟商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相一致。
毛利及毛利率—加盟商
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向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毛利分别占总毛利的15%及6%。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107,540美元和79%,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73,694美元和78%。毛利率保持相对稳定。
销售—加盟费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特许经营费总收入为551,970美元,特许经营费成本为57,885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分别为1,146,368美元和84,358美元。同期特许经营费毛利减少567,925美元。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特许经营费的总收益分别占总收益的65%及84%。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特许使用费成本分别占总收益成本的59%及67%。主要原因是:
加盟商滚存
下表提供了我们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滚情况: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
| 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
49 |
5 |
3 |
51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
38 |
5 |
— |
43 |
截至2023年4月30日,我们有51家加盟商。截至2024年4月30日,我们有43家加盟商。
我们的特许经营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而确认,通常跨越一年。详见“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收入确认”。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益包括来自(i)2022年特许经营商的收益1,043,488美元,(ii)5个新签约特许经营商的收益98,608美元,以及(iii)7个续订特许经营商的收益4,272美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入包括来自(i)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38家现有特许经营商的收入541,887美元,以及(ii)5家新签约特许经营商的收入10,083美元。
80
加盟费的减少归因于加盟商总数的减少。我们的特许经营费减少了594,398美元,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146,368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551,970美元。我们的加盟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区域店、皮肤管理中心店、单体店。我们根据每一层收取不同的加盟费。区域店的特许经营费为每年人民币200万元(约合278730美元),皮肤管理中心店为每年人民币55万元(约合76650美元),单店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约合13936美元)。2023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新增区域门店加盟商1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1家、单店加盟商4家,同时单店加盟商减少14家。此外,在此期间,几家区域门店加盟商/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要求将其加盟协议修改为单店加盟协议。导致2家区域门店加盟商转为单店加盟商,3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转为单店加盟商,导致加盟费下降。加盟商数量减少主要源于:(1)由于业务表现不佳或受后新冠疫情消费者降档影响的市场状况,七家加盟商没有与我们续签特许经营协议;(2)我们终止了与七家加盟商的特许经营协议,因为他们不遵守协议条款,例如,销售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产品。因此,我们来自区域商店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费减少了233,082.23美元,即51%,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453,160美元降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220,077.77美元。我们来自皮肤管理中心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费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440,148美元减少300,208.48美元,或68%,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39,939.52美元。我们来自单店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费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253,060美元减少61,107.22美元,或24%,至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91,952.78美元。
我们提供一定的现金补贴,以鼓励续订和吸引新的加盟商,但我们不提供加盟费折扣。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我们向三家区域门店加盟商提供了金额为人民币1,080,000元的现金补贴,占区域门店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18%。我们向十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占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9%。
收入成本—特许经营费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产品销售至非特许经营的成本为57,885美元,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84,358美元相比,减少26,473美元或31%。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向非特许经营商销售产品的成本分别占总收益成本的59%及67%。上述收入成本下降主要是由于为加盟商提供的培训服务成本下降。
毛利与毛利率—加盟费
截至2024年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特许经营费毛利分别占总毛利的65%及85%。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494,085美元和90%,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1,062,0 10美元和93%。毛利率略有下降,原因是特许经营收入减少了594,398美元,降幅为52%,而特许经营成本减少了26,473美元,同比下降31%。由于营收降幅高于成本降幅,毛利率有所下降。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为157,733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为155,686美元,增加了2,047美元。
81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为452,098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为282,534美元,增加163,989美元或60%。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i)Auditor为拟议上市提供的专业服务增加了131,721美元;(ii)由于我们在2023年11月的团队建设而增加了15,833美元。
研发费用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研发费用为20,083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研发费用为17,168美元,增加了2,915美元。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预期信用损失备抵源于对应收账款和应收加盟商贷款的备抵,基于过去的收款经验、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的经济状况以及公司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应收账款和特许经营商贷款信用损失为32,537美元,较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116,330美元减少83,793美元或72%。
应收账款备抵从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90,504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116,084美元,增加了25,580美元,增幅为28%。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发生变化,具体而言,181-365天之间的账龄从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54,412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161,0 0 1美元;
特许经营商应收贷款备抵从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62,602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70,258美元,增加了7,656美元或12%。主要原因是一家加盟商因资金困难延迟支付45573美元。该笔款项截至2023年10月31日账龄超过1年但不足1.5年,截至2024年4月30日尚未偿还借款且账龄已超过1.5年。因此,截至2024年4月30日,该金额已全部减值。导致应收加盟商贷款备抵增加。
利息收入(费用)
利息收入和银行收入主要来自银行转账手续费和存款利息冲抵。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利息收入(支出)分别约为1051美元和616美元。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费用分别约为44,386美元和177,708美元。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一般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关于实施有关年度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20%的优惠税率的园区河江苏、园区河上海除外。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开支经以下因素调整:(i)因结转亏损增加39495美元而导致所得税开支增加7899美元;(ii)因研发开支加计扣除影响而导致所得税开支减少3013美元15063美元;及(iii)增加2706美元,因为Park Ha江苏和Park Ha上海享有20%的优惠税率,并在截至4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净亏损,2024.;由于不可扣除费用54,459美元的影响,所得税费用增加13,472美元部分抵消。
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开支经(i)所得税开支减少12,871美元,因抵销以往年度的税项亏损74,171美元及结转亏损增加28,358美元;(ii)所得税开支减少2,575美元,因研发开支加计扣除影响12,876美元;及(iii)增加2,809美元,因Park Ha Jiangsu及Park Ha Shanghai享有20%的优惠税率,并于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净亏损。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为48,900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净收入为499,796美元,减少450,896美元或90%。
82
营运资金和资本资源
截至2024年4月30日,我们的现金为931,966美元,而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为1,033,634美元。公司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需求主要来自股东的股权出资和经营现金流。需要现金来支付存货、工资、销售费用、房租、所得税、其他经营费用。所有现金都位于中国。
虽然公司管理层相信营运产生的现金将足以应付公司的正常营运资金需求,但其偿还流动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未来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变现流动资产。管理层考虑了历史经验、经济状况、美容行业趋势、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以及存货变现情况。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层认为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义务,因为它们将在财务报告日期起至少12个月后到期。然而,并不能保证管理层的计划一定会成功。有许多因素可能发生并导致公司的计划达不到要求,例如中国的新冠疫情、经济状况、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定价以及我们供应商的持续支持。如果未来经营现金流和其他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其预期的扩张计划,出售资产,收购额外的债务或股权资本,或对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再融资。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财政年度的现金流数据:
| 结束的那些年 |
||||||||
| 2023 |
2022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126,537 |
|
$ |
1,442,306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023,419 |
|
|
(1,547,610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
|
(676,925 |
) |
|
669,652 |
|
||
| 现金净增加额 |
|
473,031 |
|
|
564,348 |
|
||
| 外币折算的影响 |
|
(14,108 |
) |
|
(62,323 |
) |
||
| 现金–期初 |
|
574,711 |
|
|
72,686 |
|
||
| 现金–期末 |
$ |
1,033,634 |
|
$ |
574,711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26,537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442,306美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合同负债减少2161567美元;(二)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365507美元;(三)应付税款355231美元;(四)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应收账款增加导致应收账款增加249962美元。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023419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1547610美元。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增加主要是由于偿还了授予加盟商的加盟商贷款。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676925美元,而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669652美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是由于向关联方的还款。
83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现金流数据:
| 截至六个月 |
||||||||
| 2024 |
2023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31,286 |
|
$ |
(29,577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77,671 |
) |
|
1,287,985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7,001 |
|
|
(610,826 |
) |
||
| 现金净(减少)增加额 |
|
(109,384 |
) |
|
647,582 |
|
||
| 外币折算的影响 |
|
7,716 |
|
|
33,634 |
|
||
| 现金–期初 |
|
1,033,634 |
|
|
574,711 |
|
||
| 现金–期末 |
$ |
931,966 |
|
$ |
1,255,927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31286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29577美元。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合同负债增加875535美元,(二)应付账款减少234700美元;(三)应收账款减少228903美元;(四)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247098美元,以及(五)应付税款减少171185美元。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177,671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287,985美元。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减少主要是由于加盟商偿还贷款减少。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37001美元,而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610826美元。筹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减少主要是由于偿还关联方款项减少。
非现金租赁费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我公司有两家直营门店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资产和负债使用权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利率,或(如果有的话)租赁中隐含的利率。公司主要根据其在中国的租赁期限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贷款利率,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财政年度分别约为3.73%和4.30%。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896美元和32902美元。
租赁费及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构成如下:
| 对于 |
对于 |
|||||
| 租赁成本 |
|
|
||||
| 经营租赁成本 |
$ |
45,896 |
$ |
32,902 |
||
|
|
|
|||||
| 其他信息 |
|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44,654 |
$ |
33,032 |
||
84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加权平均租期及折现率如下: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经营租赁(年) |
1.54 |
|
1 |
|
||
| 平均贴现率–经营租赁 |
3.73 |
% |
4.3 |
% |
||
租赁相关资产负债表补充信息如下:
| 对于 |
对于 |
|||||
| 经营租赁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31,864 |
$ |
27,795 |
||
|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21,970 |
$ |
26,194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9,492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31,462 |
$ |
26,914 |
||
未贴现的最低未来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截至10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4 |
22,696 |
|
|
| 2025 |
9,624 |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32,320 |
|
|
| 减去推算利息 |
(858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31,462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自营门店有两项经营租赁。除该等租约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为期一年的租约。初始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不记入资产负债表。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起始日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
本期租赁相关的租赁费用和补充现金流信息构成如下:
| 截至六个月 |
||||||
| 2024 |
2023 |
|||||
| 租赁成本 |
|
|
||||
| 经营租赁成本 |
$ |
11,652 |
$ |
26,277 |
||
|
|
|
|||||
| 其他信息 |
|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12,092 |
$ |
27,168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10月31日,加权平均租期及折现率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经营租赁(年) |
1.23 |
|
1.54 |
|
||
| 平均贴现率–经营租赁 |
3.72 |
% |
3.73 |
% |
||
85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与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经营租赁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20,993 |
$ |
31,864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15,716 |
$ |
21,970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4,438 |
|
9,492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20,154 |
$ |
31,462 |
||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截至4月30日止年度, |
|||
| 2024年剩余 |
10,861 |
|
|
| 2025 |
9,686 |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20,547 |
|
|
| 减去推算利息 |
(393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20,154 |
|
|
信用风险集中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存款没有联邦保险。据此,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未投保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公司并无在该等帐目中出现任何亏损,并相信其并无面临重大信贷风险。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客户相关的集中风险。未能维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替代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占公司营收10%及以上的客户包括:
| 截至六个月 |
已结束的年度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营收比例 |
|
|
|
||||||||
| 客户G |
14 |
% |
9 |
% |
10 |
% |
— |
||||
| 客户F |
15 |
% |
8 |
% |
10 |
% |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10%及以上的客户构成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 |
|
|
|
||||||
| 客户A |
34 |
% |
16 |
% |
18 |
% |
|||
| 客户B |
13 |
% |
9 |
% |
10 |
% |
|||
| 客户C |
— |
% |
11 |
% |
24 |
% |
|||
| 客户D |
6 |
% |
4 |
% |
13 |
% |
|||
| 客户e |
5 |
% |
3 |
% |
11 |
% |
|||
| 客户F |
— |
% |
18 |
% |
— |
% |
|||
| 客户G |
— |
% |
17 |
% |
— |
% |
|||
| 客户H |
17 |
% |
— |
% |
3 |
% |
|||
| 客户I |
13 |
% |
— |
% |
1 |
% |
|||
86
占公司采购量10%及以上的供应商包括:
| 截至六个月 |
已结束的年度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2023 |
2022 |
|||||||||
| 占公司采购的百分比 |
|
|
|
|
||||||||
| 供应商A |
19 |
% |
9 |
% |
7 |
% |
— |
|
||||
| 供应商b |
16 |
% |
8 |
% |
9 |
% |
— |
|
||||
| 供应商C |
12 |
% |
6 |
% |
5 |
% |
— |
|
||||
| 供应商D |
10 |
% |
2 |
% |
3 |
% |
1 |
% |
||||
| 供应商e |
6 |
% |
2 |
% |
2 |
% |
11 |
% |
||||
| 供应商F |
— |
|
61 |
% |
58 |
% |
36 |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10%及以上的供应商构成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 |
|
|
|
||||||
| 供应商e |
— |
|
6 |
% |
10 |
% |
|||
| 供应商F |
— |
|
63 |
% |
39 |
% |
|||
| 供应商G |
23 |
% |
7 |
% |
19 |
% |
|||
| 供应商H |
25 |
% |
— |
|
— |
|
|||
| 供应商I |
12 |
% |
3 |
% |
— |
|
|||
| 供应商J |
25 |
% |
— |
|
— |
|
|||
合同责任
合同负债包括来自客户的垫款,与每个报告期末未履行的履约义务有关,包括销售美容产品和器械预收客户的现金付款以及未赚取的特许经营费。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公司来自客户押金和未赚取特许经营费的预付款分别为131,952美元和250,549美元。
趋势信息
除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合理地对我们的净收入、持续经营业务收入、盈利能力、营运资金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将导致所报告的可能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表外安排
除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确保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其股份挂钩并分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在其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这些资产为这些实体提供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为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从事租赁、对冲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我们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是基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这要求我们做出影响我们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的估计和假设,在合并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并披露财务报告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最重要的估计和假设包括评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我们继续评估
87
这些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估计和假设。我们依赖这些评估作为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程度。我们认为,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键会计政策反映了编制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更重要的判断和估计。
以下关键会计政策依赖于假设和估计,并在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
信贷损失
2023年1月1日,我们采用修正后的追溯过渡法,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将已发生损失减值方法替换为预期损失方法,称为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方法。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要求实体使用信用损失备抵确认其对受影响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并要求考虑范围更广的合理和可支持的信息,以告知信用损失估计。采用ASU2016-13并未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我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细目的应收账款、应收加盟商贷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其他应收款属于ASC主题326的范围。我们采用滚动率法对应收账款和应收加盟商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在存在类似风险特征的情况下进行集合计量。滚动利率法按拖欠阶段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分层,并使用历史滚动利率以一年的增量向前预测。在模拟的每一年中,应收账款上的损失被捕获,结束的拖欠分层作为下一次迭代的起点。这一过程每年滚动一次。然后将为每个拖欠阶段计算的损失率应用于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管理层针对当前状况和对经济状况的预测,调整以滚动比率法确定的备抵。对于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其他应收款,我们采用损失率法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单项评估。在确定损失率时,我们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包括历史经验、债务人的信用程度、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向债务人催收能力的因素。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应收款不太可能收回时,我们也提供了备抵的具体规定。
预期信用损失计入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在所有催收应收账款的尝试均告失败后,应收账款将从备抵中注销。应收账款、应收加盟商贷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视需要按原金额减去信用损失准备后确认和列账。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金分别为116084美元、90504美元和5833美元,向特许经营商贷款信用损失准备金分别为70258美元、62602美元和零美元,应收关联方和其他应收款信用损失准备金分别为零美元、零美元和零美元。
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美国和全球整体经济状况的恶化,包括长期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国家或全球经济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利率上升、资本市场的可用性、能源的可用性和成本(包括燃油附加费)、流行病和公共卫生危机(包括新冠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军事冲突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状况的措施的影响。此类情况的影响可能会以客户基础和/或我们的客户费用减少的形式传递给我们的业务,因为整个行业的费用可能会减少和/或我们的供应商可能会面临转移成本的经济压力。
88
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
最近州政府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商业活动进行干预,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根据新办法,中国将加强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监管,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证券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中国还将检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控制杠杆。网信办还对在美国上市的几家科技巨头进行了网络安全调查,重点是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企业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运营和商业利益在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并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将受到影响,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89
90
91
我们的业务包括以下部分:
一、新展负责面向目标客户的护肤品体验式营销。门店美容师通过电话、微信一对一拜访的方式进行新展的售后服务,让顾客在购买后的第一天、第三天、第七天都有机会对购买情况进行复核。我们认为,这提振了客户对产品的信心,并鼓励未来的购买。
ii.新站还对加盟商进行管理。其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商订立特许经营商协议,并经营直营门店。除了Park Ha江苏直营的两家门店外,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我们在中国分别有43家、38家和49家加盟商,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有2家、2家和4家加盟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运营。XinZhan已与该等以不同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经营店铺的特许经营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每名该等特许经营商可保留现有店铺名称,而无须将店铺名称更改为“Park Ha”。截至2024年4月30日,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商在内的门店大多位于中国各省的一、二、三线城市,包括安徽省、江苏省、海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贵州省、陕西省、四川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和广东省。
iii.Park Ha Shanghai作为培训中心,我们为在我们的加盟店工作的员工提供培训。我们还与第三方培训机构合作,为我们的员工提供更专业的培训。
我们的核心运营模式帮助我们高效、快速地建立和扩展了我们成功的品牌和产品。
我们的特许经营模式
我们的特许经营制度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XinZhan与其特许经营商订立特许经营协议,据此,特许经营商获准在特定地理区域以品牌名称“Park Ha”开设和经营门店。XinZhan已与该等以“Geni”或“歌妮”品牌经营店铺的特许经营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各该等特许经营商可保留现有店铺名称,而无须将店铺名称更改为“Park Ha”。以“Geni”或“歌妮”品牌经营的加盟商销售“Park Ha”品牌及其他第三方品牌的产品,须经信展许可。Park Ha Shanghai每月为每个加盟商的美容师提供培训。培训课程包括皮肤生理学、“Park Ha”产品理论、门店运营技能、门店标准化使用手册、采购和门店管理。每月培训结束后,对这些美容师进行考核。Park Ha Shanghai还为加盟商提供培训课程,主题包括行业趋势、客户开发技能、新品发布等。
我们利用抖音、美业观察和beautydata.ai(美妆行业网站)、百度网络广告等多种渠道,发布突出加盟商优惠价格的广告,吸引潜在的加盟商。运营子公司参加美容行业展览和活动,例如中国美容博览会,在那里我们介绍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与潜在的加盟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一些现有的加盟商也通过向我们介绍潜在的加盟商,成为“公园哈”品牌的推广者。此外,运营子公司定期在实体门店组织加盟推广活动,以吸引潜在加盟商。
XinZhan有权获得每年10万元、55万元或200万元的特许经营费,具体金额取决于特许经营权的规模,应在特许经营协议执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在其后的每个执行周年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为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如发现加盟商违反约定,新展有权因故终止加盟协议。加盟商可通过向新站提出书面同意申请,因经营原因提前终止加盟协议。
我们的加盟商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区域门店、皮肤管理中心门店、单体门店。我们根据每一层收取不同的加盟费。区域门店的加盟费为每年人民币200万元(约合278730美元),皮肤管理中心为每年人民币55万元(约合76650美元),单店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约合13936美元)。
92
此外,我们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续签并全额支付特许经营费后的两周内向我们的区域门店特许经营商和皮肤管理中心特许经营商提供现金补贴等激励措施。我们还要求我们的加盟商将现金补贴仅用于装修和广告宣传用途。我们不向我们的加盟商提供任何折扣。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我们向三家区域门店加盟商提供了金额为人民币1,080,000元的现金补贴,占区域门店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18%。我们向十家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提供现金补贴,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占皮肤管理中心加盟商加盟费总额的9%。
| 加盟商类型 |
年度特许经营费 |
现金补贴 |
面积 |
笔记 |
||||
| 区域门店 |
人民币200万元(约合278730美元) |
人民币36万元 |
200平方米 |
属地独占性和比单店更广泛的商品种类 |
||||
| 皮肤管理中心 |
人民币550000元(约合76650美元) |
人民币5万元 |
200平方米 |
产品种类比单店更多 |
||||
| 单店 |
人民币10万元(约合13936美元) |
不适用 |
50平方米 |
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的加盟商分别为43家、38家和49家,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有两家、两家和四家特许经营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经营,其中两家在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终止了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2023财年加盟商数量的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一些加盟商在中国严格的新冠疫情封锁措施下无法维持其业务运营,这些措施随后被取消,我们认为不太可能对我们未来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
研究与开发
朴河江苏是我们的研发中心。此外,我们还与位于中国江苏省的公立大学江南大学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合作进行研发。根据江苏普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译“朴河江苏”)与江南大学的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技术服务协议,江南大学以人民币20,000元(约合3,125美元)的代价,承揽协助朴河江苏研发用于未来新产品开发的蛋白质微生物活性监测系统(“在研项目”)。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根据江南大学协议条款支付人民币10,000元。此外,江南大学协议规定,Park Ha江苏和江南大学应以50比50的比例共同拥有在履行江南大学协议期间开发的所有有形材料、信息和数据中所有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并且Park Ha江苏应拥有根据江南大学协议使用任何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江南大学尚未公布该研究项目的任何发现或结果,且至今未产生任何知识产权。江南大学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不打算续签江南大学协议。然而,如果我们不与江南大学续签协议,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研发管道不会出现中断,并且我们仍然可以获得在江南大学协议期限内开发的知识产权、数据或研究成果。此外,我们无法保证,如果不续签江南大学协议,我们的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竞争力和声誉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下文载列的是江南大学协议的重要条款:
| 付款条件 |
朴河江苏应分两期向江南大学支付总额为人民币20,000元(约合3,125美元)的服务费:(i)第一期付款人民币10,000元(约合1,563美元)应在协议执行后15天内支付;(ii)第二期付款人民币10,000元(约合1,563美元)应在研究项目全部完成后支付,令朴河江苏满意。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根据江南大学协议条款支付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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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
朴河江苏和江南大学应以50-50的比例共同拥有在履行江南大学协议期间开发的所有有形材料、信息和数据中所有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益。Park Ha江苏将拥有根据江南大学协议使用任何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
|
| 保密 |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后继续有效,自2022年5月17日起为期三(3)年,除非因Park Ha江苏未能及时付款而提前终止协议。“保密信息”是指需要保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信息。将承担保密义务的个人,由双方签字确定确认。 |
|
| 合同期限 |
该协议于2022年5月17日开始生效,并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除非根据江南大学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 |
|
| 终止 |
如果Park Ha江苏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到期日支付款项,则协议可能随时终止,江南大学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立即支付Park Ha江苏根据江南大学协议所欠的所有未偿还款项。 |
|
| 争议解决 |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善意协商、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争议认定。 |
我们的销售和市场营销
我们寻求在中国打造一个行业领先的美妆市场平台。2021年起,我们采取加盟连锁体系,对自有门店进行补充。我们为我们的加盟商提供培训,为加盟商提供稳定的供应链以及地理位置和市场竞争的统一指导策略。
我们相信,我们的解决方案在中国美容市场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CTO均在该行业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并在接触潜在客户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此外,我们通过始终如一的高质量产品在客户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由于我们在中国的声誉,我们也收到潜在客户的咨询请求和优惠。
此外,我们采取了数字化战略,以更好地与客户互动,通过在线社区推广我们的产品。这包括推出VR产品试验、在线直播销售和社交应用广告。自2020年起,“朴哈”品牌在包括抖音、RED、微信视频在内的国内多个热门短视频平台建立了自己的公众号,推动了其在中国美妆行业和消费者中的热度。自2022年起,“朴哈”品牌在抖音上线直播频道,通过直播活动推广产品。通过直播带货和前沿营销渠道直接与消费者互动,提供即时和定制化的内容接入,“朴哈”品牌打造了一种营销模式,旨在在中国美妆消费者中发挥实效。为了更好地推广我们的产品,我们提供增值服务,在门店免费试用面部护理,我们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我们产品的客户提供30至45分钟的面部护理课程。此类会议旨在教育我们的客户了解使用我们产品的最佳方式。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由于几个竞争优势,我们为持续增长做好了准备:
一种创新的社会化营销模式
我们通过社会化营销模式,成功建立了区域品牌效应。我们帮助我们的加盟商组织当地的沙龙活动,建立产品体验模型,在推广时提供奖励,并利用我们的互联网推广,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将客户吸引到我们值得信赖的社区。这反过来又吸引了更多的加盟商。
94
通过社会化营销触达潜在客户,运营子公司通过微信平台举办基于兴趣的社区虚拟活动,连接社区内对护肤品或知识感兴趣的人。运营子公司根据客户的护肤需求推广我们的产品。我们的社交营销模式旨在通过社区活动触及对我们产品感兴趣的精准目标用户群体,从而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我们产品的欲望。由于这种营销是在住宅社区内进行的,从长远来看,我们发现更容易通过社区活动与目标客户建立密切联系,我们相信这会增强我们的长期客户忠诚度。
稳定的供应链体系
我们的供应商位于中国的广州、上海、浙江省、江苏省。我们用于产品配方的配料由国际和国家大型原料公司提供。我们还对产品包装所用原材料进行功能测试和兼容性测试,以确保配料质量。我们进行供应商走访和验厂,检查他们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可靠。
强大且多元化的管理团队
我们的创始人在各个行业都有丰富的经验,包括美妆、时尚、零售、互联网行业。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CTO均在该行业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并在接触潜在客户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我们相信,他们的经验,加上他们对美容行业的深刻理解以及他们的热情和决心,使他们成为有效的商业领袖。他们坚定地致力于我们的使命和以客户为导向的方式,帮助更多的客户解决皮肤问题。
风险和挑战
与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品牌发展相关的复杂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营销工作的高成本、来自同类业务的激烈竞争,以及我们是否能够有效地监督我们的加盟商的日常运营,等等。我们的管理团队已确定以下是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和挑战:
1.护肤品行业竞争激烈。我们在护肤品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我们认为,为了吸引新的加盟商和投资者,建立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并使自己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至关重要。此外,消费者往往对他们熟悉和信任的品牌更加忠诚。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将加强我们在消费者眼中的信誉,从而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更高的重复购买机会。
2.资源有限,建设和维护稳健的供应链基础设施面临巨大挑战。作为一家快速增长、经营历史有限的公司,我们的资源有限,在建设和维护稳健的供应链基础设施以高效响应消费者需求方面面临巨大挑战。我公司存在与供应商相关的集中风险。因此,由于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我们面临供应链中断的风险增加。我们认为,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的关键在于与我们现有的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关系,确保我们的供应商在满足我们的质量、数量和交付要求方面的一致性,以及使我们的供应商多样化。
3.保持产品一致性和质量方面的挑战。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产品的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消费者对我们产品中使用的成分的任何信心损失,无论是与产品污染或产品安全或质量故障有关,实际的或感知的,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成分或成分的不当混合,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其他产品。
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40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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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增长策略
加强自有产品开发
我们计划扩大与科研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开发新的护肤原料和产品。我们还计划扩大对现有客户的服务范围,并通过不断对研发进行重大投资来获取新客户。我们将通过我们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和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未来主要专注于小分子多肽水合渗透技术的开发,以及提供其他解决皮肤水分流失问题的产品和技术。
加紧我们的训练实践
我们计划在中国内陆和中国西部省份,如贵州省和宁夏省开设提供美容行业知识的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培训学校的宗旨将是为我们的加盟商员工提供专业培训。我们目前在直营店有十一名员工,并鼓励我们的加盟商为每家店配备五名左右的员工。
我们还打算成立内部美容治疗培训机构,推进总部现有人才。我们还将建立一套完善的在职培训体系,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提供专业课程和教材,帮助学生取得美容师专业资格证书。
增强我们基于社交媒体的销售和营销能力
我们将继续寻求通过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例如抖音、RED和微信视频来提高品牌知名度,以推广我们的品牌并吸引潜在的未来客户和加盟商。
提升供应链能力
为了满足快速增长的客户需求,Park Ha江苏与更多的第三方制造商合作,以提高产量并缩短等待时间。我们还计划与第三方仓库和配送中心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支持我们的业务。
寻求战略投资、收购等合作
我们计划通过投资孵化产品专利和收购供应链合作伙伴和制造商,评估并有选择地在中国各地的美容行业寻求战略联盟、投资和收购机会,作为我们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未来利润率的长期目标的一部分。
我们的供应商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四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19%、16%、12%及10%。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61%。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58%。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36%及11%。
我们的客户
我们的客户大多数是护肤品行业的加盟商和零售客户。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两名客户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而该等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14%及15%。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没有任何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或以上。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两名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益约10%或以上,而该等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益约10%及10%。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没有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4年4月30日,各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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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商,大多分布在中国各省的一、二、三线城市,包括安徽省、江苏省、海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贵州省、陕西省、四川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天津市、河北省和广东省。
截至2024年4月30日,我们的直营店约有5000名顾客,他们都是零售顾客。我们的产品和创新的数字营销策略主要针对年轻成年人和由白领职业女性组成的中年人。我们目前的首要关注点是居住或工作在商圈2-3公里范围内的女性群体。根据消费调查报告,我们95%的顾客是女性。未来,我们还将推出新品牌,针对所有年龄段的男性群体。
我们的产品
我司子公司朴河江苏通过与生物实验室和供应链系统协作,研发“朴河”品牌护肤全系列产品,将我们的技术和丰富经验转化为高性价比的功能性护肤产品。
我们的产品线从基础的皮肤物理保护、去角质、皮脂膜修复到表面微生态平衡和抗衰老。我们的产品线包括近200种产品,分为18个系列,几乎覆盖了护肤品行业的所有品类。我们的招牌产品“小蓝注射精华液”及系列冻干粉深受消费者好评。我们的产品主要专注于小分子多肽组合物,如棕榈酰五肽-3、棕榈酰三肽-1、乙酰六肽-3、乙酰四肽-5、肌肽等。这些物质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可以激活表皮细胞,为皮肤补充水分和营养,刺激和加速胶原蛋白的合成,传递各种护肤效果。我们的产品不是医用分级产品,没有经过任何医疗监管部门的评估。有关我们产品质量控制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业务—质量控制”。
除某第三方品牌产品“美白祛斑冻干粉”外,我司所有产品均属于《监管规定》界定的“普通化妆品”,有备案要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13页“法规——化妆品相关法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司所有产品在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上市前已完成向NMPA备案。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1 |
PARKHA氨基酸清洁泡沫 |
100ml |
产品含有氨基酸,产生丰富致密的泡沫。温和易清洁,有效清除皮肤污垢的同时保持滋润。添加芽孢杆菌/谷氨酸发酵液滤液,提供顺滑滋养体验,修复粗糙暗沉的肌肤,让它水润、光滑、有弹性。 |
9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 |
SOO YEON清洁MOUSSE |
150ml |
质地柔软细腻,在温和卸妆的同时有效清洁肌肤。补水、易冲洗,让肌肤水润、光滑、容光焕发。 |
198 |
所有皮肤类型 |
97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3 |
PAPKHA纤维蛋白隔离修复乳 |
30ml |
质地清爽不油腻,提供顺滑和水润的感觉。它易于涂抹和混合,不容易晕染或脱落。紧贴肌肤,有效遮掩粗糙瑕疵,提亮肤色,最大限度减少毛孔出现。它使皮肤焕发出光彩和透亮的光泽。 |
10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4 |
Park Ha polypeptide presence |
30ml |
含有棕榈酰五肽-4等特别精选成分,具有修复保湿特性。它强烈修复、紧致、提亮皮肤。丰富滋养的液体质地,在与皮肤接触时舒缓粗糙和细纹,使其显得更光滑,更有光泽。 |
18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5 |
PARK HA聚肽保护性喷雾 |
50毫升 |
它为皮肤提供密集修复,为其补充必要的营养,并改善其水分含量。它有助于修复和舒缓阳光损伤的皮肤,确保皮肤保持细腻稳定的状态。 |
9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6 |
Park Ha完美保湿霜 |
50克 |
有效均匀滋养肌肤,水润容光焕发。保湿锁住水分,同时质地轻盈不油腻。 |
39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7 |
PARKHA AOUA保湿PEPRIDE-Infusion Essence |
2毫升*10瓶 |
含有补水滋养精华,补充肌肤水分和营养,缓解皮肤干燥粗糙。它能抚平和软化肌肤,让肌肤水润容光焕发。 |
397 |
干燥,混合 |
|
98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8 |
PARKHA水性酸透明水 |
120ml |
它包含多种植物性修护精华,给肌肤一种水润清爽的感觉。改善干燥粗糙的皮肤状况,增强皮肤弹性,使皮肤水嫩、水润、光滑、容光焕发。 |
198 |
所有肤质,有提亮需求的顾客 |
|
||||||
| 9 |
PARKHA尼古丁胺透明白奶 |
100ml |
质地轻盈,补充水分,为肌肤提供养分,让它水润而不会觉得粘腻。它修复干燥粗糙的皮肤,产生柔软、光滑、柔嫩的肤色。 |
268 |
所有肤质,有提亮需求的顾客 |
|
||||||
| 10 |
PARKHA NONAPEPTIDE水化霜 |
50克 |
质地细腻柔滑,含有九肽和多种植物提取物,具有修护、保湿、补水等功效。舒缓皮肤干燥、粗糙、无光泽,在紧致肌肤的同时提供清新滋养感,让肌肤水嫩、容光焕发、容光焕发。 |
298 |
所有肤质,有提亮需求的顾客 |
|
||||||
| 11 |
Parkha rejuvenating PEPTIDE essence |
2毫升*10瓶 |
富含甘草、淡果精华等提取物,为肌肤补充水分和营养,提供补水和营养。改善干燥粗糙的皮肤,让皮肤容光焕发、光滑、细腻。 |
499 |
所有肤质,有提亮需求的顾客 |
|
||||||
| 12 |
Park Ha GANODERMA SOOTHING Cream |
50克 |
利用灵芝专利提取技术,纯正浓缩。深层滋养和保护皮肤的粉底,呵护皮肤屏障,带来水润饱满的肤色,同时保持皮肤状态的稳定。 |
298 |
油性,结合到油性皮肤,容易长痘痘的皮肤 |
|
99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13 |
Park Ha Musselrepairing Essence Lotion |
120ml |
含有珍珠精华和多种植物提取物,滋养呵护肌肤。改善皮肤干燥、粗糙、紧致的状态,增加皮肤的水分含量,提供保湿护理,强化皮肤,带来透亮、容光焕发、光彩照人的肤色。 |
199 |
油性,结合到油性皮肤,容易长痘痘的皮肤 |
|
||||||
| 14 |
PARK HA乳糖酸控油血清 |
2毫升*10瓶 |
富含乳糖酸嫩肤精华,改善毛孔粗大、肤质粗糙。它结合了各种植物精华,温和焕活肌肤,平衡肌肤的水分和油脂,促进肤色均匀、容光焕发。 |
459 |
油性,结合到油性皮肤,容易长痘痘的皮肤 |
|
||||||
| 15 |
PARKHA肌肽水 |
120ml |
含有多肽精华,有助于为皮肤补充水分和营养,缓解干燥、粗糙、暗沉。它让皮肤水润、容光焕发、富有弹性。 |
268 |
所有肤质,有抗衰老需求的客户 |
|
||||||
| 16 |
PARKHA杆菌增湿剂 |
100ml |
质地光滑,含有多种植物油脂和多肽精华,修复肌肤,滋润滋养,平衡肌肤,减少细纹出现。它还含有烟酰胺和维生素C,可提亮皮肤,使其容光焕发。 |
298 |
所有肤质,有抗衰老需求的客户 |
|
100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17 |
PARKHA精氨酸紧固霜 |
50克 |
质地光滑细腻,易吸收滋润,含有多肽和维生素E修复精华,提供密集修复和滋养。深层滋润肌肤,改善粗糙无光泽,保持肌肤弹性水润。增强皮肤的美感和光泽。 |
338 |
所有肤质,有抗衰老需求的客户 |
|
||||||
| 18 |
PARKHA抗衰老PEPTIDE本质 |
3ml*10瓶 |
它含有丰富的视黄醇和芽孢杆菌/谷氨酸发酵精华,为皮肤提供水合和营养,给人水润柔顺的感觉。改善皮肤干燥和缺乏光泽。结合多肽精华,紧致紧致肌肤,呈现水柔柔滑、容光焕发的气色。 |
619 |
所有肤质,有抗衰老需求的客户 |
|
||||||
| 19 |
抗衰老升降凝胶 |
18克*10片 |
为皮肤提供水分和营养,修复和恢复皮肤活力,使其柔软、光滑、紧致。 |
339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0 |
酵母和植物提取物面部托纳 |
3ml*10瓶 |
含有改善干燥粗糙皮肤的植物提取物精华,使皮肤水润、细嫩、容光焕发。 |
18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1 |
酵母和植物提取物面层集 |
(3ml + 7g)*10 |
567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2 |
滋润粉 |
30克*20 |
为肌肤补水,细化肌肤质地,让肌肤焕然一新,容光焕发。 |
385 |
所有皮肤类型 |
|
101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23 |
AQUA水化面膜 |
28ml*10P |
富含各种植物提取物和透明质酸钠,有效改善干燥脱水肌肤。这款面膜采用了薄且透气的片子,紧贴皮肤,在提供水分的同时改善干燥皮肤,带来精致滋润的肤色。 |
15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4 |
ACNE清洁茶膜 |
28ml*10P |
轻薄透气的床单紧贴面部,提供水分的同时温和透亮。它含有各种植物提取物,有助于细化毛孔,刷新和清洁皮肤,提高皮肤水分,保持皮肤水润、清爽、光滑、细腻。 |
199 |
容易长痘痘的油性皮肤 |
|
||||||
| 25 |
医用冷敷面膜 |
6件 |
用于生理退烧,冷却身体表面特定区域。 |
26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6 |
举脸式口罩 |
20克*10P |
它含有多种多肽成分,提供滋养、紧致、提亮等功效于一身。它有效补充肌肤必需的营养成分和水分,修复和调理肌肤,让肌肤柔滑水嫩。双钩式耳挂式面膜增强弹性,紧致下巴和脸颊的皮肤,给人紧致丰满的外观。 |
228 |
所有皮肤类型 |
|
102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27 |
PARKHA SHUIGUANG口罩 |
28ml*10P |
含有透明质酸钠、苦参根提取物等成分,为肌肤提供必需的营养和水分,保湿补水,呵护肌肤。改善皮肤的干燥和粗糙,让它水润、容光焕发、触感柔软。 |
15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8 |
Parkha振兴基本面罩 |
6P/盒 |
含有透明质酸钠、苦参根提取物等成分,为肌肤提供必不可少的营养,深层滋养、滋润、保护肌肤。它还具有出色的补水和锁水性能,为皮肤提供密集的补水,改善干燥,让皮肤呈现水润、容光焕发、富有弹性的外观。 |
268 |
所有皮肤类型 |
|
||||||
| 29 |
PARKHA振兴必备眼霜 |
15克 |
含有法国薰衣草提取物、棕榈酸视黄酯、生育酚(维生素E),修复眼周肌肤,改善暗沉,淡化黑眼圈和细纹。滋润眼周肌肤,补充眼周所需的水分和营养,让眼周肌肤水润、容光焕发、紧致、富有弹性。 |
398 |
所有皮肤类型 |
|
103
| 没有。 |
产品 |
标准 |
功能 |
零售 |
目标 |
图片 |
||||||
| 30 |
打发脱毛去除冻干粉 |
(0.05g + 3ml)*10 |
质地柔滑爽口。含有3-O-乙基抗坏血酸、氨甲环酸等美白提亮成分,有效提亮肤色,白皙发亮。α-熊果苷有助于减少皮肤色素沉着,淡化黑斑,从而使肤色白皙、容光焕发。卡瓦椒(PIPER METHYSTICUM)叶/根/茎的提取物,配合韩国进口樱花(PRUNUS SPECIOSA)花卉提取物,给肌肤带来滋润、柔滑、细腻、柔软的感官体验。 |
1430 |
针对有美白需求的肌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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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脐带精华冻干粉 |
(0.05g + 3ml)*10 |
质地光滑,易于铺展。含有(动物)脐带提取物,深层滋养皮肤,水润丝滑。 |
1660 |
所有皮肤类型 |
|||||||
| 32 |
PARKHA碳基镀金沐浴露 |
450克 |
在清洁肌肤的同时,为肌肤提供滋养成分。洗后让肌肤感觉水润、清爽、干净、清香。 |
98 |
所有皮肤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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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Parrha萃取再生精华油 |
30ml |
含有白莲花、角鲨烷等多种植物提取物,改善皮肤脱水引起的细纹和皱纹,提供深层补水。甘草果与维生素E的协同作用增强光彩,让肌肤光滑透亮。 |
228 |
所有皮肤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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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Park Ha振兴眼部本质 |
2毫升*10 |
滋润皮肤,改善干燥和脱水,为眼周皮肤提供强烈的水合作用,以清新水润的外观振兴和恢复活力。 |
298 |
所有皮肤类型 |
|
104
制造我们的产品
Park Ha江苏聘请并委托第三方制造商生产我们的产品。该约定规定,第三方制造商应向我们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不与原料供应商订立直接合约。
根据我们与第三方制造商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协议”)的形式,第三方制造商应提供将用于我们产品的配方和包装材料检验报告,以书面形式制作制造计划,制造和加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们要求的我们的产品,并提供我们产品的临时存储。委托加工协议还要求我们向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符合《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规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包装材料。然而,鉴于我们依赖我们的第三方制造商为我们的产品提供配方,并且我们不拥有配方,如果我们未能执行此类协议,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与相同的制造商接触,并在我们经营的相同市场上以显着更低的价格推出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41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配方”。
在将产品送量产前,由第三方厂商生产出产品样品。Park Ha江苏将进行内部测试,并可能改进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配方。此外,朴河江苏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化妆品安全检测。
一旦样品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检测,Park Ha江苏将协调第三方生产企业向NMPA完成备案。
Park Ha江苏已与第三方制造商订立协议,后者负责获取我们产品的原材料并根据第三方制造商使用的特定产品配方进行制造。我们通过向第三方制造商提供指定成分清单并在接受产品之前仔细检查产品来保持对过程中使用的成分和成品质量的控制。我们将多余的原材料存放在第三方制造商处以备将来使用。第三方制造商已获得并维持化妆品生产许可。
一旦完成备案,第三方厂商将开始生产产品。
分销和仓库
第三方厂商将产品交付我库,Park Ha江苏按需将产品从仓库发货至直营店,并根据订单将产品从仓库发货至加盟店。
Park Ha江苏在中国江苏省无锡市设有仓库。第三方厂商生产包装的产品,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直接从生产现场配送至园区哈江苏的仓库。朴河江苏支付运费。仓库将产品存放在干燥的环境中,远离阳光直射。
我们的门店
我们的门店一般位于中国城市中心的商业综合体。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拥有43家、38家和49家加盟商,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两家直营门店分别位于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吴万达广场和金轮星光明座生活广场,面积分别为66.30平方米和53.64平方米。各直营店均设有产品样品区和产品体验区。我们在门店销售我们的产品,并提供免费的售后美容服务。截至2024年4月30日,我们的两家直营店共有11名员工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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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加盟商
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的加盟商分别为43家、38家和49家,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分别有2家、2家和4家加盟商以不同的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运营。Park Ha Shanghai为每个专营权的美容师提供每月培训。培训课程包括皮肤生理学、Park Ha产品理论、门店运营技巧、门店标准化使用手册、采购和门店管理。在每个月的培训结束后,对这些美容师进行理论评估。我们还打算为加盟商提供客户开发技能、新产品发布等主题的行业新趋势培训课程。
我们的产品以我们加盟商的销售模式进行销售。加盟商根据前几个月的销售记录估算每个月的产品销量。据此,他们根据预期销量向我们下订单。售后如出现产品相关问题,加盟商会向我们咨询指导。我们的产品带有特定的生产备案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如因物流原因造成产品损坏,可进行产品调换。
我们利用抖音、美业观察和beautydata.ai(均为美妆行业网站)、百度网络广告等多种渠道,发布突出加盟商优惠价格的广告,吸引潜在的加盟商。运营子公司参加美容行业展会和活动,例如中国美容博览会,在那里我们介绍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与潜在的加盟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培养合作意向。一些现有的加盟商也通过向我们介绍有质量潜力的加盟商,成为“公园哈”品牌的推广者。此外,运营子公司定期在实体门店组织加盟推广活动,吸引潜在加盟商参与。
新展与特许经营商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商在特定地理区域以“Park Ha”品牌开设门店的许可。特许经营商获授权销售Park Ha江苏的“Park Ha”品牌产品和经XinZhan许可的第三方产品,但须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条款。加盟商必须坚持设备使用正当,从事授权护肤品或美容产品的销售。我们已与以不同品牌名称“Geni”或“歌妮”经营店铺的特许经营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每名该等特许经营商均可保留现有店铺名称,而无须将店铺名称更改为“Park Ha”。
XinZhan有权获得每年10万元、55万元或200万元的特许经营商费用,具体金额取决于特许经营的规模和所在城市,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后在每个签署周年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为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若加盟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新展有权因故终止加盟协议。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协议期满前欲解除的,可向新站提交书面通知,以求批准。
数字客户参与战略
我们认为,中国消费者期望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获得美妆品牌提供的更贴心的产品使用体验。许多中国本土护肤品企业还通过加大对线上社区的营销投入来推广自己的产品,比如推出VR产品试用、在线直播销售、社交APP广告等。自2020年起,“朴哈”品牌在包括抖音、RED、微信视频在内的国内多个热门短视频平台建立了自己的公众号,推动了其在中国美妆行业和消费者中的热度。2022年起,“朴哈”品牌在抖音上线直播频道,通过直播活动推广产品。通过直播带货和前沿营销渠道直接与消费者互动,提供即时和定制化的内容接入,我们认为“朴哈”品牌创造了一种在中国美妆消费者中广泛有效的营销模式。
我们的线上到线下(“O2O”)模式
我们认为,我们应该借力电商平台和实体店,为我们的客户创造全渠道无缝购物体验。因此,我们在2017年1月构建了我们的线上到线下(“O2O”)业务模式。具体来说,我们使用各种电商策略,比如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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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即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在线购买产品并到店取货的选项),并提供数字优惠券以吸引社交媒体平台(例如中国最大的两个社交媒体平台抖音和美团)上的客户访问我们的实体店并鼓励他们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们还提供团购优惠,指的是一群顾客聚在一起以折扣价购买产品。我们在社交媒体平台提供团购优惠,包括前面提到的抖音和美团等平台,我们会要求最低购买人数的折扣价才能申请。我们相信,我们的O2O模式使我们能够在线上接触更广泛的受众,吸引新客户,跨多个渠道与客户互动,并在客户可以享受显着折扣和无缝购物体验的同时提高销售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拥有43家、38家和49家加盟商,其中41家、36家和45家加盟商以“Park Ha”店名经营。通过举办活动让顾客体验“Park Ha”品牌的产品,门店推广和销售我们的护肤产品。我们的线上订单系统对我们的加盟商开放下单。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实体店,我们与客户建立了更紧密的关系,以增强他们对Park Ha产品的体验。一般来说,我们每个实体店在店面前面都有一个突出的产品试用区,用来展示我们所有的产品。我们还培训和聘用了几位美容师,以解答客户与皮肤问题相关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护肤建议。各门店设置了商品集中仓储和履行客户短期订单的仓储区域。

质量控制
我们有一个全面的质量保证方案,旨在确保整个采购和生产周期的产品质量和安全。Park Ha江苏将我们的产品制造过程外包给第三方配料供应商和制造商,他们将在生产中遵循我们的指导方针和产品配方。我们对食材的选择和成品的质量都有严格的把关。每批产品只有在我们对第三方制造商的样品产品进行检查并认可其质量后才能生产。在质量控制过程中,我们在各种严格条件下,对设计的包装材料和产品部件进行一系列功能性、稳定性、兼容性测试。
此外,我们实施严格的现场审核计划,以确保第三方原材料供应商遵守中国的产品安全合规标准。我们非常注意确保原材料的第三方供应商分享我们对质量和道德的承诺。鉴于我们的第三方制造商在世界各地供应高端和奢侈美容品牌的经验,他们一般会建立高质量的生产标准,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我们制定的严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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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对第三方制造商和配料供应商的定期现场检查和审核,确保我们制造质量的一致性。我们有终止与不符合我们质量标准的合作伙伴合作的政策。
我们的送货、退换货政策
我司配送政策如下:每月15日、30日,我司产品由Park Ha江苏公司免费配送至无锡市区范围内各门店。无锡市区以外门店的配送,通过德邦物流快递、顺丰快递发送。
我们的退换货政策规定,自各门店所列初始库存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保质期内的产品可换购其他产品,金额最高可达总价值的10%。保修期届满前1个月内到门店购买的商品,接受免费退换货。
我们的竞争
我们在中国市场和全球美妆市场都与成熟的跨国和国内品牌以及较小的利基品牌展开竞争。我们的一些最大的竞争对手是繁文华、DR植物、美丽农场,它们在全国的加盟商都超过了100家。他们的经营历史较长,市场占有率相对高于我们,在市场上建立了品牌认知度和较强的口碑。因此,我们可能难以在消费者中获得知名度和可信度。此外,规模更大、更成熟的公司往往会受益于规模经济,这使得它们能够以更低的单位成本生产商品。这可能会带来定价优势,使我们难以在保持盈利能力的同时进行价格竞争。我们认为,我们的竞争主要基于感知价值,包括定价和创新、产品功效、对客户的服务、促销活动、广告、特别活动、新产品介绍、电子商务举措、直销和其他活动。我们很难预测竞争对手在这些领域的行动的时机、规模和有效性,也很难预测新进入市场的时机和影响。有关与我们的竞争地位相关的额外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美容行业竞争激烈。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书第42页。
保险
我们将在本招募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后,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董事携带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我们将继续审查和评估我们的风险组合,并对我们的保险实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调整,以符合我们的需求和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行业实践。我们没有为我们的资产、运营以及因业务中断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投保任何保险。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55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没有为我们的资产、运营和业务中断引起的任何损失投保,我们可能面临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损失”。
季节性
我们的经营业绩历来不受季节性变化的影响。
知识产权
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是我们业务的优先事项。我们依靠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以及对信息披露的合同限制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与我们的高管、某些客户和供应商签署了保密协议或条款,并依靠此类保密协议或条款以及对我们技术知识的其他保护来保持我们在产品和设计方面的技术优势。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Park Ha Jiangsu和XinZhan共拥有20项注册商标、8项注册专利、5项注册著作权、1个域名。他们都在中国。
朴河江苏还与江苏大学的生物学研究所和实验室合作,改进我们的技术,开发新产品。我们和江苏大学以50-50的比例共同拥有我们合作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我们拥有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108
当我们聘请第三方制造商代表我们生产我们的产品时,我们依赖这些第三方制造商委托我们提供的配方。根据我们目前与第三方制造商的委托加工协议,我们不拥有我们产品的配方。鉴于我们依赖我们的第三方制造商为我们的产品提供配方,并且我们不拥有配方,如果我们未能执行此类协议,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与相同的制造商接触,并在我们经营的相同市场上以明显更低的价格推出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41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第三方制造商提供的配方”。
商标
下表列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Park Ha Jiangsu和XinZhan的商标的简要说明,这些商标均在中国注册:
| 商标 |
文件日期 |
商标名称 |
现状 |
到期日 |
管辖权 |
业主 |
||||||
| 40583272 |
2020/5/21 |
|
已获批 |
2030.5.20 |
中国 |
朴河江苏 |
||||||
| 19552102 |
2017/5/21 |
|
已获批 |
2027.5.20 |
中国 |
新站 |
||||||
| 52389822 |
2021/12/21 |
|
已获批 |
2031.12.20 |
中国 |
新站 |
||||||
| 52369491 |
2021/9/21 |
|
已获批 |
2031.9.20 |
中国 |
新站 |
||||||
| 52374721 |
2021/9/21 |
|
已获批 |
2031.9.20 |
中国 |
新站 |
||||||
| 52331512 |
2021/11/28 |
|
已获批 |
2031.11.27 |
中国 |
新站 |
||||||
| 51586756 |
2021/8/14 |
|
已获批 |
2031.8.13 |
中国 |
新站 |
||||||
| 51578063 |
2021/7/21 |
|
已获批 |
2031.7.20 |
中国 |
新站 |
||||||
| 49183046 |
2021/8/21 |
|
已获批 |
2031.8.20 |
中国 |
新站 |
||||||
| 44201869 |
2020/10/21 |
|
已获批 |
2030.10.20 |
中国 |
新站 |
||||||
| 31045437 |
2019/5/21 |
|
已获批 |
2029.5.20 |
中国 |
新站 |
||||||
| 31035182 |
2019/2/28 |
|
已获批 |
2029.2.28 |
中国 |
新站 |
||||||
| 26363194 |
2018/9/28 |
|
已获批 |
2028.9.27 |
中国 |
新站 |
||||||
| 25600575 |
2018/7/28 |
|
已获批 |
2028.7.27 |
中国 |
新站 |
||||||
| 24916764 |
2018/6/21 |
|
已获批 |
2028.6.20 |
中国 |
新站 |
||||||
| 24923602 |
2018/6/21 |
|
已获批 |
2028.6.20 |
中国 |
新站 |
||||||
| 24919892 |
2018/6/21 |
|
已获批 |
2028.6.20 |
中国 |
新站 |
109
| 商标 |
文件日期 |
商标名称 |
现状 |
到期日 |
管辖权 |
业主 |
||||||
| 19552028 |
2017/5/28 |
|
已获批 |
2027.5.27 |
中国 |
新站 |
||||||
| 19552238 |
2017/5/28 |
|
已获批 |
2027.5.27 |
中国 |
新站 |
||||||
| 19552309 |
2017/5/21 |
|
已获批 |
2027.5.20 |
中国 |
新站 |
专利
下表列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Park Ha江苏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简要说明,这些专利均在中国境内注册:
| 专利号 |
文件日期 |
发行日期 |
到期 |
标题 |
现状 |
|||||
| ZL202220091842.2 |
2022.1.13 |
2022.8.26 |
2032.1.12 |
一种用于精细化学反应的釜式装置 |
有效 |
|||||
| ZL20220087676.9 |
2022.1.13 |
2022.8.26 |
2032.1.12 |
一种用于生物过滤的过滤装置 |
有效 |
|||||
| ZL20220088104.2 |
2022.1.13 |
2022.8.26 |
2032.1.12 |
一种用于深加工反应的高效化工材料混合设备 |
有效 |
|||||
| ZL202123449958.3 |
2021.12.31 |
2022.9.20 |
2031.12.30 |
一种生物应答水壶 |
有效 |
|||||
| ZL202220087588.9 |
2022.1.13 |
2022.08.26 |
2032.1.12 |
一种天然有效成分提取设备 |
有效 |
|||||
| ZL202223446372.6 |
2022.12.22 |
2023.3.21 |
2032.12.21 |
一种生物质连续干馏设备 |
有效 |
|||||
| ZL202222184931.4 |
2022.8.19 |
2023.10.20 |
2032.8.18 |
一种生物脱硝设备 |
有效 |
|||||
| ZL202322585783.1 |
2023.9.22 |
2024.4.30 |
2033.9.21 |
一种生物质压榨装置 |
有效 |
版权
下表简述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Park Ha江苏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均在中国境内注册:
| 版权编号 |
发行日期 |
到期 |
类别 |
版权名称 |
业主 |
|||||
| RZDZ第8929556号 |
2021.12.29 |
2071.12.29 |
Software |
基于大数据分析V1.0的植物有害成分检测系统 |
朴河江苏 |
|||||
| RZDZ第8929558号 |
2021.12.29 |
2071.12.29 |
Software |
一种微生物培养环境数据分析系统 |
朴河江苏 |
|||||
| RZDZ第8929557号 |
2021.12.29 |
2071.12.29 |
Software |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生物合成制备产品线上交易系统 |
朴河江苏 |
|||||
| RZDZ第8934000号 |
2021.12.29 |
2071.12.29 |
Software |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生物活性物质合成系统 |
朴河江苏 |
|||||
| RZDZ第8934001号 |
2021.12.29 |
2071.12.29 |
Software |
一种基于AI技术的草本精华提取控制系统 |
朴河江苏 |
110
领域
通过XinZhan,我们目前有权使用一个在中国注册和发行的域名,具体如下:
| 数 |
域名 |
业主 |
||
| 1 |
parkha.cn |
新站 |
我们的物业及设施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截至2024年4月30日,我们的设备和设施的总资产净值在30,000美元左右。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租赁物业的资料摘要如下:
| 位置 |
面积 |
年度 |
租赁期限 |
目的 |
||||||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景辉东路196号无锡国际生命科学创新园区2期C栋901 & 901-2 |
460.00 |
$ |
0 |
** |
5.13.2024 – 5.12.2025 |
办公室 |
||||
| 中国江苏省无锡新吴区金城东路333-1-406号 |
14.44 |
|
0 |
* |
3.1.2021 – 2.28.2026 |
办公室 |
||||
| 803弄11号1602A-4238室, |
20.00 |
|
823 |
|
4.26.2019 – 4.19.2025 |
办公室 |
||||
| 位置 |
面积 |
年度 |
租赁期限 |
目的 |
||||
| 无锡新吴区金城东路380号4号楼, |
254.00 |
7,685 |
11.10.2021 – 11.9.2025 |
存储 |
||||
| 中国江苏省无锡金轮星光明座生活广场前卫路3号# 1094号店 |
53.64 |
19,578 |
11.1.2021 – 11.30.2024 |
商店 |
||||
| 新吴区# 3050B 3层万达广场震泽路31 & 33号, |
66.30 |
18,137 |
10.1.2021 – 9.29.2025 |
商店 |
||||
| 合计 |
868.38 |
____________
*根据鼓励创业的政策,当地政府免除了房租。
**目前,当地政府根据支持企业成长的政策,免除了房租。
111
我们的员工
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我们在中国的全职员工总数分别为33人、25人和34人。我们的员工细分如下:
| 部门 |
截至 |
截至 |
截至 |
|||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2 |
2 |
|||
| 仓库管理 |
1 |
1 |
2 |
|||
| 金融 |
1 |
2 |
2 |
|||
| 研究与开发 |
3 |
1 |
1 |
|||
| 生产与采购 |
1 |
1 |
2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20 |
15 |
22 |
|||
| 人力资源与行政 |
1 |
1 |
1 |
|||
| 一般事务 |
4 |
2 |
2 |
|||
| 合计 |
33 |
25 |
34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培养、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了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自我发展和创造力的环境。因此,我们总体上已经能够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合格的人才。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过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
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市、省政府为我国在华职工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保计划,包括养老、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险等。根据中国法律,我们须不时按该等雇员的薪金、奖金及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我们的中国雇员的雇员福利计划作出供款,最高金额由中国地方政府规定。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雇佣协议。我们与高级管理层的雇佣协议包括标准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
法律程序
我们不时受到法律诉讼、调查和与我们开展业务有关的附带索赔。我们在很可能发生了一项负债并且能够合理估计损失金额时记录一项负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涉及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资产负债表或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或行政诉讼,但本文所述除外。
112
113
依法取得许可。注册人或者化妆品备案单位委托制造化妆品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关化妆品制造许可证的一家。代工厂商应具备相应的制造条件。
根据2022年1月6日发布、2022年7月1日生效的《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申请人和指定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持续稳定生产。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监督规定》)于2022年12月29日由国家药监局颁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监管规定强调,注册人或者备案申请人、化妆品委托生产企业,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效性声明负责,应当从化妆品研发、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管理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此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申请人和委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负全责。
根据2021年5月31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进行标识。标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与登记或者备案的有关内容一致。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司所有产品在按照上述适用法律法规上市前已完成备案。此外,我们销售的第三方品牌产品“美白祛斑冻干粉”,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化妆品。生产厂家广州艾欣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已完成该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我们不需要为销售和营销这一产品获得单独的批准。今后将开展化妆品研发、安全评估、登记或备案检查等工作,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提交登记或备案材料。
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提供的产品销售和服务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它规定了网络产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以及适用于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某些特殊要求。
2018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确立了中国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发现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比如,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捏造交易或者用户评论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促销,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可能导致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将此类违法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和可能的民事责任。我们已按照本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相关条例的要求,向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了运营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明等。经我们的中国律师确认,我们完全遵守这些规定。
有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保护的规定
根据1993年9月1日生效并分别于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由中国石油集团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销售产品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卖方可
114
不得将杂质、仿制品混入产品,不得将假冒商品冒充真品,或将次品冒充良品、不合格商品冒充标准品。对销售者而言,如违反国家或行业卫生安全标准或其他要求,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赔偿损失、罚款、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产品和销售非法制造、销售的此类产品的收益并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使责任个人或企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1994年1月1日生效并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3年10月25日经中国石油集团修订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真实信息。因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购买或接受的产品或服务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索赔损失。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且,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或者故意销售不合格、次品的,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三倍的额外损害赔偿。
2017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条件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3日修订,于当日生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范围、例外情况、退货程序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七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及相关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责任,并监督商家遵守本规则。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司运营子公司销售的产品均经过我司第三方厂商的质量检验。我司客户只要未开封、未损坏退货,均允许7天内无理由退货。经我们的中国律师确认,我们完全遵守这些规定。
有关特许经营的规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即《特许经营规定》,于2007年2月6日由国家法律顾问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完善的运营模式,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并至少有两家直营店,并承办业务一年以上。
根据《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s),操作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以及提供方式,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营销和广告安排,消费者保护和赔偿,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违约,纠纷解决,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且,根据《特许经营条例》,允许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除被特许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少于三年(不含续展);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特许经营合同成立前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的用途、退还条件和方式;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的宣传推广费的使用情况;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由特许人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情况。除《特许经营条例》外,商务部还颁布了两项实施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档案备案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29日修订并同日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要求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30日发布后,于2012年2月23日修订并成
115
2012年4月1日生效。上述两个实施条例,与《特许经营条例》一起,构成了规范中国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新站为经商务部批准的特许经营商,其已按照特许经营相关规定与其所有特许经营商建立特许经营关系。经我们的中国律师确认,我们完全遵守这些规定。
有关广告的规例
1994年,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广告法》,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最新修订,并于同日生效。《广告法》规范了中国的商业广告活动,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义务,禁止任何广告包含任何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主义或与暴力有关的内容。对广告内容违反该等要求的广告主,将责令停止发布该等广告,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该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可以撤销该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广告主提交的申请。此外,对违反此种要求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罚款,并没收收取的广告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
网络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2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自2023年05月0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广告主应当对其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网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明确识别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发布、投放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禁止通过以下手段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1)任何虚假的系统或软件更新、错误或清理提示或其他通知;(2)任何虚假的播放、启动、暂停、停止、返回或其他符号;(3)任何虚假的奖励承诺;或(4)任何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手段。禁止未经用户同意或用户要求,或在用户明确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向用户的任何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投放任何网络广告,禁止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网络即时消息中添加任何广告或广告链接。产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营销任何产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聘请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直播间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理商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聘请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理商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使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或者代言任何产品或者服务,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全部线上线下广告宣传。经我们的中国律师确认,我们完全遵守这些规定。
有关租赁的规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2007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6日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1日颁布并于2011年2月1日生效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其中应载明租赁期限、房屋使用、租金及修缮责任等条款,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还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出租人、承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人、承租人均可能被处以罚款。
根据《中国民法典》,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场所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转租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出租人转让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116
根据《中国民法典》,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执行前租赁抵押物的,原设定的租赁权益不受后继抵押的影响;抵押人在抵押权益设定登记后租赁抵押物的,租赁权益从属于已登记的抵押。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经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确认,公司所租赁物业的所有租赁协议均根据相关法律订立,并已生效。
外商在华投资条例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4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管辖。不过,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后的公司法”),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规定了公司的设立与退出、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资本制度,强化了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中国公司法既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也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适用《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外商投资法由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伴随负面清单的行政管理制度,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是指任何外国个人、企业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股份、股权、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部分或其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iv)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应当公布或者批准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或者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行业被认定为负面清单“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禁入”行业,投资“禁入”行业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一定要求。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i)地方政府应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ii)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除特殊情况外,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iii)禁止任何行政机构的强制性技术转让;以及(iv)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合法取得的赔偿或补偿,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结算时收到的收益,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自由汇入和汇出。还有,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备投资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在《外商投资法》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保持公司治理的法律形式和结构。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进一步印发《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存续期暂行条例》、《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重申了《外商投资法》的某些原则,并进一步规定,除其他外,(i)在《外商投资法》生效日期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能调整其法律形式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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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符合《中国公司法》或《中国合伙企业法》(如适用)的规定,并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修改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将不处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可在此后对该等不符合情形予以公示;(二)外商投资法生效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及剩余资产的规定,可,该类FIE的法律形式和治理结构调整后,在企业合营期内对各方仍具有约束力。
2020年6月23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即2020年负面清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此外,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即《2020年鼓励类产业目录》,于2020年12月27日发布,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未列入2020年负面清单和2020年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行业,除受中国其他法律特别限制外,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一些受限制的行业仅限于股权或契约型合资企业,而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合作伙伴被要求持有这类合资企业的多数股权。此外,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须经政府批准。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
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即2021年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2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即《2022年负面清单》发布,并于同日生效。未列入2022年负面清单的行业一般对外国投资开放,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特别限制。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一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些受限制的行业仅限于股权或契约型合资企业,而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合作伙伴被要求持有这类合资企业的多数股权。此外,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须经政府批准。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我司业务不属于2022年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不涉及或经营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随着《中国外商投资法》生效,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联合批准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废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通报系统向商务部主管地方对应机构报告其投资相关信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该《意见》和任何拟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合规要求的约束。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商务部申请有关重组的批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营运附属公司均未因不遵守中国公司法或外国投资法而受到任何调查,或收到任何相关政府当局的通知、警告或制裁。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统称《境外上市新管理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管理新规细化境内公司境外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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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发行上市行为,明确界定适用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规定的情形和相关监管要求。
根据关于境外上市的新管理规则,除其他事项外,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售证券并上市,应按照试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在境外市场上市,应当在境外提交相关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所需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i)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ii)申请人业务主要监管机构的合规证明、备案或批准文件(如适用),(iii)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如适用),(iv)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附相关承诺),以及(v)招股说明书或上市文件。发行人在原已发行并后续上市证券的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在境外市场发售并上市的证券发生控制权变更、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制裁、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自愿或强制退市等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此外,境外证券公司担任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在其首次签订该业务的聘用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至迟于每年1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相关的业务活动年度报告。境外证券公司在《试行管理办法》施行前已订立聘用协议,并在实务中担任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应当在《试行管理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新管理规则,境内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境外发行上市:(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有明确规定禁止该证券发行上市的;(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该证券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有贪污、贿赂、贪污、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的;(四)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正在依法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此外,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遵守新的境外上市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若干其他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国家保密、对外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跨境投融资、外汇等法律和相关规定。
试行管理办法还规定,如果发行人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则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将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任何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活动部分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其通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大陆。发行人向境外主管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发行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要求就重大事件向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如已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发生控制权变更或主动或强制退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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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行管理办法》,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违反该办法在境外市场发售、上市证券的,由证监会责令整改,对该境内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指使实施前述违规行为的内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000元、10,00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如上所述,公司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重整。经我们的中国律师确认,我们完全遵守这些规定。
知识产权条例
下文载列中国相关知识产权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已注册了其全部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域名。有关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招股章程第108页开始的“业务—知识产权”一节。
专利法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4年3月12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0年10月17日修正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国专利法》或《专利法》以及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12月11日修正并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境内共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专利。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自各自申请之日起算。个人或者单位未经专利权人事先授权,擅自使用专利或者进行其他侵犯专利活动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项专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拥有而未就该专利的任何共有人开发所产生的收益的分配达成协议的,该收益应在所有共有人之间分配。
现有专利可能因多种原因而变得狭窄、无效或无法执行,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专利申请中的不足。在中国,一项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根据专利法,新颖性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出版物上公开披露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其他方式公开使用或公之于众,也没有任何其他人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描述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并记录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创意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一项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代表着显著的进步,一项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征,代表着任何进步。实际适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使用,并可能产生积极的结果。中国境内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SIPO)备案。通常,SIPO在申请日之后的18个月内公布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缩短。申请人须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向证监会申请实质性审查。
版权条例
于1991年6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国版权法》或《版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发表,均应拥有其版权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合法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管理的自愿注册制度。根据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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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版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版权人损失等。侵犯著作权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NCA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CPCC,被指定为软件登记机关。中国证监会对同时符合《软件著作权办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授予登记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作品、表演或者音像制品,视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传播权。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最近一次于2013年修订,于2013年3月生效。根据本条例,书面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方面的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存储、搜索或链接服务侵犯其权利的,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与此类作品或录音的链接。
商标法
商标受1982年8月23日通过、随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和2002年国务院通过、最近于2014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名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业务。商标局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再延续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同专利一样,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经初审同意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已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使用并已通过该另一方使用而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
关于域名的规定
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工信部于2004年11月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措施,工信部对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进行监督。域名注册遵循先备案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将在注册程序完成后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Park Ha Jiangsu和XinZhan共拥有20项注册商标、8项注册生效专利和5项注册著作权、1个域名,均在中国境内。我们的中国律师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遵守中国有关专利、版权、商标和域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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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1996年4月1日生效、1997年1月14日和2008年8月1日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该修订于2008年8月5日生效),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必须以人民币支付。中国企业或个人可将境外收到的外汇收入汇回境外或存入境外。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账户项目,包括派发股息、支付利息、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得兑换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贷款、投资汇回以及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并事先在外管局登记。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将这类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一般需要外管局的批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XinZhan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均已获批准。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所确认的,我们完全遵守这些关于外汇的规定。
外商投资
根据外管局2013年5月10日颁布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向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的,向外管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外管局2012年11月19日颁布、2015年5月4日进一步修订的《外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第59号通知”,开立外汇账户并将外汇存入与该直接投资有关的账户无需审批。外管局59号文还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取得中国企业股权所需的涉汇登记,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
外管局关于改革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算管理模式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颁布、2015年6月1日生效、随后于2016年、2019年和2023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其资本账户中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货币出资权益(或银行已为其登记的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的外汇资本金部分,向银行进行结算。根据外管局19号文,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本金用于自身经营用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先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或注册地银行开立相应的结汇待付款账户。
境外投融资及往返投资
根据外管局发布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的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须在设立或控制境外SPV之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境外SPV定义为中国居民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用于对其在中国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如果离岸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与离岸公司资本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也需要由该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自2014年7月4日起生效的外管局37号文下外管局登记手续的《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对外管局37号文下如何完成规定的登记进行了详细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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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通告。根据外管局颁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3号文”,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简化涉汇登记程序。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应当向银行进行登记。
目前,我司所有股东均已完成37号文登记,符合规定。我司所有重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完成37号文登记。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股东将继续遵守要求并及时更新其申请。然而,我们认为股东未能完成登记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跨境投资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股息分配
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依法取得的赔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自由汇入或者汇出中国境外。此外,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外商独资企业须每年至少拨出各自累积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营运附属公司均未因不遵守中国外汇法律而受到任何调查,或收到相关政府当局的任何通知、警告或制裁。
离岸投资
根据2014年7月4日生效的《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须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定义为中国居民为投融资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离岸企业)之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以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控制权是指通过收购、信托、代持股份、表决权、回购、可转债等方式取得特定目的载体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如果离岸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与离岸公司的资本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也需要这些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37号文项下外管局登记手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作为外管局37号文的附件,于2014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规则,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被禁止,包括向其离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还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
我们目前的所有实益拥有人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完成了外管局37号文,我们将敦促我们已知的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外管局的登记,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或任何营运附属公司均未因不遵守中国离岸投资法规而受到任何调查,或收到任何相关政府当局的通知、警告或制裁。我们的中国律师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遵守本节讨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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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和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现行监管制度下,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公司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司不能分配任何利润,直到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或我们的任何营运附属公司均未因不遵守中国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而受到任何调查,或收到任何相关政府当局的通知、警告或制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Park Ha Cayman未向任何股东派发股息。
税收条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须在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或实际由中国境内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实际管理在中国境外进行,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从中国境内产生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的,或者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不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于1993年12月25日由财政部公布,随后于2008年和2011年进行了修订。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根据本条例、规章和决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SAT)、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根据本公告,增值税普遍适用税率简化为13%、9%、6%、0%,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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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向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具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申报的股息,在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范围内,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逃税的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本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可减至5%。然而,根据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告》,如中国有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务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该等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等中国税务机关可调整优惠税务待遇。根据SAT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考虑了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任何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这些因素。
间接转让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报》,即公报7。根据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按照公告7,缴费人未扣缴任何或者足额税款的,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缴纳适用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公告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在公开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交易。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或《公告37》,经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37号通报进一步阐述了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税的计算、申报、缴纳等相关实施细则。尽管如此,《第7号公报》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告7可能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离岸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份或我们的离岸子公司的股份,其中涉及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营运附属公司均未因不遵守中国税务法律而受到任何调查,或收到相关政府当局的任何通知、警告或制裁。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已履行了所有报税义务,并遵守了中国税务法律法规。
125
就业条例
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2年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主要旨在规范雇佣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要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过一定时限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发放给职工。
社会保险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养老保险统一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办法》、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要求用人单位为在华职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缴纳相关缴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18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地税征管系统改革方案》,其中规定SAT将成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全权责任人。我们没有为我们的兼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为他们已经选择在家乡自行缴纳相关的缴费。这可能被相关当局视为不合规,我们可能会受到民事投诉和监管行动。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34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根据某些与劳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受到民事投诉和监管行动”。
住房公积金
按照1999年国务院颁布、2002年和2019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足额、按时缴存。
我们不为全体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34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根据某些与劳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受到民事投诉和监管行动”。
关于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境外公开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且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合格的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其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
此外,SAT还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这些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报备文件
126
与员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有关的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并代扣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员工激励计划。此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营运附属公司均未因不遵守中国劳动法而受到任何调查,或收到相关政府当局的任何通知、警告或制裁。
并购规则与海外上市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规定,由中国公司或中国公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如拟收购与该中国公民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该收购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还要求,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商务部申请有关重组的批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或我们的任何营运附属公司均未因不遵守中国有关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的规定而受到任何调查,或收到任何相关政府当局的通知、警告或制裁。
127
董事、董事提名人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我们的行政人员及董事的资料。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景辉东路196号无锡国际生命科学创新园区二期C座901 & 901-2,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为214000。
| 姓名 |
年龄 |
与我们公司的立场 |
||
| 小秋张 |
44 |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 |
||
| 汪莉 |
42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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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晓燕 |
47 |
首席财务官 |
||
| 李新宇 |
39 |
产品经理、首席技术官 |
||
| 延安山 |
40 |
独立董事 |
||
| 七雄升 |
44 |
独立董事 |
||
| 小中余 |
45 |
独立董事 |
张晓秋,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张晓秋女士自2016年3月起担任新站CEO。张女士拥有超过10年的商业成功经验,在运营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拥有多元化的知识。她于2022年10月11日成为Park Ha Cayman的董事。她还担任Mingte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Inc.(纳斯达克:MTEN)的独立董事兼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于2000年9月至2015年5月在无锡甲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开始经理人职业生涯。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张女士担任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837914)董事。张女士于2023年7月5日成为Park Ha Cayman的首席执行官。张女士于2005年在南京政治学院完成专上教育,并于2020年10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此外,张女士于2020年11月完成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高级总经理课程。
汪莉,董事
汪莉女士自2018年5月起担任我局新展董事,自2023年7月5日起担任Park Ha Cayman董事。王女士于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在无锡五洲国际家居生活商城有限公司担任专员。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王女士在世联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物业顾问。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王女士在江苏省南部SUNA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售楼助理。王女士于2012年7月至2018年4月在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管理员。王女士自2021年7月起在无锡太湖学院攻读法学专科学位。
朱晓燕,首席财务官
朱晓燕女士自2016年5月起担任新展CFO,自2024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CFO。朱女士自1998年至2000年担任无锡市永鑫材料公司会计主管。朱女士还曾于2002年至2006年担任无锡岚图装饰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之前,朱女士曾于2005年至2012年在无锡青城美容院担任首席技术官和执行董事。从2013年到2016年,她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朱女士于2007年获得南京政治学院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学院学位。
李新宇,首席技术官
李新宇女士自2021年5月起担任我们Park Ha Shanghai的产品经理。李女士还于2024年7月成为Park Ha Cayman的首席技术官。李女士于2005年6月至2006年8月在XI’安利德计量有限公司担任秘书。而李女士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上海隆鑫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从事外贸工作。2007年11月至2010年6月,李女士在上海拉范特西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科长。2010年6月至2019年9月,李女士担任产品经理
128
在上海正铭明化妆品有限公司,李女士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在无锡爱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李女士于2006年6月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完成了英语专业的本科课程作业。
亚南山,独立董事
亚南珊女士为我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单女士在会计领域拥有超过18年的经验。2013年4月至今任职于无锡艾拓新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872285)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此前,曾于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任苏州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06年9月至2010年4月任无锡通达金兴钢切有限公司总账会计师。注册管理会计师,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职业资格(中级)(中国)、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她于2014年在苏州大学完成会计学专上教育。
盛启雄,独立董事
盛启雄先生为我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盛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在汽车行业拥有22年的经验。目前在中国永达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SEHK:3669)旗下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时捷品牌总经理。他目前共同担任保时捷集团南部地区区域总监一职,负责监督南部地区的六家公司。兼任新能源集团(江苏)负责人,管理江苏省多个新能源汽车品牌。此前,盛曾于2011年5月至2014年4月在浙江宁波无锡宝诚高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宝马品牌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并于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在无锡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MINI品牌总经理等重要职务。盛先生也是无锡市汽车行业的活跃社群,目前担任无锡市汽车行业协会副会长。2002年在上海商学院完成市场营销专业的专上教育。
余晓忠,独立董事
余晓忠先生为我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余先生作为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余先生担任20多个政府和企业实体的法律顾问,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在内的各种案件中表现出色。他还为几家私营公司提供合规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涵盖公司设立、雇佣事宜、内部政策制定、合同起草、环境法律合规、税收和工作场所安全等方面。此外,他还为地方行政机关提供规范性文件起草、合同审查、行政处罚等法律支持和建议。余先生被评为“2016 – 2017年度无锡市杰出律师”、“2017 – 2018年度无锡市杰出青年律师”。他还在无锡市律师协会担任领导职务。余先生于2002年获得江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董事会和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我们还成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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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没有任何董事、董事任命人员或执行官具有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在符合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董事会主席取消资格的情况下,董事可就其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进行投票。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催缴资金,并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并无订立董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雇佣时的福利。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在完成此次发行之前,我们还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
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Yanan Shan女士、QiXiong Sheng先生和Xiao Zhong Yu先生组成。Yanan Shan女士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任命独立审计员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员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审计员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监测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情况,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Yanan Shan女士、QiXiong Sheng先生、Xiao Zhong Yu先生组成。盛启雄先生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审查和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审查并建议股东确定有关我们董事的薪酬;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和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130
提名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委员会由Yanan Shan女士、QiXiong Sheng先生、Xiao Zhong Yu先生组成。余晓忠先生是我们提名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单亚楠女士、盛启雄先生、余晓忠先生满足纳斯达克规则5605项下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除其他事项外,负责: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并分别对公司负有注意、勤勉和技能的义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和高级职员负有以下受托责任:(i)在董事或高级职员认为符合公司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信行事的责任;(ii)为授予这些权力的目的而不是为附带目的行使权力的责任;(iii)董事不应不当束缚未来酌处权的行使;(iv)在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公平行使权力的责任;(v)行使独立判断的责任;及(vi)不将自己置于对公司的责任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位置的责任。在履行对本公司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进行修订和重述。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可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来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宣派股息及分派;
•任命主席团成员并确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此种转让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任命。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根据董事的多数决议,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董事在被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之前,不会自动受制于任期和任职。此外,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ii)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辞任其职务;(iv)无特别
131
董事会请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该董事因该缺席而出缺;或(v)经全体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决议免职。
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并可能被董事会罢免。
就业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并且我们对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和权利,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地说,各执行人员已同意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似或相同的业务,或为与公司业务相似或相同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提供协助。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以现金方式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237,759.17元(33,696.03美元)和人民币152,397.55元(23,053.86美元)。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中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132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发生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的性质 |
|
| 刘国珍 |
长信国际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朴河上海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新站执行董事,小秋张的父母 |
|
| 富俊宇 |
新展执行董事、朴河江苏法定代表人、朴河WFOE董事 |
|
| 张恒全 |
朴河WFOE监事会成员、张小秋家长 |
|
| 小秋张 |
CEO、董事会主席、Park Ha Cayman控股股东 |
关联方欠款
公司向张恒全先生垫付流动资金代为支付。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收Hengquan Zhang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1,035美元、10,964美元和12,931美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已向张恒全先生全额收取应收款项。
公司向余福军先生垫付流动资金代为支付。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收Fujun Yu先生的余额分别为6,318美元、6,277美元和0美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已向余福军先生全额收取应收款项。
应付关联方款项
公司收到余福军先生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付Fujun Yu先生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0美元和86,580美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已足额偿还所欠余富军先生的款项。
公司收到刘国珍女士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付给Guozhen Liu女士的余额分别为6,607美元、6,565美元和348,086美元。本公司已偿还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欠国珍刘女士的全部款项。
公司收到张晓秋女士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付给Xiaoqiu Zhang女士的余额分别为98,167美元、61,596美元和324,635美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已全额偿还欠小秋张女士的款项。
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应付关联方款项不计息,未到期,应收尽收。
就业协议
参见“管理——就业协议”。
股票发行
见“主要股东”。
其他关联交易
没有。
133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的含义,我们的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并经调整以反映本次发行中发售的普通股的销售情况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谁实益拥有我们的普通股;和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除下述情况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表中所列人员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每个上市人士在本次发行前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基于(i)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25,000,000股普通股(反映于2024年6月29日生效的我们普通股的1比5的拆股),紧接本招股章程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以及(ii)每个该等人士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普通股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每名上市人士于本次发售后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包括(i)紧接本次发售完成后已发行的26,200,000股普通股(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及(ii)每名该等人士所持有的可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普通股标的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五名在册股东,其中没有一名股东位于美国。
| 实益拥有人名称 |
金额 |
预发行 |
发行后 |
||||
| 董事、董事委任及指定执行人员: |
|
||||||
| 张小秋,行政总裁兼董事(1) |
19,050,000 |
76.2 |
% |
72.7% |
|||
| 汪莉,董事(2) |
— |
— |
|
— |
|||
| 朱晓燕,首席财务官(2) |
— |
— |
|
— |
|||
| 李新宇,产品经理,首席技术官 |
— |
— |
|
— |
|||
| 山延安,独立董事提名人 |
— |
— |
|
— |
|||
| 独立董事提名人盛启雄 |
— |
— |
|
— |
|||
| 余晓忠,独立董事提名人 |
— |
— |
|
— |
|||
| 5%或以上股东: |
|
||||||
| Xiaoqiu Holding Ltd(1) |
19,050,000 |
76.2 |
% |
72.7% |
|||
| 长信国际有限合伙(二) |
2,500,000 |
10 |
% |
9.5% |
|||
____________
(1)Xiaoqiu Holding Lt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Xiaoqiu Zhang为其唯一股东和董事,持有19,050,000股普通股。此外,Xiaoqiu Zhang被视为Xiaoqiu Holding Ltd持有的19,050,000股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2)长信国际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其中汪莉、朱晓燕、刘国珍为有限合伙人。根据“三人规则”,如果一个实体的证券的投票和决定性决定由三个或更多个人作出,而投票和决定性决定需要这些个人的多数同意,那么没有一个个人被视为该实体证券的受益所有人。因此,长信国际有限合伙公司董事会的任何个别成员均不是实益拥有人,每一名该等成员均放弃对长信国际有限合伙公司的实益拥有权。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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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董事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概不派发任何股息,并不会对公司产生利息。
投票权
除任何股份及章程细则所附的有关投票的任何权利或限制外,除非任何股份具有特别投票权,否则每一亲自出席、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应以举手方式拥有一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时,每一股东对其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的权利变动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a)由董事或经董事批准而更改,而无需经受影响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同意,前提是董事确定更改或废除不会对这些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b)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但该会议的必要法定人数应为一名或多名持有或由代理人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一的人,并且该类别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可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除非任何类别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
股本变动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a)按该等金额增加我们的股本,以分割为该等金额的股份,并附带该普通决议案所订明的权利、特权、优先权及限制;
(b)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
(c)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固定金额更小的股份;和
(d)注销于该普通决议案通过日期尚未获任何人士采取或同意采取的任何股份。
在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下,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股东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公司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股份追讨及没收
董事可不时就其股份的部分或全部未付款项(不论是就面值或就该等股份应付的溢价)向股东作出催缴,而每名股东须(在至少提前14天收到指明付款时间或时间的通知的情况下)按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董事可随时撤销或推迟催缴。股份的共同持有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有关该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而在催缴时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仍须承担支付该股份的催缴款项的责任,即使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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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司正在登记的股份。如某股份的催缴款项在指定支付催缴款项的日期之前或当日未予支付,则该股份到期应付的股东须按董事所厘定的利率(该利率可为股份配发条款或在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或如无固定利率,或董事所厘定的其他利率)自指定支付催缴款项的日期起至实际支付时的利率支付该款项的利息。董事可酌情豁免支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我们对每一股都有第一和最重要的留置权(无论它是否是全额支付的股份)。留置权是针对该股份的所有款项,不论现时是否应付、在固定时间催缴或应付,以及该股东或一名或多名共同股东或其任何遗产对公司所欠的所有债务、负债或其他义务,不论现时是否。
在任何时候,董事可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章程条文的股份留置权条文。我们对股份的留置权(如有)应扩大至所有应付的分派。
未领取股息
自宣布该股息之日起六年后仍无人认领的任何股息将被没收并归还公司。
没收或交出股份
倘股东未能在指定的付款日期支付有关股份的任何催缴或分期催缴款项,董事可向该股东送达通知,指明不早于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的送达日期或之前的14天届满日期的另一日期,并载有一项声明,即如发生不付款的情况,该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将会被没收。
倘该等通知的规定未获遵守,我们可没收该等股份,连同就该等被没收股份宣布应付且在付款投标前任何时间未支付的任何分派。
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没收。任何出售或处置被没收股份的收益可由我们根据董事的决定收取和使用。
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尽管被没收,仍有责任向我们支付在没收之日由他就股份向我们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利息。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建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记金额记入相当于就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开曼群岛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的金额。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我们可以由我们的董事:
(a)根据我们或持有该等可赎回股份的股东的选择,按董事在该等股份发行前可厘定的条款及方式发行股份;及
(b)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发行条款授权或经该等股份持有人同意,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作出该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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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方的名称被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凡有关股份未在纳斯达克上市或受其规则规限,则股份是可转让的,但须经我们的董事会同意,而我们的董事会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拒绝同意任何转让,并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登记转让。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股份转让登记的,要求其自提出转让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拒绝登记情况通知受让方。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检查或获取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
股东大会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我们可能但没有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任何董事均可在董事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在开曼群岛内外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也应由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应有权就被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召开。此种书面请求必须说明召开会议的对象,并须有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签字。书面请求必须提交至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并可能以对应方式送达。如董事在提出要求召开会议的书面请求后21天内未着手召开股东大会,则请购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共同持有其所有人至少半数表决权,可尽可能以与董事可能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申购人在其有权召开大会的三个月内未召开大会的,召开大会的权利失效。
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应向在发出通知之日其姓名作为成员出现在我们的成员名册中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不少于七天的股东大会通知。该等董事亦须向每名董事发出该等通知。
违反发出通知的规定而举行的股东大会,如就会议将审议的所有事项持有至少90%总表决权的股东已放弃会议通知,并为此目的,某一股东出席会议应构成就该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放弃。
如在大会开始时有两名或多于两名有权就将在大会上审议的股东的决议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通过其授权代表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则大会即正式组成,除非只有一名股东有权就将在大会上审议的股东的决议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人数应为一名股东。法定人数由单一股东或代理人组成的,该人可以通过股东的决议,由该人作为代理人时随附的由代理文书副本签署的证明,即构成股东的有效决议。
自大会指定时间起两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大会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至本应于举行会议的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营业日,或延期至董事所决定的其他时间及地点,而如在续会上自指定的会议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的股东即为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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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经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同意,可以不定期、不定期、不定期地将任何会议休会,但除在休会开始时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在任何续会上处理任何事务。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主席负责以认为适当的方式决定所提出的任何决议是否获得通过,该决定的结果应向会议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主席如对某项建议的决议的表决结果有任何疑问,应安排对就该决议所投的所有选票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应向会议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会议记录应当是一项决议获得通过或者没有记录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证明的确凿证据。
优先股
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权发行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无论在投票、分配、资本回报或其他方面,以及在董事可能决定的类别和系列(如有)中,具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限制或特权。我们目前没有发行任何优先股的计划。
董事
我们可以通过普通决议规定在任何时间任职所需的董事人数上限或最低人数,并不时更改该等限制。根据章程,我们被要求至少有一名董事。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委任。任何委任可能是为了填补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
董事有权获得董事确定的薪酬。
我们可能会在股东大会上确定一名董事所需持有的最低持股比例,但除非并在此之前确定一名董事不需要持有股份。
董事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或我们的董事决议罢免。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董事职务应予调出:
(a)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已辞去董事职务;或
(b)他本人(无需由其委任的候补董事代理)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无董事特别请假,而他们通过决议,认为他已因该缺席而空出职位;或;
(c)他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
(d)被发现或变得心智不健全;或;
(e)所有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议决罢免其董事职务;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各自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应具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他们都应是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董事,并将满足《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条款以及普通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我们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管理,或在董事的指导或监督下进行。董事应拥有《开曼群岛公司法》未规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公司业务和事务所需的一切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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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条款或任何需要由股东行使的特别决议的条款。任何更改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或普通或特别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均不会使董事在作出时有效的任何先前行为无效。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任何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他们亦可向任何董事总经理或担任任何其他执行职务的董事转授予他们认为适宜由其行使的权力,但候补董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且如不再担任董事,则对董事总经理的委任将自动终止。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规限,并可被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下,董事委员会的议事程序须受规管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文所规限,但以其能够适用为限。
董事可成立任何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或委任任何人为经理或代理人,以管理公司的事务,并可委任任何人为该等委员会或地方董事会的成员。任何该等委任可受董事施加的任何条件规限,并可被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该等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的议事程序,在其能够适用的范围内,应受规范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款的管辖。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公司、商号、人士或团体(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公司的受权人或获授权签字人,为该等目的及拥有该等权力、权力及酌情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章程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力及酌情权),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下,及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其他委任可载有董事认为合适的保护及方便与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打交道的人的条文,亦可授权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转授其所获授予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力及酌处权。
董事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薪酬及履行职责,委任他们认为必要的高级人员,但须遵守董事认为合适的取消资格及罢免的规定。除非其委任条款另有规定,任何高级人员可被董事罢免。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产生债务、负债或义务,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抵押、债券及其他此类证券,并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提供担保。
任何人不得被取消董事或候补董事职位的资格,或被该职位阻止以卖方、买方或其他身份与公司订立合约,亦不得将任何该等合约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与其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合约或交易予以或须予撤销,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如此订约或如此有利害关系,亦不须就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因该董事担任职务或由此确立的信托关系而实现的任何利润向公司承担责任。董事(或其缺席时的候补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自由投票,但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在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中的利益性质须由他在其审议及其任何表决时或之前披露。有关董事或候补董事是任何指明的商号或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并将被视为在与该商号或公司的任何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一般通知,就就就其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投票而言,须为足够的披露,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将公司任何储备账户(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及资本赎回储备)的贷记款项或损益账户的贷记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配的款项资本化,并按该等款项本可在他们之间分割的比例拨出该等款项予股东,并将该等款项应用于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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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缴足发行、配发及分派的未发行股份,按上述比例记为缴足的股份及当中的股份。在此情况下,董事可在股份变得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下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规定。
清算权
股东可根据章程及《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通过特别决议,允许公司自愿清盘。公司清盘,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的,应当对该等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尽可能由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如在清盘中,可供股东之间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须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因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予公司的全部款项中扣除,不损害按特别条款及条件发行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名册,其中应记入:
•我们的股东的姓名和地址,连同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声明,该声明应确认(i)就每个股东的股份支付或同意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ii)每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以及(iii)每个成员持有的每个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股东登记的日期;及
•任何人不再是股东的日期。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股东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会员名册将立即更新,以记录并实施我们向托管人或其代名人发行股票的情况。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对根据其姓名设定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的事实在名册上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股东(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股东)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对登记册作出责令改正。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群岛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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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1)“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2)“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1)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2)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关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声明以及关于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异议股东有权在遵守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载有促进通过安排计划重建公司的法定条款,条件是该安排得到(a)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人数至少过半数的批准,此外,这些债权人还必须至少代表每个此类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价值的四分之三;和/或(b)代表该股东或类别股东价值至少四分之三的股东或类别股东,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会议,为此目的召开。会议的召开和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a)有关法定多数票的法定条文已获满足;
(b)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已获得公平代表,且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c)该安排可由该类别的聪明及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批准;及
(d)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该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开曼群岛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从而提供了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与保护小股东。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法律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大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源自Foss v. Harbottle这一具有开创性的英国案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该规则限制了股东可能带来派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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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或反映公司遭受的损失的个人索赔诉讼)允许少数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对公司发起集体诉讼或以公司名义发起的派生诉讼对以下行为提出质疑:
•公司违法或越权行为或提议行为;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实施“对少数人的欺诈”。
如公司(并非银行)的股本被分割为股份,大法院可应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少于五分之一的成员的申请,委任一名督察审查该公司的事务,并按大法院指示的方式报告有关情况。
如果开曼群岛大法院认为我们应该被清盘并停止经营业务是公正和公平的,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向大法院提出申诉,大法院可能会作出清盘令,这可能是基于管理层已经失去基础和/或不当行为而发生的。或者,大法院可以作出命令:(1)规范我们事务的行为;(2)要求我们不做或继续做股东呈请人投诉的行为,或做股东呈请人投诉我们没有做的行为;(3)授权股东呈请人以我们的名义并代表我们按照大法院可能指示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或(4)规定由其他股东或我们购买我们任何股东的股份,并且,在我们购买的情况下,相应减少我们的资本。
一般来说,针对我们的索赔必须基于开曼群岛适用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或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立的作为股东的个人权利。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对高级职员和董事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以其身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他们自己的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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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受托责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和高级职员负有以下受托责任:(i)在董事或高级职员认为符合公司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信行事的责任;(ii)为授予这些权力的目的而不是为附带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iii)不以不当方式束缚未来酌处权的行使的责任;(iv)在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公平行使权力的责任;(v)行使独立判断的责任;(vi)不将自己置于对公司的责任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地位的义务。在履行对我们公司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进行修订和重述。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有迹象表明,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正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条款规定,股东大会也可由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根据有权就被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10%或更多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召开。这种书面请求必须说明会议的对象,并且必须有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签字。书面请求必须提交至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并可能以对应方式送达。如董事在提出要求召开大会的书面请求后21天内未着手召开股东大会,则请购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共同持有其所有人至少半数表决权,可尽可能以与董事可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申购人产生的召集大会权利三个月内未召开大会的,召集大会的权利失效。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许可,我们的条款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我们的章程条文(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的规定下,在下列情况下,董事的职位可能会被腾空:(a)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辞去董事职务;或(b)他本人缺席(无需由委任的候补董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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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自董事会连续三次会议无董事特别缺席许可,而他们通过决议,认为他已因该缺席而腾出职位;或;(c)死亡、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d)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或;(e)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决议罢免他的董事职务。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该个人或集团是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在过去三年内拥有该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公司法》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的条款,公司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则由我们的成员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我们的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由我们的成员以普通决议清盘。此外,一家公司可能会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的权利变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的条款,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以在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下进行变更,或经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决议批准。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条款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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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开曼群岛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将维护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委托给合适的人。
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订户身份的权利。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核查所需的任何信息,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如果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怀疑或被告知向该股东支付赎回收益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违反适用的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这种拒绝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以确保我们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我们也保留拒绝向该股东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
如果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涉及恐怖主义或恐怖财产,并且在其在受管制部门的业务过程中或其他贸易、专业、业务或就业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该知识或怀疑的信息,该人将被要求向(i)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经修订)任命的指定官员(根据《犯罪所得法》(经修订)任命)或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此类知情或怀疑情况,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ii)向警察或指定官员(根据《恐怖主义法》(经开曼群岛修订)或财务报告管理局,根据《恐怖主义法》(经修订),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恐怖主义财产。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他方式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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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股份数量:
•当时以普通股或其他形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1%,这将等于紧随本次发行后的大约股份;或者
•在有关此类出售的表格144上提交通知之前的四周历周内,纳斯达克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表我们的关联公司出售股票的人根据规则144进行的销售也受制于某些销售方式的规定和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
第701条规则
一般来说,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就补偿性股票或期权计划或其他与补偿有关的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就有资格在我们依据第144条成为《交易法》规定的报告公司90天后转售此类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
条例S
《证券法》下的S条例规定,对于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证券要约和销售,豁免在美国的注册要求。S条例第903条规定了发行人、分销商、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的销售豁免的条件。S条例第904条规定了规则903所涵盖的人以外的人的转售豁免的条件。在每种情况下,任何出售都必须在离岸交易中完成,因为该术语在S条例中定义,并且不得在美国进行任何定向出售努力,因为该术语在S条例中定义。
我们是S条例条例定义的外国发行人。作为外国发行人,我们根据S条例在美国境外出售的证券不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受限制证券,并且根据第903条规定的发行限制,可自由交易,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限制,除非证券由我们的关联公司持有。我们不主张S条例就在美国境外发行新发行股票提供的潜在豁免,并将根据《证券法》登记所有新发行的股票。
在某些限制下,非我们的关联公司或凭借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身份成为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我们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可以根据S条例在以下情况下在“离岸交易”中转售其限制性股票:
•该股东、其关联公司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均未在美国从事定向销售活动,且
•在仅因担任该职位而成为我们关联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出售我们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下,除作为代理人执行该交易的人将收到的通常和惯常的经纪人佣金外,不支付与要约或出售有关的销售佣金、费用或其他报酬。
额外的限制适用于我们的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他将成为我们的关联公司,而不是凭借他或她作为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身份。
148
149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Park Ha Cayman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是否会因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一般适用20%的税率(在股息的情况下,此类中国税可从源头扣缴)。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任何中国所得税负债可能会减少。然而,尚不清楚在Park Ha Cayman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Park Ha Cayman的非中国股东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Park Ha Cayman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普通股和普通股持有人将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份或普通股而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所得税。不过,根据公告7和公告37,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受让人或直接拥有此类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的股权,通过转让应税资产,尤其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的,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此类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然而,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和普通股,而此类股份或普通股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获得的,目前不受第7号公告和第37号公告规定的这些间接转让规则的约束。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公告7和公告3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公告7和公告37,或者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3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我们建议我们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就交易的个人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这些后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讨论概述了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或《法典》获得本次发行中的普通股并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分一般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与普通股所有权或处置相关的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和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银行等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养老金计划;
•合作社;
150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持有人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得其普通股作为补偿;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与在美国境外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持有其普通股的人;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者
•合伙企业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应课税的其他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普通股的人,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下创建或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建议持有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普通股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美国普通股持有人一般将被视为普通股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实益拥有人。该讨论的其余部分假设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将以这种方式对待。因此,普通股的存款或取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是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为此,现金
151
而容易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并考虑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于2023年7月完成重组后,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现为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根据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此次发行的预期收益,以及对我们资产价值的预测(基于紧随此次发行后普通股的预期市场价格),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无法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立即预期的市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成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从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从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显着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由于我们的PFIC状态是年度事实确定,因此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成为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
下面“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将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那么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一般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就从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而言,从普通股获得的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的条件。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支付股息的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对于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前一个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人(如下所述),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PFIC,并且(3)满足某些持有期和其他要求。我们的普通股已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PHH”。我们认为,这些普通股通常被认为可以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无法保证这些普通股在以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建议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有关普通股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
152
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我们为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普通股代表,也无论这些普通股是否可以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都将有资格享受前一段所述的降低税率,前提是满足特定的持有期和其他要求,并且对于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人。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普通股股息支付的中国预扣税(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根据美国持有者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并受制于一些复杂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条约不可退还的股息的中国预扣税可能被视为有资格抵减美国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外国税款。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类预扣申请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为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建议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一般会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持有普通股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美国持有人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可能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然而,如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将对处置普通股的任何收益征收中国税款,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入。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未能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外国来源,则该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使用因处置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这种抵免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适用于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一般为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款的税务后果,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美国持有人支付的任何分配,其数额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的期间)受特别税务规则的约束,(ii)在出售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的普通股质押。根据PFIC规则: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对普通股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和
153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增加相当于每个该等应纳税年度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较低层PFIC”),则就本规则的适用而言,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层PFIC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建议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普通股作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将(i)在每个纳税年度将我们是PFIC的普通股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普通股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普通股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该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亏损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普通股中的调整后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普通股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不再是PFIC,则在我们不是PFIC的任何时期,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其范围是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销售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定期交易”)中至少有15天在符合条件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定义。我们预计,普通股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
由于从技术上讲,无法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关于拥有和处置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154
我们将作为承销商代表与Dawson James Securities,Inc.订立承销协议。根据包销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下列承销商已同意购买,而我们已同意向他们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数量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包销折扣,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并如下所示:
| 姓名 |
数量 |
|
| 道森詹姆斯证券公司。 |
480,000 |
|
| D. Boral Capital LLC |
720,000 |
|
| 合计 |
1,200,000 |
承销商发行普通股,但须接受我们提供的普通股,并须事先出售。承销协议规定,承销商支付和接受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其律师对某些法律事项的批准以及某些其他条件。承销商有义务采取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普通股,如果任何此类股份被采取。
承销商将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向公众发售普通股,并按该价格减去不超过每股普通股发行价0.14美元的减让后向某些交易商发售。本次发行后,承销商可降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对交易商的减让和再减让。任何该等减持均不会改变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我们将收取的所得款项金额。证券由承销商提供,如本文所述,以其接收和接受为前提,并以其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为前提。承销商已通知我们,他们不打算向他们行使酌处权的任何账户确认销售。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可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45天内行使,以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后购买最多合计(15%)额外普通股。在行使期权的范围内,每个承销商将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购买与上表中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数量占上表所列普通股总数大致相同百分比的额外普通股。
折扣和费用
承销折扣相当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7%。
下表显示了每股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总价格、承销折扣以及扣除费用前的收益给我们。
| 每股 |
不含总计 |
总数与全 |
|||||||
|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 |
4.00 |
$ |
4,800,000 |
$ |
5,520,000 |
|||
| 承销折扣 |
$ |
0.28 |
$ |
336,000 |
$ |
386,400 |
|||
| 收益给我们,费用前 |
$ |
3.72 |
$ |
4,464,000 |
$ |
5,133,600 |
|||
我们还将通过从此处设想的发售净收益中扣除的方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我们从出售股份中获得的总收益的1.0%的非问责费用备抵。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偿还最多150,900美元的自付费用(包括下文披露的法律费用和其他支出)。我们已经向承销商支付了25,000美元,作为对承销商预期的自付费用的预付款。根据FINRA规则5110(g)(4)(a),只要承销商的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任何费用垫款都将退还给我们。
我们向前一位承销商支付了99,100美元。
我们估计,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总额,不包括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津贴,将约为1,466,594美元。
155
优先购买权
在发售结束后,承销商拥有不可撤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在发售完成之日起十二(12)个月期间内,由承销商全权酌情就公司或公司的任何继任者或公司目前或未来的任何子公司,就未来的每一次公私股权和债务发行,包括所有股权挂钩融资(每一次,“标的交易”)担任唯一投资银行家、唯一账簿管理人和/或唯一配售代理,根据包销商就该等标的交易惯常订立的条款及条件。优先购买权应受FINRA规则5110(g)(5)的约束,包括公司可能因故终止该权利,这将是包销商违反与公司的订约函(“订约函”)或包销商未能按订约函的设想提供服务的重大失败。
尾部融资
包销商有权就任何公开或私人融资或集资(各自为“尾部融资”)收取相当于公司在委聘函期限内向包销商实际引入公司的任何投资者出售任何股权、债务和/或股权衍生工具所得款项总额百分之七(7.0%)的现金费用,且该等尾部融资在委聘函期满或终止后的十二(12)个月期间(“尾期”)内的任何时间完成,前提是该等尾部融资由公司直接知悉该方参与的发售中实际引入公司的一方提供;但根据FINRA规则5110(g)(5),公司有权因故终止聘用书,这将意味着包销商严重未能提供据此设想的服务,任何此类终止应消除公司根据聘用书支付任何现金费用的任何义务。
赔偿
我们已同意就某些责任对承销商进行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以及因违反承销协议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或对承销商可能被要求就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的期间内,以及自本次发行结束后的180天内,除本次发行外,不要约、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设押、授予任何出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与我们的普通股基本相似的我们的普通股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期权或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或代表收取权利的证券,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我们的普通股或任何此类实质上类似的证券(根据截至此类锁定协议签署之日已存在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或在转换或交换可转换或可交换证券时已发行的股票计划除外)。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同意,对于他们实益拥有的普通股,包括在行使当前可能尚未发行或可能发行的可转换证券和期权时发行的股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后180天的锁定期。这意味着,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六个月期间内,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或另行约定,这些人不得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证券。
包销商目前无意豁免或缩短禁售期;但可酌情豁免禁售协议的条款。在决定是否放弃锁定协议的条款时,承销商可能会根据他们对证券市场和与我们一般类似的公司的相对实力的评估,以及我们一般证券的交易模式和对我们的需求作出决定。
上市
我们的普通股已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PHH”。
156
电子要约、销售及分销
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网站上或通过承销商或销售集团成员(如有)或其关联公司维持的其他在线服务提供,承销商可通过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可同意向销售集团成员分配若干普通股,以出售给其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将根据互联网分配出售的普通股将按照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进行分配。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这些网站上的信息或可通过这些网站访问的信息以及这些实体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本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也不通过引用并入,未经我们或承销商批准和/或背书,投资者不应依赖。
就此次发行而言,某些承销商或证券交易商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
被动做市
根据《交易法》第M条第103条,在股份开始发售或销售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并延伸至分配完成期间,任何承销商如果是纳斯达克上的合格做市商,都可以在纳斯达克上从事被动做市交易。被动做市商必须遵守适用的数量和价格限制,并且必须被认定为被动做市商。一般来说,被动做市商必须以不超过此类证券的最高独立出价的价格显示其出价。然而,如果所有独立出价都低于被动做市商的出价,那么当超过某些购买限制时,被动做市商的出价就必须降低。
本次发行定价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这些谈判将考虑的因素包括现行市场条件、我们的财务信息、我们和承销商认为与我们具有可比性的其他公司的市场估值、对我们的业务潜力和盈利前景的估计、我们发展的现状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我司普通股在本次发行中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我司的资产、经营、账面或其他既定价值标准不一定有任何直接关系。
潜在的利益冲突
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可能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不时与我们进行交易并为我们提供服务,为此他们可能会获得惯常的费用和费用报销。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其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而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销售限制
除在美国以外,我们或承销商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也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或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本招股章程发售的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章程或与任何此类股份的发售和出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除非在将导致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建议管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的发售及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说明书在任何此类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均不构成出售要约或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任何普通股的要约招揽。
157
除在美国发售普通股外,根据适用的外国法律,承销商还可能在某些国家发售普通股。
价格稳定,空头和惩罚出价
在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普通股分配完成之前,SEC的规则可能会限制承销商投标和购买我们普通股的能力。作为这些规则的例外,承销商可能会根据《交易法》第M条进行旨在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普通股价格的交易。承销商可以根据M条例从事超额配售销售、适用的银团回补交易、稳定交易和罚标等业务。
•稳定交易包括管理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进行期间为防止或减缓我们证券的市场价格下跌而进行的出价或购买。
•卖空和超额配售发生在管理承销商代表承销团在本次发行中出售我们的股票多于他们从我们购买的股票时。为回补由此产生的空头头寸,管理承销商可能会行使上述超额配股权和/或可能从事银团回补交易。任何涵盖交易的银团的规模都没有合同限制。承销商将提交与任何此类卖空交易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根据联邦证券法,承销商卖空股票的购买者有权获得与登记声明所涵盖单位的任何其他购买者相同的补救措施。
•银团回补交易是指管理承销商代表承销商在公开市场上投标或购买我们的证券,以减少管理承销商代表承销商产生的空头头寸。
•惩罚性出价是一种安排,允许管理承销商收回销售特许权,如果承销商最初出售的普通股后来被管理承销商回购,因此该承销商没有有效地向公众出售,则该安排原本会产生于承销商。
稳定、银团回补交易和惩罚出价可能具有提高或维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防止或延迟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的效果。因此,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高于公开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格。
我们和承销商均未就上述交易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产生的影响作出任何陈述或预测。这些交易可能发生在纳斯达克或任何交易市场。如有任何该等交易开始,可随时停止进行而无须发出通知。
香港准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内容未经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核。建议贵公司就该要约谨慎行事。如对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应获取独立的专业意见。请注意,(i)我们的股份不得藉本招股章程或《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表1第I部及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以外的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或在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指的“招股章程”的其他情况下,香港法律)(CO)或并不构成为CO或SFO的目的而向公众发出的要约或邀请,及(ii)任何有关我们股份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均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发出或由任何人管有(在每种情况下,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等广告、邀请或文件是针对或其内容很可能由其查阅或阅读,香港的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获准这样做),但有关只向或拟只向香港以外人士或只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处置的股份除外。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除根据中国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外,本招股章程不得在中国传阅或派发股份,亦不得发售或出售股份,亦不会向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股份。仅就本款而言,中国不包括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准投资者须知
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在中华民国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并且不得通过公开发售或以任何将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所指的要约或以其他方式需要在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或批准的方式在台湾发售或出售。
致开曼群岛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以发售或认购方式向开曼群岛公众人士发出普通股的邀请或要约。承销商没有要约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要约或出售开曼群岛的任何普通股。
159
下文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津贴)的分项。除SEC注册费、金融业监管局(FINRA)、申报费、证券交易所入市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SEC注册费 |
$ |
1,222.13 |
|
| FINRA费用 |
$ |
1,742 |
|
| 证券交易所入市及上市费用 |
$ |
75,000 |
|
| 印刷费用 |
$ |
30,000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 |
862,902 |
|
| 会计费用及开支 |
$ |
97,361 |
|
| 承销商的应计费用 |
$ |
150,900 |
|
| 杂项 |
$ |
247,466.87 |
|
| 合计 |
$ |
1,466,594 |
160
我们由Ortoli Rosenstadt LLP就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提供代理。Mourant Ozannes(Cayman)LLP将为我们传递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其他某些法律事项。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为我们传递。Ortoli Rosenstadt LLP可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Mourant Ozannes(Cayman)LLP,并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我们的承销商代表由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就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以及AllBright Law Offices就中国法律管辖的某些事项担任代表。
本登记报表所包括的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是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WC,P.C.根据该事务所在审计和会计方面的授权所提供的报告而列入的。WWC,P.C.的办公室位于2010 Pioneer Court,San Mateo,加利福尼亚州 94403。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就本次发行中将出售的普通股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以F-1表格向SEC提交了一份登记声明,包括相关证据。这份招股章程构成F-1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您应该阅读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展品和时间表,以获得有关我们和普通股的更多信息。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此外,在我们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或向SEC提供此类材料后,我们将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我们的网站http://ir.parkha.cn/上免费提供这些文件。除这些文件外,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不是也不应该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也不会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文件。你可以要求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161
F-1
F-2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流动资产 |
|
|
||||
| 现金 |
1,033,634 |
|
574,711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361,735 |
|
119,212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7,241 |
|
12,931 |
|
||
| 库存,净额 |
95,870 |
|
94,170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598 |
|
9,257 |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 |
300,315 |
|
1,377,676 |
|
||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366,753 |
|
76,674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2,176,146 |
|
2,264,631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38,571 |
|
35,024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8,404 |
|
9,349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31,864 |
|
27,795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9,882 |
|
181,923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8,721 |
|
254,091 |
|
||
| 总资产 |
2,264,867 |
|
2,518,722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流动负债 |
|
|
||||
| 应付账款 |
197,155 |
|
129,723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68,161 |
|
759,301 |
|
||
| 应交税费 |
579,911 |
|
156,271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21,970 |
|
26,194 |
|
||
| 合同责任 |
250,549 |
|
1,206,109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125,156 |
|
90,847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242,902 |
|
2,368,445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9,492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492 |
|
— |
|
||
| 负债总额 |
1,252,394 |
|
2,368,445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普通股(授权500,000,000股,面值0.00002美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25,000,000股)* |
500 |
|
500 |
|
||
| 应收认购款 |
(500 |
) |
(500 |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1,161,211 |
|
1,122,946 |
|
||
| 法定准备金 |
30,422 |
|
|
|||
| 累计赤字 |
(105,233 |
) |
(926,853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73,927 |
) |
(45,816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012,473 |
|
150,277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2,264,867 |
|
2,518,722 |
|
||
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呈列以反映重组(见附注1),并追溯重列以反映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生效的1比5的股份分割(“股份分割”)。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收益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
| 年终 |
年终 |
|||||
| 收入,净额 |
2,459,102 |
|
1,919,389 |
|
||
| 收入成本 |
310,989 |
|
509,162 |
|
||
| 毛利 |
2,148,113 |
|
1,410,227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299,615 |
|
438,603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484,955 |
|
707,487 |
|
||
| 研发费用 |
30,881 |
|
60,671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152,108 |
|
6,442 |
|
||
| 总营业费用 |
967,559 |
|
1,213,203 |
|
||
| 营业收入 |
1,180,554 |
|
197,024 |
|
||
|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
| 其他费用 |
(575 |
) |
(7,083 |
) |
||
| 利息收入 |
1,590 |
|
263 |
|
||
| 利息支出 |
— |
|
(194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合计 |
1,015 |
|
(7,014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1,181,569 |
|
190,010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329,527 |
|
(1,288 |
) |
||
|
|
|
|||||
| 净收入 |
852,042 |
|
191,298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28,111 |
) |
3,014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823,931 |
|
194,312 |
|
||
|
|
|
|||||
| 每股收益: |
|
|
||||
| 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0.00 |
|
0.00 |
|
||
| 用于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已发行股份: |
|
|
||||
| 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25,000,000 |
|
25,000,000 |
|
||
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列报以反映重组(见注1),并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
|
|
订阅 |
额外 |
法定 |
累计 |
累计 |
合计 |
||||||||||||||
| 数量 |
金额 |
|||||||||||||||||||
| 2021年10月31日余额 |
25,000,000 |
500 |
(500 |
) |
588,796 |
— |
(1,118,151 |
) |
(48,830 |
) |
(578,185 |
) |
||||||||
| 出资 |
— |
— |
— |
|
534,150 |
— |
— |
|
— |
|
534,150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191,298 |
|
— |
|
191,298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3,014 |
|
3,014 |
|
||||||||
| 2022年10月31日余额 |
25,000,000 |
500 |
(500 |
) |
1,122,946 |
— |
(926,853 |
) |
(45,816 |
) |
150,277 |
|
||||||||
| 出资 |
— |
— |
— |
|
38,265 |
— |
— |
|
— |
|
38,265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852,042 |
|
— |
|
852,042 |
|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30,422 |
(30,422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28,111 |
) |
(28,111 |
) |
||||||||
| 2023年10月31日余额 |
25,000,000 |
500 |
(500 |
) |
1,161,211 |
30,422 |
(105,233 |
) |
(73,927 |
) |
1,012,473 |
|
||||||||
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列报以反映重组(见注1),并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
| 年终 |
年终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净收入 |
|
852,042 |
|
|
191,298 |
|
||
| 折旧及摊销 |
|
20,063 |
|
|
30,491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152,108 |
|
|
6,442 |
|
||
| 资产减值和核销 |
|
1,231 |
|
|
8,698 |
|
||
| 递延税收优惠 |
|
(33,737 |
) |
|
(1,288 |
) |
||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
45,896 |
|
|
32,902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337,745 |
) |
|
(87,783 |
) |
||
| 库存,净额 |
|
(2,823 |
) |
|
193,581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8,959 |
|
|
(6,190 |
) |
||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65,755 |
) |
|
(56,064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178,016 |
|
|
(187,491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35,281 |
|
|
39,370 |
|
||
| 应付账款 |
|
69,427 |
|
|
56,808 |
|
||
| 应交税费 |
|
437,310 |
|
|
82,079 |
|
||
| 合同责任 |
|
(989,082 |
) |
|
1,172,485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44,654 |
) |
|
(33,032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126,537 |
|
|
1,442,306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购买设备和无形资产 |
|
(22,676 |
) |
|
(11,890 |
) |
||
| 对加盟商的贷款 |
|
(311,083 |
) |
|
(1,521,440 |
) |
||
| 向加盟商偿还贷款 |
|
1,361,609 |
|
|
— |
|
||
| 垫付关联方款项 |
|
(20,028 |
) |
|
(77,059 |
) |
||
| 关联方还款 |
|
15,597 |
|
|
62,779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023,419 |
|
|
(1,547,610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股东出资所得款项 |
|
38,265 |
|
|
534,149 |
|
||
| 向关联方借款 |
|
60,893 |
|
|
393,060 |
|
||
| 偿还关联方款项 |
|
(776,083 |
) |
|
(257,557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
|
(676,925 |
) |
|
669,652 |
|
||
|
|
|
|
|
|||||
| 现金净增加额 |
|
473,031 |
|
|
564,348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
(14,108 |
) |
|
(62,323 |
) |
||
| 现金–年初 |
|
574,711 |
|
|
72,686 |
|
||
| 现金–年底 |
$ |
1,033,634 |
|
$ |
574,711 |
|
||
|
|
|
|
|
|||||
| 补充现金流信息: |
|
|
|
|
||||
| 已付利息 |
$ |
— |
|
$ |
194 |
|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
|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52,731 |
|
$ |
26,023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F-7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呈报金额以及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呈报金额。重要会计估计包括与(其中包括)应收关联方款项的估值、存货估值、财产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以及包括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准备金在内的所得税有关的若干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功能和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本公司经营所处首要经济环境的货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美元,可能会因支付而受到中国货币限制,包括由其附属公司或其可变利益实体向公司分配股息或留存收益。
以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之日的现行汇率入账。在每个报告期间终了时,以外币计价的货币项目按报告期间终了时的通行汇率折算。期末货币项目结算及货币项目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利润表。
为列报这些财务报表,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美元表示,股东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和费用项目按期间的定期平均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其他综合损失项下列报。
用于换算的汇率如下:
| 美元兑人民币 |
期 |
平均 |
||
| 2023年10月31日 |
7.2882 |
7.0560 |
||
| 2022年10月31日 |
7.3003 |
6.6105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司采用了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的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增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符合金融工具条件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管理层认为其账面值是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为此类工具的产生与其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很短,如果适用,其当前利率与当前可用利率相当。这三个层次定义如下:
•第1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输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F-8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估计的公允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确定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的哪一类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公司每年对层级披露进行评估。
现金
现金由库存现金和银行现金组成,流动性强,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公司与主要在中国大陆的多家金融机构保持现金往来。公司未发生银行账户损失。
应收账款和信贷损失准备金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后列账。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采用了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采用了修正追溯法。公司亦采纳此指引应付关联方款项、应收加盟商贷款、其他应收款。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已识别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以及相关应收账款。公司考虑了过去的收款经验、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的经济状况(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公司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信用损失准备及相应应收款在确定无法收回时予以核销。
存货
存货主要由待售产成品构成,采用加权平均法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报,以采购成本为基础。公司通过定期审查可变现净值,评估与过时、滞销和不可销售存货相关的储备需求。
应收贷款
应收贷款在开始时按公允价值减去预期信用损失估计数入账。应收贷款定期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公司采用信用损失法估算应收贷款备抵。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维修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 办公设备 |
3年 |
|
| 机动车辆 |
4年 |
|
| 租赁权改善 |
剩余租期或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无形资产
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摊销至其预计残值。无形资产主要为软件按成本减去预计使用年限十年内的直线法累计摊销。
F-9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公司最初估计的更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公司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减值。如果预计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减值开支。
关联方
公司对关联方的识别和关联交易的披露采用了ASC 850,关联方披露。根据该准则,财务报表被要求披露除补偿安排、费用备抵或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类似项目以外的重大关联交易。关联方本质上是控制或能够对公司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公司可能无法充分追求自身利益的任何一方。关联方包括关联方、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职工利益信托、主要所有者、管理层、所有者或管理层的直系亲属。与关联方的交易必须披露,即使没有对此类交易作出会计确认(例如,一项服务是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进行的)。
租赁
本公司就其期限超过一年的租赁承诺确认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延长或终止租赁协议的合同选择权在合理确定将被行使时反映在租赁期内。新ROU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以截至开始日租赁期内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基础。在确定未来的租赁付款时,公司选择不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开。由于公司的租赁安排不提供隐含利率,我们在确定未来租赁付款的现值时,根据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应用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用于确定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的相关信息包括租赁期限、租赁的交易币种、公司相对于无风险市场利率的信用风险等。公司的ROU资产还包括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不包括租赁奖励。公司的租赁协议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限制性契约。公司所有租赁均分类为经营租赁,租赁费用按直线法确认。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最终修订于2016年发布。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描述以预期收取的金额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该模型要求主体在考虑合同条款时进行判断,其中包括(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识别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以及(5)在每项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公司仅在公司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时,才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该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指引并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流程进行任何重大改变。
公司的收入来自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美容院加盟商的管理。
歼10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
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合同通过直接交易或通过正式协议建立,为双方创造了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些销售,公司确认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向客户转让货物。这些合同中没有额外的可识别承诺。交易价格一开始就固定确定,要么提前全额收款,要么交付后一个月内到期付款。公司不向加盟商或非加盟商客户提供任何折扣或批量折扣奖励。公司不提供价格保护但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允许退货,坚持标准保修做法。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的财政年度,该公司记录的销售退货准备金为0美元。
对于我们自有门店位置的销售,收入在控制权转移点确认,通常是当客户在店内付款并接受商品时。
关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销售,控制权转移,在快递服务的推动下,在交付给客户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向特许经营商销售和交付美容产品和设备被视为不同的履约义务,与特许经营协议分开。这些交易对加盟服务的依赖程度不高,也不与加盟服务相结合,让加盟商自主获益于商品。销售给加盟商的收入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一般在交付时确认。由于加盟商取得所有权并自行决定转售产品,因此这些交易不被视为代销。
美容院加盟商管理:
公司的特许经营收入包括从特许经营商收到的不可退还的初始特许经营费。初始特许经营服务构成公司在这些协议下的义务,包括:(i)授予特定区域的独家经营权,(ii)允许使用“PARK HA”品牌,以及(iii)提供初始设置服务。这些设置服务包括协助选址、营销策略制定以及对加盟商管理层和美容师的培训。
遵循收入确认标准ASC 606,我们认为初始特许经营服务与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内提供的持续权利没有区别。因此,这些服务被视为单一履约义务。因此,初始特许经营费被递延并记录为“合同责任”。这些费用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而确认,通常跨越一年。
公司向加盟商提供广告和装修补贴,按加盟费的百分比计算。由于这些补贴不是从特许经营商那里换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作为特许经营费交易价格的减少入账。
该公司还向加盟商提供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金额根据特许经营费和固定比例确定。鉴于这些贷款的期限较短,作为一种实际的权宜之计,公司不会就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调整对价。
合同责任
合同负债包括来自客户的垫款,与每个报告期末未履行的履约义务有关,包括销售美容产品和器械预收客户的现金付款以及未赚取的特许经营费。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公司从客户押金和未赚取的特许经营费中获得的预付款分别为250,549美元和1,206,109美元。
该公司报告的收入扣除了适用的销售税和相关附加费。
收入成本
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运输和装卸费用、检查成本和相关成本,直接归属于产品。存货减记也记入销售成本,如果有的话。
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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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美容院加盟商收入成本主要由培训成本、宣传材料成本及相关成本构成,直接归属于加盟业务。
为向客户运输货物而产生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在发生期间内支出,并计入收入成本。公司将运输和装卸费用作为履行成本入账,因为运输和装卸活动发生在客户获得货物控制权之前。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分别为4062美元和6665美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租金、租赁物改良折旧、营销会议费用、广告费用和工资以及对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其他补偿相关费用。公司在发生时支出所有广告费用。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费用分别为80美元和6932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不专门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雇员的工资和福利、不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费、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研究与开发
公司在发生时将研发费用作为定期成本支出。该公司确认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0,881美元和60,671美元。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与专利费相关的支出。
增值税(VAT)
根据中国相关税法,增值税按销售的开票价值征收,由购买者支付。公司被要求将其收取的增值税汇至税务机关,但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采购扣除其已缴纳的增值税。收付金额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增值税可收回或应付余额。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第740号规定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经营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均记录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递延税项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年度内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的某些部分很可能会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会因估值备抵而减少。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来自不确定税收状况的税收优惠,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时该税收状况很可能持续的情况下,才可能被确认。该认定基于该职位的技术优势,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的相关税务机关将对每个不确定的税务职位进行审查。尽管公司认为估计是合理的,但无法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拨备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不同。
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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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的定义是包括除净收益或亏损、所有者的投资和分配给所有者之外的所有权益变动。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唯一组成部分为外币折算调整。
法定准备金
根据中国适用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向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拨款。“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计限额限制下,需要每年拨款10%的税后利润,直至合计拨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末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应每年拨入“储备基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计批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每年年末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之前,“准备金”的年度批款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如果公司有前期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本期税后净收益冲减累计亏损。
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经稀释普通股等价物(如有)影响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公司没有任何已发行普通股等价物;因此,没有单独计算每股摊薄收益(亏损)。
承诺与或有事项
该公司遵循ASC 450-20,“损失或有事项”来报告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因索赔、评估、诉讼、罚款、处罚等来源产生的或有损失的负债,在很可能已经发生负债且评估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入账。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不存在承诺或或有事项。
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ASC 280”),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
根据ASC 280建立的标准,我们的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被确定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业绩的决策时会审查综合业绩。作为一个整体,因此,我们有两个业务板块,包括产品销售和特许经营服务。由于我们的长期资产基本上位于中国,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集中度与风险
a)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发生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公司将现金存放在其认为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平台中。
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公司主要根据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建立预期信用损失备抵。
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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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b)外币汇率风险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报告货币分别为人民币和美元。公司面临的外汇汇率风险主要涉及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人民币兑美元的任何重大波动都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的会计公告
2016年6月,FASB发布了ASU2016-13,信用损失,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该ASU向财务报表用户提供了有关预期信用损失的更有用信息,并改变了实体将如何计量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以及何时应确认此类损失的时间安排。本ASU对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和中期有效,对非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开始的期间有效。允许所有实体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其中的中期期间提前采用。2019年5月,FASB发布ASU 2019-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定向转型救济。本次更新增加了可选的过渡减免,供实体选择以前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某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增加类似金融资产的可比性。更新应通过对指引有效的第一个报告期开始时的留存收益进行累积效应调整(即修改后的追溯法)来应用。2019年11月19日,FASB发布ASU2019-10,将ASU2016-13的生效日期修正为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其中的过渡期。该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提前采纳了该指引,该采纳对其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FASB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如果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预计采用后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讨论预计不会对其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或披露产生影响或与之无关的近期公告。
附注3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由以下各项组成: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应收账款–非特许经营商 |
135,777 |
|
1,651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24,398 |
) |
(3 |
) |
||
| 应收账款,净额–非特许经营商 |
111,379 |
|
1,648 |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应收账款–加盟商 |
316,462 |
|
123,394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66,106 |
) |
(5,830 |
) |
||
| 应收账款,净额–加盟商 |
250,356 |
|
117,564 |
|
||
以下是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中的活动摘要: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年初余额–非特许经营商 |
3 |
|
— |
|
||
| 规定 |
25,197 |
|
4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802 |
) |
(1 |
) |
||
| 年末余额–非特许经营商 |
24,398 |
|
3 |
|
||
F-14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3 —应收账款,净额(续)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年初余额–加盟商 |
5,830 |
|
— |
|
||
| 规定 |
62,250 |
|
6,438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1,974 |
) |
(608 |
) |
||
| 年末余额–加盟商 |
66,106 |
|
5,830 |
|
||
附注4 —清单,净额
库存包括以下内容: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原材料 |
36,740 |
40,175 |
||
| 成品 |
59,130 |
53,995 |
||
| 库存,净额 |
95,870 |
94,170 |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库存减记费用分别为1,231美元和8,698美元。
附注5 —应收专营公司贷款,净额
应收加盟商贷款包括公司向其加盟商提供的无息垫款,用于购买库存、设备;或用作营运资金。贷款到期日为自资金发放之日起180天。
应收特许经营商贷款,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 |
362,917 |
|
1,377,676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62,602 |
) |
—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 |
300,315 |
|
1,377,676 |
||
以下是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中的活动摘要: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规定 |
64,661 |
|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2,059 |
) |
— |
||
| 年末余额 |
62,602 |
|
— |
||
以下为贷款动向概要: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年初余额 |
1,377,676 |
|
— |
|
||
| 贷款贷给加盟商 |
311,083 |
|
1,521,440 |
|
||
| 加盟商还款 |
(1,361,609 |
) |
—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35,767 |
|
(143,764 |
) |
||
| 年末余额 |
362,917 |
|
1,377,676 |
|
||
F-15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5 —应收专营公司贷款,净额(续)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逾期的贷款金额分别为61,744美元和零。截至报告日,逾期贷款金额为45,279美元。
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李仪 |
8,919 |
|
178,075 |
||
| 严天祥 |
— |
|
178,075 |
||
| 吴映涵 |
— |
|
184,923 |
||
| 刘玉萍 |
— |
|
169,855 |
||
| 高文静 |
49,051 |
|
47,943 |
||
| 曹庆华 |
8,919 |
|
38,354 |
||
| 王世美 |
49,051 |
|
42,943 |
||
| 许勇 |
8,919 |
|
47,943 |
||
| 南喜峰 |
8,919 |
|
38,354 |
||
| 曾永建 |
45,279 |
|
45,203 |
||
| 宋明芳 |
48,022 |
|
30,136 |
||
| 王治亚 |
— |
|
36,985 |
||
| 禹扬 |
48,022 |
|
47,943 |
||
| 王利民 |
— |
|
27,396 |
||
| 袁伟 |
— |
|
34,245 |
||
| 李杰 |
8,919 |
|
5,479 |
||
| 盛锡东 |
8,919 |
|
24,656 |
||
| 周桂香 |
17,837 |
|
24,656 |
||
| 王佳 |
8,919 |
|
8,904 |
||
| 王雪峰 |
8,919 |
|
7,808 |
||
| 王晓晖 |
8,919 |
|
7,808 |
||
| 小杨 |
— |
|
19,177 |
||
| 马进 |
— |
|
38,354 |
||
| 孙忠尧 |
— |
|
17,807 |
||
| 刘继豪 |
— |
|
26,711 |
||
| 张雅舒 |
— |
|
31,505 |
||
| 钱仁泽 |
16,465 |
|
16,438 |
||
| 杨家伟 |
8,919 |
|
— |
||
| 362,917 |
|
1,377,676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62,602 |
) |
—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 |
300,315 |
|
1,377,676 |
||
附注6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其他应收款 |
31,487 |
15,837 |
||
| 递延IPO成本 |
199,646 |
58,353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830 |
1,167 |
||
| 预付费用 |
101,790 |
1,317 |
||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366,753 |
76,674 |
F-16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7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按成本: |
|
|
||||
| 办公家具 |
8,648 |
|
8,634 |
|
||
| 机动车辆 |
144,123 |
|
143,883 |
|
||
| 办公设备 |
5,900 |
|
5,890 |
|
||
| 租赁权改善 |
21,953 |
|
— |
|
||
| 180,624 |
|
158,407 |
|
|||
| 减:累计折旧 |
(142,053 |
) |
(123,383 |
) |
||
| 合计,净额 |
38,571 |
|
35,024 |
|
||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19071美元和30227美元。
附注8 —无形资产,净额
无形资产,净值,净额由以下各项组成: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按成本: |
|
|
||||
| 商标 |
247 |
|
247 |
|
||
| Software |
9,605 |
|
9,588 |
|
||
| 9,852 |
|
9,835 |
|
|||
| 减:累计折旧 |
(1,448 |
) |
(486 |
) |
||
| 合计,净额 |
8,404 |
|
9,349 |
|
||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992美元和264美元。
| 截至10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2026 |
2027 |
2028 |
此后 |
|||||||
| 摊销费用 |
960 |
960 |
960 |
960 |
960 |
3,604 |
||||||
附注9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租赁存款 |
7,138 |
3,849 |
||
| 其他存款 |
2,744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178,074 |
||
| 合计,净额 |
9,882 |
181,923 |
其他应收款包括根据2022年9月12日签署的委托投资协议委托进行财务管理的金额178074美元(人民币130万元)。该协议已于2023年3月15日取消,并向公司全额退款。
F-17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 —应付税款
应缴税款包括以下各项: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应交企业所得税 |
351,691 |
— |
||
| 增值税,净额 |
201,410 |
133,704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4,478 |
10,822 |
||
| 额外教育费 |
7,373 |
5,595 |
||
| 其他税种 |
4,959 |
6,150 |
||
| 合计 |
579,911 |
156,271 |
附注11 —合同负债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就履约义务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记录合同负债。预收款项不予退还,在未来履行履约义务时进行摊销。
合同负债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不劳而获的特许经营费 |
247,230 |
1,195,418 |
||
| 客户存款 |
3,319 |
10,691 |
||
| 合计,净额 |
250,549 |
1,206,109 |
||
247,230美元的未赚取特许经营费将在2024财年确认为收入。
不劳而获的特许经营费包括以下内容: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李仪 |
6,879 |
110,535 |
||
| 严天祥 |
— |
134,539 |
||
| 吴映涵 |
— |
142,540 |
||
| 刘玉萍 |
— |
146,234 |
||
| 高文静 |
30,825 |
31,225 |
||
| 曹庆华 |
6,766 |
33,383 |
||
| 王世美 |
36,088 |
35,822 |
||
| 许勇 |
7,594 |
37,511 |
||
| 南喜峰 |
7,669 |
37,886 |
||
| 曾永建 |
— |
39,012 |
||
| 宋明芳 |
40,975 |
40,701 |
||
| 王治亚 |
— |
40,889 |
||
| 禹扬 |
42,478 |
42,202 |
||
| 王利民 |
— |
42,953 |
||
| 袁伟 |
— |
44,266 |
||
| 李杰 |
6,240 |
6,230 |
||
| 盛锡东 |
6,729 |
20,153 |
||
| 周桂香 |
13,299 |
19,815 |
||
| 王佳 |
7,218 |
7,206 |
||
| 王雪峰 |
7,330 |
7,318 |
F-18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合同负债(续)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王晓晖 |
7,443 |
7,431 |
||
| 小杨 |
— |
15,087 |
||
| 马进 |
— |
30,173 |
||
| 孙忠尧 |
— |
15,687 |
||
| 刘继豪 |
— |
23,531 |
||
| 张雅舒 |
— |
42,407 |
||
| 钱仁泽 |
— |
25,895 |
||
| 葛小青 |
— |
6,793 |
||
| 沈悦 |
— |
7,994 |
||
| 李若楠 |
2,255 |
— |
||
| 孟浩 |
7,142 |
— |
||
| 杨家伟 |
10,300 |
— |
||
| 合计 |
247,230 |
1,195,418 |
附注12 —关联方交易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发生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的性质 |
|
| 刘国珍 |
长信国际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朴河上海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新站执行董事,小秋张的父母 |
|
| 富俊宇 |
新展执行董事、朴河江苏法定代表人、朴河WFOE董事 |
|
| 张恒全 |
朴河WFOE监事会成员、张小秋家长 |
|
| 小秋张 |
CEO、董事会主席、Park Ha Cayman控股股东 |
关联方欠款
公司向张恒全先生垫付流动资金代为支付。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收Hengquan Zhang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0,964美元和12,931美元。
公司向余福军先生垫付流动资金代为支付。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收Fujun Yu先生的余额分别为6,277美元和0美元。
应付关联方款项
公司收到Fujun Yu先生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付Fujun Yu先生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86,580美元。本公司已于其后全数偿还欠Fujun Yu先生的款项。
公司收到刘国珍女士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付给Guozhen Liu女士的余额分别为6,565美元和348,086美元。本公司已于其后全数偿还欠刘国珍女士的款项。
公司收到张晓秋女士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应付给Xiaoqiu Zhang女士的余额分别为61,596美元和324,635美元。本公司已于其后偿还欠小秋张女士的全部款项。
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应付关联方款项不计息,不到期,应收尽收。
F-19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3 —租赁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自营门店有三个经营租赁。除该等租约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为期一年的租约。初始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将其租赁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作为单一租赁部分进行核算。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现值在起始日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公司主要根据其在中国的租期厘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率,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分别约为3.73%及4.30%。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896美元和32902美元。
本期租赁相关的租赁费用和补充现金流信息构成如下:
| 年终 |
年终 |
|||||||
| 租赁成本 |
|
|
|
|
||||
| 经营租赁成本 |
$ |
45,896 |
|
$ |
32,902 |
|
||
|
|
|
|
|
|||||
| 其他信息 |
|
|
|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44,654 |
|
$ |
33,032 |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经营租赁(年) |
|
1.54 |
|
|
1 |
|
||
| 平均贴现率–经营租赁 |
|
3.73 |
% |
|
4.30 |
% |
||
与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如下: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经营租赁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31,864 |
$ |
27,795 |
||
|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21,970 |
$ |
26,194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9,492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31,462 |
$ |
26,914 |
||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截至10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2,696 |
|
|
| 2025 |
9,624 |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32,320 |
|
|
| 减去推算利息 |
(858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31,462 |
|
|
歼20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股东权益
公司于2022年10月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获授权发行500,000,000股普通股。
截至2023年10月31日,该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股票数量为25,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0002美元。(追溯重述以反映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生效的1比5的股份分割。)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公司向五名研究所股东发行25,000,000股股份,以面值为基础换取500美元,500美元的收益已于2024年4月29日全额收取。
附注15 —限制性净资产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以及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储备。
| 截至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额外实缴资本 |
1,161,211 |
1,122,946 |
||
| 法定准备金 |
30,422 |
— |
||
| 合计 |
1,191,633 |
1,122,946 |
||
附注16 —分部信息
该公司认为,其经营两个业务分部,包括产品销售和特许经营服务;并在一个地理位置中国经营。该公司将其收入分为几个类别,这些类别描述了收入和现金流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两个可报告分部的财务资料摘要如下:
| 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 |
|||||||
| 产品销售 |
特许经营费 |
合并 |
|||||
| 收入,净额 |
648,745 |
|
1,810,357 |
2,459,102 |
|||
| 收入成本 |
141,785 |
|
169,204 |
310,989 |
|||
| 毛利 |
506,960 |
|
1,641,153 |
2,148,113 |
|||
| 折旧及摊销 |
4,936 |
|
15,127 |
20,063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558,094 |
|
388,387 |
946,481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17,163 |
) |
346,690 |
329,527 |
|||
| 净收入(亏损) |
(38,907 |
) |
890,949 |
852,042 |
|||
F-21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6 —分部信息(续)
| 截至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 |
||||||||
| 产品销售 |
特许经营费 |
合并 |
||||||
| 收入,净额 |
981,835 |
|
937,554 |
1,919,389 |
|
|||
| 收入成本 |
373,015 |
|
136,147 |
509,162 |
|
|||
| 毛利 |
608,820 |
|
801,407 |
1,410,227 |
|
|||
| 折旧及摊销 |
3,446 |
|
27,045 |
30,491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900,908 |
|
288,818 |
1,189,726 |
|
|||
| 所得税优惠 |
(1,288 |
) |
— |
(1,288 |
) |
|||
| 净收入(亏损) |
(294,246 |
) |
485,544 |
191,298 |
|
|||
收入、成本、利润财务信息汇总如下
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 年终 |
||||||||||
| 2023年10月31日 |
2022年10月31日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302,505 |
12 |
% |
334,419 |
17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346,240 |
14 |
% |
647,416 |
34 |
% |
||||
| 特许经营费 |
1,810,357 |
74 |
% |
937,554 |
49 |
% |
||||
| 合计 |
2,459,102 |
100 |
% |
1,919,389 |
100 |
% |
||||
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各项:
| 年终 |
||||||||||
| 2023年10月31日 |
2022年10月31日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45,770 |
15 |
% |
54,282 |
11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96,015 |
31 |
% |
318,733 |
62 |
% |
||||
| 特许经营费 |
169,204 |
54 |
% |
136,147 |
27 |
% |
||||
| 合计 |
310,989 |
100 |
% |
509,162 |
100 |
% |
||||
毛利包括以下各项:
| 年终 |
||||||||||
| 2023年10月31日 |
2022年10月31日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256,735 |
12 |
% |
280,137 |
20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250,225 |
12 |
% |
328,683 |
23 |
% |
||||
| 特许经营费 |
1,641,153 |
76 |
% |
801,407 |
57 |
% |
||||
| 合计 |
2,148,113 |
100 |
% |
1,410,227 |
100 |
% |
||||
附注17 —集中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存款没有联邦保险。据此,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未投保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公司并无在该等帐目中出现任何亏损,并相信其并无面临重大信贷风险。
F-22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7 —集中风险(续)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客户相关的集中风险。未能维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替代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占公司营收10%及以上的客户包括:
| 上 |
上 |
|||||
| 占公司营收比例 |
|
|
||||
| 客户G |
10 |
% |
— |
% |
||
| 客户F |
10 |
% |
— |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10%及以上的客户构成如下: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 |
|
|
||||
| 客户A |
16 |
% |
18 |
% |
||
| 客户B |
9 |
% |
10 |
% |
||
| 客户C |
11 |
% |
24 |
% |
||
| 客户D |
4 |
% |
13 |
% |
||
| 客户e |
3 |
% |
11 |
% |
||
| 客户F |
18 |
% |
— |
% |
||
| 客户G |
17 |
% |
— |
% |
||
占公司采购量10%及以上的供应商包括:
| 年终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采购的百分比 |
|
|
||||
| 供应商e |
2 |
% |
11 |
% |
||
| 供应商F |
58 |
% |
36 |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10%及以上的供应商构成如下: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 |
|
|
||||
| 供应商e |
6 |
% |
10 |
% |
||
| 供应商F |
63 |
% |
39 |
% |
||
| 供应商G |
7 |
% |
19 |
% |
||
F-23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8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实体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注册成立的实体,法定所得税率为16.5%。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经营溢利或税项负债。
中国、中国
公司在中国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按25%的利得税税率缴纳,净经营亏损可自发生亏损当年的次年起结转不超过五年。
中国的所得税包括:
| 年终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363,264 |
|
— |
|
||
| 递延所得税优惠 |
(33,737 |
) |
(1,288 |
) |
||
| 所得税优惠总额 |
329,527 |
|
(1,288 |
) |
||
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净额及其计提的所得税准备构成如下:
| 年终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归属于中国的收入 |
1,181,569 |
|
190,010 |
|
||
| 中国法定税率 |
25 |
% |
25 |
% |
||
| 税费 |
295,393 |
|
47,503 |
|
||
| 中国优惠税率的影响 |
4,375 |
|
(8,517 |
) |
||
| 研发信贷 |
(4,632) |
|
(8,555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48,158 |
|
9,432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13,767 |
) |
(41,151 |
) |
||
| 税费(收益),净额 |
329,527 |
|
(1,288 |
) |
||
递延税项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 |
||||||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在中国结转的净经营亏损 |
77,818 |
|
96,604 |
|
||
| 预期信用损失备抵 |
33,830 |
|
1,167 |
|
||
| 合计 |
111,648 |
|
97,771 |
|
||
| 减:估值备抵 |
(77,818 |
) |
(96,604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33,830 |
|
1,167 |
|
||
F-24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8 —所得税(续)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公司中国实体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分别约为44万美元和49万美元,将于2024年开始到期。公司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完全变现的可能性是否较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评估备抵。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根据管理层对其实现情况的评估,对与公司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了全额估值备抵。
附注19 —随后发生的事件
公司在财务报表发布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日期,即2024年9月18日,对后续事件进行评估。除下文披露的后继事件外,不存在需要向财务报表披露或调整的后继事件。
2024年6月29日,我们的股东以1:5的比例批准了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分割,该协议立即生效,导致股份分割后已发行和流通的25,000,000股普通股。所有对普通股、购买普通股的期权、股份数据、每股数据和相关信息的提及均已在本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追溯调整(如适用),以反映我们的普通股拆分,就好像它发生在所呈列的较早期间的开始时一样。
附注20 —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
Park Ha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Park Ha Cayman”)于2022年10月1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由于Park Ha Cayman附属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公司综合净资产的25%,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已根据条例S-X附表I第12-04条编制。就测试而言,合并子公司的限制性净资产是指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子公司未经第三方(即贷款人、监管机构、外国政府等)同意,不得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形式转移给母公司的注册人在合并子公司净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公司间抵销后)的金额。由于外汇管制政策和中国运营子公司的现金余额的可用性,公司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由于公司的几乎所有业务均在中国进行,而公司的绝大部分收入产生于中国,因此公司赚取的大部分收入和收到的货币均以人民币(“人民币”)计价。人民币受中国外汇管制条例约束,因此,由于中国外汇管制条例限制公司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能力,公司可能无法在中国境外分配任何股息。
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采用综合财务报表附注所述的相同会计原则和政策编制,唯一的例外是母公司使用权益法对其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截至2021年11月1日和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两年期间内所有公司均已存在的方式列报。有关这些财务报表的更多信息和披露,请参阅上述综合财务报表和附注。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及2022年10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长期义务的重大拨备、可赎回股票的强制性股息或赎回要求或担保,但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的除外(如有)。
F-25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0 —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简明资产负债表
| 10月31日, |
10月31日,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1,012,473 |
|
150,277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012,473 |
|
150,277 |
|
||
| 总资产 |
1,012,473 |
|
150,277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普通股(授权500,000,000股,面值0.00002美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25,000,000股) |
500 |
|
500 |
|
||
| 应收认购款 |
(500 |
) |
(500 |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1,161,211 |
|
1,122,946 |
|
||
| 法定准备金 |
30,422 |
|
— |
|
||
| 累计赤字 |
(105,233 |
) |
(926,853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73,927 |
) |
(45,816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012,473 |
|
150,277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1,012,473 |
|
150,277 |
|
||
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列报以反映重组(见注1),并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
简明运营报表
| 年终 |
年终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
— |
||
| 营业收入 |
||||
| 分占子公司收入 |
852,042 |
191,298 |
||
| 净收入 |
852,042 |
191,298 |
F-26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10月31日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未经审计)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流动资产 |
|
|
||||
| 现金 |
931,966 |
|
1,033,634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154,830 |
|
361,735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7,353 |
|
17,241 |
|
||
| 库存 |
91,818 |
|
95,870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3,849 |
|
598 |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 |
469,023 |
|
300,315 |
|
||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157,483 |
|
366,753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826,322 |
|
2,176,146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30,132 |
|
38,571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7,976 |
|
8,404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20,993 |
|
31,864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54,802 |
|
9,882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3,903 |
|
88,721 |
|
||
| 总资产 |
2,140,225 |
|
2,264,867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流动负债 |
|
|
||||
| 应付账款 |
55,041 |
|
197,155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04,774 |
|
68,161 |
|
||
| 应交税费 |
661,513 |
|
579,911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15,716 |
|
21,970 |
|
||
| 合同责任 |
131,952 |
|
250,549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98,783 |
|
125,156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067,779 |
|
1,242,902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4,438 |
|
9,492.00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438 |
|
9,492.00 |
|
||
| 负债总额 |
1,072,217 |
|
1,252,394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普通股(授权500,000,000股,面值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25,000,000股)* |
500 |
|
500 |
|
||
| 应收认购款 |
— |
|
(500 |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1,161,211 |
|
1,161,211 |
|
||
| 法定准备金 |
30,422 |
|
30,422 |
|
||
| 累计赤字 |
(56,333 |
) |
(105,233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67,792 |
) |
(73,927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068,008 |
|
1,012,473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2,140,225 |
|
2,264,867 |
|
||
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呈列以反映重组(见附注1),并追溯重列以反映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生效的1比5的股份分割(“股份分割”)。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27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收益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 六个月 |
六个月 |
||||
| 收入,净额 |
852,928 |
|
1,371,587 |
||
| 收入成本 |
98,109 |
|
125,017 |
||
| 毛利 |
754,819 |
|
1,246,570 |
||
|
|
|||||
| 营业费用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157,733 |
|
155,686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452,098 |
|
282,534 |
||
| 研发费用 |
20,083 |
|
17,168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32,537 |
|
116,330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 营业收入 |
92,368 |
|
674,852 |
||
|
|
|||||
| 营业外收入(费用)项目: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133 |
) |
2,036 |
||
| 利息收入 |
1,051 |
|
616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918 |
|
2,652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93,286 |
|
677,504 |
||
|
|
|||||
| 所得税费用 |
44,386 |
|
177,708 |
||
|
|
|||||
| 净收入 |
48,900 |
|
499,796 |
||
|
|
|||||
| 每股收益 |
|
||||
| 基本 |
0.00 |
|
0.02 |
||
| 摊薄 |
0.00 |
|
0.02 |
||
|
|
|||||
| 基本 |
25,000,000 |
|
25,000,000 |
||
| 摊薄 |
25,000,000 |
|
25,000,000 |
||
|
|
|||||
| 净收入 |
48,900 |
|
499,796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6,135 |
|
9,565 |
||
| 综合收益总额 |
55,035 |
|
509,361 |
||
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列报以反映重组(见注1),并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28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赤字)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
|
订阅 |
额外 |
法定 |
累计 |
累计 |
合计 |
|||||||||||||
| 数量 |
金额 |
||||||||||||||||||
| 2022年10月31日余额 |
25,000,000 |
500 |
(500 |
) |
1,122,946 |
— |
(926,853 |
) |
(45,816 |
) |
150,277 |
||||||||
| 出资 |
— |
— |
— |
|
39,010 |
— |
— |
|
— |
|
39,010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499,796 |
|
— |
|
499,796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9,565 |
|
9,565 |
||||||||
| 2023年4月30日余额 |
25,000,000 |
500 |
(500 |
) |
1,161,956 |
— |
(427,057 |
) |
(36,251 |
) |
698,648 |
||||||||
| 2023年10月31日余额 |
25,000,000 |
500 |
(500 |
) |
1,161,211 |
30,422 |
(105,233 |
) |
(73,927 |
) |
1,012,473 |
||||||||
| 出资 |
500 |
|
|
|
500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48,900 |
|
— |
|
48,900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6,135 |
|
6,135 |
||||||||
| 2024年4月30日余额 |
25,000,000 |
500 |
— |
|
1,161,211 |
30,422 |
(56,333 |
) |
(67,792 |
) |
1,068,008 |
||||||||
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列报以反映重组(见注1),并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29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未经审计)
| 六个月 |
六个月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净收入 |
|
48,900 |
|
|
499,796 |
|
||
| 折旧及摊销 |
|
11,329 |
|
|
9,911 |
|
||
| 信贷损失备抵(净转回) |
|
32,537 |
|
|
116,330 |
|
||
| 资产减值和核销 |
|
214 |
|
|
1,263 |
|
||
| 递延税收优惠 |
|
(6,793 |
) |
|
(27,063 |
) |
||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
11,652 |
|
|
26,277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 应收账款 |
|
185,952 |
|
|
(42,951 |
) |
||
| 库存 |
|
4,502 |
|
|
(67,237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3,277 |
) |
|
(646 |
) |
||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20,382 |
|
|
(55,186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47,098 |
) |
|
178,942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27,435 |
) |
|
15,292 |
|
||
| 应付账款 |
|
(144,708 |
) |
|
89,992 |
|
||
| 应交税费 |
|
78,547 |
|
|
249,732 |
|
||
| 合同责任 |
|
(121,326 |
) |
|
(996,861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12,092 |
) |
|
(27,168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1,286 |
|
|
(29,577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购买设备和无形资产 |
|
(2,071 |
) |
|
— |
|
||
| 对加盟商的贷款 |
|
(498,230 |
) |
|
(101,053 |
) |
||
| 向加盟商偿还贷款 |
|
322,630 |
|
|
1,386,946 |
|
||
| 向关联方借款 |
|
— |
|
|
(7,507 |
) |
||
| 关联方还款 |
|
— |
|
|
9,599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77,671 |
) |
|
1,287,985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股东出资所得款项 |
|
500.00 |
|
|
39,010 |
|
||
| 向关联方借款 |
|
36,501 |
|
|
108,388 |
|
||
| 偿还关联方款项 |
|
— |
|
|
(758,224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7,001 |
|
|
(610,826 |
) |
||
|
|
|
|
|
|||||
| 现金净(减少)增加额 |
|
(109,384 |
) |
|
647,582 |
|
||
|
|
|
|
|
|||||
| 外币折算的影响 |
|
7,716 |
|
|
33,634 |
|
||
| 现金–期初 |
|
1,033,634 |
|
|
574,711 |
|
||
| 现金–期末 |
$ |
931,966 |
|
$ |
1,255,927 |
|
||
|
|
|
|
|
|||||
| 补充现金流信息: |
|
|
|
|
||||
| 已付利息 |
$ |
— |
|
$ |
— |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
|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
|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
|
$ |
47,938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的组成部分。
歼30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组织和陈述基础
Park Ha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Park Ha Cayman”)于2022年10月1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该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运营通过其子公司进行,如下所述。
朴河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朴河香港”)于2022年10月2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它是Park Ha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
Park Ha投资(无锡)有限公司(“Park Ha WFOE”)于2023年5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为外商独资实体。Park Ha WFOE是Park Ha HK的全资附属公司。
无锡新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展”)于2016年3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在下文所述股权转让之前,Xiaoqiu Zhang女士是拥有新展75.2%股权的大股东。新展牵头推动加盟商市场,寻找加盟商。新展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商在特定区域以“PARK HA”品牌开设门店的许可。获授权销售Park Ha江苏“PARK HA”品牌产品或XinZhan授权的第三方产品的特许经营商必须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
上海朴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朴河上海”)于2017年4月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为无锡新展的全资附属公司。Park Ha Shanghai的主要业务包括美容服务、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美容院特许经营的管理。
江苏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朴河江苏”)于2019年8月1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在下述股权转让之前,张晓秋女士是拥有朴河江苏75.2%股权的大股东。朴河江苏通过与生物实验室合作,研发出全系列“朴河”品牌护肤品。我们的产品范围从基础的皮肤物理保护、去角质、皮脂膜修复到表面微生态平衡和抗衰老。这些产品通过直营零售店和加盟商进行销售。
2023年5月17日,Park Ha WFOE与无锡新展及Park Ha江苏的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该等实体的全部股权。重组于2023年7月7日完成。由此,无锡新展和Park Ha江苏成为Park Ha WFOE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重组完成后,Park Ha Cayman成为上述所有其他实体的最终控股公司。公司在重组前后均由同一集团控股股东有效控制;因此,重组被视为这些在同一控制下的实体的资本重组。本公司的合并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按如同上述交易已于随附综合财务报表所呈列的第一期开始时生效一样的基准编制。所列期间的业务结果包括从期初到期末合并的先前单独分录的结果,消除了实体内部交易的影响。
朴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统称“公司”。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中期财务信息规则和条例编制的。因此,它们不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完整财务报表的所有信息和脚注。管理层认为,为公允列报而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整均已纳入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应与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一并阅读
F-31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表格F-1上的公司注册声明的地点。随附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间结余和交易在合并时予以抵销。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全年的预期业绩。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呈报金额以及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呈报金额。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与(其中包括)应收关联方款项的估值、存货估值、财产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以及包括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准备金在内的所得税有关的若干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功能和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本公司经营所处的首要经济环境的货币人民币(“RMB”)。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美元,并可能因支付而受到中国货币限制,包括由其附属公司向公司分配股息或留存收益。
以实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之日的现行汇率入账。在每个报告期间终了时,以外币计价的货币项目按报告期间终了时的通行汇率折算。期末货币项目结算及货币项目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利润表。
为列报这些财务报表,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美元表示,股东权益账户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和费用项目按期间的定期平均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项下列报。
用于换算的汇率如下:
| 截至 |
||||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期末美元:人民币汇率 |
7.2411 |
7.2882 |
||
| 截至六个月 |
||||
| 4月30日 |
||||
| 2024 |
2023 |
|||
| 期平均美元:人民币汇率 |
7.1754 |
6.9271 |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司采用了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的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增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符合金融工具条件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管理层认为其
F-32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账面金额是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为此类工具的产生与其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很短,如果适用,其当前利率与当前可用利率相当。这三个层次定义如下:
•第1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输入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估计的公允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确定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的哪一类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公司每年对层级披露进行评估。
现金
现金由库存现金和银行现金组成,流动性强,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公司与主要在中国大陆的多家金融机构保持现金往来。公司未发生银行账户损失。
应收账款和信贷损失准备金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后列账。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采用了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采用了修正追溯法。公司亦采纳此指引应付关联方款项、应收加盟商贷款、其他应收款。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已识别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以及相关应收账款。公司考虑了过去的收款经验、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的经济状况(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公司客户收款趋势的变化。信用损失准备及相应应收款在确定无法收回时予以核销。
存货
存货主要由待售产成品和原材料构成,采用加权平均法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报,以采购成本为基础。公司通过定期审查可变现净值,评估与过时、滞销和不可销售存货相关的储备需求。
应收贷款
应收贷款在开始时按公允价值减去预期信用损失估计数入账。应收贷款定期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公司采用信用损失法估算应收贷款备抵。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列报。维修和保养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财产和设备在下列期间按直线法折旧:
| 办公设备 |
3年 |
|
| 机动车辆 |
4年 |
|
| 租赁权改善 |
剩余租期或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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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无形资产
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摊销至其预计残值。无形资产主要为软件按成本减去预计使用年限十年内的直线法累计摊销。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公司最初估计的更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公司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减值。预计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公司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确认的减值费用为零。
关联方
公司对关联方的识别和关联交易的披露采用了ASC 850,关联方披露。根据该准则,财务报表被要求披露除补偿安排、费用备抵或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类似项目以外的重大关联交易。关联方本质上是控制或能够对公司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公司可能无法充分追求自身利益的任何一方。关联方包括关联方、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职工利益信托、主要所有者、管理层、所有者或管理层的直系亲属。与关联方的交易必须披露,即使没有对此类交易作出会计确认(例如,一项服务是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进行的)。
租赁
本公司就其期限超过一年的租赁承诺确认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延长或终止租赁协议的合同选择权在合理确定将被行使时反映在租赁期内。新ROU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以截至开始日租赁期内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基础。在确定未来的租赁付款时,公司选择不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开。由于公司的租赁安排不提供隐含利率,我们在确定未来租赁付款的现值时,根据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应用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用于确定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的相关信息包括租赁期限、租赁的交易币种、公司相对于无风险市场利率的信用风险等。公司的ROU资产还包括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不包括租赁奖励。公司的租赁协议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限制性契约。公司所有租赁均分类为经营租赁,租赁费用按直线法确认。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最终修订于2016年发布。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描述以预期收取的金额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该模型要求主体在考虑合同条款时进行判断,其中包括(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识别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以及(5)在每项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公司仅在很可能的情况下将五步模型应用于合同
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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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公司将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该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指引并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流程进行任何重大改变。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美容院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
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合同通过直接交易或正式协议建立,为双方创造了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些销售,公司确认一项单一的履约义务:向客户转让货物。这些合同中没有额外的可识别承诺。公司不提供价格保护但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允许退货,坚持标准保修做法。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该公司记录的销售退货准备金为0美元。
对于我们自有门店位置的销售,收入在控制权转移点确认,通常是当客户在店内付款并接受商品时。
关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销售,控制权转移,在快递服务的推动下,在交付给客户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向特许经营商销售和交付美容产品和设备被视为不同的履约义务,与特许经营协议分开。这些交易对加盟服务的依赖程度不高,也不与加盟服务相结合,让加盟商自主获益于商品。销售给加盟商的收入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一般在交付时确认。由于加盟商取得所有权并自行决定转售产品,因此这些交易不被视为代销。
美容院加盟管理:
公司的特许经营收入包括从特许经营商收到的不可退还的初始特许经营费。初始特许经营服务构成公司在这些协议下的义务,包括:(i)授予特定区域的独家经营权,(ii)允许使用“PARK HA”品牌,以及(iii)提供初始设置服务。这些设置服务包括协助选址、营销策略制定以及对加盟商管理层和美容师的培训。
遵循收入确认标准ASC 606,我们认为初始特许经营服务与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内提供的持续权利没有区别。因此,这些服务被视为单一履约义务。因此,初始特许经营费被递延并记录为“合同责任”。这些费用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而确认,通常跨越一年。
公司向加盟商提供广告和装修补贴,按加盟费的百分比计算。由于这些补贴不是从特许经营商那里换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作为特许经营费交易价格的减少入账。
该公司还向加盟商提供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金额根据特许经营费和固定比例确定。鉴于这些贷款的期限较短,作为一种实际的权宜之计,公司不会就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调整对价。
合同责任
合同负债包括来自客户的垫款,与每个报告期末未履行的履约义务有关,包括销售美容产品和器械预收客户的现金付款以及未赚取的特许经营费。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公司从客户押金和未赚取的特许经营费中获得的预付款分别为131,952美元和250,54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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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该公司报告的收入扣除了适用的销售税和相关附加费。
收入成本
美容产品和器械的销售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运输和装卸费用、检查成本和相关成本,直接归属于产品。存货减记也记入销售成本,如果有的话。
美容院加盟收入成本主要由培训成本、宣传材料成本及相关成本构成,直接归属于加盟业务。
为向客户运输货物而产生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在发生期间计入费用,并计入收入成本。该公司将运输和装卸费用记为履行成本,因为运输和装卸活动发生在客户获得货物控制权之前。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运费和装卸费分别为0美元和1,973.38美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租金、租赁物改良折旧、营销会议费用、广告费用和工资以及对销售和营销人员的其他补偿相关费用。公司在发生时支出所有广告费用。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广告费用分别为0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不专门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雇员的工资和福利、不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费、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研究与开发
公司在发生时将研发费用作为定期成本支出。该公司在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内确认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0,083美元和17,168美元。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与专利费相关的支出。
增值税(VAT)
根据中国相关税法,增值税按销售的开票价值征收,由购买者支付。公司被要求将其收取的增值税汇至税务机关,但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采购扣除其已缴纳的增值税。收付金额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增值税可收回或应付余额。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第740号规定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经营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均记录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产生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期间的净变动。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的某些部分很可能会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会因估值备抵而减少。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在颁布之日根据税法和税率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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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来自不确定税收状况的税收优惠,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时该税收状况很可能持续的情况下,才可能被确认。该认定基于该职位的技术优势,并假定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的相关税务机关将对每个不确定的税务职位进行审查。尽管公司认为估计是合理的,但无法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拨备和应计项目所反映的不同。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由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部分组成。因将以人民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换算为美元而产生的外币换算损益在未经审核简明综合经营及全面收益报表中列报于外币换算亏损。
法定准备金
根据中国适用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向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拨款。“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计限额限制下,需要每年拨款10%的税后利润,直至合计拨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末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应每年拨入“储备基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计批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每年年末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之前,“准备金”的年度批款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如果公司有前期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本期税后净收益冲减累计亏损。
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经稀释普通股等价物(如有)影响调整后的普通股持有人应占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没有任何已发行普通股等价物;因此,没有单独计算每股摊薄收益(亏损)。
承诺与或有事项
该公司遵循ASC 450-20,“损失或有事项”来报告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因索赔、评估、诉讼、罚款、处罚等来源产生的或有损失负债,在很可能已经发生负债且评估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入账。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不存在承诺或或有事项。
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ASC 280”),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
根据ASC 280建立的标准,我们的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被确定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业绩的决策时会审查综合业绩。作为一个整体,因此,我们有两个业务板块,包括产品销售和特许经营服务。由于我们的长期资产基本上位于中国,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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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集中度与风险
a)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发生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公司将现金存放在其认为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平台中。
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公司主要根据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建立预期信用损失备抵。
b)外币汇率风险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报告货币分别为人民币和美元。公司面临的外汇汇率风险主要涉及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人民币兑美元的任何重大波动都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的会计公告
2016年6月,FASB发布了ASU2016-13,信用损失,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该ASU向财务报表用户提供了有关预期信用损失的更有用信息,并改变了实体将如何计量金融工具的信用损失以及何时应确认此类损失的时间安排。本ASU对发行人在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和中期有效,对非发行人在2020年12月15日之后有效。允许所有实体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其中的中期期间提前采用。2019年5月,FASB发布ASU 2019-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定向转型救济。本次更新增加了可选的过渡减免,供实体选择以前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某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增加类似金融资产的可比性。更新应通过对指引有效的第一个报告期开始时的留存收益进行累积效应调整(即修改后的追溯法)来应用。2019年11月19日,FASB发布ASU2019-10,将ASU2016-13的生效日期修正为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其中期。公司于2023年1月1日采纳了该指引,该采纳并未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FASB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如果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预计采用后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讨论预计不会对其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或披露产生影响或与之无关的近期公告。
附注3 —应收账款,净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收账款净额由以下各项组成: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应收账款–非特许经营商 |
155,082 |
|
135,777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81,489 |
) |
(24,398 |
) |
||
| 应收账款,净额–非特许经营商 |
73,593 |
|
111,379 |
|
||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应收账款–加盟商 |
115,832 |
|
316,462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34,595 |
) |
(66,106 |
) |
||
| 应收账款,净额–加盟商 |
81,237 |
|
250,3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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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应收账款,净额(续)
以下是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中的活动摘要: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期初余额–非特许经营商 |
24,398 |
|
3 |
|
||
| 规定 |
57,455 |
|
25,197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364 |
) |
(802 |
) |
||
| 期末余额–非特许经营商 |
81,489 |
|
24,398 |
|
||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期初余额–加盟商 |
66,106 |
|
5,830 |
|
||
| (回拨)拨备 |
(32,236 |
) |
62,250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725 |
|
(1,974 |
) |
||
| 期末余额–加盟商 |
34,595 |
|
66,106 |
|
||
注4 —库存,净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库存包括以下内容: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原材料 |
36,069 |
36,740 |
||
| 成品 |
55,749 |
59,130 |
||
| 库存,净额 |
91,818 |
95,870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的六个月,库存减记费用分别为214美元和1263美元。
附注5 —应收专营公司贷款,净额
应收加盟商贷款包括公司向其加盟商提供的无息垫款,用于购买库存、设备;或用作营运资金。贷款到期日为自资金发放之日起180天。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包括: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 |
539,281 |
|
362,917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70,258 |
) |
(62,602 |
)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 |
469,023 |
|
300,315 |
|
||
以下是预期信用损失备抵中的活动摘要: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期初余额 |
62,602 |
— |
|
||
| 规定 |
7,318 |
64,661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338 |
(2,059 |
) |
||
| 期末余额 |
70,258 |
62,6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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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5 —应收专营公司贷款,净额(续)
以下为贷款动向概要: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期初余额 |
362,917 |
|
1,377,676 |
|
||
| 贷款贷给加盟商 |
498,230 |
|
311,083 |
|
||
| 加盟商还款 |
(322,630 |
) |
(1,361,609 |
) |
||
| 翻译调整的影响 |
764 |
|
35,767 |
|
||
| 期末余额 |
539,281 |
|
362,917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已逾期的贷款金额分别为45,573美元和61,744美元。截至报告日,逾期贷款金额为45,573美元。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包括: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李仪 |
— |
|
8,919 |
|
||
| 严天祥 |
8,977 |
|
— |
|
||
| 吴映涵 |
179,529 |
|
— |
|
||
| 刘玉萍 |
179,529 |
|
— |
|
||
| 高文静 |
— |
|
49,051 |
|
||
| 曹庆华 |
— |
|
8,919 |
|
||
| 王世美 |
— |
|
49,051 |
|
||
| 许勇 |
— |
|
8,919 |
|
||
| 南喜峰 |
— |
|
8,919 |
|
||
| 曾永建 |
45,573 |
|
45,279 |
|
||
| 宋明芳 |
— |
|
48,022 |
|
||
| 禹扬 |
— |
|
48,022 |
|
||
| 李杰 |
— |
|
8,919 |
|
||
| 盛锡东 |
— |
|
8,919 |
|
||
| 周桂香 |
— |
|
17,837 |
|
||
| 王佳 |
— |
|
8,919 |
|
||
| 王雪峰 |
— |
|
8,919 |
|
||
| 王晓晖 |
— |
|
8,919 |
|
||
| 小杨 |
8,977 |
|
— |
|
||
| 孙忠尧 |
26,929 |
|
— |
|
||
| 张雅舒 |
44,882 |
|
— |
|
||
| 钱仁泽 |
— |
|
16,465 |
|
||
| 杨家伟 |
— |
|
8,919 |
|
||
| 沈悦 |
8,977 |
|
— |
|
||
| 赵哲 |
8,977 |
|
— |
|
||
| 范凌福 |
8,977 |
|
— |
|
||
| 郑廷海 |
8,977 |
|
— |
|
||
| 葛小青 |
8,977 |
|
— |
|
||
| 539,281 |
|
362,917 |
|
|||
| 减: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
(70,258 |
) |
(62,602 |
) |
||
| 应收加盟商贷款,净额 |
469,023 |
|
300,315 |
|
||
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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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6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其他应收款 |
56,679 |
31,487 |
||
| 递延IPO成本 |
— |
199,646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0,781 |
33,830 |
||
| 预付费用 |
60,023 |
101,790 |
||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
157,483 |
366,753 |
附注7 —财产和设备,净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按成本: |
|
|
||||
| 办公家具 |
8,704 |
|
8,648 |
|
||
| 机动车辆 |
145,060 |
|
144,123 |
|
||
| 办公设备 |
7,991 |
|
5,900 |
|
||
| 租赁权改善 |
22,096 |
|
21,953 |
|
||
| 183,851 |
|
180,624 |
|
|||
| 减:累计折旧 |
(153,719 |
) |
(142,053 |
) |
||
| 合计,净额 |
30,132 |
|
38,571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折旧费用分别为10,841美元和9,406美元。
附注8 —无形资产,净额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无形资产净额由以下各项组成:
| 4月31日, |
10月31日, |
|||||
| 按成本: |
|
|
||||
| 商标 |
248 |
|
247 |
|
||
| Software |
9,668 |
|
9,605 |
|
||
| 9,916 |
|
9,852 |
|
|||
| 减:累计折旧 |
(1,940 |
) |
(1,448 |
) |
||
| 合计,净额 |
7,976 |
|
8,404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的摊销费用分别为488美元和505美元。
| 截至10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5 |
2026 |
2027 |
2028 |
此后 |
|||||||
| 摊销费用 |
483 |
967 |
967 |
967 |
967 |
3,625 |
||||||
____________
*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六个月
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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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9 —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其他非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租赁存款 |
7,184 |
7,138 |
||
| 其他存款 |
2,762 |
2,744 |
||
| 递延IPO成本 |
244,856 |
— |
||
| 合计 |
254,802 |
9,882 |
附注10 —应付税款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缴税款包括以下各项: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应交企业所得税 |
404,542 |
351,691 |
||
| 增值税,净额 |
226,978 |
201,410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221 |
14,478 |
||
| 额外教育费 |
7,459 |
7,373 |
||
| 其他税种 |
5,313 |
4,959 |
||
| 合计 |
661,513 |
579,911 |
附注11 —合同负债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就履约义务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记录合同负债。预收款项不予退还,在未来履行履约义务时进行摊销。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合同负债包括: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不劳而获的特许经营费 |
116,917 |
247,230 |
||
| 美容产品的客户预付款 |
15,035 |
3,319 |
||
| 合计 |
131,952 |
250,549 |
未赚取的特许经营费116,917美元将在2024年4月30日起的一年内确认为收入。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未赚取的特许经营费包括以下各项: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李仪 |
76 |
6,879 |
||
| 严天祥 |
1,551 |
— |
||
| 吴映涵 |
32,887 |
— |
||
| 刘玉萍 |
36,610 |
— |
||
| 高文静 |
— |
30,825 |
||
| 曹庆华 |
— |
6,766 |
||
| 王世美 |
2,288 |
36,088 |
||
| 许勇 |
795 |
7,594 |
||
| 南喜峰 |
870 |
7,669 |
||
| 宋明芳 |
7,000 |
40,975 |
||
| 禹扬 |
8,513 |
42,478 |
||
| 李杰 |
— |
6,240 |
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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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合同负债(续)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盛锡东 |
— |
6,729 |
||
| 周桂香 |
— |
13,299 |
||
| 王佳 |
416 |
7,218 |
||
| 王雪峰 |
530 |
7,330 |
||
| 王晓晖 |
643 |
7,443 |
||
| 小杨 |
1,447 |
— |
||
| 孙忠尧 |
1,059 |
— |
||
| 张雅舒 |
8,347 |
— |
||
| 沈悦 |
1,211 |
— |
||
| 李若楠 |
189 |
2,255 |
||
| 孟浩 |
189 |
7,142 |
||
| 杨家伟 |
3,519 |
10,300 |
||
| 范凌福 |
1,097 |
— |
||
| 孙旭强 |
1,324 |
— |
||
| 赵哲 |
1,097 |
— |
||
| 郑廷海 |
5,259 |
— |
||
| 合计 |
116,917 |
247,230 |
附注12 —关联方交易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发生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的性质 |
|
| 刘国珍 |
长信国际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朴河上海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新站执行董事,小秋张的父母 |
|
| 富俊宇 |
新展执行董事、朴河江苏法定代表人、朴河WFOE董事 |
|
| 张恒全 |
朴河WFOE监事会成员、张小秋家长 |
|
| 小秋张 |
CEO、董事会主席、Park Ha Cayman控股股东 |
关联方欠款
公司向张恒全先生垫付流动资金代为支付。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收Hengquan Zhang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1,035美元和10,964美元。本公司已于其后收取张恒全先生的全部应付款项。
公司向余福军先生垫付流动资金代为支付。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收Fujun Yu先生的余额分别为6,318美元和6,277美元。本公司已于其后向Fujun Yu先生收取全部应付款项。
应付关联方款项
公司收到刘国珍女士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付给Guozhen Liu女士的余额分别为6,607美元和6,565美元。本公司已于其后全数偿还欠刘国珍女士的款项。
公司收到张晓秋女士垫付的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应付给Xiaoqiu Zhang女士的余额分别为98,167美元和61,596美元。本公司已于其后全数偿还欠小秋张女士的款项。
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应付关联方款项不计息,不到期,应收尽收。
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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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3 —租赁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自营门店有两项经营租赁。除该等租约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为期一年的租约。初始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不记入资产负债表。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起始日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贴现率是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如果有的话,是租赁中的内含利率。
本期租赁相关的租赁费用和补充现金流信息构成如下:
| 截至六个月 |
||||||
| 4月30日, |
||||||
| 2024 |
2023 |
|||||
| 租赁成本 |
|
|
||||
| 经营租赁成本 |
$ |
11,652 |
$ |
26,277 |
||
|
|
|
|||||
| 其他信息 |
|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12,092 |
$ |
27,168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10月31日,加权平均租期及折现率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经营租赁(年) |
1.23 |
|
1.54 |
|
||
| 平均贴现率–经营租赁 |
3.72 |
% |
3.73 |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与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经营租赁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20,993 |
$ |
31,864 |
||
|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15,716 |
$ |
21,970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4,438 |
|
9,492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20,154 |
$ |
31,462 |
||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 截至4月30日止年度, |
|||
| 2024年剩余 |
10,861 |
|
|
| 2025 |
9,686 |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20,547 |
|
|
| 减去推算利息 |
(393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20,154 |
|
|
附注14 —股东权益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获授权发行500,000,000股普通股。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有25,000,000股已发行在外流通股票,每股面值0.00002美元。(追溯重述以反映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生效的1比5的股份分割。)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股东已出资约500美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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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5 —限制性净资产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以及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储备。
| 截至 |
||||
| 4月31日, |
10月31日, |
|||
| 实收资本 |
500 |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1,161,211 |
1,161,211 |
||
| 法定准备金 |
30,422 |
30,422 |
||
| 合计 |
1,192,133 |
1,191,633 |
||
附注16 —分部和地理信息
该公司认为,其经营两个业务分部,包括产品销售和特许经营服务;并在一个地理位置中国经营。该公司将其收入分为几个类别,这些类别描述了收入和现金流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两个可报告分部的财务资料摘要如下:
| 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
|||||||
| 产品销售 |
特许经营费 |
合并 |
|||||
| 收入,净额 |
300,958 |
|
551,970 |
852,928 |
|||
| 收入成本 |
40,225 |
|
57,884 |
98,109 |
|||
| 毛利 |
260,733 |
|
494,086 |
754,819 |
|||
| 折旧及摊销 |
7,274 |
|
4,055 |
11,329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415,785 |
|
234,419 |
650,204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5,366 |
) |
49,752 |
44,386 |
|||
| 净收入(亏损) |
(156,960 |
) |
205,860 |
48,900 |
|||
| 截至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 |
|||||||
| 产品销售 |
特许经营费 |
合并 |
|||||
| 收入,净额 |
225,219 |
|
1,146,368 |
1,371,587 |
|||
| 收入成本 |
40,659 |
|
84,358 |
125,017 |
|||
| 毛利 |
184,560 |
|
1,062,010 |
1,246,570 |
|||
| 折旧及摊销 |
2,033 |
|
7,878 |
9,911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274,242 |
|
284,913 |
559,155 |
|||
| 所得税优惠 |
(8,077 |
) |
185,785 |
177,708 |
|||
| 净收入(亏损) |
(83,638 |
) |
583,434 |
499,796 |
|||
收入、成本、利润财务信息汇总如下
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 六个月结束 |
||||||||||
| 2024年4月30日 |
2023年4月30日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164,958 |
19 |
% |
130,801 |
9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136,000 |
16 |
% |
94,418 |
7 |
% |
||||
| 特许经营费 |
551,970 |
65 |
% |
1,146,368 |
84 |
% |
||||
| 合计 |
852,928 |
100 |
% |
1,371,587 |
100 |
% |
||||
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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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6 —分部和地理信息(续)
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各项:
| 六个月结束 |
||||||||||
| 2024年4月30日 |
2023年4月30日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11,764 |
12 |
% |
19,935 |
16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28,460 |
29 |
% |
20,724 |
17 |
% |
||||
| 特许经营费 |
57,885 |
59 |
% |
84,358 |
67 |
% |
||||
| 合计 |
98,109 |
100 |
% |
125,017 |
100 |
% |
||||
毛利包括以下各项:
| 六个月结束 |
||||||||||
| 2024年4月30日 |
2023年4月30日 |
|||||||||
| 产品销售–非特许经营商 |
153,194 |
20 |
% |
110,866 |
9 |
% |
||||
| 产品销售–加盟商 |
107,540 |
15 |
% |
73,694 |
6 |
% |
||||
| 特许经营费 |
494,085 |
65 |
% |
1,062,010 |
85 |
% |
||||
| 合计 |
754,819 |
100 |
% |
1,246,570 |
100 |
% |
||||
附注17 —集中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这些存款没有联邦保险。据此,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未投保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公司并无在该等帐目中出现任何亏损,并相信其并无面临重大信贷风险。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客户相关的集中风险。未能维持与供应商或客户的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的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和及时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替代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占公司营收10%及以上的客户包括:
| 截至六个月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
| 占公司营收比例 |
|
|
||||
| 客户G |
14 |
% |
9 |
% |
||
| 客户F |
15 |
% |
8 |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10%及以上的客户构成如下: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 |
|
|
||||
| 客户A |
34 |
% |
16 |
% |
||
| 客户B |
13 |
% |
9 |
% |
||
| 客户C |
— |
% |
11 |
% |
||
| 客户F |
— |
% |
18 |
% |
||
| 客户G |
— |
% |
17 |
% |
||
| 客户H |
17 |
% |
— |
% |
||
| 客户I |
13 |
% |
— |
% |
||
F-46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7 —集中风险(续)
占公司采购量10%及以上的供应商包括:
| 截至六个月 |
||||||
| 4月30日, |
4月30日, |
|||||
| 占公司采购的百分比 |
|
|
||||
| 供应商A |
19 |
% |
9 |
% |
||
| 供应商b |
16 |
% |
8 |
% |
||
| 供应商C |
12 |
% |
6 |
% |
||
| 供应商D |
10 |
% |
2 |
% |
||
| 供应商F |
— |
% |
61 |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10%及以上的供应商构成如下:
| 截至六个月 |
||||||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比例 |
|
|
||||
| 供应商J |
25 |
% |
— |
% |
||
| 供应商G |
23 |
% |
7 |
% |
||
| 供应商F |
— |
% |
63 |
% |
||
| 供应商H |
25 |
% |
— |
% |
||
| 供应商I |
12 |
% |
3 |
% |
||
附注18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实体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注册成立的实体,法定所得税率为16.5%。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4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没有经营利润或税项负债。
中国、中国
公司在中国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按25%的利得税税率缴纳,净经营亏损可自发生亏损当年的次年起结转不超过五年。
中国的所得税包括:
| 截至六个月 |
||||||
| 4月30日, |
||||||
| 2024 |
2023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51,179 |
|
204,771 |
|
||
| 递延所得税优惠 |
(6,793 |
) |
(27,063 |
) |
||
| 所得税优惠总额 |
44,386 |
|
177,708 |
|
||
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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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8 —所得税(续)
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净额及其计提的所得税准备构成如下:
| 截至六个月 |
||||||
| 4月30日, |
||||||
| 2024 |
2023 |
|||||
| 归属于中国的收入 |
93,286 |
|
677,504 |
|
||
| 中国法定税率 |
25 |
% |
25 |
% |
||
| 税费 |
23,322 |
|
169,376 |
|
||
| 中国优惠税率的影响 |
2,706 |
|
2,809 |
|
||
| 研发信贷 |
(3,013 |
) |
(2,575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13,472 |
|
20,968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7,899 |
|
(12,870 |
) |
||
| 税费,净额 |
44,386 |
|
177,708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
| 截至 |
||||||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在中国结转的净经营亏损 |
85,603 |
|
77,818 |
|
||
| 预期信用损失备抵 |
40,781 |
|
33,830 |
|
||
| 合计 |
126,384 |
|
111,648 |
|
||
| 减:估值备抵 |
(85,603 |
) |
(77,818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40,781 |
|
33,830 |
|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公司中国实体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分别约为48万美元和44万美元,将于2024年开始到期。公司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完全变现的可能性是否较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评估备抵。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根据管理层对其实现情况的评估,对与公司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了全额估值备抵。
附注19 —随后发生的事件
公司在财务报表发布并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日期,即2024年9月18日,对后续事件进行评估。除下文披露的后继事项外,不存在需要向财务报表披露或调整的其他后继事项。
2024年6月29日,我们的股东以1:5的比例批准了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分割,该协议立即生效,导致股份分割后已发行和流通的25,000,000股普通股。所有对普通股、购买普通股的期权、股份数据、每股数据和相关信息的提及均已在本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追溯调整(如适用),以反映我们的普通股拆分,就好像它发生在所呈列的较早期间的开始时一样。
附注20 —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
Park Ha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Ltd.(“Park Ha Cayman”)于2022年10月1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已根据条例S-X附表I第12-04条编制,因为Park Ha Cayman附属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公司综合净资产的25%。就测试而言,合并子公司的限制性净资产是指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注册人在合并子公司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公司间抵销后)不得由
F-48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0 —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未经第三方(即贷方、监管机构、外国政府等)同意,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等形式的子公司。由于中国经营附属公司的外汇管制政策和现金余额的可用性,公司的中国经营附属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由于公司的几乎所有业务均在中国进行,而公司的绝大部分收入产生于中国,因此公司赚取的大部分收入和收到的货币均以人民币(“人民币”)计价。人民币受中国外汇管制条例约束,因此,由于中国外汇管制条例限制公司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能力,公司可能无法在中国境外分配任何股息。
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已采用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所述的相同会计原则和政策编制,唯一的例外是母公司使用权益法对其附属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有关这些财务报表的更多信息和披露,请参阅上述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和附注。
截至2024年4月30日及2023年10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长期义务的重大拨备、可赎回股票的强制股息或赎回要求或担保,但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的除外(如有)。
简明资产负债表
| 4月30日, |
10月31日,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流动资产 |
|
|
||||
| 公司间应收款 |
500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500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1,067,508 |
|
1,012,473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067,508 |
|
1,012,473 |
|
||
| 总资产 |
1,068,008 |
|
1,012,473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普通股(授权500,000,000股,面值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和2023年10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25,000,000股)* |
500 |
|
500 |
|
||
| 应收认购款 |
|
(500 |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1,161,211 |
|
1,161,211 |
|
||
| 法定准备金 |
30,422 |
|
30,422 |
|
||
| 累计赤字 |
(56,333 |
) |
(105,233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67,792 |
) |
(73,927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068,008 |
|
1,012,473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1,068,008 |
|
1,012,4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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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某些股份与创始股东的重组有关,并在追溯基础上列报以反映重组(见注1),并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
F-49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经审核中期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0 —母公司仅简明财务信息(续)
简明运营报表
| 六个月 |
六个月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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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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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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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占子公司收入 |
48,900 |
499,796 |
||
| 净收入 |
48,900 |
499,796 |
F-50
1,200,000股普通股
朴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前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道森詹姆斯证券公司。 |
D. Boral Capital LLC |
2024年12月26日
直至及包括2025年1月10日(本招股章程日期后第25天),所有买卖或买卖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次发售,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章程。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认购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