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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B3 1 ea0229416-424b3 _ hongli.htm 前景

 

根据规则424(b)(3)提交

注册号:333-284050

 

前景

 

最多60,000,000股普通股

 

 

鸿利集团有限公司。

 

本招股章程涉及由本招股章程中在「售股股东」标题下指明的售股股东(「售股股东」)不时转售售售股股东所持有的山东宏力异型钢管有限公司(「公司」或「 Hongli Cayman 」)最多6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普通股」)(「转售股份」)。

 

我们正代表售股股东登记其将不时出售的转售股份。我们并无根据本招股章程出售任何普通股,亦不会从售股股东出售回售股份中收取任何收益。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出售回售股份的所有所得款项净额将归售股股东所有。见“所得款项用途”。

 

售股股东可通过普通经纪交易或通过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在“分配计划”标题下按出售时确定的条款不时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转售股份。转售股份可按固定价格、出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出售时确定的不同价格或协商价格出售。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HLP”。2025年2月3日,我们普通股的最后一次报告售价为每股1.295美元。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包括损失你全部投资的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本招股章程第20页开始的“风险因素”标题下的信息以及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其他报告以及“风险因素”标题下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列出的风险因素。

 

我们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离岸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并无重大经营活动,我们通过全资附属实体山东翔峰重工有限公司(“宏力WFOE”)与VIE及其附属公司(连同VIE,统称“中国经营实体”)于2021年4月12日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合同安排”),将可变利益实体山东宏力特种型管有限公司(“宏力山东”或“VIE”)的财务业绩合并。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是离岸控股公司Hongli Cayman的证券,而不是任何中国运营实体的股份,因此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持有中国运营实体的股权。你们不是在投资中国的经营实体。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份或股权。相反,我们通过我们的全资附属实体鸿利WFOE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合并VIE的财务业绩。尽管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不在中国法律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任何敏感行业内,但选择这种VIE结构是为了避免监管机构批准将中国经营实体转换为外商独资实体的大量成本和时间。由于Hongli Cayman直接拥有Hongli WFOE和合同安排,我们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但我们不拥有VIE或其子公司的股权。我们已将VIE和VIE的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以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汇总合并财务数据——选定的简明合并经营报表”;“——选定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对子公司和VIE投资的滚动”。

 

由于我们选择了这样的VIE结构,我们受到某些独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在中国运营实体中拥有直接股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不存在。此外,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不确定性,我们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海外上市的外国所有权限制和监管审查,以及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我们还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在这方面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可能导致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合约安排项下的协议并无在任何法庭进行测试。有关VIE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1页开始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概述—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我们不拥有VIE的股权所有权,不直接对外投资,也不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控制VIE,”“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其经营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政府对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必须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或机构的许可或批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也不需要执行合同安排,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或机构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可能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详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并在中国拥有公司大部分业务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改变有关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外资所有权的规则和规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中国政府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运营实体的运营,并对其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其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此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些行为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详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近日,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表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即《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等有效措施,应对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该《意见》和任何拟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合规要求的约束。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函》或《通函》,发布了一套新规,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组成。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或《通知》。这些证监会规定,统称为《境外上市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根据本规则,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寻求在境外市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证券发行和上市的公司,须就其境外发行和上市活动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该《试行办法》还列出了禁止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清单,包括:(i)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证券发行上市;(ii)经中国国务院主管机关依照中国法律审查认定的拟发行证券并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iii)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境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最近三(3)年期间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iv)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寻求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正在依法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v)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根据《试行办法》,我司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被视为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境内公司间接境外上市交易,因此,我司须遵守《境外上市规则》及相关备案程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LLP(Shanghai)已确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禁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和上市的情况均不适用于我们,我们可以发售并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根据该通知,我们被视为“现有发行人”,因为我们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已在海外上市,不需要立即进行首次备案程序。然而,我们必须对后续事件及时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包括任何后续发行、双重和/或二次发行并在海外不同市场上市,以及发生包括控制权变更、海外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或制裁、自愿或强制退市等重大事件。因此,我们被要求在公司与若干非美国投资者(亦为售股股东)于2024年11月13日根据证券购买协议拟进行的60,000,000股公司普通股的私募发行完成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我们于2024年12月11日向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本次发行的备案沟通意见。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按《试行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违反《试行办法》在境外市场发售和上市证券,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我们和/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000元至10,000,000元的罚款。中国证监会还可通过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向SEC等境外辖区的监管对应方通报情况。此外,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总局、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规定》)。根据保密规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 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制度。在中国大陆设立的这类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披露或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前向主管保密行政部门完成相关备案程序。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办理。未遵守或被认为未遵守《保密规定》和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的,可能导致相关主体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其经营活动均未接触到任何涉及国家秘密或中国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也未向任何人提供或披露任何此类文件或信息。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未能完全遵守海外上市规则和/或保密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纳斯达克发售或继续上市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企业寻求在国外股票市场证券发行新规近日由证监会发布。此类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在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提供了更多信息。

 

 

 

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还可能受到与使用、共享、保留、安全和转移机密和隐私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有关的中国法律的约束。2021年11月14日,中国网信办(“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持有百万以上用户/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在境外上市前,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保留、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或删除等活动。根据2021年12月28日颁布、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持有百万以上用户/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获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售股股东须就我们或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交批准本次发售的任何规定。我们不认为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将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约束,因为我们都没有持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上述新的法律或法规将如何解读或实施,是否会对我们产生影响,尚不确定。由于这些法规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其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提供证券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中国网信办对数据安全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督,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尽管此类监督不适用于我们,但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和其他有关数据保护的义务以及任何其他规则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行情况”在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

 

此外,中国政府近期加强了反垄断监管和执法力度。201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或6号文,商务部发布相关实施条例,正式建立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2021年7月,中国网信办(“CAC”)对几家专注于反垄断监管的美股上市科技公司以及这些公司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的做法开启了网络安全调查。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提高了经营者非法集中罚款标准。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即《反垄断指南》,旨在完善网络平台反垄断行政管理,明确禁止平台经济经营者的某些可能具有消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国政府最近有关反垄断关注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并未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因为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均未从事受这些声明或监管行动约束的垄断行为。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来支付股息并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资金。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任何附属公司向我们派发任何股息或分派,我们也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派发任何股息或分派。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产生并保留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并将其重新投资于我们的业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为我们的股份支付股息,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们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如果我们决定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主要依赖于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收到资金。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股息。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依靠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或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每一家子公司必须每年从其净收益中拨出一部分用于为法定盈余准备金提供资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项储备不可作为股息分配。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此外,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如果我们无法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资金,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如果出于税收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应付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此类投资者转让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需按10%的现行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如果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在股息的情况下,该税率将在来源处扣留。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居民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10%的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b)香港居民企业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实体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实体必须获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降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会按个别情况发出这类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取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我司香港子公司拟在中国大陆子公司拟向其香港母公司申报并支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

 

作为一家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将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从我们的离岸筹资活动收益中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之前,我们将被要求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提交有关贷款详情的备案。我们接受贷款的中国子公司仅被允许将贷款用于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目的。根据外管局的规定,人民币不得兑换成外币用于资本项目,如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并在外管局进行事先登记。于证券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完成时,在我们的附属公司收到总收益人民币239,984,300元(相当于33,000,000美元)后,公司向售股股东发行合共60,000,000股普通股。非中国投资者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应以外汇支付的款项或以人民币投资应以外汇支付的款项。交割时收到的人民币收益能否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和/或登记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使售股股东或公司面临外管局的潜在处罚。

 

 

 

我们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也没有任何目前的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进行现金转移的能力不会出现任何困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安装任何现金管理政策,以规定此类资金的数量以及此类资金如何转移。

 

如果PCAOB确定无法连续两年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被禁止在全国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根据HFCAAA,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认定报告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机构RBSM LLP,总部设在纽约州纽约市,已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不在总部设在中国或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之列,这些会计师事务所须接受PCAOB的认定。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尽管如此,在未来,如果确定PCAOB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或者如果中国监管机构有任何监管变化或采取的步骤不允许我们的审计师向PCAOB提供审计文件以供检查或调查,或者PCAOB扩大了确定的范围以使我们受到HFCAAA的约束,因为同样可能会被修改,您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任何未经PCAOB完全检查或调查的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由于缺乏PCAOB对在中国开展的审计工作的检查,导致PCAOB无法定期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可能导致无法保证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披露是充分和准确的,这可能导致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和交易我们的证券的机会受到限制或限制,包括在国家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可能会受到HFCAAA的禁止。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案)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美国州证券委员会、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州证券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募说明书的日期为2025年2月5日

 

 

 

目 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二、
   
招股说明书摘要 1
   
发行 19
   
风险因素 20
   
所得款项用途 24
   
资本化 25
   
出售股东 26
   
分配计划 28
   
股本说明 30
   
法律事项 44
   
专家 44
   
指定专家和律师的利益 44
   
以参考方式纳入的资料 44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45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45
   
披露关于证券行为责任赔偿的委员会立场 46

 

i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SEC文件包含或通过引用纳入《证券法》第27A条和《交易法》第21E条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的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包括对收益、收入或其他财务项目的任何预测,对管理层未来运营的计划、战略和目标的任何陈述,对拟议新项目或其他发展的任何陈述,对未来经济状况或业绩的任何陈述,对管理层的信念、目标、战略、意图和目标的任何陈述,以及对上述任何一项假设的任何陈述。“相信”、“预期”、“估计”、“计划”、“预期”、“打算”、“可能”、“可能”、“应该”、“潜在”、“可能”、“项目”、“继续”、“将”、“将”等词语和类似表述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尽管并非所有前瞻性陈述都包含这些识别词语。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基于假设,并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确实会实现我们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计划、意图或期望,您不应过分依赖这些陈述。有许多重要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所表明或暗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重要因素包括在“风险因素”标题下讨论的因素,这些因素包含在本招股说明书、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可能授权用于特定发行的任何免费编写的招股说明书中或通过引用纳入其中。这些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其他警示性陈述应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前瞻性陈述,无论何时它们出现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二、

 

 

关于这个前景

 

本招股章程描述售股股东可不时发售最多合共60,000,000股普通股的一般方式。贵方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展品、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或修订及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或我们已向贵方转介的文件所载信息。我们和售股股东均未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本招股章程、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或其修订并不构成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向或向在该司法管辖区作出该等要约或要约的非法向其作出或向其作出该等要约或要约招揽的任何人出售或招揽购买本招股章程、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或其修订所提供的普通股的要约。您不应假定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或修订,以及我们之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信息所包含的信息在适用文件封面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如有必要,可发售及出售回售股份的具体方式将在本招股章程的补充文件中描述,该补充文件还可能增加、更新或更改本招股章程所载的任何信息。如本招股章程所载信息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有冲突,则应依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的信息,前提是如果其中一份文件中的任何陈述与另一份具有较晚日期的文件中的陈述不一致——例如,在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该文件中具有较晚日期的陈述将修改或取代较早的陈述。

 

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或根据本招股章程进行的任何普通股分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造成任何暗示,即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提述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资料或我们的事务并无任何变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自该日期起可能已发生变化。

 

在SEC规则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包含本招股说明书未包含的其他信息。您可以在SEC网站或下文“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下描述的办公室阅读注册声明和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报告。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招股章程提述: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否则在本招股章程中(在描述我们的综合财务资料时除外),「我们」、「我们公司」、「我们的公司」、「我们的」、「鸿利」指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山东宏力异型钢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控股股东”指Jie Liu;

 

  “CRF”是指冷轧成型。

 

  “CNC”是指计算机号码控制。

 

三、

 

 

  “Hongli Cayman”是指山东宏力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

 

  “宏利发展”指Hongli Development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鸿利科技”指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鸿利科技有限公司。

 

  “Hongli HK”指香港公司Hongli Hong Kong Limited。

 

  “宏力山东”及/或“VIE”指山东宏力特种管材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浩振北京”指北京浩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鸿利WFOE”指山东翔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迈拓山东”指山东迈拓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浩振山东”指山东浩振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

 

  “中国经营实体”指VIE、鸿利山东及其附属公司。

 

  “ROP”是指侧翻防护结构。

 

  “中国”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股章程而言,包括澳门及香港。

 

  “股份”、“股份”或“普通股”指Hongli Group,Inc.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凡提及“人民币”“元”“人民币”均指中国大陆法定货币,凡提及“HKD”均指香港法定货币,凡提及“美元”“美元”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我们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是12月31日。提及特定“财政年度”是指我们截至该日历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四、

 

 

 

前景摘要

 

本摘要重点介绍了在其他地方更详细介绍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选定信息。它并不包含所有可能对你和你的投资决策很重要的信息。在投资所发售的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包括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以及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本文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和我们的其他SEC报告。

 

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Hongli Cayman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于2021年2月9日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除持有Hongli Hong Kong Limited或于2021年3月5日在香港成立的Hongli HK的全部已发行及流通股外,我们没有任何实质性操作。鸿利HK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山东翔峰重工有限公司(即鸿利WFOE)的全部未偿股权,该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根据某些合同安排,我们合并VIE、山东鸿利特种管材有限公司或中国公司鸿利山东的财务业绩,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浩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或中国公司北京浩振和中国公司山东麦拓重工有限公司或中国公司麦投山东;及其70%拥有的子公司山东浩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或中国公司浩振山东的财务业绩。VIE以山东常乐鸿利钢管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始我们的运营,提供工业管材和管材产品。鸿利山东于1999年9月13日由孙荣兰及Li Liu注册成立,彼等原分别持有鸿利山东40%及60%股权。

 

2001年6月20日,鸿利山东更名为昌乐鸿利钢管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8日,鸿利山东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480万元,约合0.58万美元。Yuanqing Liu、Ronglan Sun、Li Liu分别出资40%、30%、30%股权。鸿利山东更名为山东昌乐鸿利钢管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3日,鸿利山东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500万元,约合0.61万美元。Yuanqing Liu、Ronglan Sun、Jie Liu分别出资40%、30%、30%股权。

 

2010年10月28日,鸿利山东更名为山东鸿利特种型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3日,鸿利山东设立全资子公司迈拓山东。迈拓山东从事异型钢管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矿山机械和农机钢、不锈钢及耐蚀合金、汽车零部件钢生产、销售;CRF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9月18日,鸿利山东与韩国公司Shengda Technology Co. Ltd成立浩振山东。鸿利山东拥有浩振山东70%的股权。浩振山东从事金属链等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等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山谷;通用零部件制造;优质特钢材料销售;钢材压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结果为准)。

 

2021年2月9日,Hongli Cayman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公司。Hongli Cayman以每股面值0.0001美元向Hongli Development Limited或Hongli Development,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发行普通股,该公司的三位创始人Yuanqing Liu、Jie Liu和Ronglan Sun拥有,并向Hongli Technology Limited或Hongli Technology,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由Haining Wang拥有100%。Hongli Cayman和Hongli HK成立,作为Hongli WFOE的控股公司。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我们,我们的控股公司、其子公司以及VIE、鸿利山东及其子公司无需获得中国当局或机构在美国交易所市场上市的许可或批准,因为中国经营实体不属于受中国政府关键限制的行业。

 

 

1

 

 

 

于2022年3月28日,我们向鸿利发展发行17,459,903股普通股,向鸿利科技发行539,997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此次发行相当于按180,000-1的比例进行拆股(“正向拆分发行”)。2022年9月13日,公司当时的流动股东合计让渡1,500,000股普通股,其中鸿利发展让渡1,455,000股普通股,鸿利科技让渡45,000股普通股。2022年12月1日,鸿利发展退股6,500,000股普通股。

 

2023年3月31日,公司完成了2,062,500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每股面值0.0001美元(IPO中出售的普通股以下简称“IPO股份”)。此次IPO股票的定价为每股4.00美元,此次IPO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普通股于2023年3月29日开始交易,代码为“HLP”。

 

2023年5月2日,在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后,公司相应以每股4.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309,375股普通股。

 

2023年12月13日,鸿利科技向鸿利开曼退还133,125股普通股。鸿利科技已于公开市场出售其全部剩余普通股,并不再为公司股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73,438,750股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以下图表概述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并确定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材料经营实体。

 

 

* Yuangqing Liu先生为公司的初始创始人,为Jie Liu先生的父亲,而Ronglan Sun女士为Yuangqing Liu先生的配偶及Jie Liu先生的母亲。Yuangqing Liu先生和Ronglan Sun女士已授予其代理职权,以就所有需经股东批准的公司交易投票表决其在宏利发展中的股份,而Jie Liu先生因此可能被视为对宏利发展所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和投资酌情权。

 

 

2

 

 

 

Hongli Cayman的全资附属公司Hongli WFOE与Hongli山东于2021年4月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此类合同安排包括一系列三份协议,以及股东授权书(“POAs”)和不可撤销的配偶同意书。鸿利山东、VIE及其中国子公司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实体。Hongli Cayman及其附属公司均不拥有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权。

 

合同安排旨在允许鸿利开曼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鸿利山东的运营和财务业绩合并到鸿利开曼的财务报表中,作为会计目的的主要受益人。

 

由于中国在某些部门或其他事项上对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例如电信和互联网,许多中国运营公司不得不通过合同安排或VIE结构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而没有直接拥有主要运营实体的所有权。然而,尽管包括鸿利山东在内的其他一些中国运营公司的业务不在中国法律禁止外商直接投资的任何敏感领域内,但一些中国运营公司,以及鸿利山东在管理层的酌情决定下,仍然选择利用这样的VIE结构在海外上市,以避免大幅的成本和时间。如果鸿利山东选择在没有此类合同安排的情况下直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则鸿利山东将被要求就将中国经营实体转换为外商独资实体获得某些监管批准,这将需要公司大约3-6个月才能完成,不确定何时能成功完成转换。因此,管理层选择推行VIE结构,当时中国政府没有发起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上市的监管。

 

中国政府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由于我们选择了这样的VIE结构,我们理解我们受到某些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如果我们在运营实体中拥有直接的股权所有权,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不存在。VIE结构具有可能影响您的投资的固有风险,包括比直接所有权更少的有效性和确定性,以及执行合同安排条款的潜在大量成本。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我们在表格20-F的最近年度报告中没有对VIE的股权所有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控制VIE”。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难以在中国执行我们根据与宏立山东、其创始人和所有者的合同安排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因为我们的所有合同安排均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中国的法律环境不如美国发达。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或法院认为此类合同安排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或由于公共政策原因无法在中国强制执行,则这些合同安排可能无法在中国强制执行。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政府对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必须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或机构的许可或批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也不需要执行合同安排,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或机构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合并鸿利山东的财务业绩,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

 

 

3

 

 

 

合约安排的重要条款如下:

 

独家商务合作与管理协议

 

根据鸿利WFOE与鸿利山东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与管理协议,鸿利WFOE拥有向鸿利山东提供完整的业务支持、运营管理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鸿利WFOE可能不时确定的鸿利山东业务范围内的所有服务,例如但不限于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营销咨询等。此外,鸿利WFOE拥有管理和指导鸿利山东所有现金流和资产以及指导和管理鸿利山东财务和日常运营的完全和独家权利。作为交换,鸿利WFOE有权获得与鸿利山东该会计年度净收益的经审计总额相等的年度服务费。如果鸿利山东的年度净收入为零,鸿利山东无需支付服务费。若鸿利山东在任一会计年度出现亏损,该等亏损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并从下一年度的服务费中扣除。

 

独家商业合作协议仍然有效,除非根据该协议或经双方同意而终止。鸿利山东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除非鸿利WFOE对鸿利山东存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但鸿利WFOE有权随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鸿利山东终止本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宏利HK、宏利山东及于2021年4月12日共同拥有宏利山东全部权益的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该等股东已共同及个别授予宏利香港购买其于宏利山东的股权的期权。收购价格应等于股东就宏力香港拟购买的股权部分在宏力山东注册资本中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鸿利HK或其指定人士可随时行使该选择权,以购买鸿利山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至其收购鸿利山东的全部股权,该收购在协议期限内不可撤销。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有效期为10年,鸿利香港有权将其额外延长10年。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截至2021年4月12日共同拥有鸿利山东全部股权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该等股东已将鸿利山东的全部股权质押给鸿利WFOE作为抵押品,以担保鸿利山东在独家业务合作和管理协议及独家期权协议项下的义务。该等股东未经鸿利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不得转让质押股权,除非按照独家期权协议的履行转让股权。

 

股权质押协议应于业务合作与管理协议项下的咨询及服务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及鸿利山东在业务合作与管理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此外,鸿利WFOE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解除或终止本股权质押协议。

 

股东的POAS

 

根据截至2021年4月12日的股东POA,鸿利山东的股东已授予鸿利HK或其附属公司不可撤销的代理人,以代为处理与鸿利山东有关的所有事宜,并行使其作为鸿利山东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行使表决权及所有其他权利,并指定及委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或董事、监事、行政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根据独家期权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签署及签立转让文件及任何其他文件。当宏力山东的股东持有宏力山东的股权时,POAs将继续有效。

 

 

4

 

 

 

不可撤销的配偶同意书

 

根据截至2021年4月12日的不可撤销的配偶同意书,鸿利山东全体股东的配偶同意执行独家业务合作及管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鸿利山东股东的配偶进一步承诺,不就股东所持有的鸿利山东股权作出任何断言,并确认股东履行与这些协议有关的任何交易文件将不需要他们的授权或同意。然而,任何股东的配偶如因任何理由取得股东所持有的任何股权,则承诺受该等协议的约束,并遵守鸿利山东股东在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

 

基于上述合同安排,鸿利开曼被允许在此处列报的财务报表中合并鸿利山东的经营和财务业绩,就好像当前的公司结构(“重组”或“重组”)在根据SEC颁布的S-X-3A-02条例和会计准则编纂(“ASC”)810-10(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列报的整个期间内一直存在一样。

 

由于我们未持有鸿利山东的股权,我们因解释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而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的监管审查以及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截至本协议日期,合约安排项下的协议并无在任何法庭进行测试。我们还面临中国大陆政府未来在这方面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权。相反,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经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能够通过合同安排合并鸿利山东的财务业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我们依赖与VIE和VIE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我们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没有直接对外投资,也没有通过这种所有权或投资控制VIE;”“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其经营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并通过合同安排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这些实体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开展,因此,您可能无法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中国经营实体或其高级职员和董事提起诉讼或执行您可能获得的任何判决。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政府对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必须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或机构的许可或批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也不需要执行合同安排,但是,如果VIE或控股公司被要求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或机构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这可能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他们的规则和规定,我们还可能受到包括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5

 

 

 

受控公司

 

只要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无论是单独还是合计,拥有我们公司至少50%的投票权,我们就是根据纳斯达克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

 

因此,由于我们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

 

  豁免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决定或推荐的规则;和

 

  豁免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挑选或推荐的规则。

 

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尽管我们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因为我们有资格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项豁免。如果我们选择依赖“受控公司”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可能不是独立董事,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及薪酬委员会可能不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作为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规则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可能会选择豁免我们的公司遵守某些可能对我们的公众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治理要求”(见我们最近的年度报告表格20-F)

 

首次公开发行

 

2023年3月31日,公司完成了2,062,500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每股面值0.0001美元(“IPO股份”)。此次IPO股票的定价为每股4.00美元,此次IPO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普通股于2023年3月29日开始交易,代码为“HLP”。

 

2023年5月2日,在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后,公司相应以每股4.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309,375股普通股。

 

业务概况

 

Hongli Cayman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离岸控股公司,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合并鸿利山东、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中国经营实体的任何股权。相反,我们通过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合并了鸿利山东的财务业绩。

 

根据专业行业协会中国冷成型钢工业分会的数据,在功能创新、性能提升、产品定制化制造方面,中国的经营实体是中国领先的冷卷成型钢型材生产企业之一。中国经营主体的主营业务经营集中于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挖掘、建筑、农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多种行业的机械设备定制型材的设计、生产、深加工、销售。

 

中国运营实体拥有二十多年的运营历史,已在中国30多个城市发展客户,全球网络覆盖韩国、日本、美国、瑞典。中国运营实体的客户包括潍柴LOVOL重工股份有限公司(“LOVOL”)、SUNGJIN TECH CO.,LTD(“韩国VOLVO”)、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SDLG”)等大型企业和国际企业,以及与胜代机械有限公司(“日本胜代”)相关的部分新客户。我们中国经营实体的大多数客户平均与我们保持业务10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主要客户增加了与中国经营实体的订单。鉴于近期新合同增加的趋势,我们预计未来两三年订单将继续增加。

 

 

6

 

 

 

中国经营实体的创新

 

中国经营实体采用广泛的制造技术,最重要的是冷轧成型(“CRF”),这是用于制造其所有产品的技术,将中国经营实体与采用挤压或拉挤等替代成型技术的其他钢管制造商区分开来。冷轧成型钢管/管材广泛用于需要精确尺寸和机械公差的应用。

 

CRF降低了材料的成本,提高了产品在表面和尺寸方面的质量,并允许中国的运营实体既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定制其产品,又可以高质量地交付产品,增加机械性能和强度。CRF将产品应用拓展到对辊压成型型材有高精度、低加工成本需求的多种行业。 

 

除制造工艺外,中国经营实体在产品设计中采用变形花设计,使材料的形成过程可视化,进一步确保了其研究、开发、设计的高成功率。目前,中国运营实体已申请该技术的专利超过68项,其中49项已获批准,其中包括42项注册实用专利和7项发明专利。在这些已获批准的专利中,尤其有两项专利被中国经营实体的管理层认为对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和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种是CRF型材的修复处理方法,提供抛光过程中固定H型型材的解决方案。此项专利技术所需人工较少,增加了抛光效率,鸿利山东管理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在市场上看到其他同类专利。另一种是减少型材生产制造的精细加工方法,实现了定制型材的自动化精细加工,减少了人工需求,降低了成本。这些已获批准的专利已应用于中国经营实体的生产。

 

目前,中国的运营实体正在设计和开发某一类型的不等厚的横截面剖面。通过剖面厚度的变化,这样的横截面剖面会比典型的横截面剖面更强,重量更轻。中国运营实体正在准备此类技术的专利申请,预计五年后将广泛应用于不同应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室轻量化加工、高强度防火门、窗幕墙等。

 

中国经营实体的设施和产品

 

中国运营实体共拥有8个设施,配备先进的制造设备、复杂的生产线、经验丰富的内部研发团队,使其能够作为包括设计、定制、制造、交付在内的“定制型材车间”为客户的订单提供便利。

 

中国经营实体现有CRF生产线11条,激光焊接耦合检测设备3台,高频焊接耦合检测设备3台,焊接机器人5台,3D激光切割机5台,3D CNC折弯机3台,液压机1台,CNC加工和2D激光切割机2台。2022年5月,中国运营实体开始为CRF型材提供额外的电镀膜服务,以满足其客户的额外需求。电涂是一种利用电流在零件表面沉积油漆的涂装方法,广泛应用于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五金、运动器材、商务用具、汽车等。就电镀层服务而言,中国经营实体通过租赁融资购买了相关设备,包括1台除尘机、1台管道系统、1台电镀层机,以及1台沸石转轮和再生催化氧化机。中国的经营实体生产了各种电镀膜产品,其中挖掘机驾驶室、拖拉机安全框架、焊接支架等。他们还获得了多个不同类型电涂产品的新订单。此外,由于管理层正与其他现有及潜在客户进行磋商,中国经营实体的管理层估计,这项新增加的电镀膜服务可在未来为中国经营实体带来额外收入。

 

 

7

 

 

 

产品和产品应用

 

中国经营实体生产全面的精心设计和定制的型材产品,应用于广泛应用于多种行业的不同种类的机械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和挖掘、建筑、农业和运输行业。

 

中国的经营实体目前生产超过2,000种不同的型材产品,材料、尺寸和形状范围很广。他们出色的CRF经验和技术使他们能够根据不同客户的每个具体项目需求设计和生产不同形状和尺寸的型材产品。中国运营实体始终努力提供高质量、精准化制造、准时交付的产品供应。

 

近期动态

 

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协议

 

2024年9月29日,鸿利山东与中国农业银行就金额为人民币9,600,000元(约合1,321,004美元)的贷款订立营运资金贷款协议(“9月贷款协议”),年利率为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加0.55%,期限为一年,于2025年9月28日到期。

 

就9月贷款协议而言,于2024年9月29日,宏力山东法定代表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订立担保协议,就9月贷款协议项下宏力山东的偿还责任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个人担保。此外,宏利山东的若干不动产亦正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与宏利山东于2023年9月22日订立的最高金额抵押协议,作为9月贷款协议所载本次贷款的抵押品,自2023年9月22日至2028年9月21日生效。

 

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协议

 

2024年8月30日,鸿利山东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就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约合1,376,046美元)的贷款订立营运资金贷款协议(“8月贷款协议”),年利率为4%,期限为一年,于2025年8月30日到期。

 

就8月贷款协议而言,于2024年8月26日,宏力山东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订立担保协议,就宏力山东在8月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偿还向民生银行提供个人担保。此外,于2024年8月26日,鸿利山东与民生银行订立最高金额质押协议,将其对华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当前及未来应收账款作为8月贷款协议所载贷款的抵押品。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下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以及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开始的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

 

 

8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售股股东或现有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下跌。

 

  此次发行后,市场上可能会出售大量普通股,这可能会大幅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披露义务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的不同。因此,我们可能不会向您提供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相同的信息,或者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提供信息,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评估我们的业绩和前景。

 

因为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因此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得到的保护将更少。

 

由于内部人士将持有该公司很大一部分上市证券,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继续上市要求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其他规则,尽管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于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退市,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可能会经历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极端股价波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已发行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与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中国运营实体的业务严重依赖其劳动力,这暴露于炼钢行业典型的广泛的运营风险中。这些危险产生于在工业场所工作、操作重型机械和进行其他危险活动。

 

中国运营实体拥有3个主要客户。然而,无法保证中国经营实体将维持或改善与与其并无长期合约的客户的关系。

 

中国经营实体过去一直依赖银行贷款和从其股东股权出资中获得的收益来满足其资本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运营实体将能够在未来获得资本,以满足其产品开发的资本要求,并维持运营和改善财务业绩。

 

为进行有效的增长管理,将要求中国的经营实体继续改善其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和控制。中国运营实体未能有效管理增长可能导致运营和财务效率低下,从而对其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运营实体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其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这使他们能够成为客户的“定制资料商店”。中国经营实体与其他同类产品制造企业竞争合格人员。对这些人员的激烈竞争可能导致其补偿成本增加,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

 

 

 

中国经营实体在其制造业务中使用多种化学品并产生大量排放。因此,中国经营实体须遵守有关空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等问题的国家和中国地方环境法律法规。

 

我们是一家获得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所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一名独立董事外)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你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人实施程序送达。您也可能难以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美国法院判决,包括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和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他们(除了一名独立董事)都不是美国居民,其重要资产位于美国境外。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受到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的合同安排来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在当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靠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合并VIE的财务业绩。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将是有效的。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大陆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大陆税务机关认定鸿利WFOE、VIE和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

 

VIE持有某些对其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包括工业用地和生产设施的使用权。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其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WFOE和中国经营实体以中国大陆为基地,Hongli HK作为控股公司在香港成立,而中国经营实体的所有业务均在中国开展,因此,我们和中国经营实体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中国运营实体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订约实体位于中国的客户。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和我们可能进行的某些交易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法律制度的风险包括法律的执行以及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

 

 

10

 

 

 

中国没有发展出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制造、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中国经营实体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我们无法预测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产生何种影响。

 

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首次发行的收益将主要存放在美国境外的银行。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在美国的权利,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或者如果您对我们提出索赔,那么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对我们或在美国的这些个人提起诉讼。

 

如果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HFCA法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即使目前,我们不受中国有关收集、使用、共享、保留、安全和转让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仍在继续发展,中国政府可能会在未来采取其他规则和限制。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或其他重大法律责任。

 

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11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很大一部分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很大一部分时间内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其中许多人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大陆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性送达。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受制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同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将受到报告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比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更宽松、更不频繁。

 

我们可能会经历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极端股价波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为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

 

新兴成长型公司现状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4月颁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并且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被允许在我们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文件中仅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没有被要求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

 

  在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和

 

  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下的有效登记声明,我们可以利用这些规定,直到我们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即首次出售我们的普通股证券之日的第五周年之后。然而,如果某些事件在该五年期结束前发生,包括如果我们成为“大型加速申报人”,我们的年度毛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或我们在任何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该五年期结束前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

 

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

 

 

12

 

 

 

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超过50%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不是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因此,我们是《证券法》第405条和《交易法》第3b-4(c)条所定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会受到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同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将受到报告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比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更宽松、更不频繁。例如,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发布季度报告或代理声明。我们不会被要求披露详细的个人高管薪酬信息。此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将不会被要求根据《交易法》第16条报告所持股权,也不会受到内幕短线利润披露和追回制度的约束。

 

此外,作为一家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此外,如果PCAOB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或“场外”市场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1)中国大陆,以及(2)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RBSM LLP,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是PCAOB的一家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PCAOB目前有权检查我们审计员的工作文件。PCAOB的判定报告中没有确定RBSM LLP。尽管有上述规定,未来,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生任何监管变化或采取步骤,不允许RBSM LLP向PCAOB提供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审计文件以供检查或调查,或PCAOB扩大确定报告的范围,使我们受HFCA法案的约束,因为该法案可能会被修订,您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和交易我们的证券,包括在国家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上,可能会受到HFCA法案的禁止。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和PCAOB签署了一份关于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声明,即《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PCAOB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PCAOB被要求在2022年底之前重新评估这些决定。根据PCAOB的规则,根据HFCA法案重新评估一项裁定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裁定。2022年12月15日,PCAOB认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项因素。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如果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如获通过,将修订《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13

 

 

 

VIE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许可。

 

中国经营实体的经营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中国实体已获得中国大陆政府当局或机构的所有必要许可和批准,以开展其目前在中国大陆的业务。鸿利开曼及其子公司以及中国运营实体没有收到中国大陆政府当局或机构对VIE在中国大陆运营的任何否认。Hongli HK是一家控股公司,除Hongli HK持有Hongli WFOE的所有已发行股权外,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并可将从Hongli WFOE收到的任何股息或付款(如有)作为股息分配给Hongli Cayman或将Hongli Cayman的现金收益转让给Hongli WFOE。截至本公告日期,鸿利香港已收到香港政府就其活动发出的所有必要牌照或许可证。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除其他要求外,(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资产总额、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并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根据证监会通知,《试行办法》生效日(即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视同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不需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需在后续任何发行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因此,我们被要求在公司与若干非美国投资者(亦为售股股东)于2024年11月13日根据证券购买协议拟进行的60,000,000股公司普通股的私募发行完成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档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档案规则》,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档案规则》,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此类境内企业不得泄露任何国家机密和政府机构工作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先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而且,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其他任何文件、资料,一旦泄露,将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当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档案规则还规定,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及个人在内的任何主体提供会计档案或者会计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履行应有的程序。

 

 

14

 

 

 

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发售或继续发售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中国企业寻求在国外股票市场证券发行新规近日由证监会发布。尽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此类规则尚未生效,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中国发行人进行的海外公开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以及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监管——与并购监管和海外上市相关的监管”。

 

2021年12月28日,中国国家网信办(“CAC”)会同中国大陆其他十二家政府机构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其中要求,任何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鉴于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在中国大陆从事冷卷成型钢型材制造,且不涉及收集至少1,000,000名用户的个人数据,涉及网络安全,我们认为我们或中国经营实体均不是“网络平台运营商”,并须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要求数据处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申请进行与出境数据转移有关的安全评估。由于中国经营实体未在基础设施中从事任何信息操作或涉及超过1,000,000名个人的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且自最近几年的1月1日以来未在境外提供超过100,000名个人的个人信息或超过10,000名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此外,中国实体未涉及《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下的“重要数据”。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不受《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下的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约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认为,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对数据隐私、个人信息和信息以及向外数据传输的相关规定,包括CAC的数据隐私、个人信息和向外数据传输要求,并且我们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也没有被任何中国主管部门就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调查或处罚。然而,由于中国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受到外呼数据传输的网络安全审查或安全评估,如果是这样,我们可能无法通过与外呼数据传输相关的此类审查或此类安全评估。此外,我们可能会成为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发起的强化网络安全审查或调查的对象。如果我们(i)没有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则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包括暂停业务、撤销先决条件许可,以及声誉受损或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或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中国网信办对数据安全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督,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尽管此类监督不适用于我们,但我们可能需要遵守中国法律以及有关数据保护和任何其他规则的其他义务,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中国运营实体的业务、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产品”在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 

 

鸿利开曼及其附属公司与中国经营实体之间的股息分配或现金转移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Hongli HK、Hongli WFOE及中国经营实体概无向Hongli Cayman派发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向任何美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或分派。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以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扩张进行再投资和融资,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Hongli Cayman、Hongli HK、Hongli WFOE以及中国经营实体并无采纳或维持任何其他现金管理政策及程序。

 

 

15

 

 

 

鸿利开曼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不直接产生任何收入。境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包括任何证券发行的现金收益,可由Hongli Cayman转让给Hongli HK,然后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Hongli WFOE。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允许的鸿利WFOE与VIE之间的某些合同协议,现金收益可能会从鸿利WFOE流向VIE。此次发行结束后,将此类收益发回中国内地的过程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我们可能无法使用这些收益来发展中国运营实体的业务,直到中国运营实体在中国大陆收到这些收益。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境内实体的任何资金转移,无论是作为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须经中国大陆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登记或备案。中国经营实体和鸿利WFOE取得的任何国外贷款均需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或满足相关要求,且鸿利WFOE不得取得超过其各自项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或鸿利WFOE净值的2.5倍(可能因中国大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而变动)的国外贷款,且VIE不得采购超过VIE净值2.5倍(可能因中国大陆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而变动)的外贷。根据适用的中国关于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对中国经营实体的出资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商务部在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登记。

 

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依赖宏利HK和宏利WFOE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支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

 

  鸿利WFOE的分红能力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大陆现行法规允许鸿利WFOE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向鸿利HK支付股息,根据该法规,鸿利WFOE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鸿利HK支付股息。此外,鸿利WFOE可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许可的他们之间的相关协议向鸿利香港支付款项。此外,鸿利WFOE须拨出若干税后利润,以拨付下文本节所述的法定准备金。

 

  基于香港法律法规,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以及下文本节讨论的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某些税务限制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资金从香港转移至中国大陆)没有施加任何限制。因此,Hongli HK可能会进一步将从Hongli WFOE收到的任何股息或付款(如有)作为股息分配给Hongli Cayman。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金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除非我们从未来发行中获得收益,否则我们将依赖于从宏利香港收到的资金,这将取决于从宏利WFOE收到的股息或付款(如有),这将取决于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他们之间的合同安排从VIE支付的款项。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鸿利WFOE、鸿利HK或VIE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鸿利WFOE、鸿利HK或VIE无法直接或间接向鸿利开曼分配股息或支付款项,我们可能无法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

 

 

16

 

 

 

中国经营实体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修正案,《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规定,(一)出借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二)出借人将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取得的资金转贷,向其职工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任何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四)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意图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时,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五)出借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六)出借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中国大陆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大陆并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见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如果出于税收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VIE鸿利山东向鸿利WFOE支付的某些款项需缴纳中国大陆税款,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

 

此外,鸿利WFOE及中国经营实体各自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大陆的每一家此类实体也可能会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一部分,用于为可选的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如果有的话,拨出的金额将由其股东董事会酌情决定。尽管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大陆项目不低于25%的,可将10%的预扣税率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b)香港项目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大陆项目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项目必须取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降低5%的中国大陆预提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情况签发此类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宏利WFOE将向其直接控股公司宏利HK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Hongli HK拟于Hongli WFOE计划向Hongli HK宣派及派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鸿利WFOE的预扣税责任相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鸿利WFOE向鸿利HK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资格”,见表20-F中我们最近的年度报告。 

 

 

17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3月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受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及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已于2024年根据股份补偿计划获授期权或其他奖励的雇员,将在我公司于首次发售完成后成为海外上市公司时受本条例规限。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岱益路777号,电话:262400。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 0536-2185222。我们的网站是hongliprofile.com。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不构成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18

 

 

 

提供

 

紧接本次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   73,438,750股普通股。
     
售股股东发售的普通股   最多60,000,000股普通股。
     
发行条款   售股股东,包括其受让方、受赠人、质权人、受让人和权益继承人,可以不时在纳斯达克或任何其他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上或在非公开交易中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招募说明书所发售的任何或全部普通股。普通股可按固定价格、按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按协议价格出售。
     
收益用途   售股股东将收取其根据本招股章程出售的任何普通股的全部收益。我们将不会从售股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
     

上市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HLP”。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请参阅下文“风险因素”,从第20页开始,以及我们最近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以了解您在投资我们的证券之前应考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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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在您决定投资于我们的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以下所述的风险,连同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信息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和其中的信息,包括我们最近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以及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如果以下任何事件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前景或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下面描述的风险并不是我们面临的唯一风险。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也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可能导致贵方投资的完全损失。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售股股东或现有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下跌。

 

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提呈的回售股份为先前根据证券购买协议于私募发售交易中向售股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这些股份的收购总价为33,000,000美元,每股价格为0.55美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登记转售的普通股占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约81.7%,占公司公众持股量约446.5%。

 

售股股东将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组成部分的登记说明书,确定其出售登记为回售的股份进入公开市场的时机、定价和费率。售股股东和/或我们的其他现有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并可能削弱我们通过出售额外股本证券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此类出售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

 

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提的所有证券,可能对我们股份的公开交易价格造成负面压力,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公开交易价格显着下降。尽管公开交易价格如此下降,但由于他们支付的购买价格和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存在差异,部分售股股东购买的证券仍可能出现正收益率。由于售股股东购买股票的价格较低,公众股东可能无法获得与其购买的普通股相同的正回报率。

 

此次发行后,市场上可能会出售大量普通股,这可能会大幅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我们正在登记最多可由售股股东出售的60,000,000股我们的普通股。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并可能削弱我们通过出售额外股本证券筹集资金的能力。将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将可自由交易,不受《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因此,我们的大量普通股可能会在此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如果提供出售的普通股明显多于买方愿意购买的数量,那么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到买方愿意购买所提供的普通股而卖方仍然愿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披露义务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的不同。因此,我们可能不会向您提供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相同的信息,或者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提供信息,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评估我们的业绩和前景。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同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将受到报告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比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更宽松、更不频繁。例如,我们不会被要求发布季度报告或代理声明。我们不会被要求披露详细的个人高管薪酬信息。此外,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将不会被要求根据《交易法》第16条报告所持股权,也不会受到内幕短线利润披露和追回制度的约束。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还将不受监管FD(公平披露)的要求的约束,这通常是为了确保选定的投资者群体不会比其他投资者先了解有关发行人的具体信息。然而,我们仍将受制于SEC的反欺诈和反操纵规则,例如《交易法》下的规则10b-5。由于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对我们施加的许多披露义务与对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施加的义务不同,您不应期望收到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提供的信息相同的关于我们的信息,同时也收到相同的信息。

 

20

 

 

因为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因此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得到的保护将更少。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这些惯例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目前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外国私营发行人豁免,以遵守以下纳斯达克上市规则:

 

1. 上市规则第5605(b)(2)条,根据独立董事的规定,必须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

 

2. 上市规则第5620(a)条),据此,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及其等价物的公司被要求最迟在公司会计年度终了后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除非该公司是符合特定要求的有限合伙企业。

 

3. 上市规则第5620(b)条)、据此,非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应为所有股东大会征集代理并提供代理声明,并应向纳斯达克提供该代理征集的副本。

 

4. 上市规则第5635(a)条,据此,在以下情况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与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有关的证券发行之前获得股东批准:

 

(1) 凡由于目前或可能发行普通股,包括根据盈利规定或类似类型规定发行的股份,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为普通股的证券,但公开发行现金除外:

 

(A) 普通股在发行时拥有或将拥有的投票权等于或超过在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普通股的股票或证券之前已发行的投票权的20%;或者

 

(b) 拟发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等于或将等于或超过该股票或证券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的20%;或

 

(2) 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第5635(e)(3)条)直接或间接在公司或拟收购资产中拥有5%或以上权益(或该等人士合共拥有10%或以上权益),或在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将支付的对价以及目前或可能发行的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为普通股的证券,可能导致已发行普通股或投票权增加5%或以上。

 

5. 上市规则第5635(b)条,据此,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在发行证券或潜在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发行证券前获得股东批准。

 

6. 上市规则第5635(c)条,据此,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在建立或重大修改股票期权或购买计划或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时,必须在证券发行前获得股东批准,据此,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顾问可以购买股票。

 

7. 上市规则第5635(d)条,据此,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就涉及出售、发行或可能发行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普通股的证券的交易获得股东批准,这些交易单独或与高级职员、董事或大股东的出售一起,等于发行前20%或以上的普通股或20%或以上的已发行投票权,价格低于(i)紧接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前的纳斯达克官方收盘价;或(ii)紧接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前五个交易日的普通股官方平均收盘价中的较低者。

 

21

 

 

8. 上市规则第5250(b)(3)条、据此,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不迟于该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第14A条或第14C条提交或提供与公司下一次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有关的代理或信息声明之日之前,根据本条规则披露所有协议和安排。

 

9. 上市规则第5250(d)条,据此,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须向股东分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如果我们遵循这些做法,那么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由于内部人士将持有该公司很大一部分上市证券,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101条为纳斯达克的证券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提供了广泛的酌处权,TERM3可以使用这种酌处权拒绝首次上市,对特定证券的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或根据存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暂停或摘牌特定证券,使纳斯达克在纳斯达克认为不可取或没有根据,即使这些证券符合在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的所有列举标准。此外,纳斯达克已使用其酌处权拒绝首次或继续上市,或在以下情况下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i)如果公司聘请了未经美国上市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审计师、美国上市监督委员会无法检查的审计师,或没有证明有足够资源、地域覆盖或经验来适当执行公司审计的审计师;(ii)如果公司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这将导致内部人士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以及(iii)公司没有表现出与美国资本市场的足够联系,包括没有美国股东、业务或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由于我司内部人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比例较大。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的继续上市以及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继续上市要求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其他规则,尽管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于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退市,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即使我们的证券已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证券将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此外,为了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我们将被要求遵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某些规则,包括有关最低股东权益、最低股价和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规则。即使我们已初步满足了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和其他适用规则,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满足这些要求和适用规则。如果我们无法满足维持上市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退市。

 

如果随后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后果,包括:

 

我们证券的市场报价有限;

 

我们证券的流动性减少;

 

22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有限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量;和

 

a未来增发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此外,股票市场出现极端的价量波动,影响并持续影响多家公司权益类证券的市场价格。许多公司的股价波动的方式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过去,股东曾在市场波动时期后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证券诉讼,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大量成本,转移资源和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经历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极端股价波动,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最近,随着近期的一些首次公开发行,特别是在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中,出现了极端的股价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例子。作为一家市值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与大市值公司相比,我们可能会经历更大的股价波动、极端的价格上涨、更低的交易量和更少的流动性。特别是,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和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价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此外,如果我们普通股的交易量较低,相对少量的人买卖可能很容易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大幅波动,价格的大百分比变化发生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增发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能保证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轻易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能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股票。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运营和扩张,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因此,只有当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时,您才可能获得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回报。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已发行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由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股票,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筹集资金。在本次发行和2023年首次公开发行中出售的所有股份均可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其余股份为第144条所界定的“受限制证券”。在规则144或《证券法》其他豁免允许的范围内,这些股份可以在未来出售,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

 

23

 

 

收益用途

 

售股股东将根据本招股章程收取出售普通股所得的全部收益。我们将不会收到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出售普通股的任何收益。

 

售股股东将支付他们因经纪、会计、税务或法律服务而产生的任何代理佣金和费用或他们在处置这些普通股时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我们将承担为实现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所涵盖的此类普通股的登记而产生的所有其他成本、费用和开支。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备案费用,以及遵守国家证券或“蓝天”法的费用。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分配计划”。

 

24

 

 

资本化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资本化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实际基础上;

     
  根据2024年12月5日结束的2024年11月13日证券购买协议,根据发行和出售60,000,000股普通股的发行和销售进行了调整,基于每股普通股0.55美元的发行价格。

 

下表所列信息应与我们的财务报表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附注一并阅读,并在整体上加以限定。

 

    2024年6月30日  
   

实际

(未经审计)

   

备考
经调整

(未经审计)

 
    美元     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930,419     $ 33,750,419  
长期应付款,包括流动部分     -       -  
融资租赁负债,包括流动部分     -       -  
长期银行贷款,包括流动部分     3,686,033       3,686,033  
股东权益: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13,438,750股和12,238,75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备考股份73,438,750股*     1,344       7,344  
额外实收资本     10,004,556       42,818,556  
法定准备金     370,683       370,683  
留存收益     11,703,357       11,703,357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1,392,972       (1,392,972  
股东权益合计     20,686,968       53,506,968  
资本化总额   $ 24,373,001     $ 57,193,001  

 

* 股份金额按追溯基准呈列。

 

25

 

 

出售股东

 

于2024年11月13日,我们与若干非美国投资者(“买方”)就私募发行订立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提供出售及发行60,000,000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转售股份”),总购买价为33,000,000美元,每股0.55美元(“管道交易”)。证券购买协议载有公司与买方的惯常陈述、保证和协议,以及各方的惯常赔偿权利和义务。PIPE交易于2024年12月5日(“截止日”)结束。

  

于2024年11月13日,就证券购买协议而言,公司与买方订立注册权协议(“注册权协议”)。登记权协议规定(其中包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无论如何不迟于发售截止日期后30天,向SEC提交登记声明,登记转售股份的转售。公司同意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该登记声明提交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宣布该登记声明生效。

 

售股股东提呈的转售股份为先前于管道工程交易中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向售股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我们正登记该等普通股,以容许售股股东不时提出转售股份以作转售。除在发售中获得的普通股所有权外,售股股东在过去三年内与我们没有任何重大关系。

  

下表列出有关每名售股股东的若干资料,包括(i)售股股东在本次发售前实益拥有的普通股,(ii)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将出售的转售股份数目,及(iii)售股股东在本次发售完成后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回售股份并不一定意味着售股股东将出售全部或任何该等回售股份,但以下最后两栏所载的普通股数量及百分比假设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提呈的所有回售股份均已售出。见“分配计划”。

 

售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拥有的普通股数量(1)(2)    

百分比

普通

股份

拥有

在此之前

提供

   

最大值

数量

将出售的普通股

根据本招股章程(3)

   

普通

股份

拥有

立即

继出售最大数量的股份后

这个

提供

   

百分比

普通股

拥有

在这之后

提供

 
陈百胜有限公司(4)     7,200,000       9.80 %     7,200,000              
伟邦发展有限公司。(5)     6,050,000       8.24 %     6,050,000              
GLL投资有限公司(6)     3,550,000       4.83 %     3,550,000              
Liyl投资有限公司(7)     3,590,000       4.89 %     3,590,000              
Zhanghz Investment Ltd(8)     5,950,000       8.10 %     5,950,000              
SBI中国兆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     3,660,000       4.98 %     3,660,000              
香港三友石油有限公司(10)     3,010,000       4.10 %     3,010,000              
HK RED SUN CO.,LIMITED(11)     3,040,000       4.14 %     3,040,000              
CENTURION TECH HOLDINGS LIMITED(12)     3,110,000       4.23 %     3,110,000              
TENDER GRASS国际有限公司(13)     2,980,000       4.06 %     2,980,000              
BETA VORTEX有限公司(14)     3,150,000       4.29 %     3,150,000              
PISTIS国际有限公司(15)     2,790,000       3.80 %     2,790,000              
RAPID Proceed Limited(16)     3,080,000       4.19 %     3,080,000              
永福控股有限公司(17)     2,990,000       4.07 %     2,990,000              
ALPHA POLARIS公司有限公司(18)     2,960,000       4.03 %     2,960,000              
MINOTAUR HK有限公司(19)     2,890,000       3.94 %     2,890,000              

 

(1) 受益所有权是根据SEC规则确定的,通常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受认股权证约束的普通股目前可行使,或可在本招募说明书60天内行使,计算每一位持有该等期权或认股权证的售股股东的百分比时计为已发行但计算任何其他售股股东的百分比时不计为已发行。实益拥有的股份百分比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的73,438,750股普通股。

 

26

 

 

(2) 代表每个售股股东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基于其先前对我们的普通股(如有)的所有权,以及对在PIPE交易中发行的转售股份的所有权,假设行使任何认股权证和任何其他可行使为售股股东在该日期持有的普通股的工具,而不考虑任何行使限制。

 

(3) 代表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的普通股数目。
   
(4) 代表BETTY CHEN LIMITED持有的7,200,000股普通股,后者由Zhicheng Jiang持有100%。贝蒂晨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126号。
   
(5) 代表WELL FANCY Development LTD.持有的6,050,000股普通股,WELL FANCY Development LTD.由Pau Hung to拥有100%股权。WELL FANCY Development LTD.地址为香港湾仔乐康道301号乐康城中心12楼RM 12B。
   
(6) 代表GLL Investment Ltd.持有的3,550,000股普通股。GLL Investment Ltd.的地址为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融和花园5号2704室。
   
(7) 代表Liyl Investment Ltd持有的3,590,000股普通股。Liyl Investment Ltd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闵行区新松路958弄康城路82号403室。
   
(8) 代表ZhangHZ Investment Ltd持有的5,950,000股普通股,ZhangHZ Investment Ltd由Huizhi Zhang持有100%股权。中国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93弄5号3楼Zhanghz Investment Ltd地址。
   
(9) 代表SBI China Mega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的3,660,000股普通股。SBI China Mega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地址为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Hibiscus Way,802 West Bay Road,Grand Cayman,Grand Cayman,KY1-1205 Cayman Islands。
   
(10) 代表香港三友石油有限公司持有的3,010,000股普通股。香港三友石油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蒙口NATHAN RD 582-592 SINO Centre 582-592楼Flat/RM1702。
   
(11) 代表HK RED SUN CO.,LIMITED持有的3,040,000股普通股。HK RED SUN CO.,LIMITED地址为香港KL KWUN TONG路398号EASTCORE 15楼1507C单元。
   
(12) 代表CENTURION TECH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3,110,000股普通股。CENTURION TECH HOLDINGS LIMITED地址为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LSlands。
   
(13) 代表Tender GRASS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2,980,000股普通股。TENDER GRASS国际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观塘伟业街143号1楼135号单位。
   
(14)

代表BETA VORTEX LIMITED持有的3,150,000股普通股。BETA VORTEX LIMITED地址为Flat/RMA 12/FZI 300.300 LOCKHart Road WAN CHAI,Hong Kong。

 

(15) 代表PISTIS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的2,790,000股普通股。PISTIS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地址为香港尖沙咀SalisBurry RD 18号K11 ATELIER 18层1804单元。
   
(16)

代表RAPID Proceed LIMITED持有的3,080,000股普通股。RAPID Proceed LIMITED地址为Wickhams Cay ll,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LSlands。

 

(17)

代表Eternal Blessing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2,990,000股普通股。Eternal Blessing Holdings Limited地址为Roosevelt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18)

代表ALPHA POLARIS COMPANY LIMITED持有的2,960,000股普通股。ALPHA POLARIS COMPANY LIMITED的地址为香港观塘兴业街7号Ning CHUN CEN’TRE A17 29楼A17室。

 

(19) 指MINOTAUR HK LIMITED持有的2,890,000股普通股。MINOTAUR HK LIMITED的地址为香港尖沙咀HILLWOOD ROAD Building.NO.18,201.2/F.PAK HOVAN Commercial,Room 201.2/F.PAK HOVAN Commercial,Hong Kong。

 

27

 

 

分配计划

 

我们正代表售股股东登记本招股章程所提的普通股。售股股东,如本文所用,包括受赠人、质权人、受让人或其他权益继承人出售普通股或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从售股股东收到的普通股权益作为赠与、质押、合伙分配或其他非出售相关转让,可以不时在股票交易或私下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上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或全部普通股。这些处置可按固定价格、销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销售时确定的不同价格或协商价格进行。

 

售股股东可不时质押或授予该股东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普通股的担保权益,如其未能履行其担保义务,质权人或担保方可不时根据本招股章程,或根据本招股章程第424(b)(3)条规则的修订或《证券法》修订售股股东名单的其他适用条款,将质权人、受让方或其他利益承继人作为本招股章程项下的售股股东而要约出售普通股。售股股东在处置其股份时,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代理出售股份,但可能将部分大宗作为本金定位并转售以促进交易的大宗交易;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私下协商交易;
     
  在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实施的卖空交易;
     
  通过期权的书面或结算或其他套期保值交易,无论是通过期权交易所还是其他方式;
     
  经纪自营商可与售股股东约定按规定的每股价格出售特定数量的此类股份;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和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就出售普通股或其中权益而言,售股股东可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而后者又可在其承担的头寸套期保值过程中从事卖空普通股。售股股东还可以卖空普通股并交付这些证券以平仓其空头头寸,或将普通股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反过来可能会出售这些证券。售股股东亦可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订立期权或其他交易或创设一种或多种衍生证券,而该等衍生证券须向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交付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股份,而该等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招股章程(经修订以反映该等交易)转售该股份。

 

28

 

 

如果普通股通过经纪交易商出售,出售股东将负责折扣或佣金或代理佣金。售股股东出售其发售的普通股所得的总收益将为普通股的购买价格减去任何折扣或佣金(如有)。售股股东保留接受并连同其各自的代理人不时全部或部分拒绝直接或通过代理人进行的任何建议购买普通股的权利。我们将不会从此次发行中获得任何收益。

 

售股股东还可以依据《证券法》第144条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转售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前提是他们符合标准并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售股股东和任何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参与出售我们普通股或其中权益的代理人可被视为《证券法》第2(a)(11)条含义内的“承销商”。根据《证券法》,他们在转售股票时获得的任何折扣、佣金、优惠或利润可能被视为承销折扣和佣金。如果出售股东被视为《证券法》第2(a)(11)条含义内的“承销商”,他将受到《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我们将向售股股东提供本招股说明书(可能不时修订)的副本,以满足《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

 

在需要的范围内,将出售的普通股、各自的购买价格和发行价格、任何代理、交易商或承销商的名称,以及与特定要约相关的任何适用佣金或折扣,将酌情在包含本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中列出。

 

为遵守一些州的证券法,如适用,普通股只能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出售。此外,在一些州,除非普通股已经注册或具备销售资格,或者可以获得注册或资格要求的豁免并得到遵守,否则不得出售普通股。

 

售股股东及参与本招股章程所涵盖普通股分派的任何其他人士将受制于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的适用条款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包括条例M,其中可能限制售股股东及任何其他该等人士购买和出售任何普通股的时间。在适用的范围内,条例M还可能限制任何从事普通股分销的人从事与普通股相关的做市活动的能力。

 

29

 

 

股本说明

 

以下对我们股本的描述以及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均为摘要,并不旨在完整。兹提述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该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本次发售完成时或之前生效,其副本将作为证物提交本招股章程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说明书(并在本节中分别称为“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于2021年2月9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或《开曼公司法》注册为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禁止与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但为促进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获豁免公司的业务除外(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力);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无须将其会员名册开放予该公司股东查阅;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普通股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为73,438,750股。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我们普通股的每一位持有人将不会收到有关此类普通股的证书。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我们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票或认股权证。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关于赎回和购买股份的条款的规定,董事拥有一般和无条件的权力,可以在他们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向这些人分配(有或没有确认放弃的权利)、授予任何未发行股份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未发行股份。董事可行使此类权力,以配发带有优先于普通股所附权利的权利和特权的股份。除根据《开曼公司法》规定外,不得折价发行股票。董事可拒绝接纳任何股份申请,并可因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而全部或部分接纳任何申请。

 

30

 

 

股息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条款和根据条款附加于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的任何权利:

 

  (a) 董事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和

 

  (b) 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根据《开曼公司法》关于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并经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也可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宣派和支付。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除非股份附带的权利规定,否则股息不得计息。

 

投票权

 

除任何股份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利或限制外,除非任何股份带有特别投票权,否则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股东的人在举手表决时,每股普通股应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股东的人,对其本人或以代理人身份代表的人作为持有人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此外,持有特定类别股票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该类别股票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投票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股份变动权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经不少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多数通过的决议的批准而更改。

 

除非发行某一类别股份的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通过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

 

股本变动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a) 以该普通决议案所厘定金额的新股份增加我们的股本,并附有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

 

  (b)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金额的股份;

 

  (c) 将我们缴足的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额的缴足股份;

 

  (d)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低于固定金额的股份,然而,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而言,已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应与就产生减少的股份的股份的情况相同;和

 

  (e) 注销在该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采取的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金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金额,或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况下,减少我们的资本分割成的股份数量。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授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

 

31

 

 

股份追讨及没收

 

根据配发条款,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溢价)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股东须(但须收到至少14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何时及在何处付款),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对该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的人须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支付该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按股份配发条款或在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支付或如无固定利率,则按每年百分之十的利率支付。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

 

我们对以股东名义(无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登记的所有股份(无论是否缴足)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留置权是针对股东或股东遗产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

 

  (a) 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联合,不论该其他人是否为股东;和

 

  (b) 目前是否应支付这些款项。

 

在任何时候,董事可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条款中的股份留置权条款。

 

我们可按董事决定的方式,出售任何现时须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的股份,但如已发出应付该款项的适当通知(由章程细则订明),而在该通知被视为根据章程细则发出之日起14天内,该通知未获遵从。

 

未领取股息

 

在到期支付后六年内仍未领取的股息,将被没收给我公司,并不再继续由我公司拖欠。

 

没收或交出股份

 

如果股东未能支付任何催缴款项,董事可向该股东发出不少于14个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款项并指明未支付的金额,包括可能已累积的任何利息、我们因该人的违约而招致的任何费用以及付款地点。该通知亦须载有警告,如该通知未获遵守,则有关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则董事可在收到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前,决议没收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该没收须包括就该被没收股份而须支付且在该没收前未予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

 

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没收之前的任何时间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没收。

 

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尽管有该等没收,仍有责任向我们支付在没收之日由他就股份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以及自没收或退还之日起直至付款的所有费用和利息,但如果我们收到全额未付款项,他的责任将终止。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声明(不论法定或经宣誓),须为作出该声明的人是董事或秘书,以及该特定股份已于特定日期被没收或交还的确凿证据。

 

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如有必要,该声明应构成股份的良好所有权。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建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记金额与就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开曼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所支付的溢价金额或价值相等。

 

32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董事的行动:

 

  (a) 根据我们的董事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这些可赎回股份的股东发行将被赎回或有责任被赎回的股份;

 

  (b) 经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这些股份将根据董事在变更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被赎回或有责任根据我们的选择被赎回;和

 

  (c) 按照董事在购买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我们可能会以《开曼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进行支付,包括从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的任何组合中支付。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以其他方式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协议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及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股份转让

 

在普通股转让符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适用规则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以共同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填写转让文书,或以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向他人转让普通股,并签立:

 

  (a) 凡普通股已缴足,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缴付;及

 

  (b) 普通股部分支付的,由该股东和受让方或其代表支付。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被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尚未缴足或受公司留置权约束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此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a) 转让文书提交公司,并附有与其有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b)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c)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d) 转让的普通股已缴足且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e)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支付给我们;和

 

  (f) 转让对象不超过四名共同持有人。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经在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刊登广告或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后,转让登记可于14日历日暂停进行,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不过,任何一年超过30天,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关闭登记册。

 

33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检查或获取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副本的一般权利。

 

股东大会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因此,我们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年度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亦须由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根据章程细则的通知条文(合共)在该股东大会上持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投票权的书面要求而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完整日后的日期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21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

 

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应至少提前14天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并提前21天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知。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事项的一般性质。此外,如某项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则该决议的文本应提供给全体股东。还应向董事和我们的审计师发出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遵守《开曼公司法》的前提下,经单独或集体持有股东大会上所有有投票权的人至少90%投票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时间内召开股东大会。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这些股东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份不少于在该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

 

自大会指定召开时间起15分钟内,或在会议期间的任何时间,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会议应予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七天至相同的时间及地点,或延期至董事决定的其他时间或地点。

 

董事长经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同意,可以休会。会议休会七天或七天以上时,应按照条款规定发出休会通知。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应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是(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由大会主席或至少两名对决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一名或多名出席股东要求的投票表决,他们合计持有不少于所有有权就决议投票的人的百分之十的表决权。除非按此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就一项决议的结果所作的声明以及会议记录中大意如此的记项,应是举手表决结果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如有人妥为要求进行投票,则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在票数平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的主席均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34

 

 

董事

 

我们可不时以普通决议订定拟委任董事的最高人数及最低人数。根据章程,我们被要求最少有一名董事,董事人数上限不受限制。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委任。任何委任可能是为了填补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

 

除非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以普通决议厘定,否则董事有权取得董事厘定的薪酬。

 

董事的持股资格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确定,除非且在此确定之前,不需要股份资格。

 

除获罢免或重新委任外,每名董事的任期须于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如有)届满时届满。在举行的任何年度股东大会上,我们的董事将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出。在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如此选出的每名董事任期一年,直至选出各自的在任或被罢免的继任者为止。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罢免。

 

董事可随时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或退任。除非通知指明不同的日期,否则该董事须于通知送达我们的日期视为已辞职。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可立即终止董事职务:

 

  (a) 开曼群岛法律禁止其担任董事;

 

  (b) 使其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

 

  (c) 他以通知我们的方式辞职;

 

  (d) 仅担任董事一职,任期固定,任期届满;

 

  (e) 正在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不能担任董事;

 

  (f) 获过半数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通知退任(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g) 他受制于任何与精神健康或不称职有关的法律,不论是通过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

 

  (h) 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各自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具有《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条所指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所有董事均应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节所指的独立董事,并将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我们的业务应由董事管理,他们可以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董事的任何先前行为不得因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任何后续变更而无效。然而,在《开曼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确认董事的任何先前或未来行为,否则将违反其职责。

 

35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无须为股东的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并可包括非董事,只要该等人士的过半数为董事即可;如此组成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须符合董事可能施加于其的任何规例。

 

董事会可设立任何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或机构,并向其授予管理我们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事务的权力和权力(有权转授),并可任命任何人担任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成员,或担任经理或代理人,并可确定其薪酬。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事项)为我们的代理人,不论是否授权该人转授该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我们的代理人或我们的授权签字人,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所规限。然而,权力、权限和酌处权不得超过董事根据本条款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限和酌处权。

 

董事会可罢免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并可撤销或更改授权。

 

董事可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及抵押或抵押其现时及未来的承诺、财产和资产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发行债权证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或我们的母企业(如有)或我们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附属企业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董事作为董事,不得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连同任何与其有关联的人的任何权益)作为重大权益(除非凭借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中的权益,或以其他方式在美国或通过美国)投票,如果他这样做,他的投票不应被计算在内,也不应被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中,但(在没有下文所述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这些禁令均不适用于:

 

  (a) 就以下事项提供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

 

  (一) 他或任何其他人为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而借出的款项或承担的义务;或

 

  (二) 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债务或义务,而该等债务或义务是由董事本人根据担保或弥偿或给予担保而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b) 凡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正在发售证券,而该要约由董事作为证券持有人参与或可能有权参与该董事将参与或可能参与的包销或分包销;

  

  (c) 影响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不论其是否作为高级人员、股东、债权人或其他方式,但他(连同与他有关联的人)据他所知并不持有代表该法人团体(或其权益所依据的任何第三法人团体)任何类别的股本或有关法人团体的股东可获得的表决权的百分之一或更多的权益;

 

  (d) 为我们或我们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的利益而就任何安排作出或将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事情,而根据该等安排,他作为董事并无获给予一般不给予该安排所关乎的雇员的任何特权或好处;或

 

  (e) 与为任何董事购买或维持保险有关的任何事项,以应对任何责任或(在《开曼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利于董事的赔偿、一名或多名董事为针对他或他们的诉讼辩护的支出提供资金或为使该董事或多名董事能够避免产生此类支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董事作为董事,可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投票(并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而该等权益并非重大权益或如上文所述。

 

36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决议资本化:

 

  (a) 我们不需要支付任何优先股息的任何部分利润(无论这些利润是否可供分配);或者

 

  (b) 任何记入我们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储备(如有)贷方的款项。

 

决议资本化的金额必须拨给如果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本应有权获得的股东。

 

清算权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可以根据《开曼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和任何其他制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做以下一项或两项:

 

  (a) 在股东之间实物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b) 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受托人,以使股东和对清盘负有责任的人受益。

 

董事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我们清盘的呈请,而无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会员名册,其中应有:

 

  公司成员的名称和地址,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其中:以其数量区分每一股份(只要该股份有数量);确认每一成员的股份已支付的金额,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确认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并确认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出于这些目的,“投票权”是指授予股东的权利,包括就其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全部或基本上所有事项投票的权利,包括委任或罢免董事的权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表决权的,表决权才是有条件的。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根据《开曼公司法》,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股东被视为对根据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设定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会员名册将不时更新,以记录并实施我们向托管人或其代名人发行股票的情况。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拥有与其姓名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于我们的会员名册,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的事实在名册上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股东(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股东)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性,对登记册作出责令改正。

 

37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公司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通过(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承诺,即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的副本,并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合并或合并通知,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授权。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一间公司,其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此类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此外,还有法律条款便利公司的重组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获得将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此外,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a)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b)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c)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d)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38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进行起诉,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法律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

 

  (a) 与公司有关的违法或越权行为,因而无法获得股东追认的行为;

 

  (b) 虽然不是越权,但需要获得未获得的合格(或特殊)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授权的行为;和

 

  (c) 构成“欺诈少数人”的行为,不法分子自己控制着公司。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向每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以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以下赔偿:

 

  (a) 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经营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及

 

  (b) 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任何法院或法庭(无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就有关我们或我们的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无论是成功还是以其他方式)进行辩护(无论是威胁、待决或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由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认定不承担赔偿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的法律费用的责任。

 

39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公司章程规定的额外赔偿。

 

我们文章中的反收购条款

 

我们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他们真诚相信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并非由股东普遍分享的任何利益。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公司负有三类职责:(i)法定职责,(ii)信托职责,以及(iii)普通法职责。《开曼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多项法定职责。开曼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未被编纂,但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董事负有以下受托责任:(a)有义务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b)有义务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其权力;(c)有义务避免在未来束缚其酌处权;以及(d)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董事所负的普通法义务是指以执行与该董事就公司所执行的职能相同的职能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与他们所拥有的任何特定技能相称的谨慎标准行事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这使他们能够达到比没有这些技能的董事更高的标准。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公司章程,并不时进行修订和重述。如果我们的任何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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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应由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中的一名或多名(合计)根据章程中的通知规定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10%的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而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请求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完整日后的日期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21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没有规定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许可,我们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本组织章程(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的规定下,如果(a)开曼群岛法律禁止他担任董事,(b)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c)他以通知我们的方式辞去其职务,(d)他仅担任一段固定任期的董事,且该任期届满,董事的职务可立即终止,(e)正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无能力以董事身份行事,(f)他获其他董事过半数(人数不少于两名)给予退任通知(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g)他受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规限,不论是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h)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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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利益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或作为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公司法》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公司章程,公司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则由我们的成员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我们的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由我们的成员以普通决议清盘。此外,一家公司可能会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公司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以在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或经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公司章程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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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数据保护—隐私声明

 

本隐私声明解释了我们根据不时修订的《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修订版)》以及据此颁布的任何法规、业务守则或命令(“DPA”)收集、处理和维护有关公司投资者的个人数据的方式。

 

我们致力于按照DPA处理个人数据。在我们使用个人数据时,我们将在DPA下被描述为“数据控制者”,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附属公司和代表可能会在DPA下充当“数据处理者”。这些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为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凭借您对公司的投资,我们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收集、记录、存储、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

 

您的个人数据将被公平和合法地处理,包括(a)在我们为履行您作为一方的合同或应您的请求采取合同前步骤所必需的情况下,(b)在为遵守我们所承担的任何法律、税务或监管义务而进行处理是必要的情况下,或(c)在处理是为我们或向其披露数据的服务提供商所追求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只会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我们收集它的目的。如果需要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不相关的目的,我们会与您联系。

 

我们预计,我们将为本隐私声明中规定的目的与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数据。我们还可能在合法且有必要遵守我们的合同义务或您的指示的情况下共享相关个人数据,或者在与任何监管报告义务相关的情况下有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共享相关个人数据。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将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包括在我们有公共或法律义务这样做的任何其他人(例如,协助发现和防止欺诈、逃税和金融犯罪或遵守法院命令),与监管机构、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或部门以及诉讼当事人(无论是未决的还是受到威胁的)共享您的个人数据。

 

就数据处理的目的而言,公司不得持有您的个人数据超过必要的时间。

 

我们不会出售您的个人数据。任何个人数据在开曼群岛境外的转移都应按照《行动纲领》的要求进行。如有必要,我们将确保与该数据的接收者达成单独和适当的法律协议。

 

我们只会根据DPA的要求传输个人数据,并将应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您是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为信托或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安排),就您对公司的投资以任何理由向我们提供与您有关联的个人的个人数据,这将与这些个人相关,您应将内容告知这些个人。

 

根据DPA,您拥有某些权利,包括(a)有权被告知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本隐私声明履行了我们在这方面的义务),(b)有权获得您的个人数据副本,(c)有权要求我们停止直接营销,(d)有权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e)有权撤回您的同意并要求我们停止处理或限制处理,或不开始处理您的个人数据,(f)获得数据泄露通知的权利(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造成损害),(g)获得关于我们直接或间接转移、打算转移或希望转移您的个人数据的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国家或领土的信息的权利,我们为确保个人数据安全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以及我们可获得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来源的任何信息,(h)向开曼群岛监察员办公室投诉的权利,及(i)有权要求我们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数据没有得到正确处理,或者您对我们对您就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提出的任何请求的回应不满意,您有权向开曼群岛的监察员投诉。可致电+ 1(345)946-62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 @ ombudsman.ky与申诉专员联系。

 

上市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HLP”。

  

转让代理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Transhare Corporation,地址为17755 North US Highway,19 Suite,140 Clearwater,FL 33764。他们的电话号码是(303)66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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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项

 

我们由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就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提供代理。本次发行中提供的证券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事务所为我们转交。如果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法律事项由法律顾问传递给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人,该法律顾问将在与任何此类发售有关的适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

 

专家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RBSM LLP审计,如其报告所载,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依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提供的该报告列入。

 

指定专家和律师的利益

 

在本招股章程中被指名为已编制或认证本招股章程任何部分或已就正在登记的证券的有效性或就与普通股登记或发售有关的其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的专家或法律顾问,均未在或有基础上受聘,或已或将在与发售有关的情况下获得注册人的直接或间接的重大权益。亦无任何该等人士作为发起人、管理或主承销商、有投票权的受托人、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与注册人有关联。

 

以参考方式纳入的资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允许我们将我们向他们提交的信息“通过引用纳入”这份招股说明书。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招募说明书的信息是本招股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前向SEC提交并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的任何声明将被视为被修改或取代,只要本招股说明书或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其他随后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声明修改或取代该声明。经修改或取代的声明,除经修改或取代外,不视为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以下文件中包含的信息纳入本招股说明书,该文件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 我们的年度报告表格20-F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2024年4月30日提交;及

 

· 我们目前有关表格6-K的报告已于2024年9月19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4日;

 

· 我们的登记声明所载关于我们普通股的说明表格8-A于2023年3月28日提交并视不时进一步修订而定;及

 

在本注册声明日期之后和在提交本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表明所有已提供的证券已被出售或注销当时仍未出售的所有证券)之前,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SEC提交的所有文件应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注册声明,并自提交此类文件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我们还通过引用纳入了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SEC提交的所有额外文件,这些文件是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后以及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发行终止之前提交的。我们还通过引用纳入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SEC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是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的提交日期之后以及该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提交的。然而,在每种情况下,我们都没有纳入任何我们被视为“提供”且未按照SEC规则提交的文件或信息。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写信或致电我们,免费获得这些文件的副本:

 

山东宏力异型钢管有限公司

岱宜路777号,

潍坊市昌乐县,

中国山东省,262400。

电话:+ 86 0536-218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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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我们是一家报告公司,向SEC提交年度、季度和当前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信息。本招股说明书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列出的所有信息或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展品。您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资料室阅读和复制注册声明和我们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通过拨打1-800-SEC-0330联系SEC获取公共资料室的运营信息。我们向SEC提交的文件也可通过SEC的网站http://www.sec.gov向公众提供。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其他事项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然而,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欠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明显少于美国。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根据某些合同安排,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合并中国经营实体的财务业绩。中国经营实体的绝大部分业务在中国进行,中国经营实体的绝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除一名独立董事外)均为中国国民或居民,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Puglisi & Associates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就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纽约州县的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接受诉讼送达。

 

我们在中国大陆法律方面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LLP(Shanghai)已告知我们,对于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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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LLP(上海)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大陆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大陆与美国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LLP(Shanghai)进一步告知我们,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如果法院判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判决违反了中国大陆法律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中国大陆法院将不会执行该判决,从而使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变得困难。

 

Ogier(Cayman)LLP已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针对我们的、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以及(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施加责任,只要这些规定规定的责任在性质上是惩罚性的。在这些情况下,尽管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目前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或条约规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一项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一家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款项的义务,承认并执行一项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根据案情重审。对于要在开曼群岛执行的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开曼群岛法院将适用开曼群岛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外国法院是否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和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一种强制执行。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或(2)基于《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Ogier已告知我们,关于根据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是否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为刑事、惩罚性性质的开曼群岛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披露委员会关于对证券法负债的赔偿立场

 

就根据上述规定可能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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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力异型钢管有限公司

 

 

 

 

前景

 

 

 

 

最多60,000,000股普通股

 

 

本招募说明书的日期为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