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2025年12月23日
格陵兰科技控股公司
磨石路50号,400号楼130套房
新泽西州东温莎08512
美国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格陵兰科技控股公司(“公司”)的美国证券顾问,涉及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提交表格S-1的登记声明,包括对其的所有修订和补充(“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涉及公司的以下证券:(i)6,000,000股(每份为“单位”,统称为“单位”),每份单位由(a)一股公司普通股、每股无面值(每份为“普通股”,统称为“普通股”),及(b)一份认股权证的五分之四(4/5)购买一股普通股(每份为“认股权证”,统称为“认股权证”),(ii)6,000,000股有关单位的普通股(“股份”);及(iii)认股权证相关的4,800,000股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单位、股份、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股份在此统称为“证券”。本意见函中使用且此处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公司作为其中指定的承销商代表与Joseph Stone Capital,LLC签订的承销协议(“承销协议”)以及认股权证表格(其副本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附件 4.2(“认股权证表格”)中赋予的各自含义
你已要求我们就以下与注册声明有关的事项发表意见。为发表我们的意见,我们已研究:(i)注册声明及其所有证物;(ii)截至本意见函件日期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存档的注册声明中所包括的最近的招股章程;(iii)包销协议的表格;(iv)认股权证的表格;及(v)公司有关注册声明、包销协议及认股权证的公司行动记录及与其有关的事项。我们还进行了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调查。我们已审查并依赖公职人员的证明,而对于我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事实事项,我们亦依赖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假定(i)我们所审阅的所有文件所载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正确;(ii)我们所审阅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为真实;(iii)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并且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符合此类文件的正本;(iv)签署我们所审阅的任何文件的每个自然人均具有这样做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v)代表证券的证书将被正式签署和交付。
我们亦假设(i)公司已妥为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且信誉良好;(ii)公司根据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具有必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能力;(iii)公司已遵守并将遵守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所有方面,与拟进行的交易有关,以及履行其在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iv)公司拥有执行的公司权力和授权,交付和履行其在认股权证项下的所有义务;(v)根据认股权证表格第5(e)节的规定,有关认股权证的构造、有效性、强制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均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vi)送达过程将按照送达时纽约州的方式和方法进行;(vii)在行使认股权证时,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预留的足够数量的普通股将获授权并可供发行,且就该等行使发行及出售普通股的代价金额不低于该等普通股的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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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意见仅限于纽约州的公司法,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法律适用于承销协议和认股权证所设想的类型的交易。我们是纽约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不自称熟悉纽约州法律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就其发表任何意见。因此,此处表达的意见明确限于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法律和纽约州的法律。
除本意见函明文规定外,我们不对税务、破产、反垄断、养老金、员工福利、环境、知识产权、银行、消费者贷款、保险、劳工、健康和安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和国家证券法等这类意见函中通常未涵盖的专门法律或任何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合约市场、清算组织或其他交易、处理、清算或报告交易的平台、载体或市场的规则提出意见。我们不对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包括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或任何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或当地政府机构或当局发表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i)当单位已由公司根据包销协议以支付代价的方式妥为签立及交付时,该等单位将构成公司的具约束力义务,可根据普通股及认股权证的各自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及(ii)当单位所包括的认股权证已由公司根据包销协议以支付代价的方式妥为签立及交付,该等认股权证将构成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我们上述关于任何担保或义务的有效性或约束力的意见可能受到以下限制:(i)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欺诈性转让、编组、暂停执行或其他类似法律,这些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和有担保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或债务人的义务的强制执行,(ii)衡平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在衡平法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中考虑),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特定履行或禁令救济的可获得性的原则,以及重要性、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的概念,(iii)规定可能违反公共政策或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规则或条例的赔偿、分担、开脱罪责、释放或放弃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执行,以及(iv)交易过程、履行过程、口头协议或类似的影响会修改协议的条款或双方在协议下各自的权利或义务。
本意见函仅在本协议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果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之后任何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之后知悉任何可能改变上述意见的事实,无论是在本协议发布之日之前存在的还是在本协议发布之日之后产生的,我们不承担更新或补充本意见函的义务。
本意见书是与注册声明有关而提供的,在每种情况下,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在任何其他文件中引用、分发或提及本函的任何部分。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使用我们在注册声明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出现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s/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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