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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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艾昆纬控股公司
埃利斯路2400号
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27703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特拉华州公司艾昆纬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编制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表格S-8上的公司注册声明(“注册声明”),该声明涉及根据《艾昆纬控股有限公司 2026年激励和股票奖励计划》(“2026年计划”)登记17,928,369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
据此,我们已审阅(i)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法团注册证明书;(ii)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附例;(iii)2026年计划;(iv)注册声明;及(v)该等公司纪录、协议、文件及其他文书,以及公职人员及公司高级人员及代表的该等证明或类似文件的正本或副本(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并已向该等高级人员及代表作出我们认为相关及必要的查询,作为以下所载意见的基础。
在这样的审查中,我们承担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认证、符合或照相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件的符合性,以及后一种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至于所有与本意见有关的事实材料并未独立成立的问题,我们已依赖公司高级人员和代表的证明或类似文件。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本文所述资格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根据登记声明根据2026年计划登记出售的17,928,369股普通股已获得正式授权,并且在根据2026年计划的条款发行和交付时,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
此处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特拉华州的公司法,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对本函所涵盖事项的影响发表意见。
| 第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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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同意将本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物。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s/Weil,Gotshal & Manges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