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认证依据
18 U.S.C.第1350条
关于瑞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本报告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我们,张晓平和周宗云,注册人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分别根据18 U.S.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第1350条:
|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2020年6月8日 | 签名: | /s/张晓平 |
| 张晓平 | ||
|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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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周宗云 | |
| 周宗云 | ||
|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