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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3 d153142dex32.htm EX-3.2 EX-3.2

附件 3.2

Kelly Services, Inc.

经修订及重述

附例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节。注册办事处须按法团成立证明书所列。

第2节。公司还可以在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特拉华州内外的其他地方设有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

第1节。股东的所有会议应在董事会不时指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的特拉华州内外的地点举行。

第2节。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不时指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日期和时间举行,股东应在会上以多数票选出董事会成员,并处理可适当提交会议的其他事务。公司可以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董事会先前安排的任何年度股东大会。

第3节。法团应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编制一份完整的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但如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在会议召开日期前十天以内,则该名单应反映截至会议召开日期前十天有权投票的股东),并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开放供任何股东审查,其目的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十天(i)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但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如会议在某一地点召开,则应在会议时间、地点全程出示并保存名单,并可由任何出席的股东查验。如果会议仅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那么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会议通知一起提供。

第4节。为任何目的或目的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可由(i)持有乙类普通股至少过半数表决权的持有人,(ii)董事会或获董事会正式指定及授权的董事会委员会,或(iii)董事会主席召集。此类特别会议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员召集。公司可以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董事会先前安排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

第5节。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须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每次股东大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股东及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话)、确定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该日期与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同),以及(如属特别会议)召开该次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天或多于六十天,向每名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股东发出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该等进一步通知(如有的话)须按法律规定发出。

第6节。任何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提交放弃通知的股东,不论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均无须向其发出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但在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须待法团签署并收到所有所需的放弃后,方可生效。豁免通知可指明此种豁免将适用于举行的任何和所有会议的时间段。任何豁免通知,如法团在某一日期后超过30天接获


它所适用的会议对该会议具有效力。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拟办理的业务或目的,均无须在放弃通知中指明。任何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股东出席某次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以该会议未合法召集或召开为由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的情形除外。

第7节。除法规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持有法团已发行及尚未发行并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份的60%投票权的持有人,如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则应构成就业务交易举行的所有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如该法定人数不得出席或派代表出席股东的任何会议,则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人或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不时休会,如休会的时间和地点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须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或派代表出席为止。在法定人数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该续会上,可处理原本通知的可能已在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休会超过三十天或者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的,应当向每一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8节。在所有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凡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所投的多数票应足以选举。如出席任何会议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则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的投票,应决定在该会议之前提出的任何问题(董事选举除外),除非公司注册证书、附例、适用于该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条例要求不同的或最低限度的投票,或适用于公司或其证券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此种不同或最低投票应为对该事项的适用投票。

第9节。每名股东应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有权就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有表决权的股本股份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一次投票,但自其日期起三年后不得对任何代理人进行投票,除非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第10节。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附例另有限制,任何股东周年或特别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获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书面或电子传送的同意,而该等同意的票数不少于授权在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则可不经会议、事先通知及不经表决而采取,并且此类文字或电子传输与股东的诉讼记录一起归档。

第11节。股东大会应由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共同主持,或在缺席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单独主持。无上述情形的,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长主持。秘书代行会议秘书职责,但会议主席缺席时,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第12节。股东在会议上表决的每一事项的开票和结束投票的日期和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上宣布。董事会可以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规定。除与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不一致的情况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第十一款主持股东大会的人有权利和权力召集和(出于任何原因或无理由)休会和/或休会,规定规则、条例和程序,并作出经该人或主持会议的人认为适当进行会议的一切行为。此类规则、条例或程序,不论是由董事会通过或由一名或多名会议主持人订明,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i)为会议制定议程或业务顺序;(ii)维持会议秩序和出席者安全的规则和程序;(iii)对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出席或参加会议的限制,其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或由一名或多名主持会议的人确定的其他人;(iv)在规定的会议开始时间之后限制进入会议;(v)对分配给与会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的限制。主持股东大会的人,除作出与会议的进行可能适当的任何其他决定外,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应确定并向会议声明某一事项或事项未适当提交会议,如该等事项或事项


一名或多于一名主持会议的人应如此决定,该一名或多于一名主持会议的人应如此向会议声明,任何该等事项或事务如未能妥善提交会议,则不得处理或审议。除非并在董事会或一人或多人主持会议决定的范围内,股东大会不得按议会议事规则要求召开。

股东业务及提名通知

第13节。(a)股东年会。(1)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只可(a)依据法团的会议通知(或其任何补充),(b)由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或在其指示下,或(c)自将于2019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开始,提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建议股东考虑的其他业务,由任何在本条规定的通知送达法团秘书时为法团纪录股东的法团股东作出,该秘书有权在会议上投票,并遵守本条所列的通知程序。

(2)如任何提名或其他业务须由股东依据本第13条(A)(1)款(c)项在周年会议前妥善提出,则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书面将该提名或其他业务通知法团秘书,而任何该等建议业务(获提名参加董事会选举的人士除外)必须构成可供股东采取行动的适当事项。为及时,股东的通知须不迟于上一年度年会一周年之前的第九十(90)日营业时间结束前,或不早于第一百二十(120)日营业时间结束前,在法团各主要行政办公室送达秘书(但如年会日期在该周年日之前超过三十(30)天或在该周年日之后超过七十(70)天,股东的通知必须不早于该年度会议举行前一百二十(12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且不迟于该年度会议举行前的第九十(90)天或法团首次就该会议日期作出公开公告之日的翌日的第十(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如此送达)。在任何情况下,年会休会或延期的公告均不得启动新的时间周期(或延长任何时间周期),以便发出上述股东通知。该股东的通知应载明:(a)关于该股东提议提名选举为董事的每个人(i)根据并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4(a)节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在每种情况下要求在竞选董事选举的代理征集中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披露的与该人有关的所有信息,及(ii)该人书面同意在法团的代理声明中被提名为股东的代名人,并在当选后担任董事;(b)就该股东建议在会议前提出的任何其他业务、希望在会议前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建议或业务的文本(包括建议供考虑的任何决议的文本,如该业务包括修订附例的建议,则建议修订的语文),在会议上进行该等业务的理由,以及该股东及代其提出建议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在该等业务中的任何重大权益;及(c)关于发出通知的股东及代其作出提名或建议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i)该股东的姓名及地址(如其出现在法团的帐簿上),以及该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ii)由该股东及该实益拥有人实益拥有并记录在案的法团股本股份的类别或系列及数目,(iii)有关该股东及/或该实益拥有人、其各自的任何联属公司或联系人,以及与上述任何一项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之间的提名或建议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描述,包括(如属提名)该代名人,(iv)有关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任何衍生工具或淡仓、盈利权益、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或类似权利、对冲交易以及借入或借出的股份)截至股东发出通知之日已由该股东及该等实益拥有人或其代表订立,不论该票据或权利是否须以公司股本的基础股份结算,其效果或意图是为该股东或该实益拥有人减轻损失、管理股价变动的风险或利益,或增加或减少其投票权,就法团的证券而言,(v)股东是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法团股票记录持有人并打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出该业务或提名的陈述,(vi)无论该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是否打算或属于打算(a)向至少百分比的持有人交付代理声明和/或代理形式的集团的一部分的陈述


批准或采纳该建议或选举被提名人所需的法团流通股本和/或(b)以其他方式向股东征集支持该建议或提名的代理或投票,以及(vii)与该股东和实益拥有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有),这些信息需要在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该文件要求与(如适用)的代理征集有关,根据《交易法》第14(a)节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在选举竞赛中提出和/或选举董事的提案。本条第13款(a)项的上述通知要求,如股东已通知公司其打算按照《交易法》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在年度会议上提交提案,且该股东的提案已列入公司为征求该年度会议的代理人而编制的代理声明中,则该股东应视为就提名以外的业务满足上述要求。法团可要求任何建议代名人提供法团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以确定该建议代名人担任法团董事的资格。

(3)即使本条第13条(a)(2)款第二句另有相反规定,如根据本条第13条(a)(2)款原本应予提名的期限届满后,在年会上当选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人数有所增加,而法团并无在前一年年会一周年至少一百(100)天前公开宣布提名额外董事职位的被提名人,本条第13条所规定的股东的通知亦须视为及时,但仅限于额外董事职位的被提名人,但如该通知须不迟于公司首次作出该等公告的翌日第十(10)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在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送达秘书,则该通知亦须视为及时。

(b)一般。(1)除根据《交易法》颁布的任何适用规则或条例另有明文规定外,只有按照第13条规定的程序被提名的人才有资格在公司的股东年会上被选为董事,并且只有按照第13条规定的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的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第十一款主持会议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有权及有义务(a)根据本条第13款规定的程序(包括代表其作出提名或建议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决定是否作出提名或建议向会议提出任何业务(视属何情况而定)或没有作出提名或建议,(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本条(A)(2)(c)(vi)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而支持该股东的代名人或建议的代理人或投票;及(b)如任何建议的提名或业务并非根据本条第13条作出或建议,则须声明该等提名须予忽略或该等建议的业务不得进行。尽管有本条第13条的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股东(或股东的合资格代表)没有出席法团的股东年会以提出提名或建议的业务,则该提名应不予考虑,且该建议的业务不得进行交易,尽管法团可能已收到有关该投票的代理人。就第13条而言,要被视为股东的合格代表,某人必须是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人员、经理或合伙人,或必须获得该股东签署的书面或该股东交付的电子传输的授权,才能在股东大会上作为代理人代表该股东行事,并且该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出示该书面或电子传输,或该书面或电子传输的可靠复制品。

(2)就本第13条而言,“公开公告”应包括在道琼斯新闻社、美联社或其他国家新闻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披露,或在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的文件中披露。

(3)尽管有本条第13款的前述规定,股东还应遵守《交易法》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就本条第13款所列事项而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但附例中对《交易法》或根据该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任何提及无意也不应限制适用于提名或提案的任何要求,因为任何其他业务将根据本条被考虑(包括(a)(1)款)


(c)本条例),而遵守本条第13条(a)(1)(c)款,即为股东作出提名或提交其他业务(((a)(2)倒数第二句所规定的除外,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适当提出并遵守该规则的提名以外的业务,可不时修订)的唯一途径。本条第13款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视为影响股东根据《交易法》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要求在公司代理声明中列入提案或提名的任何权利(a)或任何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的任何适用条款选举董事的任何权利(b)。

第三条

董事

第1节。构成全体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少于五(5)名,不多于十一(11)名,在该范围内的人数应予确定,并可不时藉董事会决议加以修改。董事应按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选出。董事会可指定其中一名成员担任董事会主席。任何董事在接到法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该辞呈自法团收到时起生效,但辞呈中另有规定的较后时间除外,然后自该时间起生效。

第2节。因授权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及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按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予以填补。如果没有在任董事,则可以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董事选举。

第3节。法团的业务由董事会管理,而董事会在管理及进行法团的业务及事务方面拥有并行使全权,并作出所有并非由法规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指示或规定由股东行使或作出的合法作为及事情。

董事会会议

第4节。董事会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定期和特别会议。

第5节。紧接于股东周年大会之后及在其举行地点,或在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时间及地点,由该周年大会最后休会时组成的董事会,须召开会议,以选举主席团成员及处理适当提交其处理的任何其他事务。只要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就无需向新当选的董事发出此类会议的通知,从而合法地构成会议。

第6节。委员会定期会议可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而无须通知。

第7节。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在提前24小时通知每位董事后召集。特别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或秘书应当时在任董事过半数的书面请求以相同通知召集。

第8节。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董事会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行为应为董事会的行为,但章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如出席董事会任何会议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发出公告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董事会主席应主持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并拥有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权力。如董事未获指定为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的指定主席未出席,则董事会须不时从其成员中指定一名主席担任董事会每次会议的主席。

第9节。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管理局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有关文字或电子传送是与管理局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程序纪录一并存档,则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董事委员会

第10节。公司选择受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1(c)(2)条管辖。董事会须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对法团事务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法团发行的证券可在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董事会委员会,而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个额外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多名法团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在委员会成员及其候补成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情况下,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无论其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另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或该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管理法团业务及事务的权力。该等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名称须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不时厘定,而在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该等委员会或委员会可通过管理委员会事务进行的章程,但该等委员会并无权力或授权提述以下事项:(i)批准或采纳,或向股东建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明确规定须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行动或事项,或(ii)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任何条文。

第11节。各委员会应定期保存其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薪酬

第12节。每名并非法团高级人员或雇员的董事有权收取的作为其服务补偿的款额(如有的话)及其形式,须不时藉董事会决议厘定,并可在该集团内从一名董事、董事类别或董事类别向另一名董事变动,但任何身为法团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人不得因担任法团董事而收取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四条通知

第1节。凡根据章程或公司注册证书或附例的规定,须向任何董事或股东发出通知,则该通知不得解释为仅指个人通知,但该通知可亲自或以书面、以邮件方式发出,寄给该董事或股东,寄于该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地址,并已预付邮资,而该通知须当作在该通知存放于美国邮件时发出。也可通过电话、传真通讯或电子传送方式向董事发出通知。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32条的规定,也可以通过电子传输的形式向股东发出通知。

第2节。凡根据章程或公司注册证书或附例的条文规定须发出任何通知,则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不论在该通知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或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该通知,须当作等同于该通知。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以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为由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时除外。

第五条主席团成员

第1节。董事会应选举一名秘书和一名首席执行官,并可在其决定时选择一名总裁、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首席运营官、一名或多名副总裁(可指定为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或执行副总裁或其他适当职称)和一名财务主管。法团亦可设有董事会、行政总裁或营运总监(如有的话)认为对其业务有需要并可不时委任的额外或助理人员。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


第2节。[保留]。

职责

第3节。行政总裁须在董事会的指示及监督下,对法团的事务拥有一般控制权。

第4节。行政总裁的薪酬由独立薪酬委员会厘定。根据《交易法》第16a-1(f)节的定义,所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由独立薪酬委员会在考虑首席执行官建议的情况下确定。

第5节。每名高级人员均拥有权力,并须履行附例所列的职责,或在符合附例的范围内,由行政总裁、以及在未有此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与其各自的职位有关的职责,但须受董事会控制。首席执行官的任何职责指定均须接受董事会的审查,但在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应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保有权、罢免和辞职

第6节。每名高级职员的任期应持续至下一次接替其选举的股东年会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并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辞职或被免职。

第7节。任何由管理局选出或委任的人员,可随时在有因由或无因由的情况下,以管理局过半数的赞成票罢免。法团任何职位出现的任何空缺,如根据本条第五条第1款获授权委任行政总裁或营运总裁(如有的话),则须由董事会或行政总裁或营运总裁(如有的话)填补。

第8节。任何高级人员在接到法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该辞呈自法团收到时起生效,但辞呈中另有规定的较后时间除外,然后自该时起生效。

第六条

证书

股票

第1节。法团的股份须以证书代表,但董事会可藉决议或决议规定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为无证明股份。任何该等决议不得适用于由证明书所代表的股份,直至该证明书交还法团为止。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法团股份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法团任何两名获授权人员签署或以法团名义签署的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总裁、副总裁、司库、助理司库、秘书或助理秘书,以证明该股东在法团拥有的股份数目。

第2节。凡证明书由法团或其雇员以外的转让代理人会签(1),及(2)由法团或其雇员以外的注册处处长会签,则法团高级人员的签名可为传真。如任何人员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证明书上,则在该证明书发出前,该高级人员即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则该高级人员可由法团发出,其效力犹如他或她在发出日期曾是该高级人员一样。

丢失证书

第3节。董事会可在声称股票证书遗失、被盗或毁坏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指示发出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证书,以取代被指称遗失、被盗或毁坏的法团此前发出的任何或多于一份证书。在授权发出新的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时,管理局可酌情并作为发出该等证明书的先决条件,要求该等遗失、被盗或毁坏的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的法定代表按其规定的方式作出广告宣传,及/或给予法团一笔按其指示的款额的保证金,作为对可能就指称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明书向法团提出的任何申索的弥偿。


股票转让

第4节。在向法团或法团的转让代理人交出妥为背书或附有继承、转让或转让授权的适当证据的股份证书后,法团有责任向有权获得该证书的人发出新证书,注销旧证书并将交易记录在其帐簿上。

固定记录日期

第5节。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可事先订定一个记录日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天或少于十天。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任何情况下,该记录日期均不得早于确立该记录的决议日期。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条件是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的款项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行动之前六十天。如没有确定上述记录日期,则为任何上述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已登记股东

第6节。法团有权承认在其帐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收取股息的专属权利,并有权作为该拥有人投票,并有权对在其帐簿上登记为股份拥有人的人的催缴和评估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受约束地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股份或股份的权益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无论其是否有本协议的明示或其他通知,但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将军

规定

股息

第1节。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如有),公司普通股的股息可由董事会宣布。股息可以以现金、财产或普通股的股份支付,但须遵守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

第2节。在支付任何股息前,可从法团任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拨出一笔或多于一笔董事不时以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一项或多于一项储备金,以应付或有事项,或用于平摊股息,或用于修理或维持法团的任何财产,或用于董事认为有利于法团利益的其他目的,而董事可按设立该储备金的方式修改或废除该储备金。

年度报表

第3节。董事会应在每次年度会议上提交一份关于公司业务和状况的完整和明确的声明。

支票和票据

第4节。法团的所有支票或索款要求,须由委员会不时指定的高级人员或其他人士签署。法团的票据须由董事会委任的至少两名法团高级人员签署。

会计年度

第5节。法团的财政年度须在最接近12月31日的星期日营业结束时或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结束。

海豹

第6节。法人印章的形式应为圆形,并在其圆周周围载列法人的全称和注册状态,并在中心印有“法人印章”字样和注册年份。印章可以通过使印章或其传真被压印或粘贴或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八条

赔偿

第1节。法团须在现时存在或其后可能修订的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对任何曾经或正在或被威胁成为一方当事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法律程序”)的人(“被覆盖人”)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原因是他或她,或他或她曾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经是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在担任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期间,正在或正在应法团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企业或非营利实体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以应对该受保人合理招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以及费用(包括律师和其他专家或顾问的费用)。尽管有前一句的规定,除本条第八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只有在被覆盖人启动该程序(或其部分)已获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授权的情况下,法团才须就该被覆盖人启动的程序(或其部分)向该被覆盖人作出赔偿。


第2节。法团应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支付被覆盖人在一项程序的最终处分前为其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包括律师和其他专家或顾问的费用),但条件是,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在该程序的最终处分之前支付的此类费用应在被覆盖人收到偿还该金额的承诺时支付,如果最终确定他或她无权获得法团的赔偿。

第3节。如果根据本条第八条提出的赔偿要求(在该程序的最终处分之后)在公司收到被覆盖的人提出的索赔后六十天内没有得到全额支付,或者如果根据本条第八条提出的任何费用垫付的索赔在公司收到一份或多份要求垫付该等款项的声明后三十天内没有得到全额支付,则被覆盖的人应因此(但不是在此之前)有权提起诉讼,以追回该索赔的未付款项,包括律师和其他专家或顾问的费用。如果全部或部分胜诉,被覆盖的人将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获得起诉此类索赔的费用。在任何该等诉讼中,法团有责任证明被覆盖人无权根据适用法律获得所要求的赔偿或垫付费用。

第4节。本条第八条赋予任何被覆盖人的上述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应是该被覆盖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本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权利的补充,而不是排除。

第5节。公司有义务(如有的话)向曾经或正在应其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企业或非营利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受保人提供赔偿或垫付费用,应减去该受保人已收取的任何金额,作为从该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企业或非营利企业获得的赔偿或垫付费用。

第6节。公司根据本条第八条承担的向被覆盖人进行赔偿和垫付费用的义务,应被视为公司与该被覆盖人之间的合同。任何被覆盖人士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获得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权利,在发生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标的而寻求赔偿或预支费用的行为或不作为后,不得因修订或废除本附例而消除或损害。

第7节。第VIII条不应限制公司在适当公司行动授权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向涵盖的人以外的人进行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

第九条

修正

第1节。在符合法规和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下,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总数的过半数投赞成票或由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本公司全部股票的过半数表决权持有人投赞成票通过、修订或废除,但条件是,任何附例采纳或更改作为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均不得导致在该附例实施时任职的任何董事会成员在该董事本届任期届满前被取消任职资格。附例可载有任何有关规管和管理公司事务及其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的权利或权力的条文,而该等条文不违反特拉华州的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

第十条

独家

论坛

第1节。除非法团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成为(1)代表法团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的唯一和排他性法院,


(2)任何声称违反法团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其他雇员或股东对法团或法团股东所负的信托责任的申索的诉讼,(3)任何声称依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附例的任何规定或《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授予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管辖权的申索的诉讼,或(4)主张受内政学说管辖的主张的任何诉讼。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持有公司股本股份的任何权益,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十的规定。

经修订,自2026年5月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