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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2 CMCA _ ex101.htm 非赎回协议 CMCA _ ex101.htm

展览10.1

 

不赎回协议及经济利益转让

 

本不赎回协议及经济权益转让(本“协议”)由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Piermont Valley Acquisition Corp(“PVAC”或“公司”)、Valleypark Road LLC(“内幕人士”)及以下签署的投资者(“投资者”)于2026年2月24日订立。

 

简历

 

然而,内幕人士目前持有PVAC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创始人股份”);

 

然而,PVAC预计将举行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延期或不时延期的“会议”),目的除其他提案外,批准对PVAC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章程”)的修订,将PVAC必须完成初始业务合并(“初始业务合并”)的日期延长至2027年3月3日(“延期”,连同会上提出的所有其他提案,“提案”);

 

然而,《章程》规定,PVAC的股东可以选择赎回其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最初作为PVAC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单位出售(无论这些单位是在PVAC首次公开发行中购买的,还是随后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公众股份”以及与创始人股份一起的“普通股”),以根据《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修订《章程》以实现延期的提议(“赎回权”);

 

然而,投资者愿意不就该投资者所持有的某些公众股份的延期行使其赎回权,或有效地撤销任何先前提交的赎回要求,根据此处规定的条款;和

 

鉴于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内幕人士希望转让给投资者,而投资者希望从该内幕人士处获得在附件 A(“转让证券”)上与该投资者名称相反的数量的创始人股份,将在PVAC完成其初始业务合并时同时转让给投资者,并且在转让给投资者的转让证券转让之前,内幕人士希望将转让证券的经济利益转让给投资者。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和协议并出于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收到和充分性,投资者、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特此约定如下:

 

1.转让条款。

 

1.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如果(a)截至纽约时间下午5:30,在会议日期,投资者持有投资者股份(定义见下文),(b)投资者没有就与会议有关的所有投资者股份行使(或行使并有效撤销)其赎回权,以及(c)提案在会议上获得批准并由公司实施,则内幕人士特此同意将与附件 A所列已转让证券相关的经济权益(定义见下文)无偿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股份”系指公众股份的数量,等于(i)__200,000___股公众股份中的较低者,以及(ii)延期后已发行公众股份的9.99%以及与之基本同时发生的事件,包括A类普通股的赎回,包括在会议召开之日或前后与其他PVAC股东达成类似本协议的非赎回协议的社会公众股份;但条件是,如果投资者股份数量低于__ 200,000____,则应按比例减少受让证券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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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内幕人士与投资者特此同意,受让证券的经济权益的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i)初步业务合并完成;(ii)投资者(或其许可受让人(由PVAC就其首次公开发售订立的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的该特定信函协议第7节规定(经修订并在本协议日期存在,“信函协议”))对信函协议执行合并,该协议载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B,以及(iii)投资者在会议结束后提供内幕人士满意的证明,证明其对未赎回的投资者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和内幕人士承认并同意,信函协议所载的投票、信托账户(定义见信函协议)和清算分配限制(或其中所载的任何其他限制)仅适用于受让证券,而不适用于任何公众股份(包括投资者股份),且除有关受让证券(“剥离”)外,与信函协议第1和第2节提及的“普通股”有关的义务不适用于或限制投资者。

 

在满足上述条件(如适用)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视初始业务合并结束后并在其之后迅速将所转让的证券转让给投资者(或该特定信函协议第7条规定的其允许的受让人),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但信函协议和证券法规定的转让限制除外。内幕人士与PVAC订立契约,并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为向投资者(或该特定信函协议第7条规定的其许可受让人)的转让提供便利。

 

1.3.股份数额的调整。如在初始业务合并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因合并、合并、拆分或重新分类方正股份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增加或减少已发行方正股份的数量,则自该合并、合并、拆分、重新分类或类似事件生效之日起,本协议中提及的所有股份数量均应根据该增加或减少的方正股份的比例进行调整。上述规定不适用于(i)授权创始人股份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或(ii)PVAC股本的重新分类,在每种情况下均与初始业务合并的结束有关。

 

1.4.合并或重组等。如果在向投资者转让所转让的股份之前发生任何涉及PVAC的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或合并,其中其普通股被转换为或交换为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则在任何此类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合并或合并之后,代替普通股,就根据本协议拟转让的每一股创始人股份而言,内幕人士应在内幕人士收到后立即转让该等被转让证券转换或交换成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种类和数量。

 

1.5.没收、转让等投资者不得因任何原因在所转让证券上被没收、退保、追回、转让、处置、交换或获利。Insider承认并同意,任何盈利、没收、转让、限制、修订或可能对内幕人士所持方正股份施加的安排不适用于所转让证券,且适用于所转让证券和经济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不得因任何此类盈利、没收、转让、限制、修订或安排而改变或减少数量。

 

1.6.股份交割;其他文件。在本协议项下转让受让证券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通过PVAC的转让代理进行的记账式股份转让,将受让证券交付给投资者。本协议各方同意执行、承认和交付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和意图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书,并作出所有其他行为。

 

1.7.转让登记权。在本协议项下向投资者转让受让证券的同时,并视初始业务合并的交割完成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其在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的特定登记权协议项下与受让证券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义务,由PVAC及其其他各方(如该协议日期存在的“登记权协议”)转让给投资者,并在此向投资者声明并确认,在投资者收到所转让的证券且符合本第1.7节最后一句的情况下,(i)投资者应成为登记权协议项下的“持有人”,(ii)所转让的证券应为登记权协议项下的“可登记证券”。本协议构成内幕人士根据登记权协议(如有要求)向PVAC发出的此类转让的书面通知。投资者应在初始业务合并和转让所转让证券从内幕人士转让给投资者的交易结束的同时,签署一份作为本协议规定的共同(定义见下文)附件 B,据此,投资者将受登记权协议项下关于所转让证券(在取得时)作为其项下“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的条款和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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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Joinder to letter agreement and registration rights agreement。就向投资者转让所转让的已转让证券而言,投资者应以此处所附的格式(作为附件 B)(“合并人”)签署信函协议和登记权协议的合并,据此,投资者应与PVAC根据信函协议第9节约定,受信函协议中规定的转让限制的约束,并仅受信函协议第9节的约束(但须遵守剥离),仅就所转让证券而言,并受登记权协议的条款和规定的约束,就所转让证券(在取得时)作为其下的“可登记证券”而受登记权协议的条款和规定约束,并且PVAC特此同意在初始业务合并结束和转让所转让证券从内幕人士转让给投资者的同时执行合并。

 

1.9.终止。本协议及下列签署人的每一项义务应于(a)PVAC的股东未能在会议上批准提案或公司决定不着手实施延期、(b)履行合同各方的所有义务、(c)PVAC的清算或解散、(d)合同各方的相互书面协议中较早者终止;或(e)如果投资者就与会议有关的任何投资者股份行使其赎回权,而该等投资者股份实际上是与会议有关的赎回。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转让所转让证券或将经济利益转让给投资者的义务应以(i)满足本协议第1.2节、第1.7节和第1.8节规定的条件和(ii)未就会议赎回的投资者股份为条件。

 

2.经济利益转让。

 

2.1.在满足第1.1节规定的条件后,内幕信息知情人特此将其在附件 A上所列的所有经济利益以及该数量的已转让证券(“经济利益”)转让给投资者,但可按照第2.2节的规定进行调整。经济利益代表内幕人士就该内幕人士直接持有的方正股份所代表的附件 A所列该数目的获配证券收取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

 

2.2.投资者承认并同意,其不是内幕人士的成员,其无权因受让证券或经济利益而对内幕人士的事项进行投票,或就任何受让证券进行投票,且其无权在根据本协议将任何该等股份转让予投资者之前对受让证券进行投票。

 

2.3.投资者承认并同意,如果其根据其经济利益有权获得以普通股或其他非现金财产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第1节将其在此类股息或分配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与转让所转让证券同时转让给投资者。

 

2.4.如果就任何方正股份而言,第1条中关于方正股份转让的条件未得到满足,则投资者应自动将其在该方正股份中的经济利益转让回内幕人士,不计代价。

 

3.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投资者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陈述、保证并同意:

 

3.1.没有政府推荐或批准。投资者在根据本协议作出决定时,除本协议规定外,未依赖内幕人士或任何内幕人士或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代表或代理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或保证。投资者了解,没有任何联邦或州机构传递或作出任何建议或认可受让证券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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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认可投资者。投资者是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501(a)(1)、(2)、(3)或(7)条所指的机构“认可投资者”或《证券法》第144A条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方”,并承认,除其他外,本协议所设想的出售是根据《证券法》规定的向“认可投资者”的私募配售豁免和州法律规定的类似豁免进行的。

 

3.3.意图。投资者仅出于投资目的、为该投资者自己的账户(和/或在允许的情况下为其成员或关联公司的账户或利益)购买所转让的证券,而不是为了违反《证券法》进行分配,并且投资者目前没有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或通过任何个人或实体出售所转让证券的安排,除非本协议允许。

 

3.4.转账限制;信托账户;赎回权。

 

3.4.1.投资者承认并同意,受让证券受《信函协议》规定的转让限制和某些其他限制(但受限于剥离)的约束。

 

3.4.2.投资者承认并同意,受让证券无权、也无权对PVAC首次公开发行收益存入的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中持有的任何款项或因信托账户的任何清算而分配的任何款项享有任何种类的权益或债权。

 

3.4.3.投资者仅同意PVAC,仅为且尽管本文另有规定,仅由PVAC强制执行,放弃其可能必须选择让PVAC赎回任何投资者股份的任何权利,并同意不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行使任何赎回投资者股份的权利,以及撤销和撤销任何先前就投资者股份作出的赎回选择,在每种情况下,仅与建议有关。为免生疑问,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禁止投资者赎回除投资者股份以外的任何公众股份的能力,或在其酌情决定的任何时间和在会议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交易或赎回任何公众股份(投资者股份除外)或交易或赎回任何投资者股份的能力。

 

3.4.4.投资者承认并理解,所转让的证券是在《证券法》所指的不涉及在美国公开发行的交易中提供的,并且没有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如果未来投资者决定提供、转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转让的证券,则该等所转让的证券可能仅(a)根据根据《证券法》提交的有效登记声明提供、转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b)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规定的登记豁免(如果有),或(c)根据《证券法》注册要求的任何其他可用豁免,并在每种情况下根据任何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证券法。投资者同意,如果拟进行任何转让所转让证券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根据有效登记声明或《证券法》第144条规则除外),作为任何此类转让的先决条件,投资者可能需要向PVAC提交一份大律师(包括内部大律师)的意见,该意见令PVAC满意,即对拟转让的所转让证券不需要进行登记。未登记或其他可获豁免登记的情况下,投资者同意不转让所转让的证券。

 

3.4.5.投资者在此仅为PVAC的利益而同意,尽管本文另有规定,仅由PVAC强制执行,但投资者应确保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根据与其达成的任何谅解,均不允许在会议结束前将投资者持有的投资者股份出借或再抵押,并确认其已就此要求通知其主要经纪人并已收到此类主要经纪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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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投票。投资者仅同意PVAC的意见,仅为PVAC的利益,且尽管本文另有规定,仅由PVAC强制执行,即投资者将在会议上对其在适用的记录日期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投票赞成这些提案,并使所有这些股份被视为出席会议以确定法定人数。

 

3.6.老练的投资者。投资者在财务事项方面经验丰富,能够评估投资于所分配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3.7.损失风险。投资者知悉对所分派证券的投资具有高度投机性,并承受重大风险。投资者知悉并了解与收购所转让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本协议和信函协议中描述或规定的与可转让性有关的限制。投资者能够无限期承担其投资于所转让证券的经济风险并能够承受该投资的完全损失。

 

3.8.独立调查。投资者依赖对PVAC的独立调查,没有依赖任何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息或陈述,也没有依赖内幕人士或内幕人士的任何代表或代理人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但本协议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熟悉PVAC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机会就PVAC和拟议出售所转让证券的条款和条件向PVAC的管理层提出问题并获得其答复,并已完全获得投资者要求的有关PVAC的其他信息。投资者确认,其要求的所有文件均已提供,并已向投资者提供了投资者要求的有关本次投资的所有附加信息。

 

3.9.组织和权威。如果是一个实体,则投资者是根据其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并拥有收购所转让证券、订立本协议和履行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所需履行的所有义务的所有必要权力和权力。

   

3.10.非美国投资者。如果投资者不是美国人(由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30)条及其下颁布的条例(统称“守则”)所定义),投资者在此声明,其已信纳就任何认购受让证券的邀请或对本协议的任何使用完全遵守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包括(i)其管辖范围内对收购受让证券的法律要求,(ii)适用于此类收购的任何外汇限制,(iii)可能需要取得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及(iv)可能与所转让证券的收购、持有、赎回、出售或转让有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务后果(如有的话)。投资者认购和支付所转让证券并继续享有实益所有权不会违反投资者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适用证券或其他法律。

 

3.11.权威。本协议已由投资者有效授权、执行和交付,假定公司和内幕人士给予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是投资者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对投资者强制执行,除非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暂停、重组或与之相关或一般影响强制执行的类似法律的限制,债权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或一般适用的衡平法原则以及作为赔偿和分摊权的强制执行的除外,可能受到联邦和州证券法或公共政策原则的限制。

 

3.12.没有冲突。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以及投资者在此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不违反、冲突或构成(i)投资者的组织文件、(ii)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协议或文书或(iii)投资者所受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或条例,或投资者所受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在第(ii)和(iii)条的情况下,合理预期会阻止投资者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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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没有内部人士的建议。投资者已有机会与投资者自己的法律顾问以及投资和税务顾问审查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以及信函协议的形式。除本协议中明确作出的内幕人士的任何陈述或陈述外,投资者仅依赖该等法律顾问和顾问,而不依赖内幕人士或其任何代表或代理人出于任何原因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任何陈述或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涉及此项投资、内幕人士、PVAC、所转让证券、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

 

3.14.对申述和保证的依赖。投资者了解,受让证券是依据《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要求豁免以及各国法律法规中的类似规定向投资者提供和出售的,并且内幕人士正依赖本协议中所载投资者的陈述、保证、协议、承认和谅解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确定这些规定的适用性。

 

3.15.没有一般性征求意见。投资者认购受让证券不是由于任何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报纸、杂志或类似媒体上发布的任何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通讯或通过电视或广播或任何研讨会或会议,其与会者已被任何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邀请。

 

3.16.经纪人。没有任何经纪人、发现者或中间人因收购所转让证券而从或由投资者支付或有权收取费用或佣金,投资者也无权或将接受任何此类费用或佣金。

 

3.17.没有其他申述和保证;不依赖。除本第3条和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或协议中包含的特定陈述和保证外,投资者没有、不在此作出、也不应被视为就投资者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投资者否认任何此类陈述或保证。除内幕人士在本协议第4节和其他地方以及在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或协议中明确作出的具体陈述和保证外,投资者明确否认其依赖于内幕人士可能已作出的任何其他陈述或保证。

 

4.内幕人士的陈述及保证。内幕人士向投资者陈述、保证并同意:

 

4.1.权力和权威。内幕人士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良好信誉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有限责任公司权力和权力,以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内幕人士根据本协议要求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转让、出售和转让所转让的证券以及经济利益的转让。

 

4.2.权威。内幕人士及其高级职员、董事和成员为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所要求的内幕人士的所有义务而采取的所有公司行动均已采取。本协议已由内幕人士正式签署和交付,并且(假设投资者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构成内幕人士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内幕人士强制执行,除非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暂停执行、重组或与债权人权利和补救办法有关或一般影响强制执行的类似法律的限制,或受到一般适用的衡平法原则的限制,并且赔偿和分摊权的强制执行可能受到联邦和州证券法或公共政策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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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证券所有权。内幕人士是受让证券的记录和实益拥有人,并对其拥有良好和可销售的所有权,并将在紧接受让证券转让给投资者之前成为受让证券的记录和实益拥有人,在每种情况下,不受任何留置权、质押、担保权益、费用、债权、产权负担、协议、期权、有表决权的信托、代理和其他任何种类的安排或限制(转让限制和适用于创始人股份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以及适用的证券法除外)。受让证券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缴款且不可评估。拟转让的受让证券,在按本协议规定转让给投资者时,将不受任何留置权、质押、担保权益、费用、债权、产权负担、协议、期权、表决权信托、代理和其他任何种类的安排或限制(适用的证券法除外)。

 

4.4.没有冲突。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以及内幕人士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违反、冲突或构成(i)内幕人士的成立证书或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经不时修订的“内幕有限责任公司协议”)、(ii)内幕人士为一方当事人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或文书(包括信函协议和内幕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或(iii)内幕人士受其约束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或条例或任何命令项下的违约,内幕人士须遵守的判决或判令。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规则或条例,内幕人士无需获得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或自律实体的任何同意、授权或命令,或向其进行任何备案或登记,以便其根据本协议条款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转让所转让的证券和转让经济利益。

 

4.5.没有一般性征求意见。内幕人士没有以《证券法》条例D所指的任何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的方式向所转让证券提供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报纸、杂志或类似媒体上发布的任何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通讯,或通过电视或广播或任何研讨会或会议,其与会者已获任何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邀请。

 

4.6.经纪人。没有任何经纪人、发现者或中间人因出售所转让证券而从或由内幕人士处获得或有权获得费用或佣金,也没有内幕人士有权或将接受任何此类费用或佣金。

 

4.7.转让限制。在本协议终止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意,如果其转让所转让的证券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或引用或与之相关的权利,则获得或接受该等权利的人(“受让人”)将获得或接受该等权益,但须遵守转让给投资者的经济学(投资者的经济学应优先于受让人的经济学)以及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后转让和转让受让证券的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告知受让人,此类限制将与受让证券发生转移。

 

4.8.对申述和保证的依赖。内幕人士了解并承认,投资者依赖于本协议所载内幕人士的陈述、保证、协议、承认和理解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9.没有待定动作。不存在任何法院、仲裁员或政府当局以任何方式质疑或寻求阻止、禁止或实质性延迟内幕人士和/或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针对内幕人士的未决诉讼,或据内幕人士所知,威胁内幕人士或公司的诉讼。

 

4.10.没有其他申述和保证。除本第4条和本协议其他部分以及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证书或协议中明确包含的具体陈述和保证外,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不在此作出、也不应被视为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会议、提案或根据本协议转让的已转让证券作出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否认任何此类陈述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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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故意省略。

 

6.管辖法律;管辖权;放弃陪审团审判。本协定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解释和执行,而不应在此类原则或规则要求或允许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的范围内使其原则或法律冲突规则生效。双方在此放弃就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诉讼以及在此设想的交易进行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关于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以下签署人不可撤销地服从美国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如果该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则服从位于纽约州曼哈顿区的纽约州法院的管辖权,该管辖权的服从应具有排他性。

 

7.转让;整个协议;修正。

 

7.1.作业。内幕人士或投资者将本协议的任何转让或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权利、补救、义务或责任转让给任何非该等当事人的关联人,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7.2.全部协议。本协议规定了双方就其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合并和取代了他们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进行的任何和所有性质的所有先前讨论、协议和谅解。

 

7.3.修正。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修改、放弃、解除或终止,除非通过寻求强制执行任何此类修改、放弃、解除或终止的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书。

 

7.4.对继任者具有约束力。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双方的利益。

 

8.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根据本协议向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如果以书面和亲自交付、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发送,则应充分发出,但条件是发件人未收到未交付的回弹回复、通过快递(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该快递应包括联邦快递或另一认可的隔夜快递)发送或通过经认证的邮件、要求的回执、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址或其中一方在该通知中可能为自己指定的其他地址向另一方发送。通信在亲自送达时视为已收到,在预定到达日期由次日或2日快递服务发送时视为已收到,或通过邮件发送,则在存入邮件后三天后视为已收到。如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则该通知应被视为(a)如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当被定向至当事人提供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时;(b)如以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传送,当被定向至该当事人时。

 

9.同行。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合并在一起时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据了解,双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对应件可通过电子邮件(包括《2000年美国联邦ESIGN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签名和记录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例如www.docusign.com)或其他传输方式交付,而如此交付的任何对应件应被视为已妥为有效交付,并对所有目的均有效有效。

 

10.存活率;可切除性

 

10.1.生存。本协议各方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应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完成后继续有效。

 

10.2.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成为或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非法、不可执行或无效,则本协议应在没有上述条款的情况下继续完全有效;但如果实质性地改变了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则此种可分割性不得生效。

 

11.标题。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和字幕仅为方便使用,在解释或解释本协议时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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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披露;放弃。关于签订本协议,PVAC将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提交(在其尚未提交的范围内)一份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在以前未公开披露的范围内报告本协议的重要条款。本协议各方应相互合作,以确保此类披露是准确的。PVAC同意,除非适用的法律、规则、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否则投资者的姓名不得列入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公开披露。投资者(i)承认内幕人士可能拥有或有机会获得未传达给投资者的重大非公开信息;(ii)特此放弃对内幕人士或PVAC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关联公司、子公司、继任者或受让人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无论是在法律上、在股权或其他方面,无论是目前已知的还是未知的,与未能披露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有关,包括涉及PVAC的任何潜在业务合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法》第10-b(5)条产生的任何索赔;(iii)知悉内幕人士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依赖本协议第3节所述陈述的真实性以及本第12节中的上述承认和放弃。PVAC应在紧接会议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纽约市时间上午9:30之前发布一份或多份新闻稿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8-K表格的当前报告(统称“披露文件”),在以前未公开披露的范围内,披露在此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重要条款以及PVAC在提交披露文件之前的任何时间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其他重要、非公开信息。在发布披露文件或本第12条第一句中提及的初始8-K表格时,据PVAC所知,投资者不得拥有从PVAC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收到的任何材料、非公开信息。

 

13.权利和义务的独立性质。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以及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投资者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认投资者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构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银团、协会、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为收购、持有或处置PVAC的证券的目的,或设定一项假设,即投资者和内幕人士就该等义务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任何事项以任何方式一致行动或作为一个集团,而内幕人士承认投资者和内幕人士并非一致行动或作为一个集团,内幕人士不得就该等义务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主张任何该等索赔。

 

14.最受青睐的国家。如果内幕人士或PVAC在与会议有关的本协议执行之前或之后已订立或订立一项或多项其他非赎回协议,则内幕人士和PVAC声明,该等其他协议的条款总体上对该等其他投资者并不比本协议的条款对投资者更有利。为免生疑问,内幕人士和PVAC特此确认并同意,任何该等其他非赎回协议中对该等其他协议的任何其他投资者方更有利的投资者股份与已转让证券的比率,而不是本协议中的该比率,将对该等其他投资者实质上更有利。如另一投资者获得比该投资者更优惠的任何条款,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将该等更优惠的条款书面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有权选择将该等更优惠的条款包括在此,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及时修改本协议以使其生效。

 

9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已促使本协议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正式签署。

 

投资者

 

 

FUNICULAR FUNDS,LP

 

 

 

 

签名:

/s/雅各布·马-韦弗

 

姓名:

雅各布·马-韦弗

 

职位:

GP的管理成员

 

 

公司

 

 

 

皮埃尔蒙特谷收购公司。

 

 

 

签名:

/s/魏倩

 

姓名:

魏倩

 

职位:

首席执行官

 

 

内幕:

 

 

 

VALLEYPARK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签名:

/s/吴欣颖

 

姓名:

吴新英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不赎回协议签署页】

 

10

 

 

附件 A

 

投资者

 

转让证券/经济利益转让

 

拟作为投资者股份持有的社会公众股数量

Funicular Funds,LP地址:601 California Street,Suite 1151,San Francisco,加利福尼亚州 94108

 

 

 

90,000股A类普通股

 

20万股A类普通股

 

11

 

 

展品b

 

Joinder的形式

 

 

信函协议

 

 

注册权协议

 

__________, 2026

 

兹提及_____ Funicular Funds,LP ___(“投资者”)、Piermont Valley Acquisition Corp(“公司”)和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Valleypark Road LLC(“内幕人士”)于2026年_________签署的某些不赎回协议和经济利益转让(“协议”),据此,投资者从内幕人士处获得了公司的证券。此处使用且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通过执行此合并,Investor特此同意,自上述第一个日期起,Investor(i)将成为公司与其他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经修订并在协议日期存在的“信函协议”)订立的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的特定信函协议的一方,根据信函协议第7节,但不受以下确认的约束,也不应受以下规定的转让限制,关于其受让证券的信函协议第7节。公司承认并同意,信函协议所载的投票、信托账户(定义见信函协议)和清算分配限制(或其中所载的任何其他限制)仅适用于受让证券,而不适用于任何公众股份(包括投资者股份),且信函协议第1和第2节中提及的“普通股”的义务不适用于或限制投资者,但受让证券除外;(ii)应成为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的该特定登记权协议的一方,由公司及其其他签署人(经修订及于协议日期存在的“登记权协议”)之间订立,并须受登记权协议的条款及条文约束,作为持有人(定义见其中),并有权根据登记权协议及受让证券(连同公司以股份股息或股份拆细方式就任何该等受让证券发行或可发行的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或与股份组合有关,资本重组、合并、合并或重组)下的“可注册证券”。

 

为明确起见,明确理解并同意,本协议、信函协议(在适用于投资者的范围内)和登记权协议中所载的每一项规定均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单独行为,而不是投资者与公司签署协议的其他股东之间的行为。

 

本合并书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并以传真方式签署,全部视为原件,并共同构成一份文书。

 

投资者:

 

 

FUNICULAR FUNDS,LP

 

 

签名:

 

 

姓名:

 

 

职位:

 

 

 

确认并同意:

 

 

 

皮埃尔蒙特谷收购公司。

 

 

 

签名:

 

 

姓名:

 

 

职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