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以下署名的STRAN & COMPANY,INC.(“公司”)首席执行官谨此证明:
| 1. | 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以下签署人已于2025年11月12日签署本声明,以作为证明。
| /s/Andrew Shape | |
| Andrew Shape | |
| 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 |
| (首席执行官) |
已向Stran & Company,Inc.提供了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Stran & Company,Inc.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上述证明将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该文件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