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1
| DLA Piper LLP(美国) 西湖街444号,900套房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60606 电话312.368.4000 F 312.236.75 16 W www.dlapiper.com |
2025年5月13日
公平住屋
两座北滨江广场,400套房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60606
Re:Tax Opinion-REIT Status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担任马里兰州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EQR”或“公司”)的特别税务顾问,涉及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提交经修订的S-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涉及发行(i)公司实益权益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ii)实益权益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公司(“优先股”);(iii)代表优先股的存托股(“存托股”);(iv)购买普通股或优先股(视情况而定)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v)股份购买合同,规定其持有人有义务购买普通股、优先股或存托股(视情况而定)(“股份购买合同”);(vi)ERP Operating Limited Partnership、Illinois Limited Partnership(“Operating Partnership”及此类债务证券、“债务证券”)发行的未指明数量的债务证券;(vii)公司对债务证券的担保(“担保”)(“担保”,连同普通股,优先股、存托股、认股权证、股份购买合同和债务证券,“证券”),如在本文件日期提交的登记声明中所述。本意见函应贵公司要求提供,目的是使EQR能够满足S-K条例第601(b)(8)项的要求,17C.F.R. § 229.601(b)(8),与注册声明有关。
就本意见函而言,我们审阅了以下文件(“经审查的文件”)的副本:(i)登记声明的签立副本;(ii)日期为2004年12月9日的EQR信托声明的重述条款(“信托声明”),经于本协议日期由EQR的一名高级职员证明为完整、准确且有效;(iii)经修订及重述的EQR的一名高级职员于本协议日期证明为完整、准确、并生效;(iv)经营合伙企业的第七份经修订及重述的有限合伙协议(“ERP LP协议”);(v)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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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R的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其授权或与证券发行有关(“决议”);及(vi)我们认为为出具本意见所需的其他材料和事项。
此外,我们还依赖了EQR和运营合伙企业的事实陈述和契约,并且在高级职员证书(定义见下文)中规定的范围内,EQR-District Holding,LLC(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Multifamily Portfolio Partners,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EQR-Denver REIT,LLC(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EQR-Apartment Holding Co.,Inc.(一家纽约公司)和ERP Holding Co.,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这些事实陈述和契约均载于EQR向我们提供的截至本协议日期的证书(“高级职员证书”)中,由EQR的一名正式任命的高级职员签署,该高级职员载有与EQR、运营合伙企业、子公司REITs及其各自子公司的组织和运营有关的某些陈述和契约。
虽然我们已作出我们认为为发表意见所需的查询及进行调查,但我们并没有独立核实高级人员证明书或经覆核的文件所载的所有事实、陈述、陈述及契诺。因此,我们假定在这些文件中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信息准确和完整地描述了与我们的意见相关的所有重要事实。我们并不知悉任何事实与高级人员证明书中向我们作出的任何陈述不一致。我们所依赖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陈述或陈述,如果是“据我们所知”作出的或以其他方式具有类似限定的,则被假定为真实、正确和完整,就好像是在没有知识或信念的限定条件下作出的一样。此类事实、陈述、陈述或契约的任何更改或不准确可能会对我们的意见产生不利影响。
就我们的意见而言,我们假设高级人员证明书及经审核文件所载的所有具事实性质的申述及陈述均属真实、正确及完整,而任何该等文件对有关各方施加的所有义务已经并将会按照其条款履行或信纳。我们还承担了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所有签字的真实性、所有文件的妥善执行、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与正本的符合性、以及任何副本所依据的正本的真实性。
本函提出的意见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的相关规定、美国财政部根据其颁布的条例(“条例”)(包括拟议和临时条例),以及法院判决中对上述规定的解释、立法历史以及美国国内税收局(“IRS”)现有的行政裁决和做法(包括其发布私信裁决的做法和政策,这些做法和政策对IRS没有约束力,除非对收到此类裁决的纳税人而言),全部截至本文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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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这些意见时,我们假定所审查的文件准确地反映了与登记有关的重大事实。此外,本文提出的意见是基于以下具体假设的正确性:
| (一) | EQR、经营合伙企业、附属REITs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已经并将继续按照其各自成立和组织的所在州的法律运营,并且已经并将继续各自以信托声明、章程、ERP LP协议以及每一此类实体(视情况而定)的其他组织文件中所述的方式运营,并且该等协议和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将得到其各方的遵守; |
| (二) | EQR是根据马里兰州法律正式成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 (三) | 经营合伙企业是根据伊利诺伊州法律正式组织和有效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和 |
| (四) | 在本函日期后,马里兰州、伊利诺伊州的适用法律或《守则》、《条例》以及法院和IRS对《守则》和此类条例的解释将不会发生变化。 |
关于最后一种假设,需要注意的是,法规、条例、司法裁判和行政解释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在某些情况下还具有追溯效力。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对我们的任何上述意见基础进行的重大更改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结论。此外,如果事实与所依赖的事实不同(包括我们所依赖的任何陈述、保证、契诺或假设是否不准确、不完整、违反或无效),我们在此所载的意见可能不适用。
EQR作为守则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资格和税收将取决于(i)EQR的会议、在其实际运营中、适用的资产构成、收入来源、股东多元化、分配以及守则和法规中对实体获得REIT资格所必需的其他要求以及(ii)各附属REITs满足作为REIT的资格和税收要求。我们将不会审查EQR或任何子公司REITs的运营情况,也不能保证EQR或任何子公司REIT的实际运营将满足这些要求或就此向我们作出的陈述。
基于并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
| (一) | EQR在其截至1992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每个纳税年度内均按照作为代码下的REIT的资格和纳税要求组织并运营,而EQR目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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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和拟议的运作方式将使其能够继续满足在本意见日期之后结束的其纳税年度作为《守则》下的REIT的资格和税收要求。 |
| (二) | 招股说明书中的讨论,包括在“与普通股相关的联邦所得税考虑”标题下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只要它构成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或与之相关的法律结论的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和处分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将取决于该投资者的特定情况,我们不对适用于任何特定持有人的此类讨论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
前述意见仅限于在此具体讨论的事项,这是贵公司要求我们发表意见的唯一事项。除上述明确规定外,我们对任何与EQR或对其中的任何投资、运营合伙企业、任何子公司REIT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有关的问题不发表意见。
关于将法律与事实相关的讨论以及本信中所述意见所依据的法律分析,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协助编写的联邦所得税问题的讨论纳入招股说明书中,作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包括在内,标题为“与普通股相关的联邦所得税考虑”。我们不承担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后将上述任何变更告知贵方的义务,也不承诺不定期更新意见函。您应该知道,律师的意见仅代表律师的最佳法律判断,没有任何约束力或任何形式的官方地位,并且不能保证国内税务局可能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或者考虑这些问题的法院不会持有其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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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仅向你方提出,不得全部或部分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及,也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交或提供与注册声明有关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根据S-K条例第601(b)(8)项,17C.F.R § 229.601(b)(8),以及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对DLA Piper LLP(US)的提及,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券法》下的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被包括在《证券法》第7条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中。
非常真正属于你,
/s/DLA PIPER LLP(美国)
DLA PIPER LLP(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