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根据18U.S.C.第1350条发出的证明书,
根据第906条通过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根据根据2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条,以下签署人、特拉华州Kadant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Jeffrey L.Powell和首席财务官Michael J.McKenney特此证明,据我们所知和所信这一点:
本公司截至2020年9月26日止期间有关表格10-Q的季度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且本季度报告所载资料公允地反映,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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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年11月4日 |
Jeffrey L. Powe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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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L. Powe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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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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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J. McKen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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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J. McKen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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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本季度报告采用表格10-Q格式,除该法规定的情况外,本公司不得为《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将本证明视为已提交。这种证明不应被视为以提及方式纳入根据经修正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除非公司特别以提及方式纳入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