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制造技术转让协议
本制造技术转让协议(本“协议”)由特拉华州公司SORRENTO THERAPEUTICS,INC.(“卖方”)和韩国公司YUHAN CORPORATION(“买方”)于2023年11月2日(“生效日期”)订立。卖方和买方在本文中分别称为“一方”和“一方”。
R E C I T A L S
| (A) | 什么,卖方和买方订立了该特定资产购买协议(《资产购买协议》APA"),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据此,买方向卖方购买了与产品有关的某些资产(定义见本文件); |
| (b) | 什么、卖方同意,应买方的请求,协助进行技术转让,以便将产品的制造转移到买方指定的制造设施,所有转让均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以及 |
| (C) | 什么,双方愿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上述规定; |
因此,双方在此商定如下:
| 1. | 定义 |
在本协定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 附属公司 | 就各缔约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该缔约方控制或与该缔约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为本定义的目的,“控制”(包括“受控制”和“受共同控制”等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下权力:(a)在选举该另一人的董事或经理时,对拥有表决权的多数股权进行投票,或(b)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证券、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指示或促使某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方向。 |
| 工作日 |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或有义务关闭纽约、纽约和韩国首尔的银行的任何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 |
| 买方 | 应具有序言中所述的含义。 |
| 买方指定场地 | 指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制造商的生物制药制造设施的部分,产品的制造将转让给该部分。 |
| 1 |
| 买方获弥偿方 | 应具有第3.1(a)节所述的含义。 |
| 索赔或诉讼 | 应具有第3.1节所述的含义。 |
| 机密资料 | 应具有《保密协议》赋予的含义。 |
| 保密协议 | 应具有第4节所述的含义。 |
| 生效日期 | 应具有本协议序言中所述的含义。 |
| 设施 | 指卖方位于加州圣迭戈的制造工厂。 |
| 不可抗力事件 | 应具有第7.9条所述的含义。 |
| FTE成本 | 指卖方人员按小时计算的全职等值费用,按每名全职等值人员40万美元(400,000.00美元)的年费率计算(按每年一千八百五十(1,850)个工作小时计算,构成全职等值人员)。 |
| 政府权力机构 | 指任何超国家、联邦、国家、州、县、地方、市或其他政府、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或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医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包括进行临床试验)、包装、制造和/或商业化的任何方面的授权、批准、许可、许可或监督的任何政府监管机构或机构。 |
| 获弥偿的一方 | 应具有第3.3(a)节所述的含义。 |
| 赔偿方 | 应具有第3.3(a)节所述的含义。 |
| 法律 | 指任何联邦、州、地方、外国或多国法律、法规、标准、法令、法典、规则、条例、决议或颁布,或任何政府当局的命令、法令、禁令或其他限制,或根据上述任何规定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或效力的类似规定所授予的许可、特许、许可或类似权利。 |
| 2 |
| 损失 | 应具有第3.1节所述的含义。 |
| 制造 | 指与产品的制造、生产、制造、加工、灌装、精加工、包装、标签、质量保证测试、释放或储存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活动;及"制造业"应按此解释。制造不应包括开发或商业化。 |
| 人 | 指任何自然人、实体、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其他商业组织、信托、工会、协会或政府机构。 |
| 产品 | 指在美国第62/288,912号临时专利申请中被称为H6B1L-EM的单克隆抗体。 |
| 卖方 | 应具有序言中所述的含义。 |
| 卖方获弥偿方 | 应具有第3.2节所述的含义。 |
| 税或税 | 指任何和所有的税收、收费、费用、关税、缴款、征费或其他类似的评估或负债,包括收入、总收入、公司、从价、溢价、增值、净值、资本存量、资本收益、跟单、收回、替代或附加最低要求、残疾、登记、记录、消费税、不动产、个人财产、销售、使用、许可、租赁、服务、使用、转让、预扣、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国家保险、营业执照、商业组织、环境、工人补偿、工资、利润、遣散费、印花、职业、意外利润、关税、特许经营、估计和任何国家、地方或外国政府征收的任何种类的税收,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以及就该等项目或该等项目的任何争议或争议而征收的任何利息、罚款、罚款、评估或增税。 |
| 技术 | 指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包括工艺和质量控制分析。 |
| 技术转让 | 指卖方根据本协议向买方提供的技术转让协助,以启动买方指定的产品制造场地,并就买方对产品制造的理解和故障排除提供协助。技术转让应包括技术转让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工作范围。 |
| 3 |
| 完成技术转让 | 指(a)买方向卖方发出技术转让已完成的书面通知,(b)买方和卖方均批准在买方指定地点生产的产品实现产品可比性,该通知和/或批准不得被任何一方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或(c)本协议到期或终止的日期中的较早者。 |
| 技术转让经理 | 应具有第2.1(a)节所述的含义。 |
| 技术转移材料 | 应指那些材料和文件(不包括在交割时交付给买方的材料和文件(在APA中定义)),包括制造产品所合理要求的参考标准,这些标准应由双方在技术转让工作计划中进一步定义。 |
| 技术转让开始日期 | 应具有第2节所述的含义。 |
| 技术转让工作计划 | 应具有第2.2(a)条所述的含义。 |
| 任期 | 应具有第5.1节所述的含义。 |
| 第三方 | 指买方、卖方及其关联企业以外的任何人。 |
| 第三方索赔 | 应具有第3.3(a)节所述的含义。 |
| 第三方索赔通知 | 应具有第3.3(a)节所述的含义。 |
第1节中的定义应同样适用于所定义术语的单数和复数形式。在本协定中,(一)“包括”、“包括”和“包括”等字应视为后面是“但不限于”;(二)“本协定”、“本协定”、“特此”和派生词或类似词指的是整个协定;(三)凡提及各节,均应视为提及本协定各节,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四)凡本协定提及某几天,除非另有规定,该数字应指历日。
| 4 |
| 2. | 技术转让 |
除非买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付款义务,否则卖方将按买方的成本向买方提供合理协助,以启动和实施本第2节中约定的技术转让,从收到买方通知卖方应启动下述技术转让程序的明确书面通知之日开始(“技术转让开始日期”),但此种通知最迟必须在生效日期的一(1)个月周年之前提交给卖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分包给任何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分包商,此种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延迟或附加条件。从技术转让开始日期开始,双方应就技术转让真诚合作,并应适用以下规定,但卖方的所有协助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设计和提供,以尽量减少对卖方的费用、干扰和干扰:
| 2.1 | 缔约方在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 |
| (a) | 指定技术转让管理人员。在技术转让开始日期后的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最迟在技术转让开始日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卖方和买方应各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指定技术转让经理"成为负责传达有关技术转让的所有信息的主要联系人。每一缔约方可通过向另一缔约方提供书面通知来更换其技术转让管理人。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每一位技术转让经理将根据合理需要提供咨询。在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沟通和决策方式或方法。 |
| (b) | 合作。双方将本着诚意合作,根据第2.2(a)节制定和执行技术转让工作计划,并将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技术转让,共同目标是买方指定地点能够制造产品。无论技术转让是否完成,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根据本第2节和技术转让工作计划在本协议期限之后进一步协助买方进行技术转让并为其提供支持。 |
| (c) | 访问。在技术转让完成之前,或在根据第5节终止本协定之前,每一方应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向另一方提供了解本技术的合格人员的服务,以便就本技术进行合理数量的咨询和咨询。 |
| 5 |
| 2.2 | 技术转让责任 |
| (a) | 技术转让工作计划。在技术转让开始日期之后,技术转让管理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最迟应在技术转让开始日期的六十(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商定并拟订技术转让的书面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的工作范围、关键的交付品和里程碑、这些交付品和里程碑的时间表以及缔约方各自的责任("技术转让工作计划"). |
| (b) | 一般责任。卖方应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提供根据第2.2(a)节商定的技术转让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协助,买方应与卖方代表合作履行其职责。卖方应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完成工作范围,并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表提供商定的技术转让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可交付成果;但前提是(i)卖方不应对不遵守技术转让工作计划的任何失败或延迟负责,只要这种失败或延迟超出卖方的合理控制范围,包括由于买方或其关联公司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ii)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应独自负责证明在卖方设施制造的产品与在买方指定地点制造的产品之间的产品可比性,费用由买方承担。 |
| (c) | 额外援助。除《技术转让工作计划》中约定的卖方协助外,根据买方的合理要求,并在卖方的合理同意下,卖方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买方指定的地点提供熟悉技术的合格卖方人员,这是实现技术转让完成的目标所可能需要的。任何此类额外的卖方援助应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应由买方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
| (d) | 技术转让材料。卖方应提供技术转让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转让材料。为清楚起见,任何书面技术转让材料均应以卖方要求提供或使用该材料时所用的语文提供,且不提供书面技术转让材料的翻译文本。 |
| 2.3 | 偿还技术转让费用 |
| (a) | 偿还费用。作为对卖方根据本条第2款为技术转让承担的义务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承担的义务的补偿,买方应支付下文(i)–(iv)所列的费用。 |
| (一) | 卖方人员,包括任何分包商,在提前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往返买方指定地点或买方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地点的旅费。 |
| 6 |
| (二) | FTE卖方为其人员(包括分包商)根据本协议提供技术转让援助而发生的费用。 |
| (三) | 卖方为提供第2.2(d)节所要求的技术转让材料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 |
| (四) | 卖方根据技术转让工作计划提供协助或买方根据第2.2节合理要求(并同意由卖方提供)而发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
为免生疑问,本协议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承担,除非本协议另有具体约定。
| (b) | 发票和付款。卖方应就第2.3(a)节所列费用向买方开具发票,每张发票应合理详细地列出该发票上所反映的费用和开支的性质。买方应在发票日期后三十(30)天内付款。根据本协议要求支付的所有发票和款项均应以美元支付,所有此类款项均应以电子方式以即时可用的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除非双方同意通过其他方式结清此类款项。 |
| (c) | 逾期付款.对于本协议项下任何未在到期时支付的款项,买方应支付利息。利息期自到期日(含)起,至付款日(不含)止。利息应按利息期间的实际天数除以三百六十(360)计算。年利率应等于到期日前两(2)个工作日确定的当时SOFR利率,此后每隔一个月重新调整为当时的SOFR利率,外加3%(3%)的溢价。支付此类利息不应限制卖方因任何付款的迟交而行使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并且卖方在此保留权利,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以及在本协议项下可获得的其他补救措施中,如果且只要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已到期并应支付后仍未支付,卖方将暂停技术转让。 |
| (d) | 税收.卖方向买方的技术转让所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或由其计量的任何和所有税款(包括增值税和其他适用的销售税、消费税或关税)(对卖方的毛收入或净收入征收的税款除外)应由买方承担。每一缔约方均应作出合理努力,利用现有的任何增值税或类似税收豁免,并与另一缔约方合作,提供获得此类豁免可能需要的任何信息和文件。适用法律要求买方就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代卖方支付或扣缴的任何收入或其他税款,应从这些款项中扣除,并由买方及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买方应将此种扣缴要求迅速通知卖方。买方应迅速向卖方提供与此种扣缴有关的所有相关文件和信函,包括正式的税务证明或收据。买方还应向卖方提供必要的任何其他合作或合理协助,使卖方能够申请免除此类预扣税款,获得此类预扣税款的退款或申请税收抵免。双方应相互合作,争取根据任何适用的双重征税或其他不时生效的类似条约或协定,减免或减少预扣税款。 |
| 7 |
| 2.4 | 限制 |
| (a) | 本协议双方承认本协议项下技术转让的过渡性。根据本协议,技术转让卖方无须承担以下义务:(i)维持任何雇员或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的雇用;(ii)购置或保留任何设备或软件,除非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买方同意承担与此种购置或保留有关的一切费用;(iii)支付与数据从一种格式转换为另一种格式有关的任何费用;(B)为接收技术转让而整合买方或买方指定站点的系统所需的费用;或(C)升级、增强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或网络环境,(iv)违反或违反第三方协议或权利,(v)向买方预付资金,(vi)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网站以外的任何人提供技术转让,(vii)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viii)披露任何可能导致丧失律师-委托人特权或类似特权的信息。卖方对因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不能履行或中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技术转让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
| (b) | 卖方有权在其合理的酌处权下(i)指定将指派哪些人员进行任何技术转让,以及(ii)随时撤换这些人员。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卖方雇用任何额外的雇员或向雇员提供任何奖励,或保留任何雇员的雇用或保留任何特定顾问、承包商或代理人的服务。卖方的所有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时,应受其唯一的指导、控制和监督,卖方应有权就这些人员的雇用(包括终止雇用)、外派和补偿行使一切权力。 |
| 3. | 赔偿 |
| 3.1 | 买方的赔偿 |
| (a)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卖方应为买方、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每名买方获弥偿方")从所有损失、损害赔偿、和解、费用、费用或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或责任(统称,损失“)因所有申索、法律责任、留置权、要求、义务、诉讼、法律程序、诉讼或诉讼因由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索赔或诉讼")第三方在基于 |
| 8 |
| (一) | 卖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卖方应对此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或 |
| (二) | 卖方和/或卖方受偿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鲁莽或故意不当行为。 |
| (b) | 尽管有上述规定,卖方不应对以下损失承担责任:(a)买方根据第3.2节应予赔偿;(b)买方的重大过失、鲁莽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或(c)买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所造成的损失。 |
| 3.2 | 卖方的赔偿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买方应为卖方、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各自称为“卖方受偿方”)就第三方所有索赔或诉讼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以基于
| (一) | 买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买方应对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由买方或代表买方制造、使用或销售任何产品; |
| (三) | 买方和/或买方受偿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鲁莽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和/或 |
| (四) | 由买方或代表买方制造、使用或销售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
尽管有上述规定,买方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a)卖方根据第3.1节应予赔偿;(b)卖方的重大过失、鲁莽行为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或(c)卖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所致。
| 3.3 | 索偿通知书 |
| (a) | 如任何根据本条须获弥偿的人获弥偿的一方")遭受或招致任何可予赔偿的损失,获弥偿方须如此通知被要求赔偿的一方赔偿方")迅速以书面说明此类损失、已知或合理能够估计的数额或估计数额以及此类损失的计算方法,所有这些都具有合理的特殊性,并提及本协议的规定或依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其他发生此类损失的协议、文书或证书。如任何诉讼是由第三方提起或针对第三方提起的(a "第三方索赔“)如获弥偿一方拟根据本条第3款寻求弥偿,则获弥偿一方须迅速通知(a”第三方索赔通知")该诉讼的赔偿方,并向赔偿方提交该诉讼的行为或辩护。如获弥偿方没有按照本条第3.3(a)款的规定及时发出通知和提出诉讼的行为或抗辩,则不应限制弥偿方根据本条第3款所承担的义务,除非该弥偿方因此而受到损害。 |
| 9 |
| (b) | 在不受适用法律禁止或不损害律师-委托人特权的范围内,(i)每一缔约方将向各自的另一缔约方提供通知和机会,在该缔约方向任何政府当局或第三方提交任何报告、通知或备案之前,就合理可能导致本第3条赔偿条款所规定的损失的事件发表评论;(ii)如要求该缔约方立即提交报告、通知或备案,它将在向该政府当局或第三方提交报告时同时通知相应的另一方。 |
| 3.4 | 第三方索赔 |
| (a) | 根据本条第3款,获弥偿方在收到获弥偿方就该事项发出的第三方索偿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有权(但无义务)通过书面通知获弥偿方,通过获弥偿方合理接受的其选择的律师,承担、处理和控制任何第三方索偿,但前提是如果(i)被赔偿方应拥有一项或多项法律或衡平法抗辩,而这些抗辩与被赔偿方可获得的抗辩不同或不同,而被赔偿方合理地认为,被赔偿方的律师不能充分代表被赔偿方的利益,因为这些利益可能与被赔偿方的利益相冲突,则被赔偿方无权承担任何第三方索赔的抗辩,(ii)该等诉讼合理地相当可能会对超出弥偿方的弥偿义务范围或限度的任何其他事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i)弥偿方不得及时承担该诉讼的抗辩(但无论如何须在第三方索偿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天内)。如赔偿方须为任何第三方索偿承担抗辩责任,则受赔偿方有权参与任何第三方索偿,费用由其承担,而受赔偿方不得解决该第三方索偿,除非该和解协议的无条件条款包括由受赔偿方或原告方给予被赔偿方就受该第三方索偿所规限的事项完全无条件免除一切赔偿责任,或以其他方式已获受赔偿方批准,此类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 |
| (b) | 双方应合作为任何第三方索赔进行辩护,这种合作包括:(一)保留和提供与此种第三方索赔合理相关的赔偿方记录和资料;(二)在相互方便的基础上合理接触雇员,以提供补充资料和解释在此项下进行的任何活动或提供的材料。 |
| 10 |
| 3.5 | 赔偿责任的限制 |
| (a) |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卖方根据本协议对买方承担的最大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卖方根据本协议从买方收到的付款金额。卖方根据第3.1节承担的赔偿义务应于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之日终止。 |
| (b) |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由于疏忽,但以下规定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就任何间接、间接、间接、间接、特殊、附带或惩罚性损害(包括利润损失、使用损失、商誉损害或业务损失)向另一方承担合同、侵权、疏忽、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方面的责任,但在第三方索赔中由受赔偿方实际支付给第三方的损害除外;但前提是本条第3.5(b)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故意违反陈述或保证或故意不当行为。 |
| 3.6 | 独家补救措施 |
双方同意,对于任何一方就因履行、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损失(无论索赔是侵权、严格责任、合同或其他)而对另一方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本第3条规定的赔偿应是对任何一方的损害可获得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
| 4. | 机密资料 |
双方根据本协议交换的所有保密信息均应遵守买方和卖方于2023年7月13日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规定。
| 5. | 任期;终止 |
| 5.1 | 协议期限 |
本协定是过渡性的。它应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并应一直有效到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a)2024年4月12日和(b)根据《美国法典》第11章在德克萨斯州南区的破产程序(案件编号:23-90085(CML))转换为根据《美国法典》第11章第7章(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的破产程序之日,除非根据本第5条提前终止。
| 5.2 | 由买方终止 |
买方可在提前六十(60)天书面通知卖方后随时终止本协议。
| 11 |
| 5.3 | 违约的终止 |
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如果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该违约在向该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这种实质性违约因其性质而不能得到纠正,非违约方可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第5.3节规定的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不因其放弃或未就先前的任何违约采取行动而受到任何影响。
| 5.4 | 终止的效力 |
| (a) | 以下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仍有效:第3、4、5、6和7节,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前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债务,任何明示或暗示打算在此种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其他条款,以及解释本协议项下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条款。 |
| (b) | 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但因本协议到期或终止而支付的所有款项或与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同时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以现金支付。 |
| 6. | 通知 |
根据本协议规定须发出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当作已足够发出:(i)当面送达,(ii)在以挂号或挂号邮件、预付邮资、所要求的回执邮寄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或(iii)在以隔夜快递服务邮寄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寄往以下指明的地址。每份通知应指明本协定的名称、日期和缔约方:
如果对卖方:
附送副本(此副本不构成通知):
如果对买方:
附送副本(此副本不构成通知):
任何一方可通知另一方,更改上述地址和名称。
| 12 |
| 7. | 杂项 |
| 7.1 | 修正和修改。 |
本协议只能通过代表买卖双方各自签署的书面文书加以修改、修改或补充。
| 7.2 | 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非法或无法由任何法律规则或公共政策强制执行,则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和规定仍应完全有效,只要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旦确定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应本着诚意谈判修改本协议,以便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尽可能接近地实现双方的原意,从而尽可能充分地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 7.3 | 管辖法律。 |
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谈判、执行或履行而产生、基于本协议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要求和诉讼理由,均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应按照纽约州法律加以解释、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可能导致适用纽约州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的法律选择或冲突原则。
| 7.4 | 整个协议。 |
本协议和《保密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 7.5 | 宣传 |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发布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宣传材料,或就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陈述。但是,这一限制不适用于适用的法律要求披露的范围,包括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披露政策可能要求的披露。
| 7.6 | 争议解决 |
双方承认,在本协议期限内,与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或义务有关的某些事项可能不时发生争议。双方的目标是通过相互合作而不诉诸诉讼,以一种权宜的方式解决这类争端。除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限制令以维持现状或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外,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将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将此种争议提交下文指定的其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或其继任者,以便在收到此种通知后十四(14)天内通过诚意谈判加以解决。上述指定人员如下:
| 13 |
卖方:
买方:
如果指定的执行官员无法在收到通知后十四(14)天内解决此种争议,则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包括其有效性、无效、违反或终止,应由双方同意的专业调解人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适当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调解地点应为纽约市。调解费用应由双方平等承担。在双方首先通过直接谈判和第二次通过调解作出善意解决之前,不得提起或以其他方式提起法院、行政或其他诉讼。
本协议中的每一方不可撤销地放弃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在本协议或本协议中的谈判、执行或履行所产生的、基于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索赔、诉讼或程序中,本协议中的每一方均可由陪审团进行审判。
| 7.7 | 双方的关系 |
在此确立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独立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本协议的目的不是在卖方和买方之间建立,也不应被解释为建立委托人和代理人、合营企业、共同合伙人或任何其他此种关系,而此种关系的存在被明确否认。
| 7.8 | 转让;约束效力 |
未经任何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无论是通过法律实施还是其他方式),任何此类转让均为无效。任何一方的转让均不得免除该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及本协议的所有规定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双方有利,并可由其强制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不是任何一方根据任何法律理论向作为第三方受益人的任何人或实体、合伙企业、公司或公司提供任何利益、权利、特权、行动或补救。
| 14 |
| 7.9 | 不可抗力 |
任何一方不应对任何不履行或任何迟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任何一方不应被视为违反或不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只要这种不履行或迟延是由于任何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自然灾害、火灾、洪水、严重风暴、地震、内乱、封锁、暴乱、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命令、禁运、政府行为、战争(无论是否宣布)、恐怖主义行为、罢工等原因,劳工停工或减速或其他工业动乱,缺乏足够的电力、人力或设施,或其他类似的原因(每一种都称为“不可抗力事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被阻止或延迟履行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应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延迟。如果拖延至少持续三十(30)天,受另一方拖延影响的缔约方可选择取消本协定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 7.10 | 对应部件。 |
本协议如以照相、照相、传真、便携式文件格式(.pdf)签署和交付,或使用传真机或电子邮件以类似方式复制这些已签署的文字,应在所有方面和尊重方面被视为原始协议或文书,并应被视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如同它是亲自交付的原始已签署文本一样。应任何一方或任何此种协议或文书的要求,每一方或每一方应重新签立原始表格,并将其交付给所有其他方。本合同或任何此种协议或文书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使用传真机或电子邮件交付签字的事实,或任何签字、协议或文书是通过使用传真机或电子邮件传送或传达的事实,以此作为对合同的形成或可执行性的抗辩,而每一方均永远放弃任何此种抗辩。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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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本协议双方已安排在上述日期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协议。
| 卖家 | |||
| 签名: | Mohsin Y. Meghji | ||
| 姓名: | Mohsin Y. Meghji | ||
| 职位: | 首席重组干事 | ||
| 买方 | |||
| 签名: | /s/Wook Je Cho | ||
| 姓名: | 徐济祖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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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技术转让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