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于本协议日期,公司并无掌握任何有关公司或股份的重大非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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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订立本终止协议不是为了在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中创造实际或明显的交易活动,或提高、压低或以其他方式操纵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的价格,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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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司本着诚意订立本协议,而不是作为规避遵守联邦证券法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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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认股权证股份已获公司所有规定的公司行动预留发行,并已获正式授权,并于根据认股权证交易及本解除协议的条款预期交付予交易商时,将有效发行、缴足款项及不可评税,而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将不受任何优先认购权或类似权利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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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公司不是,并且在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后,将不需要注册为“投资公司”,因为该术语在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有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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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公司是“合格合同参与人”(因为该术语在经修订的《商品交易法》第1a(18)条中定义,但根据《商品交易法》第1a(18)(c)条属于合格合同参与人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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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公司不是“资不抵债”(因为该术语是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01(32)条(美国法典第11章)(the“破产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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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在VWAP期间的每一天,公司不得导致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份的证券受到“限制期”的约束,该术语在《交易法》第M条中定义。除符合《交易法》第M条第101(b)(10)和第102(b)(7)条规定的例外要求的分配外,公司不得从事《交易法》第M条所定义的任何“分配”,直至紧接VWAP期间最后一天的交易所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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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在VWAP期间的每个预定交易日,公司或任何“关联购买者”(定义见《交易法》第10b-18条)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任何现金结算或其他衍生工具)购买、要约购买、发出任何将导致购买任何股份(或同等权益,包括信托或有限合伙的实益权益单位或存托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份(但不包括可转换债务)的证券,或开始任何要约收购;提供了本第5(i)条不限制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或“关联购买者”的能力),(i)根据其员工激励计划,就相关股权交易重新收购股份;(ii)扣留股份以支付行使价和/或与此类股权交易相关的税务责任;或(iii)向“关联公司”或“关联购买者”(定义见规则10b-18)授予股份和期权,或此类关联公司或关联购买者就公司的董事补偿计划收购此类股份或期权的能力,高级职员和雇员或与作为公司收购目标的任何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薪酬有关的任何协议,只要在本但书第(i)、(ii)或(iii)条的情况下,任何此类重新收购、预扣、授予、收购或其他购买不构成“规则10b-18购买”(定义见规则10b-18)和(b)公司或此类“关联”或“关联购买者”可以在私下协商的(场外)交易中购买不直接或间接的股份,涉及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购买,而不是“规则10b-18购买”(定义见规则10b-18),在每种情况下均未经交易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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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前,公司已通知交易商,在紧接本协议日期之前的四个完整日历周内,根据规则10b-18(b)(4)中规定的每周一次的大宗例外情况,公司或其任何关联购买者根据规则10b-18购买大宗(均在《交易法》下的规则10b-18中定义)购买的股份总数(如果有的话)已通知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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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于本协议日期,公司并无掌握任何有关公司或股份的重大非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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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公司订立本终止协议不是为了在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中创造实际或明显的交易活动,或提高、压低或以其他方式操纵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的价格,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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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公司本着诚意订立本协议,而不是作为规避遵守联邦证券法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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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认股权证股份已获公司所有规定的公司行动预留发行,并已获正式授权,并于根据认股权证交易及本解除协议的条款预期交付予交易商时,将有效发行、缴足款项及不可评税,而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将不受任何优先认购权或类似权利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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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公司不是,并且在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后,将不需要注册为“投资公司”,因为该术语在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有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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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公司是“合格合同参与人”(因为该术语在经修订的《商品交易法》第1a(18)条中定义,但根据《商品交易法》第1a(18)(c)条属于合格合同参与人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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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公司不是“资不抵债”(因为该术语是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01(32)条(美国法典第11章)(the“破产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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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在VWAP期间的每一天,公司不得导致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份的证券受到“限制期”的约束,该术语在《交易法》第M条中定义。除符合《交易法》第M条第101(b)(10)和第102(b)(7)条规定的例外要求的分配外,公司不得从事《交易法》第M条所定义的任何“分配”,直至紧接VWAP期间最后一天的交易所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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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
在VWAP期间的每个预定交易日,公司或任何“关联购买者”(定义见《交易法》第10b-18条)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任何现金结算或其他衍生工具)购买、要约购买、发出任何将导致购买任何股份(或同等权益,包括信托或有限合伙的实益权益单位或存托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份(但不包括可转换债务)的证券,或开始任何要约收购;提供了本第5(i)条不限制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或“关联购买者”的能力),(i)根据其员工激励计划,就相关股权交易重新收购股份;(ii)扣留股份以支付行使价和/或与此类股权交易相关的税务责任;或(iii)向“关联公司”或“关联购买者”(定义见规则10b-18)授予股份和期权,或此类关联公司或关联购买者就公司的董事补偿计划收购此类股份或期权的能力,高级职员和雇员或与作为公司收购目标的任何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薪酬有关的任何协议,只要在本但书第(i)、(ii)或(iii)条的情况下,任何此类重新收购、预扣、授予、收购或其他购买不构成“规则10b-18购买”(定义见规则10b-18)和(b)公司或此类“关联”或“关联购买者”可以在私下协商的(场外)交易中购买不直接或间接的股份,涉及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购买,而不是“规则10b-18购买”(定义见规则10b-18),在每种情况下均未经交易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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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前,公司已通知交易商,在紧接本协议日期之前的四个完整日历周内,根据规则10b-18(b)(4)中规定的每周一次的大宗例外情况,公司或其任何关联购买者根据规则10b-18购买大宗(均在《交易法》下的规则10b-18中定义)购买的股份总数(如果有的话)已通知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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