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阿姆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阿姆科技公司(“公司”)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Wade M. Jenke,根据18 U.S.C.第1350条和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第1350条,证明,据本人所知:
由 |
|
/s/韦德·M·詹克 |
|
|
韦德·M·詹克 |
|
|
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
阿姆科技公司 |
|
|
|
日期: |
|
2025年2月5日 |
上述证明是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供的。它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并且不应通过引用将其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