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第一次修正
就业协议
本第一修正案(“本修正案”)自2026年[ • ](“生效日期”)起,由特拉华州公司Applied Optoelectronics, Inc.(“公司”)与[ • ](“高管”)共同生效。公司和高管有时被单独称为“当事人”,统称为“当事人”。
见证
然而,公司与行政人员订立该若干雇佣协议,日期为2016年8月5日(「雇佣协议」);及
然而,双方现希望根据本修订所载及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批准,对雇佣协议作出若干修订。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承诺、契约和协议,双方同意对《雇佣协议》进行如下修订:
1.现将第4(a)节第一款全部删除,改为:
“(a)在控制权变更之外终止雇佣关系。除第4(b)条另有规定外,在符合第4(d)条的规定下,如在控制权变更前,行政人员的雇用因非因由而被公司终止,或行政人员因正当理由辞去在公司的雇用,则行政人员有权领取以下福利(统称,“定期遣散费”):(i)支付相当于行政人员当时的年度基本工资九(9)个月的款项;(ii)支付相当于紧接此类终止前十二(12)个月期间有效的行政人员全部目标奖金百分比的美元价值的九(9)个月的款项(为此目的,任何绩效目标应被视为立即且完全满足);(iii)在行政人员及其受抚养人被终止后最多十二(12)个月内偿还COBRA项下的持续承保保费(“持续承保”);但,如果执行人员因随后受雇而在该十二(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有资格获得医疗福利,则(a)执行人员应尽快将该新保险通知公司,以及(b)公司不得就自该新保险生效之日起的持续保险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上述第(i)及(ii)条所述的定期遣散费,须不迟于第三十(30第)在行政长官“离职”(定义见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09A条(“法典”);前提是,在行政长官首次执行对公司的任何和所有索赔的解除(下文第4(d)条所述)且其中规定的撤销期限已届满而行政长官未撤销此类解除之前,行政长官将无权获得任何部分的定期遣散费。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免生疑问,如果公司因故或由行政人员无正当理由终止该行政人员的雇用,则该行政人员仅有权获得截至终止或辞职日期(包括终止或辞职日期)为止的任何未支付的当时基本工资,而该行政人员无权获得或领取任何定期遣散费。除根据适用法律或适用的福利计划条款规定的健康福利或既得福利的延续外,行政人员在此类终止或离职后没有进一步的权利获得任何其他补偿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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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将第4(b)节全部删除,改为:
“(a)因控制权变更而终止雇佣关系。在符合第4(d)条的规定下,如在紧接控制权变更前的六(6)个月内或紧接控制权变更后的十二(12)个月内,该行政人员的雇用因非因由而被公司终止或因正当理由被行政人员终止,则该行政人员有权领取以下福利(统称,“控制权变更遣散费”):(i)支付相当于行政人员当时的年度基本工资十五(15)个月的款项;(ii)支付相当于紧接终止前十二(12)个月有效的行政人员全部目标奖金百分比的美元价值的款项(为此目的,任何绩效目标应被视为立即且完全满足);(iii)在行政人员及其受抚养人被终止后最多十五(15)个月的持续覆盖范围的补偿;但前提是,如行政人员在该十五(15)个月期限届满前因该行政人员的后续受雇而有资格获得医疗福利,则(a)行政人员应尽快将该新覆盖范围通知公司及(b)公司不得就自该新覆盖范围生效之日起的持续覆盖范围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及(iv)加速归属该行政人员根据公司任何激励股份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类似安排)授予的奖励,意味着所有归属限制将失效,授予执行人员的所有奖励将加速并完全归属,所有既得期权应可行使至(x)15中较晚者第股票期权按照其原始条款本应到期之日起的第三个月的一天,(y)股票期权按照其原始条款本应到期的日历年的12月31日,以及(z)该较长期限(不超过“离职”(定义见《守则》第409A条)后的十二(12)个月;但前提是,上述情况不得被解释为导致激励股票期权未能满足《守则》第422条的法定要求。上述第(i)及(ii)条所述的控制权变更遣散费应不迟于第三十(30第)在行政长官“离职”(定义见《守则》第409A条)的翌日;条件是,在行政长官首先执行对公司的任何和所有索赔的解除(见下文第4(d)条)且其中规定的撤销期限已届满而行政长官未撤销该解除之前,行政长官将无权获得控制权变更遣散费的任何部分。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免生疑问,如(i)在紧接控制权变更前六(6)个月内或紧接控制权变更后十二(12)个月内因故终止该行政人员的雇用,或(ii)该行政人员的雇用在控制权变更后十二(12)个月届满后由公司因故终止或由该行政人员无正当理由终止,在每种情况下,然后,执行人员只有在本协议第4(a)节规定的终止日期之前(包括终止日期)才有权获得任何未支付的当时基本工资,而执行人员无权获得或获得任何控制权变更的遣散费。除根据适用法律或适用福利计划条款规定的健康福利或既得福利的延续外,行政人员在此类终止或离职后没有进一步的权利获得任何其他补偿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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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将第4(d)节全部删除,改为:
“(d)放弃和释放。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除非董事会全权酌情以书面明确放弃,否则公司不得作出或提供任何定期遣散费或控制权变更遣散费(如适用),根据本条第4款(截至终止日期的应计基本工资除外),除非行政人员及时执行并向公司交付一般性释放(由公司不迟于该行政人员的雇用被终止之日起五(5)天内提供,且基本上采用本协议所附的表格作为附件附件 A),据此,行政人员(或其遗产或合法委任的个人代表)解除公司(以及公司的关联公司和其他指定人员)对行政人员的所有基于雇佣或相关的索赔以及公司对行政人员的所有义务,但不包括(x)公司作出和提供定期遣散费或控制权变更遣散费(如适用)的义务,(y)截至终止日期的任何应计基本工资和(z)行政人员根据任何公司福利或股权计划的条款有权获得的既得利益,并且在执行人员向公司交付已执行的释放之后的任何适用的撤销期限内,执行人员不会撤销该释放。如行政长官(或其遗产或合法委任的遗产代表)未能满足本条第4(d)款的规定,则不得根据本协议向行政长官(或其遗产)支付任何定期遣散费或控制权变更遣散费(如适用)(截至终止日期的应计基本工资或既得利益除外)。”
4.除经本修正案明确修改外,《雇佣协议》的条款、契诺、条件在此予以批准和确认,并继续充分生效。
5.本修正案可在对应方执行,每一修正案均应视为正本,但均应构成同一文书。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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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修订已于生效日期作出及订立。
公司:
Applied Optoelectronics, Inc.
签名:
名称:[ • ]
标题:[ • ]
执行:
[•]
【高管雇佣协议第一修正案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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