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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理协议
本授权代理协议(本“认股权证协议“),日期为2025年12月23日,由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Prenetics Global Limited(”公司”),以及纽约公司Continental Stock Transfer & Trust Company(the“认股权证代理”).
然而,于2025年10月28日,公司完成了一次最大努力公开发行(简称“提供”)的(i)2,722,642股A类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15美元(每股,“普通股“),(ii)以每股普通股24.12美元的行使价购买最多2,722,642股普通股的A类认股权证(”A类认股权证"),以及(iii)B类认股权证以每股普通股32.16美元的行使价购买最多2,722,642股普通股B类认股权证,”连同A类认股权证“现有认股权证”),发行价为每股普通股16.08美元,并附有A类认股权证和B类认股权证。
然而,公司已订立认股权证交换协议,日期为本认股权证协议日期或约日期(“认股权证交换协议”和每一个“认股权证交换协议”)与现有认股权证的若干持有人(“持有人")据此,持有人已同意将其现有认股权证交换为C类认股权证(“交易所认股权证”),其形式随函附上为附件 A,购买最多合共2,269,861股普通股(“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每股普通股18.00美元,每份交易所认股权证上都有附件 A到此为止。
然而,就发售而言,公司与认股权证代理人订立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的认股权证协议,据此,公司委任及认股权证代理人同意就现有认股权证担任公司的代理人;
然而,公司希望认股权证代理人代表公司行事,且认股权证代理人愿意这样做,涉及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发行、登记、转让、交换、赎回和行使;
然而,公司希望就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形式和规定、发行和行使认股权证的条款以及公司、认股权证代理人和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各自的权利、权利限制和豁免作出规定;和
然而,为作出交易所认股权证所必需的一切作为和事情,当代表公司执行并由认股权证代理人或其代表(如出具实物证明)会签时,如本文所规定,公司的有效、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义务,并授权执行和交付本认股权证协议。
现,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协议,本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1.委任认股权证代理人。本公司特此委任认股权证代理人为本公司代理交易所认股权证,认股权证代理人特此接受该委任,并同意按照本认股权证协议明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
2.认股权证。
2.1.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形式.每份交易所认股权证须(a)基本上以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形式发出,附于附件 b本协议,其条款并入本协议,且(b)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或带有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传真签署。如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上已被放置传真签名的人,在该交易所认股权证发出前已停止以该人签署交易所认股权证的身份服务,则可发出该认股权证,其效力犹如其在发出日期并未停止以该人签署交易所认股权证的身份一样。
2.2.会签的效力.除非且直至认股权证代理人依据本认股权证协议进行会签,否则交易所认股权证无效且无效,其持有人不得行使。
2.3.注册.
2.3.1.认股权证登记.认股权证代理人应保存账簿(“认股权证登记”)进行原始发行登记及交易所认股权证转让登记。首次以记账式形式发行交易所认股权证时,认股权证代理人应当按照公司送达认股权证代理人的书面指示,以该等面额或其他方式以其各自持有人的名义发行和登记交易所认股权证。
2.3.2.注册持有人.在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的转让登记到期前,公司及认股权证代理人可将该交易所认股权证以其名义在认股权证登记册上登记的人(“注册持有人"),作为该交易所认股权证及其所代表的每份交易所认股权证的绝对拥有人(尽管公司或认股权证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在认股权证证书上作出任何所有权标记或其他书面文字),就任何行使该等认股权证及所有其他目的而言,公司或认股权证代理人均不受任何相反通知的影响。
3.认股权证的条款及行使。
3.1.认股权证价格.每份交易所认股权证,当以记账式位置或实物证书输入并经认股权证代理人会签(如发出实物证书,则采用手工或传真形式)时,其注册持有人有权根据该交易所认股权证(视情况而定)和本认股权证协议的规定,以每股普通股18.00美元的价格向公司购买其中所述的普通股数量,但须按本协议第4节和本第3.1节最后一句的规定进行调整。术语“认股权证价格”本认股权证协议中所用的是指在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以购买普通股的每股价格(包括现金或根据“无现金行使”支付认股权证,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到期日(定义见下文)之前的任何时间下调认股权证价格。
3.2.认股权证的期限.交易所认股权证只可于期间内行使(“行权期“)于首次行使日期(定义见交易所认股权证)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开始,并于首次行使日期两周年的纽约市时间下午5时终止(”到期日”).每份未在到期日当日或之前行使的交易所认股权证即告作废,且在该认股权证项下的所有权利及在本认股权证协议项下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利应于交易日收市时终止。
到期日。公司可全权酌情通过延迟到期日的方式延长认股权证的存续期。
3.3.行使认股权证.
3.3.1.付款.在符合交易所认股权证、认股权证交换协议及本认股权证协议的规定下,交易所认股权证经认股权证代理人会签后,可由其登记持有人通过向认股权证代理人及公司交付正式签立的行权通知书的PDF副本(以电子邮件或电子邮件附件方式)而无须要求油墨原件或纪念章担保的方式行使,以及就行使该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每股完整普通股全额支付认股权证价格以及与行使该交易所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及所有适用税款,具体如下:
(a)电汇至认股权证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或根据认股权证代理人的指令在美国银行开出的本票,在每种情况下,在(i)两(2)个交易日和(ii)构成行权日期后的标准结算期的交易日中的较早者,除非适用的行权通知中规定了交易所认股权证第2(c)节规定的无现金行权程序;或
(b)如果在行使时没有有效的登记声明登记,或其中所载的招股说明书无法向持有人发行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则该交易所认股权证也可以在该时间以“无现金行使”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行使,在这种方式下,持有人有权获得相当于[(A-B)(X)]除以(A)所得的商数量的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其中:
(A)如适用:(i)平均VWAP(定义见交易所认股权证)
在紧接适用的行权通知(定义见交易所认股权证)日期前的五(5)个交易日内,如该行权通知(1)在非交易日(定义见交易所认股权证)的一天同时根据本认股权证协议签立和交付,或(2)在该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定义见根据联邦证券法颁布的NMS条例第600(b)条)开盘前的一个交易日同时根据本认股权证协议签立和交付,(ii)根据持有人的选择,(y)紧接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前五(5)个交易日的平均VWAP,或(z)Bloomberg L.P.报告的截至持有人执行适用的行权通知时普通股在主要交易市场(定义见交易所认股权证)的买入价(定义见交易所认股权证)如该等行权通知在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签立,并在其后两(2)小时内(包括直至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收市后两(2)小时内)根据本条例第2(a)条送达,或(iii)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的VWAP,如果该行权通知的日期为交易日,且该行权通知均在该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收市后根据本条例第2(a)条签立和送达;
(b)=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权证价格;及
(x)=根据本认股权证的条款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的数目,如果该等行使是以现金行使而非无现金行使的方式。
如果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是在这种无现金行使中发行的,各方承认并同意,根据《证券法》第3(a)(9)节,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应具有正在行使的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注册特征。本公司同意不采取任何违反交易所认股权证第2(c)条的立场。为免生疑问,交易所认股权证第2(c)节规定的无现金行使程序,不得在认股权证交换协议第3.5节规定的涵盖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的登记声明的有效性截止日期前先行取得。
1.1.2发行股份.在行使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及结清支付认股权证价格的资金后,或在交出第3.3.1(b)条所列交易所认股权证(或其部分)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公司应安排由认股权证代理人通过DWAC将该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通过记入登记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在存托信托公司的余额账户的方式传送给该交易所认股权证的登记持有人(i)如果(a)有一份有效的登记声明,允许注册持有人发行或转售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或(b)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有资格由注册持有人根据规则144(假设交易所认股权证无现金行使)无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地转售,或(ii)通过发行记账式头寸或证书(如适用),代表他或她或它有权获得的、以他或它可能指示的一个或多个名称注册的完整普通股的数量,并且,如该交易所认股权证未获足额行使,则应就该交易所认股权证未获行使的股份数目订立新的会签交易所认股权证。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须于(i)向公司及认股权证代理人交付妥为签立的行使通知后的两(2)个交易日、(ii)向认股权证代理人交付认股权证总价后的一个(1)交易日及(iii)认股权证股份交付日期后的最早日期交付。于行权通知送达后,登记持有人须就所有公司目的被视为已成为已行使该交易所认股权证所涉及的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的记录持有人,而不论该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的交付日期为何,但总认股权证价格(无现金行使情况除外)的付款须于(x)两(2)个交易日及(y)在交付行权通知后构成标准结算期的交易日数目中较早者收取。如果公司因任何原因未能在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之前向持有人交付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向持有人支付每1,000美元的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作为违约金而非罚款,受该行权约束(基于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的普通股的VWAP),该等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后的每个交易日的每个交易日5美元(增加至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的每个交易日10美元),直至该等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或持有人撤销该等行使。只要任何认股权证仍未到期,公司应维持参与FAST计划的转让代理,并
可行使,并须就任何行使通知向所有转让代理支付当日手续费用,以及向存托信托公司(或任何后继者)支付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当日电子交付所需的所有费用.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没有义务根据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交付任何证券,除非(a)根据该法案就行使该等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作出的登记声明有效,且有关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的现行招股说明书可供交付给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或(b)公司的大律师认为,交易所认股权证的行使不受该法案的登记要求的约束,根据登记持有人居住的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证券法,此类证券具有出售资格或豁免资格。交易所认股权证不得由任何注册持有人在任何该等行使或发行为非法的州行使或向其发行证券。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任何时候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普通股构成“受限制证券”(定义见该法案第144条),那么公司应被允许在这些普通股中添加一个以附件 A形式的图例。如果根据该法案就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的登记声明不有效或无法获得当前的招股说明书,或由于此类行使对任何州的注册持有人而言都是非法的,公司应在行使该交易所认股权证以换取现金时,根据该法案将普通股作为“限制性证券”交付,但须遵守适当的限制性图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要求公司对认股权证行权进行“净现金结算”。为明确起见,如本认股权证协议的明示条款与任何认股权证证书就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条款发生冲突,则应以该认股权证证书的条款为准和控制。在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收到惯常且合理可接受的陈述和其他证明不再需要限制性图例的文件(包括(i)有效的登记声明或(ii)依赖豁免登记,包括规则144)的情况下,公司应指示转让代理人从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中删除限制性图例。如果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提出要求,公司应促使其大律师向该转让代理人交付一份大意为从转让代理人处移除限制性传说和任何额外要求的文件的大律师意见。
1.1.3强迫运动.登记持有人理解并承诺,如发生强制行使事件,登记持有人可根据公司的选择,按公司在强制行使通知中设计的方式行使全部或部分交易所认股权证以换取现金,其中登记持有人应根据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条款向公司支付认股权证价格。如公司选择强制行使,公司须订定强制行使日期,并向登记持有人提供不少于建议强制行使日期前十五(15)个营业日(或直至终止日期的较短期间)有关该强制行使的书面通知。任何交易日下午5时(东部时间)后送达登记持有人的强制行使通知,均视为已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时(东部时间)送达。在强制行权日之前至少五(5)个营业日,登记持有人有选择权但无义务通过向公司交付一份指明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数量的行权通知来行使该登记持有人的交易所认股权证,如果受限于实益所有权限制,则
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数量,将根据公司在强制行使通知中要求的金额购买。尽管本文另有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注册持有人在强制行使日期前不得有少于五(5)个营业日就强制行使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
1.1.4有效发行.根据本认股权证协议适当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应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且免收公司因发行该认股权证而产生的所有税款、留置权和费用(与该发行同时发生的任何转让有关的税款除外)。
1.1.5发行日期.就所有目的而言,每名以其名义发出任何该等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记账式职位或证书的人,于交付妥为签立的行使通知时,均须当作已成为该等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不论该等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的交付日期为何,前提是认股权证总价(无现金行权情况除外)的支付在(i)两(2)个交易日和(ii)行权通知送达后构成标准结算期的交易日数(以较早者为准)内收到,且不考虑公司的股票转让账簿是否在该日期打开或关闭。
4调整。
4.1股票股息-分拆.如果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并在符合下文第4.6节规定的情况下,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因以普通股支付的股票股息、或通过普通股分拆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增加,则在该股票股息、分拆或类似事件生效之日,每份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应按已发行普通股的该增加比例增加。
4.2股份汇总.如果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并在符合第4.6节规定的情况下,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因合并、合并、反向股票分割或普通股重新分类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减少,则在该合并、合并、反向股票分割、重新分类或类似事件生效之日,每份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应按已发行普通股减少的比例减少。
4.3认股权证价格调整.每当根据上文第4.1节和第4.2节的规定,在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普通股数量发生调整时,认股权证价格应调整(至最接近的一分钱),方法是将紧接该调整前的认股权证价格乘以分数(x),其分子应为紧接该调整前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普通股数量,而(y)其分母应为紧随其后可如此购买的普通股数量。
4.4重整时更换证券等.如对已发行普通股进行任何重新分类或重组(本条例第4.1节或第4.2节涵盖的变更或仅影响该等普通股面值的变更除外),或如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或合并为另一公司(如公司为持续法团且不会导致已发行普通股的任何重新分类或重组的合并或合并除外),或如出售或转易为
与公司解散有关的公司资产或其他财产整体或实质上整体的另一公司或实体,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此后有权根据交易所认股权证规定的基础和条款和条件,代替在行使其所代表的权利时可立即购买和应收的公司普通股,购买和接收在此类重新分类、重组时应收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或财产(包括现金)的股份种类和金额,合并或合并,或在任何此类出售或转让后解散时,如果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在紧接该事件之前行使了他、她或其交易所认股权证(s),则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本应收到的;如果任何重新分类也导致第4.1节或第4.2节涵盖的普通股发生变化,则应根据第4.1、4.2、4.3和本4.4节进行此类调整。本第4.4节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连续的重新分类、重组、合并或合并、出售或其他转让。
4.5认股权证变动公告.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时认股权证价格或可发行股份数量的每次调整,公司均应向认股权证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因该调整而产生的认股权证价格以及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时按该价格可购买的股份数量的增减(如有),合理详细地载明计算方法和计算所依据的事实。一旦发生第4.1、4.2、4.3或4.4条所指明的任何事件,则在任何该等事件中,公司须以书面通知每名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认股权证登记册为该持有人列出的最后地址,告知该事件的记录日期或生效日期。未发出该通知,或其中有任何缺陷,不影响该事件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4.6无零碎股份.尽管本认股权证协议载有任何规定,本公司不得在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发行零碎股份。如因依据本第4条作出的任何调整,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在行使该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将有权收取股份的零碎权益,则公司须经其选择,就该等最终零碎支付现金调整,金额等于该零碎乘以认股权证价格,或四舍五入至下一整股。
4.7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形式.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形式无须因根据本条第4款作出的任何调整而改变,而经该等调整后发行的交易所认股权证可载明与根据本认股权证协议初步发行的交易所认股权证所载的相同的认股权证价格及相同的股份数目。然而,公司可随时全权酌情作出公司可能认为适当且不影响其实质的任何更改认股权证的形式,而其后发出或会签的任何交换认股权证,不论是作为交换或替代未偿还的交换认股权证或其他方式,均可采用经如此更改的形式。
5转让及交换认股权证。
5.1转让登记.认股权证代理人应不时在认股权证登记册中登记任何未偿还的交易所认股权证的转让,在交出该交易所认股权证进行转让时,适当背书并适当保证签名并附有适当的转让指示。在任何该等转让时,须发行一份新的交易所认股权证,代表相等的认股权证总数,而旧的交易所认股权证须由认股权证代理人注销。如此注销的交易所认股权证可由认股权证代理人根据要求不时向公司交付.
5.2退交交易所认股权证的程序.交易所认股权证可连同书面要求交换或转让的请求交还给认股权证代理人,据此,认股权证代理人应根据如此交还的交易所认股权证的登记持有人的要求,发行一份或多份新的认股权证作为交换,相当于相等的认股权证总数;但条件是,如果为转让而交还的交易所认股权证带有限制性图例,认股权证代理人不得取消该认股权证并发行新的交换认股权证作为交换,直至认股权证代理人收到公司律师的意见,说明该转让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联邦证券法》免于登记,并说明新认股权证是否还必须带有限制性传说。
5.3零碎认股权证.权证代理人不得被要求进行任何将导致为权证的零头签发权证证书的转让或交换登记。
5.4服务费.认股权证的任何交换或转让登记均不收取服务费。
5.5权证执行及会签.兹授权认股权证代理人根据本认股权证协议的条款,会签及交付根据本第5条规定须发出的交易所认股权证,而公司在认股权证代理人提出要求时,将向认股权证代理人提供代表公司为此目的妥为签立的交易所认股权证。
6有关权证持有人权利的其他规定。
6.1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交易所认股权证并不赋予其注册持有人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权利、就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选举或任何其他事项行使作为股东的任何优先投票权或同意或接收通知的权利。
6.2遗失、失窃、毁损或毁损认股权证.如任何交换权证遗失、被盗、毁损或毁损,公司及权证代理人可按其酌情施加的弥偿或其他条款(如属毁损的权证,该条款须包括交出该等条款),发行与如此遗失、被盗、毁损或毁损的交换权证相同面额、期限和日期的新交换权证。任何该等新交换权证应构成公司的替代合同义务,无论据称遗失、被盗、毁损或毁损的权证是否应在任何时候由任何人强制执行。
6.3普通股的保留.公司应在到期日储备和备存数量的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之前的任何时间,这些储备将足以允许全额行使根据本权证协议发行的所有尚未发行的认股权证。
6.4普通股登记.公司同意,在截止日期后,应在2026年3月31日前准备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F-3表格上的登记声明,以便根据在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法案进行登记,并应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出售资格,在公司最初发售交易所认股权证的州,即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只要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仍未到期,公司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登记声明生效,并维持该登记声明的有效性。交易所认股权证的登记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获得“净现金结算”代替实物
以交易所认股权证股份结算,无论公司是否遵守本第6.4节。
6.5对金钱损害赔偿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在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没有根据有效的登记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或者如果当前的招股说明书无法供认股权证代理人交付,交易所认股权证的登记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因未能结算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行使而获得金钱赔偿,前提是公司已履行第6.4节规定的义务,尽最大努力根据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的行为进行登记。
7关于权证代理人等事项。
7.1缴税.本公司将不时就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时发行或交付普通股可能对本公司或认股权证代理人征收的所有税费及时缴纳,但本公司不承担就交易所认股权证或该等股份缴纳任何转让税的义务。
7.2权证代理人离职、合并、合并。
7.2.2委任继任权证代理人.认股权证代理人或其后委任的任何继任人,可于向公司发出六十(60)天书面通知后,辞去其职责,并获解除根据本协议承担的所有进一步职责及法律责任。因辞职或无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权证代理人职位空缺的,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继任权证代理人代替权证代理人。如果公司在收到认股权证代理人或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其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将其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十(30)天内未能作出该等委任,则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可向纽约州最高法院申请委任纽约州县的继任认股权证代理人,费用由公司承担。任何继任认股权证代理人,不论由公司或该法院委任,均应是根据纽约州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信誉良好,其主要办事处位于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和纽约州,并根据该等法律获授权行使公司信托权力,并接受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督或审查。经委任后,任何继任权证代理人均应被授予其前任权证代理人的所有权力、权力、权利、豁免、义务和义务,其效力与根据本协议原名为权证代理人的效力相同,无任何进一步的作为或契据;但如因任何原因变得必要或适当,则前任权证代理人应签署并交付一份文书,将该前任权证代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力、权力和权利转让给该继任权证代理人,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应任何继任权证代理人的请求,公司应作出、执行,承认并交付任何和所有书面文书,以便更充分和有效地归属并确认该继承权证代理人所有这些权力、权力、权利、豁免、义务和义务。
7.2.3后继权证代理人的通知.如须委任继任权证代理人,公司须不迟于任何该等委任生效日期向前任权证代理人及普通股过户代理人发出有关通知。
7.2.4合并或合并认股权证代理人.认股权证代理人可并入或可与之合并的任何法团或因任何合并或
认股权证代理人作为一方的合并,应为本认股权证协议项下的后续认股权证代理人,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7.3权证代理人的费用支出.
7.3.2薪酬.本公司同意根据相互议定的费用表向权证代理人支付其作为该权证代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合理报酬,并应根据其在本权证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将其在本权证协议的编制、交付、谈判、修订、管理和执行以及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自付费用和顾问费及其他支出。
7.3.3进一步保证.本公司同意履行、执行、承认和交付或促使履行、执行、承认和交付所有进一步的行为以及权证代理人为执行或履行本权证协议的规定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行为、文书和保证。
7.4权证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7.4.2对公司报表的依赖.凡权证代理人在履行本权证协议项下的职责时,须认为公司在根据本协议采取或遭受任何行动之前证明或确立任何事实或事项是必要或可取的,则该事实或事项(除非本协议特别订明有关的其他证据)可被视为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主席签署并交付给权证代理人的声明最终证明和确立。认股权证代理人可依赖该声明,并不对其根据本认股权证协议的规定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采取或遭受的任何行动承担责任。
7.4.3赔偿.权证代理人仅对自身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恶意行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公司同意就认股权证代理人在执行本认股权证协议过程中所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向认股权证代理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于承担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判决、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但由于认股权证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恶意.
7.4.4排除.认股权证代理人对本认股权证协议的有效性或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有效性或执行(其会签除外)概不负责;也不对公司违反本认股权证协议或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所载的任何契诺或条件负责;也不负责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作出任何调整或对方式负责,任何该等调整的方法或金额,或确定是否存在需要作出该等调整的事实;亦不得因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作为而被视为就根据本认股权证协议或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将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授权或保留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就任何普通股在发行时是否有效且已缴足款项且不可评估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7.5接受代理.认股权证代理人特此接受本认股权证协议所设立的代理机构,并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同样的义务,且(其中包括)应就已行使的交易所认股权证及时向公司说明并同时向公司说明认股权证代理人通过行使交易所认股权证购买普通股而收到的所有款项,并向公司支付。
8杂项规定。
8.1继任者.本公司或认股权证代理人订立或为其利益订立的本认股权证协议的所有契诺及条款,对其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的利益具有约束力及适用性。
8.2通告.本认股权证协议授权的任何通知、声明或要求由认股权证代理人或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向公司或在公司上发出或作出,均须以专人送达或挂号或挂号邮件或隔夜快递服务方式发出,地址(直至公司向认股权证代理人书面提交另一地址)如下:
Prenetics Global Limited 15 Enterprise STE 250,PMB # 2104
Aliso Viejo,加利福尼亚州92656
出席:Stephen Lo,首席财务官
邮箱:stephen.lo@prenetics.com
本认股权证协议授权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持有人或公司向认股权证代理人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声明或要求,均应以专人送达或挂号或挂号邮件或隔夜快递服务方式发出,地址(直至公司向认股权证代理人书面提交另一地址)如下:
Continental Stock Transfer & Trust Company 1 道富,30 FL
New York,New York 10004 Attn:合规部
在每种情况下附上一份副本(不应构成通知)至:Reed Smith LLP
599 Lexington Avenue New York,NY 10022
关注:Constantine Karides,ESQ.;Michael S. Lee,ESQ。邮箱:ckarides@reedsmith.com;michael.lee@reedsmith.com
任何依据本权证协议发出的通知,如以专人送达,则在收到通知的当事人收到时生效,如以隔夜快递方式发出,则在交付给快递员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如在登记或证明后的第三天以挂号或挂号邮件方式发出。
8.3适用法律.本认股权证协议和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在所有方面受纽约州法律管辖,而不会产生会导致适用另一法域实体法的法律冲突原则。本公司特此同意,因本认股权证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针对本公司的任何诉讼、程序或索赔,应在纽约州法院或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起并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该司法管辖权,该司法管辖权应为排他性。公司特此放弃对该等专属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并认为该等法院代表的是一个不便的法院。任何须送达公司的该等程序或传票,可藉挂号或核证邮件传送其副本、要求的回执、邮资送达
预付,按本协议第8.2节规定的地址寄给它。此类邮寄将被视为个人送达,并在任何诉讼、程序或索赔中对公司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8.4本认股权证协议项下拥有权利的人.本认股权证协议中的任何明示和本协议任何条款可能暗示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应被解释为授予或给予除本协议各方和交易所认股权证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或公司根据或由于本认股权证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契诺、条件、规定、承诺或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补救或索赔。本认股权证协议所载的所有契诺、条件、约定、承诺、协议,均为协议各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交易所认股权证登记持有人的唯一和专属利益。
8.5审查认股权证协议.本认股权证协议的副本应在任何合理时间在曼哈顿、市和纽约州自治市的认股权证代理人办公室提供,供任何交易所认股权证的注册持有人查阅。权证代理人可以要求任何该等持有人提交其认股权证,以供其查阅。
8.6对口单位.本认股权证协议可在任何数目的正本或传真对应方中签立,且每一对应方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仅一份和同一份文书。
8.7标题的影响.此处的章节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属于本权证协议的一部分,不影响对其的解释。
8.8修正.本认股权证协议可由本协议各方修订,而无须任何注册持有人同意,以消除任何歧义,或纠正、更正或补充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有缺陷的条款,或在各方认为必要或可取且各方认为不会对注册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增加或更改与本认股权证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或问题有关的任何其他条款。所有其他修改或修订,包括任何提高认股权证价格或缩短行权期的修改,均须获得当时未行使认股权证过半数的登记持有人的书面同意。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可根据第3.1及3.2条分别下调认股权证价格或延长行权期,而无须经登记持有人同意。
8.9可分割性.只要有可能,本认股权证协议的每一项条款应按适用法律规定的有效和有效的方式加以解释,但如果本认股权证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是适用法律禁止或无效的,则该条款仅在该禁止或无效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会使本认股权证协议的其余部分无效。
【签名页如下】
作为证明,本认股权证协议已于上述日期及年份之首正式签立。
PRENETICS Global Limited
作者:/s/Danny Yeung
姓名:Danny Yeung
职称:首席执行官
大陆股票转让与信托公司
作者:/s/Margaret B. Lloyd
姓名:Margaret B. Lloyd
职称:副总裁
展品A
本证书所代表的证券的发行和销售以及这些证券可行使的证券均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适用的国家证券法进行登记。除非根据(a)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下的证券的有效登记声明,或(b)根据可获得的豁免,或在不受《证券法》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中并根据适用的国家证券法作为尽管如此,这些证券可以与BONA FIDE保证金账户或由这些证券担保的其他贷款或融资安排进行质押。
展品b
C类认股权证的形式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