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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0 11 tm2612882d1 _ ex10-10.htm 展览10.10

 

附件 10.10

 

执行版本

 

2025-5号系列补充的第1号修订

 

截至2026年4月24日,由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特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发行人”)、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公司HERTZ CORPORATION(“HERTZ CORPORATION”)(“HERTZ CORPORATION”)作为管理人(在此身份下,“管理人”)和作为管理人的纽约梅隆银行信托公司,N.A.,作为受托人(连同下文提及的基础契约中规定的根据该契约以信托方式继任的人,称为“受托人”),以及作为基础契约的证券中介(以该身份,称为“证券中介”),由发行人和受托人(经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的基础契约第1号修正案修订,并可能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不包括系列补充,称为“基础契约”)于2021年6月29日签署。

 

见证:

 

然而,2025-5系列补充文件第9.9(b)节(修订)允许发行人和受托人在不征得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修订2025-5系列补充文件,以根据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规定发行E类票据,但须满足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

 

然而,2025-5系列补充文件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规定,在2025-5系列循环期内的任何日期,HVF III可以发行E类票据,但须满足某些条件,包括(i)HVF III和受托人加入对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修订,其中规定了E类票据的条款,(ii)受托人收到与拟议发行有关的公司请求和公司命令,(iii)受托人收到高级职员证明书(iv)受托人收到大律师的惯常意见,及(v)满足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

 

然而,发行人已向受托人交付高级人员证书,证明(i)没有摊销事件、2025-5系列清算事件、总资产金额不足或A/B/C/D类流动性增强不足正在持续或将因本修订而发生,(ii)与本修订有关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守或豁免,及(iii)本修订不会减少A/B/C/D类流动性增强金额的可用性,以支持支付A/B/C/D类票据的利息或本金;

 

然而,发行人已向受托人交付法律顾问意见,大意是(i)E类票据的发行不会对任何未偿还系列或类别票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并且HVF III将不会被归类为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应作为公司征税,(ii)第9.18条(发行E类票据)下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得到遵守或豁免,以及(iii)E类票据将构成HVF III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但须遵守惯例破产和可执行性例外;

 

然而,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满足于此处所述的修订;以及

 

然而,本协议各方希望根据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对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进行此处规定的修订;

 

 

 

 

现据此,基于本协议所载的相互承诺和约定,并为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收悉及充分性,下列签署人,拟受法律约束,特此约定如下:

 

协议

 

1.定义的术语。本文未另行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在基础义齿附表I中(或通过引用在)或在适用的2025-5系列补充文件附表I中(或通过引用在)中赋予其的含义。

 

2.对2025-5系列补充的修正。根据2025-5系列补充文件第9.9(b)节(修订)和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发行人和受托人特此同意对2025-5系列补充文件(“修订”)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a)删除作为附件A所附的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各页所载的删去的文字(以与以下示例相同的方式以文字表示:删去的文字),并添加加粗和双下划线的文字(以与以下示例相同的方式以文字表示:加粗和双下划线的文字);和

 

(b)现将2025-5号系列增编的展品全部删除,代之以本文件附件B所列的展品。

 

3. 发行人的陈述及保证.

 

(a)Base Indenture和Series 2025-5 Supplement中规定的发行人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截至本修订日期都是真实和正确的(但受其条款限制于重要性的陈述和保证除外,这些陈述和保证在本修订日期应是真实和正确的),就好像该等陈述或保证是在本修订日期和截至本修订日期作出的,并在此被视为重复,就好像在本修订中完全阐述一样。

 

(b)发行人执行、交付及履行本修订(i)已获得发行人所有必要的法人及法定信托程序的妥为及有效授权,(ii)不需要任何政府机构、机构或官员采取行动或就其采取行动,或向其提交文件,或获得其任何同意或批准,且(iii)不冲突或违反或导致违反(x)任何契约、合同、协议、抵押的任何规定,或构成违约,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发行人或其任何财产受其约束的信托契据或其他文书,其冲突、违反或违约可以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y)任何法律要求。

 

(c)本修订已由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人员签立及交付。

 

(d)本修正案和特此修订的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中的每一项都是发行人的一项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发行人强制执行(除非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限制,或受到保密的一般衡平法原则的限制,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中还是在股权中以及通过默示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契约考虑)。

 

(e)本修正案生效后,不存在截至本修正案生效之日仍在继续的摊销事件、违约清算事件或违约有限清算事件。

 

2

 

 

4. 对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的引用和影响;批准.

 

(a)除上述特别修订外,经本修订修订的第2025-5辑补充条文现正并将继续全面生效,现就各方面予以批准和确认。

 

(b)本修订的执行、交付和有效性不应作为放弃任何一方在2025-5系列补充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或构成对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放弃。

 

(c)本协议生效后,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中的每一处提述“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本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或提及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的类似重要性的词语,以及任何其他第2025-5号系列相关文件中的每一处提述“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其中”、“其中”或提及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的类似重要性的词语,均指并为经本修正案修订的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的提述。

 

5.对口单位;电子签字。本修正案可以任意数量的对应方(包括通过传真或电子传输(包括.pdf文件、.jpeg文件、Adobe Sign或docuSign))签署,每一份如此签署的对应方应被视为原件,但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只有一份和同一份文书。以传真或任何此类电子传输方式交付本修正案已执行的对应签字页,应具有交付本修正案手工执行的对应签字的效力,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具有与手工执行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任何看来是获授权人员的人通过电子邮件交付的任何电子签署文件,应被视为由该获授权人员代表适用的人签署或签署,并将在与手工签署相同的程度上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6.管辖法律。本修正案及因本修正案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本修正案有关的一切事项,均应由纽约州的国内法管辖,并按照其解释和解释,本修正案各方的义务、权利和补救办法应根据该等法律确定。

 

7.标题。本修正案各章节的描述性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不应被视为影响其中任何条款的含义或结构。

 

8.可分割性。本修正案任何条款的失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修正案的其他条款。凡有可能,本修正案的每一条款均应按适用法律规定的有效和有效的方式加以解释,但如本修正案的任何条款受到适用法律的禁止或无效,则该条款在该禁止或无效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使该条款的其余部分或本修正案的其余条款无效。

 

9.生效;运行日期。本修正案自协议各方交付已签署签字页之日起生效。

 

10.解读。每当上下文和结构有此要求时,此处单数中使用的所有词语均应视为已使用复数,反之亦然,并且男性性别应包括女性和中性,中性应包括男性和女性。

 

3

 

 

11.受托人不负责任。受托人不对本修正案的有效性或充分性负责,也不对本修正案中的陈述负责。

 

12.冲突。如果基础契约、2025-5系列补充或2025-5系列票据的条款与本修正案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则由本修正案的条款进行控制。

 

13.全部协议。本修订构成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所述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修订达成的全部协议。

 

14.继任者。协议各方在本修正案中的所有约定和约定对各自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签名页关注]

 

4

 

 

作为证明,本协议各方已安排本修正案由其各自的高级官员正式签署,并在上述日期和第一年正式授权。

 

  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作为发行人
   
  签名: /s/Mark E. Johnson
    姓名: Mark E. Johnson
    职位: 总裁兼财务主管

 

第1号修订至第2025-5辑补充文件签署页

 

 

 

  纽约梅隆信托公司(Bank of New York MELLON TRUST COMPANY,N.A.)担任受托人
   
  通过: /s/Mitchell L. Brumwell
    姓名: 米切尔·L·布鲁姆韦尔
    职位: 副总裁

 

第1号修订至第2025-5辑补充文件签署页

 

 

 

附件a

 

7

 

 

执行版本

通过日期为2026年4月24日的第1号修正案达成

 

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

 

作为发行人,

 

赫兹公司,

 

作为管理员,

 

 

纽约梅隆银行信托公司,N.A.,
作为受托人及证券中介人

____________

 

2025-5系列补充

 

截至2025年12月5日

 

 

Base Indenture
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

____________

 

308,250,000美元系列2025-5 4.62%租车资产支持票据,A类 

$ 45,000,000系列2025-5 4.87%租车资产支持票据,B类
60,750,000美元系列2025-5 5.50%租车资产支持票据,C类
$ 36,000,000 Series 2025-5 7.74% Rental Car Asset Backed Notes,Class D
 

21,719,000美元系列2025-5 11.72%租车资产支持票据,E类

 

 

 

目 录

 

 

第一条定义和建设 2
第1.1节 定义的术语和参考 2
第1.2节 建筑规则 2
     
第二条2025-5号系列票据的首次发行;2025-5号系列票据的形式 3
第2.1节 首次发行 3
第2.2节 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 45
第2.3节 最终说明 1014
第2.4节 法定最后付款日期 1014
第2.5节 必选系列票据持有人 1014
第2.6节 FATCA 1014
     
第三条利息和利率 1115
第3.1节 利息 1115
     
第四条系列专用抵押品 1115
第4.1节 授予条款 1115
第4.2节 系列2025-5账户 1116
第4.3节 受托机构作为证券中介机构 1318
第4.4节 A/b/c/d类需求说明 1519
第4.5节 E类需求票据 20
4.54.6 从属 1520
4.64.7 受托人的责任 1520
4.74.8 受托人的陈述 1520
     
第五条付款的优先次序 1521
第5.1节 [保留] 1521
第5.2节 藏品分配 1521
第5.3节 2025-5系列收息账户资金运用情况 1621
第5.4节 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资金运用 1722
第5.5节 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 1824
第5.6节 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 24
5.65.7 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 1925
第5.8节 E类信用证及E类活期票据 28
5.75.9 逾期租金付款 2230
5.85.10 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 2231
第5.11款 E类信用证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 34
5.95.12 对受托人的若干指示 2537
5.105.13 HVF III未能指示受托人作出存款或付款 2537
     
第六条代表和授权;盟约;结案条件 2637
第6.1节 申述及保证 2637
第6.2节 盟约 2638
第6.3节 关闭条件 2839
第6.4节 进一步保证 2839
     
第七条摊销事件 2940
第7.1节 摊销事件 2940
     
第八条票据的从属地位 3143
第8.1节 乙类票据的从属地位 3143

 

(一)

 

 

目 录
(续)

 

 

第8.2节 C类票据的从属地位 3143
第8.3节 D类票据的从属地位 3143
第8.4节 E类票据的从属地位 3244
第8.5节 当分配必须支付过 3244
     
第九条总则 3244
第9.1节 可选择赎回2025-5系列票据 3244
第9.2节 信息 3345
第9.3节 保密 3345
第9.4节 基础契约的批准 3345
第9.5节 向评级机构发出的通知 3446
第9.6节 第三方受益人 3446
第9.7节 在对应方执行;电子执行 3446
第9.8节 管治法 3446
第9.9节 修正 3446
第9.10款 管理人将代表HVF III采取行动 3648
第9.11款 继任者 3749
第9.12节 终止系列补充 3749
第9.13节 电子执行 3749
第9.14款 额外的UCC陈述 3749
第9.15款 通告 3850
第9.16款 提交司法管辖 3850
第9.17款 放弃陪审团审判 3951
第9.18款 发行E类票据 39
9.199.18 保留规定下的受托人义务 4153
     
附表一 至2025-5系列补充 4456
     
附表二 至2025-5系列补充 85102

 

(二)

 

 

目 录

(续)

 

 

展览和时间表

 

附表一

附表二

定义术语列表

月度票据持有人对账单信息

   

附件 A-1-1

附件 A-1-2

附件 A-2-1

附件 A-2-2

附件 A-3-1

附件 A-3-2

附件 A-4-1

附件 A-4-2

附件 A-5

附件 B-1

附件 B-2

附件 B-3

附件 B-4

附件 C-1

附件 C-2

附件 D

附件 E-1

附件 E-2

附件 E-3

附件 F-1

附件 F-2

 

2025-5 144A系列全球A类票据的形式

2025-5系列条例S全球A类票据的形式

2025-5 144A系列全球B类票据的形式

2025-5系列条例S全球乙类票据的形式

2025-5 144A系列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2025-5系列条例S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2025-5 144A系列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2025-5系列条例S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2025-5 144A系列全球E类票据的形式

需求通知表格

A/B/C/D类需求票据的形式

E类需求通知表格

E类需求票据的形式

减持通知表格要求A/B/C/D类信用证

减持通知表格要求E类信用证

租赁付款赤字通知表格

过户证明表格:E类票据过户证明

144A全球票据转至规例S全球票据的转让证明表格

由规例S全球票据转至144A全球票据的转让证明表格

A/B/C/D类信用证的形式

E类信用证的形式

 

(三)

 

 

截至2025年12月5日的第2025-5号补充文件(“第2025-5号补充文件”),在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特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HVF III”)、特拉华州公司HERTZ CORPORATION(“Hertz”或以票据管理人的身份,“管理人”)和全国性银行业协会Bank of New York Mellon Trust Company,N.A.中,作为受托人(连同其下文提及的基础契约中规定的信托继任者,“受托人”),以及作为证券中介机构(以该身份,“证券中介机构”),截至2021年6月29日的基础契约(经其第1号修订修订,截至2022年6月27日,并可能不时进一步修订、修订或补充,不包括系列补充,“基础契约”),HVF III与受托人之间的每一项契约。

 

初步说明

 

然而,基础契约第2.3节(各系列票据的系列补充)规定,除其他事项外,HVF III和受托人可随时并不时订立系列补充,以授权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票据;

 

然而,Hertz以管理人身份加入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以确认其以该身份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作出的某些陈述、保证和契约;

 

现,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协议,以及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现对其收受和充分性予以确认,本协议各方特此约定如下:

 

指定

 

特此创建一系列根据基础契约和本系列2025-5补充发行的票据,该系列票据特此指定为系列2025-5租车资产支持票据。

 

在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发行以下类别的2025-5系列租车资产支持票据:

 

(一) 系列2025-5 4.62%租车资产支持票据,A类(如本文所指“A类票据”);

 

(二) 系列2025-5 4.87%租车资产支持票据,B类(如本文所指,“乙类票据”);

 

(三) 系列2025-5 5.50%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C类(如本文所指,“C类票据”);以及

 

(四) 系列2025-5 7.74%租车资产支持票据,D类(如本文所指,“D类笔记”).

 

在2025-5系列截止日期之后,HVF III可以在2025-5系列循环期内的任何日期以单一类别(可能但不要求由一个或多个子类别和/或批次组成)要约和出售额外的2025-5系列票据,但须满足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中规定的条件,如果发行,则应指定为2025-5系列固定利率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E类,在此简称为“E类票据”。

 

 

 

在E类票据截止日,发行系列2025-5 11.72%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E类(以下简称“E类票据”)。

 

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D类票据,如果发行,E类票据在此统称为“2025-5系列票据”。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D类票据在此统称为“A/B/C/D类票据”。

 

A/B/C类票据的最低发行面值为100,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D类票据的最低发行面值为250,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E类票据的最低面额应为3,250,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

 

第一条

 

定义和建设

 

第1.01节定义的术语和参考文献。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应具有附表I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如果其中未定义,则应具有基础义齿中赋予其的含义。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本文中所有条款、章节或小节的引用(为免生疑问,包括本协议附表I中的)均应引用本系列2025-5增编的条款、章节或小节。除非本文另有说明,如上下文另有要求,或如果该术语在基础契约中另有定义,本文使用或定义的每个大写术语应仅与2025-5系列票据相关,而不与HVF III发行的任何其他系列票据相关。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本文中所有提及的“系列2025-5补充”均指基础契约,如特此补充。

 

第1.02节施工规则。在本系列2025-5增编中,包括序言、独奏会、附件、附表、附件、展品和合并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b)对协议或文件的提述,应包括该协议或文件的序言、陈述、所有附件、附表、附件、证物和合并部分,并应是经不时修订、补充、重述和以其他方式修改的该协议或文件(包括该协议或文件的所有该等附件、附表、附件、证物和合并部分),以及适用的任何继承或替换协议或文件(除非另有说明);

 

(c)对任何人的提述包括该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但如适用,则仅限于该等继承人和受让人不受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禁止的情况,而对任何以特定身份的人的提述仅指该以该身份的人;

 

(d)提及任何性别包括另一性别;

 

(e)凡提述任何法律规定,指经全部或部分修订、修订、编纂或重新制定并不时生效的法律规定;

 

(f)“包括”(并具有相关含义的“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制该术语之前任何描述的概括性;

 

(g)就任何期间的确定而言,“从”是指“从并包括”,“到”是指“到但不包括”;

 

(h)提述《守则》的条文亦指任何继承条文;

 

2

 

 

(i)凡提述任何有关文件或其他合约或协议,均指经不时修订及重述、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有关文件、合约或协议,但如适用,则仅当该等修订、补充或修改获基础契约及其他适用的相关文件许可时;及

 

(j)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使用的语言将被视为本协议各方为表达其共同意图而选择的语言,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适用严格解释的规则。

 

第二条

 

2025-5系列票据的首次发行;2025-5系列票据的形式

 

第2.01款首次发行。

 

(a)首次发行A/B/C/D类票据。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HVF III应在2025-5系列A/B/C/D票据截止日期上发行、并应促使受托人认证初始A/B/C/D类票据。此类A/B/C/D类票据应:

 

(i)就每一类第2025-5系列票据而言,拥有与该类别的初始本金相等的初始本金金额,

 

(ii)就每一类第2025-5系列票据而言,拥有该类别票据利率定义所载的利率,

 

(iii)beare dated the series 2025-5 class A/b/C/d notes closing date,

 

(iv)就每一类2025-5系列票据而言,拥有该类别法定最后付款日期定义中所列的到期日,

 

(v)就A类票据、B类票据及C类票据而言,获穆迪及惠誉评级,就D类票据而言,获穆迪评级,及

 

(vi)be dulywere authenticat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e Indenture and this Series 2025-5 Supplement。

 

(b)A/B/C/D类票据的表格。截止日期。

 

(b)首次发行E类票据。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HVF III应在E类票据截止日期发行初始E类票据,并应促使受托人进行认证。此类E类票据应:

 

(i)拥有与E类票据的类别初始本金相等的初始本金金额,

 

(ii)拥有E类票据的票据利率定义所载的利率,

 

(iii)日期为E类票据截止日,

 

(iv)具有E类票据法定最后支付日期定义中规定的到期日,

 

(v)获穆迪评级,及

 

3

 

 

(vi)于E类票据截止日根据基础契约及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规定进行认证。

 

(c)2025-5号系列说明的形式。A/B/C/D类票据将由HVF III根据A/B/C/D类购买协议在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期发售和出售。A/B/C/D类票据最初将仅根据规则144A转售给(a)合格机构买家(定义见规则144A)(“QIBs”),以及(b)依据S条例的美国人(定义见条例S)以外的人。首次转售后的A/B/C/D类票据可根据此处所述程序根据S条例转让给(a)QIBs或(b)购买者。A/B/C/D类票据将为记账式票据,DTC将担任A/B/C/D类票据的存管机构。E类票据将由HVF III根据E类票据购买协议在E类票据截止日期发售和出售。首次购买后的E类票据可依据规则144A转让给QIB,并转让给《证券法》规则501(a)所指的“认可投资者”(“认可投资者”)。E类票据将是记账式票据,而DTC将担任E类票据的存管人。

 

(d)(c)首次付款日期。尽管本文或任何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的初始付款日期应为2025年12月26日,而E类票据的初始付款日期应为2026年5月25日。

 

(e)(d)144a全球票据。依据第144A条规则在第2025-5系列第A/B/C/D类票据截止日或E类票据截止日(如适用)首次分配时发售和出售的每一类A/B/C/D类票据将以一张或多张全球票据的形式以完全注册的形式发行,不附带息票,基本上以本系列第2025-5号补充文件中关于A类票据的附件 A-1-1中所列的形式发行,就本系列第2025-5号补充文件中关于B类票据的附件附件 A-2-1中所列的形式发行,就本系列2025-5增编的附件 A-3-1中的C类票据而言,以及就本系列2025-5增编的附件 A-4-1中的D类票据而言,以及就本系列2025-5增编的附件 A-5中的E类票据而言,在每种情况下,均以Cede & Co.的名义注册,作为DTC的代名人,并作为DTC的托管人存放于BNY(统称“144A全球票据”)。仅就A/B/C/D类票据而言,此类144A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可能会不时通过对BNY(作为DTC的托管人)的记录所做的调整而增加或减少,与相应类别的S条例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相应减少或增加有关,如下文所规定。每份144A全球票据须代表所附附表所指明的相关类别2025-5系列票据的未偿本金金额,每份票据均须规定,该票据须代表该类别2025-5系列票据不时在其上背书的本金总额,并可酌情不时减少或增加该类别2025-5系列未偿票据的本金总额,以反映该144A全球票据的兑换和赎回。144A全球票据的任何背书,以反映由此所代表的2025-5系列未偿票据类别本金总额的任何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应由受托人根据HVF III根据本协议第2.2节(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的要求作出的指示。

 

4

 

 

(f)(e)条例S全球说明。根据S条例在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发售和出售的每一类A/B/C/D票据将以一张或多张全球票据的形式以完全注册的形式发行,不附带票息,基本上采用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附件 A-1-2中所列的A类票据的形式,就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附件 A-2-2中所列的B类票据的形式,就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附件 A-3-2中的C类票据和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附件 A-4-2中的D类票据而言,在每种情况下,均以Cede & Co.的名义注册,作为DTC的代理人,并作为DTC的托管人存放在BNY,用于代Euroclear和Clearstream持有的指定代理人在DTC的相应账户(统称为“S条例全球票据”)的贷记。S条例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可能会不时因对作为DTC托管人的BNY的记录所做的调整而增加或减少,与相应的144A全球票据的本金总额相应减少或增加有关,如下文所规定。每份S规例全球票据须代表相关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的未偿本金金额,该金额须在所附附表中指明,且每份均须规定,该票据须代表该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不时在其上背书的本金总额,并可酌情不时减少或增加该类别的未偿2025-5系列票据的本金总额,以反映该规例S全球票据的兑换及赎回。对S条例全球票据的任何背书,以反映由其所代表的2025-5系列未偿票据类别本金总额的任何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应由受托人按照本条例第2.2节(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的要求,按照HVF III发出的指示作出。为免生疑问,E类票据的任何权益均不得以条例S全球票据或以条例S全球票据的形式表示。

 

第2.02节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

 

(a)全球票据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除DTC或其代名人以外的任何人,或转让给继任保管人或继任保管人的代名人,且不得登记向任何该等其他人的此类转让;但本条第2.2(a)款(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不禁止A类票据、B类票据的任何转让,根据基础契约第2.8节(转让和交换)发行的C类票据或D类票据,不得禁止根据本第2.2节(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的其他规定进行的全球票据实益权益的任何转让。

 

(b)持有144A全球票据(E类全球票据除外)的实益权益的票据拥有人向希望以该144A全球票据实益权益的形式交付该票据的人进行转让,须经该受让人当作表示(为免生疑问,每一该等受让人须当作表示)其为其自己的账户或其行使单独投资酌情权的账户购买,且其及任何该等账户为QIB,并且知道向其出售是依据规则144A进行的,并承认其已收到该受让人根据规则144A要求提供的有关HVF III的信息或已确定不要求提供此类信息,并且其知道转让人正在依赖其上述陈述以主张规则144A提供的登记豁免。

 

(c)向希望接收该E类票据(或其中任何实益权益)交付的任何人(“受让人”)进行的E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实益权益)的任何转让(包括向初始购买者的初始转让),应在管理人和书记官长各自在其各自办事处收到一份基本上采用本协议所载附件 E-1中所述形式的证书后作出,该证书载有该等受让人的陈述。任何未由相关受让人执行或交付前一句所指的凭证而发生的转让,自始无效。

 

5

 

 

(d)(c)如持有144A全球票据(E类全球票据除外)的实益权益的票据拥有人希望在任何时候将其在该144A全球票据的权益交换为相应的S条例全球票据的权益,或将该权益转让给希望以S条例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形式接受交付的人,则在符合适用程序的情况下,仅可根据本条第2.2(CD)款(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的规定进行此类交换或转让。书记官长在书记官长办公室收到(i)清算机构参与者根据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指示,指示书记官长将条例S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记入或安排记入指定的清算机构参与者账户,本金金额等于如此交换或转让的该144A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ii)HVF III的书面命令,其中包含有关清算机构参与者账户的信息(以及Euroclear或Clearstream账户,视情况而定)以贷记或借记该等实益利息及(iii)持有该等144A全球票据实益权益的适用票据拥有人所提供的基本上采用本协议所载附件 E-1-3格式的证明书,注册处处长应指示BNY(作为DTC的托管人)减少适用的144A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并增加适用的条例S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按将如此交换或转让的该144A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的本金金额,并记入或促使记入该等指示中指定的人(该人应为Euroclear或Clearstream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或两者,视情况而定)账户的该等条例S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其本金金额等于该等交换或转让时减少该144A全球票据本金金额的金额。

 

(e)(d)如持有条例S Global Note实益权益的票据拥有人希望在任何时候将其在该条例S Global Note的权益交换为相应的144A Global Note的权益,或将该权益转让给希望以相应的144A Global Note实益权益的形式接受交付的人,则在符合适用程序的情况下,仅可根据本条第2.2(de)款(Global Notes的转让限制)的规定进行此种交换或转让。书记官长在书记官长办公室收到(i)清算机构参与者根据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指示,指示书记官长将该144A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记入或安排记入指定的清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本金金额等于该条例S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将如此交换或转让,(ii)HVF III的书面命令,其中包含有关清算机构参与者账户的信息(以及Euroclear或Clearstream账户,视情况而定)记入该等实益利息的贷方或借记该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及(iii)持有该等条例S全球票据的该等实益权益的该等票据拥有人(如适用)所提供的基本上采用本协议所载附件 E-2-4所列格式的证明书,注册处处长应指示BNY作为DTC的托管人减少该等条例S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并增加该144A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将此类S条例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的本金如此交换或转让,并记入或安排记入此类指示中指定的人(该人应为DTC的清算机构参与者)账户的此类144A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的贷方,该实益权益的本金金额等于此类交换或转让时此类S条例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减少的金额。

 

(f)(e)“DTC”规则和程序、“Euroclear系统的操作程序”和“Euroclear使用条款和条件”以及“Clearstream Banking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和Clearstream的“客户手册”(统称“适用程序”)的规定,适用于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以及A类全球票据、B类全球票据、C类全球票据形式的D类票据和E类票据的受益权益转让,或,D类全球票据或E类票据,分别。

 

6

 

 

(g)(f)144A全球票据所代表的A/B/C/D类票据应带有以下图例:

 

本说明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本票据持有人在此接受后同意仅(a)向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HVF III”)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此类票据,(b)根据根据《证券法》宣布有效的登记声明,(c)只要票据符合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第144a条规则”)进行转售的资格,对于它有理由认为是第144a条规则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方”(“QIB”)的人,该人为其自己的账户或向其发出通知的QIB的账户购买转让是依据第144a条规则进行的,(d)根据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要约和销售,在其含义范围内并根据《金融时报》条例S在根据第(e)条进行任何此类要约、出售或转让之前,需要向其交付律师意见、证明和/或其他令其满意的信息。

 

(h)(g)S规例全球票据所代表的A/B/C/D类票据须载有以下图例:

 

本说明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国家或美国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因此,持有人通过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本票据,承认本票据并未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并同意为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HVF III”)的利益而转让、转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票据,只能在遵守《证券法》和国家、领土和占有权的其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2)根据和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或(3)至HVF III。

 

(i)(h)Global Notes所代表的所有A/B/C/D类票据应带有以下图例:

 

本票据为下文所指契约所指的全球票据,并以存管信托公司(“DTC”)、一家纽约公司、55 Water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004或其提名人的名义注册。不得将本票据全部或部分交换为已登记的证券,也不得以DTC或其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名义登记本票据全部或部分的转让,但契约中描述的有限情况除外。

 

7

 

 

除非本票据是由DTC的授权代表向发行人或注册官出示,且所发行的任何票据均以CEDE & CO的名义注册。或以DTC授权代表要求的其他名义,并向CEDE & CO支付任何款项。或向DTC的授权代表所要求的其他实体,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为价值或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使用此处的其他用途均属错误,因为登记的拥有人CEDE & CO.拥有此处的权益。

 

本票据的持有人通过接受本票据,以及此处的每个受益权益所有人,同意将票据(发行人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发行人的任何其他人在任何时间持有的任何票据除外)视为适用的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收入和特许税法的债务,并用于对收入征收或以收入计量的任何其他税收。

 

(j)(i)Global Notes所代表的所有A/B/C类票据应带有以下图例:

 

票据或其任何权益的潜在受让人必须(且应被视为代表)表明其不是(i)也不是代表,或使用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条所定义的(a)“雇员福利计划”的资产,该资产受ERISA标题I的约束,(b)第4975节定义的“计划”((c)由于该雇员福利计划或计划对该实体的投资(在劳动部条例29 C.F.R. 2510.3-101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条修改),其基础资产包括“计划资产”的实体((a)款通过(c)、“福利计划”)或(d)任何政府、教会、非实质上类似于ERISA第406条或《内部收入法典》第4975条的州或地方法律(“类似法律”)或其基础资产包括任何此类计划的资产的实体,或(ii)其获得、继续持有和处置此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不会引起根据ERISA第406条进行的非豁免禁止交易

 

8

 

 

如果票据的潜在受让人或其任何权益是一项福利计划,则必须表示(并应被视为代表)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票据的初始购买者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均不是与收购有关的此类潜在受让人的“受托人”(在ERISA第3(21)条或其任何条例的含义内),持有或处置票据或由于其行使与票据有关的任何权利(除非适用法定或行政豁免(其所有适用条件均已满足)或交易不被禁止),以及HVF III、票据的初始购买者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对任何ProRON的任何通信

 

(k)(j)D类票据须载有以下图例:

 

D类票据或其中任何权益的潜在受让人必须表示(并应被视为代表)其不是、也不是代表、或使用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节中定义的(a)“雇员福利计划”的资产,该资产受ERISA标题I的约束,(b)第4975(e)节中定义的“计划”(或(c)由于该雇员福利计划或计划对该实体的投资(在劳动部条例29 C.F.R. 2510.3-101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节修改),其基础资产包括“计划资产”的实体((a)款通过(c),“福利计划”),如果它是政府、教会、非实质上类似于ERISA第406节或内部收入法典第4975节(“类似法”)的州或地方法律,或其基础资产包括任何此类计划的资产的实体,其获得、继续持有和处置此类D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将不构成对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的非豁免违反。

 

(l)E类票据须载有以下图例:

 

本说明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本票据持有人据此接受同意仅(a)向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HVF III”)(b)根据已根据《证券法》宣布有效的登记声明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此类票据,(c)只要票据符合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第144a条规则”)转售的资格,对于其合理认为是(i)第144a条规则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受人”(“QIB”)的人而言,其为自己的账户或为向其发出通知的QIB的账户购买转让是依据第144a条规则进行的,或(ii)根据《证券法》第501(a)条规则含义内的认可投资者,或(d)根据另一可得根据第(e)款出售或转让要求提供律师意见、证明和/或其他令其满意的信息。

 

9

 

 

E类票据或其中任何权益的潜在受让人必须表示(并应被视为代表)其不是、也不是代表或使用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条定义的(a)“雇员福利计划”的资产,该资产受ERISA标题I的约束,(b)第4975(e)条定义的“计划”(受《内部收入守则》第4975节或(c)款约束的实体,其基础资产因该雇员受益计划或计划对该实体的投资而包括“计划资产”(在劳动部条例29 C.F.R. 2510.3-101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款修改)(((a)至(c)款所述的计划和实体,“受益实质上类似于ERISA第406节或内部收入法典第4975节(“类似法”)的州或地方法律,或其基础资产包括任何此类计划的资产的实体,其收购、继续持有和处置此类E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将不构成对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的非豁免违反。

 

本票据为下文所指契约所指的全球票据,并以存管信托公司(“DTC”)、一家纽约公司、55 Water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004或其提名人的名义注册。不得将本票据全部或部分交换为已登记的证券,也不得以DTC或其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名义登记本票据全部或部分的转让,但契约中描述的有限情况除外。

 

除非本附注由HVF III的授权DTC代表或注册处处长呈交,且所发行的任何附注均以CEDE & CO的名义注册。或以DTC授权代表要求的其他名义,并向CEDE & CO支付任何款项。或向DTC的授权代表所要求的其他实体,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为价值或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此处的行为均属错误,因为登记的拥有人CEDE & CO.拥有此处的权益。

 

10

 

 

本票据的持有人通过接受本票据,以及此处的每个受益权益所有人,同意将票据(发行人在任何时间持有的任何票据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发行人的任何其他人)视为适用的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收入和特许税法的债务以及对收入征收或以收入计量的任何其他税收的目的。

 

本票据持有人(包括首次购买者)或其任何受益权益代表其本人和其购买本票据的任何其他人的账户(或其中的任何受益权益)同意,在任何时候(a)该持有人都是,并且该持有人获得本票据或其任何利益所依据的每个其他人是,“美国人子公公司或设保人信托(每个此类实体为“流通实体”)或(ii)如果该持有人是或成为流通实体,则(x)在任何时候,低于任何受益所有人在该持有人中的直接或间接权益价值的50%的总和是并将是归属于该持有人在该票据或(y)该持有人不是也不会是任何安排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允许该持有人满足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7704-1(h)(1)(ii)条的100个合伙人限制,或(2)该持有人已向国家认可的美国税务顾问提供书面意见,认为将该票据转让给该持有人不会导致发行人被视为交换、转让、转让、参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遭受对本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的留置权或导致以低于第2025-5号系列补充文件中定义的E类最低限额的本金金额进行标记;(d)该持有人不会获得或订立任何金融工具或订立其价值为,发行人资产的价值,或发行人的经营成果);(e)该等持有人不是根据或通过“建立定期传播公司买入或卖出报价的交易商间报价系统;(f)该持有人不会营销、出售、转让、交换、转让、转让、参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遭受对本票据(或其中任何利益)的留置权的产生或导致其被营销(1)(ii)发行人(x)的任何其他债务,而发行人未收到有关该债务“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债务的意见,以及(y)所发行的转让限制和认证要求与适用于本票据的限制和要求基本相似,但自那时以来并未取消这些限制和要求,以及(iii)任何其他有利益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伙伴关系(由发行人合理确定);及(g)该等持有人不会将本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出售、转让、交换、转让、转让、转让、参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后续受让人,除非在该等行动之前,该后续受让人已执行并交付给注册官及任何违反本款的转让将无效AB INITIO。

 

11

 

 

(m)(k)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上述规定的图例不得从适用的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或E类票据中删除。如果向HVF III和书记官长交付了令人满意的证据,其中可能包括HVF III可能合理要求的律师意见,即此类说明或其中规定的转让限制均无须确保此类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票据、D类票据或E类票据(如适用)的转让不会违反《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则可能会从此类限制性票据中删除受限制票据所需的图例。在提供该等令人满意的证据后,HVF III须向受托人交付大律师意见,述明移除该图例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守,而受托人须根据HVF III的指示认证并交付该受限制票据,以换取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或E类票据或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或E类票据(如适用),其本金总额相等且不附带该图例。如上述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或E类票据已删除受限制票据所需的该等图例,则任何其他票据均不得作为交换该等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或E类票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如适用)而发行,须载有该等图例,除非HVF III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其他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或E类票据,如适用,是《证券法》第144A条含义内的“受限制证券”,并指示受托人使其上出现一个图例。

 

12

 

 

(n)(l)持有A/B/C类票据实益权益的票据拥有人向另一人的转让,须在受让人当作代表(为免生疑问,每一该等受让人须当作代表)时作出,即(i)该受让人不是、也不是为或代表(a)受ERISA标题I规限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定义见ERISA第3(3)节)的资产而取得或持有该等A/B/C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b)受《守则》第4975条规限的任何“计划”(定义见《守则》第4975(e)(1)条),(c)因此类雇员福利计划或计划对实体的投资而导致其基础资产包括“计划资产”的任何实体(在劳工部条例29 C.F.R. 2510.3-101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条修改)或(d)受任何非美国联邦规限的任何政府、教会、非美国或其他计划,与ERISA第406节或《守则》第4975节基本相似的州或地方法律(“类似法律”)或基础资产包括任何此类计划资产的任何实体,或(ii)此类受让人购买、继续持有和处置此类A/B/C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将不构成ERISA第406节或《守则》第4975节规定的非豁免禁止交易,或导致非豁免违反任何类似法律。

 

(o)(m)持有D类票据实益权益的票据拥有人向另一人转让,须在受让人作出陈述(为免生疑问,每名该等受让人须被视为声明)时作出,该受让人不是、也不是代表或使用(a)“雇员福利计划”(定义见ERISA第3(3)节)的资产,该计划受ERISA标题I的约束,(b)“计划”(定义见《守则》第4975(e)(1)节),受《守则》第4975节的约束,或(c)由于此类员工福利计划或计划对实体的投资(在劳工部条例29 C.F.R. 2510.3-101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节修改),其基础资产包括“计划资产”的实体,如果它是受任何类似法律约束的政府、教会、非美国或其他计划,或基础资产包括任何此类计划的资产的实体,其收购和持有此类D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将不构成违反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

 

(p)持有E类票据实益权益的票据拥有人向另一人转让应在受让人作出陈述(为免生疑问,每一受让人应被视为声明)时作出,该受让人不是、也不是代表或使用(a)“雇员福利计划”(定义见ERISA第3(3)节)的资产,该计划受ERISA标题I的约束,(b)“计划”(定义见守则第4975(e)(1)节),受守则第4975节的约束,或(c)由于此类员工福利计划或计划对实体的投资(在劳工部条例29 C.F.R. 2510.3-101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节修改),其基础资产包括“计划资产”的实体,如果它是受任何类似法律约束的政府、教会、非美国或其他计划,或基础资产包括任何此类计划的资产的实体,则其收购和持有此类E类票据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将不构成违反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

 

(q)(n)由全球票据代表的任何A/B/C/D类票据的任何实益权益的每一受让人将被视为已代表并同意该受让人要么是(a)QIB,并且正在为自己的账户或作为他人(其他人也是QIB)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出于投资目的而不是违反《证券法》进行分配而获得此类A/B/C/D类票据,并能够承担投资于此类A/B/C/D类票据的经济风险,并具有财务和商业事项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以便能够评估购买此类A/B/C/D类票据的优点和风险,或(b)不是“美国人”(如S条例所定义)(且不是为S条例所定义的“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而购买),在美国境外,并根据S条例第903条或第904条规定的注册豁免获得此类A/B/C/D类票据。

 

13

 

 

(r)由全球票据代表的任何E类票据的任何实益权益的每一受让人将被视为已代表并同意,该受让人要么是(i)QIB,并且正在为自己的账户或作为他人(其他人也是QIB)的受托人或代理人购买该E类票据,要么是(ii)认可投资者,并且在每种情况下,都是为了投资目的而不是为了违反《证券法》的分配而购买该E类票据,并有能力承担投资于该等E类票据的经济风险,并具备财务和商业事项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从而能够评估购买该等E类票据的优点和风险。

 

第2.03节明确说明。除根据基础契约第2.13节(最终票据)的规定外,任何票据所有者都不会收到代表该票据所有者在A/B/C/D类票据系列2025-5中的权益的最终票据。确定票据应有必要的插入和删除,以使基本契约第2.13节(确定票据)的规定生效。

 

第2.04节法定最后付款日期。2025-5系列票据的本金金额应在法定最终支付日到期应付。

 

第2.05节规定的系列票据持有人(a)。根据基础契约第2.3节(各系列票据的系列补充),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应为2025-5系列票据的“必要系列票据持有人”。

 

第2.06节FATCA。如果票据所有者根据基础契约第2.13节(确定票据)收到代表该票据所有者在A/B/C/D类票据或E类票据中的权益的确定票据:

 

(a)每个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以及任何2025-5系列票据的任何票据所有者)将被要求(i)向HVF III、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提供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的(或HVF III合理认为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正确、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便这些当事人遵守FATCA,(ii)采取HVF III的任何其他商业上合理的行动,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认为有必要遵守FATCA,并(iii)在得知先前提供的任何此类信息已过时或不正确或有其他要求时,立即更新上述(i)或(ii)条中提供的任何此类信息。每个此类持有人同意,或通过获得此类2025-5系列票据或在此类2025-5系列票据中的权益将被视为同意,HVF III可根据适用法律向美国国税局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此类信息以及有关其在此类2025-5系列票据中的投资的任何其他信息。任何2025-5系列票据的每个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和票据所有人还承认,未能提供与FATCA有关的所要求的信息可能会导致HVF III(或其代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扣留对该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或该2025-5系列票据的票据所有人)的付款。为遵守FATCA而扣留的任何金额将不会被汇总,并将被视为已就相关的2025-5系列票据支付。

 

(b)特此授权HVF III、受托人和任何其他付款代理人从以其他方式分配给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金额中保留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他们各自全权酌情决定依法欠缴或要求其代扣代缴的任何此类税款,包括与FATCA有关的税款(但此类授权不应阻止HVF III在适当的法律程序中对任何此类税款提出异议,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此类法律程序结果之前扣留此类税款),并及时将此类款项汇给适当的税务机关。如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或2025-5系列票据的票据所有人希望申请退还任何该等预扣税款,HVF III、受托人或该等其他付款代理人应合理配合该人提供现成的资料,只要该人同意偿还HVF III、受托人或该付款代理人所招致的任何自付费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对HVF III、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付款代理人施加一项义务,也不得解除根据适用法律施加的任何义务,以确定他们或就2025-5系列票据而言的任何税款或预扣义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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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利率和利率

 

第3.01款利息。

 

(a)每个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应根据类别利息金额的定义按该类别的适用票据利率计息。在每个支付日,与该支付日相关的类别利息金额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果第5.3节(2025-5系列利息收集账户中的资金应用)中描述的金额不足以支付任何类别在任何支付日期的类别利息金额,则向该类别的票据持有人支付的该类别利息金额将减去该等不足的金额(在该支付日期该等不足的总金额,如果有的话,“类别缺陷金额”),并且应根据类别利息金额的定义,按适用的票据利率对任何该等类别缺陷金额产生利息。

 

第四条

 

系列专用抵押品

 

第4.01节授出条款。为担保和规定偿还和支付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票据义务,HVF III特此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授予HVF III的担保权益,并向受托人转让、质押、授予、转让和设定HVF III在以下方面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无论是现在或以后存在的还是获得的):

 

(a)各系列2025-5账户,包括与记入其名下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任何担保权利、各系列2025-5账户不时存放的所有资金、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b)代表或证明每一系列2025-5账户的任何或全部、存放于其中的资金或与不时记入其中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任何担保权利的所有凭证及票据(如有的话);

 

(c)任何及所有前述(a)及(b)条的所有收益,包括现金(就每个2025-5系列账户而言,前述(a)及(b)条及本(c)条中有关该等2025-5系列账户的项目统称为“2025-5系列账户抵押品”);

 

(d)每份A/B/C/D类即期票据,包括代表或证明每份A/B/C/D类即期票据的所有证书及文书(如有);及

 

(e)每份E类即期票据,包括代表或证明每份E类即期票据的所有证书及文书(如有的话);及

 

(f)(e)上述任何一项的所有收益。

 

15

 

 

第4.02节系列2025-5账户。仅就第2025-5系列票据而言,应适用以下规定:

 

(a)建立2025-5系列账户。

 

(i)HVF III已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以受托人的名义并在其控制下建立和维持并应继续维持三个证券账户: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该账户,“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2025-5系列利息归集账户(该账户,“2025-5系列利息归集账户”)和,A/B/C/D类准备金账户(该账户,“A/B/C/D类准备金账户”)和E类准备金账户(该账户,“E类准备金账户”,与A/B/C/D类准备金账户一起,“2025-5系列准备金账户”)。

 

(ii)在根据第5.65.7条(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或第5.8 5.10条(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根据A/B/C/D类信用证提款之日或之前,HVF III应为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以受托人的名义并在其控制下,设立并维持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

 

(iii)在根据第5.8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或第5.11节(E类信用证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根据E类信用证提款的日期或之前,HVF III应以受托人的名义并在其控制下为E类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设立和维持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

 

(iv)(iii)HVF III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以受托人的名义并在其控制下建立并维持2025-5系列分配账户(“2025-5系列分配账户”,连同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2025-5系列利息归集账户、A/B/C/D类准备金账户和、E类准备金账户、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2025-5系列账户”)。

 

(b)2025-5系列账户标准。

 

(i)每个2025-5系列账户应带有一个指定,明确表明存放在其中的资金是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的。

 

(ii)每个系列2025-5账户应为合格账户。如任何2025-5系列账户在任何时候不再是合资格账户,HVF III须在HVF III的获授权人员实际知悉该2025-5系列账户不再是合资格账户的十(10)个营业日内,为该不符合资格的2025-5系列账户设立一个新的2025-5系列账户,即为合资格账户,而如如此设立新的2025-5系列账户,HVF III须书面指示受托人将该不符合资格的2025-5系列账户的所有现金及投资转入该新的2025-5系列账户。最初,2025-5系列账户中的每一个都将与纽约梅隆银行建立。

 

16

 

 

(c)2025-5系列账户的管理。

 

(i)HVF III可指示(藉长期指示或其他方式)任何维持任何2025-5系列账户的机构(2025-5系列分销账户除外)不时将存入该2025-5系列账户的资金以受托人或证券中介机构的名义投资于许可投资,且许可投资应记入适用的2025-5系列账户的贷方;但条件是:

 

(a)A/B/C/D类储备账户中的任何该等投资,须不迟于收到该等资金之日(包括就以存放于A/B/C/D类储备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的许可投资支付款项时收到的资金)后的营业日到期;和

 

(b)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2025-5系列利息归集账户或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的任何此类投资应不迟于作出此类投资之日之后的第一个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到期,除非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任何此类允许的投资由受托人持有,则此类投资可在该付款日期到期,只要此类资金在该付款日期可供提取。

 

(ii)HVF III不得指示受托人在任何许可投资到期前处置(或允许处置)任何许可投资,只要该处置将导致该许可投资的初始购买价格损失。

 

(iii)在没有本协议项下的书面投资指示的情况下,2025-5系列账户中的存款资金应保持未投资状态。

 

(d)2025-5系列账户的收益。就每个2025-5系列账户而言,存放在该2025-5系列账户内的资金或贷记在该2025-5系列账户内的金融资产的任何担保权利所支付的所有利息和收益(扣除损失和投资费用)应被视为存放在其中并可供分配,除非先前已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进行分配。

 

(e)终止2025-5系列账户。

 

(i)在2025-5系列票据全额支付之日或之后,受托人应按照HVF III的书面指示行事,从每个2025-5系列账户(A/B/C/D L/C类现金抵押账户和E类L/C类现金抵押账户除外)中提取存款的所有剩余金额,并将该等金额支付给HVF III。

 

(ii)在本第2025-5系列补充文件根据其条款终止时,受托人根据HVF III的书面指示行事,在事先支付所有到期和应付给第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款项并按此处规定从A/B/C/D类L/C现金抵押账户中支付后,应从A/B/C/D类L/C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所有存入该账户的款项,并应支付这些款项:

 

(a)首先,按比例向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在有未偿还的A/B/C/D类付款到期并欠该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A/B/C/D类信用证的规定申请,并

 

17

 

 

(b)第二,至HVF III的任何剩余量。

 

(iii)在本第2025-5系列补充文件根据其条款终止时,受托人根据HVF III的书面指示行事,在事先支付所有到期和应付给第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款项并按此处规定从E类L/C现金抵押账户中支付后,应从E类L/C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所有存入该账户的款项,并应支付这些款项:

 

A.首先,按比例向E类信用证提供人提供,在有未偿还的E类付款到期和应付该E类信用证提供人的范围内,按照各自E类信用证的规定申请,并

 

B.第二,对HVF III的任何剩余量。

 

第4.03节受托机构作为证券中介机构。

 

(a)就每个2025-5系列账户而言,维持该2025-5系列账户的受托人或其他人应为该2025-5系列账户的“证券中介”(定义见纽约UCC第8-102(a)(14)条)和“银行”(定义见纽约UCC第9-102(a)(8)条)(以该等身份行事的受托人,“证券中介”)。如任何2025-5系列账户的证券中介不是受托人,HVF III应取得该人对本第4.3节规定的证券中介义务(受托人作为证券中介)的明示同意。

 

(b)证券中介机构同意:

 

(i)系列2025-5账户是金融资产将贷记的账户;

 

(ii)记入任何2025-5系列账户的任何金融资产的基础上的所有证券或其他财产应登记在证券中介机构名下、背书给证券中介机构或空白或记入以证券中介机构名义维持的另一证券账户,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记入任何2025-5系列账户的任何金融资产均不得登记在HVF III名下、按HVF III顺序支付或特别背书给HVF III;

 

(iii)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交付给证券中介的所有财产及其所有许可投资将及时记入适当的系列2025-5账户;

 

(iv)记入2025-5系列账户的每一项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财产、证券、票据还是现金)应作为金融资产处理;

 

(v)如证券中介人在任何时间收到受托人指示转让或赎回与2025-5系列账户有关的任何金融资产的任何命令或指示,或有关处置其中资金的任何指示,则证券中介人应遵守该权利命令或指示,而无须HVF III或管理人进一步同意;

 

(vi)2025-5系列账户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无论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规定如何。就纽约UCC而言,纽约应被视为证券中介的司法管辖区(在纽约UCC第9-304条和第8-110条的含义内),2025-5系列账户(以及与之相关的证券权利)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18

 

 

(vii)证券中介没有与任何其他人订立且在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终止之前,将不会与任何其他人订立与2025-5系列账户和/或记入其名下的任何金融资产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根据该协议,其已同意遵守该其他人的权利令或指示(在纽约UCC第9-104条的含义内),而证券中介未订立,且在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终止之前,与HVF III达成的任何协议,旨在限制或限制证券中介机构遵守第4.3(b)(v)节(受托人作为证券中介机构)中规定的权利命令或指示(纽约UCC第9-104节所指)的义务;和

 

(viii)除受托人和HVF III在2025-5系列账户中的债权和利息外,证券中介机构不知道对2025-5系列账户或记入其中的任何金融资产的债权或利息。如果证券中介机构实际知悉任何其他人对任何2025-5系列账户或其中承载的任何金融资产提出的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或不利债权(包括任何令状、扣押、判决、扣押令、执行或类似程序),证券中介机构将及时通知受托人、管理人和HVF III。

 

(c)受托人应拥有2025-5系列账户中不时存入的所有资金及其所有收益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应是唯一被授权就2025-5系列账户发起权利指令(在纽约UCC第9-304条和第8-110条的含义内)的人。

 

(d)尽管第4.1节(授予条款)、第4.2节(2025-5系列账户)或本4.3节(受托人作为证券中介)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同意,在纽约UCC第8-504(c)(1)节允许的情况下,就任何2025-5系列账户而言,证券中介可以通过将该2025-5系列账户记入针对该证券中介机构的一般无担保债权,作为银行,按要求支付,金额为该现金。

 

(e)尽管第4.1节(授予条款)、第4.2节(2025-5系列账户)或本第4.3节(受托人作为证券中介人)有相反规定,就任何2025-5系列账户及任何不构成记入其贷方的金融资产的信贷余额而言,如该证券中介人的2025-5系列账户被视为不构成证券账户,则该证券中介人应作为一家银行(定义见纽约UCC第9-102(a)(8)条)行事。

 

第4.04节A/B/C/D类需求票据。

 

(a)获授权提出要求的受托人。为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是唯一被授权就任何A/B/C/D类活期票据提出付款要求的人。

 

19

 

 

(b)修改A/B/C/D类需求票据。除依据受托人根据第5.65.7(c)条(A/B/C/D类信用证及A/B/C/D类活期票据)提出的要求而作出的付款外,HVF III不得减少任何A/B/C/D类即期票据的金额或根据该等票据应付的宽免金额,以使该等宽免或减少后的A/B/C/D类即期票据的未提取本金总额低于(i)截至该等宽免日期的A/B/C/D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和(ii)截至该等宽免日期的A/B/C/D类本金金额的0.50%中的较大者。除与根据本条第4.4(b)条第一句(修改A/B/C/D类即期票据)或增加任何A/B/C/D类即期票据的规定金额有关外,HVF III不应同意任何A/B/C/D类即期票据的任何修订,除非事先获得多数系列2025-5控制类的书面同意。

 

第4.5节e类需求票据

 

(a)获授权提出要求的受托人。为E类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是唯一获授权就任何E类活期票据提出付款要求的人。

 

(b)修改E类需求票据。除依据受托人依据第5.8(c)条(E类信用证及E类活期票据)提出的要求而作出的付款外,HVF III不得减少任何E类即期票据的金额或根据该等票据应付的宽免金额,以使该等宽免或减少后的E类即期票据的未提取本金总额低于(i)截至该等宽免日期的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和(ii)截至该等宽免日期的E类本金金额的0.50%的金额中的较大者。除与根据本条第4.5(b)条第一句(修改E类即期票据)的减少或宽恕或增加任何E类即期票据的规定金额有关外,HVF III不得同意任何E类即期票据的任何修订,除非事先获得多数系列2025-5控制类别的书面同意。

 

第4.6节第4.5节从属地位。特定系列的2025-5抵押品已质押给受托人,以担保2025-5系列票据。为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和为免生疑问,特定系列的2025-5担保品和,每份A/B/C/D类信用证和每份E类信用证将由受托人仅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除2025-5系列票据外,任何系列票据的任何票据持有人均不对特定系列的2025-5担保品或任何A/B/C/D类信用证或任何E类信用证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为免生疑问,如果确定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就除2025-5系列票据以外的任何系列票据在系列特定抵押品上、对其拥有或根据其拥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则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同意,其在此类系列特定抵押品上、对其拥有或根据其拥有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在所有方面从属于票据持有人就此类其他系列票据提出的债权或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应构成《破产法》第510(a)节所指的从属协议。

 

第4.7节第4.6节受托人的职责。除基础契约或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明确授权的行动外,受托人不得采取任何合理可能损害现已存在或以后产生的任何系列特定2025-5担保物中根据本协议设定的担保权益或损害现已存在或以后产生的任何系列特定2025-5担保物价值的行动。

 

第4.8节第4.7节受托人的陈述。受托人向HVF III声明并保证,受托人满足《投资公司法》第3a-7条规则(a)(4)(i)款中规定的受托人要求。

 

20

 

 

第五条

 

付款的优先次序

 

第5.1节第5.01节[保留]。

 

第5.02节藏品分配。受限于过去到期的租金付款优先事项,在每个系列2025-5交存日期,HVF III应书面指示受托人申请,而在该系列2025-5交存日期,受托人应申请在该日期存入收款账户的所有金额如下:

 

(a)首先,从收款账户中提取该日期的2025-5系列每日利息分配(如有),并将该金额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和

 

(b)其次,从收款账户中提取2025-5系列每日本金分配(如有),并将该金额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

 

第5.03节2025-5系列收息账户资金运用。在符合以往到期租金付款优先顺序的情况下,在每个付款日期,HVF III应以书面指示受托人申请,而在该付款日期,受托人应申请当时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的所有金额(在根据第5.4节(应用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中的资金)、5.5(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和5.6(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的所有存款生效后,5.7(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和5.8(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如下(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的可用资金):

 

(a)首先,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就该付款日期向管理人支付2025-5系列封顶管理人费用金额;

 

(b)其次,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就该支付日期向受托人支付2025-5系列上限受托人费用金额;但在摊销事件发生后和持续期间,根据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的指示,2025-5系列受托人费用金额不受上限限制,或可能受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和受托人确定的增加上限限制;

 

(c)第三,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支付按比例(基于对每个此种人的欠款金额)向就该付款日期欠下的2025-5系列封顶运营费用金额的人支付在该付款日期欠下的此种2025-5系列封顶运营费用金额;

 

(d)第四,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按比例(基于欠每个此类A类票据持有人的金额)向A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相对于该支付日期的A类每月利息金额;

 

(e)第五,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按比例(基于欠每个此类B类票据持有人的金额)向B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相对于该支付日期的B类每月利息金额;

 

(f)第六,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按比例(以欠每名该等C类票据持有人的金额为基础)向C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相对于该支付日期的C类每月利息金额;

 

21

 

 

(g)第七,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按比例(基于欠每个此类D类票据持有人的金额)向D类票据持有人支付与该支付日期相关的D类每月利息金额;

 

(h)第八,如E类票据已于该日期发行,则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按比例(基于欠每名该等E类票据持有人的金额)向E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相对于该支付日期的E类每月利息金额;

 

(i)第九,在2025-5系列循环期内,除根据第5.5(a)条(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或第5.6(a)条(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如适用)提款的任何该等缴款日期外,第一,用于存入A/B/C/D类准备金账户的金额等于A/B/C/D类准备金账户亏空金额(如有),第二,用于存入E类票据准备金账户(如有)准备金账户的金额等于E类票据准备金账户亏空金额(如有),在该日期的每种情况下(根据第5.5节(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和根据第5.6节(E类储备账户提款)(如适用)从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生效后计算);

 

(j)第十次,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就该支付日期向管理人支付2025-5系列超额管理人费用金额;

 

(k)第十一次,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就该支付日期向受托人支付2025-5系列超额受托人费用金额;

 

(l)第十二次,向2025-5系列分配账户支付2025-5系列超额营业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欠付的人,按比例(基于欠每个该等人的金额)支付该等2025-5系列超额营业费用金额在该付款日期欠付该等人的款项;

 

(m)第十三次,在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内,用于存入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最高可达全额支付2025-5系列票据所需的金额;及

 

(n)第十四条,用于存入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的任何剩余金额。

 

第5.04节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的资金运用。在符合以往到期租金付款优先次序的情况下,在任何营业日,HVF III可书面指示受托人申请,而在每个付款日期,HVF III须书面指示受托人申请,而在每个该等日期,受托人须申请于该日期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所有金额(在根据第5.5条(A/B/C/D类备用金账户提款)及5.6(E类备用金账户提款)的所有存款生效后,5.7(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和5.8(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如下(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在该日期的可用资金):

 

(a)首先,如该日期为付款日期,则就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而言,须就该付款日期存入相等于优先利息瀑布短缺金额(如有的话)的金额;

 

22

 

 

(b)第二,在2025-5系列循环期内,第一,为存入A/B/C/D类储备账户的金额,相等于该日期的A/B/C/D类储备账户赤字金额(如有)(根据第5.5条从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生效后计算(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以及根据第5.3条在该日期存入A/B/C/D类储备账户的金额(在2025-5系列收息账户中的资金应用),第二,将相当于该日期的E类储备账户亏绌金额(如有)的金额存入E类储备账户(根据第5.6节从E类储备账户提款(E类储备账户提款)生效后计算,并根据第5.3节在该日期存入E类储备账户(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的资金应用));

 

(c)));

 

(c)第三,如该日期是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的赎回日期,则就存入须于该日期按比例支付予该类别的所有票据持有人的2025-5系列分配账户而言,在支付该类别的本金所需的范围内,该类别的所有应计类别利息金额通过赎回日期以及与该类别有关的任何补足溢价,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赎回日期;

 

(d)第四,如果该日期是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内的付款日期,则将于该日期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的款项(i)首先按比例支付给所有A类票据持有人,以在该付款日期支付与A类票据有关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所需的范围内,(ii)第二次按比例支付给所有B类票据持有人,以在该付款日期支付与B类票据有关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所需的范围内,(iii)第三次按比例支付,向所有C类票据持有人支付在该支付日支付与C类票据有关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所需的范围内,(iv)第四次按比例向所有D类票据持有人支付在该支付日支付与D类票据有关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所需的范围内,以及(v)第五次,如果E类票据已发行,则按比例向所有E类票据持有人支付在该支付日支付与E类票据有关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所需的范围内;

 

(e)第五,在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内,(i)如果该日期在付款日期之后,且在紧接该付款日期之后的确定日期或之前,则对于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的款项,将在紧接该存款日期(a)之后的付款日期支付,首先按比例向所有A类票据持有人支付与该日期相关的A类本金所需的范围内,(b)第二,按比例,向所有B类票据持有人在就该日期支付B类本金所需的范围内,(c)第三次按比例向所有C类票据持有人在就该日期支付C类本金所需的范围内,(d)第四次按比例向所有D类票据持有人在就该日期支付D类本金所需的范围内,以及(e)第五次,如果E类票据已于该日期发行,则按比例,向所有E类票据持有人支付与该日期相关的E类本金金额所需的范围内,以及(ii)如果该日期在确定日期之后,且在紧接该确定日期之后的付款日期或之前,则为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而在紧接该存款日期之后的第二个付款日期(a)首先按比例向所有A类票据持有人支付与该日期相关的A类本金金额所需的范围内,(b)第二次按比例,向所有B类票据持有人在就该日期支付B类本金所需的范围内,(c)第三次按比例向所有C类票据持有人在就该日期支付C类本金所需的范围内,(d)第四次按比例向所有D类票据持有人在就该日期支付D类本金所需的范围内,以及(e)第五次,如果E类票据已于该日期发行,则按比例,向所有E类票据持有人支付与该日期相关的E类本金金额所需的范围内;

 

23

 

 

(f)第六次,用于支付,首先是随后需要支付的其他系列票据的本金,其次,根据HVF III的选择,支付根据基础契约可能支付的其他系列票据的本金,在每种情况下,只要截至该日期不存在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潜在摊销事件或将因此类申请而发生;和

 

(g)第七,余额(如有)将被释放到HVF III或在HVF III的指示下释放,或者,如果没有资格释放到HVF III,则将保留在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存款中。

 

第5.05款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在每个缴款日,HVF III须以书面指示受托人在该缴款日中午12时(纽约市时间)前申请,而受托人须在该日期申请所有当时存入A/B/C/D类储备账户的款项(不使根据第5.3条(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中的资金应用)和5.4(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中的资金应用)的任何存款生效,具体如下(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A/B/C/D类储备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a)首先,向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支付相当于2025-5系列支付日利息金额超过2025-5系列支付日可用利息金额的超出部分(如有)的金额,仅就该支付日的A/B/C/D类票据而言(就该支付日而言,该超出部分(如有)超过该支付日的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A/B/C/D类准备金账户利息提取差额”);

 

(b)第二,如果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在该缴款日大于零,则向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支付等于该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的金额;和

 

(c)第三,如果在法定最后付款日期,在该法定最后付款日期从2025-5系列分配账户(根据本条款从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生效之前)分配的金额(如有)不足以在该法定最后付款日期全额支付A/B/C/D类本金金额,则向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分配,金额等于该等不足;

 

条件是,如果在该日期没有根据本条第5.5条(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要求申请的金额,则HVF III没有义务在该日期向受托人提供此类书面指示。

 

第5.6节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在每个付款日期,HVF III须以书面指示受托人在该付款日期的中午12时前(纽约市时间)申请,而受托人须在该日期申请E类储备账户中当时的所有存款金额(但不影响根据第5.3条(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中的资金应用)和5.4(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中的资金应用))如下(在每种情况下仅限于E类储备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a)首先,向2025-5系列利息收集账户提供相当于该等付款日期的E类支付日利息金额超过2025-5系列支付日可用利息金额的超出部分(如有)的金额(就该等支付日而言,该等超出部分(如有)超过该等支付日的E类可用储备账户金额,“E类储备账户利息提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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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二,如果在该支付日E类本金赤字金额大于零,则向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支付等于该E类本金赤字金额的金额;和

 

(c)第三,如果在法定最后支付日,在该法定最后支付日从2025-5系列分配账户(根据本条款从E类储备账户提款生效之前)分配的金额(如有)不足以在该法定最后支付日全额支付E类本金金额,则向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分配,金额等于该不足;

 

条件是,如果在该日期没有根据本条第5.6条(E类储备账户提款)要求申请的金额,则HVF III没有义务在该日期向受托人提供此类书面指示。

 

第5.7节第5.6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

 

(a)利息赤字和租赁付息赤字事件—— A/B/C/D类信用证提款。如果HVF III在紧接任何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确定在该付款日期将存在与该付款日期相关的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利息短缺,则HVF III应在该营业日下午3:0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书面指示受托人提取A/B/C/D类信用证(如有),并且在受托人收到该通知后,受托人应在不迟于该营业日下午5:00(纽约市时间)提取金额,如该通知所述,相等于(i)此类A/B/C/D类准备金账户的利息提取缺口、(ii)截至该支付日的A/B/C/D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和(iii)该支付日的第2025-5系列租赁利息支付赤字中的最小部分,方法是向每个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出示一份附有A/B/C/D类信用证的信用证需求A/B/C/D类信用证证明的汇票;条件是,如果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已经设立并获得资金,然后,受托人应从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并将该通知中规定的金额存入2025-5系列收息账户,该金额等于(1)上述第(i)、(ii)和(iii)条所述金额中的第(1)款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和(2)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中的较小者,并在该支付日期提取与该金额剩余部分相等的金额。受托人应在该支付日将A/B/C/D类信用证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以及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存入或安排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

 

(b)A/B/C/D类本金赤字和租赁本金支付赤字事件—— A/B/C/D类信用证的初始提款。如果HVF III在紧接任何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确定,与该付款日期相关的2025-5系列租赁本金付款赤字超过了根据第5.5(b)节(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从A/B/C/D类准备金账户中提取的金额(如有),则HVF III应在该营业日下午3:0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以书面形式指示受托人提取A/B/C/D类信用证(如有),按该通知所列的数额,相等于下列各项中最少的一项:

 

(i)该等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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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A/B/C/D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根据第5.65.7(a)条于该付款日期对A/B/C/D类信用证(A/B/C/D类信用证及A/B/C/D类活期票据)作出任何提款后);及

 

(iii)(x)在法定最后付款日期以外的任何该等付款日期,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超过根据第5.5(b)条(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从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取的金额(如有)的超额部分(如有),以及(y)在法定最后付款日期提取的超额部分(如有),(i)A/B/C/D类本金金额超过(ii)将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的金额(连同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除本第5.65.7(b)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和第5.65.7(c)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的法定最终支付日期支付A/B/C/D类票据本金。

 

受托人在收到HVF III就紧接任何付款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发出的通知后,受托人应在该营业日下午5:00(纽约市时间)之前,通过向每个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出示附有A/B/C/D类信用证需求凭证的汇票,提取该通知中规定的金额,等于上述A/B/C/D类信用证上规定的适用金额;但前提是,指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已设立并资金到位的,受托人应从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相当于(x)HVF III向受托人提供的通知中所载金额在该支付日期的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和(y)在该支付日期的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在根据第5.65.7(a)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在该支付日期的任何提款生效后)中较低者的金额,且受托人应在A/B/C/D类信用证上提取与该金额剩余部分相等的金额。受托人应在该支付日将A/B/C/D类信用证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以及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存入或安排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

 

(c)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 A/B/C/D类需求票据提款。如果(a)在任何确定日期,HVF III确定在下一个下一个付款日期的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在根据第5.5(b)节从该付款日期的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生效后(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以及根据第5.65.7(b)节在该付款日期的A/B/C/D类信用证的任何提款(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将大于零或(b)在与法定最终付款日期相关的确定日期,HVF III确定A/B/C/D类本金金额超过将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的金额(连同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除本第5.65.7(c)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在支付A/B/C/D类票据本金的法定最终支付日期,然后,在该支付日期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纽约市时间)之前,HVF III应书面指示受托人(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信息)就A/B/C/D类即期票据项下的付款在Hertz上交付基本上以本协议所规定的附件 B-2-1形式的即期通知(每份为“A/B/C/D类即期通知”),金额等于在任何该等确定日期与法定最终付款日期以外的付款日期相关的(i)(x)中较低者,则超出部分(如有),根据第5.5(b)节(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款)和第5.65.7(b)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和(y)在与法定最终付款日期相关的确定日期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金额的此类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如有超出部分,(i)A/B/C/D类本金金额超过(ii)将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的金额(连同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除本条5.65.7(c)(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的任何金额)在支付A/B/C/D类票据本金的法定最终支付日期,以及(ii)A/B/C/D类活期票据的本金金额。受托人应在该付款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中午12:00(纽约市时间)之前,向Hertz交付该A/B/C/D类要求通知;但条件是,如果与Hertz有关的破产事件(或其定义(a)条所述事件的发生,在连续六十(60)天期间未过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则不要求受托人向Hertz交付该A/B/C/D类要求通知。受托人应安排将A/B/C/D类活期票据的任何需求的收益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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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 A/B/C/D类信用证提款。如(i)受托人已按照第5.65.7(c)条(A/B/C/D类信用证及A/B/C/D类活期票据)的规定交付A/B/C/D类活期通知,而Hertz在作出A/B/C/D类活期通知后的营业日中午12:00(纽约市时间)之前,未能向受托人或将该A/B/C/D类活期通知中指明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ii)由于就Hertz发生破产事件(或其定义(a)条所描述的事件的发生,而不是连续六十(60)天期间的失效),受托人不得已向Hertz交付该A/B/C/D类要求通知,或(iii)有优先金额,则受托人须在该营业日中午12时(纽约市时间)之前以A/B/C/D类信用证(如有)提取金额相等于以下两者中较低者的金额:

 

(i)Hertz未能根据A/B/C/D类即期票据支付的金额,或受托人未能根据该票据要求支付的金额或优先金额(视情况而定),及

 

(ii)在该营业日的A/B/C/D类信用证金额,在每种情况下通过向每个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出示附有A/B/C/D类未付活期票据需求凭证的汇票,或在优先金额的情况下通过A/B/C/D类优先付款需求凭证;但前提是,如果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已经设立并获得资金,受托人应在该营业日从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相当于(x)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与(y)在该营业日的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在根据第5.65.7(a)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和第5.65.7(b)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中较低者的金额,且受托人应在A/B/C/D类信用证上提取与该金额剩余部分相等的金额。受托人应在该日期将A/B/C/D类信用证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以及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e)A/B/C/D类信用证的提款。如果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根据第5.85.10(b)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在A/B/C/D类信用证的任何提款日期有一份以上的A/B/C/D类信用证,则HVF III应书面指示受托人在每份A/B/C/D类信用证上提取相当于该等提款的A/B/C/D类信用证的按比例份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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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

 

(a)利息赤字和租赁付息赤字事件—— E类信用证提款。如果HVF III在紧接任何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确定,在该付款日期将存在与该付款日期相关的E类储备账户利息提取短缺,则HVF III应在该营业日下午3:0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书面指示受托人提取E类信用证(如有),并且在受托人收到该通知后,受托人应在不迟于该营业日下午5:00(纽约市时间)提取金额,如该通知所述,通过向每个E类信用证提供人出示附有E类信用证需求凭证的汇票,相等于(i)该E类准备金账户利息提取缺口、(ii)截至该支付日的E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和(iii)该支付日的第2025-5系列租赁利息支付赤字中的最小值;但如果E类信用证/C类现金抵押账户已经设立并获得资金,然后,受托人应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并将该通知中规定的金额存入2025-5系列收息账户,该金额等于上述第(i)、(ii)和(iii)条所述金额中的(1)款在该支付日的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和(2)在该支付日的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中的最小者,并在E类信用证上提取等于该金额剩余部分的金额。受托人应在该支付日将E类信用证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以及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存入或促使其存入2025-5系列收息账户。

 

(b)E类本金赤字和租赁本金支付赤字事件—— E类信用证的初始提款。如果HVF III在紧接任何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确定,与该付款日期相关的2025-5系列租赁本金付款赤字超过了根据第5.6(b)条(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从E类准备金账户中提取的金额(如有),则HVF III应在该营业日下午3:0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以书面形式指示受托人提取E类信用证(如有),按该通知所列的数额,相等于以下各项中的最少部分:

 

(i)该等超额;

 

(ii)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在依据第5.8(a)条(E类信用证及E类活期票据)于该付款日期对E类信用证的任何提款生效后);及

 

(iii)(x)在法定最后付款日期以外的任何该等付款日期,E类本金赤字金额超过依据第5.6(b)条(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及(y)在法定最后付款日期从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的金额(如有)的超额部分(如有),(i)E类本金金额超过(ii)将存入第2025-5系列分销账户的金额(连同根据本第2025-5系列补充条款(本第5.8(b)条(E类信用证及E类活期票据)及第5.8(c)条(E类信用证及E类活期票据))的条款将存入该账户的任何金额)的法定最终支付日期,以支付E类票据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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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收到HVF III就紧接任何付款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发出的通知后,受托人应在该营业日下午5:00(纽约市时间)之前,通过向每个E类信用证提供人出示附有E类信用证需求证明的汇票,提取该通知中规定的金额,该金额等于E类信用证上规定的上述适用金额;但前提是,即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已设立并出资的,受托人应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相当于HVF III向受托人提供的通知中所述金额在该支付日期的(x)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和(y)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在该支付日期的金额(在根据第5.8(a)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在该支付日期的任何提款生效后)中较低者的金额,且受托人应在E类信用证上提取与该金额剩余部分相等的金额。受托人应在该支付日将E类信用证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存入或安排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

 

(c)E类本金赤字金额——提取E类活期票据。倘(a)在任何厘定日期,HVF III确定在下一个下一个付款日期的E类本金赤字金额(在根据第5.6(b)条在该付款日期从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生效后(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以及根据第5.8(b)条在该付款日期对E类信用证的任何提款(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将大于零或在与法定最终付款日期相关的厘定日期(b),HVF III确定E类本金金额超过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除本第5.8(c)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在支付E类票据本金的法定最终支付日期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的金额(连同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存入该账户的所有金额),然后,在该支付日期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纽约市时间)之前,HVF III应书面指示受托人(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信息)就E类即期票据项下的付款在Hertz交付一份基本上以本协议的附件 B-3形式的要求通知(每份为“E类要求通知”),金额等于在与法定最终付款日期以外的付款日期相关的任何该等确定日期(i)(x)中的较低者,则超出部分(如有),根据第5.6(b)节(E类备用金账户提款)和第5.8(b)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和(y)节在与法定最终付款日期相关的确定日期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该等E类本金赤字金额,超出部分(如有),(i)E类本金金额超过(ii)将存入2025-5系列分销账户的金额(连同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本条第5.8(c)(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除外)的任何金额)在支付E类票据本金的法定最终支付日期,以及(ii)E类活期票据的本金金额。受托人应在该付款日期前的第二个营业日中午12:00(纽约市时间)之前,向赫兹交付该E类要求通知;但条件是,如果与赫兹有关的破产事件(或其定义(a)条所述事件的发生,而不是连续六十(60)天的期限已过)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则不要求受托人向赫兹交付该E类要求通知。受托人应安排将E类活期票据的任何需求的收益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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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类本金赤字金额—— E类信用证提款。如(i)受托人已按第5.8(c)条(E类信用证及E类即期票据)的规定交付E类即期通知,而Hertz在作出E类即期通知后的营业日中午12时正(纽约市时间)之前,未能向受托人支付或向2025-5系列分销账户存入该E类即期通知所指明的全部或部分金额,(ii)由于就Hertz发生破产事件(或其定义(a)条所描述的事件的发生,在连续六十(60)天期间没有失效的情况下),受托人不得已向Hertz交付该E类要求通知,或(iii)有优先金额,则受托人须于该营业日中午12时正(纽约市时间)之前以E类信用证(如有的话)提取金额相等于以下两者中较低者的金额:

 

(i)Hertz未能根据E类即期票据支付的金额,或受托人未能根据该票据要求支付的金额或优先金额(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ii)在该营业日的E类信用证金额,在每种情况下通过向每个E类信用证提供人出示附有未付活期票据活期的E类凭证的汇票,或在优先金额的情况下,出示优先付款活期的E类凭证;但前提是,如果E类信用证/C现金抵押账户已经设立并获得资金,受托人须于该营业日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提取相当于(x)紧接上述第(i)及(ii)条所述金额中较低者的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及(y)于该营业日的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根据第5.8(a)条(E类信用证及E类活期票据)及第5.8(b)条(E类信用证及E类活期票据)在该付款日期的任何提款生效后)的金额,且受托人应在E类信用证上提取与该金额剩余部分相等的金额。受托人应在该日期将E类信用证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此类提款收益存入或安排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e)E类信用证的提款。如果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条款(根据第5.11(b)节(E类信用证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在E类信用证的任何提款日期有一份以上的E类信用证,则HVF III应书面指示受托人在每份E类信用证上提取相当于该E类信用证的提款的按比例份额的金额。

 

第5.9节第5.7节逾期租金付款。在每个2025-5系列存款日,HVF III将在该日期下午1:00(纽约市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指示受托人从收款账户中提取当时代表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的所有收款,并将该金额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紧随其后,受托人应从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中提取该金额,并按以下顺序应用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

 

(i)首先,如果相关系列2025-5租赁付款赤字的发生导致根据任何A/B/C/D类信用证进行一笔或多笔A/B/C/D类信用证付款,则向或按Hertz的指示向作出此类A/B/C/D类信用证付款的每个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支付一笔金额,金额等于(x)此类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的未偿还金额A/B/C/D类信用证付款和(y)此类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的按比例部分,以每一此类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第A/B/C/D类信用证授信未偿付金额、第2025-5系列逾期租金支付金额为基础计算;第二,如果相关第2025-5系列租赁付款逆差的发生导致在任何E类信用证项下进行一笔或多笔E类信用证授信,然后向或在Hertz的指示下向作出此类E类信用证信用证付款的每个E类信用证提供商支付偿还金额,金额等于(x)该E类信用证提供商的E类信用证信用证付款的未偿还金额和(y)该E类信用证提供商的按比例部分中的较低者,根据每个该E类信用证提供商的E类信用证付款的未偿还金额计算,该金额为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的金额;

 

30

 

 

(ii)首先,如果发生此类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导致从A/B/C/D L/C类现金抵押账户提款,则在A/B/C/D L/C类现金抵押账户中存入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x)根据上述第(i)条任何付款后剩余的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金额和(y)从A/B/C/D类现金抵押账户提款的金额中的较小者;其次,如果发生此类第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导致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提款,则在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存入一笔金额,金额等于(x)根据上述第(i)条进行任何付款后剩余的第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金额和(y)因此类第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而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提款的金额中的较小者;

 

(iii)首先,如发生该等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导致根据第5.5(b)条从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A/B/C/D类储备账户提款),则在A/B/C/D类储备账户中存入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x)根据上述第(i)和(ii)条支付任何款项后剩余的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金额和(y)截至该日的A/B/C/D类储备账户赤字金额(如有)中的较小者;及第二,如发生该系列2025-5租赁付款赤字导致根据第5.6(b)条从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E类准备金账户提款),则在E类准备金账户存入一笔金额,金额等于(x)根据上述第(i)和(ii)条支付任何款项后剩余的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金额和(y)截至该日的E类准备金账户赤字金额(如有)中的较小者;和

 

(iv)须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任何余款。

 

第5.10节第5.8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

 

(a)A/B/C/D类信用证到期日 —缺陷。如截至就任何A/B/C/D类信用证而于当时排定的A/B/C/D类信用证的第十六(16)个营业日之前的该日期,将该A/B/C/D类信用证从紧接下文第(i)至(iii)条的每次计算中排除,但须考虑已从A/B/C/D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处获得的任何替代A/B/C/D类信用证,并于该日期起全面生效:

 

(i)2025-5系列资产金额将低于2025-5系列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A/B/C/D类准备金账户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ii)A/B/C/D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将低于A/B/C/D类所需的流动性增强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使A/B/C/D类储备账户和A/B/C/D类现金抵押账户在该日期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或者

 

31

 

 

(iii)A/B/C/D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将低于A/B/C/D类即期票据付款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则HVF III应最迟于该A/B/C/D类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事项书面通知受托人:

 

(a)最大的:

 

(1)2025-5系列调整后的资产保障门槛金额超过2025-5系列资产金额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A/B/C/D类准备金账户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2)A/B/C/D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超过A/B/C/D类调整后流动性增强金额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A/B/C/D类准备金账户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和

 

(3)A/B/C/D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超过A/B/C/D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但上述(a)(i)至(a)(iii)条中的每一项计算均须在该日期进行,不包括其中所载的每一笔金额的计算,但须考虑已从A/B/C/D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处获得且在该日期具有完全效力的每一笔替代A/B/C/D类信用证,及

 

(b)在该日期该等到期的A/B/C/D类信用证可供提取的金额。

 

受托人在任何营业日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或之前收到该通知后,须在该营业日下午5时(纽约市时间)之前(或如在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之后向受托人发出任何通知,则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纽约市时间)之前,通过出示附有A/B/C/D类终止需求证明的汇票,在此类A/B/C/D类信用证上提取上述(a)和(b)条规定的金额中的较低者,并应促使将A/B/C/D类L/C终止付款存入A/B/C/D类L/C现金抵押账户。如果受托人在每个A/B/C/D类信用证到期日之前的十五(15)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未收到上述任一HVF III的通知,则受托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纽约市时间)之前,出示附有A/B/C/D类终止需求证明的汇票,提取该等A/B/C/D类信用证的全部金额,并应安排将A/B/C/D类L/C终止付款存入适用的A/B/C/D类L/C现金抵押账户。

 

32

 

 

(b)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评级下调。HVF III应在HVF III的授权人员实际知悉任何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的任何信用评级已被降级,以致该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将不符合A/B/C/D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的资格的情况下,在该降级后立即签发A/B/C/D类信用证(就任何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而言,为“A/B/C/D类降级事件”)的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在任何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发生任何A/B/C/D类降级事件后第三十(30)天,或如该日期不是营业日,则为下一个营业日,HVF III应在(i)(a)系列2025-5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系列2025-5资产金额的(如有)的最大值(a)的日期以书面通知受托人(“A/B/C/D类降级提取金额通知”),(b)超出部分(如有),A/B/C/D类所要求的流动性增强金额超过A/B/C/D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以及(c)A/B/C/D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超过A/B/C/D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的部分(如有),在上述(a)至(c)条款的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并在计算该等条款所提述的每笔金额时不包括该等A/B/C/D类信用证,但考虑到已从A/B/C/D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处获得且在该日期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的每笔替代A/B/C/D类信用证,以及(ii)该日期该等A/B/C/D类信用证可供提取的金额(该(i)和(ii)中的较小者,即“A/B/C/D类降级提款金额”)。受托人于任何营业日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或之前收到通知后,受托人须不迟于该营业日下午5时(纽约市时间)(或如在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后向受托人发出任何通知,则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纽约市时间)前收到通知,应通过出示附有A/B/C/D类终止需求证明的汇票,利用该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签发的金额(合计)等于该通知中规定的A/B/C/D类降级提款金额的A/B/C/D类信用证,并应促使将A/B/C/D类信用证终止付款存入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

 

(c)A/B/C/D类信用证申报金额的减少。如果受托人收到HVF III的书面通知,基本上是以本协议的附件 C-1形式,要求减少任何A/B/C/D类信用证的规定金额,然后,受托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两(2)个营业日内,向签发该A/B/C/D类信用证的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交付A/B/C/D类减少通知,要求减少该A/B/C/D类信用证在该通知中要求的金额的规定金额,自该通知所列日期起生效;但在该生效日期,在该A/B/C/D类信用证的规定金额的要求减少立即生效后,(i)A/B/C/D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将等于或超过A/B/C/D类所要求的流动性增强金额,(ii)A/B/C/D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将等于或超过A/B/C/D类活期票据支付金额,以及(iii)在实施此类减少后立即不存在总资产金额不足。

 

(d)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和A/B/C/D类准备金账户盈余。

 

(i)在每个付款日期,HVF III可指示受托人向HVF III,而受托人按照HVF III的书面指示行事,须从A/B/C/D类储备账户提取相等于A/B/C/D类储备账户盈余(如有)的金额,并向HVF III支付该A/B/C/D类储备账户盈余。

 

33

 

 

(ii)在存在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的每个支付日,HVF III可指示受托人,而受托人按照HVF III的书面指示行事,须在符合本条5.8 5.10(d)(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规定的限制的情况下,从HVF III规定的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HVF III规定的金额,并按照本条第5.8 5.10(d)款(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条款适用该金额。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此类提款金额应限于(a)该支付日的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b)该支付日的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和(c)该支付日的A/B/C/D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超过该支付日的A/B/C/D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的部分(如有)中的最低部分。根据本条第5.8 5.10(d)款(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从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的任何金额应支付:

 

第一,向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在A/B/C/D类信用证方面有到期未偿付的A/B/C/D类付款并欠该A/B/C/D类信用证提供人的情况下,按照各自A/B/C/D类信用证的规定申请,并

 

第二,到HVF III,任何剩余的量。

 

第5.11节E类信用证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

 

(a)E类信用证到期日 —缺陷。如截至就任何E类信用证而排定的当时的E类信用证的到期日之前的十六(16)个营业日,将该E类信用证排除在紧接下文第(i)至(iii)条的每次计算之外,但须考虑已从E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处获得且在该日期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的任何替代E类信用证:

 

(i)E类资产金额将低于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为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向E类准备金账户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ii)E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将低于E类规定的流动性增强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使E类储备账户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在该日期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或者

 

(iii)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将低于E类活期票据付款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向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则HVF III应最迟于该E类信用证到期日前十五(15)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受托人:

 

A.最大的:

 

(i)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E类资产金额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向E类准备金账户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ii)在每宗个案中,自该日期起(在使E类储备账户及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于该日期的所有存款及提款生效后),E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超过E类经调整流动性增强金额的部分(如有的话);及

 

34

 

 

(iii)E类即期票据付款金额超过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的部分(如有的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在该日期向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所有存款和提款生效后);

 

但上述(a)(i)至(a)(iii)条中的每一项计算均须在该日期进行,不包括其中所载的每一笔金额的计算,但须考虑已从E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处取得并在该日期具有完全效力的每一笔替代E类信用证,及

 

B.在该日期该等到期的E类信用证可供提取的金额。

 

受托人在任何营业日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或之前收到该通知后,受托人须在该营业日下午5时(纽约市时间)之前(或如在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后向受托人发出任何通知,则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纽约市时间)之前,通过出示附有E类终止需求证明的汇票,在该E类信用证上提取上述(a)和(b)条规定的金额中的较低者,并应促使将E类L/C终止付款存入E类L/C现金抵押账户。如果受托人在每份E类信用证到期日之前的十五(15)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未收到上述任一HVF III的通知,则受托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纽约市时间)之前,通过出示附有E类终止需求证明的汇票提取该E类信用证的全部金额,并应安排将E类L/C终止付款存入适用的E类L/C现金抵押账户。

 

(b)E类信用证提供商评级下调。HVF III须在HVF III的获授权人员实际知悉任何E类信用证提供商的任何信用评级已被降级,以致该E类信用证提供商若在降级后立即签发E类信用证(就任何E类信用证提供商而言,为“E类降级事件”),则须在一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受托人。在任何E类信用证提供商发生任何E类降级事件后第三十(30)日,或如该日期不是营业日,则为下一个营业日,HVF III应在(i)(a)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E类资产金额的部分(如有)、(b)超出部分(如有)的最大部分(如有)的该日期书面通知受托人(“E类降级提取金额通知”),E类要求的流动性增强金额超过E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以及(c)E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超过E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的部分(如有),在上述(a)至(c)条款的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并在计算该等条款所提述的每笔金额时将该E类信用证排除在外,但考虑到已从E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处获得并在该日期具有完全效力的每笔替代E类信用证,以及(ii)该日期该E类信用证上可提取的金额(该(i)和(ii)中的较低者,即“E类降级提款金额”)。受托人于任何营业日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或之前收到通知后,受托人须在不迟于该营业日下午5时(纽约市时间)(或如在下午3时(纽约市时间)后向受托人发出任何通知,则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纽约市时间)前收到通知,应通过出示附有E类终止需求证明的汇票,提取该E类信用证提供者签发的金额(合计)等于该通知中规定的E类降级提款金额的E类信用证,并应促使将E类L/C终止付款存入E类L/C现金抵押账户。

 

35

 

 

(c)减少E类信用证的规定金额。如果受托人收到HVF III的书面通知,基本上是以本协议的附件 C-2形式,要求减少任何E类信用证的规定金额,则受托人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两(2)个营业日内,向发出该E类信用证的E类信用证提供人交付E类减少通知书,要求将该E类信用证的规定金额减少至该通知书所要求的金额,自该通知书所列日期起生效;但在该生效日期,在该E类信用证的规定金额的要求减少立即生效后,(i)E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将等于或超过E类要求的流动性增强金额,(ii)E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将等于或超过E类活期票据支付金额,以及(iii)在实施此类减少后立即不存在总资产金额不足。

 

(d)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和E类准备金账户盈余。

 

(i)在每个缴款日期,HVF III可指示受托人,而受托人按照HVF III的书面指示行事,须从E类储备账户提取相当于E类储备账户盈余(如有的话)的金额,并向HVF III支付该E类储备账户盈余。

 

(ii)在存在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的每个付款日期,HVF III可指示受托人,而受托人按照HVF III的书面指示行事,须在符合本条第5.11(d)款(E类信用证及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规定的限制下,从HVF III规定的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HVF III规定的金额,并根据本条第5.11(d)款(E类信用证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条款适用该金额。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的任何此类款项的金额应限于(a)该支付日的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b)该支付日的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和(c)该支付日的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超过该支付日的E类活期票据支付金额的部分(如有)中的最低部分。根据本条第5.11(d)款(E类信用证和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中提取的任何金额应支付:

 

第一,对E类信用证提供人,在E类信用证方面有到期未偿还的E类付款并欠该E类信用证提供人的范围内,按照各自E类信用证的规定申请,并

 

第二,到HVF III,任何剩余的量。

 

36

 

 

第5.12节第5.9节对受托人的某些指示。

 

(a)如在任何日期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或E类本金赤字金额大于零或HVF III确定存在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则HVF III应立即向受托人提供书面通知。

 

(b)在紧接每个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下午3:0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HVF III应将任何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的金额通知受托人,该通知应以本协议的附件 D形式(每份为“租赁付款赤字通知”)。

 

第5.13节第5.10节HVF III未指示受托人进行存款或付款。如果HVF III未在本文件或任何其他2025-5系列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包括适用的宽限期)发出通知或指示,以向收款账户或HVF III要求的任何2025-5系列账户支付任何款项或存入该账户,则受托人应在没有HVF III的该通知或指示的情况下向收款账户或该2025-5系列账户支付该款项或存入该账户;但HVF III应受托人的请求,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允许受托人进行此类支付或存款所需的所有信息。当根据本协议或根据任何其他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作出的任何付款或存款须由受托人在指明时间或之前作出时,HVF III须在该指明时间之前合理地交付与此有关的任何适用书面指示。如果HVF III未就HVF III要求提供的一类2025-5系列票据发出使用任何A/B/C/D类信用证或E类信用证的指示,则在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规定的时间,受托人应在没有HVF III的此种指示的情况下,就该类2025-5系列票据使用此类A/B/C/D类信用证或此类E类信用证(如适用);但HVF III应受托人的请求,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允许受托人根据适用情况提取每份此类A/B/C/D类信用证或此类E类信用证。

 

第六条

 

代表和授权书;盟约;结业
条件

 

第6.01节陈述和保证。HVF III各自及署长特此作出以下第6.1节(申述及保证)所载适用于其的申述及保证:

 

(a)HVF III。HVF III声明并保证,其在2025-5系列相关文件中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日期是真实和正确的(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此类陈述和保证在该较早日期应是真实和正确的),并进一步声明和保证,在每种情况下,为了受托人和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

 

(i)没有摊销事件或潜在摊销事件(在每种情况下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正在继续;和

 

(ii)于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HVF III已向受托人提供截至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其为缔约方的所有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的副本,所有这些文件均于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起全面生效。

 

37

 

 

(b)管理员。管理人声明并保证,其在每一系列2025-5相关文件中作出的每项陈述和保证,在截至本协议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和正确的(除非声明仅与较早日期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此类陈述和保证在该较早日期应为真实和正确的)。

 

第6.02条盟约。HVF III和管理人各自订立契约,并同意,在全额支付2025-5系列票据之前,应:

 

(a)履行义务。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其作为缔约方的每一系列2025-5相关文件下的所有盟约(肯定和否定)和义务。

 

(b)保证金存量。不允许将出售2025-5系列票据的任何(i)部分收益(x)用于购买或持有任何“保证金股票”(定义或用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条例,包括条例T、U和X)或(y)借给他人以购买或持有任何保证金股票或(ii)与2025-5系列票据相关的欠款金额以任何保证金股票直接或间接作担保。

 

(c)系列2025-5第三方市值程序。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系列2025-5第三方市值程序。

 

(d)票据持有人对账单AUP。在2026年7月和随后每一年的7月发生的付款日期或之前,管理人应促使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顾问事务所(可由管理人全权和绝对酌情权指定)向HVF III提交一份致管理人和HVF III的报告,其中概述与上一个日历年度有关合格车辆的某些文件和记录的某些程序的结果。该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顾问事务所应履行和报告的程序应由管理人全权和绝对酌处权决定。

 

(e)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仅就HVF III而言,向每一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提供或安排提供:

 

(i)自2025-5系列A/B/C/D类票据结束日开始,在赫兹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天内,提供赫兹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的副本,如果赫兹不是报告公司,则提供相当于如果赫兹是报告公司则需要包含在该年度报告所载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赫兹及其合并子公司截至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的资产负债表和赫兹及其合并子公司该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表,以比较形式列出上一会计年度的相应数字(如适用),并由赫兹选定的具有国家认可地位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证明并载有对范围无保留意见;和

 

(ii)自2025-5系列A/B/C/D类票据结束日期开始,在赫兹每个财政年度的前三个季度结束后的六十(60)天内,提供赫兹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的副本,如果赫兹不是报告公司,则提供相当于如果赫兹是报告公司,则需要包含在该季度报告所载财务报表中的信息的副本,包括(x)财务报表,包括赫兹及其合并子公司截至该季度末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赫兹及其合并子公司每个该季度的损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表,以比较形式列出上一财政年度相应期间的相应数字(如适用),所有这些都是合理详细的,并由赫兹的高级财务官证明(根据正常的年终审计调整)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38

 

 

应根据上述第(i)和(ii)款交付给第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财务数据应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尽管有本条第六条(陈述和保证;契约;结案条件)的上述规定,如果由于赫兹的会计师不是“独立的”(根据《交易法》和SEC的规则和条例所定义),导致任何经审计或经审查的财务报表或要求包括在任何此类备案中的信息不能及时合理地获得,HVF III,而不是提供或导致提供如此要求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报告,可选择以替代形式提交备案,或传送或提供与此种要求的经审计或经审查的财务报表或信息基本相似的未经审计或未经审查的财务报表或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HVF III均应被要求提供或促使提供此类备案,并因此不迟于根据本条第六条(陈述和保证;契约;结束条件)的前述规定另有要求的日期的一周年之前传送或提供此类经审计或经审查的财务报表或信息。

 

尽管有本条第六条(陈述和保证;契约;结束条件)的上述规定,HVF III根据本条第六条(陈述和保证;契约;结束条件)提供或促使提供任何文件、报告、通知或其他信息的义务,应被视为就此类文件、报告、(i)已在Hertz的网站(或HVF III可能不时通过书面通知向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网站地址)上发布相同(或指向相同的超链接)的通知或其他信息,或(ii)已代表Hertz在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可以访问的互联网或内联网网站(无论是商业、政府(包括但不限于EDGAR)或第三方网站,或是否由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赞助或代表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赞助)上发布相同(或指向相同的超链接)的通知或其他信息。对于按照前句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任何文件、报告、通知或其他信息,该等文件、报告、通知或其他信息应被视为在按照前句第(i)或(ii)款(视情况而定)发布的日期提供。

 

第6.03节关闭条件。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有效性取决于基础契约第2.3节(每一系列票据的系列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先决条件。

 

第6.04节进一步保证。

 

(a)HVF III应作出进一步的作为和事情,并向受托人执行和交付必要或可取的额外转让、协议、权力和文书,以代表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维持受托人在特定系列2025-5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作为不受任何先前留置权(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除外)的完善担保权益,并使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或其他2025-5系列相关文件的目的生效,或更好地向受托人或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保证和确认其权利,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和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所有UCC融资报表、延续报表及其实现上述要求所需的修订。如果HVF III未能履行其根据本条第6.4(a)(进一步保证)项下的任何协议或义务,则受托人应在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的指示下,自行履行该协议或义务,而与此相关的受托人的费用应由HVF III在受托人提出要求后支付。特此授权受托人执行和归档任何融资报表、延续报表或其他必要或适当的工具,以完善或维持受托人在特定系列2025-5抵押品上的担保权益的完善。

 

39

 

 

(b)除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根据或与任何系列特定的2025-5抵押品有关的任何应付款项须由任何本票、动产票据或其他票据作为或成为其证明,则该票据、动产票据或票据须当作以信托形式持有,并根据本协议立即质押和实物交付给受托人,并须在符合任何已完善对其有利的优先留置权的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以受托人满意的方式妥为背书并迅速交付给受托人。

 

(c)HVF III应为受托人代表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针对所有人的索赔和要求,保证和捍卫受托人在特定系列2025-5抵押品及其收入、分配和收益中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这些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d)在每个历年的3月31日或之前,由2026年3月31日开始,HVF III须向受托人提供大律师意见,述明该大律师认为,已就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本系列补充文件的任何契约和任何其他必要文件的记录、归档、重新记录和重新归档以及就任何融资报表的执行和归档采取了该等行动,延续声明及其必要的修订,以维持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在特定系列2025-5抵押品中设定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完善,并背诵此类行动的细节或声明该律师认为没有必要采取此类行动来维持此类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完善。律师的此种意见还应说明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本系列补充文件所补充的任何契约和任何其他必要文件的记录、归档、重新记录和重新归档,以及执行和归档该律师认为需要维持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在特定系列2025-5抵押品中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完善的任何融资报表、延续报表及其修订,直至下一个日历年的3月31日。

 

第七条

 

摊销事件

 

第7.01款摊销事项。如发生下列事件之一:

 

(a)2025-5系列票据的所有本金和利息未在预期的最终支付日期或之前全额支付;

 

(b)HVF III违约支付2025-5系列票据到期应付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应付金额(为免生疑问,本金除外),且该违约持续五(5)个连续营业日;

 

(c)A/B/C/D类增液缺乏症或E类增液缺乏症存在并持续存在至少五(5)个连续营业日;

 

(d)任何总资产金额不足存在并持续存在五(5)个连续营业日期间;

 

(e)收款账户、自该日期起存放收款的任何抵押账户或任何2025-5系列账户(A/B/C/D类备用金账户及E类备用金账户、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及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除外)须受任何强制令、禁止反悔或其他中止或留置权(第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定义第(iii)条所述的任何留置权除外)规限,且该等留置权未获解除或解除的连续三十(30)天后;

 

40

 

 

(f)(a)(i)A/B/C/D类储备账户受强制令、禁止反言或其他中止或留置权(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定义第(iii)条所述的任何留置权除外)或(ii)除因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外,受托人未能在A/B/C/D类储备账户抵押品(或HVF III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如此书面主张)中拥有有效和完善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在每种情况下,为期三十(30)天,而在该期间,A/B/C/D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不包括A/B/C/D类可用储备账户金额)将低于A/B/C/D类所需的流动性增强金额;或(b)(i)E类储备账户受到强制令、禁止反言或其他中止或留置权(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定义第(iii)条所述的任何留置权除外)或(ii)不是由于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受托人未能在E类储备账户抵押品(或HVF III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如此书面主张)中拥有有效和完善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在每种情况下,期限为三十(30)天,在此期间,E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不包括E类可用储备账户金额)将低于E类要求的流动性增强金额;

 

(g)(a)在A/B/C/D L/C类现金抵押账户获得资金后,(i)A/B/C/D L/C类现金抵押账户受到强制令、禁止反言或其他中止或留置权(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定义第(iii)条所述的任何留置权除外)或(ii)除因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外,受托人未能在A/B/C/D L/C类现金抵押账户抵押品(或HVF III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如此书面主张)中拥有有效和完善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在每种情况下,为期三十(30)天,在此期间,A/B/C/D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不包括其中的A/B/C/D类可用信用证/C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将低于A/B/C/D类所需的流动性增强金额;或(b)在E类信用证/C现金抵押账户获得资金后,(i)E类信用证/C现金抵押账户受禁令约束,禁止反悔或其他中止或留置权(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定义第(iii)款所述的任何留置权除外)或(ii)除因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而产生的结果外,受托人未能在E类信用证/C现金抵押账户抵押品(或HVF III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如此书面主张)中拥有有效和完善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在每种情况下,期限为三十(30)天,在此期间,E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从中剔除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将低于E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

 

(h)除因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外,受托人须因任何理由停止在2025-5系列抵押品(A/B/C/D类储备账户抵押品、E类储备账户抵押品、A/B/C/D类L/C现金抵押账户抵押品或E类现金抵押账户抵押品、任何A/B/C/D类信用证或任何E类信用证)或HVF III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中拥有有效且完善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以书面形式如此主张,而在任何该等情况下,该停止须持续三十(30)天或该断言不得在连续三十(30)天内被撤销;

 

(i)应已针对HVF III提交(i)美国国内税务局的美国联邦税收留置权的通知,(ii)养老金福利担保公司根据《守则》或ERISA第303(k)条规定的留置权,原因是未能向适用该条的计划支付所需的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或(iii)可合理预期会附加于HVF III资产的任何其他留置权(第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除外),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连续三十(30)日未有效撤回该通知或该留置被解除或解除;

 

(j)任何管理人的违约行为均已发生;

 

41

 

 

(k)任何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或其任何重要部分,因任何理由而停止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可按照其条款(但按照其条款或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准许的除外)或Hertz强制执行,任何承租人或HVF III须如此以书面主张前述任何一项,而该书面主张不得在该书面主张日期后的十(10)个连续营业日内被撤销,在每种情况下,(i)因适用《破产法》而导致的任何此类停止(HVF III、任何承租人或任何身份的Hertz的破产事件除外)或(ii)因2025-5系列相关文件未禁止的任何放弃、补充、修改、修订或其他行动而导致的任何此类停止;

 

(l)HVF III未能遵守其在任何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中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契诺,且未能如此遵守对第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继续对第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期限为(i)HVF III的获授权人员实际知悉该等事项的日期或(ii)该等未获授权的书面通知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后的三十(30)天,要求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应已由受托人给予HVF III或由多数系列2025-5控制类别给予HVF III和受托人;或

 

(m)HVF III在任何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均属虚假,而该等虚假陈述对第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该等陈述为虚假的事件或条件在(i)HVF III的获授权人员实际知悉该等陈述的日期或(ii)该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后的连续三十(30)天内未获纠正该书面通知由受托人向HVF III或由多数系列2025-5控制类别向HVF III和受托人发出。

 

然后,在以下情况下:

 

(i)基础契约第7.1(a)至(d)条(摊销事件)所述或第9.1(e)条(摊销事件)所述的任何事件,有关2025-5系列票据的“摊销事件”将立即发生,而受托人或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无需发出任何通知或采取其他行动,且

 

(ii)基础契约第7.1(e)至(m)条(摊销事件)所述或第9.1(f)、9.1(g)、9.1(k)或9.1(l)条(摊销事件)所述的任何事件,只要该事件仍在继续,受托人可藉向HVF III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多数系列2025-5控制类别可藉向HVF III及受托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宣布于该通知日期已发生有关2025-5系列票据的“摊销事件”。

 

与上文第7.1(c)至(m)节(摊销事件)中所述的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潜在摊销事件,可在获得多数2025-5系列控制类别的书面同意后予以放弃。与上文第7.1节(a)和(b)节(摊销事件)所述的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潜在摊销事件,经持有A类本金50%以上的A类票据持有人、持有B类本金50%以上的B类票据持有人、持有C类本金50%以上的C类票据持有人书面同意,可予以豁免,持有超过50%的D类本金金额的D类票据持有人和持有超过50%的E类本金金额(如有)的E类票据持有人在该摊销事件或潜在摊销事件发生时。

 

为免生疑问,就有关2025-5系列票据的任何潜在摊销事件而言,如果(直接或间接)引起该潜在摊销事件的事件或条件不再继续(通过补救、豁免或其他方式),则该潜在摊销事件将不复存在,并将被视为已根据2025-5系列相关文件为所有目的进行了补救。

 

42

 

 

上述摊销事项是对适用于所有系列票据的基础契约中规定的摊销事项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第八条

 

票据的从属地位

 

第8.01节乙类票据的从属地位。除第5.3条(第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及第5.4条(第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外,不得于任何付款日期就乙类票据的利息而作出付款,直至于该付款日期就甲类票据而到期及应付的所有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应计利息、所有甲类亏绌金额及所有该等甲类亏绌金额的应计利息)已全数支付为止,且在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内,不得支付B类票据的本金,除非且直至应付给A类票据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已全额支付,且在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内,不得支付B类票据的本金,除非且直至A类票据的未偿本金总额已全额支付。

 

第8.02节C类票据的从属地位。除第5.3条(第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及第5.4条(第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任何付款日期就C类票据的利息帐户作出付款,直至在该付款日期就A类票据及B类票据支付所有当时到期应付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应计利息,所有A类亏绌金额和所有B类亏绌金额以及就该等A类亏绌金额和B类亏绌金额产生的所有利息)已全额支付,且在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内,不得就C类票据支付本金,除非且直至应付给A类票据和B类票据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已全额支付,且在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内,除非及直至A类票据及B类票据的未偿还本金总额已全数支付,否则将不会支付C类票据的本金。

 

第8.03节D类票据的从属地位。除第5.3条(第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及第5.4条(第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任何付款日期就D类票据的利息帐户作出付款,直至在该付款日期就A类票据、B类票据及C类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应计利息、所有A类亏绌金额,B类亏绌金额及所有C类亏绌金额及该等A类亏绌金额、B类亏绌金额及C类亏绌金额的所有应计利息)已全数支付,且在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内,不得支付D类票据的本金,除非且直至应付给A类票据、B类票据及C类票据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已全数支付,且在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内,除非及直至A类票据、B类票据及C类票据的未偿本金总额已全数支付,否则将不会支付D类票据的本金。

 

43

 

 

第8.04节E类票据的从属地位。除第5.3条(第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及第5.4条(第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任何付款日期就E类票据的利息帐户作出付款,直至在该付款日期就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及D类票据支付所有当时到期应付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应计利息、所有A类亏绌金额、所有B类亏绌金额,所有C类亏绌金额及所有D类亏绌金额,以及就该等A类亏绌金额、B类亏绌金额、C类亏绌金额及D类亏绌金额产生的所有利息)均已足额支付;但如任何不可撤销信用证及/或备付金账户仅为E类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签发及/或设立,任何E类信用证或E类储备账户下的任何可用金额或其中可用金额,可在任何付款日期适用于支付E类票据的利息,尽管在该付款日期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或D类票据可能无法全额支付利息,及不得在任何付款日期就E类票据支付本金款项,直至于该付款日期就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及D类票据支付的所有应付类别受控分配金额及当时到期及应付的所有本金款项已全数支付为止。

 

第8.05节当分配必须支付过。如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或2025-5系列票据所有人)在该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或2025-5系列票据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实际知悉本条第八条前款所禁止的任何本金、利息或其他金额的任何付款时,该款项应由该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或2025-5系列票据所有人,视情况而定)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应立即支付并交付给、受托人以符合本条第八条(票据的从属地位)前款规定的申请。

 

第九条

 

将军

 

第9.01节2025-5系列票据的可选赎回。

 

(a)在预期最终付款日期前的任何营业日,HVF III可选择全部而非部分赎回任何类别的A/B/C/DSeries 2025-5票据(该日期,就该类别票据而言,称为“赎回日期”),赎回价格等于其未偿本金的100%加上截至该赎回日期就该类别到期的任何整笔溢价(包括通过该赎回日期根据未付利息天数除以360而就该类别应计和未付的类别利息金额),其中每一笔款项均应根据第5.4节(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资金应用)支付;条件是不得根据上述规定赎回任何类别的A/B/C/DSeries 2025-5票据,前提是与该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相关的任何高级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在该赎回生效后仍未偿还;但前提是,上述按优先顺序赎回的限制不应被视为限制导致一类A/B/C/DSeries 2025-5票据的交换或再融资的任何交易。

 

(b)如HVF III根据第9.1(a)条(可选择赎回2025-5系列票据)选择赎回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则HVF III须在(i)该等拟赎回日期(可能是估计日期,不迟于赎回日期前三(3)个营业日向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确认)的拟赎回日期至少七(7)天前以书面通知受托人,及(ii)须予赎回的适用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及与该类别有关的CUSIP编号。在收到HVF III的赎回通知后,受托人应向拟赎回的2025-5系列票据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发出赎回通知。受托人的该等通知须于预期赎回日期前不少于三(3)天发出。

 

44

 

 

第9.02节信息。

 

(a)第四届东部标准时间下午12时或之前(4)在每个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除非受托人另有约定),HVF III应以任何合理格式向受托人提供有关2025-5系列票据的月度票据持有人报表,其中载列附表II(月度票据持有人报表信息)所载信息(包括其实质组成条款的合理细节,由HVF III确定)。

 

(b)如对2025-5系列任何相关文件作出任何修订,HVF III须在其后不多于五(5)个营业日内,向受托人提供该2025-5系列相关文件的修订版本,而受托人须不迟于第二个(2nd)在受托人收到该等文件后的随后一个营业日,在受托人将该等经修订的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张贴至上述(a)条所指明的网站(或根据该等(a)条的任何继承或替代网站)时,须当作已履行提供该等义务。

 

第9.03节保密。受托人及各2025-5系列票据拥有人同意,通过其接受并持有2025-5系列票据的实益权益,未经HVF III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机密信息,该等同意必须以HVF III获授权人员签署的书面证明,但(a)该人的董事、受托人、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律师除外,同意对机密信息保密的独立或内部审计师和关联机构;(b)同意对机密信息保密的该人的财务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c)任何其他2025-5系列票据所有者;(d)任何类型的人,据该人所知,允许根据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要求获得2025-5系列票据的权益,该人出售或提议出售2025-5系列票据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此类权益,并同意根据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对机密信息进行保密;(e)对该人具有管辖权的任何联邦或州或其他监管、政府或司法当局;(f)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或任何类似组织,或任何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要求获得有关投资组合或此类人的信息;(g)任何同意对机密信息保密的再保险公司或流动性或信贷提供者;(h)经HVF III同意的任何其他人;或(i)此类交付或披露可能是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人(a)以使其遵守适用于此类人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法规或命令,(b)因应HVF III事先通知而发出的任何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除非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要求所禁止),(c)就该人在HVF III事先通知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诉讼(除非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要求所禁止),或(d)如果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在此种人可合理地确定此种交付和披露在强制执行或为保护2025-5系列说明、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或与2025-5系列说明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是必要或适当的范围内。

 

第9.04节批准基础契约。经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补充,基础契约在所有方面均获批准和确认,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如此补充的基础契约应被理解、采用并解释为同一文书(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第9.05节给评级机构的通知。受托人应向各评级机构提供根据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交付给受托人的每一份致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通知的副本。受托人应就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对放弃发生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任何摊销事件的任何同意,向各评级机构提供通知。HVF III将应该评级机构的书面要求,向对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的每个评级机构提供任何可操作的制造商计划的副本。

 

第9.06节第三方受益人。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或由于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原因,授予任何人(除本协议各方及其继承人和明确允许的转让人外)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权利、补救或索赔。

 

第9.07节对应方执行;电子执行。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可以任意数量的对应方(包括通过传真或电子传输(包括.pdf文件、.jpeg文件、Adobe Sign或docuSign))签署,如此签署的每一份文件应被视为原件,但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只有一份和同一份文书。以传真或任何此类电子传输方式交付本系列2025-5号增编的已执行对应签字页,应具有交付本系列2025-5号增编的手工执行对应签字的效力,并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具有与手工执行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看来是获授权人员的人透过电子邮件交付的任何电子签署文件,须视为由该获授权人员代表适用的人签署或签立,并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其程度与该文件是手工签署的程度相同。

 

关于法律的第9.08节。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以及由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事项,均应由纽约州的国内法管辖,并按照该等法律予以解释和解释,本协议各方的义务、权利和补救办法应根据该等法律予以确定。

 

第9.09节修正。根据本条第9.9款(修正案)的以下段落,本系列2025-5号补充条款可予修订或修改,任何条款可予放弃:

 

(a)未经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同意。未经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同意,HVF III和受托人可随时不时以受托人满意的形式为以下任何目的订立一项或多项修订、修改或豁免:

 

(i)为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加入HVF III的契诺,或交出本文赋予HVF III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但条件是,HVF III不得依据本条9.9(a)(i)(未经票据持有人同意)将其根据任何相关文件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或权力,而不是交给受托人或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

 

(ii)纠正任何错误、歧义、缺陷或不一致,或更正或补充任何系列补充文件或根据其发行的任何票据所载的任何条文;

 

(iii)除经证明的第2025-5号系列票据外,订定未经证明的第2025-5号系列票据;

 

(iv)增加或更改本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任何条文,其范围为容许或便利以无记名形式发行、可登记或不可登记本金、并附息或不附息的第2025-5系列票据所需;

 

(v)使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符合2025-5系列票据的发售文件条款;

 

46

 

 

(vi)更正或补充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可能与本系列或基础契约中的任何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任何规定,或就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或基础契约中产生的事项或问题作出任何其他规定;

 

(vii)就在义齿抵押品及/或系列抵押品中增加中型卡车提供证据及订定条文;

 

(viii)增加或更改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任何条文,其范围为便利实施任何增强,包括对第5.3节(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的资金应用)、第5.4节(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的资金应用)的任何增加或更改,以规定根据增强协议支付欠任何增强提供商的款项,仅当该等款项仅在向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支付所需支付的所有本金后才支付给增强提供商;及

 

(ix)实施不会对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修订;

 

但前提是(i)如HVF III的高级职员证书所证明,该行动不会对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任何修订或修改在有关该修订或修改的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得到满足之前不得生效(除非100%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已同意),以及(iii)HVF III应在其执行后立即向每个评级机构提供有关该修订或修改的通知。

 

(b)经多数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同意。除第9.9(a)条(修订)或第9.9(c)条(修订)另有规定外,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可不时予以修订、修改或放弃,如(i)该等修订、修改或放弃为书面形式,并获HVF III、受托人及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书面同意,(ii)如属修订或修改,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已就该等修订或修改达成(除非100%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另有书面同意),及(iii)HVF III须在该等修订或修改执行后立即向各评级机构提供该等修订或修改的通知;但就任何该等修订、修改或放弃而言,在任何重大方面不会对2025-5系列票据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子类别和/或批次产生不利影响,并以HVF III的高级职员证书为证明,每个该等类别,就根据本条第9.9(b)条(修订)第(i)款所要求的同意而言,子类别和/或批次将被视为未偿付(且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的计算(包括本金总额)将相应修改);此外,前提是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同意不得被要求根据第9.18条(发行E类票据)规定发行任何E类票据,但须满足2025-5系列评级机构关于此类修改或修改的条件;

 

(c)经100%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同意。尽管有上述第9.9(a)及(b)条(修订)的规定,未经受该等修订、修改或放弃影响的第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100%同意,任何修订、修改或放弃(根据第7.1条(摊销事项)实施的任何放弃除外)均不得:

 

(i)修订或修改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或第2.5节(规定的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定义,或以其他方式降低需要同意才能根据本系列采取任何特定行动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百分比;

 

47

 

 

(ii)延长任何2025-5系列票据的到期日期,或减少任何预定偿还或提前偿还本金或利息的金额(或减少任何2025-5系列票据的本金或利率或以其他方式更改利息的计算方式);或

 

(iii)修订或修改第2.1节(a)(首次发行)、第4.1节(授予条款)、第5.3节(2025-5系列利息归集账户的资金应用)、第5.4节(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应用)、第5.5节(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取)、第5.6节(E类准备金账户提取)、第7.1节(摊销事件)(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7.1节(摊销事件)实施的任何豁免除外)、第9.9节(a)、(b)或(c)(修订)或第9.199.18节(保留要求下的受托人义务),或以其他方式修订或修改与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修订或修改有关的任何条文,或根据2025-5系列相关文件明确要求100%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或受此类修订或修改影响的每个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同意的任何条文;

 

(d)2025-5系列补充义齿。对本系列2025-5补充的每项修订或其他修改应在系列2025-5补充契约中列出。每一系列2025-5补充契约的初步有效性,须以向受托人交付律师的意见(该意见可基于高级职员的证书)为准,该意见表明该系列2025-5补充契约是本系列2025-5补充授权或许可的。

 

(e)受托人签署修订等。如任何2025-5系列补充契约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且如该2025-5系列补充契约确实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则受托人应签署依据本条第9.9条(修订)授权或许可的任何2025-5系列补充契约,但无须签署。在签署该等第2025-5系列补充契约时,受托人有权(如有要求)收取,并在基础契约第7.2节(有限责任公司和政府授权)的规限下,在依赖时,应充分保护高级职员的HVF III证书和律师的意见(可基于高级职员的证书),作为该等第2025-5系列补充契约获得本第9.9条(修订)授权或许可以及本第9.9条(修订)中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满足的确凿证据,并且根据其条款,它将对HVF III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f)对物质的同意。根据第9.9(a)条(修订)或第9.9(b)条(修订),任何人同意任何建议的修订或放弃的特定形式,无须取得该人的同意,但如该人同意其实质内容,则该同意即为足够。

 

第9.10节管理人代表HVF III采取行动。根据管理协议,管理人已同意向HVF III提供某些服务,并代表HVF III采取某些行动,包括执行或以其他方式满足HVF III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允许或要求的任何行动、确定、计算、指示、指示、通知、交付或其他履约义务。每名票据持有人通过接受票据而受托人通过执行本协议,特此同意提供该等服务及由管理人采取该等行动以代替HVF III,并特此同意HVF III在本协议项下就所执行或采取的任何该等服务承担的义务,在管理人履行或采取的范围内,以及在管理人如此履行或采取的范围内,就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HVF III已如此履行或采取;但,为免生疑问,上述任何规定均不得产生管理人的任何付款义务或解除HVF III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此外,条件是,如果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或者如果违约的有限清算事件已经发生,并且管理人未能代表HVF III根据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要求HVF III采取的任何行动,则所有或任何确定、计算、指示、指示、通知,HVF III或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要求实施的交付或其他行动可由多数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或其任何指定代理人或代表实施或指示,而HVF III应并应促使管理人为推进上述规定提供合理协助,而受托人应遵循任何该等指示,犹如由管理人或由管理人代表HVF III交付一样,在每种情况下,只要该指示与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和相关文件一致。

 

48

 

 

第9.11节继任者。HVF III在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关于2025-5系列票据的所有协议均应对其后继者具有约束力;但除第9.9节(修正案)规定的情况外,HVF III不得转让其在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或任何2025-5系列票据下的义务或权利。受托人在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的所有协议均对其继任者具有约束力。

 

第9.12节终止系列补充。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在(i)之前认证和发行的所有未偿付的2025-5系列票据(已被替换或支付的2025-5系列票据除外)已交付受托人注销,(ii)HVF III已支付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款项时,即不再具有进一步效力,(iii)A/B/C/D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等于零或A/B/C/D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等于零及(iv)E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等于零或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等于零。

 

第9.13节电子执行。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可根据本协议第9.7节(对应方执行、电子执行)进行传送和/或签署。

 

第9.14节额外的UCC陈述。在不限制HVF III在基础契约中提供的任何其他陈述或保证的情况下,HVF III特此为受托人和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在每种情况下,截至本协议日期)的利益作出本第9.14节中规定的下述陈述和保证(额外的UCC陈述)。

 

(a)一般。

 

(i)2025-5系列补充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在A/B/C/D类即期票据及其所有收益和E类即期票据及其所有收益(“系列抵押品”)中为受托人设定一个有效且持续的担保权益(定义见适用的UCC),并且在(a)和(b)条中的每一条的情况下均优先于此类义齿抵押品和系列抵押品上的所有其他留置权(如适用),但2025-5系列分别允许的留置权除外,并且可按此对HVF III的债权人和购买者强制执行。

 

(ii)HVF III拥有并拥有义齿抵押品和系列抵押品的良好和可销售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人的任何留置权、债权或产权负担,但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除外。

 

(b)定性。A/B/C/D类即期票据构成和E类即期票据各自构成适用的UCC含义内的“工具”,以及(b)所有制造商应收款项构成适用的UCC含义内的“账户”或“一般无形资产”。

 

49

 

 

(c)通过备案实现完善。HVF III已导致或将导致在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期后十(10)天内,根据适用法律在适当的司法管辖区的适当备案处提交所有适当的融资报表,以完善授予受托人的系列抵押品中包含的任何账户和一般无形资产的担保权益。

 

(d)因拥有而完善。构成或证明A/B/C/D类即期票据或E类即期票据(如适用)的所有A/B/C/D类即期票据和E类即期票据的正本已交付受托人。

 

(e)优先权。

 

(i)除根据2025-5系列补充文件授予受托人的担保权益外,HVF III没有质押、转让、出售或授予任何系列抵押品的担保权益,或以其他方式转让。HVF III未授权提交且不知道有任何针对HVF III的融资报表,其中包括涵盖系列抵押品的抵押品描述,但与授予受托人的担保权益相关的任何融资报表除外,分别作为2025-5系列补充文件下的担保方,或已终止。HVF III不知道有任何针对HVF III的判决或税务留置权申请。

 

(ii)A/B/C/D类即期票据中的每一项确实存在,而E类即期票据不包含任何标记或符号,表明其已被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传达给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

 

第9.15节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所有向或向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生效通知、请求、指示和要求,均应(i)在HVF III和受托人的情况下,按照基础契约第13.1节(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以及(ii)在管理人的情况下,除非管理人通过通知本协议各当事方另有规定,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通过头等邮件(挂号或认证,要求回执)、电子邮件、传真或保证次日送达的隔夜航空快递邮寄至:

 

赫兹公司

威廉姆斯路8501号
佛罗里达州埃斯特罗33928

关注:财政部/总法律顾问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任何亲自发出的通知(i)须当作在该通知送达之日送达,(ii)以第一类邮件发出的通知须当作在该通知邮寄之日起五(5)日后送达,(iii)如在美国东部时间中午12时前收到,则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达的通知须当作在该通知送达之日送达,如在美国东部时间中午12时或之后收到,(iv)由隔夜航空快递员送达的,自该通知送达该隔夜快递员之日起一(1)个营业日起视为送达。

 

第9.16节提交管辖权。本协议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i)在由基础契约、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系列2025-5票据或在此设想的交易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或在承认或执行由基础契约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判决时,为其自身及其财产,接受纽约州任何纽约州法院或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以及来自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上诉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2025-5系列票据或在此设想的交易;(ii)同意可在该纽约州法院审理和裁定与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有关的所有索赔,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联邦法院;(iii)同意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的最终判决为结论性判决,可通过对判决提起诉讼或以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iv)同意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可在此类法院提起,并放弃其现在或以后可能对在任何此类法院确定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的地点提出的任何异议,以及它现在或以后可能对此类诉讼或程序是在不方便的法院提起的任何异议,并同意不申辩或主张相同的;及(v)同意以第9.15条(通知)所规定的通知方式送达法律程序(但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任何该等当事人以法律许可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法律程序的权利)。

 

50

 

 

第9.17节放弃陪审团审判。此处的每一方当事人均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因基本契约、本系列2025-5补充、本系列2025-5票据或本系列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2025-5系列截止日不得发行E类票据。在2025-5系列循环期内的任何日期,HVF III可以发行E类票据,但前提是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a)HVF III及受托人须已订立对本系列2025-5补充的修订,规定(a)E类票据将承担于E类票据截止日期或之前确定的固定利率,(b)E类票据的预期最终付款日期将为预期最终付款日期,(c)E类票据的本金将于法定最终付款日期到期应付,(d)就E类票据而言的类别受控摊销额将为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及(e)就E类票据而言与就A/B/C/D类票据而言大致相似的付款机制(以下所述除外),以及就该等发行可能需要的有关E类票据的其他规定;

 

(b)受托人须在建议的E类票据发行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E类票据截止日期”)之前至少两(2)个营业日(或受托人可接受的较短时间)收到公司要求,要求受托人认证并交付该公司要求中指明的E类票据(该等指明的E类票据,“建议的E类票据”):

 

(c)受托人须已接获授权及指示认证及交付建议的E类票据的公司命令,由受托人作出并指明每份该等建议的E类票据的指定、该等拟认证的E类票据的E类初始本金金额(或计算E类初始本金金额的方法)以及该等建议的E类票据的票据利率;

 

(d)受托人须已收到一份日期为E类票据截止日期的HVF III高级人员证明书,其大意为:

 

(i)没有与2025-5系列票据、2025-5系列清算事件、总资产金额缺陷或A/B/C/D类流动性增强缺陷有关的摊销事件正在继续或将因发行此类拟议的E类票据而发生;

 

(ii)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就该等建议E类票据的认证及交付而规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或豁免;及

 

51

 

 

(iii)发行该等建议的E类票据以及对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及任何系列2025-5相关文件的任何相关修订,将不会减少A/B/C/D类流动性增强金额的可用性,以支持支付A/B/C/D类票据的利息或本金;

 

(e)与发行拟议的E类票据有关的对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或任何系列2025-5号相关文件的修订不得规定:

 

(i)应用A/B/C/D类信用证或A/B/C/D类储备账户下的可用金额,以支持在任何A/B/C/D类票据仍未偿付时支付E类票据的利息或本金;

 

(ii)在任何付款日期向任何E类票据支付利息,直至A/B/C/D类票据在该付款日期到期的所有利息均已支付完毕,但该修订可就提供即期票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和/或设立准备金账户作出规定,在每种情况下仅为E类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根据本条例或本条例可动用的任何金额,可适用于在任何付款日期支付E类票据的利息,尽管任何A/B/C/D类票据的利息不得于该付款日期全数支付,惟须符合以下规定,即该等修订不得减少A/B/C/D类流动性增强金额的可用性,以支持在任何重大方面支付A/B/C/D类票据的利息或本金;

 

(iii)在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内,支付E类票据的本金,直至A/B/C/D类票据的本金已全额支付,除非该等支付是以仅为E类票据的利益而提供的增量增强收益进行的;

 

(iv)就E类票据而言的任何增量投票权,只要任何A/B/C/D类票据仍未偿还,但(x)就基础契约的修订或本系列2025-5补充协议而明确要求每名票据持有人或本系列2025-5票据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同意而受重大不利影响,或(y)就本系列2025-5补充协议的修订而言,任何仅与E类票据有关的修订(以HVF III的高级人员证书为证明)除外;或

 

(v)增加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任何摊销事件,但与E类票据的付款违约有关的事件除外,类似于A/B/C/D类票据,以及与仅支持E类票据的信用增级或流动性增级有关的信用增级或流动性增级缺陷,类似于与A/B/C/D类票据有关的事件;

 

(f)受托人应已收到与首次发行A/B/C/D类票据有关的意见大致相似的大律师意见(就事实事项而言,该意见可基于高级职员的HVF III证书),大意如下:

 

(i)拟议的E类票据的发行不会对任何系列未偿票据或其类别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定性产生不利影响,这些票据在发行时(基于律师的意见)被定性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债务,而HVF III不会或在满足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后,不应被归类为协会或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因此类发行而应按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作为公司征税;

 

52

 

 

(ii)本系列2025-5增补本第9.18条(发行E类票据)就发行建议的E类票据而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遵从或豁免;及

 

(iii)拟议的E类票据,经受托人签立、认证和交付,并由HVF III以该律师意见所指明的方式、支付款项并受其所规限的任何条件发行,将构成HVF III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HVF III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须遵守关于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正常资格,并遵守一般公平原则;和

 

(g)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应已就发行拟议的E类票据和执行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和/或任何其他2025-5系列相关文件的任何相关修订而得到满足。

 

第9.18节第9.19节受托人在保留要求下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均不承担监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自留要求的遵守情况或强制遵守与风险自留有关的其他规则或条例的任何责任。受托人不应被指控知悉此类规则,也不应因违反现在或以后生效的此类规则而对任何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方承担责任。

 

53

 

 

作为HVF III在何处的证明,受托人和管理人已安排各自的高级职员在此正式签署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并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个书面文件中获得正式授权。

 

  HERTZ VEHICLE FINANCING III LLC,作为发行人
   
  签名:  
  姓名: Mark E. Johnson
  职位: 总裁兼财务主管
   
  The HERTZ CORPORATION,as Administrator
   
  签名:  
  姓名: Mark E. Johnson
  职位: 高级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签署页至HVF III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

 

 

 

  纽约梅隆银行信托公司,N.A.,
  作为受托人
   
  签名:      
    姓名:
    职位:

 

签署页至HVF III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

 

 

 

附表一
至2025-5系列补充

 

定义清单

 

“144A全球票据”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2.1节(de)(首次发行)中规定的含义。

 

“替代同等评级”是指,就任何日期和替代评级机构截至该日期未维持公开相关替代评级的任何人而言,

 

(a) 如该人士在该日期有来自三家同等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人士在该日期的相应替代评级的中位数;

 

(b) 如该等人士在该日期仅从两家同等评级机构获得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人士在该日期的较低相应替代评级;及

 

(c) 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从一家同等评级机构获得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人在该日期的相应替代评级。

 

“适用程序”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2.2节(ef)(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中规定的含义。

 

“基础契约”具有序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基租”具有租约中规定的含义。

 

“福利计划”是指(i)受ERISA标题I约束的“员工福利计划”(定义见ERISA第3(3)节),(ii)受守则第4975节约束的任何“计划”(定义见守则第4975(e)(1)节)或(iii)被视为持有任何此类员工福利计划或计划的“资产”的任何实体(在29 C.F.R.第2510.3-101节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节修改,或根据ERISA以其他方式)。

 

“黑本指南”具有租约中规定的含义。

 

“BNY”是指纽约梅隆银行信托公司,N.A.,一家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

 

“类”是指2025-5系列票据的一类,可能是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D类票据,如果发行,也可能是E类票据。

 

“A类不足金额”是指A类票据的类不足金额。

 

“A类全球票据”是指A类票据,为S条例全球票据或144A全球票据。

 

“A类每月利息金额”是指,就任何系列2025-5的利息期限而言,金额等于A类票据的类别利息金额。

 

“A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A类票据的人。

 

56

 

 

“A类票据”是指任何一种由HVF III执行并由受托人或其代表认证的2025-5系列固定利率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A类,基本上以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附件 A-1-1或附件 A-1-2的形式。

 

“A类本金金额”是指,当就任何日期使用时,等于A类票据的类别本金金额的金额。

 

“A/B/C类票据”是指A类票据、B类票据和C类票据的合称。

 

“A/B/C/D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B/C/D类流动性增强金额,截至该日期,在其计算中不包括截至该日期任何A/B/C/D类违约信用证下可提取的金额。

 

“A/B/C/D类调整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截至该日期的A/B/C/D类本金金额超过(b)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金额的部分(如有)。

 

“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存入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现金以及记入该账户的许可投资金额。

 

“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存入A/B/C/D类准备金账户的现金和贷记在A/B/C/D类准备金账户中的许可投资金额。

 

“A/B/C/D类信用证需求凭证”是指A/B/C/D类信用证实质上为附件A形式的凭证。

 

“A/B/C/D类优先付款需求凭证”是指A/B/C/D类信用证实质上为附件C形式的凭证。

 

“A/B/C/D类终止需求凭证”是指A/B/C/D类信用证实质上为附件D形式的凭证。

 

“A/B/C/D类未兑付即期票据需求凭证”是指实质上为A/B/C/D类信用证附件B形式的凭证。

 

“A/B/C/D类违约信用证”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每一份A/B/C/D类信用证,在该日期,管理人的授权人员实际知悉:

 

(AA)该等A/B/C/D类信用证并不完全有效(根据其条款或该等A/B/C/D类信用证明确允许的其他情况除外),

 

(BB)该等A/B/C/D类信用证的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已发生破产事件,该事件仍在继续,

 

(CC)该等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已拒绝接受该等A/B/C/D类信用证或该等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未能兑现根据其条款作出的提款,或

 

57

 

 

(DD)就该等A/B/C/D类信用证的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而言,已发生并持续至少连续三十(30)天的A/B/C/D类降级事件。

 

“A/B/C/D级需求票据”是指Hertz制作的每份需求票据,基本上以本系列2025-5增刊的B-2的附件形式出现。

 

“A/B/C/D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超出部分(如有),(a)在截至该确定日期的一(1)年期间内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并支付给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对A/B/C/C/D类即期票据提出的要求的所有收益总额,超过(b)已用任何A/B/C/D L/C优先付款付款付款付款的收益(或任何A/B/C/D L/C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提款)偿还给HVF III(或HVF III的任何收款人)的与该等收益有关的任何优先金额的总额;但前提是,如与Hertz有关的破产事件(或其定义(a)条所描述的事件的发生,而没有连续六十(60)天的期限过去)应已于该确定日期或之前发生,A/B/C/D类即期票据付款金额应等于(i)在任何确定日期,直至法院在该等程序中无持续管辖权而导致该破产事件的程序结束或撤销(或在该等程序中有关撤销诉讼的诉讼时效已开始的任何较早日期,或当该等诉讼以其他方式对破产财产不可用时),A/B/C/D类即期票据付款金额如同是在该破产事件发生之日计算的,以及(ii)在其后的任何确定日期计算的,0美元。

 

“A/B/C/D类即期通知”具有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第5.65.7(c)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即期票据)规定的含义。

 

“A/B/C/D类付款”系指A/B/C/D类信用证或其任何组合项下的任何A/B/C/D类信用证授信付款、任何A/B/C/D类信用证优先付款付款付款、任何A/B/C/D类信用证终止付款或任何A/B/C/D类信用证或其任何组合项下的任何A/B/C/D未付活期票据付款,视文意而定。

 

“A/B/C/D类降级事件”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5.85.10(b)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规定的含义。

 

“A/B/C/D类降级提款金额”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5.85.10(b)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中规定的含义。

 

“A/B/C/D类降级提现金额通知”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5.85.10(b)节(A/B/C/D类信用证和A/B/C/D类活期票据)中规定的含义。

 

“A/B/C/D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是指在相关的A/B/C/D类信用证签发时,(i)如果该人具有穆迪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同等评级),而穆迪在此时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则穆迪给予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同等评级)至少为“A1”,且(ii)如果该人具有穆迪给予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同等评级),且穆迪此时正在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则穆迪给予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同等评级)至少为“P-1”,(iii)如果该人具有惠誉给予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且惠誉此时正在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则惠誉给予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至少为“A”;(iv)如果该人具有惠誉给予的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而惠誉此时正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则惠誉给予的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至少为“F1”;(v)如果该人具有DBRS给予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同等评级),而DBRS此时正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然后,DBRS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等值)至少为“A(高)”,并且(vi)如果该人具有DBRS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等值),并且DBRS在此时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则DBRS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等值)至少为“R-1”。

 

58

 

 

“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4.2(a)(ii)节(系列2025-5账户)规定的含义。

 

“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抵押品”是指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2025-5系列账户抵押品。

 

“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是指,就任何支付日期而言,(a)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和(b)A/B/C/D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超过该支付日A/B/C/D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的部分(如有)中的较小者。

 

“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零头的等值百分比,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A/B/C/D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

 

“A/B/C/D类信用证/C授信支付”是指根据A/B/C/D类信用证需求而在A/B/C/D类信用证项下提取的金额。

 

“A/B/C/D类信用证/C优先付款支付”是指根据A/B/C/D类优先付款需求凭证根据A/B/C/D类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A/B/C/D类信用证终止付款”是指根据A/B/C/D类终止要求凭证根据A/B/C/D类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A/B/C/D类信用证未付活期票据付款”是指根据A/B/C/D类未付活期票据需求凭证根据A/B/C/D类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A/B/C/D类信用证”是指(i)实质上为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的附件 F形式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A/B/C/D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为2025-5号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以受托人为受益人签发,或(ii)如果在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的A/B/C/D类票据截止日期之后签发且实质上不是以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的附件 F形式签发,则满足2025-5号系列评级机构条件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A/B/C/D类信用证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i)根据其中规定的A/B/C/D类信用证截至该日期可提取的总金额之和,以及(ii)如果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已根据第4.2(a)(ii)节(2025-5系列账户)设立并获得资金,则截至该日期的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和(b)A/B/C/D类即期票据截至该日期的未提取本金总额中的较小者。

 

“A/B/C/D类信用证到期日”是指,就任何A/B/C/D类信用证而言,该等A/B/C/D类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如该日期)可根据该等A/B/C/D类信用证的条款予以延长。

 

59

 

 

“A/B/C/D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根据其中规定的每份A/B/C/D类信用证截至该日期可提取的总额,以及(b)如果已根据第4.2(a)(ii)节(系列2025-5账户)设立了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则截至该日期的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之和。

 

“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是指A/B/C/D类信用证的每个签发人。

 

“A/B/C/D类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A/B/C/D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和(b)截至该日期的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

 

“A/B/C/D类液体增强剂缺乏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B/C/D类调整后的液体增强剂数量小于截至该日期的A/B/C/D类所需液体增强剂数量。

 

“A/B/C/D类票据持有人”是指A类票据持有人、B类票据持有人、C类票据持有人和D类票据持有人的合称。

 

“A/B/C/D类票据”是指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D类票据的统称。

 

“A/B/C/D类票据截止日”是指2025年12月5日。

 

“A/B/C/D类减持通知”是指A/B/C/D类信用证附件E形式的通知。

 

“A/B/C/D类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类本金金额、B类本金金额、C类本金金额和D类本金金额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该日期的A/B/C/D类调整后本金金额超过(b)该日期的2025-5系列资产金额的部分(如有);但前提是,A/B/C/D类本金赤字金额在法定最终付款日期之前的任何日期发生在从Hertz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交救济申请的日期(包括该日期)开始至但不包括Hertz已恢复支付其根据租约要求支付的所有每月可变租金的日期之间的期间内,系指超出部分(如有),(x)在该日期的A/B/C/D类调整本金金额超过(y)(1)在该日期的2025-5系列资产金额和(2)(a)在该日期的A/B/C/D类流动性增强金额和(b)在该日期的A/B/C/D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中的较低者。

 

“A/B/C/D类购买协议”指HVF III、Hertz、J.P. Morgan Securities LLC、BNP Paribas Securities Corp.、BMO Capital Markets Corp.、Citizens JMP Securities,LLC和Truist Securities,Inc.(作为其附表I所列的A/B/C/D类票据的若干初始购买者(统称“初始购买者”)于2025年11月25日就A/B/C/D类票据签订的购买协议。

 

“A/B/C/D类所需液体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等于(a)3.50%与(b)截至该日期A/B/C/D类调整后本金金额的乘积的金额。

 

60

 

 

“A/B/C/D类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就任何确定日期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超出部分(如有的话)

 

(i)A/B/C/D类所需液体增强量超

 

(ii)A/B/C/D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在计算此类超额时不包括截至该日期任何A/B/C/D类违约信用证下可提取的金额,并且:

 

(b)超出部分(如有的话):

 

(i)2025-5系列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不含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超

 

(ii)2025-5系列资产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A/B/C/D类准备金账户”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4.2(a)(i)节(系列2025-5账户)规定的含义。

 

“A/B/C/D类准备金账户抵押品”是指A/B/C/D类准备金账户相关的2025-5系列账户抵押品。

 

“A/B/C/D类准备金账户亏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该日期的A/B/C/D类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超过该日期的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部分(如有)。

 

“A/B/C/D类准备金账户利息提取缺口”具有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第5.5节(a)(A/B/C/D类准备金账户提取)中规定的含义。

 

“A/B/C/D类准备金账户盈余”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在其任何存款生效以及在该日期提取和释放后)超过A/B/C/D类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的部分(如有)。

 

“乙类亏空金额”是指乙类票据的类别亏空金额。

 

“B类全球票据”是指属于S条例全球票据或144A全球票据的B类票据。

 

“B类月息额”是指,就任何2025-5系列计息期而言,金额等于B类票据的类别利息金额。

 

“乙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乙类票据的人。

 

“B类票据”指任何一种2025-5系列固定利率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B类,由HVF III执行并由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认证,基本上以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附件 A-2-1或附件 A-2-2的形式。

 

“B类本金金额”是指,当就任何日期使用时,等于B类票据的类别本金金额的金额。

 

61

 

 

“丙类不足金额”是指丙类票据的类别不足金额。

 

“C类全球票据”是指属于S条例全球票据或144A全球票据的C类票据。

 

“C类每月利息金额”是指,就任何系列2025-5的利息期限而言,金额等于C类票据的类别利息金额。

 

“丙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丙类票据的人。

 

“C类票据”是指任何一种由HVF III执行并由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认证的2025-5系列固定利率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C类,基本上以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附件 A-3-1或附件 A-3-2的形式。

 

“C类本金金额”是指,当相对于任何日期使用时,等于C类票据的类别本金金额的金额。

 

“类别结转受控摊销额”是指,就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内的任何付款日期和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而言,在上一个付款日期根据第5.4(c)节(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中的资金应用)支付给该类别票据持有人的金额(如有)低于该类别上一个付款日期的类别受控分配金额的金额(如有)。

 

“类别受控摊销额”是指就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内的任何付款日期而言,就每个类别而言,此类类别的类别初始本金金额的六分之一。

 

“类别受控分配金额”是指,就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内的任何支付日和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而言,金额等于该类别和该支付日的类别受控摊销金额与该类别和该支付日的任何类别结转受控摊销金额之和。

 

“D类不足金额”是指D类票据的类不足金额。

 

“D类全球票据”是指属于S条例全球票据或144A全球票据的D类票据。

 

“D类月息额”是指,就任何2025-5系列计息期而言,金额等于D类票据的类别利息金额。

 

“D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D类票据的人。

 

“D类票据”是指任何一种由HVF III执行并由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认证的2025-5系列固定利率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D类,基本上以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附件 A-4-1或附件 A-4-2的形式。

 

“D类本金金额”是指D类票据的类别本金金额。

 

“类缺额”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3.1节(利息)中规定的含义。

 

“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E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超过(a)A/B/C/D类信用证金额和(b)E类信用证金额及(c)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和(d)E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的部分(如有)。

 

62

 

 

“E类调整后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E类流动性增强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包括在其计算中根据任何E类违约信用证可提取的金额,截至该日期。

 

“E类资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截至该日期的E类浮动分配百分比和(ii)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金额的乘积。

 

“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将具有根据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订立的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的修订中规定的含义。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2025-5号系列调整后的本金金额除以E类混合预付率,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存入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现金金额和记入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的许可投资金额。

 

“E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在该日期存入E类准备金账户的现金和记入E类准备金账户的许可投资金额。

 

“E类混合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指(i)2025-5系列混合预付率之和与4.2%和(ii)91.00%两者中的较低者。

 

“E类信用证需求凭证”是指实质上为E类信用证附件A形式的凭证。

 

“E类优先付款需求凭证”是指实质上为E类信用证附件C形式的凭证。

 

“E类终止需求凭证”是指实质上为E类信用证附件D形式的凭证。

 

“未兑付活期票据需求的E类凭证”是指实质上为E类信用证附件B形式的凭证。

 

“E类违约信用证”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在该日期,管理人的授权人员实际知悉:

 

(a)该E类信用证并非完全有效(按照其条款或该E类信用证明示准许的其他方式除外),

 

(b)就该E类信用证的E类信用证提供人已发生破产事件,且该事件仍在继续,

 

(c)该E类信用证提供商已拒绝接受该E类信用证或该E类信用证提供商未能兑现根据其条款作出的提款,或

 

(d)就该E类信用证的E类信用证提供人而言,已发生E类降级事件,并正在持续至少连续三十(30)天。

 

63

 

 

“E类需求票据”是指Hertz制作的每份需求票据,基本上以本系列2025-5增刊的附件 B-4的形式出现。

 

“E类即期票据支付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超出部分(如有),(a)在截至该确定日期的一(1)年期间内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并支付给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对E类即期票据提出的要求的所有收益的总额超过(b)已用任何E类信用证/C优先付款支付的收益(或任何E类信用证/C现金抵押账户的任何提款)偿还给HVF III(或HVF III的任何收款人)的与该等收益有关的任何优先金额的金额;但前提是,如与Hertz有关的破产事件(或其定义(a)条所描述的事件的发生,而没有连续六十(60)天的期限失效)应已于该确定日期或之前发生,E类即期票据付款金额应等于(i)在任何确定日期,直至法院在该等程序中无持续管辖权而导致该破产事件的程序结束或被驳回(或在该等程序中有关撤销诉讼的诉讼时效已开始的任何较早日期,或当该等诉讼以其他方式对破产财产不可用时),E类即期票据付款金额如同是在该破产事件发生之日计算的,以及(ii)在其后的任何确定日期计算的,0美元。

 

“E类初始本金金额”将有即期通知”的含义载于本系列2025-5补充协议第5.8节(c)(E类信用证和E类即期票据)中规定的修订。

 

“E类付款”系指E类信用证或其任何组合下的任何E类信用证/C授信付款、任何E类信用证/C优惠付款付款付款、任何E类信用证/C终止付款或任何E类信用证/C未付款活期票据付款,视文意而定。

 

根据第9.18节(发行E类“E类降级事件”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5.11(b)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规定的含义。

 

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5.11(b)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的规定,“E类月息降级提款金额”将具有修订中规定的含义。

 

根据第9.18节(发行E类“E类降级提现金额通知”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5.11(b)节(E类信用证和E类活期票据)规定的含义。

 

“E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是指在相关E类信用证签发时拥有(i)如果该人具有穆迪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同等评级),而穆迪在该时间对任何E类票据进行评级,则穆迪给予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同等评级)至少为“A1”,并且(ii)如果该人具有穆迪给予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同等评级),并且穆迪当时正在对任何E类票据进行评级,则穆迪给予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同等评级)至少为“P-1”,(iii)如果该人具有惠誉给予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并且惠誉当时正在对任何E类票据进行评级,然后,惠誉给予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至少为“A”,并且(iv)如果该人具有惠誉给予的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并且惠誉当时正在对任何E类票据进行评级,则惠誉给予的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至少为“F1”;(v)如果该人具有DBRS给予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同等评级),并且DBRS当时正在对任何E类票据进行评级,然后,DBRS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或等值)至少为“A(高)”,并且(vi)如果该人具有DBRS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等值),并且DBRS在此时对任何E类票据进行评级,则DBRS的短期高级无担保债务信用评级(或等值)至少为“R-1”。

 

64

 

 

“E类浮动配置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分数,以百分比表示,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覆盖阈值金额。

 

“E类全球票据”是指E类票据,是一种144A的全球票据。

 

“E类票据利率”将有L/C现金抵押账户”具有第4.2(a)(iii)节(系列2025-5补充文件根据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账户)订立的对此的修订中规定的含义。

 

“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抵押品”是指与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相关的2025-5系列账户抵押品。

 

“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盈余”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a)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和(b)在该付款日期,E类调整后的流动性增强金额超过E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的部分(如有)中的较低者。

 

“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零头的等值百分比,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E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

 

“E类信用证/C信用证付款”是指根据E类信用证需求根据E类信用证凭证提取的金额。

 

“E类L/C优先付款支付”是指根据E类优先付款需求凭证根据E类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E类信用证/C终止付款”是指根据E类终止要求凭证根据E类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E类信用证未付活期票据付款”是指根据未付活期票据需求的E类凭证根据E类信用证提取的金额。

 

“E类信用证”是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基本上以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附件 F形式签发,并由E类合格信用证提供商为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以受托人为受益人签发,或者(ii)如果在E类票据截止日期之后签发且不基本上以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的附件 F形式签发,则满足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

 

“E类信用证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i)根据其中规定的E类信用证截至该日期可提取的总金额之和,以及(ii)如果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已根据第4.2(a)(iii)节(2025-5系列账户)设立并获得资金,则截至该日期的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和(b)截至该日期的E类活期票据未提取本金总额中的较小者。

 

65

 

 

“E类信用证到期日”是指,就任何E类信用证而言,该E类信用证所载的到期日(即该日期)可根据该E类信用证的条款予以延长。

 

“E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根据其中规定的每份E类信用证截至该日期可供提取的总额,以及(b)如果已根据第4.2(a)(iii)节(系列2025-5账户)设立了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则截至该日期的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之和。

 

“E类信用证提供商”是指E类信用证的每个签发人。

 

“E类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E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和(b)截至该日期的E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之和。

 

“E类增液不足”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经调整的E类增液金额低于截至该日期的E类所需增液金额。

 

“E类最低面额”的意思是3,250,000美元。

 

“E类月息额”是指,就任何系列2025-5计息期而言,金额等于E类票据的类别利息金额。

 

“E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E类票据的人。

 

“E类票据”具有序言中指定的含义,是指任何一种由HVF III执行并由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认证的2025-5系列固定利率租赁汽车资产支持票据,E类,基本上以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附件 A-5的形式。

 

“E类票据截止日”是指2026年4月24日。

 

“E类减持通知”是指E类信用证附件E形式的通知。

 

“E类支付日利息金额”是指,就每个支付日而言,根据第5.3(h)节(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中的资金应用)应付的金额。

 

“E类本金金额”是指E类票据的类别本金金额。

 

“E类本金赤字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该日期的E类本金金额超过(b)该日期的E类资产金额的部分(如有);但是,前提是,自Hertz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交救济申请之日(包括该日)起至但不包括Hertz已恢复支付其根据租约要求支付的所有每月可变租金之日的期间内发生的法定最终付款日期之前的任何日期的E类本金赤字金额,系指超出部分(如有),(x)该日期的E类本金金额超过(y)该日期的(1)E类资产金额和(2)(a)该日期的E类流动性增强金额和(b)该日期的E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总和。

 

“E类购买协议”指HVF III、Hertz、Centerbridge Credit CS,L.P.、Lake Central Fund,LP、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Pacific Guardi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Ltd.和Merit Life Insurance Co.(作为E类票据的初始购买者)于2026年4月24日就E类票据签订的购买协议。

 

66

 

 

“E类所需流动性增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6.75%和(b)截至该日期的E类本金金额的乘积。

 

“E类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就任何确定日期而言,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超出部分(如有的话)

 

(i)E类规定的液体增强量超过

 

(ii)在每宗个案中,截至该日期的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

 

在计算此类超额时不包括截至该日期任何E类违约信用证下可提取的金额,并且:

 

(b)超出部分(如有的话):

 

(i)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不含E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超

 

(ii)E类资产金额,就每宗个案而言,截至该日期。

 

“E类准备金账户”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4.2(a)(i)节(系列2025-5账户)规定的含义。

 

“E类准备金账户抵押品”是指与E类准备金账户相关的2025-5系列账户抵押品。

 

“E类准备金账户亏空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该日期的E类必要准备金账户金额超过该日期的E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部分(如有)。

 

“E类票据收盘日期准备金账户利息提取缺口”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9.185.6(ba)节(发行E类票据准备金账户提取)中规定的含义。

 

“E类本金金额”将具有根据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第9.18节(发行E类票据)订立的对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的修订中所述的含义。准备金账户盈余”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E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在其任何存款生效以及在该日期提取和释放后)超过E类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的任何部分(如果有的话)。

 

“类别初始本金金额”是指,对于2025-5系列票据的每个类别,下表所列金额:

 

初始本金金额
A $308,250,000
B $45,000,000
C $60,750,000
D $36,000,000
E $21,719,000

 

67

 

 

“类别利息金额”是指,就任何系列2025-5计息期的每一类票据而言(a)相对于初始系列2025-5计息期而言,金额等于(i)该类别的适用票据利率,(ii)该类别的类别初始本金金额,以及(iii)20/360,以及(b)就其后的每个系列2025-5计息期而言,金额等于(i)该类别的适用票据利率的(a)十二分之一的乘积之和,及(b)在生效于该日期作出的任何本金付款后,截至该系列2025-5利息期首日该类别的类别本金金额,加上(ii)在生效于前一付款日期作出的所有付款后该类别的任何未付类别缺损金额的总额(连同按该类别适用票据利率计算的该类别缺损金额的任何应计利息)。

 

“类别本金金额”是指,当就类别和任何日期使用时,等于(a)该类别的初始本金金额减去(b)在该日期或之前向该类别的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的总和减去(c)已根据基础契约交付给受托人注销且在该日期或之前未发行替代的2025-5系列票据的任何该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的本金金额。

 

“机密信息”是指Hertz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此类人以任何身份的任何继任者)向票据持有人或票据所有者提供的信息,但不包括任何此类信息(i),这些信息是或将成为公众普遍可获得的,但不是由于票据持有人或票据所有者或票据所有者向其交付此类信息的其他人披露的结果,(ii)在赫兹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向该票据持有人或票据持有人提供该等资料之前由票据持有人或票据持有人管有的资料;但任何该等人并无对该等资料保密的义务,或(iii)票据持有人或票据持有人可从赫兹或其联属公司以外的来源获得或变得可获得的资料;但该等资料来源并非(1)已知,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为已知,向受与Hertz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的保密协议约束的票据持有人或票据所有者,或(2)已知或不会合理预期会知道的票据持有人或票据所有者以合同、法律或信托义务的方式禁止传送信息。

 

“控制人”是指对HVF III的资产拥有酌处权或控制权的人(福利计划除外),或就此类资产提供收费投资建议(直接或间接)的人(或此类人的“关联方”(定义见计划资产条例))。

 

“相应替代评级”是指,对于任何人的每个同等评级机构评级,与下表所列此类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出现的行相对应的替代评级机构评级指定。

 

替代评级 穆迪 标普
AAA aaa AAA
AA(H) AA1 AA +
AA AA2 AA
AA(L) AA3 AA-
A(h) A1 A +
A A2 A
A(l) A3 A-
BBB(H) Baa1 BBB +
BBB Baa2 BBB
BBB(L) Baa3 BBB-
BB(H) Ba1 BB +
BB Ba2 BB
BB(L) Ba3 BB-
B高 B1 B +
B B2 B
B(L) B3 B-
CCC(h) Caa1 CCC +
CCC Caa2 CCC
CCC(L) Caa3 CCC-
CC(H) CA CC
CC C  

 

68

 

 

“DBRS”是指DBRS,Inc.或其任何继任者。

 

“确定日期”是指每个付款日期前五(5)个工作日的日期。

 

“处置收益”是指,就每辆非程序车辆而言,向任何人出售或处置该等非程序车辆所得的净收益(承租人根据租约应付的该等收益的任何部分除外)。

 

“同等评级机构”是指DBRS、惠誉、穆迪和标普各

 

“同等评级机构评级”是指,就任何同等评级机构和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该等同等评级机构在该日期对该人的相关评级。

 

“ERISA”是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预期最终支付日期”是指,就2025-5系列票据而言,支付日期为2029年5月。

 

“FATCA”是指《守则》第1471至1474条、任何现行或未来的法规或对其的官方解释、根据《守则》第1471(b)条订立的任何协议,或根据为实施《守则》的此类条款或非美国法律的类似条款而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通过的任何美国或非美国的财政或监管立法、规则、指南或做法。

 

“最终基本租金”具有租约中规定的含义。

 

“全球票据”是指统称为A类全球票据、B类全球票据、C类全球票据和D类全球票据,属于S条例全球票据或144A全球票据。

 

“租赁付款赤字通知”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5.9 5.12(b)节(对受托人的某些指示)中规定的含义。

 

“法定最后缴款日”是指,就2025-5系列票据而言,缴款日为2030年5月。

 

“多数系列2025-5控制类”是指(i)只要A类票据未偿还,持有A类票据本金50%以上的A类票据持有人,(ii)如果没有A类票据未偿还,持有B类票据本金50%以上的B类票据持有人,(iii)如果没有A类票据或B类票据未偿还,持有C类票据本金50%以上的C类票据持有人,(iv)如果没有A类票据,B类票据或C类票据未偿还,持有D类票据本金额50%以上的D类票据持有人,及(v)如(x)无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未偿还及(y)E类票据已发行且未偿还,则持有E类票据本金额50%以上的E类票据持有人。

 

69

 

 

“多数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是指持有2025-5系列本金50%以上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不包括HVF III或HVF III的任何关联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2025-5系列票据(关联发行人持有的2025-5系列票据除外)。多数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应为2025-5系列票据的“必要系列票据持有人”。

 

“Make-Whole End Date”是指,就2025-5系列票据而言,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开始前六个月的日期。

 

“Make-Whole Premium”是指,就其相关赎回日的任何A/B/C/DSeries 2025-5票据而言,(a)对于发生在Make-Whole End Date之前的任何赎回日期,该A/B/C/DSeries 2025-5票据在Make-Whole End Date之前发生的每个支付日到期的所有必要的剩余预定利息付款在该赎回日的现值(不包括通过该赎回日的应计和未付利息),使用相当于国库券利率加上0.25%的贴现率计算,根据HVF III(或HVF III的指定人)和(b)计算,在make-whole结束日期之后的任何赎回日期,为零。

 

“每月黑本标记”具有租约中规定的含义。

 

“每月NADA标记”具有租约中规定的含义。

 

“NADA指南”是指全国汽车流通协会、官方二手车指南、东部版。

 

“账面净值”具有租赁中规定的含义。

 

“票据所有者”是指就任何全球票据而言,任何人是此类全球票据权益的实益拥有人,反映在DTC的账簿上,或在DTC维持账户的人(直接作为清算机构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DTC的规则)的账簿上。

 

“票据利率”是指,(a)就于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发行的每一类第2025-5系列票据而言,下表所列的利率和(b)就于第E类票据截止日发行的第E类票据而言,11.72%:

 

票据利率
A 4.62%
B 4.87%
C 5.50%
D 7.74%

 

“未偿付”是指就2025-5系列票据(或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而言,此前根据基础契约和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认证和交付的所有2025-5系列票据(或特定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如适用),但(a)2025-5系列票据在此之前已被注销或交付给书记官长注销,(b)2025-5系列票据,但其支付资金已存入2025-5系列分配账户,并可全额支付该等2025-5系列票据,和根据基础契约第8.1节(票据的支付)被视为已支付的2025-5系列票据,以及(c)2025-5系列票据,以换取或代替已根据基础契约认证和交付的其他2025-5系列票据,除非提供受托人满意的证据,证明任何此类2025-5系列票据由买方按价值持有。

 

70

 

 

“逾期租金付款”是指,就任何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和任何承租人而言,该承租人根据适用该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的租赁应付的任何基本租金、每月可变租金或其他金额的任何付款,该付款发生在该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发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且该付款已清偿(全部或部分)该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

 

“逾期租金付款优先事项”是指本系列2025-5增编第5.75.9节(逾期租金付款)中规定的付款优先事项。

 

“许可投资”是指以美元支付、以不记名或以记账式形式登记的票据为代表的可转让票据或证券,证明:

 

(一) 由美利坚合众国全额及时支付或由美利坚合众国全额担保的义务,但其价值取决于资产价值的价值或指数的金融合同除外;

 

(二)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注册成立的任何存托机构或信托公司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发行的存单,其短期债务被穆迪评为“P-1”,被标普评为“A-1 +”,并接受联邦或州银行或存托机构当局的监督和审查;提供了,然而、在(x)投资时点和(y)合同承诺投资时点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该存托机构或信托公司的存单或短期存款(如有)或长期无担保债务(该债务的评级基于抵押品或基于该机构或信托公司以外的人的信用的除外),在存单或短期存款的情况下,应具有“A-1 +”的标普信用评级,以及“P-1”的穆迪信用评级,或在存在长期无担保债务的情况下获得标普不低于“AA”的评级和穆迪不低于“AA2”的评级;

 

(三) 在(x)投资时间和(y)投资于该投资的合同承诺时间中较早者,具有标普“A-1 +”评级和穆迪“P-1”评级的商业票据;

 

(四) 任何存管机构或信托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条)以上;

 

(五) 投资于获标普“AAAm”及穆迪“AAA-MF”评级的货币市场基金,或以其他方式经标普或穆迪书面批准(如适用);

 

(六) 标普信用评级为“A-1 +”、穆迪信用评级为“P-1”的欧洲美元定期存款;

 

71

 

 

(七) 涉及任何许可投资的回购协议第(i)条(六)上述和存款证明中所述的第(二)条)以上与存款机构或信托公司订立,其商业票据或短期存单评级获标普“A-1 +”及获穆迪“P-1”;及

 

(八) 任何其他工具或证券,如果各评级机构随后应HVF III的要求对任何未偿还的2025-5系列类别票据进行评级,则不会以书面告知对此类工具或证券的投资将导致降低或撤销其当时对此类未偿还的2025-5系列类别票据的评级;

 

前提是,只要惠誉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x)对惠誉评级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任何投资只有在该货币市场基金获得惠誉“AAAMMF”评级的情况下才是许可投资,(y)对商业票据的任何投资只有在该商业票据(在投资时间和合同承诺投资时间中较早的时间)获得惠誉“F1”评级的情况下才是许可投资,(z)任何其他许可投资(上文第(i)款所述者除外)将仅在发行此类许可投资的机构具有惠誉至少“A”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和惠誉“F1”的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的情况下,才属于许可投资。

 

“计划资产条例”指美国劳工部条例第2510.3-101条,经ERISA第3(42)条修改。

 

“优先金额”是指Hertz先前根据A/B/C/D类即期票据(就A/B/C/D类票据而言)和E类即期票据(就E类票据而言)支付的任何金额,并就适用的2025-5系列票据项下的欠款分配给适用的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这些欠款是可收回的,或者是受托人在Hertz的破产程序中根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不可上诉命令作为可撤销的优先权已收回(且未随后偿还)。

 

“按比例份额”是指,就任何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签发的每份A/B/C/D类信用证而言,截至任何日期,通过将(a)截至该日期该A/B/C/D类信用证项下的可用金额除以(b)等于截至该日期所有A/B/C/D类信用证项下可用总金额而获得的分数(以百分比表示);但仅为计算截至任何日期任何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的按比例份额的目的,如果相关的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未遵守其向受托人支付在该日期之前作出的此类A/B/C/D类信用证项下任何提款金额的义务,截至该日期该A/B/C/D类信用证项下的可用金额应视为减去(仅供计算之用)该等未付要求的金额,且不得为该计算的目的而恢复,除非且直至该A/B/C/D类信用证提供者已向受托人支付该金额并由Hertz偿还该金额之日(前提前述计算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A/B/C/D类信用证提供商就其任何A/B/C/D类信用证项下的任何未支付任何要求而承担的实际责任)。

 

“拟议E类票据”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9.18(b)节(发行E类票据)中规定的含义。

 

“QIB”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2.1节(b)(首次发行)中规定的含义。

 

“评级机构”是指(i)就A类票据而言,B类票据和C类票据、惠誉和穆迪,(ii)就D类票据和E类票据而言,穆迪,以及(iii)就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而言,任何其他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应HVF III的要求对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前提是,如果任何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在任何时候停止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只要该评级机构继续不对该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则该评级机构应被视为不再构成该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的评级机构。

 

72

 

 

“记录日期”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相关月份的最后一天;但有关首次付款日期的记录日期应为系列2025-5 A/B/C/D类票据截止日。

 

“赎回日期”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9.1节(a)(第2025-5系列票据的可选赎回)中规定的含义。

 

“S条例”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条例。

 

“S条例全球票据”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2.1节(e)(首次发行)中规定的含义。

 

“相关月份”是指,(i)就任何付款日期或确定日期而言,最近结束的日历月和(ii)就任何其他日期而言,发生该日期的日历月。

 

“相关替代评级”是指,就截至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a)如果该人在该日期同时拥有替代评级机构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和替代评级机构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两个评级中的较高者,以及(b)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拥有替代评级机构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和替代评级机构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中的一个,则该人于该日期的该等评级;但如该人于该日期并无任何该等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人不得有相关的替代评级。

 

“相关DBRS评级”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a)如果该人在该日期同时拥有DBRS的长期发行人评级和DBRS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两个评级中的较高者,以及(b)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拥有DBRS的长期发行人评级和DBRS的高级无抵押评级中的一个,则该人于该日期的该等评级;但如该人于该日期并无任何该等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人并无相关的DBRS评级。

 

“相关惠誉评级”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a)如果该人在该日期同时拥有惠誉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和惠誉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则在该日期这两个评级中的较高者,以及(b)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拥有惠誉的高级无抵押评级和惠誉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中的一个,则该人在该日期的该评级;前提是,如该人于该日期并无任何该等评级,则该人于该日期并无相关惠誉评级。

 

“相关穆迪评级”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a)如果该人在该日期同时拥有穆迪的长期高级无抵押评级和穆迪的长期公司家族评级,则在该日期这两个评级中的较高者,以及(b)如果该人在该日期仅拥有穆迪的长期高级无抵押评级和穆迪的长期公司家族评级中的一个,然后在该日期对该人的该等评级;但如果该人在该日期没有任何该等评级,则在该日期对该人没有相关的穆迪评级。

 

73

 

 

“相关评级”是指,就任何同等评级机构和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人而言,(a)就穆迪而言,截至该日期该人的相关穆迪评级,(b)就惠誉而言,截至该日期该人的相关惠誉评级,(c)就DBRS而言,截至该日期该人的相关DBRS评级,(d)就标普而言,截至该日期该等人士的相关标普评级及(e)任何替代评级机构的相关替代评级截至该日期该等人士的相关替代评级。

 

“标普相关评级”是指,就任何人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该人在该日期获得标普的长期当地发行人评级;但前提是,如果该人在该日期没有获得标普的长期当地发行人评级,则截至该日期,该人不得获得相关的TERM3评级。

 

“限制性票据”是指全球票据和证明义务的所有其他2025-5系列票据,或最初由全球票据证明的义务的任何部分,但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经证明后转让或交换的证书除外。

 

“第144A条”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A条。

 

“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中介”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4.3(a)节(受托人为证券中介)规定的含义。

 

“2025-5系列高级票据”指(a)就B类票据、A类票据而言,(b)就C类票据、A类票据及B类票据而言,(c)就D类票据、A类票据、B类票据及C类票据而言,及(d)就E类票据(如已发行)、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及D类票据而言。

 

“优先利息瀑布短缺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超出部分(如有),(a)根据第5.3(a)至(h)条(2025-5系列收息账户的资金应用)在该缴款日应付的款项(不考虑资金的可用性)的总和超过(b)(i)2025-5系列付款日有关于该缴款日结束的2025-5系列计息期的可用利息金额的总和和(ii)以A/B/C/D类准备金账户的收益存入2025-5系列收息账户的所有存款总额,E类准备金账户的收益,每份A/B/C/D类活期票据,每份E类活期票据、每份A/B/C/D类信用证及,每份E类信用证、每份A/B/C/D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及每份E类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在每种情况下均自紧接前一付款日期起作出;但根据前述(b)(ii)条计算的金额应按备考基准计算,并在2025-5系列本金收取账户的任何提款生效前,于该付款日期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取账户。

 

“系列2025-5账户抵押品”具有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4.1节(授予条款)规定的含义。

 

“系列2025-5账户”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4.2(a)(iii)节(系列2025-5账户)中规定的含义。

 

“2025-5系列应计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根据第5.3(a)至(l)节(2025-5系列收息账户中的资金应用),截至该日期已累计且仍未支付的应付金额(不考虑资金可用性)的总和。2025-5系列应计金额应为2025-5系列票据的“应计金额”。

 

“2025-5系列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x)(i)2025-5系列资产覆盖门槛金额中(a)的(如有)超出(ii)(a)A/B/C/D类信用证金额和(b)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和(b)A/B/C/D类调整后本金金额之和的较大者,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和(y)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中的较大者。2025-5系列调整后的资产覆盖阈值金额为2025-5系列票据的“资产覆盖阈值金额”。

 

74

 

 

“2025-5系列调整后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本金金额超过(b)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金额的超出部分(如有)。2025-5系列调整后本金金额为2025-5系列票据的“系列调整后本金金额”。

 

“第2025-5系列管理员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在该付款日期根据管理协议应付给管理员的费用的第2025-5系列百分比。

 

“系列2025-5替代AAA组件”是指:

 

(i)系列2025-5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ii)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iii)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iv)系列2025-5备选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v)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vi)系列2025-5另类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

 

(vii)系列2025-5备选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viii)现金数额;

 

(ix)到期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金额;及

 

(x)系列2025-5备选剩余AAA额度。

 

“2025-5系列备选AAA选择部分”是指除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之外的各2025-5系列备选AAA部分。

 

75

 

 

“2025-5系列替代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对于任何2025-5系列替代AAA选择组件,百分比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

 

(i)截至该日期有关该系列2025-5备选AAA选择成分的2025-5系列备选基线预付率,减

 

(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如有),就该系列2025-5替代AAA选择组件而言,减

 

(i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MTM/DT预付费率调整(如有),就该2025-5系列替代AAA选择组件而言;及

 

(b)零。

 

“系列2025-5备选基线预付率”是指,就每个系列2025-5备选AAA选择成分而言,下表中列出的与该系列2025-5备选AAA选择成分相对的百分比:

 

系列2025-5备选AAA选择组件 系列2025-5替代品
基准预付率
系列2025-5备选合格投资级方案车辆金额 91.00%
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金额 91.00%
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89.00%
系列2025-5备选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89.00%
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0.00%
系列2025-5备选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 86.75%
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 82.55%
系列2025-5中型卡车金额 65.00%
现金金额 100.00%
系列2025-5备选剩余AAA额 0.00%

 

“Series 2025-5 Alternative Blended Advance Rate”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分数的百分比当量,其分子是Series 2025-5 Alternative 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Numerator,其分母是Series 2025-5 Alternative Blended Advance Rate Weighting Denominator,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系列2025-5替代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系列2025-5替代AAA选择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系列2025-5替代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系列2025-5替代AAA选择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系列2025-5替代AAA选择成分与该系列2025-5替代AAA选择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的乘积。

 

76

 

 

“2025-5系列替代集中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i)就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就该系列2025-5另类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2025-5系列另类基准预付率超过就该系列2025-5另类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的2025-5系列另类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超额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以及

 

(ii)就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该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相对于该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2025-5系列替代基准预付率的超额(如有)超过该系列2025-5替代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相对于该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2025-5系列替代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2025-5系列替代AAA选择成分而言,(a)分数的百分比当量中的较小者,其分子是(i)(a)通过HVF III分配给该系列2025-5替代AAA选择成分的部分的2025-5系列替代集中超额部分(如有)和(b)相对于该系列2025-5替代AAA选择成分的2025-5系列替代基线预付率的乘积,且其分母为(II)该系列2025-5备选AAA选择成分,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以及(b)该系列2025-5备选AAA成分相对于该系列2025-5备选AAA成分的第2025-5系列备选基线预付率;但根据前述(a)(i)(a)条分配的第2025-5系列备选集中超额金额部分,不得超过该系列2025-5备选AAA选择成分在确定该系列2025-5备选集中超额金额是否存在时所包含的部分。

 

“2025-5系列替代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截至该日期各制造商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如有)、(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如有)、(iii)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和(iv)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集中超额金额(如有)之和;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本定义(i)任何合资格车辆的帐面净值和2025-5系列替代合资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并被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的目的,包括在该等合资格车辆的制造商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中,截至该日期,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连续车辆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将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连续车辆集中超额金额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或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帐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于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不得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该等合资格车辆制造商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截至该日期或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而使用的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i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包含在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中且HVF III指定构成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包括在此类合格车辆的制造商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中,或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iv)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的任何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的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截至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列入制造商就该系列2025-5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以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以及(v)确定哪些合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或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被指定为构成(a)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b)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c)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和(d)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酌情迭代中作出。

 

77

 

 

“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非程序工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各系列2025-5另类投资级非程序工具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账款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2025-5系列另类合格制造商应收账款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所有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制造商。

 

“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载体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计划载体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i)根据制造商计划应向任何在该日期具有至少“A(L)”的相关替代评级(或,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替代评级,则至少为“A(L)”的替代等值评级)的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每一制造商,而该制造商计划截至该日期并未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款项的合格车辆在处置日期后超过150个历日仍未付款;

 

78

 

 

(ii)任何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每一制造商,如(a)于该日期的相关替代评级为(i)低于“A(L)”及(ii)至少“BBB(L)”或(b),如该制造商于该日期并无相关替代评级,则该制造商于该日期的替代同等评级为(i)低于“A(L)”及(ii)至少“BBB(L)”,在前述(a)或(b)条的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制造商计划,截至该日期,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款项的合资格车辆而言,在处置日期后超过120个日历日内没有继续未付款;及

 

(iii)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制造商计划,应收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或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低)制造商的每一制造商应收款项,而截至该日期,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款项的合格车辆而言,在处置日期后超过90个日历日内仍未支付。

 

“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所有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

 

“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所有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低)制造商。

 

“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程序工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非程序工具的账面净值之和。

 

“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载体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各系列2025-5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载体和各系列2025-5替代非投资级(低)计划载体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在每种情况下,其处置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

 

“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制造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任何制造商在该日期的相关替代评级至少为“BBB(L)”(或者,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替代评级,则在该日期的替代等效评级为“BBB(L)”);但在替代评级机构(或者,如果该制造商未被替代评级机构评级,则为任何等效评级机构)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时,该制造商可全权酌情决定,被视为在紧接替代评级机构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前(或如该制造商未获替代评级机构评级,则为替代同等评级)拥有适用的评级,期限为(x)管理人、HVF III或服务商的授权人员实际知悉该撤回或降级(如适用)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及(y)受托人以书面通知管理人该撤回或降级(如适用)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后三十(30)天。

 

79

 

 

“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非程序车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制造商制造的任何合格车辆,但截至该日期不是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程序车辆。

 

“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计划车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另类投资级制造商制造的任何计划车辆,在该计划车辆的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受制于制造商计划,除非截至该日期已根据租赁第2.5节(车辆重新指定)(或另一租赁的其他类似部分,如适用)被重新指定为非计划车辆。

 

“系列2025-5替代制造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制造商而言,以下各项之和:

 

(i)该制造商于该日期制造的所有合资格车辆的合计帐面净值;及

 

(ii)应收该制造商的所有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额。

 

“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数量”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制造商而言,截至该日期该制造商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数量超过截至该日期该制造商的2025-5系列最大制造商数量的超额(如果有的话);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而包括在该等合资格车辆的制造商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帐面净值,以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列入(x)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集中超额金额而使用的2025-5系列非留置车金额,或(y)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集中超额金额而使用的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权车辆金额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帐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于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的目的,该合资格车辆的制造商在该日期不得列入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i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浓度超额量而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帐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于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浓度超额量,不得列入该等合资格车辆的制造商于该日期就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浓度超额量而言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iv)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金额的任何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的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列入制造商就该系列2025-5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而言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以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以及(v)确定哪些合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或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将被指定为构成(a)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b)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c)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和(d)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的酌情权下迭代作出。

 

80

 

 

“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超过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5.0%的超额部分(如有);但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部分,(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包含在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中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该等合资格车辆的制造商不得列入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截至该日期,(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不得将其包括在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中,截至该日期,(i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包括在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中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以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以及(iv)确定哪些合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将被指定为构成(a)系列2025-5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b)系列2025-5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和(c)系列2025-5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合理酌情迭代作出。

 

“系列2025-5替代MTM/DTAdvance Rate Adjustment”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i)就2025-5系列替代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失败百分比和(ii)2025-5系列替代集中调整后的预付率相对于2025-5系列替代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ii)就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失败百分比和(ii)2025-5系列替代集中调整后的预付率相对于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和

 

(iii)就任何其他2025-5系列替代AAA组件而言,为零。

 

81

 

 

“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任何制造商(a)在该日期具有(i)低于“BBB(L)”和(ii)至少“BB(L)”的相关替代评级,或(b)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替代评级,则在该日期具有(i)低于“BBB(L)”的替代等效评级和(ii)在该日期至少“BB(L)”的替代等效评级;但条件是,在替代评级机构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时(或,如该制造商未获替代评级机构(任何同等评级机构)评级,则该制造商可全权酌情视为在紧接替代评级机构(或,如该制造商未获替代评级机构评级,则该同等评级机构)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前,在(x)任何管理人的获授权人员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三十(30)天期间内,拥有适用于该制造商的评级,HVF III或服务商实际了解此类撤回或降级(如适用)和(y)受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此类撤回或降级(如适用)的日期。

 

“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是指,就任何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该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相对于该系列2025-5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的超额(如有)超过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7.5%;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浓度超额金额而包括在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金额中的任何2025-5系列替代合格制造商应收款的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浓度超额金额,不得列入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数额,以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数额,以及(ii)确定哪些应收款项将被指定为构成(a)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数额和(b)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数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酌情迭代中作出。

 

“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制造的任何计划车辆,在该计划车辆的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受制于或曾经受制于该计划车辆的制造商计划,除非截至该日期,该车辆已根据租约第2.5节(车辆重新指定)(或另一份租约的其他类似部分,如适用)被重新指定为非计划车辆。

 

“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任何制造商在该日期的相关替代评级低于“BB(L)”(或者,如果该制造商在该日期没有相关替代评级,则在该日期的替代等效评级为“BB(L)”);但前提是,在替代评级机构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时(或者,如果该制造商未被替代评级机构评级,则为替代等效评级),该制造商可全权酌情决定,被视为在紧接该项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前拥有适用于该替代评级机构(或,如该制造商未获替代评级机构评级,则为该等同等评级机构)的评级,为期三十(30)天,以(x)管理人、HVF III或服务商中的任何一方实际知悉该项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日及(y)受托人以书面通知管理人该项撤回或降级(如适用)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为准。

 

82

 

 

“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制造的任何计划车辆,在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受制于或曾经受制于该计划车辆的制造商计划,除非该车辆已根据租约第2.5节(车辆重新指定)(或另一主机动车经营租赁的其他类似部分,如适用)在该日期被重新指定为非计划车辆(且截至该日期仍如此指定)。

 

“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由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或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制造且(ii)不是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或2025-5系列替代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的任何合格车辆,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超过(x)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某一部分的超额部分(如有),或(y)如果HVF III收到美国国税局发出的“30天信函”,声称HVF III因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而被视为“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而欠税,那么,在30日及之后(30)在收到该信函的次日,直至《守则》第1313(a)条所指的“最终确定”HVF III不是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公司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为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0.000%;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该合资格车辆的制造商在该日期不应列入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帐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于该日期,不得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以计算2025-5系列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于该日期,(iii)为计算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金额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制造商的帐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以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iv)确定哪些合资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将被指定为构成(a)系列2025-5替代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b)系列2025-5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和(c)系列2025-5替代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酌情迭代作出。

 

“2025-5系列备选剩余AAA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超出部分(如有):

 

(a)截至该日期的资产总额超过

 

(b)以下各项之和:

 

(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83

 

 

(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i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合资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iv)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v)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合资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v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v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替代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viii)截至该日期的现金金额,及

 

(ix)截至该日期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2025-5系列资产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浮动分配百分比和(ii)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金额的乘积。

 

“2025-5系列资产覆盖阈值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B/C/D类调整后的本金金额除以2025-5系列混合预付率,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2025-5系列混合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2025-5系列替代混合预付率中的最小者,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混合预付率和88.95%。

 

“2025-5系列封顶管理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i)2025-5系列管理人费用金额与该付款日期相关的金额和(ii)600000美元中的较低者。

 

“2025-5系列封顶运营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支付日期而言,(i)2025-5系列运营费用金额(就该支付日期而言)和(ii)(x)600,000美元超过(y)2025-5系列管理费金额和2025-5系列受托人费用金额之和(就该支付日期而言)的任何情况中的较小者。

 

“2025-5系列封顶受托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i)2025-5系列受托人费用金额(就该付款日期而言)和(ii)超过2025-5系列管理人费用金额(就该付款日期而言)600,000美元的超额部分(如有)中的较小者。

 

“系列2025-5携带费用”是指,截至任何一天,(在每种情况下,不包括任何携带费用)的总和:

 

(i)HVF III须向以下人士支付的所有费用或其他成本、开支及弥偿金额(如有的话):

 

(a)受托人(2025-5系列受托人费用金额除外),

 

84

 

 

(b)管理人(第2025-5系列管理人费用金额除外),

 

(c)后备处置代理人,或

 

(c)2025-5系列相关文件的任何其他方,

 

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并按照此类2025-5系列相关文件,加上

 

(ii)HVF III的任何其他营运开支,而该等开支已于该日期开出发票,然后由HVF III就2025-5系列票据支付。

 

“2025-5系列收盘日期”是指2025年12月5日。

 

“2025-5系列担保物”是指契约担保物、各A/B/C/D类信用证、各2025-5系列账户担保物以及各A/B/C/D类即期票据。

 

“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是指自2028年12月25日营业结束时开始的期间(或者,如果该日不是营业日,则为紧接该日之前的营业日),在每种情况下,持续到(i)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的开始,(ii)2025-5系列票据全额支付的日期和(iii)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的终止日期中最早的一天。

 

“2025-5系列每日利息分配”是指,在每个2025-5系列存款日,在该日期存入收款账户的利息收款总额的2025-5系列投资百分比(截至该日期)。

 

“2025-5系列每日本金分配”是指,在每个2025-5系列存款日期,金额等于在该日期存入收款账户的本金收款总额的2025-5系列投资百分比(截至该日期)。

 

“系列2025-5存款日”是指任何藏品存入藏品账户的每个营业日。

 

“2025-5系列处置车辆门槛数”是指(a)在任何确定日期上,截至紧接该确定日期前一个日历月最后一天的所有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6,000,000,000美元的任何确定日期,13,500辆汽车,(b)在任何确定日期上,截至紧接该确定日期前一个日历月最后一天的所有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小于6,000,000,000美元且大于或等于4,500,000,000美元,10000辆汽车和(c)截至紧接此种确定日期之前的历月最后一天所有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之和低于4500000000美元的任何确定日期的6500辆汽车。

 

“系列2025-5分配账户”具有本系列2025-5号补充文件第4.2(a)(iii)节(系列2025-5账户)规定的含义。

 

“第2025-5系列超额管理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等于(i)第2025-5系列管理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超过(ii)第2025-5系列上限管理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付款日期的超额部分(如有)的金额。

 

“2025-5系列超额营业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i)该等付款日期的2025-5系列营业费用金额超过(ii)该等付款日期的2025-5系列上限营业费用金额的超额部分(如有)。

 

85

 

 

“2025-5系列超额受托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支付日期而言,等于(i)2025-5系列受托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支付日期超过(ii)2025-5系列上限受托人费用金额相对于该支付日期的超额(如有)的金额。

 

“系列2025-5故障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等于100%的百分比减去(x)前十二(12)个日历月内任何确定日期(包括此类确定日期)的最低系列2025-5非程序车辆处置收益百分比平均值(或自系列2025-5 A/B/C/D类票据截止日期以来已经过的较少月数)和(y)前三(3)个日历月内任何确定日期的最低系列2025-5市场价值平均值(或自系列2025-5 A/B/C/D类票据截止日期以来已经过的较少月数)中的较低者。

 

“2025-5系列浮动配置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分数,以百分比表示,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覆盖阈值金额。

 

“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具有本2025-5系列补充第4.2(a)(i)节(2025-5系列账户)规定的含义。

 

“第2025-5系列利息期”是指自某一缴款日(包括某一缴款日)开始至下一个缴款日(包括该日)前一天结束的期间;但A/B/C/D类票据的第2025-5系列初始利息期应自第2025-5系列第A/B/C/D类票据截止日开始并包括该日(包括2025年12月25日)结束,E类票据的第2025-5系列初始利息期应自第E类票据截止日(包括该日)开始并包括该日(包括该日)结束于2026年5月24日。

 

“系列2025-5投资百分比”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

 

(a)就本金征收而使用时,零头的百分比等值(该百分比永远不得超过100%),

 

(i)其分子应等于:

 

(x)在2025-5系列循环期内,截至紧接上一个相关月份最后一天营业结束时(或直至2025-5系列A/B/C/D类票据结束日之后的初始相关月份结束时,在2025-5系列A/B/C/D类票据结束日)的2025-5系列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

 

(y)在任何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和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内,但在所有系列票据已宣布或已自动发生摊销事件的第一个日期之前,截至2025-5系列循环期最后一天营业结束时的2025-5系列调整后资产覆盖阈值金额,以及

 

(z)在就所有系列票据宣布或自动发生摊销事件的第一个日期当日及之后,截至就所有系列票据宣布或自动发生摊销事件的紧接该第一个日期的前一天营业时间结束时的2025-5系列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以及

 

86

 

 

(ii)其分母须为截至用于确定第(i)条分子的同一日期的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但如任何其他系列票据的本金金额在用于确定第(i)(z)条分子的日期后的任何日期已减至零,则该系列票据的资产覆盖门槛金额应不包括在该其他系列票据的本金金额应已减至零之日之后的任何确定日期根据本条款(ii)计算的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中;

 

(b)就利息收取而使用时,相当于零头的百分比,其分子须为于该厘定日期的2025-5系列应计金额,而其分母须为于该厘定日期就所有系列票据而言的应计总额。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免生疑问,在2025-5系列本金金额应已减至零的日期之后的任何确定日期,2025-5系列投资百分比应等于零。

 

“系列2025-5租赁利息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支付日期,等于超出部分的金额(如有),(a)根据第5.2(a)节(收款账户)本应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的利息收款总额,前提是从但不包括上一个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根据租约规定已支付的每月可变租金的所有付款均全额超过(b)根据第5.2(a)节(收款账户)已收到的从但不包括上一个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存入2025-5系列利息收款账户的利息收款总额。

 

“2025-5系列租赁支付赤字”是指2025-5系列租赁利息支付赤字或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赤字。

 

“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结转赤字”是指(a)对于首次付款日期,零和(b)对于任何其他付款日期,(x)在前一付款日期的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如有)超过(y)在该付款日期或之前因该系列2025-5租赁本金支付赤字而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所有金额的超出部分(如有)。

 

“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a)该付款日期的2025-5系列每月租赁本金支付赤字和(b)该付款日期的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结转赤字之和。

 

“系列2025-5清算事件”是指,只要此类事件或条件持续:

 

(a)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7.1节(摊销事件)第(a)至(d)款所述的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任何持续三十(30)天的摊销事件(不重复计算其中规定的治愈期(如有));

 

(b)本系列2025-5补充文件第7.1节(摊销事件)第(e)至(g)款所述的与2025-5系列票据有关的任何摊销事件,在多数系列2025-5控制类别宣布后持续三十(30)天(不重复计算其中规定的治愈期(如有的话);或

 

(c)多数系列2025-5控股类别申报后基础契约第IX条(a)或(b)条规定的任何摊销事件。

 

87

 

 

每个2025-5系列清算事件应为2025-5系列票据的“违约有限清算事件”。

 

“系列2025-5制造商百分比”是指,对于下表所列的任何制造商,在该表中与该制造商相对的百分比。

 

制造商 制造商限制
奥迪 12.50%
宝马 12.50%
克莱斯勒 55.00%
菲亚特 12.50%
福特 55.00%
通用汽车 55.00%
本田 55.00%
现代 55.00%
捷豹 12.50%
起亚 55.00%
路虎 12.50%
雷克萨斯 12.50%
马自达 35.00%
梅赛德斯 12.50%
日产 55.00%
斯巴鲁 12.50%
特斯拉 10.00%
丰田 55.00%
大众汽车 55.00%
沃尔沃 35.00%
现代&起亚合并 55.00%
克莱斯勒和菲亚特合并 55.00%
大众&奥迪合并 55.00%
任何其他个别制造商 10.00%

 

“2025-5系列市值平均值”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为确定额外增强的目的不超过100%),其分子为截至前三(3)个确定日期的2025-5系列非程序车队市值的平均值,其分母为截至前三(3)个确定日期的所有非程序车辆的总账面净值的平均值。

 

“2025-5系列最大制造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制造商而言,金额等于(a)该制造商的2025-5系列制造商百分比和(b)截至该日期的总资产金额的乘积。

 

“2025-5系列测量月”在任何确定日期,是指每个完整的日历月,或在该确定日期之前的连续完整日历月的最小数量,其中至少有2025-5系列被处置车辆门槛数量的车辆被出售给非关联第三方(前提是HVF III可自行决定排除打捞销售);但前提是,任何其他2025-5系列测量月不得包括单个2025-5系列测量月中包含的任何日历月。

 

88

 

 

“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每辆符合条件的车辆在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该车辆为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中型卡车。

 

“2025-5系列每月租赁本金支付赤字”是指在任何支付日期,等于超出部分的金额(如有),(a)根据第5.2(b)节(收款分配)本应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的本金收款总额,前提是从但不包括上一个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根据租约要求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全额超过(b)根据第5.2(b)节(收款分配)已收到的本金收款总额,从但不包括上一个付款日期至(包括该付款日期)存入2025-5系列本金收款账户。

 

“系列2025-5穆迪AAA成分”是指:

 

(i)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ii)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金额;

 

(iii)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iv)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v)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vi)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vii)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viii)现金数额;

 

(ix)到期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金额;及

 

(x)系列2025-5穆迪剩余AAA额度。

 

“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是指除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之外的各系列2025-5穆迪AAA成分。

 

“2025-5系列穆迪调整后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2025-5系列穆迪AAA精选成分而言,一个百分比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

 

(i)截至该日期有关该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的2025-5系列穆迪基准预付率,减

 

(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如有),就该2025-5系列穆迪AAA选择部分而言,减

 

89

 

 

(i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MTM/DT预付费率调整(如有),就该2025-5系列穆迪AAA选择部分而言;及

 

(b)零。

 

“系列2025-5穆迪基准预付率”是指,就每个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而言,下表中与该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相对的百分比:

 

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 系列2025-5穆迪
基准预付率
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95.00%
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95.00%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92.00%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 92.00%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0.00%
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 85.00%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85.00%
系列2025-5中型卡车金额 65.00%
现金金额 100.00%
系列2025-5穆迪剩余AAA金额 0.00%

 

“系列2025-5穆迪混合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分数的百分比等值,其分子为系列2025-5穆迪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其分母为系列2025-5穆迪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

 

“系列2025-5穆迪混合预付率加权分母”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系列2025-5穆迪AAA选择成分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系列2025-5穆迪混合预付率加权分子”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每个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的金额之和,等于该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与该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均为该日期。

 

90

 

 

“系列2025-5穆迪集中度调整预付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i)就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超过2025-5系列穆迪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的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均为截至该日期的此类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以及

 

(ii)就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超过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基准预付率的超额部分(如有),在每种情况下均截至该日期。

 

“2025-5系列穆迪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2025-5系列穆迪AAA精选成分而言,(a)分数的百分比当量中的较小者,其分子是(i)(a)2025-5系列穆迪集中超额金额的部分(如果有的话)通过HVF III分配给该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的乘积和(b)2025-5系列穆迪基准预付率相对于该系列2025-5穆迪AAA精选成分,且其分母为(II)此类2025-5系列穆迪AAA精选成分,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以及(b)有关此类2025-5系列穆迪AAA成分的2025-5系列穆迪基准预付率;前提是,根据前述(a)(i)(a)条款分配的2025-5系列穆迪集中超额金额部分不应超过在确定此类2025-5系列穆迪集中超额金额是否存在时包含的此类2025-5系列穆迪AAA精选成分的部分。

 

“系列2025-5穆迪集中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截至该日期各制造商的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如有)、(ii)截至该日期的系列2025-5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如有)、(iii)系列2025-5穆迪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和(iv)截至该日期的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集中超额金额(如有)之和;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此类日期的这一定义(i)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和2025-5系列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并被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在该日期,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将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非留置权车辆金额、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或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计入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为截至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列入2025-5系列穆迪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而为该合格车辆制造商提供的制造商金额,截至该日期或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而使用的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i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包含在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中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在该日期被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不得包括在此类合格车辆的制造商的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中,或为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iv)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而包含在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中的任何2025-5系列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为截至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包含在该制造商就该系列2025-5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2025-5系列中,用于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以及(v)确定哪些合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或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制造商应收款被指定为构成(a)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b)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c)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和(d)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的酌情权下迭代作出。

 

91

 

 

“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非程序工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非程序工具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账款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系列2025-5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账款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所有系列2025-5穆迪投资级制造商。

 

“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载体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计划载体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

 

“系列2025-5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账款”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i)任何根据制造商计划在该日期具有至少“A3”的相关穆迪评级的制造商应收的每一制造商,而截至该日期,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款项的合资格车辆而言,在处置日期后超过150个历日内仍未付款;

 

(ii)任何制造商应收的每一制造商(a)在该日期的相关穆迪评级为(i)低于“A3”和(ii)至少“Baa3”,根据制造商计划,截至该日期,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的合格车辆而言,在处置日期后超过120个日历日内没有未付款;和

 

(iii)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或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应收的每一制造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制造商计划,截至该日期,就产生该制造商应收的合格车辆而言,在处置日期后超过90个日历日内没有继续未付款。

 

92

 

 

“系列2025-5穆迪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系列2025-5穆迪合资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所有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高)制造商。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所有系列2025-5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所有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低)制造商。

 

“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非投资级非程序工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的每个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非程序工具的账面净值之和。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载体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每个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载体和每个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低)计划载体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在每种情况下,其处置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

 

“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制造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任何制造商在该日期的相关穆迪评级至少为“Baa3”,以及(b)任何制造商(i)截至该日期没有至少“Baa3”的相关穆迪评级,(ii)截至该日期没有穆迪的长期公司家族评级,以及(iii)截至该日期穆迪的长期高级无担保债务评级至少为“Ba1”;但前提是,在穆迪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时,该制造商可全权酌情视为在紧接穆迪撤销或下调评级(如适用)之前拥有适用于该制造商的评级,期限为(x)任何管理人、HVF III或服务商的授权人员实际知悉该撤销或下调评级(如适用)之日和(y)受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该撤销或下调评级(如适用)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后三十(30)天。

 

“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非计划车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制造商制造的任何合格车辆,但截至该日期不是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计划车辆。

 

“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计划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制造商制造的任何计划车辆,在该计划车辆的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受制于制造商计划,除非截至该日期,该车辆已根据租赁第2.5节(车辆重新指定)(或另一租赁的其他类似部分,如适用)被重新指定为非计划车辆。

 

“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就任何制造商而言,以下各项之和:

 

(i)该制造商于该日期制造的所有合资格车辆的合计帐面净值;及

 

93

 

 

(ii)与该制造商有关的所有2025-5系列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的总额。

 

“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任何制造商而言,截至该日期的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金额超过截至该日期的系列2025-5最大制造商金额;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而包含在该等合资格车辆制造商的任何合资格车辆的账面净值,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包括在(x)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非留置权车辆数量计算2025-5系列穆迪截至该日期的非留置权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或(y)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中型卡车数量计算2025-5系列穆迪截至该日期的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中,(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为截至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列入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为该合格车辆制造商提供的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i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截至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列入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列入该合格车辆制造商的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iv)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而包含在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中的任何2025-5系列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为截至该日期构成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包含在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就该系列2025-5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项的金额中,用于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以及(v)确定哪些合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或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制造商应收款将被指定为构成(a)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b)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c)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和(d)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的酌情权下迭代作出。

 

“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超过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5.0%的超额部分(如有);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部分,(i)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中包含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用于计算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应包括在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为该合格车辆的制造商提供的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中,截至该日期,(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包括在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中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i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包含在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制造商金额中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被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以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以及(iv)确定哪些合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将被指定为构成(a)系列2025-5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b)系列2025-5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和(c)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的酌情权下迭代作出。

 

94

 

 

“系列2025-5穆迪MTM/DTAdvance Rate Adjustment”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i)就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而言,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失败百分比和(ii)2025-5系列穆迪集中调整后的预付率相对于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ii)就2025-5系列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而言,百分比等于(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失败百分比和(ii)2025-5系列穆迪集中调整后的预付率相对于2025-5系列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的乘积,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和

 

(iii)就任何其他2025-5系列穆迪AAA成分而言,为零。

 

“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截至该日期不是2025-5系列穆迪投资级制造商,且(b)截至该日期相关穆迪评级至少为“Ba3”的任何制造商;前提是,一旦穆迪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该制造商可全权酌情决定,被视为在紧接穆迪撤回或下调评级(如适用)之前的三十(30)天内,在(x)任何管理人、HVF III或服务商的授权人员实际知悉该撤回或下调评级(如适用)之日和(y)受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该撤回或下调评级(如适用)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三十(30)天内,具有该评级所适用的评级。

 

“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是指,就任何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制造商而言,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该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相对于该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高)制造商的超额(如有)超过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7.5%;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而包括在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中的任何2025-5系列穆迪合格制造商应收款的金额,并由HVF III指定构成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不得列入2025-5系列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用于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以及(ii)确定哪些应收款将被指定为构成(a)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和(b)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的酌情权下反复作出。

 

95

 

 

“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制造商制造的任何计划车辆,在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受制于或曾经受制于该计划车辆的制造商计划,除非该计划车辆在该日期已根据租赁第2.5节(车辆重新指定)(或另一租赁的其他类似部分,如适用)被重新指定为非计划车辆(并且在该日期仍如此指定)。

 

“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低)制造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相关穆迪评级低于“Ba3”的任何制造商;但一旦穆迪撤销或下调任何制造商的任何评级,该制造商可自行决定被视为在紧接此类撤销或下调(如适用)穆迪之前的评级,期限为(x)任何管理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三十(30)天,HVF III或服务商实际了解此类撤回或降级(如适用)和(y)受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此类撤回或降级(如适用)的日期。

 

“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低)计划车辆”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由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制造的任何计划车辆,在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受制于或曾经受制于该计划车辆的制造商计划,除非截至该日期,该车辆已根据租赁第2.5节(车辆重新指定)(或另一租赁的其他类似部分,如适用)被重新指定为非计划车辆。

 

“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非计划载体”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由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制造商或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低)制造商制造且(ii)不是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载体或2025-5系列穆迪非投资级(低)计划载体的任何合格车辆,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即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超过(x)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某一部分的超额部分(如有),或(y)如果HVF III收到美国国税局发出的“30天信函”,声称HVF III因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而被视为“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而欠税,那么,在30日及之后(30)在收到该信函的次日,直至《守则》第1313(a)条所指的“最终确定”HVF III不是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公司的公开交易合伙企业,为截至该日期总资产金额的0.000%;但前提是,为计算截至任何该等日期的超额(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该合格车辆的制造商在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中不包括在内,(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由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金额,不得列入2025-5系列中型卡车金额,(iii)为计算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而列入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金额的任何合格车辆的账面净值,并被HVF III指定为构成2025-5系列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金额,截至该日期,不得列入2025-5系列非留置权车辆金额,以计算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度超额金额,(iv)确定哪些合格车辆(或其账面净值)将被指定为构成(a)系列2025-5穆迪非留置车辆集中超额金额,(b)系列2025-5穆迪中型卡车集中超额金额和(c)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集中超额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HVF III应在其合理的酌处权下迭代作出。

 

96

 

 

“系列2025-5穆迪剩余AAA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超过(如果有的话):

 

(a)截至该日期的资产总额超过

 

(b)以下各项之和:

 

(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i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iv)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v)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v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vii)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穆迪合资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viii)截至该日期的现金金额,及

 

(ix)截至该日期的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2025-5系列非留置车辆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尚未发生处置日期且所有权证书未将抵押代理人作为第一留置权持有人的每辆合格车辆的截至该日期的账面净值之和(以及尚未就其向有关国家当局提交的所有权证书进行此种标记或就此种标记应支付的费用尚未支付)。

 

97

 

 

“2025-5系列非程序车队市场价值”是指,就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的所有非程序车辆而言,截至该日期每辆此类非程序车辆各自的2025-5系列第三方市场价值之和。

 

“第2025-5系列非程序车辆处置收益百分比平均数”是指,就任何第2025-5系列计量月而言,自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结束日之后的第3个第2025-5系列计量月开始,一个分数的百分比等值(不超过100%),其分子为在该系列2025-5计量月和该系列2025-5计量月之前的两个系列2025-5计量月期间向非关联第三方出售的所有非计划车辆(不包括打捞销售)已支付或应付的处置收益总额,其分母为该等非计划车辆在其各自销售日期的合计账面净值超过该等非计划车辆最终基本租金总额的部分(如有)。

 

“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是指A类票据持有人、B类票据持有人、C类票据持有人、D类票据持有人,如果已发行E类票据,则统称为E类票据持有人。

 

“2025-5系列票据”是指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D类票据,如果已发行E类票据,则统称为E类票据。

 

“2025-5系列经营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a)在该付款日期的2025-5系列承付费用总额(不包括应付给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任何2025-5系列承付费用)和(b)HVF III在该付款日期应付的任何2025-5系列承付费用百分比(如有)的总和(不包括应付给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的任何承付费用)(不重复)。

 

“2025-5系列逾期租金付款”是指,(a)就2025-5系列租赁本金支付赤字的任何逾期租金付款而言,金额等于2025-5系列投资于此类逾期租金付款的本金收款(截至发生此类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的付款日期)的百分比,以及(b)就2025-5系列租赁利息支付赤字的任何逾期租金付款而言,相当于2025-5系列投资百分比的金额,涉及此类逾期租金付款的利息收取(截至发生此类2025-5系列租赁付款赤字的支付日)。

 

“系列2025-5缴款日可用利息金额”是指,就每个系列2025-5计息期而言,该系列2025-5计息期内每个系列2025-5存款日的系列2025-5日利息分配之和。

 

“系列2025-5支付日期利息金额”是指,就每个支付日期而言,根据第5.3(a)至(g)节(系列2025-5收息账户中的资金应用)应付金额的总和(不重复)。

 

“2025-5系列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一个分数,以百分比表示,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2025-5系列本金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本金总额。

 

“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是指(i)对未拖欠的当期税款或对善意和通过适当程序提出争议的税款的留置权,并已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建立并正在维持对其的充分准备金,(ii)机械师、材料工、房东、仓库工人和承运人的留置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留置权,以确保不超过逾期三十(30)天的债务或正在善意和通过适当程序提出争议的债务,并已就其建立充分准备金并正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维持,(iii)依据任何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相关文件或任何其他系列相关文件而对受托人有利的留置权,以及依据抵押代理协议而对抵押代理人有利的留置权,以及(iv)因在正常过程中出售车辆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车辆上的任何留置权。2025-5系列许可留置权应为2025-5系列票据的“系列许可留置权”。

 

98

 

 

“系列2025-5本金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类本金金额、B类本金金额、C类本金金额、D类本金金额之和,如果E类票据已于该日期发行,则E类本金金额,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2025-5系列本金金额为2025-5系列票据的“本金金额”。为免生疑问,当“本金金额”被用于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时,它是指A类本金金额、B类本金金额、C类本金金额、D类本金金额或E类本金金额(如适用)。

 

“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具有本2025-5系列补充第4.2(a)(i)节(2025-5系列账户)规定的含义。

 

“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截至该日期,存入2025-5系列本金归集账户的现金金额和记入贷方的许可投资金额。

 

“第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是指(i)紧接预期最终付款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和(ii)紧接第2025-5系列票据的摊销事件被视为就第2025-5系列票据发生之日前一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并在(i)第2025-5系列票据全额支付之日和(ii)本第2025-5系列补充文件终止之日较早发生之日开始的期间。

 

“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是指(a)各评级机构应HVF III的要求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的书面通知,表明拟议的行动不会导致该评级机构减少或撤回该类别的评级或信用风险评估,或(b)各评级机构应HVF III的要求对任何类别的2025-5系列票据进行评级,应在该事件发生至少十(10)天前已收到该事件的通知(或,如果十(10)天的提前通知不可行,则应尽可能提前通知),而该评级机构在该事件发生之前不得发出任何书面通知,表明该事件的发生本身将导致该评级机构下调、合格或撤销其授予该类别的评级。2025-5系列评级机构条件为2025-5系列票据的“评级机构条件”。

 

“第2025-5系列相关文件”是指相关文件、本系列第2025-5号补充文件和各A/B/C/D类需求说明。

 

“第2025-5系列循环期”是指自第2025-5系列A/B/C/D类票据截止日至(i)第2025-5系列受控摊销期开始和(ii)第2025-5系列快速摊销期开始中较早者的期间。

 

“第2025-5号系列补充”具有本系列第2025-5号补充的序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99

 

 

“2025-5系列补充契约”是指对本2025-5系列补充的补充,符合(在适用范围内)本2025-5系列补充的第9.9节(修正案)的条款。

 

“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是指,就每辆非程序车辆而言,截至一个日历月内的任何确定日期:

 

(a)如该月份已完成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则

 

(i)根据该系列2025-5第三方市值程序于该日历月取得的该等非程序车辆的每月NADA标记(如有);

 

(ii)如果根据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在该日历月份未获得此类非程序车辆的月度NADA标记,则根据该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在该日历月份获得的此类非程序车辆的月度BlackBook标记(如有);和

 

(iii)如果根据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该等非程序车辆在该日历月既未获得月度NADA标记,也未获得月度BlackBook标记(无论该价值是否因(a)在进行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时既未获得月度NADA标记,也未获得月度BlackBook标记,或(b)该等非程序车辆在该日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后经历其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则管理人对截至该确定日期该等非程序工具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合理估计;及

 

(b)直至完成该日历月的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

 

(i)如该等非程序车辆在该日历月的第一天之前经历其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则在紧接前一个日历月取得的第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按照该紧接前一个日历月的第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及

 

(ii)如该等非程序车辆在该日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后经历其车辆经营租赁开始日期,则署长对该等非程序车辆于该确定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合理估计。

 

“2025-5系列第三方市值程序”是指,就每个日历月和每个非程序载体而言,在该日历月的确定日期或之前:

 

(a)HVF III应进行一次尝试(或促使管理员进行一次尝试),以获得截至该日历月第一天为非程序车辆的每个非程序车辆的每月NADA标记,并且

 

(b)如在上述尝试时未就上文(a)条所述的任何该等非程序车辆取得每月NADA标记,则HVF III须作出一次尝试(或促使署长作出一次尝试)以就任何该等非程序车辆取得每月BlackBook标记。

 

100

 

 

“2025-5系列受托人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支付日期而言,金额等于2025-5系列就该支付日期的票据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百分比。

 

“系列特定2025-5抵押品”是指各系列2025-5账户和各A/B/C/D类活期票据的系列2025-5账户抵押品。系列特定2025-5担保品为2025-5系列票据的“系列特定担保品”。

 

“类似法”具有本系列2025-5增编第2.2(i)节(全球票据的转让限制)中规定的含义。

 

“国库券利率”是指就某一赎回日期而言,在计算恒定期限的美国国库券时的到期收益率(如在该赎回日期前至少两(2)个工作日(或如该统计发布不再公布,则为类似市场数据的任何可公开来源)中汇编和公布的最近的美联储统计发布H.15(519)中)最接近于该赎回日期至预期最终支付日期之间的期间;但前提是,如果从赎回日到预期最终支付日的期间不等于给出周平均收益率的美国国债证券的固定期限,则将从给出此类收益率的美国国债证券的周平均收益率中通过线性插值(计算到最接近的一年的十二分之一)得到国债利率,但如果从该赎回日到预期最终支付日的期间少于一(1)年,然后将使用调整为一(1)年恒定期限的实际交易美国国债的每周平均收益率。

 

101

 

 

附表二
至2025-5系列补充

 

每月票据持有人的报表资料

 

· 本金总额

 

· A类月息额

 

· A类本金金额

 

· A/B/C/D类调整后本金金额

 

· A/B/C/D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

 

· A/B/C/D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

 

· A/B/C/D类信用证金额

 

· A/B/C/D类信用证流动性金额

 

· A/B/C/D类液体增强量

 

· A/B/C/D类本金金额

 

· A/B/C/D类所需液体增强量

 

· A/b/c/d类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

 

· A/B/C/D类准备金账户亏空金额

 

· B类月利息金额

 

· B类本金金额

 

· C类月息额

 

· C类本金金额

 

· D类月利息金额

 

· D类本金金额

 

· E类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

 

· E类资产金额

 

· E类可用信用证现金抵押账户金额

 

· E类可用准备金账户金额

 

· E类混合预付率

 

· E类浮动分配比例

 

· E类信用证金额

 

· E类信用证流动资金金额

 

· E类液体增强量

 

· E类月息额(如适用)

 

· E类本金金额(如适用)

 

102

 

 

· E类所需液体增强量

 

· E类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

 

· E类准备金账户亏空金额

 

· 确定日期

 

· 总资产金额

 

· 总资产金额不足

 

· 总资产覆盖门槛金额

 

· 资产覆盖门槛金额

 

· 携带费用

 

· 现金金额

 

· 收藏

 

· 到期未付租赁付款金额

 

· 利息收藏

 

· 百分比

 

· 主要收藏

 

· 预付率

 

· 资产覆盖门槛金额

 

· 付款日期

 

· 2025-5系列应计金额

 

· 系列2025-5调整后资产覆盖门槛金额

 

· 系列2025-5替代调整预付率

 

· 系列2025-5替代混合预付率

 

· 系列2025-5替代集中调整提前率

 

· 系列2025-5替代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

 

· 系列2025-5替代浓度超量

 

· 系列2025-5备选合格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

 

· 2025-5系列另类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金额

 

· 系列2025-5备选合格投资级方案车辆金额

 

· 系列2025-5备选合资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2025-5系列替代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 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非程序车辆金额

 

· 系列2025-5替代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系列2025-5替代厂商集中度超额

 

103

 

 

· 系列2025-5替代中型卡车集中超量

 

· 系列2025-5替代MTM/DTAdvance Rate Adjustment

 

· 系列2025-5备选非投资级(高)方案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

 

· 系列2025-5替代无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量

 

· 系列2025-5备选剩余AAA额

 

· 系列2025-5资产金额

 

· 系列2025-5资产覆盖门槛金额

 

· 系列2025-5混合预付率

 

· 2025-5系列封顶管理员费用金额

 

· 系列2025-5封顶营业费用金额

 

· 2025-5系列封顶受托人费用金额

 

· 系列2025-5超额管理费金额

 

· 系列2025-5超额营业费用金额

 

· 2025-5系列超额受托人费用金额

 

· 系列2025-5故障百分比

 

· 系列2025-5浮动分配百分比

 

· 2025-5系列管理费金额

 

· 2025-5系列受托费用金额

 

· 系列2025-5计息期

 

· 系列2025-5投资百分比

 

· 系列2025-5市值平均

 

· 系列2025-5中型卡车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调整后预付率

 

· 系列2025-5穆迪混合预付率

 

· 系列2025-5穆迪集中度调整预付率

 

· 系列2025-5穆迪集中超额预付率调整

 

· 系列2025-5穆迪集中超额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非计划工具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应收款项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合格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低)计划应收金额

 

104

 

 

·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非计划车辆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合格非投资级计划车辆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制造商集中度超额

 

· 系列2025-5穆迪中型卡车集中度超额

 

· 系列2025-5穆迪MTM/DT预付费率调整

 

· 系列2025-5穆迪非投资级(高)计划应收款项集中超额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非留置权车辆集中超额金额

 

· 系列2025-5穆迪剩余AAA金额

 

· 系列2025-5不留置车辆金额

 

· 系列2025-5非程序车队市值

 

· 系列2025-5非程序车辆处置收益百分比平均

 

· 系列2025-5百分比

 

· 系列2025-5本金金额

 

· 系列2025-5本金收款账户金额

 

· 系列2025-5快速摊销期

 

在受托人收到月度票据持有人对账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受托人应向https://gctinvestorreporting.bnymellon.com(或受托人不时指定的、由受托人维护并可供2025-5系列票据持有人查阅的其他网站)邮寄或安排邮寄该月度票据持有人对账单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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