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3月1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第333号注册-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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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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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DOCTOR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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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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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曼群岛 |
7389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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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或其他司法 |
(初级标准工业 |
(I.R.S.雇主 |
永旭工业园
东沙街道合景路19-23号
广州荔湾区5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020-6231 2277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 Global Inc。
东42街122号,18楼
纽约,NY 10168
(212) 947-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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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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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至:
| Steve Lin,esq。 |
方刘,es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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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此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指出本注册声明此后将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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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这些证券不得出售。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我们不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初步招股章程(以完成为准)
日期:2025年
美国存托股票

POMDOCTOR有限公司
代表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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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POMDOCTOR LIMITED首次公开发行美国存托股票(ADS),POMDOCTOR LIMITED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其业务由其子公司进行,并与其可变利益实体(“VIE”)达成合同安排。每份ADS代表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我们预计,每ADS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在美元至美元之间。
在此次发行之前,美国存托凭证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发行定价后,我们预计这些ADS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纳斯达克”)交易,代码为“POM”。我们认为,在完成本次发行后,我们将达到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标准,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该等上市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本将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一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20票。A类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作为一个类别就所有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一起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每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见“股本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Shen Zhenyang Shi先生和Li Xu女士将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这些B类普通股将构成我们在转换后的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大约百分比,以及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总投票权的百分比。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对合并和合并的决策、选举董事以及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B类普通股持有人需要保持至少持有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才能继续控制提交股东批准的上述事项的结果。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风险。见第2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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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VIE或其运营子公司的股权证券,而是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证券,可能永远不会持有VIE的股权。POMDOCTOR LIMITED(简称PomDoctor)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以及与其VIE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即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七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七乐康Digital Health”)及其子公司。VIE合并仅用于会计目的,PomDoctor不拥有VIE的任何股权。PomDoctor不直接开展运营,其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开展运营。外资对我们某些业务的所有权,包括增值电信服务和医疗机构,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我们的WFOE没有资格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作为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或提供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某些其他受限制的服务。因此,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摘要,请参阅“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因此,ADS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VIE的股权。本招股说明书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或“我们的”是指PomDoctor及其子公司。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七乐康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此类合同安排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与这些合同安排有关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发现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相关行业的直接外商投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PomDoctor和ADS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潜在行动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七乐康Digital Health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VIE资产的控制权,我们的ADS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PomDoctor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主要由VIE及其位于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与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有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除了上述风险外,中国政府最近的行动和监管行动,例如与使用变量相关的
利益实体,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市场上市的能力。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ADS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会进一步导致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目前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规定资金如何在公司、石榴云医疗有限公司(香港)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广州石榴云医疗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或我们的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或VIE与投资者(包括潜在的美国投资者)之间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现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公司、我们的WFOE和VIE之间转移:(i)资金可以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根据需要从公司以出资或股东贷款的形式转移到我们的WFOE,视情况而定;(ii)资金可能由VIE根据VIE协议作为服务费支付给我们的WFOE;(iii)我们的WFOE可能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iv)我们的WFOE和VIE为业务运营目的不时相互借贷。如果业务中的现金和/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干预或对我们、我们的中国/香港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此类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如何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现金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招股说明书摘要— VIE与其他合并实体之间的资产转移”、“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摘要”、“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外汇限制以及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没有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分配收益或结清VIE协议项下的欠款。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我们的WFOE和VIE之间没有现金流或其他资产的转移,也没有VIE或其子公司向我们公司进行的股息或分配。此外,我们没有向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 VIE的财务意义”“合并财务数据摘要”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2021年12月16日,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报告,通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委员会”)其认定,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由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该报告列出清单,分别指明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无法对其进行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是否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机构总部设在纽约曼哈顿,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不在2021年12月发布的PCAOB确定名单所列公司之列。《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根据HFCAAA,如果PCAOB确定自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可能会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我们的ADS,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ADS摘牌。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PCAOB还撤销了此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决定。因此,在PCAOB发布任何新的决定之前,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下的交易禁令的风险。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此外,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括修订HFCAA,将发行人在SEC必须对发行人的证券实施初始交易禁令之前可以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的连续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因此,一旦发行人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HFCAA要求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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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ADS价格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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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传递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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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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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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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折扣及佣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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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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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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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们应付的承销赔偿的补充披露,请参见“承销”。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购买最多额外ADS的权利。
承销商预计将在2025年或前后以美元支付的方式交付美国存托凭证。

招股说明书日期,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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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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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员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或代表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可能授权交付或提供给您的任何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说明书是一项仅出售特此提供的ADS的要约,并且仅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出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仅为截至日期的最新资料。
我们和任何承销商都没有做任何事情,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美国除外)提供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已提交的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美国境外人士如拥有本招股章程或任何自由撰写招股章程,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与发售ADS及在美国境外分发本招股章程或任何自由撰写招股章程有关的任何限制。
直至,2025年(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后第25天),所有买卖、交易ADS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递交招股说明书。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认购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i
1
根据定义持续超过一年且需要持续的医疗护理,如此高的90天患者复购率鼓励患者在其疾病管理的漫长过程中继续使用我们的平台,因为它的易用性,也激励医生留在平台上并服务于他们同期熟悉的患者,这有利于我们的慢病管理业务。
借助我们成熟的医生资源,我们在2022和2023年分别实现了73.1%和72.7%的肝病科患者特别高的重复购买率。我们还在2023年实现了平台上每位付费患者的平均收入为人民币714元,与2022年的人民币624元相比有所增长。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肝病科患者的重复购买率为73.5%,平台上每位付费患者的平均收入为人民币733元。最终,我们经验丰富的供应链执行患者的订单,这既有助于减轻或消除他们的痛苦,也为未来的问诊打开了大门。
2020年2月,我们与Focus Media Inc.(“Focus Media”)订立广告框架协议,据此,Focus Media同意提供广告服务,我们同意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支付广告服务费。受新冠影响,大量患者无法前往医院,可能会寻求与医院医生现场就诊的替代方式。我们相信这将是一个通过与分众传媒合作来提高我们品牌认知度的机会。合同期内,与分众传媒共同推出物业广告、智慧屏广告、电梯广告等多种广告方案,产生广告费人民币221.0百万元。由于我们与分众传媒的合作,我们对分众传媒产生了总计人民币2.210亿元的其他应付款项。于2021年8月10日,我们与Focus Media及Shen Zhenyang Shi先生的全资实体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爱享宝”)订立三方协议,据此,我们解除作为责任项下的分众传媒的义务人但作为爱享宝的义务人的爱享宝代我们承担义务,金额为人民币22100万元,我们同意向爱享宝偿还该等债务。2021年9月10日,我们与爱享宝达成协议,据此,我们将在五年内不被要求偿还债务,此后爱享宝只能要求我们以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但我们仍然有义务偿还这些未偿还的债务。我们与分众传媒的合作于2021年2月结束,我们预计未来不会推出类似的活动。
行业挑战与市场机遇
中国目前的慢病管理体系存在着一系列壁垒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使得慢病患者的很多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与现有的线下解决方案、互联网慢病管理或CDM形成互补的平台,因为它们能够通过改善客户体验和简化医疗资源分布来缓解这种情况,从而构成了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我们的平台和服务,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通过抓住多个重要机会来解决这些问题,其中包括:
完善的医疗信息技术:随着医院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互联网平台技术的发展,互联网CDM所需的基础设施将越来越完备,这使得互联网CDM市场迅速扩大。
协同CDM系统:互联网医院行业发展催生协同CDM系统,通过邀请医生、患者及相关医疗企事业单位参与,利用一线数据和管理经验覆盖慢病患者全生命周期。作为传统的以医院为基础的CDM系统的升级换代,协作式CDM系统在会诊前、会诊中和会诊后的慢病管理个性化和标准化的能力迎合了未被满足的需求,并预示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健康管理意识增强。新冠疫情的爆发提高了普遍的健康管理意识,这提高了互联网CDM的普及程度。此外,以能在疫情下有效增加医疗资源供给、缓解一线压力、避免交叉感染、提高防控效率为特点,互联网CDM有望在新冠疫情后的世界乘风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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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大多数拥有优质医疗资源的三级医院都集中在中国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因此,农村患者通过线下渠道获得此类资源的机会明显受限。因此,服务不足的患者可能会求助于互联网CDM平台,这些平台有能力通过简化诊疗、优化服务流程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将受益于国家颁布的加强慢性病防治的政策,以及中国数字医疗行业的发展。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中国数字医疗行业的市场规模将从2022年的约人民币5407亿元增长到2027年的约人民币15259亿元,复合年增长率约为23.1%。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创新高效的一站式在线医疗服务平台,跨部门CDM服务能力强;
•由于慢性病的长期性以及我们医患之间发展起来的相互信任,患者忠诚度较高;
•完善的医药供应链,医药产品选择齐全,供应商渠道广泛;
•前沿的平台技术和强大的研发能力;以及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由行业资深人士领导,并得到知名股东的认可。
我们的策略
我们将专注于以下关键增长战略,以实现我们的愿景:
•持续招募优质医生上我们的平台,吸引更多患者用户;
•继续扩大和加强我们在中国各地重点城市和省份的影响力;
•持续增强我们的供应链能力;
•持续投入研发,提升技术能力;
•通过增强B2B协作探索新的患者获取渠道;
•利用我们积累的大数据为行业赋能;而
•将我们在慢性病方面的经验和声誉扩展到更多的医疗领域。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高度风险。您应仔细考虑下文总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即从第2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部分所述的风险,包括“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我们的ADS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其他信息下所述的风险,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我们的ADS。
我们在实现业务目标和执行战略方面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包含一个解释性段落,其中表达了对我们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怀疑,如果我们的业务无法继续,很可能会使投资者损失所有投资。详见第24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中包含一个解释性段落,其中表达了对我们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怀疑,如果我们的业务无法持续,很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损失其全部投资”;
3
•保持客户对我们生态系统的信任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任何失败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详见第24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维护客户对我们生态系统的信任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
•我们在一个新兴且充满活力的“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中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财务表现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详见第25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处于新兴且充满活力的“互联网+医疗”行业的早期发展阶段,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并不代表未来业绩”;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5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6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曾发生经营亏损,预计未来将发生经营亏损,可能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详见第28页“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过去曾发生经营亏损,预计未来将发生经营亏损,可能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
•如果我们的解决方案不能推动客户的参与,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9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解决方案不能推动客户的参与,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为医疗保健价值链的各个参与者妥善管理和创造价值,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29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为医疗保健价值链的各种参与者妥善管理和创造价值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数字医疗市场不成熟且不稳定,如果它不发展,如果它的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或者如果我们的服务没有推动用户参与,我们的业务增长将受到损害。详见第29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数字医疗市场不成熟且不稳定,如果不发展,如果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或者如果我们的服务没有推动用户参与,我们的业务增长将受到损害”。
我们面临有关公司结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
•我们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的WFOE没有资格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作为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或提供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某些其他受限制的服务。因此,我们将通过在中国的VIE七乐康开展此类业务活动,即Digital Health。我们拥有对七乐康的控制权,并且是其主要受益者,因此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作为VIE合并财务业绩。然而,该等合约安排并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见“风险因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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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相关行业的外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详见第46页;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外资所有权受到限制的领域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受限制的服务。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详见第47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些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详见第48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48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构成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所有协议,其股东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此类合同安排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如果我们无法执行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的时间延误或其他障碍,将很难对VIE及其子公司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部分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详见第49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通过我们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部分业务运营,但我们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根据中国法律强制执行”;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如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49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记录备案(如果有的话),涉及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VIE或我们未来向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外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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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或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50页;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税收调整的,可能会对少缴的税款进行滞纳金等处罚。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详见第51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中国外商投资法的任何可能实施条例,或FIL、未来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将合同安排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或如果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开展的任何业务在FIL下被归类为未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或“禁止”行业,我们的合同安排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和非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解除合同安排和/或处置任何受影响的业务。详见第51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经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以及
• VIE及其子公司正在持有或未来可能持有对我们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某些许可证、许可证和资产。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目前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第52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VIE宣布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许可、许可和资产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从中受益”。
我们是一家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可能会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详见第52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或全球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当局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详见第52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当局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在发生不断变化的变化。中国的一些规章制度可能会迅速改变。此类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第53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执法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的规则、法规或政策,本次发行和我们未来的筹资活动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
6
或撤销此类批准,将使我们受到相关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详见第53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以及
•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事项进行追究。详见第60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我们的运营和产品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先决条件监管许可、许可和批准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国家管理条例有关部门为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和VIE颁发的营业执照外,我们的相关中国子公司和VIE均需获得,并已获得其经营所需的以下所有许可:(i)药品经营许可证,(ii)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证书,(iii)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iv)食品经营许可证,(v)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报告、备案和批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这些许可均未被适用的中国政府机构拒绝。然而,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解释或实施可能无法准确预测,新法规可能会生效,要求我们在未来就我们的职能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现有的许可证或获得新的许可证。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需要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的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我们的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CAC”)与其他12个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最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并在外国寻求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任何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作为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之目的而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我们已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申请并完成了关于我国境外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有关相关风险的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这些数据的不当使用或披露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上市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辅助解释性指引,合称《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需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要求我司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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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的手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了规定的备案,中国证监会已于2025年1月17日结束备案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备案结果。然而,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将受制于根据海外上市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填写。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均应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向批准机关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近期《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颁布以来,这类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关风险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如果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i)没有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批准或完成其他备案程序,或(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批准或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限制或延迟我们未来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我们于2010年1月通过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七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展业务运营。为促进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成立或收购了包括广州七乐康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和杭州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中国运营实体。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为了促进国际资本对我们的投资,我们于2021年3月开始了如下所述的重组,涉及新的离岸和在岸实体。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A类普通股4,268,156股、B类普通股2,042,042股、A系列优先股2,722,222股、A系列优先股2,957,613股、B-1系列优先股911,178股、B-2系列优先股2,460,315股、B-3系列优先股228,786股、B-4系列优先股3,317,114股已发行和流通。紧接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前,本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优先股将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并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在此类转换和重新指定之后,假设承销商没有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我们将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和流通2,042,042股B类普通股和A类普通股。
2021年2月,我们将POMDOCTOR LIMITED纳入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拟议上市实体。此外,石榴云医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在香港成立,广州石榴云医疗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在中国成立。2021年5月,广州七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七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即七乐康Digital Health。
2021年8月,广州WFOE与七乐康Digital Health及七乐康的股东Digital Health(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除外,或中科白云)订立一系列协议。2023年10月,我们终止了与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安排,即通用技术。同月,解除与石振阳先生及李旭女士的相关协议、与广州WFOE与七乐康及石振阳先生及李旭女士各自、广州金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品、广州金尚管理咨询订立新的一系列协议
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尚、广州金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悦,及广州金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秋。这些协议使我们能够通过广州WFOE获得对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控制权。由于VIE安排,VIE不是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但我们仍然是并将是VIE的主要受益人,仅用于会计目的,并且仅限于我们满足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所需的条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我们根据同期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投资者不是在购买VIE的股票,而是在购买代表一家与VIE保持服务协议的离岸控股公司发行人股票的ADS。
以下图表说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我们与VIE及其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的合同安排允许我们(i)对VIE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持有VIE 2.87%股权的中科白云已不可撤回地确认并承诺,其不会与广州WFOE及VIE订立合约安排、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行事或质押其于VIE的股权,并已放弃其就广州WFOE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的排他性期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
2023年10月,我们终止了与通用技术的合同安排。持有VIE 2.27%股权的通用技术已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其不会与广州WFOE及VIE重新订立合约安排、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行事或质押其在VIE的股权,并已放弃其就广州WFOE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的排他性期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
9
以下是广州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或合同安排的摘要。
为我们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七乐康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于2021年8月10日、2023年10月24日的授权委托书,七乐康的股东Digital Health(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不可撤销地授权广州WFOE作为其各自的代理律师,就其各自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全部股权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投票权以及根据七乐康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作为股东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无权增加、减少、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或变更该等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授权委托书在该等股东仍为七乐康股东的情况下均为不可撤销且一直有效。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及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于2021年8月10日及2023年10月24日签订的各份股权质押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94.86%股权质押给广州WFOE,以保证该等股东履行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七乐康Digital Health履行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若七乐康或任何股东发生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况,广州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对质押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进行处分,并享有优先受让该处分所得款项的权利。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外)还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置出或者允许对质押的股权进行任何设押。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已按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管机关完成了与七乐康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广州WFOE与七乐康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广州WFOE拥有向七乐康提供或指定任何第三方的独家权利,以向七乐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作为交换,七乐康Digital Health同意按年或在任何其他约定时间向广州WFOE支付约定的服务费。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相似服务,或与其建立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为30年,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广州WFOE与七乐康另行签立的其他协议提前终止,并自动再延长30年,除非广州WFOE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就本协议的终止达成一致意见。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七乐康Digital Health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向我们提供购买VIE的股权和资产的选择权的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以及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及通用技术除外)于2021年8月10日及2023年10月24日各自订立的排他性期权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该等股东(中科白云及通用技术除外)已不可撤回地授予广州WFOE
10
或其指定的人,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独家选择权购买其在七乐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广州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行使该选择权,以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出资的注册资本为基础的价格或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全部股权。七乐康Digital Health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其(其中包括)不会(i)变更其注册资本,(ii)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iii)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重大资产,或(iv)修订其组织章程细则。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已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出售、转让、抵押、处分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除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外)在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中持有的全部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广州WFOE或广州WFOE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配偶同意书。七乐康两名股东Digital Health的配偶史振阳先生和李旭女士合计持有七乐康13.97%的股权,其配偶均已签署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各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进行处置,且该股东无需其配偶另行同意即可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此外,签字配偶双方同意不对股东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倘签署配偶因任何理由取得股东所持有的任何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彼等同意受上述合约安排及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格式及内容基本相同的一系列书面文件的约束及签署,该等文件可不时修订。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VIE和中国广州WFOE的所有权结构,无论是目前还是在本次发行生效后,均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
•广州WFOE、VIE及其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有效并对该等安排的每一方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每一方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在本次发行生效后立即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或以其他方式不同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VIE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此外,在为我们提供对VIE或其子公司的运营控制权方面,VIE结构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进行VIE的运营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我们在中国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在VIE的董事会中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目前的合同安排,我们依靠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活动。VIE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要求的约束。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
11
将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以及“——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执法和法律法规变化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VIE的财务意义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WFOE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七乐康提供Digital Health,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依靠WFOE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要求。我司WFOE根据我司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以及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之间的合同安排,对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运营以服务费的形式享有经济利益。有关我们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及其附属公司对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合并收入的贡献率为100%,占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总资产和负债的100%,并且VIE与我们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之间没有进行调节。
下表载列(i)POMDOCTOR LIMITED(我们的开曼群岛母公司控股公司)、(ii)广州石榴云医疗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我们的WFOE)及(iii)广州奇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摘要,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简明综合经营报表及现金流量表摘要。请将以下表格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载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一并阅读。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91 |
|
— |
|
— |
|
12,623 |
|
— |
|
12,714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10,900 |
|
— |
|
10,900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24,654 |
|
(436 |
) |
24,218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8,429 |
|
— |
|
8,429 |
|
||||||
| 总资产 |
91 |
|
— |
|
— |
|
56,606 |
|
(436 |
) |
56,261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22,528 |
|
— |
|
22,528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436 |
|
— |
|
— |
|
155,331 |
|
(436 |
) |
155,331 |
|
||||||
| 非流动负债: |
639,646 |
|
639,646 |
|
639,646 |
|
354,743 |
|
(1,918,938 |
) |
354,743 |
|
||||||
| 负债总额 |
640,082 |
|
639,646 |
|
639,646 |
|
532,602 |
|
(1,919,374 |
) |
532,602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1,546,818 |
|
— |
|
— |
|
163,630 |
|
— |
|
1,710,448 |
|
||||||
| 总赤字 |
(2,186,809 |
) |
(639,646 |
) |
(639,646 |
) |
(639,626 |
) |
1,918,938 |
|
(2,186,789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赤字 |
91 |
|
— |
|
— |
|
56,606 |
|
(436 |
) |
56,261 |
|
||||||
1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5 |
|
— |
|
— |
|
6,682 |
|
— |
|
6,717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28,644 |
|
— |
|
28,644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24,057 |
|
— |
|
24,057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6,890 |
|
— |
|
6,890 |
|
||||||
| 总资产 |
35 |
|
— |
|
— |
|
66,273 |
|
— |
|
66,308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41,575 |
|
— |
|
41,575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35 |
|
— |
|
— |
|
130,389 |
|
— |
|
130,424 |
|
||||||
| 非流动负债: |
620,946 |
|
620,946 |
|
620,946 |
|
356,620 |
|
(1,862,838 |
) |
356,620 |
|
||||||
| 负债总额 |
620,981 |
|
620,946 |
|
620,946 |
|
528,584 |
|
(1,862,838 |
) |
528,619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1,499,109 |
|
— |
|
— |
|
158,643 |
|
— |
|
1,657,752 |
|
||||||
| 总赤字 |
(2,120,055 |
) |
(620,946 |
) |
(620,946 |
) |
(620,954 |
) |
1,862,838 |
|
(2,120,063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赤字 |
35 |
|
— |
|
— |
|
66,273 |
|
— |
|
66,308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
2,486 |
|
— |
|
2,486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28,273 |
|
— |
|
28,273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
|
16,981 |
|
— |
|
16,981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 |
|
878 |
|
— |
|
878 |
|
||||||
| 总资产 |
— |
|
— |
|
— |
|
48,618 |
|
— |
|
48,618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43,202 |
|
— |
|
43,202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 |
|
100,406 |
|
— |
|
100,406 |
|
||||||
| 非流动负债: |
502,023 |
|
502,023 |
|
502,023 |
|
330,371 |
|
(1,506,069 |
) |
330,371 |
|
||||||
| 负债总额 |
502,023 |
|
502,023 |
|
502,023 |
|
473,979 |
|
(1,506,069 |
) |
473,979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1,472,642 |
|
— |
|
— |
|
76,671 |
|
— |
|
1,549,313 |
|
||||||
| 总赤字 |
(1,974,665 |
) |
(502,023 |
) |
(502,023 |
) |
(502,032 |
) |
1,506,069 |
|
(1,974,674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赤字 |
— |
|
— |
|
— |
|
48,618 |
|
— |
|
48,618 |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净收入 |
— |
|
— |
|
— |
|
150,165 |
|
— |
150,165 |
|
||||||
| 净亏损 |
(14,054 |
) |
(14,054 |
) |
(14,054 |
) |
(14,027 |
) |
42,162 |
(14,027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净收入 |
— |
|
— |
|
— |
|
304,853 |
|
— |
304,853 |
|
||||||
| 净亏损 |
(36,950 |
) |
(36,950 |
) |
(36,950 |
) |
(36,949 |
) |
110,850 |
(36,949 |
) |
||||||
13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净收入 |
— |
|
— |
|
— |
|
245,217 |
|
— |
245,217 |
|
||||||
| 净亏损 |
(24,830 |
) |
(24,830 |
) |
(24,830 |
) |
(19,832 |
) |
74,490 |
(19,832 |
)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60 |
— |
— |
(10,691 |
) |
— |
(10,631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18 |
) |
— |
(18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16,562 |
|
— |
16,562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35 |
— |
— |
(45,831 |
) |
— |
(45,796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112 |
) |
— |
(112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50,067 |
|
— |
50,067 |
|
||||||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 家长 |
WFOE |
香港控股 |
VIE及其 |
消除 |
合并 |
|||||||||
| (人民币千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22,017 |
) |
— |
(22,017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22,492 |
|
— |
22,492 |
|
||||||
VIE及其子公司的以下财务信息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流动资产 |
47,740 |
59,418 |
8,176 |
48,177 |
6,629 |
| 非流动资产 |
878 |
6,890 |
948 |
8,429 |
1,160 |
| 总资产 |
48,618 |
66,308 |
9,124 |
56,606 |
7,789 |
| 流动负债 |
143,608 |
171,998 |
23,668 |
177,859 |
24,474 |
| 非流动负债 |
330,371 |
356,620 |
49,073 |
354,743 |
48,814 |
| 负债总额 |
473,979 |
528,618 |
72,741 |
532,602 |
73,288 |
| 净赤字 |
(425,361) |
(462,310) |
(63,616) |
(475,996) |
(65,499) |
14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净收入 |
245,217 |
|
304,853 |
|
41,949 |
|
127,831 |
|
150,165 |
|
20,663 |
|
||||||
| 毛利 |
54,861 |
|
38,722 |
|
5,328 |
|
19,567 |
|
24,341 |
|
3,349 |
|
||||||
| 净亏损 |
(19,832 |
) |
(36,949 |
) |
(5,084 |
) |
(21,708 |
) |
(14,027 |
) |
(1,930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017 |
) |
(45,796 |
) |
(6,302 |
) |
(29,388 |
) |
(10,631 |
) |
(1,463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12 |
) |
(15 |
) |
— |
|
(18 |
) |
(2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2,492 |
|
50,067 |
|
6,889 |
|
45,746 |
|
16,562 |
|
2,279 |
|
||||||
VIE与其他合并实体之间的资产转移
迄今为止,我们没有分配任何收益或结算根据合同安排所欠的任何金额。我们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分配收益或结清VIE协议项下的欠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没有任何现金流或VIE与我们的WFOE之间的其他资产转移,也没有VIE或其子公司向我们公司进行的股息或分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我们的WFOE和VIE之间没有现金流或其他资产的转移,也没有VIE或其子公司向我们公司进行的股息或分配。此外,我们没有向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
我们目前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规定资金如何在公司、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我们的WFOE、VIE和投资者(包括潜在的美国投资者)之间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详见“公司历史与Structure —外汇限制以及实体之间、跨境以及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对美国和美国投资者的股息或分配以及税务后果
迄今为止,VIE没有向我们支付任何服务费。此外,我们没有向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
此外,根据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ADS或A类普通股向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和VIE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外汇限制和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所有的收入和VIE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收到的,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如果有的话)。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
15
只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就可以用外币制作,无需外管局事先批准。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可酌情对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施加限制,如果未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另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如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只有在满足中国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才能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企业须每年至少提取其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限制和其他限制,中国子公司和VIE被限制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其部分净资产。即使我们目前不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为营运资金和其他融资目的提供任何此类股息、贷款或垫款,但由于业务状况的变化,我们未来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者仅仅向我们的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配。
就业务中的现金和/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而言,由于政府当局干预或对我们、我们的中国/香港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此类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息和股权支付的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下图给出了我们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之间典型的资金流向。

16
双类别投票Structure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流通股本包括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优先股,Shen Zhenyang先生和Li Xu女士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这些B类普通股将占我们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大约百分比,以及紧随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总投票权的百分比。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20票,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并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持有人需要保持至少持有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以便继续控制提交给股东批准的事项的结果,包括合并和合并以及选举董事。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2021年12月16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报告,通知委员会其认定,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由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该报告列出清单,分别指明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无法对其进行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是否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机构总部设在纽约曼哈顿,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不在2021年12月发布的PCAOB确定名单所列公司之列。《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根据HFCAAA,如果PCAOB确定自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可能会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我们的ADS,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ADS摘牌。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PCAOB还撤销了此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决定。因此,在PCAOB发布任何新的决定之前,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A下的交易禁令的风险。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此外,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括修订HFCAA,将发行人在SEC必须对发行人的证券实施初始交易禁令之前可以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的连续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因此,一旦发行人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A,SEC被要求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因此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与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相比,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要求。这些规定包括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在评估
17
新兴成长型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日期。根据JOBS法案,我们选择利用这一延长过渡期的好处,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其他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i)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i)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iv)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获得上述《就业法》中规定的豁免。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启示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此外,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此外,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合景路19-23号永旭工业园510000。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 020-6231 2277。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Appleby Global Services(Cayman)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71 Fort Street,PO Box 500,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KY1-1106,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向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提出。我们的主要网站是www.7lk.com。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适用于本招股章程的公约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没有行使其向我们购买最多代表A类普通股的额外ADS的选择权。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且仅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ADRs”是指为ADS提供证据的美国存托凭证;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A类普通股;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唯一未将香港、澳门和台湾纳入“中国”或“中国”定义的情况是我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其他法律和税务事项;
•“A类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18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签约医生”是指在我司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明齐全、通过我司背景调查、资质核查和在职试用评估的医生。这些医生因此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医疗处方诊疗;
•“医生开处方”是指已给患者开出处方的医生;
•“GMV”是指商品总值,是向我们下达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订单的总价值,无论商品是否已售出或交付;
•“成熟医生”是指一个月内为超过20名交易患者开出处方的医生;
•“问诊量”是指患者在我们平台上的问诊量;
•“开出处方数”是指我平台开出的处方数量;
•“普通股”或“股份”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PomDoctor”、“公司”、“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指开曼群岛豁免公司POMDOCTOR LIMITED及其子公司及其各自的子公司,视文意而定;
•“注册医生”是指已在我平台注册的医生;
•“挂号患者”是指已在我司平台挂号的患者。这类患者可能没有在我平台进行过医患问诊或购买过医药产品;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交易患者”是指在我平台购买过医药产品的挂号患者;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The VIE”是指可变利益实体,即广州齐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齐乐康Digital Health”;及
•“WFOE”指外商独资企业,“广州WFOE/我们的WFOE”指广州石榴云医疗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本招股说明书载有从人民币到美元的翻译,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人民币对美元的换算均按7.2672元人民币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这是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4年6月28日有效的汇率。我们不对本招股章程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招股章程通篇所呈列的数字可能无法精确地与所提供的总数相加,百分比也可能无法精确地反映绝对数字。
19
| 发行价格 |
我们目前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在每ADS美元到美元之间。 |
|
| 我们提供的ADS |
ADS(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则为ADS)。 |
|
| 本次发行后立即未偿还的ADS |
ADS(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则为ADS)。 |
|
| 紧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及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则为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ADS(如果承销商行使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则为ADS)。 |
|
| ADS |
每股ADS代表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存托人将持有贵公司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您将享有我们、存托人以及ADS的持有人和受益所有人之间不时签订的存款协议中规定的权利。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然而,如果我们宣布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股息,存托人将根据存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收到的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和其他分配。 你可以向存托人交出你的ADS,以换取A类普通股。保存人将就任何此类交换向您收取费用。 我们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您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ADS,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 为了更好地理解ADS的条款,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的“美国存托股票说明”部分。您还应该阅读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包含本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 |
|
| 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选择权,可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30天内行使,以购买最多总计额外的ADS。 |
20
| 收益用途 |
我们预计,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百万美元的净收益,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ADS美元,这是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获得约百万美元。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我们的供应链储备、扩大我们的部门和地理覆盖范围、研发,以及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所得款项用途”。 |
|
| 锁定 |
[我们、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在紧接本次发行之前持有公司任何一类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的百分之五(5%)或更多的现有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在180天内(就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当前股东而言)不出售、转让或处置任何ADS、普通股或类似证券,或在90天内(就我们或我们的任何继任者而言)不出售、转让或处置任何ADS、普通股或类似证券,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此外,我们不会授权或允许Citibank,N.A.作为存托人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180天内接受任何普通股的任何存款或发行任何ADS,除非我们明确同意此类存款或发行,并且我们已同意未经代表承销商的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不提供此类同意。上述情况不影响ADS持有人注销ADS和撤回标的A类普通股的权利。参见“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和“包销”。] |
|
| 代表的认股权证 |
我们还同意向Revere Securities LLC及其关联公司或员工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此次发行中出售的ADS总数的%的若干ADS,包括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时发行的任何ADS。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承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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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 |
有关您在投资ADS之前应仔细考虑的风险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风险因素”和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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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 |
我们已申请将这些ADS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代码为“POM”。我们的ADS和股票将不会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自动报价系统上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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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和结算 |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5年通过存托信托公司的设施以付款方式交付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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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人 |
花旗银行,N.A。 |
紧随本次发行后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假设我们所有已发行和已发行优先股在紧接本发行完成前以一对一的方式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和
•包括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发行和出售的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21
以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亏损数据及综合现金流量数据摘要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摘要,均来自我们(包括VIE)于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下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亏损数据及综合现金流量数据摘要,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摘要,均来自我们(包括VIE)于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的未经审核中期综合财务报表。您应该阅读本“合并财务数据摘要”部分,连同我们(包括VIE)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我们(包括VIE)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我们和VIE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期间的预期结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包括VIE)所示期间的汇总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数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每股数据除外) |
||||||||||||||||||
| 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数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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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净收入 |
245,217 |
|
304,853 |
|
41,949 |
|
127,831 |
|
150,165 |
|
20,663 |
|
||||||
| 收入成本 |
190,355 |
|
266,131 |
|
36,621 |
|
108,264 |
|
125,824 |
|
17,314 |
|
||||||
| 毛利 |
54,862 |
|
38,722 |
|
5,328 |
|
19,567 |
|
24,341 |
|
3,349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47,459 |
|
43,679 |
|
6,011 |
|
22,057 |
|
24,885 |
|
3,424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409 |
|
12,314 |
|
1,694 |
|
8,401 |
|
6,836 |
|
941 |
|
||||||
| 研发费用 |
3,588 |
|
3,371 |
|
464 |
|
1,867 |
|
1,508 |
|
207 |
|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1,107 |
|
152 |
|
— |
|
18 |
|
2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500 |
|
69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58,456 |
|
60,971 |
|
8,390 |
|
32,325 |
|
33,247 |
|
4,574 |
|
||||||
| 经营亏损 |
(3,594 |
) |
(22,249 |
) |
(3,062 |
) |
(12,758 |
) |
(8,906 |
) |
(1,225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
|||||||||||
| 其他收益 |
20 |
|
164 |
|
23 |
|
22 |
|
1,078 |
|
148 |
|
||||||
| 其他费用 |
(515 |
) |
(1,337 |
) |
(184 |
) |
(1,372 |
) |
(34 |
) |
(5 |
) |
||||||
| 利息支出 |
(16,023 |
) |
(13,849 |
) |
(1,906 |
) |
(7,915 |
) |
(6,179 |
) |
(850 |
) |
||||||
| 政府补助 |
280 |
|
322 |
|
44 |
|
315 |
|
14 |
|
2 |
|
||||||
| 其他费用合计,净额 |
(16,238 |
) |
(14,700 |
) |
(2,023 |
) |
(8,950 |
) |
(5,121 |
) |
(705 |
) |
||||||
|
|
|
|
|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19,832 |
) |
(36,949 |
) |
(5,085 |
) |
(21,708 |
) |
(14,027 |
) |
(1,930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9,832 |
) |
(36,949 |
) |
(5,085 |
) |
(21,708 |
) |
(14,027 |
) |
(1,930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105,680 |
) |
(108,440 |
) |
(14,922 |
) |
(52,406 |
) |
(52,695 |
) |
(7,251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入 |
(2 |
) |
1 |
|
— |
|
(2 |
) |
28 |
|
4 |
|
||||||
| 归属于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125,510 |
) |
(145,390 |
) |
(20,007 |
) |
(74,112 |
) |
(66,750 |
) |
(9,185 |
) |
||||||
|
|
|
|
|
|
|
|
||||||||||||
22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每股数据除外) |
||||||||||||||||||
| 净亏损 |
(19,832 |
) |
(36,949 |
) |
(5,085 |
) |
(21,708 |
) |
(14,027 |
) |
(1,930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合计 |
— |
|
— |
|
— |
|
— |
|
(4 |
) |
(1 |
) |
||||||
| 综合亏损总额 |
(19,832 |
) |
(36,949 |
) |
(5,085 |
) |
(21,708 |
) |
(14,031 |
) |
(1,931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105,680 |
) |
(108,440 |
) |
(14,922 |
) |
(52,406 |
) |
(52,695 |
) |
(7,251 |
) |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全面(亏损)收益 |
(2 |
) |
1 |
|
0 |
|
(2 |
) |
28 |
|
4 |
|
||||||
| 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收益 |
(125,510 |
) |
(145,390 |
) |
(20,007 |
) |
(74,112 |
) |
(66,754 |
) |
(9,186 |
) |
||||||
|
|
|
|
|
|
|
|
||||||||||||
| 每股亏损 |
|
|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31.05 |
) |
(35.97 |
) |
(4.95 |
) |
(18.34 |
) |
(16.52 |
) |
(2.27 |
) |
||||||
|
|
|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4,042 |
|
4,042 |
|
4,042 |
|
4,042 |
|
4,042 |
|
4,042 |
|
||||||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我们(包括VIE)的汇总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摘要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486 |
|
6,717 |
|
924 |
|
12,714 |
|
1,750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47,740 |
|
59,418 |
|
8,176 |
|
47,832 |
|
6,582 |
|
|||||
| 总资产 |
48,618 |
|
66,308 |
|
9,124 |
|
56,261 |
|
7,742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43,608 |
|
171,998 |
|
23,668 |
|
177,859 |
|
24,474 |
|
|||||
| 负债总额 |
473,979 |
|
528,618 |
|
72,740 |
|
532,602 |
|
73,288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1,549,313 |
|
1,657,753 |
|
228,114 |
|
1,710,448 |
|
235,366 |
|
|||||
| 总赤字 |
(1,974,674 |
) |
(2,120,063 |
) |
(291,730 |
) |
(2,186,789 |
) |
(300,912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赤字 |
48,618 |
|
66,308 |
|
9,124 |
|
56,261 |
|
7,742 |
|
|||||
下表列出了我们(包括VIE)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数据汇总合并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现金流量数据汇总合并报表 |
|
|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017 |
) |
(45,796 |
) |
(6,302 |
) |
(29,388 |
) |
(10,631 |
) |
(1,462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12 |
) |
(15 |
) |
— |
|
(18 |
) |
(2 |
) |
||||||
| 融资提供的现金净额 |
22,492 |
|
50,067 |
|
6,889 |
|
45,746 |
|
16,562 |
|
2,279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
|
— |
|
— |
|
(4 |
) |
(1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475 |
|
4,159 |
|
572 |
|
16,358 |
|
5,909 |
|
814 |
|
||||||
| 年/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171 |
|
2,646 |
|
364 |
|
2,646 |
|
6,805 |
|
936 |
|
||||||
| 年末/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646 |
|
6,805 |
|
936 |
|
19,004 |
|
12,714 |
|
1,750 |
|
||||||
23
24
•我们采用新技术或使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适应不断变化的用户要求或新兴行业标准的能力;
•我们的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力度;以及
•我们有能力通过各种营销和促销活动提高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品牌知名度。
对我们生态系统的任何信任损失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价值,导致参与者停止使用我们的平台以及降低他们在我们生态系统中的活动水平,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不能保证我们的品牌推广努力会有效。这些努力可能代价高昂,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有关我们公司、我们平台上的医生、医院网络、我们消费者保健业务的服务提供商和直销供应商等的负面评论、评论或指控,或媒体、社交网络或其他公共网络论坛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声誉和公众形象。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其他寻求从我们的品牌中获利或诋毁我们的品牌的挑战。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生态系统的潜在和现有客户或业务合作伙伴的损失,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正处于一个新兴且充满活力的“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的早期发展阶段,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业绩。
我们在中国新兴且充满活力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慢病管理和数字医疗行业运营。这些行业相对较新,不确定这些行业是否会实现并维持高水平的需求、消费者接受度和市场反应。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经历了持续增长。例如,我们的累计登记患者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超过210万人增加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超过220万人,我们的累计交易患者从同期的约63.8万人增加到约65.4万人,并进一步增加到约68.3万人。
虽然我们的业务在过去有所增长,但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增长和过去的收入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成功地继续实施我们的业务模式。随着市场和我们业务的发展,我们可能会修改我们的平台、产品和服务。这些变化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结果,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取得与过去类似的结果或以相同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无法做到。与其依赖我们的历史经营和财务业绩来评估我们,不如根据我们作为一家在新兴和充满活力的行业运营的早期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前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的能力,为我们生态系统中的参与者创造价值并增加货币化,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令人满意的服务,建立我们的声誉和推广我们的品牌,以及预测和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应对这些风险和困难,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竞争,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中国互联网医疗健康市场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目前并预计竞争将日益激烈。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零售企业(如传统的线下药店和线上平台)以及提供在线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司。这些公司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研发、营销、分销、零售等资源。它们也可能拥有更长的运营历史、更大的用户群或更广泛、更深入的市场覆盖。因此,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更有效地应对新的或不断变化的机会、技术、标准或用户要求,并且可能有能力发起或承受重大的监管变化和行业演变。此外,当我们扩展到其他市场时,我们将面临来自国内或国外新竞争对手的竞争,这些竞争对手也可能进入我们目前经营或将经营的市场。
25
此外,多家医疗健康行业运营商近年来整合,打造规模更大、议价能力更强的医疗健康企业,导致定价压力更大。如果这种整合趋势持续下去,可能会给由此产生的企业更大的议价能力,从而可能导致进一步的竞争压力。医疗保健行业的新伙伴关系和战略联盟也可能改变市场动态,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定位产生不利影响。
竞争的任何显着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以及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不断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保持和改善我们与医疗保健价值链中各种参与者的关系,或者增加甚至保持我们现有的市场份额。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显着恶化。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这些数据的不当使用或披露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生成和处理大量个人、交易、人口统计和行为数据。我们业务运营中的敏感用户信息存储在我们建立和拥有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如用户名、手机号、收货地址、年龄和性别)、咨询记录、订单记录和活动日志。我们将自成立以来的订单记录、咨询记录等所有用户敏感信息保存在我们的数据库中。我们面临处理大量数据以及保护和保护此类数据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面临着来自我们平台上的磋商、交易和其他活动的一些与数据相关的挑战,包括: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我们员工的不当行为;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有关的关切;和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机构和政府当局有关此类数据的任何请求。
任何导致未经授权发布我们的用户数据的系统故障或安全漏洞或失误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还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
在中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的规则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另行规定。2016年11月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只能收集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也有义务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中国民法规定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索赔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中国监管机构,包括中国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越来越侧重于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中国有关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在不断发展。例如,中国的各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且不断演变的标准和解释来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和其他12个相关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公布了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最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并在外国寻求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相关中国政府当局确定任何公司的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对该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作为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之目的而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我们已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申请并完成了关于我国境外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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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中国数据安全法还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这些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违法的行为。我们还可能受到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罚款和/或其他制裁。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PIPL,自2021年11月起施行。除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其他规则和原则外,PIPL特别规定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则。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人的尊严受到侵犯或个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生物特征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卫生、财务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任何个人信息。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足够必要性的情况下,并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能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告知个人处理该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由于PIPL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PIPL,监管机构可能会命令我们纠正或终止我们目前收集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做法。我们还可能受到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罚款和/或其他处罚。虽然我们采取各种措施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但无法保证我们当前的安全措施以及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措施可能始终足以保护我们的客户、员工或公司数据;与所有公司一样,我们不时经历数据事件。此外,考虑到我们客户群的规模以及我们系统上个人数据的类型和数量,我们可能是计算机黑客、外国政府或网络恐怖分子特别有吸引力的目标。未经授权访问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可能是通过闯入、破坏、未经授权的一方破坏我们的安全网络、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拒绝服务攻击、员工盗窃或滥用、破坏我们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网络的安全性或其他不当行为获得的。由于可能试图渗透和破坏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的计算机程序员使用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可能在针对目标发起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未经授权访问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也可能是通过不充分使用安全控制措施而获得的。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有关我们的安全和隐私政策、系统或测量的负面宣传。
此外,我们有关收集、使用和披露用户数据的服务条款已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目前,我们通过弹窗请求用户同意我们的隐私政策,我们正在努力纳入额外功能以进一步加强隐私保护,包括允许用户从应用内渠道撤回其同意。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我们的隐私政策或任何适用的监管要求或与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可能会导致政府实体或其他人对我们提起诉讼或采取行动。这些诉讼或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重大处罚和负面宣传,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商业模式或做法,增加我们的成本并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随着我们扩大业务,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生态系统的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额外法律的约束。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对我们施加比中国更严格或相互冲突的要求,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而遵守这些要求可能需要大量资源并导致大量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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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实施三级信息安全保护。根据《信息安全分级保护管理办法》,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者、使用者未按要求完成备案或者审批程序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各自工作分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否则,对运营者、使用者给予警告,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上级主管部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告知处罚,并及时报告处罚结果。为此,我们对我们互联网医院和医药供应链的每一个信息系统实施三级信息安全保护标准,实现完全符合监管要求。
我们过去发生过经营亏损,预计未来会发生经营亏损,可能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
我们于2010年开始商业运营,在2022年、2023年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经历了净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的净流动负债。在2022年、2023年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分别净亏损人民币1980万元、人民币3690万元(510万美元)、人民币2170万元和人民币1420万元(190万美元)。同期,我们的负经营现金流分别为人民币2,200万元、人民币4,580万元(约合630万美元)、人民币2,940万元和人民币1,06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此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流动负债净额分别为人民币9,590万元、人民币1.126亿元(合1,550万美元)和人民币1.30亿元(合1,790万美元)。我们预计,随着我们扩大业务,我们的运营费用将在未来增加。此外,在上市后,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合规、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并没有产生这些费用。如果我们的收入增长速度没有超过我们的费用,我们可能无法实现并保持盈利。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未来可能会蒙受相当大的损失,其中许多原因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此外,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可预见的费用、运营延迟或其他可能导致未来亏损的未知因素。如果我们的销售成本和费用持续超过我们的收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
我们过去通过与分众传媒的合作产生了大量广告费用,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展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活动。
由于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营,我们需要提供激励措施以吸引医生和用户,并进行促销和广告活动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因此,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是我们运营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于2020年2月,我们与分众传媒订立广告框架协议,据此,分众传媒同意提供广告服务,而我们同意于2020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支付广告服务费。受新冠影响,大量患者无法前往医院,可能会寻求与医院医生现场就诊的替代方式。我们相信这将是一个通过与分众传媒合作来提高我们品牌认知度的机会。合同期内,与分众传媒共同推出物业广告、智慧屏广告、电梯广告等多种广告方案,产生广告费人民币221.0百万元。然而,此类品牌推广和营销活动可能不会受到客户的好评,也可能不会导致我们预期的销售水平。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销售和标记活动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分众传媒的合作于2021年2月结束,我们预计未来不会推出类似的广告和营销活动。展望未来,我们将根据网页流量、转化率、投资回报率和其他适用的绩效指标持续评估营销和媒体有效性,我们努力根据这些数据优化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支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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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解决方案不能推动客户的参与,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高度依赖于客户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接受程度以及他们的使用意愿,并提高他们使用我们的解决方案的频率和程度。他们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接受程度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的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所证明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周转时间、成本效益、便利性和营销支持。此外,有关我们的解决方案或整个互联网医疗保健市场的负面宣传可能会限制市场对我们的解决方案的接受度,尤其是在线咨询业务的接受度。同时,无法保证我们向客户展示解决方案价值以及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服务和产品的相对利益的努力和能力会取得成功。我们可能无法达到客户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充分接受程度,我们可能无法有效扩大注册用户群、促进用户参与或将注册患者转化为交易患者。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无法按预期发展,或根本无法发展,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还取决于我们提供卓越客户体验的能力,这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继续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关怀,保持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质量,采购响应客户需求的服务和产品,并提供及时可靠的交付、灵活的付款选择和优越的售后服务。这样的能力,反过来又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多种因素。特别是,我们在提供我们的服务和产品时依赖一些第三方。他们未能向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客户体验可能会对我们的客户接受和使用我们的解决方案的意愿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失去客户。
此外,我们还运营一个客户服务中心,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实时帮助。如果我们的客户服务代表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或由于客户在高峰时段的大量咨询导致等待时间过长,我们的品牌和客户忠诚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对我们客户服务的任何负面宣传或不良反馈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进而导致我们失去客户和市场份额。
未能为医疗保健价值链的各种参与者妥善管理和创造价值,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结果取决于我们为医疗保健价值链的参与者管理和创造价值的能力,并为我们创造更多的货币化机会。我们为这些参与者,包括制药公司、保健产品供应商和分销商、医院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一体化、智能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帮助他们创造价值。通过将这些解决方案整合到我们的平台并将这些参与者引导到我们的平台上,我们允许医疗保健价值链中的所有参与者,即医生、患者和制药公司,利用我们平台上的资源满足医疗保健场景下的各种需求,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货币化机会。
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持续管理并为这些参与者创造价值,或者根本没有。这些参与者可能会认为我们的智能解决方案和其他服务无效。如果我们未能为这些参与者管理或创造价值,我们可能无法增加他们与我们的互动和联系,并加深我们在医疗保健价值链中的渗透,这反过来可能会剥夺我们推动收入增长的货币化场所。
数字医疗市场不成熟且不稳定,如果它不发展,如果它的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或者如果我们的服务没有推动用户参与,我们的业务增长将受到损害。
数字医疗市场相对较新且未经验证,能否实现并维持高水平的需求、用户接受度和市场采用率尚不确定。我们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户使用我们服务的意愿,以及提高他们使用我们服务的频率和程度,以及我们向用户、医院、医疗专业人员和医疗保健价值链的其他参与者展示我们服务价值的能力。如果用户或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商没有意识到我们服务的好处,或者如果我们的服务没有推动用户参与,那么我们的市场可能根本不会发展,或者可能比我们预期的发展更慢。同样,在一般的数字医疗背景下,个人和医疗保健行业对患者机密性和隐私的担忧可能会限制市场对我们的数字医疗服务的接受程度。如果发生任何这些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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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吸引或留住足够的用户或医疗专业人员。
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广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便捷访问,主要包括在线咨询和处方更新。对于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我们主要从用户为我们的服务付费中获得收入。因此,我们为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获取和保留足够用户的能力对于此类服务的持续成功和增长至关重要,而这反过来主要取决于我们为用户提供的整体体验以及我们服务的实际或感知有效性。为了吸引和留住我们在线医疗保健服务的用户,我们必须继续打造我们作为一个有效的在线医疗保健平台的品牌和声誉,以及有效地将我们的服务营销和精准地瞄准潜在用户。为了留住和吸引我们的用户群,我们必须提供个性化、优越的用户体验,提供覆盖广泛用户需求的优质服务,并培养用户对我们平台的粘性。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用户会认为他们的体验令人满意或我们的服务有效。例如,用户如果没有按照我们在线咨询和处方续订服务的建议获得满意的结果,可能会将这种失败归咎于我们的服务无效。此外,一些用户在导航我们的平台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或遇到技术困难。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为我们的在线医疗服务吸引和留住足够的医疗专业人员到我们的平台。我们的医疗团队由平台上的签约医生组成,他们对数字医疗行业充满热情,拥有用户服务思维,愿意接受具有挑战性和创造性的任务。我们相信,我们的平台和在线医疗保健服务为这些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价值主张,为他们提供了互联网流量的访问权限和创新的医疗保健场所。但是,我们不能向您保证,这样的医疗专业人员会被吸引到或留在我们的平台。例如,由于我们的签约医生在他们的医院有责任,他们可能不愿意在繁忙的日程中留出额外的时间来参与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此外,他们可能不会分享我们对在线医疗服务的看法,可能仍会坚持他们的传统做法。
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其中包括)上述任何挑战,用户可能会对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感到沮丧或不满,并可能离开我们的平台而不进行购买,现有用户可能会停止使用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此外,如果我们未能吸引或留住足够数量的医疗专业人员,我们的医疗服务可能无法进一步发展,我们可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或用户体验。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医疗责任索赔,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并且如果任何索赔不在保险范围内,我们将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针对我们在平台上的签约医生和我们的医疗责任索赔风险。特别是,我们的签约医生可能会提供不合标准的服务、错误处理敏感信息、从事其他不当行为或犯下医疗事故,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医疗责任索赔。关于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在线医院服务,我们没有为我们平台上的医生携带涵盖医疗事故索赔和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职业责任险保费可以达到相当大的数额,未来可能会大幅增加,特别是随着我们扩大服务。因此,未来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向签约医生或我们提供足够的职业责任保险。
针对我们提出的任何未完全纳入保险范围的索赔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抗辩成本,导致对我们作出重大损害赔偿,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和签约医生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在我们的平台上管理我们的医生而受到处罚或纠纷。
医生的执业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格规范。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医生,必须持有执业许可证,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在许可规定的具体医疗机构执业。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规,医生必须在其执业的医疗机构注册其执照。如果发现医生在未在执业许可中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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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医生将受到监管处罚,从警告到暂停执业,在最坏的情况下,还会被吊销执照。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生,必须向主管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或备案,且只能在注册或备案的执业机构拥有开药权。如果医生在未在其执照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具处方,相关医疗机构还将受到监管处罚,包括最高5000元的罚款,最坏情况下,还将吊销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平台上的医生将及时完成注册和相关政府手续,或根本无法保证,或者我们平台上的医生不会在各自许可许可范围之外执业或严格承担与医疗服务特别是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责任。同时,如果我平台上的医生被发现存在注册不足或被发现超出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范围执业的情况,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并失去执业许可证。如果我们平台上医生的多机构执业违反了他们对其他机构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例如竞业禁止义务,如果我们被视为协助了这些违约行为,我们可能会面临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因此容易受到法律纠纷和潜在损害。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再雇用他们提供我们的在线咨询和处方更新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找到合格的替代品,或者根本没有。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实施政策,以确保我们的执业签约医生获准按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开具处方。尽管如此,无法保证所有这些医疗专业人员将严格遵守这些政策,并且相关医疗保健行政当局不会追溯发现这些医疗专业人员注册方面的缺陷并使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和/或我们受到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涉及销售受到严格审查的处方药,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风险和挑战。
在中国销售处方药应受到严格审查。特别是根据2007年CFDA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药品制造、经营企业不得通过邮寄或者网络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对违反限制的企业,责令整改,给予纪律警告,并处以所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处方药网上销售的限制,采取了线上线下销售保持一致的原则,但不得在网上销售国家特殊管制的药品,如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用前体化学品等。2022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网上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或《网上药品销售办法》,旨在加强对网上药品销售及相关平台服务的监管。网上药品销售办法对网售处方药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规则,被认为更有利于包括我们在内的网售处方药人员,但也规定了我们应当满足的某些要求。《网络药品销售办法》规定,除其他外,网售处方药应当(i)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ii)在处方药有效期后至少保存五(5)年且不少于一(1)年的任何电子处方的记录,以及(iii)在显示处方药信息时披露包括“处方药只能凭执业药师的处方和指导购买和使用”在内的安全警示。网上药品销售办法相对较新,其实施条款和预期采用或生效日期可能会发生变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的轨迹。我们的平台目前并将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未来可能颁布的任何新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发展并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这一点仍然不确定。任何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纪律警告和行政处罚,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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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台上的医生未能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充分和适当的医疗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医生和我们的其他员工可能会提供不合标准的服务、错误处理敏感信息、从事其他不当行为或实施医疗事故,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医疗责任索赔。我们不为在我们平台上提供处方续保服务的医生携带和支付任何涵盖医疗事故索赔的职业责任险。我们平台上的医生或我们未来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专业医疗事故保险。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就这些未完全由保险承保的行为向我们或我们的医疗专业人员提出任何此类索赔。关于签约医生,因为他们经常远程工作,我们对他们的控制有限,对他们的在线健康咨询服务质量也有限制。无法保证我们的风险管理程序将足以监控他们的表现并控制他们的工作质量。如果我们的签约医生未能遵守与提供我们的在线咨询服务有关的合同义务和适用法律,我们的用户体验可能会恶化,我们可能会因他们的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开发我们现有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或收回我们为此类开发所做的投资,并且未能继续创新或采用新技术或使我们的平台适应不断变化的用户要求或新兴行业标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数字医疗行业的特点是技术快速变化、不断演变的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新服务和产品的推出以及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我们还受制于我们所经营的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疗等行业的其他变化和发展。这些变化和发展可能要求我们继续创新,如果不这样做,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继续增强和改进我们平台的响应能力、功能和特性。我们可能需要不断升级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以提供更大的规模、更好的性能和我们平台的额外内置功能,并与我们的业务发展保持同步,这可能需要在时间和资源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包括增加新的硬件、更新软件以及招聘和培训新的工程人员。未能相应改善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采用新服务和产品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意外的系统中断、响应时间缓慢以及我们的用户和其他参与者的体验质量受损,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期间进行了投资,预计将继续投资,大量用于升级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开发我们的技术。我们很可能比一些预期收益更早地确认与这些投资相关的成本,这些投资的回报可能比我们预期的更低,或者可能发展得更慢。我们可能无法部分或全部收回我们的资本支出或投资,或者这些资本支出或投资的收回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因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会被计提减值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识别、开发、获取或许可对我们的业务有用的领先技术,并对技术进步和新兴行业标准和实践作出反应,例如移动互联网。未来,我们计划招聘更多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发人员,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内部研发能力,进而提升我们的医疗大数据分析和供应链。如果我们无法成功开发技术或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用户要求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进行调整,无论是出于技术、法律、财务或其他原因,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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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主研发的技术很复杂,可能包含未被发现的错误或可能无法正常运行,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自主开发的技术平台为我们的用户和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提供了进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交付我们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的各种行动的能力。自主研发的技术开发耗时、成本高、复杂,并可能涉及无法预见的困难。我们可能会遇到技术障碍,我们可能会发现阻止我们的技术正常运行的其他问题,从而对我们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我们的技术的业务的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解决方案不能可靠运行或未能在业绩方面实现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的期望,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的,或无法吸引新的客户或业务合作伙伴,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数据服务很复杂,我们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开发或包含未检测到的缺陷或错误。我们现有或新的软件、应用程序和服务中的材料性能问题、缺陷或错误可能会在未来出现,并且可能是由于我们的解决方案与系统和数据之间的接口造成的,而这些接口不是我们开发的,其功能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或在我们的测试中未被检测到。这些缺陷和错误,以及我们未能识别和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收入或市场份额的损失、开发资源的转移、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增加服务和维护成本。缺陷或错误可能会阻止现有或潜在客户使用我们的解决方案。纠正缺陷或错误可能被证明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的。纠正任何缺陷或错误所产生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保持最佳库存水平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或导致未完成的客户订单,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确保我们业务的最佳库存水平。为此,我们每月在我们的仓库进行库存盘点。我们还不断监测我们潜在的过时产品,并被允许将接近到期日期的产品退回给我们的供应商。
尽管我们在库存管理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无法保证这些监控和相关措施将有效确保客户订单的履行。因此,由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快速变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产品开发和推出的不确定性、制造商延期订单和其他相关问题以及中国动荡的经济环境,我们面临库存风险。不能保证我们能准确预测这些趋势和事件,避免产品过度库存或库存不足。此外,在订购产品和准备交付之间,对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发生显着变化。当我们开始销售一种新产品时,要准确预测产品需求尤其困难。我们可能无法以足够数量或在相关销售季节销售此类库存。超过客户需求的库存水平可能会导致库存减记、产品到期或库存持有成本增加,并对我们的流动性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相反,如果我们低估客户需求,或者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未能向我们提供产品或及时向我们的客户交付产品,我们可能会遇到库存短缺,进而可能导致客户订单无法完成,从而对我们的客户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未能保持适当的库存水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态系统中可用的内容承担责任,这些内容被指控为事实上不正确、破坏社会稳定、淫秽、诽谤、诽谤或其他非法行为。
中国制定了有关互联网接入和通过互联网传播产品、服务、新闻、广告、信息、音像节目等内容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我们的广告业务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即使我们在广告材料发布到我们的平台之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们的内部准则实施了对其进行审查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可能并不有效,并且仍可能使我们承担潜在的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此外,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互联网出版商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展示任何内容,其中包括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或淫秽、迷信、可怕、令人毛骨悚然、令人反感、欺诈或诽谤的内容。2016年11月,中国颁布《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与秩序。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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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收紧网络安全管控,对网络运营者规定了各项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我们的任何互联网信息被中国政府视为违反任何内容限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展示此类内容,并可能受到处罚,包括没收收入、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可能因我们运营的网站的用户的任何非法行为或我们分发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内容而承担潜在责任。可能很难确定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的内容类型,如果我们被认定承担责任,我们可能会被阻止在中国运营这些网站。
此外,我们的参与者(例如我们的用户和供应商)可能会根据我们移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包括新闻提要、产品评论和留言板)对我们提出诽谤、诽谤、疏忽、版权、专利或商标侵权、侵权(包括人身伤害)、其他非法活动或其他理论和索赔。无论此类纠纷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可能因此遭受负面宣传和声誉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关键供应商数量有限。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即广州同永医药有限公司及广州穗泽医药有限公司,合共占我们采购总额的33.7%。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即东莞市朝阳医药有限公司和广州穗泽医药有限公司,合计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4.0%。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一家供应商,即东莞市朝阳医药有限公司,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2.7%。我们目前正在扩大我们的供应商基础,以进一步扩大我们产品供应的覆盖范围。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供应商集中度将会下降,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依赖其他主要供应商。任何重大的交付延迟、我们的主要供应商无法履行其数量和/或质量义务或无法获得替代供应商都可能阻碍我们的业务计划,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中国各政府部门的政府监管及规管,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以及NHC、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NMPA、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AC及相应的当地监管机构。这些政府当局颁布和执行法律法规,涵盖我们的运营所涉及的各种经营活动,例如提供互联网信息、在线医疗保健服务、线上和线下零售、销售和在线经营药品和保健产品、销售食品和互联网广告等。本条例一般对有关经营活动的进入、许可范围以及批准、许可、许可、备案和登记作出规定。
除了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批准、执照和许可外,我们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例如在线医药销售和在线医疗保健服务,受到各种复杂的法律法规、广泛的政府法规和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不时出现某些新的要求,而即使我们意识到了新的要求,由于其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我们将很难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将被视为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我们也可能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并及时采取适当行动来调整我们的业务模式。因此,我们可能会违反或不遵守此类法律法规。
此外,我们的网上医院服务受到政府监管和监管,既涉及一般医疗机构,也涉及网上医院。特别是,根据2018年7月17日NHC《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断服务在实体医疗机构确认患者已诊断患有一种或多种此类常见病、慢性病后,方可提供再诊断服务。此外,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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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包括网上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医疗主体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某些常见病、慢性病方面的线上再诊断业务的,该医疗机构的医生应当对患者的病历进行复核,确认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中被诊断患有一种或多种此类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对该患者提供相同诊断结果的再诊断服务。我们认为,我们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了现有的适用法律法规。然而,我们的在线医院服务是否正在并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发展并可能发生变化,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我们已建立和实施平台政策,以管理我们的医生的行为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医生和患者的执业将在此类政策下遵循这些要求。任何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或我们的医生和患者的任何不当行为甚至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行政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监管环境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我们已获得或申请或完成在中国开展业务和所有活动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许可、备案和登记,或我们将能够维持或更新或通过我们现有的批准、许可和许可的年度检查(如适用),或在任何未来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及时获得任何新的批准、许可和许可或完成备案和登记。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业务所需的批准、许可或许可或完成备案和注册,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罚款、处罚和运营中断,或者我们可能被要求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要求我们确保我们的用户、客户和其他数据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这对于维护他们对我们在线服务的信心也至关重要。然而,这类法律在中国的解释和适用往往是不确定和不断变化的。
除《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还制定了若干关于数据保护的具体标准和规则。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标准,任何有权或有权确定使用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法的个人或实体,均被视为个人信息控制者。这类个人信息控制者需根据适用法律收集信息,除在标准中明确豁免的某些特定事件中,在收集此类数据之前,需征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此外,CAC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要求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泄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对此类信息制定特别保护措施。
除法律法规外,中国政府还可能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任何个人数据进行专项整治。例如,《关于开展打击手机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打击行动的通告》自2019年1月23日起发布,并启动了CAC、工信部、中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的协同行动,在中国各地打击手机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的通知》,据此,要求应用程序提供商对违反中国规定收集个人信息、设置用户账号停用障碍等被工信部认定为侵害应用程序用户权益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020年7月,工信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应用程序侵害用户权益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整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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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i)应用程序和软件开发工具包非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ii)设置障碍并频繁骚扰用户,(iii)欺骗和误导用户,(iv)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
上述法律法规以及最近的事件和声明表明,中国监管机构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进行了更大的监督。这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解释和实施正在迅速演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我们与患者互动的方式施加限制。
这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是《中国数据安全法》中的重要概念。这些概念的范围尚待确定,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的解读。如果措施草案的颁布版本强制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许可,我们将面临不确定性,即我们是否应该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获得此类许可,以及此类许可是否能够及时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2021年7月初,中国监管部门对几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发起网络安全调查。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继续对涉及个人数据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的网站和APP进行监控,并可能不时提出额外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还不定期公示监测结果,要求此类通知所列相关企业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整改。如果我们的任何移动应用程序不符合这些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此外,遵守任何其他法律可能代价高昂,任何不遵守适用的网络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诉讼、处罚和法律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有关我们平台安全或隐私保护机制和政策的负面宣传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不时成为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其他法律或行政纠纷和诉讼的一方。
我们的业务运营涉及重大诉讼和监管风险,包括与医疗纠纷、欺诈和不当行为、销售和用户服务以及控制程序缺陷相关的诉讼和其他法律诉讼的风险,以及对我们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的个人和机密信息的保护等。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索赔和诉讼,我们也可能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询问、检查、调查和诉讼。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和解、禁令、罚款、处罚或其他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的对我们不利的结果。即使我们成功地防御了这些行动,但这种防御的代价对我们来说可能是巨大的。针对我们的重大判决或监管行动,或因针对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诉讼程序中的不利判决而导致我们业务的重大中断,将对我们的流动性、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归属于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事件或活动,以及相关宣传,无论是否合理,都可能影响他们继续为我们公司服务或为我们公司奉献努力的能力或意愿,并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保险覆盖我们的业务风险,这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已经获得或导致相关交易对手获得保险,以涵盖某些潜在风险和责任,例如为我们的医生提供与其通过我们的平台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有关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为我们提供与以我们的直销模式销售的某些产品有关的产品责任保险。然而,我们可能无法为某些类型的风险购买任何保险,例如我们在中国的所有业务的业务责任或服务中断保险,我们的承保范围可能不足以补偿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特别是与业务或运营损失有关的损失。任何业务中断、诉讼、监管行动、爆发流行病或自然灾害也可能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成本和资源转移。不能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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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根据我们当前的保险单及时或完全成功地索赔我们的损失。如果我们发生任何我们的保单未涵盖的损失,或已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版权、专利、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我们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保密、发明转让和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虽然我们目前并不知道有任何山寨网站企图对我们造成混淆或分流流量,但由于我们在中国在线零售、医药和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品牌认知度,我们未来可能会成为此类攻击的有吸引力的目标。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专利申请将获得批准,任何已发布的专利将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此类专利不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或被司法当局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此外,由于我们行业的技术变革步伐迅速,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第三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或继续以合理的条款从这些第三方获得许可和技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许可和技术。
在中国注册、维护和执行知识产权可能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或很高的成本。法定法律法规受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可能因中国不同地区适用和解释不同而不能一致适用。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针对任何此类违反的充分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且代价高昂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侵犯或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并可能使我们的知识产权面临被作废或范围缩小的风险。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即使我们确实胜诉,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有意义的追偿。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任何未能维护、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一直,并可能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可能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可能无意中侵权的现有专利。无法保证据称与我们的技术平台或业务的某些方面有关的专利持有人(如果存在任何此类持有人)不会寻求在中国或适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专利。此外,中国专利法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专利的程序和标准仍在不断发展,无法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此外,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并可能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以应对这些第三方侵权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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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们提出的侵权或许可索赔可能会导致重大货币责任,并可能通过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相关知识产权而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使用开源软件。将开源软件纳入其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不时面临质疑开源软件所有权和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指控。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声称拥有我们认为是开源软件的所有权或不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当事人的诉讼。一些开源软件许可证可能要求将开源软件作为其软件的一部分进行分发的用户向此类软件公开披露全部或部分源代码,并以不利的条款或免费提供该开源代码的任何衍生作品。任何要求披露我们的源代码或为违约支付损害赔偿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损害。
针对我们系统和网络的安全漏洞和攻击,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潜在漏洞或未能以其他方式保护机密和专有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严重依赖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来提供高质量的在线服务。然而,我们的技术运营很容易受到人为错误、自然灾害、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垃圾邮件攻击、未经授权的访问和其他类似事件造成的干扰。支持我们提供在线服务和产品的我们的技术或外部技术的中断或不稳定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尽管我们已使用大量资源来制定针对漏洞的安全措施,但我们的网络安全措施可能无法检测或阻止所有破坏我们系统的企图,包括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病毒、恶意软件、入侵、网络钓鱼攻击、社会工程、安全漏洞或其他攻击以及可能危及我们系统中存储和传输的信息或我们以其他方式维护的信息的安全的类似中断。违反我们的网络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盗用信息或数据、删除或修改用户信息,或拒绝服务或以其他方式中断我们的业务运营。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访问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可能要等到对我们发动攻击后才能知道,我们可能无法预测或实施足够的措施来防范这些攻击。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受到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攻击。然而,不能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受到这种可能导致物质损失或补救费用的攻击。如果我们无法避免这些攻击和安全漏洞,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的法律和财务责任,我们的声誉将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因销售损失和用户不满而蒙受巨大的收入损失。
此外,我们可能没有资源或技术成熟度来预测或防止快速演变的网络攻击类型。网络攻击可能针对我们、我们的用户或我们生态系统的其他参与者,或我们所依赖的信息基础设施。实际或预期的攻击和风险可能导致我们产生显着更高的成本,包括部署额外人员和网络保护技术、培训员工以及聘请第三方专家和顾问的成本。网络安全漏洞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移动设备上的用户增长和活动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移动操作系统、网络和标准的有效使用。
消费者普遍使用移动设备的购买,特别是我们的用户使用移动设备的购买显着增加,我们预计这一趋势将持续下去。为了优化在线医院就诊体验,我们可能需要吸引我们的用户为他们的特定设备下载移动应用程序或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而不是从他们移动设备上的互联网浏览器访问我们的网站。随着新的移动设备和平台发布,很难预测我们在为这些替代设备和平台开发应用程序时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开发、支持和维护此类应用程序。此外,如果我们未来在将我们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集成到移动设备中时遇到困难,或者如果我们与移动操作系统或移动应用程序下载商店的供应商的关系出现问题,如果我们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与下载商店上的竞争应用程序相比受到不利待遇,或者如果我们面临增加的成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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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或让用户使用我们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我们进一步依赖于我们运营的网站与我们无法控制的流行移动操作系统(例如iOS和Android)的互操作性,而此类系统中任何降低我们网站功能或给予竞争产品优惠待遇的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网站在移动设备上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用户在他们的移动设备上访问和使用我们的网站更加困难,或者如果我们的用户选择不在他们的移动设备上访问或使用我们的网站或使用不提供访问我们网站的移动产品,我们的用户增长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的表现,以及移动操作系统和网络的有效性。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移动和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维持的。我们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当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如果中国的公共通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例如移动、互联网或固定电信网络,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是有限的。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展,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将能够支持与使用量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此外,我们无法控制公共通信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他们的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向移动用户收取的移动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展我们的营销活动,并且我们在推广我们的业务方面受到限制。
我们在各种不同的营销和品牌推广努力上产生了大量费用,这些努力旨在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并增加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销售。然而,我们的品牌推广和营销活动可能不会受到客户的好评,也可能不会导致我们预期的销售水平。与此同时,中国互联网医疗市场的营销方法和工具正在不断发展,这可能进一步要求我们加强营销方法并尝试新的营销方法,以跟上行业发展和客户偏好。未能完善我们现有的营销方法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引入新的营销方法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推广医疗保健相关服务和产品方面受到限制。
我们在推广医疗保健相关服务和产品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平台上的医生以及提供我们的医疗和健康服务的其他相关方必须遵守规则和规定,这些规则和规定限制推广或传播有关由持牌医生提供的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和实践的信息,以及以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推广医生的产品或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发布或营销努力。此类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进一步提高品牌认知度或在未来获得新商机的能力。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凡在网上发布的含有药品名称、该等药品治疗的适用症状(主要功能)或其他与药品相关内容的广告,以及在网上发布的含有医疗器械名称及适用范围、性能、结构与成分、功能等与医疗器械相关内容的广告,均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我们禁止在我们经营的网站上发布处方药广告,并且必须确保任何医疗、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广告不包含任何关于此类医疗、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功能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或任何关于治愈率和有效性的陈述。任何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处以罚款,甚至暂停我们的业务或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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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2021年和2022年期间,我们与几家广告商开展了一系列互联网和楼宇广告活动,以提高我们在广东省和中国一线城市的客户认知度和品牌忠诚度。这类活动涉及在线关键词和广告促销以及楼宇和电梯广告。然而,无法保证相关监管机构不会认定我们的任何历史方法违反了相关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或发现我们违反了相关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这可能反过来使我们受到监管处罚并进一步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纠正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以及用于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的其他资源。我们的管理层没有完成对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然而,在管理层编制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三个重大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所确定的重大弱点是,我们(i)缺乏足够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在应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规则方面具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ii)缺乏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相称的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以及(iii)缺乏对公司系统逻辑访问安全和系统变更管理的适当控制。这导致了多项会计差错和遗漏。我们正在实施一系列措施,以解决已查明的实质性弱点和不足之处。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措施可能会充分解决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的重大弱点和缺陷,或者我们可能会得出结论,它们已得到充分补救。
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如果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不够充分或有效,如果未能按预期发现我们业务中的潜在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例如旨在监测和控制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潜在风险领域的组织框架、政策和程序。然而,由于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在设计和实施方面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如果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非常事件,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可能无法充分有效地识别、管理和预防所有风险。
此外,我们的新业务举措可能会带来目前我们不知道的额外风险,尽管我们努力预测这些问题。如果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未能按预期发现我们业务中的潜在风险或以其他方式暴露于弱点和缺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风险管理也有赖于员工的有效实施。无法保证我们员工的此类实施将始终按预期运作或此类实施不会涉及任何人为错误、错误或故意不当行为。如果不能及时落实我们的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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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或未能识别影响我们业务的风险并有足够时间为此类事件规划或有事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维持我们由政府授予的相关批准和许可方面。
我们的成功有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员工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我们在各种公司职能中的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他们为我们目前的成就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的能力是我们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对这些个人的竞争可能要求我们提供更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以吸引和留住他们,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吸引或留住实现业务目标所需的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关键员工受到禁止他们披露公司机密和专有信息的竞业禁止安排和保密条款的约束。然而,我们无法向你保证,这样的安排能够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执行。如果我们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人员加入或建立竞争业务,我们可能会失去一些客户,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为我们的管理团队成员维护关键人物保险。如果我们失去任何高级管理层的服务,我们可能无法物色合适或合格的替代者,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以招聘和培训新人员,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并延长我们的扩张战略和计划。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大量现有药房用户和消费者,并可能失去我们的大量研发成果,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或者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这样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雇用额外的合格员工来支持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计划的扩张。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的能力,特别是具有在线零售行业和医药行业经验的医疗、技术、履行、营销和其他运营人员。
由于我们的行业的特点是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高需求和激烈竞争,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我们实现战略目标所需的合格员工或其他高技能员工。我们观察到劳动力市场整体趋紧,劳动力供给短缺趋势正在显现。未能获得稳定和敬业的人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表现不佳。中国的劳动力成本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特别是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大城市。因此,为保持和增强我们的竞争力,我们可能不时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和业务需求调整我们运营的某些要素。任何未能解决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实现盈利的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培训新员工并将其融入我们的运营的能力也可能有限,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我们业务增长的需求,或者根本无法满足,快速扩张可能会削弱我们维持企业文化的能力。
我们可能无法发现或防止我们的员工或第三方实施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我们员工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例如未经授权的业务交易、贿赂和违反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或第三方,例如违反法律,可能难以发现或预防。它可能使我们遭受政府当局施加的经济损失和制裁,同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也可能削弱我们有效吸引潜在用户、发展客户忠诚度、以优惠条件获得融资以及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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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我们可能会面临有关对我们的网上医院进行虚构或其他欺诈活动的风险。例如,我们的用户可能通过提交虚假处方在我们的平台上购买处方药而从事虚构交易。用户还可能在我们的在线医疗保健服务上向医疗专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得他们不应该得到的处方。无法保证我们为发现和减少欺诈活动的发生而实施的措施将有效打击欺诈交易或提高我们的直销供应商和客户的整体满意度。除了与合法客户进行欺诈交易外,我们直销下的供应商还可能与自己或合作者进行虚构或“幻影”交易,以人为地夸大他们对我们在线医院、声誉和搜索结果排名的评分。该活动可能通过使行为直接销售供应商比合法供应商更受青睐而损害其他第三方,可能通过欺骗我们的客户使他们相信供应商比该供应商实际更可靠或更受信任而损害我们的客户,并导致我们在线医院的GMV虚高。
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和内部控制程序旨在监控我们的运营和整体合规情况。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识别不合规或可疑交易,或者根本无法识别。此外,并非总是能够发现和防止我们的员工或第三方实施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我们为防止和发现此类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不会有效。因此,我们面临的风险是,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之前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或可能在未来发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假设和估计来计算某些关键运营指标,这些指标的不准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某些关键运营指标,例如成熟医生、医生开出处方、签约医生、交易患者的数量,以及SKU的数量,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开出的处方,是使用我们未经第三方独立验证的内部数据计算得出的。虽然这些数字是基于我们认为对适用的测量期间进行的合理计算,但在衡量我们庞大的用户群中的使用情况和用户参与度方面存在固有的挑战。此外,我们的关键运营指标是根据不同的假设和估计得出和计算的,您在评估我们的运营业绩时应谨慎对待这些假设和估计。
由于数据可用性、来源和方法的差异,我们对用户增长和用户参与度的衡量可能与第三方发布的估计或竞争对手使用的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不同。如果第三方认为我们的用户指标不能准确反映我们的用户群或用户参与度,或者如果我们发现我们的用户指标存在重大不准确之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第三方可能不太愿意将其资源或支出分配给我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但可能无法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
如果我们发生经营亏损或为了我们业务的未来增长和发展,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的现金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新的或扩大的信贷额度。我们未来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受到各种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我们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股价表现、国际资本和借贷市场的流动性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和中国医疗保健行业(包括数字医疗行业)的监管规定。此外,产生债务将使我们承担更多的偿债义务,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运营和融资契约。无法保证能够及时、以数量或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任何未能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所需资金,或根本未能筹集所需资金,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的流动性,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的发行都可能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显着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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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完全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国劳动法律法规,我们被要求为员工的利益及时足额补偿员工并代表我们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该计划,我们被要求为每位员工供款的金额应根据该员工上一年的实际工资水平计算,并受制于当地当局不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水平。但是,我们过去并没有完全遵守这样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没有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基数,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别为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260万元(合0.4百万美元)和人民币127万元(合0.18百万美元)。
虽然我们没有收到地方当局的任何命令或通知,也没有收到我们现任和前任员工关于我们在这方面不遵守规定的任何索赔或投诉,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不会受到任何纠正不遵守规定的命令,也无法向您保证没有或将不会有任何员工对我们的逾期工资、社会保险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投诉,或者我们不会收到任何关于逾期工资的索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此外,我们可能会因遵守中国政府或相关地方当局的此类法律法规而产生额外费用,我们还可能因逾期付款而产生附加费和罚款。任何此类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聘请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收到当地当局的任何通知,也没有收到这些雇员就此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要求。根据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与我司相关子公司的约定,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有义务为我司相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但是,如果人力资源机构未能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我们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款,或者如果我们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为我们的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受到政府当局的质疑,因未履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义务,可能受到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罚。此外,在2022年期间,由于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我们的部分中国子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未能续签我们目前的租约或为我们的设施找到理想的替代方案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为我们的办公室和其他公司设施租赁物业。我们可能无法在当前期限到期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成功延长或续签此类租约,因此可能会被迫搬迁我们受影响的业务。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导致大量搬迁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与其他企业竞争某些地点或理想规模的场所。因此,即使我们可以延长或续签我们的租约,但由于对租赁物业的高需求,租金支付可能会显着增加。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设施找到理想的替代地点,因为我们的业务继续增长,未能搬迁我们受影响的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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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最明显的是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流行病的不利影响,包括新冠肺炎、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非典)、甲型流感(甲型H1N1)、埃博拉或其他流行病。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包括我们的履行基础设施和客户服务中心,甚至可能需要暂时关闭我们的设施。近几年,我们经营的地区爆发了疫情。
此外,自2021年12月以来,由于Delta和Omicron变体,在我们运营的地区再次发生新冠疫情,这再次导致受影响地区的隔离和旅行禁令。物流受到此类封锁的不利影响,导致受影响地区的产品延迟交付,尤其是在2022年第二和第三季度。
我们为应对疫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为我们的部分员工安排远程工作,以及暂时允许政府利用我们的履约基础设施和物流服务进行危机救援。这些措施可能会降低我们运营的能力和效率,并对产品的采购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新冠疫情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行动结果将取决于疫情的未来发展,包括有关全球严重程度和为遏制疫情而采取的行动的新信息,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此外,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疫情总体上损害了全球经济。就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而言,它还可能产生加剧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许多其他风险的影响,例如与我们的债务水平、我们需要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我们的债务以及我们遵守管理我们债务的协议中所载契约的能力有关的风险。
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如果未来发生任何此类灾害,影响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或我们在中国有主要业务的任何其他城市,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包括我们的库存和技术系统)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供应商、客户或业务合作伙伴受到此类自然灾害或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运营也可能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法律诉讼。如果这些诉讼的结果对我们不利,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按时遵守相应执行通知规定的义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受到相关监管机构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用户、内容创作者、员工或其他第三方对我们提起的各类监管行动、诉讼、纠纷或索赔。此类监管行动、争议、指控、投诉或法律诉讼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演变为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诉讼费用昂贵,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需要大量管理资源和关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采取的行动的结果可能不会成功,也不会对我们有利。针对我们的诉讼也可能产生严重损害我们声誉的负面宣传,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用户群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授予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增加,并对我们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25年2月,我们通过了2025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25年计划,目的是向选定的董事、员工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表现,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根据2025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3,317,204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根据2025年计划授出任何奖励。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能会在未来授予股份薪酬奖励。因此,我们可能会产生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吸引或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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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我们的股权或股权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的影响。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预留发行的股份数量将足以授予足以招聘新员工和补偿现有员工的股权奖励。如果我们决定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进行预留和增发股票,您在我们公司的权益将被这种发行进一步稀释。
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根据HFCAAA,如果PCAOB确定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注册人的审计师,则可能会禁止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交易任何注册人的证券,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该注册人的证券摘牌。2021年11月5日,SEC通过了PCAOB规则以实施HFCAAA,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定其是否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该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其决定(“PCAOB决定”),即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该认定包括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是否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机构总部设在纽约曼哈顿,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不在2021年12月发布的PCAOB确定名单所列公司之列。尽管我们认为HFCAA和相关法规目前不对我们产生影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不会有任何HFCAA或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实施和解释或修订,这可能会因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而对我们构成监管风险并对我们施加限制。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SEC认定我们在随后由SEC建立的流程下有“不检查”的一年,我们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
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括修订HFCAA,将发行人在SEC必须对发行人的证券实施初始交易禁令的三年之前可以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连续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因此,一旦发行人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HFCAA要求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
PCAOB在中国境外对其他公司进行的检查已发现这些公司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可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加以解决,以提高未来的审计质量。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总部设在美国,定期接受美国会计委员会的检查。尽管Marcum Asia CPAs LLP认为它不受PCAOB决定的约束,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始终保持其能够持续对Marcum Asia CPAs LLP进行全面检查的立场。如果PCAOB认定其缺乏对Marcum Asia CPAs LLP进行检查的完全权限,无法在未来对Marcum Asia CPAs LLP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充分评估,那么除了我们将面临的退市风险之外,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也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此外,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股票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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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迈出了向PCAOB开放准入的第一步,允许其完全按照美国法律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PCAOB还撤销了此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决定。因此,在PCAOB发布任何新的决定之前,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下的交易禁令的风险。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我们的证券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证券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将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证券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交易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证券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证券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资对我们某些业务(包括增值电信服务和医疗机构)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不含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数据采集传输服务和呼叫中心)或医疗机构70%以上的股权。
我们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的WFOE没有资格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作为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或提供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某些其他受限制服务。因此,我们将通过在中国的VIE七乐康开展此类业务活动,即Digital Health。
七乐康Digital Health由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史振洋先生持有9.96%,由我们的财务经理李旭女士持有4.01%。Shen Zhenyang Shi先生和Li Xu女士为中国公民。我们与七乐康及其股东(中科白云及通用技术除外)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使我们能够:
•对七乐康实施有效管控Digital Health;
•获得七乐康基本上全部的经济利益;而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齐乐康全部或部分Digital Health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拥有对七乐康的控制权,并且是其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将其财务业绩作为VIE合并。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讨论,请参阅“公司历史及Structure。”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对开展我们所有业务的VIE及其中国子公司的资产主张合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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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中国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认定、变更或解释,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VIE及其中国子公司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开展业务和经营,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i)与VIE七乐康订立合约安排的VIE及中国广州WFOE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ii)广州WFOE与VIE及其股东(中科白云及通用技术除外)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约安排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情况。然而,该等合约安排并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VIE结构有关的任何其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撤销VIE和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或经营许可;
•关闭我们的服务或屏蔽我们的应用程序/网站;
•终止或限制我们的业务,或在某些VIE和中国子公司之间进行任何交易;
•施加罚款、没收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对VIE的合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融资所得款项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或者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实施任何这些处罚将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发现我们的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目前尚不清楚中国政府的行为将对我们以及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产生何种影响。如果任何这些政府行为的实施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我们从VIE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的权利,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我们将无法再将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些结果中的任何一个,或在此事件中可能对我们施加的任何其他重大处罚,都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外资所有权受到限制的领域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受限制的服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公司历史及Structure。”这些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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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以实现此类实体董事会的变动,这反过来可能会在管理层面产生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对VIE行使控制权。VIE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这些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的业务的整个期间都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随时更换VIE的股东。然而,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法院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要求的约束。见“—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些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例如,如果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此外,如果任何第三方在这些股东的VIE股权中主张任何权益,我们根据合同安排行使股东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VIE的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这些或其他纠纷损害了我们对VIE的控制权,我们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将受到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执法和法律法规变化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关于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因此可能难以预测仲裁小组将如何看待这类合同安排。因此,中国法律制度下的要求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迟。
如果我们无法执行我们的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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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通过我们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部分业务运营,但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执行。
构成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所有协议,其股东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协议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但仲裁程序不像法院程序那样正式,仲裁员可能会以不同于法院的方式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制度下的要求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很少有先例和正式准则。此类合同安排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如有必要,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除非此类裁决被撤销或被有权法院裁定为不可执行。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并花费大量资源,以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将是有效的。如果我们无法执行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的时间延误或其他障碍,将很难对VIE及其子公司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部分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如果VIE、其子公司和/或股东违反构成合同安排的任何协议,由于无法执行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这可能会对我们开展部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如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这些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我们的WFOE或任何其他相关中国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VIE订立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企业须每年至少提取其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在2017年初颁布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境内企业汇出外币进行境外投资、支付股息和偿还股东贷款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针对跨境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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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但须获得政府当局的批准和金额限制,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此外,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其各自的项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或其净值的2.5倍之间的差额,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遵守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必要备案和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登记的要求。
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均受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例如,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即其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或根据包括资本或净资产以及跨境融资杠杆率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等要素计算的一定金额,且贷款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对应方或外管局登记,或在外管局信息系统备案。我们也可能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向VIE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提供贷款。根据2020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外债总额限额由各自净资产的2倍提高至2倍半。此外,我们向VIE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也必须在发改委注册。
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应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管局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支付结算改革有关管理的通告,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外管局19号文允许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但该使用应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将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此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4日,其中重申了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此外,外管局于2019年10月23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28号文,据此,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依法以资本金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由于外管局28号文是新的,且相关政府部门在解释该规定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此类资本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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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任何中国境内公司的外币贷款施加了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国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和VIE(各自为中国境内公司)提供此类贷款。同时,鉴于目前由VIE开展的业务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不太可能通过出资的方式为VIE的活动提供资金。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记录备案,如果有的话,就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贷款或VIE或我们未来向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外国子公司的出资而言。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外币(包括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为中国子公司与中国境内的VIE之间的交易,而其各自的股东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并导致递延或少缴税款,则他们有权进行特别税务调整,这可能会导致VIE的税务负债增加。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税收调整的,可能会对少缴的税款进行滞纳金等处罚。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外商投资法》或《外商投资法》,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即《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或《外商投资法》。见“监管——与外国投资有关的监管”。
同时,《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和阐述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在FIL的解释和实施方面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在VIE合同安排的性质以及规范五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具体规则等方面。虽然FIL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定义为一种形式的外国投资,但它在“外国投资”定义下有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进行的投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的法律法规将不会将合同安排作为一种形式的外国投资作出规定。因此,不能保证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对VIE的控制将来不会被视为对外投资。如果FIL的任何可能的实施条例、未来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将合同安排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或者如果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开展的任何业务在FIL下的未来“负面清单”中被归类为“限制”或“禁止”行业,我们的合同安排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和非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解除合同安排和/或处置任何受影响的业务。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就现有的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此外,在FIL下,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应因未按要求报告投资信息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FIL规定,根据规范外国投资的现行法律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能会在五年过渡期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这意味着我们可能需要在该过渡期内调整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的结构和公司治理。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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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VIE宣布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许可证、许可证和资产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从中受益。
VIE及其子公司正在持有或未来可能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某些许可、许可和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知识产权,以经营我们的业务。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制于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目前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广州WFOE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重大资产或在重大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此外,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或全球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降低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会意外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的意外不利影响。
此外,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例如,新冠疫情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明显的下行压力,多个主要经济体下调了2020年的预期增速。此外,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持续的冲突,以及以色列和哈马斯之间的新冲突,都对全球经济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冲突和政府反应的不断演变,我们无法预测俄罗斯和乌克兰、以色列和加沙局势的进展或结果。长期动荡、军事活动加剧以及影响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更广泛的经济或贸易制裁可能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这种影响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运营、财务状况、流动性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当局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中国子公司和VIE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当局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他们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并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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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ADS,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ADS的价值发生不利变化。任何此类规范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运营的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当局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的潜在风险。
中国执法和法律法规变化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中国的VIE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在中国的VIE受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我们在执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方面面临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严格遵守所有监管要求方面的困难,并限制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包括你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我们无法预测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会实施更严格的要求并敦促我们进行相应调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境内公司、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更多详情见“监管——与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相关的监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根据并购规则,我们将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批准此次发行的申请,因为(i)WFOE并非通过并购规则定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合并或收购而成立,以及(ii)本条例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受其监管的交易类型。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确定此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对现行中国境内公司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和改革,对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采取备案监管制度进行了规范。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需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相关信息。就在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同一天,证监会进一步发布通知,明确自《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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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可以合理安排其申请的备案时间,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要求就重大事件向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如已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发生控制权变更或主动或强制退市等。更多详情见“监管——与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相关的监管”。
由于我们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并未被SEC宣布为有效,我们需要在根据《海外上市试行办法》完成本次发行之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次发行的备案程序。此外,我们须在该等发行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就任何未来证券发行(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海外市场的后续发行)向证监会提交备案,或向有关当局或交易所申请在其他海外市场进行该等发行(如适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了规定的备案,中国证监会已于2025年1月17日结束备案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备案结果。然而,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将受制于根据海外上市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此类填写。如果我们未来未能遵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下的备案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的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和其他处罚,详见“监管——与并购规则和境外上市有关的规定”,我们未来进行任何筹资活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在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均应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监管——关于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的监管。”近期《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颁布以来,这类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或之外,已经或预计将通过许多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包括(i)中国网信办于2019年公布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或CAC,该办法一经颁布,可能要求在将个人信息转移出境前进行安全审查,(ii)2021年12月28日公布的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已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规定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并寻求在外国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2022年9月1日生效的《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规定,某些类型的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转让给境外接收者,必须申请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作为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之目的而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我们已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申请并完成了关于我国境外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
上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可能会在之后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本次发行或未来的筹资活动获得额外批准或完成额外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尽管我们打算完全遵守适用于我们可能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的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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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能够完全遵守要求,从中国当局获得任何许可和批准,或完成任何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这可能是未来有效的。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可能要求我们修改当前的商业行为并产生更高的成本。
我们受到许多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对零售商进行了一般监管或对在线零售商进行了具体监管,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这些规定发生变化,或者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违反这些规定,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或者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处罚或声誉受损,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例如,2014年3月生效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特别是对互联网经营的企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定种类的产品(如药品)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一般有权在收到后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因在网络集市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导致利益受损的,可以向商家或服务商索赔损失。网络集市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商家或服务提供者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还可以向网络集市平台经营者索赔损失。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家、服务商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集市平台经营者,必须与商家、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而且,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或者故意销售不合格、次品的,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三倍的额外损害赔偿。法律要求经常发生变化并受到解释,我们无法预测遵守这些要求的最终成本或其对我们运营的影响。我们可能被要求进行重大支出或修改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严重限制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波动,受中国政府政策所导致的变动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和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以及当地市场的供需情况。2005年7月,中国政府改变了几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人民币兑美元在随后的三年里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此次发行的收益将以美元收取。因此,人民币对美元的任何升值都可能导致我们此次发行的收益价值下降。相反,人民币的任何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外币ADS的价值以及应付的股息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降低我们以外币计算的ADS的价值和应付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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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是人民币。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监管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适当的政府部门或委托银行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也可酌情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制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已经或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则应提前通知商务部。而且,《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经营者集中,应当提前告知反垄断政府机构。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目前尚不清楚我们的业务是否会被视为处于引发“国防和安全”或“国家安全”担忧的行业。然而,商务部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会在未来发布解释,确定我们的业务处于受安全审查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达成合同控制安排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我们通过未来收购扩大业务或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这些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这些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筹资和往返投资活动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5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在设立或控股任何境外公司(简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必须在当地外管局相关分支机构进行外汇管理登记,目的是从境外筹集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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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或交换此类中国居民持有的中国实体的资产或收购其股权,并在该离岸公司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更新此类登记。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外管局75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为境外投融资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中国公司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例如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与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个人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的中国居民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则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分配给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SAFE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外管局13号文已授权符合条件的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登记所有中国居民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投资,但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中国居民将继续属于当地外管局分局的管辖范围,并必须向当地外管局分局提出补充登记申请。
我们所知道的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公司权益的中国居民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申请、备案和修订。然而,我们可能无法获悉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中国居民将遵守我们提出或获得任何适用登记的要求,或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则下的其他要求。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和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的能力,我们也可能被禁止向这些子公司注入额外资本。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种外汇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的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贵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益于地方政府授予的某些财政奖励和自由裁量政策。这些激励措施或政策到期或发生变化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过去,中国地方政府不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授予某些财政奖励,作为其鼓励当地业务发展的努力的一部分。政府财政奖励的时间、金额和标准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在我们实际收到任何财政奖励之前无法确定地预测。我们一般没有能力影响地方政府做这些决策。地方政府可随时决定减少或取消激励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目前享有的政府奖励将继续可用。任何减少或取消激励措施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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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SAT)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实际管理主体认定在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的中方控股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即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尽管SAT 82号文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SAT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应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以用于中国税务目的,我们的全球收入将按25%的统一税率缴纳所得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有前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从被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但须符合一定条件。然而,中国税务机关将如何解释通过中介控股公司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所有权权益的离岸公司的中国税务居民待遇,目前尚不清楚。
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份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非中国企业的税率为10%,非中国个人的税率为20%(在每种情况下,受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的规定的约束),如果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我们股票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对收购交易的严格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国家统计局近年来发布了多项规则和通知,以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包括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SAT 698号文,2011年3月发布的《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或SAT 24号文,以及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通知》或SAT 7号文。根据本规则及通知,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指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场所的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在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该间接转让应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该间接转让所得收益可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SAT 7号文列出了税务机关在确定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间接转让将被视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中国法律应纳税:(i)被转让的中介企业75%或以上的股权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的任何时间,该中介企业资产价值的90%或以上(不包括现金)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的投资组成,或其90%或以上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iii)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课税财产的中介企业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有限且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实质;(iv)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财产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外国税款低于直接转让该等资产的潜在中国所得税。尽管如此,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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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入SAT 7号文规定的安全港的转让可能无需缴纳中国税款,安全港的范围包括SAT 7号文具体规定的合格集团重组、公开市场交易和税收协定豁免。
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自2017年12月起施行。SAT 37号公告取代了包括但不限于SAT 698号文在内的一系列重要通告,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源收入预提所得税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SAT公告37对现行扣缴制度作出了某些关键修改,例如,对派生股息的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产生于实际支付之日,而不是在宣布股息的决议之日。
根据SAT 7号文和SAT 37号公告,有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实体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如果间接转让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则必须从转让价款中代扣中国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这样做,转让人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和转让人都不履行SAT 7号文和SAT 37号公告规定的义务,根据适用法律,除对转让人实施滞纳金利息等处罚外,税务机关还可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缴税款50%至300%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根据SAT 7号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了与间接转账有关的相关材料,则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解释,我们面临对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或我们出售或购买其他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份或其他应税资产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在该等交易中作为转让方的,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可能被征收备案义务或被征税,在该等交易中作为受让方的,我公司及我集团其他非居民企业可能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根据规则和通知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这些规则和通知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或证明我们公司和我们集团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则和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法保证税务机关不会将规则和通知适用于我们涉及非中国居民的离岸重组交易,如果任何此类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因此,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根据这些规则和通知被征税的风险,可能需要遵守或证明我们不应根据这些规则和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或此类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在我们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过去曾进行收购交易,未来可能会进行额外的收购交易。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税务机关将不会酌情调整任何资本收益并对我们施加报税义务,或要求我们为中国税务机关就此进行的调查提供协助。中国税务机关加强对收购交易的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已颁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加强执法。2018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一个新的政府机构成立,除其他外,分别从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相关部门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自成立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颁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即《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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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等交易条件上歧视客户、胁迫交易对手进行排他性安排、利用技术手段屏蔽竞争对手接口、商品展示搜索结果中的有利定位、利用捆绑服务销售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此外,《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引》还强化了对互联网平台关联交易的反垄断并购审查,以保障市场竞争,并明文规定,凡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并购,达到备案门槛的,均属于并购控制审查范围。由于新颁布了《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我们无法估计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的具体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此类法规和当局的要求。如果相关部门提出任何不合规的问题,并判定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事项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外方提供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虽然该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以及信息提供的潜在障碍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速逐步放缓趋势或将持续。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东和其他地区的动荡、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战争的可能性可能会加剧全球市场的波动。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主要经济体之间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方面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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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和此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股票或ADS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ADS,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在此次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或ADS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预计,美国存托凭证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我们的股票不会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也不会在任何场外交易系统报价交易。如果我们的ADS在此次发行后没有发展出活跃的交易市场,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我国ADS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与其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市场价格没有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DS将会发展出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不会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的实际或预期变化,以及我们预期结果的变化或修正;
•运营指标波动;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扩展;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有关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质量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其他线上医院、医药供应链和线下零售药店企业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中国数字医疗市场情况;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关键人员的新增或离职;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中国或世界其他地区的一般经济或政治状况;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以及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此外,股票市场一般会经历价格和数量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DS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获得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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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停止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授权及已发行的普通股将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某些股份仍未指定,我们的董事有权指定和发行他们认为合适的此类股份)。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20票的投票权。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发行以我们的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Shen Zhenyang Shi先生和Li Xu女士将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由于与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相关的不同投票权,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这些B类普通股将构成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约%,以及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总投票权的%。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对合并和合并的决策、选举董事以及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此类持有人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此外,B类普通股持有人需要保持至少持有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以继续控制提交股东批准的上述事项的结果。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购买中支付的费用将低于他们在出售中获得的费用。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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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不是做空的对象,然而,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做空者的攻击。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我们的业务运营。
我们目前预计,在此次发行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因此,你必须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我们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或由贡献盈余产生的可分配资本公积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此次发行后会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我们的每股净有形账面价值,你将经历立即和大幅稀释。
如果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ADS,您将为您的ADS支付的金额超过我们现有股东按每ADS基础为其普通股支付的金额。因此,在我们出售本次发行中提供的ADS生效后,你们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即每ADS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调整后的每ADS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此外,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行使购股权时发行,您可能会经历进一步稀释。有关此次发行完成后,您在ADS中的投资价值将如何被稀释的更完整描述,请参见“稀释”。
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此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销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下降。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ADS将可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或额外登记。本次发行后已发行和流通的剩余普通股将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的180天锁定期届满时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数量和适用的其他限制。任何或全部该等股份可在禁售期届满前,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代表酌情决定予以解除。如果股票在锁定期到期前被释放并向市场出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A类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可能会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但须遵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180天锁定期。根据《证券法》对这些股份进行登记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63
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将采纳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该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紧接本发售完成前生效。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载有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从事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和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包括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
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间接行使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凡任何事项须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则在收到贵公司的投票指示后,保存人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按照贵公司的指示对贵公司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注销并撤回股份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
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将于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生效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厘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这样的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从而您将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或直接投票。凡有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根据我们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
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如何进行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你将不能召集股东大会。
64
此外,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不投票,存托人将给我们一份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将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会议拟表决事项会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这一全权委托的影响是,除非在上述情况下,否则您不能阻止我们为您的ADS提供基础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这可能会对你们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如果存托人认为向您提供现金红利不切实际,您可能不会收到现金红利。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分配股息的范围内支付ADS的现金分配,并且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在有分配的情况下,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就我们的股票或其他存入证券收到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根据您的ADS所代表的股票数量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能会决定不向您分配此类财产。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存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ADS,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这样做是可取的任何时候。
你可能会因为未来的股本发行和你无法参与供股而经历持股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此外,由于B类普通股只能由Shenyang Shi先生和Li Xu女士及其信托或根据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为Shenyang Shi先生和Li Xu女士的每一位直系亲属的利益或代表他们为善意遗产规划目的而设立的任何其他实体持有,因此未来发行B类普通股可能会稀释ADS持有人和A类普通股持有人,尤其是在他们的投票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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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送达诉讼程序,或对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我们的公司事务将受我们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规管,该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紧接本发行完成前生效(可能会不时作出补充或修订)、《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可能会不时作出补充或修订)及《开曼群岛普通法》所规管。我们还将受到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其法院对开曼群岛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与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所规定的不同。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主体与美国不同,某些州,如特拉华州,可能有更充分发展和司法解释的公司法主体。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Appleby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针对美国的判决;以及(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施加责任,只要这些条款施加的责任是刑事性质的。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以下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金额的义务,从而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对案情进行重审。对于要在开曼群岛执行的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清算金额的,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执行类型(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见“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的行动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所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Shen Zhenyang Shi、Li Xu、Dexiang Wei和Guoji Luo,均居住在中国大陆境内,其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地带来了这样一种行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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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和中国可能会使您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当事人是否明知、明知、自愿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导致提出索赔的成本增加、获取信息的机会受限以及此类持有人与我们之间的其他资源不平衡,或限制该持有人在该持有人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得免除我们或存托人各自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义务,也不得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款协议,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将有权审理和裁定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并解决开户银行与我们之间可能因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我们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理解并不可撤销地同意,由或基于存款协议、ADS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凭借其所有权而产生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市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并且我们ADS的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该持有人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产生的任何异议,并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不可撤销地服从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然而,其他公司组织文件中类似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地条款的可执行性在美国的法律诉讼中受到了质疑,有可能法院会认定这类条款不适用或无法执行。接受或同意本论坛选择条款并不代表您正在放弃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此外,投资者不能放弃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和据此颁布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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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某些母国惯例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
我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已申请将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纳斯达克上市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具备(其中包括)董事会大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对高管薪酬和董事提名的监督。然而,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母国实践豁免公司治理要求。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得到的保护比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时他们原本享有的保护要少。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规范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章节;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以及
•《交易法》第10A-3条中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就业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仍然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使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遭受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利后果。
如果在应用适用的透视规则后,(a)我们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被动收入”组成,或(b)我们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资产测试”),我们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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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的预期市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此次发行的收益)的历史和当前构成,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和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虽然我们不期望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给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任何应税的PFIC是每年做出的事实密集决定。
我们的收入构成或资产构成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以后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波动也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因为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此次发行后我们的预期市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成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我们的流动资产和现金(为此目的被视为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可能会在我们的整体资产中占更大的百分比。此外,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分类方法和估值方法是合理的,但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质疑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分类或估值,这可能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未来更多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PFIC规则可能适用于他们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进一步讨论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
我们尚未确定此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可能会以您可能不同意的方式使用这些收益。
我们尚未确定此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的具体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在决定如何应用这些收益方面拥有相当大的酌处权。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被适当使用。您必须依赖我们的管理层关于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的应用的判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的ADS价格的方式,也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所得款项净额将仅用于产生收入或增值的投资。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可能会产生更多的成本,尤其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将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并预计将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
由于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将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公众公司运营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产生大幅增加的成本。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相关的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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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此外,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以及SEC的其他规则和规定。
70
71
7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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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阅读本表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相关说明以及“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下的信息。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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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 |
备考 |
备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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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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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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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银行贷款,现 |
300,000 |
|
41,281 |
|
300,000 |
|
41,281 |
|
||||||||
| 长期借款,流动 |
10,118,652 |
|
1,392,373 |
|
10,118,652 |
|
1,392,373 |
|
||||||||
| 关联方借款,现 |
18,343,965 |
|
2,524,214 |
|
18,343,965 |
|
2,524,214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 |
2,400,000 |
|
330,251 |
|
2,400,000 |
|
330,251 |
|
||||||||
| 长期借款,非流动 |
374,015 |
|
51,466 |
|
374,015 |
|
51,466 |
|
||||||||
| 第三方贷款,非流动 |
2,250,582 |
|
309,690 |
|
2,250,582 |
|
309,690 |
|
||||||||
| 关联方借款、非流动 |
349,192,079 |
|
48,050,429 |
|
349,192,079 |
|
48,050,429 |
|
||||||||
| 长期债务总额 |
382,979,293 |
|
52,699,704 |
|
382,979,293 |
|
52,699,704 |
|
||||||||
| 夹层股权: |
|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实际授权、发行和流通的12,597,228股;备考授权、发行和流通的股份为零;经调整的备考授权、发行和流通的股份为零) |
1,546,818,312 |
|
212,849,283 |
|
— |
|
—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163,630,138 |
|
22,516,256 |
|
— |
|
—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1,710,448,450 |
|
235,365,539 |
|
— |
|
— |
|
||||||||
| 股东权益(赤字): |
|
|
|
|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485,360,730股,按实际基准已发行和流通的2,000,000股;授权450,000,000股,按备考基准已发行和流通的16,865,384(4)股,授权450,000,000股,按调整基准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 |
1,380 |
|
190 |
|
12,188 |
|
1,677 |
|
||||||||
| B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按实际基准、备考基准和备考基准调整后的已授权、已发行和流通股2,042,042股) |
1,408 |
|
194 |
|
1,408 |
|
194 |
|
||||||||
| 应收认购款 |
— |
|
— |
|
(1,651 |
) |
(227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
|
— |
|
1,546,809,155 |
|
212,848,023 |
|
||||||||
| 累计赤字 |
(2,186,808,015 |
) |
(300,914,797 |
) |
(2,186,808,015 |
) |
(300,914,797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3,970 |
) |
(546 |
) |
(3,970 |
) |
(546 |
) |
||||||||
| 非控股权益 |
19,927 |
|
2,742 |
|
163,650,065 |
|
22,518,998 |
|
||||||||
| 股东赤字总额(3) |
(2,186,789,270 |
) |
(300,912,217 |
) |
(476,340,820 |
) |
(65,546,678 |
) |
|
|
||||||
| 总资本(2)(3) |
(93,361,527 |
) |
(12,846,974 |
) |
(93,361,527 |
) |
(12,846,974 |
) |
|
|
||||||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上述作为调整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追加的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额和资本总额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2)资本总额等于长期债务总额、夹层权益总额和股东赤字总额之和。
(3)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额外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额和负债总额、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各增加(减少)百万美元。
(4)作为2024年6月30日后的后续事件,于2024年8月8日向一名现有股东发行合共2,268,156股A类普通股。
75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ADS,您的利息将被稀释至首次公开发行每股ADS的价格与我们在此次发行后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超过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归属于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账面价值。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约为负6660万美元,即每股普通股负16.47美元,每股ADS负美元。净有形账面价值代表我们的综合有形资产总额(不包括递延发行成本),减去我们的综合负债总额。稀释是通过扣除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额外收益后,从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A类普通股美元中减去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来确定的,该价格是调整后的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点,以反映ADS与普通股的比率,并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由于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拥有相同的股息和其他权利,除投票权和转换权外,稀释是基于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在备考基础上,不考虑2024年6月30日之后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但实施(i)于2024年8月8日向一名现有股东发行2,268,156股A类普通股;以及(ii)在紧接此次发行完成之前将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优先股以一对一的方式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将为负数6660万美元,或为每股普通股3.95美元和每股ADS美元的负数。
在不考虑2024年6月30日之后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的情况下,除实施(i)于2024年8月8日向一名现有股东发行2,268,156股A类普通股;(ii)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之前将我们所有已发行和已发行的优先股以一对一的方式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以及(iii)我们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ADS美元出售本次发行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为美元,或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美元。这意味着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而在此次发行中购买ADS的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立即被稀释。下表说明了这种稀释:
| 每 |
每ADS |
||||||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美元 |
|
|
美元 |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16.47 |
) |
美元 |
|
||
| 在我们的优先股转换生效后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3.95 |
) |
美元 |
|
||
| 在我们的优先股转换生效和本次发行后,备考为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
|
美元 |
|
||
| 本次发行对新投资者的有形账面净值摊薄额 |
美元 |
|
|
美元 |
|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DS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我们在本次发行生效后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美元,在本次发行生效后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美元,在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有形账面净值稀释为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我们提供的ADS数量没有变化,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
76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经调整后的备考基础上,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以ADS或股份的形式)、支付的总对价以及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估计发行费用之前支付的每股普通股和每股ADS的平均价格方面的差异。普通股总数不包括在行使授予承销商的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时可发行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
|
|
总对价 |
平均 |
平均 |
|||||||||||||
| 数 |
百分比 |
金额 |
百分比 |
|||||||||||||
| 现有股东 |
美元 |
% |
|
美元 |
美元 |
|||||||||||
| 新投资者 |
|
|
美元 |
% |
|
美元 |
美元 |
|||||||||
| 合计 |
|
|
美元 |
|
100.0 |
% |
|
|
||||||||
上述作为调整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我们ADS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按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77
78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汉坤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之间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和其他形式的互惠。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对公司提起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诉讼,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因由受理,前提是这些外国股东可以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认为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案由。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诉。外国股东必须委托中国法律顾问代表该股东参与。外国公民和公司将在诉讼中享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相同的权利,除非这类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母国管辖权限制了中国公民和公司的权利。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建立与中国的联系,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79
80
以下图表说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POMDOCTOR LIMITED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广州WFOE是一家中国子公司,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根据广州WFOE、VIE及其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七乐康(VIE)开展我们在中国的某些业务。
我们与VIE及其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的合同安排允许我们(i)对VIE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持有VIE 2.87%股权的中科白云已不可撤回地确认并承诺,其不会与广州WFOE及VIE订立合约安排、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行事或质押其于VIE的股权,并已放弃其就广州WFOE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的排他性期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
2023年10月,我们终止了与通用技术的合同安排。持有VIE 2.27%股权的通用技术已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其不会与广州WFOE及VIE重新订立合约安排、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行事或质押其在VIE的股权,并已放弃其就广州WFOE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的排他性期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
由于我们在广州WFOE的直接所有权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但VIE不是我们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以下为广州WFOE、VIE及其各自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81
为我们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七乐康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于2021年8月10日、2023年10月24日的授权委托书,七乐康的股东Digital Health(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不可撤销地授权广州WFOE作为其各自的代理律师,就其各自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全部股权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投票权以及根据七乐康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作为股东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无权增加、减少、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或变更该等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授权委托书在该等股东仍为七乐康股东的情况下均为不可撤销且一直有效。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及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于2021年8月10日及2023年10月24日签订的各份股权质押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94.86%股权质押给广州WFOE,以保证该等股东履行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七乐康Digital Health履行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若七乐康或任何股东发生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况,广州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对质押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进行处分,并享有优先受让该处分所得款项的权利。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外)还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置出或者允许对质押的股权进行任何设押。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已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管机关完成了与七乐康Digital Health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广州WFOE与七乐康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广州WFOE拥有向七乐康提供或指定任何第三方的独家权利,以向七乐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作为交换,七乐康Digital Health同意按年度或在任何其他约定时间向广州WFOE支付约定的服务费。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相似服务,或与其建立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为30年,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广州WFOE与七乐康另行签立的其他协议提前终止,并自动再延长30年,除非广州WFOE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就本协议的终止达成一致意见。
向我们提供购买VIE的股权和资产的选择权的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以及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和2023年10月24日的各项排他性选择权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该等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广州WFOE或其指定人士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其在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选择权协议。广州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行使该选择权,以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出资的注册资本为基础的价格或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全部股权。七乐康Digital Health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其(其中包括)不会(i)更改其注册资本,(ii)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iii)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材料
82
资产,或(iv)修订其组织章程。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已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出售、转让、抵押、处分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权。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除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外)在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中持有的全部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广州WFOE或广州WFOE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配偶同意书。七乐康两名股东Digital Health的配偶史振阳先生和李旭女士合计持有七乐康13.97%的股权,其配偶已于2023年10月24日分别签署了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各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进行处置,且该股东无需其配偶另行同意即可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此外,签字配偶双方同意不对股东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倘签署配偶因任何理由取得股东所持有的任何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彼等同意受上述合约安排及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格式及内容基本相同的一系列书面文件的约束及签署,该等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i)VIE和中国广州WFOE的所有权结构,无论是目前还是在本次发行生效后,均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
(ii)广州WFOE、VIE及其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有效,对该等安排的每一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每一方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在本次发行生效后立即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或以其他方式不同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VIE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此外,在为我们提供对VIE或其子公司的运营控制权方面,VIE结构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进行VIE的运营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我们在中国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在VIE的董事会中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目前的合同安排,我们依靠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活动。VIE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要求的约束。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资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于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影响”,“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中国执法和法律法规变化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83
VIE的财务意义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WFOE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七乐康提供Digital Health,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依靠WFOE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要求。我司WFOE根据我司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以及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之间的合同安排,对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运营以服务费的形式享有经济利益。有关我们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及其附属公司对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合并收入的贡献率为100%,占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总资产和负债的100%,并且VIE与我们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之间没有进行调节。
VIE及其子公司的以下财务信息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流动资产 |
47,740 |
|
59,418 |
|
8,176 |
|
48,177 |
|
6,629 |
|
|||||
| 非流动资产 |
878 |
|
6,890 |
|
948 |
|
8,429 |
|
1,160 |
|
|||||
| 总资产 |
48,618 |
|
66,308 |
|
9,124 |
|
56,606 |
|
7,789 |
|
|||||
| 流动负债 |
143,608 |
|
171,998 |
|
23,668 |
|
177,859 |
|
24,474 |
|
|||||
| 非流动负债 |
330,371 |
|
356,620 |
|
49,073 |
|
354,743 |
|
48,814 |
|
|||||
| 负债总额 |
473,979 |
|
528,618 |
|
72,741 |
|
532,602 |
|
73,288 |
|
|||||
| 净赤字 |
(425,361 |
) |
(462,310 |
) |
(63,616 |
) |
(639,627 |
) |
(88,016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净收入 |
245,217 |
|
304,853 |
|
41,949 |
|
127,831 |
|
150,165 |
|
20,663 |
|
||||||
| 毛利 |
54,861 |
|
38,722 |
|
5,328 |
|
19,567 |
|
24,341 |
|
3,349 |
|
||||||
| 净亏损 |
(19,832 |
) |
(36,949 |
) |
(5,084 |
) |
(21,708 |
) |
(14,027 |
) |
(1,930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017 |
) |
(45,796 |
) |
(6,302 |
) |
(29,388 |
) |
(10,631 |
) |
(1,463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12 |
) |
(15 |
) |
— |
|
(18 |
) |
(2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2,492 |
|
50,067 |
|
6,889 |
|
45,746 |
|
16,562 |
|
2,279 |
|
||||||
84
VIE与其他合并实体之间的资产转移
迄今为止,我们没有分配任何收益或结算根据合同安排所欠的任何金额。我们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分配收益或结清VIE协议项下的欠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没有任何现金流或VIE与我们的WFOE之间的其他资产转移,也没有VIE或其子公司向我们公司进行的股息或分配。
我们目前没有制定现金管理政策,规定资金如何在公司、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我们的WFOE、VIE和投资者(包括潜在的美国投资者)之间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详见“—外汇限制和在实体之间、跨境以及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对美国和美国投资者的股息或分配以及税务后果
迄今为止,VIE没有向我们支付任何服务费。此外,我们没有向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
此外,根据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ADS或A类普通股向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和VIE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外汇限制和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所有的收入和VIE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收到的,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满足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可酌情对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施加限制,如果未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如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只有在满足中国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才能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企业须每年至少提取其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由于这些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中国子公司和VIE被限制转让
85
他们的一部分净资产要么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给我们。即使我们目前不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为营运资金和其他融资目的提供任何此类股息、贷款或垫款,但由于业务状况的变化,我们未来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者仅仅向我们的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配。
就业务中的现金和/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而言,由于政府当局干预或对我们、我们的中国/香港子公司或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此类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息和股权支付的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下图给出了我们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之间典型的资金流向。

有关描述我们的WFOE和VIE的运营结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的简明合并时间表,请参阅“合并财务数据摘要”。
86
您应该结合“合并财务数据摘要”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阅读以下对我们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本讨论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包括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列出的因素。见“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概述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我们是中国领先的慢病线上医疗服务平台,在2022年以签约医生数量衡量的中国互联网医院市场上排名第六。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及2024年6月30日,累计签约医生数稳定在21.2万人以上。截至2024年6月30日,这些签约医生开出约304万张处方。请参阅下文,了解我们分别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的关键运营指标摘要。
| 截至 |
截至 |
|||||
| 运营指标 |
2022 |
2023 |
2024 |
|||
| 成熟医生 |
2,462 |
2,474 |
2,567 |
|||
| 医生开处方(一) |
84,578 |
84,839 |
85,229 |
|||
| 签约医生 |
212,566 |
212,869 |
213,502 |
|||
| 交易患者(2) |
638,229 |
654,817 |
683,212 |
|||
| SKU |
34,170 |
39,538 |
40,912 |
|||
| 开具的处方 |
2,836,158 |
2,968,689 |
3,040,619 |
|||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一)代表截至该日历史上为患者开具处方的累计医生人数。
(2)代表截至该日在我平台历史上购买过医药产品的累计挂号患者人数。
| 对于 |
对于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医生开处方(一) |
5,153 |
3,775 |
3,196 |
2,805 |
||||
| 交易患者(2) |
70,950 |
45,308 |
32,686 |
30,942 |
||||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一)代表各时期为患者开具处方的医生人数。
(2)代表各时期在我平台购买医药产品的登记患者人数。
以慢病管理和药学服务为重点,我们的商业模式形成了医生、患者和医药产品有机连接的闭环。我们应对慢性病的经验可以追溯到2015年我们的平台在移动设备上的推出。我们战略性地选择专注于这一领域,因为根据定义,慢性病至少持续一年,而且它们很难治愈,容易出现并发症,需要持续的医疗护理。因此,慢性病患者对频繁、重复的复诊和购药的需求很大且相对缺乏弹性,这给能够维持长期、稳定医患关系的平台带来了竞争优势。
我们建立了开放的互联网医院商业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我们的智慧线上医疗服务平台提供了一系列便利在线问诊和处方的服务和工具,其中包括方便医患沟通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医生端患者管理入口POM Doctor。
87
同时,我们的平台使患者能够方便地与我们的医生连接,获得一站式医疗服务,其中包括随时随地的在线问诊和在线处方。因为我们的患者主要由医生通过现有的医患关系采购,他们的相互信任也转移到了线上,这转化为更大的两端用户粘性,并允许从我们的治疗和预防解决方案中获得巨大的货币化潜力。例如,在2022年、2023年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分别实现了99.7%、99.9%和99.9%的成熟医生留存率。此外,我们于2022年、2023年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分别录得90天患者复购率,代表处方药使用的平均周转期,分别为65.9%、63.7%及65.5%。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2.452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3.049亿元(4190万美元)。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的人民币1.278亿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的人民币1.502亿元(约合2070万美元)。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净亏损人民币1980万元和人民币3690万元(510万美元),而我们的净亏损率从2022年的8.1%增加到2023年的12.0%。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21.7百万元和人民币14.0元(合190万美元),而我们的净亏损率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7.0%下降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9.3%。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推动中国互联网行业在中国发展的一般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和平均资本可支配收入水平、移动互联网使用增长和渗透率。它们还受到推动中国医疗保健行业和在线医疗保健服务的因素的影响,例如人口老龄化、慢性病患病率上升、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的政策和举措影响在线医疗保健行业以及在线医疗保健服务的市场和社会接受度。因此,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服务需求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上述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的经营业绩也更直接地受到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特定因素的影响,包括:
我们增加用户账户和从我们的在线药店推动额外购买的能力
我们的运营结果和未来增长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新用户、创建新的交易患者账户以及从现有用户账户推动额外购买的能力。随着我们吸引更多用户到我们的平台,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互联网医院业务将实现持续增长。
我们致力于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和服务。特别是,我们的平台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广泛的医药和保健产品选择,我们还提供及时可靠的交付、便捷的支付选择和优越的客户服务。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大量产品,这使我们能够服务于庞大的用户群,扩大我们的覆盖范围,进而推动额外的购买。此外,我们已经并将继续利用我们的大数据技术来更好地了解我们的用户,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他们不断变化的需求和要求。
我们进一步提升和撬动业务规模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直接受到我们进一步增加和利用我们的业务规模的能力的影响,特别是我们的在线医院业务。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我们预计将从供应商那里获得更优惠的条款,包括定价条款、信用期和基于数量的回扣。此外,我们的目标是为我们的供应商创造价值,为在线销售大量产品提供有效和透明的渠道,并根据我们庞大的用户群向他们提供关于市场需求、客户偏好和供应链信息的宝贵见解。我们相信,这些价值主张也将帮助我们加深与供应商的关系,并从供应商那里获得有利的条件,并降低我们的采购成本。
88
我们增强产品覆盖范围的能力,以加强我们的客户基础
我们目前的收入主要来自线上医院业务下向用户销售医药产品、向第三方医药平台或公司销售产品以及线下药店的药品零售。因此,我们覆盖医药产品的广度可以极大地影响我们的收入。我们目前正在扩大我们的供应商基础,以进一步扩大我们产品供应的覆盖范围。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与473家供应商合作,提供40,912个SKU。
我们的能力,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推广我们的品牌
由于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营,我们需要提供激励措施以吸引医生和用户,并进行促销和广告活动以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是我们运营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包括(i)对医生的服务费,(ii)推广和广告费用,以及(iii)与营销和业务发展活动相关的员工成本。在2022年和2023年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销售和营销费用分别占我们净收入的19.4%、14.3%、17.3%和16.7%。
新冠疫情对我们运营和财务业绩的影响
从2020年开始,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遏制新冠疫情爆发的措施,包括旅行禁令、隔离措施、保持社交距离、限制企业经营和行动自由,这导致(其中包括)患者的医院就诊人数大幅减少,选择性医疗程序被取消。此外,自2021年12月以来,由于Delta和Omicron变异株在中国某些省份再次出现新冠疫情,再次导致受影响地区的个人被临时隔离和旅行限制。为应对新冠肺炎大流行,我们迅速采取各种措施,以减轻新冠肺炎大流行对我们日常业务的影响,主要包括临时在家工作和获得足够的口罩。鉴于我们在线医疗服务的性质,我们的在线医院业务在新冠疫情期间仍在正常运营,患者可以通过我们的平台获得药物。然而,封锁和限制措施限制了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与医生和患者进行现场访问的能力,这对我们的线下营销推广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于我们的互联网医院业务,由于医院一直在延长人员流动限制,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进行的现场访问受到了持续的不利影响。此外,在线医院平台认可度提升的同时,一旦新冠被遏制,患者仍有可能求助于医院。
物流也受到封锁的不利影响,导致受影响地区的产品延迟交付,尤其是在2022年第二和第三季度。我们记录到开具处方的医生数量有所下降,从2021年第一至第四季度的3,987、4,110、4,048和3,894,降至2022年同期的3,358、3,234、2,931和3,741。我们的交易患者人数从2021年第一至第四季度的35,546人、40,615人、39,373人和37,636人减少到2022年同期的33,079人、31,287人、27,480人和36,742人。
中国于2022年12月取消了大部分旅行限制和隔离要求,导致药物销量大幅增长,尤其是用于缓解疼痛和发烧的药物。加上我们努力扩大客户基础,我们的药房批发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331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2.276亿元(3130万美元)。然而,随着旅行限制和隔离要求的解除,我们的一些用户转向线下医院、诊所和药店购买医药产品。我们的药房零售销售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390万元减少到2023年的人民币630万元(约合0.9百万美元)。我们的医生开具处方数量从2022年的5153个减少到2023年的3775个,交易患者数量从2022年的70950个减少到2023年的45308个。因此,我们在互联网医院的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9830万元减少到2023年的人民币7100万元(980万美元)。
89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经营业绩,其中细列项目的绝对金额和占所示期间净收入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 |
245,217 |
|
100.0 |
|
304,853 |
|
41,949 |
|
100.0 |
|
127,831 |
|
100.0 |
|
150,165 |
|
20,663 |
|
100.0 |
|
||||||||||
| 收入成本 |
190,355 |
|
77.6 |
|
266,131 |
|
36,621 |
|
87.3 |
|
108,264 |
|
84.7 |
|
125,824 |
|
17,314 |
|
83.8 |
|
||||||||||
| 毛利 |
54,862 |
|
22.4 |
|
38,722 |
|
5,328 |
|
12.7 |
|
19,567 |
|
15.3 |
|
24,341 |
|
3,349 |
|
16.2 |
|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47,459 |
|
19.4 |
|
43,679 |
|
6,010 |
|
14.3 |
|
22,057 |
|
17.2 |
|
24,885 |
|
3,424 |
|
16.6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409 |
|
3.0 |
|
12,314 |
|
1,694 |
|
4.0 |
|
8,401 |
|
6.6 |
|
6,836 |
|
941 |
|
4.6 |
|
||||||||||
| 研发费用 |
3,588 |
|
1.5 |
|
3,371 |
|
464 |
|
1.1 |
|
1,867 |
|
1.5 |
|
1,508 |
|
207 |
|
1.0 |
|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1,107 |
|
152 |
|
0.4 |
|
— |
|
— |
|
18 |
|
2 |
|
0.0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500 |
|
69 |
|
0.2 |
|
—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58,456 |
|
23.9 |
|
60,971 |
|
8,389 |
|
20.0 |
|
32,325 |
|
25.3 |
|
33,247 |
|
4,574 |
|
22.2 |
|
||||||||||
| 经营亏损 |
(3,594 |
) |
(1.5 |
) |
(22,249 |
) |
(3,061 |
) |
(7.3 |
) |
(12,758 |
) |
(10.0 |
) |
(8,906 |
) |
(1,225 |
) |
(6.0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
|
|
|
||||||||||||||||||||
| 其他收益 |
20 |
|
0.0 |
|
164 |
|
23 |
|
0.1 |
|
22 |
|
0.0 |
|
1,078 |
|
148 |
|
0.7 |
|
||||||||||
| 其他费用 |
(515 |
) |
(0.2 |
) |
(1,337 |
) |
(184 |
) |
(0.4 |
) |
(1,372 |
) |
(1.1 |
) |
(34 |
) |
(5 |
) |
(0.0 |
) |
||||||||||
| 利息支出 |
(16,023 |
) |
(6.5 |
) |
(13,849 |
) |
(1,906 |
) |
(4.5 |
) |
(7,915 |
) |
(6.2 |
) |
(6,179) |
|
(850) |
|
(4.1 |
) |
||||||||||
| 政府补助 |
280 |
|
0.1 |
|
322 |
|
44 |
|
0.1 |
|
315 |
|
0.2 |
|
14 |
|
2 |
|
0.0 |
|
||||||||||
| 其他费用合计,净额 |
(16,238 |
) |
(6.6 |
) |
(14,700 |
) |
(2,023 |
) |
(4.7 |
) |
(8,950 |
) |
(7.0 |
) |
(5,121 |
) |
(705 |
) |
(3.4 |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19,832 |
) |
(8.1 |
) |
(36,949 |
) |
(5,084 |
) |
(12.0 |
) |
(21,708 |
) |
(17.0 |
) |
(14,027) |
|
(1,930) |
|
(9.4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9,832 |
) |
(8.1 |
) |
(36,949 |
) |
(5,084 |
) |
(12.0 |
) |
(21,708 |
) |
(17.0 |
) |
(14,027 |
) |
(1,930 |
) |
(9.4 |
) |
||||||||||
经营成果
净收入
净收入包括来自(i)互联网医院的收入,包括在线咨询和处方更新服务产生的收入,以及在线药房销售和(ii)药品供应链,包括药房零售和药房批发产生的收入。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按类型分列的净收入的绝对金额和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 |
||||||||||||||||||||
| 互联网医院收入 |
98,272 |
40.1 |
71,009 |
9,771 |
23.3 |
35,850 |
28.0 |
36,829 |
5,068 |
24.5 |
||||||||||
| 医药供应链收入 |
146,945 |
59.9 |
233,844 |
32,178 |
76.7 |
91,981 |
72.0 |
113,336 |
15,595 |
75.5 |
||||||||||
| 合计 |
245,217 |
100.0 |
304,853 |
41,949 |
100.0 |
127,831 |
100.0 |
150,165 |
20,663 |
100.0 |
||||||||||
90
收入成本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按类型分列的收入成本的绝对金额和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成本 |
||||||||||||||||||||
| 互联网医院 |
50,779 |
20.7 |
35,453 |
4,879 |
11.6 |
17,475 |
13.7 |
20,365 |
2,802 |
13.6 |
||||||||||
| 医药供应链 |
139,576 |
56.9 |
230,678 |
31,742 |
75.7 |
90,789 |
71.0 |
105,459 |
14,512 |
70.2 |
||||||||||
| 合计 |
190,355 |
77.6 |
266,131 |
36,621 |
87.3 |
108,264 |
84.7 |
125,824 |
17,314 |
83.8 |
||||||||||
毛利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按类型分列的毛利润的绝对金额和占每个业务部门净收入或毛利率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毛利 |
||||||||||||||||||||
| 互联网医院 |
47,493 |
48.3 |
35,556 |
4,892 |
50.1 |
18,375 |
51.3 |
16,464 |
2,266 |
44.7 |
||||||||||
| 医药供应链 |
7,369 |
5.0 |
3,166 |
436 |
1.4 |
1,192 |
1.3 |
7,877 |
1,083 |
6.9 |
||||||||||
| 合计 |
54,862 |
22.4 |
38,722 |
5,328 |
12.7 |
19,567 |
15.3 |
24,341 |
3,349 |
16.2 |
||||||||||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i)销售和营销费用,(ii)一般和管理费用,(iii)研发费用,(iv)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以及(v)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绝对金额和占净收入百分比的运营成本和费用细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47,459 |
19.4 |
43,679 |
6,010 |
14.3 |
22,057 |
17.3 |
24,885 |
3,424 |
16.6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409 |
3.0 |
12,314 |
1,694 |
4.0 |
8,401 |
6.6 |
6,836 |
941 |
4.6 |
||||||||||
| 研发费用 |
3,588 |
1.5 |
3,371 |
464 |
1.1 |
1,867 |
1.5 |
1,508 |
207 |
1.0 |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
1,107 |
152 |
0.4 |
— |
— |
18 |
2 |
0.0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
500 |
69 |
0.2 |
— |
— |
— |
— |
— |
||||||||||
| 合计 |
58,456 |
23.9 |
60,971 |
8,389 |
20.0 |
32,325 |
25.4 |
33,247 |
4,574 |
22.1 |
||||||||||
销售和营销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员工成本、医生服务费以及广告和推广费用。支付给医生的服务费是支付给医生的营销费用,因为(i)医生介绍患者使用我们的在线平台,以及(ii)医生向患者提供处方更新,这将为我们带来产品销售的收入,我们将向医生支付此类产品销售的一定百分比。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员工成本、办公室租金、审计费以及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员工成本和信息服务费。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资产损失减值主要指财产和设备减值损失。
91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减值指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其他收入主要由政府补助组成。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利息费用、违约金和捐赠。
税收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香港
2018年3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引入两级利得税率制度。该法案于2018年3月2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翌日在宪报刊登。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下,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个200万港元利润将按8.25%课税,而200万港元以上的利润将按16.5%课税。不符合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的集团实体的利润将继续按16.5%的统一税率征税。
据此,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香港利得税按估计应课税溢利首200万港元的8.25%及按估计应课税溢利超过200万港元的16.5%计算。
中国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须遵守25%的法定税率,并须享受某些鼓励类经济部门的合格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3年15%的优惠幅度。广州七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被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6个月内,有资格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我们余下的中国实体在2022年、2023年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中国向外国投资者宣布的股息征收5%或10%的预扣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没有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费用或福利。
92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对比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净收入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变化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 |
||||||||||||
| 互联网医院 |
35,850 |
36,829 |
5,068 |
979 |
135 |
2.7 |
||||||
| 医药供应链 |
91,981 |
113,336 |
15,595 |
21,355 |
2,939 |
23.2 |
||||||
| 合计 |
127,831 |
150,165 |
20,663 |
22,334 |
3,074 |
17.5 |
||||||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278亿元增长17.5%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502亿元(约合2070万美元)。
互联网医院净营收。互联网医院的净收入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3590万元增长2.7%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3680万元(5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在线咨询服务产生的收入减少。我们的在线咨询服务收入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75.54万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56.20万元(约合77.1万美元)。我们的在线药店销售收入保持稳定,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35.1百万元略增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36.3百万元(约合500万美元)。
医药供应链净收入。医药供应链净收入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9200万元增长23.2%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133亿元(156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药房批发业务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8870万元增长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094亿元(151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利用我们的平台和医疗资源扩大了批发客户群。药房零售销售收入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320万元小幅增长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390万元(合0.5百万美元)。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083亿元增加16.2%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258亿元(约合17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同期医药供应链的收入成本从人民币908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55亿元(约合1450万美元),这与我们的医药供应链净收入增长一致。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分别录得毛利人民币1,960万元和人民币2,430万元(约合330万美元)。我们的毛利率由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5.3%轻微上升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6.2%,受惠于业务持续增长带来的规模经济。我司互联网医院的毛利率由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51.3%下降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44.7%,主要归因于毛利率较低产品的网上药店销售增加。我们医药供应链的毛利率由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1.3%增加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6.9%,这主要是由于药房批发新获得客户的毛利率高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客户的毛利率。
93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22.1百万元增加12.8%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24.9百万元(3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广告和促销费用、运输费用和娱乐费用的增加,这与药房供应链收入的增长一致,部分被互联网医院业务营销人员减少导致的员工成本下降所抵消。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840万元减少18.6%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680万元(约合0.9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由于我们努力收回应收账款而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减少;及(ii)培训费用。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9百万元减少19.2%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5百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继续减少研发人员人数导致员工成本下降。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分别录得有确定寿命的物业和设备以及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损失为零和人民币17.9万元(约合2.5万美元)。
政府补助
我们的政府补助减少95.6%,由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31.58千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人民币13.8千元(约合1.9万美元),主要为当地政府对生产新的和独特产品的专门和精密的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
净亏损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没有产生任何所得税费用。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21.7百万元和人民币14.0百万元(合190万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变化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 |
|
|
|
||||||||||||
| 互联网医院 |
98,272 |
71,009 |
9,771 |
(27,263 |
) |
(3,752 |
) |
(27.7 |
) |
||||||
| 医药供应链 |
146,945 |
233,844 |
32,178 |
86,899 |
|
11,958 |
|
59.1 |
|
||||||
| 合计 |
245,217 |
304,853 |
41,949 |
59,636 |
|
8,206 |
|
24.3 |
|
||||||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2.452亿元增长24.3%至2023年的人民币3.049亿元(约合4190万美元)。
互联网医院净营收。来自互联网医院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9830万元下降27.7%至2023年的人民币7100万元(合9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在线药店销售产生的收入减少。我们的在线药店销售收入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9680万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6960万元(960万美元)。随着中国在2022年12月取消了大部分旅行限制和隔离要求,我们的一些交易患者转向线下医院、诊所和药店。在线咨询服务收入保持稳定,从2022年的人民币150万元略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14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
94
医药供应链净收入。药品供应链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469亿元增长59.1%至2023年的人民币2.338亿元(322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药房批发业务从2022年的人民币1.331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人民币2.276亿元(313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利用我们的平台和医疗资源扩大了批发客户群。药房零售销售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390万元下降至2023年的人民币630万元(约合0.9百万美元),原因是由于疫情解除,药品需求显着增加,这促使我们在2022年12月的线下零售金额达到人民币8.0百万元。在不考虑这一原因的情况下,2022年和2023年线下零售业务保持稳定,主要是由于疫情解除导致药品需求显着增加,这促成了我们在2022年12月的线下零售金额为人民币8.0百万元。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1.904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2.661亿元(3660万美元),增长了39.8%,这主要是由于药品供应链的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1.396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2.307亿元(3170万美元),这与我们药品供应链净收入的增长一致。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录得毛利润人民币5490万元和人民币3870万元(合530万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2年的22.4%下降到2023年的12.7%,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医院的净收入减少,而互联网医院的毛利率在同年比药房供应链更高。2023年,我司互联网医院业务和药房供应链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50.1%和1.4%。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4750万元下降8.0%至2023年的人民币4370万元(约合6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对医生的服务费减少,这与互联网医院产生的收入减少一致。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74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230万元(170万美元),增长了66.2%,主要是由于(i)与此次发行相关的专业服务费增加,以及(ii)由于自2023年以来采用经修订的追溯过渡法,信用损失准备金增加,反映了我们对信用损失准备金的调整。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360万元下降6.0%至2023年的人民币340万元(约合0.5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运营效率提高和组织结构精简。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不动产和设备以及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损失为零和人民币11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
长期投资减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减值长期投资分别为零和人民币0.5百万元(0.07万美元)。
政府补助
我国政府补助从2022年的人民币280,157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321,573元(约合44,250美元),增长了15.0%,主要是政府补助给生产新的和独特产品的专门和精密的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
净亏损
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没有产生任何所得税费用。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980万元和人民币3690万元(510万美元)。
95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 截至本年度 |
截至六个月 |
|||||||||||||||||
| 2022 |
2023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合并现金流量数据摘要 |
|
|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017 |
) |
(45,796 |
) |
(6,302 |
) |
(29,388 |
) |
(10,631 |
) |
(1,462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12 |
) |
(15 |
) |
— |
|
(18 |
) |
(2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2,492 |
|
50,067 |
|
6,889 |
|
45,746 |
|
16,562 |
|
2,279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
|
— |
|
— |
|
(4 |
) |
(1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475 |
|
4,159 |
|
572 |
|
16,358 |
|
5,909 |
|
814 |
|
||||||
| 年/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171 |
|
2,646 |
|
364 |
|
2,646 |
|
6,805 |
|
936 |
|
||||||
| 年末/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646 |
|
6,805 |
|
936 |
|
19,004 |
|
12,714 |
|
1,750 |
|
||||||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历史股权和债务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以及股东的出资为我们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资金。我们以零至20.00%的利率从我们的关联方获得贷款。详见“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我们还从某些金融机构获得了贷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260万元、人民币670万元(约合90万美元)和人民币1270万元(约合180万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分别蒙受了人民币1980万元、人民币3690万元(510万美元)、人民币2170万元和人民币1430万元(190万美元)的净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200万元、人民币4580万元(美元630万元)、人民币2940万元和人民币1060万元(美元15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累计赤字分别为19.747亿元人民币、21.201亿元人民币(2.917亿美元)和21.868亿元人民币(3.009亿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营运资金赤字分别为人民币95.9百万元、人民币1.126亿元(合1550万美元)和人民币1.30亿元(合1790万美元)。我们的现金余额和产生的收入目前并不充足,预计无法支付运营费用和履行我们的义务,因为它们将在本登记声明提交之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到期。这些因素对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
我们的流动性是基于我们从经营活动、债务融资和股东的出资中产生现金的能力,以满足其一般运营和资本扩张需求。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取决于管理层成功执行其业务计划的能力,其中包括在产生收入的同时控制运营成本和费用以产生正的经营现金流,以及从外部融资来源获得资金以产生正的融资现金流。截至2024年6月30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人民币1270万元(约合180万美元),无法覆盖1.779亿元(约合2450万美元)的流动负债。目前,我们主要通过向关联方和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致力于改善我们的流动性和资金来源。
然而,无法保证这些计划和安排将足以为我们正在进行的资本支出、营运资金和其他需求提供资金。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与资产的可收回性或分类以及这种不确定性的结果可能导致的负债金额或分类有关的任何调整。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几乎所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都在中国持有,并且全部以人民币计价。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几乎所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都由我们的子公司持有。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净收入一直是,而且我们预计很可能会继续是,以人民币计价。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
96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不过,若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以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净现金主要包括我们的净亏损和非现金项目、折旧、预期信用损失变化、备抵、减值,并根据营运资本变化进行调整。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6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净亏损为人民币1,400万元(约合190万美元),经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的对账调整后,净亏损主要包括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这主要是由于(i)应收账款减少人民币1,820万元(约合25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2024年投入资源并大力推进医药供应链业务,以及我们给予这些供应链客户的信贷期限相对较短;(ii)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人民币120万元(0.2百万美元);(iii)其他应付款增加人民币380万元(0.5百万美元);(四)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330万元(约合50万美元);部分被(a)存货增加人民币110万元(约合20万美元)所抵销,原因是需要维持较高水平的存货以进行预期销售;(b)预付供应商款项增加人民币90万元(约合10万美元);(c)应付薪金和福利减少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0万美元);(d)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70万元(约合0.09万美元);(e)应付账款减少人民币1910万元(约合260万美元),主要由于供应商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提供了较短的信用期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580万元(6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净亏损为人民币3,690万元(510万美元),经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的对账调整,主要包括(i)信用损失准备金变动人民币150万元(0.2百万美元),(ii)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110万元(0.2百万美元),以及(iii)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动,这主要是由于(a)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130万元(0.2百万美元),主要是因为我们在2023年投入资源并大力推进医药供应链业务,而我们给予这些供应链客户的信用期限相对更长,(b)由于药品供应收入增加导致库存增加人民币500万元(0.7百万美元),我们需要为预期销售保持较高的库存水平;(c)应付账款减少人民币160万元(0.2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供应商在2023年提供的信用期限较短;以及(d)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890万元(1.2百万美元),(e)客户预付款减少150万元人民币(0.2百万美元),(f)应付薪金和福利减少340万元人民币(0.5百万美元),(g)经营租赁负债减少2.0百万元人民币(0.3百万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主要归因于(i)我们的净亏损人民币1,980万元,经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的对账调整,主要包括(i)信用损失准备金变动人民币0.8百万元,以及(ii)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这主要是由于(a)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2,610万元,主要是因为我们在2022年投入资源并大力推进医药供应链业务,及我们给予该等供应链客户的信贷期限相对较长,(b)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250万元,(c)应收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200万元,及(d)其他应付款减少人民币200万元;部分被(a)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13.0百万元,(b)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11.7百万元,及(c)应付薪金及福利增加人民币4.8百万元所抵销。
投资活动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9万元(约合2.5万美元),这是由于支付了购买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款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0.1百万元(约合0.02亿美元),这完全归因于购买汽车的付款。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用于任何投资活动的净现金。
97
融资活动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660万元(约合230万美元),主要包括(i)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银行;(ii)关联方借款人民币1120万元(150万美元);(iii)第三方借款人民币880万元(120万美元);部分被(a)偿还短期银行借款人民币1930万元(270万美元);(b)偿还关联方人民币1440万元(200万美元);(c)偿还第三方人民币500万元(7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10万元(约合690万美元),主要包括(i)来自关联方的借款人民币1.044亿元(约合1440万美元),(ii)短期银行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2800万元(约合390万美元),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的借款,(iii)长期银行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300万元(约合40万美元),为来自九江银行的借款,以及(iv)来自第三方的收益人民币110万元(约合20万美元),代表来自第三方的贷款;部分被(i)偿还关联方人民币6450万元(890万美元)、(ii)偿还第三方人民币360万元(50万美元)、(iii)偿还短期银行贷款人民币1570万元(220万美元)、以及(iv)支付递延发行费用人民币230万元(3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250万元,主要包括(i)关联方借款人民币2420万元,及(ii)短期银行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1010万元,即浙江网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借款;部分由(i)偿还关联方人民币810万元、(ii)偿还第三方人民币310万元及(iii)偿还短期银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抵销。
合同义务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截止年度到期付款 |
2025 |
2026 |
2027 |
2028年和 |
合计 |
推算 |
合计 |
||||||||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一) |
53,817 |
2,659 |
167 |
94 |
56,737 |
(3,544 |
) |
53,193 |
|||||||
| 第三方贷款 |
7,022 |
2,283 |
— |
— |
9,305 |
(447 |
) |
8,858 |
|||||||
| 关联方借款(2) |
26,393 |
6,279 |
352,358 |
— |
385,030 |
(17,494 |
) |
367,536 |
|||||||
| 经营租赁承付款 |
785 |
368 |
185 |
— |
1,338 |
(79 |
) |
1,259 |
|||||||
| 合计 |
88,017 |
11,589 |
352,710 |
94 |
452,410 |
(21,564 |
) |
430,846 |
|||||||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偿还的长期借款(含流动部分)加权平均年利率为6.6%。
(2)该余额大部分与与分众传媒合作产生的应付款项有关。于2021年8月10日,我们与Focus Media及由Shen Zhenyang Shi先生全资拥有的实体Aixiangbao订立三方协议,据此,我们免于成为Focus Media在负债项下的义务人,但作为Aixiangbao的义务人Aixiangbao代表我们承担了金额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的义务,并且我们同意向Aixiangbao偿还该债务。2021年9月10日,我们与爱享宝达成协议,据此,五年内我们将不被要求偿还债务,此后爱享宝只能要求我们以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但我们仍然有义务偿还这些未偿还的债务,不计息。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表外承诺和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作为信贷的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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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类实体的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持续经营
正如《流动性和资本资源》中所讨论的,我们的现金余额和产生的收入目前并不充足,预计无法支付运营费用和履行我们的义务,因为它们将在合并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到期。这些因素对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
管理层为缓解对我们持续经营能力的实质性疑虑的计划包括:(i)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我们从关联方和第三方获得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9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浮动为0.000%至18.00%;(ii)我们正努力提高我们的业务盈利能力,我们有能力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及时满足我们的经营需求,通过债务和股权融资获得额外的营运资金,以满足其预期的现金需求。然而,无法保证这些计划和安排将足以为我们正在进行的资本支出、营运资金和其他需求提供资金。
我们从我们的关联方获得贷款,利率在0.00%到20.00%之间。详见“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截至2024年6月30日,来自关联方的借款金额(流动部分)为人民币1830万元(250万美元),来自关联方的借款金额(非流动部分)为人民币3.492亿元(4810万美元)。鉴于我们将采取上述管理计划中所述的措施,现金流足以支付关联方贷款的成本,此类融资不会影响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已经确定了某些对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我们的历史财务信息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计估计。我们的管理层不断根据过去的经验和其他因素评估这些估计、假设和判断,包括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行业实践和对未来事件的预期。我们管理层的估计或假设与实际结果之间没有任何重大偏差,我们没有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这些估计或假设作出任何重大改变。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些估计和假设不会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对理解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非常重要,详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被认为至关重要,因为1)它们要求我们应用估计和假设以及与会计项目有关的复杂判断;以及2)我们使用的估计和假设以及我们在应用我们的会计政策时做出的判断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我们的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包括:(i)收入确认;(ii)应收账款;(iii)存货净额;(iv)长寿资产减值;(v)所得税。有关这些会计政策的披露,请参阅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我们的重要会计估计包括以下内容:(i)信用损失准备金;(ii)存货准备金;(iii)长期资产减值;(iv)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准备金。
信贷损失备抵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后列账。我们采用损失率法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考虑我们历史和未来条件的可敬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此外,我们会根据我们获得的任何可能表明某个账户无法收回的特定知识为信用损失计提特定准备金。每个账户的事实和情况可能需要我们在评估其可收回性时使用实质性判断。当随后有事实表明所提供的备抵需要调整时,作为估计数的变动对备抵账户进行相应调整。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分别有人民币1,191,758元的拨备和人民币107,261元(14,760美元)的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冲回。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为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拨备为零和人民币903,326元(124,302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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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信用损失拨备净额分别为人民币509,927元和人民币961,323元(132,282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为信用损失提供了零和人民币624,980元(约合86,000美元)的准备金,并分别为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提供了人民币774,449元和人民币39,847元(约合5,483美元)的准备金。
截至2024年6月30日,金融资产备抵总额为人民币3,871,302元(532,709美元)。如果构成估计损失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总体估计损失率增加/减少10个百分点,则将导致金融资产总额备抵增加/减少人民币387,130元(53,271美元)。
库存准备金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我们定期审查我们的库存,并记录对库存的减记,以发现已确定的损失和损害。我们为估计存货过时或手头多余数量提供准备金,等于存货成本与其估计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存货准备金为零,分别为人民币503,079元(69,226美元)和人民币598,736元(82,389美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存货准备金为人民币503,079元(约合69,226美元)。如果构成库存过时或超量估计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储备率增加/减少10个百分点,将导致库存准备金增加/减少人民币59,874元(8,239美元)。
长期资产减值
我们评估长期资产,包括物业和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从其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中收回时。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或资产组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相关预计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包括过去的经营成果、预算、经济预测、市场趋势和产品开发周期在内的多项因素来衡量的。如果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预期未折现现金流,我们将根据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录得物业和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具有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为人民币17,861元(2,458美元),分别为零和零。
关键假设的变化可能会显着影响这些现金流量预测和减值测试的结果。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财务报告目的的净收入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就不应课税或不能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我们遵循FASB ASC主题740,“所得税”,其中要求就已包含在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是根据已颁布的税法和法定税率,就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每个期末的财务报告金额之间的差异在未来年度产生的税务后果确认的,适用于预计该差异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预期实现的金额。
会计准则明确了不确定税务头寸的会计核算和披露要求,规定了在纳税申报表中对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税务头寸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确认门槛和计量属性。会计准则还对终止确认、分类、利息和罚款、中期会计、披露和过渡提供了指导。
对未来年度税收后果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显着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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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一直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以及其他资源来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问题。结合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对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发现了三个重大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由于上述重大弱点,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我们没有分别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所确定的重大弱点是,我们(i)缺乏足够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在应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规则方面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ii)缺乏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相称的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以及(iii)缺乏对公司系统逻辑访问安全和系统变更管理的适当控制。这导致了多项会计差错和遗漏。
我们正在实施多项措施,以解决已确定的这些重大弱点,包括:(i)雇用更多具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经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ii)雇用一家具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经验的咨询公司以加强我们的财务报告职能,(iii)通过持续培训和教育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规则和条例下的会计和报告要求,扩大现有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的能力,(iv)制定,就经常性交易和期末结算流程向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传达和实施会计政策手册,(v)建立控制以识别非经常性和复杂交易,以确保我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vi)准备建立更严格的认证和访问控制机制,以及加强对系统变更的授权和监控。
设计和实施有效财务报告制度的过程是一项持续的努力,要求我们预测业务以及经济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并对其作出反应,并花费大量资源来维持一个足以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的财务报告制度。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整改并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控股公司Structure
POMDOCTOR LIMITED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和中国的VIE开展业务,我们的收入来自VIE及其子公司。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的各附属公司及VIE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每一家外商独资子公司和中国境内的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分红。
通货膨胀
迄今为止,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12月和2023年及2024年6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百分比变动分别为上升1.8%、下降0.3%和上升0.2%。虽然我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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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性影响,如果中国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某些运营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办公室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可能会因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增加。我们无法对冲中国通胀上升带来的风险敞口。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我们认为,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相关监管机构发现当前的合同协议和业务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如果我们、我们的WFOE或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吊销业务和经营许可、被要求终止或限制其业务运营、限制我们收取收入的权利、被要求重组其运营,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针对我们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施加任何这些或其他处罚可能会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实施这些处罚中的任何一项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将无法再巩固VIE。
此外,如果VIE或代名人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协议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资源来强制执行合同项下的主要受益人权利。我们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这可能是无效的。所有合同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要求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产生额外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合同协议,主要受益人可能无法对其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其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集中度与信用风险
某些金融工具,使我们面临集中的信用风险,包括现金和限制性现金。我们在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有现金余额。自2015年3月3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国有银行的余额由每家银行最高50万元人民币(68,802美元)的保险承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存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6,717,031元和人民币12,714,272元(约合1,749,542美元)。中国每家银行超过人民币500,000元(68,802美元)的余额将不予承保。到目前为止,我们在这类账户中没有遇到任何损失。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名客户占我们净收入的34.0%。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一名客户占我们净收入的56.3%。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两个客户合共占我们收入的43.3%。截至2024年6月30日,有一个客户占我们应收账款总额的11.0%。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两个客户合计占我们应收账款总额的66.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一个客户占我们应收账款总额的70.9%。除上述披露外,没有其他客户占我们净收入或应收账款总额的10%或以上。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家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2.7%。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两家供应商合共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4.0%。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两家供应商合共占我们采购总额的33.7%。截至2024年6月30日,有1家供应商占我们应付账款的11.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两家供应商合计占我们应付账款的48.3%。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1家供应商占我们应付账款总额的42.6%。除上述披露外,没有其他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或应付账款总额的10%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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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医疗负担。中国的医疗资源集中在三级医院,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西部和农村地区的患者获得优质医疗资源的难度相对较大。这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给患者带来了沉重负担,并对医疗保健行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提高了对科学管理方法的承受能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患者和潜在患者的生活水平和可支配收入大幅提高。他们支付能力的提高导致对科学慢性病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医保支出增加。社会医疗保险支出仍是保险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总体效率较低。实施有效的CDM允许分级诊疗,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保险支出。
改变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在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疾病谱的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与慢性病相关,随着慢性病健康意识的增强,需要科学的慢病管理。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非传染性疾病(即不能直接从一个人传染给另一个人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预防仍处于早期阶段。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因素,中国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群体急剧增加。这一现象导致非传染性疾病医疗保健市场不断扩大,以直接医疗保健消费成本来衡量。市场总额由2016年的约人民币28,320亿元增长至2022年的预期规模约人民币62,404亿元,相应期间的复合年增长率约为10.6%%,预计到2027年这一数字将达到约人民币103,226亿元。
中国Digital Health与健康行业综述
数字化健康养生市场是依托数字化技术的健康养生服务市场。数字健康和保健是指利用数字技术作为工具,提供服务或产品,以满足健康和保健需求。中国健康和保健市场的每个细分领域都将受益于数字化。据此,数字康养市场主要由康养电商、线上问诊市场、线上慢病管理服务市场、线上企业服务、线上消费者康养服务、线上慢病管理及智慧康养解决方案市场组成。
医疗健康电商:医疗健康电商是指商家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销售医药产品的行为,包括线上分销、线上零售药店和O2O模式。
线上问诊:线上问诊是指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展的健康医疗服务,包括线上问诊、慢病管理等。典型服务包括线上诊疗、预约、问诊、疾病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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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企业服务:在线企业服务是指向健康医疗企业提供的数字化健康营销服务,包括SaaS平台建设、医生资源管理和销售终端资源开发等。
线上消费健康服务:线上消费健康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交易、线下执行的面向市场的医疗产品和服务。它包括医疗美容、牙科、基因测序、体检和疫苗预约、孕产服务。
线上慢病管理:通过接入医保账户,数字化慢病管理服务支持成本控制和相关医疗服务的发展。
智慧医疗解决方案:智慧医疗解决方案是由外部数字化服务商提供的解决方案,以促进所有中国医疗机构的内外部数字化,包括软件、硬件、相关服务等。
大数据、云存储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进步和可用性,已经对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进行了质的改变。数字化健康养生市场主要由线上零售药店、线上问诊、消费者保健、医疗基础设施数字化等构成。鉴于中国数字健康和保健市场的变革性质,该市场将大幅扩张。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中国数字健康和保健行业按GMV计算的市场规模预计将在2022年达到约人民币5407亿元,并在2027年增至约人民币15259亿元,2022-2027年的复合年增长率约为23.1%。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中国数字健康和保健行业的增长驱动力是:
数字化医疗服务渗透率提升。数字医疗服务是过去在健康市场渗透率较低的新兴产业,在中国享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政府、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的行为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加速了数字医疗服务的渗透,随后也推动了数字健康市场的发展。
数字健康创新技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健康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健康相关服务,重新定义了健康和医疗实践的标准。它进而帮助越来越多的患者获得优质医疗资源,在不同级别的医院和医生之间共享宝贵的健康信息和交流,让数字健康成为中国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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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旨在国家层面为更多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一系列类似政策为市场发展奠定蓝图,强调数字健康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新冠疫情下,数字健康通过将很大一部分医疗服务转移到线上,在维持必要的医疗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些利好政策的鼓励下,数字健康将得到快速发展,在线问诊将以更好的质量变得更高效、更可靠。
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增加医疗保健支出和可支配收入正在提高健康意识。疾病特别是慢性病的诊疗率因此可以提高,从而带动药品和医疗服务需求上升。此外,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开始在富裕人群中受到欢迎。数字化,作为所有这些的有效方法,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加速。
为医院从线下过渡到线上。在政策推动下,各级医院积极建设线上医院,丰富院外服务产品,以加快向更大线上布局转型。这一过程增加了对相关数字基础设施的规定的需求。
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显著改变传统健康医疗服务行业。AI和大数据支撑分级诊断体系,物联和5G在疾病监测预防和诊断预后管理方面创新健康管理方式。
线下药店数字化。线下药店在历史上一直面临着缺乏议价能力、缺乏规模经济、运营和采购成本高、营运资金要求高以及对市场需求的洞察力有限等问题,因此出现了升级数字化战略的新兴需求。2022年中国线下5大药房平均存货周转天数为87.8天,美国为26.3天。
全医疗健康价值链的数字化升级。在面向更高效率的数字化升级驱动下,包括制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相关数字基础设施的需求逐渐增加。制药企业正在采用数字化来改善其研发和制造流程。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建设线上医院,丰富门诊服务产品,加速向更大线上化过渡。
供应链能力。药品集采、两票制等政策有望压缩上游供应商和分销商的利润空间,驱使他们寻求更透明、更具成本效益的销售和营销渠道。同时,96%的已上市医药产品不在集采范围内,其中很大一部分的销售很可能越来越依赖于院外特别是线上渠道。对于这两类医药产品,由于技术驱动的端到端供应链能力,在线零售药店的效率和低成本代表了最具竞争力的零售渠道。
强大的医疗资源网络。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服务的推进,催生了社区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对于迎合这类医疗健康管理需求的平台,我们认为它们需要在供给侧投入大量资源,以便管理用户的长期医疗健康需求,包括与医院的连接和伙伴关系,获得优质医生,以及建立信任的患者关系。大型参与者更有可能在构建医疗健康管理平台方面取得成功,因为他们拥有更多可用资源。例如,他们可以提供技术和供应链服务赋能医院,为医生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场所平台,在医院内外建立他们的存在。
经过验证的商业模式,盈利路径清晰。数字健康和保健市场是中国医疗健康行业中较新的细分领域。该行业的许多参与者仍在寻找一种能够带来可持续收入和盈利能力的商业模式。在数字健康和保健的各个细分领域中,健康电子商务占2019年数字健康和保健市场收入的48.0%,反映了健康产品的销售和分销,是中国健康和保健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基于多年的用户积累和培育,健康医疗电商的强势存在和增长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会持续下去。相比之下,尽管与健康电商相关的在线问诊质量互补,但前者在充满活力的市场中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货币化策略尚待证明。目前占数字健康和保健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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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的市场。依赖于线上问诊的商业模式能否实现规模化、可持续增长仍存不确定性。因此,平台要提升在数字康养市场的占有率和存在感,需要强大的康养电商能力作为基础。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中国数字健康和保健行业的未来趋势是:
关注数字化战略。药企对数字化战略及其相应的能力建设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通过线上渠道开展能力建设,用于品牌营销、促进患者教育、远程服务、医药电商、疾病管理等领域。由于这是一个新兴市场,大量参与者正在关注数字健康和保健市场的不同方面。他们中的许多人目前正在探索各种商业模式,他们倾向于在一个特定的细分领域内发展。
增加医生参与。越来越多的医生通过第三方平台或互联网医院提供线上诊疗服务。多平台使用成为主流趋势。医生的积极参与,也诱导了更多的患者从线下到线上求医问药。
消费医疗数字化。消费者医疗保健需求呈上升趋势,行业正在走向成熟。在新冠疫情的催化下,消费者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商的数字化正在成为节省成本和留住患者的成功选择。
线上慢病管理平台开发。数字医疗平台正与制药公司和医院合作,通过突出疾病的风险因素和加强患者依从性,促进长期慢性病管理和术后护理。线上疾病管理平台还可以帮助医生更好地管理患者,跟踪患者信息,并提醒患者随访。
数字健康基础设施服务的重要性。在政策推动下,各级医院积极建设线上医院,丰富院外服务产品,以加快向更大线上布局转型。医院这种从线下到线上的过渡过程,增加了对相关数字基础设施的供给需求。
Frost & Sullivan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所有预测时采用了以下主要假设和限制:
•预期在预测期内,中国的整体社会、经济及政治环境将保持稳定。
•未来十年,中国经济和工业发展有可能保持稳定增长。
•关键的行业驱动因素,例如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机构的需求不断增长、慢性病患病率不断增加以及持续的技术创新,很可能在预测期内推动中国数字医疗市场的增长;并且没有极端的不可抗力或行业监管将对市场产生显着或根本性的影响。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疫情以惊人的速度蔓延,全球感染人数超千万。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实施了广泛的封锁、关闭工作场所以及限制行动和旅行,以遏制病毒传播。在这样的背景下,数字医疗市场经历了积极的影响。在中国政府发布的一系列控制措施下,以及在中国居民的巨大努力下,中国见证了与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这有助于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逐步恢复经济活动和需求复苏。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COIVD-19疫苗接种的采用,新冠疫情的影响已经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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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些预测还受到以下限制:
•该研究以2022年为分析基准年,以2023-2027年为预测基准年。然而,在其为这份报告进行研究时,可能无法从公共统计来源获得2022年的一些数字。弗若斯特沙利文将使用现有的最新信息(例如2021年)或根据历史趋势进行预测。
•将尽最大努力与行业专家和竞争对手进行访谈,以收集信息,为本报告进行深入分析。
• Frost & Sullivan将不对受访者拒绝披露机密数据或数据的任何信息空白负责。
•在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将部署基于类似指标并结合Frost & Sullivan内部分析的数字,以得出估计。
•在无法获得信息的情况下,将利用Frost & Sullivan内部分析,使用适当的模型和指标来得出估计值。
中国互联网慢病管理市场综述
下图展示了中国互联网CDM的价值链。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慢病患者的扩容以及新冠疫情的常态化,推动了互联网CDM行业的快速发展。2020年3月,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医保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到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时,可按规定报销医保。弗若斯特沙利文认为,互联网医疗走向成熟,互联网慢病管理市场将在2030年后趋于稳定和成熟,医院内外数据的全面接入、线上医保支付体系的完善、互联网医疗企业一站式慢病管理业务的成熟、医生和患者资源的丰富积累都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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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2018-201222年中国数字化慢病管理市场规模增长巨大,CAGR达44.6%。预计2022-2027年将持续增长,CAGR为23.7.0%,预计2027年市场规模为人民币7,786亿元。在所有产品类型中,医疗健康管理2022-2027年CAGR最高,为27.7。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竞争格局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就签约医生数量而言,POM Doctor在中国互联网医院市场参与者中排名第六,其签约医生在2022年达到了21.2万人。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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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我们与分众传媒订立广告框架协议,据此,分众传媒同意提供广告服务,我们同意在2020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支付广告服务费。受新冠影响,大量患者无法前往医院,可能会寻求与医院医生现场就诊的替代方式。我们相信这将是一个通过与分众传媒合作来提高我们品牌认知度的机会。合同期内,与分众传媒共同推出物业广告、智慧屏广告、电梯广告等多种广告方案,产生广告费人民币221.0百万元。我们预计未来不会推出类似的活动。
行业挑战与市场机遇
中国目前的慢病管理体系存在着一系列壁垒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使得慢病患者的很多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与现有的线下解决方案、互联网慢病管理或CDM形成互补的平台,因为它们能够通过改善客户体验和简化医疗资源分布来缓解这种情况,从而构成了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我们的平台和服务,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通过抓住多个重要机会来解决这些问题,其中包括:
完善的医疗信息技术:随着医院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互联网平台技术的发展,互联网CDM所需的基础设施将越来越完备,这使得互联网CDM市场迅速扩大。
协同CDM系统:互联网医院行业发展催生协同CDM系统,通过邀请医生、患者及相关医疗企事业单位参与,利用一线数据和管理经验覆盖慢病患者全生命周期。作为传统的以医院为基础的CDM系统的升级换代,协作式CDM系统在会诊前、会诊中和会诊后的慢病管理个性化和标准化的能力迎合了未被满足的需求,并预示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健康管理意识增强。新冠疫情的爆发提高了普遍的健康管理意识,这提高了互联网CDM的普及程度。此外,以能在疫情下有效增加医疗资源供给、缓解一线压力、避免交叉感染、提高防控效率为特点,互联网CDM有望在新冠疫情后的世界乘风而上。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大多数拥有优质医疗资源的三级医院都集中在中国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因此,农村患者通过线下渠道获得此类资源的机会明显受限。因此,服务不足的患者可能会求助于互联网CDM平台,这些平台有能力通过简化诊疗、优化服务流程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将受益于国家颁布的加强慢性病防治的政策,以及中国数字医疗行业的发展。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中国数字医疗行业的市场规模将从2022年的约人民币5407亿元增长到2027年的约人民币15259亿元,复合年增长率约为23.1%。
我们的价值主张
借助我们的在线医疗服务平台,我们突破了传统的流程限制,整合了线下资源,缩小了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医疗保健差距。我们相信,我们的一站式在线医疗服务平台,能够为健康医疗行业的所有参与者提供全方位的价值主张:
•针对患者:我们的平台减少了上下班到医院、排队预约、填写处方的时间。它通过一对一问诊,帮助患者与更熟悉病情的线下医院原主治医生对接,提供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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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获得药品和配送,特别是在当地医院药品供应有限的地区。借助我们的平台,一位来自新疆喀什的患者,可以在约4138公里外的重庆,每年至少咨询三次自己原来的主治医生。
•对医生而言:我们平台打破物理壁垒的能力,培育便捷的医患互动,鼓励多机构执业,进而实现持续的个人品牌积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加其收入。配备辅助问诊、患者完整的病历和我们平台的线上处方能力,我们的医生从琐碎和重复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这样他们就可以提高效率诊断和治疗患者,并轻松地参考这些电子材料进行学术研究。
•对于制药公司:我们的平台能够向制药公司提供广泛的关键临床数据,包括患者情况、就诊频率和用药情况。这有助于优化药物临床试验,提高新药效率并进行精准的线上定向广告,有利于医药研究和营销。

我们的长处
创新高效一站式在线医疗服务平台,跨部门CDM服务能力强
我们通过我们的慢病医疗服务平台,整合了互联网医院和医药供应链板块,通过我们的一站式系统,为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在那里,我们保持一个专门的前端,为患者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在线咨询、复诊、订单管理和药品配送等。在中端,我们为医生提供患者获取的工具,包括医生认证、线上医生助理、线下治疗和个人品牌建设。最后,我们平台的后端带来了全方位的医疗供应链管理服务,包括药品供应链、仓储、物流配送服务。
我们的互联网CDM平台专注于医生。为此,我们一直在建设医生社区并拓展线下,以吸引新医生加入我们的平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及2024年6月30日,累计签约医生数稳定在21.2万人以上。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有85,229名医生开具处方,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这一数字分别为84,839名和84,578名。此外,我们的互联网CDM平台吸引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省级地区的医生,其专业覆盖约56个科室。这种广泛的专业知识使我们能够将我们在某些我们拥有先发优势的科室(例如肝病)的运营经验复制到其他科室,而已建立的、庞大的患者基础也具有科室扩张的巨大潜力。在我们的集体努力下,2023年我们平台促成的咨询量超过20万人次,医生在我们平台开出的处方量超过13.2万张,而2022年我们平台促成的咨询量约为35.8万人次,医生在我们平台开出的处方量超过20.8万张。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平台促成的咨询量超过115,816次,医生在我们平台开具的处方数量超过71,930张,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平台促成的咨询量约为101,509次,医生在我们平台开具的处方数量超过66,08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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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慢性病的长期性和我们医患之间发展起来的相互信任,患者忠诚度高
慢性疾病根据定义至少持续一年,它们很难治愈,容易出现并发症,需要持续的医疗护理。对于肝病和雄病患者尤其如此,他们分别产生了2023年我们平台上总咨询量的约42.6%和5.8%。管理慢病,我们平台上的患者和医生建立了长期的联系和高度的相互信任。这种联系往往是由已建立的长期线下联系人发起的。通过医生专属二维码,患者可以在线请求未来的问诊,有助于有效驾驭漫长的治疗周期和频繁的复诊,而无需经常去看他们信任的医生。
我们致力于为医生们提供最便捷的使用我们平台的体验。我们的平台作为一个既定的咨询渠道,提供全面的服务,例如医疗病例上传和中央管理,供医生治疗患者并轻松管理他们的个人资料。因此,在2022年和2023年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分别实现了99.7%、99.9%和99.9%的成熟医生留存率。此外,我们于2022年、2023年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90天患者复购率,代表处方药使用的平均周转期,分别为65.9%、63.7%及65.5%。在患者数量不断增长、对我们平台越来越熟悉的同时,他们的医生很可能会选择留在我们这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留存率。
完善的医药供应链,医药产品选择齐全,供应商渠道广泛
经过多年的经营,我们与全系列的医疗产品建立了药品库存。加上我们稳定和广泛的供应商网络,我们能够满足中国各地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处方需求。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医疗体系长期存在的痛点,线下零售药店和医院药店在获得类似能力方面面临困难。在充足的库存和我们与制药公司的战略合作的赋能下,我们的医药供应链可以提供全面的供应商管理、订单管理、新产品引进等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储存分别有34,170、39,538及40,912个SKU,分别包括约13,800、11,428及12,477个处方药SKU。此外,我们对处方药的常备库存大约有6000到7000个SKU,而传统的公立医院通常只有1000到3000个SKU。
前沿平台技术和强大研发能力
我们相信,我们强大的技术和研发能力是推动我们平台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的平台医生、患者、医药、问诊和处方构建AI赋能互联网医院覆盖,我们的医疗服务和医药供应链由IT系统支持,该系统包括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约77项软件著作权、五项专利和两项专利申请。同时,我们的平台技术,以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的方式进行接口,帮助我们服务于所有平台参与者:针对医生,提供包括患者数据管理、AI-CDSS(AI-临床决策支持系统)辅助诊疗、患者教育等服务;针对患者,支持AI辅助问诊、自我健康数据上传、智能内容共享、智慧社区运营、智能排队系统;针对药企,提供医疗内容营销、基于AI的个性化营销方案、智慧药库等。在履约方面,我们已建立的供应链中心将药品销售数据传输到我们的数据库中,我们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了药品配送的安全性和及时性。这些努力确保了36小时的正常药品配送时间,全程可追溯。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由行业资深人士领导,并得到知名股东的认可
我们拥有一支由在数字医疗行业拥有丰富经验和远见卓识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团队。他们平均在我们这里工作8年,其中平均有17年的行业经验。我们的董事长史振阳先生,在医疗行业有20多年的从业经验。在他的指导下,我司从经营传统药店成功转型为医药电商,并进一步向线上医疗服务平台转型。因此,施先生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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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16年荔湾区医疗健康产业发展顾问、2015 – 2016年医药电商影响力人物、2014 – 2015年医药电商影响力人物和2014年中国医药电商杰出CEO。
我们还受益于股东的支持和认可。自成立以来,我们吸引了行业龙头的投资,如山东步长制药(通过山东丹红制药)、京东集团和分众传媒,以及知名机构投资者,如北京宏山、Greenwoods Asset、Genertec Investment、GTJA Investment、Step Holdings、Share Capital、Grand Yangtze。我们不仅受益于股东的资金支持,还受益于股东在医疗保健和技术行业的专业知识、资源和专业知识。
我们的增长策略
持续招募优质医生上我们的平台,吸引更多患者用户
患者访问我们的平台,是因为上面有医生。因此,我们计划建立与各医疗科室相对应的专业区域推广团队,通过线上推广与现场推广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全国医疗资源覆盖范围。我们将与更多的医生签订合同,吸引他们在我们的平台注册。我们也会继续鼓励现有医生转诊新医生,提高医生在我们平台的留存率。
我们计划进一步提升PomDoctor的品牌知名度和易用性,以提高我们平台对患者的吸引力。我们还计划建立一个POM护士团队,提供覆盖咨询全过程的捆绑服务,以加强我们平台与患者开始使用我们服务后的关系。
继续扩大和加强我们在中国各地重点城市和省份的存在
我们计划首先在珠三角这个我们拥有核心业务和优势的地区扩大我们的存在,然后逐步扩展到在广东省和整个中国提供服务。
在区域扩张时,我们撬动了我们在区域内的线下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院资质,这让我们可以进入线上医保支付,方便医保支付和报销。我们认为,该模式对复购药品频率较高的慢性病患者更具吸引力,可能带来患者数量的显著增长。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获得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授予的线上医保支付资格。我们目前正在实施与社会保险结算系统的对接,计划于近期启动试点试运行,为将线上医保支付扩展到广东其他城市和国内其他地区做好准备。
持续提升我们的供应链能力
根据我们平台的增长,我们计划继续扩大我们提供的医药产品的数量和类别,并扩大我们的供应商渠道,以满足中国所有医疗领域和地区慢性病患者不断增长的药物需求。此外,我们还将持续优化药品仓储、配送、管理能力,提升用户购药、送药体验。
持续研发投入,提升我们的技术能力
为了满足医生和患者不断增长的需求,我们计划不断更新和优化我们的POM医生APP和微信公众号,包括性能改进和功能扩展等。此外,我们计划进一步增强我们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能力,以改进病例检索和辅助诊断,帮助医生更高效地进行问诊和开具处方。
通过增强B2B协作探索新的患者获取渠道
鉴于国内外行业同行采用或正在尝试的获客模式,例如Teladoc Health, Inc.,我们正在探索类似的模式,我们在企业对企业(B2B)的基础上提供在线医疗服务。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我们寻求利用它们作为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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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们与他们的关系与我们签约的自保雇主的渠道,我们可以反过来向他们的员工提供我们的治疗和预防解决方案。如果中国的监管环境转向倾向于此类服务,我们相信这种模式将使我们能够吸引更多的患者,并建立稳定的长期关系,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增长潜力。
利用我们积累的大数据为行业赋能
我们计划将我们在匿名基础上积累的医生和患者的临床数据提供给制药公司,以支持他们的临床试验,并促进新药的研发。我们还计划分享我们在建设和运营互联网医院方面的经验和见解,以加速健康医疗数字化进程。此外,我们计划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我们的大数据,以改善他们的客户识别和细分,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并更准确地为他们的产品定价。最后,我们计划将我们的大数据提供给政府当局和机构,以协助他们为社会保险药品定价。
将我们在慢性病方面的经验和声誉扩展到更多的医疗领域
基于CDM业务的成功,我们在业内赢得了声誉,尤其是在肝病科。我们计划将我们的商业模式复制到更多的医疗领域和科室,以及在这些新领域的整合中实现收益。我们还计划借助我们的优质医生基础和忠诚患者形成的良性循环,建立长期的平台资源网络,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医疗服务覆盖面。
我们的商业模式

我们的业务主要由互联网医院和医药供应链组成,连接用户、药房、供应商、医疗专业人员和其他医疗保健参与者,旨在提高医疗保健价值链的效率和透明度。
利用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和能力,我们连接医生构建互联网CDM平台,提供数字化智慧医疗解决方案。我们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主要包括在线问诊和处方更新以及CDM服务。我司医药供应链主要为其他医药平台提供供应链管理和平台运营服务。
我们的互联网医院和医药供应链相辅相成,打造健康医疗价值链上的协同循环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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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业务
我们在中国建立了以患者和医生为中心构建的以慢病医疗为主的全产业链、一站式综合在线医疗服务平台。我们的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将医生与患者连接起来,实现精简且实惠的体验。可通过我们运营的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进行访问。下面截图说明我们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的界面。

我们在推出互联网医院服务时,主要是通过提供线上处方续保服务,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线上购买处方药的需求。逐步拓展互联网医院服务,包括线上问诊、处方续签等。
线上问诊、处方续签
我们的在线咨询和处方更新服务涵盖广泛的条件和病例,重点关注慢性病。我们的线上问诊和处方更新服务由我们的签约医生组成。有关我们医疗团队的详细信息,请参见“—我们平台上的医疗团队。”
我们开发了一个无缝的、多步骤的在线问诊流程,以更好地适应我们互联网医院服务的具体性质。使用我们线上问诊和处方续保服务的患者,通过一对一图文问诊的方式,获得我们的个性化问诊服务产品。我们也会逐步推出电话和视频咨询。患者首次线下联系医生时,可通过我们的平台通过扫描医生专属二维码与医生建立连接。当患者需要复诊时,可以取消到医院或门诊就诊,直接通过我们的平台与医生预约线上复诊。患者可以以文字、图片或实时聊天的形式,将自己的咨询自由发送给自己选定的医生。根据具体医生的可获得性、咨询服务的类型和咨询需求的紧迫性,患者最快1分钟到平均2小时就会收到回复。复诊后,医生会根据患者情况提供续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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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截图为医生们展示了通过手机APP建立医患连接的过程:

下面的截图说明了更新处方的过程:

此外,患者也可以通过我们的平台就一些简单的医疗问题咨询医生。患者可以先通过文字或图片描述自己的症状。我们的智慧路由系统会根据症状描述和病历,自动生成医生名单供患者选择。患者也可以按科室浏览我们的医生库,选择自己选择的医生。每个医生都有一个个人资料页面,显示医生的主要经历、专业领域和用户反馈。每次就诊时间长达24小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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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默认,可在医生得出结论后终止。医生根据患者问诊时的反应,提供医疗建议或建议患者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并将结果上传到我们的系统进行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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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管理
我们提供了一个互联网CDM平台,它由一个面向医生的移动APP形式的患者管理入口和其他多个医患沟通渠道组成,例如微信公众号。除了通过二维码和SNS邀请链接实现患者与医生的无缝匹配,我们的平台还允许医生将患者组织成不同的组,查看他们的个人资料,并对有特殊需求或处于特定治疗阶段的患者进行优先排序,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跟踪和管理他们的患者。例如,我们的医生可以对收到网售处方的特定患者的购买记录进行审核,如果他们没有购买药物,则进行跟进。我们的平台还根据每个医生的偏好,保存和提供频繁开药的便捷访问,并允许一键处方续订。此外,我们的平台提供了一系列专家服务工具,允许医生通过与患者一致和便捷的沟通进行研究。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的平台提高了治疗效率,简化了患者管理,并使医生能够接触并致力于更广泛的患者基础。作为一个基于云的系统,它目前的重点是肝病学和男科,我们计划在未来逐步将其服务范围扩展到其他慢性病。利用我们的供应链能力,该平台与我们的零售药店业务整合,使医生和患者能够无缝访问我们的产品。
我们平台上的医疗团队
我们的互联网医院服务由我们的签约医生组成,他们为患者提供快速周转时间的服务。我们的签约医生对于我们按需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至关重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签约医生平均拥有超过7.4年的医疗专业经验,我们的医生开具处方和成熟医生平均分别拥有超过7.3年和7.0年的医疗专业经验。我们所有的签约医生都是住院医师以上等级。
我们的销售团队通过地面推广接近医生。我们对希望参与我们互联网医院服务的内部医生制定了严格的遴选流程,包括在线背景调查、资格验证和在职试用评估。具体来说,我们要求这些医生提供相关的专业认证,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通过线上认证后,医生会签署电子协议,成为我们平台的签约医生,才能在我们平台上提供诊断和开具处方。
我们为签约医生提供持续的培训和专业发展计划。这些培训一般包括平台使用规则、一般和专门的医学知识、案例研究、企业文化和IT技能,旨在增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网上售药
处方药订购
我们已完成多机构挂号的签约医生,提供线上处方续签服务。患者收到处方后,会在其账户中生成与处方对应的购物车单。我们的药师核查制度,确保医生的处方符合相关规章制度。我们的药师收到医生开出的处方后,会根据药品管理法对处方进行核查。如果药师发现任何处方存在任何潜在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情况,他们会将处方退还给医生,医生随后必须对处方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合规。否则,我们的药师可以拒绝进一步处理处方。但鉴于我平台仅针对患者复诊开具处方,且患者在咨询我平台前已具备线下渠道的验证处方,前述处方退回的频率可以忽略不计。此外,我们还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设置了处方药剂量上限。经药师核查后,患者方可确认购物车清单并付款。网售处方将转至我司药事中心,由我司药师进一步审核。最终,药品将被送到患者的指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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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我们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以吸引和留住客户。我们寻求优化我们的成本结构,并为我们的供应商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创造激励。价格由我们参考中国其他主要在线零售商的价格以及一般市场趋势和行业动态制定。
付款
客户可以在下单时在线支付,使用微信支付等微信相关支付方式。
在我们的平台上购买的药品和保健产品或在线保健服务一般不在中国的医疗保险计划范围内。随着2020年《National医疗安全管理局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2020 〕 45号)颁布,其中明确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产生的网售处方药费用可以通过线上医保支付,患者的线上医疗服务和处方药费用将纳入国家医保计划。广东省广州市启动实施慢病线上医保支付。获得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授予的线上医保支付资格,将逐步向广州地区患者提供线上医保报销的支付方式。我们相信,在未来几年,随着中国政府继续探索将医疗系统与在线医疗服务平台相结合的可能性,我们将在其他领域更明确地进入国家医保体系。因此,我们将在未来提供医保支付方式和其他多样化的支付方式。
客户服务
提供满意的客户服务一直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之一。客户可以通过与我们的客服代表发起IM对话的方式,通过我们的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和留下投诉,也可以致电我们的服务代表。
我们一般允许客户在仓库打印出订单进行拣选和打包之前,通过我们的在线系统或客服中心随时修改或取消订单。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除产品质量原因外,我们不接受药品退换请求。对于直销下的其他产品,我们一般允许客户在七天内退回未使用的商品,并交换有缺陷的商品。对于我们管理库存的产品,我们一般负责向客户退换的缺陷产品的运费,前提是在收到物品后七天内要求退换。
医药分销业务
依托我们已建立的供应链能力,我们的专业团队向中国领先的第三方医药平台、线下药店、医药批发公司分销医药产品。我们通常与下游客户订立订单和销售合同,随后雇用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按照计划的订单量和其他合同条款按时交付药品。利用我们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需求,我们能够为我们与制药公司和供应商的合作获得有利的条款,这降低了我们的采购成本,进而提高了我们的利润率。
线下存在
我们还维护线下实体药店,以确保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见“规章——与药品经营有关的规章”。此外,我们还与第三方线下药店合作,以服务更广泛的客户群。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的三家自有药房和18家第三方药房覆盖中国七个一线和二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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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与473家供应商合作,提供40,912个SKU。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前五大供应商分别占我们2022年及2023年采购总额的58.5%及63.1%,占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采购总额的68.9%。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即广州同永医药有限公司和广州穗泽医药有限公司,合计占我们采购总额的33.7%。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即东莞市朝阳医药有限公司和广州穗泽医药有限公司,合计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4.0%。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一家供应商,即东莞市朝阳医药有限公司,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2.7%。我们目前正在扩大我们的供应商基础,以进一步扩大我们产品供应的覆盖范围。
我们主要根据资质、质量、品牌、可靠性和数量来选择供应商。在我们签订任何协议之前,我们会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产品进行背景调查。我们审查他们的营业执照和他们产品的相关证照和证书。我们对其品牌认知度进行评估,并在同行业玩家中对其产品的市场接受度进行查询。
我们在产品质量、物流和售后客户服务方面建立了一支致力于我们供应商管理的团队。我们每天监控平台上与物流和客户服务相关的数据,并在出现问题时与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
用户体验
在过去几年中,我们积累了海量的定向用户基础,形成了多层次、全周期的用户管理策略。凭借卓越的用户体验和有效的用户管理,我们有效地提高了用户参与度,也从我们的平台获得了用户洞察。同时,我们以强化专业服务为重点,致力于通过值得信赖的可靠服务和无与伦比的用户体验,提升用户对我们的信任和品牌影响力。
基于我们自身在医疗健康行业的经验,我们致力于优化用户体验,并为我们在平台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实现用户满意度。我们除了不懈地专注于提供真实优质的产品外,还专注于几个方面,即引人注目的在线体验、有竞争力的价格、优越的客户服务、及时可靠的履行和交付、便捷的支付选择。
技术
我们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取决于我们的技术能力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稳定性。我们开发各种平台,使我们的用户能够访问我们的全方位服务。由于我们业务的规模和复杂性,我们的大规模、多场景环境使我们能够获得巨大的宝贵数据资产,并不断将我们的技术应用于我们的业务领域,从而产生知识和创新,从而推动进一步的技术发展。为了保证我们技术系统的性能、可靠性和可扩展性,我们还采用了系统隔离和服务分离。
我们在2015年组建了研发团队。他们主要从事建设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和开发我们的专有技术。这类基础设施包括云计算、大数据可视化、大数据实时计算、智能调度、广告系统、医药地面数据系统等。此外,他们的专业知识还帮助我们利用我们在医疗保健和制药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洞察力,在数字智能慢性病管理医疗平台解决方案和制药智能供应链等领域开发专有技术。
我们目前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四个自动化数字管理系统,这将使我们的CDM平台的更新、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能力的改进以及供应链管理系统进一步数字化和智能化。目前,我们的订单履行中心(OFC)通过连接我们的前端电子商务系统、医患系统、后端中央仓库、供应链系统,构成了我们业务系统的核心,有助于我们的订单处理和营销。我们还开发了一个数据管理系统,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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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精简我药品价格维护、初码建立、入库质检、过期药品批件更换等工作。为了高效管理库存,我们的AI辅助中央库存管理系统通过分析位置和供应状态等多个标准,选择最优仓库进行调度,降低了物流成本,提高了客户满意度。订单随后由我们的交付管理系统进行跟踪,这使得我们的客户和我们自己都能够通过从我们使用的所有信誉良好的物流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取信息来准确定位包裹并获得其记录。
未来,我们将继续通过招聘更多软件工程、数据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来增强我们的研发。通过增强我们的医疗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实施AI辅助医疗应用,我们将更有能力进一步将我们在医疗保健和制药行业的专业知识转化为提高我们医生的诊断效率和简化我们的医疗服务。此外,配备改进的智能,我们的供应链可以更快地响应市场变化,同时提高成本效率。
数据安全与保护
我们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安全体系,以我们的网络态势感知和风险管理系统为支撑,该体系跨越了我们整个网络的个人终端用户,涵盖了我们的平台、数据和服务。我们的后台安全系统能够处理恶意攻击,以保护我们平台的安全,并保护我们的买家和商家的隐私。
我们有一支由技术人员组成的数据安全团队,致力于保护我们数据的安全性。我们还采取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以确保我们专有数据的安全性。我们根据他们通过我们的社交网络合作伙伴与我们平台的互动,收集匿名、非机密的用户行为和模式数据,这些数据已经过预处理,以排除用户身份或其他敏感信息。我们对从自己平台收集的机密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为确保数据安全和避免数据泄露,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仅向具有严格定义和分层访问权限的有限员工授予机密个人数据的分类访问权限。我们严格控制和管理我们各部门内部的数据使用,不与外部第三方共享数据,也不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进行数据分析工作。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域名、专利和商业秘密法律和披露限制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拥有五项专利和两项专利申请,注册商标274项,注册软件著作权77项,域名14项。
竞争
我们已经在中国的数字医疗行业取得了强大的竞争地位。我们在业务的某些方面面临竞争。我们与其他数字健康公司竞争,主要是那些在数字医疗服务提供领域的公司。比如Medlinker、好大夫、平安好医生在互联网医院市场跟我们竞争。
我们认为,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的技术和运营能力、我们能够通过健康和社会保险直接结算的能力、我们的定价竞争力、我们提供的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我们平台上的用户体验、我们的供应链能力、我们的营销努力以及我们品牌的实力和声誉。
此外,随着我们的业务继续快速增长,我们面临着对高技能人才的重大竞争,包括管理、工程师和运营管理人员。比如,我们的医生在为我们服务的同时,可能会选择在其他互联网医院平台执业。尽管如此,我们的成熟医生在2023年和2024年上半年的行业中注册了99.9%的顶级留存率,因为我们的平台充当了这些医生及其患者的既定咨询渠道。我们增长战略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留住现有人员和吸引更多高技能员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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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有154名全职员工,他们都在中国,主要在我们位于中国广州的总部。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按职能划分的雇员人数。
| 功能 |
数量 |
百分比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67 |
43.8 |
% |
||
| 研究与开发 |
19 |
11.8 |
% |
||
| 总局 |
15 |
9.8 |
% |
||
| 其他 |
53 |
34.6 |
% |
||
| 合计 |
154 |
100.0 |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激励合格人才的能力。作为我们保留战略的一部分,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基于绩效的现金奖金、定期奖励和长期激励。
我们主要通过招聘机构、校内招聘会、内部推荐、线上渠道招聘员工。除了在职培训外,我们还采用了一种培训制度,据此,管理、技术、监管和其他培训由内部来源的演讲者或外部聘请的顾问定期向我们的员工提供。我司员工经主管批准,也可以参加外部培训。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我们中国就业的要求,我们参加由适用的主管部门组织的住房公积金和各种员工社会保险计划,包括住房、养老金、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根据这些计划,我们按员工工资的特定百分比缴纳。关于我们对住房公积金和各项职工社会保险计划的合规情况,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完全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奖金一般是酌情决定的,部分基于员工的表现,部分基于我们业务的整体表现。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的保密和雇佣协议。与我们关键人员的合同通常包括一项标准竞业禁止契约,该契约禁止员工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其受雇终止后的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前提是我们在限制期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
保险
我们维持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福利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我们不保有涵盖我们的财产和IT基础设施损坏的业务保险,并且根据一般市场惯例,我们不保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人寿保险,根据适用法律,这些保险不是强制性的。有关与我们的保险范围相关的风险的讨论,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保险范围来覆盖我们的业务风险,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其目前的目的,并与中国其他医疗保健在线平台的保险范围一致。我们会定期审查我们的保险范围,以确保它仍然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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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及物业
我们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广州。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租赁了五处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4600平方米。这些租约的期限从一年到三年不等。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的约束。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
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转移我们的资源,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有关法律或行政诉讼对我们的潜在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受到法律诉讼。如果这些诉讼的结果对我们不利,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按时遵守相应执行通知规定的义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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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各地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互联网医院执业规则方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三方机构在其实体医疗机构支持下联合设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服务、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并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在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方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联合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方面。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相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对三级信息系统采取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医生只能对确诊患有某些常见病或慢性病的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提供后续诊断服务,除非患者在实体医院,实体医院的医生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生提供诊断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管理和经营的监管框架,互联网医院的经营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所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对诊疗项目、科室、人员、建筑物和设备设备、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即《医疗机构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和2022年3月29日修订,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岗(室)和急救站为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医疗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设立医疗机构的书面批准。再有,根据《医疗机构条例》,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完成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者擅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和医疗器械,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以一万元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科目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不得聘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患者诊断服务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诊断服务应当与其诊疗主体保持一致。医师、护士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备案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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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必须将风险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医,接待该患者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医师群诊时,参加群诊的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和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医时,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再诊断。互联网医院或将为家庭医生提供签约服务。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开展线上诊疗服务的情形时,医师应当指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医。不得对接受初诊的任何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022年2月8日,NHC颁布了《互联网医疗监管规则(试行)》,即NHC文件,从多个维度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医疗的边界和规则。根据NHC文件,开展互联网医疗救治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主动对接并接受省级监管平台的监管,并设立专门部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事项进行管理。要求开展互联网就医活动的医疗从业人员进行实名认证,除医师本人外,任何人、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充、顶替医师开展就医活动。从业人员在主要执业地以外的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问诊活动的,应当按照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备案相关要求进行执业登记或者备案。要求患者提供明确诊断的病历,由接诊医师确定是否符合复诊条件。互联网医疗要实现全过程可追溯,数据接口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此外,相关数据应保存不少于15年。此外,医疗机构自主开展药品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的,相关协议和处方流向信息应可追溯,数据接口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
医疗从业人员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即《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师法,在采取医疗、预防或保健措施和签署相关诊断证明时,医师应当亲自进行诊断和调查,并按照要求不延误填写医疗档案。任何医师不得隐匿、伪造、毁损任何医疗档案或有关资料。
2014年11月5日,中国National Health计生委或NHFPC(现称NH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称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简化多机构执业登记程序,并提出探索“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根据NHFPC于2017年2月28日颁布的《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应于注册时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和保健活动。执业医师在同一执业地为多个机构执业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为其执业的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对于该执业医师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分别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行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注明其拟执业的机构名称。任何医生增加位于其他执业场所的执业机构,应当向有权批准该机构运行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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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
出于规范处方管理的目的,《处方管理办法》于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现称为NHC)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生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经认证的执业医师应当在注册执业地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认证的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保健、治疗诊断规范的要求,以及对预期用途、药理机理、用法、剂量、副作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说明进行指示开具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在宽限期内改正,可以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由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药师开具;(二)由未取得该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药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聘用无药理学技术职称的人员承担处方编制。医师开具无处方权或被剥夺处方权的处方,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医药经营相关规定
1984年9月,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国药品管理法》,该法分别于2001年、2013年、2015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以规范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研究、制造、经营、使用、监督和管理的所有实体或个人。根据药品管理法,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经营,包括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业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交易的,没收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含已销售、未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8月由国务院颁布,最后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其中强调了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CFDA(现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NMPA)于2004年2月颁布了经2017年修订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经营许可的申领程序以及药品批发商或药品零售商在管理制度、人员、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和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通过申请予以延续。
根据1999年改制并入CFDA并于2000年1月生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颁布的《处方药和OTC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处方药和OTC药品流通暂行规定》,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即OTC药品。对于处方药,配药、购买和使用只能以持证执业医师或持证助医人员开具的处方为依据。此外,处方药只能在专业医学杂志上做广告宣传。OTC药品则进一步分为甲类和乙类,均可无需处方购买和使用,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推广。要求经销处方药和/或OTC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销售处方药和/或A类OTC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颁布、2007年5月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制造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对其生产、提供、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处方药经营在这些规则下受到高度监管。药品零售企业无有效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违反该限制的企业,将被责令整改,给予纪律警告,和/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另外,药品制造、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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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过邮寄、网络直接向社会公开,对违反限制的企业,责令整改,给予纪律警告,并处所售药品货值二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罚款。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处方药网上销售限制,采取线上线下销售保持一致的原则。此外,根据CFDA于2000年4月颁布、最近于2016年7月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药品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其质量。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允许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开展国家特殊管制以外的网售处方药的“放管服”改革。
2022年10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主动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根据召回计划及时传递并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持有人,必要时暂停生产、放行、销售和使用该药品,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和报告中的信息应当真实。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人应当按要求建立和落实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药品上市可追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持有人调查有关药品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并提供相关材料。
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经营使用中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药品经营管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等内容。上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步取代《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药交易服务相关规定
根据CFDA于2005年9月29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提供互联网医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医药生产企业、医药营销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从事互联网医药交易服务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本行政区域内与本组织成员以外的企业开展药品网上交易的药品,以及为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网上交易服务的企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从事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网络医药产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形式设立。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应当符合法规和NMPA规定的验收标准。申请人取得有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提供互联网医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或者《互联网办法》规定的经营电信业务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取消第三批中央指定地方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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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2017年1月12日除第三方平台外,省级FDA实施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公司审批全部取消。根据2017年9月22日《关于取消国务院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的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作为第三方平台从事业务的审批申请。
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上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即《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网售处方药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规则,被认为更有利于包括我们在内的网售处方药商家。办法规定,除其他外,网售处方药应当(1)确保处方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对任何处方保持至少五年且不少于处方药有效期后一年的记录,(3)在展示处方药信息时披露包括“处方药只能凭执业药师处方和指导购买使用”在内的安全警示。该办法还对网络医药销售的平台服务商规定了一定的义务,其中包括,平台服务商应(1)加强对网络医药销售所需的网络药商证照和许可的审查,(2)建立网络医药销售活动的审查和检查制度,(3)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后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网上药品信息服务有关规定
根据CFDA于2004年7月8日颁布、2017年11月17日修订的《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医疗信息(含医疗器械)等服务的活动,任何网站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前,向省级FDA提出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资格须经其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经有关部门复查,可在其有效期届满至少提前六个月续期。根据《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营利性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两类。营利性服务是指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物信息以换取服务费,而非营利性服务是指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通过互联网免费共享和查阅的药物信息。此外,有关药品的信息应当准确、科学,其提供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医疗机构生产的麻醉剂、精神药品、药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解毒药品和药品的产品信息。此外,与药品(包括医疗器械)有关的广告,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主管分支机构批准,并注明批准文号。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规定
CFDA于2014年7月30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3月10日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或《医疗器械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任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办法》,NMPA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销的主体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销的主体应当向当地主管FDA完成备案,而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销的主体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或者取得任何许可。此外,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4日颁布并分别于2014年3月7日、2017年5月4日、2021年6月1日和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药监局或者其所在地分支机构注册,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销的经营者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销的经营者未在国家药监局或者其所在地分支机构注册的,经营者可以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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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有关规定
2017年12月20日,CFDA颁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管理监督办法》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器械网上销售办法》,从事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依规备案的医疗器械制造经营企业,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的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按照《医疗器械网上销售办法》,企业通过自有网站、提供医疗器械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从事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的,应当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如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在医疗器械有效期后保存两年,无有效期的保存不少于五年,或者植入医疗器械的永久保存。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当在其主页可见处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网站公布的医疗器械信息应当与登记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此外,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范围。企业为提供医疗器械线上交易服务提供第三方平台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NMPA备案,并对申请入驻平台的任何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条例
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订。该决定可能会使违反者在中国受到刑事处罚,原因是:(i)不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等。中国公安部已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具有国际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8日对其进行修订,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安全分局可以在必要时,建议签发、审批政府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2016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安全法还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等十大中国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或(ii)网络平台运营商进行的任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包括任何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且拟在境外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均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该办法近期颁布以来,在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8月8日,National Health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发布《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或《办法》,并于同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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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日常网络维护监测、开展年度自查整改、数据资产分类分级等。违反措施泄露个人信息、数据或者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依照《网络安全法》、《密码法》、《基本医疗保健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办理。
有关个人资料或资料保护的规例
2011年12月,工信部或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根据《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除其他外,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一)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该等信息;(二)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任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均需征得用户同意,并遵守业务的适用法律、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适用法律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用于独立识别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个人个人信息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个人信息、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一)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公开数据收集使用规则,明确表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数据的人的同意;(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收集数据的人给出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三)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数据的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如果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追回,因而无法与特定人员匹配,这种情况属于例外情况。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一般应当存储在中国境内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2019年8月22日,国家网信办或CAC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规定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拒不责令整改的,将受到刑事处罚。此外,2017年5月8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害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犯罪人员定罪量刑的若干标准。此外,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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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必要时合法获取他人的该等个人信息,并确保该等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购买、出售、提供、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2013年11月2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信息,禁止出于非医学、非教学、非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病历。NHFPC于2014年5月5日发布了《Population Health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将医疗健康服务信息称为人口健康信息,并强调此类信息不能存储在离岸服务器上,离岸服务器不得托管、租用。根据2018年7月12日NHC颁布的《National Health和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说明和技术规范,保障健康管理服务或疾病防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健康大数据安全。并且还规定,此类健康大数据应存储在境内服务器中,未经安全评估不得提供境外。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收集和使用此类数据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2021年8月,中国石油集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若干规则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不含匿名化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如取得有关个人同意的情形,以及该个人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必要的情形。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条款。此外,对提供互联网基础平台服务、用户量大、经营活动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一步规定了义务,包括制定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终止为平台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定期出具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2022年7月7日,CAC颁布《出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提供要求数据处理者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申请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离岸实体和个人提供关键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超过一百万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离岸实体和个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三)数据处理者向离岸实体提供个人信息总量超过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总量超过1万人的以及上一年1月1日以来的个人;或(iv)CAC规定的需要申请跨境转移数据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3年2月22日,CAC颁布了《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4年3月22日进行了修订,规定了由CAC提供的关于在标准合同项下在中国境外进行个人信息出境转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任何个人信息经理人通过订立标准合同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并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一)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处理个人信息不足100万条;(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不足10万条;(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敏感信息不足1万条。办法还规定,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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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在标准合同生效前不得对外转让,并应在执行的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网络空间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3月22日,CAC公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若干规定》或《若干规定》,自同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数据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请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向离岸实体和个人提供个人信息或关键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以外的任何数据处理人向离岸实体和个人提供关键数据的,或自当年1月1日起向离岸实体和个人提供不少于一百万个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合计不少于一万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该规定还规定了不要求数据处理者申请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某些例外情况。本规定与2022年7月7日颁布的《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2023年2月22日颁布的《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差异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网络互联网数据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互联网数据管理条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为基础,建立一套全面的条例,落实这些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和“重要数据”保护规定。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主要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鼓励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的约束,由中国商务部或中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不时颁布和修订。《鼓励目录》和《负面清单》列出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基本框架,将外商投资方面的业务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未列入鼓励目录和负面清单的行业,一般视为属于第四类“允许”。发改委、商务部于2022年10月26日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版)》,并于2024年9月6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或《2024年负面清单》,以取代此前的鼓励目录及其下的负面清单。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增值电信服务(不含电子商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属于“限制类”。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国股权合营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和《中国合作合营法》。其实施国务院2019年12月颁布的条例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以立法的方式,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但经营“负面清单”认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经营境外“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需办理入境许可等审批。《外商投资法》未对“事实上的控制”概念或与VIE的合同安排进行评论,但在“外商投资”定义下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包括在内。因此,它仍为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此外,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投资信息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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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中国股权合营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和《中国合作合营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可能需要按照现行《中国公司法》和其他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调整结构和公司治理。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行政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开放。
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例
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4年7月29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为中国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开始经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电信服务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根据工信部2015年12月28日颁布、2019年6月6日修订的《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网上数据处理、交易处理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工信部于2009年3月1日颁布、2017年7月3日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此类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此类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2011年1月8日和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办法》要求,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商业经营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有关电信主管部门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外投资增值电信业务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电信企业,适用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颁布、2008年9月10日、2016年2月6日和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在华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以中外合资方式设立,外国投资者最多可取得该企业50%的股权。此外,投资于在中国境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必须表现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2006年7月,MII(现称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或《MII通知》,据此,禁止境内电信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任何资源、场所、设施及其他协助,用于其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任何电信业务。此外,根据MII通知,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应由该运营商(或其股东)合法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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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相关规定
2014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工商总局(现称市场监管总局,简称SAMR)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3月起施行,并于2021年5月1日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或《网络交易办法》所取代。网络交易办法对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它规定了网络产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以及适用于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某些特殊要求。商务部于2014年12月颁布《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自2015年4月起施行,指导和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交易规则的制定、修订和执行工作。这些措施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义务。比如,要求网商经营者为线上产品和服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一般有权在收到后七天内退回从网络经营者处购买的产品,不说明任何理由。禁止网络经营者、第三方网络市场经营者未经同意收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任何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出售或提供任何此类信息,或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也禁止虚构交易、删除负面评论和对竞争对手网站的技术攻击。此外,还要求第三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身份查验,并设置和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两年。而且,任何同时从事产品和服务网上交易的第三方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区别于市场平台上的其他网上业务经营者。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多项指南和实施细则,旨在为这些规定增加更多的特殊性,并继续考虑和发布这一行业的指南和实施细则。例如,中国财政部或财政部、海关总署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告》。根据该通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按商品种类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增值税、消费税。个人购买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任何商品均为纳税人,电商企业、经营电商交易平台的企业或物流企业需代扣税款。
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中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规范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i)收集、核实和登记申请在其平台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商家提交的真实信息,包括身份、地址、联系人和证照,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此类信息;(二)按要求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提交其平台上第三方商户的身份信息并提醒第三方商户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完成登记;(三)按照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并提醒个人第三方商户完成税务登记;(四)记录并保留产品和服务信息以及不少于3年的交易信息;(v)在平台首页展示平台服务协议及此类信息的交易规则或链接;(vi)展示关于平台经营者自身在其平台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引人注意的标签,并对此类产品和服务承担责任;(vii)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展示信用评估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其平台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论的访问权限,并限制删除此类评论;(viii)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在任何知识产权持有人通知平台经营者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相关第三方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一)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该第三方商家的其他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删除和阻止信息、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当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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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对于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核实第三方商家资质或者未履行维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
有关互联网广告的规例
中国石油集团1994年10月27日发布、最新修订于2021年4月2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机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变相介绍保健养生知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2月24日颁布的《药品、医疗器械、膳食补充剂和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寻求对其药品、医疗器械、膳食补充剂或特殊医疗用途食品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申请广告批准文号。关于药品、医疗器械、膳食补充剂或者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应当与该产品的注册证或者备案证明或者生产许可证相一致,以最短者为准。产品注册证、备案证明或者生产许可证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未经事先批准,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广告内容。需要对广告进行变更的,应当取得新的广告批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24日颁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并能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广告。按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以便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任何处方药品广告。任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膳食补充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对接受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内容发布,不得编辑、拼接、修改。通过审查的广告内容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提出广告审查申请。
移动互联网应用相关规定信息服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APP、互联网应用程序商店或APP Store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别监管,该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最后于2022年6月14日修订。此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APP信息服务商和APP Store服务商进行规范,而CAC和各地网信办分别负责全国或各地APP信息的监督管理。APP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并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义务。
有关食物安全的规例
根据2009年2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4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法》,以及2009年7月20日发布并于2019年10月11日最新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实施条例》,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安全守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中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督、监测和评估制度,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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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许可。此外,国家对保健食品、医疗专用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类别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15日颁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有关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质量的条例
消费者保护
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最新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其中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中国境内消费者的权益。依照本法,经营者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不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可能使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造成退还货款、更换商品、修理、停止损害赔偿、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使经营者受到刑事处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与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且,经营者欺骗消费者,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三倍的额外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中国石油集团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分别于2000年7月8日、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国的所有生产和销售活动。依照本法,供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包括伪造品牌标签、提供有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虚假信息等。违反国家或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任何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赔偿损失、罚款、暂停或停业,以及没收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及其销售所得。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使负有责任的个人或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要求赔偿。卖方支付赔偿,应由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卖方对生产企业有追索权。同样,如果制造商支付赔偿,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销售者,则制造商有权对销售者进行追索。
中国反垄断相关法规
2008年8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的《中国反垄断法》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无正当理由以不正当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正当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贸易当事人进行交易等行为。对违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从此前销售收入的1%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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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19年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最后于2023年3月10日修订,进一步防范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2021年2月7日,同日生效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旨在加强对平台模式经营业务和整体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行政管理。《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拟规范网络平台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相关商家、服务商滥用支配地位等反竞争行为,即不公平地锁定与商家的排他性协议,通过其网络行为以不合理的大数据驱动的量身定制定价瞄准特定客户,以消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受到任何与反垄断有关的监管行动或调查。然而,随着《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新颁布,《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将如何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政府当局不会采取相反的意见。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税务的规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最新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颁布了最新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由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组成。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或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并实际在中国境外进行行政管理,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如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或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则在该情况下,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1年10月28日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修理、更换服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者增值税。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公告》,即第39号公告,进一步大幅下调增值税税率。根据第39号公告,(i)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活动或按现行适用税率16%或10%征收增值税的进口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3%或9%;(ii)对纳税人购买的现行适用10%扣点率的农产品,扣点率调整为9%;(iii)对纳税人购买的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3%征收增值税,进项增值税按10%的扣除率计算;(四)按16%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出口,在适用的出口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五)按10%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出口或跨境应税行为,在适用的出口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第39号公告于2019年4月1日生效,与现行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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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国增值税法》,即《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股息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者机构,或者已设立组织或者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或者机构无实际关联的,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81号文的规定,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此外,2015年11月生效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或SAT 60号文要求,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标准的非居民企业,可在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申报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持续管理。非居民企业不向扣缴义务人申请取得税收协定优惠的,或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报告、报表所述材料和信息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标准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5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SAT 35号文进一步简化了享受条约待遇的程序,取代了SAT 60号文。根据SAT 35号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优惠无需税务机关批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评估并得出满足主张条约优惠标准的,可在报税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时享受条约优惠,但应按要求收集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查验,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知》或9号文,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应根据SAT 60号文向相关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有关知识产权的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立法,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
版权所有。中国版权主要受中国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出、汇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该作品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根据案件情节,承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损害赔偿金等。此外,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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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规定了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版权和版权管理技术使用的安全港等具体规则,并规定了各类主体的违规责任,包括版权人、图书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专利。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
商标。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各地的注册和管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
域名。域名受工信部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工信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域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其监督下负责“.cN”和“互联网”的日常管理。“中国”域名。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到先得”规则。2017年11月,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在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中使用域名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域名,必须由该提供者依法注册和拥有。如果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是一个实体,域名注册人必须是该实体(或该实体的任何股东),或该实体的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8月5日。根据该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货币兑换的规则和规定,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用于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如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和股息支付,但不得自由兑换用于资本账户项目,如在中国境外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或当地对应方的批准。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或19号文。根据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全权结汇,是指经所在地外汇局确认货币出资权益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外汇资本金(或银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商投资企业需从该账户进一步支付的,它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并与银行一起进行审查程序。此外,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金,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性、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三)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款(包括第三方垫款)或偿还已转借给第三方的人民币银行贷款;或(iv)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的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修正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3号文,据此,实体和个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可直接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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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13号文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简化涉汇登记程序。按照外管局13号文规定,投资者进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应当向银行进行登记。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于2016年6月9日由外管局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4日。根据16号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16号文重申原则,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转换而成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禁止的用途,而此类转换后的人民币不得作为贷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实体。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出境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银行应当按照真实交易原则,查阅关于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当持有收益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根据该通知,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其中规定,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不过,由于这一通知是新颁布的,外管局和主管银行在实践中如何开展尚不明确。
根据外管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或外管局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并生效的外管局8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资本项下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真实合规使用和合规、遵守现行资本项目收益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资本项目下的收益,如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用于境内支付,无需为每笔交易事前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外商投资法》、《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12月29日发布、最近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境内的WFOE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境内的WFOE被要求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利润的10%(如果有的话),为一定的储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储备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至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与劳动有关的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用人单位与其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雇佣关系应当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用人单位自开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要求在某些解雇时支付赔偿金,这显著影响了雇主减少劳动力的成本。另外,如果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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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拟与雇员在雇佣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中强制执行竞业禁止条款时,须在雇佣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的限制期内按月向雇员作出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被要求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的企业参加某些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点按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向计划或基金缴款。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社会保险法》,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需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公布、1999年4月3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于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存款项;否则,可以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租赁的规例
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其中包含租赁期限、房屋用途、租赁价款、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承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依据《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被处以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场所转租给第三方,但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出租人转让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权成立前已出租转让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有关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的规定
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合并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9年6月22日。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从而将境内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或者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资产,通过注入该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并购规则》的规定。《并购规则》除其他外,旨在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海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不过,《外商投资法》在境外投资者收购非关联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的规则方面,部分取代了《并购规则》。境外投资者对关联境内公司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仍适用《并购规则》。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美国推动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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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意见出台,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读仍不明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意见和未来将颁布的任何相关实施细则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即《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在证监会官网散发配套指导规则1号至5号、《试行办法说明》、《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和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根据《试行办法》和《指导规则和通知》,直接或间接进行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视为“祖父级发行人”,无须立即完成境外上市备案,但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应按要求完成备案:(一)境外间接发行或上市申请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获得相关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因SEC不批准或不批准发行,这一要求被解释为SEC宣布注册声明对本次发行有效),(ii)企业无需重新申请相关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以及(iii)此类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相关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证监会备案。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该等规定将取代现行有效的《关于加强境外发行上市证券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或境外监管机构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或公开披露时,均应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如该等文件或资料含有涉及国家秘密或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信息,境内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机关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泄露该等文件或资料,将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境内公司应严格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此外,境内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资料时,还应当提供是否已完成上述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留该书面说明,以备查阅。
144
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
| 镇阳时 |
47 |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
||
| 李旭 |
50 |
首席财务官 |
||
| 国基罗* |
40 |
副总裁、董事委任 |
||
| 德祥微 |
40 |
副总裁 |
||
| 圆圆晶* |
45 |
独立董事委任 |
||
| 文庆宝* |
53 |
独立董事委任 |
||
| 李大学* |
54 |
独立董事委任 |
____________
注意:
*Guoji Luo、Yuanyuan Jing、Wenqing Bao和李大学各自已接受任命为我公司的董事,该任命将在SEC以表格F-1宣布我们的注册声明有效性后立即生效,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
石振阳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会主席。2000年获得蚌埠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学历,2017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十多年医疗健康、互联网行业创业经验,在数字健康康养行业的独特贡献获得多项赞誉,包括2016年荔湾区医疗健康产业发展顾问、2015 – 2016年医药电商影响力人物、2014 – 2015年医药电商影响力人物、2014年中国医药电商杰出CEO和2023年公益人物奖、2023年首届临床医学奖。
李旭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财务经理。徐女士自2025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她于2000年获得蚌埠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积累了十年医疗健康和互联网行业的创业经验,之后于2010年加入石先生的努力,共同创立了广州七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她获得了十多年管理我们集团各子公司的经验。她在2015年获得了药剂师执照。
罗国基自2011年起在我们集团任职,自2019年起担任我们的副总裁兼总裁助理。他在我们集团任职经历涵盖IT、仓储物流、运营、人力资源和财务等多个部门,曾在我们集团担任IT部门负责人、仓储物流部副经理、电商运营服务部负责人、总裁助理、七乐康医生业务拓展副经理和人力资源副经理等多个职务。加入我集团前,曾任职于广州InfoScape科技有限公司,在软件产品开发及产品规划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5年取得广东建工学院信息网络工程专业大专学历,201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他还于2021年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魏德祥自2018年起担任我们的副总裁。200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2019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他于2011年开始在我集团担任客服总监的职业生涯,此后担任过一系列职务,包括电子商务第七事业部运营总监、客服副总经理、运营采购中心销售总监、在线医疗运营副总经理,在客户服务、电子商务业务运营以及集团层面的战略制定和执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为从无到有构建我们电商体系的关键人员,他是集团内各类提名的获得者,包括团队精英奖、最佳成就奖、最高贡献奖、CRM团队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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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F-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生效后,Yuanyuan Jing将立即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Jing女士自2019年起担任星河资本董事总经理,并于2017年至2019年担任海尔集团公司子公司海创汇的合伙人。她还曾于2013年至2017年在易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和行政部副总裁。在此之前,Jing女士在联合利华 Belgique担任财务经理。荆女士拥有哈瑟尔特大学MBA学位、哈瑟尔特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学位、沈阳农业大学货币银行学学士学位。
Wenqing Bao将在我们的F-1表格登记声明生效后立即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包先生自2013年起担任兴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他与他人共同创立了广州易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鲍先生于1996年获得青岛大学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
自我们在表格F-1上的登记声明生效后,李大学将立即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本招募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李先生自2015年起担任北京慈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并于2008年至2015年担任京东集团高级副总裁。李先生拥有长江商学院DBA、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重庆大学自动化硕士学位、山东大学数学学士学位。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根据SEC对我们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声明,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在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的规定下,并由相关董事会会议的主席取消资格,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拟议合同或安排投票,如他这样做,则其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我们审议任何该等合同或拟议合同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前提是(i)该董事在审议时或之前已宣布其权益的性质,以及在他知道其权益随后存在的情况下就该权益进行的任何表决,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他知道其具有或已经具有如此权益后,在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具体地或通过一般通知的方式,以及(ii)如果该合同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款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我们没有任何董事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担任董事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将于本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表格F-1的登记声明生效后立即在董事会下成立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将通过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圆圆晶、文清宝和真阳石组成。景媛媛将担任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圆圆晶和文清宝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源源晶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任命独立审计员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员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建立接收、保留和处理我们收到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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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监测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情况,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真阳时、国基罗和文清宝组成。石振阳将担任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文清宝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审查和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和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Shen Zhenyang Shi、Guoji Luo和李大学组成。石振扬将担任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李大学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业绩,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一种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其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进行修订和重述,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147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如适用法律要求),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宣派股息及分派;
•任命主席团成员并确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出。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或通过一致书面决议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董事在被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之前,不会自动受制于任期和任职。此外,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iv)未经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腾空;或(v)根据本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可能会被董事会罢免。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报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由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官可随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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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440万元(约合6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向我们的非执行董事支付任何报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股份激励计划
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
2025年2月,我们通过了2025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25年计划,自SEC宣布我们在F-1表格(本招股说明书为其一部分)上的登记声明生效后生效,目的是向选定的董事、员工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表现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根据2025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3,317,204股。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根据2025年计划授出任何奖励。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5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5年计划允许授予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批准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或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2025年规划由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管理。
授标协议。2025年计划下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参与者的雇用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以及合并的关联实体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我们的董事会或由董事会委任的委员会决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的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
行使奖励。计划管理人确定每项授予的行权或购买价格(如适用)、付款方式和行权时间或时间,这些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日起计十年。
转让限制。除非适用法律和授标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所有授标均不可转让,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制于出售、转让、预期、转让、转让、质押、产权负担或押记。
终止和修订。除非提前终止,2025年规划自生效之日起为期十年。管理人可以随时、不时终止、修订、修改2025年规划。否则,未经参与人事先书面同意,2025年计划的任何终止、修订或修改均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2025年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任何尚未行使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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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注明的情况外,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按转换后基准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的16,865,384股A类普通股(假设按一比一转换)和2,042,042股按转换后基准发行的B类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假设承销商没有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20票的投票权,但须符合某些条件,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 普通股 |
普通股 |
||||||||||||||
| A类 |
乙类 |
% |
A类 |
乙类 |
% |
% |
|||||||||
| 董事和高管 |
|
||||||||||||||
| 镇阳时(1) |
3,676,842 |
1,242,042 |
26.0 |
% |
|||||||||||
| 李旭(2) |
— |
800,000 |
4.2 |
% |
|||||||||||
| 国基罗 |
— |
— |
— |
|
|||||||||||
| 德祥微 |
— |
— |
— |
|
|||||||||||
| 圆圆经↓ ↓ |
— |
— |
— |
|
|||||||||||
| 文庆宝↓ ↓ |
— |
— |
— |
|
|||||||||||
| 李大学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3,676,842 |
2,042,042 |
30.2 |
% |
|||||||||||
|
|
|||||||||||||||
| 主要股东: |
|
||||||||||||||
| HealthYSeven有限公司(1) |
2,268,156 |
1,242,042 |
18.6 |
% |
|||||||||||
| 丹虹(香港)科技有限公司(3) |
2,957,613 |
— |
15.6 |
% |
|||||||||||
| 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4) |
1,958,119 |
— |
10.4 |
% |
|||||||||||
| 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五) |
1,358,995 |
— |
7.2 |
% |
|||||||||||
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道合景路19-23号永旭工业园510000。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个人和集团,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集团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已发行股份总数和该个人或集团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时有权获得的股份数量之和。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按转换后基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为18,907,42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包括我们将在本次发行中以ADS形式出售的A类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普通股的投票权。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二十票的投票权,但须符合某些条件,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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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圆圆晶、Wenqing Bao和李大学各自已接受任命为我们的独立董事,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生效。
(1)代表(i)HEALTHYSEVEN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的2,268,156股A类普通股,(ii)中国有限合伙企业广州金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800,000股A类普通股,(iii)中国有限合伙企业广州金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500,000股A类普通股,(iv)中国有限合伙企业广州金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08,686股A类普通股,以及(v)HEALTHYSEVEN LIMITED持有的1,242,042股B类普通股。
HEALTHYSEVEN LIMITED由Zhenyang Shi全资拥有。HEALTHYSEVEN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市罗德镇Wickhams Cay 1号OMC Chambers。
广州金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金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金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自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广州金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真阳时为广州金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金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金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金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自的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
(2)代表HEALTHYTEN LIMITED持有的800,000股B类普通股。HEALTHYTEN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李旭全资拥有。HEALTHYTEN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市罗德镇Wickhams Cay 1号OMC Chambers。
(3)代表香港有限公司Dan Hong(H.K.)Technology Limited持有的2,957,613股A系列优先股。Dan Hong(H.K.)Technology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轩尼诗道48-62号上海工业投资大厦8楼803单元。Dan Hong(H.K.)Technology Limited由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丹红制药有限公司由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由Dade Holdings Limited间接全资拥有,而Dade Holdings Limited则由陶昭全资拥有。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优先股将被重新分类,并在一对一的基础上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
(4)代表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的1,958,119股B-4系列优先股。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州罗德镇Wickhams Cay 1的OMC Chambers。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由南春江控股的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027)控股。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优先股将被重新分类,并在一对一的基础上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
(5)代表中国有限合伙企业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的1,358,995股B-4系列优先股。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江苏菁英健康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为南京高特佳医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由蔡大建控股。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昌西路一号A1栋2层25221。江苏精英健康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苏州吴中区长桥街道龙溪路160号203室。紧接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优先股将被重新分类,并在一对一的基础上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在美国没有记录持有人持有的普通股。
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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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管理层近亲属Aihua Peng向我们提供到期应付、年利率为20.00%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补充2022年和2023年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Aihua Peng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80万元、人民币480万元(0.7百万美元)及人民币480万元(0.7百万美元)。除上述贷款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人民币47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美元0.8百万元)和人民币640万元(美元0.9百万元)的应付款项。
2020年,我们向CEO的姐姐史万美支付了疫情限防物资相关预付款。余额为无抵押、不计息及按要求到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92261元人民币、24333元人民币(3348美元)和零应收万美时的款项。此外,万美时于2021年及2022年期间向我们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70万元、年利率为24.00%、按要求到期的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万美时借款余额为人民币17.5万元,已于2023年3月全部结清。除上述贷款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应付给万美时的款项为零、人民币100,000元(13,760美元)和人民币26,667元(3,670美元)。
与我们管理层的交易。我们的管理层之一Guoji Luo向我们提供了几笔年利率为24.00%并于2022年和2023年按需到期的贷款,以及2023年期间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无息贷款,到期日为2024年12月31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国基罗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66,730元、人民币2.0百万元(美元0.3百万元)和人民币0.7百万元(美元102,366元)。除上述贷款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44,089元人民币(6,067美元)的应付国基罗款项。
我司管理层之一永安中于2019年向我司提供按需到期的无息借款人民币5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永安众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685元(369美元)。除上述贷款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应收永安中的款项为人民币130万元、人民币1200元(165美元)和人民币1200元(165美元)。
我们的管理层之一Dexiang Wei在2021年和2022年期间向我们提供了几笔按需到期的无息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Dexiang Wei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810,045元(约合111,466美元)和人民币214,265元(约合29,484美元)。除上述贷款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人民币56,533元、人民币56,533元(7,779美元)和人民币72,327元(9,953美元)的应付Dexiang Wei款项。
我们的管理层之一Suna Yan在2022年和2023年期间向我们提供了几笔按需到期的无息贷款,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苏纳燕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114元、人民币31,085元(4,277美元)和零。
益智,我们的管理层之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人民币4325元、人民币4324元(595美元)和人民币4324元(595美元)的应付该关联方款项。
与受我们重大影响的实体的交易。我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楚农食疗(广州)销售有限公司款项5万元,已于2023年7月全部结清。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没有应收楚农食疗(广州)销售有限公司的未偿还款项。
我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广州企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款项66万元,已于2023年7月全部结清。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没有应收广州启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未偿还款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应收广州澳铂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946,125元、人民币375,691元(51,697美元)和人民币38,091元(5,241美元)。在2022年和2023年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我们分别从广州奥波利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人民币134,267元、人民币134,279元(18,477美元)和人民币14,164元(1,949美元)的药品。2023年,广州奥波利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我们提供的咨询服务为人民币431,346元(约合59,355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对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44,833元、人民币113,925元(15,677美元)和人民币13,083元(1,8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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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广州神农玄品销售有限公司款项314,831元,已于2023年7月全部结清。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我们应付广州神农玄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3,170元(436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没有应收广州神农玄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未清款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应收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分别为零、人民币7785.84亿元(107,137美元)和零。此外,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付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283,565元,已于2023年4月全部结清。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向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销售额分别为人民币123,073元(16,935美元)和人民币897,822元(123,544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没有应付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的未清款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120万元人民币、120万元人民币(0.2百万美元)和120万元人民币(0.2百万美元)应收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的款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应付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0万元(10万美元)和人民币326,827元(44,973美元)。
Nanjing Benyu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为我们提供10,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5%,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用于补充2019年的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Nanjing Benyu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10万元(110万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以及2024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人民币160万元、人民币330万元(约合0.4百万美元)和人民币370万元(约合0.5百万美元)的应付给Nanjing Benyu Investments Management Limited的款项。
广州金石榴Digital Media股份有限公司为2023年度补充流动资金提供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人民币130万元无息借款给我们,我们可以提前偿还借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广州金石榴Digital Media有限公司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0.9百万元(约合0.1百万美元)和人民币0.5百万元(约合0.06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广州金石榴Digital Media有限公司不再是我们的关联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关联方贷款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210万元、人民币990万元(140万美元)和人民币420万元(60万美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已全额收回。
于2023年取得中信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利率为4.3%。贷款由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真阳石、李旭提供担保,并以真阳石的一处不动产作抵押。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信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包括利率为3.9%的人民币1200.00万元和利率为3.8%的人民币600.00万元。贷款由振阳时、李旭、万美时提供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3.55%。贷款由振阳时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九江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70万元,利率为5.4%。本次借款由振阳时、广州七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浦发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利率为4.9%。贷款由振阳时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西安昌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利率为20.04%。这些贷款由真阳石、李旭、郭基罗、万美石、永安中和我们管理团队的其他五名成员提供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492,667元,利率为11.0%。贷款由万美时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总额为人民币220万元的第三方贷款由Guoji Luo、Dexiang Wei、永安中和我们管理团队的另一名成员提供担保。利率从9.6%到24%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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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我们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派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或因贡献盈余而产生的可分配资本公积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在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的表决中,每名股东有权投一票,而在以投票方式进行的表决中,每名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每股投一票,而每名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所有须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事项每股投二十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任何一次股东大会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该等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持有不少于10%的投票附于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份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在公司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对其投下的简单多数票的股东投赞成票。特别决议需要在公司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上获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所持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的股东的赞成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在公司的一次会议上以有权就标的事项进行表决的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他们的股份。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召集,也可以由我们的董事(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行事)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我们的股东,这些股东合计(或通过代理人代表)持有不少于有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们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如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而该股东持有的股份合共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们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
转让普通股。根据以下规定的限制,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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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文书仅就一类普通股而言;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普通股拟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数量不超过四名;以及
•就此向我们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的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可能确定为应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必须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转让登记可于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以广告方式发出通知后十个历日起,按照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以电子方式或任何其他方式暂停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暂停登记名册;但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任何一年内,不得暂停登记转让或关闭名册超过30天。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将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将对这些资产进行分配,以便尽可能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根据《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发行这些股份。我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变动权。每当我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任何该等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在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投票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后,方可作出重大不利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将不会被视为因创建、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增发股票。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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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订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系列的指定;
•该系列的股票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以及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在支付费用后,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组织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
•获豁免公司(持有在开曼群岛开展业务许可证的获豁免公司除外)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被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不开放查阅;
•获豁免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获豁免公司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获豁免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被豁免的公司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并且
•获豁免公司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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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公司受《公司法》管辖。《公司法》以英国法律为蓝本,但没有遵循最近的英国法律成文法。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允许两家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合并,或开曼群岛公司与在另一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合并(前提是该另一法域的法律为其提供便利)。
如果合并或合并是在两个开曼群岛公司之间进行的,则每个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包含某些规定信息的书面合并或合并计划。然后,该合并或合并计划必须获得(i)各公司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ii)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母公司(即在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持有合共代表90%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合并,如向拟合并的每一附属公司的每一成员提供合并计划的副本,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则无需通过股东决议。
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除非法院放弃这种要求。如果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公司法》的要求(其中包括某些其他手续)已得到遵守,公司注册处处长将对合并或合并计划进行登记。
合并或合并涉及外国公司的,程序类似,但就该外国公司而言,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亦须作出声明,大意是经作出适当查询后,他们认为某些要求已获满足,包括以下要求:(i)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和外国公司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或不禁止合并或合并,及该等法律及该等宪制文件的任何规定已获或将获遵守;(ii)没有提出呈请或其他类似程序,且仍未完成,或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以在任何适用法域将该外国公司清盘或清算;(iii)没有在任何法域委任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士,并就该外国公司、其事务或其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事;(iv)没有计划、命令,已在外国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被并继续被暂停或限制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订立或作出妥协或其他类似安排;(v)没有任何其他理由表明允许合并或合并会违反公共利益。
凡存续公司为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则进一步要求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董事作出声明,大意为经作出适当查询后,他们认为,以下要求已得到满足:(i)外国公司有能力偿付到期债务,且合并或合并是善意的,并不旨在欺骗外国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ii)就外国公司授予存续或合并公司的任何担保权益的转让而言(a)已获得对转让的同意或批准,解除或放弃;(b)转让获得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许可并已根据该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获得批准;(c)该外国公司的司法管辖区有关转让的法律已经或将得到遵守;(iii)该外国公司将在合并或合并生效后,根据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停止成立、注册或存在。
《公司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异议股东遵循规定的程序,他们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实质上,在此类权利适用的情况下,该程序如下:(i)股东必须在对合并或合并进行表决之前向组成公司提出其对合并或合并的书面异议,包括声明如果合并或合并获得投票授权,股东提议要求支付其股份;(ii)在股东授权合并或合并之日后20天内,组成公司必须向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个股东发出书面通知;(iii)选择反对的股东必须在收到组成公司的通知后20天内,向组成公司发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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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出异议的意向通知,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要求支付其股份的公允价值;(iv)在上述第(iii)款所列期间届满之日后七天内或在提交合并或合并计划之日后七天内,以较晚者为准,组成公司,存续公司或合并后公司必须向每一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其股份,如果公司和股东在要约提出之日后30天内约定价格,则公司必须向股东支付该金额;(v)如果公司和股东未能在该30天期限内约定价格,则在该30天期限届满之日后20天内,公司必须(以及任何异议股东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呈请,以确定所有异议股份的公允价值,而公司的该呈请必须附有公司尚未就其股份公允价值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清单。在该呈请的聆讯中,法院有权厘定股份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司根据厘定为公平价值的金额须支付的公平利率(如有的话)。任何异议股东的名字出现在公司备案的名单上,均可充分参与所有诉讼程序,直至达到公允价值的确定。持异议的股东必须就该人在组成公司中持有的所有股份这样做。根据上文第(iii)条发出异议通知后,通知所涉及的股东应停止拥有股东的任何权利,但获得该人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权利和《公司法》规定的某些权利除外。异议股东的这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不具备,例如,在相关日期持有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存在公开市场的任何类别的股份的异议股东,如果出资的此类股份的对价是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存续或合并公司的股份。
与合并和合并相关的法定条款不同,《公司法》还包含在某些情况下促进公司重组或合并的法定条款,开曼群岛通常将其称为“安排计划”,这可能等同于合并。安排方案通常将更适合于复杂的合并或涉及广泛持有的公司的其他交易。如果根据一项安排计划寻求合并(其程序比在美国完成合并通常需要的程序更严格且完成时间更长),则有关安排必须获得批准(i)公司与其债权人或其中任何类别的债权人之间的妥协或安排,将与其作出安排的该等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的多数,且他们还必须代表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集的会议上投票的该等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75%;(ii)就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中任何类别的股东之间的妥协或安排而言,代表公司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股东,在为此目的召集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投票的人。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条款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将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获得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确信:
•公司不是提议违法或超出其公司权力范围的行为,有关法定多数投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遵守;
•股东在相关会议上获得了公平的代表;
•该安排是这样的,商人会合理地批准;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也不会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对股东的不公平待遇。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提出并接受要约收购,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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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Appleby不知道有任何报道称已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衍生诉讼已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开曼群岛法院已确认可采取此类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将是任何基于对我们的违反义务的索赔的适当原告,针对(例如)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索赔通常不会由股东提出。然而,基于开曼群岛当局和英国当局,这很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并由开曼群岛的法院适用,上述原则的例外适用于以下情况:
•公司有违法行为或提出违法行为或超越其权限范围的行为;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超出授权范围,但只有在获得正式授权的人数超过实际获得的票数时才能生效;或者
•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实施“对少数人的欺诈”。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故意违约、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在发售后第四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除因该人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权时,我们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该人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诉讼、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该董事、高级人员或遗产代表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向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在发售后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来说,董事的行动被假定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和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在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信行事的义务,不基于其董事职位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义务、行使独立判断的义务、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行使权力的义务以及不以不当方式束缚未来酌处权行使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这在本质上不是信托性质的。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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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进行投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每个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持有股份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于按金之日持有合共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们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三分之一,以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权利,可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前提出建议。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可由当时在任的三分之二董事投赞成票(关于罢免董事长的除外,董事长只能由全体董事投赞成票才能被罢免),或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关于罢免董事长的除外,董事长只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被罢免)。董事如(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亦将不再是董事;(ii)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辞任;(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本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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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由开曼群岛法院命令或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和我们在发行后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我们的公司可能会被解散、清算或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则任何此类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只能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投票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进行重大不利的变更。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在不受该类别的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不得被视为因设立、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进一步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在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并无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披露高于任何特定所有权门槛的股东所有权。
证券发行历史
以下是我们近三年证券发行情况的汇总。
普通股
于2021年2月26日,我们向Avalon Ltd.发行(i)1股普通股,代价为1.00美元,于同日转让予HEALTHYSEVEN LIMITED,及(ii)向HEALTHYTEN LIMITED发行1股普通股,代价为1.00美元,随后全部注销。
2021年8月18日,我们向HEALTHYSEVEN LIMITED发行2,042,042股B类普通股,代价为204.2042美元,其中800,000股B类普通股转让给广州金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2024年1月8日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
于2021年8月18日,我们向HEALTHYTEN LIMITED发行2,000,000股B类普通股,代价为200.00美元,其中(i)591,314股B类普通股于2024年1月8日转让予GOLDEN MATE ASIA LIMITED并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ii)500,000股B类普通股转让予广州锦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2024年1月8日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及(iii)108,686股B类普通股于2024年1月8日转让予广州金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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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我们向HEALTHYSEVEN LIMITED发行了2,268,156股A类普通股,对价为226.8 156美元。
系列Pre-A优先股
2021年8月18日,我们向Grand Yangtze Hongtao Capital,L.P.发行238,095股Pre-A系列优先股,对价23.8095美元。
于2023年5月31日,我们向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达孜金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Ltd.),代价为81.74 60美元;(ii)向上海国鸿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595,238股Pre-A系列优先股,代价为59.5238美元;(iii)向上海创业捷利泰利创业投资中心(L.P.)提供119,048股Pre-A系列优先股,代价为11.9048美元;(iv)向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697,620股Pre-A系列优先股,代价为69.76 20美元;(v)向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L.P.)提供16,666股Pre-A系列优先股)代价1.6666美元;(vi)以代价23.8095美元向广东启诚青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提供238095股系列Pre-A优先股。
A系列优先股
于2023年7月28日,我们向Dan Hong(H.K.)Technology Limited发行2,957,613股A系列优先股,代价为295.76 13美元。
B-1系列优先股
2023年5月31日,我们向上海中伟安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发行911,178股B-1系列优先股,对价为91.1178美元。
B-2系列优先股
2023年5月31日,我们向北京宏山企业信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i)793,650股B-2系列优先股,代价为79.3650美元;(ii)向上海景林京辉股权投资中心(L.P.)发行317,460股B-2系列优先股,代价为31.74 60美元;(iii)向深圳共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38,095股B-2系列优先股,代价为23.8095美元;(iv)向广东银杏广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发行317,460股B-2系列优先股,代价为31.74 60美元;(v)向珠海华金创赢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58,730股B-2系列优先股对价15.87 30美元。
2023年7月28日,我们向Alps Innovation Limited发行了634,920股B-2系列优先股,对价为63.49 20美元。
B-3系列优先股
2023年5月31日,我们向内江云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28,786股B-3系列优先股,对价22.87 86美元。
B-4系列优先股
于2021年8月18日,我们向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发行1,958,119股B-4系列优先股,代价为195.8 119美元。2023年5月31日,我们向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了1,358,995股B-4系列优先股,对价为135.8995美元。
证券持有人协议
我们于2021年8月10日与我们的股东(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持有人)订立证券持有人协议。证券持有人协议规定了某些股东的权利,包括信息和检查权、观察员权利、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以及投票权,并包含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和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的条款。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特别权利将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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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ADS的所有者,我们不会将您视为我们的股东之一,您也不会拥有直接的股东权利。存托人将代表您持有与您的ADS相关的A类普通股所附带的股东权利。作为ADS的所有者,您将能够通过存托人仅在存款协议中设想的范围内行使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股东权利。要行使存款协议中未考虑的任何股东权利,作为ADS所有者,您将需要安排注销您的ADS并成为直接股东。
您拥有ADS的方式(例如,在经纪账户中与作为注册持有人,或作为有凭证与无凭证ADS的持有人)可能会影响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向您提供存托人服务的方式和程度。作为ADS的所有者,您可以通过以您的名义注册的ADR、通过经纪或保管账户,或通过存托人以您的名义设立的账户持有您的ADS,该账户反映了直接在存托人账簿上登记的未经证明的ADS(通常称为“直接登记制度”或“DRS”)。直接登记制度体现存托人对ADS所有权的无证明(记账式)登记。在直接登记制度下,ADS的所有权由存托人向ADS持有人出具的定期报表证明。直接登记系统包括存托人与存管信托公司(“DTC”)之间的自动转账,这是美国的权益证券中央记账式清算结算系统。如果你决定通过你的经纪或保管账户持有你的ADS,你必须依靠你的经纪人或银行的程序来维护你作为ADS所有者的权利。银行和经纪商通常通过DTC等清算和结算系统持有美国存托凭证等证券。此类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程序可能会限制您作为ADS所有者行使权利的能力。如果您对这些限制和程序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您的经纪人或银行。所有通过DTC持有的ADS将登记在DTC被提名人的名下。本概要说明假设您选择通过以您的名义注册的ADS直接拥有ADS,因此,我们将您称为“持有人”。当我们提到“你”时,我们假设读者拥有ADS,并将在相关时间拥有ADS。
A类普通股登记在存托人或托管人名下,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将适用的A类普通股的记录所有权归属于存托人或托管人,而此类A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权利和权益在任何时候均归属于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实益所有人。存托人或托管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行使对所有已存入财产的实益所有权权利,在每种情况下仅代表代表代表已存入财产的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所有人。
股息及分派
作为ADS的持有者,您通常有权收取我们对存放在托管人处的证券进行的分配。然而,您收到这些分配可能会受到实际考虑和法律限制的限制。ADS持有人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在扣除适用的费用、税收和开支后,按截至指定记录日期持有的ADS数量的比例获得此类分配。
现金分配
每当我们对存放在托管人处的证券进行现金分配时,我们都会将资金存放在托管人处。在收到所需资金的存入确认后,保存人将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法规,安排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收到的资金兑换成美元,并将美元分配给持有人。
只有在可行且美元可转移至美国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转换为美元的交易。存托人将采用相同的方法分配托管人就存款证券持有的任何财产的出售收益(例如未分配的权利)。
现金分配将扣除持有人根据存款协议条款应付的费用、开支、税款和政府收费。存托人将为ADS的适用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的利益在无息账户中持有其无法分配的任何现金金额,直到可以进行分配或存托人持有的资金必须根据美国相关州的法律作为无人认领的财产被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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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分派
每当我们为存放于托管人的证券免费分配A类普通股时,我们将向托管人存入适用数量的A类普通股。在收到此类存款的确认后,存托人将向持有人分配代表所存入的A类普通股的新ADS,或者修改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您持有的每份ADS将代表如此存入的额外A类普通股的权益。将只分发全新的ADS。零碎权利将被出售,此类出售的收益将像现金分配一样进行分配。
分配新的ADS或在分配A类普通股时修改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将扣除持有人根据存款协议条款应付的费用、开支、税款和政府收费。为了支付此类税款或政府收费,存托人可以出售如此分配的全部或部分新的A类普通股。
如果新的ADS违反法律(例如美国证券法)或在操作上不可行,则不会进行此类分配。如果存托人没有如上所述分配新的ADS,它可以根据存款协议中描述的条款出售收到的A类普通股,并将像分配现金一样分配出售收益。
权利的分配
每当我们打算分配认购额外A类普通股的权利时,我们将提前通知存托人,我们将协助存托人确定向持有人分配认购额外ADS的权利是否合法和合理可行。
存托人将建立程序,向持有人分配认购额外ADS的权利,并在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合法且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以及如果我们提供了存款协议中设想的所有文件(例如处理交易合法性的意见),则使这些持有人能够行使这些权利。在行使权利时认购新的ADS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开支、税收和其他政府收费。存托人没有义务建立程序,以便利权利持有人以ADS形式以外的方式分配和行使认购新A类普通股的权利。
在以下情况下,存托人将不会向您分配这些权利:
•我们不及时要求将权利分配给你们或者我们要求不将权利分配给你们;或者
•我们未能向保存人交付令人满意的文件;或
•分配权利是不合理可行的。
存托人将出售未行使或未分配的权利,前提是此类出售合法且合理可行。此类出售的收益将与现金分配的情况一样分配给持有人。如果保存人无法出售这些权利,它将允许这些权利失效。
选择性分配
每当我们打算在股东选举时以现金或额外股份的方式分配应付的股息时,我们都会提前通知存托人,并会表明我们是否希望向你们提供选择性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协助保存人确定这种分配是否合法和合理可行。
只有在合理可行且我们已提供存款协议中设想的所有文件的情况下,保存人才会向您提供该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存托人将建立程序,使您能够选择接收现金或额外的ADS,在每种情况下,如存款协议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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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向您提供选举,您将获得现金或额外的ADS,这取决于开曼群岛的股东在未能进行选举时将获得什么,这在存款协议中有更全面的描述。
其他分配
每当我们打算分配现金、A类普通股或认购额外A类普通股的权利以外的财产时,我们将提前通知存托人,并将表明我们是否希望向您进行此类分配。如果是这样,我们将协助存托人确定向持有人的这种分配是否合法和合理可行。
如果将此类财产分配给贵方是合理可行的,并且如果我们向保存人提供了存款协议中设想的所有文件,则保存人将以其认为可行的方式将财产分配给持有人。
分配将扣除持有人根据存款协议条款应付的费用、开支、税款和政府收费。为了支付这类税款和政府收费,保存人可以出售所收到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保存人不会将财产分配给您,并将在以下情况下出售财产:
•我们不要求将财产分配给您或如果我们要求不将财产分配给您;或者
•我们没有向保存人交付令人满意的文件;或者
•保存人认定,向你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分配是不合理可行的。
此类出售的收益将与现金分配的情况一样分配给持有人。
赎回
每当我们决定赎回任何存放在托管人处的证券时,我们都会提前通知存托人。如果可行,并且如果我们提供了存款协议中设想的所有文件,存托人将向持有人提供赎回通知。
将指示托管人在支付适用的赎回价格的情况下交出被赎回的股份。存托人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将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收到的赎回资金兑换成美元,并将建立程序,使持有人能够在向存托人交出其ADS时收到赎回所得的净收益。在赎回ADS时,您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开支、税收和其他政府收费。如果赎回的ADS少于所有ADS,将根据存托人的决定,通过抽签或按比例选择将被清退的ADS。
影响A类普通股的变动
为贵国ADS而存放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不时变动。例如,此类A类普通股可能发生面值或面值变更、分拆、注销、合并或任何其他重新分类,或公司资产的资本重组、重组、合并、合并或出售。
如果发生任何此类变更,在法律和存款协议允许的范围内,您的ADS将代表收取就存款持有的A类普通股收到或交换的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存托人可以向您交付新的ADS,修改存款协议、ADR和表格F-6上适用的注册声明,要求将您现有的ADS交换为新的ADS,并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以反映对ADS影响股份的变化。如果存托人可能无法合法地向您分配此类财产,则存托人可以出售此类财产并将净收益分配给您,就像在现金分配的情况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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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入金后发行ADS
发售完成后,根据招股章程发售的A类普通股将由我们存放于托管人。在收到此类保证金的确认后,存托人将向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承销商发行ADS。发售完成后,根据招股章程发售的A类普通股将由我们存放于托管人。在收到此类保证金的确认后,存托人将向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承销商发行ADS。
要约结束后,如果您或您的经纪人向托管人存入A类普通股,存托人可以代表您创建ADS。只有在您支付任何适用的发行费用以及为将A类普通股转让给托管人而应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款后,存托人才会将这些ADS交付给您指定的人。您存入A类普通股和接收ADS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存入时适用的美国和开曼群岛法律考虑因素的限制。
ADS的发行可能会延迟,直到存托人或托管人收到确认,即所有必要的批准均已给予,并且A类普通股已正式转让给托管人。存托人将只发行整数ADS。
当您存入A类普通股时,您将负责将良好且有效的所有权转让给存托人。因此,您将被视为声明并保证:
• A类普通股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不可评估和合法获得。
•有关此类A类普通股的所有优先(和类似)权利(如有)已被有效放弃或行使。
•您被正式授权存入A类普通股。
•提交存款的A类普通股是免费的,没有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担保权益、押记、抵押或不利债权,并且不是,在这种存款后可发行的ADS也不会是“限制性证券”(如存款协议中所定义)。
•提交交存的A类普通股没有被剥夺任何权利或权利。
如果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会以您的成本和费用为代价,采取任何和所有必要的行动来纠正虚假陈述的后果。
ADR的转让、合并和拆分
作为ADR持有人,您将有权转让、合并或拆分您的ADR和由此证明的ADS。对于转让ADR,您将必须交出要转让给存托人的ADR,并且还必须:
•确保所交回的ADR得到适当背书或以其他适当形式进行转让;
•提供保存人认为适当的身份证明和签字真实性证明;
•提供纽约州或美国要求的任何转账印章;和
•在转让ADR时,支付ADR持有人根据存款协议条款应支付的所有适用费用、收费、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若要合并或拆分您的ADR,您必须将有问题的ADR交给存托人,同时您要求将它们合并或拆分,并且您必须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在合并或拆分ADR时支付ADR持有人应支付的所有适用费用、收费和开支。
169
注销ADS后撤回A类普通股
作为持有人,您将有权向存托人出示您的ADS以供注销,然后在托管人的办公室收到相应数量的基础A类普通股。你撤回就ADS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撤回时适用的美国和开曼群岛法律考虑因素的限制。为了撤回由你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你将被要求向存托人支付注销ADS的费用以及转让A类普通股时应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款。您承担提款时所有资金和证券的交割风险。一旦被取消,这些ADS将不会拥有存款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如果您持有以您的名义登记的ADS,存托人可能会要求您提供任何签名的身份和真实性证明以及存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然后才会注销您的ADS。贵方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撤回可能会延迟,直到存托人收到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令人满意的证据。请记住,存托人只接受代表存管证券总数的ADS进行注销。
您将有权随时提取您的ADS所代表的证券,但以下情况除外:
•由于(i)A类普通股或ADS的转让账簿已关闭,或(ii)A类普通股因股东大会或支付股息而被固定,可能出现的临时延迟。
•支付费用、税款和类似费用的义务。
•由于适用于ADS的法律或法规或以存款方式提取证券而施加的限制。
除非遵守强制性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修改存款协议以损害您提取ADS所代表的证券的权利。
投票权
作为持有人,根据存款协议,您通常有权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在“股本说明”中描述。
根据我们的要求,存托人将向您分发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解释如何指示存托人行使ADS所代表的证券的投票权的信息。代替分发这类材料,保存人可应要求向ADS持有人分发关于如何检索这类材料的指示。
如果存托人及时收到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其将努力按照以下投票指示对持有人ADS所代表的证券进行投票(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在举手投票的情况下,存托人将根据从提供及时投票指示的大多数ADS持有人收到的投票指示,对当时存放的所有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或促使托管人投票)。
•在以投票方式投票的情况下,存托人将根据收到的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对存放时持有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或促使托管人投票)。
未收到投票指示的证券将不进行投票(存款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存托人执行投票指示的能力可能受到实际和法律限制以及存款证券条款的限制。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贵方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使贵方能够及时将投票指示退回保存人。
170
费用及收费
作为ADS持有者,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您将需要支付以下费用(其中一些费用可能是累积的):
| 服务 |
费用 |
|
| • ADS发行(例如,在存入A类普通股、ADS与A类普通股比率发生变化、ADS转换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时发行ADS),不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而发行的ADS) |
发行每份ADS最高5美分 |
|
| •取消ADS(例如,在ADS(s)与A类普通股比率发生变化时取消用于交付存款财产的ADS、ADS转换、在存款协议终止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
取消每份ADS最高5美分 |
|
| •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例如,在出售权利和其他权利时) |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
| •根据(i)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或(ii)行使购买额外ADS的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
| •分销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例如,在分拆和或有价值权时) |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
| • ADS服务 |
在存托人确定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5美分 |
|
| • ADS转让的登记(例如,在登记ADS的登记所有权转移时、在ADS转移到DTC时,反之亦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
每份ADS(或其零头)最多转让5美分 |
|
| •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例如,在将部分权利ADS转换为完全权利ADS时,或在将限制性ADS(每一种定义在存款协议中)转换为可自由转让的ADS时,反之亦然,或将ADS转换为无担保的美国存托股票时(例如,在存款协议终止时))。 |
转换后的每ADS(或其零头)最高可达5美分 |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某些费用(其中一些费用可能是累积的),例如: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 A类普通股在股份登记册上登记时可能不时生效的登记费,适用于A类普通股分别在存款和提款作出时向托管人、存托人或任何代名人的名下或从其名下转让的登记费;
•一定的SWIFT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费用;
•保存人和/或服务提供者(可能是保存人的分部、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在外币兑换中的费用、开支、利差、税收和其他收费;
•存托人因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ADS和ADR的外汇管制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合理和惯常的自付费用;
171
•存托人、托管人或任何代名人因ADR计划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成本和开支;和
•存款协议的任何一方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附属协议就ADR计划、ADS和ADR应付给存托人的金额。
(i)发行ADS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ii)注销ADS的费用向为其发行ADS的人(在ADS发行的情况下)和被注销ADS的人(在ADS注销的情况下)收取。对于由存托人发行到DTC中的ADS,ADS发行和注销费用可能会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并可能代表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向接收所发行ADS的DTC参与者或持有ADS的DTC参与者(视情况而定)收取,并将由DTC参与者(根据当时有效的DTC参与者的程序和惯例记入适用的受益所有人账户。分配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ADS服务费在适用的ADS记录日期向持有人收取。在分配现金的情况下,适用的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从分配的资金中扣除。在(i)非现金分配和(ii)ADS服务费的情况下,截至ADS记录日期的持有人将被开具ADS费用和收费金额的发票,并且这些ADS费用和收费可能会从向ADS持有人的分配中扣除。对于通过DTC持有的ADS,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分配的ADS费用和ADS服务费可以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可以按照DTC规定的程序和做法向DTC参与者收取,DTC参与者依次向其持有ADS的受益所有人收取该等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在(i)登记ADS转让的情况下,ADS转让费将由ADS被转让的ADS持有人或ADS被转让的人支付,以及(ii)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可能涉及ADS的注销、发行和转让以及ADS从一个系列转换为另一个系列),适用的ADS发行、注销、转让和转换费用将由ADS被转换的持有人或转换ADS的交付人支付。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存托人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某些存托人费用和收费(例如ADS服务费)可能会在ADS发行结束后不久开始支付。请注意,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保存人更改。您将收到此类更改的事先通知。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人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偿还我们在ADR计划方面产生的某些费用。
修订及终止
我们可能会与存托人达成一致,随时修改存管协议,而无需您的同意。我们承诺提前30天通知持有人任何可能严重损害其在存款协议下的任何实质性权利的修改。对于根据《证券法》注册ADS或有资格进行记账式结算的任何合理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我们不会认为对您的实质性权利构成重大损害,在每种情况下,都不会强加或增加您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向您提供为适应适用法律条款的遵守而需要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的事先通知。
存款协议修改生效后继续持有ADS的,将受存款协议修改的约束。不能修改存款协议以阻止您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法律允许的情况除外)。
我们有权指示保存人终止存款协议。同样,保存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主动终止保存协议。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保存人必须至少在终止前30天向持有人发出通知。直至终止,您在存款协议下的权利将不受影响。
172
终止后,存托人将继续收取收到的分配(但在您要求注销您的ADS之前不会分配任何此类财产),并可能出售存款持有的证券。出售后,存托人将在一个无息账户中持有此类出售的收益以及当时为ADS持有人持有的任何其他资金。届时,除了说明当时为仍未偿还的ADS持有人持有的资金(扣除适用的费用、税收和开支后)外,存托人将不再对持有人承担其他义务。
就任何存款协议的终止而言,存托人可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并应在我们的指示下,将存款财产以强制交换方式分配给ADS的所有者,并在强制注销ADS后。在存款协议终止时接收存款财产的能力,在每种情况下都取决于保存人是否收到(i)确认满足某些美国监管要求和(ii)支付适用的保存人费用和税款。存托人将在存管协议终止前至少30个日历日向ADS所有者发出通知。ADS的所有者将被要求向存托人交出ADS以进行注销,以换取已存入的财产。
保存人账簿
存托机构将在其存托机构维护ADS持有人记录。您可以在正常营业时间在该办事处查阅此类记录,但仅出于与ADS和存款协议有关的业务事项的利益与其他持有人沟通的目的。
存托人将在纽约维持设施,以记录和处理ADS的发行、注销、合并、拆分和转让。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这些设施可能会不时关闭。
对义务和负债的限制
存款协议限制了我们的义务和保存人对你的义务。请注意以下内容:
•我们和存托人仅有义务采取存管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行动,不得有疏忽或恶意。
•保存人不对任何未能执行投票指示、以任何投票方式或任何投票的效果承担任何责任,只要其本着诚意并按照保存协议的条款行事。
•对于未能确定任何行动的合法性或实用性,对于代表我们转发给您的任何文件的内容或此类文件的任何翻译的准确性,对于与投资A类普通股相关的投资风险,对于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或价值,对于任何人就ADS或任何存款财产进行的任何金融交易,对于因ADS的所有权或涉及ADS的任何交易而产生的任何税务后果,存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任何第三方的信誉,为了允许根据存款协议条款的任何权利失效,为了我们任何通知的及时性或我们未能发出通知。
•我们和存托人将没有义务执行任何与存款协议条款不一致的行为。
•如果我们或存托人因任何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当前或未来,或由于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规定,或存款证券的任何规定或管辖该证券的任何规定或规定,而被阻止或禁止或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处罚或约束,或由于或延迟进行或执行存款协议条款要求的任何行为或事情,我们和存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由于任何上帝的行为或战争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
•我们和存托人不因任何行使或未能行使存款协议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存款证券的任何条款或管理存款证券的任何条款中规定的任何酌处权而承担任何责任。
173
•我们和存托人进一步否认对依赖从法律顾问、会计师、任何提交股票以供存入的人、任何ADS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我们中任何一方善意地认为有资格提供此类建议或信息的任何其他人收到的建议或信息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持有人无法从向A类普通股持有人提供但根据存款协议条款未向您提供的任何分配、发售、权利或其他利益中受益,我们和存托人也不承担责任。
•我们和保存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地依赖任何书面通知、请求或其他被认为是真实的并已由适当各方签署或出示的文件。
•我们和存托人也不对任何违反存款协议条款的行为承担任何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存款协议的任何条款均无意免除任何证券法责任。
•存款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在我们、存托人和您作为ADS持有人之间产生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建立受托关系。
•存款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花旗银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对我们不利的各方或ADS所有者拥有权益的交易,存款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花旗银行向我们或ADS所有者披露这些交易或在这些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说明作为这些交易的一部分而收到的任何付款。
由于上述限制涉及我们的义务和存托人在存款协议下对贵公司的义务,我们认为,作为条款的构建事项,此类限制可能继续适用于在ADS注销和A类普通股退出之前从ADS融资中提取A类普通股的ADS持有人,这些持有人在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义务或负债方面,此类限制很可能不适用于从ADS融资中提取A类普通股的ADS持有人,这些持有人涉及在注销ADS和撤回A类普通股后产生的义务或负债,而不是根据存款协议。
无论如何,通过同意存款协议的条款,您将不会被视为放弃我们或存托人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事实上,你不能放弃我们或存托人对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遵守。
税收
您将负责就ADS和ADS所代表的证券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我们、存托人和托管人可以从任何分配中扣除持有人应支付的税款和政府费用,并可以出售任何和所有存款财产,以支付持有人应支付的税款和政府费用。如果销售收益未覆盖应缴税款,您将对任何不足承担责任。
存托人可以拒绝发行美国存托凭证、交付、转让、拆分和合并美国存托凭证或解除存管证券,直到适用的持有人支付所有税费。保存人和保管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行政行为,为您的任何分配获得退税和减少的预扣税款。但可能会要求您向保存人和保管人提供纳税人身份和居住地证明以及保存人和保管人为履行法定义务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您必须根据为您获得的任何税收优惠,就与税收有关的任何索赔向我们、保存人和托管人进行赔偿。
外币兑换
存托人将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安排将收到的所有外币兑换成美元,并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分配美元。您可能需要支付兑换外币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例如遵守货币兑换管制和其他政府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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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币兑换不实际或不合法,或任何必要的批准被拒绝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或在合理的期限内获得,保存人可酌情采取以下行动:
•在实际可行和合法的范围内兑换外币并将美元分配给其兑换和分配合法和实际的持有者。
•将外币分配给其分配合法且实际可行的持有者。
•为适用的持有人持有外币(不承担利息责任)。
管辖法律/放弃陪审团审判
存款协议、美国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将根据纽约州法律进行解释。A类普通股(包括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
作为ADS的所有者,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因存款协议、ADS或ADR引起的涉及公司或存托人的任何法律诉讼只能在纽约市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
作为存款协议的一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您不可撤销地放弃在存款协议或针对美国和/或存款人的美国存托凭证产生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基于弃权对陪审团审判要求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判例法,根据该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确定该弃权是否可强制执行。然而,通过同意存款协议的条款,您将不会被视为放弃我们或存托人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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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SEC提交出售通知之日之前的四周历周内,我们在纳斯达克以ADS或其他形式的A类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我们的关联公司根据规则144进行的销售也受制于与销售方式、通知和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共信息的可用性有关的某些要求。
第701条规则
一般来说,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根据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执行的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就有资格依据第144条规则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规则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然而,第701条规则的股份将继续受制于锁定安排,并且只有在锁定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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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将就这些非中国居民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然而,也不清楚的是,如果POMDOCTOR LIMITED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POMDOCTOR LIMITED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在本次发行中获得我们的ADS并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通常适用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除下文所述外,本讨论不涉及可能适用于通过位于、组织或居住在美国境外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实体或其分支机构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员的任何报告义务。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替代最低税和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税,或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银行等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养老金计划;
•合作社;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持有人根据任何员工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得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补偿;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由于此类收入在适用的财务报表中确认,投资者需要加快确认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任何毛收入项目;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者
•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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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一般预期美国ADS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通常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的外资公司考虑
POMDOCTOR LIMITED等非美国公司,如果在应用适用的透视规则后,(i)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该年度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则该公司将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
假设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的预期市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历史和当前构成,包括此次发行的收益,我们预计不会成为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和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虽然我们不期望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给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任何应税的PFIC是每年做出的事实密集决定。我们的收入构成或资产构成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以后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波动也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或成为PFIC,因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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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此次发行后我们的预期市值。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将被归类为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我们的流动资产和现金(为此目的被视为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可能会在我们的整体资产中占更大的百分比。因此,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可能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该美国持有者,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可能在未来年度适用。
下文“—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那么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在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上收到的股息将没有资格获得通常允许公司就某些股息获得的股息扣除。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纳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见“—中国税务”),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所得税协定》(“条约”)的好处,(2)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人,以及(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预计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将可以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然而,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几年将被视为可以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根据现有指引,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普通股是否会被视为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因为只有ADS,而不是基础普通股将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市。
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一般将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被动类别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不可退还的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美国持有者可能会被禁止就根据适用的税收条约不可抵免的某些外国税收主张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就此类预扣税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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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如果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要纳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种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中国来源收益,但有一定的限制。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未能将任何此类收益视为中国来源,那么该美国持有人一般将无法使用因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这种抵免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针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一般为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款,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美国持有人支付的任何分配,其数额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除PFIC前一年外,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年度除外。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以及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其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满足某些要求。有价证券是指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的定义,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预计这些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这是一个符合条件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被调整以反映任何收入
182
或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产生的亏损。如果美国持有人就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
由于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该持有人通常需要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每个美国持有人应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某些美国持有人被要求向IRS报告与“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权益相关的信息,例如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在所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总价值超过某个阈值的任何年份,但有某些例外情况(包括我们的ADS和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例外情况)。
此外,美国支付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股息支付和收益将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法规可能要求向IRS报告信息。如果美国持有人未能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或豁免身份证明或未能遵守适用的证明要求,则备用预扣税可能适用于这些付款。某些美国持有者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美国持有人应就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适用于其特定情况咨询其税务顾问。
183
根据承销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Revere Securities LLC作为下述承销商的代表(“代表”)已同意购买,而我们已同意出售,以下所示的ADS数量。Revere Securities LLC的地址是650 Fifth Avenue,35th Floor,New York,NY 10022,United States。
| 承销商名称 |
数量 |
|
| 里维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合计 |
|
承销商提供ADS的前提是他们接受美国提供的ADS,并受制于事先出售。承销协议规定,若干承销商支付和接受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ADS的义务取决于其律师对某些法律事项的批准以及某些其他条件,包括我们的业务没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化以及收到我们、我们的律师和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某些证明、意见和信函。承销商有义务单独而非共同承担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所有ADS(如果有任何此类ADS)。不过,承销商无需接受或支付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涵盖的ADS,以购买下文所述的额外ADS。
承销商初步建议按本招股说明书首页所列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直接向公众发售部分ADS,部分向某些交易商发售,价格代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下每ADS不超过美元的让步,相当于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7%。在ADS首次发行后,发行价格和其他出售条款可由代表不时更改。
某些承销商预计将通过其各自的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要约和销售。在美国的任何要约或销售将由在SEC注册的经纪交易商进行。
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选择权,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30天内可行使,以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后购买最多合计额外ADS。在行使期权的范围内,每个承销商将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购买与上表中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数量占上表所列ADS总数大致相同百分比的额外ADS。如果全额行使承销商的选择权,对公众的总价格将为美元,承销商的折扣和佣金总额将为美元,给我们的总收益(扣除费用前)将为美元。
佣金和费用
下表显示了我们将支付给承销商的每ADS和总承销折扣和佣金。承销折扣和佣金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为向公众发行价格的百分比。在确定折扣和佣金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发行规模、拟发行证券的性质以及可比交易中收取的折扣和佣金。
| 承销折扣和佣金 |
不运动 |
充分运动 |
||||
| 每ADS |
美元 |
|
美元 |
|
||
| 我们合计 |
美元 |
|
美元 |
|
||
184
除承销折扣和佣金外,我们应付的此次发行的总费用将约为百万美元。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偿还自付费用,最高可达20万美元。任何费用存款都将退还给我们,前提是代表的自付费用不是根据财务和财务管理局规则5110(g)(4)(a)实际发生的。
我们还同意通过从此处设想的发售净收益中扣除的方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我们从出售股份中获得的总收益的百分之一的不记名费用津贴(“不记名费用津贴”)。
咨询费
代表将收到我们提供的与这项提议有关的咨询费100000美元。我们已向Revere Securities LLC支付了代表咨询费的第一部分60000美元,其余40000美元将在发行结束时支付。
代表的认股权证
我们还同意向Revere Securities LLC及其关联公司或员工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此次发行中出售的ADS总数5%的若干ADS,包括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时发行的任何股票。
代表的认股权证的每股行使价将相当于本次发行中每股公开发行价格的120%,并可在无现金基础上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可自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行使,期限为三年。代表的认股权证和认股权证基础的ADS被FINRA视为补偿,因此根据FINRA规则5110(e)(1)受到180天锁定期的限制。Revere Securities LLC及其关联公司或雇员(或FINRA规则5110(e)(1)下的允许受让人)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代表的认股权证或代表的认股权证的基础ADS,也不得从事任何对冲、卖空、衍生、看跌或看涨交易,这些交易会导致代表的认股权证或相关股份在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后的180天内得到有效的经济处置,除非FINRA规则5110(e)(2)允许。Revere Securities LLC及其关联公司或员工还将有权获得一次出售代表认股权证相关股份的需求登记,费用由我们承担,并享有为期三年的无限“搭载”登记权。代表的认股权证将规定在资本重组、合并或其他结构性交易的情况下调整此类认股权证的数量和价格以及此类认股权证的基础股份,以防止机械稀释。
托管账户
我们已同意在我们和承销商指定的金融机构维持一个SEC发售存款或托管账户,并将存入20万美元,为注册声明和承销协议中所述的承销商和其他受赔人的某些赔偿义务提供资金来源。托管金额应在发行结束后在指定账户持有十二个月,在此期间,我们可酌情将托管金额用于低风险投资,前提是我们提前书面通知承销商。
纳斯达克上市
我们已申请批准将ADS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代码为“POM”。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90天内,我们或我们的任何继任者均不得(i)要约、出售、签约出售、质押、授予任何购买、做空、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ADS或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基本相似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我们的普通股、ADS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的任何期权或认股权证,或者代表接受的权利,我们的普通股,
185
ADS或任何此类实质上类似的证券(根据截至此类锁定协议签署之日已存在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或在转换或交换可转换或可交换已发行证券时存在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除外),或(ii)在未经承销商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SEC提交或安排提交与发行我们的股本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股本的股份的证券有关的任何登记声明。
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在紧接本次发行之前持有任一类别公司普通股或可转换为任一类别公司普通股的证券的百分之五(5%)或更多的现有股东已同意,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180天内,未经代表代表承销商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1)要约、质押、出售、合同出售、授予任何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的选择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同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或ADS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为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或ADS的证券(如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以及据此颁布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和条例中使用该术语),或(2)订立具有相同效力的交易,或订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任何互换、对冲或其他安排,普通股或ADS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无论上述任何此类交易是通过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普通股或ADS来解决,或公开披露作出任何此类要约、出售、质押或处置的意图,或订立任何此类交易、掉期、对冲或其他安排。
在遵守适用于与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锁定协议的FINRA规则5131下的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如果代表全权酌情同意解除或放弃针对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锁定协议中规定的限制,并在解除或放弃生效日期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向我们提供即将解除或放弃的通知,我们同意在发布或豁免生效日期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过主要新闻服务发布新闻稿,宣布即将发布或豁免。目前不存在默示或明示的协议、谅解或意图,以在相应期限届满前解除任何证券的锁定协议。
此外,我们已指示Citibank,N.A.作为存托人,除非我们另有指示,否则不得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180天内接受任何普通股的任何存款或发行任何ADS(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除外)。
持稳、空头头寸和罚盘
为便利ADS的此次发行,承销商可能会从事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ADS价格的交易。具体地说,承销商出售的ADS可能超过他们根据承销协议有义务购买的ADS,从而形成空头头寸。如果卖空头寸不超过承销商根据超额配股权可购买的ADS数量,则卖空被覆盖。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超额配股权或在公开市场购买ADS的方式了结备兑卖空。在确定平仓有担保卖空的ADS来源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ADS的公开市场价格与超额配股权下的可用价格相比。承销商还可能出售超过超额配股权的ADS,从而形成裸空仓。承销商必须通过在公开市场购买ADS的方式平掉任何裸空头头寸。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公开市场ADS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可能对在此次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此外,为了稳定ADS的价格,承销商可能会在公开市场上招标、购买ADS。最后,承销团可以收回允许承销商或交易商在本次发行中分配ADS的销售优惠,前提是承销团回购先前分配的ADS以覆盖银团空头头寸或稳定ADS价格。任何这些活动都可能提高或维持ADS的市场价格高于独立的市场水平或阻止或阻止ADS的市场价格下跌。承销商无需从事这些活动,并可随时结束任何这些活动。
186
关系
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套期保值、融资和经纪活动。某些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不时为我们提供并可能在未来提供各种财务咨询和投资银行服务,他们为此收到或将收到惯常的费用和开支。
此外,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或持有广泛的投资,并为自己的账户和客户的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并可能随时持有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空头。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的证券和工具。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或空头头寸。
电子要约、出售及分派股份
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一个或多个承销商或参与本次发行的销售集团成员(如有)维护的网站上提供。代表可同意向承销商分配若干ADS,以出售给其在线经纪账户持有人。互联网发行将由代表分配给可能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发行的承销商。此外,ADS可能由承销商出售给向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转售ADS的证券交易商。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任何承销商或销售集团成员网站上的信息以及任何承销商或销售集团成员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未经我们或任何承销商或销售集团成员以承销商或销售集团成员身份批准和/或背书,投资者不应依赖。
发行定价
在此次发行之前,这些普通股或ADS一直没有公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由我们与代表协商确定。在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我们的未来前景和我们整个行业的前景、我们的销售、收益、最近几个时期的某些其他财务和经营信息、从事与我们类似活动的公司的市盈率、证券的市销率和市场价格以及某些财务和经营信息、本次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状况、一般可比公司的公开交易普通股的最近市场价格和需求,以及代表和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我们和承销商都无法向投资者保证,ADS将会发展出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ADS将在公开市场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进行交易。
销售限制
不得在美国以外允许公开发行ADS或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行动。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ADS,招股说明书或与ADS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均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从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除非在将导致遵守任何此类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
187
下文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的分项。除SEC注册费、金融业监管局(FINRA)、申报费、证券交易所申请费和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SEC注册费 |
美元 |
|
|
| FINRA费用 |
|
||
| 证券交易所申请及上市费用 |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
||
| 会计费用和支出 |
|
||
| 杂项 |
|
|
|
| 合计 |
美元 |
|
188
我们正由Han Kun Law Offices LLP代理有关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代表由VCL Law LLP代理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务。本次发行中发售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其他某些法律事项将由Appleby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韩坤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由AllBright律师事务所为代表转交。Han Kun Law Offices LLP可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Appleby,并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Han Kun Law Offices。
本招股章程所载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是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的报告(有关财务报表的报告载有关于我们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性段落),根据该公司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授权而列入的。Marcum Asia CPAs LLP的办公室位于7 Pennsylvania Plaza Suite 830,New York,NY 10001。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就将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以F-1表格向SEC提交了一份登记声明,包括相关证据。我们还向SEC提交了F-6表格的相关注册声明,以注册ADS。这份招股章程构成F-1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您应该阅读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展品和时间表,以获得有关我们和我们的ADS的更多信息。
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将立即受到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的约束。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根据《交易法》豁免(其中包括)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豁免《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然而,我们打算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如果我们提出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89
F-1
F-2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485,598 |
6,717,031 |
924,294 |
|||
| 受限制现金 |
159,896 |
88,068 |
12,119 |
|||
| 应收账款,净额 |
28,273,440 |
28,643,640 |
3,941,496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3,235,343 |
2,403,678 |
330,757 |
|||
| 库存 |
8,195,532 |
12,694,419 |
1,746,810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2,563,978 |
5,990,699 |
824,348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2,826,279 |
2,879,975 |
396,298 |
|||
| 流动资产总额 |
47,740,066 |
59,417,510 |
8,176,122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595,872 |
81,995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77,626 |
549,500 |
75,614 |
|||
| 长期投资,净额 |
500,000 |
— |
— |
|||
| 递延发行成本 |
— |
5,744,615 |
790,485 |
|||
| 总资产 |
48,617,692 |
66,307,497 |
9,124,216 |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43,202,391 |
41,575,173 |
5,720,934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144,833 |
113,925 |
15,677 |
|||
| 短期银行贷款 |
9,664,494 |
22,000,000 |
3,027,301 |
|||
| 长期银行贷款,现 |
— |
300,000 |
41,281 |
|||
| 长期借款,流动 |
377,568 |
10,112,331 |
1,391,503 |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18,626,748 |
15,226,085 |
2,095,179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2,732,650 |
1,243,428 |
171,101 |
|||
|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应缴税款 |
329,176 |
213,805 |
29,421 |
|||
| 其他应付款 |
7,347,355 |
7,813,897 |
1,075,228 |
|||
| 应计负债 |
9,891,808 |
9,795,359 |
1,347,885 |
|||
| 第三方贷款 |
6,148,760 |
1,445,859 |
198,957 |
|||
| 关联方借款,现 |
13,255,102 |
21,660,920 |
2,980,642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0,462,225 |
39,341,842 |
5,413,618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1,424,938 |
1,155,119 |
158,950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43,608,048 |
171,997,743 |
23,667,677 |
|||
| 长期银行借款,非流动 |
— |
2,700,000 |
371,532 |
|||
| 长期借款,非流动 |
10,000,000 |
434,965 |
59,853 |
|||
| 第三方贷款,非流动 |
— |
2,211,748 |
304,347 |
|||
| 关联方借款、非流动 |
318,927,879 |
350,492,079 |
48,229,315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1,442,641 |
781,259 |
107,505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30,370,520 |
356,620,051 |
49,072,552 |
|||
| 负债总额 |
473,978,568 |
528,617,794 |
72,740,229 |
|||
F-3
POMDOCTOR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
|
|
|||||||
| 夹层股权 |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为13,050,226股和12,597,228股已授权、已发行和流通股) |
1,472,641,591 |
|
1,499,109,342 |
|
206,284,311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76,671,233 |
|
158,643,836 |
|
21,830,118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1,549,312,824 |
|
1,657,753,178 |
|
228,114,429 |
|
|||
|
|
|
|
|||||||
| 权益(赤字) |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4,042,042股) |
2,788 |
|
2,788 |
|
384 |
|
|||
| 累计赤字 |
(1,974,667,719 |
) |
(2,120,058,551 |
) |
(291,729,765 |
) |
|||
| Total Pomdoctor Limited的股东赤字 |
(1,974,664,931 |
) |
(2,120,055,763 |
) |
(291,729,381 |
) |
|||
| 非控制性权益 |
(8,769 |
) |
(7,712 |
) |
(1,061 |
) |
|||
| 总赤字 |
(1,974,673,700 |
) |
(2,120,063,475 |
) |
(291,730,442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赤字 |
48,617,692 |
|
66,307,497 |
|
9,124,216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净收入–第三方 |
245,216,716 |
|
304,729,898 |
|
41,932,229 |
|
|||
| 净收入–关联方 |
— |
|
123,073 |
|
16,935 |
|
|||
| 净收入 |
245,216,716 |
|
304,852,971 |
|
41,949,164 |
|
|||
| 收入成本 |
190,355,421 |
|
266,131,202 |
|
36,620,872 |
|
|||
| 毛利 |
54,861,295 |
|
38,721,769 |
|
5,328,292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47,458,761 |
|
43,678,681 |
|
6,010,387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408,915 |
|
12,314,018 |
|
1,694,465 |
|
|||
| 研发费用 |
3,587,898 |
|
3,370,945 |
|
463,857 |
|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1,107,027 |
|
152,332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500,000 |
|
68,802 |
|
|||
| 总营业费用 |
58,455,574 |
|
60,970,671 |
|
8,389,843 |
|
|||
| 经营亏损 |
(3,594,279 |
) |
(22,248,902 |
) |
(3,061,551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其他收益 |
20,020 |
|
163,622 |
|
22,515 |
|
|||
| 其他费用 |
(514,561 |
) |
(1,336,595 |
) |
(183,922 |
) |
|||
| 利息支出 |
(16,023,365 |
) |
(13,849,119 |
) |
(1,905,702 |
) |
|||
| 政府补助 |
280,157 |
|
321,573 |
|
44,250 |
|
|||
| 其他费用合计,净额 |
(16,237,749 |
) |
(14,700,519 |
) |
(2,022,859 |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19,832,028 |
) |
(36,949,421 |
) |
(5,084,410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9,832,028 |
) |
(36,949,421 |
) |
(5,084,410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105,680,079 |
) |
(108,440,354 |
) |
(14,921,889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入 |
(1,879 |
) |
1,057 |
|
145 |
|
|||
| 归属于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125,510,228 |
) |
(145,390,832 |
) |
(20,006,444 |
) |
|||
| 净亏损 |
(19,832,028 |
) |
(36,949,421 |
) |
(5,084,410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合计 |
— |
|
— |
|
— |
|
|||
| 综合亏损总额 |
(19,832,028 |
) |
(36,949,421 |
) |
(5,084,410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105,680,079 |
) |
(108,440,354 |
) |
(14,921,889 |
) |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全面(亏损)收益 |
(1,879 |
) |
1,057 |
|
145 |
|
|||
| 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125,510,228 |
) |
(145,390,832 |
) |
(20,006,444 |
) |
|||
|
|
|
|
|||||||
| 每股亏损 |
|
|
|
||||||
| 基本和稀释 |
(31.05 |
) |
(35.97 |
) |
(4.95 |
) |
|||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4,042,042 |
|
4,042,042 |
|
4,042,042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
|
累计 |
Total PomDoctor |
非控制性 |
合计 |
||||||||||||
| 股份 |
金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4,042,042 |
2,788 |
(1,849,157,491 |
) |
(1,849,154,703 |
) |
(6,890 |
) |
(1,849,161,593 |
) |
||||||
| 净亏损 |
— |
— |
(19,830,149 |
) |
(19,830,149 |
) |
(1,879 |
) |
(19,832,028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
— |
(105,680,079 |
) |
(105,680,079 |
) |
— |
|
(105,680,079 |
) |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4,042,042 |
2,788 |
(1,974,667,719 |
) |
(1,974,664,931 |
) |
(8,769 |
) |
(1,974,673,700 |
)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36,950,478 |
) |
(36,950,478 |
) |
1,057 |
|
(36,949,421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
— |
(108,440,354 |
) |
(108,440,354 |
) |
— |
|
(108,440,354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4,042,042 |
2,788 |
(2,120,058,551 |
) |
(2,120,055,763 |
) |
(7,712 |
) |
(2,120,063,475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单位:美元 |
|
384 |
(291,729,765 |
) |
(291,729,381 |
) |
(1,061 |
) |
(291,730,442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净亏损 |
(19,832,028 |
) |
(36,949,421 |
) |
(5,084,410 |
) |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 |
|
112,092 |
|
15,424 |
|
|||
| 预期信用损失变动 |
(774,449 |
) |
1,488,459 |
|
204,819 |
|
|||
| 库存备抵 |
— |
|
503,079 |
|
69,226 |
|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1,107,027 |
|
152,332 |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 |
|
500,000 |
|
68,802 |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应收账款 |
(26,097,261 |
) |
(1,273,526 |
) |
(175,243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957,195 |
) |
831,665 |
|
114,441 |
|
|||
| 库存 |
(77,563 |
) |
(5,001,966 |
) |
(688,293 |
) |
|||
| 其他应收款 |
1,306,915 |
|
(4,011,854 |
) |
(552,049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1,232,219 |
) |
(53,696 |
) |
(7,389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171,874 |
) |
(23,651 |
) |
|||
| 应付账款 |
13,040,930 |
|
(1,627,218 |
) |
(223,913 |
)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99,420 |
) |
(30,908 |
) |
(4,253 |
) |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4,839,395 |
|
(3,400,663 |
) |
(467,947 |
)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1,276,453 |
|
(1,489,222 |
) |
(204,924 |
) |
|||
|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应缴税款 |
(32,271 |
) |
(115,371 |
) |
(15,876 |
) |
|||
| 其他应付款 |
(1,983,903 |
) |
(3,001,148 |
) |
(412,972 |
) |
|||
| 应计负债 |
461,684 |
|
(96,449 |
) |
(13,269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1,651,122 |
|
8,879,617 |
|
1,221,876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2,507,493 |
) |
(1,994,305 |
) |
(274,426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017,303 |
) |
(45,795,682 |
) |
(6,301,695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购买财产和设备的付款 |
— |
|
(111,891 |
) |
(15,397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11,891 |
) |
(15,397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关联方借款 |
24,226,603 |
|
104,430,113 |
|
14,370,062 |
|
|||
| 偿还关联方款项 |
(8,064,528 |
) |
(64,460,091 |
) |
(8,870,004 |
) |
|||
| 短期银行贷款收益 |
10,098,201 |
|
28,000,000 |
|
3,852,928 |
|
|||
| 偿还短期银行贷款 |
(1,524,616 |
) |
(15,664,494 |
) |
(2,155,506 |
) |
|||
| 长期银行贷款收益 |
— |
|
3,000,000 |
|
412,814 |
|
|||
| 偿还长期借款 |
(250,198 |
) |
(470,272 |
) |
(64,712 |
) |
|||
| 第三方贷款 |
1,102,741 |
|
1,124,048 |
|
154,674 |
|
|||
| 偿还第三方款项 |
(3,096,236 |
) |
(3,615,200 |
) |
(497,468 |
) |
|||
| 支付递延发行成本 |
— |
|
(2,276,926 |
) |
(313,315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2,491,967 |
|
50,067,178 |
|
6,889,473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474,664 |
|
4,159,605 |
|
572,381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170,830 |
|
2,645,494 |
|
364,032 |
|
|||
F-7
POMDOCTOR有限公司
现金流量合并报表——(续)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包括: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170,830 |
2,485,598 |
342,030 |
|||
| 年初受限制现金 |
— |
159,896 |
22,002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645,494 |
6,805,099 |
936,413 |
|||
| 包括: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485,598 |
6,717,031 |
924,294 |
|||
| 年底受限制现金 |
159,896 |
88,068 |
12,119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 |
3,235,824 |
2,388,025 |
328,603 |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承担长期贷款取得的财产和设备 |
— |
640,000 |
88,067 |
|||
| 以新的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1,063,104 |
146,288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
Pomdoctor Limited(“Pomdoctor”或“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透过其合并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VIE’)及VIE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从事网上医院服务及医药供应链业务。由于中国法律对外资所有权和此类业务投资的限制,公司通过其VIE和VIE的子公司开展其主要业务运营。公司最终由VIE创始人、名义股东史振阳先生(“史先生”)控制。
2021年3月12日,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法规设立全资子公司石榴云医疗有限公司(“POM(HK)”)。
2021年4月6日,POM(HK)成立全资子公司广州石榴云医疗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WFOE”或“WFOE”),这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全资外国企业(“WFOE”),作为公司重组的一部分。
Pomdoctor、POM(HK)和广州WFOE目前均未从事任何积极的业务运营,仅作为控股公司。
在公司注册成立及公司重组(定义见下文)完成前,集团的主要经营活动由广州七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七乐康Digital Health”或“VIE”)及其附属公司进行,该等附属公司均于中国成立。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主要于中国从事在线医院服务及医药供应链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实体 |
日期 |
地点 |
所有权百分比 |
主要活动 |
||||||
| 直接 |
间接 |
|||||||||
| 子公司: |
||||||||||
| POM(HK) |
2021年3月12日 |
香港 |
公司100%持股 |
— |
投资控股 |
|||||
| 广州WFOE |
2021年4月6日 |
中国 |
POM(HK)100%持股 |
— |
WFOE,投资控股 |
|||||
| VIE: |
||||||||||
| 七乐康Digital Health |
2010年1月12日 |
中国 |
— |
94.86% |
线上医院服务与医药供应链 |
|||||
| VIE的子公司: |
||||||||||
| 广州七乐康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现代物流”) |
2002年10月24日 |
中国 |
— |
七乐康100%股权Digital Health |
药品批发 |
|||||
| 杭州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杭州七乐康”) |
2016年7月27日 |
中国 |
— |
七乐康100%股权Digital Health |
线下零售药店药品批发 |
|||||
| 南京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南京七乐康”) |
2018年11月13日 |
中国 |
— |
七乐康持股80% Digital Health |
药品销售 |
|||||
F-9
POMDOCTOR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公司于2021年8月取得创始人及名义股东控制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 97.13%股权。公司与创始人及代名人股东进行的重组集团的交易以类似于使用历史成本的利益集中的方式作为共同控制下实体的合法重组入账。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如同当前的公司结构在列报期间一直存在一样。2023年10月,公司终止与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通用技术的合同协议,后者持有VIE 2.27%的股权。自2023年10月起,公司持有七乐康股权比例变更为94.86%。
中国法律法规目前对从事互联网内容和其他受限制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集团通过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在中国开展其所有业务。尽管缺乏技术上的多数所有权,但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合同协议”)对VIE拥有有效控制权,公司与VIE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系。VIE的股权由中国个人和中国实体(“名义股东”)合法持有。通过合同协议,VIE的名义股东通过WFOE有效地将其在VIE的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公司,因此,公司有权指导VIE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公司还有权通过WFOE从VIE获得经济利益和承担吸收损失的义务,这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基于上述并根据SEC法规SX-3A-02和ASC810-10,公司被视为七乐康的主要受益者,且七乐康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用于财务报告目的。所述合同安排如下: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广州WFOE与七乐康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广州WFOE拥有向七乐康提供或指定任何第三方的独家权利,以向七乐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作为交换,七乐康Digital Health同意按年或在任何其他约定时间向广州WFOE支付约定的服务费。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相似服务,或与其建立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为30年,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广州WFOE与七乐康另行签立的其他协议提前终止,并自动再延长30年,除非广州WFOE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就本协议的终止达成一致意见。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七乐康Digital Health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授权书。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七乐康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于2021年8月10日、2023年10月24日的授权委托书,七乐康的股东Digital Health(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不可撤销地授权广州WFOE作为其各自的代理律师,就其各自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全部股权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投票权以及根据七乐康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作为股东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无权增加、减少、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或变更该等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授权委托书在该等股东仍为七乐康股东的情况下,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配偶同意书。七乐康两名股东Digital Health的配偶史振阳先生和李旭女士合计持有七乐康13.97%的股权,其配偶均已签署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的各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股权
歼10
POMDOCTOR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该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权益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授权委托书予以处置,且该股东可履行、修订或终止该等协议,而无需其配偶另行同意。此外,签字配偶双方同意不对股东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倘签署配偶因任何理由取得股东所持有的任何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彼等同意受上述合约安排及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格式及内容基本相同的一系列书面文件的约束及签署,该等文件可能会不时修订。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与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于2021年8月10日及2023年10月24日签订的各份股权质押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94.86%股权质押给广州WFOE,以保证该等股东履行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七乐康Digital Health履行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若七乐康或任何股东发生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况,广州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对质押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进行处分,并享有优先受让该处分所得款项的权利。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外)还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置出或者允许对质押的股权进行任何设押。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以及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和2023年10月24日的各项排他性选择权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该等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广州WFOE或其指定人士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其在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选择权协议。广州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行使该选择权,以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出资的注册资本为基础的价格或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全部股权。七乐康Digital Health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其(其中包括)不会(i)变更其注册资本,(ii)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iii)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重大资产,或(iv)修订其组织章程细则。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出售、转让、抵押、处分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七乐康股东(除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外)在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中持有的全部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广州WFOE或广州WFOE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2021年8月,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即持有VIE 2.87%股权的中科白云,已不可撤回地确认并承诺,其不会与广州WFOE及VIE订立合约安排,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代为行事,或质押其在VIE的股权,并已放弃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就广州WFOE的排他性期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
2023年10月,公司终止与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通用技术的合同安排。持有VIE 2.27%股权的通用技术已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其不会与广州WFOE及VIE重新订立合约安排、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行事或质押其在VIE的股权,并已放弃其就广州WFOE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的排他性期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通用技术的优先股被重新分类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请看附注14。
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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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同月,公司终止与施先生及徐女士的相关协议、与广州WFOE与七乐康Digital Health及施先生及徐女士各自、广州金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品、广州金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尚、广州金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悦订立新的系列协议。及广州金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秋。2024年1月,公司完成了新增4家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七乐康新股东的ODI手续及登记。自2024年1月以来,已有34名提名人通过中国境内四家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三家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即广州锦品、广州锦尚和广州锦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广州金秋的所有者通过一家合格的境外关联实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管理层及中国大律师认为,(i)集团的股权结构,包括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ii)每份VIE协议均根据其条款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对该等协议的每一方具有合法、有效、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及(iii)集团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根据其营业执照拥有开展其业务范围所述业务所需的企业权力和授权,该许可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且集团在中国的业务运营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公司认为,与其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相关监管机构发现当前的合同协议和业务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如果公司、WFOE或其当前或未来的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吊销业务和经营许可、被要求终止或限制其业务运营、限制集团的收入权、被要求重组其业务,施加集团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针对集团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施加任何上述或其他处罚可能会对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施加任何这些处罚导致公司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公司将不再能够合并VIE。
此外,如果VIE或名义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集团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资源以强制执行合同项下的主要受益人权利。集团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这些措施可能无效。所有合同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集团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产生额外费用和延误。倘集团无法强制执行合约协议,主要受益人可能无法对其VIE施加有效控制,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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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下表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VIE选定财务信息。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流动资产 |
47,740,066 |
|
59,417,510 |
|
8,176,122 |
|
|||
| 非流动资产 |
877,626 |
|
6,889,987 |
|
948,094 |
|
|||
| 总资产 |
48,617,692 |
|
66,307,497 |
|
9,124,216 |
|
|||
| 流动负债 |
143,608,048 |
|
171,997,743 |
|
23,667,677 |
|
|||
| 非流动负债 |
330,370,520 |
|
356,620,051 |
|
49,072,552 |
|
|||
| 负债总额 |
473,978,568 |
|
528,617,794 |
|
72,740,229 |
|
|||
| 净赤字 |
(425,360,876 |
) |
(462,310,297 |
) |
(63,616,013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净收入 |
245,216,716 |
|
304,852,971 |
|
41,949,164 |
|
|||
| 净亏损 |
(19,832,028 |
) |
(36,949,421 |
) |
(5,084,410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017,303 |
) |
(45,795,682 |
) |
(6,301,695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11,891 |
) |
(15,397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2,491,967 |
|
50,067,178 |
|
6,889,473 |
|
|||
除受限制的净资产外,VIE及VIE子公司资产不存在质押或抵押只能用于VIE及VIE子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的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VIE的任何负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用。
附注2 —持续关注
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假设集团将持续经营,其中考虑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算负债。然而,如集团财务报表所反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1,980万元及人民币3,690万元(约合5,100,000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200万元和人民币4580万元(合630万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累计赤字分别为19.747亿元人民币和21.201亿元人民币(2.917亿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营运资金赤字分别为人民币9,590万元和人民币1.126亿元(合1,550万美元)。其现金余额和产生的收入目前并不充足,无法预测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和履行集团的债务,因为这些债务将在综合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到期。这些因素令人对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
管理层为纾缓对集团持续经营能力的实质疑虑的计划包括:(i)于2024年3月4日,集团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取得金额为人民币10.0百万元的贷款,须于2025年3月4日偿还;(ii)此外,于2024年1月30日,集团从中信银行取得于2025年1月17日到期的金额为人民币10.0百万元的信贷额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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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持续关注(续)
截至2024年5月2日,人民币4.0百万元未使用;(iii)于2024年4月18日,集团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笔金额为人民币6.0百万元的贷款,须于2025年4月17日偿还。(vi)最后,集团正努力提高其业务盈利能力,其从经营中产生足够现金流以及时满足其经营需要的能力,通过债务和股权融资获得额外的营运资金,以满足其预期的现金需求。然而,无法保证这些计划和安排将足以为集团持续的资本支出、营运资金和其他需求提供资金。
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不包括在本集团无法持续经营时可能导致的与资产账面金额的可收回性或分类或负债的金额和分类有关的任何调整。
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列报和合并的基础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全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而公司是其中的主要受益人。附属公司的业绩自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合并,并继续合并至该等控制权终止之日止。控制性财务权益通常是在公司持有实体的多数投票股权时确定的。然而,如果公司通过管理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证明其控制VIE的能力,并有义务吸收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VIE损失或从VIE获得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利益的权利,则该实体将被合并。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公司间交易及结余于合并时予以抵销。
非控制性权益
对于由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拥有多数股权的集团附属公司,确认非控制性权益以反映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的权益部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非控制性权益是由于合并了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94.86%股权、VIE以及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子公司南京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南京七乐康”)的80.00%股权;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5.14%股权由两名第三方机构股东持有,南京七乐康的20.00%股权由个人持有。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非控制性权益是由于合并了七乐康Digital Health 97.13%的股权、VIE以及七乐康丨子公司南京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南京七乐康”)80.00%的股权;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2.87%股份由第三方机构股东持有,南京七乐康的20.00%股份由个人持有。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在编制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时作出的重大估计涉及对应收账款、供应商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相关信用损失备抵、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库存储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和使用寿命以及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的评估。集团的估计和判断所依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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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根据历史经验以及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和信息。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定期审查估计和假设,并在确定有必要的期间将修订的影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功能货币和外币换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集团及其于开曼群岛及香港注册成立的海外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集团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
在综合财务报表中,集团及位于中国境外的其他实体的财务资料已换算成人民币。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损失中作为其他综合损失的组成部分列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外币换算调整。
以外币计价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
便民翻译
为方便读者将金额从人民币换算成美元,已按现行外汇网站公布的2024年6月28日1美元兑人民币7.2672元的汇率计算。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这种汇率兑换成美元。
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适用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ASC 820”)。ASC 820定义公允价值,建立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并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ASC 820要求就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披露。
ASC 820建立了三层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其中对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输入值进行了如下优先排序:
| 1级— |
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
|||
| 2级— |
适用于存在第1级所含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的模型派生估值; |
|||
| 3级— |
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
层级内的分类是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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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和福利、增值税(“增值税”)和其他应缴税款、客户预付款和应计负债的账面值是公允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因为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现金、对计息活期存款账户的投资、期限为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下的定期存款。
受限制现金
受限现金主要为被法院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受限现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59,896元和人民币88,068元(12,119美元)。截至本报告备案前,解除受限账户现金余额人民币88,068元。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后列账。本集团采用账龄进度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企业历史和未来情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此外,集团根据集团获得的任何可能表明账户无法收回的特定知识产生特定信用损失。每个账户的事实和情况可能要求集团在评估其可收回性时使用实质性判断。当随后有事实表明所提供的备抵需要调整时,作为估计数的变动对备抵账户进行相应调整。
信贷损失备抵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集团采用ASC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ASC326”),采用修正-追溯过渡法。根据ASC 326,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以摊余成本列报截至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收取的净额。
这种备抵是基于资产合同期限内预期产生的信用损失,其中包括对预付款的考虑。当集团确定此类金融资产被视为无法收回并确认为信用损失准备的扣除项时,资产将予以注销。先前注销的金额的预期回收,不超过先前注销金额的总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必要准备金时包括在内。
在通过这一指导意见后,截至2023年1月1日,确认了累计赤字为零的累积效应调整。采用ASC 326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本集团根据相似的风险特征汇集金融资产,以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当金融资产不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时,本集团对这些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个别估计。本集团已采用账龄进度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了企业历史和未来情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了合理估计。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包括对其供应商的预付款,例如药品制造商和其他分销商。集团持续监测供应商的交付和付款,同时根据历史经验和已确定的任何特定供应商问题(例如停止库存供应)计提估计信用损失准备金。余额可退,不计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供应商预付款余额未计提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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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该集团定期审查其库存,并记录已查明的损失和损害的库存减记。本集团为估计存货过时或库存过剩数量提供准备金,相当于存货成本与其估计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有)。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存货准备金分别为零和人民币503,079元(约合69,226美元)。
递延发行成本
公司符合FASB ASC主题340-10-S99-1“其他资产和递延成本— SEC材料”(“ASC 340-10-S99”)和SEC员工会计公告主题5a“发行费用”的要求。递延发行费用包括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与首次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承销、法律、会计和其他专业费用,这些费用将在拟议公开发行完成时计入股东权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IPO”)。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累计递延发行成本分别为零和人民币5,744,615元(790,485美元)。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如有)后的净额列报。折旧按直线法在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内计算,并考虑资产的预计残值。租赁物改良按标的资产的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中较短者进行摊销。以下是该集团财产和设备的估计使用寿命:
| 估计数 |
||
| 租赁权改善 |
3年 |
|
| 办公设备&家具 |
3 – 5年 |
|
| 机动车辆 |
3 – 5年 |
维护、维修和小更新按发生时计入费用。
无形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包括从第三方购买的软件和开发的内部使用软件。与仅为满足集团内部使用要求而获得、开发或修改的软件相关的成本,在开发时没有销售此类软件的实质性计划,将予以资本化。项目前期规划评估阶段和实施后运营阶段发生的费用,按发生时计入费用。项目应用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资本化。维护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减值亏损(如有)列账。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经济年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一般为5年。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本集团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集团分别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无形资产确认任何减值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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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寿命确定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从其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中收回时,本集团对长期资产,包括财产和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以及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或资产组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相关预计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包括过去的经营成果、预算、经济预测、市场趋势和产品开发周期在内的多项因素来衡量的。如果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本集团将根据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
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物业及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及有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为零、零及零。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物业及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及有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减值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3,923元(6,044美元)、人民币1,063,104元(146,288美元)及零。
长期投资减值
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期间通过评估减值定性评估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的减值。这种减值评估类似于对长期资产、商誉、无限期有形资产的定性评估。一旦确定存在减值,本集团应计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超过该投资公允价值的任何金额确认为净收益减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录得长期投资减值亏损分别为零及人民币500,000元(68,802美元)。
收入确认
根据ASC 606(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收入),核心原则要求实体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其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那些确认为履约义务的商品或服务。ASC 606规定了有关实体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报告原则。这一新指南提供了确定何时以及如何确认收入的五步分析。根据新指引,当客户取得对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以反映该实体预期为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收到的对价的金额确认。此外,新指引要求披露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集团确定其与客户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中的所有履约义务。然后,集团确定交易价格,并将交易价格分配给集团与客户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集团履行其履约义务时或在其履行时确认收入。
以下是新收入确认会计准则下本集团按分部划分的收入确认政策讨论: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是一个综合性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特别是针对某些慢性病,通过集团的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将医生与客户连接起来,方便医生向客户提供在线复诊和在线处方更新服务,同时集团也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向客户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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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线上问诊、处方续保服务
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就医疗问题向医生咨询。患者可以先通过文字或图片描述自己的症状,根据症状描述和病历选择医生。医生根据患者问诊时的反应,提供医疗建议或建议患者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并将结果上传到我们的系统进行复诊。系统默认情况下,每次就诊时间长达24小时,医生可在其结束后终止就诊。集团根据医生职级,按个案制定固定价格,向患者收取服务费。集团的履约责任为向客户提供谘询服务。具体而言,除咨询服务外,在数量上或质量上不存在与通过在线平台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承诺。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由于集团控制向患者提供的服务,因此集团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收入,因为集团作为委托人行事。集团能够指导注册医生代表集团提供服务。如获定向医生在有限情况下未能完成服务,集团将指派另一名注册医生提供服务。此外,集团在厘定服务价格方面拥有酌情权。注册医生在提供服务时有义务遵守集团制定的规则。服务收入在提供服务的时点确认。
网上药店销售
集团透过旗下互联网医院的网上药店销售产生收入。当医生完成对客户的服务,且处方药也适用于客户时,将自动在客户的账户中生成处方药单。患者可直接确认处方药清单并付款,然后集团由第三方快递公司将处方药交付给客户。履约义务是交付客户订购的处方药。具体而言,除产品交付外,不存在其他与通过线上平台销售产品有关的定量或定性承诺。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网上药品销售收入在客户接受处方药时确认。从历史上看,处方收据后的销售回报微乎其微。
医药供应链
药店零售额
集团在实体药房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 OTC 」)药品、中药(「中药」)及其他产生收入。销售价格根据每笔交易确定。没有财务成分,可变对价和兑换的会员奖励。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是交付客户订购的处方药。具体而言,除产品交付外,在数量上或质量上不存在与通过药店零售销售产品有关的其他承诺。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在药店销售药品及其他的收入在顾客提货并支付药品及其他费用时确认。通常大多数商品,比如处方药、OTC药,在顾客离开柜台后是不能退款的。其他人的回报微乎其微。
药店批发
集团通过向企业销售药品产生收入,主要是向药店和医疗产品经销商销售药品。合同中规定的定价和付款条件是固定的。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是交付客户订购的处方药。具体而言,除产品交付外,不存在其他与通过公司药店批发业务销售产品有关的定量或定性承诺。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向非零售客户销售药店的收入在药品转让给客户并被客户接受时确认。从历史上看,销售回报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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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集团的收入已扣除代表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增值税”)。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扣除就采购支付的增值税后,在随附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入账,直至支付给相关的中国税务机关。
收入分类
下表按服务类型汇总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分类收入:
| 截至年度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互联网医院收入 |
||||||
| –网上药店销售及其他销售收入 |
96,796,219 |
69,644,697 |
9,583,429 |
|||
| –在线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入 |
1,475,844 |
1,364,274 |
187,730 |
|||
| 小计 |
98,272,063 |
71,008,971 |
9,771,159 |
|||
| 药品供应链收入 |
||||||
| –药店零售额 |
13,889,853 |
6,282,249 |
864,466 |
|||
| –药店批发 |
133,054,800 |
227,561,751 |
31,313,539 |
|||
| 小计 |
146,944,653 |
233,844,000 |
32,178,005 |
|||
| 合计 |
245,216,716 |
304,852,971 |
41,949,164 |
|||
集团的所有收入均于某一时点确认。有关各分部按主要来源分列的收入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附注18。
合同余额
合同负债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来自客户的预付款,主要代表集团有义务向集团已预先收到对价的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在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所收到的对价仍为合同负债。由于相关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义务在一年内履行完毕。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初预收客户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56,197元和人民币2,215,981元(合304,929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客户预付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732,650元和人民币1,243,428元(约合171,101美元)。
根据ASC340-40-25-1,如果实体期望收回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增量成本,则该实体应将这些成本确认为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合约资产。
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ASC 280”),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根据ASC 280建立的标准,我们的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集团在两个主要可报告分部内经营:互联网医院和药品供应链。互联网医院分部包括向客户提供线上复诊及线上处方续期服务,亦透过集团网站及应用程式向客户销售处方。医药供应链板块包括药店零售和批发。药店零售额向零售客户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药品、中药等。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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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包括向集团自有零售药店供应处方药及OTC药品、中药及其他(其销售已作为公司间交易消除),亦向其他药品供应商及医院销售。分部的会计政策与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所述相同。集团的可报告业务分部是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战略业务单位。每个细分市场都是单独管理的,因为它们需要不同的运营和面向不同类别客户的市场。由于我们的长期资产基本上位于中国,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库存成本。这些成本在发生时计入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亏损。
运输和装卸费用
与出境运费相关的运费和手续费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运费和装卸费分别为人民币1,152,683元和人民币1,255,401元(约合172,749美元)。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财务报告目的的净收入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就不应课税或不能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集团遵循FASB ASC主题740,“所得税”,其中要求就已包含在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是根据已颁布的税法和法定税率,就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各期末财务报告金额之间的差异在未来年度产生的税务后果确认的,适用于预计该差异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预期实现的金额。
会计准则明确了不确定税务头寸的会计核算和披露要求,规定了在纳税申报表中对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税务头寸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确认门槛和计量属性。会计准则还对终止确认、分类、利息和罚款、中期会计、披露和过渡提供了指导。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发生与所得税相关的重大处罚、不确定的税务拨备或利息。
增值税
销售收入代表货物的开票价值,扣除增值税。集团所有产品均在中国销售,须按销售毛价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最高可达13%,具体取决于所售产品的类型。增值税可由集团就原材料及其他计入生产或取得其制成品成本的材料支付的增值税抵销。本集团在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了扣除付款后的应付增值税。
广告和推广费用
广告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367,282元和人民币3,431,992元(约合472,25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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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加强和维护集团网站和内部使用软件而产生的人员相关费用。折旧费用和其他与研发直接相关的经营成本,如有,也计入研发费用。本集团于发生时确认研发费用。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包括集团旗下VIE和VIE子公司从各政府机构获得的现金补助。这类补贴一般是作为地方政府的激励措施提供的,以鼓励当地企业的扩张。政府补助在满足补助规定的相关业绩标准时,在综合经营和综合亏损报表中确认。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记为“其他应付款”,满足条件时记为其他收益。
每股亏损
如果根据其他参与证券的合同条款,它们没有义务分担损失,则不会将净亏损分配给其他参与证券。每股基本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经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影响(如有)调整后)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可在行使购股权时使用库存股法发行的普通股。普通等值股份不包括在计算稀释每股亏损的分母中,如果计入该份额将具有反稀释性。
关联交易
关联方一般定义为(i)任何人士及其直系亲属持有集团5%或以上的证券(ii)集团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iii)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本集团控制或与本集团共同控制的人,或(iv)任何可对集团的财务及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转移或义务转移的,视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可能是个人或企业实体。
不能推定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可能不存在竞争性、自由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就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的陈述(如果作出)不应意味着关联方交易是按照与公平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条款相同的条款完成的,除非此类陈述能够得到证实。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集团受制于或有事项,例如因其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涉及范围广泛的事项。或有事项负债在很可能发生负债且评估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入账。如果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损失,并且负债金额可以估计,则该估计负债在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计提。如果评估表明潜在损失或有事项不是很可能发生,而是合理可能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连同对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被视为遥远的损失或有事项通常不会披露,除非它们涉及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将披露担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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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夹层股权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夹层股权指公司发行的Pre-A系列、A系列、B-1系列、B-2系列、B-3系列和B-4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统称“优先股”)。优先股可在特定日期后的任何时间由持有人选择赎回,并可在公司无法控制的某些事件发生时或有赎回。因此,集团将优先股分类为夹层股权。
Pre-A系列优先股和A系列优先股将按以下较高者入账:(i)发行价的100%加上12%的单利年利率,(ii)发行价金额加上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iii)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零头,分子应为该系列Pre-A和一名优先股股东在赎回之日持有的所有股份的总数,分母应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的总数。
B-1、B-2、B-3及B-4系列优先股将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入账:(i)发行价的100%加上每年10%的单利利率,(ii)发行价的金额加上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及(iii)公司净资产的金额乘以零头,分子为该优先股股东在赎回日期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总数,分母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总数。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指本集团附属公司向非控股股东融资的优先股。由于优先股可由该等股东于发生并非完全在集团控制范围内的若干事件时赎回,该等优先股作为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入账。集团根据ASC主题480,区分负债与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非控股权益将按(1)应用810-10中的计量指引所导致的累计金额(即初始账面值、非控股权益应占净收益或亏损、其他全面收益或亏损以及股息的增减)或(2)赎回价格中较高者入账。
员工福利
集团中国附属公司的全职雇员有权享有员工福利福利,包括医疗、住房基金、养老金福利和失业保险,这些是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这些实体必须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在一定上限的情况下,根据雇员各自工资的某些百分比为这些福利进行累计,并从应计金额中向国家资助的计划提供现金捐款。
风险和不确定性
集团的业务位于中国。因此,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中国经济的总体状况的影响。本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受到与北美和西欧公司通常不相关的特殊考虑和重大风险的影响。其中包括与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外汇兑换等相关的风险。集团的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政治、监管及社会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
集团的经营活动基本上全部以人民币结算,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经授权的其他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外币支付需提交支付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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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集中度与信用风险
若干金融工具,使集团面临集中的信贷风险,包括现金及受限制现金。集团在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有现金结余。自2015年3月3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国有银行的余额由每家银行最高50万元人民币(68,802美元)的保险承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分别有总额为人民币2,485,598元和人民币6,717,031元(924,294美元)的存款由此类有限保险承保。中国每家银行超过人民币50万元(68,802美元)的余额将不予承保。迄今为止,该集团在这些账户中没有出现任何亏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一名客户占集团净收入的56.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两名客户合共占集团应收账款毛额的66.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两个客户合计占集团净收益的43.3%;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一个客户占集团应收账款总额的70.9%。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客户占集团净收益或应收账款毛额的10%或以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两家供应商合计占本集团采购总额的44.0%;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两家供应商合计占本集团应付账款的48.3%。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两家供应商合计占集团采购总额的33.7%;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一家供应商合计占集团应付账款总额的42.6%。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供应商占本集团采购总额或应付账款总额的10%或以上。
租约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ASU2016-02,Leases(Topic842)。承租人必须确认其几乎所有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符合短期租赁定义的租赁除外)。负债等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资产是以负债为基础的,会有一定的调整,比如对于初始直接成本。出于损益表的目的,保留了双重模式,要求将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导致直线费用(类似于先前会计准则下的经营租赁),而融资租赁导致前置费用模式(类似于先前会计准则下的资本租赁)。出租人会计与先前的模型相似,但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承租人模型的某些变化(例如,某些定义,例如初始直接成本,已更新)和新的收入准则ASU2014-9。
以下是集团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的租赁政策讨论:
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包含租赁。使用权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开始日根据剩余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由于集团租赁的内含利率不易确定,集团利用其与基础租赁类似期限的增量借款利率(按基础资产类别确定)对租赁付款进行贴现。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还包括开工前支付的租赁款项,不包括租赁奖励。
集团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为零售药店、仓库和办公室租赁房地。经营租赁付款采用直线法在租赁期内计入费用。集团大部分零售药店租约的租期为3至5年。通常在租约到期日前一至三个月内,如出租人有意出租物业,集团须通知出租人,并有优先权继续租用租赁物业。租约本身并无限制或契诺。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则必须由双方签署新的租赁条款的新租赁合同。通常租金可能会根据租赁合同逐年上涨。转租通常是不允许的。任何损坏,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对财产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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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物业范围内必须由承租人固定或偿还。集团并无任何已订立但尚未开始的租约。集团历来能够续签大部分药店租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1.47年,加权平均折现率为6.71%。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集团在租赁结束时没有法律或合同资产报废义务。更多信息见附注9“租赁”。
集团对所有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合约选择短期租赁豁免。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本集团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评估。集团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减值费用为零和人民币1,063,104元(146,288美元)。
最近的会计公告
该公司是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根据《就业法》,EGC可以推迟采用在《就业法》颁布后发布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根据最近对会计准则的更新,FASB发布了几个新的ASU,以增强财务报告的清晰度和一致性。以下是主要修订及其生效日期的摘要:
2023年3月,FASB针对与共同控制租赁相关的租赁物改良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ASU2023-01,该准则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于尚未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新的指导意见引入了两个问题:共同控制下的关联方之间的租赁需要考虑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租赁物改良的会计处理。新问题的目标是降低与实施和应用主题842相关的成本,并在应用租赁会计要求时促进范围内实体在实践中的多样性。ASU2023-01于2023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年度和中期报告期间对本集团生效。公司得出结论认为,采用这一ASU没有任何影响。
2023年10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6,披露改进——针对SEC披露更新和简化倡议的编纂修订,该倡议修订了编纂子主题230-10现金流量表的披露或列报要求——总体而言,250-10会计变更和错误更正——总体而言,260-10每股收益——总体而言,270-10中期报告——总体而言,440-10承诺——总体而言,470-10债务——总体而言,505-10股权——总体而言,815-10衍生品和套期保值——总体而言,860-30转让和服务——有担保借款和抵押品,932-235采掘活动——石油和天然气——财务报表附注,946-20金融服务—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活动,以及974-10房地产—房地产投资信托—整体。许多修正案允许用户更容易地将受SEC现有披露约束的实体与之前不受SEC要求约束的实体进行比较。此外,这些修正案还使编纂中的要求与SEC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受现有SEC披露要求约束的实体或那些必须为证券目的向SEC提供财务报表而没有合同转让限制的实体,生效日期与SEC从S-X条例或S-K条例中删除相关披露的日期一致。不允许提前采用。对于所有其他实体,修正案将在SEC撤职之日起两年后生效。专家组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的效果。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7“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ASU 2023-07”),旨在改善分部披露要求,主要是通过加强对重大分部费用的披露。修订要求公共实体披露定期向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提供并包括在内的重大分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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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在每个报告中,计量分部损益、按可报告分部划分的其他分部项目的金额及其构成说明。ASU2023-07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这些修订要求追溯适用于实体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以前期间。集团预计ASU2023-07的采用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ASU 2023-09“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增强了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ASU2023-09中的修订要求(1)在费率调节中保持一致的类别和更大的信息分类,以及(2)按司法管辖区分类支付的所得税。ASU2023-09在预期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并可选择追溯适用该标准。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ASU2023-09,以确定其可能对其合并财务报表披露产生的影响。
FASB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如果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预计采用后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集团不讨论预期不会对其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或披露产生影响或与之无关的近期准则。
附注4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贸易账款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收账款 |
28,273,440 |
29,490,323 |
|
4,058,003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 |
(846,683 |
) |
(116,507 |
) |
|||
| 合计 |
28,273,440 |
28,643,640 |
|
3,941,496 |
|
|||
下表列示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备抵的变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
| 应计 |
— |
903,326 |
|
124,301 |
|
|||
| 注销 |
— |
(56,643 |
) |
(7,794 |
) |
|||
| 年末余额 |
— |
846,683 |
|
116,507 |
|
|||
附注5 —清单
存货主要包括制成品,例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药品、中药(“中药”)和其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195,532元和人民币12,694,419元(约合1,746,810美元)。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存货估值备抵分别为零和人民币503,079元(69,22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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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6 —其他应收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存款 |
831,244 |
|
1,850,499 |
|
254,637 |
|
|||
| 垫付给员工* |
2,335,850 |
|
2,216,737 |
|
305,033 |
|
|||
| 预付费用 |
417,073 |
|
582,553 |
|
80,162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2,856,096 |
|
393,012 |
|
|||
| 其他 |
426,578 |
|
463,809 |
|
63,823 |
|
|||
| 4,010,745 |
|
7,969,694 |
|
1,096,667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1,446,767 |
) |
(1,978,995 |
) |
(272,319 |
) |
|||
| 合计 |
2,563,978 |
|
5,990,699 |
|
824,348 |
|
|||
____________
*预付给雇员款项指预付给雇员的现金,用于支付预期由雇员代表集团产生的业务开支,以及借款者将随时间偿还的贷款给雇员。
**其他流动资产为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可从销项增值税中扣除的增值税进项余额(“增值税”)。
下表列示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变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2,221,216 |
|
1,446,767 |
|
199,082 |
|
|||
| 应计 |
— |
|
624,980 |
|
86,000 |
|
|||
| 反转 |
(774,449 |
) |
(39,847 |
) |
(5,483 |
) |
|||
| 注销 |
— |
|
(52,905 |
) |
(7,280 |
) |
|||
| 年末余额 |
1,446,767 |
|
1,978,995 |
|
272,319 |
|
|||
附注7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租赁权改善 |
4,854,434 |
4,758,936 |
654,851 |
|||
| 办公设备和家具 |
5,751,533 |
5,713,889 |
786,257 |
|||
| 机动车辆 |
106,784 |
813,577 |
111,952 |
|||
| 减:累计折旧摊销 |
10,672,588 |
10,640,543 |
1,464,187 |
|||
| 减:减值 |
40,163 |
49,987 |
6,878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595,872 |
81,995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产和设备折旧费用总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112,092元(15,42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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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7 —财产和设备,净额(续)
下表列示财产和设备减值变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40,163 |
40,163 |
|
5,526 |
|
|||
| 应计 |
— |
43,923 |
|
6,044 |
|
|||
| 注销 |
— |
(34,099 |
) |
(4,692 |
) |
|||
| 年末余额 |
40,163 |
49,987 |
|
6,878 |
|
|||
附注8 —无形资产,净额
无形资产净值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购买的软件和技术 |
3,573,429 |
3,573,429 |
491,720 |
|||
| 开发软件和技术 |
86,304,608 |
86,304,608 |
11,875,909 |
|||
| 89,878,037 |
89,878,037 |
12,367,629 |
||||
| 减:累计摊销 |
70,175,412 |
70,175,412 |
9,656,458 |
|||
| 减:无形资产减值 |
19,702,625 |
19,702,625 |
2,711,171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无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无形资产减值。
附注9 —租赁
集团向第三方租赁办公空间、仓库及药房。
2019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租赁合同的租赁分类本集团采用ASC 842的日期在采用新的租赁指南后未进行重新评估。根据ASC 842,2019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新租赁合同在租赁开始时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集团于2022年及2023年期间并无任何融资租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了以下与经营租赁相关的项目。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使用权资产 |
5,197,770 |
3,877,501 |
533,562 |
|||
| 减:减值 |
5,197,770 |
3,877,501 |
533,562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
— |
|||
| 负债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1,424,938 |
1,155,119 |
158,950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1,442,641 |
781,259 |
107,505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分别为1.78年及1.99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加权平均折价率分别为6.77%、6.62%。
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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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9 —租赁(续)
下表列示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减值变动情况: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5,197,770 |
5,197,770 |
|
715,237 |
|
|||
| 应计 |
— |
1,063,104 |
|
146,288 |
|
|||
| 注销 |
— |
(2,383,373 |
) |
(327,963 |
) |
|||
| 年末余额 |
5,197,770 |
3,877,501 |
|
533,562 |
|
|||
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付款 |
2,786,178 |
1,360,684 |
187,236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最低未来租赁付款如下:
| 经营租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 2024 |
1,240,060 |
170,638 |
||
| 2025 |
458,478 |
63,089 |
||
| 2026 |
370,440 |
50,974 |
||
|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
2,068,978 |
284,701 |
||
| 减:推算利息 |
132,600 |
18,246 |
||
| 总租赁负债余额 |
1,936,378 |
266,455 |
||
附注10 —税收
所得税构成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集团及其在开曼群岛的中间控股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一旦集团或其在开曼群岛的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预扣税。
香港
POM(HK)于香港注册成立,适用香港利得税率。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下,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笔200万港元利润将按8.25%课税,其余利润将按16.5%课税。此外,一旦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香港预扣税。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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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 —税收(续)
中国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EIT”)税率为25%。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的所有业务均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所得税拨备根据有关的现行立法、解释和惯例按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FIE”)通常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税率、免税期甚至免税。EIT对某些高新技术企业(“HNTES”)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根据这一税收优惠待遇,HNTEs有权获得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七乐康Digital Health于2021年12月取得HNTE证书,2021-2023年按15%的所得税税率享受优惠。
计入综合亏损综合报表的所得税费用当期及递延部分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所得税总额 |
— |
— |
— |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并无任何当期或递延所得税开支或利益。
下表列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法定所得税率与集团实际所得税率差异的调节情况:
| 结束的那些年 |
||||||
| 2022 |
2023 |
|||||
| % |
% |
|||||
| 中国所得税法定税率 |
25.00 |
% |
25.00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
||||
|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
(19.97 |
)% |
(9.83 |
)% |
||
| 其他 |
(0.98 |
)% |
(0.93 |
)% |
||
| 优惠税率的影响* |
(2.17 |
)% |
(6.21 |
)% |
||
| NOL的上一年真实增长 |
— |
|
(31.15 |
)% |
||
| 过期税款损失 |
— |
|
(2.38 |
)% |
||
|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
3.39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5.26 |
)% |
25.50 |
% |
||
| 所得税(福利)/费用 |
— |
|
— |
|
||
____________
*优惠税率的影响
七乐康Digital Health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地位(“HNTE”),自2021年至2023年,享受3年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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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 —税收(续)
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递延税款余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和净经营亏损的税务影响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坏账准备 |
453,478 |
|
495,534 |
|
68,188 |
|
|||
| 无形资产减值减摊销 |
1,390,444 |
|
— |
|
— |
|
|||
| ROU减租赁费用减值 |
476,660 |
|
— |
|
— |
|
|||
| 库存储备 |
— |
|
120,347 |
|
16,560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75,000 |
|
10,320 |
|
|||
| 租赁负债 |
— |
|
353,448 |
|
48,636 |
|
|||
| 应计应付薪资 |
3,190,572 |
|
1,248,877 |
|
171,851 |
|
|||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87,293,246 |
|
81,088,251 |
|
11,158,115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92,804,400 |
|
83,381,457 |
|
11,473,670 |
|
|||
| 估价津贴 |
(92,804,400 |
) |
(83,381,457 |
) |
(11,473,670 |
) |
|||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结束的那些年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年初余额 |
91,898,581 |
|
92,804,400 |
|
||
| NOL到期 |
(137,546 |
) |
(879,811 |
) |
||
| 加法 |
1,043,365 |
|
2,967,503 |
|
||
| NOL的上一年真实增长 |
— |
|
(11,510,635 |
) |
||
| 年末余额 |
92,804,400 |
|
83,381,457 |
|
||
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有最多五年的时间对集团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18至2022纳税年度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仍可接受征税管辖区的审查。根据中国税务规定,中国企业净经营亏损一般可结转不超过五年,而汉能电净经营亏损可结转不超过十年,从发生亏损当年的下一年开始算起。不得结转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税项亏损结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41,997,921元及人民币531,724,82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如果不加以利用,来自中国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将在2024至2033历年到期。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的实现取决于包括现有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和足够的未来应税收入在内的因素,不包括可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税收损失或信用结转。本集团逐个实体评估递延税项资产的潜在变现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好处很可能无法实现的实体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估值备抵。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集团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且集团认为其未确认的税务优惠不会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变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因潜在少缴所得税开支而产生任何利息及罚款。
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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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来自第三方的贷款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担保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第三方贷款 |
(a) |
1,445,859 |
198,957 |
按需到期 |
从0%到30%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合计 |
1,445,859 |
198,957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担保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第三方长期借款 |
|
||||||||||
| 平芳 |
2,000,582 |
275,290 |
2025年8月31日 |
9.6 |
%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罗海明 |
211,166 |
29,057 |
2025年2月28日 |
24 |
%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合计 |
2,211,748 |
304,347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担保 |
||||||||
| 人民币 |
||||||||||||
| 第三方贷款 |
(a) |
6,148,760 |
按需到期 |
从0%到30% |
由振阳时、李旭、魏德祥、罗国基、永安忠等五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合计 |
6,148,760 |
|||||||||||
____________
(a)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与个人订立各项贷款协议,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148,760元及人民币1,445,859元(198,957美元),以促进其业务营运。于2022及2023年度,本集团未于到期时全部偿还贷款,该等违约可能导致该等实体及个人随时收回贷款。本集团已知悉由于违约而可能产生的罚款及/或其他后果,然而,目前无法作出合理估计。
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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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来自第三方的贷款(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第三方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700,308元和人民币946,461元(130,237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根据贷款条款对来自第三方的贷款的未来义务如下: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人民币 |
美元 |
||
| 2024 |
1,688,539 |
232,351 |
||
| 2025 |
2,347,100 |
322,972 |
||
| 未来贷款支付总额 |
4,035,639 |
555,323 |
||
| 减:推算利息 |
378,032 |
52,019 |
||
| 第三方贷款总额 |
3,657,607 |
503,304 |
附注12 —贷款
未偿还贷款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担保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0 |
825,627 |
2024年6月24日 |
4.00 |
% |
被担保人:振阳石 |
|||||
| 农业银行 |
3,000,000 |
412,814 |
2024年11月30日 |
3.55 |
% |
被担保人:振阳石 |
|||||
| 中信银行(a) |
10,000,000 |
1,376,046 |
2024年1月29日 |
4.30 |
% |
被担保人:真阳石、李旭、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物:真阳石的房产 |
|||||
| 中国工商银行 |
3,000,000 |
412,814 |
2024年6月17日 |
3.75 |
% |
不适用 |
|||||
| 合计 |
22,000,000 |
3,027,301 |
|
||||||||
| 长期银行贷款,现 |
|
||||||||||
| 九江银行(b) |
300,000 |
41,281 |
2024年3月15日 |
5.40 |
% |
保代: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丨臻阳石 |
|||||
| 合计 |
300,000 |
41,281 |
|
||||||||
| 长期银行贷款 |
|
||||||||||
| 九江银行 |
2,700,000 |
371,532 |
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 |
5.40 |
% |
保代: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丨臻阳石 |
|||||
| 合计 |
2,700,000 |
371,532 |
|
||||||||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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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2 —贷款(续)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担保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长期借款,流动 |
|
||||||||||
| 西安昌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 |
1,376,046 |
2024年6月30日 |
20.04 |
% |
由振阳时、李旭、郭基罗、万美时、永安中等五名关联方及集团三名管理层提供担保 |
|||||
| 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c) |
112,331 |
15,457 |
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 |
11.00 |
% |
被担保人:万美石 抵押品:机动车辆 |
|||||
| 合计 |
10,112,331 |
1,391,503 |
|
||||||||
| 长期贷款 |
|
||||||||||
| 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434,965 |
59,853 |
2025年1月10日至2028年1月10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 |
11.00 |
% |
被担保人:万美石 抵押品:机动车辆 |
|||||
| 合计 |
434,965 |
59,853 |
|
||||||||
____________
(a)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10.0百万元已于2024年1月29日偿还。
(b)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0.3百万元已于2024年3月15日偿还。
(c)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人民币26,940元已于2024年3月10日偿还。
除2024年第一季度还款外,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述贷款的其他余额未偿还。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担保 |
|||||||
| 人民币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浙江网商银行 |
1,664,494 |
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 |
7.65 |
% |
不适用 |
||||||
| 中信银行 |
5,000,000 |
2023年8月30日 |
5.15 |
% |
被担保人:真阳石、李旭,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达孜金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保物:真阳石的房产 |
||||||
| 中国工商银行 |
3,000,000 |
2023年4月9日 |
3.95 |
% |
不适用 |
||||||
| 合计 |
9,664,494 |
|
|||||||||
| 长期借款,流动 |
|
||||||||||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
377,568 |
2023年11月21日 |
从 |
|
万美时担保 |
||||||
| 合计 |
377,568 |
|
|||||||||
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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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2 —贷款(续)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担保 |
|||||||
| 长期贷款 |
|
||||||||||
| 西安昌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 |
2024年6月30日 |
20.04 |
% |
由石振阳、李旭、魏德祥、罗国基、钟永安等五名关联方及集团三名管理层提供担保 |
||||||
| 合计 |
10,000,000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2,221,191元和人民币3,002,241元(413,122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未来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债务,按贷款条款划分如下: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人民币 |
美元 |
||
| 2024 |
33,907,121 |
4,665,775 |
||
| 2025 |
599,822 |
82,538 |
||
| 2026 |
2,592,902 |
356,795 |
||
| 2027 |
166,982 |
22,977 |
||
| 2028 |
13,915 |
1,915 |
||
| 未来贷款支付总额 |
37,280,742 |
5,130,000 |
||
| 减:推算利息 |
1,733,446 |
238,530 |
||
| 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合计 |
35,547,296 |
4,891,470 |
附注13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与集团的关系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集团某股东的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神农玄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 |
集团投资的公司 |
|
| 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楚农食疗(广州)销售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镇阳时 |
集团行政总裁(“行政总裁”) |
|
| 李旭 |
CEO的配偶 |
|
| 万美诗 |
CEO的妹妹 |
|
| 彭爱华 |
某股东管理层的近亲 |
|
| 国基罗 |
集团管理 |
|
| 永安中 |
集团管理 |
|
| 德祥微 |
集团管理 |
|
| 易知 |
集团管理 |
|
| 苏娜燕 |
集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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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 关联方名称 |
与集团的关系 |
|
| 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达孜金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某股东的关联方 |
|
| 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广东启诚青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上海国鸿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上海创业捷利泰利创业投资中心(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Grand Yangtze Hongtao Capital,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丹虹(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上海中伟安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北京宏山企业信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广东银杏广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上海景林景辉股权投资中心(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深圳市共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珠海华金创赢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阿尔卑斯创新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内江云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新星指南针投资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广州金石榴Digital Media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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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a)应付账款——关联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金额—关联方构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44,833 |
113,925 |
15,677 |
|||
b)应收关联方款项
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为对关联方的垫款。垫付关联方的余额为无抵押、不计息、应要求到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构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楚农食疗(广州)销售有限公司 |
50,000 |
— |
— |
|||
| 广州企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660,000 |
— |
—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46,125 |
375,691 |
51,697 |
|||
| 广州神农玄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314,831 |
— |
—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 |
778,584 |
107,137 |
|||
| 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患者 |
1,172,126 |
1,225,070 |
168,575 |
|||
| 万美诗 |
92,261 |
24,333 |
3,348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合计 |
3,235,343 |
2,403,678 |
330,757 |
|||
截至本报告备案时,已足额收回关联方应收款项。
c)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镇阳时* |
22,359,281 |
28,726,157 |
3,952,851 |
|||
| 万美诗 |
— |
100,000 |
13,760 |
|||
| 彭爱华* |
4,700,112 |
5,965,208 |
820,840 |
|||
| 永安中 |
1,267,110 |
1,200 |
165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620,000 |
3,250,389 |
447,268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283,565 |
— |
— |
|||
| 李旭 |
127,210 |
127,210 |
17,505 |
|||
| 德祥微* |
56,533 |
56,533 |
7,779 |
|||
| 国基罗* |
44,089 |
44,089 |
6,067 |
|||
| 易知 |
4,325 |
4,324 |
595 |
|||
| 广州神农玄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 |
3,170 |
436 |
|||
| 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患者 |
— |
1,063,562 |
146,352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合计 |
30,462,225 |
39,341,842 |
5,413,618 |
|||
____________
*余额为关联方借款的应付利息。余额预计将根据贷款条款结清。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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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上述余额不计息。除应付利息外,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应收尽收。
d)关联方借款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关联方借款,现 |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00,000 |
1,114,597 |
2024年6月30日 |
10.00 |
% |
不适用 |
|||||
| 彭爱华 |
4,800,000 |
660,502 |
按需到期 |
20.00 |
% |
不适用 |
|||||
| 李旭 |
3,250,000 |
447,215 |
按需到期 |
8.86 |
% |
不适用 |
|||||
| 苏娜燕 |
31,085 |
4,277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永安中 |
2,685 |
369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李旭*** |
1,750,000 |
240,808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德祥微*** |
810,045 |
111,466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国基罗*** |
2,017,105 |
277,563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广州金石榴Digital Media有限公司*** |
900,000 |
123,845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合计 |
21,660,920 |
2,980,642 |
|
||||||||
| 关联方借款、非流动 |
|
||||||||||
| 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221,040,859 |
30,416,234 |
2026年8月10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镇阳时** |
129,451,220 |
17,813,081 |
2026年12月31日 |
4.90 |
% |
不适用 |
|||||
| 合计 |
350,492,079 |
48,229,315 |
|
||||||||
____________
*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集团与Focus Media,Inc(“Focus Media”)及由施先生拥有100%权益的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爱享宝”)订立三方协议,据此,集团免于成为责任项下的分众传媒的义务人但作为爱享宝的义务人代表集团承担义务的金额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2.145亿元及2021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650万元。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集团与爱享宝达成协议,据此,集团在五年内无须偿还负债,其后爱享宝只能要求集团以非现金方式偿还负债。
**向振阳时取得贷款的目的是维持集团的日常营运。
***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该等关联方订立新的关联方贷款协议,到期日相同为2024年12月31日,且不计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德祥微及郭基罗的关联方借款余额已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部偿还。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
| 关联方借款,现 |
|
||||||||
| 彭爱华 |
7,800,000 |
按需到期 |
20.00 |
% |
不适用 |
||||
| 李旭 |
3,250,000 |
按需到期 |
8.86 |
% |
不适用 |
||||
| 德祥微 |
1,950,573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万美诗 |
175,000 |
按需到期 |
24.00 |
% |
不适用 |
||||
| 国基罗 |
66,730 |
按需到期 |
24.00 |
% |
不适用 |
||||
| 苏娜燕 |
10,114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永安中 |
2,685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合计 |
13,255,102 |
|
|||||||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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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关联方借款、非流动 |
|
||||||||
| 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221,040,859 |
2026年8月10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镇阳时** |
67,387,580 |
2026年12月31日 |
4.90 |
% |
不适用 |
||||
| 镇阳时** |
22,399,440 |
2026年12月31日 |
24.00 |
% |
不适用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00,000 |
2024年6月30日 |
10.00 |
% |
不适用 |
||||
| 合计 |
318,927,879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2,101,865元和人民币9,900,417元(约合1,362,343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按贷款条款向关联方借款的未来义务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人民币 |
美元 |
||
| 2024 |
22,065,920 |
3,036,372 |
||
| 2025 |
— |
— |
||
| 2026 |
350,492,079 |
48,229,315 |
||
| 未来贷款支付总额 |
372,557,999 |
51,265,687 |
||
| 减:推算利息 |
405,000 |
55,730 |
||
| 关联方借款合计 |
372,152,999 |
51,209,957 |
e)向关联方销售
| 自然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药品销售 |
— |
123,073 |
16,935 |
||||
f)向关联方采购
| 自然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 |
药品采购 |
134,267 |
134,279 |
18,477 |
||||
g)向关联方提供的咨询服务
| 自然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咨询服务 |
— |
431,346 |
59,355 |
||||
h)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0.0百万元,利率为4.3%。贷款由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振阳、李旭提供担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利率为4.0%。贷款由振阳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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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3.55%。贷款由振阳时担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九江银行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5.4%。贷款由振阳时担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西安昌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利率为20.04%。贷款由振阳时、李旭、国基罗、万美时、永安中提供担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547,296元,利率为11.0%。贷款由万美时担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额为人民币230万元的第三方借款由Guoji Luo、Dexiang Wei和永安中提供担保。利率从9.6%到24.0%不等。
i)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镇阳时 |
9,223,113 |
7,361,275 |
1,012,945 |
|||
| 李旭 |
291,200 |
288,000 |
39,630 |
|||
| 万美诗 |
168,394 |
66,000 |
9,082 |
|||
| 国基罗 |
30,519 |
4,800 |
661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0,000 |
810,000 |
111,460 |
|||
| 彭爱华 |
1,560,000 |
1,265,096 |
174,083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 |
105,246 |
14,482 |
|||
| 德祥微 |
18,639 |
— |
— |
|||
| 合计 |
12,101,865 |
9,900,417 |
1,362,343 |
|||
附注14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系列Pre-A优先股
2014年12月19日,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达孜金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邦盛”)、广东启诚青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广东启诚”)、上海国鸿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国鸿”)、上海创业捷利泰利创业投资中心(L.P.)(原名上海创业接力泰利创业投资中心)(“创业捷利”)、大长江洪涛资本、L.P.(“Grand Yangtze”)分别认购817,460股、697,620股、16,666股、238,095股、595,238股、119,048股和238,095股Pre-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合计2,722,222股,“Pre-A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42.0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14,333,273元。达孜金诺由时先生控制。
A系列优先股
2015年10月26日,Dan Hong(H.K.)Technology Limited(“Dan Hong”)认购2,957,613股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3.0元,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86,300,000元。
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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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4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续)
B-1和B-2系列优先股
2016年12月30日,上海中伟安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上海中伟”)认购911,178股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B-1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3.0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50,000,000元。
2016年12月29日,北京宏山企业信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宏山”)、广东银杏广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广东银杏”)、上海景林京辉股权投资中心(L.P.)(“上海景林”)、深圳共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共享”)、珠海华金创赢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华金”)、Alps Innovation Limited(“Alps Innovation”)分别认购571,630股、228,652股、228,652股、171,489股、114,326股和457,304股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合计1,772,053股,“B-2系列优先股”)。2018年7月13日,真阳石向北京鸿山、广东银杏、上海景林、深圳共享、珠海华锦和阿尔卑斯创新分别转让股份222,020股、88,808股、88,808股、66,606股、44,404股和177,616股,分别为B-2系列优先股(合计688,262股)。截至2018年7月13日,北京宏山、广东银杏、上海景林、深圳共享、珠海华锦和阿尔卑斯创新的累计B-2系列优先股分别为793,650股、317,460股、317,460股、238,095股、158,730股和634,920股(合计2,460,315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3.0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55,000,000元。
B-3系列优先股
2017年9月1日,内江云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江云瑞”)认购228,786股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B-3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87.4元,现金对价为人民币20,000,000元。
B-4系列优先股
于2018年6月8日及2018年8月10日,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高特佳”)、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用技术”)分别认购1,358,995股及452,998股B-4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合共1,811,993股,“B-4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10.4元,现金总对价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2021年8月10日,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Nova Compass”)认购1,958,119股B-4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B-4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12.9元,总对价为人民币221,040,859元。Nova Compass为分众传媒指定认购上述股份的实体,代价为集团应付分众传媒的未偿还余额。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集团与分众传媒及由施先生拥有100%权益的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爱享宝」)订立三方协议,据此,集团免于成为负债项下的焦点的义务人,但作为爱享宝的义务人代表集团承担义务的爱享宝金额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2.145亿元及2021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650万元。作为交换,Nova Compass被Focused指定认购上述股份。
优先股的权利、优惠和特权如下:
•转换权
优先股(不包括未支付的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1)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时;或2)在优先股股东批准转换优先股时。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如发生股份分割、股份分红、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事件,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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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4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续)
•赎回权
Pre-A系列优先股和A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在以下最早发生的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和不时赎回其投资:(i)公司未能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2022;(ii)在任何欺诈行为发生时的任何时间;(iii)公司或任何创始人因违反或违反刑法和/或适用法规而被定罪,这可能对IPO或贸易销售的完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v)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每份Pre-A系列优先股和A系列优先股的赎回价格应等于(i)发行价的100%加上每年12%的单利利率,(ii)发行价格的金额加上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及(iii)公司的净资产金额乘以零头,其中分子应为该系列Pre-A和一名优先股股东在赎回之日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总数,分母应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的总数。
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在以下情况最早发生的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和不时赎回其投资:(i)公司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ii)在公司发生对交易文件的重大违反,对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时间,公司的财产或财务或其他状况(iii)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重要许可或政府批准;(iv)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已要求公司赎回其在公司的股份,以及(v)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每份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的赎回价格应等于(i)发行价的100%加上每年10%的单利利率,(ii)发行价金额加上每份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增值(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中的较高者;(iii)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零头,以分子为该优先股股东在赎回之日持有的全部股份总数,分母应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的总数。
•清算
(一)法定清算事件
在法定清算事件中,公司合法可供分配给股东的所有资产和资金应予分配,出现以下情况应视为“法定清算事件”:(a)公司丧失对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或对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重大争议或留置权,这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对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经营;及(b)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已被征收或征用,这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所有合法可供分配的资产和资金应分配给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股东。每个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的清算金额应等于适用的发行价格加上按复合年利率8%应计利息,但减去所有已宣布和支付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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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4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续)
在支付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股东的款项后,A系列优先股股东将有权获得与发行价格相等的金额,加上每一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
A系列优先股股东缴款后,各Pre-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就该系列Pre-A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每一股已发行的Pre-A系列优先股获得相当于该系列Pre-A发行价格的金额。
(二)视为清算事件
在视为清算事件中,由此产生的公司股东的全部收益应予分配,并将以下情形视为“视为清算事件”:交易出售应视为清算事件。
付款应按以下顺序分配: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股东应先收到付款,A系列应其次收到付款,Pre-A系列应最后收到付款。金额等于(i)发行价格中较高者,加上按年复利25%应计利息,但减去所有已宣布和支付的股息,或(ii)此类视为清算事件中每个系列优先股的价值。
•投票权
可赎回股份和普通股的持有人根据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股息
每名可赎回股份的持有人均有权收取按转换基准计算的股息及分派,以及按彼此平价计算的普通股,但该等股息及分派只须在董事会宣布时、如董事会宣布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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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4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续)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每次发行按发行日的相应发行价格扣除发行费用后确认。公司已将可转换可赎回股份归类于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夹层权益,因为它们在公司无法控制的某些清算事件发生时或有可能被赎回。公司的可赎回优先股受SEC及其工作人员关于可赎回权益工具的指导意见的约束,该指导意见已在ASC 480-10-S99中编纂。如该权益工具很可能成为可赎回工具,公司可选择在发行日(或自该工具很可能成为可赎回工具的日期(如较后)至该工具最早的赎回日期之间的期间内增加赎回价值的变动,或在赎回价值发生变动时立即确认,并将该工具的账面值调整为等于每个报告期末的赎回价值。公司已选择立即确认这些变化。增值或重新计量被视为视同股息。赎回价值的变化记录在留存收益中,或者在没有留存收益的情况下,记录在额外的实收资本中。一旦额外实收资本用尽,通过增加累计赤字记录额外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赎回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72,641,591元及人民币1,499,109,342元。
| 系列Pre-A |
A系列 |
B-1系列 |
B-2系列 |
B-3系列 |
B-4系列 |
合计 |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金额 |
|||||||||||||||||
| 截至2022年1月1日的余额 |
2,722,222 |
210,899,469 |
2,957,613 |
324,600,953 |
911,178 |
75,027,397 |
2,460,315 |
232,584,932 |
228,786 |
28,668,493 |
3,770,112 |
|
500,180,268 |
|
1,371,961,512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 |
13,719,993 |
— |
22,356,000 |
— |
5,000,000 |
— |
15,500,000 |
— |
2,000,000 |
— |
|
42,104,086 |
|
100,680,079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2,722,222 |
224,619,462 |
2,957,613 |
346,956,953 |
911,178 |
80,027,397 |
2,460,315 |
248,084,932 |
228,786 |
30,668,493 |
3,770,112 |
|
542,284,354 |
|
1,472,641,591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 |
14,377,527 |
— |
22,356,000 |
— |
6,315,068 |
— |
16,287,671 |
— |
2,000,000 |
— |
|
41,172,581 |
|
102,508,847 |
|
|||||||||||||
| 重新指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452,998 |
) |
(76,041,096 |
) |
(76,041,096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2,722,222 |
238,996,989 |
2,957,613 |
369,312,953 |
911,178 |
86,342,465 |
2,460,315 |
264,372,603 |
228,786 |
32,668,493 |
3,317,114 |
|
507,415,839 |
|
1,499,109,342 |
|
|||||||||||||
____________
*此次重新指定代表一家B-4系列优先股东通用技术于2023年终止了与公司的VIE协议。因此,通用技术拥有的优先股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重新分类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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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5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代表公司在重组期间未收购的两名优先股股东在VIE上的2.87%和2.27%股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它代表来自一个优先股东的2.87%的VIE股权。截至本报告日,股东未要求行使赎回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余额变动情况如下: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金额 |
|
| 人民币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71,671,233 |
|
| 夹层股票赎回价值增值 |
5,000,000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76,671,233 |
|
| 通用技术重新指定 |
76,041,096 |
|
| 夹层股票赎回价值增值 |
5,931,507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58,643,836 |
附注16 —股东权益
普通股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授权普通股数量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2021年8月18日,公司向两名股东发行4,042,042股,换取404美元。
法定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受限制的留存收益。根据其法律形式,集团须按年度将其法定帐目内呈报的净收入的10%拨入法定盈余储备基金(「储备基金」)。一旦储备基金中预留的总额达到实体注册资本的50%,进一步的拨款将成为可自由支配的。储备基金可用于经相关政府当局批准后增加实体的注册资本,或经其董事会决议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消除其未来亏损。储备基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或其他方式分配给股东,除非发生清算。
对储备基金的拨款作为从非限制性收益转入法定准备金入账。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并无就法定储备作出批款。
中国并无法律规定透过将现金转移至任何受限制账户的方式为储备基金提供资金,而集团并无这样做。
利润分配及限制性净资产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集团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只有在满足中国拨付法定储备的要求后,才能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有经常性亏损,股东赤字金额为人民币21.206亿元,没有净资产可以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转移给公司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资金用途。
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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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7 —每股亏损
每股普通股基本和摊薄收益(亏损)使用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所有已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影响被排除在每个适用年度的每股摊薄收益(亏损)计算之外,因为它们的影响在相应年度内具有反稀释性。
列报各年度的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计算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分子: |
|
|
|
||||||
| 净亏损 |
(19,832,028 |
) |
(36,949,421 |
) |
(5,084,410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105,680,079 |
) |
(108,440,354 |
) |
(14,921,889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入/(亏损) |
(1,879 |
) |
1,057 |
|
145 |
|
|||
| 归属于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125,510,228 |
) |
(145,390,832 |
) |
(20,006,444 |
) |
|||
|
|
|
|
|||||||
| 分母: |
|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基本 |
4,042,042 |
|
4,042,042 |
|
4,042,042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稀释 |
4,042,042 |
|
4,042,042 |
|
4,042,042 |
|
|||
|
|
|
|
|||||||
| 每股亏损–基本: |
(31.05 |
) |
(35.97 |
) |
(4.95 |
) |
|||
|
|
|
|
|||||||
| 每股亏损–摊薄后: |
(31.05 |
) |
(35.97 |
) |
(4.95 |
) |
|||
附注18 —分段
经营分部定义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有关这些组成部分可获得单独的财务信息,由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或决策制定小组在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时定期进行评估。集团的首席运营官为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施先生。主要经营决策者不审查资产负债表信息以衡量可报告分部的业绩,也不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这部分分部信息。
下表按业务部分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汇总信息:
| 互联网 |
制药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
|
|
|||||||
| 收入 |
71,008,971 |
|
233,844,000 |
|
304,852,971 |
|
|||
| 收入成本 |
35,453,130 |
|
230,678,072 |
|
266,131,202 |
|
|||
| 毛利 |
35,555,841 |
|
3,165,928 |
|
38,721,769 |
|
|||
| 折旧及摊销 |
— |
|
112,092 |
|
112,092 |
|
|||
| 净亏损 |
(31,363,308 |
) |
(5,586,113 |
) |
(36,949,4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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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8 —分段(续)
| 互联网 |
制药 |
合计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
|
|
|||||||
| 收入 |
9,771,160 |
|
32,178,005 |
|
41,949,164 |
|
|||
| 收入成本 |
4,878,513 |
|
31,742,359 |
|
36,620,872 |
|
|||
| 毛利 |
4,892,647 |
|
435,646 |
|
5,328,292 |
|
|||
| 折旧及摊销 |
— |
|
15,424 |
|
15,424 |
|
|||
| 净亏损 |
(4,315,735 |
) |
(768,675 |
) |
(5,084,410 |
) |
|||
下表按业务部分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汇总信息:
| 互联网 |
制药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收入 |
98,272,063 |
|
146,944,653 |
|
245,216,716 |
|
|||
| 收入成本 |
50,779,240 |
|
139,576,181 |
|
190,355,421 |
|
|||
| 毛利 |
47,492,823 |
|
7,368,472 |
|
54,861,295 |
|
|||
| 折旧及摊销 |
— |
|
— |
|
— |
|
|||
| 净亏损 |
(18,328,341 |
) |
(1,503,687 |
) |
(19,832,028 |
) |
|||
按照全企业披露要求,本集团通过互联网医院实现的外部客户净收入按主要产品类别划分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处方药 |
92,575,054 |
67,301,663 |
9,261,017 |
|||
| 非处方(“OTC”)药品 |
3,644,979 |
2,048,701 |
281,911 |
|||
| 中医(「中医」) |
46,010 |
23,574 |
3,244 |
|||
| 医疗器械和仪器(“MAAI”) |
19,587 |
130,333 |
17,934 |
|||
| 在线咨询 |
1,475,844 |
1,364,274 |
187,730 |
|||
| 其他 |
510,589 |
140,426 |
19,323 |
|||
| 合计 |
98,272,063 |
71,008,971 |
9,771,159 |
|||
按主要产品类别划分,集团透过医药供应链从外部客户取得的净收入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处方药 |
27,563,523 |
73,858,618 |
10,163,284 |
|||
| 非处方(“OTC”)药品 |
118,129,860 |
152,775,949 |
21,022,670 |
|||
| 中医(「中医」) |
233,607 |
3,618,690 |
497,948 |
|||
| 医疗器械和仪器(“MAAI”) |
459,253 |
143,199 |
19,705 |
|||
| 在线咨询 |
— |
— |
— |
|||
| 其他 |
558,410 |
3,447,544 |
474,398 |
|||
| 合计 |
146,944,653 |
233,844,000 |
32,178,005 |
|||
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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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9 —承诺和或有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因商业营运、项目、雇员及其他事项而涉及任何未决法律诉讼、索偿及其他纠纷。集团认为,没有法律案件的损失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附注20 —后续事件
于2024年1月30日,集团从中信银行取得金额为人民币6.0百万元的贷款,截至2025年1月20日止期间,年利率为4.30%。
于2024年3月4日,集团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取得金额为人民币10.0百万元的贷款,截至2025年3月4日止期间,年利率为4.90%。
2024年4月18日,集团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一笔金额为人民币6.0百万元的贷款,截至2025年4月17日止期间,年利率为3.80%。
截至本报告填写完毕,本集团从第三方取得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10万元。
本集团评估了截至2024年5月2日(即发布合并财务报表之日)的后续事件,并得出结论认为,除上述披露外,没有其他可报告的后续事件。
附注21 —母公司未经审核简明财务资料
S-X条例要求,当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注册人的简明财务信息应予以备案。就上述测试而言,合并子公司的限制性净资产是指注册人在合并子公司的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公司间抵销后),而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未经第三方同意,子公司不得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等形式转移给母公司的金额。由于公司中国VIE和VIE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25%,未经审计的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已根据S-X条例第12-04条附表I编制。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成本加子公司未分配收益中的权益列示。
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上,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超额损失由母公司在权益会计法下对其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投资净额组成。
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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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1 —母公司未经审计简明财务资料(续)
未经审计的简明资产负债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35,500 |
|
4,885 |
|
|||
| 总资产 |
— |
|
35,500 |
|
4,885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35,500 |
|
4,885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35,500 |
|
4,885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对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投资超额亏损 |
502,023,340 |
|
620,946,421 |
|
85,445,070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02,023,340 |
|
620,946,421 |
|
85,445,070 |
|
|||
| 负债总额 |
502,023,340 |
|
620,981,921 |
|
85,449,955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夹层股权 |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1,472,641,591 |
|
1,499,109,342 |
|
206,284,311 |
|
|||
| 股东赤字: |
|
|
|
||||||
| 普通股0.0001美元面值;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4,042,042股) |
2,788 |
|
2,788 |
|
384 |
|
|||
| 累计赤字 |
(1,974,667,719 |
) |
(2,120,058,551 |
) |
(291,729,765 |
) |
|||
| 总赤字 |
(1,974,664,931 |
) |
(2,120,055,763 |
) |
(291,729,381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赤字 |
— |
|
35,500 |
|
4,885 |
|
|||
未经审计的简明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子公司股权损失,VIE和VIE的子公司 |
(24,830,149 |
) |
(36,950,478 |
) |
(5,084,555 |
) |
|||
| 净亏损 |
(24,830,149 |
) |
(36,950,478 |
) |
(5,084,555 |
) |
|||
| 夹层股票赎回价值增值 |
(100,680,079 |
) |
(108,440,354 |
) |
(14,921,889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125,510,228 |
) |
(145,390,832 |
) |
(20,006,444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合计 |
(125,510,228 |
) |
(145,390,832 |
) |
(20,006,444 |
) |
|||
| 综合损失共计 |
(125,510,228 |
) |
(145,390,832 |
) |
(20,006,444 |
) |
|||
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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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1 —母公司未经审计简明财务资料(续)
未经审计的简明现金流量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净亏损 |
(24,830,149 |
) |
(36,950,478 |
) |
(5,084,555 |
) |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子公司股权损失,VIE和VIE的子公司 |
24,830,149 |
|
36,950,478 |
|
5,084,555 |
|
|||
| 经营负债变动: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35,500 |
|
4,885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35,500 |
|
4,885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 |
|
35,500 |
|
4,885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35,500 |
|
4,885 |
|
|||
F-50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681,531元和人民币12,623,133元(1,737,001美元) |
6,717,031 |
12,714,272 |
1,749,542 |
|||
| 受限制现金(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8,068元和零 |
88,068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643,640元和人民币10,365,667元(1,426,363美元)) |
28,643,640 |
10,365,667 |
1,426,363 |
|||
| 应收账款–关联方(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534,391元(73,535美元) |
— |
534,391 |
73,535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439,178元和人民币1,667,217元(229,417美元)) |
2,403,678 |
1,231,185 |
169,417 |
|||
| 存货(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694,419元和人民币13,674,625元(1,881,691美元) |
12,694,419 |
13,674,625 |
1,881,691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990,699元和人民币5,529,413元(760,873美元)) |
5,990,699 |
5,529,413 |
760,873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79,975元和人民币3,782,789元(520,529美元)) |
2,879,975 |
3,782,789 |
520,529 |
|||
| 流动资产总额 |
59,417,510 |
47,832,342 |
6,581,950 |
|||
|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95,872元和人民币528,618元(72,740美元)) |
595,872 |
528,618 |
72,740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4.95万元和人民币49.9万元(68,665美元) |
549,500 |
499,000 |
68,665 |
|||
| 递延发行成本(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744,615元和人民币7,401,360元(1,018,461美元) |
5,744,615 |
7,401,360 |
1,018,461 |
|||
| 总资产 |
66,307,497 |
56,261,320 |
7,741,816 |
|||
F-51
POMDOCTOR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1,575,173元和人民币22,514,861元(3,098,148美元)) |
41,575,173 |
22,514,861 |
3,098,148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3,925元和人民币13,083元(1,800美元)) |
113,925 |
13,083 |
1,800 |
|||
| 短期银行贷款(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2,000,000元和人民币40,000,000元(5,504,183美元) |
22,000,000 |
40,000,000 |
5,504,183 |
|||
| 长期银行贷款,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和人民币30万元(41,281美元) |
300,000 |
300,000 |
41,281 |
|||
| 长期借款,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112,331元和人民币10,118,652元(1,392,373美元) |
10,112,331 |
10,118,652 |
1,392,373 |
|||
| 应付工资和福利(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226,085元和人民币14,259,661元(约合1,962,195美元)) |
15,226,085 |
14,259,661 |
1,962,195 |
|||
| 客户垫款(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43,428元和人民币940,057元(129,356美元)) |
1,243,428 |
940,057 |
129,356 |
|||
| 增值税(“增值税”)和其他应缴税款(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3,805元和人民币655,281元(约合90,170美元)) |
213,805 |
655,281 |
90,170 |
|||
| 其他应付款(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813,897元和人民币11,639,188元(合1,601,606美元)) |
7,813,897 |
11,639,188 |
1,601,606 |
|||
| 应计负债(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795,359元和人民币9,103,111元(1,252,631美元) |
9,795,359 |
9,103,111 |
1,252,631 |
|||
| 第三方贷款(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45,859元和人民币6,607,479元(909,219美元) |
1,445,859 |
6,607,479 |
909,219 |
|||
| 关联方借款,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660,920元和人民币18,343,965元(2,524,214美元) |
21,660,920 |
18,343,965 |
2,524,214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9,341,842元和人民币42,631,299元(5,866,262美元) |
39,341,842 |
42,631,299 |
5,866,262 |
F-52
POMDOCTOR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55,119元和人民币732,563元(100,804美元) |
1,155,119 |
|
732,563 |
|
100,804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71,997,743 |
|
177,859,200 |
|
24,474,242 |
|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非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700,000元和人民币2,400,000元(330,251美元) |
2,700,000 |
|
2,400,000 |
|
330,251 |
|
|||
| 长期借款,非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4,965元和人民币374,015元(51,466美元) |
434,965 |
|
374,015 |
|
51,466 |
|
|||
| 来自第三方的贷款,非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211,748元和人民币2,250,582元(309,690美元)) |
2,211,748 |
|
2,250,582 |
|
309,690 |
|
|||
| 关联方借款,非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50,492,079元和人民币349,192,079元(48,050,429美元) |
350,492,079 |
|
349,192,079 |
|
48,050,429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81,259元和人民币526,264元(72,416美元) |
781,259 |
|
526,264 |
|
72,416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56,620,051 |
|
354,742,940 |
|
48,814,252 |
|
|||
| 负债总额 |
528,617,794 |
|
532,602,140 |
|
73,288,494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
|
|
|||||||
| 夹层股权 |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已授权、发行和流通的12,597,228股) |
1,499,109,342 |
|
1,546,818,312 |
|
212,849,283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158,643,836 |
|
163,630,138 |
|
22,516,256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1,657,753,178 |
|
1,710,448,450 |
|
235,365,539 |
|
|||
|
|
|
|
|||||||
| 权益(赤字) |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股4,042,042股) |
2,788 |
|
2,788 |
|
384 |
|
|||
| 累计赤字 |
(2,120,058,551 |
) |
(2,186,808,015 |
) |
(300,914,797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
|
(3,970 |
) |
(546 |
) |
|||
| Total Pomdoctor Limited的股东赤字 |
(2,120,055,763 |
) |
(2,186,809,197 |
) |
(300,914,959 |
) |
|||
| 非控制性权益 |
(7,712 |
) |
19,927 |
|
2,742 |
|
|||
| 总赤字 |
(2,120,063,475 |
) |
(2,186,789,270 |
) |
(300,912,217 |
) |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赤字 |
66,307,497 |
|
56,261,320 |
|
7,741,816 |
|
|||
所附附注为该等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3
POMDOCTOR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
| 截至6月30日的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净收入–第三方 |
126,939,270 |
|
149,266,587 |
|
20,539,766 |
|
|||
| 净收入–关联方 |
891,845 |
|
897,822 |
|
123,544 |
|
|||
| 净收入 |
127,831,115 |
|
150,164,409 |
|
20,663,310 |
|
|||
| 收入成本 |
108,264,429 |
|
125,823,734 |
|
17,313,922 |
|
|||
| 毛利 |
19,566,686 |
|
24,340,675 |
|
3,349,388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22,056,137 |
|
24,884,898 |
|
3,424,276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8,401,343 |
|
6,835,897 |
|
940,651 |
|
|||
| 研发费用 |
1,867,471 |
|
1,507,847 |
|
207,487 |
|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17,861 |
|
2,457 |
|
|||
| 总营业费用 |
32,324,951 |
|
33,246,503 |
|
4,574,871 |
|
|||
| 经营亏损 |
(12,758,265 |
) |
(8,905,828 |
) |
(1,225,483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其他收益 |
21,697 |
|
1,078,270 |
|
148,375 |
|
|||
| 其他费用 |
(1,371,933 |
) |
(33,681 |
) |
(4,635 |
) |
|||
| 利息支出 |
(7,915,239 |
) |
(6,179,172 |
) |
(850,282 |
) |
|||
| 政府补助 |
315,812 |
|
13,858 |
|
1,907 |
|
|||
| 其他费用合计,净额 |
(8,949,663 |
) |
(5,120,725 |
) |
(704,635 |
) |
|||
| 所得税前亏损 |
(21,707,928 |
) |
(14,026,553 |
) |
(1,930,118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净亏损 |
(21,707,928 |
) |
(14,026,553 |
) |
(1,930,118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52,405,737 |
) |
(52,695,272 |
) |
(7,251,111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入 |
(1,380 |
) |
27,639 |
|
3,803 |
|
|||
| 归属于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74,112,285 |
) |
(66,749,464 |
) |
(9,185,032 |
) |
|||
| 净亏损 |
(21,707,928 |
) |
(14,026,553 |
) |
(1,930,118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合计 |
— |
|
(3,970 |
) |
(546 |
) |
|||
| 综合亏损总额 |
(21,707,928 |
) |
(14,030,523 |
) |
(1,930,664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52,405,737 |
) |
(52,695,272 |
) |
(7,251,111 |
) |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全面(亏损)收益 |
(1,380 |
) |
27,639 |
|
3,803 |
|
|||
| 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74,112,285 |
) |
(66,753,434 |
) |
(9,185,578 |
) |
|||
|
|
|
|
|||||||
| 每股亏损 |
|
|
|
||||||
| 基本和稀释 |
(18.34 |
) |
(16.51 |
) |
(2.27 |
) |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 基本和稀释 |
4,042,042 |
|
4,042,042 |
|
4,042,042 |
|
|||
所附附注为该等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4
|
|
累计 |
累计 |
Total PomDoctor |
非控制性 |
合计 |
||||||||||||||
| 股份 |
金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4,042,042 |
2,788 |
(1,974,667,719 |
) |
— |
|
(1,974,664,931 |
) |
(8,769 |
) |
(1,974,673,700 |
) |
|||||||
| 净亏损 |
— |
— |
(21,706,548 |
) |
— |
|
(21,706,548 |
) |
(1,380 |
) |
(21,707,928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
— |
(52,405,737 |
) |
— |
|
(52,405,737 |
) |
|
(52,405,737 |
) |
||||||||
| 2023年6月30日余额 |
4,042,042 |
2,788 |
(2,048,780,004 |
) |
— |
|
(2,048,777,216 |
) |
(10,149 |
) |
(2,048,787,365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4,042,042 |
2,788 |
(2,120,058,551 |
) |
— |
|
(2,120,055,763 |
) |
(7,712 |
) |
(2,120,063,475 |
) |
|||||||
| 净(亏损)收入 |
— |
— |
(14,054,192 |
) |
|
(14,054,192 |
) |
27,639 |
|
(14,026,553 |
) |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
— |
(52,695,272 |
) |
— |
|
(52,695,272 |
) |
— |
|
(52,695,272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3,970 |
) |
(3,970 |
) |
— |
|
(3,970 |
) |
||||||||
| 2024年6月30日余额 |
4,042,042 |
2,788 |
(2,186,808,015 |
) |
(3,970 |
) |
(2,186,809,197 |
) |
19,927 |
|
(2,186,789,270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余额,单位:美元 |
|
384 |
(300,914,797 |
) |
(546 |
) |
(300,914,959 |
) |
2,742 |
|
(300,912,217 |
) |
|||||||
所附附注为该等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5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净亏损 |
(21,707,928 |
) |
(14,026,553 |
) |
(1,930,118 |
) |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44,837 |
|
67,255 |
|
9,255 |
|
|||
| 预期信用损失变动 |
1,701,685 |
|
1,068,584 |
|
147,042 |
|
|||
| 库存备抵 |
— |
|
95,657 |
|
13,163 |
|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17,861 |
|
2,458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应收账款 |
(21,710,712 |
) |
18,170,712 |
|
2,500,373 |
|
|||
| 应收账款–关联方 |
— |
|
(534,391 |
) |
(73,535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722,469 |
|
1,172,493 |
|
161,340 |
|
|||
| 库存 |
(2,128,173 |
) |
(1,075,863 |
) |
(148,044 |
) |
|||
| 其他应收款 |
(1,389,280 |
) |
(500,037 |
) |
(68,807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517,648 |
) |
(902,814 |
) |
(124,231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50,500 |
|
6,949 |
|
|||
| 应付账款 |
16,381,740 |
|
(19,060,312 |
) |
(2,622,786 |
)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158,207 |
|
(100,842 |
) |
(13,876 |
) |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91,013 |
|
(966,424 |
) |
(132,984 |
)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2,174,802 |
) |
(303,371 |
) |
(41,745 |
) |
|||
|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应缴税款 |
128,209 |
|
441,476 |
|
60,749 |
|
|||
| 其他应付款 |
(1,542,188 |
) |
3,835,290 |
|
527,752 |
|
|||
| 应计负债 |
(3,276,219 |
) |
(692,248 |
) |
(95,256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5,682,134 |
|
3,289,457 |
|
452,644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850,309 |
) |
(677,551 |
) |
(93,234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9,386,965 |
) |
(10,631,121 |
) |
(1,462,891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购买财产和设备的付款 |
— |
|
(17,862 |
) |
(2,458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7,862 |
) |
(2,458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关联方借款 |
84,619,671 |
|
11,219,986 |
|
1,543,921 |
|
|||
| 偿还关联方款项 |
(45,303,145 |
) |
(14,436,941 |
) |
(1,986,589 |
) |
|||
| 短期银行贷款收益 |
19,000,000 |
|
37,000,000 |
|
5,091,369 |
|
|||
| 偿还短期银行贷款 |
(9,664,494 |
) |
(19,300,000 |
) |
(2,655,768 |
) |
|||
| 长期银行贷款收益 |
3,000,000 |
|
— |
|
— |
|
|||
| 偿还长期借款 |
(486,519 |
) |
(54,628 |
) |
(7,517 |
) |
|||
| 第三方贷款 |
2,337,622 |
|
8,759,366 |
|
1,205,329 |
|
|||
| 偿还第三方款项 |
(4,770,706 |
) |
(4,968,912 |
) |
(683,745 |
) |
|||
| 支付递延发行成本 |
(2,986,684 |
) |
(1,656,745 |
) |
(227,976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45,745,745 |
|
16,562,126 |
|
2,279,024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3,970 |
) |
(546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16,358,780 |
|
5,909,173 |
|
813,129 |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645,494 |
|
6,805,099 |
|
936,413 |
|
|||
F-56
POMDOCTOR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的现金流量简明合并报表——(续)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包括: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485,598 |
6,717,031 |
924,294 |
|||
| 年初受限制现金 |
159,896 |
88,068 |
12,119 |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19,004,274 |
12,714,272 |
1,749,542 |
|||
| 包括: |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8,646,012 |
12,714,272 |
1,749,542 |
|||
| 期末受限制现金 |
358,262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利息支出支付的现金 |
1,437,491 |
1,130,609 |
155,577 |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承担长期贷款取得的财产和设备 |
707,964 |
— |
— |
|||
| 以新的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
— |
|||
所附附注为该等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7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
Pomdoctor Limited(“Pomdoctor”或“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透过其合并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VIE’)及VIE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从事网上医院服务及医药供应链业务。由于中国法律对外资所有权和此类业务投资的限制,公司通过其VIE和VIE的子公司开展其主要业务运营。公司最终由VIE创始人、名义股东史振阳先生(“史先生”)控制。
2021年3月12日,公司根据香港法律法规设立全资子公司石榴云医疗有限公司(“POM(HK)”)。
2021年4月6日,POM(HK)成立全资子公司广州石榴云医疗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WFOE”或“WFOE”),这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全资外国企业(“WFOE”),作为公司重组的一部分。
Pomdoctor、POM(HK)和广州WFOE目前均未从事任何积极的业务运营,仅作为控股公司。
在公司注册成立及公司重组(定义见下文)完成前,集团的主要经营活动由广州七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七乐康Digital Health”或“VIE”)及其附属公司进行,该等附属公司均于中国成立。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主要于中国从事在线医院服务及医药供应链业务。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实体 |
日期 |
地点 |
所有权百分比 |
主要活动 |
||||||
| 直接 |
间接 |
|||||||||
| 子公司: |
||||||||||
| POM(HK) |
2021年3月12日 |
香港 |
公司100%持股 |
— |
投资控股 |
|||||
| 广州WFOE |
2021年4月6日 |
中国 |
POM公司100%持股 |
— |
WFOE,投资控股 |
|||||
| VIE: |
||||||||||
| 七乐康Digital Health |
2010年1月12日 |
中国 |
— |
94.86% |
线上医院服务与医药供应链 |
|||||
| VIE的子公司: |
||||||||||
| 广州七乐康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现代物流”) |
2002年10月24日 |
中国 |
— |
100%拥有 |
药品批发 |
|||||
| 杭州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杭州七乐康”) |
2016年7月27日 |
中国 |
— |
100%拥有 |
线下零售药店药品批发 |
|||||
| 南京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南京七乐康”) |
2018年11月13日 |
中国 |
— |
拥有80% |
药品销售 |
|||||
F-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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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公司于2021年8月取得创始人及名义股东控制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 97.13%股权。公司与创始人及代名人股东进行的重组集团的交易以类似于使用历史成本的利益集中的方式作为共同控制下实体的合法重组入账。随附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犹如现行公司架构在呈列期间一直存在一样。2023年10月,公司终止与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通用技术的合同协议,后者持有VIE 2.27%的股权。自2023年10月起,公司持有七乐康股权比例变更为94.86%。
中国法律法规目前对从事互联网内容和其他受限制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集团通过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在中国开展其所有业务。尽管缺乏技术上的多数所有权,但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合同协议”)对VIE拥有有效控制权,公司与VIE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系。VIE的股权由中国个人和中国实体(“名义股东”)合法持有。通过合同协议,VIE的名义股东通过WFOE有效地将其在VIE的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公司,因此,公司有权指导VIE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公司还有权通过WFOE从VIE获得经济利益和承担吸收损失的义务,这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基于上述并根据SEC法规SX-3A-02和ASC810-10,公司被视为七乐康的主要受益者,且七乐康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Digital Health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以供财务报告之用。所述合同安排如下: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广州WFOE与七乐康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广州WFOE拥有向七乐康提供或指定任何第三方的独家权利,以向七乐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作为交换,七乐康Digital Health同意按年或在任何其他约定时间向广州WFOE支付约定的服务费。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不能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相似服务,或与其建立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为30年,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广州WFOE与七乐康另行签立的其他协议提前终止,并自动再延长30年,除非广州WFOE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就本协议的终止达成一致意见。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七乐康Digital Health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授权书。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七乐康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于2021年8月10日、2023年10月24日的授权委托书,七乐康的股东Digital Health(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不可撤销地授权广州WFOE作为其各自的代理律师,就其各自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全部股权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投票权以及根据七乐康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作为股东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无权增加、减少、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或变更该等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授权委托书在该等股东仍为七乐康股东的情况下,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F-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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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配偶同意书。七乐康两名股东Digital Health的配偶史振阳先生和李旭女士合计持有七乐康13.97%的股权,其配偶均已签署配偶同意书。相关股东各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进行处置,且该股东无需其配偶另行同意即可履行、修改或终止该等协议。此外,签字配偶双方同意不对股东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主张任何权利。此外,倘签署配偶因任何理由取得股东所持有的任何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彼等同意受上述合约安排及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格式及内容基本相同的一系列书面文件的约束及签署,该等文件可不时修订。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与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于2021年8月10日及2023年10月24日签订的各份股权质押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94.86%股权质押给广州WFOE,以保证该等股东履行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七乐康Digital Health履行排他性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若七乐康或任何股东发生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况,广州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对质押的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进行处分,并享有优先受让该处分所得款项的权利。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除中科白云、通用技术外)还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置出或者允许对质押的股权进行任何设押。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以及七乐康各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和2023年10月24日的各项排他性选择权协议,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该等股东(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除外)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广州WFOE或其指定人士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其在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选择权协议。广州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行使该选择权,以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出资的注册资本为基础的价格或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全部股权。七乐康Digital Health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其(其中包括)不会(i)变更其注册资本,(ii)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iii)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重大资产,或(iv)修订其组织章程细则。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股东(中科白云、通用技术除外)承诺,未经广州WFOE事先书面同意,不出售、转让、抵押、处分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七乐康股东(除中科白云和通用技术外)在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中持有的全部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广州WFOE或广州WFOE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2021年8月,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即持有VIE 2.87%股权的中科白云,已不可撤回地确认并承诺,其不会与广州WFOE及VIE订立合约安排,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代为行事,或质押其在VIE的股权,并已放弃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就广州WFOE的排他性期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
2023年10月,公司终止与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安排,即通用技术。持有VIE 2.27%股权的通用技术已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不会重新订立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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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与广州WFOE及VIE,授权广州WFOE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代其行事,或质押其持有的VIE股权,且其已放弃就广州WFOE在排他性期权协议项下的排他性期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优先权。通用技术的优先股被重新分类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请看附注13。
同月,公司终止与施先生及徐女士的相关协议、与广州WFOE与七乐康Digital Health及施先生及徐女士各自、广州金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品、广州金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尚、广州金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悦订立新的系列协议。及广州金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广州金秋。2024年1月,公司完成了新增4家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七乐康新股东的ODI手续及登记。自2024年1月以来,已有34名提名人通过中国境内四家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七乐康Digital Health股权。三家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即广州锦品、广州锦尚和广州锦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广州金秋的所有者通过一家合格的境外关联实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管理层及中国大律师认为,(i)集团的股权结构,包括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并无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ii)每份VIE协议均根据其条款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对该等协议的每一方具有合法、有效、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及(iii)集团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根据其营业执照拥有开展其业务范围所述业务所需的企业权力和授权,该许可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且集团在中国的业务运营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公司认为,与其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相关监管机构发现当前的合同协议和业务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如果公司、WFOE或其当前或未来的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吊销业务和经营许可、被要求终止或限制其业务运营、限制集团的收入权、被要求重组其业务,施加集团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针对集团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施加任何上述或其他处罚可能会对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施加任何这些处罚导致公司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公司将不再能够合并VIE。
此外,如果VIE或名义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集团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资源以强制执行合同项下的主要受益人权利。集团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这些措施可能无效。所有合同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集团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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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 —业务和组织的描述(续)
承认程序,这将产生额外费用和延误。倘集团无法强制执行合约协议,主要受益人可能无法对其VIE施加有效控制,集团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下表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VIE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选定财务信息。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流动资产 |
59,417,510 |
|
47,832,342 |
|
6,581,950 |
|
|||
| 非流动资产 |
6,889,987 |
|
8,428,978 |
|
1,159,866 |
|
|||
| 总资产 |
66,307,497 |
|
56,261,320 |
|
7,741,816 |
|
|||
| 流动负债 |
171,997,743 |
|
177,859,200 |
|
24,474,242 |
|
|||
| 非流动负债 |
356,620,051 |
|
354,742,940 |
|
48,814,252 |
|
|||
| 负债总额 |
528,617,794 |
|
532,602,140 |
|
73,288,494 |
|
|||
| 净赤字 |
(462,310,297 |
) |
(476,340,820 |
) |
(65,546,678 |
) |
|||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净收入 |
127,831,115 |
|
150,164,409 |
|
20,663,310 |
|
|||
| 净亏损 |
(21,707,928 |
) |
(14,026,553 |
) |
(1,930,118 |
) |
|||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9,386,965 |
) |
(10,631,121 |
) |
(1,462,891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17,862 |
) |
(2,458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45,745,745 |
|
16,562,126 |
|
2,279,024 |
|
|||
除受限制的净资产外,VIE及VIE子公司资产不存在质押或抵押只能用于VIE及VIE子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的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VIE的任何负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用。
附注2 —持续关注
集团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假设集团将持续经营,其中考虑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算负债。然而,正如集团财务报表所反映,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21.7百万元及人民币14.0百万元(合190万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940万元和人民币1060万元(合15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累计赤字分别为21.201亿元人民币和21.868亿元人民币(合3.009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营运资金赤字分别为人民币1.126亿元和人民币1.30亿元(约合1790万美元)。其现金余额和产生的收入目前并不充足,无法预测以支付运营费用和履行集团的债务,因为这些债务将在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到期。这些因素令人对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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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注2 —持续关注(续)
管理层为纾缓对集团持续经营能力的实质疑虑的计划包括如下:(i)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我们从关联方及第三方取得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9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由0%至18%不等,及(ii)集团正努力改善其业务盈利能力,提高其从经营中产生足够现金流的能力,以及时满足其经营需要,通过债务和股权融资获得额外的营运资金,以满足其预期的现金需求。然而,无法保证这些计划和安排将足以为集团持续的资本支出、营运资金和其他需求提供资金。
随附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不包括在本集团无法持续经营时可能导致的与资产账面金额的可收回性或分类或负债的金额和分类有关的任何调整。
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列报和合并的基础
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全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而公司是其中的主要受益人。附属公司的业绩自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合并,并继续合并至该等控制权终止之日止。控制性财务权益通常是在公司持有实体的多数投票股权时确定的。然而,如果公司通过管理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证明其控制VIE的能力,并有义务吸收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VIE损失或从VIE获得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利益的权利,则该实体将被合并。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公司间交易及结余于合并时予以抵销。
非控制性权益
对于由公司VIE和VIE的附属公司拥有多数股权的集团附属公司,非控制性权益被确认以反映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的那部分权益。截至2024年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非控制性权益是由于合并了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94.86%股权、VIE以及七乐康的子公司南京七乐康医药有限公司(“南京七乐康”)的80.00%股权;七乐康Digital Health的5.14%股权由两名第三方机构股东持有,南京七乐康的20.00%股权由个人持有。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在编制所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时作出的重大估计涉及对应收账款、供应商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和相关信用损失准备金、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库存储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和使用寿命以及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准备金的评估。集团的估计和判断基于历史经验以及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和信息。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定期审查估计和假设,并在确定有必要的期间将修订的影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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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功能货币和外币换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集团及其于开曼群岛及香港注册成立的海外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集团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
在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集团及位于中国境外的其他实体的财务资料已换算为人民币。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期间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损失中作为其他综合损失的组成部分列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外币折算调整数分别为零及人民币3,970元(546美元)。
以外币计价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
便民翻译
为方便读者将金额从人民币换算成美元,已按现行外汇网站公布的2024年6月28日1美元兑人民币7.2672元的汇率计算。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这种汇率兑换成美元。
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适用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ASC 820”)。ASC 820定义公允价值,建立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并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ASC 820要求就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披露。
ASC 820建立了三层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其中对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输入值进行了如下优先排序:
| 1级— |
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
|||
| 2级— |
适用于存在第1级所含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的模型派生估值; |
|||
| 3级— |
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
层级内的分类是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确定的。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和福利、增值税(“增值税”)和其他应缴税款、客户预付款和应计负债的账面值是公允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因为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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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现金、对计息活期存款账户的投资、期限为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下的定期存款。
受限制现金
受限现金主要为被法院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集团的受限制现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8,068元及零。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后列账。本集团采用账龄进度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企业历史和未来情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合理估计。此外,集团根据集团获得的任何可能表明账户无法收回的特定知识产生特定信用损失。每个账户的事实和情况可能要求集团在评估其可收回性时使用实质性判断。当随后有事实表明所提供的备抵需要调整时,作为估计数的变动对备抵账户进行相应调整。
信贷损失备抵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集团采用ASC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ASC326”),采用修正-追溯过渡法。根据ASC 326,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以摊余成本列报截至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收取的净额。
这种备抵是基于资产合同期限内预期产生的信用损失,其中包括对预付款的考虑。当集团确定此类金融资产被视为无法收回并确认为信用损失准备的扣除项时,资产将予以注销。先前注销的金额的预期回收,不超过先前注销金额的总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必要准备金时包括在内。
在通过这一指导意见后,截至2023年1月1日,确认了累计赤字为零的累积效应调整。采用ASC 326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本集团根据相似的风险特征汇集金融资产,以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当金融资产不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时,本集团对这些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个别估计。本集团已采用账龄进度法计算信用损失,并考虑了企业历史和未来情况的相关因素,对风险率进行了合理估计。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包括对其供应商的预付款,例如药品制造商和其他分销商。集团持续监测供应商的交付和付款,同时根据历史经验和已确定的任何特定供应商问题(例如停止库存供应)计提估计信用损失准备金。余额可退,不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供应商预付款余额未计提备抵。
库存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该集团定期审查其库存,并记录已查明的损失和损害的库存减记。本集团为估计存货过时或手头多余数量提供相当于存货成本与其估计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有)的准备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存货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503,079元和人民币598,736元(约合82,38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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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递延发行成本
公司符合FASB ASC主题340-10-S99-1“其他资产和递延成本— SEC材料”(“ASC 340-10-S99”)和SEC员工会计公告主题5a“发行费用”的要求。递延发行费用包括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与首次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承销、法律、会计和其他专业费用,这些费用将在拟议公开发行完成时计入股东权益。截至2024年6月30日,集团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IPO”)。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累计递延发行成本分别为人民币5,744,615元和人民币7,401,360元(1,018,461美元)。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按成本、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如有)后的净额列报。折旧按直线法在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内计算,并考虑资产的预计残值。租赁物改良按标的资产的租赁期或剩余租赁期中较短者进行摊销。以下是该集团财产和设备的估计使用寿命:
| 估计数 |
||
| 租赁权改善 |
3年 |
|
| 办公设备&家具 |
3 – 5年 |
|
| 机动车辆 |
3 – 5年 |
维护、维修和小更新按发生时计入费用。
无形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包括从第三方购买的软件和开发的内部使用软件。与仅为满足集团内部使用要求而获得、开发或修改的软件相关的成本,在开发时没有销售此类软件的实质性计划,将予以资本化。项目前期规划评估阶段和实施后运营阶段发生的费用,按发生时计入费用。项目应用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资本化。维护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减值亏损(如有)列账。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经济年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一般为5年。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本集团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集团分别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并无就无形资产确认任何减值开支。
寿命确定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从其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中收回时,本集团对长期资产,包括财产和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以及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或资产组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相关预计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包括过去的经营成果、预算、经济预测、市场趋势和产品开发周期在内的多项因素来衡量的。如果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本集团将根据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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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物业及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及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并无录得减值亏损。集团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物业及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及有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减值亏损人民币17,861元(2,458美元),零及零。
长期投资减值
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期间通过评估减值定性评估不具备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减值。这种减值评估类似于对长期资产、商誉、无限期有形资产的定性评估。一旦确定存在减值,本集团应计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超过该投资公允价值的任何金额确认为净收益减值。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录得长期投资减值亏损。
收入确认
根据ASC 606(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收入),核心原则要求实体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其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那些确认为履约义务的商品或服务。ASC 606规定了有关实体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报告原则。这一新指南提供了确定何时以及如何确认收入的五步分析。根据新指引,当客户取得对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以反映该实体预期为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收到的对价的金额确认。此外,新指引要求披露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集团确定其与客户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中的所有履约义务。然后,集团确定交易价格,并将交易价格分配给集团与客户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集团履行其履约义务时或在其履行时确认收入。
以下是新收入确认会计准则下本集团按分部划分的收入确认政策讨论: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是一个综合性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特别是针对某些慢性病,通过集团的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将医生与客户连接起来,方便医生向客户提供在线复诊和在线处方更新服务,同时集团也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向客户销售药品。
线上问诊、处方续保服务
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就医疗问题向医生咨询或续开处方。患者可先通过文字或图片描述症状,根据症状描述和病历选择医生。医生根据患者问诊时的反应,提供医疗建议或建议患者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并将结果上传到我们的系统进行复诊。系统默认情况下,每次就诊时间长达24小时,医生可在其结束后终止就诊。集团根据医生职级,按个案制定固定价格向患者收取服务费。集团的履约责任为向客户提供谘询服务。具体而言,除咨询服务外没有其他承诺,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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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或定性,与透过网上平台提供服务有关。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由于集团控制向患者提供的服务,因此集团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收入,因为集团作为委托人行事。集团能够指导注册医生代表集团提供服务。如获定向医生在有限情况下未能完成服务,集团将指派另一名注册医生提供服务。此外,集团在厘定服务价格方面拥有酌情权。注册医生在提供服务时有义务遵守集团制定的规则。服务收入在提供服务的时点确认。
网上药店销售
集团透过旗下互联网医院的网上药店销售产生收入。当医生完成对客户的服务,且处方药也适用于客户时,将自动在客户的账户中生成处方药单。患者可直接确认处方药清单并付款,然后集团由第三方快递公司将处方药交付给客户。履约义务是交付客户订购的处方药。具体而言,除产品交付外,不存在其他与通过线上平台销售产品有关的定量或定性承诺。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网上药品销售收入在客户接受处方药时确认。从历史上看,处方收据后的销售回报微乎其微。
医药供应链
药店零售额
集团在实体药房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 OTC 」)药品、中药(「中药」)及其他产生收入。销售价格根据每笔交易确定。没有财务成分,可变对价和兑换的会员奖励。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是交付客户订购的处方药。具体而言,除产品交付外,在数量上或质量上不存在与通过药店零售销售产品有关的其他承诺。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在药店销售药品及其他的收入在顾客提货并支付药品及其他费用时确认。通常大多数商品,比如处方药、OTC药,在顾客离开柜台后是不能退款的。其他人的回报微乎其微。
药店批发
集团通过向企业销售药品产生收入,主要是向药店和医疗产品经销商销售药品。合同中规定的定价和付款条件是固定的。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是交付客户订购的处方药。具体而言,除产品交付外,不存在其他与通过公司药店批发业务销售产品有关的定量或定性承诺。因此,这类合同中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向非零售客户销售药店的收入在药品转让给客户并被客户接受时确认。从历史上看,销售回报微乎其微。
集团的收入已扣除代表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增值税”)。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扣除就采购支付的增值税后,在随附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入账,直至支付给相关的中国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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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分类
下表按服务类型汇总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分类收入: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互联网医院收入 |
||||||
| –网上药店销售及其他销售收入 |
35,094,342 |
36,269,187 |
4,990,806 |
|||
| –在线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入 |
755,377 |
560,186 |
77,084 |
|||
| 小计 |
35,849,719 |
36,829,373 |
5,067,890 |
|||
| 药品供应链收入 |
||||||
| –药店零售额 |
3,242,519 |
3,946,190 |
543,014 |
|||
| –药店批发 |
88,738,877 |
109,388,846 |
15,052,406 |
|||
| 小计 |
91,981,396 |
113,335,036 |
15,595,420 |
|||
| 合计 |
127,831,115 |
150,164,409 |
20,663,310 |
|||
集团的所有收入均于某一时点确认。有关各分部按主要来源分列的收入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附注17。
合同余额
合同负债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来自客户的预付款,主要代表集团有义务向集团已预先收到对价的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在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所收到的对价仍为合同负债。由于相关合同期限一般较短,义务在一年内履行完毕。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初预收客户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659,348元和人民币446,023元(61,375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客户预付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243,428元和人民币940,057元(129,356美元)。
根据ASC340-40-25-1,如果实体期望收回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增量成本,则该实体应将这些成本确认为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并无任何合约资产。
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ASC 280”),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根据ASC 280建立的标准,我们的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集团在两个主要可报告分部内经营:互联网医院和药品供应链。互联网医院分部包括向客户提供线上复诊及线上处方续期服务,亦透过集团网站及应用程式向客户销售处方。医药供应链板块包括药店零售和批发。药店零售额向零售客户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药品、中药等。批发包括向集团自有零售药店供应处方药及OTC药品、中药及其他(其销售已作为公司间交易消除),亦向其他药品销售商及医院销售。分部的会计政策与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所述相同。集团的可报告业务分部为战略业务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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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每个细分市场都是单独管理的,因为它们需要不同的运营和面向不同类别客户的市场。由于我们的长期资产基本上位于中国,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库存成本。这些成本在发生时计入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亏损。
运输和装卸费用
与出境运费相关的运费和手续费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运费和装卸费分别为人民币503,490元和人民币901,489元(约合124,049美元)。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财务报告目的的净收入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就不应课税或不能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集团遵循FASB ASC主题740,“所得税”,其中要求就已包含在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是根据已颁布的税法和法定税率,就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各期末财务报告金额之间的差异在未来年度产生的税务后果确认的,适用于预计该差异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预期实现的金额。
会计准则明确了不确定税务头寸的会计核算和披露要求,规定了在纳税申报表中对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税务头寸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确认门槛和计量属性。会计准则还对终止确认、分类、利息和罚款、中期会计、披露和过渡提供了指导。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没有发生与所得税相关的重大处罚、不确定的税务拨备或利息。
增值税
销售收入代表货物的开票价值,扣除增值税。集团所有产品均在中国销售,须按销售毛价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最高可达13%,具体取决于所售产品的类型。增值税可由集团就原材料及其他计入生产或取得其制成品成本的材料支付的增值税抵销。集团在随附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了扣除付款后的应付增值税。
广告和推广费用
广告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广告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442,309元和人民币6,513,157元(896,24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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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加强和维护集团网站和内部使用软件而产生的人员相关费用。折旧费用和其他与研发直接相关的经营成本,如有,也计入研发费用。本集团于发生时确认研发费用。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包括集团旗下VIE和VIE子公司从各政府机构获得的现金补助。这类补贴一般是作为地方政府的激励措施提供的,以鼓励当地企业的扩张。政府补助在满足补助规定的相关业绩标准时,在综合经营和综合亏损报表中确认。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记为“其他应付款”,满足条件时记为其他收益。
每股亏损
如果根据其他参与证券的合同条款,它们没有义务分担损失,则不会将净亏损分配给其他参与证券。每股基本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经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影响(如有)调整后)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和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可在行使购股权时使用库存股法发行的普通股。普通等值股份不包括在计算稀释每股亏损的分母中,如果计入该份额将具有反稀释性。
关联交易
关联方一般定义为(i)任何人士及其直系亲属持有集团5%或以上的证券(ii)集团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iii)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本集团控制或与本集团共同控制的人,或(iv)任何可对集团的财务及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转移或义务转移的,视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可能是个人或企业实体。
不能推定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可能不存在竞争性、自由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就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的陈述(如果作出)不应意味着关联方交易是按照与公平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条款相同的条款完成的,除非此类陈述能够得到证实。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集团受制于或有事项,例如因其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涉及范围广泛。或有事项负债在很可能发生负债且评估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入账。如果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损失并且负债金额可以估计,则估计负债在集团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计提。如果评估表明潜在损失或有事项不是很可能发生,而是合理可能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连同对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被视为遥远的或有损失一般不会披露,除非它们涉及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将披露担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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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股权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夹层股权指公司发行的Pre-A系列、A系列、B-1系列、B-2系列、B-3系列和B-4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统称“优先股”)。优先股可在特定日期后的任何时间由持有人选择赎回,并可在公司无法控制的某些事件发生时或有赎回。因此,集团将优先股分类为夹层股权。
Pre-A系列优先股和A系列优先股将按以下较高者入账:(i)发行价的100%加上12%的单利年利率,(ii)发行价金额加上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iii)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零头,分子应为该系列Pre-A和一名优先股股东在赎回之日持有的所有股份的总数,分母应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的总数。
B-1、B-2、B-3及B-4系列优先股将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入账:(i)发行价的100%加上每年10%的单利利率,(ii)发行价的金额加上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及(iii)公司净资产的金额乘以零头,分子为该优先股股东在赎回日期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总数,分母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总数。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指本集团附属公司向非控股股东融资的优先股。由于优先股可由该等股东于发生并非完全在集团控制范围内的若干事件时赎回,该等优先股作为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入账。集团根据ASC主题480,区分负债与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非控股权益将按(1)应用810-10中的计量指引所导致的累计金额(即初始账面值、非控股权益应占净收益或亏损、其他全面收益或亏损以及股息的增减)或(2)赎回价格中较高者入账。
员工福利
集团中国附属公司的全职雇员有权享有员工福利福利,包括医疗、住房基金、养老金福利和失业保险,这些是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这些实体必须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在一定上限的情况下,根据雇员各自工资的某些百分比为这些福利进行累计,并从应计金额中向国家资助的计划提供现金捐款。
风险和不确定性
集团的业务位于中国。因此,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中国经济的总体状况的影响。本集团在中国的业务受到与北美和西欧公司通常不相关的特殊考虑和重大风险的影响。其中包括与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外汇兑换等相关的风险。集团的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政治、监管及社会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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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集团的经营活动基本上全部以人民币结算,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经授权的其他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外币支付需提交支付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集中度与信用风险
若干金融工具,使集团面临集中的信贷风险,包括现金及受限制现金。集团在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有现金结余。自2015年3月31日起,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国有银行的余额由每家银行最高50万元人民币(68,802美元)的保险承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分别有总额为人民币6,717,031元和人民币12,714,272元(约合1,749,542美元)的存款由此类有限保险承保。中国每家银行超过人民币50万元(68,802美元)的余额将不予承保。迄今为止,该集团在这些账户中没有出现任何亏损。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名客户占集团总收入的34.0%;截至2024年6月30日,有一名客户占集团应收账款总额的11.0%。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名客户占集团总收入的55.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两名客户合共占集团应收账款毛额的66.1%。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客户占本集团总收入或应收账款毛额10%或以上。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一家供应商占集团采购总额的42.7%;截至2024年6月30日,有一家供应商占集团应付账款的11.2%。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有两家供应商合计占本集团采购总额的54.1%;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两家供应商合计占本集团应付账款的48.3%。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供应商占本集团采购总额或应付账款总额的10%或以上。
租约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ASU2016-02,Leases(Topic842)。承租人必须确认其几乎所有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符合短期租赁定义的租赁除外)。负债等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资产是以负债为基础的,会有一定的调整,比如对于初始直接成本。出于损益表的目的,保留了双重模式,要求将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导致直线费用(类似于先前会计准则下的经营租赁),而融资租赁导致前置费用模式(类似于先前会计准则下的资本租赁)。出租人会计与先前的模型相似,但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承租人模型的某些变化(例如,某些定义,例如初始直接成本,已更新)和新的收入准则ASU2014-9。
以下是集团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的租赁政策讨论:
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包含租赁。使用权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开始日根据剩余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由于集团租赁的内含利率不易确定,集团利用其与基础租赁类似期限的增量借款利率(按基础资产类别确定)对租赁付款进行贴现。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还包括开工前支付的租赁款项,不包括租赁奖励。
集团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为零售药店、仓库和办公室租赁房地。经营租赁付款采用直线法在租赁期内计入费用。集团大部分零售药店租约的租期为3至5年。通常在租约到期前的一到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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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如出租人有意出租物业,集团须通知出租人,并有优先权继续租用租赁物业。租约本身并无限制或契诺。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则必须由双方签署新的租赁条款的新租赁合同。通常租金可能会根据租赁合同逐年上涨。转租通常是不允许的。任何损坏,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财产内的财产和设备都要由承租人固定或赔偿。集团并无任何已订立但尚未开始的租约。集团历来能够续签大部分药店租约。截至2024年6月30日,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1.85年,加权平均折现率为6.56%。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集团在租赁结束时没有法律或合同资产报废义务。更多信息见附注8“租赁”。
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集团在租赁结束时没有法律或合同资产报废义务。更多信息见附注8“租赁”。
集团对所有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合约选择短期租赁豁免。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本集团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评估。本集团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分别未就使用权资产确认减值费用。
最近的会计公告
该公司是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根据《就业法》,EGC可以推迟采用在《就业法》颁布后发布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根据最近对会计准则的更新,FASB发布了几个新的ASU,以增强财务报告的清晰度和一致性。以下是主要修订及其生效日期的摘要:
2023年3月,FASB针对与共同控制租赁相关的租赁物改良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ASU2023-01,该准则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于尚未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新的指导意见引入了两个问题:共同控制下的关联方之间的租赁需要考虑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租赁物改良的会计处理。新问题的目标是降低与实施和应用主题842相关的成本,并在应用租赁会计要求时促进范围内实体在实践中的多样性。ASU2023-01于2023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年度和中期报告期间对本集团生效。公司得出结论认为,采用这一ASU没有任何影响。
2023年10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6,披露改进——针对SEC披露更新和简化倡议的编纂修订,该倡议修订了编纂子主题230-10现金流量表的披露或列报要求——总体而言,250-10会计变更和错误更正——总体而言,260-10每股收益——总体而言,270-10中期报告——总体而言,440-10承诺——总体而言,470-10债务——总体而言,505-10股权——总体而言,815-10衍生品和套期保值——总体而言,860-30转让和服务——有担保借款和抵押品,932-235采掘活动——石油和天然气——财务报表附注,946-20金融服务—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活动,以及974-10房地产—房地产投资信托—整体。许多修正案允许用户更容易地将受SEC现有披露约束的实体与之前不受SEC要求约束的实体进行比较。此外,这些修正案还使编纂中的要求与SEC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受现有SEC披露要求约束的实体或那些必须为证券目的向SEC提供财务报表而没有合同转让限制的实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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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日期与SEC从S-X条例或S-K条例中删除相关披露的日期一致。不允许提前采用。对于所有其他实体,修正案将在SEC撤职之日起两年后生效。专家组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的效果。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7“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ASU 2023-07”),旨在改善分部披露要求,主要是通过加强对重大分部费用的披露。修订要求公共实体披露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CODM)提供并包含在每份报告中的重大分部费用、分部损益的计量、按可报告分部划分的其他分部项目的金额以及对其构成的描述。ASU2023-07自2023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这些修订要求追溯适用于实体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以前期间。集团预计ASU2023-07的采用不会对其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9“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增强了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ASU2023-09中的修订要求(1)在费率调节中保持一致的类别和更大的信息分类,以及(2)按司法管辖区分类支付的所得税。ASU2023-09在预期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可选择追溯适用该标准。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ASU2023-09,以确定其可能对其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披露产生的影响。
FASB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如果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预计在采用时不会对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集团不讨论预期不会对其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或披露产生影响或与之无关的近期准则。
附注4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贸易账款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收账款 |
29,490,323 |
|
11,319,611 |
|
1,557,630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846,683 |
) |
(953,944 |
) |
(131,267 |
) |
|||
| 合计 |
28,643,640 |
|
10,365,667 |
|
1,426,363 |
|
|||
下表列示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备抵的变动: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 |
846,683 |
116,507 |
|||
| 应计/(冲销) |
1,191,758 |
107,261 |
14,760 |
|||
| 期末余额 |
1,191,758 |
953,944 |
131,267 |
|||
附注5 —清单
存货主要包括制成品,例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药品、中药(“中药”)和其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694,419元和人民币13,674,625元(约合1,881,691美元)。集团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存货估值备抵分别为零和人民币95,657元(13,16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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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6 —其他应收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包括: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存款 |
1,850,499 |
|
2,398,336 |
|
330,022 |
|
|||
| 垫付给员工* |
2,216,737 |
|
2,226,144 |
|
306,328 |
|
|||
| 预付费用 |
582,553 |
|
280,918 |
|
38,656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856,096 |
|
2,447,436 |
|
336,778 |
|
|||
| 其他 |
463,809 |
|
1,093,937 |
|
150,531 |
|
|||
| 小计 |
7,969,694 |
|
8,446,771 |
|
1,162,315 |
|
|||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1,978,995 |
) |
(2,917,358 |
) |
(401,442 |
) |
|||
| 合计 |
5,990,699 |
|
5,529,413 |
|
760,873 |
|
|||
____________
*预付给雇员款项指预付给雇员的现金,用于支付预期由雇员代表集团产生的业务开支,以及借款者将随时间偿还的贷款给雇员。
**其他流动资产为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可从销项增值税中扣除的增值税进项余额(“增值税”)。
下表列示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备抵变动: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1,446,767 |
1,978,995 |
|
272,319 |
|
|||
| 应计 |
509,927 |
1,051,096 |
|
144,635 |
|
|||
| 反转 |
— |
(89,773 |
) |
(12,353 |
) |
|||
| 注销 |
— |
(22,960 |
) |
(3,159 |
) |
|||
| 期末余额 |
1,956,694 |
2,917,358 |
|
401,442 |
|
|||
附注7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租赁权改善 |
4,758,936 |
4,758,936 |
654,851 |
|||
| 办公设备和家具 |
5,713,889 |
5,700,218 |
784,376 |
|||
| 机动车辆 |
813,577 |
813,577 |
111,952 |
|||
| 减:累计折旧摊销 |
10,640,543 |
10,677,842 |
1,469,320 |
|||
| 减:减值 |
49,987 |
66,271 |
9,119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595,872 |
528,618 |
72,740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财产和设备折旧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4,837元和人民币67,255元(9,25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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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7 —财产和设备,净额(续)
下表列示财产和设备减值变动: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余额 |
40,163 |
49,987 |
|
6,878 |
|
|||
| 应计 |
— |
17,861 |
|
2,458 |
|
|||
| 注销 |
— |
(1,577 |
) |
(217 |
) |
|||
| 期末余额 |
40,163 |
66,271 |
|
9,119 |
|
|||
附注8 —租赁
集团向第三方租赁办公空间、仓库及药房。
2019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租赁合同的租赁分类本集团采用ASC 842的日期并未在采用新的租赁指南后进行重新评估。根据ASC 842,2019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新租赁合同在租赁开始时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集团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并无任何融资租赁。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了以下与经营租赁相关的项目。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使用权资产 |
3,877,501 |
3,877,501 |
533,562 |
|||
| 减:减值 |
3,877,501 |
3,877,501 |
533,562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
— |
|||
| 负债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1,155,119 |
732,563 |
100,804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781,259 |
526,264 |
72,416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分别为1.47年及1.85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加权平均折价率分别为6.71%、6.56%。
下表列示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减值变动情况: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期初期末结余 |
5,197,770 |
3,877,501 |
533,562 |
|||
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付款 |
1,197,577 |
730,681 |
100,5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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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8 —租赁(续)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最低未来租赁付款如下:
| 经营租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截至6月30日止年度, |
||||
| 2025 |
785,577 |
108,099 |
||
| 2026 |
367,500 |
50,570 |
||
| 2027 |
185,220 |
25,487 |
||
|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
1,338,297 |
184,156 |
||
| 减:推算利息 |
79,470 |
10,936 |
||
| 总租赁负债余额 |
1,258,827 |
173,220 |
||
附注9 —税收
所得税构成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集团及其在开曼群岛的中间控股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一旦集团或其在开曼群岛的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预扣税。
香港
POM(HK)于香港注册成立,适用香港利得税率。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下,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笔200万港元利润将按8.25%课税,其余利润将按16.5%课税。此外,一旦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香港预扣税。
中国
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EIT”)税率为25%。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的所有业务均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所得税拨备根据有关的现行立法、解释和惯例按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税率、免税期甚至免税。EIT对某些高新技术企业(“HNTES”)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根据这一税收优惠待遇,HNTEs有权获得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七乐康Digital Health于2021年12月取得HNTE证书,2021-2024年按15%的所得税税率享受优惠。
计入未经审核简明综合全面亏损报表的所得税开支的当期及递延部分如下: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所得税总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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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税收(续)
本集团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并无任何当期或递延所得税开支或利益。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法定所得税率与集团实际所得税率差异的调节情况: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
| % |
% |
|||||
| 中国所得税法定税率 |
25.00 |
% |
25.00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
||||
|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
(7.83 |
)% |
(7.91 |
)% |
||
| 其他 |
(0.57 |
)% |
(2.15 |
)% |
||
| 非应税收入 |
— |
|
0.90 |
% |
||
| 优惠税率的影响 |
(6.32 |
)% |
(6.5 |
)% |
||
| NOL的上一年真实增长 |
— |
|
(8.49 |
)% |
||
| 过期税款损失 |
— |
|
(14.98 |
)% |
||
|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
2.15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12.43 |
)% |
14.13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导致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递延税款余额的暂时性差异和净经营亏损的税务影响如下: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信用损失准备 |
495,534 |
|
661,929 |
|
91,084 |
|
|||
| 库存储备 |
120,347 |
|
146,102 |
|
20,104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75,000 |
|
75,000 |
|
10,320 |
|
|||
| 租赁负债 |
353,448 |
|
210,168 |
|
28,920 |
|
|||
| 应计应付薪资 |
1,248,877 |
|
1,172,229 |
|
161,304 |
|
|||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81,088,251 |
|
79,048,369 |
|
10,877,418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83,381,457 |
|
81,313,797 |
|
11,189,150 |
|
|||
| 估价津贴 |
(83,381,457 |
) |
(81,313,797 |
) |
(11,189,150 |
) |
|||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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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税收(续)
估值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年初/期间余额 |
92,804,400 |
|
83,381,457 |
|
11,473,670 |
|
|||
| NOL到期 |
(909,936 |
) |
(2,100,941 |
) |
(289,099 |
) |
|||
| 加法 |
2,697,611 |
|
1,224,519 |
|
168,499 |
|
|||
| NOL的上一年真实增长 |
(11,865,560 |
) |
(1,191,238 |
) |
(163,920 |
) |
|||
| 年末/期末余额 |
82,726,515 |
|
81,313,797 |
|
11,189,150 |
|
|||
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有最多五年的时间对集团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18至2022纳税年度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及其子公司仍可接受征税管辖区的审查。根据中国税务规定,中国企业净经营亏损一般可以结转不超过五年,而汉能电净经营亏损可以结转不超过十年,从发生亏损当年的下一年开始算起。不得结转亏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税项亏损结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31,724,823元和人民币525,249,279元(约合72,276,706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如果不加以利用,来自中国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将在2025至2034历年到期。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的实现取决于包括现有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和足够的未来应税收入在内的因素,不包括可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税收损失或信用结转。本集团逐个实体评估递延税项资产的潜在变现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很可能无法实现的实体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估值备抵。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集团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集团并无任何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且集团认为其未确认的税务优惠不会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变化。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并无产生任何与潜在少缴所得税开支有关的利息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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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0 —来自第三方的贷款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第三方贷款 |
(a) |
2,795,480 |
384,671 |
按需到期 |
从0%到30%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3,811,999 |
524,548 |
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 |
从0%到24%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合计 |
6,607,479 |
909,219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第三方贷款,非流动 |
|
||||||||||
| 平芳 |
2,000,582 |
275,289 |
2025年8月31日 |
9.6 |
%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谢学义 |
250,000 |
34,401 |
2025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合计 |
2,250,582 |
309,690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
| 第三方贷款 |
(a) |
1,445,859 |
按需到期 |
从0%到30%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合计 |
1,445,859 |
|||||||||||
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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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0 —来自第三方的贷款(续)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
| 第三方贷款,非流动 |
|
||||||||||
| 平芳 |
2,000,582 |
2025年8月31日 |
9.6 |
%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罗海明 |
211,166 |
2025年12月31日 |
24 |
% |
由德祥微、国基罗、永安中等三名关联方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部分担保 |
||||||
| 合计 |
2,211,748 |
|
|||||||||
____________
(a)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与个人订立各项贷款协议,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337,622元及人民币8,759,366元(1,205,329美元),以促进其业务营运。于2023年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集团未于到期时悉数偿还贷款,该等违约可能导致该等实体及个人随时可赎回贷款。本集团已知悉由于违约而可能产生的罚款及/或其他后果,然而,目前无法作出合理估计。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来自第三方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594,885元和人民币371,023元(合51,054美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根据贷款条款对来自第三方的贷款的未来义务如下:
| 截至6月30日止年度, |
人民币 |
美元 |
||
| 2025 |
7,021,991 |
966,258 |
||
| 2026 |
2,283,206 |
314,180 |
||
| 未来贷款支付总额 |
9,305,197 |
1,280,438 |
||
| 减:推算利息 |
447,136 |
61,529 |
||
| 第三方贷款总额 |
8,858,061 |
1,218,909 |
附注11 —贷款
未偿还贷款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00 |
2,476,882 |
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6月23日 |
从3.8%降至3.9% |
|
被担保人:石振阳、李旭、王美石 |
|||||
| 农业银行 |
3,000,000 |
412,814 |
2024年11月30日 |
3.55 |
% |
被担保人:振阳石 |
|||||
| 浦发银行 |
10,000,000 |
1,376,046 |
2025年3月4日 |
4.90 |
% |
被担保人:振阳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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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1 —贷款(续)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中国工商银行 |
3,000,000 |
412,814 |
2024年11月19日 |
3.75 |
% |
不适用 |
|||||
| 中信银行 |
6,000,000 |
825,627 |
2025年1月20日 |
4.30 |
% |
被担保人:真阳石、李旭、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物:真阳石的房产 |
|||||
| 合计 |
40,000,000 |
5,504,183 |
|
||||||||
| 长期银行贷款,现 |
|
||||||||||
| 九江银行 |
300,000 |
41,281 |
2025年3月15日 |
5.4 |
% |
保代: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丨臻阳石 |
|||||
| 合计 |
300,000 |
41,281 |
|
||||||||
| 长期银行贷款 |
|
||||||||||
| 九江银行 |
2,400,000 |
330,251 |
2026年3月15日 |
5.4 |
% |
保代: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丨臻阳石 |
|||||
| 合计 |
2,400,000 |
330,251 |
|
||||||||
|
|
|||||||||||
| 长期借款,流动 |
|
||||||||||
| 西安昌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 |
1,376,046 |
按需到期 |
20.04 |
% |
由振振阳时、李旭、郭基罗、万美时、永安中等五名关联方及集团五名管理层提供担保 |
|||||
| 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18,652 |
16,327 |
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 |
11.0 |
% |
被担保人:万美时担保物:机动车 |
|||||
| 合计 |
10,118,652 |
1,392,373 |
|
||||||||
| 长期贷款 |
|
||||||||||
| 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374,015 |
51,466 |
2025年7月10日至2028年1月10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 |
11.0 |
% |
被担保人:万美时担保物:机动车 |
|||||
| 合计 |
374,015 |
51,4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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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1 —贷款(续)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0 |
2024年6月24日 |
4.00 |
% |
被担保人:振阳石 |
||||||
| 农业银行 |
3,000,000 |
2024年11月30日 |
3.55 |
% |
被担保人:振阳石 |
||||||
| 中信银行(a) |
10,000,000 |
2024年1月29日 |
4.30 |
% |
被担保人:真阳石、李旭、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物:真阳石的房产 |
||||||
| 中国工商银行 |
3,000,000 |
2024年6月17日 |
3.75 |
% |
不适用 |
||||||
| 合计 |
22,000,000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现 |
|
||||||||||
| 九江银行(b) |
300,000 |
2024年3月15日 |
5.40 |
% |
保代: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丨臻阳石 |
||||||
| 合计 |
300,000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 |
|
||||||||||
| 九江银行 |
2,700,000 |
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 |
5.40 |
% |
保代: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丨臻阳石 |
||||||
| 合计 |
2,700,000 |
|
|||||||||
|
|
|||||||||||
| 长期借款,流动 |
|
||||||||||
| 西安昌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 |
2024年6月30日 |
20.04 |
% |
由振阳时、李旭、郭基罗、万美时、永安中等五名关联方及集团三名管理层提供担保 |
||||||
| 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c) |
112,331 |
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 |
11.00 |
% |
被担保人:万美时担保物:机动车 |
||||||
| 合计 |
10,112,331 |
|
|||||||||
| 长期贷款 |
|
||||||||||
| 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434,965 |
2025年1月10日至2028年1月10日,每月支付一定金额 |
11.00 |
% |
被担保人:万美时担保物:机动车 |
||||||
| 合计 |
434,9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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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1 —贷款(续)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904,010元和人民币1,617,586元(约合222,587美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未来义务,按贷款条款如下:
| 截至6月30日止年度, |
人民币 |
美元 |
||
| 2025 |
53,817,029 |
7,405,470 |
||
| 2026 |
2,658,589 |
365,834 |
||
| 2027 |
166,982 |
22,977 |
||
| 2028 |
94,057 |
12,943 |
||
| 未来贷款支付总额 |
56,736,657 |
7,807,224 |
||
| 减:推算利息 |
3,543,990 |
487,670 |
||
| 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合计 |
53,192,667 |
7,319,554 |
附注12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
| 关联方名称 |
与集团的关系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集团某股东的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神农玄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 |
集团投资的公司 |
|
| 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楚农食疗(广州)销售有限公司 |
集团管理层控制的公司 |
|
| 镇阳时 |
集团行政总裁(“行政总裁”) |
|
| 李旭 |
CEO的配偶 |
|
| 万美诗 |
CEO的妹妹 |
|
| 彭爱华 |
某股东管理层的近亲 |
|
| 国基罗 |
集团管理 |
|
| 永安中 |
集团管理 |
|
| 德祥微 |
集团管理 |
|
| 易知 |
集团管理 |
|
| 苏娜燕 |
集团管理 |
|
| 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达孜金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某股东的关联方 |
|
| 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广东启诚青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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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 关联方名称 |
与集团的关系 |
|
| 上海国鸿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上海创业捷利泰利创业投资中心(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Grand Yangtze Hongtao Capital,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丹虹(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上海中伟安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北京宏山企业信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广东银杏广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上海景林景辉股权投资中心(L.P.)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深圳市共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珠海华金创赢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阿尔卑斯创新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内江云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
| 新星指南针投资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股东 |
a)应收账款——关联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应收账款—关联方金额构成如下: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 |
534,391 |
73,535 |
|||
b)应付账款——关联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应付账款—关联方金额构成如下: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13,925 |
13,083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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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c)应收关联方款项
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为对关联方的垫款。垫付关联方的余额为无抵押、不计息、按要求到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应收关联方款项构成如下: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75,691 |
38,091 |
5,241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778,584 |
— |
— |
|||
| 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 |
1,225,070 |
1,193,094 |
164,176 |
|||
| 万美诗 |
24,333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合计 |
2,403,678 |
1,231,185 |
169,417 |
|||
截至本报告备案时,已足额收回关联方应收款项。
d)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
| 截至 |
截至 |
|||||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镇阳时* |
28,726,157 |
31,887,722 |
4,387,896 |
|||
| 万美诗 |
100,000 |
26,667 |
3,670 |
|||
| 彭爱华* |
5,965,208 |
6,445,208 |
886,890 |
|||
| 永安中 |
1,200 |
1,200 |
165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250,389 |
3,655,389 |
502,998 |
|||
| 李旭 |
127,210 |
127,210 |
17,505 |
|||
| 德祥微* |
56,533 |
72,327 |
9,953 |
|||
| 国基罗* |
44,089 |
44,089 |
6,067 |
|||
| 易知 |
4,324 |
4,324 |
595 |
|||
| 广州神农玄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3,170 |
3,170 |
436 |
|||
| 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 |
1,063,562 |
326,827 |
44,973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37,166 |
5,114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合计 |
39,341,842 |
42,631,299 |
5,866,262 |
|||
____________
*余额为关联方借款的应付利息。余额预计将根据贷款条款结清。
上述余额不计息。除应付利息外,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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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e)关联方借款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关联方借款,现 |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00,000 |
1,114,597 |
按需到期 |
10.00 |
% |
不适用 |
|||||
| 彭爱华 |
4,800,000 |
660,502 |
按需到期 |
20.00 |
% |
不适用 |
|||||
| 李旭 |
4,483,100 |
616,895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永安中 |
2,685 |
369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德祥微*** |
214,265 |
29,484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国基罗*** |
408,385 |
56,197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国基罗*** |
335,530 |
46,170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合计 |
18,343,965 |
2,524,214 |
|
||||||||
| 关联方借款、非流动 |
|
||||||||||
| 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221,040,859 |
30,416,234 |
2026年8月10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镇阳时** |
128,151,220 |
17,634,195 |
2026年12月31日 |
4.90 |
% |
不适用 |
|||||
| 合计 |
349,192,079 |
48,050,429 |
|
||||||||
____________
*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集团与Focus Media,Inc(“Focus Media”)及由施先生拥有100%权益的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爱享宝”)订立三方协议,据此,集团免于成为责任项下的分众传媒的义务人但作为爱享宝的义务人代表集团承担义务的金额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2.145亿元及2021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650万元。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集团与爱享宝达成协议,据此,集团在五年内无须偿还负债,其后爱享宝只能要求集团以非现金方式偿还负债。
**向振阳时取得贷款的目的是维持集团的日常营运。
***公司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与该等关联方订立新的关联方贷款协议,到期日相同为2024年12月31日,且不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德祥微的关联方借款余额已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内全部偿还。
F-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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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余额 |
成熟度 |
有效 |
抵押品/ |
|||||||
| 人民币 |
|||||||||||
| 关联方借款,现 |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100,000 |
2024年6月30日 |
10.00 |
% |
不适用 |
||||||
| 彭爱华 |
4,800,000 |
按需到期 |
20.00 |
% |
不适用 |
||||||
| 李旭 |
3,250,000 |
按需到期 |
8.86 |
% |
不适用 |
||||||
| 苏娜燕 |
31,085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永安中 |
2,685 |
按需到期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李旭 |
1,750,000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德祥微 |
810,045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国基罗 |
2,017,105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广州金石榴Digital Media有限公司 |
900,000 |
2024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合计 |
21,660,920 |
|
|||||||||
| 关联方借款、非流动 |
|
||||||||||
| 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221,040,859 |
2026年8月10日 |
不适用 |
|
不适用 |
||||||
| 镇阳时 |
129,451,220 |
2026年12月31日 |
4.90 |
% |
不适用 |
||||||
| 合计 |
350,492,079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5,984,092元和人民币4,190,563元(576,641美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按贷款条款向关联方借款的未来义务如下:
| 截至6月30日的六个月, |
人民币 |
美元 |
||
| 2025 |
26,393,374 |
3,631,849 |
||
| 2026 |
6,279,410 |
864,076 |
||
| 2027 |
352,357,589 |
48,486,018 |
||
| 未来贷款支付总额 |
385,030,373 |
52,981,943 |
||
| 减:推算利息 |
17,494,329 |
2,407,300 |
||
| 关联方借款合计 |
367,536,044 |
50,574,643 |
f)向关联方销售
| 自然 |
截至6月30日的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药品销售 |
— |
897,822 |
123,544 |
||||
| 广州荔湾领海医疗门诊部 |
药品销售 |
891,845 |
— |
— |
||||
| 891,845 |
897,822 |
123,544 |
||||||
F-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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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续)
g)向关联方采购
| 自然 |
截至6月30日的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广州澳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药品采购 |
142,031 |
14,164 |
1,949 |
||||
h)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于2023年取得中信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利率为4.3%。贷款由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惠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真阳石、李旭提供担保,并以真阳石的一处不动产作抵押。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信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包括利率为3.9%的人民币1200.00万元和利率为3.8%的人民币600.00万元。贷款由振阳时、李旭、万美时提供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3.55%。贷款由振阳时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九江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70万元,利率为5.4%。本次借款由振阳时、广州七乐康Digital Health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浦发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利率为4.9%。贷款由振阳时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西安昌陶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利率为20.04%。贷款由真阳石、李旭、郭基罗、万美石、永安钟及集团五名管理层提供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前海兴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492,667元,利率为11.0%。贷款由万美时担保。
截至2024年6月30日,总额为人民币220万元的第三方贷款由国基罗、德祥伟、永安中及集团一名管理层提供担保。利率从9.6%到24.0%不等。
i)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截至6月30日的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镇阳时 |
4,556,760 |
3,161,563 |
435,046 |
|||
| 李旭 |
144,000 |
144,000 |
19,815 |
|||
| 万美诗 |
32,000 |
— |
— |
|||
| 国基罗 |
4,800 |
— |
— |
|||
| 南京本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05,000 |
405,000 |
55,730 |
|||
| 彭爱华 |
780,000 |
480,000 |
66,050 |
|||
| 广州国智药业有限公司 |
61,532 |
— |
— |
|||
| 合计 |
5,984,092 |
4,190,563 |
576,6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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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系列Pre-A优先股
2014年12月19日,达孜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达孜金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孜金诺”)、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南京邦盛聚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邦盛”)、广东启诚青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广东启诚”)、上海国鸿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国鸿”)、上海创业捷利泰利创业投资中心(L.P.)(原名上海创业接力泰利创业投资中心)(“创业捷利”)、大长江洪涛资本、L.P.(“Grand Yangtze”)分别认购817,460股、697,620股、16,666股、238,095股、595,238股、119,048股和238,095股Pre-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合计2,722,222股,“Pre-A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42.0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14,333,273元。达孜金诺由时先生控制。
A系列优先股
2015年10月26日,Dan Hong(H.K.)Technology Limited(“Dan Hong”)认购2,957,613股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3.0元,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86,300,000元。
B-1和B-2系列优先股
2016年12月30日,上海中伟安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上海中伟”)认购911,178股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B-1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3.0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50,000,000元。
2016年12月29日,北京宏山企业信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宏山”)、广东银杏广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广东银杏”)、上海景林京辉股权投资中心(L.P.)(“上海景林”)、深圳共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共享”)、珠海华金创赢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华金”)、Alps Innovation Limited(“Alps Innovation”)分别认购571,630股、228,652股、228,652股、171,489股、114,326股和457,304股B-2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合计1,772,053股,“B-2系列优先股”)。2018年7月13日,真阳石向北京鸿山、广东银杏、上海景林、深圳共享、珠海华锦和阿尔卑斯创新分别转让股份222,020股、88,808股、88,808股、66,606股、44,404股和177,616股,分别为B-2系列优先股(合计688,262股)。截至2018年7月13日,北京宏山、广东银杏、上海景林、深圳共享、珠海华锦和阿尔卑斯创新的累计B-2系列优先股分别为793,650股、317,460股、317,460股、238,095股、158,730股和634,920股(合计2,460,315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63.0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55,000,000元。
B-3系列优先股
2017年9月1日,内江云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江云瑞”)认购228,786股B-3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B-3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87.4元,现金对价为人民币20,000,000元。
B-4系列优先股
于2018年6月8日及2018年8月10日,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高特佳”)、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用技术”)分别认购1,358,995股及452,998股B-4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合共1,811,993股,“B-4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10.4元,现金总对价为人民币2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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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续)
2021年8月10日,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Nova Compass”)认购1,958,119股B-4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B-4系列优先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12.9元,总对价为人民币221,040,859元。Nova Compass为分众传媒指定认购上述股份的实体,代价为集团应付分众传媒的未偿还余额。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集团与分众传媒及由施先生拥有100%权益的广州爱享宝投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爱享宝」)订立三方协议,据此,集团免于成为负债项下的焦点的义务人,但作为爱享宝的义务人代表集团承担义务的爱享宝金额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2.145亿元及2021年度的应付款项人民币650万元。作为交换,Nova Compass被Focused指定认购上述股份。
优先股的权利、优惠和特权如下:
•转换权
优先股(不包括未支付的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1)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时;或2)在优先股股东批准转换优先股时。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如发生股份分割、股份分红、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事件,可进行调整。
•赎回权
Pre-A系列优先股和A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在以下最早发生的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和不时赎回其投资:(i)公司未能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2022;(ii)在任何欺诈行为发生时的任何时间;(iii)公司或任何创始人因违反或违反刑法和/或适用法规而被定罪,这可能对IPO或贸易销售的完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v)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每份Pre-A系列优先股和A系列优先股的赎回价格应等于(i)发行价的100%加上每年12%的单利利率,(ii)发行价格的金额加上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及(iii)公司的净资产金额乘以零头,其中分子应为该系列Pre-A和一名优先股股东在赎回之日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总数,分母应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的总数。
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在以下情况最早发生的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和不时赎回其投资:(i)公司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IPO”);(ii)在公司发生对交易文件的重大违反,对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时间,公司的财产或财务或其他状况(iii)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重要许可或政府批准;(iv)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已要求公司赎回其在公司的股份,以及(v)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每份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的赎回价格应等于(i)发行价的100%加上每年10%的单利利率,(ii)发行价金额加上每份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增值(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中的较高者;(iii)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零头,以分子为该优先股股东在赎回之日持有的全部股份总数,分母应为该日期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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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续)
•清算
(一)法定清算事件
在法定清算事件中,公司合法可供分配给股东的所有资产和资金应予分配,出现以下情况应视为“法定清算事件”:(a)公司丧失对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或对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重大争议或留置权,这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对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经营;及(b)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已被征收或征用,这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所有合法可供分配的资产和资金应分配给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股东。每个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的清算金额应等于适用的发行价格加上按复合年利率8%应计利息,但减去所有已宣布和支付的股息。
在支付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股东的款项后,A系列优先股股东将有权获得与发行价格相等的金额,加上每一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
A系列优先股股东缴款后,各Pre-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就该系列Pre-A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每一股已发行的Pre-A系列优先股获得相当于该系列Pre-A发行价格的金额。
(二)视为清算事件
在视为清算事件中,由此产生的公司股东的全部收益应予分配,并将以下情形视为“视为清算事件”:交易出售应视为清算事件。
付款应按以下顺序分配:B-1、B-2、B-3和B-4系列优先股股东应先收到付款,A系列应其次收到付款,Pre-A系列应最后收到付款。金额等于(i)发行价格中较高者,加上按年复利25%应计利息,但减去所有已宣布和支付的股息,或(ii)此类视为清算事件中每个系列优先股的价值。
•投票权
可赎回股份和普通股的持有人根据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股息
每名可赎回股份的持有人均有权收取按转换基准计算的股息及分派,以及按彼此平价计算的普通股,但该等股息及分派只须在董事会宣布时、如董事会宣布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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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3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续)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每次发行按发行日的相应发行价格扣除发行费用后确认。公司已将可转换可赎回股份归类于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夹层权益,因为它们在公司无法控制的某些清算事件发生时或有可赎回。该公司的可赎回优先股受SEC及其工作人员关于可赎回权益工具的指导意见的约束,该指导意见已在ASC 480-10-S99中编纂。如该权益工具很可能成为可赎回工具,公司可选择在发行日(或自该工具很可能成为可赎回工具的日期(如较后)起至该工具最早的赎回日期的期间内增加赎回价值的变动,或在赎回价值发生变动时立即确认,并将该工具的账面值调整为等于每个报告期末的赎回价值。公司已选择立即确认这些变化。增值或重新计量被视为视同股息。赎回价值的变化记录在留存收益中,或者在没有留存收益的情况下,记录在额外的实收资本中。一旦额外的实收资本用尽,通过增加累计赤字记录额外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赎回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99,109,342元及人民币1,546,818,312元。
| 系列Pre-A |
A系列 |
B-1系列 |
B-2系列 |
B-3系列 |
B-4系列 |
合计 |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金额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2,722,222 |
210,899,469 |
2,957,613 |
324,600,953 |
911,178 |
75,027,397 |
2,460,315 |
232,584,932 |
228,786 |
28,668,493 |
3,770,112 |
500,180,268 |
1,371,961,512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 |
6,803,613 |
— |
11,086,126 |
— |
2,479,452 |
— |
7,686,301 |
— |
991,781 |
— |
20,879,012 |
49,926,285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2,722,222 |
217,703,082 |
2,957,613 |
335,687,079 |
911,178 |
77,506,849 |
2,460,315 |
240,271,233 |
228,786 |
29,660,274 |
3,770,112 |
521,059,280 |
1,421,887,797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2,722,222 |
238,996,989 |
2,957,613 |
369,312,953 |
911,178 |
86,342,465 |
2,460,315 |
264,372,603 |
228,786 |
32,668,493 |
3,317,114 |
507,415,839 |
1,499,109,342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 |
6,841,202 |
— |
11,147,375 |
— |
2,493,151 |
— |
7,728,767 |
— |
997,260 |
— |
18,501,215 |
47,708,970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余额 |
2,722,222 |
245,838,191 |
2,957,613 |
380,460,328 |
911,178 |
88,835,616 |
2,460,315 |
272,101,370 |
228,786 |
33,665,753 |
3,317,114 |
525,917,054 |
1,546,818,312 |
|||||||||||||
____________
*此次重新指定代表一家B-4系列优先股东通用技术于2023年终止了与公司的VIE协议。因此,通用技术拥有的优先股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重新分类为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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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4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代表公司在重组期间未收购的两个优先股股东在VIE上的2.87%和2.27%股权。截至本报告日,股东未要求行使赎回权。
截至2023年及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余额变动情况如下: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金额 |
|
| 人民币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76,671,233 |
|
| 夹层股票赎回价值增值 |
2,479,452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79,150,685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58,643,836 |
|
| 夹层股票赎回价值增值 |
4,986,302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余额 |
163,630,138 |
附注15 —股东权益
普通股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授权普通股数量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2021年8月18日,公司向两名股东发行4,042,042股,换取404美元。
法定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受限制的留存收益。根据其法律形式,集团须按年度将其法定帐目内呈报的净收入的10%拨入法定盈余储备基金(「储备基金」)。一旦储备基金中预留的总额达到实体注册资本的50%,进一步的拨款将成为可自由支配的。储备基金可用于经相关政府当局批准后增加实体的注册资本,或经其董事会决议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消除其未来亏损。储备基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或其他方式分配给股东,除非发生清算。
对储备基金的拨款作为从非限制性收益转入法定准备金入账。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集团并无拨出法定储备金。
中国并无法律规定透过将现金转移至任何受限制账户的方式为储备基金提供资金,而集团并无这样做。
利润分配及限制性净资产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集团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只有在满足中国拨付法定储备的要求后,才能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截至2024年6月30日,集团有经常性亏损,股东赤字金额为人民币218,681万元,没有净资产可以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转移给公司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资金用途。
F-95
POMDOCTOR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6 —每股亏损
每股普通股基本和摊薄亏损是使用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所有已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影响被排除在每个适用年度的每股摊薄亏损计算之外,因为它们的影响在相应年度内具有反稀释性。
列报各年度的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计算如下:
| 截至6月30日的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分子: |
|
|
|
||||||
| 净亏损 |
(21,707,928 |
) |
(14,026,553 |
) |
(1,930,118 |
) |
|||
| 夹层股权赎回价值增值 |
(52,405,737 |
) |
(52,695,272 |
) |
(7,251,111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1,380 |
) |
27,639 |
|
3,803 |
|
|||
| 归属于PomDoctor Limited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74,112,285 |
) |
(66,749,464 |
) |
(9,185,032 |
) |
|||
|
|
|
|
|||||||
| 分母: |
|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基本 |
4,042,042 |
|
4,042,042 |
|
4,042,042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稀释 |
4,042,042 |
|
4,042,042 |
|
4,042,042 |
|
|||
|
|
|
|
|||||||
| 每股亏损–基本: |
(18.34 |
) |
(16.51 |
) |
(2.27 |
) |
|||
|
|
|
|
|||||||
| 每股亏损–摊薄后: |
(18.34 |
) |
(16.51 |
) |
(2.27 |
) |
|||
附注17 —分段
经营分部定义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有关这些组成部分可获得单独的财务信息,由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或决策制定小组在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时定期进行评估。集团的首席运营官为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施先生。主要经营决策者不审查资产负债表信息以衡量可报告分部的业绩,也不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这部分分部信息。
下表按业务分部列出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汇总信息:
| 互联网 |
制药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收入 |
36,829,373 |
|
113,335,036 |
150,164,409 |
|
|||
| 收入成本 |
20,365,288 |
|
105,458,446 |
125,823,734 |
|
|||
| 毛利 |
16,464,085 |
|
7,876,590 |
24,340,675 |
|
|||
| 折旧及摊销 |
67,255 |
|
— |
67,255 |
|
|||
| 净(亏损)/收入 |
(14,444,650 |
) |
418,097 |
(14,026,553 |
) |
|||
| 互联网 |
制药 |
合计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收入 |
5,067,890 |
|
15,595,420 |
20,663,310 |
|
|||
| 收入成本 |
2,802,357 |
|
14,511,565 |
17,313,922 |
|
|||
| 毛利 |
2,265,533 |
|
1,083,855 |
3,349,388 |
|
|||
| 折旧及摊销 |
9,255 |
|
— |
9,255 |
|
|||
| 净(亏损)/收入 |
(1,987,650 |
) |
57,532 |
(1,930,118 |
) |
|||
F-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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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7 —分段(续)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按业务分部划分的汇总信息:
| 互联网 |
制药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收入 |
35,849,719 |
|
91,981,396 |
|
127,831,115 |
|
|||
| 收入成本 |
17,475,456 |
|
90,788,973 |
|
108,264,429 |
|
|||
| 毛利 |
18,374,263 |
|
1,192,423 |
|
19,566,686 |
|
|||
| 折旧及摊销 |
44,837 |
|
— |
|
44,837 |
|
|||
| 净亏损 |
(19,326,428 |
) |
(2,381,500 |
) |
(21,707,928 |
) |
|||
按照全企业披露要求,本集团通过互联网医院实现的外部客户净收入按主要产品类别划分如下: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处方药 |
34,149,976 |
35,137,372 |
4,835,063 |
|||
| 非处方(“OTC”)药品 |
827,527 |
904,677 |
124,488 |
|||
| 中医(「中医」) |
13,605 |
132,988 |
18,300 |
|||
| 医疗器械和仪器(“MAAI”) |
23,514 |
45,023 |
6,195 |
|||
| 在线咨询 |
755,377 |
560,186 |
77,084 |
|||
| 其他 |
79,720 |
49,127 |
6,760 |
|||
| 合计 |
35,849,719 |
36,829,373 |
5,067,890 |
|||
按主要产品类别划分,集团透过医药供应链从外部客户取得的净收入如下: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处方药 |
25,256,482 |
53,521,998 |
7,364,872 |
|||
| 非处方(“OTC”)药品 |
66,385,574 |
49,369,292 |
6,793,441 |
|||
| 中医(「中医」) |
100,581 |
6,480,806 |
891,789 |
|||
| 医疗器械和仪器(“MAAI”) |
76,109 |
44,988 |
6,191 |
|||
| 在线咨询 |
— |
— |
— |
|||
| 其他 |
162,650 |
3,917,952 |
539,127 |
|||
| 合计 |
91,981,396 |
113,335,036 |
15,595,420 |
|||
附注18 —承诺和或有事项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涉及因商业营运、项目、雇员及其他事项而产生的任何未决法律诉讼、索偿及其他纠纷。集团认为,没有法律案件的损失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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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9 —后续事件
截至本报告填妥,集团从第三方取得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包括利率为18.0%的人民币75万元及其他免息贷款。集团亦分别向李旭及郭基罗取得金额为人民币215万元、利率为8.86%及人民币177,928元的免息贷款。所有来自第三方及关联方的贷款将于一年后偿还,贷款所得现金将作为营运资金的补充,以支持集团的日常经营活动。
于2024年10月18日,集团从华润银行取得金额为人民币6.0百万元的贷款,为期三年,利率为3.85%。利息支出按月支付,借款期间每半年偿还本金30万元。贷款的现金所得款项将用于集团的日常经营活动。
2024年8月8日,公司向HEALTHYSEVEN LIMITED发行2268156股A类普通股,换取227美元。
集团评估了截至2024年11月6日(即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发布日期)的后续事件,并得出结论认为,除上述披露外,没有其他可报告的后续事件。
F-98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故意违约、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发售后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紧接本次发售完成前生效,规定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及其个人代表就该等人士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因该等人士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而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成本、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而获得赔偿,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该董事、高级人员或遗产代表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根据作为本登记声明的附件 10.1提交的赔偿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此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承销协议,其形式将作为本登记声明的附件 1.1提交,还将规定由美国的承销商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就某些责任进行赔偿,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但仅限于此类责任是由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供的与承销商有关的信息明确用于本登记声明和某些其他披露文件引起的。
就根据上述规定可能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项目7。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发行了以下证券。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2)节或根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的销售的S条例,以下每一项发行均可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发行。
| 证券/买方 |
出售日期或 |
数量 |
考虑 |
|||
| 普通股 |
||||||
| 阿瓦隆有限公司。 |
2021年2月26日 |
1 |
1.00美元 |
|||
| HealthYTEN有限公司 |
2021年2月26日 |
1 |
1.00美元 |
|||
| B类普通股 |
||||||
| HealthYSeven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18日 |
2,042,042 |
204.2042美元 |
|||
| HealthYTEN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18日 |
2,000,000 |
200.00美元 |
|||
| A类普通股 |
||||||
| HealthYSeven有限公司 |
2024年8月8日 |
2,268,156 |
226.81 56美元 |
|||
| A系列优先股 |
||||||
| 丹虹(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28日 |
2,957,613 |
295.76 13美元 |
|||
| 系列Pre-A优先股 |
||||||
| Grand Yangtze Hongtao Capital,L.P。 |
2021年8月18日 |
238,095 |
23.80 95美元 |
|||
| 达孜金诺投资管理计票有限公司 |
2023年5月31日 |
817,460 |
81.74 60美元 |
|||
| 上海国鸿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595,238 |
59.52 38美元 |
|||
| 上海创业捷利泰利创业投资中心(L.P.) |
2023年5月31日 |
119,048 |
11.9048美元 |
二-1
| 证券/买方 |
出售日期或 |
数量 |
考虑 |
||||
| 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697,620 |
69.76 20美元 |
|
|||
| 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16,666 |
美元1.6666 |
|
|||
| 广东启诚青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 |
2023年5月31日 |
238,095 |
23.80 95美元 |
|
|||
| B-1系列优先股 |
|
||||||
| 上海中伟安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911,178 |
91.1178美元 |
|
|||
| B-2系列优先股 |
|
||||||
| 北京宏山企业信息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793,650 |
79.3650美元 |
|
|||
| 上海景林景辉股权投资 |
2023年5月31日 |
317,460 |
31.74 60美元 |
|
|||
| 深圳市共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238,095 |
23.80 95美元 |
|
|||
| 广东银杏广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L.P.) |
2023年5月31日 |
317,460 |
31.74 60美元 |
|
|||
| 珠海华金创赢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158,730 |
15.87 30美元 |
|
|||
| 阿尔卑斯创新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28日 |
634,920 |
63.49 20美元 |
|
|||
| B-3系列优先股 |
|
||||||
| 内江云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228,786 |
22.87 86美元 |
|
|||
| B-4系列优先股 |
|
||||||
| 新星指南针投资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18日 |
1,958,119 |
195.81 19美元 |
(1) |
|||
| 北京高特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5月31日 |
1,358,995 |
135.8995美元 |
|
|||
注1:于2020年2月25日,我们与Focus Media,Inc(“Focus”)订立广告服务协议,后者为Focus Medi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据此,Focus向我们提供2020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广告服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付分众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21.0百万元。我们于2021年8月10日将此类应付款项转让给爱享宝,条件是Focus或其指定方获得VIE的9.82%股权。据此,我们向Focus Medi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控股的Nova Compass Investment Limited发行了1,958,119股B-4系列优先股。
项目8。展览和财务报表时间表。
(a)展品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4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作为证据列入本登记声明的协议包含适用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完全是为了适用协议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而作出的,(i)无意被视为明确的事实陈述,而是作为在这些陈述被证明不准确的情况下将风险分配给一方的一种方式;(ii)可能已通过在适用协议的谈判中向另一方作出的披露而在该协议中被限定;(iii)可能适用与适用证券法下的“重要性”不同的合同标准;(iv)仅在适用协议的日期或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日期作出。
我们承认,尽管包含了上述警示性声明,但我们有责任考虑是否需要额外具体披露有关重要合同条款的重要信息,以使本注册声明中的声明不具有误导性。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显示。
二-2
项目9。承诺。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的证书,以允许迅速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就根据第6项所述条款或其他条款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对《证券法》下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由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3)为确定根据《证券法》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根据第424(b)条规则作为与发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除依赖于第430B条规则的登记声明或依赖于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外,应被视为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登记声明中。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具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4)为确定注册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任何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提供以下签名的注册人的证券时,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该等证券:
(i)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章程;
(ii)由或代表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编制或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iii)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及
(iv)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要约的通讯。
二-3
POMDOCTOR有限公司
附件指数
| 附件 |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3.1 |
||
| 3.2 |
||
| 4.1* |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包含在附件 4.3中) |
|
| 4.2 |
||
| 4.3* |
存管协议的形式,注册人、存管人、根据该协议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之间 |
|
| 5.1 |
||
| 8.1 |
||
| 8.2 |
||
| 10.1 |
||
| 10.2 |
||
| 10.3 |
||
| 10.4 |
||
| 10.5 |
||
| 10.6 |
||
| 10.7 |
||
| 10.8 |
||
| 10.9 |
||
| 10.10 |
2023年10月24日广州WFOE、QileKang Digital Health以及Zhenyang Shi、Li Xu和General Technology各自终止合同安排表格的英文翻译 |
|
| 10.11 |
2023年10月24日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及真阳时、李旭、广州今品、广州今尚、广州今悦、广州今秋各自授权书表格 |
|
| 10.12 |
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与真阳时、李旭、广州今品、广州今尚、广州今悦、广州今秋各自于2023年10月24日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格式 |
|
| 10.13 |
广州WFOE、七乐康Digital Health与真阳时、李旭、广州今品、广州今尚、广州今悦、广州今秋各自于2023年10月24日订立及相互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表格 |
|
| 10.14 |
||
| 10.15 |
||
| 21.1 |
||
| 23.1 |
||
| 23.2 |
||
| 23.3 |
||
| 24.1 |
||
| 99.1 |
II-4
| 附件 |
|
|
| 99.2 |
||
| 99.3 |
||
| 99.4 |
||
| 99.5 |
||
| 99.6 |
||
| 99.7 |
||
| 107 |
____________
*以修正方式提交。
二-5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5年3月13日在中国广州签署,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POMDOCTOR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振阳时 |
|||
| 姓名:镇阳时 |
||||
| 职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律师权
以下签名的每一人构成并任命Shen Zhenyang Shi和Li Xu各自为事实上的律师,具有完全替代其以任何和所有身份执行任何和所有行为和所有事情以及执行该律师和代理人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文书的权力,以使注册人能够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任何规则、条例和要求,就注册人的普通股(“股份”)根据《证券法》进行的注册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以下所示的身份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中签署每一位签署人的姓名,就该等股份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对该注册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或补充,无论该等修订或补充是在该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的任何相关登记声明,以及作为此类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或与此类登记声明或其任何和所有修订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文书或文件提交的任何和所有文书或文件,无论此类修订是在此类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并且以下每一位签署人特此批准并确认该等律师和代理人将根据本协议做或安排做的所有事情。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身份人员于2025年3月13日签署。
| 签名 |
标题 |
|
| /s/振阳时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镇阳时 |
(首席执行官) |
|
| /s/李旭 |
首席财务官 |
|
| 李旭 |
(首席财务会计干事) |
二-6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POMDOCTOR LIMITED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5年3月13日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州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正案。
| Cogency Global Inc。 授权美国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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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科琳·A·德弗里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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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科琳·德弗里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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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代表Cogency Global Inc.担任高级副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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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