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6月2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注册号:333-286235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FORM F-3/A
第1号修正案
根据1933年《证券法》作出的注册声明
悦航阳光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开曼群岛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I.R.S.雇主 识别号) |
301套房
东直门外大街26号
北京市朝阳区100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10 8450-8818
(主要行政办公地址,含邮政编码)
Cogency Global Inc。
东42街122号,18楼
纽约,NY 10168
(800) 221-0102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复制至:
Joan Wu,ESQ。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
第三大道950号,19楼
纽约,NY 10022
电话:(212)530-2208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不时进行。
如果在本表格上登记的唯一证券是根据股息或利息再投资计划发售的,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此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e)条向SEC提交后生效的根据一般指令I.C.或其生效后修订的登记声明,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本表格是对根据《证券法》第413(b)条为注册额外证券或额外类别证券而根据一般指令I.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本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招募说明书不是出售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州征求购买证券的要约。
| 初步前景 | 待完成 | 日期:2025年6月23日 |
1555.56万股普通股,
售股股东提
的
悦航阳光公司。
本招股章程涉及根据2025年2月19日订立的特定证券购买协议(“SPA”)发行的股份的该等售股股东目前持有的最多合计15,555,600股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4美元(“普通股”)的要约和出售。股份持有人在此分别称为“售股股东”,并统称为“售股股东”。
售股股东可在股份买卖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或私下协商交易中以可能变动的固定价格、出售时的市场价格或协商价格出售任何或全部股份。有关售股股东的资料,以及他们可能要约及出售我们股份的时间及方式,载于本招股章程题为「售股股东」及「分配计划」的章节。虽然我们将承担与股份登记有关的所有成本、开支和费用,但我们将不会收到出售股东出售我们股份的任何收益。
我们的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代码为“ANTE”。2025年6月20日,我们在纳斯达克的普通股收盘价为0.68美元/股。
截至2025年6月20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总市值约为2105万美元,基于非关联公司持有的22,393,167股已发行普通股,每股价格为0.94美元,这是2025年5月14日我们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报告价格。
本招募说明书中使用的“我们”、“我们公司”、“我们的”或“AirNet”是指悦航阳光 Inc.连同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集团,在描述悦航阳光 Inc.、其附属公司及关联实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与该等经营相关的实质性经营和财务信息时,是指悦航阳光 Inc.、其附属公司及关联实体。
我们的最终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悦航阳光 Inc.除了直接控制(1)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悦航创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翼科技”)通过某些合同安排(俗称“VIE结构”)控制和持有可变利益实体(“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统称“关联实体”)(开展我们的航旅媒体网络业务),以及(2)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悦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盛世鼎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我们的航旅媒体网络业务。VIE结构用于为投资者提供对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而中国法律限制了对某些运营公司的直接外国投资。悦航阳光和创一科技均不拥有关联实体的任何股权。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并不等同于对VIE股权的投资,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持有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包括关联实体。相反,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我们根据VIE结构合并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普通股的投资者购买的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悦航阳光 Inc.的股本证券,而不是关联实体的股本证券。本募集说明书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AirNet”是指悦航阳光 Inc.连同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集团,在描述悦航阳光 Inc.、其附属公司及关联实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与该等经营活动有关的实质性经营和财务信息时,是指悦航阳光 Inc.、其附属公司及关联实体。VIE结构涉及我们证券投资者的独特风险。其可能无法对关联实体提供有效的运营控制,还面临与(其中包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对此类合同安排的解释和适用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创一科技、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项下的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相关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相关法律、规则和条例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中国监管部门可能会在未来任何时候禁止VIE结构,这将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导致您投资的我们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当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时,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不确定性。我们受制于中国复杂且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此外,中国政府当局加强了对在境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资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监管,包括实施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新规、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例如,我们面临与海外发行和上市的备案管理相关要求以及加强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特别是,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该试行办法适用于(1)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2)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进行估值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间接发行。试行办法要求(i)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发行上市计划,(ii)其承销商或配售代理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报告。
根据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知》(《境外上市办法通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即《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无需立即进行备案,仅需在后续寻求进行后续发行时遵守《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在我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进行的发售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及我们未来根据《试行办法》在包括纳斯达克在内的海外市场发售我们的证券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除我们被要求在自2023年2月17日以来我们所进行的后续发行每次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的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外,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关联实体,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DOCVIT律师事务所所告知,(1)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以及(2)没有被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或任何中国政府机构要求获得或拒绝此类许可和其他许可,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与根据本招股章程或任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作出的潜在发售有关的法规及规则。
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我们受到多项禁止、限制和潜在退市风险的约束。根据HFCAA和相关规定,如果我们提交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已确定其无法彻底检查和调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把我们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则将禁止我们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以及在美国的任何场外交易。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普通股将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根据HFCAA和相关规定,我们的证券将不允许在美国进行场外交易。
现金在悦航阳光、创一科技及关联实体之间可能发生转移,(1)可根据需要通过其在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子公司将资金从悦航阳光 Inc.以出资或股东贷款的形式转入创益科技;(2)资金可由VIE根据合同安排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创益科技;(3)创益科技可通过其在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子公司向悦航阳光 Inc.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以及(4)创益科技和VIE可向并不时为业务经营目的相互借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悦航阳光及其子公司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从合并关联实体收到人民币1830万元、人民币550万元和人民币11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其中包括合并关联实体向我们支付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垫款和服务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从悦航阳光 Inc.及其子公司获得人民币980万元、人民币290万元和人民币5.2万元(约合7,100美元),其中包括偿还上述日常经营现金预付款。除上述披露外,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悦航阳光及其子公司与合并后的关联实体之间不存在其他现金转移事项,也不存在我组织内部除现金转移事项外的重大资产转移事项。详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一家具有控股公司Structure和VIE Structure的公司的含义—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和“招股说明书摘要—与关联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我们预计应创益科技的要求并根据我们的业务需要继续分配收益和结算合同安排项下所欠的服务费,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股息。我们目前没有维护任何现金管理政策,具体规定了资金在悦航阳光股份有限公司、TERM1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含创一科技)、关联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划转方式。我们将根据我们的具体业务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股息的支付和资金转移。见“招股说明书摘要—股利分配与税收。”
如果我们在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可能由于对悦航阳光公司、其子公司或关联实体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导致这些资金或资产无法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外币兑换和资金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可能会限制悦航阳光公司、其子公司、关联实体或投资者之间的现金转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创益科技及关联实体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外汇限制。创益科技将股息汇出中国也须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限制对标创一科技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而在悦航阳光 Inc.与其香港子公司之间,目前对外汇和我们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没有此类限制,如果某些中国法律法规,包括现有法律法规和未来颁布或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未来变得适用于香港子公司,并且在我们的现金或资产在香港或香港实体的范围内,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资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此类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获得。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悦航阳光 Inc.、其子公司或关联实体在组织内进行现金转移或分配,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向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实体进行转移或分配。
我们可能会根据需要通过提交修订或补充文件的方式不时对本招股说明书进行修订或补充。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风险。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任何州证券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通过本招股说明书的充分性或准确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招股章程日期为2025年___日
目 录
| 页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说明 | 三、 | |
| 前景摘要 | 1 | |
| 风险因素 | 14 | |
| 提供 | 15 | |
| 收益用途 | 15 | |
| 股息政策 | 15 | |
| 出售股东 | 16 | |
| 分配计划 | 19 | |
| 费用 | 21 | |
| 法律事项 | 21 | |
| 专家 | 21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22 | |
| 按参考纳入某些资料 | 23 |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24 | |
| 披露委员会关于对证券法负债的赔偿立场 | 24 |
i
关于这个前景
这份招股说明书是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根据这一登记程序,售股股东可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售中出售最多1555.56万股限制性普通股。本招股说明书为您提供了我们的售股股东可能提供的证券的一般说明。有关此次发行的具体信息也可能包含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该补充文件可能会更新或更改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您应该同时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资料,以及标题“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下描述的附加信息。
你们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或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编制的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说明书所载的信息。我们和售股股东均未授权任何其他人向您提供不同或额外的信息。我们和售股股东都不对他人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承担责任,也不能对其可靠性提供保证。出售股东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或本招股章程所述其他日期准确,而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或前景自该等日期起可能已发生变化。
除本招股章程另有规定外,我们和售股股东均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这些证券,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章程。凡在美国境外拥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须知悉并遵守与在美国境外发售该等证券及分发本招股章程有关的任何限制。
某些定义的术语和公约
除另有说明外,本招股章程提述:
| ● | “航网在线”指粤航阳光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二、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
| ● | “创益科技”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悦航创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 | “iwangfan”指网凡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 “领航盛世”指北京领航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
| ● | “普通股”指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4美元;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
| ● | “VIE”是指悦航阳光 Inc.通过合同安排控制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航网在线、领航盛世和爱旺帆,“关联实体”是指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的统称;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或“AirNet”指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悦航阳光 Inc.及其附属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视文意而定; |
| ● |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指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以及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文件中的某些信息包含联邦证券法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您不应依赖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文件中的前瞻性陈述。前瞻性陈述通常通过使用诸如“预期”、“相信”、“计划”、“预期”、“未来”、“打算”、“可能”、“将”、“应该”、“估计”、“预测”、“潜在”、“继续”等术语来识别,以及类似的词语,尽管一些前瞻性陈述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文件也可能包含归属于第三方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与他们对我们市场增长的估计有关。所有前瞻性陈述都涉及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事项,有许多重要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以及我们所服务的市场、活动水平、业绩、成就和前景与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文件中包含的前瞻性陈述存在重大差异。您还应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和其他章节下的陈述、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文件,这些陈述涉及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所述不同的额外事实。我们提醒投资者不要严重依赖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的文件中包含的前瞻性陈述。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或审查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发展或其他原因。
三、
我们的生意
我们主要由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开展我们的航旅媒体网络业务运营。
在创新驱动下,我们逐步重塑自我,塑造了我们在中国提供连接、娱乐、数字多媒体的空中解决方案的核心竞争力。我们与合作伙伴合作,通过卫星和陆基信标网络,为中国航空公司提供无缝和沉浸式的互联网连接,为航空旅客提供互动娱乐和突发新闻报道,并为企业客户提供适合旅客不断变化的感知的广告。
我们与中国联通(香港)合作,获得了通过互联网提供机上连接的许可。此外,在我们合作伙伴的下一代卫星通信硬件的支持下,我们能够为航空旅客提供无缝和沉浸式的互联网连接,提供与地面上原本相同的体验。此外,我们与中国东方航空传媒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我们能够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向乘坐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运营的飞机的旅客提供多媒体内容。
除了我们在机上连接方面的积极努力外,我们还保持着广泛的机上娱乐和广告内容。截至2024年9月30日,我们获得了机上娱乐和广告内容,包括此前在国内影院上映的超过65%的电影的独家机上版权,900多部归档电影,以及涵盖体育、喜剧、地方景点、真人秀、解说、纪录片等多种主题的数千小时娱乐性质的多媒体节目。截至2024年9月30日,我们参与向超过12家航空公司提供版权娱乐内容。此外,我们与数百家企业客户合作,提供跨越不同机上娱乐系统的广告内容。基于我们的经验,我们能够独立开发娱乐内容,并根据企业客户的需求制作广告内容。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结合了机上连接和娱乐。为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致力于充分利用与中国联通(香港)及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关系,改善旅行者在旅行途中连接互联网时的体验。同时,我们致力于维护涵盖生活方式各个方面的多才多艺的娱乐内容集合,吸引旅游消费者。我们也在通过我们对旅游消费者的影响力来满足企业客户的广告需求。
近期动态
股份购买协议的订立及其后的终止
于2024年6月27日,公司与Capital Vista Ltd(“买方”)订立股份购买协议(“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同意发行及出售,而买方同意以注册直接发售方式认购及购买合共4,000,000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4美元,购买价格为每股0.5美元,公司所得款项总额为200万美元。
于2024年7月3日,公司与Capital Vista Ltd先前宣布的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的股份购买协议及相关的注册直接发行4,000,000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4美元,经双方协议终止。
于2025年1月13日,公司与若干投资者(“买方”)订立股份购买协议(“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同意发行及出售,而买方同意认购及购买合共15,070,000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4美元,购买价格为每股0.4675美元,所得款项总额为700万美元。
根据购买协议第6(l)节,倘发售截止日期未于购买协议签立后第十(10)日或之前完成,则公司可藉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通知”)终止购买协议。一旦终止,采购协议将失效,采购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但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2025年2月13日,公司向买方发出终止通知,发售已终止。
1
存款协议的终止
如先前所披露,公司终止了公司、摩根大通 Bank N.A.(“存托人”)以及美国存托股份(“ADS”)持有人不时签署并经修订的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的经修订及重列的存款协议(“存款协议”),自2025年5月30日起生效。
公司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存托人,向公司ADR的所有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分发了一份关于根据存托协议终止公司ADS的ADR融资的通知。存款协议的终止生效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生效日期”)。在生效日期,ADS持有人的ADS被自动注销,并获得相应的基础普通股,每股面值0.04美元(“普通股”),每注销一份ADS可获得一(1)股普通股(“强制交换”)。
继强制性交易所之后,这些普通股现在可以直接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当前交易代码为“ANTE”。
业务概况
我们主要由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开展我们的航旅媒体网络业务运营。
在创新驱动下,我们逐步重塑自我,塑造了我们在中国提供连接、娱乐、数字多媒体的空中解决方案的核心竞争力。我们与合作伙伴合作,通过卫星和陆基信标网络,为中国航空公司提供无缝和沉浸式的互联网连接,为航空旅客提供互动娱乐和突发新闻报道,并为企业客户提供适合旅客不断变化的感知的广告。
我们与中国联通(香港)合作,获得了通过互联网提供机上连接的许可。此外,在我们合作伙伴的下一代卫星通信硬件的支持下,我们能够为航空旅客提供无缝和沉浸式的互联网连接,提供与地面上原本相同的体验。此外,我们与中国东方航空传媒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我们能够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向乘坐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运营的飞机的旅客提供多媒体内容。
除了我们在机上连接方面的积极努力外,我们还保持着广泛的机上娱乐和广告内容。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获得了机上娱乐和广告内容,包括此前在国内影院上映的超过65%的电影的独家机上版权,900多部归档电影,以及涵盖体育、喜剧、地方景点、真人秀、解说、纪录片等多种主题的数千小时娱乐性质的多媒体节目。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参与向超过12家航空公司提供版权娱乐内容。此外,我们与数百家企业客户合作,提供跨越不同机上娱乐系统的广告内容。基于我们的经验,我们能够独立开发娱乐内容,并根据企业客户的需求制作广告内容。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结合了机上连接和娱乐。为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致力于充分利用与中国联通(香港)及合作伙伴的合作伙伴关系,改善旅行者在旅行途中连接互联网时的体验。同时,我们致力于维护涵盖生活方式各个方面的多才多艺的娱乐内容集合,吸引旅游消费者。我们也在通过我们对旅游消费者的影响力来满足企业客户的广告需求。
风险和挑战
投资我们的证券,包括普通股,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在投资我们的证券之前,除了本招股说明书和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的所有其他信息外,您还应仔细考虑以下概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信息由我们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随后提交的文件更新,以及(如适用)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的更新。发生“第3项”标题下所述的一项或多项事件或情况。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在我们最近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单独或与其他事件或情况相结合,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过去发生了净亏损,未来可能会发生亏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过去发生净亏损,未来可能发生亏损”载于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4年20-F”); |
| ● | 我们在各业务线的经营历史有限,这可能使您难以评估我们的业务和前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各业务线的经营历史有限,这可能使您难以评估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在2024年20-F; |
2
| ● | 终止我们的加密货币挖矿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终止我们的加密货币挖矿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在2024年20-F; |
| ● | 如果广告商或观众不接受或失去对我们的航空旅行媒体网络的兴趣,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的经营活动中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广告商或观众不接受或失去对我们的航空旅行媒体网络的兴趣,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的经营活动中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年20-F;和 |
| ● |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开展空中业务,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开展空中业务,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年20-F。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中国业务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中国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年20-F; |
| ● | 因为中国VIE的一些股东是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对我们的受托责任可能与他们各自在VIE中的角色发生冲突,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非关联公安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如果VIE的任何股东未能以我们公司或我们的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由于中国VIE的一些股东是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他们对我们的受托责任可能与他们各自在VIE中的角色发生冲突,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非关联公共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如果VIE的任何股东未能以我们公司或我们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年20-F; |
| ● | 我们的中国业务的很大一部分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业务的很大一部分依赖于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在2024年20-F中;和 |
| ● | 我们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合并关联实体的某些股东的股权质押,我们可能无法在质押登记前对善意取得相关合并关联实体股权的任何第三方执行股权质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尚未就合并后关联实体的某些股东的股权质押向有关机构进行登记,并且我们可能无法在质押登记前对善意取得相关合并后关联实体的股权的任何第三方执行股权质押”的2024 20-F中的规定。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年20-F; |
3
| ● |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或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或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在2024年20-F; |
| ● | 中国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干预或影响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运营的任何决定,或对在海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的任何行动,包括干预或影响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运营的任何决定,或对在海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在2024年20-F;和 |
| ● | 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年20-F。 |
我们的普通股与市场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普通股市场相关的风险——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在2024年20-F;以及 |
| ● | 如果我们未能遵守纳斯达克的继续上市要求,我们将面临可能的退市,这将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公开市场有限,并使我们更难获得未来的债务或股权融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普通股市场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遵守纳斯达克的持续上市要求,我们将面临可能的退市,这将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公开市场有限,并使我们在2024年20-F中更难获得未来的债务或股权融资”。 |
4
作为一家拥有控股公司Structure和VIE Structure的公司的意义
我们最终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悦航阳光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操作。由于中国对直接外资投资广告服务公司的监管限制,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创翼科技开展我们的航旅媒体网络业务,以及其与总部设在中国的VIE的合同安排,即俗称的VIE结构。我们还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悦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盛世鼎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航旅媒体网络业务。普通股的投资者购买的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悦航阳光 Inc.的股本证券,而不是关联实体的股本证券。下图说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VIE及VIE各自的附属公司。

(1)航网在线由满国、徐青及洪涛分别拥有80.0%、15.0%及5.0%权益。
(2)2016年12月,航网在线与某个人同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委托股权代持协议,据此,航网在线将持有的北京粤航Digital Media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粤航”)100%股权转让给该个人,并委托该个人担任上述股权的代持股东。
2017年12月,个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据此,个人将北京悦航15%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航网在线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另一份委托持股协议,据此,航网在线委托第三方公司作为上述股权的代持股东。与该第三方公司的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于(i)自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之日起三年或(ii)航网在线将全部委托股权转让给航网在线本身或航网在线指定的第三方(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2019年9月,该个人与另一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据此,该个人将北京悦航85%股权转让给另一个人,航网在线与另一个人签订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据此,航网在线委托另一个人担任前述股权的代持股东。与该个人的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于(i)自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之日起一年或(ii)航网在线将全部委托股权转让给航网在线本身或航网在线指定的第三方(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5
2020年9月,北京粤航与另一第三方公司签署增资协议,据此,另一第三方公司认购北京粤航1.6 103%股权。
2021年8月,该个人与另一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据此,该个人将北京悦航5.0002%股权转让给另一个人,航网在线与另一个人签订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据此,航网在线委托另一个人担任前述股权的代持股东。与该个人的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于(i)自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之日起两年或(ii)航网在线将全部委托股权转让给航网在线本身或航网在线指定的第三方(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因此,航网在线作为北京粤航的实际主要投资方,持有实际控股股东权利,并从投资北京粤航中获得收益。
(3)iwangfan由Man Guo及Lin Wang分别拥有90.0%及10.0%。洪涛于2021年12月将所持有的爱网凡股权全部剥离。航网在线与Lin Wang签署委托代持股权协议,据此,航网在线委托Lin Wang担任上述股权的代持股东。与该个人的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于(i)自委托股权持有协议之日起两年或(ii)航网在线将全部委托股权转让给航网在线本身或航网在线指定的第三方(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4)领航盛世由郭曼、徐青及Xiao Ya Zhang分别拥有86.9 193%、12.9954%及0.0852%。
VIE结构是通过创一科技、VIE及其各现有股东(除Lin Wang外)订立的一系列协议建立的,包括技术支持和服务协议、技术开发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看涨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授权书。合同安排允许我们(1)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合并VIE的财务业绩,(2)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3)作为质权人对VIE的股权拥有质权,以及(4)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但是,悦航阳光和创一科技均不拥有关联实体的任何股权。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并不等同于对VIE股权的投资,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持有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包括关联实体。相反,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我们根据VIE结构合并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
VIE结构涉及我们证券投资者的独特风险。在为我们提供对关联实体的运营控制方面,它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进行VIE的运营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我们在中国直接拥有这些VIE,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靠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活动。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影响。
6
由于管辖权和法律限制,我们在执行合同安排方面可能会面临挑战。关于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通过创益科技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规则、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创一科技、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项下的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VIE结构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许可、注册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中国监管当局可能在未来任何时候都不允许VIE结构。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并可能产生大量成本来执行这些安排的条款,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关联实体以及我们证券(包括普通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我们公司和关联实体的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关联实体贡献的收入占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有关描述我们、创益科技和关联实体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期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时间表,请参阅“—与关联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有关在中国经营我们的业务所需的许可和执照以及相关限制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中国当局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鉴于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和VIE结构,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益科技向我们支付的股息以及VIE向创益科技支付的服务费,尽管我们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例如,如果创益科技或VIE中的任何一家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则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和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根据合同安排结清所欠款项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悦航阳光 Inc.、创益科技或关联实体均未向其各自的股东(包括任何美国投资者)支付任何股息或进行任何分派。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VIE根据合约安排向创毅科技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为零。我们预计将应创益科技的要求并根据我们的业务需要继续分配收益和结算合同安排项下所欠的服务费,并且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股息。我们目前没有维护任何现金管理政策,具体规定了资金在悦航阳光股份有限公司、TERM1股份有限公司(含创一科技)的子公司、关联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划转方式。我们将根据我们的具体业务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确定股息的支付和资金转移。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允许创益科技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创益科技和VIE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公积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全权基金进行拨款,这些资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创益科技将股息汇出中国亦须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办理若干手续。这些限制对标创一科技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此外,虽然在悦航阳光 Inc.与其香港子公司之间,目前在外汇和我们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方面没有此类限制,但如果某些中国法律法规,包括现有法律法规和未来颁布或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未来变得适用于香港子公司,并且在我们的现金或资产在香港或香港实体的范围内,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转移资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此类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获得。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悦航阳光 Inc.、其子公司或关联实体在组织内进行现金转移或分配,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向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实体进行转移或分配。
7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以仅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为创毅科技提供资金,并且仅通过贷款为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悦航阳光 Inc.及其子公司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从合并关联实体获得人民币1830万元、人民币550万元和人民币110万元(约合20万美元),其中包括合并关联实体为日常运营向我们预付的现金和服务费。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从悦航阳光 Inc.及其子公司获得了人民币980万元、人民币290万元和人民币5.2万元(约合7,100美元),其中包括偿还上述日常经营现金预付款。除上述披露外,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悦航阳光及其子公司与合并后的关联实体之间不存在其他现金转移事项,也不存在我组织内部除现金转移事项外的重大资产转移事项。
股息分配及税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悦航阳光 Inc.、创亿科技或关联实体均未向其各自的股东(包括任何美国投资者)支付任何股息或进行任何分配,我们目前也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的计划。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根据“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普通股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范围为限。此外,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
中国当局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许可
我们目前由创翼科技在中国开展我们的航旅媒体网络业务运营及其与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和VIE必须获得中国相关政府机构的某些许可、许可和批准,才能经营我们的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DOCVIT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我们和VIE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提供咨询服务业务所需的许可、许可和批准,包括(其中包括)在其范围内具体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营业执照。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以及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注册、备案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VIE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或维持此类许可、许可或批准,我们或VIE也可能在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任何缺乏或未能维持适用于我们或VIE的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根据本招股章程进行发售所需的潜在CAC及证监会批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此外,2022年1月4日,中国网信办(“CAC”)和其他几个中国政府部门联合宣布通过《网络安全审查措施》,该措施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并规定拥有百万个人用户以上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将其证券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必须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PIPL”),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要求此类经营者在进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前,须征得用户同意,以及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通过了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2)通过了专门机构按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3)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了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示范标准合同;或(4)满足了法律、行政法规或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这些政策和将颁布的任何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就近期发布的这些意见发布任何官方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释和实施仍不明确。此外,《并购规则》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为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以该特殊目的载体的股份或其股东持有的股份作为对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不过,并购规则的适用仍不明确。
8
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中国政府还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了更多控制。特别是,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该试行办法适用于(1)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2)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进行估值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间接发行。试行办法要求(i)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发行上市计划,(ii)其承销商或配售代理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报告。同日,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施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公司寻求境外发行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以及涉及相关业务的券商和证券服务提供商(包括中国和海外),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的机密信息,也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境内公司向包括券商、证券服务提供商、境外监管机构和个人在内的任何实体提供会计档案或此类档案的副本,则必须按照适用法规遵守适当程序。我们认为,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进行的发行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或政府机构的机密信息的披露,也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然而,我们可能需要履行有关提供会计档案的额外程序。这些程序的具体要求目前还不清楚,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有能力执行它们。
根据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知》(《境外上市办法通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即《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无需立即进行备案,仅需在后续寻求进行后续发行时遵守《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在我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进行的发售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及我们未来根据《试行办法》在包括纳斯达克在内的海外市场发售我们的证券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除我们被要求在自2023年2月17日以来每次完成后续发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的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外,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关联实体,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DOCVIT律师事务所所告知,(1)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以及(2)没有被要求或拒绝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此类许可和其他许可,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与根据本招股章程或任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作出的潜在发售有关的法规及规则。
9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经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和相关规定,如果我们提交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已确定其无法彻底检查和调查,SEC将把我们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则将禁止我们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以及在美国的任何场外交易。2022年8月,PCAOB、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议定书声明》,为PCAOB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对PCAOB管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建立了具体和负责的框架。
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腾出其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PCAOB是否将继续能够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普通股将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退市,根据HFCAA和相关规定,我们的证券将不允许在美国进行场外交易。
企业信息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6号301套房,邮编100027。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10 8450-881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我们在美国的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与附属实体有关的财务资料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3年和2024年止年度与悦航阳光 Inc.或母公司、关联实体和非VIE合并实体有关的财务信息的合并时间表。
选定的综合业务报表数据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净收入 | — | 2,867 | 1 | — | — | 2,868 | ||||||||||||||||||
| 收入成本 | — | 3,194 | 1 | 2,028 | — | 5,223 | ||||||||||||||||||
| 毛损 | — | (327 | ) | — | (2,028 | ) | — | (2,355 | ) | |||||||||||||||
| 营业费用 | 1,231 | 5,749 | 455 | 4,289 | — | 11,724 | ||||||||||||||||||
| 经营亏损 | (1,231 | ) | (6,076 | ) | (455 | ) | (6,317 | ) | — | (14,079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41 | 3,611 | 60 | (1,927 | ) | — | 1,785 | |||||||||||||||||
| 所得税费用 | — | (17 | ) | — | — | — | (17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1,024 | ) | — | — | — | (1,024 | ) | ||||||||||||||||
| 子公司亏损 | (12,145 | ) | — | — | (3,901 | ) | 16,046 | — | ||||||||||||||||
| VIE造成的服务损失 | — | — | (3,506 | ) | — | 3,506 | — | |||||||||||||||||
| 归属于悦航阳光公司的净亏损 | (13,335 | ) | (3,506 | ) | (3,901 | ) | (12,145 | ) | 19,552 | (13,335 | ) | |||||||||||||
1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净收入 | — | 845 | — | 13 | — | 858 | ||||||||||||||||||
| 收入成本 | — | 1,376 | — | — | — | 1,376 | ||||||||||||||||||
| 毛损 | — | (531 | ) | — | 13 | — | (518 | ) | ||||||||||||||||
| 营业费用 | 531 | 1,924 | 870 | 212 | — | 3,537 | ||||||||||||||||||
| 经营亏损 | (531 | ) | (2,455 | ) | (870 | ) | (199 | ) | — | (4,055 |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8 | 5,009 | (186 | ) | (969 | ) | — | 3,862 | ||||||||||||||||
| 所得税费用 | — | (1 | ) | — | — | — | (1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380 | ) | — | — | — | (380 | ) | ||||||||||||||||
| 子公司(亏损)收入 | (51 | ) | — | — | 1,117 | (1,066 | ) | — | ||||||||||||||||
| VIE服务收入 | — | — | 2,173 | — | (2,173 | ) | — | |||||||||||||||||
| 归属于悦航阳光公司的净(亏损)收入。 | (574 | ) | 2,173 | 1,117 | (51 | ) | (3,239 | ) | (574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净收入 | — | 343 | — | — | — | 343 | ||||||||||||||||||
| 收入成本 | — | 306 | — | — | — | 306 | ||||||||||||||||||
| 毛利 | — | 37 | — | — | — | 37 | ||||||||||||||||||
| 营业费用 | 1,759 | 4,923 | 135 | — | — | 6,817 | ||||||||||||||||||
| 经营亏损 | (1,759 | ) | (4,886 | ) | (135 | ) | — | — | (6,780 | ) | ||||||||||||||
| 其他(费用)收入 | (567 | ) | (6,338 | ) | 37 | — | — | (6,868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3 | ) | — | — | — | (3 | ) | ||||||||||||||||
| 子公司亏损 | (11,325 | ) | — | — | (11,325 | ) | 22,650 | — | ||||||||||||||||
| VIE造成的服务损失 | — | — | (11,227 | ) | — | 11,227 | — | |||||||||||||||||
| 归属于悦航阳光公司的净亏损 | (13,651 | ) | (11,227 | ) | (11,325 | ) | (11,325 | ) | 33,877 | (13,651 | ) | |||||||||||||
11
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应收家长款项 | — | 520 | 189 | 3,512 | (4,221 | ) | — | |||||||||||||||||
| 应收其他子公司款项 | 13,039 | 1,971 | 13,539 | — | (28,549 | ) | — | |||||||||||||||||
| 应收WFOE款项 | — | 17,144 | — | 14,551 | (31,695 | ) | — | |||||||||||||||||
| VIE欠款 | 938 | — | 227,706 | 186 | (228,830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10 | 21,031 | 837 | 7,937 | — | 29,915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2,319 | — | — | 89,439 | (91,758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42,036 | 223 | — | — | 42,259 | ||||||||||||||||||
| 总资产 | 16,406 | 82,702 | 242,494 | 115,625 | (385,053 | ) | 72,174 | |||||||||||||||||
| 应付家长 | — | 938 | — | 15,358 | (16,296 | ) | — | |||||||||||||||||
| 应付其他附属公司款项 | 3,512 | 186 | 14,551 | — | (18,249 | ) | — | |||||||||||||||||
| 由于WFOE | 189 | 227,706 | — | 13,539 | (241,434 | ) | — | |||||||||||||||||
| 由于VIE | 520 | — | 17,144 | 1,971 | (19,635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336 | 248 | 1,397 | 82,438 | — | 84,419 | ||||||||||||||||||
| 应付VIE的服务费 | — | — | 122,282 | — | (122,282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8,842 | — | — | — | 8,842 | ||||||||||||||||||
| 负债总额 | 4,557 | 237,920 | 155,374 | 113,306 | (417,896 | ) | 93,261 | |||||||||||||||||
| 悦航阳光股东权益合计 | 11,849 | (122,282 | ) | 87,120 | 2,319 | 32,843 | 11,849 | |||||||||||||||||
| 非控股权益 | — | (32,936 | ) | — | — | — | (32,936 | ) | ||||||||||||||||
| 总负债及权益 | 16,406 | 82,702 | 242,494 | 115,625 | (385,053 | ) | 72,174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应收家长款项 | — | 24,876 | 189 | 3,512 | (28,577 | ) | — | |||||||||||||||||
| 应收其他子公司款项 | 22,887 | 1,971 | 4,946 | — | (29,804 | ) | — | |||||||||||||||||
| 应收WFOE款项 | — | 16,676 | — | 14,551 | (31,227 | ) | — | |||||||||||||||||
| VIE欠款 | 937 | — | 196,928 | 186 | (198,051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113 | 5,071 | 33,507 | 12,758 | (29,494 | ) | 25,955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 | 217 | — | (217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4,278 | 9,986 | 1 | — | — | 34,265 | ||||||||||||||||||
| 总资产 | 52,215 | 58,580 | 235,788 | 31,007 | (317,370 | ) | 60,220 | |||||||||||||||||
| 应付家长 | — | 937 | — | 22,887 | (23,824 | ) | — | |||||||||||||||||
| 应付其他附属公司款项 | 3,512 | 186 | 14,551 | — | (18,249 | ) | — | |||||||||||||||||
| 由于WFOE | 189 | 196,928 | — | 4,946 | (202,063 | ) | — | |||||||||||||||||
| 由于VIE | 24,876 | — | 16,676 | 1,971 | (43,523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350 | 76,977 | 976 | 292 | — | 78,595 | ||||||||||||||||||
| 次级证券投资赤字 | 12,361 | — | — | 78,690 | (91,051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3,631 | — | — | — | 3,631 | ||||||||||||||||||
| 负债总额 | 41,288 | 278,659 | 32,203 | 108,786 | (378,710 | ) | 82,226 | |||||||||||||||||
| 悦航阳光股东权益合计 | 10,927 | (187,146 | ) | 203,585 | (77,779 | ) | 61,340 | 10,927 | ||||||||||||||||
| 非控股权益 | — | (32,933 | ) | — | — | — | (32,933 | ) | ||||||||||||||||
| 总负债及权益 | 52,215 | 58,580 | 235,788 | 31,007 | (317,370 | ) | 60,220 | |||||||||||||||||
12
现金流量数据的选定合并报表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729 | 1 | (323 | ) | (655 | ) | 752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1,212 | — | — | — | 1,212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514 | ) | (7 | ) | (179 | ) | (117 | ) | (1,817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222 | ) | — | — | — | (1,222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合并 | ||||||||||||||||||||||||
| 附属 实体 |
其他 合并 |
公司间 | 集团 | |||||||||||||||||||||
| 家长 | (VIE) | WFOEs | 实体 | 消除 | 合并 | |||||||||||||||||||
| (千美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700 | ) | 32,737 | — | — | (4,316 | ) | 22,721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29,223 | ) | — | — | — | (29,223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5,700 | 455 | — | — | — | 6,155 | ||||||||||||||||||
近期股票发行情况
于2024年3月,我们与两名个人(LIN Qiaoli及CAI Tianyu)订立若干顾问协议,以聘用他们提供业务发展服务,为期两年,为此,于2024年4月向他们各自发行600,000股普通股作为补偿。
2024年4月,我们与某些投资者完成了总认购金额为570万美元的3,372,788股普通股的私募配售。
13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风险。您应该仔细考虑“第3项”标题下描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我们最近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该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经我们随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更新,以及(如适用)在投资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可能发售或出售的任何证券之前的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下降。你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14
售股股东可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售中发售及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任何或全部普通股。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普通股可按金额、价格和条款发售,发售时将确定。我们将保持作为本招股章程一部分的登记声明的效力,直至本招股章程涵盖的所有普通股已根据该登记声明并根据该登记声明处置完毕为止。
我们将不会收取任何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的任何证券的任何收益。售股股东将收取根据本招股章程第二次发售出售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售股股东将支付他们因经纪、会计、税务或法律服务而产生的任何代理佣金和费用或他们因处置股份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我们将承担为实现本招股章程及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涵盖的股份登记而产生的所有其他成本、费用和开支。这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注册和备案费用、SEC备案费用以及遵守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股票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支付股息有酌处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15
股本说明
有关我们的股本和我们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的信息通过引用纳入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标题为“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这些信息并不声称是完整的,并且完全符合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规定,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适用规定。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了解您可以在哪里获得我们的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副本,这些备忘录和章程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可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获取。
本招股章程涵盖公开转售下列售股股东所拥有的股份。该等售股股东可不时根据本招股章程要约及出售其拥有的任何或全部股份。然而,售股股东并无就股份发售作出任何陈述。下表列示有关售股股东的资料,以及每名该等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可能不时要约及出售的股份。
除非另有说明,有关售股股东持有我们股份的所有资料均由售股股东或代表售股股东提供,截至2025年6月23日。我们认为,根据售股股东提供的信息,除下表脚注另有说明外,售股股东对报告为其实益拥有的股份拥有唯一投票权和决定权。由于表格中确定的售股股东可能会出售其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包含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的股份,并且由于除本文所述外,目前没有任何关于出售任何股份的协议、安排或谅解,因此无法估计售股股东在本次发售终止时将在此持有的可供回售的股份数量。此外,出售股东可能在其提供下表所列信息之日后的任何时间和不时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可能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豁免《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交易中持有的股份。因此,为了下表的目的,我们假设售股股东将出售他们实益拥有的本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所有股份,但不会出售他们目前拥有的任何其他普通股。然而,我们并不知悉有关任何售股股东出售任何股份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就本表而言,受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条例确定的。这些规则一般规定,如果某人拥有或分享投票或指挥其投票的权力,或处分或指挥其处分或有权在60天内获得此类权力,则该人是证券的受益所有人。
16
出售此类证券的售股股东和中介机构可被视为《证券法》中关于本招股说明书所发售股份的“承销商”,实现的任何利润,或收到的佣金可被视为承销补偿。未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列名的额外售股股东将无法使用本招股说明书进行转售,直至其通过招股说明书补充或生效后修订在上表中列名。已确定售股股东的受让方、接任者、受赠人将无法使用本招股说明书进行转售,直至其通过招股说明书补充或生效后修订在上表中列名。如有要求,我们将在本招股说明书生效之日后,在受让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从本招股说明书指定的持有人处取得其股份的情况下,通过招股说明书补充增加受让人、继承人和受赠人。
下表列出:
| ● | 各售股股东持股名称; | |
| ● | 每名售股股东在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股份前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 | |
| ● | 各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可提呈的股份数目; | |
| ● | 出售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股份后,各售股股东将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及 | |
| ● | 在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股份出售前后,每名售股股东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 |
| 售股股东名称 | 数量 股份 有利 拥有 在此之前 提供 |
最大数量 股份 待售 根据 这个 招股说明书 |
数量 股份 有利 拥有 售后 股份 |
% 优秀 股份 有利 拥有 售后 股份 |
||||||||||||
| 侯博文(1) | 1,400,000 | 1,400,000 | 0 | * | ||||||||||||
| Zhai SIJIA(2) | 1,400,000 | 1,400,000 | 0 | * | ||||||||||||
| 梅露瑶(3) | 1,400,000 | 1,400,000 | 0 | * | ||||||||||||
| TARI WENCY(4) | 1,400,000 | 1,400,000 | 0 | * | ||||||||||||
| 黄逸淳(5) | 1,400,000 | 1,400,000 | 0 | * | ||||||||||||
| 刘春围(6) | 1,426,000 | 1,426,000 | 0 | * | ||||||||||||
| 到龙银(7) | 1,426,000 | 1,426,000 | 0 | * | ||||||||||||
| 吕春林(8) | 1,426,000 | 1,426,000 | 0 | * | ||||||||||||
| MAK KA WING KELVIN(9) | 1,426,000 | 1,426,000 | 0 | * | ||||||||||||
| 郭信廷沙文(10) | 1,426,000 | 1,426,000 | 0 | * | ||||||||||||
| 刘峰(11) | 1,425,600 | 1,425,600 | 0 | * | ||||||||||||
| * | 不到1% |
| (1) | 根据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侯博文收到了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的1,400,000股普通股。 |
| (2) | ZHAI SIJIA根据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由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接收了1,400,000股普通股。 |
17
| (3) | MEI LUYAO根据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由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接收了1,400,000股普通股。 |
| (4) | 根据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TARI WENCY收到了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的1,400,000股普通股。 |
| (5) | Wong YAT CHUN根据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由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收取1,400,000股普通股。 |
| (6) | 刘春伟根据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由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收取1,426,000股普通股。 |
| (7) | 根据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TO LONGYIN收到了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的1,426,000股普通股。 |
| (8) | 吕春林根据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由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收到1,426,000股普通股。 |
| (9) | 根据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MAK KA WING KELVIN收到了1,426,000股普通股,该协议由公司及其签署人签署。 |
| (10) | 根据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KWOK SIN TING SAVIN收到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的1,426,000股普通股。 |
| (11) | 根据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证券购买协议,刘峰收到了公司及其签署人之间的1,425,600股普通股。 |
18
出售股东,这里所使用的包括受赠人、质权人、受让人或其他利益继承人出售股份或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从出售股东作为赠与、质押、合伙分配或其他转让而收到的股份权益,可以不时在股份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或私下交易中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或全部股份。这些处置可能以固定价格、销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销售时确定的不同价格或协商价格进行。
售股股东在处置股份时,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
| ● |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 |
| ● | 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代理出售股份,但可能作为委托人定位并转售部分大宗以促进交易的大宗交易; | |
| ● |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 |
| ● |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 |
| ● | 私下协商交易; | |
| ● | 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登记声明被SEC宣布生效之日后实施的卖空交易; |
| ● | 通过期权的书面或结算或其他套期保值交易,无论是通过期权交易所还是其他方式; | |
| ● | 经纪自营商可与售股股东约定按规定的每股价格出售特定数量的此类股份; | |
| ● |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和 | |
| ● |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
售股股东可不时质押或授予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担保权益,如其未能履行其担保义务,质权人或担保方可不时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根据第424(b)(3)条规则或《证券法》修订售股股东名单的其他适用条款,将质权人、受让人或其他利益承继人作为本招股说明书项下的售股股东而要约出售股份。售股股东也可以在其他情况下转让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质权人或其他利益承继人将是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售股实益拥有人。
19
就出售其股份或其中权益而言,出售股东可能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冲交易,而后者可能在其承担的头寸对冲过程中从事卖空该等股份。出售股东还可以卖空股票并交付这些证券以平仓其空头头寸,或将股票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反过来可能会出售这些证券。售股股东还可以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期权或其他交易或创设一种或多种衍生证券,这些交易要求向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所发售的股份,该股份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经补充或修订以反映该交易)转售。
售股股东出售其发售的股份所得的总收益将为该等股份的购买价格减去任何折扣或佣金(如有)。每名售股股东均保留权利,接受并连同其不时的代理人,全部或部分拒绝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出的任何购买普通股的提议。我们将不会收到任何股份转售的收益。
出售股东还可以依据《证券法》第144条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转售其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前提是他们符合标准并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售股股东和参与出售其中股份的任何承销商、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可能是《证券法》第2(11)条含义内的“承销商”。根据《证券法》,他们在任何转售普通股时赚取的任何折扣、佣金、优惠或利润可能是承销折扣和佣金。作为《证券法》第2(11)条含义内的“承销商”的出售股东将受到《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在规定范围内,将出售的股份、出售股东的名称、各自的购买价格和公开发行价格、任何代理、交易商或承销商的名称、与特定要约有关的任何适用佣金或折扣将在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或在适当情况下,在包含本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中列出。
为遵守一些州的证券法,如适用,可仅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出售股份。此外,在一些州,除非已注册或具备销售资格,或可获得注册或资格要求的豁免并得到遵守,否则不得出售股份。
我们已告知售股股东,《交易法》M条例的反操纵规则可能适用于在市场上出售股份以及售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活动。此外,在适用范围内,我们将向售股股东提供本招股说明书(可能不时补充或修订)的副本,以满足《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售股股东可就某些责任,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对参与涉及出售股份的交易的任何经纪交易商进行赔偿。我们已同意赔偿售股股东与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登记有关的责任,包括《证券法》和州证券法规定的责任。
20
我们估计,除包销折扣和佣金外,我们就本次发行中的普通股转售将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如下:
| SEC注册费 | $ | 955.60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 | * | ||
| 会计费及开支 | $ | * | ||
| 杂项费用 | $ | * | ||
| 合计 | $ | 955.60 |
| * | 除SEC注册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重大合同
我们的重要合同在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进行了描述。见下文“以引用方式纳入文件”。
重大变化
除2024年年度报告中另有说明外,在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关于表格6-K的外国发行人的报告中,以及在本招股说明书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披露,自2024年12月31日以来,未发生任何可报告的重大变化。
我们由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代理,涉及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产生的法律事务。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将为我们传递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有效性以及有关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有效性及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事项将由北京DOCVIT律师事务所为我们传递。
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出现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已由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Assentsure PAC审计,如其中所载的有关报告所述,并依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提供的此类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我们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所载的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已由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Audit Alliance LLP审计,如其中所载的报告所述,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此类合并财务报表依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提供的此类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21
在SEC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招股说明书省略了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某些信息和展品。由于本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如果我们已将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作为证物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您应该阅读该证物以更全面地了解所涉及的文件或事项。本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每项声明,包括上文讨论的通过引用并入的声明,均通过引用实际文件对其整体进行限定。
我们受《交易法》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信息报告要求的约束,并且根据这些要求,我们向SEC提交年度和当前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您可以在位于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的SEC公共资料室查看、阅读(免费)和复制我们向SEC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信息。您可以通过拨打SEC电话1-800-SEC-0330获取公共资料室的运营信息。SEC还在www.sec.gov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其中包含我们提交的报告以及我们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其他信息。
我们维护一个公司网站:http://ir.airnetgroup.cn。本网站所载或可透过本网站查阅的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
22
SEC允许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向他们提交的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那些文件向您披露重要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每份文件仅在该文件日期为当前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文件不应造成任何暗示,即自该文件日期以来我们的事务没有任何变化,或其中包含的信息在其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均为当前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应以同样的谨慎阅读。当我们通过向SEC提交未来文件更新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时,本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被视为自动更新并被取代。换言之,在本招股章程所载信息与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信息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下,你方应依赖后来备案的文件所载信息。
我们特此通过引用将我们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的以下文件纳入本招股说明书:
| (1) | 日发布的《公司年度报告》表格20-F于2025年5月2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 | |
| (2) | 本公司于表格6-K于2025年6月20日向SEC提交; | |
| (3) | 对我们普通股的描述以引用方式并入我们的登记声明中表格8-A,经修订(档案编号001-33765)于2007年10月24日向委员会提交,包括其后为更新该说明而提交的任何修订及报告;及 |
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SEC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及在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情况下,只要它们声明通过引用将其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并且除了表格6-K的当前报告或其部分,根据表格6-K提供)(i)在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首次提交日期之后和该注册声明生效之前以及(ii)在本招股章程日期之后和发售终止之前应被视为自文件提交之日起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除非我们另有具体规定。我们向SEC提交的信息将自动更新,并可能取代之前向SEC提交的信息。如果任何关于表格6-K的当前报告或其中的任何证据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曾经或正在提供给SEC,而不是向SEC提交,则此类信息或证据具体不以引用方式并入。
根据要求,我们将免费向每一位收到本招股说明书的人提供一份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任何或所有文件的副本(文件中未具体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的展品除外)。请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们索取复印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6号301套房,邮编:10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件人:丹少,电话:+ 86-10 8450-8818。
23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之所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提供专业和支持服务。然而,与美国证券法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明显较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一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送达诉讼程序,或对我们或他们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执行,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根据我们当地开曼群岛的律师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说法,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开曼群岛与美国之间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
开曼群岛的律师进一步表示,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在这些司法管辖区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按普通法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而无需对基本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由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启动,前提是此种判决(1)是由具有主管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2)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法律责任,(3)是最终的,(4)不是关于税款、罚款或罚款,以及(5)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的,也不是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就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可能被允许,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24
招股说明书
1555.56万股普通股,
售股股东提
的
悦航阳光公司。
前景
___, 2025
你们应仅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员均无权提供本招股说明书未包含的信息。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寻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正确,不论本招股章程交付或出售该等证券的时间。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8。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并购要求我们对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招致的行动、诉讼、索赔、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责任和费用(“已获赔偿的损失”)进行赔偿,除非此类已获赔偿的损失是由这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疏忽或违约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项目9。展品
| * | 随函提交。 |
| ** | 之前提交的。 |
项目10。事业
| (a)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 (1) |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提交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
| (一) |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 (二) |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登记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
| (三) | 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
但本条(a)(1)(i)、(a)(1)(ii)和(a)(1)(iii)款不适用,前提是这些段落规定的生效后修订所需包含的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SEC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这些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或包含在根据规则424(b)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该表格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
二-1
| (2) |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此类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3) |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任何正在登记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
| (4) |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但前提是,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的定期报告中,并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注册声明,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该法案第10(a)(3)条或§ 210.3-19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
| (5) | 即,为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
| (一) | 如果登记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
| (A) | 注册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截至已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和 |
| (b) | 要求根据规则424(b)(2)、(b)(5)或(b)(7)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在该招股说明书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日期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日期中较早的日期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规则的规定,就发行人及任何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关乎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而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首善意提供。提供,然而、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将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
| (二) | 如果注册人受第430C条规则的约束,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除了依赖于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赖于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之外,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在其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提供,然而、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具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
二-2
| (6) |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
以下签名的登记人承诺,在以下签名的登记人根据本登记声明首次发售证券时,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的,则以下签名的登记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 (一) | 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ii)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编制或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iii)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包含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的部分;及(iv)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于发售中的要约的通讯。 |
| (b)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提交的注册人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提交的员工福利计划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中的,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注册声明,及届时发行该等证券须视为首善意提供。 |
| (c) |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获得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并将受该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
| (d)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进一步承诺: |
| (1) |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信息,以及注册人根据第424(b)(1)或(4)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或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97(h)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在宣布生效时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
| (2) |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每一项包含招股说明书形式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提供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初始善意提供。 |
二-3
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在F-3表格上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促使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5年6月23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并根据其正式授权。
| 悦航阳光公司。 | ||
| 签名: | /s/但少 | |
| 丹少 | ||
| 首席执行官 | ||
以下出现签名的每一人,特此构成并委任Louis Luo为其真实合法的实际代理人和代理人,具有完全替代和重新替代的权力,以他或她的名义、地点和代替,以任何和所有身份(包括其作为董事和/或注册人高级职员的身份)签署本注册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以及生效后的修订和补充,包括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时生效的同一发售的任何注册声明,并将该文件连同其所有证物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文件提交给SEC,授予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和代理人以及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充分的权力和授权,以做和执行在场所内和场所内所做的每一个必要和必要的行为和事情,尽可能完全符合他可能或可能亲自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特此批准并确认所有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和代理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人,或他的替代者,可以根据本协议合法地做或促使做。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要求,本F-3表格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以身份并在所示日期签署。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职务 | 日期 | ||
| /s/但少 | 首席执行官 | 2025年6月23日 |
||
| 丹少 | (首席执行官) | |||
| /s/满国 | 董事长兼临时首席财务官 | 2025年6月23日 | ||
| 满国 | (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 |
|||
| /s/徐青 | 执行总裁 | 2025年6月23日 | ||
| 徐青 | ||||
| /s/向松祚 | 独立董事 | 2025年6月23日 | ||
| 向松祚 | ||||
| /s/田春华 | 独立董事 | 2025年6月23日 | ||
| 田春华 | ||||
| /s/黄浩 | 独立董事 | 2025年6月23日 | ||
| 黄浩 | ||||
| /s/郭宝珍 | 董事 | 2025年6月23日 | ||
| 郭宝珍 |
| 签名: | /s/但少 | |
| 姓名: | 丹少 | |
| 律师----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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