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
证券说明
我们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每一项都不时修订或修改)的约束。
正如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所规定的那样,在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情况下,我们完全有能力开展或开展任何业务或活动,采取任何行动或进行任何交易,并为此目的拥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特权。我们的注册办事处是c/o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BVI)Limited,Kingston Chambers,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我们已通过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发行最多1,010,000,000股普通股,分为最多1,00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普通股和最多1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优先股(“优先股”)。
所有期权,无论授予日期如何,一旦满足归属和行使条件,持有人将有权获得同等数量的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已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EZGO”。
普通股
一般。我们获授权发行的最高股数为1,010,000,000股,分为最多1,00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普通股和最多1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优先股。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我们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不可评税。在发行范围内,代表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规定,可在董事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宣布和支付股息,前提是他们信纳公司将在股息后立即满足法定偿付能力测试。如果宣布,普通股股东将有权获得相同数额的股息。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一普通股有权就登记在我们的股东名册上以其名义登记的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普通股股东应在任何时候对提交委员表决的所有决议一并进行表决。除非要求投票,否则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二分之一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组成,他们是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个人,如果是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可每年召开一次。除年度股东大会外,每届股东大会均为特别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以过半数票召集,或根据在递交申请之日持有的股东的要求,就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拥有不少于30%的投票权。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10天的提前通知。
普通股的转让。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未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已登记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转让人签署并载有受让人姓名的书面转让文书进行的。但是,如果登记将使受让方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文书还必须由受让方签署。转让文书须送交本公司登记。记名股份的转让自受让方名称记入会员名册时生效。公司成员名册中的某人姓名是股份中的合法所有权归属于该人的初步证据。
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转让,程序不同。根据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适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其他要求并受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约束进行转让的,该等股份可以不需要书面转让文书而转让。
清算。在清算、清盘或以其他方式将公司资产返还股东(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时,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资产应在普通股股东之间按比例分配。
要求发行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至少14个整日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缴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普通股。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以及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在相关股东事先书面同意、董事决议和根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购买我们自己的股份。
股份变动权。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在不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定的情况下,如董事会认为此类变更不会对此类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可在未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否则,任何此类变更仅应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以简单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优先股
优先股持有人与普通股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但以下情况除外:
| ● | 每一优先股有权就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上的以他或她的名义登记的每一优先股获得二十票; |
| ● | 我们的优先股持有人无权获得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 |
| ● | 我们的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分得一杯羹 |
| ● | 我们的优先股持有人不能将优先股转换为不同类别的股票。 |
检查账簿和记录。
公司任何成员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查阅(a)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b)成员名册;(c)董事名册;及(d)成员及其为成员的该类成员的会议及决议记录;并复制或摘录文件及纪录。在符合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下,董事如信纳容许会员查阅上述(b)、(c)及(d)所指明的任何文件或文件的一部分将违反公司的利益,可拒绝准许会员查阅该文件或限制查阅该文件,包括限制制作副本或从记录中提取摘录。
如果公司未能或拒绝允许成员检查文件或允许成员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检查文件,该成员可向BVI高等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其应被允许检查文件或不受限制地检查文件。
2
公司须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备存: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成员名册或成员名册副本;董事名册或董事名册副本;以及公司在过去十年内提交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增发股票。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
会员名册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我们必须保存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应该有:
| ● | 我们会员的名称和地址,各会员持股数量和类别的说明;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也就是说,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被视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照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如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迟将任何人不再是本公司会员的事实记入名册内,受委屈的人或会员(或本公司或本公司本身的任何会员)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作出清册整改令。
代表的认股权证
2021年1月,EZGO发行了代表认股权证,在其首次公开发行(“IPO”)中向承销商购买了总计32.2万股普通股。认股权证持有人可在2021年1月25日至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1月27日下午5:00期间行使该等认股权证,以以每股4.40美元的价格购买全部或部分最多32.2万股EZGO普通股,并具有无现金行使选择权,但须根据股份细分和类似交易的标准反稀释调整。此类认股权证已被FINRA视为补偿,因此根据FINRA规则5110(g)(1)受到180天锁定期的限制。除规则5110(g)(1)允许的情况外,承销商(或规则允许的受让人)不会出售、转让、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基础证券,也不会有任何承销商在2021年1月25日之前进行任何会导致期权或基础证券的有效经济处置的对冲、卖空、衍生、看跌或看涨交易。
2021年7月,EZG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几家承销商代表行使部分认股权证,以无对价现金的方式购买了公司普通股合计224,289股。
3
公司法的差异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条款与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两家或更多公司,每一家都是“组成公司”,可以合并或合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为组成公司之一(至合并),其中一家组成公司继续存续成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合并涉及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公司。
合并自合并条款(如下所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登记之日起生效,或自合并条款规定的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较晚日期生效。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公司的任何成员有权在对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支付,除非公司是合并的存续公司,且该成员继续持有相同或相似的股份。以下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下的立场摘要。
在大多数情况下,异议者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合并的书面反对,其中必须包括一份声明,即如果合并发生,异议者提议要求支付其股份。这种书面反对意见必须在提交合并进行表决的成员会议之前提出,或在会议上但在表决之前提出。然而,对于公司未向其发出成员会议通知或建议合并获成员书面同意而未经会议授权的成员,则无需提出异议。
在紧接书面同意后的20天内,或在合并获得批准的会议上,公司应向提出书面反对或无需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成员发出同意或决议的书面通知,但投票赞成或书面同意拟议合并的成员除外。
公司被要求向其发出通知的成员如选择异议,应在紧接向其发出合并计划副本或合并概要之日后20天内,向公司发出其决定选择异议的书面通知,说明:
| (a) | 他的姓名和地址; |
| (b) | 其持异议的股份数目及类别(须为其于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及 |
| (c) | 要求支付其股份的公允价值。 |
4
在发出选举异议通知后,异议者不再拥有成员的任何权利,但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以该行动非法为由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的权利。
公司应向每一持不同政见者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其公允价值的特定价格购买其股份。此类要约必须在成员可就不同意见发出其选举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紧接其后的7天内发出,或在合并生效之日起紧接其后的7天内发出,以较晚者为准。
如果公司与异议人未能在紧接提出要约之日后30天内就异议人所拥有的股份所需支付的价格达成一致,则在20天内:
| (a) | 公司和异议人应各自指定一名评估人; |
| (b) | 两个指定的评估人共同指定一名评估人; |
| (c) | 三名评估师应确定持不同政见者截至会议日期或决议通过日期的前一天收盘时所拥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不包括由该行动或其提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升值或贬值,该价值对公司和持不同政见者均具有约束力;和 |
| (d) | 公司须于持不同政见者交出代表其股份的证明时向其支付金额,该等股份须予注销。 |
挤出条款。
持有有权投票的流通股90%表决权的公司成员和持有每一类别有权投票的流通股90%表决权的公司成员,可以向公司发出书面指示,指示其赎回其余成员持有的股份。
股东诉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与其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之间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成员受组织备忘录和章程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中规定的多数或特别多数的决定的约束。至于投票,通常的规则是,对于正常的商业事项,成员在行使其股份附带的投票权时,可以出于自身利益行事。
如果多数成员侵犯了少数成员的权利,少数成员可能会寻求通过派生诉讼或个人诉讼来执行其权利。派生诉讼涉及在不法行为者控制公司并阻止其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侵犯公司权利,而个人诉讼涉及侵犯特定相关成员的个人权利。
5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了一系列可供成员使用的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注册成立的公司进行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活动时,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以发布限制令或合规令。成员现在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出派生、个人和代表行动。
成员补救办法的传统英文依据也被纳入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如果公司成员认为公司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可能对其具有压迫性、不公平歧视或不公平损害的方式进行,他可以就此类行为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申请命令。
公司的任何成员可向BVI高等法院申请为公司委任清盘人,而法院如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则可为公司委任清盘人。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公司的任何成员在对以下任何一项提出异议时,均有权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
| (a) | 合并; |
| (b) | a合并; |
| (c) | 任何出售、转让、租赁,公司资产或业务价值超过50%的交换或其他处置如并非在公司进行的业务的通常或常规过程中作出,但不包括(i)根据对该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作出的处分;(ii)根据条款要求在处分日期后一年内根据成员各自的权益分配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所得款项净额的金钱处分;或(iii)根据董事为保护其而转移资产的权力而作出的转让; |
| (d) |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条款,公司90%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要求赎回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或更少;和 |
| (e) | 一项安排,如果BVI高等法院允许。 |
一般来说,公司成员对公司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必须基于适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权法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立的他们作为成员的个人权利。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或一家公司的董事从事、提议从事或已经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或该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应该公司成员或董事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该公司或董事遵守或限制该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或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行为。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旨在提供对犯罪后果的赔偿)。除非该人以诚实和善意的方式行事,并在他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行事,而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该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否则赔偿将是无效的,没有任何效力,也不适用于该人。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对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其身份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这些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引起的。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了超出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6
关于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董事在普通法和法规中都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诚实行事并以我们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的法定义务。董事在行使董事职权或履行董事职责时,须在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性质、决策性质和董事职务及其所承担责任性质的情况下,行使合理的董事所应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在行使董事权力时,董事必须出于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不得以违反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行事。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董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职责,股东有权向公司寻求各种补救措施。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B条,如果公司或公司董事从事、提议从事或已经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应公司股东或董事的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或董事遵守或限制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行为。此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I(1)条,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正在以一种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行为已经或可能以这种身份对他具有压迫性、不公平的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该命令除其他外可以要求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赔偿。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虽然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可能允许股东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行动,但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不得以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持有3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可要求董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作为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7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通过我们的股东决议,或通过董事决议有因由。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得不到与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所提供的相同的法定保护。然而,尽管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另见上文“--股东诉讼”。我们采用了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要求员工充分披露任何可以合理预期会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规定了相关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最佳利益。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公司的清算可以是自愿的有偿付能力清算,也可以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
自愿清算
如果清算是有偿付能力的清算,则《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管辖清算。一家公司只有在没有负债或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价值超过其负债的情况下,才能根据BVI法案被清算为有偿付能力的清算。除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外,清盘人可藉董事决议或成员决议委任,但如董事已藉董事决议展开清算,则成员须藉成员决议批准清算计划,但在有限情况下除外。
8
指定清盘人的目的是将公司的资产归集和变现,并将收益分配给债权人。
我们预计,在公司自愿清算的情况下,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当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任何款项后,清算人将在同等基础上分配我们剩余的资产。
根据《破产法》进行清算
《破产法》管辖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如果(a)公司未能遵守未根据《破产法》撤销的法定要求的要求,根据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判决、法令或法院命令发布的执行或其他程序全部或部分未获满足或公司负债的价值超过其资产或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则公司即为破产。清算人必须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管理署署长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破产从业人员。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个人居民可被指定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破产从业人员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共同担任清算人。公司成员可委任破产从业人员为公司的清盘人或法院可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合资格的破产从业人员。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出:(a)公司(b)债权人(c)成员(d)、有关公司的债权人安排的监督人、金融服务委员会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总检察长。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指定清盘人:
| (a) | 公司资不抵债; |
| (b) | 法院认为,委任清盘人是公正公平的;或 |
| (c) | 法院认为,委任清盘人符合公众利益。 |
会员根据上述(a)项提出的申请,须经法院许可方可提出,除非法院信纳有表面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否则不得准予批准。根据上述(c)项提出的申请,只可由金融服务委员会或律政司提出,而他们只可在有关公司是或在任何时候曾经是受规管人士(即持有订明金融服务牌照的人士)或该公司正在进行或在任何时候已经进行非持牌金融服务业务的情况下,根据上述(c)项提出申请。
清算时的优惠付款令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的资产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应用:(a)在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优先顺序支付清算中适当发生的成本和费用;(b)在支付清算的成本和费用后,在支付清算人承认的优先债权(工资和薪金,相当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社会保障委员会、养老金缴款、政府税收)——优先债权在它们之间具有同等地位,公司资产不足以足额偿付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偿付;(c)在优先债权偿付后,在偿付清盘人承认的所有其他债权,包括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时——公司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各自之间享有同等地位,公司资产不足以全额偿付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偿付该等无担保债权人;(d)在偿付全部承认的债权后,支付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应支付的任何利息;最后(e)支付上述成本、费用和债权后剩余的任何剩余资产应按照成员在公司的权益分配给成员。《破产法》第八部分规定了清算人可能提出的撤销交易的各种申请,这些申请不公平地减少了债权人可获得的资产。
对公司资产指定清盘人不影响有担保债权人占有、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债权人拥有担保权益的公司资产的权利。因此,有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其担保,不向清盘人追索,优先于上述付款顺序。但是,如果清算中公司可用于支付无担保债权人债权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和优先债权人的费用和开支,则这些费用、开支和债权优先于受公司设定的浮动押记的资产的押记债权,并应相应地从这些资产中支付。
9
可作废交易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破产法》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可撤销交易:
| (a) | 不公平优惠:根据《破产法》第245条,公司订立的交易,如果是在硬化期内于公司资不抵债时订立,或导致公司资不抵债(an“破产交易”),并具有将债权人置于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将比其在没有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所处的地位更好的效果,将被视为不公平的优先。如果交易发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则交易不是不公平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支付或转让是为了价值还是以低估的价格进行,这一规定均适用。 |
| (b) | 低估交易:根据《破产法》第246条,根据公司将不收取对价的条款作出赠与或订立交易,或交易对价的价值(以金钱或金钱的价值计算)明显低于公司提供的对价的价值(以金钱或金钱的价值计算)将被视为低估交易(如果它是在硬化期内订立的破产交易)。如果一家公司是出于善意并为其业务目的而订立的交易,并且在订立该交易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交易将有利于该公司,则该公司不会以低估的价格订立该交易。 |
| (c) | 可作废浮动押记:根据《破产法》第247条,如果公司创建的浮动押记是在硬化期内创建的破产交易,则该押记可作废。浮动押记不可撤销,只要其担保:(i)在设定押记的同时或之后向公司垫付或支付的款项,或在其指示下;(ii)公司在设定押记的同时或之后解除或减少的任何负债的金额;(iii)在设定押记的同时或之后向公司出售或提供的资产或提供的服务的价值;(iv)利息(如有),根据垫付或支付款项、解除或减少负债、出售或提供资产或提供服务的任何协议,按(i)至(iii)所述金额支付。 |
| (d) | 敲诈性信贷交易:根据《破产法》第248条,公司为向公司提供信贷而订立或涉及向公司提供信贷的破产交易,可被视为敲诈性信贷交易,如果考虑到提供信贷的人所接受的风险,交易条款是或曾经要求就提供信贷而支付严重过高的款项,或该交易在其他方面严重违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则,且该交易发生在硬化期内。 |
上述每项可撤销交易条款的“硬化期”(在《破产法》中称为“脆弱期”)如下:
| (a) | 就《破产法》第245、246和247条而言,期限取决于与之达成交易或给予优先考虑的人是否为《破产法》意义上的公司“关联人”: |
| (一) | 在“关连人士”的情况下,“硬化期”是指在“开始破产”前两年开始,至公司委任清盘人为止的期间; |
| (二) | 就任何其他人而言,“硬化期”是指在“开始破产”前六个月开始,至公司委任清盘人为止的期间;及 |
| (b) | 就《破产法》第248条而言,“硬化期”是指从“开始破产”前五年开始,直至任命公司清算人时结束的期间,无论与之达成交易的人是否为关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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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些目的而言,破产的开始日期是提出指定清盘人的申请的日期(如果清盘人是由法院指定的)或指定清盘人的日期(如果清盘人是由成员指定的)。
由意图欺骗债权人的人作出的转易,在因此受到损害的人的情况下可作废。没有要求相关交易是在一方因交易而资不抵债或资不抵债的时间订立的,也没有要求转让方随后进入清算。然而,任何为有价值的代价及诚意而订立的转易,不得向没有收到诈骗意图通知的人提出质疑。
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公司可能会因股东的决议而解散、清算或清盘。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不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可以在未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如果董事会认为此类变更不会对此类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否则,任何此类变更只能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根据我们的股东的决议或董事的决议进行修订,但公司董事无权修订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a)限制成员修订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的权利或权力;(b)更改通过决议修订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所需的成员百分比;或(c)在成员无法修订组织大纲或章程细则的情况下。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上市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EZGO”。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我们证券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转让代理和注册商的地址是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ew York 1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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