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5
安置机构协议
2025年11月24日
Chijet Motor Company,Inc。
北京南路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
山东烟台,CN-37-264006
关注:陈慧娴,行政总裁兼董事
尊敬的Melissa Chen女士:
本函件协议(“协议”)构成Maxim Group LLC(“Maxim”或“配售代理”)与Chijet Motor Company,Inc.(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之间的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应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担任公司的配售代理,就公司面值0.3美元(“股份”)的已登记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的拟议配售(“配售”)以及已登记的预融资普通股购买认股权证购买A类普通股(“预融资认股权证”,及预认股权证的A类普通股、“预认股权证股份”与预认股权证及股份(“证券”)合称。配售和证券的条款应由公司和买方(各自为“买方”,统称为“买方”)共同商定,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配售代理将有权或授权约束公司或任何买方,或公司有义务发行任何证券或完成配售。本协议及公司与买方就配售事项签立及交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协议(定义见下文)、锁定协议及预融资认股权证的形式,在此统称为“交易文件”。配售结束的日期在此称为“截止日期”。公司明确承认并同意,配售代理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仅基于合理的最大努力,本协议的执行并不构成配售代理购买证券的承诺,也不能确保证券或其任何部分的成功配售或配售代理在代表公司获得任何其他融资方面的成功。配售代理可就配售事宜聘请其他经纪商或交易商代其担任次级代理或选定交易商。向任何买方出售证券将以公司与该买方之间的证券购买协议(“购买协议”)作为证据,该协议的形式由公司与配售代理共同商定。本文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购买协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在签署任何采购协议之前,公司高级职员将在接到合理通知后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回答潜在买家的询问。
第1节。本公司之代表及授权书;本公司之盟约。
A.公司的陈述。公司在购买协议中就配售事项向买方作出的每项陈述及保证(连同其任何相关披露附表)及契诺,特此通过引用并入本协议(犹如在此完全重述),并于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特此向配售代理作出,并以有利于配售代理的方式作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声明并保证:
1.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编制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经修订的F-3表格(注册号333-281314)的登记声明,包括其在本协议日期经修订的证物,“登记声明”)登记证券,以进行证券登记,登记声明于2024年8月16日生效。在提交此类文件时,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F-3表格要求。注册声明符合《证券法》第415(a)(1)(x)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上述规则。公司将根据《证券法》第424(b)条以及委员会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规则和条例”)向委员会提交文件,该登记声明中包含的与证券配售及其分配计划有关的招股说明书表格的补充文件,并已告知配售代理需要在其中列出的与公司有关的所有进一步信息(财务和其他)。此类招股章程以其在注册声明中所出现的形式,以下称为“基本招股章程”;而补充的招股章程形式,以其将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的形式(包括如此补充的基本招股章程),以下称为“招股章程补充”。本协议中对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视为提及并包括根据F-3表格第6项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前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已纳入文件”),或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发布日期(视情况而定);以及本协议中对条款“修订”的任何提及,有关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的“修订”或“补充”,应被视为提及并包括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或基本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发布日期(视情况而定)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其中。本协议中所有提及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包括”、“描述”、“引用”、“列出”或“说明”的其他信息(以及所有其他类似进口的引用),均应视为并包括所有此类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视情况而定)的其他信息。并无发出暂停注册声明或使用基本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有效性的停止令,亦无任何为任何该等目的的法律程序待决或已启动,或据公司所知,受到监察委员会的威胁。
2.注册声明(以及将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进一步文件)包含《证券法》要求的所有证据和时间表。每份登记声明在生效时均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以及适用的《规则和条例》,并且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未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各自于各自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及《交易法》及适用的规则及规例。经修订或补充的每一份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在其日期并无亦不会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略去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非误导。法团文件在提交给委员会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交易法》和适用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而这些文件在提交给委员会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未说明在其中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要事实(关于以引用方式并入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法团文件),鉴于作出这些陈述时所处的情况没有误导;以及如此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任何进一步文件,当这些文件提交给委员会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交易法》和适用的规则和条例(如适用)的要求,并且不会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时所处的情况,没有遗漏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登记声明生效后的任何修订,如反映在其日期之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单独或总体上代表其中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均无须向委员会提交。与特此设想的交易有关的(x)未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提交或(y)将不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文件,没有要求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没有要求在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合同或其他文件,或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或附表提交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其中(x)未按要求描述或提交或(y)将不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3.根据《证券法》规则164和433,公司有资格使用与配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根据《证券法》第433(d)条,公司被要求提交的任何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已经或将根据《证券法》的要求以及委员会根据其适用的规则和条例向委员会提交。公司已根据《证券法》第433(d)条提交或被要求提交的每份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编制或使用的每份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或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的要求以及委员会在其下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未经配售代理事先同意,本公司不会拟备、使用或参考任何自由撰写的招股章程。就本协议而言,“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具有与配售相关的《证券法》第405条规定的含义,包括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
4.公司高级职员、董事或据公司所知,公司任何百分之十(10.0%)或更大的股东中不存在与任何FINRA成员公司的从属关系,但注册声明和SEC报告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B.公司的契诺。公司已按配售代理合理要求的数量及地点,向配售代理交付或提供、或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交付或提供、作为其一部分存档的注册声明及每一份专家同意书及证书(如适用)的完整合规本,以及经修订或补充的注册声明(无证物)、基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合规本。除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副本以及《证券法》允许的任何其他材料外,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和高级职员均未分发且均不会在截止日期前分发与根据配售进行的证券发售和销售有关的任何发售材料。
第2节。配售代理的代表。配售代理声明并保证其(i)是FINRA信誉良好的成员,(ii)根据《交易法》注册为经纪人/交易商,(iii)根据适用于该配售代理提供和销售证券的国家法律获得经纪人/交易商的许可,(iv)现在是并将是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有效存在的公司实体,以及(v)拥有订立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完全权力和授权。配售代理将立即以书面通知公司其地位的任何变化。配售代理承诺,其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适用法律的要求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配售。
第3节。赔偿。考虑到本协议项下将提供的服务,公司应就配售代理配售的证券向配售代理或其指定人员支付以下补偿:
A.现金费用(“现金费用”),总额相当于配售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7.0%)。现金费用应在截止日支付给配售代理。
B.向配售代理(或其指定关联公司)提供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在配售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总数百分之五(5.0%)的A类普通股,包括预融资认股权证的基础A类普通股(“PA认股权证”)。PA认股权证将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上登记,可立即行使,并将在该日期后五(5)年到期,可按相当于发行价1.30美元的100%的价格行使,不得赎回,并应包含针对正向或反向拆分、股息、重组、合并等的普通反稀释保护。
C.在遵守FINRA规则5110(g)(5)(a)的前提下,公司还同意向配售代理偿还高达50,000美元的合理自付实际费用(如果本协议在配售完成之前终止,则高达25,000美元),用于支付其或其关联公司因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结构、文件、谈判和完成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结构、文件、谈判和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以及与此相关的尽职调查和监管文件)。公司将在配售结束时直接从配售中筹集的总收益中向配售代理偿还。
D.如果FINRA应作出确定,大意是配售代理的总补偿超过FINRA规则或其条款需要调整,则配售代理保留按此处规定减少其补偿的任何项目或调整其条款的权利。
第4节。赔偿。公司同意作为增编A附于本协议的赔偿条款(“赔偿”)中规定的赔偿和其他协议,其条款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协议,并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第5节。订婚期限。配售代理在本协议项下的聘用应直至(i)配售结束日期和(ii)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下一句中规定的条款终止聘用的日期(该日期,“终止日期”)中较早的日期。2026年2月28日后,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发出10天书面通知后终止该协议。在(i)配售结束发生后或(ii)如果公司出于任何原因选择终止配售代理在本协议下的聘用,即使配售代理准备继续进行配售,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在结束或任何此类终止后的十二(12)个月内,公司完成任何公开或私人融资的股权、股权挂钩、可转换或债务或其他资本筹集活动,或从中收取任何收益,配售代理在其参与期间接触或介绍的任何投资者,如经其书面请求向公司提供的此类投资者名单所证明,则在此类融资结束或终止时,公司将在此类融资结束时以收到的总收益为限向配售代理支付本文第3节中规定的补偿。如公司合理预期配售代理可能有权获得上一句所述的付款,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将该可能的付款及时通知配售代理。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协议中包含的有关保密、赔偿、分摊和公司支付费用和偿还费用的义务的规定以及赔偿条款中包含的公司义务将在本协议的任何到期或终止后持续十二(12)个月,无论是否发生关闭。所有到期的此类费用和报销应在终止日期或之前(如果此类费用和报销是在终止日期赚取或拖欠的)或在配售或其任何适用部分结束时(如果此类费用是在终止日期到期的)向配售代理支付。配售代理同意不将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有关公司的机密信息用于本协议所设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6节。安置代理信息。公司同意,配售代理就此项业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建议仅供公司在评估配售时保密使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将不会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及该信息或信息。
第7节。没有信托关系。本协议不设定,也不应被解释为设定可由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因本协议的赔偿条款而有权在本协议中行使的权利除外。公司承认并同意,配售代理不是也不应被解释为公司的受托人,并且不会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保留配售代理而对公司的股权持有人或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所有这些均特此明确放弃。
第8节。关闭。配售代理的义务,以及本协议项下证券销售的结束,取决于本协议和购买协议所载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在作出时和截止日期的准确性,取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任何证书中作出的陈述的准确性,取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情况,以及以下各项附加条款和条件,除非另有披露予配售代理并获配售代理承认及豁免。
A.不得已发出暂停注册声明有效性的停止令,亦不得已为此目的启动或据公司所知、受到监察委员会威胁的任何程序,而监察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提供额外资料的要求(将包括在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其他方面),均须已获配售代理合理信纳。公司须就配售事项作出的任何申报,均须已及时向监察委员会作出申报。
B.配售代理不得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发现并向公司披露注册声明、基本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补充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载有不真实的事实陈述,而配售代理的大律师认为该事实是重大的或遗漏陈述任何事实,而该大律师认为该事实是重大的且须在其中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
C.与本协议、证券、登记声明、基本招股章程和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授权、形式、执行、交付和有效性有关的所有公司程序和其他法律事项,以及与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法律事项,均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地令配售代理的大律师满意,且公司应已向该大律师提供他们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以使他们能够就该等事项进行传递。
D.配售代理应已完成对公司的尽职调查,使配售代理及其律师满意。
E.配售代理应已收到来自公司外部法律顾问的该等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包括(i)公司开曼群岛法律顾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致配售代理和买方的法律意见,(ii)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Docvit律师事务所致配售代理和买方的法律意见,(iii)公司美国特别法律顾问DLA Piper UK LLP致配售代理和买方的法律意见,以及(iv)公司美国特别法律顾问DLA Piper UK LLP的负面保证函,寄给配售代理,每份日期为截止日期,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配售代理合理满意。
F.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应已收到Assure PAC自该日期起发出的“安慰”信函,该信函寄给配售代理,且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令配售代理和配售代理的律师合理满意。
G.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应已收到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证书,日期(如适用)为截止日期,大意是,截至本协议日期和适用日期,本协议和采购协议所载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除本协议所设想的变更外,以及明确限于在截止日期之前某个时间存在的事实状态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截至适用日期,公司在此日期或之前根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充分履行的情况除外。
H.于本协议日期,配售代理应已收到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书,日期为(如适用)截止日期,证明(其中包括)公司提供的与配售证券有关的组织文件和董事会决议。
一、保留。
J.保留。
K.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应已收到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证书,日期为(如适用)截止日期,证明公司有资格使用注册声明。
L.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前,配售代理应已收到、且公司应已安排向配售代理交付购买协议中指明的人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地令配售代理满意的锁定协议。
M.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i)自注册说明书、基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包括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之日起,均不得承受因火灾、爆炸、洪水、恐怖行为或其他灾难(无论是否在保险范围内)或因任何劳资纠纷或法院或政府行动、命令或法令而对其业务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干扰,但注册说明书、基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述或预期的情况除外,或(ii)自该日期起,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本或长期债务或任何变动,或涉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一般事务、管理、财务状况、股东权益、经营业绩或前景的任何变动,或任何涉及预期变动的发展,但注册说明书、基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述或预期的情况除外,在第(i)或(ii)条所述的任何该等情况下,其效力为,根据配售代理的判断,如此重大和不利,以致无法按照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所设想的条款和方式进行证券的出售或交付或不可取。
N.公司的A类普通股已根据《交易法》进行登记,并且截至截止收盘日期,公司已向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纳斯达克”)提交了包括股份和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统称“额外股份”)在内的额外股份上市通知,但尚未收到任何信息表明额外股份的上市将被拒绝,且应已向配售代理提供该行动的令人满意的证据。除购买协议中规定的情况外,公司不应采取任何旨在或可能具有根据《交易法》终止A类普通股登记或将股份和认股权证股份从交易市场或其他适用的美国国家交易所退市或暂停交易的效果的行动,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信息表明委员会或交易市场或其他美国适用的国家交易所正在考虑终止此类登记或上市。
O.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均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亦不得颁布、采纳或发布任何法规、规则、条例或命令,而该等行动、规则、条例或命令将于截止日期阻止证券的发行或出售,或对公司的业务或营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亦不得发出强制令,任何有管辖权的联邦或州法院发出的限制令或任何其他性质的命令,应已在截止日期发出,这将阻止证券的发行或出售,或对公司的业务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
P.公司应已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有关配售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当前报告,表格为6-K,包括本协议作为其证据。
问:公司应已与每一买方订立采购协议,该等协议应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并应包含公司与买方之间约定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和契诺。
R. FINRA不应对本协议条款和安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此外,如果配售代理提出要求,公司应根据FINRA规则5110就配售向FINRA企业融资部提交或授权配售代理的律师代表公司提交任何备案,并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备案费用。
S.在截止日期前,公司应已向配售代理提供配售代理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资料、证书和文件。
如果本第8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下均未得到满足,或者如果根据本第8条向配售代理或配售代理的大律师提供的任何证书、意见、书面陈述或信函在形式和实质上不能使配售代理和配售代理的大律师合理满意,则配售代理可在交割完成时或交割之前的任何时间取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该等取消通知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发出。任何该等口头通知,其后须迅速以书面予以确认。
第9节。治理法。本协议将受适用于完全在纽约州订立和将要履行的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加以解释。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对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交易或行为,放弃任何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可提交纽约州法院或设在纽约州纽约州的联邦法院,并通过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公司特此接受上述法院的一般和无条件管辖权,并就其财产而言。本协议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亲自送达过程,并同意通过在本协议项下向其发出通知的有效地址通过隔夜交付(附交付证据)的方式将其副本交付给该方,以处理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被送达的过程,并同意此种送达应构成良好和充分的过程送达及其通知。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以法律许可的任何方式送达过程的任何权利。本公司同意,在任何该等法院提起的任何该等诉讼、法律程序或反申索的最终判决,对本公司具有决定性和约束力,并可在本公司正在或可能受其管辖的任何其他法院通过对该判决提起诉讼而强制执行。如果任何一方应启动诉讼或程序以强制执行交易文件的任何规定,则该诉讼或程序的胜诉方应由另一方偿还其律师费以及因调查、准备和起诉该诉讼或程序而产生的其他成本和费用。除且不限于上述情况外,公司已确认,已委任Puglisi & Associates为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由配售代理、配售代理的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雇员和代理以及配售代理的每个关联公司在任何纽约联邦或州法院提起的由协议或交易文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引起的或基于该协议或交易文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可向其送达程序,并明确接受任何该等法院对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的非专属管辖权。本公司谨此声明并保证,授权代理人已接受该委任,并已同意担任上述送达过程的代理人,而本公司同意采取任何及所有行动,包括提交任何及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以按上述方式继续该委任的完全效力及效力。本公司特此授权并指示授权代理人接受此类服务。向授权代理人送达法律程序,在各方面均视为向公司有效送达法律程序。如获授权的代理人不再担任过程送达的代理人,公司应在美国委任另一名该等代理人,并将该等委任通知你。本款应在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10节。全部协议/杂项。本协议(包括所附的赔偿条款)体现了本协议各方之间的全部约定和谅解,并取代了之前的所有约定和谅解,与本协议的标的有关。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签订的日期为2025年8月7日的若干函件协议(“委聘协议”)应继续有效,其中的条款应继续有效,并可由配售代理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但如发生委聘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的条款发生冲突,则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定为在任何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此种确定将不会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方面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该条款将继续完全有效。除配售代理与公司签署书面文书外,不得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放弃本协议。此处所载的陈述、保证、协议和契诺应在证券的配售和交付结束后继续有效。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合并在一起时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据了解,双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如果任何签名是通过传真传输或.pdf格式文件交付的,则该签名应产生执行(或代表其执行该签名)的一方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效力和效力与该传真或.pdf签名页是其原件的效力和效力相同。
第11节。保密。配售代理(i)将对机密信息(定义如下)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会(除非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法规或法律程序要求)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机密信息,以及(ii)不会使用与配售有关的其他机密信息。配售代理进一步同意仅向其代表(如下文所定义的术语)披露机密信息,这些代表需要为配售目的了解机密信息,并且由配售代理告知机密信息的机密性质。“机密信息”一词是指公司向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提供的与该配售代理对配售的评估有关的所有机密、专有和非公开信息(无论是书面、口头或电子通信)。以口头或非书面形式传达的信息,只有在披露时(或其后迅速)被指定为机密信息,并在首次披露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减少并向配售代理识别为机密信息时,才应被视为机密信息。然而,“机密信息”一词将不包括以下信息:(i)由于配售代理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的披露而已公开或已公开,(ii)配售代理或其任何代表在非保密的基础上可从第三方获得或已公开,(iii)在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披露之前已为配售代理或其任何代表所知,(iv)是或已经由配售代理和/或代表独立开发,而无需使用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机密信息,或(v)须根据适用的法律或监管机构披露。“代表”一词是指每个配售代理的董事、董事会委员会、高级职员、雇员、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本条文全面有效,直至(a)保密资料不再保密之日及(b)自本条文生效之日起两(2)年内较早者为止。
第12节。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提供的任何和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在(a)传送日期中最早发出和生效,如果此类通知或通信是在某个工作日下午6:30(纽约市时间)之前发送至本协议所附签名页上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b)传送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等通知或通讯在非营业日的一天或晚于任何营业日下午6时30分(纽约市时间)发送至本协议所附签字页上的电子邮件地址,(c)邮寄日期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如由美国国际公认的航空快递服务发送),或(d)在要求向其发出该通知的当事人实际收到后。此种通知和通信的地址应与本协议签字页所列的相同。
第13节。新闻公告。公司同意,配售代理自收盘时起及收盘后,有权在配售代理的营销材料和其网站上引用配售和配售代理在相关方面的作用,并有权在财经和其他报刊上投放广告,每种情况下均需自费。
第14节。第一次拒绝的权利。自最终交割起计十二(12)个月期间,公司授予配售代理在公司该十二(12)个月期间内以习惯和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担任独家管理承销商和独家账簿管理人、独家配售代理或独家销售代理的优先购买权,以供任何和所有未来的公私募股权、股权挂钩或可转换债券发行。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请通过签署并退回随附的本协议副本给Maxim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阐述了我们的协议。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MAXIM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通知地址: | ||
| 公园大道300号,16楼 | ||
| 纽约,NY 10022 | ||
| 关注:James Siegel,总法律顾问 | ||
| 邮箱:jsiegel@maximgrp.com | ||
接受并同意截至
上面首次写的日期:
| Chijet Motor Company,Inc。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签署页至配售代理协议之间
Chijet Motor Company,Inc.和Maxim Group LLC】
增编A
赔偿条款
就Chijet Motor Company,Inc.(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根据公司与配售代理之间日期为本协议日期的配售代理协议(可能不时以书面修订)(“协议”)而委聘Maxim Group LLC(“配售代理”)而言,公司现同意如下:
1.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司将赔偿配售代理及其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控制人(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5条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与其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开展的活动有关或产生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但就配售代理而言,任何损失除外,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诉讼)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不得上诉)中被认定主要和直接源于配售代理在履行本文所述服务时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视情况而定)。
2.在配售代理收到任何申索的通知或配售代理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弥偿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展开后,配售代理将迅速就该申索或该诉讼或程序的展开以书面通知公司,而公司将承担该诉讼或程序的抗辩,并将聘用配售代理合理满意的大律师,并将支付该大律师的合理费用及开支。尽管有前一句,如果配售代理的大律师合理地确定,根据适用的职业责任规则,同一大律师同时代表公司和配售代理是不合适的,则配售代理将有权在该诉讼中聘请与公司大律师和任何其他方分开的大律师。在此情况下,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一名此类独立律师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公司将拥有解决索赔或程序的排他性权利,前提是未经配售代理的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会解决任何此类索赔、诉讼或程序,而该书面同意不会被无理拒绝。
3.公司同意将针对其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索赔主张或与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启动及时通知配售代理。
4.如因任何原因,配售代理无法获得上述弥偿或不足以使配售代理免受损害,则公司须按适当比例分摊配售代理(视属何情况而定)因该等损失、索偿、损害或责任而支付的金额,而该等损失、索偿、损害或责任不仅反映公司所获得的相对利益,而且反映配售代理所获得的相对利益,也包括公司一方与配售代理另一方的相对过错导致该等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以及任何相关的衡平法考虑。一方当事人就上述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和责任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应视为包括为任何诉讼、程序或其他诉讼或索赔进行辩护所产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和开支。尽管有本协议的规定,配售代理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份额不得超过配售代理根据本协议实际收到或将收到的费用金额(不包括作为配售代理发生的费用报销而收到的任何金额)。
5.无论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是否完成,本赔偿条款均应保持完全有效,并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并且应是公司根据协议或其他方式可能对任何受赔偿方承担的任何责任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