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注册权协议
截至2025年10月5日
之间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
和
OPENAI OPCO,LLC
特拉华州公司超威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OpenAI OpCo,LLC(“投资者”)于2025年10月5日签订的注册权利协议(“本协议”)。为促使投资者订立供应协议(定义见下文)及认股权证(定义见下文),公司已同意提供本协议所载的登记权利。
本公司与投资者同意,(i)为其利益及(ii)不时为认股权证股份(定义见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包括投资者)的利益(每一名前述的“持有人”,合称“持有人”),具体如下:
1.定义。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无需定义,应具有在认股权证中规定的各自含义。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1美元。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SEC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持有人”具有本协议第二款规定的含义。
“ICA”是指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
“ICA相关转让”是指,由于收到大律师的建议,大律师将无法提出无保留意见,即投资者将无需根据ICA注册为投资公司,或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股份的持续所有权将导致投资者无法满足ICA下可能的豁免或排除成为投资公司的要求,投资者将可注册证券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除与许可的市场处置有关外,该第三方应为机构投资者),包括其股权持有人(不包括公司的竞争对手,由公司以合理的诚意确定)。
“投资者”具有本协议第一款规定的含义。
“允许的市场处置”具有认股权证中规定的含义。
“招股章程”是指经修订或补充的与注册声明有关的招股章程,以及该招股章程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所有材料。
“可注册证券”是指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股票分割、股票股息、资本重组、交换或类似事件或其他原因)而发行和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以及仅在ICA相关转让的情况下,认股权证;但条件是,就任何特定的可注册证券而言,该等证券在以下情况最早发生时即终止为可注册证券:(a)有关出售该等证券的登记声明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该等证券已被出售、转让,根据该登记声明处置或交换;(b)该等证券应已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带有限制进一步转让图例的该等证券应已由公司交付,且该等证券的后续公开发行不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c)该等证券应已停止流通;(d)在(x)认股权证全部行使或(y)认股权证到期后,以较早者为准,当持有人于该较早日期实益拥有少于1%的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时;及(e)该等证券已在公开分销或其他公开证券交易中出售予或透过经纪商、交易商或承销商。
“RRA 到期日”是指2033年10月5日。
“第405条规则”是指《证券法》第405条规则,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SEC以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规定。
“SEC”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及SEC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供应协议”指公司与OpenAI OpCo,LLC于2025年10月5日签署的AMD Instinct产品的产品采购协议。
“认股权证”是指购买公司根据认股权证条款向投资者发行的160,000,000股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的购买日期为偶数日期。
“认股权证股份”指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
2.注册权。
(a)搭载登记。如果公司没有为可注册证券保留有效的注册声明,并且如果公司进一步向SEC提交了一份涉及其普通股销售的注册声明(不包括表格S-4或S-8上的注册声明,或其他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或在另一种情况下,此类“捎带”注册将是不合适的),则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在不少于预期提交日期的十(10)天前向持有人发出此类提议提交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将包括在该发行中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预期的分配方法,以及该发行的拟议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如有)的名称,并在该通知中向持有人提供机会,在该持有人收到该通知后五(5)天内以书面要求登记出售该可注册证券(“捎带登记”);但就捎带登记而言,“可注册证券”不应包括认股权证。公司须安排将该等持有人要求的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列入该等注册,并须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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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拟议包销发行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商(如适用)允许根据与公司任何类似证券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将所要求的可注册证券列入捎带登记,并允许根据预期的分销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提议通过涉及一名或多名承销商的捎带注册分销其证券,应与选定进行该等捎带注册的一名或多名承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承销协议。此外,每个持有人必须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信息(该信息应限于根据《证券法》及其颁布的表格、规则和条例披露所要求的信息)(“出售持有人信息”),以便及时纳入登记声明或公司可以选择将该持有人排除在登记声明之外。尽管本条第2(a)款另有相反规定,如(i)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职位对允许在特定登记声明上作为二次发行注册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作出限制,或(ii)登记声明采用包销发行的形式,而管理承销商(s)告知公司,可注册证券的美元金额或数量,连同公司希望出售或已根据其他股东持有的书面合同搭载登记权要求登记的所有其他证券,超过可在该发行中出售的证券的最高金额或最大数量,而不会对提议的发行价格、时间、分配方法或成功概率产生不利影响,但在每种情况下,公司以合理酌情权确定的非实质性方式(统称为“证券的最大数量”)除外,则公司应将列入该登记声明的证券限制为:(x)首先,公司希望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为自己出售的证券数量和(y)在未达到前述第(x)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根据书面合同搭载登记权要求登记的证券(包括可登记证券),按照每个此类人要求纳入此种登记的证券数量按比例分配,而不论每个此类人持有的证券数量如何,这些证券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证券数量的情况下出售。公司有权在该登记生效前终止或撤回任何登记,无论是否有任何持有人选择将证券纳入该登记,并应将该终止或撤回通知已选择将证券纳入该登记的任何持有人。
(b)要求登记。此外,如公司未就可登记证券维持有效登记声明,则持有人(“要求持有人”)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要求登记全部或部分可登记证券(“要求登记”)。此种书面请求应指明拟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总数。如要求持有人拟以包销公开发售的方式分销其要求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他们应将此通知公司,作为其书面要求的一部分;但条件是,就任何以包销方式进行的即期登记而言,“可注册证券”不包括认股权证。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没有义务在非包销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即期登记(i),除非将在该登记声明上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总价值至少为100,000,000美元(基于截至即期登记请求之日的普通股市场价格)和(ii)在包销的基础上,除非合理地预期该发行将导致总现金收益(不考虑任何承销折扣或佣金)至少为100,000,000美元。如发生催缴登记,公司应在收到催缴登记后三十(30)天内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登记适用的可登记证券。可注册证券的要求持有人提议通过涉及承销商或承销商的即期登记分销其证券,应与承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承销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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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进行此类需求登记的承销商。承销商的选择须经公司事先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此外,每个持有人必须及时提供出售持有人信息以纳入登记声明或公司可选择将该持有人排除在登记声明之外。公司没有义务在连续12个月期间进行(a)多于一次(1)非包销基础上的要求登记及(b)多于一次(1)连续12个月期间内以包销基础上的要求登记,合计不超过最多三(3)次包销基础上的要求登记。在包销发售中,如果管理承销商(s)告知公司,要求持有人希望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美元金额或数量,连同公司希望出售的所有其他证券或根据其他股东持有的书面合同附带登记权要求登记的所有其他证券,超过了证券的最大数量,则公司应将包括在该包销发售中的证券限制为:(x)优先,要求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按要求出售的证券数量按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比例计算;(y)第二,在未达到前述第(x)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希望为自己的账户出售的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z)第三,在未达到前述第(x)和(y)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与该等人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有义务在登记中登记且可在不超过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出售的其他人的证券。发起包销发售的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有权在书面通知公司及包销商或包销商(如有的话)其有意撤回包销发售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撤回其包含在包销发售中的注册证券,直至用于营销该包销发售的适用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提交前一个业务(1)日的任何时间。如撤回,就本第2(b)条而言,要求包销发售的要求即构成要求撤回要求持有人就包销发售提出的要求,除非该等要求持有人向公司偿付与该包销发售有关的所有费用(或如有多于一名要求持有人,则每名要求持有人根据每名要求持有人要求包括在该包销发售中的相应可注册证券数目,按比例向公司偿付该等费用的一部分)。在收到任何撤回通知后,公司应及时将该撤回通知转发给已选择参与该包销发行的任何其他持有人。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公司须负责在根据本条第2(b)款撤回包销要约之前就该要约所招致的注册开支,但如要求持有人依据紧接前一句选择支付该等注册开支,则属例外。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没有义务在公司善意估计公司发起的发售(据此行使或放弃第2(a)节规定的搭载登记权)的日期前三十(30)天的期间内采取任何行动实施任何即期登记(x),或在搭载登记在前九十(90)天内生效的情况下,在完成后九十(90)天的日期结束。
(c)尽管有上述规定:
i.本第2节中描述的注册权应受到SEC规则或SEC工作人员在其审查任何此类转售注册的注册声明时的评论施加的限制。此外,尽管公司有上述登记义务,如果公司向要求进行即期登记的持有人提供一份由公司获授权人员签署的证明,说明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善意判断,这将对公司及其股东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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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声明生效或保持有效,只要此种注册声明否则将被要求保持有效,因为此类行动将(i)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收购、公司重组或其他类似交易产生重大干扰;(ii)要求过早披露公司出于善意商业目的以保密的重大信息;或(iii)使公司无法遵守《证券法》或《交易法》的要求,则公司有权在不超过七十五(75)个日历日的期间内推迟就该等即期登记采取行动或撤回相关登记声明;但条件是公司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或在RRA 到期日之前的十二(12)个月期间内不得两次以上援引该权利。
ii.除ICA相关转让外,根据第2(b)节通过任何包销发售出售可注册证券仅应在公司内幕交易政策规定的开放交易窗口期内进行。
iii.持有人在此同意,应本着诚意并与公司协调一致地行使本条第2款中的权利,以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市场和披露影响。
3.持有人的义务。(a)每名持有人均同意,透过收购可注册证券,任何持有人均无权依据注册说明书出售任何该等可注册证券或收取与此有关的招股章程,除非该持有人已根据本条例第2条向公司提供出售持有人资料。任何持有人出售任何注册证券,即构成该持有人的陈述及保证,即有关该持有人的出售持有人资料及其分派计划,正如该持有人就该处置而交付的招股章程所载,截至该出售时,该等招股章程并无载有与该持有人或其分派计划有关或由该持有人提供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且该等招股章程截至该出售时并无根据作出该等陈述所处的情况而略去陈述与该持有人或其作出该等分派计划有关或由该持有人提供的任何重大事实,而非误导。
4.注册费用。本公司应承担与本公司履行本协议第2节规定的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此类费用和开支应包括(i)与SEC、证券交易所和金融业监管局有关的所有登记和备案费用,(ii)符合公司书面合理同意的适用的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的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与可注册证券的蓝天资格或豁免有关的公司律师费用和支出),(iii)与编制、打印和提交登记声明或其招股说明书有关的费用,及(iv)公司就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聘用的所有其他人的合理费用及开支,包括公司与任何注册声明有关的大律师及独立公共会计师。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可注册证券的每一卖方应支付任何承销折扣、销售佣金、与根据登记声明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适用转让税,以及律师或其他顾问为该卖方支付的费用和付款。
5.赔偿和贡献。
(a)公司同意对每一持有人、《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控制任何持有人的每一人(如有)、任何持有人的每一关联公司(定义见《证券法》第405条)以及每一此类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合伙人、代理人和雇员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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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辩护或调查任何此类诉讼或索赔有关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均由根据本协议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或其中所包括的任何招股章程中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经修订或补充,如果公司应已提供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引起,原因是任何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在其中陈述其中要求陈述的重大事实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除非该等损失、索偿、损害或法律责任是由任何该等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所造成,而该等陈述或遗漏仅基于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明示用于其中的任何持有人的资料;但前述赔偿不得对主张该等损失、索偿或负债的人向其购买可注册证券的任何持有人(或控制该持有人的任何人的利益)有利,如招股章程(如公司须已提供任何修订或补充,则经当时修订或补充)的副本并非由该持有人或代表该持有人送交或给予该持有人,则如法律规定已在向该人出售可注册证券的书面确认时或之前交付,且如招股章程(经如此修订或补充)本可纠正导致该等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的缺陷。
(b)每名持有人分别同意而非共同同意对公司及其董事、签署任何登记声明的高级职员以及控制公司的每一人(如有)(在《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或任何其他持有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其程度与公司对该持有人的上述赔偿相同,但仅限于有关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该持有人的资料,该等资料由该持有人明示用于该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修订或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持有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金额上均不得高于该持有人根据引起该赔偿义务的登记声明在出售可登记证券时收到的收益的美元金额。
(c)如任何法律程序(包括任何政府调查)须提起,涉及任何可依据本条例第5(a)或5(b)条寻求弥偿的人,则该人(“获弥偿方”)须应获弥偿方的要求,迅速以书面通知可寻求该弥偿的人(“弥偿方”)及弥偿方,应聘请被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代表被赔偿方和赔偿方在该程序中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并应支付该律师与该程序有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但任何被赔偿方未发出该通知不应解除赔偿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或责任,除非(且仅限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该裁定不受上诉或进一步复核),认为这种不履行应对赔偿方造成重大不利损害。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任何获弥偿方均有权保留自己的律师,但该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该获弥偿方承担,除非(i)弥偿方与获弥偿方应已相互同意保留该律师,或(ii)任何该等法律程序的指名当事人(包括任何受牵连当事人)均包括获弥偿方和获弥偿方,且由于他们之间实际或潜在的不同利益,由同一律师代表双方将是不适当的。据了解,就任何获弥偿方与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程序或相关法律程序有关的法律费用而言,获弥偿方不得为所有该等获弥偿方承担多于一间独立律师行(除任何本地大律师外)的费用及开支,且所有该等费用及开支应于发生时补偿。如属根据第5(a)条获弥偿的当事人,该等商号须由持有人所持有的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多数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即根据第5(a)条获弥偿的当事人)以书面指定,如属根据第5(b)条获弥偿的当事人,则由公司指定。赔偿当事人不承担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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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未经其书面同意而进行的法律程序达成和解,但如经该等同意而达成和解,或如对原告人有最终判决,则弥偿方同意就因该等和解或判决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向获弥偿方作出弥偿。任何获弥偿方均不得在未经获弥偿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任何获弥偿方是或可能曾是一方当事人且该受弥偿方本可根据本协议寻求赔偿的任何未决或威胁诉讼达成任何和解,除非该和解包括无条件免除该受弥偿方对作为该诉讼标的的索赔的所有赔偿责任。
(d)如第5(a)或5(b)条所规定的赔偿对获弥偿方而言不可获得,或就其中所提述的任何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或法律责任而言不足,则根据该款的每一获弥偿方,而不是根据该款对该获弥偿方作出赔偿,须分摊该获弥偿方因该等损失、申索而已支付或应付的款额,损害赔偿或责任的适当比例,以反映一方面赔偿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另一方面受赔偿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导致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的陈述或不作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方面的相对过错。持有人一方与公司另一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指称不陈述是否与持有人或公司提供的出售持有人信息有关,以及当事人纠正或阻止该等陈述或遗漏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机会。持有人根据本条第5(d)款各自承担的出资义务是若干项,与其根据登记声明出售的各自可登记证券数量成比例,而不是共同承担。
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条第5(d)款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而这种分配方法没有考虑到前一款所述的公平考虑,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被赔偿一方因前款所述损失、索赔、损害赔偿或者责任而支付或者应付的金额,应当视为包括在上述限制条件下,该被赔偿一方因调查或者抗辩任何该等诉讼或者索赔而合理发生的任何法律或者其他费用。尽管有本第5(d)条的规定,作为出售持有人的任何赔偿方不得被要求提供任何超出其向公众发售并向公众分发的可注册证券的总价格所依据的金额的金额,超过该赔偿方因该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而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的金额。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内)均无权从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贡献。
(e)本条第5款规定的补救办法并非排他性的,不应限制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根据本协议、根据权证或其他方式可供受赔偿的一方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f)不论(i)本协议的任何终止,(ii)由任何持有人、任何控制任何持有人的人或任何持有人的任何联属公司或由或代表公司、其高级人员或董事或任何控制公司的人作出的任何调查,以及(iii)任何持有人依据登记声明出售任何可注册证券,本条所载的弥偿及供款条文均保持有效及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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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杂项。
(a)没有相互冲突的协议。公司声明并保证,根据本协议授予持有人的权利与根据任何其他协议授予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冲突。
(b)修正和豁免。本协议的规定,包括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不得放弃或同意背离本协议的规定,除非公司已获得当时已发行的可登记证券的多数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该多数必须包括投资者,只要投资者在该等修改、修改、补充或放弃时持有至少40,000,000股可登记证券(如适用)。尽管有上述规定,(i)对于完全涉及根据本协议提交的登记声明出售其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且不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持有人权利的事项,可由该等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至少多数的持有人给予放弃或同意背离本条款的规定;但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除非按照紧接前一句的规定和(二)本协议的规定,包括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不得就投资者给予放弃或同意背离本协议规定,除非该等修改、修改、终止或放弃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所有持有人。在作出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时或其后尚未偿付的每名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均须受依据本条第6(b)条作出的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的约束,不论该可登记证券上是否出现任何表明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的通知、书面或标记,或已交付予该持有人。
(c)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索赔、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或发出(并应被视为在收到时已发出或发出),方式为亲自送达、国际公认的隔夜快递服务、传真或挂号或挂号邮件(已预付邮资、要求回执),在下列地址(或在根据本条第6(c)款发出的通知中指明的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地址)发给或发出(并应视为已发出或发出):
| i. | If to a holder,at the current address by the holder gives to the company; |
| ii. | if to the company,to: |
超威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奥古斯丁大道2485号
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95054
注意:总法律顾问
附一份副本至:
Latham & Watkins LLP
斯科特大道140号
加利福尼亚州门洛帕克94025
关注:泰德-弗里斯、Richard 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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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持有人的批准。凡根据本条例规定须取得特定百分比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同意或批准,则公司或其联属公司(如该等后续持有人仅因持有该等可注册证券而被视为该等联属公司,则该等后续持有人除外)所持有的可注册证券,在决定该等同意或批准是否由该等所规定百分比的持有人给予时,不计算在内。
(e)继任人和受让人。任何获准人士根据认股权证及本协议的条款向投资者取得可注册证券,在该等证券继续构成该人士手中的可注册证券的范围内,只有在(i)公司收到有关该等转让的书面通知及(ii)该人士的书面协议(以公司合理满意的形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规定约束并履行该协议的所有条款及规定后,方可被视为就该等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持有人;但条件是,转让的任何认股权证仅在(x)ICA相关转让或(y)转让给投资者的最终母实体(或因公司重组而产生的任何继承实体)(“TopCo”)或TopCo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时,才继续构成收购方手中的可注册证券;此外,前提是,仅当(a)此类可注册证券的转让涵盖至少三千万(30,000,000)股普通股,以及(b)公司以合理酌情权确定的本协议项下有关该可注册证券的登记权的转让被认为是适当和必要的时,从投资者手中转让的可注册证券才应继续构成收购人手中的可注册证券。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登记权利的转让或转让,如不符合本第6(e)条的规定,则自始无效。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对任何可登记证券的每一持有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f)对应方。本协议可由任意数目的对应方签署,也可由合同双方在不同的对应方签署,每一份协议在如此签署时应被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内容加在一起构成一份相同的协议。
(g)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
(h)管辖法律;仲裁。
i.本协议应受特拉华州适用于在该州执行和将在该州执行的合同的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加以解释,而不考虑法律冲突的原则。
ii.本公司和投资者各自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在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i)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所载的其余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应保持完全有效,且绝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且本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寻找并采用替代手段,以实现与该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所设想的结果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果,意在当事人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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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全部协议。本协议旨在由各方作为其协议的最终表达,旨在完整和排他性地陈述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所载标的以及公司就可登记证券授予的登记权利达成的协议和谅解。除认股权证规定外,本公司就可注册证券授予的登记权并无任何限制、承诺、保证或承诺,但本文件所述或提述的除外。本协议取代各方之前就此类登记权利达成的所有协议和承诺。除本协议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或义务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任何权利、义务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该等分派方法均不会采取未经公司事先同意的可注册证券包销发售的形式。
(k)终止。本协议及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在(a)RRA的到期日和(b)就任何持有人而言的(以较早者为准)终止,在该持有人停止持有可注册证券之日,但本协议第3、4或5条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外,每一责任或义务均应根据其条款保持有效。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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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双方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已签署本协议。
|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 | ||
| 签名: | /s/Jean Hu |
|
| 姓名:Jean Hu | ||
| 标题: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 ||
| 确认并受理,截至上述首次书面之日: | ||
| OPENAI OPCO,LLC | ||
| 签名: | /s/Sarah Fri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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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Sarah Friar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 | ||
登记权利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