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2025年4月18日
信也科技集团
丹桂路999号G1栋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们,
RE:信也科技年度报告
我们特此同意在题为“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第3项。关键信息——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和“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C.组织架构“,载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表格由信也科技集团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于2025年4月1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提交,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我们在这些标题下的意见摘要并入信也科技 Group在表格S-8(编号333-224011和333-274381)上的注册声明。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真诚属于你的,
/s/上海市慧烨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慧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