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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1 4 ea027129201ex99-1 _ smart.htm 陕西燕潭律师事务所关于某些中国法律事项的意见

附件 99.1

 

 

Smart Powerr Corp.

荣成运顾大厦C座4楼

科技3rd路,雁塔区

中国西安

 

2025年12月30日

 

RE:关于若干中国法律事项的中国法律意见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意见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资格的律师,有资格就中国法律发表意见。

 

我们就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1表格登记声明担任Smart Powerr Corp.(“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一家在内华达州注册成立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登记声明涉及登记声明中指名的售股股东(“售股股东”)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与售股股东订立的若干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向售股股东发行的16,363,247股(“股份”)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进行的转售登记。

 

在此过程中,我们已审查了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文件的注册声明、经证明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令我们满意的原件或副本,以及我们认为为发表本意见所需的其他文件、公司记录、证书、批准和其他信息和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当局和公司高级职员签发的协议和证书(“文件”)的原件或副本。

 

在我们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中以及为提出这一意见的目的,我们在没有进一步询问或调查的情况下假定:

 

(一)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正性,以及该等文件所载的事实陈述、保证和陈述;

 

 

 

 

 

(2)所有签字、盖章和印章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与作为副本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原件的符合性和该等原件的真实性;

 

(三)截至本意见提出之日,已向我们提交的文件未被撤销、修改、变更或者补充,但其中注明的除外;

 

(4)本公司及中国集团公司没有隐瞒任何如向我们披露会合理地导致我们全部或部分改变本意见的事项;

 

(5)除中国集团公司外,其所有各方均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根据其成立或组织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订立、并已妥为签立、交付和/或签发其为当事方的那些文件,并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履行其在这些文件项下的义务;和

 

(6)文件在中国法律以外的所有法律下的适当遵守情况,以及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我们并不声称是专家,也不声称一般熟悉或有资格就中国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因此我们在此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情况,并以下述确认和资格为前提,我们认为,截至本协议之日,就中国法律而言:

 

1.本意见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 CAC 」指中国网信办;

 

“证监会”指中国证监会;

 

“政府机构”指中国境内的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法院、政府机构或团体、证券交易所主管部门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

 

2

 

 

 

“本公司”指Smart Powerr Corp.及其附属公司;

 

“证券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办法”指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试行办法》”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颁布的《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国法律」指任何及所有正式公布及公开可得的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措施、通知或通告,以及截至本协议日期在中国现行有效及公开可得的中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国当局」指中国境内对任何中国集团公司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国家、省、市或地方政府当局、机构或团体;

 

“招股章程”指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表格S-1,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

 

2.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资格条件下,我们认为

 

(1)在中国经营的法律和操作风险。

 

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自2022年2月15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生效后,公司将不会受到国家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或“CAC”的约束,因为公司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预计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理解,否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约束。我们不认为公司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因为它们没有实施任何垄断行为,其业务不涉及收集用户数据或涉及网络安全。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公司就未来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我们的内华达控股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就先前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根据《意见》,要求中国监管机构加快推进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规则制定,更新现有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预计将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或之外通过大量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尚未发布正式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因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仍未明确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这些意见。我们认为,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公司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截至本登记声明之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计划在境外上市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此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无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或CAC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批准或许可,而根据任何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为批准我们在中国的附属公司的运营或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证券。

 

4

 

 

 

(二)业务和许可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即《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公司未收到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就《意见》提出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或处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此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无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或CAC或任何其他实体的批准或许可,而根据任何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为批准我们在中国的附属公司的运营或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证券。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此处提及的营业执照外,Smart Powerr Corp.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即可经营该业务。然而,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收紧,可能会出台新的法律或法规,以施加额外的政府批准、许可和许可要求。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尚未发布正式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因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仍未明确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这些意见。

 

(3)中国监管许可。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允许公司在政府地域管辖范围内开展特定业务的许可证。我们在中国的各附属公司均已收到其营业执照。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此处提及的业务许可外,Smart Powerr Corp.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即可经营该业务。然而,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收紧,可能会出台新的法律或法规,以施加额外的政府批准、许可和许可要求。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根据《意见》,要求中国监管机构加快推进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规则制定,更新现有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预计将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或之外通过大量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尚未发布正式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因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仍未明确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这些意见。

 

此外,我们认为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公司就其海外上市计划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计划境外上市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或制裁。

 

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

 

3.本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1)

就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而言,本意见受制于(i)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中国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ii)可能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行为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中国法律;(iii)一般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某些衡平法、法律或法定原则,以及适用的诉讼时效;(iv)与制定、(v)任何可能的司法酌处权、仲裁庭的酌处权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行政行动,或与赔偿、补救办法、抗辩或禁令救济的可获得性、损害赔偿的计算、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权利、以及放弃任何法院的管辖权豁免或法律程序豁免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履行。

 

6

 

 

 

(2) 本意见受中国任何主管立法、行政、司法或仲裁法庭行使其权力以任何形式更改任何中国法律或其实施、解释或适用的酌处权。

 

(3) 本意见仅涉及中国法律,我们不对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概不保证任何中国法律,或其解释或实施,将不会在近期或更长期内发生具有或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更、修订、撤销或更换。

 

(4) 本意见旨在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应将每一段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同一主题,不应单独提取和提及任何部分。

 

同意

 

本意见由我们作为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仅用于在本意见发表之日公开提交给SEC的注册声明的目的和相关目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适用法律或SEC或任何监管机构要求。

 

我们在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并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7

 

 

 

(签名页)

  

你忠实的,  
   
/s/陕西燕潭律师事务所  
陕西燕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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