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1
高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东部17区金恩泰克大厦5F,
西北旺东路10号
北京市海淀区100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4年4月25日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高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曾就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高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担任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
我们特此同意在年度报告中“项目10.E.附加信息—税务—开曼群岛税务”标题下提及本公司,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这些标题下的意见摘要纳入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提交的与公司股份激励计划有关的表格S-8(文件编号:333-235314)的登记声明中。
我们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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