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TTM科技,Inc.(“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6年3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Daniel L. Boehle,据本人所知,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15U.S.C.78m(a)或78o(d))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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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aniel L. Boeh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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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L. Boeh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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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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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及首席 |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