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1
| 大成律师事务所LLP(武汉) 精武路1号越秀国际金融中心T5座32-33/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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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4月23日
医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山大道1122号,
深圳市南山区,
中国广东省518052
尊敬的先生们/女士们,
我们在此同意在医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提及本所,该报告将由医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于2026年4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出现的意见摘要纳入表格S-8和表格F-3(编号333-265667)的注册声明(编号333-237835)中。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 你真诚的, | |
| /s/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 | |
| 大城法办有限责任公司(武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