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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1 7 paiyyex15-1.htm 展览15.1

附件 15.1

 

大成律师事务所LLP(武汉)

精武路1号越秀国际金融中心T5座32-33/F,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日期:2026年4月23日

 

医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山大道1122号,

深圳市南山区,

中国广东省518052

 

尊敬的先生们/女士们,

 

我们在此同意在医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提及本所,该报告将由医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于2026年4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出现的意见摘要纳入表格S-8和表格F-3(编号333-265667)的注册声明(编号333-237835)中。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真诚的,  
   
/s/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  
大城法办有限责任公司(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