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8
综合信贷合同
2021.v01
综合信贷合同
综合信贷合同
合同编号:213220211
| 受赠人:天域(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电话:_________ | |||
| 主要前提(通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怀虹路151弄诚意中心二号T10号楼 | ||||
| 邮政编码:201100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永和 | 电话:_________ | |||
| 联系人:陈钦义 | 传真:_________ | |||
| 电子邮件:___________ | 电话:*** | |||
| 设保人: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 ||||
| 主要前提(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曹宝路6号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欣 | ||||
| 联系人:吴彦鑫 | 传真:__________ | |||
|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 | 电话:*** | |||
2/12
综合信贷合同
鉴于:受赠人向设保人申请综合信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注:☐在本合同中注明选择。如果选中,则为√;如果未选中,则为×。)
第一章信贷额度
第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有效期内(“授信期”)向出押人申请的授信额度为(金额)等值人民币六亿元。
授信额度是指受让人根据本合同所能使用的综合授信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业务使用的币种与授信额度使用的币种不同的,按上海银行为确定授信额度余额而确定的汇率折算为授信额度使用的币种。如果汇率发生任何变化,设保人有权根据变化后的汇率兑换货币,以确定信贷额度的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信贷额度可用于下列一种或多种信贷业务,但须符合设保人当时具体信贷业务的政策和要求:
| TERM0流动资金贷款; | TERM0票据承兑; | |
| TERM0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 TERM0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 | |
| ☒非融资保证书; | TERM0出口信用证包装贷款; | |
| TERM0信用证的签发; | TERM0进口预收款; | |
| TERM0跟单信用证下的谈判; | TERM0购买的托收票据; | |
| TERM0出口保理; | TERM0其他: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 |
第三笔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或保证金比例如下: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亿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人民币1亿元。
第二章信用期
第四条本合同的信用期为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1日。
第五条设保人有权不定期检查本合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并有权在受赠人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提前单方面终止剩余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
3/12
综合信贷合同
第三章信贷额度的使用
第六条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信用期和信用额度内使用授信的,应当向设保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信贷的种类、使用期限、使用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设保人批准申请的,应当与受赠人另行签订单一类信贷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具体业务合同”)。
第七条受让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合同和保证合同(如有)已经生效并继续有效;
(2)受赠人已提交使用信贷额度的申请及受赠人所要求的有关资料;
(3)受赠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没有重大的不利变化;
(4)受让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第八条受让人使用授信额度的余额(即正在使用但尚未清偿的授信额度的累计金额)在授信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在信用期内,除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可以申请使用其已清偿的信用额度。信用期内未使用的信用额度在信用期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对任何单一类信贷业务规定了最高授信额度的,受让人除遵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保证在信用期内任何时点用于特定类信贷业务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单一类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条具体业务合同应当在综合授信合同期限内签订,但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各项业务的发生日期不迟于2023年8月1日,而各项业务的最后到期日视具体业务合同而定,可以超过上述期限。
信用期提前终止的,上述业务发生的最后期限相应提前。
第四章费用
第十一条设保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受让人提供综合授信服务,按授信额度占用金额的____/_%收取“授信额度占用费”。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收费金额= Ø(信用额度占用额*费率*信用留置权占用天数/360)
4/12
综合信贷合同
其中:信用额度占用金额=信用额度金额-信用额度余额
第十二条受赠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受赠人支付按照第十一条公式计算的信用额度占用费:
TERM0:本合同生效后,设保人应按照实际占用的金额和天数,按季度向受赠人计算并收取信用额度占用费;
TERM0“一次性收费”:设保人应在信用期届满时,按照受赠人实际占用信用额度的金额和天数,一次性向受赠人计算收取信用额度占用费;
TERM0其他盟约: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协议项下单项信贷业务适用的利率、汇率、贴现率和其他利率,由受让人和设保人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五章保证
第十四条受赠人与设保人签订本合同,应当提供下列一项或者几项担保,或者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TERM0保证人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应与出押人(即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ZDB2132202110101)。
TERM0保证人云冲(北京)动物医院科技有限公司应与设保人(即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ZDB2132202110102)。
TERM0抵押人应与设保人(即抵押人)签订最高金额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
TERM0出质人新瑞鹏宠物公司应与出押人(即质权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编号为ZDB213220211020)。
TERM0本合同为授信合同,不适用有关担保条款。
如果有任何质押或抵押,当担保物被销毁或损坏时,设保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和/或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当于损坏价值的担保。
第十五条受让人根据本合同与设保人订立具体业务合同时,设保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提供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
5/12
综合信贷合同
第六章受让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六条受赠人是依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受让人意向的真实表示,已取得了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没有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八条受让人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期间向设保人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资料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受让人未向设保人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受让人的义务和承诺
第十九条受让人使用授信额度应符合本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的规定。设保人有权检查受让人履行特定业务合同的情况。
第二十条受赠人应当在信用期内提交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所有银行账号、存款和贷款余额以及受赠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在信用期内发生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设保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保证本合同签订后,其业务的性质或者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三条在信用期内,受让人采取合并、收购、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方式,或者进行承包、租赁等可能改变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进行改变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发生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或者重大投资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人。如上述变动将影响受赠人的偿付能力,受赠人应按设保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住所、营业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具体经营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应付资金的本金和利息、相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受赠人不得以商业纠纷等借口拒绝向受赠人支付由受赠人垫付的、应由受赠人支付的款项。
6/12
综合信贷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让人根据本合同和《特定业务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加速到期款项),设保人可以直接从受让人在上海银行(包括其分行)开立的任何货币账户中扣除,由此产生的利息和/或汇率损失由受让人承担。如涉及货币兑换,则采用扣减时上海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除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设保人在偿还债务时,有权决定债务的清偿顺序(不论是多项债务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费用和违约金的顺序)。
第二十八条受赠人发生价值超过受赠人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向受赠人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零或名义金额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当以设保人为主要合作银行,并保证:
(1)在信用期内,通过设保人办理的进出口业务资金结算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元。其中:出口业务资金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元。
(2)其他盟约: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受赠人保证根据设保人的要求,提供与其履约和偿还能力有关的信用材料。如受赠人名下有任何住宅房地产,受赠人须事先告知受赠人该房地产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确立或将要确立,以方便受赠人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受赠人在本合同期限内为设保人的关联人或者成为设保人的关联人的,受赠人保证配合设保人为满足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承认并理解,由于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政策的变化、监管要求等原因,设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放和/或维持的信贷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设保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的信贷额度,并要求受让人偿还相关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受让人对此无异议。
第八章违约和违约补救
第三十三条受赠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赠人未能按时偿付任何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或特定商业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
(二)受赠人未按照本合同或者与设保人签订的其他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
7/12
综合信贷合同
(3)承授人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
(4)受让人违反其与上海银行(和/或其任何分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文件;
(6)受赠人在公开市场拖欠其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期偿付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发行的债券;
(7)受赠人破产、清算、无力偿债或其他丧失清偿能力;
(八)受让人或者保证人涉及或者将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和/或其他法律纠纷;受让人或者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外逃或者失踪、涉嫌犯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受赠人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危及、损害设保人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十)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如有)明显不足,或者作为本合同担保的质押物或者担保物损坏或者价值大幅度降低,受让人未按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
(十一)本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2)专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缴付信贷额度占用费;
(13)可能严重影响专营公司偿付能力的不利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设保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全部行动:
(1)调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项下剩余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和信用类型;
(2)宣布本合同和/或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加速到期,并要求受让人立即偿还;
(3)要求受赠人承担受赠人为实现债权人权利而招致的费用;
(4)要求受赠人提供额外担保,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和质押;
(5)按照本合同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如适用);
(六)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从受让人账户中扣除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8/12
综合信贷合同
(7)根据法律规定和(或)合同规定行使相关担保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人采取追索行动、处分相关担保物和质押并以收益优先受偿;
(8)规定专营公司须就表外信贷业务提供额外保证金至该业务名义金额的100%;
(9)采取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行动。
第三十五条设保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评估、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九章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十六条为免生疑问,双方同意并承认,在受赠人破产、清算、业务终止等情形下,本合同的订立依据已不存在,或者由于法律、法规或监管因素,本合同的履行不合法、不合规,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此类事件构成本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设保人有权立即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加速到期,并按照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收回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和费用(如有)。
第十章增值税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价格和费用(如佣金等)均为含税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和其他有关税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设保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的变化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格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自支付之日(含支付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受让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设保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超过上述期限的,设保人有权拒绝开具任何发票。
第三十九条受让人要求出押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首先在出押人办理客户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纳税人身份证件和开票信息。受赠人应确认所提供的开票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资料发生变更,受赠人应及时向设保人申请变更开票资料。如因上述资料错误、虚假、不完整或未能及时更新而误开发票或被授予人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免,则相关责任由被授予人承担。
9/12
综合信贷合同
第四十条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疫情防控、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出押人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出押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设保人过失以外的原因,如增值税发票遗失、损坏、逾期未交或者由设保人邮寄送达第三方后,设保人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或者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免的,由设保人承担有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需要作废增值税发票或者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办理。
XI通知及送达
第四十三条合同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协议和其他文件,以及因合同发生纠纷时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下列地址和联系人(包括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电子设备终端):
授予人送达地址:上海市曹宝路6号联系人:吴彦鑫
受赠人服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怀虹路151弄诚心中心二号T10楼联系人:陈勤毅
供承授人服务的流动电话号码(电话拥有人姓名):* * *陈钦仪
受赠人送达的电邮地址:
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如受赠人的送达地址、联系人或其他事宜有任何更改,受赠人须最迟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受赠人。
如受赠人未能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则其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被视为送达地址。如受赠人没有及时将其送达地址的变更通知设保人,则设保人如将有关通知或文件送达原地址,或由于变更后受赠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拒绝送达,则该通知或文件须当作已送达。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为挂号信邮戳的邮寄日期;送达日期为收件人亲自送达签收日期;送达日期为电报、传真送达对方的日期;送达日期为发件人通过电子设备终端送达的日期。
10/12
综合信贷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章管辖法律和解决争端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设保人所在地。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当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谈判或诉讼过程中,本合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应履行。
第十四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设保人根据本合同或者设保人的监督机关(代表设保人)享有和履行。
第四十七条受让人与设保人根据本合同签订的各项特定信贷业务的特定业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构成与本合同的整体合同。具体经营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经营合同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受让人和出押人各持一份,保证人持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
|
|
|
(以下无案文)
11/12
综合信贷合同
(此为编号为213220211的《综合授信合同》签字页)
在签订本合同时,设保人已向受让人详细解释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条款),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问,并准确理解了权利和义务条款的法律含义以及责任限制或免除。
| 受赠人:
斯凯菲尔德印章(上海) 投资有限公司。 |
设保人:
上海银行印章 (漕河泾分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
| 彭永和 | /s/授权签字人 | |
签署日期:2022年8月6日
签署地点:上海市曹宝路6号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