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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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奥斯汀律师事务所 第七大道787号 +1 212 839 5300 + 12128395599传真 |
2026年3月3日
RLI公司。
9025 North Lindbergh Drive
皮奥里亚,IL 6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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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S-3的注册声明 |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参考了S-3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文件编号333-293622(“注册声明”),该声明由特拉华州公司RLI Corp.(“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该注册声明在根据《证券法》第462(e)条规则提交时生效。根据注册声明,公司发行本金总额为300,000,000美元的公司于2036年到期的5.375%优先票据(“证券”)。证券是根据一份日期为2026年3月3日的契约(“基础契约”)发行的,该契约经修订并由一份日期为2026年3月3日的第一份补充契约补充(“补充契约”和基础契约,经修订并由第一份补充契约补充,以下称为“契约”),公司与Computershare、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各自作为受托人(“受托人”)。证券将由公司根据日期为2026年2月26日的包销协议(“包销协议”)在公司与其中指定的包销商之间出售。
本意见函系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送达。
我们研究了注册声明、契约、包销协议、全球形式的证券及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有关注册声明、契约、包销协议及公司发行证券的决议。我们还审查了公司的此类协议、文件、证书和报表以及其他公司文件和文书的正本或经证明令我们满意的正本副本,并审查了我们认为相关和必要的法律问题,作为本意见函的基础。我们承担了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所有签字的真实性、所有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提交给我们审查的任何副本与原始文件的符合性。对于与此处所表达的意见相关的事实,我们在未经独立调查或核实的情况下进行了依赖,并假定公职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代表的证明、信函以及口头和书面陈述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并受制于前述及本文所列的其他限制、资格和假设,我们认为证券将构成有效和
Sidley Austin(NY)LLP是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Sidley Austin LLP的名义开展业务,并与其他Sidley Austin合伙企业有关联执业。

RLI公司。
2026年3月3日
第2页
当证券由公司正式授权人员正式签立并经受托人正式认证时,公司的有约束力义务,均按照义齿的规定,并在根据承销协议支付约定对价的情况下交付给证券的购买者。
我们的意见受制于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欺诈性转让、欺诈性转让和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一般类似法律以及一般衡平法原则(无论在股权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中考虑),包括商业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的概念以及可能无法获得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我们的意见还受制于(i)可能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法院作出的金钱损害判决仅以美元表示的法律规定,(ii)要求就非以美元计价或应付的任何债务证券或其他债务提出的债权(或就该债权作出的非以美元计价或应付的判决)按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日期的通行汇率转换为美元,以及(iii)限制、延迟或禁止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外或以外币付款的政府当局。
本意见函仅限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和纽约州法律(不包括纽约州证券法)。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则或条例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法律或任何州证券或蓝天法律。
我们特此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以及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对我所的引用或在注册声明中做出的部分引用。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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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真正属于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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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idley Austin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