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
《公司法》(经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次修订和重述
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
的
FORU Worldwide Inc.
2021年4月21日
开曼群岛
《公司法》(经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
的
FORU Worldwide Inc.
(由2021年4月21日通过的特别决议案通过)
| 1. | 公司名称为Foru Worldwide Inc.。 |
| 2. |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位于Maricorp Services Ltd.的办事处,邮编2075,#31The Strand,46Canal Point Drive,46Canal Point Drive,开曼群岛KY1-1105,或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 |
| 3. | 公司设立的对象不受限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a) | 在控股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内行事和履行控股公司的所有职能,并协调政策和管理任何子公司,无论其在何处注册成立或开展业务,或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为其成员的任何公司集团,或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方式。 |
| (b) | (i) | 经营投资公司的业务,并作为发起人和企业家,以金融家、资本家、特许经营者、商人、经纪人、贸易商、交易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身份经营业务,并承担、经营和执行各种投资,包括金融、商业、商品投资,贸易和其他业务。 |
| (ii) | 以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身分经营各类物业(包括服务)的地产代理、发展商、顾问、地产代理或经理、建筑商、承建商、工程师、制造商、交易商或销售商的业务。 |
| (c) | 行使和执行任何股份,股票的所有权所赋予或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力,义务或其他证券,包括由于公司持有其已发行或名义金额的一定比例而授予的所有否决权或控制权,以提供管理人员和其他执行人员,以公司认为适当的条款为公司感兴趣的任何公司或与公司有关的监督和顾问服务。 |
1
| (d) | 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出售,交换,退回,租赁,抵押,抵押,转换,转帐,处置和处理各种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及权利,尤其是抵押,债权证,生产,特许权,期权,合同,专利,年金,许可,股票,股票,债券,保单,账面债务,商业利益,各种承诺、要求、特权和诉讼因由。 |
| (e) |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认购、包销、委托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发行、持有、买卖及转换各种股票、股份及证券,并订立合伙关系或分享利润的任何安排,与任何人或公司的互惠优惠或合作,并促进和协助促进,组成,组建或组织任何形式的公司,辛迪加或合伙企业,以获取和承担公司的任何财产和负债或推进,直接或间接,本公司的目的或本公司认为合宜的任何其他目的。 |
| (f) | 为任何人,商号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支持或担保,无论其是否以任何方式以及通过个人契约或抵押与公司相关或关联,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财产和资产(包括其未赎回资本)或以任何此类方式收取或留置权,以及公司是否应为此收取有价值的对价。 |
| (g) | 从事或经营任何其他合法贸易,公司董事在任何时候可能认为能够方便地与上述任何业务或活动一起进行的业务或企业,或者在公司董事看来可能对公司有利的业务或企业。 |
在解释本组织章程大纲特别是第3条时,任何指定或提及的目标,业务或权力均不得通过引用或推断任何其他目标,业务或权力或名称来限制或限制。公司,或将两个或多个目标,业务或权力并列,并且在本条或本组织章程大纲其他地方有任何歧义的情况下,应通过扩大和扩大而不是限制目标的解释和解释来解决,公司的业务和权力,并可由公司行使。
2
| 4. | 除非不时修订,补充,重新发行或重述的《公司法》(经修订)所禁止或限制,公司应具有实现任何目标的全部权力和权限,并应具有并能够不时且随时行使任何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在世界任何地方(无论是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还是代理人)随时或不时行使的所有权力,承包者或承包者认为实现其目标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方面,以及承包者认为附带或有利于实现其目标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其他方面,包括有权以公司章程细则中规定的方式对本组织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细则进行任何必要或方便的修改或修正,以及进行以下任何作为或事情的权力,即:支付公司的推广,成立和成立的所有费用和附带费用;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公司以开展业务;出售,租赁或处置公司的任何财产;提取,制作,接受,背书,贴现,签立和发行本票,债权证,汇票,提单,认股权证,期权和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借钱或其他资产并担任担保人;以企业的担保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资产(包括未赎回资本或无担保)借款或筹集资金;以这种方式投资公司的资金由董事决定;晋升其他公司;出售公司的业务以现金或任何其他对价;将实物资产分配给公司成员;进行慈善或慈善捐赠;向过去或现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支付退休金或酬金或提供其他现金或实物利益,及其家人;购买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并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并总体上从事公司或董事认为可能方便,有利或有益地获得和处理,进行的所有行为和事情,由公司就上述业务执行或进行,但前提是公司仅应在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条款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开曼群岛法律要求获得许可的业务。 |
| 5. | 每个会员的责任仅限于不时支付的该会员股份的金额。为免生疑问,任何B系列优先股或B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与该B系列优先股有关的权利均无需支付该B系列优先股的购买价。 |
| 6. | 本公司股本为100,000美元,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股份,其中964,315,753股指定为A类普通股,130,250,000股指定为B类普通股,40,000,000股被指定为天使系列优先股,47,500,000股被指定为A系列优先股,75,000,000股被指定为A+系列优先股,137,500,000股被指定为B系列优先股,132,537,879股被指定为C系列优先股,58,831,334股被指定为C+系列优先股,69,094,422股被指定为C++系列优先股,161,992,603股被指定为D系列优先股,182,978,009股被指定为E系列优先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对公司具有权力,根据《公司法》(经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赎回或购买其任何股份,并增加或减少上述资本,并发行其资本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原始的,赎回的还是增加的,没有任何优先权,优先权或特殊特权,或受任何权利延期或任何条件或限制的约束,因此,除非发行条件另有明确声明,否则每次发行的股份,无论是否被宣布为优先股,均应受上述权力的约束。 |
3
| 7. | 如果公司注册为豁免,则其运营将遵守《公司法》(经修订)第174条的规定,并遵守《公司法》(经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它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继续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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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法》(经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
的
FORU Worldwide Inc.
(由2021年4月21日通过的特别决议案通过)
1
一般事项
| 1 | 在这些条款中,《规约》附表中的表A不适用,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不一致之处: |
| “联属公司” | 就某人而言,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但不限于上述规定的一般性,(a)就自然人而言,应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母,岳母和岳父(岳父)和兄弟和小姨子,(b)对于优先股持有人,应包括(i)作为该优先股持有人的代名人持有股份的任何人,(ii)该优先股持有人的任何股东,(iii)在该优先股持有人(包括(如适用)任何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或其任何基金经理中拥有直接和间接权益的任何实体或个人;(iv)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人,均受以下人士控制:或由该优先股持有人,其股东,该优先股持有人或其股东的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经理管理,(v)(ii),(iii)和(iv)以上,(vi)由该等个人控制或为该等个人的利益而持有的任何信托。为免生疑问,优先股的任何持有人均不应被视为任何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 | |
| “适用转换价” | 是指(i)就系列天使优先股而言,是系列天使转换价格;(ii)就系列A优先股而言,是系列A转换价格;(iii)就系列A+优先股而言,是系列A+转换价格;(iv)就系列B优先股而言,B系列转换价格,(v)关于C系列优先股,C系列转换价格,(vi)关于C+系列优先股,C+系列转换价格,(vii)关于C系列++优先股,C++转换价格,(viii)对于D系列优先股,D系列转换价;以及(ix)对于E系列优先股,E系列转换价。 | |
2
| “适用 发行价” | 是指(i)就系列天使优先股而言,系列天使原始发行价;(ii)就系列A优先股而言,系列A原始发行价;(iii)就系列A+优先股而言,A+原始发行价,(iv)关于B系列优先股,B系列原始发行价;(v)关于C系列优先股,C系列原始发行价;(vi)关于C+优先股,C系列+原始发行价;(vii)关于C++优先股,C++系列原始发行价,(viii)关于D系列优先股,D系列原始发行价,以及(ix)关于E系列优先股,E系列原始发行价。 | |
| “适用 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i)就系列天使优先股而言,是系列天使原始发行日期;(ii)就系列A优先股而言,是系列A原始发行日期;(iii)就系列A+优先股而言,A+原始发行日期,(iv)就B系列优先股而言,为B系列原始发行日期;(v)就C系列优先股而言,为C系列原始发行日期;(vi)就C+优先股而言,为C系列+原始发行日期;(vii)关于C++优先股,C++系列原始发行日期,(viii)关于D系列优先股,D系列原始发行日期,以及(ix)关于E系列优先股,E系列原始发行日期。 | |
| “文章” | 是指最初制定或不时通过特别决议并根据第19条更改的这些条款。 | |
| “审计员” | 是指暂时履行公司审计师职责的人员。 | |
| “董事会成员” | 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 |
| “营业日“或“业务 一天” | 是指不是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或要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或中国的银行关闭的任何一天。 | |
| “BVI公司” | 指FORU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3
| “CCT基金” | 指Everestlu Holding Limited。 | |
| “章程文件” | 就特定法人而言,是指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证书,成立或注册(包括(如适用)变更名称证书),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信托契据,信托文书,经营协议,合资企业协议,该实体的营业执照或类似或其他组成,管理或章程文件或同等文件。 | |
| “中国人寿” | 指江苏国寿洁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国寿疌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阶级A股普通股” | 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05美元的A类普通股。 | |
| “阶级B普通股” | 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05美元的B类普通股。 | |
| “截止日期” | 是指购买和发行适用的E系列优先股的相关完成日期。 | |
| “公司” | 表示FORU Worldwide Inc. | |
| “控制” | 对于任何第三方,应具有《证券法》第405条所赋予的含义,并应被视为任何人(a)当该人持有该第三方的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未偿还表决权证券,并且没有其他方拥有该第三方的更多未偿还表决权证券时,(b)该人通过订立合同安排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该第三方的管理,运营和政策拥有实际酌处权或控制权,或(c)对该第三方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拥有实际酌处权或控制权。直系亲属包括但不限于某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母,岳母和岳父(岳父)和兄弟和我的嫂子。术语“控制和“受控具有与前述相关的含义。 | |
4
| “债权证” | 是指公司的债权证股票,抵押,债券和任何其他此类证券,无论是否构成公司资产的抵押。 | |
| “视为清算事件” | 具有第124(k)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董事” | 是指暂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 | |
| “国内公司(ies)” | 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东方钟” | 指东方贝尔熙投资有限公司和/或上海鼎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恂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员工持股计划” | 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第一次闭幕” | 是指根据第一份《截止购股协议》购买和发行适用的E系列优先股的完成日期。 | |
| “首次完成股份购买协议” | 是指公司,Poly Platinum,Parantoux Grand Master SPC及其其他各方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 | |
| “创建者” | 统称单丹丹夫人(单丹丹和王洪新先生(王宏鑫). | |
| “创始人Holdco” | 手段奇迹梦想投资公司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由Shan Dandan全资拥有(单丹丹). | |
| “政府当局(ies)” | 是指任何国家或政府或任何省或州或其任何其他政治分区,以及行使政府或与政府有关的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行政职能的任何实体,机构或机构,包括任何政府机构,机构,部门,董事会,佣金或工具或其任何政治分支,任何法院,法庭或仲裁员以及任何自律组织。 | |
5
| “集团公司” | 是指上述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WFOE,国内公司和子公司中的每一家,以及“集团公司或“组是指上述所有或任何实体。 | |
| “香港公司I” | 指Foru Worldwide(HK)Limited。 | |
| “香港公司II” | 指FORU信息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 |
| “香港公司” | 指香港公司I和香港公司II。 | |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会泽” | 指上海汇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伊阿斯” | 是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不时发布的适用国际会计准则。 | |
| “负债” | “任何人”是指(但不重复)该人的以下各项:(1)借入资金的所有债务,(2)作为财产或服务的递延购买价格发行,承担或承担的所有义务(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应付账款除外),(3)与信用证,担保债券和其他类似工具有关的所有偿还或付款义务,(4)由票据,债券,债权证或类似工具证明的所有义务,包括与收购有关的如此证明的义务财产,资产或业务,(5)根据任何有条件出售或其他所有权保留协议产生或产生的,或作为融资产生的所有债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对于以此类债务的收益获得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即使卖方或银行在违约情况下根据该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救济仅限于收回或出售此类财产),(6)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资本化的所有义务,(7)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类似便利下的所有义务,(8)购买,赎回,退休,贬值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价值的所有义务该人的任何股本证券,(9)与任何利率掉期,对冲或上限协议有关的所有义务,以及(10)就上述第(1)至(10)款中提及的任何其他人的债务发行的所有担保,但仅限于所担保的债务范围。 | |
6
| “投资者” | 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的含义,并且“投资者是指其中的任何一个。 | |
| “投资者总监(们)” | 具有第六十八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IRR” | 是指在确定的任何日期计算的已实现的内部收益率,表示为基于365天用于折现每笔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期间,以使总现金流入和总现金流出的现值等于零,同时考虑到每笔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 | |
| “法学博士” | 指JD Amarantine Investment Limited。 | |
| “初级股份” | 是指优先股(包括普通股)的权利和优先权较低的所有类别和系列的股票。 | |
| “律法或“律法” | 是指任何适用的宪法,条约,法规,法律,法规,条例,守则,规则或普通法规则的任何和所有规定,任何政府批准,特许权,授予,专营权,许可,协议,指示,要求或其他政府限制或任何类似形式的决定或决定,或任何政府机构对上述任何内容的任何解释或管理(在每种情况下均经修订),以及任何和所有适用的命令,裁定,决定,判决,法令,令状,传票,授权,戒律,命令,指示,同意,批准,裁决,判决,禁令或其他类似的决定或裁定,在任何政府机构面前或在其监督下。 | |
7
| “LC” | 手段 LC平行基金VII,L.P.,LC基金VII,L.P.和LC继续基金IV,L.P.,统称。 | |
| “留置” | 是指合同,谅解施加的任何索赔,抵押,地役权,产权负担,租赁,契约,担保权益,留置权,期权,质押,他人权利或限制(无论是表决,出售,转让,处置还是其他方式),法律,股权或其他。 | |
| “清算事件” | 具有第124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多数优先股持有人” | 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基质” | 指Matrix Partners China V Hong Kong Limited。 | |
| “成员” | 是指不时在公司资本中适当注册的股份持有人。 | |
| “组织章程大纲” | 是指根据第19条不时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第五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 | |
| “月份” | 表示日历月。 | |
| “新证券” | 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普通分辨率” | 是指(i)由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或(ii)在会议上由持有不少于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的成员通过的成员决议,以完全转换为基础计算(哪些成员,有权亲自投票,或者在允许代理人的情况下,由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该股东大会已适当发出通知,指明打算将该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提出),但须遵守第19条的规定。 | |
| “普通股等价物” | 是指购买或行使A类普通股的任何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或可以或可能转换为,交换或行使上述股本证券的任何类型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 | |
8
| “普通股” | 指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 |
| “普通股股东” | 是指公司普通股的持有人。 | |
| “普通多数” | 是指代表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持有人,在转换的基础上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但不包括从任何优先股转换和可转换的A类普通股。 | |
| “付费向上” | 手段缴足和/或贷记为已经付钱了 | |
| “人” | 是指任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合资企业,房地产,信托,非法人组织,协会,公司,机构,公益公司,实体或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其他企业或实体任何种类或性质。 | |
| “梅花创业s” | 指宁波梅花顺实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花顺世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保利铂金” | 指保利铂业企业有限公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PRC GAAP” | 是指中国公认的会计准则。 | |
| “首选董事” | 具有第六十八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优先股” | 统称为天使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A+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C+优先股,C++优先股,D系列优先股,可能不时发行的公司E系列优先股和/或其他优先股。 | |
| “优先股股东” | 是指公司优先股的持有人。 | |
9
| “所有权” | 具有每份股票购买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合格IPO” | 是指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其股份(或代表此类股份的证券),纳斯达克或大多数优先股持有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国际公认的证券交易所,这是根据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的坚定承诺承销的,发行价格暗示紧接发行前公司的市值不少于根据购股协议最后一次发行E系列优先股后公司货币后估值的120%,或多数优先股持有人和普通多数批准的其他金额。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完成时间晚于2021年12月31日,合格IPO的发行价应使E系列投资者能够从适用的截止日期起获得该购买价的年度20%IRR回报。 | |
| “兑换日期” | 具有第18(a)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兑换事件” | 具有第18(a)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兑换通知” | 具有第18(a)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赎回价格” | 具有第18(a)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赎回关闭” | 具有第18条(b)款赋予它的含义。 | |
| “可注册证券” | 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注册办事处” | 是指公司暂时的注册办事处。 | |
| “重组协议” | 具有每份股票购买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封条” | 是指公司的法团印章,并包括每个复印印章。 | |
10
| “秘书” | 包括助理秘书和被任命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任何人。 | |
| “证券法” | 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 |
| “A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A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A系列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首次出售和发行A系列优先股的日期。 | |
| “A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A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发行A系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048626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 “A系列优先股” | 是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A系列优先股,具有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 |
| “系列A首选分享 清算优先权” | 手段 具有第124(h)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A+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A+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系列A+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首次出售和发行A+优先股的日期。 | |
| “A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A+原始发行日期发行A+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087273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 “A+系列优先股” | 是指具有本条款规定的权利的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5美元的A+系列优先股。 | |
11
| “A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 | 手段具有第124(g)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系列天使转换价” | 是指根据第15条的规定,在转换系列天使优先股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系列天使优先股清算优先权” | 具有第124(i)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系列天使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系列天使优先股的首次出售和发行日期,提供对于Plum Ventures持有的系列天使优先股,系列天使原始发行日期应为2014年11月5日,对于Matrix持有的系列天使优先股,系列天使原始发行日期应为12月5日2018年。 | |
| “系列天使原始发行价” | 是指(i)(对于Matrix以外的系列天使优先股的持有人)在系列天使原始发行日期发行系列天使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010909美元或(ii)(对于Matrix)每股价格0.6600美元,在每种情况下,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 “系列天使优先股” | 是指具有本条款所述权利的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系列天使优先股。 | |
| “B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B系列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首次出售和发行B系列优先股的日期。 | |
| “B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B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发行B系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116364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12
| “B系列优先股” | 是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B系列优先股,具有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 |
| “B系列优先股 清算优先权” | 具有第124(f)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C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C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 | 具有第124(e)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C系列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首次出售和发行C系列优先股的日期。 | |
| “C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C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发行C系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26 4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 “C系列优先股” | 是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C系列优先股,具有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 |
| “C+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C+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 | 具有第124(d)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系列C+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C+系列优先股的首次出售和发行日期。 | |
| “C+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C+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发行C+系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3740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 “C+系列优先股” | 是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C+系列优先股,具有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 |
13
| “C++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C++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 | 具有第124(c)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C++系列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C++系列优先股的首次出售和发行日期。 | |
| “C++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C++原始发行日期发行C++系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65 991245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提供京东的每股价格应为0.59392121美元,在C++原始发行日期向京东发行C++系列优先股。 | |
| “C++系列优先股” | 是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C++系列优先股,具有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 |
| “D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D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 | 具有第124(b)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D系列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D系列优先股的首次出售和发行日期。 | |
| “D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D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发行D系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0.7 408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 “D系列优先股” | 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D系列优先股,具有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 |
14
| “E系列转换价” | 是指第15条规定的E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交付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 | |
| “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 | 具有第124(a)条赋予它的含义。 | |
| “E系列原始发行日期” | 是指E系列优先股的实际出售和发行日期;为免生疑问,对于Poly Platinum,Parantoux Grand Master SPC,LC,Matrix和Alpha Route Limited,以及就中国人寿及中建基金而言,为其后截止日期。 | |
| “E系列原始发行价” | 是指在E系列原始发行日期发行E系列优先股的每股价格1.093美元,但可能会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 | |
| “E系列优先股” | 指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E系列优先股,具有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 |
| “分享和“分享” | 是指公司股本中的一个或多个股份,包括股份的一小部分。 | |
| “股份溢价账户” | 是指法规要求公司维持的公司帐户,公司不时收到的与发行股票有关的所有超过面值或面值的溢价均记入该帐户。 | |
| “股东协议” | 是指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除其他外创始人,创始人HoldCo,集团公司,投资者及其某些其他方的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 |
| “购股协议(个)” | 是指第一份《完成股份购买协议》和随后的《完成股份购买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或两项。 | |
| “斯库斯” | 指SKYCUS CHINA FUND,L.P. | |
15
| “特别分辨率” | 是指表示为特别决议并(i)由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或(ii)至少以多数票通过的会员决议三分之二(2/3)该等会员所持有的表决权,而该等会员有权亲自或由代理人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而在符合第19条的规定下,该等会员已妥为发出通知,指明拟将该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提出。 | |
| “规约” | 是指经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以及每项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暂时有效的法律。 | |
| “随后的关闭” | 是指根据随后的《股份购买协议》购买和发行适用的E系列优先股的完成日期。 | |
| “后续收盘购股协议” | 是指公司,中国人寿,中建基金及其其他各方将在随后的交易完成之日及之间订立的购股协议。 | |
| “子公司” | 对于任何主题实体而言,是指(“主体实体(i)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x)在选举董事时有权投票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或(y)在该实体的利润或资本中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该实体直接拥有或控制或由主体实体间接或通过主体实体的一个(1)或多个子公司间接,(ii)其资产或部分资产的任何实体,与主体的净收益合并,并根据IAS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记录在主体的账簿上,以用于财务报告目的,或(iii)目标实体有权通过其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指导该实体的业务和政策的任何实体。为免生疑问,该公司的附属公司须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香港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及该公司控制的所有其他人士。 | |
16
| “贸易销售” | 是指以下任何事件: | |
| (i)整体收购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无论是通过出售股权,合并还是合并),其中超过该交易转让前公司未行使表决权的50%; | ||
| (ii)整体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集团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和财产;要么 | ||
| (iii)集团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所有权的专有许可。 | ||
| “交易文件” | 具有购股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是指美国公认的会计准则。 | |
| “保证人” | 是指创始人,创始人HoldCo和集团公司,除非文本另有明确说明。 | |
| “WFOE” | 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它的含义。 | |
| “威尔” | 指Wellink Investments Limited。 | |
在文章中:
| 1.1 | 输入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 1.2 | 引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包括女性性别; |
| 1.3 | 词汇人包括公司; |
| 1.4 | “书面”和“书面”包括以可见形式表示或复制词语的所有方式,包括以电子记录的形式; |
| 1.5 | 对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的引用应解释为对不时修订,修改,重新制定或替换的那些规定的引用。 |
17
| 1.6 | 术语“包括”,“包括”,“特别是”或任何类似表达引入的任何短语均应解释为说明性的,并且不应限制这些术语之前的词语的含义; |
| 1.7 | 插入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本条款时应忽略; |
| 1.8 | 对任何人的任何提及均应解释为包括其所有权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和受让人; |
| 1.9 | 在这些条款中,《电子交易法》(2003年修订)第8条不适用;和 |
| 2 | 尽管可能仅分配了部分股份,但公司的业务仍可在董事认为合适的公司成立后尽快开始。 |
| 3 | 董事可以从公司的资本或任何其他款项中支付公司成立和成立过程中或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注册费用。 |
股份证书
| 4 | 证明公司股份的股票证书应采用董事确定的形式。股票证书可能已盖章。所有股票证书均应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标识,并应指明与之相关的股票。向其发行股份的人的姓名和地址,股份数量和发行日期,应记入公司股东名册。交还给公司转让的所有证书均应注销,并且在交还和注销相同数量的股份的旧证书之前,不得发行新证书。董事可授权以某种机械加工方法或系统签发加盖印章和授权签名的证书。 |
| 5 | 尽管有本条款第4条的规定,如果股票证书被污损,丢失或销毁,可以在支付一美元(L.00美元)的费用或较小的金额以及有关证据和赔偿以及支付公司在调查证据中产生的费用(如有)的条件(如有)下续签。董事可以规定。 |
发行股份
| 6 | 在遵守组织章程大纲和本章程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如有)以及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能发出的任何指示的前提下,在不损害先前授予现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殊权利的前提下,董事可以配发,发行,授予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的或不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的公司股份(包括股份的一小部分)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论是在股息,投票,资本返还还是其他方面,以及对这些人,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条件下。公司不得发行无记名股票。 |
18
| 7 | 公司应保存其成员名册而每名名列会员名册的人,均有权在获分配或递交转让后两(2)个月内(或在发出条件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内)免费收取一(1)份证明书在董事不时确定提供的第一笔或更少的款项后,为每份证书支付五十美分(0.50美元)后,为其所有股份或多份证书支付一份或多份股份对于几个人共同持有的一股或多股股份,公司没有义务发行一份以上的证书,并且将一份股份证书交付给几个共同持有人中的一个,即足以交付给所有此类持有人。 |
股份转让
| 8 | 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书均应为书面形式,并应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执行,并且转让人应被视为仍然是股份的持有人,直到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被记入有关登记册为止。 |
| 9 | 董事可以绝对酌情决定拒绝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任何股份转让。董事应登记任何股份转让,除非提议或进行股份转让的持有人受与公司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的约束,该协议限制了该持有人所持股份的转让并且此类持有人未遵守此类协议的条款,或者未根据其条款放弃限制。董事拒绝登记转让的,应当在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人,并详细说明理由。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转让符合与公司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持有人的转让义务和限制,则董事应对该转让进行注册。 |
| 10 | 转让的注册可以在董事不时确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暂停,但在任何一年中暂停注册不得超过三十(30)天。 |
可赎回股份
| 11 | (a) | 在遵守章程,这些条款和组织章程大纲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条款发行股票,或者由公司或持有人选择发行股票,按本细则或本公司在发行股份前以特别决议案决定的条款和方式赎回。 |
| (b) | 在遵守章程,本章程和组织章程大纲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购买自己的股份(包括股份的零碎),包括任何可赎回的股份,但根据第19条进行的购买除外,购买方式首先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授权,并可以以法规授权的任何方式(包括从其资本中)付款。 |
19
股份权利变更
| 12 | 在不违反第19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的股本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以,无论公司是否正在清盘,除非这些条款或法规对特定类别所附权利的变更施加了更严格的法定人数,投票或程序要求,经至少占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方可更改。 |
本条款中与股东大会有关的规定应适用于一类股份持有人的每次此类股东大会,但必要的法定人数应为一(1)人,由代理人持有或代表该类别至少三分之一(1/3)的已发行股份,并且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的该类别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 13 | 授予任何已发行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类别的股份的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与其享有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份的创建或发行而更改。 |
出售股份佣金
| 14 | 公司可在章程不时允许的范围内,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以考虑其绝对或有条件地认购或同意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此类佣金可以通过支付现金或提交全部或部分缴足的股份或上述任何一项的组合来满足。公司还可以在任何发行股票时向合法的经纪公司付款。 |
20
优先股转换
| 15 | 对于将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优先股的持有人具有以下转换权。持有人在转换任何E系列优先股后应享有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E系列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E系列转换价的商。“E系列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E系列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根据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E系列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持有人在转换任何D系列优先股后应享有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D系列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D系列转换价的商。“D系列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D系列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根据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D系列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转换任何C++优先股后,持有人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C++系列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C++转换价的商。“C++系列转换价”最初应等于C++系列原始发行价,并应按照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C++系列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转换任何C+优先股后,持有人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C+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C+转换价的商。“C+系列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C+系列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根据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C+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转换任何C系列优先股后,持有人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C系列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C系列转换价的商。“C系列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C系列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根据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C系列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转换任何B系列优先股后,持有人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B系列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B系列转换价的商。“B系列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B系列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根据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B系列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转换任何A+优先股后,持有人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A+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A+转换价的商。“A系列+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A系列+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按照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A+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转换任何A系列优先股后,持有人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A系列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A系列转换价的商。“A系列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A系列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根据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A系列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转换任何系列天使优先股后,持有人有权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为系列天使原始发行价除以当时有效的系列天使转换价的商。“系列天使转换价格”最初应等于系列天使原始发行价格,并应根据以下第15条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为免生疑问,天使系列优先股与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比例应为1:1。 |
| (a) | 可选转换。在遵守并遵守本第15条(a)款的规定并遵守《规约》要求的前提下,任何优先股均可由持有人选择,根据当时有效的适用转换价随时转换为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的A类普通股。 |
21
| (b) | 自动转换。该股份的持有人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并且无论代表该股份的证书是否已交还给公司或其转让代理,均应根据当时有效的适用转换价自动转换每股优先股,合格的首次公开募股结束后转换为A类普通股。根据第15(b)条进行的任何转换均应称为“自动转换”。 |
| (c) | 转换机制。优先股转换后,不得发行零碎的A类普通股。代替持有人原本有权获得的任何零碎股份,公司应支付等于该零碎股份乘以当时有效的适用转换价的现金。在优先股的任何持有人均有权将其转换为完整的A类普通股并获得其证书之前,持有人应交还经适当背书的适用优先股的一份或多份证书,在公司或任何要转换的优先股的转让代理人的主要办公室,并应在持有人选择转换的办公室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应立即在该办公室向优先股的持有人发行并交付以下一种或多种证书:公司会员名册的副本,其中显示该优先股持有人为持有人有权享有的上述经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证明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以及因转换为零碎A类普通股而应付给持有人的任何现金金额的支票。将任何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而产生的任何授权但未发行的优先股均不得发行或重新发行。此类转换应被视为已在紧接要转换的优先股的一个或多个证书交还之日营业时间结束之前进行,并且就所有目的而言,有权收取转换后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一个或多个人应被视为该日期该A类普通股的一个或多个记录持有人。为免生疑问,任何转换均不得损害优先股持有人在转换之日已宣告但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和其他分派的权利。 |
22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根据条款进行任何转换:
| (i) | 如果要转换的优先股的总面值等于该优先股转换为的A类普通股的总面值每股优先股可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并且优先股和A类普通股的面值相同,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将优先股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股份。重新指定后,每股要转换的优先股应成为A类普通股,具有权利,特权,A类普通股和转换后的A类普通股的条款和义务从此构成A类普通股类别的一部分(出于所有目的,将不再构成优先股类别的一部分)。 |
| (ii) |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为本条的目的赎回优先股(并且出于会计和其他目的,可以确定优先股的价值),并为此发行相关数量的缴足股款的A类普通股。 |
| (iii) |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采用法规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包括将准备金资本化以支付新的A类普通股,或重新发行A类普通股,除非转换能够以上述(i)款所述的方式进行,否则转换应优先于法律或条款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进行。 |
| (d) | 转换后可发行股票的可用性。公司在任何时候均应从其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中保持可用,并且没有任何留置权,仅出于转换优先股的目的,不时足以转换所有流通在外的优先股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并且,如果在任何时候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不足以实现所有当时流通在外的优先股的转换,以及该优先股持有人可获得的其他补救措施,公司应采取其控制范围内的公司行动,并且根据章程和细则,可能有必要将其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增加到足以达到该目的的股份数量。 |
| (e) | 转换时某些权利的停止。在遵守第15(c)条的前提下,在将任何系列的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之日,要转换的优先股的持有人将不再享有与该优先股有关的任何权利,因此,他的姓名应作为该优先股的持有人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应相应地作为该优先股转换为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插入会员名册。 |
23
| (f) | 转换产生的A类普通股。优先股转换产生的A类普通股: |
| (i) | 应记为已缴足且不可评估; |
| (ii) | 应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与当时发行的A类普通股形成一类;和 |
| (iii) | 则持有人有权参考转换日期之后的记录日期获得应付给A类普通股的所有股息。 |
适用转换价的调整
| 16 | (a) | 特殊定义。就本第16条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 |
| (i) | “期权”是指认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A类普通股或可转换证券的权利,期权或认股权证。 |
| (ii) | “可转换证券”是指最终可转换为A类普通股或与之交换的任何票据,债权证,优先股或其他证券或权利。 |
| (iii) | “额外普通股”(每股“额外普通股”)是指公司已发行(或根据第16(c)条被视为已发行)的所有普通股等价物(包括重新发行的股份),但以下情况除外: |
| (a) | 优先股转换后发行的A类普通股; |
| (b) | 总计不超过119,922,812股A类普通股(包括已回购并可能因股份分割,股份拆细,股份合并等而进行调整的任何此类股份)发行或发行给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根据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股权计划或激励安排(包括优先董事的赞成票)的公司员工和顾问; |
| (c) | 作为优先股股息或分红发行的优先股,或根据本协议第16(f),16(g)或16(h)条进行调整的任何事件; |
| (d) |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适用)正式批准,与商业信贷安排,设备融资或其他合作安排或类似交易有关而发行或发行给金融机构,设备出租人或其他实体的A类普通股,根据本协议第19条; |
| (e) | 根据IPO发行的公司任何股本证券; |
24
| (f) |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公司通过合并,合并,购买资产或其他重组对另一家公司或实体的真诚业务收购(由董事会确定)发行的本公司任何股本证券,(如适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协议第19条正式批准; |
| (b) | 没有调整适用的转换价格。发行额外普通股不得对适用的转换价进行调整,除非对价对于公司已发行或视为已发行的任何其他普通股,其价格低于紧接发行前任何日期生效的适用转换价。 |
| (c) | 视为发行额外普通股。如果公司发行任何期权或可转换证券,或应确定确定有权收取任何此类期权或可转换证券的任何类别证券的持有人的记录日期,则在行使时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如与之相关的文书中规定的,不考虑其中包含的对该数量进行后续调整的任何规定,该调整将导致根据以下第(ii)款进行调整)此类期权的使用,或,就可转换证券及其期权而言,此类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或交换应被视为自发行之日起发行的其他普通股,或者,如果该记录日期已确定,截至该记录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提供,除非该额外普通股的每股对价(根据本协议第16(e)条确定)低于紧接发行之日及之前生效的适用转换价,否则该额外普通股不应被视为已发行。发行之前,或该记录日期,并进一步规定,在任何被视为发行额外普通股的情况下: |
| (i) | 行使此类期权或转换或交换此类可转换证券后,在随后发行可转换证券或A类普通股时,不得对适用的转换价格进行进一步调整; |
| (ii) | 如果此类期权或可转换证券按其条款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了在行使时应付给公司的对价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或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转换或交换,根据其原始发行(或在与之有关的记录日期发生时)计算的适用转换价格,以及基于此的任何后续调整,应在任何此类增加或减少生效后,重新计算以反映这种增加或减少,只要它影响此类期权或此类可转换证券下的转换权或交换权; |
25
| (iii) | 在尚未行使的任何此类期权或此类可转换证券下的任何转换权或交换权到期时,在其原始发行时(或在与之有关的记录日期发生时)计算的适用转换价,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任何后续调整,在到期时应重新计算,就好像: |
| (a) | 对于可转换证券或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发行的唯一额外普通股是A类普通股(如果有),行使此类期权或转换或交换此类可转换证券时实际发行的对价,以及由此收到的对价是公司发行所有此类期权(无论是否行使)时实际收到的对价,加上公司在行使该权时实际收到的对价,或发行所有实际转换或交换的此类可转换证券的对价,加上公司在转换或交换时实际收到的额外对价(如有);和 |
| (b) | 对于可转换证券的期权,仅在发行此类期权时发行了在行使时实际发行的可转换证券(如有),并且公司为被视为当时已发行的额外普通股收到的对价是公司为发行所有此类期权(无论是否行使)而实际收到的对价,加上本公司在发行实际行使此类期权的可转换证券时被视为已收到的对价; |
| (四) | 根据上述第(ii)或(iii)条进行的任何重新调整均不得导致适用的转换价格增加到超过(i)原始调整日期适用的转换价格中的较低者的金额,或(ii)在原始调整日期至该重新调整日期之间发行任何额外普通股所产生的适用转换价;和 |
| (v) | 如果任何期权在发行之日起不超过三十(30)天内到期,则在所有此类期权到期或行使之前,不得对适用的转换价格进行调整,因此,应按照上述第(iii)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此类调整。 |
26
| (d) | 发行额外普通股后调整适用的转换价格。如果公司应无偿发行额外的普通股或以公司收到的每股对价(扣除任何出售特许权,折扣或佣金)低于该发行之日及之前有效的适用转换价,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转换价应与该发行同时降低至确定的价格如下。确定调整后的适用转换价格的数学公式如下,并以此后列出的更详细的文本说明为准: |
| AP= | OP*(OS+(NP/OP))/(OS+NS) |
在哪里:
| AP= | 调整后的适用转换价 |
| OP= | 旧适用转换价 |
| OS= | 紧接发行或出售额外普通股之前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数量,为此目的,将行使时可发行的所有A类普通股视为已发行A类普通股,紧接发行或出售额外普通股之前转换或交换任何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等价物 |
| NP= | 发行或出售额外普通股收到的总对价 |
| NS= | 已发行或出售的额外普通股数量 |
| (e) | 对价的确定。就本第16条而言,公司发行任何额外普通股所收到的对价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
| (i) | 现金和财产。除以下第(ii)条另有规定外,该对价应: |
| (a) | 就其由现金组成而言,应按公司收到的现金总额计算,但不包括已支付或应付的应计利息或应计股息; |
| (b) | 就其由现金以外的财产组成而言,应按董事真诚确定的发行时的公允价值计算;但是,前提是任何价值均不得归因于任何雇员提供的任何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和 |
| (c) | 如果与公司的其他股份或证券或其他资产一起发行了额外的普通股,以支付两者的对价,即按上述(a)和(b)条款的规定计算的如此收取的对价相对于该额外普通股的比例,由董事真诚确定。 |
27
| (ii) | 期权和可转换证券。公司收到的根据第16(c)条被视为已发行的与期权和可转换证券有关的额外普通股的每股对价应通过除以 |
| (a) | 公司收到或应收的总金额(如有)(扣除任何出售特许权,折扣或佣金),作为发行此类期权或可转换证券的对价,加上额外对价的最低总金额(如与之相关的工具,(不考虑其中包含的有关随后调整对价的任何规定)在行使此类期权或转换或交换此类可转换证券时,或在可转换证券期权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公司,此类可转换证券期权的行使以及此类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或交换 |
| (b) | 行使此类期权或转换或交换此类可转换证券时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如与之相关的文书中规定的,不考虑其中包含的任何后续调整该数量的规定)。 |
| (f) | 普通股的股利,细分,合并或合并的调整。如果流通在外的A类普通股应细分(通过股利,股份分割或其他方式)为更多的A类普通股,则当时有效的适用转换价格应与该细分的有效性同时进行,按比例减少。如果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将流通在外的A类普通股合并或合并为较少数量的A类普通股,则当时有效的适用转换价格应与该合并或合并的有效性同时进行。按比例增加。 |
| (g) | 其他分配的调整。如果公司确定或提交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收取除A类普通股以外的公司证券或资产应付的任何分配的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则在每种情况下,应做出规定,以使优先股的持有人在转换时除应收A类普通股的数量外,还应收到,如果他们的优先股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转换为A类普通股,并且在此之后,他们将获得的公司证券或资产的数量,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至转换之日(包括转换之日)期间,保留上述应收证券或资产,但在此期间根据第16条要求对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进行的所有其他调整。 |
28
| (h) | 重新分类,交换和替代的调整。如果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应通过资本重组更改为任何其他一类或多类股份的相同或不同数量的股份,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上述股份的细分或合并除外),然后在每种情况下,此后,在进行此类重组或重新分类或持有人对A类普通股数量进行其他更改后,每股适用优先股的持有人均有权将该股份转换为应收股份以及其他证券和财产的种类和金额。这将在紧接更改之前转换适用的优先股系列时由持有人收到,所有这些都可能根据此处的规定进行进一步调整。 |
| (i) | 没有减值。公司不得通过修改本条款或其组织章程大纲,或通过任何重组,资产转让,合并,合并,解散,发行或出售证券或任何其他自愿行动,避免或寻求避免遵守或履行公司根据本协议应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条款,但应始终真诚地协助执行第16条的所有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本协议项下优先股的权利免受损害。 |
| (j) | 有关调整的证明。根据本第16条对适用的转换价格进行每次调整或重新调整后,公司应自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立即计算此类调整或重新调整,并向每位优先股持有人提供一份证明,其中列出了此类调整或重新调整,并详细显示了此类调整或重新调整所基于的事实。根据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公司应随时向该持有人提供或安排向该持有人提供类似的证书,其中规定(i)此类调整和重新调整,(ii)适用的转换价格当时有效,(iii)每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当时将收到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和其他财产的金额(如果有)。 |
| (k) | 杂项。 |
| (i) | 根据第16条进行的所有计算应以最接近的百分之一或最接近的百分之一(1/100)的份额为准。转换该数量的优先股后,将发行给每个优先股持有人的A类普通股的总数(如果不是全部)(但A类普通股的部分或部分),应四舍五入至一(1)股A类普通股的最接近倍数,以使发行给该优先股持有人的A类普通股的总数为整数。 |
| (ii) | 代表每个系列优先股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根据第16条质疑董事对公允价值的任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应由董事和质疑方共同选择的独立评估师进行,该评估的成本应由公司和质疑方平均承担。 |
29
| (iii) | 如果此类调整将导致适用的转换价低于0.00005美元,则无需对适用的转换价进行调整。未进行的任何低于0.00005美元的调整均应结转,并应在进行调整时以及随后的任何调整时进行,这些调整累计等于适用转换价的调整0.00005美元或以上。 |
记录日期通知
| 17 | 如果公司应随时提出: |
| (a) | 宣布其普通股的任何股息或分红,无论是现金,财产,股票还是其他证券,无论是否定期现金股息,也无论是否来自收益或赚取的盈余; |
| (b) | 按比例向其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持有人认购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任何额外股份; |
| (c) | 对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进行任何涉及普通股变动的重新分类或资本重组;要么 |
| (d) | 与任何其他公司合并或合并,或出售,租赁或转让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或业务,或清算,解散或清盘,则针对每种此类事件,公司应发送给优先股持有人: |
| (i) | 至少提前二十(20)天书面通知,指明应记录该股息的日期,分配权或认购权(并指定普通股持有人有权享有的日期)或确定对上述(c)和(d)所述事项的投票权;和 |
| (ii) | 就上文(c)和(d)所述事项而言,至少提前二十(20)天发出书面通知,指明发生相同情况的日期(并指定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发生时将其普通股交换为证券或其他可交付财产的日期)这样的事件)。 |
每份此类书面通知均应亲自交付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头等邮件发送给优先股持有人,地址为公司账簿上所示的每个此类持有人的地址。
30
赎罪
| 18 | (a) | 在两者中较早者之后的任何时间 |
| (i) | 集团公司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多数优先股持有人批准的交易出售或合格的IPO; |
| (ii) | 任何保证人对交易文件发生重大违反; |
| (iii) | 创始人单丹丹(单丹丹)存在重大变更或预计单丹丹(单丹丹)不能为集团公司提供服务超过十二(12)个月; |
| (四) | 创办人单丹丹(单丹丹)及╱或其直系亲属透过单丹丹(单丹丹)及╱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实体经营与集团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单丹丹(Shan Dan)及其直系亲属持有任何股权的实体;和 |
| (v) | 根据第18条赎回任何股份的发生。 |
(上述(i),(ii),(iii),(iv)和(v)的事件,在本文中统称为“赎回事件”),
优先股持有人可以选择根据以下条款从合法可用资金中赎回每股优先股。收到该持有人的赎回请求后,公司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在该持有人指定的地址向每位优先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赎回通知”)。该通知应表明,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已根据第18条的规定选择赎回全部或部分该系列优先股,应指定赎回日期,该日期应自赎回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赎回日期”),并应指示此类股份的持有人在当日或之前向公司提交其股票证书在预定的赎回日期之前。每股优先股的赎回价格(“赎回价格”)应等于:适用的发行价*(1+8%)N,
n=一个分数,其分子是适用的原始发行日期与赎回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其分母为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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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兑换程序。根据第18(a)条赎回任何系列优先股的交易(“赎回交易”)将在赎回日期或之前在公司办公室进行,或该系列赎回优先股的多数持有人与公司可能共同书面同意的较早日期或其他地点。在赎回完成时,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公司将从任何合法可用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赎回该持有人持有的适用优先股,方法是以现金支付适用的赎回价格,然后由该持有人在公司的主要办公室交还代表该股份的证书。 |
| (c) | 优先事项。 |
| (i) | 优先于支付D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的适用赎回价格。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公司应将所有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E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 (ii)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了全部适用的赎回价格后,但在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之前,A+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公司应将所有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D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 (iii)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和赎回的D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了全部适用的赎回价格后,但在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之前,A+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公司应将所有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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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赎回的D系列优先股和赎回的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了全部适用的赎回价格后,但在C系列优先股之前,B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公司应将所有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 (v)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赎回的D系列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和赎回的C+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了全部适用的赎回价格后,但在优先支付B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系列天使优先股的适用赎回价格之前,公司应将所有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 (vi)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赎回的D系列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和赎回的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了全部适用的赎回价格后优先股,但在优先支付A+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系列天使优先股的适用赎回价格之前,公司应在赎回B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剩余的可用资产和现金,比例与他们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的金额成比例; |
| (vii)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赎回的D系列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了全部赎回价格后,赎回C系列优先股和赎回B系列优先股,但优先于支付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的适用赎回价格,公司应将所有剩余的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A+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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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赎回的D系列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赎回的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全部赎回价格后,赎回B系列优先股和赎回A+系列优先股,但优先于支付系列天使优先股的适用赎回价格,公司应将所有剩余的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 (ix) | 在向所有赎回的E系列优先股,赎回的D系列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赎回的C+优先股,赎回的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了全部赎回价格后,赎回B系列优先股,赎回A+系列优先股和赎回A系列优先股,公司应将所有剩余的可用资产和现金按比例分配给赎回系列天使优先股的持有人,比例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分别有权获得的适用赎回价格成比例。 |
| (d) | 资金不足。如果在本第18条规定的任何赎回付款到期之日合法可用的公司资产或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要支付的所有赎回付款,则公司应按照上述(c)款规定的顺序和机制进行赎回。 |
在上述情况下,在所有赎回优先股的全部适用赎回价格支付之前,对于此类优先股的持有人要求赎回的任何优先股,赎回均不应视为已完成,根据本协议需要赎回的任何优先股,如果公司有义务支付适用的赎回价格但尚未全额支付,则应继续具有所有权力,指定,优先权以及相对参与,可选和其他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优先股在该日期之前拥有的股息权利),直到已就该优先股全额支付了适用的赎回价格为止。此后的任何时候,当公司的其他资金可以合法赎回优先股时,这些资金应立即用于按照第18(c)条规定的顺序赎回要求赎回的优先股的余额。
| (e) | 其他有限赎回。如果适用法律以其他方式禁止公司赎回赎回结束时要赎回的所有优先股,那些资产或合法可用的资金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于支付该日期到期的所有赎回付款,其比例应与该赎回付款的持有人应分别享有的全部金额成比例。此后,本公司合法可用于赎回股份的所有资产或资金应立即用于支付赎回付款,而本公司在赎回付款到期之日未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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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未赎回股份。在不限制本条款中规定的或根据法律可获得的优先股持有人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本公司有义务支付赎回款项但尚未全额支付的根据本协议应赎回的任何股份的余额应继续具有所有权力,指定,优先权以及相对参与,可选和其他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应计股息的权利)该股份在该日期之前已拥有的权利,直到已就该股份全额支付赎回款项为止。 |
| (g) | 创始人的责任。每位创始人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向优先股持有人保证公司适当且准时地履行本公司根据第18条承担的义务。每位创始人进一步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向优先股持有人承诺并约定,在发生任何赎回事件时,每位优先股持有人均应拥有认沽期权,以等于适用赎回价格的每股价格向创始人出售要求赎回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优先股。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应多数优先股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将集团公司以前年度产生的所有利润以股息的方式分配给公司成员,以便利创始人支付要求向创始人发行的优先股,并且在公司进行任何此类分配后,公司应扣留应付给创始人HoldCo的股息,并直接支付(代表创始人HoldCo,代表创始人)优先股的持有人,要求按照第18(c)条规定的顺序将其作为购买价的一部分出售给创始人。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没有任何创始人的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则该创始人在第18条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超过该创始人当时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并且优先股的任何持有人均不得要求任何创始人以其个人资产/财产购买任何优先股,但该创始人当时持有的股份除外。 |
| (h) | 根据第18条的规定,优先股的赎回权应在合格的IPO完成后终止。 |
保护性规定
| 19 | (a) | 除根据《股份购买协议》拟在随后的交易中采取的任何此类行动外,公司不得并促使每个集团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修改,合并,合并,安排计划,合并或其他方式采取以下任何行动(i)第一部分未经多数优先股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ii)列于第二部分未经优先董事事先书面同意,在下面。为免生疑问,在以下情况下列出的任何此类行动第一部分以下需要成员的决议,并且尚未获得多数优先股持有人的上述事先同意,在会议上对该决议投反对票或反对就该行为通过书面决议的成员应拥有该票数等于投票赞成或同意该决议的成员的票数加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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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需要多数优先股持有人批准的集团公司法令
| (i) | 任何集团公司章程文件的任何规定的任何采纳,修改或放弃; |
| (ii) | 集团公司的任何合并,合并,合并,贸易出售; |
| (iii) | 同意寻求清算,清盘,解散,重组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程序; |
| (四) | 批准公开出售本公司证券或首次公开发行本公司证券,包括公开发行的时间和相关价格; |
| (v) | 批准任何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融资,增加,减少或注销任何集团公司的法定或已发行股本或发行,购买或赎回任何股份或授予任何可转换证券,对任何集团公司股本的任何部分的期权或认股权证,可能会稀释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股权; |
| (vi) | 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任何合并和收购; |
| (vii) | 集团公司董事会组成或董事会席位分配的任何变化;要么 |
| (viii) | 任何集团公司以任何形式宣派,预留或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或批准任何集团公司的股息政策; |
| (ix) | 对重组协议的任何规定的任何修改,更改或废除或放弃,但不包括不会更改或不利影响公司对国内公司的100%控制权的任何修改或重述; |
36
第二部分集团公司需要优先董事批准的行为
| (i) | 任何集团公司目前进行的任何停止行为或业务变更; |
| (ii) | 对业务计划的任何批准或修订,或超出任何集团公司批准的业务计划的任何业务行为 |
| (iii) | 任何集团公司与任何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和雇员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向股东,董事,经理和雇员及其每个联系人或关联公司提供任何贷款,或促使创始人的任何亲属成为任何集团公司的员工; |
| (四) | 批准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计划,年度资本支出计划或上述计划中与人民币30,000,000元或等值美元以上有关的任何修订; |
| (v) | 出售,转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业务和/或资产,单笔交易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或等值美元,超出任何集团公司的批准业务计划; |
| (vi) |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向任何其他方的任何许可或转让; |
| (vii) | 收购集团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股票,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建立任何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资本支出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或等值美元且超出优先董事批准的资本支出计划,除成立任何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外; |
| (viii) | 向另一方采购或批准超出优先董事批准的业务计划和预算计划的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或等值美元的任何贷款或其他债务,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贸易信贷除外; |
| (ix) | 在优先董事批准的业务计划和预算计划之外的12个月内,以单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批准对另一方的任何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或等值美元的贷款,担保,抵押或质押或其他债务; |
| (x) | 委任或罢免集团公司核数师或更改集团公司的库务、税务或会计政策或任何财政年度的任何变动; |
| (xi) | 提起或解决诉讼,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或等值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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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i) | 任何集团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的任命和其他雇用条款的任何批准; |
| (xiii) | 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运营官的年薪增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
| (十四) | 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奖金或激励计划,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任何创建,采用或修改; |
| (xv) | 在12个月内与任何超出常规业务范围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的关联公司进行的任何单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上述任何行为除外);要么 |
| (十六) | 批准任何利润分配计划和亏损弥补计划。 |
| (b) | 本第19条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否决权应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募股完成后自动终止。 |
不承认信托
| 20 | 公司不得承认任何人以任何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并且公司不受任何方式的约束或被迫承认(即使在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任何公平,或有,未来或部分权益分享,或股份任何零碎部分的任何权益,或(仅在本条款或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与任何股份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但注册持有人对其全部的绝对权利除外。 |
股份留置权
| 21 | 对于所有债务,公司应对以会员名义(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共同)注册的所有股份(无论是否已缴足)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并收取费用,该成员或其遗产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无论是否为成员)对公司或与公司的负债或约定(无论目前是否应支付),但董事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免除本条规定的约束。任何此类股份的转让登记均应视为对公司留置权(如有)的放弃。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如果有)应扩展至与之有关的所有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
| 22 | 公司可以董事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但除非目前应支付留置权存在的款项,否则不得出售,也不会一直持续到向一名或多名注册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四(14)天内,该书面通知说明并要求支付目前应支付的留置权所涉及的部分金额份额,或公司已通知的因其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该权利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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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为使任何此类出售生效,董事可以授权某些人将出售给购买者的股份转让。买方应注册为任何此类转让中所包含的股份的持有人,并且他不受购买款项应用的约束,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会因与出售有关的程序中的任何违规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 24 | 出售的收益应由公司收取,并应用于支付目前应支付的留置权存在的部分金额以及剩余部分(如有),应(对出售前的股份目前不应支付的款项具有类似的留置权)支付给在出售之日有权获得股份的人。 |
呼吁股份
| 25 | (a) | 在遵守公司与会员之间任何其他协议的前提下,董事可不时就其股份未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由于股份的面值还是通过溢价或其他方式)向成员发出催缴通知而不是根据按固定条款支付的分配条件,提供则不得在为支付上一次通话而确定的日期起少于一(1)个月内支付通话,并且每个会员应(在收到至少十四(14)天的通知,指明付款时间或时间的前提下)在指定的时间或时间向公司支付股份所要求的金额。根据董事的决定,可以撤销或推迟通话。通话可以分期支付。 |
| (b) | 在通过董事授权进行此类呼叫的决议时,应视为已进行呼叫。 |
| (c) |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支付与其有关的所有催缴款。 |
| 26 | 如果未在指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或之日支付就股份赎回的款项,应付款项的人应按董事确定的利率支付自指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款项利息,但董事有权全部或部分放弃支付此类利息。 |
| 27 | 根据股份发行条款应在配发时或任何固定日期支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由于股份的面值还是通过溢价或其他方式,就本条款而言,应被视为在根据发行条款应付款之日正式发出,通知和应付款的催缴,如果未付款,本条款中有关支付没收利息或其他方式的所有相关规定均应适用,就好像该款项是通过适当发出和通知的催缴而应支付的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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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董事在发行股票时,可以在要支付的催缴金额或利息以及付款时间上对持有人进行区分。 |
| 29 | (a) | 董事如果认为合适,可以从任何愿意垫付其所持任何股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赎回和未支付的款项的成员那里收取,并且在全部或任何如此垫付的款项后(除非该垫付款项应支付,否则该垫付款项应支付),可以按照董事与提前支付该款项的会员之间商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
| (b) | 在催缴之前支付的任何此类款项均无权使支付该款项的会员有权获得就该款项(如果没有该款项)目前应支付之日之前的任何期间宣派的股息的任何部分。 |
没收股份
| 30 | (a) | 如果会员在指定的付款日期未支付任何通话或分期付款,或未支付发行条款要求的任何付款,则董事可以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在通话的任何部分内,分期付款或付款仍未支付,发出通知,要求支付未支付的通话,分期付款或付款的任何部分,以及可能产生的任何利息和公司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不付款。该通知应指明应在哪一天(不早于发出通知之日起十四(14)天届满之日)或之前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并应说明,如果不付款在指定之时或之前,发出该通知所涉及的股份将被没收。 |
| (b) | 除公司与会员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外,如果未遵守上述任何此类通知的要求,则已就其发出通知的任何股份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在发出通知要求的付款之前,应由董事决议予以没收。此类没收应包括就没收的股份宣派但在没收前未实际支付的所有股息。 |
| (c) | 没收的股份可以按照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且在出售或处置之前的任何时间,可以按照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取消没收。 |
| 31 | 被没收股份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成员,但尽管如此,仍有责任向公司支付在没收之日的所有款项,则他须就股份连同股份的利息支付予公司,但如公司在任何时候就股份应付的款项均已全数收到,则他的法律责任即告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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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由公司一(1)名董事或秘书签署的书面证书在声明中规定的日期已适当没收了公司的股份,这对于所有声称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而言,都是其中所述事实的确凿证据。公司可以在出售或处置股份时收取股份对价,并可以执行有利于出售或处置股份的人的股份转让而他须随即注册为股份持有人,并不受购买款(如有的话)的运用所约束,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亦不会因有关没收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不规则或无效而受影响,出售或处置股份。 |
| 33 | 本条款中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未支付根据股份发行条款应在固定时间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情况,无论是基于股份的面值,还是以溢价的方式,就好像该股份是通过适当发出和通知的催缴而应支付的一样。 |
赋权文书的注册
| 34 | 公司有权对每份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死亡或结婚证书,授权书,代替分心通知或其他文书的注册收取不超过$1.00的费用。 |
股份传输
| 35 | 如成员死亡,死者为共同持有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遗属,以及死者为唯一持有人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是公司承认对其在股份中的权益具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但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任何此类已故持有人的遗产对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的任何责任。 |
| 36 | (a) | 任何人因成员死亡或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以转让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而有权获得股份,董事不时要求出示证据后,并在以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自己注册为股份持有人,或将股份转让给死者或破产人本可以进行的由他提名的其他人,并将该人注册为股份的受让人,但董事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享有与该成员在其去世或破产(视属何情况而定)前转让股份时相同的拒绝或中止注册的权利。 |
| (b) | 如此成为有权的人如选择将自己注册为持有人,则须向公司交付或送交一份由他签署的书面通知,述明他已如此选择。 |
41
| 37 | 因持有人的死亡,破产,清算或解散(或在任何情况下通过转让以外的方式)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应享有与他有权享有的相同的股息和其他利益(如他是该股份的注册持有人),但在就该股份注册为会员前,他无权行使会员就公司会议所赋予的任何权利;但前提是,董事可以随时发出通知,要求任何此类人员选择自己注册或转让股份,并且如果在九十(90)天内未遵守该通知,则董事此后可以扣留所有股息,在通知的要求得到遵守之前,应就股份支付的奖金或其他款项。 |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
资本变更及注册办事处地点变更
| 38 | (a) | 在不违反《章程》和本条款特别是第19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以不时通过特别决议更改或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中指定的任何目标,权力或其他事项提供一直以来,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案: |
| (i) | 将股本增加一笔款项,按决议案规定的数额或无面值或面值的股份分割,并享有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确定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 |
| (ii) |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并分割为比其现有股份更大的股份; |
| (iii) | 通过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本分割为少于组织章程大纲所确定的金额的股份,或分割为无面值或面值的股份;和 |
| (四) | 注销于决议案通过日期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任何股份。 |
| (b) | 根据本协议创建的所有新股份在支付赎回权,留置权,转让,传输,没收和其他方面应遵守与原始股本中的股份相同的规定。 |
| (c) | 在不影响本协议第12条的前提下,并在遵守章程和第19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准备金。 |
42
| (d) | 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董事决议更改其注册办事处的位置。 |
关闭会员登记册或确定记录日期
| 39 | 为了确定有权在任何会员大会或其休会期间发出通知或投票的会员,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的会员,或为了任何其他适当目的确定会员,董事可以规定,会员名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十(10)天。如果为了确定有权在会员大会上发出通知或投票的会员而关闭会员名册,该登记册应在紧接该次会议之前至少关闭十(10)天,而进行此类确定的记录日期应为成员登记册关闭的日期。 |
| 40 | 代替或除关闭会员登记册外,董事可以提前确定日期作为确定有权在会员大会上发出通知或投票的会员的记录日期,并且为了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的会员,董事可以,在宣布该股息之日或之前的九十(90)天内,将随后的日期确定为确定该股息的记录日期。 |
| 41 | 如果会员名册没有如此关闭,也没有确定确定有权在会员大会上通知或投票的会员或有权收取股息的会员的记录日期,邮寄会议通知的日期或通过宣布该股息的董事决议的日期(视情况而定)应为确定成员的记录日期。当按照本节的规定确定了有权在任何会员大会上投票的会员时,该决定应适用于其休会。 |
股东大会
| 42 | (a) | 在不违反本协议第42(c)条的前提下,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一(1)年内,并在成立后的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要求召开的通知中指定该会议。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在董事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
| (b) | 在这些会议上,应提交董事的报告(如有)。 |
| (c) | 如果公司按照章程的规定获得豁免,则可能但没有义务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
| 43 | (a) | 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应公司成员的要求,在交存该要求之日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的(1/10)缴足于缴存日期的本公司资本具有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着手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 |
43
| (b) | 申购单必须说明会议的目的,必须由申购人签名并存放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并且可以由多份形式相同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申购人签名。 |
| (c) | 如果董事未在请购书交存之日起二十一(21)天内正式召开股东大会,则请购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占总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他们所有人,可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但如此召开的会议不得在上述二十一(21)天届满后的三(3)个月内举行。 |
| (d) | 申购人按照前款规定召开的股东大会,其召开方式与董事召开的股东大会相同。 |
股东大会通知
| 44 | 年度股东大会或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应至少提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每份通知均须不包括发出或当作发出通知的日期,并须指明发出通知的地点,会议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业务的一般性质,并应以以下所述的方式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但公司股东大会应,2.无论本条规定的通知是否已经发出,也无论第44条的规定是否得到遵守,在下列情况下,经同意,均应视为已适当召集会议: |
| (a) | 如果是由所有有权出席并在其上投票的成员或其代理人召集为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和 |
| (b) | 如有任何其他股东大会以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会员过半数通过,共同持有面值不少于百分之九十(90%)的多数,或者对于没有面值或面值的股份,持有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九十(90%)或其代理人。 |
| 45 | 有权收到通知的任何人意外遗漏向股东大会发出通知或未收到会议通知,均不会使该会议的程序无效。 |
大会议事程序
| 46 | (a) | 除非会议开始时有法定人数的成员出席,否则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在遵守《规约》和本条款(包括第19条)的前提下,持有当时已发行在外的至少多数普通股(在转换任何优先股时发行的A类普通股除外)的成员和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多数优先股持有人应为法定人数提供始终认为,如果公司有一(1)名在册成员,则法定人数应为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的一(1)名成员。 |
44
| (b) | 一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通信设备参加股东大会,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可以通过这些设备相互通信。某人以这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
| 47 | 在遵守第19条的前提下,由所有会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包括特别决议)(一个或多个对应方),该会员当时有权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由公司正式授权代表),均应有效且有效,就好像该决议已在公司正式召集和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 |
| 48 | 如果自指定的会议时间起三十(30)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应成员的要求召开的会议应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它应延期至下周的同一时间和地点,或董事确定的其他时间或其他地点,并且如在休会后半小时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成员即为法定人数。 |
| 49 | 董事会主席(如有)应作为主席主持公司的每次股东大会,或者如果没有该主席,或者如果他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未出席会议,或不愿采取行动,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选举其一(1)名成员担任会议主席。 |
| 50 | 如果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没有董事愿意担任主席,或者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没有董事出席,则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从其成员中选择一位担任会议主席。 |
| 51 | 经根据本协议正式组成的任何股东大会同意,主席可不时休会,并应在会议指示下休会,但除在休会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项外,不得在休会的会议上处理任何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休会三十(30)天或以上时,应与原始会议一样发出休会通知;除上述情况外,无须就休会或在休会后的股东大会上要处理的业务发出任何通知。 |
| 52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应以投票方式决定将决议付诸表决。 |
45
| 53 | 每次投票均应按照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被视为股东大会的决议。 |
| 54 | 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大会主席均无权进行第二次投票或投决定票。 |
成员的投票
| 55 |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本文另有规定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和B类普通股在任何时候均应在会员提交表决的所有决议中作为一类共同投票;从合格的IPO完成之日起,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a)二十(20)票,(b)在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募股之前的一(1)票,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所有事项;并且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对公司股东大会上应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一(1)票表决;并且每个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的票数等于该系列优先股在记录日可以转换为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以确定有权对此类事项进行表决的成员,或者,如果没有确定该记录日期,则在进行表决或征求成员的任何书面同意之日,此类投票应与本公司具有一般表决权的所有其他股份一起计算,而不应单独计为类别。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根据本条款通知任何会员大会,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应共同投票,而不是作为单独的类别投票。 |
| 55A。 | 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按1:1的转换比例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转换权应由B类普通股的该持有人行使,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持有人选择将指定数量的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根据本条款将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任何方式,均应通过将每股相关B类普通股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这些条款。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除第55A条规定的投票权和转换权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应享有同等地位,并具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 |
| 56 | 对于记录在案的联合持有人,应接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进行投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票,但不包括其他联合持有人的投票,为此,年资应根据姓名在成员名册上的先后顺序确定。 |
| 57 | 精神不健全的成员,或在精神错乱方面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已就其作出命令的成员,可由其委员会、接管人、馆长博尼斯或其他具有委员会性质的人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投票,该法院任命的接管人或保管人Bonis,以及任何此类委员会,接管人,保管人Bonis或其他人都可以通过代理投票。 |
46
| 58 | 任何会员均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他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注册为公司会员,或者除非他目前就公司股份应支付的所有催缴款或其他款项均已支付。 |
| 59 | 除在股东大会或休会期间给予或提出反对票外,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并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未被否决的每一票对所有目的均有效。在适当时候提出的任何此类异议均应提交股东大会主席,该主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 60 | 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进行。 |
代理
| 61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为书面形式,并应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律师签署,或者,如果委任人是公司,则应由代表其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或律师签署。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成员。 |
| 62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不迟于召开会议或休会的时间存放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召开会议的通知中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地点,但会议主席可酌情指示,在收到委任人的传真或电子邮件确认后,应将委托书视为已妥为存放正式签署的委托书正在传输给公司。 |
| 63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可以采用任何通常或常见的形式,并可以表示为针对特定会议或其休会,也可以表示为通常直到撤销为止。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视为包括要求或加入或同意要求进行投票的权力。 |
| 64 | 即使委托人先前死亡或精神错乱,代理人或执行代理人的权力机构先前死亡或精神错乱,根据代理人文书的条款进行的表决仍有效,或转让与代理人有关的股份,但在股东大会开始前,公司不得在注册办事处收到上述死亡,精神错乱,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或休会,以寻求使用代理。 |
| 65 | 作为公司记录成员的任何公司均可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或在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未通过决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行事作为其在公司或公司任何类别成员的任何会议上的代表,而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法团行使他所代表的权力,该等权力与法团如为该公司在册的个人成员所能行使的权力相同。 |
47
| 66 | 属于公司或由其以信托身份持有的自有资金股份,不得在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也不得在任何给定时间计算在外流通股总数。 |
| 67 | 任何会员均可不可撤销地任命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i)该代理人应根据任命文书的条款不可撤销;(ii)该会员不得在该代理人的持有人投票的任何会议上投票;(iii)公司有义务承认该代理人的持有人,直到书面通知公司该代理人已根据其条款被撤销为止。 |
董事
| 68 | 董事会应由最多九(9)人组成(不包括候补董事);但是,前提是,在根据第19条获得多数优先股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不时以普通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限制。只要WIL直接或间接持有当时已发行的任何股份,它就有权指定一(1)名董事(“WIL董事”)。只要JD直接或间接持有当时已发行的任何股份,它就有权指定一(1)名董事(“JD董事”)。只要LC(定义见《股东协议》)直接或间接持有当时已发行的任何股份,它就有权指定一(1)名董事(“LC董事”)。只要东方贝尔直接或间接持有当时已发行的任何股份,它就有权指定一(1)名董事(“东方贝尔董事”,以及WIL董事,JD董事和LC董事,“优先董事”,并且每个人都是“优先董事”)。只要Plum Ventures持有当时已发行的任何股份,它就有权指定一(1)名董事(“Plum董事”,连同优先董事,“投资者董事”,以及每位“投资者董事”)。只要单丹丹(Shan Danan)直接或间接持有当时流通在外的任何股份,她就有权指定剩余的董事(“创始人董事”,每位为“创始人董事”),创始人董事应集体拥有六(6)票,其中(i)每位创始人董事(单丹丹除外)应拥有一(1)票,以及(ii)单丹丹(单丹丹)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拥有所有剩余的表决权。中国物流投资控股(1)有限公司,汇泽,Prospect Avenu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Matrix,中国人寿,中建基金和保利铂业各自有权指定一(1)名无表决权的董事会及其各委员会观察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协议中定义的薪酬委员会)出席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因董事去世,辞职或罢免而出现的任何空缺,均应由提名和选举该董事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投票或书面同意填补。 |
48
| 69 | 支付给董事的薪酬应为董事确定的薪酬(包括优先董事的赞成票)。此类报酬应视为每天应计。公司还应向投资者董事偿还与董事会职责和会议有关的所有合理的自付费用,包括其前往,出席和从董事会议返回时适当产生的合理旅行,酒店和其他费用,或董事的任何委员会,或公司股东大会。 |
| 70 | 在获得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包括优先董事的赞成票)的前提下,董事可以通过决议向承担以下任何特殊工作或服务的公司任何董事授予特殊报酬:或代表公司执行除其作为董事的日常日常工作以外的任何特殊任务。支付给兼任公司律师或律师的董事的任何费用,或以专业身份为其服务的任何费用,均应在其作为董事的薪酬之外。 |
| 71 | 董事或候补董事可与其董事职务一起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获利地点(审计师职务除外),任期和条件应与薪酬有关以及董事可能决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优先董事的赞成票)。 |
| 72 | 董事或候补董事可以自己或其公司以公司的专业身份行事,并且他或他的公司有权获得专业服务的报酬,就好像他不是董事或候补董事一样。 |
| 73 | 董事的持股资格可以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确定,但除非且直到如此确定,否则不需要董事的持股资格。 |
| 74 | 公司的董事或候补董事可以是或成为公司晋升的任何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对公司感兴趣,或者公司可能作为股东或以其他方式对其感兴趣并且该董事或候补董事不得就其作为该另一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从其在该另一公司的权益中获得的任何报酬或其他利益向公司负责。 |
| 75 | 任何人不得被取消董事或候补董事的资格,也不得被该职位阻止与公司签约,无论是作为卖方,买方还是其他方式,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以任何方式感兴趣或有责任被撤销的任何此类合同或任何合同或交易,如此订约或如此感兴趣的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也不应因该董事任职或由此建立的信托关系而向公司说明通过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实现的任何利润。董事(或其缺席时的候补董事)有权对他在上述任何合同或交易中如此感兴趣的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前提是,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在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中的权益性质应由他或他任命的候补董事在其审议和表决之前或之前披露。 |
49
| 76 | 致董事的一般通知或披露,或会议记录或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书面决议中包含的其他内容董事或候补董事是任何指定公司或公司的成员,并应被视为在与该公司或公司的任何交易中拥有权益,应根据第76条进行充分披露而在作出上述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 |
候补董事
| 77 | 董事因缺席,疾病或其他原因预计无法出席董事会议的,可以任命任何人为候补董事,以代替其行事,而该被任命人在担任候补董事时,如其委任人缺席,则有权出席董事会议并在会议上投票,并代替其委任人行事,他因担任董事而被允许或要求做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事情,就好像候补董事是任命人一样,但任命自己的候补董事除外,而如其委任人不再担任董事或将获委任人免职,则该人即自动离任。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委任或免任,均须借处长签署的书面通知作出。 |
董事的权力和职责
| 78 | 公司的业务应由董事管理(如果仅任命一名董事,则由一名独董管理)。董事可以支付促进,注册和成立公司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可以行使本章程,本细则或此类法规不时未规定的公司所有权力,根据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规定,但是,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制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董事的任何先前行为无效,如果没有制定该规定,该先前行为将是有效的。 |
| 79 | 除第19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以及支付给公司的所有款项的收据均应签署,开具,接受,以董事不时以决议案决定的方式背书或以其他方式执行(视情况而定)。 |
| 80 | 董事应安排在为此目的而提供的账簿中记录会议记录: |
| (a) | 在董事作出的所有高级职员任命中; |
50
| (b) | 出席每次董事会议和任何董事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包括由候补或代理人代表的董事)的姓名; |
| (c) |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委员会所有会议上的所有决议和程序。 |
公司应在相关会议召开后三十(30)天内将所有此类会议记录的副本交付给优先股持有人。
| 81 | 代表公司的董事可在退休时向曾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有薪职位或盈利地点的董事或其遗孀或受养人支付酬金或退休金或津贴,并可向任何基金供款并为购买或提供任何该等酬金、退休金或津贴而缴付保费。 |
| 82 | 在不违反第19条的规定的前提下,董事可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借款,抵押或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赎回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和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发行还是作为任何债务的担保,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或义务。 |
管理
| 83 | (a) | 董事可不时及随时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公司事务的管理作出规定而下三(3)段所载的条文,并不损害本段所赋予的一般权力。 |
| (b) | 董事可不时并随时成立任何委员会,管理公司任何事务的地方董事会或机构,并可以任命任何人为此类委员会或地方董事会的成员或任何经理或代理人(包括投资者董事)并可以确定其薪酬(须经董事会批准,包括优先董事的赞成票)。 |
| (c) | 董事可不时并随时将任何权力下放给任何此类委员会,地方董事会,经理或代理人,权力和酌处权暂时归属于董事,并可以授权任何此类地方董事会的成员,或其中任何一人填补其中的任何空缺,并在出现空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并且可以按照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任何此类任命或委派,并且董事可以随时罢免任何如此任命的人并可撤销或更改任何该等转授,但真诚交易而不获通知任何该等撤销或更改的人,均不受影响。 |
51
| (d) | 上述任何此类委托均可由董事授权将暂时授予他们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限和酌处权转授。 |
董事总经理
| 84 | 在不违反第19条的规定的前提下,董事可不时任命其机构中的一个或多个(但不是候补董事)担任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任期和薪酬(无论是通过薪金,佣金还是佣金),或参与利润,或上述任何一项的组合),但其任命应视事实而定如果他因任何原因停止担任董事,并且他任命的任何候补董事都不能代替他担任董事或董事总经理。 |
| 85 | 董事可将其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限制,以其自己的权力抵押或排除在外的方式,将其可行使的任何权力委托给董事总经理。并可不时撤销,撤回,更改或更改全部或任何此类权力。 |
董事议事记录
| 86 |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细则第19条的前提下,董事应共同开会,以发送业务,召集,休会和以其他方式规范其会议(视其认为适当而定),但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任何会议上产生的问题均应由出席法定人数会议的董事和候补董事的多数票决定,如果候补董事的委任人出席该会议,则不计入候补董事的投票。 |
| 87 | 董事或候补董事可以,并且应董事或候补董事的要求,秘书应随时在至少十四(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每位董事和候补董事召开董事会议,该通知应阐明要考虑的业务的一般性质,除非所有董事(或其候补董事)在会议召开之前,之前或之后放弃通知,并且如果亲自发出通知,则进一步提供,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应视为已在其交付给董事或发送组织(视情况而定)之日发出。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董事会议通知。 |
| 88 | 交易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七(7)名董事,包括所有优先董事,但前提是:那个如果在公司连续发送两(2)份董事会会议通知后仍无法获得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则第一份通知应至少提前十四(14)天通知,第二份通知应至少提前五(5)天通知,则任何六(6)名董事的出席均构成法定人数;进一步规定,在该休会期间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和议程中所述的事项。就法定人数而言,董事及其任命的候补董事应仅被视为一(1)人,但前提是,如果在任何时候仅有一名独董,则法定人数应为一人。就本条而言,由董事任命的候补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任命他的董事不出席的会议上以法定人数计算。 |
52
| 89 | 连续董事可以在董事会有任何空缺的情况下行事,但只要其人数减少到本条款或根据本条款确定的最低人数以下,则连续董事,即使董事人数减少到低于或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或者仅有一名常任董事,也可以为填补董事会空缺或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而采取行动,但不是为了其他目的。 |
| 90 | 董事可以选举董事会主席,并确定其任职期限;但是,如果没有选举该主席,或者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五(5)分钟内未出席,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从其成员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91 | 董事可以将其任何权力委托给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包括在没有任命的情况下的候补董事)他们认为适当;如此组成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如此下放的权力时应遵守董事可能对其施加的任何法规。 |
| 92 | 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开会和休会。在不违反第19条的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会议上产生的问题均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的多数票决定,包括优先董事的批准。在遵守本规定的前提下,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公司应建立并维持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并且每位优先董事均应是该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并应为该委员会将要举行的任何会议或采取的行动确定法定人数。在不违反第19条的规定的前提下,薪酬委员会有权批准所有管理层薪酬水平和安排,除非根据第19条将这些权利授予优先股的持有人,并具有董事会授予它的其他权力和权限。 |
| 93 | 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包括任何担任候补董事的人)所做的所有行为,即使事后发现任命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存在某些缺陷,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被取消资格,则其效力犹如每个此类人员均已被适当任命并有资格担任董事或候补董事(视情况而定)一样。 |
53
| 94 | 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通过会议电话或类似的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通过该会议电话或类似的通讯设备,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可以相互听到并根据本规定参加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除第19条另有规定外,书面决议(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中),由当其时的所有董事或董事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签署(候补董事有权代表其委任人签署该决议案),其效力和效力与(如果已在董事或委员会的会议上通过)(视情况而定)。 |
| 95 | (a) | 董事可以由其任命的代理人代表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就所有目的而言,代理人的出席或投票均应视为董事的出席或投票。 |
| (b) | 董事委派代理人,比照适用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处长职位的休假
| 96 | 董事的职位应在以下情况下空出: |
| (a) | 如果他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他辞去董事职务; |
| (b) | 如果他缺席(没有代理人或由他任命的候补董事代表)连续三(3)次董事会会议,而董事没有特别请假,并且他们通过了他因缺席而产生的决议职位空缺; |
| (c) | 如他去世、破产或一般地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和解; |
| (d) | 如他被发现是疯子或精神不健全;或 |
| (e) | 如第68条所规定,经最初任命他的成员表决,他被免职。 |
董事的任免
| 97 | 公司董事只能按照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聘任。根据本条指定或任命的任何董事均不得被罢免,除非(a)该罢免是由最初指定或任命该董事的成员指示或批准的,或(b)最初有权根据本条指定或任命该董事的成员不再有权指定或任命该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案罢免该董事。董事会因董事去世,辞职或罢免而出现的任何空缺,均应由提名和选举该董事的同一名或多名成员投票或书面同意填补。 |
54
| 98 | 尽管第97条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仅应由第68条规定的提名和选举他的成员罢免。 |
同意的推定
| 99 | 出席就任何公司事项采取行动的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除非其异议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否则应视为已同意所采取的行动。或除非他应在休会前将其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提交给担任会议秘书的人,或应在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件将该异议转发给该人。该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该行动投赞成票的董事。 |
封条
| 100 | (c) | 如果董事确定,公司可以加盖印章,但须遵守以下第100(c)条的规定,仅供董事或董事授权的董事委员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则须由一(1)名董事或秘书或一(2)名秘书或一(3)名秘书或一(2)名秘书或一(3)名秘书或一(3)名秘书或一(4)名秘书签署。秘书-司库或董事为此目的任命的某些人。 |
| (d) | 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复印印章,每个复印印章均应是公司印章的传真,并且在董事确定的情况下,在其表面上添加使用该印章的每个地方的名称。 |
| (e) | 一名董事,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代表或律师可在未经董事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仅在其签字上盖上公司印章,以盖章方式要求其认证的公司任何文件或将提交给开曼群岛或其他任何地方的公司注册处处长。 |
军官
| 101 | 除第19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可由董事任命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官,秘书或秘书司库,董事还可不时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以董事不时规定的薪酬和履行职责,并受董事不时规定的取消资格和罢免的规定的约束。 |
55
股息,分配和准备金
| 102 | (a) | 在不违反《规约》和这些条款,特别是第八十六条的情况下,董事可不时就已发行在外的公司股份宣派股息(包括中期股息)和分派,并根据本第102条的规定,授权从公司合法可用资金中支付股息。 |
| (b) | 优先股的每位持有人均有权从合法可用资金中收取股息,根据优先股持有人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按转换后的数量计算)按比例分配给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除非且直到优先股已全额支付了任何股息或类似金额的其他分配(以转换后为基础),否则公司不得宣布,支付或分配用于支付,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股息和其他分配,或因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退休任何普通股或任何认股权证,权利的沉没或其他类似基金的款项而支付或拨出款项,可直接或间接以现金,义务或公司股份或其他财产行使,可交换或可转换为任何普通股的认购权或期权,或对其进行任何分配。 |
| (c) | 优先股的股息应在优先股的资金或资产在彼此平等的基础上合法可用时,从资金或资产中支付,在转换后的基础上,优先于普通股的任何股息;但仅在董事会宣布时,在董事会宣布时,才应支付此类股息。 |
| (d) | 在公司上一个或当前会计年度中,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普通股的股息,直到上述(b)和(c)小节中规定的所有应计股息均已支付或宣派并分配为止。该会计年度。 |
| 103 | 董事在宣布任何股息或分红之前,可以拨出他们认为适当的一笔或多笔准备金,这些准备金应由董事酌情决定,适用于公司的任何目的,在申请之前,可以酌情决定,受雇于本公司的业务。 |
| 104 | 除非从公司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中,或从股票溢价帐户中或在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下,否则不得支付股息或分红。 |
| 105 | 在遵守有权获得具有股息或分红特殊权利的股份的人(如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如果要宣派一类股份的股息或分红,则应宣派并根据在记录日已发行在外的该类股份已支付或贷记的金额支付对于根据本条款确定的股息或分红,但就本条而言,在催缴之前已支付或贷记的任何股份金额均不得视为已支付的股份。 |
56
| 106 | 董事可以从应付给任何会员的任何股息或分红中扣除他目前因催缴或其他原因应支付给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果有)。 |
| 107 | 董事可以宣布,任何股息或分红均应全部或部分通过分配特定资产,尤其是缴足的股份,债权证,或任何其他公司的债权证股票,或以任何一种或多种此类方式,并且在这种分配方面出现任何困难时,董事可以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结算,尤其是,可以发行零碎证书并确定此类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分配价值,并可以确定现金付款应以如此确定的价值为基础支付给任何会员,以调整所有会员的权利,并可以将董事认为合适的任何特定资产归属受托人。 |
| 108 | 与股票有关的任何股息,分红,利息或其他应付现金,可以通过邮寄到持有人的注册地址的支票或认股权证支付,或者,如果是联名持有人,致首次在会员名册上被点名的持有人或该人,以及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书面指示的地址。每一张该等支票或手令,均须按收款人的命令付款。两(2)个或多个联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就其作为联名持有人持有的股份应支付的任何股息,奖金或其他款项发出有效收据。 |
| 109 | 任何股息或分红均不对公司产生利息。 |
大写
| 110 | 除第19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根据董事以普通决议案的建议,授权董事将记入本公司任何储备帐户(包括股份溢价帐户及资本赎回储备基金)贷方的任何款项或记入利润贷方的任何款项资本化以及损益表或其他可供分配的款项,并将该款项按假若该款项是以股息方式分配的利润,则该款项本应可在成员之间分割的比例分配给成员并代他们将该笔款项运用于缴足未发行股份以供配发及分发,而该等股份记入已缴足股份的贷方,直至并在其中按上述比例缴足股份为止。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事情,以实现这种资本化,董事有充分权力制定他们认为适合股份零碎分配的规定(包括零碎权益的利益应归属于公司而不是相关成员的规定)。董事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感兴趣的成员与公司订立协议,规定此类资本化及其附带事项,并且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均应对所有相关人员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
57
帐簿
| 111 | 董事应就以下方面安排保留适当的账簿: |
| (a) | 公司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与收到或支出有关的事项; |
| (b) | 公司的所有商品销售和购买;和 |
| (c) | 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
如果未按需要保留适当的账簿以真实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并解释其交易,则不应视为保留了适当的账簿。
| 112 | 在遵守《股东协议》第2.1(b)节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的前提下,董事应不时确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家的账目和账簿是否,在何种程度上,在何种时间,地点以及在何种条件或规定下开放给非董事成员检查并且,除非法规赋予或由董事或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授权,否则任何成员(不是董事)均无权检查公司的任何帐户,账簿或文件。 |
| 113 | 董事可能会不时安排在股东大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账目(如有)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报告和账目中准备并提交给公司。 |
审计
| 114 | 在不违反第十九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上任命一名或多名公司审计师,其任期至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可以确定其薪酬。 |
| 115 | 除第19条另有规定外,董事可以在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前任命一名或多名公司审计师,其任期至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为止,除非事先经股东大会成员的普通决议罢免,在这种情况下,成员该会议可任命审计师。董事可以填补审计师办公室的任何临时空缺,但在任何此类空缺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尚存或连续的审计师(如有)可以采取行动。董事根据本条任命的任何审计师的报酬可以由董事确定。 |
| 116 | 公司的每位审计师均有权随时访问公司的账簿,账目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此类信息及核数师执行职责所需的解释。 |
58
| 117 | 审计师应在其任命后的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以及在任期内的任何其他时间,应董事或成员的任何股东大会的要求,在其任期内的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账目。任期。 |
通知
| 118 | 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可由公司亲自或通过隔夜或国际信使,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任何会员,或发送至会员名册中显示的地址。 |
| 119 | (a) | 凡通知是以通宵或国际信使寄出的,则该通知的送达须当作是以适当地址送达的,预付并邮寄一封包含该通知的信,并附有交货确认书,并应在上述包含该通知的信由隔夜或国际快递发送后六十(60)小时内生效。 |
| (b) | 凡通知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则该通知的送达须当作自该通知按上述方式发送当日起生效。 |
| 120 | 公司可以通过将通知发送给首次在股东名册中就股份列出的联合持有人的方式,向股份记录的联合持有人发出通知。 |
| 121 | 公司可以通过隔夜或国际快递将通知发送给因会员死亡或破产而被告知公司有权获得一股或多股股份的人。在一封以姓名或死者代表或破产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写给他们的预付信件中,或在声称有权享有该权利的人为此目的提供的地址以任何类似描述写给他们的预付信件中,或由公司选择,以在没有发生死亡或破产的情况下本可以发出通知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 |
| 122 | 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均应以上述任何方式授权给: |
| (a) | 截至该次会议的记录日期在会员名册上显示为会员的每个人,但如属联名持有人,则该通知如给予首次在会员名册上指名的联名持有人,即已足够;和 |
| (b) | 由于是记录在案的成员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或破产受托人而将股份所有权转移给的每个人,如果记录在案的成员没有死亡或破产,则有权收到会议通知。 |
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收到股东大会通知。
59
清盘
| 123 | 在不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公司要清盘,清算人可以在公司特别决议和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的制裁下,在成员之间以实物或种类划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无论它们是否由相同种类的财产组成)并可为此目的就任何上述须予分割的财产订定他认为公平的价值,并可决定如何在成员或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进行该等分割。清盘人可借相同的认许,为供款人的利益而将全部或部分该等资产归属受托人,而该等信托是清盘人借相同的认许而认为适合的,但不得强迫任何成员接受有任何责任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 |
清算优先权。
| 124 | 在公司自愿或非自愿进行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算(每个“清算事件”)时,应以下列方式向公司成员进行分配: |
| (a) | 首先,在向D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E系列优先股的每位持有人均有权以同等价格获得等于(x)E系列原始发行价格的百分之一百(100%)之和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经调整)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y)从E系列原始发行日期起按E系列原始发行价格每年百分之十(10%)的简单利率计算的回报,加上(z)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E系列优先股,则由该持有人持有(“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E系列优先股的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E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 (b) | 其次,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在向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股份,A+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D系列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以同等价格收取,等于D系列原始发行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D系列优先股,则由该持有人持有(“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撤销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进行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算,则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在所有D系列优先股上全额支付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D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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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第三,在拨出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在向C+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优先股,A+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以同等价格收取,等于C++系列原始发行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利每个C++系列优先股,则由该持有人持有(“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在撤销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C++系列优先股的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 (d) | 第四,在拨出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之后,才应向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股票,Sereis B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Sereis Angel优先股,C+系列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以同等价格收取,等于C+系列原始发行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每个C+优先股,则由该持有人持有(“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在撤销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之后,公司的资产应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C+系列优先股的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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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第五,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在向Sereis B优先股,A+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C系列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按同等价格收取彼此,等于C系列原始发行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C系列优先股,则由该持有人持有(“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算后,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C系列优先股的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C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 (f) | 第六,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在向A+优先股,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B系列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按同等价格收取,等于B系列原始发行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该持有人当时持有的每股B系列优先股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B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撤销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进行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则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公司的剩余资产应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B系列优先股的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B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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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第七,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B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在向任何A系列优先股和天使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A+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收取,彼此平价,金额等于A+原始发行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随后由该持有人持有的每股A+优先股宣派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A+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算后,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B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公司的剩余资产应不足以在所有A+优先股上全额支付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A+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 (h) | 第八,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B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A+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在向任何系列天使优先股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A系列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同等收取彼此之间,等于A系列原始发行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的金额(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A系列优先股,则由该持有人持有(“A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算后,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B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A+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公司的剩余资产应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A系列优先股的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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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第九,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B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A+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A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在向普通股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每个天使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均有权收取,彼此平价,金额等于系列天使原始发行价的120%(120%)(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任何股份分割,股利,合并,资本重组和类似交易进行了调整),加上该持有人随后持有的每系列天使优先股已宣告和未支付的所有股息(“系列天使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如果在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算后,在预留或全额支付E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后,D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C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B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A+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和A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公司的剩余资产应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系列天使优先股的上述金额,则此类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天使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否则他们将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金额。 |
| (j) | 在根据(a),(b),(c),(d),(e),(f),(g),(h)款全额分配或支付优先股可分配或应付的金额后和(i)第124条,公司可分配给会员的剩余资产应按比例分配给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持有人以及流通在外的优先股持有人与其持有的流通在外的A类普通股数量成比例(流通在外的优先股按仿佛转换的方式处理)。 |
| (k) | 出售或合并时的清算。除非多数优先股持有人放弃,否则以下事件应被视为本第124条规定的清算事件,并在转换后作为一个整体一起投票(每个事件均为“视为清算事件”): |
| (i) | 公司和/或其他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公司重组的任何合并,合并或合并,其中公司成员在紧接合并,合并,合并或重组之前,在合并,合并,合并或重组后立即拥有公司和/或其他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少于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权,或公司和/或其他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当事方转让超过公司投票权百分之五十(50%)的任何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但不包括仅出于税收目的或更改公司住所和/或任何其他集团公司住所而进行的任何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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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在一项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将公司和/或其他集团公司的大多数已发行股本(作为一个整体)出售,交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一个人或一组人一致行动,在本公司和/或其他集团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多数表决权持有人(采取整体而言)在紧接该交易之前,实益拥有紧接该交易之后尚存实体或收购人已发行股本的表决权少于多数; |
| (iii) | 任何集团公司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出售,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集团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整体而言); |
| (四) | 将集团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独家许可给第三方;要么 |
| (v) | 集团公司的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其总收入占集团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总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
并且在发生任何此类事件时,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应根据(a),(b),(c),(d)款的条款分配给公司成员或相关集团公司的股东,(e),(f),(g),(h),(i)和(j)。
| (l) | 如果公司建议分配与公司的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或任何被视为清算事件有关的现金以外的资产,分配给优先股和普通股持有人的资产价值应由董事会真诚确定,如果任命了清算人,则由清算人真诚确定。不受投资函或类似的自由市场限制的任何证券的价值应如下: |
| (i) | 如果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则该价值应被视为该证券在分配前一(1)天结束的三十(30)天期间在该交易所的收盘价的平均值; |
| (ii) | 如果在场外交易,则该价值应被视为分配前三(3)天结束的三十(30)天内收盘价的平均值;和 |
| (iii) | 如果没有活跃的公开市场,则其价值应为董事会真诚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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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受投资函或其他自由市场限制的证券的估值方法应进行调整,以比第(i)条所确定的市场价值适当折价,(ii)或(iii)反映董事会或清算人(如果任命了清算人)真诚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任何投资者均有权根据本第124(i)条质疑董事会对公允市场价值的任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允市场价值的确定应由董事会和质疑方共同选择的独立评估师进行,该评估的成本应由公司承担。 |
赔偿
| 125 | 本公司当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当其时就本公司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的任何事务行事的任何受托人,管理人和个人代表应从公司资产中赔偿所有诉讼,程序,成本,费用,损失,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因在各自的办公室或信托中执行职责时或在执行职责时或在执行职责时所做或不做的任何行为而应招致或可能招致或承受的损害赔偿和费用,除非他们因自己的故意疏忽或违约而招致或维持的(如果有),并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受托人对任何其他董事的作为,收据,疏忽或违约概不负责,高级职员或受托人,或为符合规定或为任何银行或其他人的偿付能力或诚实而加入任何收据,可向其提交或存放属于公司的任何款项或财物以进行安全保管或对于公司任何款项可投资的任何证券的任何不足之处,或由于上述任何原因或在执行其职务或信托时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除非该损失或损害是由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受托人的故意疏忽或违约而发生的。 |
财政年度
| 126 | 除非董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的财务年度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结束,并且在成立之年之后,应于每年的1月1日开始。 |
条款修正案
| 127 | 在遵守本章程以及本条款明确规定的有关更改公司特定类别股份所附权利的法定人数,投票或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随时不时通过特别决议案,全部或部分更改公司名称或更改或修改本章程细则或组织章程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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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延续方式转移
| 128 | 如果公司获得《章程》所定义的豁免,则在遵守《章程》规定并获得特别决议批准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继续注册为法人团体,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
没有公开文件
| 129 | 本公司的任何文件,包括其组织章程大纲,本章程细则或任何会员,董事,转让或变更登记册,均不会在开曼群岛作为公开文件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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