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erivative Matters are derivately brought on behalf of the nominal devident Exicure and alleges that,除其他外,至少在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个别被告违反诚信义务,导致公司未能在确保正确收集、分析、报告方面保持充分的内部控制
于2026年3月19日,法院订立一项命令,初步批准其中所设想的规定及和解(“初步批准令”),并规定向当前的Exicure股东(“当前的Exicure股东”)提供和解通知。初步批准令进一步规定,法院将举行聆讯(“和解聆讯”) 2026年6月2日上午10时30分,尊敬的Manish S. Shah法官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东区分院Everett McKinley Dirksen U.S. Courthouse,219 South Dearborn Street,Chicago,Illinois 60604向(其中包括)(i)确定提议的和解是否公平、合理和充分,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ii)考虑对根据本通知提交的和解提出的任何异议;(iii)确定是否应作出判决,驳回伊利诺伊州诉讼中的所有索赔,及解除对被释放者的已解除索偿;(iv)决定法院是否应批准议定的费用及开支金额;(v)决定法院是否应批准对原告的服务裁决,该服务裁决应在法院批准的范围内从费用及开支金额中拨付;及(vi)考虑可就和解适当向法院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一旦和解最终获得批准,伊利诺伊州和特拉华州的诉讼将被驳回,并将撤回要求。
任何现任Exicure股东如欲对该规定所述和解的公平性、合理性或充分性,或对费用及开支金额或服务裁决提出异议,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必须在和解听证会举行前至少二十一(21)个日历日:(1)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文件,并向以下所列律师送达(以专人递送或头等邮件方式)对和解的书面异议,其中载明(i)一份书面异议通知,并注明案名和案号(In re Exicure, Inc.衍生诉讼,Lead Case No. 1:22-CV-01083(N.D. Ill.));(ii)该人的姓名、法定地址和电话号码;(iii)通知该人是否打算出席和解听证会,以及该人希望出现和被听取的理由,以及该人是否由大律师代理,如果是,则提供大律师的联系方式;(iv)证明该人在该规定日期持有Exicure普通股股份并在提出反对之日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胜任证据,包括收购该等股份的日期;(v)对法院审理的任何事项的反对声明、理由,以及该人希望法院考虑的所有文件或著述;(vi)该人计划在和解听证会上传唤的任何证人的身份,以及对其预期证词的简要描述。异议人未按照本款规定及时提出并送达出庭意向通知书的,除显示的正当理由外,不得对和解提出异议,不得在和解听证会上提出异议。
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原告律师:Timothy Brown,The Brown Law Firm,P.C.,767 Third Avenue,Suite 2501,New York,NY 10017,电话:(516)922-5427,电子邮件:tbrown @ thebrownlawfirm.net。有关和解的问题,请不要打电话给法院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