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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24 2 gannonpoa.htm 律师权 文件



律师权


兹委托Todd N. Sheldon、Brien P. O’Meara和Graham B. Overton作为事实上的律师,单签:

1.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规则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节,以我作为PulteGroup,Inc.(“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或10%股东的身份代表我执行一份表格ID申请、表格144、3、4、5及其任何修订;并且,

2.为或代表本人作出和执行可能需要的任何和所有作为,以完成和执行任何此类表格ID申请、表格144、3、4或5,完成和执行对其的任何修订,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表格;并且,

3.采取该事实上的律师认为可能符合本人最佳利益或为实现上述事项而在法律上被本人要求的任何类型的任何其他行动,且我理解该事实上的律师根据本授权书代表我签立的文件应采用该形式,并应包含该事实上的律师在该事实上的律师酌情决定下可能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本人授予每名该等事实上的代理人充分的权力和授权,以作出和执行为行使本授权书所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而需要或必须作出的任何和每一项行为,如本人亲自出席并具有完全的替代或撤销权力,则尽我所能,特此批准和确认该等事实上的代理人或该等事实上的代理人的替代人应凭借本授权书和本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权力合法作出或安排作出的一切。本人承认,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应我的请求以这种身份任职,并不是在承担,公司也不是在承担我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和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的任何责任。

本授权书将一直有效,直至我不再被要求就我持有和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提交表格ID申请、表格144、3、4、5以及任何必要的修订,除非早些时候由我以交付给事实上的律师的签字书面撤销。

本人作为证人,自2026年2月6日起执行本授权书。



                        
/s/Kristin F. Gannon
Kristin F. Gann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