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 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 | |||
| x | |||
| 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派生代表名义被告 | : | ||
| FANG HOLDINGS LIMITED, | : | 第652607/2023号索引 | |
| 原告, | : | Andrew Borrok法官 | |
| -反对- | : | 商业部分53 | |
| Vincent Tianquan MO, | : | 解决规定 | |
| Richard Jiangong DAI, | |||
| 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 | : | ||
| 下一个十年投资有限, | |||
| 媒体合作伙伴技术有限公司, | : | ||
| 和真骑士有限公司, | : | ||
| 被告。 | |||
| x | |||
此项和解规定(“规定”)于2025年10月25日由上述行动(“行动”)的各方之间及各方之间,由并通过其各自的律师订立,即:(i)原告Oasis Investment II Master Fund Ltd.(“Oasis”或“原告”),代表他们自己以及衍生出名义被告房天下(“方”或“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以及(ii)被告莫天全(“Mo”)、代建功(“Dai”)、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ACE”)、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Media Partner”),和True Knight Limited(“True Knight”)(合称“被告”)。原告、公司、被告在本文中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为“当事人”。本规定载明诉讼的所有和解和解决条款,并旨在由双方充分和最终妥协、解决、解除和解决本规定所定义的已解除的索赔,但须经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商事庭(“法院”)批准。
1
| i. | 行动的程序背景 |
虽然原告声称,
A.莫为方氏创始人、控股股东,曾于1999年至2022年2月28日、2024年11月1日至今担任方氏董事会执行主席;
B.于2019年6月11日,公司完成分拆其全资及控股附属公司中指控股有限公司(“CIH”)。通过分拆,CIH成为一家新的在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分拆,Fang股东按其拥有的Fang A类或B类普通股的比例获得CIH A类或B类普通股——截至分配登记日,Fang股东每拥有一股Fang股份(或等值的美国存托股份(“ADS”)形式的股份),即获得一股CIH股份,Fang和CIH在美国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机制);
C.通过分拆CIH,Mo通过其关联公司,包括Next Decade和Media Partner,获得7,359,473股CIH A类股和25,391,206股CIH B类股。由此,莫通过其关联公司,拥有CIH 34.1%的经济股权和CIH 80.6%的投票权,从而成为Fang和CIH的控股股东,在两家公司中拥有相同比例的权益;
D.于2019年12月24日,Fang与Next Decade and Media Partner订立买卖协议(“SPA”)。该协议赋予方可选择权,可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以每股5.99美元的固定价格从Next Decade和Media Partner购买最多1500万股合计CIH A类股和CIH B类股;
2
E. 2019年12月27日,Fang根据SPA行使了部分期权,以每股5.99美元的价格从Next Decade和Media Partner购买了5,000,000股CIH股票,总价为2,995万美元。2019年12月26日CIH的NASDAQ收盘价为3.09美元/CIH ADS;
F.2020年6月23日,Fang再次根据SPA行使部分选择权,向Next Decade和Media Partner额外购买8,549,249股CIH股票,总价为5,121万美元。CIH 2019年6月22日的NASDAQ收盘价为每CIH ADS 3.10美元;
G.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的每个连续NASDAQ开放交易日,除6月12日外,方在纳斯达克交易所购买了不同数量的CIH ADS,导致总计获得1,872,836份CIH ADS。CIH于2020年5月28日Fang进行一系列公开市场购买前的NASDAQ收盘价为1.18美元/CIH ADS;
H. 2021年5月3日,Fang提交了一份SEC表格12b-25,由Mo签署,表明Fang不会及时提交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方未能在规定的12b-25宽限期内及时提交表格20-F;
一、2021年11月17日,Fang宣布收到NYSE Regulation的通知,该通知显示NYSE的上市运营委员会同意额外的交易期至2022年4月25日,Fang可以完成并提交其2020财年表格20-F;
J.于2022年2月28日,戴取代莫成为方的执行主席;
K. 2022年4月25日,Fang在一份由Mo签署的公开文件中宣布,它收到了NYSE Regulation的通知,表明NYSE的上市运营委员会已同意向Fang提供截至2022年5月17日的额外交易期;
L. Fang未能在2022年5月17日提交截止日期前提交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因此,纽交所于2022年5月18日暂停了方氏ADS在纽交所的交易,随后于2022年6月2日将方氏从纽交所变更交易所摘牌。在2021年5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方的ADS股价从11.61美元跌至1.90美元;
3
M.在2021年5月3日期间,方首次表示不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和2022年6月2日摘牌时,方未进行任何其要求的公开财务披露;
在2021年5月3日,方首次表示无法及时提交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6月2日摘牌期间,Mo通过ACE收购了22,281,344股方A类普通股以及11,669,921股CIH A类普通股;
O.在2021年5月3日Fang首次表示无法及时提交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6月2日摘牌期间,Dai通过True Knight购买了8,801,142股CIH A类普通股;
P.合计,2021年5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Mo和Dai分别通过Ace和True Knight收购了2047.1063万股CIH A类普通股;
问:2022年8月23日,Mo和Dai发起了CIH的私有化交易,该交易最终于2023年4月17日以简短合并方式完成。通过私有化和合并,CIH成为CIH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该交易的一部分,先前存在的CIH股份,包括ACE、True Knight和其他私有化参与者持有的股份,将被注销,并以股份换股的方式不复存在。ACE、True Knight现持有CIH控股有限公司2047.1063万股。
4
然而,
R. 2023年5月29日,原告(连同前原告Lorelei NCC Inc.)1,以代表Company对被告提出多项派生债权的传票及控诉[ NYSCEF 1号]开始本诉讼;
S.于2023年9月28日,法院订立一项命令,允许更正2023年5月29日传票和控诉中的案件标题,以正确命名被告媒体伙伴和提出执行控诉的Next Decade,NYSCEF No. 15(“控诉”)[ NYSCEF No. 44 ];
T. 2023年10月23日,法院批准了Mo和Dai的替代服务方式,部分通过Ace、Next Decade、Media Partner和True Knight当时在诉讼中的律师[ NYSCEF第59号];
U. 2023年11月30日,被告和公司分别提出三项驳回诉状的动议,主张抗辩属人管辖权、法院不方便、诉讼时效,原告反对【NYSCEF第70、105、110、115、172、173号】;
五、2024年1月10日,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根据CPLR 3214和保护令暂停诉讼中的所有发现,以保护被告在其驳回动议之前不参与诉讼中的任何发现,原告对此表示反对[ NYSCEF第186、206号];
12025年3月31日,经双方约定,Lorelei NCC Inc.作为原告退出本次诉讼。从启动至2025年3月31日,Lorelei是诉讼的原告,包括在启动至撤回之间发生的申报方面。
5
W.2024年5月2日,法院驳回了被告和公司的动议并将其全部驳回,驳回了被告的中止发现动议[ NYSCEF第230、231、232号];
十、2024年5月31日,被告和公司就法院2024年5月2日关于驳回其各自驳回动议的命令提交了上诉通知。被告或公司及时完善上诉[ NYSCEF第240、241、242号];
Y.于2024年7月19日,被告和公司分别提交了对诉状的答复[ NYSCEF第245、246、247号];
Z. 2024年11月7日,原告提出动议,要求根据CPLR 3126对被告未能履行发现义务的证据进行制裁[ NYSCEF第252号];
AA。2024年12月19日,原告撤回其2025年11月7日的制裁动议,不影响[ NYSCEF第284号];
BB。2025年1月13日,被告提出动议,要求修改其2024年7月19日的答复,增加新的肯定性抗辩,原告反对[ NYSCEF第285号];
CC。2025年2月19日,原告提出动议,要求强制被告出示证明证物的文件,被告反对[ NYSCEF第328、354号];
DD。2025年2月19日,被告提出动议,要求原告提供证明证据强制披露,原告反对[ NYSCEF第334、363、366、381号];
EE。2025年3月14日,原告提出动议,要求对被告窃取证据行为进行制裁,被告反对[ NYSCEF No.396,498 ];
FF。2025年3月18日,法院听取口头辩论,批准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提出的强制披露动议,驳回被告于2025年2月19日提出的强制披露动议,驳回被告于2025年1月13日提出的修改答复动议,并命令原告根据通知提交拟议命令[ NYSCEF第436、437、438、542号];
6
GG。2025年3月26日和3月30日,双方根据通知向法院提交了竞合命令[ NYSCEF第414、421号];
HH。2025年4月16日,法院就当事人提交的竞合命令召开了一次会议,并通过了原告提出的带有若干修改的命令,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输入了该命令[ NYSCEF No. 436,437,438,542 ];
ii.2025年4月29日,被告注意到法院2025年4月17日命令驳回被告2025年1月13日修改答复请求的上诉[ NYSCEF第444号];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 JJ2025年4月30日,被告注意到对法院2025年4月17日命令的上诉,该命令批准原告2025年2月19日的强制披露动议,并驳回被告2025年2月19日的强制披露动议[ NYSCEF第445、446号];
KK。2025年5月22日,被告对原告2025年2月19日提出的关于强制并重新考虑和撤销法院2025年4月17日命令[ NYSCEF第448号]部分内容的动议提出重新辩论和重新提出反对的动议;
LL。2025年5月29日,被告提出出示理由命令,寻求中止2025年4月17日命令[ NYSCEF第452号]的部分内容;
MM.于2025年6月6日,被告向上诉庭第一部门提出紧急中止2025年4月17日命令的请求,但第一部门于2025年6月9日拒绝了该请求[ NYSCEF第473号];
NN。2025年6月6日,原告提交了一项命令,要求以支持的证据证明理由,寻求对被告未能遵守被告反对的2025年4月17日命令的制裁[ NYSCEF Nos.406,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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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2025年6月13日,被告撤回其于2025年5月22日提出的请求重新辩论和延期的待决动议[ NYSCEF第476号];
PP。2025年9月4日,法院听取了关于原告3月和6月制裁动议和被告出示理由令寻求中止2025年4月17日命令部分内容的口头辩论,并批准了原告的制裁动议,命令将被告的回答从记录中删除,并拒绝了被告关于中止2025年4月17日命令部分内容的请求[ NYSCEF 543号];
QQ。2025年9月5日,法院对两项制裁动议和中止请求作出裁定和命令,准予原告的制裁动议,驳回被告的中止请求[ NYSCEF No.539,540,541 ];
RR。2025年9月11日,法院就两项制裁动议作出附加决定和命令,批准了制裁动议[ NYSCEF NOS 550,551 ];
党卫军。2025年9月29日,双方参加了由尊敬的Barry R. Ostrager(前商业部门纽约最高法院法官)担任私人调解人的调解。调解前,双方提交了详细的调解书,阐述了各自的事实和法律论据。调解导致原则上解决了导致这一规定和建议解决的行动;
TT。原告的律师(如本文所定义)表示,他们就诉讼中声称的索赔以及基本事件和交易进行了调查并寻求发现,研究了诉讼中声称的索赔的适用法律及其潜在抗辩(并就开曼群岛法律和中国法律聘请并咨询了外国法律专家),并就诉讼中可追回的潜在损害与金融专家进行了接触和咨询。根据他们对诉讼的调查和起诉,原告和原告的律师得出结论,本规定和提议的和解(定义见下文)的条款和条件是公平、合理、充分的,并且符合方和方的股东的最佳利益;
8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 UU被告否认与诉状中所称的索赔有关的任何过错、责任、不当行为或损害赔偿。每名被告均声称,在所有相关时间,他们本着善意并以他们合理地认为符合Fang及其所有股东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尽管如此,被告已同意在不承认任何责任或不当行为的情况下订立本规定和此处提议的和解条款,以避免进一步的不确定性、费用、风险、不便、负担和旷日持久的诉讼分散注意力,并获得本规定和提议的和解所设想的释放、命令和判决,并最终搁置已经或可能已经对被告提出的所有索赔,具体如下;
VV。本规定不得解释为被告承认任何不法行为、过失、责任或损害。本规定不得解释为被告之间和被告之间的过错或责任分担;及
WW。双方承认,诉讼是由原告本着诚意启动和起诉的,双方通过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经验丰富的私人调解人的协助,就本规定和拟议和解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进行了公平谈判。
9
| ii. | 结算条款 |
因此,现特此规定并同意,本诉讼各方通过其以下签名的律师,在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并根据《纽约商业公司法》§ 626和其他适用法律以及此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于良好和有价值的考虑(特此确认其充分性),该诉讼应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根据案情和有偏见的情况,最终和完全解决、妥协、释放和驳回:
| a. | 防御 |
1.本规定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下列规定的含义:
a.“管理员”是指Epiq Class Action & Claims Solutions,Inc。
b.“营业日”是指美国周六、周日、公众或银行假日以外的一天。
c.“公司治理变更”指方将因第4款所述的本和解而实施的公司治理变更。
d.“被告获释”是指(i)被告和D & O获释;(ii)如适用,他们各自的现任和前任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家庭成员、配偶、继承人、信托、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益人、分配人、基金会、受托人、合伙企业、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个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关联公司、子公司、父母、分部、成员、合伙人、普通或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前任和现任股东、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身、利益上的前任、利益上的继任者、受让人、财务或投资顾问、顾问、投资银行家、提供任何公平意见的实体、承销商、经纪人、交易商、融资来源、贷方、商业银行家、会计师、联营公司、保险人、共同保险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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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存管人”或“J.P. Morgan”是指根据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及经修订)的某些经修订和重述的存款协议,由作为存管人的Fang、J.P. Morgan以及根据该协议发行的ADS的所有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以其作为存管人的身份为Fang的ADS融资行事的摩根大通 Bank,N.A.。
f.“分配成本”是指与向方少数股东分配净货币对价金额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g.“D & O Releasees”是指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董事、高管、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每一个代理人、律师、顾问、代表、继承人、继任者和受让人。
h.“生效日期”是指法院批准和解成为最终决定的第一个日期。
i.“Fang Releasees”是指Fang及其所有现任和前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代表、委托人、关联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分部、成员、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前任和现任股东、前任、继任者、受让人和保险人。
j.就批准本和解或任何其他法院命令的判决而言,“终局”指:(i)如任何反对的方小股东未就命令或判决提出上诉,则为提出该上诉的时间届满之日,或(ii)如任何反对的方小股东提出任何上诉,则为所有直接上诉,包括重新审理或重新辩论的呈请,均已得到充分处置之日(不论是通过提交时间届满,拒绝任何复核请求,对是非曲直或其他方面的肯定)的方式,但不会导致命令或判决的任何实质性变更。尽管有上述规定,法院对任何律师费或开支申请作出裁决或未作出裁决,或对诉讼费和开支裁决作出任何修改,均不妨碍任何批准和解的判决成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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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最终命令和判决”(“Final Order and Judgment”)或“Judgment”(“Judgment”)是指法院的最终命令和判决,其形式基本上与本协议作为附件 C所附的形式相同,即批准和解并在不损害任何一方的情况下驳回在诉讼中对被告主张的索赔(本规定除外)。
l.“方少数股东”指方A类或B类普通股的所有人,无论是截至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以及所有方ADS持有人,无论是截至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不包括(i)被告(无论是由其直接持有或为其利益持有);(ii)D & O释放;(iii)任何被告和D & O释放的关联公司或家庭成员(统称“被排除的方股东”)。
m.“诉讼费和费用裁决”是指法院根据原告律师的申请裁定的任何数额的律师费和费用补偿,如本规定第19段所述。
n.“净货币分配”是指货币对价(定义见下文)减去结算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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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通知”是指就衍生诉讼、和解听证会和出场权的拟议和解向FANG股东(和ADS持有人)发出的通知,其形式基本上以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B为准。
p.“通知成本”是指与向方股东提供通知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不包括原告律师准备此类通知并获得法院批准其形式的费用。
q.“原告律师”是指Reid,Collins & Tsai,LLP。
r.“记录日期”指与存款协议的条款和/或任何适用的场外市场(“场外市场”)规则(如有)或其他适用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17)的要求一致的生效日期后的最早实际可行日期。一旦确定了记录日期的具体日期,公司应提交6-K表格以公开宣布该日期。
s.“登记”是指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方的成员登记。
t.“解除债权”是指所有被解除被告的债权和所有被解除原告的债权。
u.“被解除被告的债权”是指被告或其中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已经或可能在诉讼中或在任何法院针对原告、原告的律师、方某及其各自的前任、继承人、关联人、继承人、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让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与诉讼的调查、发起、起诉、辩护和/或解决有关的任何债权、诉讼因由、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未知债权;但前提是该等解除不得放弃或解除任何债权,被告就根据规定条款承担的义务或根据被告之间或与和解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承担的义务或权利可能拥有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已解除被告的索赔”不包括强制执行和解条款的索赔或任何与和解相关的追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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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被解除原告人的债权”是指原告或方某,或原告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及其各自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代表他们自己并代表各自的前任、继承人、继承人、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让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任何人,并代表方某,基于任何事实、作为、不作为、不作为、审议、讨论、讨论、决定、投票、披露、不披露、交易、事件、发生的任何方式,针对被告被解除人的任何和所有债权、诉因、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未知债权、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或在诉讼中曾经或可能已经被指控的、从开始时间到生效日期发生的任何其他行为,“被解除原告的索赔”不应包括执行和解条款的索赔。
w.“调度令”是指作为附件 A所附的调度令。
x.“调度令日期”是指法院输入已签署的调度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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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结算”是指本规定规定的结算。
z.结算账户”是指为接收和分配将受本规定条款约束的管理人控制的货币对价(定义见下文)而设立的账户。
AA。“和解基金费用”是指:(i)就和解账户产生的任何收入应付的任何税款;(ii)通知成本、分配成本和管理费用;(iii)任何诉讼费用和开支裁决;(iv)法院裁定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以及(v)与和解相关的任何管理人费用。
BB。「和解聆讯」指由法院举行的聆讯,以确定建议的和解是否应被批准为公平、合理及充分,是否应在有偏见的情况下驳回所有已解除的索赔,是否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将判决输入作为附件 C所附的表格,以及是否应从和解金额中向原告律师支付任何费用裁决和费用裁决以及以何种金额支付。
CC。“和解聆讯日期”是指法院举行和解聆讯的日期。
dd。“规定日期”是指本规定的执行日期。
ee。“未知债权”是指根据本协议授予或被视为已授予解除的人在规定日期或生效日期不知道或怀疑存在对其有利的任何和所有已解除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如果已知可能影响订立本规定和提议的解决的决定的那些。就任何及所有已解除的债权而言,任何根据本协议授予解除或被视为授予解除的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放弃和解除由Cal或根据Cal授予的任何及所有条款、权利和利益。Civ。Code § 1542或美国的任何法律或美国的任何州或美国的领土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或普通法原则,与Cal类似、可比或等同。Civ。代码§ 1542,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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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释放不适用于债权人或释放方在执行释放时不知道或怀疑存在有利于他或她的主张,以及如果他或她知道会对他或她与债务人或释放方的和解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张。
双方承认,他们可能会发现关于已解除的索赔的事实与现在已知或相信是真实的事实不同或不同的事实,但所有各方的意图是完全、充分、最终和永久地解决和消除任何和所有已解除的索赔,无论是已知或未知、怀疑或未怀疑的,现在存在的,或以前存在的,或以后可能存在的,而不考虑随后发现的额外或不同的事实。双方承认,将“未知债权”纳入“已解除债权”的定义和解除未知债权是单独讨价还价的,是和解的关键要素,双方在订立这项规定时依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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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解决考虑和解决范围 |
2.在规定日期的六十(60)天内,或在2025年12月24日之前,被告将支付20,000,000美元(2000万美元),在规定日期的九十天内,或在2026年1月26日之前,被告将再向管理人控制下以信托方式持有的结算账户支付10,000,000美元(1000万美元)(统称为“货币对价”),以创建共同结算基金(“结算账户”),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应在管理人的指示下从中支付款项。若任一货币代价付款未能在适用的相应截止日期前足额支付,则未支付部分将适用每月1%的罚款。双方应就结算账户的设立进行诚信合作。原告律师应保留管理人,在受法院管辖、监督、指示和批准的情况下,监督结算账户净货币分配的管理和分配,并应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无需任何一方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仅根据本规定和/或最终命令和判决指示从结算账户中支付款项。被告、被告律师有权查阅结算账户账簿、记录。为免生疑问,方不得直接对货币对价出资或直接向结算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然而,各方理解并同意,为帮助支付货币对价,被告可以:(a)处置其在Fang股份和/或ADS中的某些权益和/或(b)在资产处置后参与Fang的股息支付,仅在Fang按比例向所有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范围内。
3.在生效日期后,但不迟于生效日期的二十(20)天内,被告应尽快向方某交付20,471,063股CIH Holdings Limited的股份(“CIH对价”)。将提供以下方式确认CIH对价的交付:(a)由方于交付后四(4)个营业日内作出公开备案,证明将20,471,063股股份从被告转移至方,及;(b)由被告向原告律师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将CIH Holdings Limited在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登记处将CIH对价转移至方。被告声明并保证,CIH Holdings Limited目前以及在将CIH对价转让给方某时,拥有并将拥有CIH 100%的流通股权,并将在TERM3对价交付给方某时向原告和原告的律师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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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应实施以下公司治理变更,自生效之日起至少五(5)年内继续有效:
| a. | 任命一名新的完全独立外部董事。 |
| b. | 为任何关联方或内幕交易指定一个包括至少一名完全独立外部董事的特别委员会。 |
5.结算账户应是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和所有结算资金费用以及向方小股东支付的任何结算款项的唯一支付来源。
6.管理人须于记录日期后及任何方少数股东有机会就任何差异或错误向公司及管理人提供通知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根据下文第27段,按比例向根据下文第7及8段于记录日期厘定的方少数股东分派货币净额。不迟于记录日期后十(10)个工作日,方或其转让代理人将根据截至记录日期的登记册向管理人(和/或原告的律师)提供一份登记方少数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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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付于记录日期为方ADS持有人的方少数股东的货币分配净额应由管理人根据方与存托人的现有存款协议转移至存托人,以供进一步支付。2方应在必要时与存托人合作,以确保此后可分配给ADS持有人的资金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分配。Fang、被告、D & O Releases和被排除的Fang股东,管理人应告知并指示保存人,支付给Fang少数股东的货币对价只应支付给Fang少数股东。为便利将被告、D & O解除和排除方股东排除在货币净分配之外,各被告、D & O解除和排除方股东应在记录日期之前:(1)将其方ADS(或促使其银行、经纪人或其他代名人将其方ADS)移至其名下由存托人维持的方ADS登记册上的“直接登记”位置,并向方和存托人提供书面确认,并应存托人(或DTCC在所使用的范围内)的要求,有利于保存人/DTCC的合理和惯常的赔偿函;或(2)将其持有的FANDA ADS交换为以其本人或其名义在FANG登记处登记的FANG普通股。
8.支付给截至记录日期为FANC A类或B类普通股记录股东的FAND少数股东的货币分配净额应由管理人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实体,按照管理人的指示,从结算账户中支付。被告、D & O释放方和排除方股东如于记录日期为记录股东,则无权参与或收取任何部分的货币代价,包括净货币分配。截至记录日期的方氏登记簿应控制管理人支付应付方氏少数股东的货币分配净额(以本规定的条款为准),但任何记录股东在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就任何差异或错误向方氏和管理人提供书面通知的情况除外。如果该方小股东对登记册中反映的其持有的A类或B类普通股的数量提出异议,管理人应向该方小股东支付其无可争议的净货币分配部分(如有),并持有剩余部分,直至根据适用法律解决记录股东对登记册的质疑。管理人应支付或指示支付截至记录日期的每一位记录股东的款项,不包括被告、D & O释放和排除方股东,该记录股东的净货币分配的按比例部分。
2如果通过J.P. Morgan进行此类分配不可行,则应通过存托信托信息交换所& Company(“DTCC”)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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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论被告、D & O释放方和被排除的方股东在方持有任何权益,无论是通过ADS、普通A类或B类股,还是其他方式,被告、D & O释放方和被排除的方股东均无权参与或获得任何部分的货币对价,包括货币净分配的任何部分。如任何被告、D & O解除或排除方股东从结算账户收到任何款项,该被告、D & O解除或排除方股东应在获悉收到任何该等款项后,及时将该等款项退还管理人,以存入结算账户。被告声明并保证:(a)截至规定日期,被告合计拥有49,257,765股(A类或B类普通股与ADS的组合),占Fang 54.51%的经济权益3;(b)被告、D & O释放方和被排除方股东不得参与结算账户外资金的任何分配;(c)被告、D & O释放方和被排除方股东将及时返还错误收到的任何资金。
3这两个数字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为被告可能会处置其持有的Fang份额和/或ADS来为货币对价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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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规定日期的四(4)个工作日内,Fang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6-K表格,并附上本规定及其证物。在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管理人将把通知邮寄给截至规定日期登记簿中确定的每一方股东,地址为由方或代表方(例如由其转让代理人)保存的股票转让记录中出现的最后已知地址,并邮寄给每一方ADS持有人。方和/或其转让代理人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迟于规定日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a)登记册;(b)自规定日期起向保存人提交的注册ADS和受限制ADS持有人的ADS的名称、地址和持有量的清单,双方理解为,方可能首先需要向保存人和/或转让代理人索取此类清单。在调度命令日期的十四(14)天内,管理人将把通知邮寄给登记簿中所列的方股东以及方和/或其转让代理人提供的名单上确定的方ADS持有人。在排期命令日期的三(3)个营业日内:(a)通知书的副本须张贴在原告的律师网站(并维持至生效日期)和管理人维持的结算网站上,及(b)方将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表格6-K,并以法院批准的表格附上通知书的副本作为证物。
11.除在原告律师的网站上发布通知以及与任何from 6-K文件相关的任何费用外,与提供通知相关的任何和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通知费用)均应从和解账户中支付;但如下文所述,在和解被取消和终止的情况下,通知费用将不会偿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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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最终命令和判决,自生效之日起,该诉讼将被驳回,并由各方自行承担费用和开支,但本规定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13.判决应在不影响申诉的情况下驳回申诉,并在未来作为既判罪和附带不容反悔的事项禁止基于或直接或间接与本诉讼或已解除的索赔相关的任何索赔或诉讼因由或法律问题。
14.在方某和被告按照上述第3段提供交付CIH对价的证明之日(“CIH对价支付日”):
a.被解除原告人对被告被解除权人的诉讼请求,视为已解除、放弃并永久解除,并通过法律和判决的运作且无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原告和方代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将永远被禁止和禁止就被解除的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启动、提起或起诉被告解除诉讼。
b.被解除原告人对方某解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视为已解除,并通过法律和判决的运作且无任何进一步的行动被解除、放弃和永久解除。应永远禁止和禁止原告和方代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就被解除的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启动、提起或起诉方代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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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原告代表其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将永远被禁止或禁止对方或CIH控股有限公司提起或进行因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已知或未知的交易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
15.自生效之日起,被告代表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人、继承人、受让人即被视为已,并通过法律和判决的运作且无任何进一步行动,应已实际拥有、解除、放弃并永久解除所有已解除的被告对原告、原告关联人、原告律师、公司的债权。被告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将永远被禁止和禁止提起、提起或起诉原告、原告的关联人、原告的律师或公司的任何被解除的被告的索赔。
16.被告请求,且原告不反对,法院在判决中包含解除,这样任何方小股东根据和解收到并接受和解账户的分配,也应被视为已收到拟议和解的实际或建设性通知,并同意纽约州的管辖权和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地点,因此已完全、最终和永久解除、和解和解除(“请求方小股东解除”)任何和所有索赔、诉讼因由、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未知索赔,方小股东自己和/或代表其他方小股东和/或代表方,基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与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事实、作为、不作为、不作为、审议、讨论、决定、投票、交易、披露、不披露、事件、发生或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行为有关,针对被告解除(“方小股东债权”)。法院应决定是否将被请求的方小股东释放包括在判决中。法院列入被请求方小股东解除的,不得作为判决的规定或录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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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 |
17.在规定日期起计三(3)个营业日内,原告和被告应共同向法院申请输入大体上以本协议所附表格作为附件 A的排期令,但除其他事项外,须订定:(i)根据本规定向方方少数股东邮寄大体上以本协议所附表格作为附件 B的通知;(ii)安排和解聆讯;及(iii)就和解聆讯向法院提交的任何文件
18.在和解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应共同请求法院输入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所附表格相同的判决书作为附件 C。
| d. | 律师的费用和开支 |
19.不迟于和解聆讯日期前二十五(25)个营业日,原告的律师拟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合理判给费用和补偿诉讼中产生的费用(“费用申请”),如有答复文件,应在不迟于和解聆讯前五(5)个营业日提交并送达。被告和公司同意不对费用申请采取任何立场。诉讼费和费用裁决从存入结算账户的货币对价中支付,并相应减少支付给方小股东的结算对价。诉讼费、费用裁定书由管理人从和解账户电汇给原告律师支付。应在法院作出任何判给原告律师的费用和开支的命令后五(5)个营业日内付款,尽管存在任何及时提出的反对意见,或任何潜在的上诉,或对和解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附带攻击。原告和原告的律师承认并同意,任何诉讼费和费用裁决的支付均受制于原告律师的义务,即如果和解因任何原因终止,则全额退还诉讼费和费用裁决,并退还任何此类支付的部分,由于任何上诉或进一步的还押候审程序或成功的附带攻击或任何其他原因,费用或开支的数额减少或撤销,而这种减少或撤销裁决的命令已成为最终命令,不再可上诉。和解的有效性、被解除的债权以及双方在和解项下的义务(关于支付诉讼费和费用裁决的除外),不应以任何费用和费用裁决的解决为条件,也不应以任何裁决为条件。除向和解账户支付货币对价外,被告没有义务以其他方式出资可能用于支付原告律师任何费用或开支的任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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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待法院批准 |
20.双方同意请求法院在排期令中暂停诉讼中的程序,并且不在诉讼中启动除与和解有关的程序之外的任何其他程序。
| f. | 终止 |
21.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本规定才可按第22段所述予以终止:(i)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以基本上作为附件 C所附形式作出判决的请求;或(ii)管理人没有按照本规定及时收到被告全额支付的货币对价,但前提是只有原告可以根据本条第(ii)款终止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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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发生或不发生前款所述事项(视情况而定)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十(10)天内以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通过其以下签名的律师向其他方发送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终止和解。
23.如根据本条终止和解,或上诉推翻判决,则就金钱代价而言:(i)首先,与提供行政和解及向方少数股东提供和解通知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成本及开支(在该时间之前实际发生),将从金钱代价中支付;及(ii)其次,扣除(i)所述成本及开支后的金钱代价的余下部分,将退还被告。
24.如根据本条第22款第2款(i)项终止和解,或因上诉而推翻判决,则本诉讼的中止将被解除,双方同意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损害赔偿研讯聆讯。
| g. | 货币净分配的管理和分配 |
25.货币净分配应被视为由法院保管,并将继续受法院管辖,直至根据本规定和/或法院进一步命令的条款分配或归还。
26.在生效日期之前,原告的律师或管理人可以从货币分配中支付,而无需被告进一步批准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所有实际和合理发生的通知成本和分配成本。
26
27.净货币对价分配将由管理人根据截至记录日期该等方少数股东股东拥有或实益拥有的方A类或B类普通股或ADS的股份数量,按每股或每ADS的基础(视情况而定)分配和支付给方少数股东。
28.与和解有关的行政、处理及裁定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i)向方少数股东的金钱分配;(ii)向方作出的CIH代价;(iii)及与此有关的所有争议的裁定,均须受法院管辖。
29.如在依据本规定进行货币净分配后,仍有任何货币净分配资金(无论是由于无法找到股东、未兑现的支票或其他原因),管理人应合理、勤勉地努力寻找并向有权参与货币净分配分配的方少数股东提供适当的按比例追偿。此后,管理人应在结算账户中保留任何剩余资金,为期十(10)年,除非法院另有指示,以便更快释放资金。在十(10)年期限或法院的进一步命令到期时,管理人应以公平和经济的方式将当时在结算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支付给有权参与分配净货币分配的方少数股东。货币净分配的任何部分,在该时点仍未分配或重新分配给方小股东的,应支付给方。
27
| h. | 杂项规定 |
30.此处提及的所有展品应以引用方式并入,如同在此完整阐述一样。
31.本规定只能通过律师为所有当事人或此类律师的继任者签署的书面文书进行修改或修改。
32.双方声明并同意,和解条款是双方在公平和善意的情况下谈判达成的,反映了在充分信息和充分发现的基础上并在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协商后自愿达成的和解。
33.每名被告均否认诉讼中的任何和所有不当行为、过失、责任或损害指控。双方承诺并同意,本规定、和解的事实或任何条款均不是证据,也不是任何一方承认或让步任何过错、责任或不当行为的证据,就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中指控或主张的任何事实或索赔而言。本规定不是对诉讼中任何索赔或抗辩的有效性或无效性的调查结果或证据,也不是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害的任何不当行为。本规定、本规定的任何条款和规定、与此有关的任何谈判或程序、本文或其中提及的任何文件或声明、和解、和解的事实、和解程序、与此有关的任何陈述,或原告的律师在其费用申请中提出的对CIH对价的任何估值、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以及法院对任何诉讼费用和费用裁决(i)的批准,均不得辩称、使用或解释为,作为证据提供或接受,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承认、让步、推定、证明、证据,或对任何责任、过失、不法行为、伤害或损害的认定,或对任何一方的任何不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对任何抗辩的不坚定,或对原告或方某或方某少数股东的任何损害,或对方、CIH或CIH控股有限公司的估值,在本诉讼之外或为任何商业、税务、监管、财务报告、交易、投资、评估、公平意见目的,或以其他方式被用于就所指称或可能被指称的任何事实、或在诉讼中所主张或可能被主张的任何索赔、或当事人的任何声称的责任、过失或不当行为或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损害或损害对任何当事人建立或引起对任何当事人的任何推断或推定;或(ii)以其他方式可被受理、提及或用于任何性质的任何程序中,用于任何目的;但前提是该规定和/或判决可在任何程序中引入,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有必要辩称规定和/或判决具有既判力、附带禁止反言或其他问题或要求排除效力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或执行和解和/或判决。本节在驳回诉讼和进入判决后仍然有效,并且在任何部分被认为不可执行的范围内是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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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任何一方放弃任何其他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应被视为任何其他方放弃任何其他先前或其后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规定。
35.本约定及其证物构成了被告双方、原告与公司双方的全部约定,并取代了此前就本约定标的事项达成的任何约定。除该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陈述、保证或诱导(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就截至规定日期的方某少数所有权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被告、D & O释放者和被排除的方某股东将不参与货币净分配的协议)外,未就本规定或其证据向任何一方作出或依赖任何陈述、保证或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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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本规定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和交换,可以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交换签字。本规定应在以下签名的律师为每一方执行并向所有此类律师交付已执行的签名页时生效。
37.双方及其各自签署的律师将本着诚意,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获得本规定所要求的法院的所有必要批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解决对和解提出的任何异议);但本规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对任何一方施加同意更改或修改本规定的任何条款的义务。
38.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如以电子邮件方式按以下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给每一方的以下签名律师,则应具有效力。
39.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充分合作:(i)寻求并获得法院对和解的批准;(ii)宣布拟议的和解并确定记录日期。
40.原告声明并保证,自诉讼开始前,其一直是方的股东,且本规定所指的原告的债权或诉讼因由均未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设保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41.每一位签署本规定的律师均表示并保证该律师已获得适当授权并被授权代表其客户签署本规定。
30
42.本规定对当事人、方小股东和上述所有个人或实体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受让人、继承人、受让人、受让人以及任何一方可以合并、合并、重组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43.本规定、和解以及因本规定或和解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本规定或和解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争议,无论是在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方面,均应受纽约州的管辖,并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考虑将适用另一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法律冲突原则。
作为证据,双方已安排由截至2025年10月25日的正式授权律师签署和交付本规定。
[签名页关注]
31
| REID COLLINS & TSAI LLP
|
天平律师事务所 | |
| /s/Aaron A. Brown | /s/ | |
| William T. Reid,IV 约纳·贾菲 亚伦·布朗 列克星敦大道420号,套房2515 纽约,纽约10170 电话:212-344-5200 传真:212-344-5299 wreid@reidcollins.com yjaffe@reidcollins.com abrown@reidcollins.com
纳撒尼尔·J·帕尔默* 迈克尔·约德* 塞思·罗耶* 1301 S. Capital of Texas Hwy,C-300 德克萨斯州奥斯汀78746 电话:512-647-6100 传真:512-647-6129 npalmer@reidcollins.com myoder@reidcollins.com sroye@reidcollins.com
*承认pro hac副
原告律师 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 |
Beixiao Robert Liu,ESQ。 Stephen Hudspeth,ESQ。 世界贸易中心一号楼,套房8500 纽约州纽约10007 (212) 741-8080
robert.liu@balancelawfirm.com stephen.hudspeth@balancelawfirm.com
被告莫天全、代建功、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True Knight Limited、ACE Smart Investment Limited的法律顾问,以及名义被告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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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A
| 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 | |||
| X | |||
| 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派生代名义被告FANG HOLDINGS LIMITED, | |||
| 原告, | 索引编号:652607/2023 | ||
| -反对- | |||
| Vincent Tianquan MO,Richard Jiangong DAI,ACE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和真骑士有限公司, | 排班顺序 |
||
| 被告。 | |||
| X | |||
鉴于于2025年10月25日,上述诉讼(“诉讼”)的各方之间以及各方之间已由并通过其各自的律师订立和解规定(“规定”),即:(i)原告Oasis Investment II Master Fund Ltd.(“Oasis”或“原告”)代表其本身以及衍生的名义被告房天下(“方”或“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以及(ii)被告丨Vincent Tianquan Mo 莫天全(“Mo”)、代建功(“Dai”)、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ACE”)、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Media Partner”),和True Knight Limited(“True Knight”)(合称“被告”)。
然而,原告代表自己以及派生的名义被告方某和被告(与公司合称“当事人”)的权利并为其利益,已决定在不损害该规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解决在诉讼中对被告提出的所有索赔;和
然而,法院已阅读及考虑该规定及其所附的证物,且所有各方均已同意输入本命令。
1
现据此,特此命令,2025年10月28日这一天,具体如下:
1.定义:除非本文另有定义,本文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与规定中相同的含义。
2.和解聆讯:法院将于2026年2月5日下午2时(「和解聆讯日期」)在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举行和解聆讯,目的如下:(a)确定原告和原告的律师是否已充分代表方某和方某小股东的利益;(b)确定根据规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出的和解对原告、方某和方某小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和充分,并应获得法院批准;(c)确定是否应在有偏见的情况下驳回所有已解除的索赔;(d)确定是否应在有偏见的情况下输入格式大致为作为该规定所附附件 C的最终命令和判决,以驳回该诉讼;(e)确定原告律师提出的要求判给律师费和偿还诉讼费用的申请是否应获得批准,以及如有,金额为多少;(f)听取和考虑对和解的任何异议和/或原告律师要求裁决律师费和开支的申请;(g)考虑被要求的方少数股东释放并听取对此的任何异议(如有);以及(h)考虑可能就和解适当提交法院的任何其他事项。规定条款及和解聆讯的通知,须按本命令第6段的规定给予方少数股东。
3.法院保留在法院酌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亲自举行和解听证会或在线举行虚拟听证会的权利。法院亦可将和解聆讯及相关截止日期押后,而无须向方少数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并保留批准和解的权利,包括酌情作出双方可能同意的任何此类修改,而无须向方少数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
2
4.和解资金:根据该规定的条款,被告应在2026年1月26日之前将货币对价全额支付到和解账户,并对截至该日期尚未支付的货币对价的任何部分承担每月1%的罚款。被告未于上述第2款所列和解聆讯日期前将货币对价足额支付至和解账户的,和解聆讯应延期至较后的日期及时间。
5.任命管理人:法院批准任命Epiq Class Action & Claims Solutions,Inc.为和解管理人(“管理人”)。
6.发出通知的方式:规定条款的通知如下:
(a)在规定日期的四(4)个工作日内,Fang应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表格6-K,将该规定及其证物作为证物附在其上;
(b)自法院签署并输入本安排令之日(“安排令日期”)起十四(14)天内,管理人应以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方式将通知邮寄至:(1)截至规定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由方某或代表方某保存的股票转让记录中出现的最后已知地址的每一方少数股东,以及(2)截至规定日期在保存人记录中确定的每一ADS持有人;
3
(c)在排期命令日期的三(3)个营业日内,Fang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表格6-K,包括经法院批准的表格中的通知作为其证物;
(d)原告律师应在排定命令日期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副本张贴在其事务所网站上,并张贴在由管理人维护的和解网站上,该副本应在该网站上张贴直至和解生效之日;和
(e)不迟于和解聆讯日期前十五(15)个历日,(i)原告的律师将通过誓章或管理人的声明向法院提交遵守上文第6(b)段的证明;(ii)方须通过誓章或声明向法院提交遵守上文第6(a)和(c)段的证明;及(ii)原告的律师须为被告的律师服务,并通过誓章或声明向法院提交遵守上文第6(d)段的证明。
7.批准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法院(a)批准(就形式和内容而言)作为附件 B附在规定中的通知,及(b)认为以本命令第6段所载的方式和形式发布通知:(i)构成在有关情况下合理计算出的通知,以告知方小股东诉讼未决、拟议和解(包括根据该协议将提供的解除)的效果、原告律师申请裁决律师费和偿还诉讼费用的通知,他们有权对和解提出异议和/或原告律师申请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被请求方少数股东释放、他们有权单独反对被请求方少数股东释放,以及他们有权出席和解听证会;(ii)对所有有权收到拟议和解通知的个人和实体构成适当、充分和充分的通知;(iii)满足纽约商业公司法§ 626、美国宪法(包括正当程序条款)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和规则的要求。解决听证的日期和时间,应在通知公布前列入。
4
8.在和解听证会上的出庭和异议:任何在本附表命令发布之日持有或持有Fang普通股或ADS股份并在和解听证会日期继续持有此类股份或ADS的个人或实体,可通过向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书记员提交(通过邮寄或通过律师和法院的电子归档系统)的方式,在诉讼中出庭,费用由其个人或其自己承担,或通过其自己选择的律师,及向原告和被告的代表律师交付出庭通知,以使其在不迟于和解聆讯日期前十(10)个营业日提交或收到,或按法院另有指示。
9.任何个人或实体于本附表命令日期持有或持有FANG普通股或ADS的股份,并于和解聆讯日期继续持有该等股份或ADS,可提出书面反对:(a)建议的和解及/或原告的律师申请判给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并就为何建议的和解及/或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应获批准(或在申请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或应以不同数额批准);和/或(b)被要求的方少数股东释放;但条件是,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不得听取或有权对(i)批准拟议和解的条款和条件和/或申请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或(ii)被要求的方少数股东释放提出异议,除非该个人或实体已向纽约州最高法院书记员提出书面反对(或反对),New York County(根据法院的电子归档系统通过邮寄或通过律师),并将此类异议的副本送达管理人,以便不迟于和解听证会日期前十(10)个工作日提交或收到此类异议。指示管理人在收到这些反对意见后立即将其副本转发给所有缔约方。
5
10.任何反对、归档和其他提交:(a)必须说明异议人的姓名、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如果由律师代理,还必须说明异议人的律师姓名、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b)必须由异议人签名;(c)必须载有反对声明和反对的具体理由,包括反对者希望提请法院注意的任何法律和证据支持;(d)必须包括足以证明反对者在反对之日持有方普通股或ADS股份并在和解听证会日期继续(或将继续)持有此类股份或ADS的文件。如果反对是通过邮件发送的,还必须包括案件全名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派生代表名义被告丨方控股有限公司v. 莫天全,TERM1,代建功,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and True Knight Limited,Index No. 652607/2023异议人无需出席和解听证会。然而,任何希望单独或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进行口头听证的反对者都必须在其书面异议中表明其出席和解听证会的意图,并在其书面异议中包括他们可能传唤作证的任何证人的身份以及他们打算在和解听证会上引入证据的任何证物的副本。所有对方请求小股东解除的异议必须与对批准拟议和解的条款和条件和/或申请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任何异议分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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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所有反对必须通过使用纽约州法院电子归档系统(https://iapps.courts.state.ny.us/nyscef/login)进行电子归档,或按照通知中的指示,邮寄至纽约中心街60号,Room 119A,New York,NY 10007的法院书记员,并附上一份副本给管理员。
12.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任何个人或实体如以或不以此处规定的方式提出其、其或其反对,即视为已放弃其对拟议和解的任何方面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原告律师关于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申请,并应永远禁止和取消对和解或所请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公平性、合理性或充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或在此或任何其他程序中就和解或被要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进行聆讯。
13.在法院批准被请求方小股东解除的范围内,任何方小股东如接受结算账户的分配,且其本人或其本人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其对被请求方小股东解除的任何方面提出异议的权利。
14.暂缓诉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法院特此暂缓诉讼中除执行或执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所需的诉讼程序外的所有诉讼程序。
15.通知费用:与提供通知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成本和费用将从结算账户中扣除。在未完成和解的情况下,通知费用将不向被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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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终止和解:如果根据规定F节终止和解,原告和被告应在紧接本规定执行之前恢复到各自在诉讼中的位置,并应迅速讨论并商定新的排期令,以管辖本诉讼中的进一步程序。为免生疑问,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该规定第F节终止和解,或根据任何撤销、修改、修改或撤销最终命令和判决的命令终止和解。
17.本命令的使用:本规定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无意或不应被视为以下人士的推定、让步或承认:(a)任何被告在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中提出的任何申索、抗辩、或可能或可能已经提出的其他问题的有效性,或成为他们中任何人的不当行为、责任或损害的证据或构成承认,且他们各自明确否认该等不当行为,责任或损害赔偿;或(b)原告关于任何索赔的无力或任何抗辩的有效性,或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会超过和解中收到的对价的价值。任何人不得为诉讼中的任何目的或其他目的提供或承认该规定的存在、其内容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谈判、陈述或程序,或提及、解释、解释、援引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除非为实现和解可能是必要的。因任何原因终止和解的,本条款继续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被告释放人、原告或方释放人可在可能对其购买的任何其他诉讼中提出规定或法院与之相关的任何判决或命令,以支持基于既判力、附带禁止反言、善意和解、判决禁止或减少或任何其他索赔排除理论或发出排除或类似抗辩或反索赔的任何和所有抗辩或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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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支持性文件:原告律师应不迟于和解听证会举行前二十五(25)个工作日提交并送达支持拟议和解的开庭文件、原告请求判给律师费和开支的申请;如有答复文件,应不迟于和解听证会举行前五(5)个工作日提交并送达。
19.被告请求解除:任何方小股东如希望反对被告要求将请求的方小股东解除包括在内,应在不迟于根据上文第9 – 11段的和解听证会前十(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如有答复文件,应至迟于和解听证会召开前五(5)个工作日提交并送达。
20.保留管辖权:法院保留考虑因拟议和解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进一步申请的管辖权。
| 尊敬的Andrew Borrok,J.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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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b
致房天下股东(及ADS持有人)的通知
股东派生诉讼的拟议和解,
和解听证、出庭权
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郡,
授权本通知。这不是律师的邀约。
请仔细阅读本通知(“通知”)全文。本通知涉及拟议和解(“和解”)1代表房天下(“公司”或“方”)提起并在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法院”)未决的股东派生诉讼(“诉讼”或“诉讼”)。
本通知载有重要信息。您的权利将受到这些法律诉讼的影响。如果法院批准和解,您将永远被禁止对和解及相关事项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充分性提出异议,并被禁止追究已解除的索赔(如本文所定义)。
如果法院批准和解,您将永远被禁止对规定中规定的和解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充分性提出异议,其中包括:(1)支付30,000,000美元(三千万美元)(“货币对价”),减去法院判给原告律师的律师费和开支以及与和解相关的行政和税务费用的任何金额,这些金额将按比例分配给方少数股东2截至公司于最终法院批准和解后确定的日期(“记录日期”)3;(2)将交付予Fang的20,471,063股CIH Holdings Limited股份(“CIH对价”);(连同该货币对价,“总结算对价”);及(3)公司治理变更。
请注意,没有可供股东提交的与和解有关的索赔证明表格,方股东和ADS持有人无需针对本通知采取任何行动,以按比例获得净货币分配的份额。
1本通知中使用的所有未在此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日期为2025年10月25日的结算规定(“规定”)中规定的含义,该规定可在结算网站www.XXXXX.com上查阅。
2“方少数股东”指方A类或B类普通股的所有人,无论他们是截至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以及所有方ADS持有人,无论他们是截至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不包括(i)被告(无论是由被告直接持有或为其利益持有);(ii)D & O释放;以及(iii)任何被告和D & O释放的关联公司或家庭成员(统称“被排除的方股东”)。
3记录日期将是与存款协议的条款和/或任何适用的市场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0b-17)的要求一致的生效日期后的最早实际可行日期。一旦确定记录日期的具体日期,公司应提交表格6-K并遵守存款协议,以公开宣布该日期。
问题?请访问www.XXXX.com。邮箱:info@XXXX.com。电话:1-800-XXX-XXXX。
如果您是方A类或B类普通股的记录所有者,请阅读下面题为“通知记录所有者以对记录所有者登记册中的任何差异进行争议”的部分。
1.为什么会收到这个通知?
之所以发送本通知,是因为截至各方签署和解规定之日,您是方A类或B类普通股和/或方ADS的记录所有者。
在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和解之前,你有权了解诉讼的拟议和解,以及你所有的选择。
这份通知说明了诉讼、和解、你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福利、谁有资格享受。
该诉讼的主管法院为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商业庭,案件名为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派生代名义被告房天下诉莫天全、代建功、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True Knight Limited,索引号:652607/2023。主持诉讼的法官是安德鲁·博罗克法官。提起诉讼的股东叫原告,4而股东起诉的公司和人,被称为被告。5该诉讼属于派生诉讼,是指原告寻求代表方某自己进行索赔。方某在诉讼中仅作为名义被告被指名,不存在对方某提出的索赔要求。
如果法院批准和解且和解生效:(a)诉讼将在有偏见的情况下被驳回,(b)释放原告的索赔(定义见下文)将生效,以及(c)法院批准的管理人将根据和解支付款项。此外,被告正在寻求解除方小股东持有的索赔,即被要求的方小股东解除,下文将讨论。如果法院批准这样的释放,那么方小股东持有的任何索赔也将被释放。和解并不取决于方小股东持有的任何债权的解除,即使不准予方小股东持有的任何债权的解除,法院也可能批准和解。
4原告为:Oasis Investment II Master Fund Ltd.(“原告”)。
5被告为:莫天全(“Mo”)、代建功(“Dai”)、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Ace”)、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Media Partner”)、True Knight Limited(“True Knight”)(合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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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场官司是怎么回事?
以下摘要不构成法院的调查结果。
原告指称6认为被告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的一系列整合关联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损害了FANG,涉及:(a)2019年6月通过向FANG股东分配CIH股和ADS的方式分拆FANG的全资子公司中指控股有限公司(“CIH”);(b)随后以每股5.99美元的固定价格从MO关联实体——即Defendants Media Partner Investments Limited和Next Decade Technology Limited ——回购13,549,249股CIH股;(c)FANG从2021年5月开始停止向SEC提交文件,导致其于2022年6月从纽约证券交易所摘牌;(d)Mo和Dai通过被告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和True Knight Limited,在2021年5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合计收购(i)20,471,063股CIH A类普通股和(ii)22,281,344股方A类普通股;以及(e)2023年4月17日的非公开交易,其中涉及一项简短的合并的CIHA类普通股。
3.为什么会有和解?
为避免进一步诉讼和可能的审判的成本、延误和风险,各方已同意和解,这将使方小股东从收到款项中直接受益,并间接受益于方被提供CIH对价以及公司治理变化。原告和原告的律师认为和解是公平的,符合方及其股东和ADS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原告的律师进行了调查,并寻求发现与诉讼中指控的索赔以及潜在事件和交易有关的情况。原告的律师分析了他们在调查期间获得的证据和在诉讼中获得的发现,研究了与诉讼中主张的索赔和潜在抗辩有关的适用法律(并就开曼群岛法律保留并咨询了外国法律专家),并就诉讼中可追回的潜在损害与金融专家进行了接触和咨询。
在协商评估和解条款时,原告和原告律师考虑了对原告索赔损害赔偿措施的法律和事实抗辩以及通过审判和上诉进行索赔的费用、延误和风险。鉴于继续诉讼的成本、风险、延误、和解金额以及立即追偿,原告和原告律师认为,和解是公平、合理和充分的,符合公司、其股东和ADS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原告和原告的律师认为,和解协议为方及其股东提供了非凡的利益。
6诉讼中的操作投诉是投诉,2023年5月29日,可在和解网站www.XXXXX.com上查阅。
问题?请访问www.XXXX.com。邮箱:info@XXXX.com。电话:1-800-XXX-XXXX。
4.结算提供了什么?
考虑到在有损诉讼和下述释放的情况下被完全和最终驳回,被告已同意:(1)支付货币对价;(2)提供CIH对价;及(3)提起公司治理变更。货币对价将支付至一个共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
货币对价(30,000,000美元),减去法院判给原告律师的律师费和开支以及与和解相关的行政和税务费用(“净货币分配”)的任何金额,将按比例分配给截至记录日期为FANG股东的FANG少数股东。被告、D & O释放方和其他被排除在外的方股东无权参与或获得货币净分配的任何部分。
结算账户的管理和净货币分配的分配,在法院的监督下由原告和原告律师负责,被告提供货币对价后,被告对结算账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货币对价外,被告将向公司提供由20,471,063股CIH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组成的CIH对价。
除货币对价和CIH对价外,和解协议规定,方将提起以下公司治理变更,这些变更将在生效日期后至少五(5)年内继续有效:
| a. | 任命一名新的完全独立外部董事。 |
| b. | 为任何关联方或内幕交易指定特别委员会,包括至少一名完全独立的外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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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和解对我的权利有何影响?
如果和解获得法院批准,您就不能就诉讼中的问题向被告释放提出派生索赔或参与任何其他派生诉讼。放弃这些主张被称为释放。如果和解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进入最终命令和判决(“判决”),据此将在有偏见的情况下驳回诉讼,并将发生以下释放:
原告方某解除债权:被解除的原告(定义见下文)对被告解除的债权(定义见下文)应被视为已被解除、放弃并永久解除,并通过法律和判决的运作且无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原告和方代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将永远被禁止和禁止启动、提起或起诉被解除原告人的任何诉讼请求的被告解除。
被解除原告人对方某解除的诉讼请求,视为已被解除、放弃并永久解除,并通过法律和判决的运作且无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原告和方代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将永远被禁止和禁止就任何被解除原告人的债权启动、提起或起诉方解除。
原告代表其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将永远被禁止或禁止对方或CIH控股有限公司提起或继续进行因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已知或未知的交易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
“被告获释”是指(i)被告和D & O获释(定义见下文);(ii)如适用,他们各自的现任和前任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家庭成员、配偶、继承人、信托、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益人、分配人、基金会、受托人、合伙企业、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个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关联公司、子公司、父母、分部、成员、合伙人、普通或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前任和现任股东、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身、利益相关的前任、利益相关的继任者、受让人、财务或投资顾问、顾问、投资银行家、提供任何公平意见的实体、承销商、经纪人、交易商、融资来源、贷方、商业银行家、会计师、联营公司和保险人、共同保险人
“D & O Releases”是指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董事、高管、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每一位代理人、律师、顾问、代表、继承人、继任者和受让人。
“Fang Releasees”是指Fang及其所有现任和前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代表、委托人、关联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分部、成员、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前任和现任股东、前任、继任者、受让人和保险人。
问题?请访问www.XXXX.com。邮箱:info@XXXX.com。电话:1-800-XXX-XXXX。
“被解除原告的债权”是指原告或方某,或原告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及其各自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代表他们自己并代表他们各自的前任、继承人、继承人、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让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任何人,并代表方某,基于、由任何事实、作为、不作为、不作为、审议、讨论、决定、投票、披露、不披露、交易、事件、发生,或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行为,在本诉讼中曾经或可能已经被指控,从时间开始到生效日期发生。“已解除原告人的债权”不包括强制执行和解条款的债权。
被告解除债权:被告代表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人、继承人、受让人视为已,并通过法律和判决的运作且无任何进一步行动,应已实际解除、放弃、放弃并永久解除所有已解除的被告对原告、原告的关联人、原告的律师和公司的债权(定义见下文)。被告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将永远被禁止和禁止提起、提起或起诉原告、原告的关联人、原告的律师或公司的任何被解除的被告的索赔。
“被解除被告的债权”是指被告或其中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已经或可能在诉讼中或在任何法院对原告、原告的律师、方某及其各自的前任、继承人、关联人、继承人、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让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人就诉讼的调查、发起、起诉、辩护和/或解决提出的任何债权、诉讼因由、权利或补救办法,包括未知债权;但前提是该等解除不得放弃或解除任何债权,被告就根据规定条款承担的义务或根据被告之间或与和解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承担的义务或权利可能拥有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已解除的被告索赔”不包括强制执行和解条款的索赔或任何与和解相关的追偿索赔索赔。
和解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延伸至“未知索赔”,其定义为:
授予或被视为已根据本协议授予解除的人在规定日期或生效日期不知道或怀疑存在对他、她或其有利的任何和所有已解除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如果已知可能影响订立本规定的决定和提议的解决的那些。对于任何和所有已解除的债权,任何根据本协议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解除的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放弃和解除由Cal或根据Cal授予的任何和所有条款、权利和利益。Civ。Code § 1542或美国的任何法律或美国的任何州或美国的领土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或普通法原则,与Cal类似、可比或等同。Civ。代码§ 1542,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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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释放不适用于债权人或释放方在执行释放时不知道或怀疑存在有利于他或她的主张,以及如果他或她知道会对他或她与债务人或释放方的和解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张。
双方承认,他们可能会发现关于已解除的索赔的事实与现在已知或相信是真实的事实不同或不同的事实,但所有各方的意图是完全、充分、最终和永远消除任何和所有已解除的索赔,无论是已知或未知的、可疑的或未怀疑的、现在存在的、或以前存在的、或以后可能存在的,而不考虑随后发现的额外或不同的事实。双方承认,将“未知债权”纳入“已解除债权”的定义和解除未知债权是单独谈判达成的,是和解的关键要素,双方在订立该规定时依赖于此。
请求方小股东解除:被告请求,且原告不反对,法院在判决中包含解除,使得任何方小股东根据和解从结算账户收到并接受分配,也应被视为已收到拟议和解的实际或建设性通知,并同意纽约州的管辖权和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地点,因此已完全、最终和永久解除、和解和解除(“请求方小股东解除”)任何和所有索赔、诉讼因由,方小股东自己和/或代表其他方小股东和/或代表方,基于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事实、作为、不作为、不作为、审议、讨论、决定、投票、交易、披露、不披露、事件、发生或任何其他任何类型的行为,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未知的索赔,针对被告解除(“方小股东索赔”)。法院应决定是否将请求的方小股东解除包括在判决中。法院列入被请求方小股东解除的,不得作为判决的规定或录入条件。原告已同意不反对被要求的方小股东释放。
任何方小股东如希望对请求方小股东解除限制提出异议,必须在不迟于2026年XXXXX日和解听证会之前通过对请求方小股东解除限制提出单独异议的方式提出异议。
被要求的方小股东释放不是和解的条件。也就是说,和解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即使法院拒绝了被告提出的将被要求的方少数股东释放包括在内的请求,和解账户的分配也将根据和解支付(取决于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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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的报酬将如何支付?
原告的律师已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调查和追究诉讼中主张的衍生索赔,并且自提起诉讼以来一直在专门为或有费用工作,这意味着他们只有在通过诉讼为方某(进而为方某小股东)创造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因其诉讼本次诉讼的时间而获得赔偿。而且,原告和原告的律师在代方进行诉讼过程中,产生了大量费用,只有创造了这样的利益才能追回。
鉴于在应急基础上采取行动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通过和解和起诉为方方和方方少数股东创造的利益,原告的律师打算向法院申请判给律师费,金额不超过和解对价总额价值的百分之三十(30%),以及补偿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金额不超过250,000美元,不包括管理人的费用,下文将讨论。
原告的律师自2023年以来一直在处理这起诉讼。律师费将支付原告律师诉讼案件和协商和解的费用,包括为方某及其方某小股东采购全部和解对价和公司治理变更。费用为补偿原告和原告律师诉讼发生的自付费用。除了这些律师费和开支外,管理人将有权获得管理结算和转交付款以分配给公众股东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与支付货币对价所赚取利息的任何税款有关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法院可能会裁定少于这些金额。被告已同意不反对原告律师提出的律师费或报销成本费用的要求。费用支出金额、支付给结算管理人的款项、任何涉税费用将从结算账户中扣除。
7.法院将在何时何地决定是否批准和解?
法院将于2026年XXXXX日X:XX举行和解听证会,地点为纽约州最高法院,地址为60 Centre Street,Room 659,New York,NY 10007。法院保留在法院酌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亲自举行和解听证会或在线举行虚拟听证会的权利。
问题?请访问www.XXXX.com。邮箱:info@XXXX.com。电话:1-800-XXX-XXXX。
在这次听证会上,法院将考虑和解、对其提出的任何异议,以及和解是否公平、合理、充分以及是否批准和解。
在本次听证会上,法院还将考虑原告律师关于判给律师费和开支的请求以及对此提出的任何异议。
在这次听证会上,法院还将考虑被告要求的方小股东释放以及对此提出的任何异议。
在聆讯时或之后,法院将作出决定,是否批准这些与和解有关的事项。我们不知道这些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8.怎么跟法院说不喜欢和解?
如果您是方A类或B类普通股和/或方ADS的当前记录或实益拥有人,并且您在和解听证会日期之前继续拥有此类股票,如果您不喜欢和解的任何部分,您可以对和解提出异议,包括其条款、原告律师关于费用和费用报销的请求以及被要求的方少数股东释放。您可以说明为什么您认为法院不应批准和解、费用/开支请求或被请求的方小股东释放。法院会考虑你的意见。
要对和解提出一般异议或被要求的方小股东释放,您必须向法院提出,不迟于2026年XXXXX XX日,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您对和解或方小股东释放提出异议。您的反对必须:(a)指明名为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的案件,代表名义被告派生的房天下 v. 莫天全、代建功、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True Knight Limited,索引号:652607/2023;(b)包括您的姓名、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如果有律师代理,则包括您的律师姓名、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c)包括您的签名;(d)描述您反对的具体理由,包括您希望提请法院注意的对您的反对的任何法律和证据支持;以及(e)包括足以证明您在反对日期营业结束时持有方A或B类普通股或ADS的文件,并在和解听证会日期继续(或将继续)持有此类股份或ADS。
向法院提出异议并通知所有律师的最简单方法是使用纽约州法院电子备案系统(https://iapps.courts.state.ny.us/nyscef/login)。你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创建一个账户。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您的异议,法院和所有代理律师将同时收到异议。选择在“最高法院”“立案”再选择“向现有案件立案”。在“Case Number”字段类型“652607/2023”中,为法院选择“New York County Supreme Court。”您正在提交“与现有动议/交叉动议/请愿/OSC有关的文件”,并且应该检查“我是作为本案的非当事人提交的。”在输入您的姓名和地址后,您应该上传您的反对意见,并将其与当事人的最终解决批准动议相关联。或者,您可以邮寄您的反对意见,以便不迟于2025年XXXXX XX日收到此种反对意见,由纽约中心街60号,Room 119a,New York,NY 10007法院书记员连同一份副本寄给管理人,P.O. Box 6569,Portland,或97228-6569,或info@XXXXX.com。
反对人士无须出席和解聆讯。然而,任何希望单独或通过自己选择的律师进行口头听证的反对者都必须在其书面异议中表明其出席和解听证会的意图,并在其书面异议中包括他们可能传唤作证的任何证人的身份以及他们打算在和解听证会上引入为证据的任何证物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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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听证会一定要来吗?
没有。原告的律师将回答法院可能提出的问题。但欢迎您自费前来。如果你提交了任何异议(s),你不必来法院谈论它。只要你按时寄出你的书面反对,并附上适当的文件,并以上述方式,法院将予以考虑。也可以自己付钱请律师出席,但不是必须的。
10.如何获取更多信息?
本通知对和解及其条款进行了总结。有关诉讼所涉事项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诉讼中的存档文件,这些文件可在每个工作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在纽约州最高法院书记员办公室,纽约州中心街60号,Room 119A,New York,NY 10007,或使用纽约州统一法院系统eCourts网站(https://iapps.courts.state.ny.us/webcivili/ecourtsMain)查阅。法院输入的规定和任何相关命令的副本将发布在和解网站www.XXXXX.com上。如对和解有疑问,可致函或致电以下原告律师代表:
亚伦·布朗
Reid Collins and Tsai,LLP
1301 S.德克萨斯州首府,高速公路,
C栋,套房300
德州奥斯汀,78746
邮箱:abrown@reidcollins.com
电话:512 647-6114
本通知的副本也可从结算管理人维护的网站www.xxxxx.com获取,或致电管理人1-800-xxx-xxXX,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xxxx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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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拥有人的通知,以争议记录拥有人登记册中的任何差异
如果您是FANG A类或B类普通股的记录所有者,请查看本通知地址页上地址块的最后一行,其中注明FANG A类或B类普通股的股份数量,根据FANG的会员名册(“名册”),您是这些股份的记录所有者。如果您对登记册所列股份数量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您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管理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i)您对登记册所列您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以及(ii)您认为应在登记册中列出的正确股份数量提出异议。如果您对登记册所列股份数量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则您必须遵循《开曼群岛公司法》(2025年修订版)第46条规定的程序,该条要求您向开曼群岛法院申请命令对登记册进行更正。如果您对登记册中反映的您所持有的A类或B类普通股的数量提出异议,管理人将只向您支付无可争议的那部分和解金额(如果有的话),并持有剩余部分,直到开曼群岛法院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5年修订版)第46条解决了您对登记册的质疑。
请不要就此通知致电或写信给法院或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书记员办公室。
如果您是记录持有人,您持有的A类或B类普通股数量< < XXXXX > >
问题?请访问www.XXXX.com。邮箱:info@XXXX.com。电话:1-800-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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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 | |||
| x | |||
| OASIS Investments II主基金 LTD.,派生代名义 |
: | ||
| 被告FANG HOLDINGS LIMITED, | : | 第652607/2023号索引 | |
| 原告, | : | Andrew Borrok法官 | |
| -反对- | : | 商业部分53 | |
| Vincent Tianquan MO, Richard Jiangong DAI, |
: | [提议]最终命令和判决 | |
| 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 下一个十年投资有限, |
: | ||
| 媒体合作伙伴技术有限公司, | : | ||
| 和真骑士有限公司, | : | ||
| 被告。 | |||
| x | |||
然而,本院有一项名为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的股东派生诉讼正待审理,该诉讼名为Oasis Investments II Master Fund Ltd.,派生代表名义被告房天下 v. 莫天全、TERM1、代建功、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和True Knight Limited,Index No. 652607/2023(“诉讼”);
然而,原告Oasis Investment II Master Fund Ltd.(“Oasis”或“原告”)代表其自身以及衍生的名义被告房天下(“方”或“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以及(ii)被告莫天全(“Mo”)、代建功(“Dai”)、ACE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ACE”)、Next Decade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Decade”)、Media Partner Technology Limited(“Media Partner”)和True Knight Limited(“True Knight”)(合称“被告”)(原告、公司和被告合称(“各方”),已于10月25日订立和解规定,2025年(“规定”)规定完全驳回根据规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诉讼中对被告提出的索赔,但须经本法院批准;
1
然而,根据日期为2025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命令(“排期令”),本法院(其中包括)(a)下令向方少数股东提供拟议和解的通知;(b)为方Minoirty股东提供了反对拟议和解的机会;以及(c)安排关于最终批准和解的听证会;
然而,法院于2026年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聆讯(「和解聆讯」),以考虑(其中包括)(a)原告及原告的律师是否已充分代表方方及方方少数股东的利益;(b)根据条文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提出的和解对原告、方方及方方少数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及充分,并应获得法院批准;(c)是否应在有偏见的情况下驳回所有已解除的索赔;(d)确定是否应在对被告有偏见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诉讼的判决;(e)原告律师关于判给律师费和偿还诉讼费用的申请是否应获得批准以及金额;(f)是否应批准被请求的方小股东解除;和
然而,看来已根据排期命令给予和解听证的适当通知;当事双方已由各自的记录律师出庭;法院已听取并审议了支持拟议和解的证据;各自当事方的律师已听取意见;已向所有其他要求根据排期命令进行听证的人提供了听证机会;法院已确定向方小股东发出的通知是充分和充分的;建议和解的整个事项已由法院聆讯和审议;
2
现据此,特此命令、裁定、裁定,202年的这一天,具体如下:
1.定义:除本判决另有定义外,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与其在本规定中的含义相同。
2.管辖权:法院对诉讼标的具有管辖权,以及与和解有关的所有事项。
3.合并和解文件:本判决纳入并构成本判决的一部分,于2025年10月______向法院提交的规定。
4.适当维持衍生诉讼;原告和原告律师的适当性:根据诉讼中的记录,适用的《纽约商业公司法》§ 626的规定已得到满足,诉讼已根据《纽约商业公司法》§ 626得到适当维持。原告和原告的律师在诉讼方面以及在订立和实施和解方面都充分代表了方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
5.通知:法院认为,该通知的邮寄和公布:(a)按照调度令执行;(b)构成合理计算的通知,在当时情况下,向方小股东告知:(i)诉讼未决;(ii)拟议和解的效果(包括根据该和解将提供的解除);(iii)原告律师申请判给律师费和偿还诉讼费用;(iv)其对和解和/或原告律师申请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提出异议的权利;(v)被请求方小股东解除诉讼的可能性及其提出异议的权利;(vi)其出席和解听证会的权利;(c)构成到期,向所有有权收到拟议和解通知的个人和实体发出充分和充分的通知;(d)满足《纽约商业公司法》§ 626、《美国宪法》(包括《正当程序条款》)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和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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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记录股东:根据于2025年_____________________日邮寄的通知,截至规定日期拥有A类和B类普通股并在登记册上上市的每一方少数股东(“记录股东”)均获得截至规定日期在登记册上记录的股份数量的通知,并获得三十(30)天的时间对登记册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截至2026年_____________________,已提起争议,目前争议待决。
7.和解账户:法院认定,被告已履行规定下的货币对价支付义务,向和解账户支付或导致向其支付30,000,000美元(3000万美元)。
8.最终和解批准和驳回索赔:根据并按照《纽约商业公司法》§ 626,本院特此全面、最终批准该规定所规定的所有方面的和解(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对价;CIH对价;公司治理变更;已解除的索赔,包括已解除的原告对被告的索赔被解除;以及在有损诉讼中对被告主张的索赔被驳回),并认为该和解在所有方面对原告、方、和方的少数股东。各方被指示按照该规定所载的条款和规定实施、履行和完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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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告和公司在诉讼中对被告提出的诉讼和所有索赔在此被驳回,但有偏见。除本规定另有明文规定外,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开支。
10.约束力:本条款及本判决的条款对被告、公司、原告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受让人具有永久约束力。
11.解除债权:本规定第14 – 15段中规定的解除债权,连同本规定第1段中所载与之相关的定义,在所有方面均明确纳入本文。被解除的被告的权利要求自生效之日起解除。被解除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自被告提供按照该规定交付CIH对价的证明之日(“CIH对价支付日”)起解除效力。据此,本法院命令:
| a. | 在无任何人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并在符合上文第11段规定的情况下,在CIH对价支付日,公司和原告分别代表自己以及各自的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受让人,通过本规定和本判决的操作,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完全、充分、最终和永久地解除、放弃、解决和解除被告被解除的任何和所有被解除原告的任何和所有索赔,并永远禁止和禁止开始,提起或起诉任何被释放的原告对任何被告释放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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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未经任何人进一步采取行动,并在不违反上文第11段的情况下,自和解生效之日起,被告代表其本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前任、继承人以及仅以其身份的受让人,通过本规定和本判决的运作,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应完全、充分、最终和永久地解除、放弃、解决和解除原告、原告的律师和公司的任何和所有被解除的被告的诉讼请求,并应永远禁止和禁止开始,对任何原告、原告的律师和公司提起或起诉任何被解除的被告的索赔。 |
12.尽管有上文第11段的规定,本判决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任何一方为强制执行或执行本规定或本判决的条款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13.被请求方小股东解除:法院授予驳回被告请求的小股东解除,且按比例获得其分配的净货币分配份额的方小股东不被视为解除了方小股东对被告解除的债权。
14.货币分配:授权管理人按照规定和本协议中的规定,根据记录日期之后的规定条款,将扣除结算基金费用的货币对价(“货币净分配”)分配给除被告、D & O释放方和被排除的方股东以外的方少数股东。
15.管理人将在记录日期后尽快将应付给截至记录日期通过ADS持有其Fang权益的Fang少数股东的货币分配净额转让给J.P. Morgan,或转让给DTCC,以根据Fang的现有存款协议进行进一步支付。管理人将在记录日期之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根据规定条款向截至记录日期的所有记录股东发送其在净货币分配中按比例分配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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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在依据本规定进行货币净分配后,仍有任何货币净分配资金(无论是由于无法找到股东、未兑现的支票或其他原因),管理人应合理、勤勉地努力寻找并向有权参与货币净分配分配的方少数股东提供适当的按比例追偿。此后,管理人应在结算账户中保留任何剩余资金,期限为十(10)年,除非法院另有指示,以便更快释放资金。在十(10)年期限或法院的进一步命令到期时,管理人应以公平和经济的方式将结算账户中当时剩余的任何资金支付给有权参与分配净货币分配的方少数股东。货币净分配的任何部分在该时点仍未分配或重新分配给方小股东的,应支付给方。
17.CIH代价:于生效日期后尽快但不迟于生效日期二十(20)日,被告须向公司交付20,471,063股CIHHoldings Limited股份。在交付后的四(4)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确认交付:(a)通过公开备案证明将20,471,063股CIH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从被告转让给公司;以及(b)通过向原告的律师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在CIH Holdings Limited的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登记处将CIH控股有限公司转让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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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由于本命令涉及根据本命令支付的款项,本命令应被视为对所有方小股东的最终和结论性。任何一方小股东将不会根据根据本命令作出的重大分配向原告、原告的律师、公司、被告、被告的律师、管理人或其任何律师提出任何索赔。
19.管理员估计行政费用和开支约为$。这些预计的费用和开支将从货币净分配中预扣,并在发生此类费用和开支时从结算账户支付给管理人。
20.任何额外发生的行政费用和开支总额不超过$经原告律师批准后,应从结算账户支付给管理人。任何额外发生的行政费用和开支总额超过$,只有在法院批准后,才应从和解账户支付给管理人。
21.授权管理人在结算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分配完毕一年后销毁所有证明文件的纸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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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承认:本判决、规定(包括其证物)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无意或不应被视为以下人士的推定、让步或承认:(i)任何被告对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中提出的任何索赔、抗辩、提出的其他问题的有效性或可能或可能已经提出的其他问题的有效性,或成为他们中任何人的不当行为、责任或损害的证据或构成承认,且他们各自明确否认该等不当行为,责任或损害赔偿;或(ii)原告关于任何索赔的无力或任何抗辩的有效性,或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会超过净货币分配。本判决、规定、其内容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谈判、陈述或程序的存在,不得被提供或承认为证据,或被任何人提及、解释、解释、援引或以其他方式用于诉讼中的任何目的或其他目的,除非为实现和解可能是必要的。因任何原因终止和解的,本条款继续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本规定或本判决可能会在任何程序中引入,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其他情况下,以支持基于既判罪、附带禁止反言、善意和解、判决禁止或减少或任何其他索赔排除理论的任何和所有抗辩或反索赔或发出排除或类似抗辩或反索赔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或执行和解和/或判决。
23.判给律师费和开支:现判给原告律师的律师费金额为$ ______,介于货币对价和benefit的CIH对价之和的_____%和_____%之间,以及费用金额为$ __________,所有这些将从和解账户中支付,并且法院认为该金额公平合理。法院判给的律师费和开支应按照规定条款支付给原告律师。
24.任何有关判给原告律师的律师费和开支的法律程序或法院命令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本判决(包括使本判决无法成为终审判决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产生排除效力),任何该等法律程序或法院命令均应视为与本判决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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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保留管辖权:在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判决终局的情况下,本院为和解的行政、解释、执行、执行等目的,保留对当事人的持续专属管辖权。
26.修改规定:未经法院进一步批准,兹授权原告和被告同意并采纳对规定或所附任何证物的此类修改或修改,以实现和解:(a)与本判决没有实质性不一致;(b)没有实质性限制各方、公司或方少数股东与和解有关的权利。未经法院进一步命令,原告和被告可同意合理延长时间以执行和解的任何规定。
27.终止和解:如按照本规定终止和解,则本判决应予撤销,使之无效且不再具有效力和效力,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且本判决在不损害原告、所有其他方小股东、公司、被告的权利的情况下,应恢复各方在紧接本规定执行前的诉讼中各自的立场。
28.进入终审判决:在诉讼中没有正当理由延迟进入本判决作为终审判决。据此,明确指示纽约州最高法院书记官纽约州郡立即在诉讼中作出这一最终判决。
| Andrew Borrok阁下,J.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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