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5月1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注册号:333-278224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修订第1号至
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NetCLASS技术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开曼群岛 | 7372 | 不适用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国税局。雇主 识别号码) |
A座6F
万荣路1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200436
+86-021-61806588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 Global Inc。
122 E 42nd St.,18楼
纽约,NY 10168
(212) 947-720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附副本至:
William S. Rosenstadt,esq。 Mengyi“Jason”Ye,ESQ。 Ortoli Rosenstadt LLP 麦迪逊大道366号,3楼 纽约,NY 10017 212-588-0022 |
David B. Manno,ESQ。 环楼,ESQ。 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 美洲大道1185号,31号St楼层 纽约,10036 (212) 930-9700 |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迅速进行。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延迟或连续发售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勾选以下方框。x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此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x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提交本注册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行事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解释性说明
本注册说明书载有两份招股章程,内容如下:
| - |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拟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1,800,000股股份的招股说明书A类普通股,或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通过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承销部分指定的承销商。 |
| - | 转售招股书。拟用于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潜在转售的招股章程,金额为75万A类普通股、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就750,000股A类普通股、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就注册人分别为525,000股A类普通股(“回售招股说明书”)。回售招股书所载的回售股份将不会透过包销商包销及出售。本公司将不会收取出售股份转售所得款项的任何款项,但将支付注册费用。 |
回售说明书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实质相同,但以下要点除外:
| ● | 它们包含不同的外部和内部封面; | |
| ● | 公开发行说明书第20页招股说明书摘要部分中的发售部分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回售说明书第Alt-1页的发售部分; | |
| ● | 其中包含不同用途的公开发售招股说明书第57页的所得款项用途部分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回售招股说明书第Alt-1页的所得款项用途部分; | |
| ● | 公开发行说明书第58页、第59页资本化、稀释部分分别从回售说明书中删除; | |
| ● | a回售股东部分包含在回售说明书第Alt-1页开始的回售说明书中; | |
| ● | 公开发售说明书中对回售说明书的提述将从回售说明书中删除; | |
| ● | 公开发行说明书第142页的承销部分被移除,取而代之的是回售说明书第Alt-3页的分配计划部分; | |
| ● | 公开发行说明书第152页的法律事项部分删除,代之以回售说明书第Alt-4页的法律事项;及 | |
| ● | 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外封底从回售招股书中删除。 |
注册人已在本注册声明中,在财务报表后,包括一组备用页面,以反映转售招股章程与公开发售招股章程的上述差异。
公开发售招股章程将不包括备用页,并将由注册人用于公开发售。除增加或替换备用页外,回售招股章程将与公开发售招股章程实质上相同,并将用于回售股东的回售发售。
2023年3月28日,注册人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F-1表格(档案编号333-270897)的注册声明(“事先注册声明”),并支付了2,518.76美元的注册费。没有根据事先登记声明出售证券。2024年3月25日,注册人撤回事先注册声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57(p)条,登记人将根据本登记说明应支付的登记费抵减2518.76美元,这是先前就事先登记说明中未出售的证券支付的登记费22856250美元。
|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我们不会在任何不允许此类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征求任何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
| 待完成 | 初步招股说明书日期_______, 2024 |
1,800,000股A类普通股

NetCLASS技术公司
这是我们首次公开发行NETCLASS TECHNOLOGY INC的A类普通股,这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公司”),我们将发行1,8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我们此次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将在每股4.00美元至6.00美元之间。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NTCL”目前,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尚未批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没有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将不会完成和结束本次发行。
我们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是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由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组成。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一个类别就股东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的事项进行一(1)票表决,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的事项进行十五(15)票表决。此外,每份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但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购买任何A类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关于投资我们A类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NETCLASS TECHNOLOGY INC或NetClass,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NetClass通过其在中国和香港成立的子公司开展大部分业务。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应该意识到,他们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任何中国和香港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只购买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NetClass的股权。此外,股东可能会面临执行其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位于美国境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利的困难。请参阅第4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难以执行针对我们获得的判决”。
由于我们在中国设有子公司,其业务位于中国,我们须承受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关系,或中国或美国的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确认,我们将不会根据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接受中国网信办(“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也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的理解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约束;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也不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不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并且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我们的理解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安全管理草案的约束;另外,根据《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或者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公司既未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其运营也未被视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公司将不受《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审查。然而,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根据草案第三十二条,“处理重要数据或者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人,应当自行完成或者由所聘请的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的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设区市级网络空间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一)任何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二)发现的任何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处置措施,(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四)国家数据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实施情况,(五)发生的任何数据安全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六)与境外接收方共享或交易任何重要数据,或将处理或提供任何重要数据的合同进行安全评估,(七)收到的与数据安全有关的投诉及其解决办法,(八)国家网络空间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情形。”因此,一旦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并且该草案按提议获得通过,将被要求进行此类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公司还可能受制于《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下的评估要求。根据办法, 数据处理者应当向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数据的清关:(一)数据处理者出境转移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用户个人数据百万以上的数据处理者出境转移个人信息;(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出境转移用户个人信息十万以上或用户敏感个人信息万以上的出境转移个人信息,或(iv)CAC要求对跨境数据转移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和评估的其他情形。经公司确认,公司未收到相关部门认定公司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通知,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远低于100万条。并确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进行的外转为累计不超过十万用户个人信息、不超过万用户敏感个人信息。因此,如果公司转让的数据既不被视为“重要”,也不被CAC要求进行此类评估,公司将不受该办法下的评估要求的约束。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售或上市证券,应履行备案程序,并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根据《试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由在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以境外注册实体的名义在境外发行上市,而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均位于境内,且该发行上市以境内公司的标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为基础。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任何境外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中国境内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伪造重大内容的,该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已告知我们,鉴于我们的发行和上市不是间接境外发行或上市,我们不需要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节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因为无论是公司经营的整体前景,还是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如我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中国附属公司所占比率均低于50%。见第91页“法规-有关海外上市的法规”。
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不能排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不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一步澄清或解释《试行办法》并要求就发行进行此类备案的可能性。如果确定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受到《试行办法》的约束,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所需的批准、完成所需的备案或满足此类要求,或者完成工作可能会被撤销。换言之,尽管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以获得此类许可,也未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的潜在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中国政府的任何干预或中断,几乎没有提前通知。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或备案要求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21页。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中国子公司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计划在海外上市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并未发布。高度不确定这种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或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批准的结论,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行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与在中国大陆的运营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颁布,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当时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基本法》,香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在“一国两制”原则下行使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包括终审权,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法规(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外交等不被视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得在香港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然而,不能保证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基本法》可能会在未来进行修订,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相同法律和运营风险。如果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现行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香港子公司可能会变得受中国法律或当局的约束。因此,香港子公司可能会产生确保合规的材料成本、受到罚款、经历证券贬值或退市、不再能够向外国投资者进行发行、不再被允许继续其当前的业务运营和/或在其开展业务方面面临迄今为止未受其约束的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香港开展业务存在一些政治风险”和“风险因素——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可能会迅速变化,无需提前通知。此外,适用于或将适用于香港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此类法规的执行可以在很少或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因此,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法律保护的可用性,这可能导致香港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香港有关数据私隐的主要立法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PDPO”),该条例规管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储存及转让,并规定数据使用者须遵守其中所载的六项数据保护原则的法定责任。我们确认,据我们所知、所得及所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香港有关数据隐私的法律及规定。然而,有关数据隐私的法律在不断发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导致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未能及时或完全遵守数据隐私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或香港子公司遭受各种潜在后果,包括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监禁和暂停或中断香港子公司的运营,以及潜在的民事诉讼。此外,《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禁止和阻止所有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它规定了反竞争行为三大领域的一般禁令,分别称为第一行为规则、第二行为规则和合并规则。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据我们所知、所知及所信,各香港附属公司均已遵守香港所有三个领域的反竞争法律及规定。香港的数据隐私和反竞争法律法规都没有限制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也没有对我们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限制。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PCAOB”)自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或场外交易。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Marcum Asia”)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3年。Marcum Asia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因PCAOB确定其无法在该未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而在HFCAAA下被禁止,则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并且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可能会被禁止。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其中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Accelerating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周期。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了《议定书声明》(“议定书”),规范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迈出了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开放对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第一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确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访问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这些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见第30页。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结构,并作为适用法规的摘要,如下:
1.我们的股权结构为直接控股结构,即拟在美国上市的境外实体NETCLASS TECHNOLOGY INC(“NETClass”、“公司”),直接控制DRAGONSOFT GROUP CO.,LIMITED(“NETClass HK”)、NETClass International Limited(“NETClass International”)、上海智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WOFE”)、上海网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网课”)、上海网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课中国”)、网课培训(上海)有限公司(“网课培训”)、上海创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课教育”)、上海网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网课管理”)更多详情,请见第79页“公司Structure”。
2.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我们企业集团内的跨境资金转移是合法的,并符合中国和香港的法律法规。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在本次发行结束时进入NetClass后,资金可直接转入NetClass HK和NetClass International,然后通过WFOE转入WFOE和其他中国子公司。
若公司拟派发股息,NetClass International及NetClass HK将把股息转给NetClass。此外,网课培训、网课教育、网课管理和网课HR将向网课中国转让股息,由网课中国再将股息转让给WOFE,WOFE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将股息转让给网课香港,再由网课香港将股息转让给网课,股息将由网课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分别向全体股东分配,不论股东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
3.在本招股说明书列报的报告期内,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向投资者之间至今未发生任何转让、分红或分配。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经营。因此,我们预计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没有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我们没有安装任何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此类资金的数量。
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更多信息见第91页“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5.同样,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我们的每间香港附属公司只能从其累积的、已实现的利润(只要以前没有通过分配或资本化使用)减去其累积的、已实现的亏损(只要以前没有在资本减少或重组中注销)中向NetClass进行分配(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方式)。香港附属公司向NetClass派发股息的能力亦可能受到其各自章程细则所载的限制。详情请参阅第107页「香港有关分派的规例」。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而汇出外汇的更严格的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已发行流通股本将包括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戴建标先生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总数的约40.94%和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总数的100%,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数的约79.83%的总投票权,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因此,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作为一家“受控公司”,我们被允许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我们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但可能会在完成此次发行后选择这样做。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转让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有十五票表决权,可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根据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将受到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见第18页“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每 分享 |
合计 没有 过度- 配股 期权 |
合计 与 过度- 配股 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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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 | $ | 5.00 | $ | 9,000,000 | $ | 10,350,000 | ||||||
| 承销商的折扣和佣金(2) | $ | 0.375 | $ | 675,000 | $ | 776,250 | ||||||
| 费用前收益给我们公司(3) | $ | 4.625 | $ | 8,325,000 | $ | 9,573,750 | ||||||
| (1) | 首次公开发行每股价格假设为每股5.00美元,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区间的中点。 |
| (2) |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此次发行总收益7.5%的折扣。我们还将向承销商代表支付相当于此次发行总收益1%的非问责费用。我们还同意向代表偿还某些问责费用,包括代表的法律费用、背景调查费用和与提议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总额不超过250000美元,其中145000美元已作为问责费用支付。 |
| (3) | 不包括应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和开支。承销商与此次发行相关的费用总额在“承销”一节中列示。 |
我们预计此次发行的总现金支出为1,167,437美元,不包括上述折扣和应付给承销商的费用。此外,我们将支付与此次发行相关的额外价值项目,这些项目被金融业监管局(FINRA)视为承销补偿。这些付款将进一步减少我们在支出前可获得的收益。见第142页开始的“承销”。
本次发行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承销商已同意在购买任何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购买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A类普通股。
如果我们完成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将在适用的截止日期交付给我们。然而,在我们完成需要中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自当地对应机构事先批准的出资程序之前,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此类收益。参见第28页风险因素中描述的汇款程序,“我们必须将发行收益汇至中国,然后才能用于有利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承销商预计将按照第142页“承销”中规定的付款交付A类普通股。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招股说明书日期,2024年。
目 录
| 页 | ||
| 前景摘要 | 1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 21 | |
| 风险因素 | 21 | |
| 收益用途 | 57 | |
| 股息政策 | 58 | |
| 资本化 | 58 | |
| 稀释 | 59 | |
|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 60 | |
| 商业 | 69 | |
| 条例 | 89 | |
| 管理 | 108 | |
| 行政赔偿 | 114 | |
| 主要股东 | 115 | |
| 关联方交易 | 116 | |
| 股本说明 | 117 | |
| 有资格未来出售的股份 | 130 | |
| 税收 | 133 |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140 | |
| 承销 | 142 |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 152 | |
| 法律事项 | 152 | |
| 专家 | 152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152 | |
| 财务报表指数 | F-1 |
我们和承销商均未授权任何人提供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编制的任何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以外的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我们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其他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我们仅在允许要约和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和寻求购买A类普通股的要约。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仅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是准确的,无论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时间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时间。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i
本摘要重点介绍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更详细地包含的信息。这份摘要并不完整,并未包含您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考虑的所有信息。在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你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除其他事项外,你们应仔细考虑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题为“风险因素”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的章节。
招股章程公约
| • | “基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但“中国”或“中国”不包括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指参照中国大陆通过的具体法律法规时; | |
| • |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 「香港附属公司」指NetClass HK及NetClass International; | |
| • | 「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台湾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
| • | “NetClass”或“公司”指NetCLASS TECHNOLOGY INC,一家于2022年1月4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 |
| • | “网课中国”指上海网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WFOE(定义见下)拥有21.46%的股权,上海网广(定义见下)拥有78.54%的股权; |
| • | 「网课教育」指上海创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网课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0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 NetClass HK 」指DRAGONSOFT GROUP CO.,LIMITED,为NetClass根据香港法律于2006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网课HR”指上海网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网课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6年11月9日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 “NetClass International”指NetClass International Limited,为NetClass根据香港法律于2023年7月28日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网课管理」指上海网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网课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6年8月29日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网课培训」指网课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为网课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6年8月9日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 「回售股东」指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及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其为公司股东,根据回售招股章程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
| • | “上海网宽”指上海网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WFOE(定义见下文)的PR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 |
| • | “我们”或“我们”或“我们的”是指NetClass,在描述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的背景下,是指NetClass及其子公司的统称;和 |
| • | 「 WFOE 」指上海智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NetClass H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9年5月5日注册成立的外商全资附属公司。 |
1
本招股说明书仅为方便读者,将某些人民币金额按特定汇率转换为美元金额。凡提及“美元”、“美元”、“美元”或“美元”,均指美元。凡提及“港元”、“HKD”或“港元”,均指港元。相关汇率列示如下:
9月30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资产负债表项目,权益类账户除外 | 1美元=人民币 | 7.2960 | 1美元=人民币 | 7.1135 | ||||
| 收益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 | 1美元=人民币 | 7.0533 | 1美元=人民币 | 6.5532 | ||||
| 港币资产负债表项目,权益类账户除外 | 1美元=港币 | 7.8308 | 不适用 | |||||
| 收益及现金流量表中的港元项目 | 1美元=港币 | 7.8310 | 不适用 | |||||
我们依赖各种公开来源提供的有关中国增长预期的统计数据。我们没有直接或间接赞助或参与出版这类材料,除本招股说明书具体引用的范围外,这些材料不纳入本招股说明书。我们已寻求在本招股章程中提供当前信息,并认为本招股章程中提供的统计数据保持最新和可靠,除本招股章程具体引用的范围外,这些材料并未纳入本招股章程。
概述
NETCLASS TECHNOLOGY INC于2022年1月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我们主要透过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的NetClass HK及中国的NetClass China及其附属公司开展业务。我们的主要办事处位于上海和香港,为遍布香港和中国的广大客户群提供服务。我们是B2B(企业对企业)智慧教育专家,为学校、培训机构、企业、政府机构(主要是上海市教委)、其他机构或企业客户提供IT解决方案。我们提供SaaS订阅服务和应用软件开发。我们的解决方案模块包括教学管理、校园管理、数据存储和计算系统、在线教学、在线考试、疫情防控、EDC(教育链)区块链系统、讲师评价服务等。我们的使命是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产品,以保持长期可持续的业务增长。
我们相信,我们是中国在线教育软件行业领先的在线教育品牌之一。我们在定制化设计、易于使用的界面、对行业和市场的了解以及我们经验丰富的管理方面都有优势。此外,我们相信我们是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在线教育及相关领域的先行者。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EDC(教育信贷)区块链系统。”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B2B业务收入分别为11,089,528美元和9,257,607美元。
2
公司Structure
下面是一张图表,说明了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

产品和服务
透过我们位于香港及中国的营运附属公司,即NetClass HK、NetClass Education、NetClass Management、NetClass Training及NetClass HR,我们主要从事提供在线专业教育平台及相关课件,以及数据管理系统。我们为学校、培训机构、企业、政府机构(主要是上海市教委)、其他机构或企业客户提供智慧教育IT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包括SaaS订阅服务和应用软件开发。产品包括教学管理、校园管理、线上教学、线上考试、防疫、EDC(教育信用)区块链系统、讲师测评服务等模块。这些模块由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驱动。我们的使命是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产品,以长期保持可持续的业务增长。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SaaS订阅服务及应用程序开发分别占总收入约25.0%及75.0%。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SaaS订阅服务及应用程序开发分别占总收入约63.5%及36.5%。
竞争优势
我们致力于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产品多样性、质量、可靠性。我们提供多样化的产品组合,以满足客户的专业需求。我们相信我们有几个竞争优势,这将使我们能够保持并提高我们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我们的竞争优势包括:
| ● | 为客户定制和安全的服务。我们拥有一支在软件设计和在线教育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NetClass通过用户友好的设计和快速响应的定制系统发挥其竞争优势。研发和服务团队有7年+线上培训系统经验,对客户需求一清二楚。 |
3
| ● | 独特的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我们专注于研究、开发、创新。公司在相关技术方面拥有4项专利和67项软件著作权,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公司技术团队荣获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优秀解决方案奖。 |
市场多元化,版图不断扩大。我们的客户涉及各个行业,包括教育、金融、医药、信息技术、文化艺术等。我们相信多元化的客户群和产品线可以减轻经济和行业周期的影响。目前,我们的大部分客户都在上海和香港,我们也计划扩大业务,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推广到海外和中国大陆。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香港和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任何香港或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开曼群岛法律允许NetClass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香港和中国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不受资金金额限制,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批准和备案要求。在符合《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其各自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下,NetClass HK及NetClass International亦可根据香港法例,透过从其累积、已实现利润减累计、已实现亏损中派发股息,向NetClass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的限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分红或资产分配情况。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未来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与我们的股息政策相关的任何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在考虑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合同要求、业务前景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酌情决定,并受制于任何未来融资工具中包含的限制。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开曼群岛公司法》)以及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派发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紧接派发分配或股息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我们的董事会可宣布并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支付他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金额的分配。
根据《内地税收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我们从香港附属公司收取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税。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现金从NetClass转移至NetClass HK和NetClass International或从NetClass HK和NetClass International转移至NetClass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根据香港法律,对将港元兑换成外币以及将货币汇出香港或跨境及汇给美国投资者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
4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NetClass HK或NetClass International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的每个此类实体还需进一步拨出一部分税后利润,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但如有任何拨出的金额由其董事会酌情决定。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而汇出外汇的更严格的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无法从我们的运营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
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有)将以美元支付。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
为了让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我们运营的香港子公司NetClass HK以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即NetClass Education、NetClass Management和NetClass HR、NetClass Training向WFOE支付的款项,从WFOE到NetClass HK,从NetClass HK到NetClass。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NetClass HK支付的某些款项需缴纳中国税款,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并无进行任何转让或分派。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实体不低于25%的,10%的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实体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b)香港实体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实体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实体必须获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降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情况签发这样的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其直接控股公司NetClass HK支付的股息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WFOE目前并无任何计划向NetClass HK宣派及派付股息,而我们亦未向有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NetClass HK拟于WFOE计划向NetClass HK申报及派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当WFOE计划向NetClass HK申报和支付股息,以及当我们打算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时,我们计划在此类行动之前通过SEC文件(例如表格6-K的当前报告)通知投资者。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我们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母公司费用或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50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向投资者之间至今未发生转让、分红、分派的情况。由于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经营,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中国监管许可或批准
我们不是在一个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里经营。因此,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所告知,除了中国境内公司从事与我们类似的业务所必需的那些之外,我们无需获得中国当局的任何许可,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或任何其他批准我们的业务所需的政府机构。然而,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或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售,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价值显着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5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及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下表提供了我们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许可和批准的详细信息。
| 公司 | 许可/批准 | 发证机关 | 有效性 | |||
| 上海智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至2029年4月29日 | |||
| 上海网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
| 上海网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
| 上海创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至2024年4月13日 | |||
| 上海网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至2036年11月8日 | |||
| 上海网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至2046年8月28日 | |||
| 网课培训(上海)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至2036年8月18日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1)我们或任何中国子公司均无需获得中国任何当局的许可即可经营和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2)我们可能需要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从CAC获得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有关的许可或批准,(3)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和上市不需要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但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
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CIO”)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线平台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了任何采购、数据处理或海外上市可能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要求,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CIO和数据处理运营商必须在外国进行列名之前申请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审查。
6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当局的通知,将任何中国子公司确定为CIO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因此,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此类做法可能被解释为意味着中国子公司在中国使用互联网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因此,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为防范某些风险,包括活动可能危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以及披露个人信息的风险,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例如停止传输和删除数据或信息,和暂停新用户注册,按照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防范和缓减风险。网络安全审查还可能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或备案要求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的同日,证监会在证监会官网上散发了1号至5号配套指导规则、《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说明》、《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和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由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以境外注册实体的名义在境外发行上市,而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位于境内且以境内公司的标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为基础进行发行上市。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任何境外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间接(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中国境内公司未完成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鉴于我们的发行和上市不是间接的境外发行或上市,我们无需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因为公司运营的整体前景以及我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中国子公司占比均在50%以下。请参阅“法规——与海外上市相关的法规”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或备案要求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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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监管牌照、许可及批准
工商登记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在香港进行商业活动,每名在香港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必须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在香港税务局的商业登记处注册该业务,并在该业务开始后一个月内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任何人如不遵守商业登记规定,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一年。此外,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i)该人并无管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而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并未获缴付;或(ii)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将到期,而税务局局长并无接获任何订明格式的停止营业通知,该人须缴付税务局局长向该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订明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或如在商业登记证届满时未接获该通知书,则该人须在商业登记证届满后一个月内将该通知书通知税务局局长)。任何人如未能按预先规定缴付税务局局长发出的通知所指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港元(如该人已选择就该业务获签注的商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届满日期为自该证书的生效日期起计3年届满的日期,则为213港元),此外,最高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一年。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各香港附属公司均已取得有效且未到期的商业登记证,并已缴付适用于其业务的所有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业务运营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在香港买卖订制伺服器、显卡、硬盘及类似数码设备及组件及附属软件及技术服务并无法定或强制性许可、许可或监管批准或注册所需。
向香港以外的外国投资者提供证券
正如我们的香港大律师所告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或香港附属公司均无须就向香港以外的外国投资者注册的证券要约获得香港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任何许可、许可或批准。
然而,我们或香港附属公司未来是否会被要求获得香港监管机构的额外牌照、许可或批准,以经营我们的业务或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证券,以及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牌照、许可或批准,并不确定。如果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此类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变化,我们无法或未能获得未来可能需要的此类许可、许可或批准,那么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跌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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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在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资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请在下面找到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第21页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有更全面的讨论。
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中国当局的许可和/或备案要求。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并且可以随时进行干预,并导致我们的运营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1)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来经营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普通股,(2)无需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任何其他为批准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经营而需要的实体的许可要求,以及(3)未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许可。尽管如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鉴于目前的中国监管环境,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都是不确定的。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有关海外上市(包括此次发行)所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的监管发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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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同日,证监会召开《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1)对在《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公司,如在美国市场完成注册等,给予六个月过渡期,但未完成境外上市;(二)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公司,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的时间,在其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前完成备案。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或备案要求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第21页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见第91页“法规–与海外上市相关的法规”。
与送达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有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开展部分业务,我们的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国现任军官在中国境内居住,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难以向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送达。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和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就法院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规定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请参阅第4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难以执行针对我们获得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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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风险。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外汇政策所影响。很难预测人民币对美元的这种升值可能会持续多久,人民币与美元的关系可能会在何时以及如何再次发生变化。我们的一些收入和成本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以美元换算时以人民币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以美元计算的普通股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27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政府控制货币兑换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以人民币收到一部分收入。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主要依靠香港和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包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请参阅第25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会对我们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和转移给美国投资者的能力施加限制”。
关于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相关风险。中国现行法规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我们知悉的部分股东受外管局监管,我们预计所有这些股东将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这些股东可能会继续及时进行所需的备案或更新,或者根本不会。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在或将来将继续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此类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外管局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计价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2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和第25页的“中国政府可能会对我们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和美国投资者的能力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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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所得税目的潜在分类为中国居民企业有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收入。此外,我们将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税款。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类或B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源头上扣缴)。请参阅第2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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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来确定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有关的风险。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审计报告由Marcum Asia CPAs LLP出具,该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PCAOB的检查。PCAOB目前无法在未经中国政府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在中国进行检查。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任何未经PCAOB完全检查的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PCAOB对在中国开展的审计工作缺乏检查导致PCAOB无法定期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都可能导致无法保证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披露是充分和准确的。此外,根据HFCAAA,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三年未受到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这最终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被退市。此外,如果PCAOB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全国交易所或场外交易。我们的审计机构Marcum Asia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随着2023年的最后一次检查,Marcum Asia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因PCAOB确定其无法在该未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而在HFCAAA下被禁止,则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并且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可能会被禁止。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PCAOB签署《议定书》,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进行监管,迈出了PCAOB对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开放准入的第一步。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确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这些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见第30页。
中国颁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家安全法”)可能会对香港子公司造成冲击。
2020年6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香港国家安全法》,《基本法》第三条增加了《基本法》第三条,其中列出了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国家法律清单。香港国家安全法规定了香港警队和政府部门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界定了四类罪行,即分裂国家、颠覆、恐怖活动、与外国或外部分子勾结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相应的处罚。2020年7月14日,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香港自治法》(HKAA)成为法律,授权美国政府对认定对侵蚀香港自治权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实体实施阻拦制裁。很难预测香港国安法和HKAA对香港和位于香港的公司的全面影响。倘香港附属公司被有权当局裁定违反香港国家安全法或香港航空管理局,则香港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可能会对香港子公司造成冲击。”
适用或将适用于香港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同样的强制执行,可以在很少或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
根据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订立的《中英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基本法》体现“一国两制”原则,规定香港将保留自己的货币(港元)、法律制度、议会制度和某些现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以高度自治运作和享有独立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自由,包括自1997年7月1日起五十年的终审权。然而,如果中国试图改变其允许香港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自主运作的协议,这可能会潜在地影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进而可能带来不确定性,例如香港子公司的合同权利的执行。这可能反过来对香港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适用于或将适用于香港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同的强制执行,可以在很少或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因此,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法律保护的可用性,这可能导致香港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注册发行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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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民商事判决(互惠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MCCREO”)生效,可能会影响我们在香港及/或中国拥有业务营运及资产的附属公司的法律地位。
香港立法会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的《司法裁判条例》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执行中港两地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事项判决的安排》。MJCREO适用于在MJCREO生效日期或之后作出的民事和商事判决(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根据MJCREO,已在香港高等法院登记的中国法院判决,可在允许撤销中国法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或任何撤销该判决的申请已被最终处置后,以与香港判决相同的方式在香港执行。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除了某些特别排除的类型的判决)现在可以相对简化的方式在香港执行,从而可能影响作为在中国进行的合同安排的当事人或与中国有联系但目前或拥有位于或基于香港的资产的人的法律地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MJCREO的生效可能会影响我们在香港和/或中国拥有业务运营和资产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与将现金转移出中国或香港有关的风险。尽管香港目前没有对现金转入或转出香港施加监管限制,但中国政府可能会设置将现金转出中国或香港的障碍,并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我们的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请参阅第25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可能会对我们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和转移给美国投资者的能力施加限制”。
与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市场采用相关的风险。我们未来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在线学习解决方案需求的增长(如果有的话)。尽管新冠疫情加速了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市场,但它仍不如许多企业目前使用的面对面学习和培训市场成熟,这些企业可能会缓慢或不愿意从这些传统方法迁移。如果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长或我们的平台没有获得广泛采用,可能会导致客户支出减少、学习者和合作伙伴流失以及收入下降,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3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市场采用相对较新,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长,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与消费者集中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前6大客户中的任何一个由于市场、经济或竞争条件而出现销售下降或延迟,我们可能会被迫降低我们对服务收取的价格,否则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任何此类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利润率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将对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请参阅第39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传统上有大量的客户集中,有限数量的客户占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未能有效扩展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能力的风险。我们能否扩大我们的客户群,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客户群,以及我们的平台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组织共同努力增加我们的销售渠道并培养客户和合作伙伴关系以推动收入增长的能力。我们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组织中进行的投资将在经历此类投资带来的收益之前发生,这使得我们很难及时确定我们是否在这些领域有效地分配了我们的资源。请参阅第39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有效扩展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能力可能会损害我们增加客户群和使我们的平台获得更广泛市场认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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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继续吸引课程参与者注册我们的课程,或向我们的课程参与者收取有竞争力但有利可图的费用的风险。我们业务的持续成功和增长主要依赖于提供在线专业教育软件和相关课件。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及时开发和提供额外的软件和相关课件,或者根本无法跟上市场要求的变化。见第39页“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继续提供教育软件和相关课件,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无法保持盈利能力”。
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失败的风险。互联网行业在信息安全和隐私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包括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共享。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系统,因此无法保护我们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使其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丢失或导致我们对机密信息所有者的责任,例如我们的课程参与者;使我们受到行政当局的处罚;并扰乱我们的运营。此外,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包括我们的数据做法。请参阅第40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对我国交易系统安全性和互联网信息保密性的担忧风险。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安全措施将足以或足以防止我们课程参与者的任何个人数据被盗或滥用。此外,安全漏洞可能会使我们因未能保护客户机密信息而面临诉讼和可能的责任,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吸引或留住课程参与者的能力。此外,我们的运营没有任何网络安全保险,对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在线教育网站的任何重大网络攻击都可能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成本和损失。请参阅第40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对我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互联网信息机密性的担忧可能会减少我们服务的使用并阻碍我们的增长”。
未能开发和引入符合我们目标课程参与者期望的新课程、服务和产品的风险,或采用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新技术。如果我们未能预见和适应此类技术变化,我们的市场份额和业务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应对与新课程、服务和产品相关的任何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41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开发和推出满足目标课程参与者期望的新课件、服务和产品,或采用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新技术,我们的竞争地位和创收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被视为《交易法》第15(d)条规定的报告公司,则可能受到额外报告要求的风险。我们先前已于2023年3月28日以表格F-1提交注册声明(注册号:333-270897),其后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生效。尽管我们没有开始出售或出售,也无意根据先前的F-1开始出售我们的证券,但由于其有效性,我们可能被视为《交易法》第15(d)条规定的报告公司。在提交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之前,我们已于2024年3月19日撤回F-1,并于2024年3月25日提交表格15。我们认为,自2023年10月1日起,报告义务已自动中止。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报告公司,我们也将被视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拖欠申报人,我们将被迫纠正此类缺陷并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以根据《交易法》重新合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承担我们没有预料到的专业费用,并且本招股说明书正在进行的发行可能会延迟,如果它发生的话。请参阅第46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被视为《交易法》第15(d)条规定的报告公司,我们可能会受到额外的报告要求”。
失去市场份额的风险和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国际竞争对手的竞争加剧,这些竞争对手与当地企业合作,根据国际竞争对手在其本国市场开发的技术和经验提供服务。我们未能有效竞争可能会侵蚀我们的市场份额,导致我们的软件和相关课件的购买减少,或导致价格下降或用于营销和推广我们的软件和相关课件的支出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36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与当前和未来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或有效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和趋势,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我们的持续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层的能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团队成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工作,我们可能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或根本无法替换他们,并且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在招聘和培训额外人员方面产生额外费用。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管理层在上市公司合规义务方面经验有限。未能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层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第41页。
我们内部控制的风险。我们不能确定这些措施是否会成功地补救物质弱点或未来不会发现其他物质弱点。如果我们的努力不成功或未来出现其他重大弱点或控制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帮助防止欺诈,这可能导致我们报告的财务业绩出现重大错报,并导致投资者信心丧失或退市,并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已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在第47页。
我们支付股息能力的风险可能有限。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对货币兑换的限制也可能限制我们任何一家中国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我们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母公司费用或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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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具有将投票控制权集中于那些持有我们B类普通股的普通股股东的效果。请参阅第50页的“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将把多数投票权集中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身上,首席执行官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79.83%,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纳斯达克上市。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请参阅第53页的“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
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情权来决定如何使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资金,并可能以可能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请参阅第55页的“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使用公开发行所得款项净额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能无法有效使用”。
股价波动。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经历似乎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极端股价上涨和价格快速下跌,这可能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的A类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近期某些公众持股量与公司预期公众持股量相当的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极端波动,这似乎与相关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我们可能会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详见第48页。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股票没有建立公开市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或B类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的B类普通股将不会在任何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场外交易系统报价交易。如果A类普通股在本次发行后没有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56页的“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没有活跃、流动性交易市场”。
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目前都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运营和发行证券。此外,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都不受任何其他实体的许可要求的覆盖,这些实体需要批准我们子公司的运营。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CAC的批准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该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来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截至今天,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权限,我们没有被拒绝任何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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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美国法律法规,包括《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可能会限制或消除我们与某些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能力,尤其是那些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收购候选者。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SEC根据SEC随后建立的流程认定已确定的发行人有“非检查”年,则该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可在根据HFCAA的设想确定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该框架。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由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和香港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
由于无法在中国进行PCAOB检查,PCAOB无法全面评估驻中国的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与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这可能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Marcum Asia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3年。Marcum Asia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然而,最近的发展将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后,我们申请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此外,HFCA法案要求允许PCAOB在三年内检查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如果PCAOB无法在未来时间检查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退市或未来禁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合并拨款法》成为法律,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法》,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
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财联社签署《中国内地及香港审计事务所检查调查议定书》,为财联社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迈出了开放准入的第一步。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这些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见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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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
我们符合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其他负担。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 | 能够仅包含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包含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披露; |
| ● | 在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评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豁免审计师证明要求。 |
| ● | 在我们的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注册声明中减少了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和 | |
| ● | 延迟采用对公共和私营公司具有不同生效日期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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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选择利用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中某些减少的披露义务,并可能选择在未来的申报中利用其他减少的报告要求。因此,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提供的信息可能与您从您持有股权的其他公开报告公司收到的信息不同。
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条款长达五年或更早的时间,以至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如果我们的年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非关联公司持有的A类普通股市值超过7亿美元,或者在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同样频繁的报告;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 ● |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我们无需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条款;和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我们利用了本招股说明书中某些减少的报告和其他要求。因此,此处包含的信息可能与您从您持有股本证券的其他公众公司收到的信息不同。
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豁免,直到我们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当我们超过50%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由美国居民持有且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适用时,我们将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1)我们的大多数执行官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2)我们超过50%的资产位于美国,或(3)我们的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
作为受控公司的影响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戴建彪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在外A类普通股总数的约40.94%和已发行在外B类普通股总数的100%,并将能够行使我们已发行在外股本总投票权的约79.83%,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只要我们仍然是“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
治理要求。如果我们依赖这些豁免,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的同等保护。
企业信息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万荣路1188号A座6F 200436。我司各主要行政办公室电话:+ 86-021-6180658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公室提供商是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4楼,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KY1-1002,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注册代理商是Cogency Global Inc.,我们在www.netclass.cn维护一个公司网站。我们没有将我们网站上的信息纳入本招股说明书,您不应将我们网站上的任何信息或可通过我们网站访问的任何信息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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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 发售股份 | 1,800,000股A类普通股(如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为2,070,000股A类普通股) | |
| 超额配股权 |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45天的选择权,可向我们购买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最多15%的A类普通股,仅用于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后的超额配售(如有)。 | |
| 本次发行完成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 | |
| 紧随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则为15,83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 | |
| 投票权: | ●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一(1)次投票。 ●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获得十五(15)票。 ●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将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就股东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共同投票。 ●我们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戴建彪先生将实益拥有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约79.83%的总投票权(假设承销商未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并将对有关合并和合并的决定、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标题为“主要股东”和“股本说明”的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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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款项用途 | 我们估计,我们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将约为730万美元,基于假设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5.00美元,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区间的中点,并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和咨询费以及估计的发行费用,并假设没有行使授予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收益用于课件和在线技术平台开发、市场营销和NetClass品牌建设、扩展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和订阅服务以及营运资金以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所得款项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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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商 | 里维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上市 | 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股票代码为“NTCL”。目前,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尚未批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没有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将不会完成和结束本次发行。 | |
| 锁定 | 除转售股东根据转售招股章程出售A类普通股外,该公司和我们的每一位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在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持有5%或以上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也已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基本相似的证券订立类似的锁定协议,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为期六(6)个月,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承销-锁定协议”。 | |
| 转让代理 | VStock Transfer,LLC | |
| 风险因素 | 投资这些证券涉及高度风险。作为一个投资者,你应该能够承受你投资的全部损失。在决定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和其他部分中列出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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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所有陈述,包括关于我们未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我们的业务战略和计划以及我们未来经营目标的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相信”、“可能”、“将”、“估计”、“继续”、“预期”、“打算”、“预期”等类似表述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短期和长期业务运营和目标以及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受到许多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的影响,包括“风险因素”部分中描述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此外,我们在竞争非常激烈且瞬息万变的环境中运营。新的风险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也无法评估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可能做出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鉴于这些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本招股说明书中讨论的未来事件和趋势可能不会发生,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或暗示存在重大不利差异。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事件和情况可能无法实现或发生。尽管我们认为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的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更新任何这些前瞻性陈述或使这些陈述符合实际结果或经修订的预期的义务。
在您决定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了解其中的高度风险。请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以下风险和其他信息,包括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如果实际发生以下任何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可能会显着下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实质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或备案要求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或在施加法定留置权、死亡、破产或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执行和履行我们与借款人的合同安排。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法规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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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国数据安全法》,该法于2021年9月生效。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在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中国《数据安全法》还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全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除其他外,(一)使用生物特征、个人位置追踪等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征得个人同意,(二)使用个人敏感信息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将使用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告知个人,(三)个人信息经营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的业务部门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该公司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下属部门。公司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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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修订后的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已取代现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审查办法,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外国上市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组与《修订审核办法》发布相关的问答,该管理局一位官员表示,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在向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之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核。鉴于修订后的《审查办法》发布时间较近,且尚待生效,因此普遍缺乏指导,其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例如,尚不清楚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是否适用于拥有超过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后续发行,而该运营商的离岸控股公司已在海外上市。此外,CAC于2021年11月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稿,其中规定,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方必须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数据安全年度审查,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网信部门报送给定年度的数据安全年度审查报告。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目前的形式颁布,我们作为境外上市公司将被要求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遵守相关报告义务。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的同日,证监会在证监会官网上散发了1号至5号配套指导规则、《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说明》、《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和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开展境外证券发行上市活动,应当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由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以境外注册实体的名义在境外发行上市,而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位于境内,且该发行上市以境内公司的标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为基础。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任何境外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中国境内公司未完成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重大内容造假的,该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鉴于我们的发行和上市不是间接的境外发行或上市,我们无需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因为我们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由中国子公司占比均低于50%。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不能排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不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一步澄清或解释《试行办法》并要求对发行进行此类备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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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如果确定我们在美国的发行需要证监会批准备案,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就我们在美国的发行寻求证监会批准或备案而面临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我们在美国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中国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所发行的A类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在美国的发行。因此,如果您在我们提供的股票的结算和交付的预期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将承担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的风险。
此外,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及是否须获得中国政府许可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该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来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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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能决定使用出资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商务部(“商务部”)或其地方对口部门必须批准这些出资。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或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19号文生效,于2015年6月1日取代此前的142号文和36号文。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16号文,进一步做大做强此类改革。根据19号文和16号文,允许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其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资金和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经常项目下的支出或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目下的支出,但这类资金不得用于(i)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支出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ii)投资于银行发行的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或其他投资;(iii)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四)建设或者购买非自用用途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除外)。此外,外管局加强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改变该等人民币资本的用途,且该等人民币资本在未使用该等贷款收益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违反这些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这些通知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从我们的境外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的能力。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预期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收益来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措施或中国其他经济、政治或社会发展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可能会对我们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和转移给美国投资者的能力施加限制。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就我们的收入以人民币收取而言,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中国政府可酌情对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施加限制。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不知道对我们将业务(包括我们的子公司)的收益分配给母公司和美国投资者的能力或我们结清所欠款项的能力、外汇或我们在集团内实体之间、跨境或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能力有其他重大限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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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此类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损害我们盈利运营的能力。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法律法规有时含糊其辞,可能会受到未来的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涉及实质性的不确定性。新颁布的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性和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会延迟,如果我们依赖随后以与我们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的方式通过或解释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追溯适用。我们无法预测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何种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美国监管机构向位于中国的公司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协作,对跨境证券活动进行监测和监督。第一百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取证,任何中国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国务院主管部门事先同意,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我们的中国大律师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他们的理解是:(i)第177条适用于与海外当局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调查或取证相关的有限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活动需通过与中国主管当局合作或事先征得中国主管当局同意的方式进行);(ii)第177条并不限制或禁止公司作为在开曼群岛正式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并在纳斯达克上市,免于根据适用的上市规则和美国证券法向纳斯达克或SEC提供所需的文件或信息;以及(iii)由于第177条相对较新,且没有关于第177条适用的实施规则或法规已发布,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解释、实施或适用该法律仍不明确。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我们未知有关于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规定。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相关政府机构,包括中国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因此,美国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和取证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如果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进行调查,并且有必要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美国监管机构可能无法根据中国法律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此类调查或收集证据。美国监管机构可考虑通过司法协助、外交渠道或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方式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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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和支出有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因此,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影响我们的美元资产以人民币计的相对购买力和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而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功能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计量应收或应付资产和负债的重新计量损益计入我们的合并经营报表。重新计量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的美元价值随汇率波动而变化,我们的经营业绩的美元价值将继续随汇率波动而变化。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价值波动可能会减少我们在财务报表中以美元报告时的运营利润和净资产的换算价值。这种价值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以美元报告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损害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此外,货币相对于产生收益的期间的波动可能使我们更难对我们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期间间比较。
中国政府仍面临重大国际压力,要求其采取灵活的货币政策。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和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会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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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将发行收益汇至中国,然后才能用于有利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本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必须寄回中国,而将该等所得款项寄回中国的程序可能需要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几个月的时间。我们可能无法使用这些收益来发展我们的业务,直到我们在中国收到这些收益。为将发行所得款项汇至中国,我们将采取以下行动:
一是开设资本项目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这个账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交易单证、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被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明。
第二,我们将把发行收益汇入这个外汇专用账户。
第三,我们会申请结汇。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向外管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给指定人员的缴款单、纳税证明。
这一过程的时间很难估计,因为不同外管局分支机构的效率可能存在重大差异。通常,该过程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但法律要求在申请后的180天内完成。在获得上述批准之前,本次发行的收益将保存在我们在美国维持的计息账户中。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25%的全球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其中规定了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的某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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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33页“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务”。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基本上都在中国,目前尚不清楚税务居民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案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NetClass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NetClass或该子公司可能需要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
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类或B类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税率为10%(就非中国企业而言)或20%(就每种情况而言,受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约束)(如果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对我们的A类或B类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因此,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要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该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此外,2015年8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报告和材料。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第133页“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务”。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我们没有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留存收益记录任何预扣税,因为我们打算将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产生的所有收益再投资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运营和扩展,我们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这种做法。如果我们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在海外分配我们的收益,我们将被征收大量预扣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有关税务机关不会质疑我们关于我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资格的认定。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完成向相关税务机关的必要备案,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NetClass HK(NetClass通过其间接持有中国子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的5%的预扣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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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责任追究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更高的欺诈风险。
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SEC提交了三项提案,以(i)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ii)采用有关限制性市场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的新要求,以及(iii)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A),要求如果PCAOB因公司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机构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为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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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SEC宣布已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以实施该法案的国会授权提交和披露要求。临时最终修订将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10-K、20-F、40-F或N-CSR表格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已确定由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人。SEC将实施识别此类注册人的程序,任何此类已识别注册人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文件,证明其不由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并且还将要求在注册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此类注册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该注册人的影响。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可在根据HFCAA的设想确定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该框架。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由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和香港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
由于无法在中国进行PCAOB检查,PCAOB无法全面评估驻中国的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与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这可能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PCAOB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Marcum Asia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3年。Marcum Asia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然而,最近的发展将为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后,我们申请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此外,HFCA法案要求允许PCAOB在三年内检查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如果PCAOB无法在未来时间检查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退市或未来禁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合并拨款法》,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法》,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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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财联社签署《中国内地及香港审计事务所检查调查议定书》,为财联社对总部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迈出了开放准入的第一步。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这可能会减少我们的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
我们能否保留一名接受PCAOB检查和调查的审计师,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与我们相关的审计工作文件,可能取决于美国和中国监管机构的相关立场。MarcumAsia与我们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位于中国。关于对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例如公司)的审计,我们的审计师是否有能力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充分配合PCAOB关于在中国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请求,存在不确定性。这种缺乏检查可能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被HFCAA禁止,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证券摘牌或被要求聘请新的审计公司,这将需要大量费用和管理时间,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1年5月,国务院宣布成立新的部门,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麻省理工学院、公安部等参与)。这一新机构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该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与在线内容管理相关的工作,并处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现有的许可证或获得新的许可证。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的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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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香港经商有关的风险
香港经济的低迷或中国内地或全球经济状况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目前是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在香港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香港和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资源配置等。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近年来出现了放缓,增长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各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和引导资源配置,但中国经济可能无法继续以历史增长率增长。此外,香港经济也受到全球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实质性变化以及全球某些主要发达经济体表现的影响。例如,国际贸易环境和各国政府的贸易和经济政策,特别是最近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可能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经济以及金融、外汇和资本市场造成不确定因素。此外,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退出欧盟(‘脱欧’),据此,英国依法撤销其在28个国家组成的欧盟的成员资格。英国随后进入英国政府与欧盟商定的过渡期,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英国脱欧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全球其他地区经济状况的影响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全球股票交易所指数进一步下跌、外汇波动加剧以及可能出现涉及更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衰退。此外,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以及中东地区持续存在的冲突以及各国政府作为回应实施的制裁可能会继续导致市场波动加剧。因此,全球、中国及香港经济在中短期内的整体前景继续存在不确定性。金融市场的任何重大变化和/或全球、中国和香港经济的放缓都可能造成信贷紧缩环境,增加我们的融资和/或运营成本。由于香港的经济状况对中国以及全球经济状况都很敏感,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或不稳定都可能影响客户的信心和购买力或整体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抑制香港的增长,我们的营业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香港。
政治事件、国际贸易争端和其他业务中断可能会损害或扰乱国际商业和全球经济,这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以及我们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关税和其他保护主义措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税可能会增加服务和产品的成本,这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此外,围绕国际贸易争端的政治不确定性及其升级为贸易战和全球衰退的可能性可能会对客户信心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也可能获得更少的商业机会,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此外,美国或中国当前和未来影响贸易关系的行动或升级可能会导致全球经济动荡,并可能对我们的市场、我们的业务或我们的经营业绩以及我们客户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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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可能会对香港子公司造成冲击。
2020年6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香港国家安全法》,《基本法》第三条新增了《基本法》第三条,列出了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国家法律清单。香港国家安全法规定了香港警队和政府部门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界定了四类罪行,即分裂国家、颠覆、恐怖活动、与外国或外部分子勾结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相应的处罚。2020年7月14日,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香港自治法》(HKAA)成为法律,授权美国政府对认定对侵蚀香港自治权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实体实施阻拦制裁。2020年8月7日,美国政府对包括时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内的11名个人实施了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的制裁。2020年10月14日,美国国务院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了HKAA要求的报告,确定了对“中国政府未能履行《联合声明》或《基本法》义务”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金管局进一步授权对明知与受此授权制裁的外国人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二级制裁,包括实施阻止制裁。制裁的实施可能直接影响到外国金融机构以及与被针对的任何外国金融机构打交道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很难预测香港国安法和HKAA对香港和位于香港或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的全面影响。倘香港附属公司被有权当局裁定违反香港国家安全法或香港核证机构,香港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适用或将适用于香港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同样的强制执行,可以在很少或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因此,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法律保护的可用性,这可能导致香港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注册发行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作为向中国移交香港主权的条件之一,中国同意《中英联合声明》的条款,其中载列(其中包括)中国有关香港的基本政策,包括“一国两制”原则。《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经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基本法》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将保留其本国货币(港元)、法律制度、议会制度及若干现有权利和自由五十年。《基本法》赋予香港以高度自治运作的自由,并享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包括终审权。香港负责自己的国内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和最后法院、移民和海关、公共财政、货币和引渡。香港继续使用英国普通法制度以及在其立法框架下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如果中国试图改变其允许香港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自主运作的协议,这可能会潜在地影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进而可能带来不确定性,例如香港子公司的合同权利的执行。这可能反过来对香港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香港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因此,香港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影响,包括颁布新法律、修改现有法律或对其解释或执行,或国家法律优先采用当地法规,可能是不可预测的,而这种变化可能会在很少或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生。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包括与客户、供应商和/或商家执行协议的能力。
MJCREO的生效可能会影响我们在香港和/或中国拥有业务运营和资产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香港立法会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的《司法协商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执行中港两地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及执行民商事事项判决的安排》。MJCREO取代《内地判决(互惠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597章)(“MJREO”),适用于在MJCREO生效日期或之后作出的民事及商事判决(除若干有限的例外,例如与仲裁有关的判决、破产及与破产有关的判决以及与专利有关的知识产权判决)。根据MJCREO,先前根据MJREO的要求,在判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在香港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或在中国执行香港法院判决之前,合同中存在专属管辖权条款的要求已被取消,而已在香港高等法院登记的中国法院判决,在撤销中国法院判决的容许期限届满后或任何撤销该判决的申请已获最终处置后,可按香港判决的相同方式在香港执行。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除了某些特别排除的类型的判决,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判决)现在可以以相对简化的方式在香港执行,从而可能影响作为在中国进行的合同安排的当事人或与中国有联系但目前或拥有位于香港或基于香港的资产的人的法律地位。尽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均未与任何中国实体订立任何协议或合约安排,但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未来可能与中国供应商、客户、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开展业务或以其他方式订立合约安排,在此情况下,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可能会成为中国法院根据MJCREO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从而导致对其位于香港的资产实施强制执行的风险,从而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及整体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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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开展业务存在政治风险。
我们在香港有两个营运实体,分别是NetClass HK和NetClass International。因此,这两个经营实体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香港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在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并包含在其中的财务信息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的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香港的业务,具体而言,来自于NetClass HK。任何不利的经济、社会及/或政治状况、物质社会动荡、罢工、暴乱、内乱或不服从,以及重大自然灾害,均可能影响市场,并可能对NetClass HK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国有关香港的基本政策反映在香港的宪制文件《基本法》中,该文件为香港提供了高度自治和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包括“一国两制”原则下的终审裁决权力。然而,不能保证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由于NetClass HK的业务以香港为基地,任何此类政治安排的变化都可能对香港经济的稳定构成直接威胁,从而直接和不利地影响我们香港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2019年开始的香港抗议活动是由香港政府提议引入《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项互助立法法案》引发的。如果获得通过,该法案将允许在香港目前没有引渡协议的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引渡被通缉的犯罪逃犯。这引发了人们的担忧,即该法案将使香港居民和游客受制于中国大陆的司法管辖和法律制度,从而破坏该地区的自治和人民的公民自由。
根据《基本法》,虽然中国政府负责与香港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但香港有权以高度自治的方式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进行某些对外事务,包括维持和发展与外国和地区及国际组织的关系,以及就经济事务、贸易、金融和货币事务、航运、通信、旅游、文化和体育等事项订立和执行协议,以及参加不限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和会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其外交和国防事务。香港作为一个单独的关税区,与外国各州和地区保持和发展关系。基于最近的某些发展,包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6月通过并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的《香港国家安全法》,美国国务院表示,美国不再认为香港对中国拥有重大自主权,特朗普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和《香港自治法》(HKAA,取消香港的优惠贸易地位,并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对认定对侵蚀香港自治权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和实体实施阻拦制裁。美国可能对来自香港的出口产品征收与对来自中国大陆的商品相同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这些和最近的其他行动可能代表涉及美国、中国和香港的政治和贸易紧张局势升级,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在香港的业务运营。
NetClass HK的收益容易受到可能影响香港社会、经济及政治状况稳定的事件及因素的影响。任何剧烈事件均可能对香港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造成不利影响。此类不利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状况和监管环境的变化、社会和/或政治状况、内乱或不服从,以及重大自然灾害。任何该等事件或事件可能对香港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营运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及重大影响。很难预测HKAA对香港和在香港有业务的公司如香港子公司的全面影响。此外,有关中美关系的立法或行政行动可能会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在香港拥有附属经营权利的发行人造成投资者的不确定性,从而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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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些子公司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竞争的各种不断演变的香港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可能会使它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其运营。
香港附属公司,即NetClass HK及NetClass International,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香港经营业务,因此须遵守香港有关数据隐私及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香港有关数据私隐的主要法例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PDPO”),该条例规管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储存及转让,并规定数据使用者须遵守六项数据保护原则及其中所载其他条文的法定责任。PDPO适用于单独或共同或与其他人共同控制在香港或从香港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香港有关数据私隐的法律及规定。我们的董事确认:(i)概无香港附属公司涉及任何与违反PDPO有关的诉讼或监管行动;及(ii)彼等并不知悉任何香港附属公司自其各自成立日期以来与任何违反PDPO有关的任何不合规事件。由于中国附属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其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既不控制在香港或从香港收集、保留、处理、使用或转移个人数据,也不控制居住或居住在香港的人的数据收集、保留、处理、使用或转移,因此PDPO下的数据隐私要求不会对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有关数据隐私的法律在不断发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导致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未能及时或完全遵守数据隐私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和/或香港子公司遭受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香港子公司的运营,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禁止和阻止所有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它规定了反竞争行为三大领域的一般禁令,分别称为第一行为规则、第二行为规则和合并规则。第一行为规则禁止承诺在香港作出或实施以预防、限制或扭曲竞争为其目的或效果的协议或决定或从事一致行动。第二条行为规则禁止在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香港从事以预防、限制或扭曲竞争为其目的或效果的行为。合并规则禁止具有或可能具有大幅减少香港竞争效果的合并。合并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根据《电讯条例》(香港法例第106章)发出的承运商牌照。我们确认,据我们所知、所知及所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i)我们及香港附属公司已在适用于我们及香港附属公司的范围内遵守香港所有三个领域的反竞争法律及规定;(ii)我们或任何香港附属公司均未从事任何具有目的或效果的行为或一致行动,以防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竞争;及(iii)我们或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在香港市场均不具备可能触发第二行为规则的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合并规则同样不适用于我们或香港子公司,因为我们或任何香港子公司均不持有根据《电信条例》颁发的任何运营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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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香港的数据隐私或竞争法律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演变,而我们和/或我们的子公司受到新颁布或经修订或补充的此类法律法规的约束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美国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香港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通常可能难以在香港作为法律或实际情况进行追究。虽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IOSCO MMOU”)的签字人,该备忘录规定了包括SEC在内的全球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调查和其他协助以及信息交流。这也反映在《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186条中,该条授权证监会行使其调查权力以获取非香港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和文件,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这允许证监会与此类监管机构共享其掌握的机密信息和文件。然而,无法保证这种合作将会实现,或者如果实现,它是否会在美国监管机构可能寻求的范围内充分解决调查或收集证据的任何努力。如果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进行调查,并且有必要进行此类调查,或者在香港收集证据,美国监管机构可能无法直接在香港进行此类调查或证据收集。美国监管机构无法在香港直接进行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增加你在保护你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在根据香港法律对我们和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实施送达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在香港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目前,香港子公司的所有业务均在美国境外的香港进行,香港子公司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的香港。由于《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319章)为外国判决提供法定登记计划,以促进对等承认和执行判决,目前仅涵盖十五个外国司法管辖区,即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文莱、法国、德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新加坡和斯里兰卡,您可能会在对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或执行外国判决方面遇到困难。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中国除外)作出的判决只能在香港按普通法执行。在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诉讼中,判决债权人必须证明外国判决是根据债权是非曲直作出的终审判决。此外,这样的判决必须是固定金额的,还必须由“主管”法院作出,这是由香港法院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被告可以基于缺乏管辖权、违反自然正义、欺诈和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对根据普通法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主张抗辩。执行FJREO(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或MJCCREO(在中国)未涵盖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潜在困难可能会限制您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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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大陆及中国大陆以外市场相关的财务信息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公司开始提供中国大陆以外的应用程序开发,主要是在香港。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来自中国大陆的收入约为550万美元,占公司当年总收入的约49.4%;来自中国大陆以外的收入约为560万美元,占公司当年总收入的约50.6%。截至2023年9月30日,与公司中国大陆以外业务相关的资产总额约为360万美元,主要包括现金、应收账款、预付供应商款项,这与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直接相关。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选定简明综合收益表及综合收益表,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选定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其中显示中国大陆及中国大陆以外市场的财务资料及综合资料。
选定的简明合并运营报表数据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 | 大陆 中国 |
外 中国大陆 |
合计 | |||||||||
| 收入 | $ | 5,482,777 | $ | 5,606,751 | $ | 11,089,528 | ||||||
| 净(亏损)/收入 | $ | (748,221 | ) | $ | 910,450 | $ | 162,229 | |||||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截至2023年9月30日 | 大陆 中国 |
外 中国大陆 |
合计 | |||||||||
| 现金 | $ | 122,188 | $ | 402,413 | $ | 524,601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2,051,881 | $ | 235,251 | $ | 2,287,132 | ||||||
| 向供应商垫款 | $ | 382,982 | $ | 674,700 | $ | 1,057,682 | ||||||
| 出售股份应收款项 | $ | - | $ | 1,900,000 | $ | 1,900,000 | ||||||
| 流动资产 | $ | 2,986,842 | $ | 3,327,718 | $ | 6,314,560 | ||||||
| 总资产 | $ | 3,207,816 | $ | 3,333,347 | $ | 6,541,163 | ||||||
| 负债总额 | $ | 1,885,943 | $ | 211,401 | $ | 2,097,344 | ||||||
| 净资产 | $ | 1,321,873 | $ | 3,121,946 | $ | 4,443,819 |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市场采用相对较新,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长,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未来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在线学习解决方案需求的增长(如果有的话)。虽然新冠疫情加速了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市场,但它仍不如许多企业目前使用的面对面学习和培训市场成熟,这些企业可能会缓慢或不愿意从这些传统方法迁移。随着新冠疫苗和治疗方案变得更加广泛可用,许多教育机构重新开放校园,企业逆转或实质性限制远程工作政策,这可能会减缓对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需求。因此,很难预测学习者或合作伙伴对我们平台的需求、学习者或合作伙伴的采用和更新、现有学习者和合作伙伴扩大与我们平台互动的速度、我们平台的市场规模和增长率、竞争性产品进入市场或现有竞争性产品的成功。此外,即使教育工作者和企业想要采用在线学习解决方案,他们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才能完全过渡到这类学习解决方案,或者由于预算限制、经济状况疲软或其他因素而被推迟。即使市场对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需求普遍增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平台的采用率也会增加。如果在线学习解决方案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长或我们的平台没有获得广泛采用,可能会导致客户支出减少、学习者和合作伙伴流失以及收入下降,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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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传统上有很大的客户集中度,有限数量的客户占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两名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约43.1%及10.6%。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约14.1%、11.7%及11.3%。截至2023年9月30日,四家客户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约为27.0%、21.8%、12.6%、10.3%。截至2022年9月30日,四名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总额约17.0%、14.7%、12.9%及12.3%。每当总收入的很大比例集中于数量有限的客户时,就会存在固有的风险。我们无法预测这些客户将产生的对我们服务的未来需求水平或最终用户市场对这些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的未来需求。此外,来自我们前三大客户的收入可能会根据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情况而不时波动,其时间可能会受到市场状况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些因素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此外,我们与前五大客户的一些合同允许他们随时终止我们的服务(取决于通知和某些其他规定)。如果我们的前三大客户中的任何一个由于市场、经济或竞争条件而出现销售下降或延迟,我们可能会被迫降低我们对服务收取的价格,否则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任何此类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利润率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将对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未能有效扩展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能力可能会损害我们增加客户群和实现更广泛市场接受我们的平台的能力。
我们能否扩大我们的客户群,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客户群,以及我们的平台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组织共同努力增加我们的销售渠道并培养客户和合作伙伴关系以推动收入增长的能力。我们的营销工作包括使用搜索引擎优化、付费搜索以及定制网站的开发和部署。
我们已经投资并计划继续扩大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组织,包括国内和国际。识别、招聘和培训销售人员需要大量的时间、费用和注意力。如果我们无法雇用、发展和留住有才华的销售或营销人员,如果我们的新销售或营销人员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的生产力水平(包括由于与新冠肺炎大流行相关的远程工作),或者如果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计划没有有效,或者如果我们的合作伙伴的预期销售和营销计划没有实现或没有有效,我们扩大客户基础和实现我们平台更广泛的市场认可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我们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组织中进行的投资将在经历此类投资的收益之前发生,这使得我们很难及时确定我们是否在这些领域有效地分配了我们的资源。
如果我们无法继续提供教育软件和相关课件,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无法保持盈利能力。
我们业务的持续成功和增长主要依赖于提供在线专业教育软件和相关课件。这又将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我们开发新的教育软件和改进现有课件以应对市场趋势和课程参与者需求变化的能力,以有效地向更广泛的潜在课程参与者群体推销我们的课件。此外,教育软件、服务和产品在提供类型方面的扩展可能会因竞争而无法成功,我们未能有效地推销我们的新教育软件、服务和产品或保持其质量和一致性,或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及时开发和提供额外的软件和相关课件,或者根本无法跟上市场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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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的失败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互联网行业在信息安全和隐私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包括机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共享。我们通过我们的系统传输和存储课程参与者的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用户ID和密码、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以及支付或交易相关信息。中国法律要求我们确保课程参与者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真实性,这对于保持他们对我们在线产品和服务的信心也至关重要。我们部署了软硬件结合措施,守护信息安全。然而,技术的进步、黑客专业水平的提高、密码学或其他领域的新发现仍可能导致我们使用的措施遭到妥协或破坏。201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保护的决定》,即《信息保护决定》,加强对互联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信息保护决定书》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其用户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提供者收集和使用信息的范围。此外,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只有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这种同意的范围内,才能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2013年7月16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可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和账号以及用户使用此类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2016年11月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使用网络的个人或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适用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规定了各种安全保护义务,将其定义为“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其中包括:遵守分层网络保护系统的一系列要求;核实用户真实身份;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定位;在必要时为政府当局保护国家安全和调查犯罪行为提供协助和支持。不过,这些法律对遏制黑客和其他非法网络活动的效果仍有待观察。需要大量的资本、管理和人力资源,以遵守法律要求,加强信息安全,并解决由安全故障引起的任何问题。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系统,因此无法保护存储在我们系统中的信息,使其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丢失或导致我们对机密信息所有者的责任,例如我们的课程参与者;使我们受到行政当局的处罚;并扰乱我们的运营。此外,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要求我们以不利于我们业务的方式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包括我们的数据做法。
此外,课程参与者和其他人可能会担心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流程是否会损害用户和其他人的隐私。对我们在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个人信息或其他隐私相关事项方面的做法的担忧,以及对我们的信息安全或隐私保护机制和政策的任何负面宣传,即使没有根据,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对我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互联网上信息的保密性的担忧可能会减少我们服务的使用并阻碍我们的增长。
公众对电子结算、线上传输和通信安全和隐私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线上交易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如果这些担忧得不到充分解决,将普遍限制增值电信服务的增长,特别是限制将互联网作为进行商业交易的手段。如果发生一个广为宣传的安全漏洞,增值电信服务的普遍使用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减少我们的访客流量和课程参与者的数量,并阻碍我们的增长。我们对保护和提高网络安全保持持续警惕,没有经历对我国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实质性网络攻击。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安全措施将足以或足以防止我们课程参与者的任何个人数据被盗或滥用。此外,安全漏洞可能会使我们因未能保护客户机密信息而面临诉讼和可能的责任,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吸引或留住课程参与者的能力。此外,我们的运营没有任何网络安全保险,对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在线教育网站的任何重大网络攻击都可能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成本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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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开发和推出满足目标课程参与者期望的新课件、服务和产品,或采用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新技术,我们的竞争地位和创收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从历史上看,我们的B2B业务专注于提供在线专业教育软件和相关课件。通过我们的软件,我们的客户可以提供不同领域的在线培训,如商业管理、信息技术、医疗保健、工程建筑、法律等行业。我们打算继续开发新的课件、服务和产品。新课程、服务和产品的推出时间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意外的技术、运营、后勤、监管或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设备的缺陷,可能会延迟或阻止一项或多项新课件、服务或产品的推出,并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课件、产品和服务中的任何一项都将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开发的课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或受欢迎程度相匹配,实现广泛的市场认可或产生所需的收入水平。
互联网和增值电信服务和产品中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在线教育服务中的技术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未能预见和适应此类技术变化,我们的市场份额和业务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应对与新课程、服务和产品相关的任何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2023年10月,我们与一家AI开发供应商(独立第三方)订立AI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以实施我们的AI辅助英语学习计划,该计划自2024年1月开始交付和使用。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英语学习系统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此外,我们的解决方案或服务、我们市场上第三方商家提供的解决方案或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可能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解决方案或服务可能无意中侵犯的现有专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据称与我们的技术平台或业务的某些方面有关的专利持有人,如果存在任何此类持有人,将不会寻求在香港、中国大陆、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专利。最后,我们使用开源软件连接我们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将开源软件纳入其解决方案和服务的公司不时面临质疑开源软件所有权和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指控。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声称拥有我们认为是开源软件的所有权或不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当事人的诉讼。一些开源软件许可可能会要求作为其软件一部分分发开源软件的客户公开向此类软件披露全部或部分源代码,并以不利的条款或免费提供开源代码的任何衍生作品。任何要求披露我们的源代码或支付违约损害赔偿的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造成损害。
如果我们未能与当前和未来的竞争对手有效竞争,或未能有效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和趋势,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来自在线教育软件服务提供商的竞争,并预计在在线专业教育和备考市场将面临来自现有竞争对手和新市场进入者日益激烈的竞争。具体而言,由于互联网业务的进入壁垒较低,我们预计将面临来自国内现有竞争对手和在线教育市场新进入者的日益激烈的竞争。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国际竞争对手的竞争加剧,这些竞争对手与当地企业合作,根据国际竞争对手在其本国市场开发的技术和经验提供服务。
我们现在和未来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多的资金、技术、营销等资源。他们可能能够投入更多资源来开发和推广其课程和服务,并且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地对不断变化的课程参与者要求和需求做出反应,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有竞争力的服务或更有效地应对新技术、趋势或用户偏好。他们也许能够提供比我们性能和价格更好的服务和产品,结果他们的服务和产品可能会获得比我们更大的市场认可。他们还可能提供与其营销活动相关的免费促销服务和产品,或大幅降低其服务和产品的价格,以吸引课程参与者并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与这些当前和未来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或有效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和趋势。我们未能有效竞争可能会侵蚀我们的市场份额,导致我们的软件和相关课件的购买减少,或导致价格下降或增加用于营销和推广我们的软件和相关课件的支出,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管理层在上市公司合规义务方面经验有限。未能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层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持续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层的能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团队成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工作,我们可能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或根本无法替换他们,并且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在招聘和培训额外人员方面产生额外费用。尽管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在受雇期间以及之后的两年期间受到某些竞业禁止限制,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限制将根据中国法律得到执行。如果我们的任何高级管理层加入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对于我们的关键人员,我们没有关键人员保险,该保险将为他们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工作而向我们提供保险。
我们未来将需要大量额外资金。无法保证我们将获得额外融资。
我们过去一直依赖银行贷款和从股东股权出资中获得的收益来满足我们的资本要求。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大量额外资金,以满足我们对发电机产品和高端产品开发的资本要求,并维持运营和提高财务业绩;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资本。如果我们无法满足未来营运资金和一般业务用途的资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并限制我们的营销努力,减少或消除资本支出。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的业务业绩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无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足够的额外融资,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扩张计划或为我们的运营购买额外的设备,我们将不得不相应地修改我们的业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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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扩张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管理和运营基础设施严重紧张,削弱我们满足对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能力,并损害我们的业务成果。
为了适应我们预期的增长,我们将需要花费资本资源和专门的人员来实施和升级我们的会计、运营和内部管理系统,并加强我们的记录保存和合同跟踪系统。这些措施将要求我们投入额外的财政资源和人员,以优化我们的运营基础设施,并招聘更多人员来培训和管理我们不断增长的员工基础。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率和成本效益地成功实施这些措施,我们将无法满足对我们产品的需求,这将损害我们的收入增长并损害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
我们可能会在任何增长期间遇到与我们的运营和财务系统及控制相关的问题,包括质量控制和交付以及产能。
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任何显着增长或我们进入新市场都可能需要额外的员工用于管理、运营、财务和其他目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41名员工。我们还需要继续扩大、培训和管理我们的员工。持续的未来增长将给我们的管理层带来显着的额外责任,以识别、招聘、维护、整合和激励新员工。
我们可能会遇到营运资金短缺,因为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金来资助购买材料和用品、开发新产品以及雇用更多的员工。
我们将被要求继续改善我们的运营、管理和财务系统和控制,以实现有效的增长管理。我们未能有效管理增长可能会导致运营和财务效率低下,从而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无法向投资者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有效地满足增加的需求,并保持现有和潜在客户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内部增长战略将取得成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策略之一是通过加大新产品的开发来实现内部增长,并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然而,这一扩张存在许多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同类业务的竞争加剧;我们改善产品和产品组合以实现我们研发努力收益的能力;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意外成本;与海外营销努力相关的成本以及保持有吸引力的外汇汇率。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克服这些障碍,并在任何其他市场建立我们的产品。我们无法成功实施这一内部增长战略,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关键研发人员,他们在我们的行业中拥有宝贵的技能,我们可能不得不积极竞争他们的服务。
我们与其他电源解决方案产品制造企业竞争合格人员。激烈的人员竞争可能导致我们的补偿成本增加,这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未来的成功和发展业务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这些人的持续服务以及我们识别、雇用和留住更多合格人员的能力。如果我们不能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员工,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目标。
如果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依靠专利、商标、域名法律和保密协议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4项专利和22项商标。4项专利、22项商标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等监管机构注册。1个商标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英国知识产权局注册,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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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专利保护的过程可能是漫长和昂贵的,我们现有和未来的专利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有意义的保护或商业优势。我们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也可能受到质疑、无效或规避。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一旦条款到期,我们将不得不更新我们的商标。然而,专利是不可再生的。我们的3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只有20年。一旦这些专利到期,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抄袭,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失去一些市场份额。那么,我们的业务收入可能也会受到一些损失。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历来缺乏,主要是因为中国法律的模糊性和执行困难。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有效。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专有技术既困难又昂贵。我们可能需要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或捍卫发给我们的专利,或确定我们或他人的所有权的可执行性、范围和有效性。此类诉讼和任何此类诉讼中的不利裁定(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疫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流行病或大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猪流感、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CoV)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CoV)。由于持续的新冠疫情,我们预计我们的运营将经历放缓或暂时停产。如果放缓或暂停持续很长时间,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此类疫情爆发期间,中国可能会采取某些卫生措施,包括对来自任何传染病猖獗场所的访客进行隔离。那些限制性措施对那段时期的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和减缓。中国或我们的目标市场为控制传染病或其他不利公共卫生发展而采取的任何长期限制性措施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样,自然灾害、战争(包括潜在的战争)、恐怖活动(包括恐怖活动的威胁)、社会动荡和为应对而制定的加强旅行安全措施,以及与旅行相关的事故,以及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和国际冲突,将影响旅行量,并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在与重大事件或危机相关的应急规划或恢复能力方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因此,我们的运营连续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持续的冠状病毒(COVID)大流行的重大损害。
近日,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病毒)于2019年12月在中国首次出现全球大流行,并已在全球蔓延。疫情导致中国2020年上半年出现隔离、旅行限制、门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等情况。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为全球大流行病。此外,可能比原始的Omicron变体传播更快的新冠病毒Omicron变体的子变体的影响,以及可能发展的任何新变体和子变体的影响,包括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会增加已经存在的供应链问题或减缓我们的销售。此外,中国实施封锁以避免感染的政策,包括最近中国多个省和直辖市的封锁,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和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大,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存在受到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对我们业务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未来的事态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新冠肺炎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新冠肺炎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从2019年12月开始,新冠疫情对我们的运营造成了干扰。在2020年第一季度,由于中国政府的授权,我们的业务在2月份关闭,我们迅速采取行动,将我们的同事基地过渡到我们所有地点的完全远程工作环境。2020年3月初,我们的员工基本上都回到了我们的办公室工作。持续的新冠疫情不仅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对我们客户的业务也产生了不利影响。我们在2020年上半年经历了客户付款延迟和客户订单重新安排,这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5月起在中国逐步得到控制,我们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21年止年度的收入及毛利率并无受到不利影响。从2020年到2021年,全球范围内大力推广了新冠疫苗接种计划。然而,在世界不同地区出现了几种类型的新冠变异体。该公司的销售继续受到与新冠疫情和新冠变异体有关的政府行动的影响。中国于2022年3月爆发新的新冠亚变异株(Omicron)疫情,与以往病毒相比传播速度更快、更容易。因此,相关地方政府当局迄今已对中国不同省份或城市实施了新一轮封锁、隔离或旅行限制。根据上海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自2022年4月1日起暂时关闭了上海办事处并暂停了线下营销活动,并让位于上海的员工远程办公。上海所有营销活动相应改为线上会议。2022年6月1日起,我们重新开放上海办事处,恢复线下营销活动。中国于2022年12月7日宣布了10项新规则,构成对其几乎所有严格的新冠疫情控制措施的放松。在他们宣布后不久,地方政府发布的额外行动限制也被取消。虽然这些措施有效地重新开启了中国境内的业务,但新冠疫情的持续存在可能会对我们的行业产生重大且仍未被充分理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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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冠状病毒(COVID)将带来经济下滑,这将导致我们的客户削减信息系统和在线培训的预算,也将影响客户的支付能力,给我们公司的相关业务带来风险。由于政府为应对新冠采取的遏制措施,这些措施将给交通、物流、人员通信等带来的障碍,将限制我们的服务交付能力,从而对我们的服务交付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对IT解决方案服务的交付。
全球股市经历并可能继续经历新冠疫情爆发后的显著下跌。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大幅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损失您的投资。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冠状病毒爆发和应对相关的业务中断和相关财务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未能适应我们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订阅服务和应用开发服务行业有发展高端和高科技产品的趋势,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正在不断开发不同发电机产品的创新,以增强客户的体验。我们继续在我们的基础设施、研发和其他领域投入大量资源,以增强我们现有的产品并推出新产品,从而吸引更多参与者进入我们的市场。我们行业的变化和发展也可能要求我们重新评估我们的业务模式,并对我们的长期战略和业务计划采取重大改变。
由于我们的解决方案是一个依靠创新来保持竞争力的技术驱动平台,我们未能创新和适应这些变化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开发新技术和产品的过程是复杂的,因为它涉及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于云的技术和其他工具的最新进展来区分我们的产品和技术。此外,我们致力于将技术进步纳入我们的平台需要大量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及人才。我们在这些举措方面的发展努力可能会分散管理层对当前运营的注意力,并可能从对我们业务很重要的其他增长举措中转移资本和其他资源。此外,我们引入的产品和技术改进可能无法按我们的预期运行,或者可能无法产生我们期望的收益。我们所处的行业经历着快速的技术变革和频繁的产品推出。我们可能无法像客户和商家要求的那样迅速进行技术改进,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吸引客户和商家的能力。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像竞争对手一样迅速有效实施新技术驱动的产品和服务,或成功地向客户和商家营销这些产品和服务。如果我们无法成功和及时地进行创新并继续提供卓越的商家和客户体验,对我们的产品和技术的需求可能会减少,我们的增长、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准确预测我们的新产品和技术的需求或增长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新产品和技术具有内在风险,原因包括:相关风险:产品或技术不起作用,或无法按预期工作;客户和商家接受;技术中断或故障;以及未能满足客户和商家的期望。由于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遇到索赔增加、声誉受损或其他不利影响,这可能是重大的。使用我们新产品和技术的潜在客户的概况也可能不如我们目前服务的客户的概况那么有吸引力,这可能导致比我们历史上经历的更高水平的拖欠或违约。
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开发、商业营销并实现对我们的新产品和技术的接受。此外,我们为开发新产品和技术以及对我们的平台进行更改或更新而投入的资源可能不足,或者导致费用超过这些新产品实际产生的收入。未能准确预测与我们的新产品和技术相关的需求或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利用人工智能,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或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使用人工智能来改进我们的英语智慧教学系统,未来可能会在我们的智慧教育系统中采用其他人工智能辅助技术。利用人工智能涉及重大风险,无法保证我们使用此类人工智能将增强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产生预期结果。人们使用的人工智能模型是使用各种数据集进行训练的。如果人工智能模型设计不正确,人们用来训练它们的数据不完整、不充分或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偏见,或者人们没有足够的权利使用我们的人工智能模型所依赖的数据,我们的产品、服务和业务的表现,以及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者我们可能会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第三方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权利或我们作为一方的合同而承担责任。此外,众所周知,生成人工智能会产生虚假或“幻觉”的推断或输出;人工智能可能会带来伦理问题,并可能使我们面临新的或更高的法律、监管、伦理或其他挑战;开发商和最终用户的不适当或有争议的数据做法,或其他对人工智能公众舆论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可能会损害对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接受,包括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包含的解决方案。如果我们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有缺陷、不准确或有争议,我们可能会招致运营效率低下、竞争损害、法律责任、品牌或声誉损害,或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立法者和监管机构越来越关注这些强大的新兴技术,全球范围内对人工智能的监管正在迅速演变。人工智能及其用途的底层技术受多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知识产权、数据隐私和安全、客户保护、竞争、机会均等法律,预计将受到更多的监管和新法律或现有法律法规的新应用。我们可能无法预测如何应对这些快速发展的框架,如果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框架不一致,我们可能需要花费资源来调整我们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运营或产品。此外,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高度复杂且发展迅速,因此无法预测与使用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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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继续在我们和我们机构的信息技术上投入时间、金钱和资源,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能力造成压力,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系统、控制和运营效率以及我们机构的系统、控制和运营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投入资金、时间和资源来更新我们的信息技术,包括我们的硬件和面向学生的系统,以应对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学生的期望,包括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交互式和沉浸式用户和学习体验技术,例如那些利用虚拟和增强现实、多渠道客户参与和机器人流程自动化的技术,以更新或替换旧的系统和基础设施,并增强功能。我们目前信息技术的性质和年代可能会限制我们的商业机会,我们维护和改进信息技术系统的努力可能不会成功,可能会花费比预期更多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支出水平,但并非所有这些都可以资本化,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或需要我们投入比预期更多的信息技术资源,或者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替换过时的技术、软件或其他与技术相关的资产,我们过去有并且将来可能有资产发生减值。此外,未能解决数据质量和完整性差以及在定义、收集、管理、使用和存储数据方面缺乏一致性和标准化的问题,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增加我们机构的技术资源容量或适当更新其资源,他们处理未来增长、吸引或留住学生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同样,即使我们能够提高我们机构资源的能力并适当更新其资源,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可能因支出水平的增加而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地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和具有成本效益,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认为,有效发展和保持对我们品牌的认识对于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至关重要。我们品牌的成功推广和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营销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我们用来推广我们产品的渠道的成功。目前,我们通过平面媒体广告、视频广告、广告牌广告、互联网促销等方式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未来的营销工作很可能需要我们承担大量额外费用。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或根本不会导致收入增加,即使这样做,收入的任何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未能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同时成功地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
新的业务线或新产品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额外的风险。
我们可能会不时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实施新的业务线或提供新产品。与这些努力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大,尤其是在市场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在开发和营销新业务和/或新产品方面,我们可能会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引入和开发新业务线和/或新产品的初步时间表可能无法实现,价格和盈利目标可能无法证明是可行的。外部因素,如遵守法规、有竞争力的替代品、市场偏好的转变,也可能影响新业务线或新产品的成功实施。此外,任何新的业务线和/或新产品都可能对我们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未能在开发和实施新业务线或新产品时成功管理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关于区块链的政策变化可能带来风险
区块链技术是我们公司的特色。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支持公司的教育区块链平台。不过,未来这一政策存在变动的风险。2019年1月10日,中国网络空间信息监管机构CAC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这是一套规范基于区块链的信息服务的规则。该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这些规定规范了在中国提供的基于区块链的信息服务。规定禁止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利用该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生成、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目前,网课未生成、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也未违反其他规定。然而,由于与支持应用区块链和在线学习活动的潜在高电力需求相关的环境影响担忧、政治担忧,以及出于其他原因,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没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正式或非正式要求的太多或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或由于预期即将出现的要求而停止在中国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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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被视为《交易法》第15(d)条规定的报告公司,我们可能会受到额外的报告要求。
我们先前已于2023年3月28日以表格F-1提交注册声明(注册号:333-270897),其后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生效。尽管我们没有开始出售或出售,也无意根据先前的F-1开始出售我们的证券,但由于其有效性,我们可能被视为《交易法》第15(d)条规定的报告公司。在提交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之前,我们已于2024年3月25日撤回F-1。根据《交易法》规则12h-3:《工作人员法律公报》第18条,第15(d)节规定,如果在《证券法》登记声明生效的财政年度以外的任何财政年度的第一天,根据《证券法》登记声明提供的证券类别的记录持有人少于300人,则自动法定暂停报告义务。此外,根据《交易法》表格问题108.01的合规和披露解释(“C & DI”),这种暂停是由法规批准的,并不取决于提交表格15。由于截至2023年10月1日,我们的A类普通股记录持有人不到300人,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10月1日,报告义务已自动暂停。因此,我们没有在年内提交20-F表格,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注册声明生效。然而,我们是否通过法律运作遵守了《交易法》第15(d)条的报告要求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视为报告公司,我们也将被视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拖欠申报人,我们将被迫纠正此类缺陷并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以根据《交易法》重新合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承担我们没有预料到本招股说明书正在进行的发售可能会延迟的专业费用,如果它发生的话。除了被要求披露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不有效之外,未能根据15(d)报告要求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也可能会使公司面临一系列风险和后果,包括法律和监管处罚、投资者信心丧失、潜在的退市、声誉受损以及股东越来越多的审查。
如果在本次发行后,我们的内部人士继续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流通股本总额的50%以上,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董事长戴建标先生被视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实益拥有6,369,5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据此,戴建标先生拥有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约79.83%的唯一投票权及决定权。据此,根据适用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该公司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预计此次发行后仍将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将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尽管我们目前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可以选择在未来依赖这一豁免。如果我们选择依赖“受控公司”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可能不是独立董事,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及薪酬委员会可能不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我们作为受控公司的地位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对某些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交易价格。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此外,即使我们不再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仍可能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豁免,包括能够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母国惯例。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和潜在地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的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提高我们产品的价值并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客户。如果完成,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即使我们能够识别出合适的商业机会,也不能保证我们可能能够成功完成交易。即使我们确实完成了这样的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或避免这样的交易的困难和风险。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 ● | 被收购业务的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服务在同化整合方面存在的困难; |
| ● | 获得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实现预期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收益; |
| ● | 关键人员留用、培养、激励、整合困难; |
| ● | 从我们正常的日常运营中分流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 |
| ● | 成功地将许可或获得的技术和权利纳入我们的产品的困难; |
| ● | 在合并后的组织内保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的困难; |
| ● | 与被收购业务的客户、员工、供应商保持关系的困难; |
| ● | 进入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
| ● |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对所收购业务进行监督的新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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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承担包含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的责任风险; |
| ● | 未能成功地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
| ● | 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的活动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责任;以及 |
| ● | 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潜在干扰。 |
我们可能不会进行任何投资或收购。此外,我们未来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成功,不会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战略,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或以其他方式产生预期的收益。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对新业务或技术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将导致成功开发新的或增强的产品,或任何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如果开发出来,将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我们可能会面临《反海外腐败法》规定的责任。任何认定我们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外国腐败行为法案》(FCPA)和其他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禁止美国个人和发行人为获得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及其官员和政党进行不正当付款或提供付款。我们将在东南亚开展业务、与第三方达成协议、进行销售,这些地区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我们在亚洲的现有业务产生了我们公司的一名雇员、顾问或销售代理未经授权付款或提供付款的风险,因为这些方并不总是受我们的控制。我们的政策将是实施保障措施,以阻止我们的员工采取这些做法。此外,我们现有的保障措施和未来的任何改进都可能被证明没有那么有效。我们公司的雇员、顾问或销售代理可能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行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可能导致严厉的刑事或民事制裁。我们可能会承担其他负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政府可能会寻求追究我们公司对我们投资或收购的公司所犯的后继责任FCPA违规行为的责任。
我们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在对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我们的管理层在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作方面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
| ● | 公司缺乏内部控制部门等关键监控机制,以监督和监控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战略和财务报告程序。我们也没有充分设计和记录管理审查控制,以适当发现和防止某些会计错误,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脚注中遗漏了披露; |
| ● | 公司在会计部门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经验,无法及时提供准确信息;和 |
| ● | 公司在IT环境和IT通用控制活动中缺乏足够的控制设计和实施,主要与访问逻辑安全、系统变更管理、IT运营和网络安全监控活动等领域相关。 |
根据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公司年度或中期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此外,为解决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我们已:(a)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外部顾问,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以及SEC的报告和合规要求有足够的经验;(b)继续努力向现有人员提供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培训课程,包括我们的首席财务官;(c)继续努力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提高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d)继续努力在相关层面实施必要的审查和控制,并将所有重要文件和合同提交首席执行官办公室以供保留;(e)继续努力加强对IT职能的监督和控制,包括加强IT安全政策和程序设置、逻辑安全、数据备份和网络安全培训。
所有内部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得多么好,都有固有的局限性,包括人为错误的可能性以及规避或压倒控制。此外,由于条件的变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因此,即使那些被确定为有效的制度也只能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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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确定这些措施是否会成功地补救物质弱点或未来不会发现其他物质弱点。如果我们的努力不成功或未来出现其他重大弱点或控制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帮助防止欺诈,这可能导致我们报告的财务业绩出现重大错报,并导致投资者信心丧失或退市,并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此外,这可能反过来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可能还需要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由于我们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地位,在可预见的未来,您将无法依赖我们独立注册会计师对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证明。
你可能很难执行对我们获得的判决。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和我们目前业务运营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中国大陆和香港进行的。此外,我们几乎所有的董事和管理人员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你可能很难在美国国内对这些人提起诉讼。您也可能难以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美国法院判决,包括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其中许多人不是美国居民,其资产的很大一部分位于美国境外。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分别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或中国法院是否会受理在开曼群岛或中国法院针对我们或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此类人提起的原始诉讼。
资本和信贷市场的潜在中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包括流动性需求的短期资金的可用性和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全球经济的潜在变化可能会影响商业和客户信贷的可用性。我们可能需要依赖信贷市场,特别是从中国银行的短期借款,以及资本市场,以满足我们的财务承诺和短期流动性需求,如果我们的业务的内部资金无法分配给这些用途。信贷和资本市场的中断可能会对我们利用此类短期银行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能否获得此类信贷安排下的资金取决于作为这些安排缔约方的银行履行其资金承诺的能力,这可能取决于中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如果这些银行遇到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或在短时间内遇到来自其他借款人和美国的大量借款请求,它们可能无法履行对我们的融资承诺。
信贷和资本市场的长期中断可能是由于不确定性、不断变化或增加的监管、减少的替代方案或金融机构的失败,这些可能会对我们获得业务所需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中断都可能要求我们保存现金,直到市场稳定下来,或者直到可以为我们的业务需求安排替代信贷安排或其他资金。此类措施可能包括推迟资本支出,减少或消除现金的任意使用。这些事件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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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制于与隐私、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政府法规和其他法律义务,以及任何安全漏洞,我们未能遵守我们的法律义务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
我们的业务涉及收集和保留某些内部和客户数据。例如,我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收集数据,包括消费者画像数据、行为数据、购买数据、定价数据等。然后,我们的数据工程师和技术专家利用这些数据来提供我们的专有算法,这些算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关、全面和实用的见解。这些见解为我们在产品开发、业务运营以及营销和分销方面的决策提供了信息。我们还维护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员工的信息。客户、员工和公司数据的完整性和保护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的客户和员工期望我们会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适用法律要求我们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保护这些信息。
对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的未经授权的访问可能是通过闯入、破坏、未经授权的一方破坏我们的安全网络、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拒绝服务攻击、员工盗窃或滥用、破坏我们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网络的安全性或其他不当行为获得的。由于可能试图渗透和破坏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的计算机程序员使用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可能在针对目标发起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
未经授权访问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也可能通过不充分使用安全控制措施而获得。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我们的安全和隐私政策、系统或测量的负面宣传。任何未能防止或减轻安全漏洞、网络攻击或其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或披露我们客户的数据(包括其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此类数据的丢失或误用、我们的服务系统中断、客户体验减少、客户信心和信任丧失、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受损,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从而导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以及潜在的诉讼。
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增长自2012年开始放缓,这种放缓可能会持续下去。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人们一直担心中东、欧洲和非洲的动乱和恐怖主义威胁导致石油和其他市场波动,并担心涉及乌克兰和叙利亚的冲突。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受到关注,这可能导致或加剧与领土争端有关的潜在冲突。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预期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乌克兰最近爆发的战争已经影响到全球经济市场,这场冲突的不确定解决可能会对全球经济造成旷日持久和/或严重的损害。俄罗斯最近对乌克兰的军事干预导致并可能导致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对俄罗斯实施额外制裁。俄罗斯的军事入侵和由此产生的制裁可能会对全球能源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我们客户的业务和我们的业务,尽管我们对俄罗斯或毗邻的地理区域没有任何直接敞口。军事行动、制裁以及由此造成的市场混乱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无法预测,但可能是巨大的。俄罗斯军事行动或由此产生的制裁造成的任何此类干扰都可能放大本节所述其他风险的影响。我们无法预测乌克兰局势的进展或结果,因为冲突和政府的反应正在迅速发展,超出了他们的控制范围。长期动荡、军事活动加剧或影响该地区的更广泛制裁可能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这种影响反过来可能对我们业务的运营、运营结果、财务状况、流动性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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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发行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母公司费用或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缴纳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任何一家中国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EIT)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实体不低于25%股份的,10%的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实体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实体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实体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实体必须获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降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签发此种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其直接控股公司NetClass HK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WOFE目前并无计划向NetClass HK宣派及派付股息,而我们亦未向有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NetClass HK拟于WOFE计划向NetClass HK申报及派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当WOFE计划向NetClass HK申报和支付股息以及当我们打算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时,我们计划在此类行动之前通过SEC文件(例如表格6-K的当前报告)通知投资者。
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将把多数投票权集中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身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首席执行官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79.83%,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法定股本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就股东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份A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进行一(1)票表决的权利,而每份B类普通股应赋予其持有人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进行十五(15)票表决的权利。每股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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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与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相关的不同投票权,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戴先生将实益拥有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约79.83%的总投票权。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戴先生将继续控制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多数总投票权,因此只要戴先生拥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至少50%的总投票权,就对有关合并和合并的决策、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A类普通股持有人在可预见的未来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可能的合并、收购或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此外,如果公司决定在未来增发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A类我们的普通股之间的十五比一投票比例将导致对A类普通股持有人投票权的进一步稀释影响。
因此,只要戴建彪先生在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中拥有控制性或重大投票权,他一般将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并在适用法律的约束下控制或重大影响影响我们的所有事项,包括:
| ● | 选举董事; |
| ● | 有关我们的业务方向和政策的决定,包括官员的任免; |
| ● | 与公司交易有关的确定,例如合并、企业合并、控制权变更交易或资产的收购或处置; |
| ● | 我们的融资和股息政策; |
| ● | 与我们的纳税申报表有关的决定;和 |
| ● | 薪酬福利计划和其他人力资源政策决定。 |
即使戴建彪打算处置某些B类普通股,使他控制的投票权少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多数,只要他保留B类普通股,他可能能够影响公司行动的结果。在戴建彪先生控制或重要拥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我们的普通股期间,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可能无法影响此类公司行为的结果。
戴建标先生可能有与您不同的利益,可能会以您不同意的方式投票,这可能会与您的利益相悖。即使其他股东,包括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股票的股东反对,也可能会采取公司行动。这种所有权和投票权的集中可能会产生延迟、阻止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或其他流动性事件的效果,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其他股东作为我们公司出售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最终影响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此外,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是否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更低或更波动,或导致负面宣传或其他不利后果。例如,某些指数提供商已宣布限制将具有多类股票结构的公司纳入其某些指数。2017年7月,富时罗素和标普道琼斯宣布,将停止允许大多数利用双重类别资本结构的新上市公司被纳入其指数。受影响的指数包括罗素2000指数和标普 500指数、标普中型股400指数和标普综合指数600指数,它们共同构成TERM3综合指数1500指数。2017年开始,领先的股票指数提供商MSCI明晟就其对双重类别结构的处理方式开启了公众咨询,并暂时禁止在其某些指数中新的双重类别上市;然而,2018年10月,MSCI明晟宣布决定将“具有不平等投票结构”的股票证券纳入其指数,并推出一个新的指数,将投票权具体纳入其资格标准。根据已宣布的政策,我们的双重资本结构使我们没有资格被纳入某些指数,因此,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其他试图被动跟踪这些指数的投资工具预计不会投资于我们的股票。这些政策仍相当新,目前尚不清楚它们将对被排除在指数之外的上市公司的估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但与被纳入的其他类似公司的估值相比,它们可能会压低这些估值。由于我们的多类别结构,我们很可能会被排除在某些这些指数之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其他股票指数不会采取类似行动。鉴于投资资金持续流入寻求追踪某些指数的被动策略,将其排除在股指之外可能会阻止许多此类基金的投资,并可能降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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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无法确定适用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减少的报告要求是否会降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我们是《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只要我们继续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就可以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豁免,包括不被要求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在我们的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JOBS法案规定,如果我们的年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非关联公司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或在三年期内发行本金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的登记声明首次出售普通股五周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时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无法预测投资者是否会发现我们的A类普通股吸引力下降,因为我们可能依赖这些豁免。如果一些投资者因此发现我们的A类普通股吸引力下降,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有一个不太活跃的交易市场,我们的股价可能会更加波动。
根据《就业法案》,新兴成长型公司也可以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我们已选择利用我们公司对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这一豁免,因此,将受制于新兴成长型公司可用的会计准则。
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披露义务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的不同。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向您提供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相同的信息或在不同时间提供信息,从而使您更难评估我们的业绩和前景。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同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将受到报告义务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义务比美国国内报告公司的义务更宽松、更不频繁。例如,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发布季度报告或代理声明。我们不会被要求披露详细的个人高管薪酬信息。此外,根据《交易法》第16条,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将无需报告所持股权。他们将不受制于内幕短线利润披露和追回制度。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还将免于监管FD(公平披露)要求,这通常意味着确保选定的投资者群体不会比其他投资者先了解有关发行人的具体信息。然而,我们仍将受制于SEC的反欺诈和反操纵规则,例如《交易法》下的规则10b-5。由于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对我们施加的许多披露义务与对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施加的义务不同,您不应期望收到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提供的信息相同的关于我们的信息,同时也收到相同的信息。
因为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因此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将获得的保护更少。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其中包括)大多数董事会成员是独立的。然而,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是被允许的,并且我们可能会遵循母国惯例来代替上述要求,或者我们可能会选择在上市一年内遵守上述要求。我们母国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因此,尽管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但可能会有更少的董事会成员行使独立判断,董事会对我们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水平可能会因此下降。此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还要求美国境内发行人应设立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还要求美国国内发行人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且可能要求股东批准某些公司事项,例如要求股东有机会对所有股权补偿计划和对这些计划的重大修订进行投票,以及某些普通股发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我们打算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要求,让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任命一个薪酬委员会、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一个至少有三名成员的审计委员会。然而,我们可能会考虑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关于某些公司治理标准的要求,包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以及对某些公司事项的股东批准的要求,这可能会减少对投资者的保护。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适用于开曼群岛的法院。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可能不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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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或居民。这些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140页的“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101条为纳斯达克的证券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提供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TERM3可以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拒绝首次上市,对特定证券的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或基于存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暂停或摘牌特定证券,使纳斯达克在纳斯达克认为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的证券不可取或没有根据,即使这些证券符合在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的所有列举标准。此外,纳斯达克已使用其酌情决定权拒绝首次或继续上市,或在以下情况下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i)如果公司聘请了未经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检查的审计师、PCAOB无法检查的审计师,或没有证明有足够资源、地域覆盖范围或经验来适当执行公司审计的审计师;(ii)如果公司计划进行小规模公开发行,这将导致内部人士持有该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纳斯达克担心此次发行规模不足以确立公司的初始估值,也没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持公司的公开市场;以及(iii)该公司没有表现出与美国资本市场的足够联系,包括没有美国股东、业务或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我们的公开发行规模会比较小,我们公司内部人士会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上市申请延迟甚至被拒绝。
如果我们不能满足或继续满足首次上市要求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其他规则,尽管我们豁免于适用于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发行人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无法上市或可能被摘牌,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将寻求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申请获得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届时我们将能够满足那些初始上市要求。例如,初始上市要求之一要求最低出价为每股4.00美元,至少有300名整数位股东,以及至少400万美元的净有形资产,并满足有关收入、现金流和市值的某些财务标准。具体可出售股份数量及后续募集资金视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而定。尽管满足了最低投标价格,但股东、公众持股要求以及市场动态的波动可能会影响实现我们目标发行规模的可行性。此外,虽然我们已经为达到纳斯达克的财务标准进行了勤勉的准备,但围绕我们公司的估值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标准,我们将不会继续完成此次发行。
此外,即使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证券将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此外,在此次发行之后,为了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我们将被要求遵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某些规则,包括有关最低股东权益、最低股价以及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规则。即使我们最初满足了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和其他适用规则,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满足这些要求和适用规则。如果我们无法满足维持上市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退市。
如果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没有将我们的证券上市或随后将我们的证券从交易中退市,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后果,包括:
| ● | 我们证券的市场报价有限; |
| ● | 我们证券的流动性减少; |
| ● | 确定我们的A类普通股为“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经纪商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
| ● | 有限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量;和 |
| ● | a未来增发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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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您可能无法以公开发行价格或高于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股票。
我们A类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承销商与我们协商确定,可能与我们公开发行后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同。如果您在我们的公开发行中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公开发行价格转售这些股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A类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或我们公开发行后的市场价格,将等于或超过我们公开发行之前不时发生的我们股票私下协商交易的价格。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因应众多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
| ● | 我们的收入和其他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
| ● | 我们可能向公众提供的财务预测,这些预测的任何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预测; |
| ● | 发起或维持对我们覆盖的证券分析师的行为、跟踪我公司的任何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更,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估计或投资者的期望;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重要服务或功能、技术创新、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整体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包括由于整体经济的趋势; |
| ● | 威胁或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和 |
| ● | 其他事件或因素,包括战争或恐怖主义事件导致的事件或对这些事件的反应。 |
| ● | 此外,股票市场出现极端的价量波动,影响并持续影响多家公司权益类证券的市场价格。许多公司的股价波动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过去,在市场波动期间,股东会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被卷入证券诉讼,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大量成本,转移资源和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某些公众持股量与公司预期公众持股量相当的公司最近的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极端波动,这似乎与相关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我们可能会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
除了上述“—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可能下跌,并且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股票”中提到的风险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受到极端波动的影响,这似乎与我们业务的基本业绩无关。近期,具有可比公众持股量和首次公开发行规模的公司经历了股价极端上涨后价格快速下跌的实例,而这种股价波动似乎与各自公司的基础表现无关。尽管这种波动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可能会放大少数股东采取的行动对我们股票价格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偏离更能反映我们业务基本业绩的价格,可能会显着偏离。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经历的上涨和下跌似乎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潜在投资者可能难以评估我们的A类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此外,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在此次发行后下跌,或者如果这些投资者在任何价格下跌之前购买了A类普通股的股票,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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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以及通过回购招股说明书出售回售股东所持股份,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在未来严重损害我们通过股权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在此次发行中出售我们的股票之前,我们有13,760,000股A类普通股流通在外。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股份将可自由流通,不受《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且根据《证券法》规定的第144条和第701条的限制,回售股东持有的股份也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且回售股东的股份不受锁定协议的约束。紧随此次发行后,将有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发行在外。就此次发行而言,我们在“管理层”一节中指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同意,除非承销商解除这些证券的这些限制,否则在未经承销商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六个月之前不出售任何股份,但有某些例外情况。由于我们的转售股东所持有的证券不受类似的锁定限制,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的限制,转售股东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出售其股份。转售股东可能愿意接受比投资者在此次发行中支付的价格更低的销售价格,这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我们无法预测转售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证券的市场出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可供出售的情况将对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有关此次发行后出售我们证券的限制的更详细描述,请参见“承销”和“未来出售的股份资格”。
我们在使用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方面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可能无法有效使用。
如果(i)我们筹集的资金超过标题为“所得款项用途”一节中所述目的的要求,或(ii)我们确定该节中所述的拟议用途不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我们无法确定地具体说明我们将从公开发售中获得的此类所得款项净额的特定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在应用这些净收益方面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营运资金、可能的收购以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我们可能会以我们的股东不同意的方式花费或投资这些收益。我们的管理层未能有效运用这些资金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在它们被使用之前,我们可能会以不产生收益或失去价值的方式投资我们公开发行的净收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管理层尚未确定公司将针对的业务类型或任何潜在收购的条款。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因此,只有当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时,您才可能获得投资于我们A类普通股的回报。
55
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没有一个活跃、流动性强的交易市场。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不会在本次发行后发展或持续。如果我们的股票交易不活跃,你可能无法以市价出售你的股票,如果有的话。公开发行价格是由我们与承销商基于多种因素协商确定的。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
由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股票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来筹集资金。17,560,000股普通股,包括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如果坚定承诺完成,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如果全额行使,则将在本次发行后立即发行。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股份将可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其余股份将是规则144中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在规则144或《证券法》其他豁免允许的范围内,这些股份可能在未来出售,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见第130页“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
你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
我们股票的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每股A类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假设完成坚定承诺发行且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如果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股票,您将从您为股票支付的每股A类普通股的价格中立即产生每股A类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约4.35美元的稀释(或在充分行使超额配股权的情况下每股稀释4.29美元)。因此,如果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股票,您的投资将立即被大幅稀释。见第59页“稀释”。
我们将因成为上市公司而产生额外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净收入和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此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SEC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实施的规则和法规要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显着提高。我们预计,这些规章制度将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并将使许多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
我们预计,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所产生的成本不会比类似规模的美国上市公司所产生的成本高得多。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我们可能会成为政府执法行动的对象,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失去信心,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相对于作为私营公司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被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需要披露重大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如果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我们将不需要披露这些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权获得这些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是机密的。这可能使他们在与我们公司竞争时具有优势。同样,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我们将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大多是中国民营企业,并不需要遵守这些法律。如果遵守美国法律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降低我们对这类公司的竞争力,我们的公开上市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56
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预计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730万美元的净收益,假设发行价格为5.00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区间的中点,并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被行使。我们将不会从转售股东出售A类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
在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时,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资金。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将汇入中国,之后我们将能够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的业务。有关资金如何通过公司转账的详细说明,请见招股说明书摘要“往来我司子公司的现金转账”。我们打算在我们完成汇款流程后使用本次发行的净收益如下,收益的具体用途按轻重缓急顺序安排如下。
| 用途说明 | 估计数 金额 净 收益 (美元) |
% | ||||||
| 课件与在线技术平台开发 | $ | 2,917,817 | 40 | % | ||||
| 营销与NetClass品牌建设 | $ | 1,094,181 | 15 | % | ||||
| 扩展应用开发服务及订阅服务 | $ | 2,188,363 | 30 | % | ||||
| 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 $ | 1,094,181 | 15 | % | ||||
| 合计 | $ | 7,294,542 | 100 | % | ||||
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这一预期用途代表了我们基于我们当前计划和当前业务条件的意图,随着我们的计划和当前业务条件的演变,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预测开发候选产品所需的成本可能很困难,我们实际支出的金额和时间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很大差异。因此,尽管管理层尚未确定其将瞄准的业务类型或任何潜在收购的条款,但我们将对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分配保留广泛的酌处权。如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不同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如果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没有立即用于上述目的,我们打算将所得款项净额投资于短期、计息银行存款或债务工具。
汇款手续如下:
一是开设资本项目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这个账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交易单证、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被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明。
第二,我们将把发行收益汇入这个外汇专用账户。
第三,我们会申请结汇。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向外管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给指定人员的缴款单、纳税证明。
该过程的时间很难估计,因为不同外管局分支机构的效率可能存在重大差异。通常,该过程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但法律要求在申请后180天内完成。在上述批准之前,本次发行的收益将保持在我们在美国或香港维持的计息账户中。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出资方面,完成相关备案登记一般需要八周左右的时间。在贷款方面,外管局的注册程序通常需要大约四周才能完成,前提是相关中国子公司(视情况而定)和/或我们公司能够成功完成所有必要的程序。虽然我们目前认为在完成有关未来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和贷款的备案和注册程序方面没有重大障碍,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第28页的以下风险因素:“我们必须将发行所得款项汇至中国,然后才能用于有利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57
我们打算保留未来的任何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紧接支付分配或股息之日之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香港运营子公司NetClass HK收到的资金。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间接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NetClass HK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尽管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我们A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有)将以美元支付。就税务而言,NetClass HK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WFOE向NetClass HK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并可能被按最高10%的税率征收中国预扣税。见第133页“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务”。
为了让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NetClass HK以及中国运营子公司向NetClass WFOE支付的款项,并将这些款项作为WFOE的股息分配给NetClass HK。中国运营子公司向WFOE支付的某些款项需缴纳中国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此外,如果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项目不低于25%的,可将10%的预扣税率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项目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项目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资本化情况:
| ● | 实际依据; |
| ● | 根据备考基准,在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和估计发行费用后,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A类普通股5.0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区间的中点)在本次发行中出售1,800,000股A类普通股。 |
58
请将这些信息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我们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标题为“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所得款项用途”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等章节下所载信息一并阅读。
| 2023年9月30日 | ||||||||||||
| 实际 | 经调整 (超额配售 选项不 行使)(1) |
经调整 (超额配售 已行使期权 完整版)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授权200,000,000股,包括19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实际;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经调整;15,83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经调整假设超额配股权全额行使。(2) | ||||||||||||
| A类普通股 | 3,440 | 3,890 | 3,958 | |||||||||
| B类普通股 | 500 | 500 | 500 | |||||||||
| 额外实收资本 | 4,821,992 | 12,011,466 | 13,246,648 | |||||||||
| 法定准备金 | 35,448 | 35,448 | 35,448 | |||||||||
| 留存收益 | (164,809 | ) | (164,809 | ) | (164,809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52,752 | ) | (252,752 | ) | (252,752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4,443,819 | 11,633,743 | 12,868,993 | |||||||||
| 总资本 | 4,443,819 | 11,633,743 | 12,868,993 | |||||||||
| (1) | 反映在本次发行中出售A类普通股(不包括因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而可能出售的任何A类普通股),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5美元.0/股,并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估计发行费用。备考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时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计将收到的净收益,扣除承销折扣、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和咨询费后。我们估计,这类净收益将约为730万美元。 |
| (2) | 我们的普通股数量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本增加,说明性的已发行备考股份不包括因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而可能出售的任何A类普通股。详见“股本说明”。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5.0美元,每增加(减少)1.00美元,总资本的备考金额将增加(减少)约160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由我们发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假设的每股A类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没有变化,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我们发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总资本的备考金额增加(减少)约460万美元。
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您的利息将立即被稀释至本次发行中每股A类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本次发行后每股A类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A类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超过每股A类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历史有形账面净值为4,161,474美元,即每股普通股0.26美元(基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票数量。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是指总有形资产减去总负债、递延发行成本、使用权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所有这些都除以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
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A类普通股5.0美元出售1,800,000股A类普通股生效后,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将为11,456,016美元,即每股普通股0.65美元。这意味着现有投资者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0.39美元,新投资者每股A类普通股立即稀释4.35美元。下表说明了此次发行对购买普通股的新投资者的这种稀释:
提供 没有 超额配售 期权 |
提供 与 全 行使 超额配售 期权 |
|||||||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A类普通股 | $ | 5.00 | $ | 5.00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0.26 | $ | 0.26 | ||||
| 本次发行中购买A类普通股的新投资者应占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增加 | $ | 0.39 | $ | 0.45 | ||||
| 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 | $ | 0.65 | $ | 0.71 | ||||
| 向本次发行的新投资者稀释每股A类普通股 | $ | 4.35 | $ | 4.29 | ||||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将为每股普通股0.71美元,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将为每股普通股0.45美元,此次发行中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稀释将为每股A类普通股4.29美元。
59
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本招股说明书中出现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一并阅读。除了历史合并财务信息外,以下讨论还包含反映我们的计划、估计和信念的前瞻性陈述。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导致或促成这些差异的因素包括下文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讨论的因素,特别是在“风险因素”中。此处包含的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所有金额均来自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概述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于2022年1月4日注册为获豁免公司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进行的。
我们是订阅服务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的提供商。我们的大部分客户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我们目前从访问我们的软件即服务(“SaaS”)的客户的订阅服务中产生收入,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总收入的约25.0%和63.5%。我们还从应用程序开发服务产生收入,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总收入的约75.0%和36.5%。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分别约为1110万美元和930万美元。
冠状病毒(“新冠疫情”)更新
从2019年末开始,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株(“新冠肺炎”)的爆发首先出现在中国,并已在全球蔓延。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为大流行病。受影响国家的政府正在实施旅行禁令、隔离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对全球企业造成了实质性干扰,导致经济放缓。2022年3月,新的新冠亚变异株(omicron)疫情在中国爆发,传播速度比以前的病毒更快、更容易。根据上海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我们暂时关闭了上海办事处并暂停了线下营销活动,并让位于上海的员工远程办公。上海所有营销活动相应改为线上会议。2022年6月1日起,我们重新开放上海办事处,恢复线下营销活动。2022年12月7日,中国宣布了10条新规则,构成对其几乎所有严格的新冠疫情控制措施的放松。在他们宣布后不久,地方政府发布的额外行动限制也被取消。由于封锁、隔离或旅行限制,以及员工无法进入办公室正常工作,该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在2022财年受到影响和减少,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2023财年的前几个月。管理层适当降低了运营成本,以应对相关的不确定性和负面影响。2023年1月后,新冠疫情没有新的爆发,也没有新的封锁或隔离,公司业务营收逐渐恢复正常并开始发展。
影响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目前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我们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和订阅服务。我们打算不断增强我们的服务,并通过以更深的市场覆盖和更广泛的地理覆盖范围增加我们的市场渗透率,向现有客户交叉销售新服务并获得新客户。我们通过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和订阅服务维持和扩大客户群的能力显着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打算通过持续投资于销售营销活动以及保持我们在研发(“研发”)方面的努力来扩大我们的产品范围,以服务现有客户并获得新客户,以增加我们的订阅收入和利润。我们推动客户更多地采用和使用我们的SaaS服务的能力影响了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的研发支出可能会因我们研发人力资本的可用性、优先级设置和研发项目所需的时间框架而有所不同。我们吸引、培训和留住具有成本效益的合格研发专业人才库的能力,包括我们利用和扩展我们的合格研发专业人员专有数据库及其工作满意度的能力,会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
60
经营成果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
下表分别汇总了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运营结果,并提供了有关这些期间的美元和百分比增加或(减少)的信息。
| 结束的年份 | ||||||||||||||||
| 9月30日, | % | |||||||||||||||
| 2023 | 2022 | 改变 | 改变 | |||||||||||||
| 收入: | ||||||||||||||||
| 应用开发服务 | $ | 8,313,353 | $ | 3,380,284 | $ | 4,933,069 | 145.9 | % | ||||||||
| 订阅服务 | 2,776,175 | 5,877,323 | (3,101,148 | ) | (52.8 | )% | ||||||||||
| 总收入 | 11,089,528 | 9,257,607 | 1,831,921 | 19.8 | % | |||||||||||
| 收入成本: | ||||||||||||||||
| 应用开发服务 | 6,690,665 | 2,538,029 | 4,152,636 | 163.6 | % | |||||||||||
| 订阅服务 | 2,039,191 | 3,678,745 | (1,639,554 | ) | (44.6 | )% | ||||||||||
| 总收入成本 | 8,729,856 | 6,216,774 | 2,513,082 | 40.4 | % | |||||||||||
| 毛利 | 2,359,672 | 3,040,833 | (681,161 | ) | (22.4 | )%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费用 | 606,927 | 1,298,462 | (691,535 | ) | (53.3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98,233 | 865,690 | (67,457 | ) | (7.8 | )% | ||||||||||
| 研发费用 | 567,809 | 828,311 | (260,502 | ) | (31.4 | )% | ||||||||||
| 总营业费用 | 1,972,969 | 2,992,463 | (1,019,494 | ) | (34.1 | )% | ||||||||||
| 经营收入 | 386,703 | 48,370 | 338,333 | 699.5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利息支出,净额 | (4,558 | ) | (8,572 | ) | 4,014 | (46.8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37,415 | 24,353 | 13,062 | 53.6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32,857 | 15,781 | 17,076 | 108.2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419,560 | 64,151 | 355,409 | 554.0 | % | |||||||||||
| 所得税拨备(收益) | 257,331 | (68,536 | ) | 325,867 | (475.5 | )% | ||||||||||
| 净收入 | 162,229 | 132,687 | 29,542 | 22.3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29,439 | ) | (248,101 | ) | 218,662 | (88.1 | )% | |||||||||
| 综合收入(损失) | $ | 132,790 | $ | (115,414 | ) | $ | 248,204 | (215.1 | )% | |||||||
收入
我们从两个来源获得收入:(1)来自应用程序开发服务的收入,以及(2)来自订阅服务的收入。
公司正专注于开发搭载公司在SaaS平台的新技术的应用程序和解决方案。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约为111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总收入约为930万美元。该公司的总收入增加了约180万美元,即19.8%。总收入总体增加是由于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收入增加约490万美元,从而抵消了订阅服务收入减少的约310万美元。
61
应用开发服务收入
公司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为基础,需要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包括项目规划、项目设计、应用程序开发和系统集成等服务。大部分应用程序开发合同在三个月内完成。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收入按客户验收时点确认。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收入约为83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收入约为340万美元,增加约490万美元或145.9%。应用开发服务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在香港扩展业务,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香港贡献应用开发服务收入为560万美元。
订阅服务收入
订阅服务收入包括访问公司软件即服务应用程序的客户的订阅费。公司对客户的月度或季度计费是根据客户的使用次数或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订阅服务合同通常包括单一履约义务。订阅服务的收入在合同期限内按直线法或根据客户获得和消费该等服务的利益时的实际使用情况确认。
我们的订阅服务收入减少约310万美元,或52.8%,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590万美元减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280万美元。在前几年,客户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受益于政府为远程培训提供的某些赠款。由于相关的政府奖励政策在2023财年新冠疫情后停止,其中一些客户在原服务合同到期后转向收费较低的培训套餐或停止服务。这在我们最初发展SaaS订阅服务的计划中是没有预料到的。为缓解订阅服务客户群减少带来的影响,公司在2023财年下半年做出了大量新的努力来扩展应用开发服务的海外业务。因此,我们的订阅服务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放缓。然而,我们预计订阅服务的收入在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一年中不会继续减少。
在某些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中,它包含一个重要的财务成分,这代表了对客户的财务服务义务。在这些情况下,在扣除金融服务的独立售价后,根据中国央行在与授予客户的信贷期相似的期限内建议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同对价的剩余金额根据其相对独立价格分配给设备和应用开发服务。财务收入收入在授予客户的信用期内确认。在每个报告期内没有重大退货、退款和其他类似义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财务收入收入为7,414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未提供此类财务服务。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我们的专业人员的补偿福利费用、材料成本和外包成本。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成本约为87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总成本约为620万美元。该公司的总成本增加了约250万美元,即40.4%。收入总成本的总体增加主要是由于提供应用程序开发服务的成本增加了约420万美元,抵消了提供订阅服务的成本减少160万美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成本约为670万美元,较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250万美元增加约420万美元或163.6%。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成本增加主要由向香港客户提供的服务所贡献。收入成本的增幅实际上高于该类别的收入增幅,主要是由于公司采取低利润率策略以实现更多的销售,并在新香港市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订阅服务成本约为200万美元,较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370万美元减少约160万美元或44.6%,与订阅服务收入减少52.8%大致相符。
62
毛利
| 结束的年份 | ||||||||||||||||||||||||
|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毛利 | 毛额 利润 |
毛额 保证金 |
毛额 利润 |
毛额 保证金 |
改变 | % 改变 |
||||||||||||||||||
| 应用开发服务 | $ | 1,622,688 | 19.5 | % | $ | 842,255 | 24.9 | % | $ | 780,433 | 92.7 | % | ||||||||||||
| 订阅服务 | 736,984 | 26.5 | % | 2,198,578 | 37.4 | % | (1,461,594 | ) | (66.5 | )% | ||||||||||||||
| 总毛利 | $ | 2,359,672 | 21.3 | % | $ | 3,040,833 | 32.8 | % | $ | (681,161 | ) | (22.4 | )% | |||||||||||
我们的毛利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310万美元减少约70万美元或22.4%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240万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毛利率占整体收入的百分比分别约为21.3%及32.8%。
应用程序开发服务的毛利从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8百万美元增加约0.8百万美元或92.7%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1.6百万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毛利率分别约为19.5%及24.9%。毛利率下降是由于更多毛利率较低的IT设备销售计入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收入。此外,在香港的新业务方面,公司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采取低利润率策略以实现更多销售并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订阅服务的毛利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220万美元减少约150万美元或66.5%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70万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毛利率分别约为26.5%及37.4%。毛利率下降是由于我们需要在成本增加的情况下为客户保持有竞争力的价格。
营业费用
| 结束的年份 | ||||||||||||||||
|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改变 | %变化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费用 | $ | 606,927 | $ | 1,298,462 | $ | (691,535 | ) | (53.3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98,233 | 865,690 | (67,457 | ) | (7.8 | )% | ||||||||||
| 研发费用 | 567,809 | 828,311 | (260,502 | ) | (31.4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1,972,969 | $ | 2,992,463 | $ | (1,019,494 | ) | (34.1 | )% | |||||||
63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销售、一般和行政以及研发(“研发”)费用。营运开支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300万美元减少约100万美元或34.1%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200万美元。我们运营费用的减少主要是由于销售费用减少了约70万美元,研发费用减少了约30万美元。
销售费用主要包括与我们的销售人员有关的工资和补偿费用、广告费用、促销服务费、差旅以及与我们的销售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销售费用从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130万美元减少约0.7百万美元或53.3%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6百万美元。销售费用减少主要是由于管理层有意控制在中国的成本,为香港的新业务储备更多资源,导致广告费用减少约0.7百万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与我们的会计、人力资源和执行办公室人员有关的工资和补偿费用,包括租金费用、折旧和摊销费用、减值费用、办公室间接费用、专业服务费以及差旅和运输费用。一般和行政费用从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9百万美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8百万美元,减少约0.1百万美元或7.8%,原因是审计费用减少约0.2百万美元,因为在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为首次两年期IPO审计产生了更多的审计费用。此外,公司削减了某些外包服务成本以适应中国大陆较小的销售,这也有助于降低一般和行政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与我们的研发人员有关的薪酬和福利费用以及办公室管理费用和与我们的研发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研发费用从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8百万美元减少约0.3百万美元或31.4%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6百万美元。由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提供的订阅服务较少,为配合收入减少而产生的研发费用较少。
其他收入(费用)
其他收入(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净额和其他收入净额。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收入净额为32,857美元,较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15,781美元增加17,076美元或约108.2%,原因是记录的利息支出减少。
所得税拨备(收益)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准备金(福利)分别为257,331美元和(68,536)美元。根据中国所得税法,公司一般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我司主要经营子公司上海网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我们在中国的其余子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率。我们香港子公司对公司应课税收入的前200万港元的所得税税率为8.25%,而对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课税收入仍保持16.5%的标准利得税率。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收入增加约0.03亿美元,即22.3%,从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13百万美元净收入增加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约0.16百万美元净收入。净收入增加归因于运营费用减少约100万美元,但被毛利减少70万美元和所得税拨备增加约30万美元所抵消。
64
其他综合损失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外币换算调整数分别为(29,439)美元和(248,101)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除权益外的资产负债表金额换算为人民币7.2960元至1.00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为人民币7.1135元至1.00美元。权益账户按其历史汇率列报。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损益表账户适用的平均换算费率分别为人民币7.05 33元至1.00美元及人民币6.5532元至1.00美元。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以美元计价报告的财务业绩,而不会影响我们的业务或经营业绩的任何潜在变化。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所有的收入、费用和现金都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受制于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条例,因此,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条例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能力,我们可能难以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分配任何股息。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在中国主要金融机构持有的现金总额分别为122,067美元和301,067美元。
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附属公司须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如有)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法定公积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我司子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子公司未进行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进行分红。此外,如果我们将中国子公司的资金分配给我们,我们将需要累积和支付预扣税。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汇回这些资金,因为我们计划将在中国的现有现金余额用于一般公司用途。
截至2023年9月30日,该公司的营运资金约为420万美元,产生的净收入约为10万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0.4百万美元。该公司历来主要通过运营、银行贷款、客户和股东的预付款为其营运资金需求提供资金。营运资金需求受运营效率、收入合同的数量和美元价值、客户合同的进度或执行以及应收账款回收时间的影响。
在评估其流动性时,公司监控和分析其手头现金、未来产生充足收入来源的能力以及运营和资本支出承诺。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拥有现金约50万美元。公司认为,其手头现金和经营现金流将足以为其自本报告日期起至少未来12个月的运营提供资金。然而,如果公司经历业务状况变化或其他发展,公司未来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公司希望寻求投资、收购、战略合作或其他类似行动的机会,未来也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确定现金需求超过公司手头现金数量,公司可能会寻求发行债务或股本证券或获得信贷融资。
65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
| 截至年度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391,876 | $ | (571,449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52,913 | ) | (125,578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16,067 | ) | (43,205 | ) | ||||
| 现金及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 | 222,896 | $ | (740,232 | ) | |||
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0.4百万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包括净收入约20万美元、调整非现金项目40万美元、应收账款减少约110万美元、应付账款增加约20万美元、应付税款增加约20万美元,但被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增加约100万美元、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约40万美元、客户预付款项减少约10万美元所抵消,以及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减少约10万美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60万美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包括净收入约10万美元、调整非现金项目45563美元、库存减少约20万美元、应付账款增加约10万美元、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约10万美元、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约10万美元,但被应收账款增加约120万美元和客户预付款项减少约10万美元所抵消。
投资活动
2023财年和2022财年,投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为0美元。
融资活动
2023财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52913美元,主要包括偿还银行贷款132035美元、偿还关联方1418美元和支付与此次发行有关的递延发行费用92533美元,由关联方收益73073美元抵消。
2022财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25578美元,主要包括银行贷款收益177642美元、偿还银行贷款132429美元以及支付与此次发行有关的递延发行费用170791美元。
资本支出
该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资本支出分别为0美元。公司将在必要时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业务的预期增长。
合同义务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的未偿还银行贷款分别为0美元和130,938美元。该公司还就多个办公室签订了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租约将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
66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合同义务和商业承诺:
| 按期间分列的应付款项 | ||||||||||||||||||||
| 合计 | 小于 1年 |
1 – 3年 | 3 – 5年 | 更多 5年 |
||||||||||||||||
| 经营租赁安排 | $ | 56,009 | $ | 43,173 | $ | 12,836 | $ | - | $ | - | ||||||||||
| 合计 | $ | 56,009 | $ | 43,173 | $ | 12,836 | $ | - | $ | - | ||||||||||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9月30日我们的合同义务和商业承诺:
| 按期间分列的应付款项 | ||||||||||||||||||||
| 合计 | 小于 1年 |
1 – 3年 | 3 – 5年 | 超过 5年 |
||||||||||||||||
| 经营租赁安排 | $ | 55,831 | $ | 44,665 | $ | 11,166 | $ | - | $ | - | ||||||||||
| 银行贷款 | 130,938 | 130,938 | - | - | - | |||||||||||||||
| 合计 | $ | 186,769 | $ | 175,603 | $ | 11,166 | $ | - | $ | - | ||||||||||
表外安排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没有任何表外安排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或管理层认为可能产生当前或未来的重大影响。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和假设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数据和其他我们认为合理的假设,这些假设是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的对未来的预期之后做出的。我们会持续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
我们对未来的预期是基于我们认为合理和准确的现有信息和假设,这些信息和假设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力。
我们认为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有最重大影响的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如下所述,这些政策、判断和估计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随附的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一并阅读。在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你应该考虑一下。
| · | 我们对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 |
| · | 影响该等政策适用的判断及其他不确定因素; |
| · | 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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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包括:(i)收入确认;(ii)应收账款,净额;(iii)所得税。有关这些会计政策的披露,请参阅附注2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我们认为,以下会计估计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认为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包括(i)应收账款呆账备抵和(ii)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应收账款呆账备抵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无法收回账款的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公司通常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公司建立可疑应收款项拨备。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该拨备在应收账款余额中入账,并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记录相应的费用。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呆账备抵金额分别为634,166美元和694,257美元。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
递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法计提,这要求对已纳入财务报表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财务报表和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该差异转回当年有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递延税项资产在这些资产更有可能变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在作出这样的决定时,管理层考虑了所有正面和负面的证据,包括预计未来应课税收入的未来逆转和近期运营的结果。当管理层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随后通过计入所得税费用的估值备抵减少。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这些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公司几乎所有递延税项资产的回收取决于未来收入的产生,不包括冲销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根据历史应课税收入水平和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期间的未来应课税收入的预测,管理层认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足够的应课税收入以实现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由于与经营亏损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的使用窗口有限,保守地说,管理层决定记录部分估值备抵。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估价津贴分别为21,910美元和133,333美元。虽然我们考虑了上述事实,但由于宏观经济状况和我们的业务发展,我们对未来收入合格税收规划策略的预测可能会发生变化。未来几年可以利用的DTA,如果我们未来盈利,估值备抵将被冲回。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近期相关会计公告一览表载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主要会计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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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我们是B2B(企业对企业)智慧教育专家,为学校、培训机构、企业、公共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或企业客户提供IT解决方案。我们提供SaaS订阅服务和、应用程序开发。我们的解决方案模块包括教学管理、校园管理、线上教学、线上考试、疫情防控、数据存储与计算系统、EDC(教育学分)区块链系统、讲师测评服务等。我们的使命是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产品,以保持长期的可持续业务增长。
我们相信,我们是中国在线教育软件和数字化转型行业中较为知名的品牌之一。我们在定制化设计上有优势,界面好用,对行业和市场有了解,还有我们经验丰富的管理。此外,我们相信我们是第一个将区块链技术纳入在线教育的公司。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EDC(教育信贷)区块链系统。”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B2B业务收入分别为11,089,528美元和9,257,607美元。
2023年,受疫情的后续影响,公司和其他很多中国企业一样,有意成为国际化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由于香港是中国大陆与海外的桥梁,公司以香港为中心,有效拓展应用开发业务,包括数据存储和计算设备,以及技术服务。此外,公司未来希望拓展东南亚市场。
从2023年开始,公司拥有双总部,即NetClass China和NetClass HK,分别位于上海和香港。网课中国的业务主要承担SaaS订阅服务、智慧校园等应用开发服务的开发,以及公司的研发工作。NetClass香港的业务主要集中于应用程序开发和技术服务。未来公司将逐步拓展香港及海外的技术服务和SaaS订阅业务。同时,香港总部作为与东南亚国家开展业务的基地。
我们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如下:
智慧校园解决方案
智慧校园是为学校设计的包括基础网络基础设施和数字化教育资源管理的信息系统。智慧校园可以帮助学校和教师提高教学效率,帮助学生和家长提升学习参与度和参与度。例如,智慧校园可以包括管理教室、学生、教师、课程、成绩单、安全、财产、环境和能源等的系统。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们可以设计包含几个模块的一体化智慧校园,也可以基于单个模块提供服务。
智慧校园系统收集和分析学校、教师和学生提供的学习数据和相关信息。该系统处理数据并产生反馈和警报,以向学校提供更好的教学和管理服务给学生,并为学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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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建设智慧校园方面的IT解决方案包括:(1)提供设施、课件、教学数据、环境能量数据等教学资源管理系统;(2)提供线上课程报名、课程管理、成绩单管理、课程评估;(3)课堂e-learning大屏和互动学习系统,以及智能评分技术,帮助教师为考试评分和记录;(4)通过校园监控摄像头和人脸识别技术监控考勤,增强校园安全;(5)通过我们的疫情防控系统,提供健康码、疫苗接种记录等新冠疫情数据跟踪。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智慧校园解决方案相关销售收入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26.3%及34.0%。
NetClass移动学习平台
NetClass移动学习平台专为在线学习而设计。由于新冠疫情,传统的面对面培训可能会受到场地、成本和旅行限制的限制。NetClass移动学习平台允许用户在最适合其日程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视频、管理课程和提问。我们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精选的课件,并记录学习过程。NetClass移动学习系统还可以支持学习者在台式电脑上学习。该平台还将这些数据整理成对客户有价值的图表和信息,以评估和提高他们的培训效率。一般情况下,客户提供培训主题,有时自己提供课程教材。如果客户没有可供使用的课程教材,我们要么从第三方购买课件,要么与客户共同创作课程教材。
(图:网课移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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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来自在线学习平台及相关服务和开发的收入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39.6%和83.7%。
EDC(教育信贷)区块链系统
EDC(教育学分)区块链系统有助于记录保存,确保教育生态系统中的机构之间安全、可追踪、可验证和不可替代地交换教育学分、教育券和证书等数据。
EDC系统向完成一小时培训课程的学生授予一个EDC学分。此类EDC学分在完成一定数量的培训课程后创建颁发学历证书的记录。学生获得的EDC学分和证书不可更改,不可重写,这就创造了一个随手可得、永久的数字学历证书,伴随学生一生。EDC系统还在完成一门课程后以代币形式颁发优惠券和奖励的数字证书。自2018年推出以来,EDC区块链系统没有产生任何收入。
自2018年首次上线以来,EDC区块链系统一直稳定安全运行。获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我们与上海开放大学、静安专业教育集团、珠财北京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完成了示范,还与上海市计算机软件技术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培训机构的区块链应用。EDC系统是目前该领域为数不多的成功实践案例之一。网课中国也是少数几家向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备案教育区块链认证的企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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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EDC系统上的数据示例:
(图:教育区块链平台)
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的EDC区块链服务与智慧校园项目和在线学习平台项目一起提供给我们的客户。
NetClass线上考试系统
网课在线考试系统提供在线考试预约、考生身份验证、实时考试监督等服务。该系统以人工智能学习为动力,识别并自动记录考生在考试期间的异常行为,如低头、离开座位、离开考试界面、打开额外文件等。系统随后将停止考试并提醒考试管理员。在线考试系统支持NetClass移动学习平台等涉及考试、测评的服务,让远程考试变得实用、安全。
人工智能辅助在线教育系统
人工智能(AI)技术的应用在2023年迅速发展,这导致公众普遍认为AI技术正在带来一场新的产业革命。我们认为,AI技术尤其是大语言模型(LLM)将在各个行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在线教育及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致力于AI应用方面的长期研发,旨在运营智慧教育领域的垂直LLM。相信AI技术可以帮助公司向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决定开发并向我们的教育客户提供AI辅助英语学习系统,NetClass HK于2023年10月2日与香港一家AI开发供应商(独立第三方)就向其教育客户提供的英语学习系统垂直LLM订立AI技术开发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开发者同意对通用开源AI大语言框架模型进行预培训和必要的微调,供公司单独使用,总费用为2,000,000美元。该公司在2023年支付了1,900,000美元。协议规定培训期限为四个月,并要求技术供应商提供此次培训的算力,此后,垂直LLM在培训完成后由公司进行检查确认。经培训的垂直LLM再根据公司对语言教学等服务的要求和支持进行调配。由于该协议,NetClass HK将拥有所有知识产权(如有)。该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2024年1月,该项目交付给NetClass HK,并已成功应用于我们的AI辅助英语学习系统,已经吸引了部分高校用户。我们相信AI技术可以为我们公司带来新的机遇,特别是在升级公司的在线教育系统,使其更加智能和高效。
NetClass疫情防控系统
我们的疫情防控体系为新冠疫情期间学校健康管理提供了一体化解决方案。疫情防控系统记录用户体温、身份证核验、人脸识别、出行码、新冠检测结果、疫苗接种记录等信息。由于具有身份认证功能,该系统还适用于工作场所临时通行证、在校学生身份验证等不同场景。获得的所有疫情防控数据信息,全国一码通。因此,它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一个更简单的健康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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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讲师评价服务
线上讲师测评服务面向寻求线上教学证书的客户。培训教材以颁发此类证书的协会的评价标准和指南为基础。目前,线上讲师评价服务是为中国总商会设计的。其线上教学证书要求申请人根据综合教学能力、在线教育政策和规范知识、在线教育工具使用熟练程度等进行测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已有176名申请人参与,20名通过线上讲师测评。对于通过评估的申请人,中国总商会颁发证书,我们也会提供基于数字区块链的证书。
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应用开发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协议、软件服务与开发、数据存储与计算系统销售协议等。网课中国为市教委、上海开放大学、上海豪迈科技有限公司等中国大陆客户提供应用开发服务。网课HK为香港客户如Gallop Trading Ltd、Nurbr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提供应用开发服务。技术服务协议的期限通常为一到三年。通常,协议习惯上说,服务应在一定期限内交付,如果因违法或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则可以终止。协议通常还禁止我们在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这些协议下的交付通常发生在签署后不久,因此协议不一定包含终止条款。有关技术服务协议和软件服务及开发销售协议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客户。”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收入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收入约为83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年度约为340万美元。应用开发服务收入增加约146%,是由于公司于2023年集中拓展香港业务,主要集中于应用开发服务。
行业概况
本部分介绍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均来源于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研究会(SAIDER)的研究报告,以及我们将具体申报的中国政府网的部分公开报告。SAIDER已告知我们,此处包含的统计和图形信息来自其数据库,SAIDER的其他来源和研究报告是为与此次发行相关使用而准备的。以下讨论包含对未来增长的预测,可能不会以预测的速度发生或根本不会发生。
行业背景:在线教育是教育的未来
在线教育平台是一种支持在线教学和学习活动的软件系统。21世纪,又称数字时代,以在线教育为标志的现代远程教育脱颖而出。在线教育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应用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在线教育实施的关键,是营造鼓励主动学习的网络学习环境。网络学习环境下的学习活动,没有在线教育平台是不切实际的。广义的在线教育平台包括支持在线教学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狭义的在线教育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基础,为在线教学提供综合支撑服务的软件系统的统称。在线教育机构依托互联网商业模式,通过教育平台、产品和服务吸引观众,并将这些流量转化为收入,用于其营销和产品打造的进一步投入,最终形成互联网商业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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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软件即服务(“SaaS”)是21世纪兴起的一种完全创新的软件应用模式。传统模式下,厂商通过License将软件产品部署到企业内部的多个客户终端,实现交付。SaaS定义了一种新的交付方式,使软件进一步体现了其服务的本质。企业为自身运营管理服务部署信息化软件。软件的出现是业务流程的信息化,但其本质仍是一种服务模式。SaaS改变了传统软件服务的提供方式,减少了大量本地部署所需的前期投入,信息化软件的服务属性进一步凸显。因此,SaaS或将成为未来信息化软件市场的主流交付模式。
经济环境
作为新冠疫情以来首个经济复苏的国家,中国加大财政投入,推出在线教育优惠政策。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为在线教育软件平台行业发展构筑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过去十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连续增长。2020年,全国教育总投入超5万亿元,同比增长5.69%。五年来,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稳定,为在线教育消费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社会环境
中国在线教育的接受度逐年提升,导致B端客户和C端客户对在线教育软件平台的需求高涨。例如,中国制造业面临巨大的人才缺口,这就产生了提高职业技能和接受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使用在线教育软件平台构建企业培训平台。
科技环境
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支持下,中国的在线教育软件平台行业正在增长。自2016年以来,中国的新兴业务一直在快速增长,包括数据中心业务、云计算业务和大数据业务,2020年分别增长18.4%、91.5%和35.5%。中国的人工智能行业正处于从发展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的阶段。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预计2022年达到2476亿元,2026年突破6000亿元。
行业市场
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迫使教学场景从线下向线上转换,促使用户从线下向线上迁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用户的学习习惯,提高了用户对线上教育的认知和理解。近年来,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保持增长。2019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为人民币4041亿元,增长率为20.2%;2020年,疫情成为在线教育行业的分水岭,在线教育渗透率显著提升,可查阅https://bg.qianzhan.com/report/detail/300/211126-7df0a186.html和https://www.chinanews.com/cj/2018/04-19/8495560.shtml。在政策利好和技术成熟的推动下,2021年在线教育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596亿元。
在香港,新冠疫情导致世界各地的教育机构暂时关闭,导致面授课程普遍暂停,考试取消。为尽量减少对学习日历的干扰,大部分教育机构已将传统的面对面学习替换为远程在线平台的在线学习。在线学习对教育市场产生了诸多影响,由于技术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在线学习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欢迎。在香港,越来越多的学校和研究人员尝试和研究在线教育,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生参与在线学习。查看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758-022-0960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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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提供截至2021年中国在线教育行业市场规模及CAGR数据。

来源:SAIDER
中国在线教育软件行业市场前景广阔,为业务培训、e-learning和备考等提供不同场景中国的在线教育软件平台市场被视为增量市场,而非存量市场。因此,我们期望将新的业务市场拓展到小城镇、农村、海外市场。
中国教育信息化市场。
教育信息化基本包括智慧校园解决方案与建设、应用软件开发、IT系统集成及相关IT设备。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在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教育信息化市场在2017-2020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行业总营收从3251亿人民币增长至4278亿人民币,CAGR为9.6%。2020年仍呈增长态势。中国教育信息化市场总收入预计将在2020-2022年以9.4%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2022年,总收入将达到5277亿人民币。教育信息化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下图为截至2022年底中国教育资讯近年市场规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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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AIDER
产业链
中国在线教育软件行业参与者众多,产业结构完整。具体而言,上游参与者包括云计算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提供商,中游参与者包括中国的在线教育软件平台,下游参与者包括企业客户、培训机构和个人消费者。另外,作为中游企业,我们有很强的议价能力。这是因为中游企业有很强的商业化力量,因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用户,也是因为市场主体少,市场集中,中游企业有市场力量,特别是议价能力。
行业供需
当前,在行业供给稳步增长的同时,仍无法满足客户的需从2015年至2022年,中国在线教育软件平台公司的数量保持增长。然而,现有的平台并不能满足行业的高需求。客户主要是企业客户以及培训和职业发展机构。特别是企业客户主要来自房地产、信息技术、制造业和金融业。
行业正处于未来10年景气周期的高点,中国的融资活动数量和数量都在快速增长。此外,中国在线教育软件平台行业未来几年的景气趋势将类似于2012年至2015年中国消费互联网行业的景气。因此,现在是投资这个行业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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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提供了截至2020年底中国在线教育行业近年来的融资事件和融资金额的数据。

来源:SAIDER
行业现状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1)》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017年的人民币27.2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人民币45.5万亿元,其过去3年的复合年增长率大于中国GDP的复合年增长率,表明数字化转型趋势无法逆转。SaaS渗透率在中国金融、电商、医疗等各行业逐步提升,表明SaaS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数字化是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saider.org.cn/h-nd-109.html?frommid=382&fromColid=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国家新闻机构新华社,可查阅http://www.xinhuanet.com/2022-08/01/c_1128879891.htm和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220711/4c3a9c73ae7f4331ba09088ea61ce69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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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AIDER
5G网络为在线学习提供了新机遇。线上学习平台可以利用5G技术丰富教学环境,打造全面投入的教学方式,激励学生对教材的理解。5G技术解决了在线学习问题,包括互联网中断、音频质量低、视频不清晰和连接弱等。通过采用5G技术结合AR/VR全背景投影,打造一个互动性强、品质优、不断提升的教学环境。
新业务场景的诞生、新市场的拓展、复购率的提升,使得行业成为增量市场。此外,行业CAGR保持在15%以上,显示市场前景看好。新冠疫情提升人们线上学习意识,线上学习发展市场空间广阔。
电子行业是香港最大的产品出口和创汇行业,占2022年香港出口总额的72.5%。该行业主要通过转运方式出口,多为高新技术产品,尤其是电信设备、半导体、计算机相关产品等。根据最新统计,于2022年,香港是按价值计算的全球最大集成电路出口国;全球第二大电脑配件出口国;以及全球第三大智能手机出口目的地。香港电子产品出口总额在2021年增长27.7%后,于2022年减少8.8%。主要出口市场为中国大陆、欧盟、东盟、美国等。香港在2021年和2022年的出口总额分别为36014亿港元(4802亿美元)和3285亿港元(4211亿美元)。
根据香港贸易发展局对香港出口表现的年度分析,以及对2024年未来12个月可能影响香港出口的多重因素的评估,预计2024年香港出口将增长约4%至6%。2024年,香港电子产品材料出口将带动整体出口温和复苏。查看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research.hktdc.com/sc/article/MTU2MDQ4MjM3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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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Structure
下面是一张图表,说明了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

NetClass是一家于2022年1月4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合并已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按如同前述交易已于随附综合财务报表所呈列的第一期初生效一样的基准编制。
NetClass HK于2006年12月12日根据香港特区法律成立,并于5月5日被NetClass收购, 2022.NetClass HK是NetClass的全资子公司,是我们在香港的主要运营实体,也是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NetClass International于2023年7月28日由NetClass根据香港特区法律注册成立。NetClass International是NetClass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未开展任何业务运营。“香港子公司”是指NetClass HK和NetClass International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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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OE于2019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它是NetClass HK的全资子公司,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商独资实体。目前未从事任何活跃业务,仅作为一家控股公司。
网课于2022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上海网课。上海网广是WFOE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任何活跃业务,仅作为一家控股公司。
网课中国于2003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WOFE拥有21.46%的股权,上海网宽拥有网课中国78.54%的股权。网课中国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包括数字IT产品和服务、软件开发、平台开发、智慧校园、移动学习平台开发和大数据云计算服务。
网课教育是网课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于2004年4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网课教育主要从事线上培训服务,“兼职助理”远程项目,用于个人证书和未来职业的长期发展。
网课HR是网课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网课HR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NetClass Management是NetClass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NetClass Management目前没有从事任何活跃的业务。
网课培训是网课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网课培训主要从事线上培训及相关技术、课件服务。
竞争
我们面临来自在线教育软件服务提供商的竞争,并预计在在线专业教育和备考市场将面临来自现有竞争对手和新市场进入者日益激烈的竞争。具体而言,由于互联网业务的进入壁垒较低,我们预计将面临来自国内现有竞争对手和在线教育市场新进入者的日益激烈的竞争。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国际竞争对手的竞争加剧,这些竞争对手与当地企业合作,根据国际竞争对手在其本国市场开发的技术和经验提供服务。
客户和供应商
主要客户
我们有B2B的商业模式,我们主要服务于企业/机构客户,包括:企业(包括内部在职培训部门)、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和培训公司)和政府机构(主要是上海市教委)。我们客户的类别和占收入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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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两个客户:Gallop Trading Limited和上海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者分别占总收入的10%以上,合计约占总收入的53.7%。
Gallop Trading Limited主要采购计算机存储和计算系统,包括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和测试调试技术服务。根据其与NetClass HK的采购订单,NetClass HK应在Gallop Trading Limited付款后的五天内交付产品的A级。NetClass HK为产品提供30天保修。
上海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向NetClass China收购高新技术园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与集成及若干SAAS平台服务。上海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产品交付时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如产品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网课中国应在五日内交付所需产品。若该违约无法通过重新交割得到纠正,网课中国应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协议项下购买价款的5%。NetClass China还应提供培训和十八个月的保修。保修期满,网课中国应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并可收取服务费。上海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额支付费用后,上海德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该软件及其任何知识产权。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如果任何一方延误交付产品或支付货款,非违约方有权获得协议项下货款0.05%的违约金,如果该延误超过15天,非违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三个客户珠财技术培训(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凌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艺奇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三个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的10%以上,合计占总收入的37.1%。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包括技术服务协议、软件开发协议和设备销售协议在内的应用开发服务合同包含有关服务范围、有效期、费用和结算、检验和质量保证、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技术服务协议的期限通常为一到三年。一般情况下,协议还会规定,服务应在一定期限内交付。因违法或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也可以解除协议。协议通常还禁止我们在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软件服务和开发销售协议通常规定,服务应在一定期限内交付。由于这些协议下的交付通常发生在签署后不久,因此协议不一定包含终止条款。
主要供应商
我们的供应商包括软件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和广告商,他们主要为我们提供应用软件、项目设备、广告服务、咨询服务和其他产品或服务。即使我们有供应商,每个占总成本的10%以上,我们不依赖任何供应商。我们与各类优质供应商保持良好关系和密切联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充足及时供应。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NF Smith and Associates、Diais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Shanghai Thrive Information Tech. Co.,Ltd分别占采购总额约47.8%、12.4%、11.8%。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上海柯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欣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炫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春申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采购总额约39.8%、14.5%、11.6%及10.8%。
与我们供应商的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为基础,这要求供应商向我们提供应用软件、项目设备和应用平台维护服务。因违法、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的,也可以解除协议。这些协议通常允许我们有权检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设备,而供应商有权纠正缺陷。意外的技术、操作、后勤、监管或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设备的缺陷,可能会延迟或阻止一项或多项新课件、服务或产品的推出,并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请参阅第41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开发和推出满足目标课程参与者期望的新课件、服务和产品,或采用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新技术,我们的竞争地位和创收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考虑到我们供应商的业绩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管理供应商的履约风险,与这些主要供应商的协议通常会详细规定服务范围、解除或终止条款、禁止第三方履约和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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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实力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为客户提供定制和安全的服务
我们拥有一支在软件设计和在线教育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我们还从日常业务过程中收集的数据中获得了行业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我们提供按订单定制和打造的产品,或B2B,以满足其客户的独特需求。与B2C模式不同,公司业务采用B2B模式,这是一种更加稳健的市场策略,将确保公司业务长期能够持续稳定增长。NetClass通过用户友好的设计和快速响应的定制系统发挥其竞争优势。研发和服务团队有超过七年的线上培训系统经验,他们非常清楚客户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打造定制化的解决方案。此外,我们的在线学习平台已通过上海市软件技术发展中心的网络安全等级认证,证明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独特的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
我们专注于研究、开发、创新。作为基于区块链的教育软件先驱,我们相信我们的专有和专利区块链技术使我们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我们的数据分析团队在处理学习数据、教学数据、消费者画像数据、行为数据、购买数据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技术背景。我们的数据工程师和技术专家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提供我们的专有算法,这些算法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相关、全面和实用的见解。这些见解为我们在产品开发、业务运营以及营销和分销方面的决策提供了信息。我们相信,数据驱动的方法将提高我们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
市场多元化,版图不断扩大
我们的客户涉及多个行业,包括教育、金融、医药、信息技术、文化艺术等。我们相信,我们多元化的客户群和产品线可以减轻经济和行业周期的影响。目前,我们的大部分客户都在上海。我们正在开发南京市场,我们还计划在整个中国扩展我们的业务并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认为,新行业和新市场的持续扩张有助于我们减轻一个或多个特定行业或市场的经济下滑风险。
较低的成本优势
与传统教育相比,我们将为客户开发的软件代码和我们的研究存储在我们的内部数据库中以供将来参考,这大大节省了我们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随着我们为客户创造更多的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每个项目的成本将会下降,盈利能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善。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我们的团队在IT、区块链、软件、大数据方面有多年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戴建标先生在信息技术行业有二十多年的经验。我们的管理团队成员有超过十二年的市场管理经验,二十多年的教育经验和十多年的相关技术研发的专业经验。
商业策略
扩大市场份额
我们认为,我们最引人注目的实力是通过应用领先技术开发有竞争力的产品来保持我们的市场地位。我们计划通过与更多的学校、企业、协会合作,探索新的营销渠道,开发新的市场和产品。我们相信这将使我们能够建立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渗透率,并扩大我们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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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们的产品
我们将继续通过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提供易于使用和灵活的产品。我们还将专注于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开发更加专业化的产品特性,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
不断增长的用户基础和提高客户忠诚度
我们将继续利用我们对行业和市场的知识和数据,制定精准的目标营销策略,以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还计划探索和开发额外的增值服务,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提高客户忠诚度。
注重高效运营和成本管理
我们计划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更高质量的产品。
与供应商保持良好关系
我们将继续与重点供应商保持长期合作,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服务我们。降低供应商集中风险,继续保持与各类优质供应商的良好关系和密切联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充足及时供应。
产品和服务
向学校、培训机构、企业、政府机构(主要是上海市教委)、其他机构或企业客户提供智慧教育IT解决方案和数据存储计算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模式包括SAAS订阅服务、应用程序开发服务。我们的解决方案包括教学管理、校园管理、在线教学、在线考试、数据管理、防疫、EDC(教育信用)区块链系统、讲师评价服务、数据分析服务等模块。这些模块由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驱动。我们的使命是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以保持长期的可持续业务增长。
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年,SaaS订阅服务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分别占总收入的25.0%和75.0%。
销售与市场营销
目前,我们的主要市场在上海和香港。我们的市场在2022年之前主要在上海和中国大陆东部。然而,由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我们于2023年将服务扩展至香港及海外市场,并取得显著进展,特别是在应用程序开发和IT解决方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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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客户推荐、行业协会推荐、广告、微信公众号、冷电话等方式营销我们的产品。例如,我们在参加IT行业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时,向会员企业推介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了宣传。微信用户可以订阅微信公众号,每天访问这些账号的最新信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订阅者包括我们的员工、员工的家人和朋友可以在微信上将这些文章分享到他们的个人网络。我们允许微信号在没有其他外部营销努力的情况下实现有机增长。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拥有910名订阅者,且订阅者人数每年都在增加。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我们的文章浏览量分别为4509次和4318次。作为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我们有超过13,000篇文章的浏览量。
我们认为,在中国在线教育市场快速增长的推动下,在线教育技术服务的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在2023年,我们减少了市场费用,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营销费用分别为513,474美元和1,202,430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营销开支分别占销售及营销开支总额的84.6%及92.6%。营销费用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订阅服务收入的减少,从2022年的5,877,323美元减少到2023年的2,776,175美元,同时我们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保持了增长。由于我们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经营,品牌的维护和提升直接影响我们提高市场地位的能力。2024年,我们计划将营销费用恢复到2022年的水平,预计订阅收入将恢复并显着增加。
我们计划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i)在不同行业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ii)聘请营销合作伙伴扩大市场覆盖面;(iii)探索新的营销渠道,尤其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营销。
研究与开发
我们的研发活动是我们运营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竞争优势和增长战略的关键。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研发团队由17名员工组成。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在研发方面投入了567,809美元和828,311美元,我们预计将继续投资于我们自己。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注册四项专利,其中三项在中国,一项在美国。我们还在中国申请了另外两项专利。此外,我们在中国注册了67项软件著作权,均为内部开发。
我们不断探索通过预测客户需求和完善企业内部培训平台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并提高客户忠诚度的方法,以满足这些潜在需求。未来,我们计划利用我们在区块链技术方面的先驱地位来优化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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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员工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我们共有32名和35名员工,分别分布在以下部门:
截至 9月30日, 2023 |
截至 9月30日, 2022 |
|||||||
| 营销与销售 | 6 | 5 | ||||||
| 行政管理 | 4 | 4 | ||||||
| 研究与开发 | 17 | 21 | ||||||
| 管理 | 3 | 3 | ||||||
| 金融 | 2 | 2 | ||||||
| 合计 | 32 | 35 | ||||||
我们的员工没有劳动组织的代表,也没有集体谈判协议的覆盖。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与了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我们认为,我们已经覆盖了住房公积金和全部五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共支付人民币883,334元或125,237美元,平均每月支付人民币73,611元或10,436美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共支付人民币1,352,002元或206,312美元,平均每月支付人民币112,667元或17,193美元。
财产说明
我们的物业及设施
设备
我们的生产依赖于种类繁多的设备,包括办公用设备和工厂设备,便利了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我们设备的总现值分别为人民币356,599元(48,876美元)和人民币1,034,642元(145,470美元)。
我们的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和办公家具及设备。以上专门提供在线职业教育平台及相关课件。
租赁承诺
NetClass中国与上海万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位于万荣路1198号第601B、第601C、第601D、第601E、第601F和第602室的租赁物业订立为期5年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8月31日房地租赁建筑面积550平方米。2022年,租金为人民币33,451元/月。2022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房地租赁建筑面积变更为421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25605元/月。此后,网课中国与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租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月租金为人民币25605元。
网课教育与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位于万融路1198号第601A及603B室的租赁物业订立为期5年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地建筑面积350平方米,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租金31043.25元/月。于2023年12月31日,租约已届满,并无进行任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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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Class HK与CHUI KAI KWONG Electric Engineering Co.,Ltd.于2023年7月29日订立为期一年的租赁协议,于2023年9月1日开始至2024年8月31日结束,月租金为2,000港元。该处所位于香港铜锣湾礼顿道21-23号火神屋19楼。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组合以及合同对披露的限制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与我们的员工、某些客户和供应商订立相关的保密协议或规定,并依赖保密协议或规定以及对我们技术诀窍的其他保护,以保持我们在产品和设计方面的技术优势。
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是我们业务的战略优先事项。我们依靠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法的结合,以及保密协议来建立和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我们不依赖知识产权的第三方许可在我们的业务中使用。
专利
NetClass中国拥有三项中国专利和一项美国专利,将于2035年3月至2039年1月的不同时间到期。至于我们的其他产品和相关制造工艺,由于技术信息已经公布,并且是在公共领域,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在不获得任何专利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这些技术信息。我们不认为我们侵犯了任何其他方的现有专利权。
下表简要介绍了网课中国的注册专利,包括其各自的公布号、申请申请日、签发日、有效期、所有权。
| 数 | 专利名称 | 索赔人 | 专利号 | 问题 国家 |
备案 日期 |
酒吧。日期 | 到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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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于区块链通证技术的数字教育备案机制 | NetClass中国 | 201810415091.3 | 中国 | 2018年5月3日 | 2020年8月14日 | 2038年5月3日 | |||||||
| 2 | 基于区块链通证技术的数字教育记录管理方法 | NetClass中国 | US10666425B2 | 美国 | 2018年6月4日 | 2019年11月7日 | 2038年6月4日 | |||||||
| 3 | 面向电子商务的智能化教学平台 | NetClass中国 | 201610605092.5 | 中国 | 2019年1月23日 | 2019年3月12日 | 2049年1月23日 | |||||||
| 4 | 互联网原子字触摸学习机 | NetClass中国 | 201510147131.7 | 中国 | 2015年3月31日 | 2017年2月1日 | 2035年3月31日 |
| * | 专利到期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发生争议。无法保证侵犯我们专利的第三方不会对我们专利的有效期提出异议,或者我们将成功地抗辩此类纠纷。 |
商标
下表列出了NetClass中国商标的简要说明,包括其各自的发布编号、申请备案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期和标题。
| * | 美国商标不会在设定的时间后过期。只要所有权人继续使用商标,商标就会一直存在。一旦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授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必须在普通商业中继续使用该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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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 注册人 | 商标 | 酒吧。数 | 备案日期 | 发行日期 | 到期 日期 |
||||||
| 1 | NetClass中国 | ![]() |
12718822 | 2013-06-06 | 2014-10-21 | 2024-10-20 | ||||||
| 2 | NetClass中国 | ![]() |
12718844 | 2013-06-06 | 2014-10-21 | 2024-10-20 | ||||||
| 3 | NetClass中国 | ![]() |
8496223 | 2010-07-20 | 2011-08-14 | 2031-08-13 | ||||||
| 4 | NetClass中国 | ![]() |
8496258 | 2010-07-20 | 2011-07-28 | 2031-07-27 | ||||||
| 5 | NetClass中国 | ![]() |
16445491 | 2015-03-05 | 2016-05-28 | 2026-05-27 | ||||||
| 6 | NetClass中国 | ![]() |
16445542 | 2015-03-05 | 2016-05-28 | 2026-05-27 | ||||||
| 7 | NetClass中国 | ![]() |
16445550 | 2015-03-05 | 2016-09-28 | 2026-09-27 | ||||||
| 8 | NetClass中国 | ![]() |
16609874 | 2015-03-31 | 2016-05-21 | 2026-05-20 | ||||||
| 9 | NetClass中国 | ![]() |
16609931 | 2015-03-31 | 2016-05-21 | 2026-05-20 | ||||||
| 10 | NetClass中国 | ![]() |
16629718 | 2015-04-02 | 2017-05-14 | 2027-05-13 | ||||||
| 11 | NetClass中国 | ![]() |
16629585 | 2015-04-02 | 2017-05-14 | 2027-05-13 | ||||||
| 12 | NetClass中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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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NetClass中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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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NetClass中国 | ![]() |
19209750 | 2017-06-07 | 2017-07-07 | 2027-07-06 | ||||||
| 15 | NetClass中国 | ![]() |
22123040 | 2018-02-01 | 2018-02-14 | 2028-02-13 | ||||||
| 16 | NetClass中国 | ![]() |
30123644 | 2018-04-09 | 2019-02-07 | 2029-02-06 |
领域
网课中国及网课教育有权使用以下在中国发行的域名注册。
| 数 | 域名 | 索赔人 | ||
| 1 | 网课.cn | NetClass中国 | ||
| 2 | 网课网 | NetClass中国 | ||
| 3 | 网课.tech | NetClass中国 | ||
| 4 | Edc.org.cn | NetClass中国 | ||
| 5 | 中国新闻网 | NetClass中国 | ||
| 6 | qianbei.org.cn | NetClass中国 | ||
| 7 | 51pta.cn | NetClass中国 | ||
| 8 | shpeixun.org.cn | NetClass中国 | ||
| 9 | wangpeishi.org.cn | NetClass中国 | ||
| 10 | yage.org.cn | NetClass中国 | ||
| 11 | 老师365.cn | 网课教育 |
87
版权所有
下表简述NetClass China、NetClass Training NetClass Education在中国的版权情况,包括其各自的出版编号、申请备案日期、发行日期、到期日期及标题。
| 数 | 版权名称 | 索赔人 | 版权所有 数 |
备案 日期 |
发行日期 | |||||
| 1 | 网课电话互联网位置追踪软件V1.0 | NetClass中国 | 2018SR916474 | 2010-01-01 | 2011-09-28 | |||||
| 2 | 网课视频监控人脸图案识别摄像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1SR070829 | 2010-01-29 | 2011-09-28 | |||||
| 3 | 网课智慧课堂软件V1.0 | NetClass中国 | 2013SR074112 | 2012-08-10 | 2013-07-26 | |||||
| 4 | WXT微学堂在线学习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4SR153169 | 2014-05-28 | 2014-10-28 | |||||
| 5 | 智慧教室环屏远程控制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5SR057335 | 2014-10-20 | 2015-03-31 | |||||
| 6 | 开放教学数字实验室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5SR063828 | 2014-09-14 | 2015-04-16 | |||||
| 7 | 网课微校移动在线学习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5SR151950 | 2015-01-18 | 2015-08-06 | |||||
| 8 | 网课智慧课堂云教育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5SR162202 | 2015-03-25 | 2015-08-21 | |||||
| 9 | 网课秀教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6SR208251 | 2016-04-25 | 2016-08-08 | |||||
| 10 | 网课掌上党校学习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6SR208205 | 2016-05-14 | 2016-08-08 | |||||
| 11 | NetClass专业测评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6SR213579 | 2016-05-18 | 2016-08-11 | |||||
| 12 | 网课课外学习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6SR214377 | 2016-04-18 | 2016-08-11 | |||||
| 13 | 网课无忧教师学习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6SR214381 | 2016-05-25 | 2016-08-11 | |||||
| 14 | NetClass业务销售结算管理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6SR213556 | 2016-01-20 | 2016-08-11 | |||||
| 15 | NetClass IELTS自由旅行学习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6SR215538 | 2016-04-11 | 2016-08-12 | |||||
| 16 | NetClass智能腕带教育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64206 | 2016-11-18 | 2017-03-02 | |||||
| 17 | 网课智能腕带教育软件后端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64556 | 2016-11-24 | 2017-03-02 | |||||
| 18 | NetClass VR旅游展示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24956 | 2016-03-09 | 2017-01-24 | |||||
| 19 | 酒店教学VR演示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24954 | 2016-02-18 | 2017-01-24 | |||||
| 20 | 室内装修VR显示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24730 | 2016-06-10 | 2017-01-24 | |||||
| 21 | 室内设计VR教学管理平台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24740 | 2016-01-01 | 2017-01-24 | |||||
| 22 | VR虚拟现实教学管理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24798 | 2016-09-23 | 2017-01-24 | |||||
| 23 | 礼仪培训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7SR065811 | 2017-02-01 | 2017-03-03 | |||||
| 24 | 学校校园管理办公室自动化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7SR111877 | 2017-02-13 | 2017-04-12 | |||||
| 25 | 移动互联网创新微课教育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161005 | 2017-10-25 | 2018-03-12 | |||||
| 26 | 会展资源云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3142 | 2018-01-02 | 2018-04-25 | |||||
| 27 | 会展资源自动导入工具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4377 | 2018-01-11 | 2018-04-26 | |||||
| 28 | 新能源汽车设计教学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2176 | 2018-01-18 | 2018-04-25 | |||||
| 29 | 新能源汽车专业资源服务平台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1909 | 2018-01-31 | 2018-04-25 | |||||
| 30 | 会展资源建设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1803 | 2018-03-01 | 2018-04-25 | |||||
| 31 | 会展精品课程建设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2802 | 2018-02-13 | 2018-04-25 | |||||
| 32 | OA办公管理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1566 | 2018-02-19 | 2018-04-25 | |||||
| 33 | 存储虚拟化引擎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42508 | 2018-03-20 | 2018-04-11 | |||||
| 34 | 服务器虚拟化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42501 | 2018-03-23 | 2018-04-11 | |||||
| 35 | 计算机漏洞扫描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42493 | 2018-03-28 | 2018-04-11 | |||||
| 36 | 会展资源自动导入工具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4377 | 2018-01-11 | 2018-04-26 | |||||
| 37 | EDC教育链学习记录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607410 | 2018-07-17 | 2018-08-01 | |||||
| 38 | 会展教学质量保证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18SR281572 | 2018-02-22 | 2018-04-25 | |||||
| 39 | 功能性家庭网络控制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077634 | 2019-01-11 | 2019-01-22 | |||||
| 40 | 智能家居网络控制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681908 | 2019-04-12 | 2019-07-02 | |||||
| 41 | 智能人才评价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262392 | 2019-01-24 | 2019-03-19 | |||||
| 42 | AI智能知识共享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262386 | 2019-01-18 | 2019-03-19 | |||||
| 43 | 网办智能监控轨迹分析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579781 | 2018-12-11 | 2019-06-06 | |||||
| 44 | 网办智能监控行为分析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583659 | 2019-02-20 | 2019-06-06 | |||||
| 45 | 网板人脸识别访客管理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583543 | 2019-03-22 | 2019-06-06 | |||||
| 46 | 网办智能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586987 | 2019-01-16 | 2019-06-10 | |||||
| 47 | 人工智能面部特征识别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677465 | 2018-11-19 | 2019-07-02 | |||||
| 48 | 人工智能创客教学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19SR0679381 | 2018-10-17 | 2019-07-02 | |||||
| 49 |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教育服务平台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86228 | 2020-10-27 | 2020-12-10 |
88
| 50 | 教育现代化数字校园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71851 | 2020-10-27 | 2020-12-09 | |||||
| 51 | 培训机构综合管理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75452 | 2020-10-27 | 2020-12-09 | |||||
| 52 | 视频互动课堂教学云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95347 | 2020-10-27 | 2020-12-11 | |||||
| 53 | 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云平台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86229 | 2020-10-27 | 2020-12-10 | |||||
| 54 | 优质资源应用采集系统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95348 | 2020-10-27 | 2020-12-11 | |||||
| 55 | 智能监考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75444 | 2020-10-27 | 2020-12-09 | |||||
| 56 | 智能排课管理软件 | NetClass中国 | 2020SR1786230 | 2020-10-27 | 2020-12-10 | |||||
| 57 | 在线培训师能力评估系统 | NetClass中国 | 2021SR0264104 | 2020-12-01 | 2021-02-20 | |||||
| 58 | VR教学管理系统V1.0 | NetClass中国 | 2022SR0256279 | 2021-12-01 | 2022-02-22 | |||||
| 59 | 防疫管理平台V1.0 | NetClass中国 | 2022SR0256243 | 2021-12-01 | 2022-02-22 | |||||
| 60 | 基于AI技术的精准教学系统V1.0 | NetClass中国 | 2022SR0256280 | 2021-12-01 | 2022-02-22 | |||||
| 61 | 统一身份认证服务系统V1.0 | NetClass中国 | 2022SR0256276 | 2021-12-01 | 2022-02-22 | |||||
| 62 | Learner用户配置文件可视化表示系统V1.0 | NetClass中国 | 2022SR0264552 | 2021-12-01 | 2022-02-23 | |||||
| 63 | 网课创意人工智能编程软件V1.0 | NetClass中国 | 2023SR0583595 | 2023-01-25 | 2023-06-06 | |||||
| 64 | Netclass英语作文自动智能批改系统V1.0 | NetClass中国 | 2023SR0830838 | 2023-05-12 | 2023-07-14 | |||||
| 65 | 移动赛事发布及报名软件 | 网课教育 | 2015SR070084 | 2014-10-18 | 2015-04-28 | |||||
| 66 | 智慧课堂的互动问卷 | 网课教育 | 2015SR072479 | 2014-10-18 | 2015-04-30 | |||||
| 67 | 线上课堂教学服务系统 | NetClass培训 | 2021SR1269780 | 2021-06-18 | 2021-08-26 | |||||
| 68 | 基于区块链的学习记录管理系统 | NetClass培训 | 2021SR1269781 | 2021-06-18 | 2021-08-26 | |||||
| 69 | 线上实习管理系统 | NetClass培训 | 2021SR1269782 | 2021-06-18 | 2021-08-26 |
法律程序
我们不时受到法律诉讼、调查和与我们开展业务有关的附带索赔。我们在既很可能发生了负债,又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的情况下记录负债。过去,我们一直受到法律诉讼,这些诉讼后来都得到了解决。存在诉讼的内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在这些事项和其他事项上产生不利结果。除下文设想的情况外,我们目前没有涉及的未决法律诉讼。
网课中国与深圳市国泰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后者于2021年9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网课中国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原告称,NetClass China拖欠向原告购买在线教学产品和软件开发服务的款项为人民币66.5万元(合103,208美元)。网课中国辩称,由于原告仅在2017年12月13日交付了有缺陷的在线教学产品,未能交付软件开发服务,故原告的主张毫无根据。网课中国还于2018年3月9日和2020年7月13日通知原告解除协议。2022年7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此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者维持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对网课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大陆监管概况
本节概述了影响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89
外汇兑换条例
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正本;(ii)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将收入记账以前年度亏损。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交通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相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于2014年7月生效,取代了此前的外管局75号文。外管局37号文规范了中国居民或实体使用特殊目的载体(SPV)寻求境外投融资或在中国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外管局37号文,SPV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为寻求离岸融资或进行离岸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实体,使用合法的在岸或离岸资产或权益。“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SPV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外管局37号文规定,在向SPV出资之前,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外管局于2015年2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为境外投资或融资而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90
曾向SPV提供合法境内或境外权益或资产但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前未按规定取得登记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登记其在SPV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如果注册的SPV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的任何变更(包括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更)、投资金额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改。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对以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可能导致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股利和其他分配,如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并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我们知道,我们受这些登记要求约束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已在北京外管局分行和/或合格银行进行登记,以反映我们公司结构最近的变化。
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我们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或FIE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均须每年提取其税后利润的10%(如有)作为共同储备资金,如果共同储备的总余额已占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则可以停止提取其税后利润。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根据2008年1月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外国投资公司向其海外投资者支付的在税收方面不被视为“居民”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扣税的最高税率为20%。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费率降至10%。然而,如果中国与外国控股公司的司法管辖区之间有税收协定,可能会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例如香港公司持有该外商投资企业至少25%的股权时税率为5%,并且满足中国税务机关规定的某些要求。
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NetClass可能依赖NetClass Education、NetClass Management、NetClass Training和NetClass HR(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息支付,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外商投资法规定,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出资额、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依法取得的赔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自由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入汇出。外商独资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拨入可选储备基金。外商独资企业在弥补亏损、划拨准备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
与海外上市有关的规定
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2009年6月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或《并购规则》。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规定,由中国公司或个人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或中国公民拟收购与中国公民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该收购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并购规则还要求,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SPV,应当在境外上市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交易该境外SPV的证券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91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安排不受并购规则的约束,在本次发行中,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可能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同日,证监会下发了《指导规则》和《通知》。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进行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应当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由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以境外注册实体的名义在境外发行上市,而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位于境内,且该发行上市以境内公司的标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为基础。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中国境内公司未完成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鉴于我们的发行和上市不是间接的境外发行或上市,我们无需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和上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因为我们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由中国子公司占比均低于50%。然而,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试行办法》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与《试行办法》有关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或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能排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不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一步澄清或解释《试行办法》并要求对该发行进行此类备案的可能性。
92
外商投资相关法规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任一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实施细则》引入了看穿性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还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管理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市场准入阶段给予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境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公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布。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领域,境外投资者投资限制领域的,应当符合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93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
工信部于2011年12月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或《若干规定》,并于2012年3月起施行。根据《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此类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只能收集为提供其服务所必需的信息。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时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保护的决定
中国石油集团已于201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保护的决定》。根据这项决定,国家对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涉及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进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也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某些信息。该决定进一步规定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网络安全法
中国石油集团于2016年11月颁布《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生效,以保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使用网络的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适用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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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1年6月颁布并于2021年9月生效的《中国数据安全法》规定,中国应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有关部门将制定重要数据跨境转移办法。如任何公司违反中国《数据安全法》在中国境外提供重要数据,该公司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处罚、罚款和/或暂停相关业务或吊销营业执照。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数据处理者应当向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数据的清关:(一)数据处理者出境转移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用户个人数据超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出境转移个人信息;(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累计出境转移用户个人信息超十万条或用户敏感个人信息超万条的出境转移个人信息,或(iv)经CAC要求的跨境数据转移事前安全评估和评估的其他情形。数据处理人应当在申请外呼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前,对外呼数据转移涉及的风险进行自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是指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对自然人尊严造成损害或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物特征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个人位置追踪信息,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否则,将责令个人信息处理者改正或者暂停、终止提供服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全面立法,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域名。中国是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是《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协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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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1990年9月7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即《版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2020年11月11日修正。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
根据2006年7月1日生效并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在各种情况下被追究责任,包括如果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通过互联网侵犯了著作权,而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措施删除、屏蔽或断开相关内容的链接,或者虽然不知道侵权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收到著作权人侵权通知时采取此类措施。
商标
根据中国证监会1982年8月23日颁布并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和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证监会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务院所属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决商标纠纷。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有效。登记人可以在登记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延续登记。如注册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可给予额外六个月的宽限期。注册人未在宽限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的,注销注册商标。续期登记有效期为十年。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续展的要求。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分别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2020年10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或《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颁布并于2002年12月28日、2010年1月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专利相关工作。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中国专利制度采取“先到先备案”原则,即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不止一个人提出的,先向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际适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擅自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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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即《域名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18日,《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颁布。据此,《域名办法》对域名注册进行了规范,如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工信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
有关税务的规例
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2007年3月1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对其全球收入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位于中国境内的无“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如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机构,或已设立组织或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等组织或机构在中国境内无实际关联,则就其源自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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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分配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没有设立或营业地的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和其他来自中国的收入,或如果设立,相关股息或其他来自中国的收入实际上与该设立或营业地在中国没有关联,按20%的标准预提税率征收。不过,将费率从20%降至10%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然而,如果中国与外国控股公司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税收协定,例如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双重征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则可能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香港居民企业收到中国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10%预扣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为5%。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2008年11月10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公布、2008年12月15日、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修理和更换服务或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率为销售17%,服务6%。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即32号文,据此,(一)对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的货物,该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购买原适用11%税率的农产品,该税率调整为10%;(三)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6%税率的货物,按12%的税率计算该等税款;(四)原适用17%税率、17%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五)原适用11%税率、11%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32号文已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将取代与32号文不一致的现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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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与并购规则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除其他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此类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关于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的程序。证监会审批程序要求向证监会报备多份文件。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基于他们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在本次发行的背景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可能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对于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不能排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不时,进一步书面或口头澄清或解释并购规则,并要求发行获得其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相同的结论。如果确定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所发行的A类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此次发行。因此,如果您在我们所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结算和交付预期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将面临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此外,如果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此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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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营实体在香港的业务及营运的法律法规概览
工商登记相关规定
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任何业务的人,须在业务开始后一个月内,按订明方式向税务局局长提出注册该业务的申请。税务局局长必须在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登记提出商业登记申请的每项业务,并就有关业务或有关分支(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支机构登记证。任何人如不遵守商业登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一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各香港子公司均已取得并保持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此外,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i)该人并无管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而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并未获缴付;或(ii)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即将到期,而税务局局长并无收到任何订明格式的停止营业通知,该人须缴付税务局局长向该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订明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或如在商业登记证届满时未接获该等通知书,则该人须在商业登记证届满后一个月内将该等通知书通知税务局局长)。任何人如未能按预先规定缴付税务局局长发出的通知所指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港元(如该人已选择就该业务获背书的商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届满日期为自该证书的生效日期起计3年届满的日期,则为213港元),另可处最高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一年。因此,就我们在香港的业务而言,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须在规定的到期日期前取得和更新商业登记证书,并支付规定的商业登记费用和征费。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确认,各香港附属公司均已取得并维持有效且未到期的商业登记证书,且并无就任何香港附属公司而尚未支付的商业登记费用或征费。
有关香港税务的法律法规
(a)资本收益和利得税
《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规定,除其他外,每名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就其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按标准税率16.5%征收利得税,但两级利得税制度下的合资格集团实体除外。两级利得税制度适用于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据此,应课税溢利的首个2,000,000港元按8.25%的税率课税,而余下的应课税溢利则按16.5%课税。《税务条例》亦载有有关(其中包括)开支及开支的容许扣除、亏损抵销及资本资产折旧备抵的详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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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就处置资产(包括股份及其他股本证券)的收益而言,在香港并无征收资本利得税。然而,如果处置构成贸易性质的交易且收益来自香港或在香港产生,则此类处置资产的收益将被征收香港利得税。某些类别的纳税人(例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商)很可能被视为从股本证券交易中获得交易收益,而不是资本收益,除非这些纳税人能够令税务局局长满意地证明该证券是为长期投资目的而持有的。
(b)股息预扣税
一般来说,股息收入在香港无须缴付预扣税或任何其他税项。从已须征收香港利得税的利润中支付的股息,在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无需进一步课税。从香港以外的公司收到的股息也不征税,因为此类股息不构成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
(c)雇主义务
《税务条例》对在香港受雇的雇主施加任何个人的各种报告和记录保存义务。凡雇主开始在香港雇用正在或可能须征收薪俸税的个人,或已婚人士,雇主须最迟于该雇用开始日期后三个月向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通知。凡雇主停止或即将停止在香港雇用须征收或相当可能须征收薪俸税的个人,或已婚人士,雇主须最迟在该个人停止在香港受雇前一个月向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通知,述明该个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预期终止日期。同样,凡须征收薪俸税的雇员即将离开香港的任何期间超过1个月,雇主须不迟于该雇员的预期离境日期前1个月,向专员发出书面通知,述明该雇员的预期离境日期。此外,《税务条例》亦规定,每名雇主在获评估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时,须在该通知所述的合理时间内,以订明表格提交一份申报表,其中载有该雇主所雇用的所有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从该雇主获得的薪酬超过评估师所定最低数字的所有人的姓名及居住地,以及薪酬的全数,不论是现金或其他,以及评估员可能指名的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如未能遵守上述任何规定,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港元。
此外,雇主亦须就每名雇员备存工资纪录,内容应包括个人详情、雇佣性质、受雇能力、现金薪酬金额、非现金及附加福利、雇主及雇员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向强制性公积金(MPF)作出的供款、雇佣合约及修订雇佣条款及雇佣期间。该等纪录须按照《税务条例》有关保存业务纪录的规定保存不少于7年。此外,雇主须将雇员的个人资料(例如香港身份证号码、住址或邮政地址或婚姻状况的变动)或雇佣条款的任何变动,告知税务局。未按《税务条例》规定备存业务纪录,即构成犯罪,最高可罚10万港元。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香港附属公司与任何香港人士订立任何雇佣合约,以致上述根据《税务条例》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承担的责任不适用于任何香港附属公司。
(d)股份转让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转让港股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即转让须在香港注册的股票。自2023年11月17日起,港股转让印花税目前按代价或所转让股票市值两者中较高者的0.1%的从价税率收取,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支付,因此目前就买卖港股交易共需支付0.2%。此外,现时亦须就任何每份港股转让工具缴付5港元的固定税项。印花税转让必须在买卖后2天内支付,如果交易在香港进行,如果交易在香港以外进行,则在买卖后30天内支付。转让当事人一方为香港境外居民,未缴纳其应缴纳的从价税的,未缴纳的税款将在转让文书上评估,由受让方支付。到期未缴纳股票转让印花税的,最高可处以应缴税款十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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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物业交易及租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对位于香港的不动产(不论商业或住宅)的出售、转让或租赁亦征收印花税。对于不动产的出售或转让,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金额或财产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征收从价税,税率因涉及的财产类型和对价金额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而有所不同。就租赁而言,印花税按年租金或平均年租金收取,其中税率因租赁期限而异。NetClass HK已与CHUI WAI KWONG Electric Engineering Co.,Ltd.作为业主就位于办公室B单元的处所订立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的租赁协议,19第香港铜锣湾礼顿道21-23号火神屋楼层。上述租赁协议的适用印花税,将根据协议条款由业主单独承担,已于2023年9月25日全部缴付并解除。
遗产税
香港遗产税废除,自2006年2月11日起生效。对于构成死者死亡时遗产的股份及其他资产,不征收香港遗嘱税。
反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
香港的竞争法主要受《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规管,该条例已于2015年12月14日全面实施。一般而言,《竞争条例》禁止三类主要的反竞争行为,即(a)反竞争协议、惯例及决定(称为“第一行为规则”);(b)滥用市场支配力(“第二行为规则”);及(c)反竞争并购(“合并规则”)。
第一行为规则禁止反竞争协议、做法和决定。它规定,一项承诺不得:(i)订立或实施一项协议;(ii)从事一致行动;或(iii)作为一家企业协会的成员,作出或实施该协会的决定,如果该协议、一致行动或决定的目的或效果是阻止、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严重反竞争行为的例子包括:(一)确定、维持、提高或控制商品或服务供应的价格;(二)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供应分配销售、领土、客户或市场;(三)确定、维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供应;(四)操纵投标。
第二个行为规则禁止滥用市场力量。它规定,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市场力量的企业,不得通过从事以防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为其目的或效果的行为而滥用这种力量。如果一项行为涉及对竞争对手的掠夺性行为或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开发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则该行为特别有可能构成对这种市场力量的滥用。在确定一家企业是否在特定市场拥有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时可能考虑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i)该企业的市场份额;(ii)该企业作出定价和其他决定的权力;(iii)反补贴买方力量;以及(iv)进入或扩展相关市场的任何障碍。尽管《竞争条例》和竞争委员会发布的任何指南都没有提到任何具体的门槛,这些门槛可能表明第二个行为规则的目的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但在竞争委员会发布的指南中,“市场力量”被称为企业在持续一段时间内收取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或限制低于竞争水平的产出或质量的盈利能力。
第一行为规则和第二行为规则适用于香港经济的所有部门,而合并规则仅适用于涉及根据《电讯条例》(香港法例第106章)授予的承运人牌照持有人的合并。于本招股章程日期,NetClass及香港附属公司概无根据《电讯条例》持有承运商牌照。此外,我们认为,鉴于香港子公司在买卖定制服务器、显卡、硬盘驱动器及类似数字设备和组件以及在香港提供辅助软件和技术服务的市场份额有限,香港子公司缺乏定价和其他决策的权力以及竞争对手进入或扩大市场的门槛相对较低,第二个行为规则目前不适用于我们或任何香港子公司。尽管如此,在香港子公司业务经营规模大幅扩大或买卖定制服务器、显卡、硬盘及类似数字设备和组件以及提供辅助软件和技术服务的香港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NetClass和/或一家或多家香港子公司可能属于第二个行为规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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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违反《竞争条例》条文的情况,竞争审裁处可:(i)应竞争委员会的申请,施加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金额的罚款,但须就每项单一的违反行为,处以有关企业在发生违反行为的每一年的营业额的最多10%(或,如该违反行为发生在三年以上,则处以该企业在出现最高、第二高及第三高营业额的三年的营业额的10%);(ii)应竞争委员会的申请,作出命令取消某人担任公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事务的资格;及(iii)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实体订立或实施协议、要求修改或终止协议、要求向因违反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支付损害赔偿。我们确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及各香港附属公司在适用于我们及香港附属公司的范围内,已遵守所有三个领域的《竞争条例》项下的香港反竞争法律及规定。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
香港现行有效的《版权条例》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经不时修订及补充的《版权条例》为九个认可类别的作品提供全面保障,即:(i)文学作品;(ii)戏剧作品;(iii)音乐作品;及(iv)艺术作品;(v)录音;(vi)电影;(vii)电视广播;(viii)有线节目;及(ix)出版版本的排印安排。一般情况下,原创的、以材料形式记录的作品,将受到版权保护,无需登记或办理其他手续。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的一生加上其后的50年,而其他类别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版权条例》,版权拥有人拥有就其作品进行某些行为的专有权,其中包括:将作品复制到有形媒介上;分发以前未投入流通的作品的副本;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副本;在公共场合表演、展示或展示该作品(艺术作品或已出版版本的排印安排除外);在有线节目服务中播放或包括该作品(已出版版本的排印安排除外);以及,就文学而言,戏剧或音乐作品,对作品进行改编。未经版权拥有人授权而进行该等行为是被禁止的,而如果这样做,则构成《版权条例》所订的罪行,每件侵权物品将被处以最高50,000港元的罚款及最多4年的监禁。此外,进口或出口侵权物品(例如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盗版复制品)、为输入香港而在香港境外制作侵权复制品、制造用于版权盗版的设备以及在香港境外制作专为制作侵权作品的复制品而设计或改编并拟在香港如此使用的物品,亦属《版权条例》所订罪行,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最多八年监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香港附属公司并无就香港的任何版权提起或针对香港附属公司提起任何版权侵权申索、诉讼或法律程序。
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
香港现行有效的《商标条例》于2003年4月4日生效,为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提供保护。
《商标条例》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任何人如在贸易或业务过程中使用下列标志,即侵犯已注册商标:(i)就货品或服务而言与该商标相同,而该商标与其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ii)就货品或服务而言与该商标相同,而该商标与其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似,以致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使用该标志很可能引起公众混淆;(iii)就与其注册的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标志;以致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使用该标志很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或(iv)就与该商标所针对的货品或服务不相同或相似的货品或服务而言相同或相似,是根据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不时修订或修正)有权获得保护的商标,被注册,从而使该标志的使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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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条例》,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可由商标拥有人提起诉讼,该拥有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的人提起侵权诉讼,并可就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要求损害赔偿、禁令、账目和法律上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条例》并不涵盖未根据该条例在香港注册的商标(即使已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但未注册的商标受普通法保护,不受假冒行为的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任何香港附属公司就香港的任何商标提起或针对任何香港附属公司提起商标侵权申索、诉讼或法律程序。
与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条例
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简称“AMLO”)是香港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主要立法。AMLO适用于:(i)金融机构,包括(其中包括)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获授权银行等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法团、根据《保险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授权承保人,AMLO下的持牌货币服务营运商及《支付系统及储值设施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下的储值设施持牌发行人;及(ii)指定非金融业务及专业(“DNFBP”),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地产代理、AMLO下的信托及公司服务供应商牌照持有人及AMLO下的贵金属及宝石乙类交易商。AMLO要求这类金融机构和DNFBP遵守AMLO附表2中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并赋予相关监管机构监督遵守这些要求的权力。
贩毒(追讨所得款项)条例(香港法例第405章)
《毒品贩运(追讨所得款项)条例》(“DTROP”)载有调查涉嫌源自毒品贩运活动的资产、在被捕时冻结资产和没收毒品贩运活动所得款项的规定。根据DTROP,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它是贩毒所得的情况下处理任何财产,即属犯罪。DTROP还要求,如果一个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是贩毒的直接或间接收益,或打算用于或被用于贩毒,他或她必须向获授权人员报告。未报告该等知情或怀疑,即属犯罪,最高可判处监禁3个月及罚款5万港元。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OSCO”)授权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人员调查有组织犯罪及三合会活动,并赋予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可就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的收益作出没收命令,就OSCO项下特定罪行的被告的财产发出限制令及收费令。OSCO将洗钱犯罪扩大到涵盖贩毒以外的所有可起诉犯罪的收益。
联合国(反恐措施)条例(香港法例第575章)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简称“反恐怖主义措施”)规定:(i)提供或收取资金(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意图或明知资金将被用于全部或部分实施一项或多项恐怖行为;或(ii)直接或间接向明知或不计后果地知道该人是否为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同伙的人提供任何资金或金融(或相关)服务或为其利益提供任何资金或金融(或相关)服务,即构成刑事犯罪。UNATMO还要求一个人向获授权的官员报告他对恐怖主义财产的了解或怀疑,未进行此类披露构成UNATMO规定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与AMLO不同,DTROP、OSCO和UNATMO中的上述法定禁令和义务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和DNFBP。
我们确认,据我们所知、所得及所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AMLO、DTROP、OSCO及UNATMO项下有关香港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等规定适用于我们及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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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数据隐私相关的法规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香港的数据保护制度受PDPO管辖,PDPO规定数据用户有法定责任遵守PDPO附表1所载的六项个人数据保护原则(“数据保护原则”)的要求。PDPO中对“个人数据”的定义是指任何数据:(i)直接或间接涉及在世个人的数据;(ii)可以直接或间接确定个人身份的数据;以及(iii)可以实际获取或处理数据的形式。
PDPO规定,数据用户不得做出违反《数据保护原则》的行为或从事某项实践,除非该行为或实践(视情况而定)是PDPO要求或允许的。数据保护原则概述如下:
| · | 原则1(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个人数据应仅以公平方式收集,且仅用于与数据使用者的某项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的数据应是必要的但不应过多,并须告知数据主体收集的目的; |
| · | 原则2(个人数据保留的准确性和持续时间):所有个人数据都应是准确的,且保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为实现数据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时间; |
| · | 原则3(个人数据的使用):个人数据不得用于不同目的,除非征得数据主体同意; |
| · | 原则4(个人数据安全):应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保护收集的个人数据不受未经授权或意外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 |
| · | 原则5(信息要普遍可得):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公众知道所持有的个人数据的种类以及持有这些数据的主要目的;和 |
| · | 原则6(个人数据的存取):应向数据主体提供请求存取和更正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
当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接获投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存在违反PDPO的情况时,私隐专员公署可进行调查。如调查完成后,专员认为有关数据使用者正在违反或已违反PDPO的规定,则私隐专员可发出强制执行通知,指示数据使用者对违反情况作出补救及/或采取预防措施。资料使用者违反执行通知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及监禁,最高可处罚款5万港元及最多两年监禁。
PDPO还将某些用途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在直接营销活动中滥用或不当使用个人数据、不遵守数据访问请求以及未经相关数据用户同意擅自披露获得的个人数据。个人因与个人资料有关的PDPO被违反而遭受损害,包括受到伤害的感情,可向有关数据使用者寻求赔偿。我们确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各香港附属公司已根据PDPO遵守有关香港数据隐私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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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销售货品及提供服务的规例
货品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26章)
《货品销售条例》(香港法例第26章)(“SOGO”)载列有关在香港销售货品的法律规定。SOGO在销售合同中强加了某些默示条款,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关于卖方所有权的默示承诺,并且在通过描述销售货物的合同的情况下,有一个默示条件,即货物应与描述相对应。关于以样品销售的合同,SOGO规定了以下隐含条件:(i)大宗商品在质量上应与样品相对应;(ii)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将大宗商品与样品进行比较;(iii)货物应没有任何缺陷,从而使其无法销售,而这些缺陷在对样品进行合理检查时是不明显的。此外,SOGO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卖方在业务过程中向作为消费者交易的买方出售货物(即买方没有在业务过程中订立合同或自称这样做,并且根据合同或根据合同传递的货物属于通常供私人使用或消费的类型),则存在默示条件,即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具有可销售的质量,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关于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特别提请买方注意的缺陷,或者,在买方在订立销售合同之前已对货物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关于这种检查应揭示的缺陷。我们确认,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任何由我们或SOGO项下任何香港附属公司提起或针对我们提起的诉讼、法律程序或索偿。
服务供应(默示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457章)
香港的服务供应受《服务供应(隐含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457章)(“SSO”)规管,该条例就服务供应合约中隐含的若干条款作出规定。对于供应商在业务过程中行事的提供服务的联系人,SSO施加的默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i)供应商将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开展服务;(ii)如果提供服务的时间不是合同规定的,也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由双方交易过程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则供应商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展服务。我们确认,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由我们或任何香港附属公司根据SSO提起或针对我们提起任何诉讼、诉讼或申索。
管制豁免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
《管制豁免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CECO”)旨在限制违约、疏忽或其他违反职责的民事责任可藉合约条款或其他方式予以避免的程度。根据CECO,任何人不得参照任何合同条款或向一般人或特定人发出的通知,排除或限制其因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发生其他灭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除在期限或者通知满足合理性要求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如此排除或者限制其过失责任。
CECO还向以消费者身份或根据另一方书面标准业务条款进行交易的缔约方提供进一步保护,规定该另一方不得参照任何合同条款:(i)排除或限制其对其违约的任何责任;(ii)当其本人违约时,排除或限制他就违约承担的任何责任;(iii)声称有权使合同履行与对他的合理预期大不相同;或(iv)声称有权就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完全不履行,除非合同期限满足合理性要求。CECO的附表2列出了法院或仲裁员在确定某一合同条款是否满足合理性测试时应考虑的某些标准,包括(如相关):(i)各方当事人各自相对于彼此的谈判地位的实力,同时考虑到(除其他外)本可满足客户要求的替代手段;(ii)客户是否收到了同意该条款的诱导,或在接受时是否有机会与其他人订立类似合同,但无须接受类似的条款;(iii)客户是否知道或应合理地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和范围(考虑到(其中包括)任何贸易习惯和双方之间以往的任何交易过程);(iv)如果某些条件未得到遵守,该条款排除或限制了任何相关责任,在合同签订时预期遵守该条件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合理;(v)货物是否已制造,处理或适应客户的特殊订单。
任何旨在排除、限制或限制某人与CECO相违背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将是无效的,不能依赖以此来避免因合同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民事责任。我们确认,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概无任何由我们或CECO项下任何香港附属公司提起或针对我们提起的诉讼、法律程序或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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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禁止就该等货品在贸易或供应过程中所提供的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虚假、误导或不完整的资料、虚假标记及错误陈述。一般而言,任何人如:(a)在任何贸易或业务过程中,(i)对任何货物适用虚假贸易说明,或(ii)供应或要约供应适用虚假贸易说明的任何货物;或管有用于销售或用于任何贸易或制造目的的任何适用虚假贸易说明的货物,即属犯罪。该等罪行一经检控定罪,可处以最高50万港元罚款及最多5年监禁,或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最高10万港元罚款及最多2年监禁。我们确认,据我们所知、所知及所信,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及香港附属公司概无违反或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下的任何规定。
进出口条例
《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规定,进出口《进出口(战略商品)规例》(香港法例第60G章)(“《IESC规例》”)附表所列清单所载的任何物品,均须持有由贸易及工业总署署长发出的有效牌照。任何人在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或出口任何该等受限制物品,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50万港元罚款及最多两年监禁,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2,000,000港元罚款及最多七年监禁。
我们确认,于本招股章程日期,香港附属公司从供应商进口并由香港附属公司向客户销售的服务器、硬盘驱动器、显卡及其他货物概不属于《IESC规例》附表所列物品,因此,香港附属公司无须根据《进出口条例》及《IESC规例》从贸易及工业总干事处取得牌照。
有关分派的香港规例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只能从其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其累积、已实现利润(只要以前未以分配或资本化方式使用)减去其累积、已实现亏损(只要以前未在资本减少或重组中注销)中向其股东进行资产分配(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方式)。凡公司违反《公司条例》的条文作出非法分派,而获作出分派的股东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分派(或其部分)是违反该等条文作出,则该股东将有责任向公司偿还分派(或其部分)。此外,公司章程还可能对公司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施加额外的要求或限制,例如通过限制可分配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比。于本招股章程日期,NetClass HK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其中包括):(i)股息的支付须经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批准;(ii)除公司的利润外,不得支付股息;(iii)任何股息不得附带对公司的利息;(iv)公司董事可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成员批准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净利润用于或用于形成储备基金或基金;(v)任何在宣派后一年内无人认领的股息,可由公司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直至有关成员认领为止;(vi)股份转让不得将权利传递至在转让登记前就其宣派的任何股息;及(vii)公司董事可保留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息,并可在存在留置权的债务、负债或业务的清偿中或用于清偿该等债务、负债或业务。于本招股章程日期,NetClass International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其中包括)(i)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宣派股息,如属中期股息,(ii)股息只可按照《公司条例》的条文从公司的利润中拨出,由董事作出决定支付予公司成员;(iii)除非成员的决议或董事决定支付股息或公司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任何股息必须参照每个成员在宣布或支付股息的决议或决定之日持有的股份支付;(iv)董事可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任何款项作为准备金,或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结转任何利润。
除上述情况外,NetClass HK和NetClass International的组织章程均未载有任何关于向其共同股东,即NetClass分配股息的额外要求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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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官和董事
下表提供了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信息:
| 姓名 | 年龄 | 职位(s) | ||
| 戴建彪 | 57 |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 ||
| 陈裕兴 | 43 | 首席财务官 | ||
| 陈丽娜 | 45 | 董事 | ||
| 周向红(1)(2)(3)* | 55 | 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 | ||
| Angel Colon(1)(2)(3)* | 50 | 独立董事提名人、审计委员会主席 | ||
| Xiao Fu(1)(2)(3)* | 49 | 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 |
| (1) | 审计委员会成员 |
| (2) | 薪酬委员会成员 |
| (3) | 提名委员会成员 |
| * | 个人同意担任该职务,任命自本招募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生效。 |
戴建彪,行政总裁、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戴建标博士拥有超过15年的教育行业经验和超过20年的ICT行业管理经验。戴建彪博士自2022年6月1日起担任网课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戴建彪博士自2015年5月起担任网课中国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自2006年12月起担任NetClass HK董事。他曾负责监督业务运营、筹备在中国的OTC上市进程以及开发智慧教育、IT解决方案和应用程序开发。戴建彪博士自2014年起担任上海市IT企业家协会会长。曾于2008年至2012年当选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会长。戴建彪博士于1987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物理系,获得应用物理理学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获得新奥尔良大学电子工程与应用科学哲学博士(“PhD”)学位。戴建彪博士于2000年至2001年担任新奥尔良大学助理教授和研究科学家,期间负责电子工程和应用科学研究与教学。
Yuxing Chen,首席财务官
陈宇星先生自2022年6月1日起担任网课科技首席财务官,负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预算规划等工作。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陈宇星先生担任上海天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CFO,期间负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预算规划。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陈宇星先生担任南通爱思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期间负责年度报告、融资管理及内部控制等工作。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陈宇星先生一直在上海云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期间负责内部控制、管理公共关系、为营销策略提供建议。陈宇星先生于2003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于2012年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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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娜,董事
Lina Chen女士自2022年6月1日起担任NetClass董事并担任副总裁。2015年至2020年,Lina Chen女士担任网课中国副总裁,并于2021年1月成为网课中国执行官。她曾负责管理智慧教育、IT解决方案和课件的业务运营、销售和营销。Lina Chen女士于2004年6月至2007年12月担任上海绿恒材料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管理业务运营和促进减少废物、资源和产品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并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6月,陈丽娜女士担任上海精工电子有限公司市场经理,期间负责构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全接入系统陈丽娜女士为中国职业教育协会会员,上海市信息化青年人才协会理事。2006年获沈阳大学销售与市场营销专业三年制大专学历,2012年获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周向红,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
周向红为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周女士是上海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自2002年以来一直从事宏观管理和政策分析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她是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数字化转型规划专家。她的研究工作重点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她还是同济大学智慧城市与电子政务研究所所长,负责智慧城市建设方面的管理和研究。她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盈余原因研究资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农村环境卫生与儿童健康成长研究资助,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智慧城市与电子政务研究资助。周女士因在城市安全系统方面的研究获得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三等奖。
周向红女士于2002年获得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她是2009年多伦多大学访问学者经历。
独立董事提名人、审计委员会主席Angel Colon
Angel Colon为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候选人。Colon先生在金融产品谈判和营销以及风险管理方面拥有超过15年的专业知识,涉及固定收益和股票证券交易,具有高度多样化的财务、法律和运营管理知识;上市公司管理、会计和SEC法规。Colon先生自2021年起担任上市公司叁腾控股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SNTG)的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主席。他自2017年1月起担任NY Capital Management Group,LLC管理成员;自2017年7月起担任Turing Funds,LLC管理成员;为高净值个人、企业和机构提供服务,以产生有助于推进和管理资本的解决方案,同时降低风险以实现可靠的年度回报。Colon先生曾在Vega Management Investments担任对冲基金管理人,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负责确保遵守投资政策,管理流动性需求,审查NAV报告和会计审计;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担任Andean Farm and Pharma Corp的财务顾问和顾问,负责从开始到完成有关风险缓解和财务规划的战略的研究支持支持;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担任Bronson Resource Limited的董事会成员,负责就增长和资本决策向公司提供建议;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担任Cuttone & Co.的董事总经理,并负责投资银行业务和将新市场扩展为Reg CF和Reg A +募集;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Tribal Capital Markets,LLC董事总经理,负责投资银行业务和扩展至监管众筹;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担任Bonwick Capital Partners,LLC董事总经理,负责专注于私人、公共和市政实体的债务融资的投资银行业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担任TriPoint Global Equities董事总经理,负责创建新平台Banq,用于IPO通过股权众筹融资;2006年至2007年担任UBG Corp的企业发展官员,负责新业务开发;2001年至2002年担任Andover Brokerage的负责人,负责与清算公司互动,并监督40名交易员关于投资决策的风险和可行性;1999年至2000年担任纽约Wit Capital Corporation的分析师,负责客户关系,研究数字IPO市场并确保IPO适合客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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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n先生于1996年在圣约翰费希尔学院获得国际商务理学学士学位;辅修语言和经济学。他目前持有FINRA Series 7、Series 63和Series 65,是FINRA会员经纪交易商Entoro Securities的持牌经纪商。
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Xiao Fu
Xiao Fu为我们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付先生拥有10多年丰富的股权投资和基金管理经验。2012年1月至今任上海日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全面管理。自2002年9月至2012年1月,Xiao Fu先生担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HKEX:00268)的附属公司)中国东部大陆行业咨询部总监和上海行业咨询部总监,其职责是在中国上海和中国东部大陆扩展和管理咨询业务。Xiao Fu先生2015年起任华东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特邀讲师、上海财经大学特邀讲师,2016年起任上海政法大学创业导师,2019年起任中国人工智能协会会员,2016年起任上海市IT青年人才协会理事。
Xiao Fu先生1997年获上海大学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计算机应用学士学位,2000年获上海大学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计算机应用硕士学位。
家庭关系
没有任何董事或执行官具有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在过去10年中,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均未涉及S-K条例第401项(f)分段所述的任何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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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预计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董事将是独立的,因为这个术语是由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定义的。我们认定,Zhanghong Zhou、Angel Colon和Xiao Fu满足纳斯达克规则5605下的“独立性”要求。我们预计,所有现任董事将在此次发行后继续任职。
董事由普通决议委任或由董事决议委任,并可由普通决议罢免。每位董事的任期(如有)由其委任条款确定,或直至其较早去世、破产、精神错乱、辞职或被免职。如果在任命董事时没有确定任期,则该董事无限期任职,直至其较早去世、破产、精神错乱、辞职或被免职。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确定一名董事所需的最低持股比例,但除非且直至该持股资格得到确定,否则一名董事无需持有股份。任何人不得被取消董事或候补董事职位的资格或被该职位阻止以卖方、买方或其他身份与公司订立合约,亦不得将任何该等合约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以任何方式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合约或交易予以撤销或须予撤销,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如此订约或如此有利害关系,亦不须就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因该董事担任职务或由此确立的信托关系而实现的任何利润向公司承担责任。董事(或其缺席时的候补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自由投票,但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在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中的利益性质须由他在其审议和对其进行任何投票时或之前披露。我们的董事可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产生债务、负债或义务,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抵押、债券和其他此类证券,并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提供担保。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并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自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说明生效时生效。我们委员会章程的副本将在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之前发布在我们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网站上。
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Zhanghong Zhou、Angel Colon和Xiao Fu在其任命生效后组成。Angel Colon将担任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任命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允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经任命生效,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周祥红、Angel Colon和李静组成。Xiao Fu将担任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薪酬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股东确定关于我司董事的薪酬;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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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经任命生效,我们的提名委员会将由周向红、Angel Colon和Xiao Fu组成。周祥红将担任我们提名委员会的主席。提名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除其他外将负责: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提名人选;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在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有关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您可以参阅第124页的“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应由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决议委任,并可由普通决议罢免。每名董事的任期(如有的话)由其委任条款确定,或直至其较早去世、破产、精神错乱、辞职或被免职。如果在任命董事时没有确定任期,则该董事无限期任职,直至其较早去世、破产、精神错乱、辞职或被免职。此外,在下列情况下,董事的职位也应予空缺:(i)其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其辞去董事职务;(ii)其本人(无需由其委任的候补董事代理)缺席董事会连续三次会议,且未经董事特别许可,其通过决议认为其已因缺席而腾出职位,(iii)其死亡、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v)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或(v)所有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议决罢免他的董事职务。
董事可按其认为必要的条款、薪酬及履行职责委任高级人员,但须遵守董事认为适当的取消资格及罢免的规定。除非其委任条款另有规定,任何高级人员可被董事罢免。
资质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确定一名董事所需的最低持股比例,但除非且直至该持股资格被确定,否则一名董事无需持有股份。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在我们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之前,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上公开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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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同样频繁; |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
| ● |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条款;和 |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该规则允许我们遵循符合开曼群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许多适用于美国公司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因此,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您可能期望的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公司有所不同。
113
补偿汇总表
下表列出了关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薪酬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是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执行官、我们的首席财务官以及我们薪酬总额超过100,000美元的其他薪酬最高的执行官(“指定执行官”)赚取或支付给我们的。
| 姓名 和 校长 职务 |
年份 | 工资 (美元) |
奖金 (美元) |
股票 奖项 (美元) |
期权 奖项 (美元) |
非股权 激励 计划 Compensation |
延期 Compensation 收益 |
其他 | 合计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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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建彪 | 2023 | $ | 17,920 | - | - | - | - | - | - | $ | 17,920 | |||||||||||||||||
| 首席执行官 | 2022 | $ | 19,287 | - | - | - | - | - | - | $ | 19,287 | |||||||||||||||||
| 陈裕兴 | 2023 | $ | 8,507 | - | - | - | - | - | - | $ | 8,507 | |||||||||||||||||
| 首席财务官 | 2022 | $ | 3,052 | - | - | - | - | - | - | $ | 3,052 | |||||||||||||||||
| 陈丽娜 | 2023 | $ | 33,600 | - | - | - | - | - | - | $ | 33,600 | |||||||||||||||||
| 董事 | 2022 | $ | 36,164 | - | - | - | - | - | - | $ | 36,164 | |||||||||||||||||
与指定执行官的协议
于2022年6月1日,公司与行政总裁戴建彪订立雇佣协议,任期5年,由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戴先生享有每年人民币96,000元的基本工资。本协议的终止受《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戴先生同意在就业期间和就业后对信息保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他有义务不披露机密信息。
于2022年6月1日,公司与本公司首席财务官陈宇星先生订立雇佣协议,任期三年,由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31日。陈先生享有年基本工资人民币6万元。两份协议的终止均受《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陈先生同意在就业期间和就业后对信息保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他有义务不披露机密信息。
于2022年6月1日,公司与本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陈丽娜订立雇佣协议,任期五年,由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Lina Chen女士享有年基本工资人民币18万元。两份协议的终止均受《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丽娜女士同意在就业期间和就业后对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他有义务不披露机密信息。
董事薪酬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对董事的服务进行补偿,只是补偿他们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产生的自付费用。
本招募说明书所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后,独立董事提名人的任命即生效。我们计划向周向红、Angel Colon和肖福安每人支付每年3万美元、4.5万美元和3万美元的补偿。我们已于2022年10月和11月与我们的每一位独立董事提名人签订了董事聘书。我们还将向所有董事报销他们因以这种身份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
114
下表所基于的假设是,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有效,资本重组(如“股本说明”中所述)已完成,其中列出了关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交易法》规则13d-3的含义内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并经调整以反映在本次发行中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出售情况
| ● | 实益拥有我们A类和/或B类普通股的每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A类和/或B类普通股的5%以上。 |
实益所有权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除下述情况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表中所列人员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本次发行前各上市人士的实益拥有百分比基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以及(ii)各该等人士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A类或B类普通股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假设回售股东没有出售A类普通股。每名上市人士于本次发售后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包括(i)紧随本次发售完成后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及(ii)每名该等人士所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A类或B类普通股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但不包括行使超额配股权时可发行的任何股份。
截至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七名在册股东,他们不在美国。
| 执行官和董事 | 金额 有益的 所有权 A类 普通 股票预- 提供 (1) |
预- 提供 百分比 所有权 A类 普通 股份(2) |
后- 提供 百分比 所有权 A类 普通 股份(2) |
金额 有益的 所有权 B类 普通 股票预- 和后- 提供 |
预- 提供 和后- 提供 百分比 所有权 B类 普通 股份 |
预发行 合并 投票 的力量 A类 和乙类 普通 股份(2) |
后- 提供 合并 投票 的力量 A类和 乙类 普通 股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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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指定执行官: | ||||||||||||||||||||||||||||
| 戴建彪(3) | 6,369,500 | 46.29 | % | 40.94 | % | 2,000,000 | 100 | % | 83.11 | % | 79.83 | % | ||||||||||||||||
| 陈裕兴 | - | - | - | - | - | - | - | |||||||||||||||||||||
| 陈丽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向红(5) | - | - | - | - | - | - | - | |||||||||||||||||||||
| Angel Colon(5) | - | - | - | - | - | - | - | |||||||||||||||||||||
| Xiao Fu(5) | - | - | - | - | - | - | ||||||||||||||||||||||
| 全体执行干事和董事为一组(6人) | 6,369,500 | 46.29 | % | 40.94 | % | 2,000,000 | 100 | % | 83.11 | % | 79.83 | % | ||||||||||||||||
| 5%或更大股东 | ||||||||||||||||||||||||||||
| 龙软控股有限公司(3) | 6,369,500 | 46.29 | % | 40.94 | % | 2,000,000 | 100 | % | 83.11 | % | 79.83 | % | ||||||||||||||||
| 朗伟德投资公司(4) | 4,435,500 | 32.23 | % | 28.51 | % | - | - | 10.14 | % | 9.74 | % | |||||||||||||||||
| (1)实益所有权根据SEC规则确定,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或投资权。由于没有发行或未发行期权,所有股份仅代表股东持有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
(2)按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及2,000,000股B类普通股计算。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一(1)次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获得十五(15)票。假设本次发行发行1,800,000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承销商超额配股权基础的270,000股A类普通股。 |
| (3)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持有公司6,369,5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戴建彪是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并被视为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所持有的6,369,5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
| (4)Lang Wide Investment INC,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持有公司443.55万股A类普通股。Sze Kok是Lang Wide Investment INC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并被视为Lang Wide Investment INC持有的4,435,500股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
| (5)该个人为董事提名人,并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后同意担任董事。 |
115
除了“高管薪酬”中讨论的高管和董事薪酬安排,下文我们描述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交易,我们一直是参与者,在这些交易中,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对我们公司来说是重要的,并且以下任何一方都是其中的一方:(a)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我们公司控制或与我们公司共同控制的企业;(b)联营公司;(c)直接或间接拥有我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从而使其对我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以及任何此类个人家庭的亲密成员;(d)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和有责任策划、指导和控制我公司活动的人,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的家庭的亲密成员;以及(e)(c)或(d)中所述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投票权的重大权益的企业,或该人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 | 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戴建彪 | 行政总裁(「行政总裁」);公司主席 | |
| 上海有福网络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
| 上海龙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戴建彪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80%; | |
| 上海艺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戴建彪担任监事,持股60% | |
| 上海创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担任公司监管角色的公司董事 | |
| 陈丽娜 | 公司董事 |
| 2) | 重大关联交易 |
向关联方采购
| 截至 | 结束的那些年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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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股说明书 | 2023 | 2022 | 2021 | |||||||||||||
| 上海有福网络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37,645 | $ | 218,035 | ||||||||
| 合计 | $ | - | $ | - | $ | 137,645 | $ | 218,035 | ||||||||
收到关联方支付的现金
| 截至 | 结束的那些年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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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股说明书 | 2023 | 2022 | 2021 | |||||||||||||
| 上海龙软Busines咨询有限公司 | $ | - | $ | 72,307 | $ | - | $ | 61,480 | ||||||||
| 上海易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 - | - | $ | 6,148 | |||||||||||
| 戴建彪 | - | 766 | - | - | ||||||||||||
| 合计 | $ | - | $ | 73,073 | $ | - | $ | 67,628 | ||||||||
| (3)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截至 | 截至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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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股说明书 | 2023 | 2022 | 2021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上海创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274 | $ | 274 | $ | 281 | $ | 310 | ||||||||
| 上海龙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68,531 | 68,531 | - | - | ||||||||||||
| 戴建彪 | 1,373 | 1,373 | 623 | 688 | ||||||||||||
| 上海有福网络有限公司 | 109,923 | 109,923 | 112,761 | - | ||||||||||||
| 合计 | $ | 180,101 | $ | 180,101 | $ | 113,665 | $ | 998 | ||||||||
私募认购协议
于2023年9月20日,公司与Dai Jianbiao Dai先生(公司行政总裁兼主席)全资拥有的公司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订立私募认购协议,据此,我们向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发行760,000股公司A类普通股,总购买价为1,900,000美元。
于2023年10月5日,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代替直接向公司注资,代公司向一名AI开发供应商(独立第三方)支付15,000,000港元(约合1,900,000美元,相当于出售股份的现金代价),作为董事会批准的于2023年10月2日订立的AI技术开发服务协议的保证金。
116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副本作为本招股说明书(在本节中分别称为“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一部分的登记说明的证物提交。
我们于2022年1月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
| ● |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 |
| ● | 禁止与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但为促进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被豁免公司的业务(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力); |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 无须将其会员名册开放予该公司股东查阅; |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 |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200,000,000股,包括(i)19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ii)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
每股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持有人向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表明该持有人选择将特定数量的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可行使转换的权利。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根据章程细则将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应通过赎回相关B类普通股并为此发行数量相等的缴足A类普通股作为对价来实现。此类转换应在我公司成员名册中作出记录以将相关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时立即生效。
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本次发行完成时,将有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本次发行中出售的股票将于2024年[ • ]日或前后在纽约州纽约市发行结束时由承销商付款交付。
117
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董事可以宣布并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于此目的的资金中支付他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金额的分配。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就股东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票一(1)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票十五(15)票。
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要求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如属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要求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投赞成票(如属法团,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股东大会上。在《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股份变动权
如我们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股本变动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 (a) | 按决议规定的数额增加我们的股本,分成该数额的股份,并附带决议规定的权利、特权、优先权和限制; | |
| (b)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 |
| (c) |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备忘录所定数额的股份;及 |
| (d)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股份。 |
在不违反《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条款的情况下,我国股东可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118
追讨股份及没收股份
根据配发条款,董事可不时就其股份的部分或全部未付款项(不论是就其面值或就该等股份应付的溢价)向股东作出催缴,而每名股东须(在至少提前14天收到指明付款时间或时间的通知的情况下)按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对该股份承担连带追缴责任。如某股份的催缴款项在指定支付该催缴款项的日期之前或当日未予支付,则该款项到期的股东须按董事自指定支付催缴款项的日期起至实际支付时所厘定的利率就该款项支付利息。董事可酌情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任何该等权益。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
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亦可按董事批准的条款及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此类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i)除非已全额缴清,(ii)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未发行股份,或(iii)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转让
在符合下述限制的情况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填写书面转让文书将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转让给另一人,其形式为董事可接受的,并应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署,如董事要求,则由受让方签署。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方的名称被记入我公司的成员名册。
119
董事可全权酌情拒绝同意任何转让,并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登记转让。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向我们提出转让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将此种拒绝发送给受让人。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抵押和押记登记册的副本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股东大会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因此,我们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年度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可酌情召开股东大会。经有权就被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应立即着手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在书面要求召开会议的请求提出后21天内未召开该会议的,请购人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共同持有其全部至少半数表决权的,可以尽可能接近由董事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申购人在产生的召集股东大会权利三个月内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失效。
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在发出通知之日,其姓名作为股东出现在我公司股东名册中,并有权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应给予不少于七天的通知。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亦须向每名董事发出。
在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情况下,如果对会议将审议的所有事项持有至少90%总投票权的股东放弃会议通知,则违反发出通知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是有效的,为此目的,股东出席会议应构成对该股东所持有的所有股份的放弃。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不论是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如属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出席),这些股东合计代表不少于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并有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
应股东要求召开的会议,自大会指定召开时间起两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至本应于举行会议的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营业日,或延期至董事所厘定的其他时间及地点,而如在续会上自指定开会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的股东即为法定人数。
120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董事长负责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决定提出的任何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其决定的结果应向会议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主席如对某项建议的决议的表决结果有任何疑问,应安排对就该决议所投的所有选票进行投票表决。如主席未进行投票表决,则任何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如对主席宣布任何投票结果提出异议,可在该宣布后立即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并由主席安排进行投票表决。在任何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的,应当向会议公布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会议记录应当是一项决议获得通过或者没有记录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证明的确凿证据。
董事
我们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或董事决议,在任何时候确定任职所需的董事人数上限和最低人数,并不时更改该等限制。根据条款,我们被要求至少有一名董事。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或董事决议委任。任何委任可能是为了填补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
董事有权获得董事确定的薪酬。
董事的持股资格可由我们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确定,除非并在此之前确定,不需要股份资格。
每名董事的任期(如有)由其委任条款确定,或直至其较早去世、破产、精神错乱、辞职或被免职。如果在任命董事时没有确定任期,则该董事无限期任职,直至其较早去世、破产、精神错乱、辞职或被免职。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罢免。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董事职务应予调出:
| (a) |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辞去董事职务的通知; | |
| (b) | 本人(无其委派的候补董事代理)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未经董事特别请假,并通过决议认为其已因缺席而出缺; | |
| (c) | 其死亡、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 | |
| (d) | 他被发现是或成为心智不健全的人;或 | |
| (e) | 全体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决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
121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各自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应具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董事均应具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性,并将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普通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的规定,我们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管理,或在董事的指导或监督下进行。董事应拥有《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要求股东行使的任何特别决议条款所没有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对备忘录或章程细则或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的任何更改,均不应使董事在作出时有效的任何先前行为无效。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妥为召开的董事会议,可行使董事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董事可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产生债务、负债或义务,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抵押、债券和其他此类证券,并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提供担保。
每名董事须为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每名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或履行其职责时,均应本着董事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诚实和诚信行事。
122
大写
董事可将我们任何储备账户(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的贷记款项或损益账户的贷记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配的款项资本化,并按该等款项本可在他们之间分割的比例将该等款项拨给股东,并代表他们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全额未发行的股份,以供发行、配发和分配贷记为全额缴足并在他们之间按上述比例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可在股份成为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下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规定。
清算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则应对这些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尽可能由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比例承担。如果在清盘中,可供股东之间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应在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因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原因而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中扣除。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名册,其中应记入:
| ● |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以及该声明应确认(i)已支付或同意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关于每个股东的股份,(ii)每个成员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和类别,以及(iii)成员所持有的每个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下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是有条件的; |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也就是说,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股东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会员名册将立即更新,以记录并使我们的股票发行生效。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拥有与其姓名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成员登记册是否反映了正确的法律立场。此外,开曼群岛法院有权在其认为成员名册没有反映正确法律立场的情况下,下令对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进行更正。如果就我国的普通股提出了要求更正成员名册的命令的申请,那么这些股份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重新审查。
123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因此《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群岛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已提供给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的投票,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的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此类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不同,《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获得将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并且这些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a)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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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c)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d)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开曼群岛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根据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提出并接受要约收购,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会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的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根据英国法律当局(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 (a) | 公司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的; |
| (b)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c)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每位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职员因在执行其职能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责任,除他可能因其自身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招致的责任(如有)外,均应从我们的资产中获得赔偿。任何该等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对我们在执行其职能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责任是由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产生的。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前任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人员为任何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可由我们在收到该当事人偿还款项的承诺后,在该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前提是最终应确定该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人员无权获得我们的赔偿,并按我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有)。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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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的反收购条文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并出于适当目的,行使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一职责禁止董事进行自我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一般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应有权就被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应立即着手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在书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被提出后21天内未着手召开股东大会的,请购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共同持有其全部至少半数表决权的,可以尽可能接近董事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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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如果(a)他以书面通知我们他辞去董事职务,(b)他本人(无需由其指定的候补董事代表)缺席董事会连续三次会议而无董事特别请假,并且他们通过决议,他已因缺席而腾出职位,(c)他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d)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欧元(e)所有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决议解除他的董事职务。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过去三年内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为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交易,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虽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我们公司的董事必须遵守他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公司负有的受托责任,包括有义务确保他们认为,任何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否则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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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多于一类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而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通过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可对章程进行修订。如公司成立证明书有此规定,亦可由董事会作出修订。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订。
反洗钱—开曼群岛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立法和条例,我们可能被要求采取和维持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政策和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令人满意地识别和核实其身份和资金来源。这类客户尽职调查可根据给予认购人的风险评级予以简化或加强。在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将维持我们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政策和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的工作委托给设在开曼群岛的经批准的同等司法管辖区的合适的第三人。这些等效司法管辖区的清单(不时更新)可在此处查阅:https://www.cima.ky/list-of-equivalent-jurisdictions。
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识别和验证订户身份的权利。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识别或验证所需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如果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怀疑或被告知向该股东支付赎回收益可能会导致任何同等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违反适用的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或者如果这种拒绝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以确保我们在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遵守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我们也保留拒绝向该股东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
如果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洗钱或扩散融资或涉及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财产,并且在其在受监管部门的业务过程中或其他贸易、专业、业务或就业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该知识或怀疑的信息,该人将被要求向(i)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2020年修订版)任命的指定官员或开曼群岛财务报告局报告此类知情或怀疑情况,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ii)向警察或指定官员(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订版))或财务报告局报告,根据《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订版),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恐怖主义财产。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他方式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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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股票代码为“NTCL”。目前,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尚未批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没有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将不会完成和结束本次发行。我们收到上市批准函并不等同于实际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上市批准函将仅用于确认,如果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足以满足适用的上市标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事实上上市。由于贵公司股票实际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无法满足适用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我们将无法完成此次发行并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请参阅第53页的“如果我们不能满足或继续满足首次上市要求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其他规则,尽管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于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无法上市或可能被摘牌,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五天内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将受到持续上市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我们预计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将显着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A类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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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尚未设立公开市场,虽然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本次发行之后,A类普通股将发展或维持一个重要的公开市场。本次发行后,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对不时出现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下文所述,由于合同和法律对转售的限制,我们目前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只有有限数量将在本次发行后立即可供出售。尽管如此,在这些限制失效后,未来在美国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包括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A类普通股,或此类出售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的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股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我们在发行结束时将有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流通在外。其中1,800,000股A类普通股将由参与此次发行的投资者公开持有,并且,假设回售股东没有出售任何股份,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将由我们的现有股东持有,其中一些股东可能是我们的“关联公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根据规则144的定义,发行人的“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或受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人。
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A类普通股将可由我们在美国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购买的A类普通股不得转售,除非根据有效的登记声明或登记豁免,包括根据下述《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
现有股东持有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任何A类普通股,将是“限制性证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这些受限制证券只有在获得注册或符合《证券法》第144条或第701条规定的豁免注册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出售。这些规则介绍如下。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自作为本招股章程一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起计六(6)个月期间内,除本次发行外,不会要约、发行、出售、合约出售、设押、授予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或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实质上相似的证券的选择权,包括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期权或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或代表收取权利的证券,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任何此类实质上相似的证券(根据截至此类锁定协议签署之日已存在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或在转换或交换可转换或可交换已发行证券时存在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除外)。
此外,除转售股东外,我们的每名董事、高级人员及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在完全稀释基础上持有5%或以上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亦已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基本相似的证券订立类似的锁定协议,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为期六(6)天,但以下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这些股东可就(a)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获得的与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有关的交易转让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而无需代表事先书面同意;(b)为这些股东和/或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的利益通过遗嘱或无遗嘱式或向家庭成员或信托转让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就本锁定协议而言,“家庭成员”是指任何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c)将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转让给慈善机构或教育机构或其他非营利组织;(d)如果这些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则将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此类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或其任何股东、合伙人或成员,或拥有相同的类似股权,视情况而定;(e)向公司出售或交出公司标的期权的任何期权或股份,以支付与行使期权相关的行使价或税款,或(f)根据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任何善意第三方要约收购、合并、收购、合并或其他类似交易向公司股份的所有持有人进行的转让或分配,但前提是在该要约收购、合并、收购、合并或其他此类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这些股东所持有的锁定A类普通股仍须遵守本锁定协议的规定;条件是,在根据上述(b)、(c)或(d)条款进行的任何转让的情况下,(i)任何此类转让不应涉及价值处置,(ii)每个受让方应签署并向代表交付一份基本上以锁定协议为形式的锁定协议,以及(iii)不得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6(a)条提交备案或自愿提交。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承销-锁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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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规则
我们在此次发行之前发行的所有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均为“限制性证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只有在根据《证券法》获得有效登记声明或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登记要求豁免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公开出售。
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第144条,自本招股章程日期后90天开始,在出售前三个月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已实益拥有第144条所指的限制性证券超过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出售无限数量的这些股份,但仅限于可获得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自从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获得这些股份之日起至少一年内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的非关联公司将有权自由出售这些股份。
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股份数量:
| ● | A类数量的1%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然后以A类普通股或其他形式发行和流通,将在本次发行后立即等于大约股份;或 | |
| ● | 关于此类出售的表格144通知提交前的四周日历周内,纳斯达克 A类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
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表我们的关联公司出售股票的人根据第144条进行的销售也受某些形式的销售条款和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的约束。
131
第701条规则
一般来说,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就补偿性股票或期权计划或其他与补偿有关的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则有资格在我们根据《交易法》成为报告公司90天后依据规则144转售此类A类普通股,但不遵守规则144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离岸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注册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回售招股书
正如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注册说明书的解释性说明中所述,注册说明书还包含将用于与其持有的我们A类普通股的潜在转售股东进行转售相关的转售说明书。该等A类普通股已登记允许公开转售该等股份,而转售股东可根据转售招股章程不时提出转售该等股份。转售股东还可以在豁免《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交易中或根据涵盖这些股份的另一份有效登记声明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此次回售发行取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上市情况,并且回售发行将在此类上市发生之前开始。其后,回售股东出售的任何股份将按当时市场价格或私下协商的价格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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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务
除非在以下讨论中另有说明,本节是我们的中国大律师Grandall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只要它涉及与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务事项有关的法律结论。
以下对中国企业法律的简要描述旨在突出企业层面对我们的收益征税,这将影响股息的数量,如果有的话,我们最终能够支付给我们的股东。见“股息政策”。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通过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的方式获得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来自中国的收入,例如中国子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通常将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规定优惠税率或免税的税收协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被以类似于中国企业的方式对待。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员工、会计、财产等方面进行实际、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但目前可获得的这一定义的唯一官方指南载于SAT第82号通知,该通知对确定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提供了指导,该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或领土法律注册成立并以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为其主要控股股东的企业。尽管NetClass没有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我们的主要控股股东,因此不是SAT第82号通知所指的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但在没有具体适用于我们的指导的情况下,我们应用了SAT第82号通知中规定的指导来评估NetClass及其在中国境外组织的子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
根据SAT第82号通知,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ii)财务决策(如借款、出借、融资和财务风险管理)和人事决定(如任命、解雇和工资和工资)由位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决定或需要决定;(iii)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境内;(iv)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分之一(或以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SAT通知82中规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被视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适用于我们,则NetClass及其境外子公司不应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而有关适用于我们的离岸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继续监测和更新我们的税务状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i)如果派发股息的企业的住所在中国,或者(ii)如果转让住所在中国的企业的股权实现收益,则此种股息或收益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目前尚不清楚“住所”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解释,可能被解释为企业是税务居民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如果我们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非居民企业的境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以及这些股东从我们的股份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将被征收最高10%的中国预扣税。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海外股东获得的收入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是可能的,但可能性极小。
请参阅第2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在中国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这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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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为WFOE及其子公司支付25%的EIT费率。EIT是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得出的。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认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是否会因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如果任何中国税适用于非中国个人实现的股息或收益,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然而,亦不清楚在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中国政府没有指引表明在非中国公司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是否会适用,因此没有理由预期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对非居民企业产生何种影响。
根据财政部财税〔 2019 〕 13号、国家税务总局〔 2021 〕 12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包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425,333美元),(二)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三)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7,088,880美元)。根据国税总局〔 2021 〕 8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41778美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5%的优惠所得税率(仅占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2 〕 13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41778美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425333美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仅适用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25%,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 12号,自2023年8月2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适用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仅适用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25%,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香港税务
香港利得税由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每个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在香港产生或从香港获得的利润缴纳。自2018年4月1日起,适用两级利得税制度,根据该制度,首200万港元的利润按8.2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而超过200万港元的利润则须按16.5%的标准利得税税率征收。然而,一组“关连实体”中只有一个“实体”(就《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而言,指自然人、一群人或一项法律安排,包括法团、合伙企业及信托)可享有两级利得税率。在以下情况下,一实体被视为另一实体的“关联实体”:(i)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拥有控制权;(ii)二者均处于同一实体的共同控制之下;或(iii)在第一个实体为自然人以独资企业身份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另一实体为同一人以另一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开展。就两级利得税制度而言,一组关联实体将需要提名哪个实体将受益,并据此进行选举。如未获提名,集团内各实体的应评税利润将按标准利得税率征收。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项。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134
美国联邦收入
我们敦促我们A类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就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以下内容不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或对特殊税务情况人员的税务后果,例如:
| ● | 银行; | |
| ● | 金融机构; | |
| ● | 保险公司; |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 广告投资信托; |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 选择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人; | |
| ● | 美国侨民或前美国长期居民; |
| ● |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 |
| ● | 免税实体; | |
| ● |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 |
| ● | 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人; |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10%或更多投票权或价值的人(包括因拥有我们的普通股); | |
| ● | 根据行使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我们A类普通股的人士; |
| ● | 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人; | |
| ● | 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信托的受益人;或 | |
| ● | 通过信托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人士。 |
下文所述讨论仅针对在此次发行中购买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我们敦促潜在购买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对他们造成的州、地方、外国和其他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135
适用于我们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税务后果
下文阐述了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它是针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的,并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说明不涉及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或美国税法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但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除外,例如非美国税法、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
以下简要说明仅适用于持有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且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本简要说明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
如果您是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且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您是,以下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对“美国持有人”的后果的简要描述将适用于您,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应课税的其他实体);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所有重大决定的信托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具有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
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规则(定义见下文),我们就A类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分配总额(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在贵公司实际或推定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贵公司的总收入,但仅限于从我们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的情况(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对于公司美国持有者,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的条件。
136
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股息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征税,前提是(1)A类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经批准的合格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都不是PFIC(定义见下文),(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由于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没有所得税条约,只有当A类普通股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时,上述第(1)条才能得到满足。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授权,就上文第(1)条而言,A类普通股如果在某些交易所(目前包括纳斯达克)上市,则被视为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我们敦促您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任何法律变更的影响。
股息将构成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如果股息作为合格股息收入征税(如上所述),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制而考虑的股息金额将限于股息总额,乘以降低的税率除以通常适用于股息的最高税率。对有资格获得信贷的外国税收的限制是针对特定类别的收入单独计算的。为此,我们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分配的股息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就某些美国持有人而言,可能构成“一般类别收入”。
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的收益和利润(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将首先被视为您在A类普通股中的税基免税回报,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您的税基,则超出部分将作为资本收益征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人应该预期,所有分配都将被视为股息,即使根据上述规则,特定分配将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或资本收益。
A类普通股处置的税务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您将确认A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的应税收益或损失,等于A类普通股实现的金额(以美元计)与您在A类普通股的计税基础(以美元计)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您是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持有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您通常将有资格享受减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您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7(a)条的定义,非美国公司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 | 其在该课税年度的毛收入至少有75%为被动收入;或 | |
| ● | 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资产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 |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在为PFIC资产测试的目的确定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构成时,(1)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通常将被视为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以及(2)我们的资产价值必须根据我们不时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非被动资产的价值低于我们在任何特定季度测试日期为资产测试目的的所有资产(包括本次发行筹集的现金)价值的50%。
137
根据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资产构成,我们预计不会在当前的PFIC规则下被视为PFIC。然而,我们必须每年就我们是否为PFIC作出单独的决定,而对于我们目前的应课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的应课税年度,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不能有任何保证。取决于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对于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此外,由于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一般将根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由于现金通常被认为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的PFIC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
因此,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PFIC。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我们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并且如上所述,我们资产价值的确定将取决于可能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重大事实(包括我们不时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金额)。如果我们在您持有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那么在您持有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我们将继续被视为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而你之前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及时“盯市”选举,你可能会通过对你的A类普通股进行“清洗选举”(如下所述)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是你持有A类普通股的纳税年度的PFIC,你将就你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你从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遵守特别税务规则,除非你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A类普通股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A类普通股(对于通过行使认股权证获得的A类普通股,持有期将包括相关认股权证的持有期); |
| ● | 分配给您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您的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金额,将被视为在当前纳税年度赚取的普通收入;和 | |
| ● | 分配给您的其他每个纳税年度的金额将适用于该年度有效的普通收入的最高税率,并且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该等年度的应占税项征收。 |
分配给处置年度或“超额分配”前几年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度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6条对此类股票(但不是我们的认股权证)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如果您对您持有(或被视为持有)A类普通股且我们被确定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将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纳税年度结束时A类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您在该A类普通股中调整基础的超出部分(如有),该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非资本收益。A类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允许您承担普通损失。然而,这种普通损失仅在以前应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净收益的范围内允许。根据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的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类普通股的收益,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在实际出售或处置A类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此类A类普通股先前包含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A类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上文“—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下讨论的合格股息收入适用的较低资本利得率一般不适用。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上市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内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定义)(“定期交易”)上以微量以外的数量进行交易的股票,包括纳斯达克。如果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定期交易,并且如果您是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那么如果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您就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138
或者,美国持有PFIC股票(但不是认股权证)的人可以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5(b)条就此类PFIC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就PFIC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择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将该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然而,只有当此类PFIC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要求向该美国持有人提供有关其收益和利润的某些信息时,才能获得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因此,未来的投资者应该假定,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将无法获得。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A类普通股,您将被要求在每个该等年度提交美国国税局8621表格,并提供有关此类A类普通股的某些年度信息,包括关于A类普通股收到的分配以及处置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未能提交IRS表格8621可能会导致对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处罚和诉讼时效的延长。
如果贵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上所述),如果我们在贵公司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期间的任何时候都是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未来一年不再是PFIC,此类A类普通股将继续被视为贵公司的PFIC股票,除非贵公司对我们不再是PFIC的那一年进行“清洗选举”(认股权证没有此种选择)。“清洗选举”将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被视为出售此类A类普通股。清洗选举确认的收益将受到将收益视为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如上所述。作为清洗选举的结果,出于税收目的,您的A类普通股将有一个新的基础(等于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的A类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和持有期(该新的持有期将在该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如果外国公司在清洗选举时仍是PFIC,美国股东可能会进行清洗选举并同时进行合格选举基金(QE)选举。
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以及上述讨论的选举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3406条向美国国内税务局报告信息以及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目前的统一费率为24%。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从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中贷记,您可以通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此类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预扣此类税款。
根据2010年《恢复就业的雇佣激励法案》,某些美国持有人必须报告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中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例外情况)除外,方法是附上完整的美国国税局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A类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
139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为了利用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税收中性;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
| ● |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少;以及 |
| ● |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或居民,这些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对他们或我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为我们的代理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郡的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均可向其送达诉讼程序。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做出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开曼群岛或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协议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中任何一个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执行,或者按照对等原则。
人民法院认为外国法院申请或者请求承认、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主权的,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申请或者请求承认、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核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必要时,应当发出强制执行令,依照有关法律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办理。
140
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关系,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如果中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外国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法院将不承认或执行这些外国判决。
我们从Harney Westwood & Riegels获悉,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大法院将根据普通法强制执行美利坚合众国各州和/或联邦法院(“外国法院”)对公司的债务或确定金额(不包括就类似性质的税款或其他费用、或就罚款或其他处罚(可能包括反垄断诉讼中的多重损害赔偿判决)而应付的一笔款项)的最终和最终的个人判决。开曼群岛大法院还将在普通法上强制执行外国法院针对公司的非金钱性质的最终和结论性的personam判决,例如,对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真正合法所有者作出的宣告性判决。大法院将通过适用衡平法和确定礼让原则是否需要承认来行使其在执行非金钱判决方面的酌处权。要被视为最终和结论性的,任何相关判决都必须被外国法院视为既判罪。对外国判决的债务索赔必须在判决可执行的12年内提出,判决债务的拖欠利息自利息到期之日起六年后无法收回。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从外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如果这种判决被开曼群岛法院认定会产生支付惩罚性或惩罚性付款的义务。开曼群岛大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裁定,因此不确定外国法院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尽管外国法院有权撤销其自己的判决,并且尽管它可能会受到期限尚未届满的上诉,但已收到外国法院打算进行诉讼的通知的被告在缺席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可能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大法院可通过在任何此类上诉之前准予暂缓执行来维护被告的权利,也可为强制执行的目的酌情准予临时禁令救济。
141
就本次发行而言,将与Revere Securities LLC(作为若干承销商的代表(“代表”))在本次发行中订立承销协议(“承销协议”)。代表可聘请其他经纪人或交易商代表他们就本次发行担任次级代理或选定的交易商。根据包销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我们已同意按发行价格减去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包销折扣后,向包销商发行及出售如下所示的A类普通股数目。
| 承销商名称 | 数量 A类 普通 股份 |
|||
| 里维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合计 | 1,800,000 | |||
代表承诺,如果购买任何A类普通股,将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所有A类普通股。承销商没有义务购买下述承销商购买A类普通股的超额配股权所涵盖的A类普通股。承销商发售A类普通股,但须事先出售,当向其发行并被其接受时,须经其律师批准法律事项,以及包销协议中包含的其他条件,例如承销商收到高级职员证书和法律意见。承销商保留向公众撤回、取消或修改要约以及全部或部分拒绝订单的权利。
预计某些承销商将通过各自的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报价和销售。在美国的任何要约或销售将由在SEC注册的经纪交易商进行。
超额配股权
根据包销协议,我们已同意向代表授予选择权,可向我们额外购买最多270,000股A类普通股,占此次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15%,仅用于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包销折扣后的超额配售(如有)。代表可在发售截止日期后的45天期间的任何时间行使这一选择权,但仅限于支付超额分配(如果有的话)。在代表行使选择权的范围内,代表将有义务在某些条件下购买他们行使选择权的股份。
费用、佣金和费用报销
我们将向代表支付相当于此次发行总收益的百分之七点五(7.5%)的费用/佣金。代表已告知我们,他们建议按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公开发售价格向公众发售A类普通股,并按该价格减去优惠后向某些交易商发售。代表可能会允许,并且某些交易商可能会重新降低,从特许权到某些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折扣。本次发行后,承销商可变更对交易商的公开发行价格、优惠、变现。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我们将收取的所得款项金额,概不因该等变动而有所变动。A类普通股由本文所述的承销商发售,但以其收到和接受为前提,并以其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为前提。代表已通知我们,他们不打算向他们行使酌处权的任何账户确认销售情况。
下表显示了应付给代表的承销费/佣金,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5美元(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
每 普通 分享 |
合计 没有 超额配售 期权 |
合计 与全 超额配售 期权 |
||||||||||
| 公开发行价格 | $ | 5.00 | $ | 9,000,000 | $ | 10,350,000 | ||||||
| 承销费及佣金(7.5%)(1) | $ | 0.37 | $ | 675,000 | $ | 776,250 | ||||||
|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 | 4.63 | $ | 8,325,000 | $ | 9,573,750 | ||||||
| (1) | 这些费用不包括下文所述的费用报销。 |
142
我们已同意支付与此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包括:a)准备、打印和向SEC提交注册声明、对其修订和补充、发布有效修订的费用,以及向FINRA提交的文件,以及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必要费用以及打印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足够数量的初步和最终招股说明书;(b)准备、打印和交付展品的费用,数量由代表合理要求;(c)与注册有关的所有费用、开支和支出,根据代表指定的外国司法管辖区证券法提供的证券的资格或豁免;(d)公司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的费用,包括适用时与任何蓝天备案相关的费用;(e)与公司转让代理相关的费用;(f)必要时与翻译服务相关的费用;(g)与路演相关的费用和(h)任何预先批准的尽职调查会议的费用。在完成本次要约或公司与代表之间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的委聘书(“委聘书”)根据其条款提前终止或到期时,代表将迅速将预付款的任何剩余部分的余额退还公司,前提是该等款项未用于所产生的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自付费用。
我们还同意向代表支付相当于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的非问责费用。我们还同意向代表偿还总额不超过250000美元的某些问责费用,包括代表的法律费用、背景调查费用以及与要约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但任何超过5000美元的费用必须事先得到公司的书面或电子邮件批准。我们向代表支付了145000美元的费用保证金,用于支付问责费用,并将向代表支付剩余的105000美元。根据FINRA规则5110(g)(4)(a),只要代表的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无论要约是否终止,任何费用存款都将退还给我们。我们还同意就代表向公司提供某些咨询服务向代表支付咨询费用,总额为200000美元,应在要约结束时支付。
我们估计,除承销费和佣金以及可问责和不可问责的费用外,我们就此次发行应付的总费用将为1,167,437美元。
此外,我们同意,在代表的聘期内或直至本次发行完成(以较早者为准),未经代表书面同意,不与任何其他经纪自营商就可能的非公开和/或公开发行证券进行谈判,前提是代表合理地本着诚意进行本次发行的准备工作。在签署承销协议之前,我们或代表可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其对本次要约的进一步参与,并且我们同意向代表偿还其在终止之前发生的实际合理的应计自付费用,最高不超过250,000美元,减去之前为偿还此类费用而向代表支付的任何预付款和金额;但是,前提是,此类费用应受FINRA规则5110(g)(4)(a)的约束,如果代表已告知我们代表无法或不愿意继续进行此项提议,则不适用。
赔偿
我们已同意就因违反承销协议所载的陈述和保证而引起的某些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向承销商及其某些控制人作出赔偿,或对承销商可能被要求就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锁定协议
除转售股东根据转售招股章程出售的A类普通股外,我们已同意自本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起计六(6)个月期间内,不要约、发行、出售、合约出售、设保、授予任何出售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基本相似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证券,包括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期权或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或代表有权接收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任何此类实质上相似的证券(根据截至该锁定协议签署之日已存在的、或在转换或交换可转换或可交换已发行证券时存在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除外),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
143
此外,我们的每名董事、高级人员及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前在完全稀释基础上持有5%或以上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亦已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基本相似的证券订立类似的锁定协议,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为期六(6)个月,但以下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这些股东可以转让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而无需代表事先书面同意,涉及(a)与其在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获得的锁定A类普通股有关的交易;(b)将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作为善意赠与、通过遗嘱或无遗嘱式或为这些股东和/或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的利益转让给家庭成员或信托(就本锁定协议而言,“家庭成员”是指任何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c)将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转让给慈善机构或教育机构或其他非营利组织;(d)如果这些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则将其锁定的A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此类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或其任何股东、合伙人或成员,或拥有相同的类似股权,视情况而定;(e)向公司出售或交出公司标的期权的任何期权或股份,以支付与行使期权相关的行权价格或税款,或(f)根据任何善意第三方要约收购、合并、收购、合并或其他类似交易向公司股份的所有持有人进行的转让或分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前提是在该要约收购、合并、收购、合并或其他此类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这些股东持有的锁定A类普通股仍须遵守本锁定协议的规定;条件是,在根据上述(b)、(c)或(d)条款进行任何转让的情况下,(i)任何此类转让不应涉及价值处置,(ii)每个受让方应签署并向代表交付一份基本上以锁定协议形式存在的锁定协议,以及(iii)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6(a)条提交的文件不应被要求或应自愿作出。
代表目前无意放弃或缩短禁售期;但可酌情放弃禁售协议的条款。在决定是否放弃锁定协议的条款时,代表可能会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和与我们一般类似的公司的相对实力的评估,以及我们一般证券的交易模式和对我们证券的需求作出决定。
持稳、空头头寸和罚盘
就发售而言,承销商可根据《交易法》M条例从事稳定交易、超额配售交易、银团回补交易、惩罚出价和被动做市。
| ● | 稳定交易允许承销商以盯住、固定或维持A类普通股价格为目的进行出价或购买,只要稳定出价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
| ● | 超额配售涉及承销商出售超过承销商有义务购买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A类普通股,这就形成了银团空头头寸。空头可能是备兑空头,也可能是裸空。在备兑空头头寸中,承销商超额配售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他们在超额配股权中可能购买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在裸空仓中,所涉及的A类普通股数量大于超额配股权中的A类普通股数量。承销商可通过行使超额配股权和/或在公开市场购买A类普通股的方式平仓任何备兑空头头寸。 |
144
| ● | 银团回补交易涉及在分配完成后在公开市场购买A类普通股,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在确定平仓空头头寸的A类普通股来源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我们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与他们可通过超额配股权购买A类普通股的价格相比。如果承销商卖出的A类普通股超过超额配售选择权所能覆盖的数量,即裸空仓,则只能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入A类普通股平仓。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公开市场上的A类普通股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可能会对在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 |
| ● | 惩罚性出价允许承销商在银团成员最初出售的A类普通股在稳定价格或银团回补交易中购买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时,从银团成员那里收回出售让步。 |
| ● | 在被动做市中,作为承销商或准承销商的A类普通股做市商可以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出价或购买,直至提出稳定价格出价(如果有的话)。 |
这些平准交易、银团回补交易和惩罚出价可能具有提高或维持A类普通股市场价格或防止或阻止A类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的效果。因此,A类普通股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开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格。这些交易可能会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如果开始,可能会随时停止。
发行价格的确定
我们根据我们公司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程度、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类似公司的公开股票价格、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以及被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与潜在投资者进行讨论后,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我们所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
上市
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股票代码为“NTCL”。
电子要约、销售及分销证券
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由承销商交付给潜在投资者。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将与此类招股说明书的纸质版相同。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承销商网站上的信息以及承销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招股章程或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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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可能包括证券销售和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做市、融资、经纪及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活动和服务。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可能不时为我们以及为他们收到或将收到惯常费用、佣金和开支的与我们有关系的个人或实体执行并可能在未来执行各种此类活动和服务。
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随时购买、出售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为自己的账户和客户的账户积极交易证券、衍生品、贷款、商品、货币、信用违约掉期等金融工具。此类投资和交易活动可能涉及或涉及我们的资产、证券和/或工具(直接作为担保其他义务或其他方面的抵押品)和/或与我们有关系的个人和实体。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也可能就此类资产、证券或工具传达独立的投资建议、市场色彩或交易观点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的研究观点。此外,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建议其应收购的此类资产、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空头头寸。
潜在的利益冲突
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不时与我们进行交易并为我们提供服务,为此他们可能会获得惯常的费用和费用报销。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其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而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销售限制
没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美国除外)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或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我们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如果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A类普通股,且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从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说明书或与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除非遵守任何此类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规则和法规。
澳洲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
| ● | 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CITH)第6D.2章或《公司法》规定的产品披露文件或招股说明书; |
| ● | 没有也不会作为《公司法》目的的披露文件提交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或ASIC,也不打算包括《公司法》第6D.2章规定的披露文件所要求的信息; |
| ● | 在澳大利亚不构成或涉及收购建议、发行或出售的要约或邀请、安排向“零售客户”(定义见《公司法》第761G条和适用法规)发行或出售权益的要约或邀请;和 |
| ● | 可能仅在澳大利亚提供,以选择能够证明自己属于《公司法》第708条规定的投资者类别中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或豁免投资者的投资者。 |
A类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或购买或出售,不得发出认购或购买A类普通股的邀请,不得在澳大利亚分发与任何A类普通股有关的草案或最终发售备忘录、广告或其他发售材料,除非根据《公司法》第6D章不要求向投资者披露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所有适用的澳大利亚法律法规。通过提交A类普通股的申请,您向我们声明并保证您是豁免投资者。
由于根据《公司法》第6D.2章,本招股说明书下的任何A类普通股要约将在澳大利亚无需披露的情况下进行,根据《公司法》第707条,这些证券在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转售的要约可能要求根据第6D.2章向投资者披露,前提是第708条中的豁免均不适用于该转售。通过申请A类普通股,您向我们承诺,自A类普通股发行之日起的12个月内,您将不会向澳大利亚的投资者提供、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证券,除非根据《公司法》第6D.2章无需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或编制并向ASIC提交了合规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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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潜在投资者须知
转售限制。A类普通股在加拿大的分配仅在安大略省、魁北克省、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私募方式进行,不受我们编制并向A类普通股交易所在的每个省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的限制。A类普通股在加拿大的任何转售必须根据适用的证券法进行,这些法律可能因相关司法管辖区而有所不同,并且可能要求根据可用的法定豁免或根据适用的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授予的酌情豁免进行转售。建议买方在转售证券前寻求法律意见。
加拿大购买者的陈述。通过在加拿大购买A类普通股并接受购买确认书的交付,购买者向我们和收到购买确认书的交易商表示:
| ● | 买方有权根据适用的省级证券法购买A类普通股,而无需受益于根据这些证券法合格的招股说明书,因为它是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 —招股说明书豁免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
| ● | 购买者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 ——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的注册人义务中定义的“许可客户”; |
| ● | 法律规定的,购买者是作为委托人而不是作为代理人进行购买的;并且 |
| ● | 买方已在转售限制下审查了上述文本。 |
利益冲突。兹通知加拿大购买者,承销商正依赖于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 —承销冲突(如适用)第3A.3或3A.4节中规定的豁免,不必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供某些利益冲突披露。
法定诉讼权利。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能会在本招股说明书等发售备忘录(包括其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为购买者提供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但前提是购买者在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在加拿大购买这些证券的人应参考购买人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了解这些权利的细节或咨询法律顾问。
法律权利的执行。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此处指定的专家可能位于加拿大境外,因此,加拿大购买者可能无法在加拿大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提供程序服务。我们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以及这些人的资产可能位于加拿大境外,因此,可能无法满足针对我们或加拿大境内的这些人的判决,或无法执行在加拿大法院获得的针对我们或加拿大境外的这些人的判决。
税收和投资资格。A类普通股的加拿大购买者应就投资A类普通股在其特定情况下的税务后果以及购买者根据加拿大相关立法投资A类普通股的资格咨询其自己的法律和税务顾问。
致开曼群岛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A类普通股在开曼群岛的公开发售,不论是以发售或认购的方式。A类普通股没有发售或出售,也不会在开曼群岛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涉及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根据DFSA的《市场规则》(Market Rules 2012)的豁免要约。本招股说明书仅拟分发给DFSA《市场规则》2012年规定类型的人员。不得将其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DFSA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DFSA没有批准本招股说明书补充,也没有采取措施核实此处列出的信息,因此对本招股说明书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招募说明书所涉及的证券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可能受到其转售的限制。所发售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证券进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不了解,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147
关于其在DIFC中的使用,本招股说明书严格保密,正在分发给数量有限的投资者,不得提供给除原始收件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证券权益不得在DIFC直接或间接向公众发售或出售。
欧洲经济区潜在投资者须知
就欧洲经济区的每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一个相关国家)而言,在有关A类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已获该相关国家的主管当局批准或(如适用)在另一相关国家批准并通知该相关国家的主管当局之前,没有任何A类普通股已根据或将根据向该相关国家的公众发售进行发售,所有这些均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但根据《招股章程条例》的以下豁免,A类普通股的要约可随时在该相关国家向公众作出:
| ● | 向《招股章程规例》所界定的合资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
| ● | 向少于150名的自然人或法人(《招股章程条例》定义的合格投资者除外),但须事先征得承销商对任何此类要约的同意;或者 |
| ● | 属于《招股章程规例》第1(4)条的任何其他情况。 |
就本条而言,就任何相关国家的任何A类普通股而言,“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一语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和拟发售的任何A类普通股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任何A类普通股,“招股说明书条例”一语是指条例(EU)2017/1129。
致法国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均未提交给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的审批程序并通知给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A类普通股没有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法国公众发售或出售。本招股章程或与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都没有或将会:
| ● | 发布、发布、分发或促使在法国向公众发布、发布或分发;或 |
| ● | 用于在法国向公众认购或出售A类普通股的任何要约。 |
此类优惠、销售和分配将仅在法国进行:
| ● | 向合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 é s)和/或受限制的投资者圈子(cercle restreint d'investisseurs),在每种情况下为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所有这些都按照法国代码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411-2、D.411-1、D.411-2、D.734-1、D.744-1、D.754-1和D.764-1条的定义; |
| ● | 向获授权代表第三方从事投资组合管理的投资服务供应商;或 |
| ● | 在交易中,根据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的第L.411-2-II-1 °-or-2 °-或3 °条和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的一般条例(R è glement G é n é ral)第211-2条,不构成公开要约(appel public à l ' é pargne)。 |
A类普通股可直接或间接转售,仅符合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621-8-3条第L.411-1、L.411-2、L.412-1和L.621-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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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潜在投资者须知。
A类普通股没有也可能不会获得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或SC的批准,本文件没有也不会根据2007年马来西亚资本市场和服务法或CMSA在SC登记为招股说明书。据此,除属于CMSA附表5第2(g)(i)至(xi)段中任何一段范围内且仅由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分发且受制于发行人已在本招股说明书在马来西亚分发之日起七天内向SC提交本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未根据本文件向马来西亚境内或来自马来西亚境内的任何人发出任何证券或认购或购买证券的要约或认购或购买证券的邀请。本文件在马来西亚的分发受马来西亚法律的约束。除前述情况外,马来西亚未根据其证券法就本文件采取任何行动。本文件不构成也不得用于公开发售或发行、认购或购买要约、认购或购买任何证券的邀请或根据CMSA向SC注册招股说明书需要获得SC批准的任何证券。
香港准投资者须知
A类普通股不得藉除(i)在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向公众人士发出要约的情况下,(ii)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据此颁布的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以外的任何文件,或(iii)在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招股章程”的其他情况下,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发出或由任何人管有与A类普通股有关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等广告、邀请或文件是针对或其内容相当可能由人查阅或阅读的,香港的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法律准许这样做),但有关A类普通股的情况除外,该等A类普通股是或拟只向香港以外的人士或只向《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颁布的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处置。
日本潜在投资者须知
A类普通股将不会在日本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或为任何日本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任何日本人重新发售或重新出售,除非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和日本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注册要求豁免或在其他方面遵守。就本款而言,“日本人”是指任何居住在日本的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
致科威特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除非已就A类普通股的营销和销售给予第31/1990号法律“规范证券谈判和设立投资基金”要求的科威特商业和工业部的所有必要批准、其执行条例以及据此或与之相关的各种部长令,否则不得在科威特国进行营销、要约销售或销售。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中所载的任何信息均无意导致在科威特境内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
与我们或任何承销商联系以获取本招股说明书副本的科威特投资者,我们和承销商要求对该招股说明书保密,不得制作其副本或将其分发给科威特的任何其他人,还需遵守所有司法管辖区就发行、营销和销售A类普通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境内流通或分发,A类普通股不得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向任何人发售或出售,以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除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仅就本款而言,中国不包括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卡塔尔潜在投资者须知
在卡塔尔国,此处所载的要约是应特定意向的接收方的请求和倡议,在专属的基础上作出的,仅供个人使用,绝不应被解释为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全面要约或试图在卡塔尔国作为银行、投资公司或其他方面开展业务。本招股说明书及标的证券未获得卡塔尔中央银行或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或卡塔尔国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许可。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仅应在需要了解的基础上与卡塔尔境内的任何第三方共享,以评估所包含的要约。收件人将本招股说明书分发给卡塔尔境内的第三方超出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被允许,并应由该收件人承担责任。
致沙特阿拉伯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本招股说明书不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分发,但根据资本市场管理局发布的证券监管规定的要约许可的人员除外。资本市场管理局不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不对因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引起或因依赖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发售的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证券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尽职调查。如不理解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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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未在新加坡注册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招股章程。据此,本招股章程及与A类普通股的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流通或分发,A类普通股也不得向新加坡境内除(i)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4条、新加坡第289章或SFA第274条向机构投资者或(ii)根据第275(1)条向相关人士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境内的人士发售或出售,或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标的,或根据SFA第275(1A)条并根据第275条规定的条件向任何人或(iii)以其他方式根据并根据SFA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
凡我们的A类普通股由一名有关人士根据证监会第275条认购或购买,而有关人士是:(a)一间公司(并非证监会第4A条所界定的认可投资者),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个人拥有,每一人均为认可投资者;或(b)信托(如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而信托的每一受益人均为作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SFA第239(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SFA第275条获得A类普通股后六个月内转让,除以下情况外:(1)向机构投资者(根据SFA第274条为公司)或向SFA第275(2)条定义的相关人士,或根据要约向任何人作出的要约,该要约的条件是,该公司的股份、债权证及股份单位和债权证或该信托的该等权利和权益是以每笔交易不低于2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的代价获得的,无论该金额是以现金或通过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方式支付,并进一步就法团而言,根据SFA第275条所指明的条件;(2)没有或将不会就转让给予考虑;或(3)根据法律实施转让。
致瑞士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A类普通股将不会在瑞士公开发售,也不会在瑞士六大交易所上市,或在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的交易设施上市。本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未考虑《瑞士义务法典》第652a条或第1156条规定的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六》第27条及其后各条规定的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监管交易设施的上市规则。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我公司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均未获得或将获得任何瑞士监管机构的备案或批准。特别是,本招股说明书将不会向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提交,A类普通股的发售也不会受到监管,A类普通股的发售没有也不会根据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或CISA获得授权。根据CISA向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收购方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不适用于A类普通股的收购方。
台湾地区准投资者须知
A类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在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注册,不得通过公开发行在台湾境内出售、发行或发售,或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所指的、需要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注册或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在台湾,没有任何人或实体被授权就台湾A类普通股的发行和销售进行要约、出售、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中介。
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潜在投资者的通知
A类普通股没有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发售或出售,也不会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除非:(i)遵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ii)通过经授权和许可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就外国证券提供投资建议和/或从事经纪活动和/或贸易的个人或公司实体。根据《商业公司法》(1984年第8号联邦法律(经修订))或其他规定,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并不构成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开发售证券,且并非旨在公开发售,仅针对作为成熟投资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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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仅分发予并仅针对:(i)在英国境外的人士;(ii)属于《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促进)令》(2005年)第19(5)条范围内的投资专业人士,或该命令;或(iii)属于该命令第49(2)(a)至(d)条范围内的高净值公司,以及可合法告知的其他人士(所有这些属于(i)-(iii)范围内的人士统称为“相关人士”)。A类普通股仅向相关人士提供,任何认购、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A类普通股的邀请、要约或协议将仅与相关人士进行。任何非有关人士均不得作为或依赖本招股章程或其任何内容。
以色列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以色列证券法5728-1968项下的招股说明书,未向以色列证券管理局备案或批准。在以色列,本招股说明书可能仅分发给且仅针对以色列证券法第一个增编或增编中所列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共同投资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公司;银行;投资组合经理、投资顾问、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成员、承销商,各自为自己的账户购买;风险投资基金;股权超过5000万新谢克尔的实体和增编(可能不时修订)中定义的“合格个人”,统称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合格投资者提交属于增编范围的书面确认。
赔偿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赔偿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产生的与发行有关的责任,并为承销商可能被要求为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我们被告知,根据《证券法》赔偿责任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NTCL”。目前,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尚未批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没有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将不会完成和结束本次发行。我们收到上市批准函并不等同于实际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上市批准函将仅用于确认,如果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足以满足适用的上市标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事实上上市。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五天内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将受到持续上市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我们预计这些新的规则和规定将显着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
151
下文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和咨询费)的分项。除SEC注册费、FINRA申报费和纳斯达克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费 | $ | 3,624 | ||
| 纳斯达克上市费 | 75,000 | |||
| FINRA | 4,813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765,000 | |||
| 会计费用及开支 | 230,000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39,000 | |||
| 杂项费用 | 50,000 | |||
| 费用总额 | $ | 1,167,437 |
根据承销协议,我们将向我们的承销商支付相当于公开发行价格的7.5%乘以此次发行中出售的股份的费用和佣金。除现金佣金外,我们还将向代表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筹集的总收益1%的非问责费用,并向代表偿还其问责费用总额不超过250,000美元,包括法律费用和背景调查费用,前提是任何超过5,000美元的费用必须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或电子邮件批准。我们还同意在要约结束时向代表支付总额为200000美元的咨询费。根据FINRA规则5110(g)(4)(a),只要代表的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无论要约是否终止,任何费用存款都将退还给我们。
Ortoli Rosenstadt LLP就美国证券法事项担任我公司的法律顾问。特此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为我们提出意见。代表由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代理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法有关的某些法律事项。代表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代理有关中国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有关中国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Grandall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有关香港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于亨利 & Associates为我们转交。Ortoli Rosenstadt LLP可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Grandall律师事务所,就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于亨利 & Associates。
本招股章程及注册报表其他地方所载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是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根据其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所提供的报告而列入的。Marcum Asia CPAs LLP的办公室位于Seven Penn Plaza,Suite 830,New York,NY10001。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以F-1表格向SEC提交了关于特此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登记声明。这份招股说明书,构成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列出的所有信息或与之一起备案的证物。有关我们和特此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注册声明及其随同提交的证物。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有关任何合约或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的声明并不一定完整,这些文件是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的。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都会将此类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提交给注册声明。然而,招股说明书中的陈述包含此类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的重要条款。我们目前没有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在我们的公开发行结束后,我们将被要求根据《交易法》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注册声明的副本及其随附的证物可在SEC维护的公共资料室免费查阅,该资料室位于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注册声明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副本可从该办公室获得。请致电SEC,电话1-800-SEC-0330,了解有关公共资料室的更多信息。SEC还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有关注册人的报告、信息声明和其他信息。该网站的地址是www.sec.gov。
152
NetCLASS技术公司
F-1
致NetClass Technology Inc股东和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对随附的NetClass Technology Inc(“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两个年度的相关合并收益和综合收益(亏损)表、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变动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两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获得关于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获得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理解,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Marcum Asia CPAs LLP
Marcum Asia CPAs LLP
我们自2021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纽约州纽约市
2024年3月25日
F-2
NetCLASS技术公司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 9月30日, |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 | $ | 524,601 | $ | 208,206 | ||||
| 受限制现金 | - | 93,499 | ||||||
| 出售股份应收款项 | 1,900,000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2,287,132 | 3,366,941 | ||||||
| 向供应商垫款 | 1,057,682 | 94,573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440,527 | 37,936 | ||||||
| 递延发行费用 | 104,618 | 222,361 | ||||||
| 流动资产总额 | 6,314,560 | 4,023,516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48,876 | 145,470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54,356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123,371 | 184,785 | ||||||
| 总资产 | $ | 6,541,163 | $ | 4,353,771 | ||||
| 负债和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银行贷款 | $ | - | $ | 130,938 | ||||
| 应付账款 | 1,153,753 | 1,010,191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184,222 | 302,433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236,462 | 292,794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80,101 | 113,665 | ||||||
| 应交税费 | 288,450 | 92,721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 41,650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084,638 | 1,942,742 | ||||||
| 非流动负债: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 | 12,706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2,706 | - | ||||||
| 负债总额 | 2,097,344 | 1,942,742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股权: | ||||||||
| 普通股,授权200,000,000股,包括19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 | ||||||||
| A类普通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分别为13,760,000股及13,000,000股 | 3,440 | 3,250 | ||||||
| B类普通股,分别于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2,000,000股 | 500 | 500 | ||||||
| 额外实缴资本 | 4,821,992 | 2,922,182 | ||||||
| 法定准备金 | 35,448 | 35,448 | ||||||
| 累计赤字 | (164,809 | ) | (327,038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52,752 | ) | (223,313 | ) | ||||
| 总股东权益 | 4,443,819 | 2,411,029 | ||||||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 | 6,541,163 | $ | 4,353,771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NetCLASS技术公司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截至年度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收入 | $ | 11,089,528 | $ | 9,257,607 | ||||
| 收入成本 | (8,729,856 | ) | (6,216,774 | ) | ||||
| 毛利 | 2,359,672 | 3,040,833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606,927 | ) | (1,298,462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798,233 | ) | (865,690 | ) | ||||
| 研发费用 | (567,809 |
) | (828,311 | ) | ||||
| 总营业费用 | (1,972,969 | ) | (2,992,463 | ) | ||||
| 经营收入 | 386,703 | 48,370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支出,净额 | (4,558 | ) | (8,572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37,415 | 24,353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32,857 | 15,781 | ||||||
| 所得税前收入 | 419,560 | 64,151 | ||||||
| 所得税(费用)福利 | (257,331 | ) | 68,536 | |||||
| 净收入 | 162,229 | 132,687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外币换算调整 | (29,439 | ) | (248,101 | ) | ||||
| 综合收益(亏损) | 132,790 | (115,414 | ) | |||||
| 每股收益 | ||||||||
| 基本和稀释 | $ | 0.01 | $ | 0.01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 | ||||||||
| 基本和稀释 | 15,020,822 | 15,000,000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NetCLASS技术公司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 普通股 | 额外 | 累计 其他 |
||||||||||||||||||||||||||||||||||
| A类 | 乙类 | 实缴 | 法定 | 累计 | 综合 | 合计 |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资本 | 储备金 | 赤字 | 收入(亏损) | 股权 | ||||||||||||||||||||||||||||
| 2021年9月30日余额 | 13,000,000 | $ | 3,250 | 2,000,000 | $ | 500 | $ | 2,922,182 | $ | 20,747 | $ | (445,024 | ) | $ | 24,788 | $ | 2,526,443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132,687 | - | 132,687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 | - | 14,701 | (14,701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248,101 | ) | (248,101 | ) | |||||||||||||||||||||||||
| 2022年9月30日余额 | 13,000,000 | $ | 3,250 | 2,000,000 | $ | 500 | $ | 2,922,182 | $ | 35,448 | $ | (327,038 | ) | $ | (223,313 | ) | $ | 2,411,029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162,229 | - | 162,229 | |||||||||||||||||||||||||||
| 一名股东的出资 | 760,000 | 190 | - | - | 1,899,810 | - | - | - | 1,900,000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29,439 | ) | (29,439 | ) | |||||||||||||||||||||||||
| 2023年9月30日余额 | 13,760,000 | $ | 3,440 | 2,000,000 | $ | 500 | $ | 4,821,992 | $ | 35,448 | $ | (164,809 | ) | $ | (252,752 | ) | $ | 4,443,819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NetCLASS技术公司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 截至年度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162,229 | $ | 132,687 |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折旧 | 96,131 | 118,564 | ||||||
| (转回)呆账拨备,净额 | (44,085 | ) | 29,128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 58,716 | (102,129 | ) | |||||
| 递延发行费用变动 | 222,361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 | 38,655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1,081,496 | (1,213,888 | ) | |||||
| 库存 | - | 159,460 | ||||||
| 向供应商垫款 | (975,477 | ) | (17,128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417,062 | ) | (7,709 | ) | ||||
| 应付账款 | 174,802 | 107,335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114,405 | ) | (77,848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50,868 | ) | 146,269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122,385 | ||||||
| 应交税费 | 198,038 | 31,425 | ||||||
| 经营租赁负债 | (38,655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91,876 | (571,449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递延发行费用 | (92,533 | ) | (170,791 | ) | ||||
| 关联方所得款项 | 73,073 | - | ||||||
| 偿还有关伙伴款项 | (1,418 | ) | - | |||||
| 银行贷款所得款项 | - | 177,642 | ||||||
| 偿还银行贷款 | (132,035 | ) | (132,429 | ) | ||||
| 使用的现金净额融资活动 | (152,913 | ) | (125,578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16,067 | ) | (43,205 | ) | ||||
| 现金及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222,896 | (740,232 | ) | |||||
| 现金和受限制现金,年初 | 301,705 | 1,041,937 | ||||||
| 现金和受限制现金,年底 | $ | 524,601 | $ | 301,705 | ||||
| 9月30日, | 9月30日, | |||||||
| 现金与受限制现金对账,年底 | 2023 | 2022 | ||||||
| 现金 | $ | 524,601 | $ | 208,206 | ||||
| 受限制现金 | - | 93,499 | ||||||
| 现金和受限制现金,年末 | $ | 524,601 | $ | 301,705 | ||||
| 补充现金流披露: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578 | $ | 1,621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5,781 | $ | 9,683 | ||||
| 非现金投资活动: | ||||||||
| 以经营性新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 94,687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NetCLASS技术公司
附注1 —组织和业务说明
NETCLASS TECHNOLOGY INC(“NETClass”或“本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网课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从事提供在线专业教育平台及相关课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提供智慧教育IT解决方案服务。公司除持有于2006年12月12日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DRAGONSOFT GROUP CO.,LIMITED(“NetClass HK”)的100%所有权权益外,并无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情况如下:
| 子公司 | 日期 注册成立 |
管辖权 阵型 |
百分比 直接/间接 经济 所有权 |
校长 活动 |
||||
| DragonSOFT Group CO.,LIMITED(“NetClass HK”) | 2006年12月12日 | 中国香港 | 100% | 投资控股/认购及应用开发服务 | ||||
| 上海智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WFOE”) | 2019年4月30日 | 中国 | 100% | 投资控股 | ||||
| 上海网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网宽”) | 2022年4月27日 | 中国 | 100% | 订阅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 ||||
| 上海网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课中国”) | 2003年5月13日 | 中国 | 100% | 订阅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 ||||
| 上海网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网课管理”) | 2016年8月29日 | 中国 | 100% | 订阅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 ||||
| 上海网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网课HR”) | 2016年11月09日 | 中国 | 100% | 订阅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 ||||
| 上海创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课教育”) | 2004年4月14日 | 中国 | 100% | 订阅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 ||||
| 网课培训(上海)有限公司(“网课培训”) | 2016年8月19日 | 中国 | 100% | 订阅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 ||||
| 网课国际有限公司 | 2023年7月28日 | 中国香港 | 100% | 无活动 |
F-7
如下文所述,公司通过作为同一控制下实体重组(“重组”)入账的一系列交易,成为其子公司的最终母公司。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戴建标先生为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重组
于2022年6月10日完成法律架构重组。此次重组涉及:
| (一) | 组建公司全资子公司NetClass HK;组建戴建标先生完全控制的WFOE; |
| (二) | 于2022年5月5日向NetClass HK转让WOFE的全部股东权益; |
| (三) | 于2022年6月10日向WOFE转让NetClass China的全部股东股权。 |
重组前后,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均受同一股东有效控制,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05-50-25,重组被视为同一控制下实体的资本重组。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已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根据犹如前述交易已根据ASC 805-50-45-5在所附综合财务报表中呈列的截至第一期初生效的基础上编制。
F-8
NETCLASS TECHNOLOGY INC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合并基础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公司间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实体;或有权支配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议上投过半数票的实体。截至2023年9月30日,所有子公司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控股,均未通过与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同安排方式控股。
估计数的用途
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作出的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合并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这些估计数是基于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信息,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经验。管理层需要作出的重大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呆账备抵、递延税项资产变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公司根据作出这些估计和假设时管理层可获得的信息,持续评估其估计和假设,并根据历史经验、当前和预期的未来条件以及管理层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评估其估计。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和假设存在很大差异。
现金
现金包括银行现金和库存现金,其中包括存放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的存款。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计划的保险。
受限制现金
被限制提取的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并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计入现金总额。受限制现金主要指为商业诉讼预留的所需现金存款。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无法收回账款的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公司通常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公司建立可疑应收款项拨备。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该拨备在应收账款余额中入账,并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记录相应的费用。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呆账备抵金额分别为634,166美元和694,257美元。
F-9
NETCLASS TECHNOLOGY INC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出售股份应收款项
出售股份的应收款项指因出售股份而产生的应收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的款项。仅在财务报表出具前以现金全额偿还应收款项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分类为资产。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包括支付给供应商的未提供或未收到的服务和材料的余额。为向客户提供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公司需要购买IT设备和量身定制的软件,以建立与软件集成的硬件设施来运行一个系统。当预付款项给IT设备供应商或软件供应商而IT设备或软件未交付给公司时,记录对供应商的预付款。此外,公司还向供应商采购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服务。预付款的未摊销部分记录为对供应商的预付款。供应商通常要求预付IT设备或量身定制的软件,并将在1-3个月左右交付。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属于短期性质,会定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如果相关服务或库存将不会在以后提供或收到,公司认为资产将发生减值。此外,在每个报告日,公司通常通过评估所有可用信息来确定对供应商的可疑预付款的备抵是否充足,然后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记录这些预付款的具体备抵。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并无确认该等备抵。
预付款项及其他资产
预付款项及其他资产主要包括预付费用、租金按金、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向客户作出的保证金及向雇员提供的垫款,并在扣除呆账准备后呈列。预付款和其他资产根据各自协议的条款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资产。这些垫款是无抵押的,并定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如果预付款的可收回性变得令人怀疑,公司认为资产将发生减值。公司采用账龄法估算无法收回余额备抵。该备抵还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和使用的历史趋势的拨备。实际收到或使用的金额可能与管理层对信用价值和经济环境的估计不同。其他应收款只有在穷尽催收努力后才从备抵中核销。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未对预付款项和其他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递延发行费用
递延发行成本指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的成本,将从公司本次发行的总收益中扣除。与中止发行(包括延期超过90天的发行)相关的递延发行费用不得递延并从后续发行的收益中扣除。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入账。折旧计提金额足以使相关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折旧成本,具体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电子设备 | 3-5年 |
| 办公家具 | 5年 |
| 运输设备 | 5年 |
维护和维修支出,不会实质上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大幅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重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报废或出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户中扣除,任何收益或损失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为其他收益或费用。
歼10
NETCLASS TECHNOLOGY INC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公司最初估计的更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公司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减值。如果预计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分别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确认减值开支。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ASC 825-10要求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一定的披露。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会计准则,ASC主题820,公允价值计量(“ASC主题820”)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增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三级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的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的投入如下:
•第1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不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报价、可观察到的报价以外的投入以及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得出或证实的投入。
•第3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是不可观察的。
除另有披露外,公司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应计费用及其他负债和银行贷款的公允价值,由于其期限较短,与其入账价值相近。
F-11
NETCLASS TECHNOLOGY INC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
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采用修正追溯法采用了ASC主题606客户合同收入(“ASC 606”)。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收入在ASC 606和所有后续修改ASC 606的ASU下列报。该指引的核心原则是,一个实体应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该实体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公司采取了以下步骤:
第1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五步:当(或作为)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两个来源:(1)应用程序开发服务的收入,以及(2)订阅服务的收入。公司与客户的所有合同均不包含可撤销和退款型条款。
| (1) | 应用开发服务收入 |
公司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为基础,没有可变对价,这要求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包括项目规划、项目设计、应用程序开发和系统集成在内的服务。这些服务还需要大量生产和定制。在交付服务时,一般要求客户接受。
在某些安排中,公司的持续客户向公司购买通用IT设备,而公司在服务交付前(或在IT设备购买后没有任何相关的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安排)销售和交付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IT设备。由于交付的物品在独立的基础上对客户具有价值,并且设备没有一般的退货权,因此设备被视为一项独特的履约义务。IT设备销售与应用开发服务不相互关联。
对于确定具有多项履约义务的应用开发服务合同,交易总价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采用市场或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法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合约代价按其相对独立售价分配予设备(如适用)及应用开发服务。分配给已交付设备的对价不取决于服务的交付或满足其他规定的履约条件。即设备付款应在设备交付时支付,而不取决于未交付服务的交付。在某些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中,它包含一个重要的财务成分,这代表了对客户的财务服务义务。在这些情况下,在扣除金融服务的独立售价后,根据中国央行建议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存续期silimar至授予costomers的信用期,合同对价的剩余金额根据其相对独立价格分配给设备和应用程序开发服务。
对于应用程序开发服务合同,除财务收入收入外,公司认为应用程序开发履约义务在客户接受时即已履行。财务收入收入在授予客户的信用期内确认。在每个报告期内没有重大退货、退款和其他类似义务。
IT设备的销售在已发生交付且客户验收设备且验收后公司无履约义务时确认。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IT设备销售额分别为503,191美元和852,379美元。
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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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收入确认(续)
(二)订阅服务收入
订阅服务收入包括客户在订阅期间访问公司软件即服务应用程序的订阅费。公司对客户的计费是根据用户数量或客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订阅安排被视为服务合同,因为客户没有权利占有软件,只有在获得访问软件的权利时才能从软件中受益。据此,订阅服务合同通常包含单一履约义务,定价和付款条款是固定的,不涉及可变对价。订阅服务的收入在合同期限内按直线法或根据客户获得和消费该等服务的利益时的实际使用情况确认。在每个报告期内没有重大退货、退款和其他类似义务。
收入包括差旅和自付费用的报销,同等金额的费用记入收入成本。该公司报告的收入净额增值税(“增值税”)。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须缴纳6%至13%的增值税(“增值税”)。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公司不通过应用ASC 606-10-55-18提供的开票权实务变通披露一年内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价值。付款条款和条件因合同类型而异;然而,公司的条款一般包括在接受服务后180天内付款的要求。如果公司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与客户为该商品或服务付款之间的期间为一年或更短,则公司选择了不评估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实用权宜之计。
合同余额
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与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应收账款是指当公司已履行公司履约义务并拥有无条件受付权时,已开票的金额和开票前确认的收入。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扣除呆账准备金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287,132美元和3,366,941美元。未实现收入包括期末收到的与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支付给客户的款项或奖励,预收于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客户款项,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余额分别为184,222美元和302,433美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1年9月30日的客户预付款245,010美元和320,545美元分别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确认为收入。所有未履行的履约义务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履行,不涉及重大融资成分。
收入分类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按主要收入来源划分的收入分类如下:
结束的那些年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应用开发服务 | $ | 8,305,939 | $ | 3,380,284 | ||||
| 订阅服务 | 2,776,175 | 5,877,323 | ||||||
| 财务收入 | 7,414 | - | ||||||
| 合计 | $ | 11,089,528 | $ | 9,257,6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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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广告支出
广告支出在列报期间发生时计入费用。广告支出已列为销售费用的一部分。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广告费用分别为513,474美元和1,202,430美元。
经营租赁
该公司主要向业主租赁行政办公室和运营中心。这些都被归类为经营租赁。自2022年10月1日起,公司采用了FASB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6-02号,租赁(主题842)(“ASC 842”),以及ASU在2018年期间发布的几项额外澄清,使用经修订的追溯过渡法,其累积影响在首次采用之日确认。采纳后,公司选择了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允许公司不重新评估(i)包含租赁的任何现有安排,(ii)任何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iii)任何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公司选择不适用后知后觉政策,该政策允许实体在确定初始租赁条款时包括现有租赁的当前考虑因素,这意味着,在采用日期所有现有租赁的租赁条款与以前一样得到一致使用。公司选择使用截至采纳日的剩余租期来估计采纳时已到位的租约的适用贴现率。
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或包含租赁是在开始时通过评估该安排是否传达了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以及公司是否从该资产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并有能力指导该资产的使用而作出的。
如果租赁协议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公司选择不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然而,对于公司所有长期租赁协议,租赁付款不包含非租赁部分的对价,非租赁部分有自己的价格,单独支付。因此,公司计算使用权(“ROU”)和租赁负债的方法是仅将租赁付款用于基础租赁资产的使用,而无需在租赁和非租赁部分之间分配租赁付款。
在租赁下,承租人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ROU资产代表公司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确认为租赁负债的金额,根据任何预付或应计租赁付款进行调整,扣除收到的租赁奖励、未摊销的初始直接成本或与使用权资产相关的减值费用。租赁负债是指公司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在租赁开始日按未来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由于公司大部分租赁的隐含利率不易确定,公司采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公司的租赁条款包括在合理确定将行使选择权时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
任何期限为12个月或更短的租约都被视为短期租约。根据ASC 842的允许,短期租赁不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账户中。与所有其他经营租赁一致,短期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入账。
偿还经营租赁负债、可变租赁付款额、短期租赁付款额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分类为经营活动。
由于采用,公司作为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确认经营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包括流动和非流动)分别为88072美元和88072美元。该采纳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亏损)报表或截至2022年10月1日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没有重大影响。
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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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增值税(“增值税”)
收入代表货物和服务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增值税根据销售毛价计算,增值税税率从6%到13%不等,具体取决于销售的产品类型或提供的服务。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负债相抵。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之间的增值税净余额记入应交税费。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交的所有增值税申报表自提交之日起五年内仍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其他收入中确认为收入,净额或作为补助旨在补偿的特定成本和费用的减少。该等金额于收到时在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亏损)表中确认,且与赠款相关的所有条件均已达成。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公司收到各种研究项目的政府补贴分别为425美元和10,884美元,计入其他收入净额。
所得税
公司按照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对当期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呈报的金额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时,确认递延所得税。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到预期实现的金额。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到维持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确认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经审查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记录任何税收优惠。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招致与所得税有关的重大罚款或利息。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征收法》,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特殊情况下,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人民币(14,060美元),诉讼时效延长至5年。对于转让定价问题,诉讼时效为十年。偷税漏税不存在诉讼时效。公司在中国的所有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自报备之日起五年内仍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
每股收益
该公司根据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EPS”)。ASC 260要求公司呈报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后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衡量方法是净收益除以当期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呈现潜在普通股(例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每股基础上的稀释效应,就好像它们在所述期间的期初或发行日期(如果更晚)已被转换一样。具有反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每股收益的计算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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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外币换算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子公司经营所在国的当地货币。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使用美元报告。经营业绩及合并外币现金流量表按报告期内平均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该日有效的适用汇率折算。以记账本位币计价的权益,按出资时的历史汇率折算。由于现金流量是根据平均折算率换算的,因此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与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金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因不同期间使用不同汇率而产生的换算调整作为单独组成部分计入综合权益变动表所列累计其他全面收益。在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采用交易发生之日的有效汇率以记账本位币进行计量和记录。在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所有外币交易产生的损益均于其发生年度在综合损益表中入账。
由于公司主要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经营,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或港元(“港元”)。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已换算为报告货币美元(“美元”)。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所有外汇交易都必须通过授权机构进行。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换算时使用的汇率兑换成美元。
下表概述了本报告中创建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货币汇率:
| 9月30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人民币资产负债表项目,权益类账户除外 | 1美元= 7.29 60元人民币 | 1美元= 7.11 3 5元人民币 | ||||
|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人民币项 | 1美元= 7.05 33元人民币 | 1美元= 6.5532元人民币 | ||||
| 港币资产负债表项目,权益类账户除外 | 1美元= 7.8 308港元 | 不适用 | ||||
| 收益及现金流量表中的港元项目 | 1美元= 7.83 10港元 | 不适用 |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由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两部分组成。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是指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作为股东权益要素入账但不计入净收益的收入、费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公司未使用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导致的外币折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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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分部报告
根据ASC主题280,分部报告,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及评估公司整体表现的决策时,会检讨综合财务业绩,因此,公司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公司作为单一分部在中国经营及管理其业务。由于公司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而公司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来自中国境内,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风险集中
| (a) | 信用风险集中 |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资产。此类资产面临信用风险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在中国大陆主要金融机构持有的现金总额分别为122,067美元和301,067美元,其中法人实体在每家银行的总余额有人民币500,000元的存款保险限额。为限制与存款有关的信贷风险敞口,公司主要将现金存款存放于中国的大型金融机构。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他们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公司根据个别客户和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当前经济状况等,建立计提呆账备抵的会计政策。
| (b) | 重要客户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两名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约43.1%及10.6%。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约14.1%、11.7%及11.3%。截至2023年9月30日,四名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总额约27.0%、21.8%、12.6%及10.3%。截至2022年9月30日,四名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总额约17.0%、14.7%、12.9%及12.3%。
| (c) | 重要供应商 |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家供应商分别占采购总额约47.8%、12.4%及11.8%。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四家供应商分别占采购总额约39.8%、14.5%、11.6%及10.8%。截至2023年9月30日,三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总额约49.4%、23.8%及18.0%。截至2022年9月30日,三家供应商的占比分别约为55.9%、23.1%和10.7%。
| (d) | 外汇风险 |
公司的大部分费用往来以人民币计价,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很大一部分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公司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办理,这些机构需要一定的证明文件,才能影响汇款。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公司财务报表以美元列报。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如何影响未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变化可能会影响公司以美元计价的财务业绩,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或经营业绩的任何潜在变化。目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成本均以人民币计价。如果公司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及其他业务用途,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公司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公司出于支付股息、战略收购或投资或其他商业目的,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公司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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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最近的会计公告
该公司是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根据《就业法》,EGC可以推迟采用在《就业法》颁布后发布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因此,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2016年6月,FASB发布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将要求根据历史经验、当前状况以及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计量在报告日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所有预期信用损失。随后,FASB发布ASU第2018-19号,对主题326的编纂改进,明确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属于租赁会计准则范围。此外,FASB发布了ASU第2019-04号、ASU 2019-05号、ASU 2019-10号、ASU 2019-11号和ASU 2020-02号,为信用损失标准提供了额外的指导。对于作为EGC的公司而言,ASU2016-13的修订对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ASU的采用是在经过修改的追溯基础上进行的。公司正在评估采用该ASU的效果。
2023年3月,FASB针对与共同控制租赁相关的租赁物改良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ASU2023-01,该准则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于尚未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新指引引入了两个问题:共同控制下的关联方之间的租赁需要考虑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租赁物改良的会计处理。新问题的目标是降低与实施和应用主题842相关的成本,并在应用租赁会计要求时促进范围内实体在实践中的多样性。ASU 2023-01于2024年10月开始的年度和中期报告期间对公司生效。该公司得出结论认为,采用这一ASU没有任何影响。
2023年10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6,披露改进——针对SEC的披露更新和简化倡议的编纂修订,该倡议修订了编纂子主题230-10现金流量表的披露或列报要求——整体而言,250-10会计变更和错误更正——整体而言,260-10每股收益——整体而言,270-10中期报告——整体而言,440-10承诺——整体而言,470-10债务——整体而言,505-10股权——整体而言,815-10衍生品和套期保值——整体而言,860-30转让和服务——有担保借款和抵押品,932-235采掘活动——石油和天然气——财务报表附注,946-20金融服务——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活动,以及974-10房地产——房地产投资信托——整体而言。许多修正案允许用户更容易地将受SEC现有披露约束的实体与之前不受SEC要求约束的实体进行比较。此外,这些修正案还使编纂中的要求与SEC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受现有SEC披露要求约束的实体或那些必须为证券目的向SEC提供财务报表而没有合同转让限制的实体,生效日期与SEC从S-X条例或S-K条例中删除相关披露的日期一致。不允许提前采用。对于所有其他实体,修正案将在SEC撤职之日起两年后生效。公司正在评估采用该ASU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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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7,这是对主题280,分部报告的更新。本更新中的修订改进了财务报告,要求所有公共实体在年度和中期基础上披露增量分部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制定更具决策性的财务分析。本次更新中的修订:(1)要求公共实体在年度和中期基础上披露定期提供给主要经营决策者(CODM)并包含在每一报告的分部损益计量中的重大分部费用(统称“重大费用原则”),(2)要求公共实体在年度和中期基础上披露按可报告分部划分的其他分部项目的金额及其构成说明。其他分部项目类别是分部收入减去根据重大费用原则披露的分部费用与分部损益的每项报告计量之间的差额,(3)要求公共实体在中期期间提供有关主题280目前要求的有关可报告分部损益和资产的所有年度披露,以及(4)澄清如果主要经营决策者在评估分部业绩和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时使用不止一种分部损益计量,公共实体可以报告这些额外的分部利润计量中的一项或多项。然而,至少一种报告的分部损益计量(或单一报告计量,如果只披露一种)应是与公共实体合并财务报表中计量相应金额所使用的计量原则最为一致的计量。换言之,除了与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计量原则最为一致的计量外,不排除公共实体报告主要经营决策者在评估分部业绩和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时使用的分部损益的额外计量,(5)要求公共实体披露主要经营决策者的标题和立场,并解释主要经营决策者在评估分部业绩和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时如何使用报告的分部损益计量,(6)要求拥有单一可报告分部的公共实体提供本更新中的修订要求的所有披露以及主题280中的所有现有分部披露。本更新中的修订也不会改变公共实体识别其经营分部、汇总这些经营分部或应用量化阈值来确定其可报告分部的方式。本更新中的修订对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公共实体应将本更新中的修订追溯应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以前期间。在过渡时,以前期间披露的分部费用类别和金额应基于采用期间确定和披露的重要分部费用类别。我们正在评估这一指引将对我们的分部披露产生的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9,这是对主题740,所得税的更新。本次更新中有关税率调节和已缴所得税披露的修订提高了所得税披露的透明度,要求(1)税率调节中的信息类别一致和更大程度的分类,以及(2)按司法管辖区分类的已缴所得税。这些修订使投资者能够在其资本分配决策中更好地评估一个实体的全球业务和相关税务风险以及税务规划和运营机会如何影响其所得税率和未来现金流的前景。5本更新中的其他修订提高了披露的有效性和可比性,方法是(1)增加税前收入(或亏损)和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披露,使其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条例S-X 210.4-08(h)、一般适用规则——财务报表一般说明:所得税费用,以及(2)删除不再被视为成本受益或相关的披露。对于公共企业实体,本更新中的修订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对于公共经营实体以外的实体,修订自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对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年度财务报表提前采用。本更新中的修订应在未来基础上适用。允许追溯适用……我们正在评估这一指导意见将对我们的税务披露产生的影响。
FASB已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如果不需要在未来某个日期之前采用,预计采用后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讨论预计不会对其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或披露产生影响或与之无关的近期准则。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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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 –应收账款,净额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应收账款 | $ | 2,921,298 | $ | 4,061,198 | ||||
| 减:呆账备抵 | (634,166 | ) | (694,257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2,287,132 | $ | 3,366,941 | ||||
呆账变动备抵如下: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期初余额 | $ | 694,257 | $ | 736,725 | ||||
| 反转 | (96,408 | ) | - | |||||
| 新增 | 52,323 | 29,128 | ||||||
| 外币换算调整 | (16,006 | ) | (71,596 | ) | ||||
| 期末余额 | $ | 634,166 | $ | 694,257 | ||||
附注4 —出售股份的应收款项
2023年9月20日,公司以每股2.50美元的价格向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由戴建标先生(公司行政总裁兼主席)全资拥有的公司)发行760,000股普通股,以现金代价认购股份。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尚未收到该交易的收益。
随后于2023年10月5日,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代公司向第三方AI开发供应商支付15,000,000港元(约合1,900,000美元,相当于出售股份的现金代价),而非直接向公司注资,作为董事会批准的于2023年10月2日订立的AI技术开发服务协议的保证金。公司认为,培训和经营教育垂直法学硕士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协议规定培训期限为四个月,并要求技术供应商提供本次培训的算力,需在培训完成后由公司进行检查确认,并根据公司要求部署培训的垂直LLM,支持语言教学等。截至2024年1月,该垂直LLM培训已成功交付,并已在公司英语智慧学习系统上投入使用,已吸引部分高校用户。
因此,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记录了1,900,000美元的股票销售应收账款。
注5 —预付给供应商
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包括以下内容: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技术服务和IT设备预付款 | $ | 1,057,682 | $ | 94,573 | ||||
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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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6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电子设备 | $ | 575,891 | $ | 590,759 | ||||
| 办公家具 | 4,249 | 4,358 | ||||||
| 运输设备 | 36,342 | 37,281 | ||||||
| 小计 | 616,482 | 632,398 | ||||||
| 减:累计折旧 | (567,606 | ) | (486,928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48,876 | $ | 145,470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96,131美元和118,564美元。
附注7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包括以下内容:
| 2023年9月30日 |
2022年9月30日 |
|||||||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年利率8.8%,自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0日 | $ | - | $ | 130,938 | ||||
| 合计 | $ | - | $ | 130,938 | ||||
于2022年6月21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订立贷款协议,以取得贷款177,642美元(人民币1,164,103元),到期日为2023年5月20日,固定年利率为8.8%。公司全额偿还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全部相关借款本息。公司股东戴建标先生个人担保偿还借款。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上述贷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5781美元和9683美元。
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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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8 —关联方余额及交易
公司记录与各关联方的往来业务。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这些关联方余额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交易确定如下:
| (1) | 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戴建彪 | 行政总裁(「行政总裁」);公司主席 | |
| 上海有福网络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
| 上海艺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戴建彪担任监事,持股60% | |
| 上海创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担任公司监管角色的公司董事 | |
| 上海龙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戴建彪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80% | |
| 上海龙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戴建彪担任法定代表人,直接或间接持股80% |
| (2) | 重大关联交易 |
向关联方采购
| 结束的那些年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上海有福网络有限公司 | $ | - | $ | 137,645 | ||||
| 合计 | $ | - | $ | 137,645 | ||||
收到关联方支付的现金
| 结束的那些年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上海龙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 72,307 | $ | - | ||||
| 戴建彪 | 766 | - | ||||||
| 合计 | $ | 73,073 | $ | - | ||||
| (3)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截至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上海创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274 | $ | 281 | ||||
| 上海龙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68,531 | - | ||||||
| 戴建彪 | 1,373 | 623 | ||||||
| 上海有福网络有限公司 | 109,923 | 112,761 | ||||||
| 合计 | $ | 180,101 | $ | 113,6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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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税收
| (a) |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开曼群岛
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开曼群岛不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自2018年4月1日起,适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企业利润的第一笔HKD 200万元的利得税税率为8.25%,而对于利润超过200万元的仍保持16.5%的标准利得税税率。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NetClass HK对其当期收益及递延税项拨备适用两级利得税率。根据香港利得税监管,净经营亏损将无限期结转。
中国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EIT”)法,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FIE”)通常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税率、免税期甚至免税。
根据财政部财税[ 2019 ] 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 12号、[ 2023 ] 6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包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425,333美元),(二)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三)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7,088,880美元)。根据国税总局公告〔 2021 〕 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41778美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5%的优惠所得税率(仅占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2 〕 13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41778美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425333美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仅适用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25%,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 12号,自2023年8月2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业适用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仅适用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25%,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所有中国附属公司均为定义的小型和微型盈利公司,因此有资格就2023年应课税利润人民币300万元内的上述小型和微型企业优惠税率。
中国税务机关给予高新技术企业(“HNTES”)税收优惠待遇。根据这一税收优惠待遇,HNTEs有权获得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由于NetClass China于2019年12月开始被批准为HNTE,并于2022年12月续签,NetClass China有权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享受15%的所得税减免税率。但由于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不能同步享受,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网课中国选择享受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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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税收(续)
| 一) | 所得税拨备构成如下: |
| 对于 2023 |
对于 2022 |
|||||||
| 当期税费 | ||||||||
| 中国 | $ | - | $ | 33,593 | ||||
| 香港 | 198,615 | $ | -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合计 | 198,615 | $ | 33,593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 ||||||||
| 中国 | 58,716 | (102,129 | ) | |||||
| 香港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总额(收益) | 58,716 | (102,129 | ) | |||||
| 所得税费用总额(收益) | $ | 257,331 | $ | (68,536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所得税拨备前收入/(亏损)归属于以下地理位置:
| 对于 结束的一年 9月30日, |
对于 结束的一年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中国 | $ | (689,505 | ) | $ | 64,151 | |||
| 香港 | 1,109,065 | - | ||||||
| 所得税前总收入 | $ | 419,560 | $ | 64,151 | ||||
| 二) | 下表将中国法定税率与公司的实际税率进行了核对: |
| 对于 结束的一年 9月30日, |
对于 结束的一年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 | 104,890 | $ | 16,038 | ||||
| 其他法域不同税率的影响 | (94,271 | ) | - | |||||
| 中国优惠税率的影响 | 116,831 | 3,499 | ||||||
| 税率变动的影响 | 233,082 | - | ||||||
| 加计扣除合格研发支出* | (28,390 | ) | (93,185 | ) | ||||
| 估值备抵变动的影响 | (111,786 | ) | 5,653 | |||||
| 不可扣除项目及其他* * | 36,975 | (541 | ) | |||||
| 所得税费用(收益) | $ | 257,331 | $ | (68,536 | ) | |||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有权申请额外的税收减免,金额为确定其当年应纳税利润所产生的合格研发费用的100%。
* *不可抵扣项目及其他指不可在中国税务目的抵扣的超额开支及亏损。
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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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9 —税收(续)
| 三) | 下表汇总了资产负债财务核算基础与计税基础差异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情况: |
9月30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呆账备抵 | $ | 31,708 | $ | 121,045 | ||||
| 净经营亏损 | 238,515 | 197,073 | ||||||
| 租赁负债 | 2,436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272,659 | 318,118 | ||||||
| 减:估值备抵 | (21,910 | ) | (133,333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估值备抵 | 250,749 | 184,785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 GAAP差异* | (124,942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2,436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127,378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 $ | 123,371 | $ | 184,785 | ||||
*主要由于收入确认差异
估值备抵变动如下:
| 9月30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期初余额 | $ | 133,333 | $ | 178,259 | ||||
| 新增 | 257 | 37 | ||||||
| 反转 | (112,043 | ) | (30,597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363 | (14,366 | ) | |||||
| 期末余额 | $ | 21,910 | $ | 133,333 | ||||
根据中国税务规定,中国净经营亏损一般可自发生亏损当年的次年起结转不超过五年,高新技术企业的结转不超过10年。不得结转亏损。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的净经营亏损分别为4770288美元和1045181美元,可用于抵消未来的应税收入。如果不使用,这些结转款项将在2024年至2033年期间到期。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这些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公司几乎所有递延税项资产的回收取决于未来收入的产生,不包括冲销应课税暂时性差异。估值备抵按个别实体考虑。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对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估值备抵是因为公司认为中国境内的若干附属公司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无法产生足够的应课税收入,以实现递延税项资产结转。对于其余实体,随着新冠疫情在中国的传播似乎得到控制,而这些剩余的中国经营实体已从2022年疫情中逐步恢复,根据历史应纳税所得额水平和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管理层认为,未来经营业绩很可能会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现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a分别确定了21,910美元和133,333美元的估价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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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9 —税收(续)
| (b) | 应交税费 |
应缴税款包括以下各项:
| 9月30日, 2023 |
9月30日, 2022 |
|||||||
| 中国 | $ | 89,829 | $ | 92,721 | ||||
| 香港 | 198,621 | - | ||||||
| 应缴税款总额 | $ | 288,450 | $ | 92,721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集团于中国的附属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至2022年的纳税年度一般须经中国税务机关审查。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到维持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确认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经审查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记录任何税收优惠。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集团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集团并无任何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且集团认为其未确认的税务优惠不会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变化。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公司并无因潜在少缴所得税开支而产生任何利息及罚款。截至2023年9月30日,集团于中国的附属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至2022年的纳税年度一般须经中国税务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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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0 —租赁
该公司主要通过第三方拥有行政办公室的经营租赁。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10月1日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汇总如下:
截至 9月30日, |
截至 10月1日, 2022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54,356 | $ | 88,072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41,650 | 38,095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12,706 | 49,977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54,356 | $ | 88,072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15个月 | 27个月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4.3 | % | 4.3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合并经营报表确认的租赁费用及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量信息汇总如下:
截至本年度 9月30日, |
||||
| 经营租赁费用–第三方 | $ | 41,908 | ||
| 短期租赁 | $ | 1,629 | ||
| 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 | $ | 41,744 | ||
| 以经营性新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 94,687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上述不可撤销经营租赁项下的最低未来租赁付款如下:
截至 9月30日, |
||||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年度 | $ | 43,173 | ||
|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 | 12,836 | |||
| 合计 | 56,009 | |||
| 减:现值折现 | (1,653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54,3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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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股东权益
普通股
该公司由创始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授权发行普通股50,000股,面值1.0美元,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10,000股。
2022年7月26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一致通过了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之后,公司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200,000,000股,其中包括(i)19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ii)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的事项进行一(1)票表决,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的事项进行十五(15)票表决。此外,每份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但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除表决权和转换权外,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享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为13,760,000股,B类普通股为2,000,000股。
于2023年9月20日,公司按每股2.5美元的价格向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由戴建标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发行76万股股份,以现金代价认购股份。(见附注4出售股份应收款项)。
法定准备金和限制性净资产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的子公司和关联实体必须从税收利润中提取拨款给非分配基金。这些储备包括一般储备和开发储备。
法定准备金要求每年提取每年年末税后利润的10%,直至余额达到中国大陆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储备金由公司酌情拨出。这些准备金只能用于一般企业扩张,不能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一般准备金分别为35448美元和35448美元。
由于公司在中国大陆的营运附属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报告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因此公司在中国大陆的营运附属公司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实体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截至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总额分别为2,957,630美元和2,957,630美元,分别代表公司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子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净资产金额。
附注12 —承诺和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
公司不时受制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若干法律程序、索偿及争议。尽管无法预测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但公司认为这些行为总体上不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无重大未决诉讼。
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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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3 —随后发生的事件
公司评估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可供出具之日发生的后续事项和交易。根据审查情况,公司未发现任何需要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重大后继事件。
附注14 —母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财务资料
公司中国子公司将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在中国组织的实体支付股息受限制、程序和手续的约束。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公司的附属公司亦须每年按中国会计准则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至法定储备账户,直至该等储备的累计金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此外,公司的运营和收入均在中国进行和产生,公司所有已赚取的收入和收到的货币均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受中国外汇管制条例约束,因此,由于中国外汇管制条例限制公司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能力,公司可能无法在中国境外分配任何股息。
S-X条例要求,当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注册人的简明财务信息应予以备案。就上述测试而言,合并子公司的限制性净资产是指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未经第三方同意,子公司不得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等形式向母公司转让的注册人在合并子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份额(公司间抵销后)的金额。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已根据条例S-X的第12-04条附表I编制,因为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公司综合净资产的25%。
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精简或省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成本加权子公司未分配收益列示。
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于其附属公司的投资已采用权益法入账。对于母公司,本集团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营企业的规定,在权益法核算下记录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子公司的收益在简明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为“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并无重大或有事项、长期债务的重大拨备、担保。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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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母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财务信息(续)
未经审计的母公司简明资产负债表
(以美元表示,股份数除外)
| 9月30日, |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2,543,819 | $ | 2,411,029 | ||||
| 出售股份应收款项 | 1,900,000 | - | ||||||
| 总资产 | $ | 4,443,819 | $ | 2,411,029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授权200,000,000股,包括19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 | ||||||||
| A类普通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及2022年9月30日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分别为13,760,000股及13,000,000股 | $ | 3,440 | $ | 3,250 | ||||
| B类普通股,分别于2023年9月30日和2022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2,000,000股 | 500 | 500 | ||||||
| 额外实收资本 | 4,821,992 | 2,922,182 | ||||||
| 累计赤字 | (129,361 | ) | (291,590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52,752 | ) | (223,313 | ) | ||||
| 总股东权益 | 4,443,819 | 2,411,029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4,443,819 | $ | 2,411,029 | ||||
歼30
NETCLASS TECHNOLOGY INC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母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财务信息(续)
未经审计母公司简明
收入和综合收入(损失)报表
| 结束的年份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 162,229 | $ | 132,687 | ||||
| 净收入 | 162,229 | 132,687 | ||||||
| 其他全面损失 | ||||||||
| 外币换算调整 | (29,439 | ) | (248,101 | ) | ||||
| 综合收入(损失) | $ | 132,790 | $ | (115,414 | ) | |||
F-31
NETCLASS TECHNOLOGY INC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母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财务信息(续)
未经审计的母公司简明现金流量表
结束的年份 9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162,229 | $ | 132,687 |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162,229 | ) | (132,687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现金变动 | - | - | ||||||
| 现金,年初 | - | - | ||||||
| 现金,年底 | $ | - | $ | - | ||||
F-32
1,800,000股A类普通股
NetCLASS技术公司

, 2024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每位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职员因在执行其职能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责任,除他可能因自己的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招致的责任(如有)外,均应从我们的资产中获得赔偿。任何该等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就其履行职能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我们承担责任,除非该责任是由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产生的。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前任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人员为任何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可由我们在收到该等程序的最终处置后提前支付,前提是该等方收到偿还该款项的承诺,前提是最终应确定该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人员无权获得我们的赔偿,并按我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有)。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现任或前任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无论是通过垫款、贷款或其他方式,条件是该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发现其没有责任就该等法律费用向该秘书或该高级职员作出赔偿。
承销协议,其形式已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1提交,还将提供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我们已获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项目7。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注册成立后,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并在公司发行合共1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包括向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发行7,092股普通股、向NTC Capital Company Limited发行1,531股普通股、向New Version Capital Inc发行512股普通股、向GGA Technology Inc发行453股普通股、向Golden Ocean LY Investment Limited发行312股普通股和向ASD Capital Inc发行100股普通股,按面值.。这些股份是根据《证券法》第4(a)(2)条和/或S条例规定的豁免而发行的。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普通股的发行。
于2022年7月26日,公司通过其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公司法定股本变更为50,000美元,分为200,000,000股,包括(a)19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b)1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B类普通股。同时,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Lang Wide Investment INC及Yovole Data Group(HONG Kong)LIMITED向公司交回17,182,500股、9,517,500股及300,000股普通股,而公司向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发行合共2,000,000股公司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这些股票是根据《证券法》第4(a)(2)条和/或S条例规定的豁免发行的。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A类或B类普通股的发行。
于2023年9月20日,公司与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一家由戴建标先生(公司行政总裁兼主席)全资拥有的公司)订立私募认购协议,据此,公司向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发行760,000股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总购买价为1,900,000美元。本次发行未涉及承销商。根据《证券法》S条例或《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a)(2)节,上述发行被豁免根据《证券法》注册。
二-1
项目8。展览和财务报表时间表。
| (a) | 附件 |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6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 (b) | 财务报表附表 |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显示。
项目9。承诺。
(a)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1) |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
| i. |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 ii. |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该等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整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 |
| iii. | 包括以前未在登记说明中披露的与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登记说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但前提是(a)(1)(i)、(ii)款,如果这些段落要求在生效后修订中包含的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78m或78o(d))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这些报告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中,或者,关于注册声明,则本节(iii)不适用。 |
| (2) |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一项此类生效后修订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3) |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
| (4) |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无需提供该法案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款(a)(4)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日期一样最新的其他必要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关于F-3表格上的登记报表,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F-3表格,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该法案第10(a)(3)条或本章第3-19条规则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
(5)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 (一) | 如果登记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
(a)注册人根据第424(b)(3)条规则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自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起,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和
二-2
(b)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作出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之日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的证券销售第一份合同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而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 (二) | 如果注册人受第430C条规则的约束,则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除了依赖于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赖于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之外,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在其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具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
| (6) |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
| (一) | 根据规则424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
| (二) | 由或代表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编制或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
| (三) | 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的部分,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和 |
| (四) | 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要约中的要约的通讯。 |
(b)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可根据本协议第6项或其他规定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进行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在SEC看来,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并将受该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c)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由注册人根据第424(b)(1)或(4)条规则或根据《证券法》第497(h)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2)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二-3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4年5月16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NetCLASS技术公司 | ||
| 签名: | /s/戴建彪 | |
| 戴建彪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戴建彪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 2024年5月16日 | ||
| 姓名:戴建彪 | (首席执行官) | |||
| /s/陈宇星 | 首席财务官 | 2024年5月16日 | ||
| 姓名:Yuxing Chen |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
| /s/陈丽娜 | 董事 | 2024年5月16日 | ||
| 姓名:Lina Chen |
II-4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下列签署人,即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4年5月16日在纽约州纽约州签署本登记声明。
| 签名: | /s/科琳·德弗里斯 | |
| 姓名:Colleen A. De Vries | ||
| 职称:代表Cogency Global Inc.担任高级副总裁。 |
二-5
展览指数
*随函提交
* *先前提交
* * *须以修订方式提交
二-6
转售Prospectus备选页面
NetCLASS技术公司
初步前景
通过并包括[ • ],2024(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第25天),所有在这些证券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都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说明书。此外,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售或认购有义务交付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进行变更或补充。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以完成为准,日期为2024年[ ● ]
初步前景
NetCLASS技术公司
2,025,000股A类普通股
本招股章程涉及合共2,025,000股A类普通股的转售,其中包括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750,000股A类普通股、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持有的750,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持有的525,000股A类普通股。我们将不会收到其出售A类普通股的任何收益。
此次回售发行取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上市情况,并且回售发行将在此类上市发生之前开始。其后,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及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统称“转售股东”)出售的任何股份将按当时市场价格或私下协商的价格发生。在普通经纪商的交易、私下协商交易或通过向一家或多家交易商出售以作为委托人转售此类证券而可能发生的一笔或多笔交易中,可以进行特此发售的证券的分销。通常和惯常的或特别商定的经纪费用或佣金可由回售股东支付。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交易之前,不得出售本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股份。
我们预计,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NTCL”。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2(a)节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选择遵守某些减少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
我们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是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由13,7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组成。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一个类别就股东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的事项进行一(1)票表决,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的事项进行十五(15)票表决。此外,每份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但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购买任何A类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关于投资我们A类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NETCLASS TECHNOLOGY INC或NetClass,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NetClass通过其在中国和香港成立的子公司开展大部分业务。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应该意识到,他们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任何中国和香港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只购买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NetClass的股权。此外,股东可能会面临执行其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位于美国境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利的困难。请参阅第48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可能难以执行针对我们获得的判决”。
由于我们在中国设有子公司,其业务位于中国,我们须承受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关系,或中国或美国的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确认,我们将不会根据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接受中国网信办(“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也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的理解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约束;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也不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不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并且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收集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我们的理解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安全管理草案的约束;另外,根据《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或者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公司既未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其运营也未被视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公司将不受《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审查。然而,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根据草案第三十二条,“处理重要数据或者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人,应当自行完成或者由所聘请的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的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设区市级网络空间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一)任何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二)发现的任何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处置措施,(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四)国家数据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实施情况,(五)发生的任何数据安全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六)与境外接收方共享或交易任何重要数据,或将处理或提供任何重要数据的合同进行安全评估,(七)收到的与数据安全有关的投诉及其解决办法,(八)国家网络空间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情形。”因此,一旦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并且该草案按提议获得通过,将被要求进行此类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公司还可能受制于《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下的评估要求。根据办法, 数据处理者应当向网络空间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数据的清关:(一)数据处理者出境转移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用户个人数据百万以上的数据处理者出境转移个人信息;(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出境转移用户个人信息十万以上或用户敏感个人信息万以上的出境转移个人信息,或(iv)CAC要求对跨境数据转移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和评估的其他情形。经公司确认,公司未收到相关部门认定公司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通知,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远低于100万条。并确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进行的外转为累计不超过十万用户个人信息、不超过万用户敏感个人信息。因此,如果公司转让的数据既不被视为“重要”,也不被CAC要求进行此类评估,公司将不受该办法下的评估要求的约束。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售或上市证券,应履行备案程序,并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根据《试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由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以境外注册实体的名义进行的境外发行上市,而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均位于境内,且该发行上市以境内公司的标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为基础。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任何境外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以中国大陆为住所。中国境内公司未完成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法规的理解,已告知我们,鉴于我们同时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是间接境外发行或上市,鉴于公司经营的整体前景,以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我们不需要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节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同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如我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中国附属公司所占比率均低于50%。见第91页“法规-有关海外上市的法规”。
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不能排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不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一步澄清或解释《试行办法》并要求就发行进行此类备案的可能性。如果确定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受到《试行办法》的约束,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所需的批准、完成所需的备案或满足此类要求,或者完成工作可能会被撤销。换言之,尽管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以获得此类许可,也未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的潜在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中国政府的任何干预或中断,几乎没有提前通知。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或备案要求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21页。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randall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就我们的海外上市计划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中国子公司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计划在海外上市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并未发布。高度不确定这种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或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批准的结论,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行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与在中国大陆的运营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颁布,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当时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基本法》,香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在“一国两制”原则下行使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包括终审权,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法规(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外交等不被视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得在香港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然而,不能保证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基本法》可能会在未来进行修订,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相同法律和运营风险。如果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现行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香港子公司可能会变得受中国法律或当局的约束。因此,香港子公司可能会产生确保合规的材料成本、受到罚款、经历证券贬值或退市、不再能够向外国投资者进行发行、不再被允许继续其当前的业务运营和/或在其开展业务方面面临迄今为止未受其约束的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在香港开展业务存在一些政治风险”和“风险因素——与在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可能会迅速变化,无需提前通知。此外,适用于或将适用于香港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此类法规的执行可以在很少或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因此,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法律保护的可用性,这可能导致香港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香港有关数据私隐的主要立法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PDPO”),该条例规管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储存及转让,并规定数据使用者须遵守其中所载的六项数据保护原则的法定责任。我们确认,据我们所知、所得及所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香港有关数据隐私的法律及规定。然而,有关数据隐私的法律在不断发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导致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未能及时或完全遵守数据隐私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或香港子公司遭受各种潜在后果,包括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监禁和暂停或中断香港子公司的运营,以及潜在的民事诉讼。此外,《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禁止和阻止所有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它规定了反竞争行为三大领域的一般禁令,分别称为第一行为规则、第二行为规则和合并规则。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据我们所知、所知及所信,各香港附属公司均已遵守香港所有三个领域的反竞争法律及规定。香港的数据隐私和反竞争法律法规都没有限制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也没有对我们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限制。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PCAOB”)自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或场外交易。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Marcum Asia”)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3年。Marcum Asia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因PCAOB确定其无法在该未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而在HFCAAA下被禁止,则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并且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可能会被禁止。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其中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Accelerating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周期。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了《议定书声明》(“议定书”),规范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迈出了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开放对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第一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确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访问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这些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见第30页。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结构,并作为适用法规的摘要,如下:
1.我们的股权结构为直接控股结构,即拟在美国上市的境外实体NETCLASS TECHNOLOGY INC(“NETClass”、“公司”),直接控制DRAGONSOFT GROUP CO.,LIMITED(“NETClass HK”)、NETClass International Limited(“NETClass International”)、上海智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WOFE”)、上海网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网课”)、上海网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课中国”)、网课培训(上海)有限公司(“网课培训”)、上海创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课教育”)、上海网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网课管理”)更多详情,请见第79页“公司Structure”。
2.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我们企业集团内的跨境资金转移是合法的,并符合中国和香港的法律法规。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在本次发行结束时进入NetClass后,资金可直接转入NetClass HK和NetClass International,然后通过WFOE转入WFOE和其他中国子公司。
若公司拟派发股息,NetClass International及NetClass HK将把股息转给NetClass。此外,网课培训、网课教育、网课管理和网课HR将向网课中国转让股息,由网课中国再将股息转让给WOFE,WOFE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将股息转让给网课香港,再由网课香港将股息转让给网课,股息将由网课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分别向全体股东分配,不论股东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
3.在本招股说明书列报的报告期内,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向投资者之间至今未发生任何转让、分红或分配。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经营。因此,我们预计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没有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我们没有安装任何现金管理政策来规定此类资金的数量。
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更多信息见第91页“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5.同样,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定,我们的每间香港附属公司只能从其累积的、已实现的利润(只要以前没有通过分配或资本化使用)减去其累积的、已实现的亏损(只要以前没有在资本减少或重组中注销)中向NetClass进行分配(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方式)。香港附属公司向NetClass派发股息的能力亦可能受到其各自章程细则所载的限制。详情请参阅第107页「香港有关分派的规例」。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而汇出外汇的更严格的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通过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股章程日期为[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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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页 | ||
| 前景摘要 | 1 | |
| 提供 | Alt-1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 21 | |
| 风险因素 | 21 | |
| 收益用途 | Alt-1 | |
| 股息政策 | 56 | |
|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 58 | |
| 商业 | 67 | |
| 条例 | 87 | |
| 管理 | 108 | |
| 行政赔偿 | 114 | |
| 主要股东 | 115 | |
| 转售股东 | Alt-1 | |
| 关联方交易 | 116 | |
| 股本说明 | 117 | |
| 有资格未来出售的股份 | 130 | |
| 税收 | 133 |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140 | |
| 分配计划 | Alt-3 |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 152 | |
| 法律事项 | Alt-4 | |
| 专家 | 152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152 | |
| 财务报表指数 | F-1 |
直至2024年_________________(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第25天),所有对这些A类普通股进行交易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说明书。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申购交付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 正在发售的A类普通股 | 合计2,025,000股A类普通股,其中包括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的750,000股A类普通股、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的750,000股A类普通股、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的525,000股A类普通股。 | |
| 本次发行后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 | 15,560,000A类普通股,假设在同步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和销售1,800,000股A类普通股。 | |
| 收益用途 | 我们将不会从出售中获得任何收益在本招股章程中登记的转售股东所持有的A类普通股。 | |
| 拟议的纳斯达克代码 | NTCL | |
| 风险因素 |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有关您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仔细考虑的因素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其他信息。 |
转售股东将获得出售特此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所有收益。然而,我们将因注册我们在此发售的A类普通股而产生费用。
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及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发售的A类普通股已分别于2022年7月14日、2024年2月2日及2022年9月13日向其发行。我们正在登记那些A类普通股,以便允许回售股东不时提供其股份以供回售。
本招股章程涵盖由转售股东进行的合共2,025,000股A类普通股的发售转售。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将只允许出售“将出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一栏中确定的A类普通股数量。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向转售股东发行的A类普通股是“限制性”证券,正在进行登记,以便为转售股东提供出售这些A类普通股的机会。
下表列出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可供回售的A类普通股的转售股东的名称、其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和百分比、本招股章程可供回售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以及在假设所有转售股份均已售出的情况下,其在发售后将拥有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和百分比。下表所示资料乃基于转售股东或代表转售股东提供的资料。我们将不会从转售股东的转售A类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回售股东可出售其在本次发行中的全部、部分或不出售其股份。见“分配计划”。
Alt-1
| 回售股东名称 | 金额 有益的 所有权 A类 普通 股票预- 提供 (1) |
预- 提供 百分比 所有权 A类 普通 股份(2) |
数量 A类普通股至 被出售 |
数量 A类普通股 拥有 后 提供 |
预- 提供 和后- 提供 百分比 所有权 B类 普通 股份 |
预发行 合并 投票 的力量 A类 和乙类 普通 股份(3) |
后- 提供 合并 投票 的力量 A类和 乙类 普通 股份(3) |
|||||||||||||||||||||
| 朗伟德投资公司(4) | 4,435,500 | 32.23 | % | 750,000 | 3,685,500 | 0 | % | 10.14 | % | 8.09 | % | |||||||||||||||||
| 香港中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 | 750,000 | 5.45 | % | 750,000 | 0 | 0 | % | 1.65 | % | 0 | % | |||||||||||||||||
| Trusvision有限公司(6) | 525,000 | 3.82 | % | 525,000 | 0 | 0 | % | 1.15 | % | 0 | % | |||||||||||||||||
注意事项:
(1)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已发行和流通的13,760,000股A类普通股。
(2)由于我们没有能力控制转售股东持有的A类普通股将出售多少(如果有的话),我们假设它将出售其在此发售的所有股份,以确定他们在发售后将拥有多少股份以及他们在发售后的所有权百分比。
(3)假设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和出售1,800,000股A类普通股,则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已发行和流通的15,560,000股A类普通股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计算。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一(1)次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本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获得十五(15)票。
(4)Lang Wide Investment INC,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持有公司443.55万股A类普通股。Sze Kok是Lang Wide Investment INC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并被视为Lang Wide Investment INC持有的4,435,500股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Lang Wide Investment INC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公司创始人发来的股份。
(5)HK中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九龙旺角花园街(Fa Yuen Street)2-16号,香港豪景商业中心16楼4室。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正在登记转售750,000股A类普通股,由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于2024年2月2日从Lang Wide Investment INC购买,购买价格为每股1.00美元。
(6)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正在登记转售525,000股A类普通股,该股由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于2022年9月13日从Lang Wide Investment INC购买,购买价格为每股1.20美元。
Alt-2
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和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及其任何质权人、受让人和权益继承人可不时在纳斯达克或A类普通股上市交易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上或在非公开交易中出售其在此涵盖的任何或全部A类普通股。这些销售可能是固定的或议定的价格。DragonSoftware Holding Limited、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和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在出售其A类普通股时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
| ● |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 |
| ● | 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代理出售证券但可能作为委托人定位并转售部分大宗以促进交易的大宗交易; | |
| ● |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 |
| ● |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 |
| ● | 私下协商交易; | |
| ● | 卖空交易结算; | |
| ● | 在通过与DragonSoftHolding Limited协议的经纪自营商进行的交易中,HK Zhongzhao Investment Group Co Limited和Trusvision Company Limited按每份证券的规定价格出售特定数量的此类证券; | |
| ● | 通过期权的书面或结算或其他套期保值交易,无论是通过期权交易所还是其他方式; | |
| ● |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或 | |
| ● |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
转售股东还可以根据规则144或任何其他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登记的豁免(如果有)出售其A类普通股,而不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
转售股东聘请的经纪自营商可以安排其他经纪自营商参与销售。经纪自营商可从转售股东(或,如任何经纪自营商代理证券买方,则可从买方)收取金额有待协商的佣金或折扣,但除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代理交易不超过符合FINRA规则2121的惯常经纪佣金的情况下;在主要交易的情况下,则按照FINRA规则2121进行加价或减价。
Alt-3
就出售A类普通股或其中权益而言,转售股东可能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冲交易,而后者可能在其承担的头寸对冲过程中从事卖空A类普通股的交易。转售股东还可以卖空A类普通股并交付这些股份以平仓其空头头寸,或将股份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反过来可能会出售这些股份。转售股东还可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期权或其他交易,或创建一种或多种衍生证券,要求向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交付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A类普通股,该等股份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经补充或修订以反映该交易)转售。
参与出售A类普通股的转售股东和任何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可被视为与此类出售相关的《证券法》含义内的“承销商”。在此情况下,此类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收到的任何佣金以及其购买的A类普通股的转售利润可能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佣金或折扣。转售股东已告知公司,他们与任何人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谅解,以分配A类普通股。
公司须支付公司因A类普通股登记而发生的若干费用及开支。
我们同意将本招股章程保持有效,直至(i)任何转售股东可在未经登记且不考虑因第144条规则而对任何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转售A类普通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没有要求公司遵守《证券法》第144条或任何其他类似效力规则下的当前公开信息;或(ii)转售股东持有的所有A类普通股已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证券法》第144条或任何其他类似效力规则出售。A类普通股将仅在适用的州证券法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出售。此外,在某些州,此处涵盖的A类普通股不得出售,除非它们已在适用的州注册或有资格出售,或者可获得并遵守注册或资格要求的豁免。
根据《交易法》下的适用规则和条例,任何从事A类普通股分销的人不得在分销开始前的适用限制期内同时从事与A类普通股有关的做市活动,如条例M所定义。此外,任何转售股东将受《交易法》的适用条款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约束,包括M条例,该条例可能会限制任何转售股东或任何其他人购买和出售A类普通股的时间。我们将向转售股东提供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并已告知他们需要在出售时或之前(包括通过遵守《证券法》第172条规则)向每位购买者交付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
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Harney Westwood & Riegels为我们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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