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8月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注册号:333-278407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号修正案
到
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____________________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开曼群岛 |
3351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
(初级标准工业 |
(I.R.S.雇主 |
南瓷一路2188号
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
芜湖市湾芝区
中国安徽省241100
电话:+ 86 553-8758118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Puglisi & Associates
图书馆大道850号,套房204
纽瓦克,DE19711
电话:(302)738-668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来文的副本,包括来文
寄送代理服务,应寄往:
| 王玮,esq。 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 美洲大道1345号,11楼 纽约,NY 10105 电话:(212)370-1300 传真:(212)370-7889 |
Kevin(Qixiang)Sun,ESQ。 贝维拉瓜PLLC 1050 Connecticut Avenue,NW,Suite 500 华盛顿特区20036 电话:(202)869-0888 传真:(202)869-0889 |
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延迟或连续发售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本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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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行事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解释性说明
本登记说明载有两份招股说明书,内容如下: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将用于开曼群岛豁免公司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首次公开发行1,500,000股普通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该等股份将通过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封面上指定的承销商以坚定承诺包销发售的方式出售。
•转售招股书。一份招股章程,拟由当中指名的售股股东不时就该等售股股东所持有的合共3,900,000股普通股进行转售,载于转售招股章程(“转售招股章程”)。
回售说明书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基本相同,但以下主要差异除外:
•它们包含不同的外、内封面和封底页;
•它们在第Alt-1页包含不同的“回售发售概要”部分;
•它们在第Alt-2页上包含不同的“收益用途”部分;
•回售招股书中无“稀释”部分;
•回售招股书中包含“售股股东”部分;
•一名售股股东的“分配方案”被纳入回售招股书中,以代替公开发售招股书中的“包销”一节;而
• Alt-6页的转售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部分删除了对承销商法律顾问的提及。
公司已在本登记说明中列入公开发售招股章程封底页后的一组备用页(“备用页”),以反映回售招股章程与公开发售招股章程相比的上述差异。公开发行说明书将不包括备用页,将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增加或替换备用页外,回售招股章程将与公开发售招股章程基本相同,并将用于售股股东的回售发售。完成由回售招股章程作出的发售须待公司根据公开发售招股章程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普通股后,方可作实。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这些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我们不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 初步前景 |
待完成后,日期为2025年8月4日 |
1,500,000股普通股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这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简称“Xinxu”)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本招股章程通篇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招股章程所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我们的公司”、“公司”或类似词语,均指新旭股份及其合并子公司。作为一家本身并无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鑫旭股份通过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成立的运营子公司,主要是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鑫旭”),开展其几乎所有的业务。在此使用时,对“中国”或“中国”法律法规的提及仅指中国大陆的此类法律法规,仅就本招股说明书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我们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发售1,5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港元。我们预计该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在每股4.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XX”。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成功地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是,除非我们如此上市,否则我们将不会完成此次发行。
请投资者注意,Xinxu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由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且贵方在此次首次公开发行中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Xinxu的股份,而不是购买我们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本证券,贵方不得持有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股权。我们通过股权所有权控制并获得中国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没有,也从来没有,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我们的公司结构,即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对投资者而言涉及独特的风险。由于新的中国法律法规的颁布,这种结构可能在未来被禁止,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此类证券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结构的描述,请参阅第69页的“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我们将通过中国子公司分配收益或结算所欠款项。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我们正在采用我们的正式现金管理政策,这将决定我们的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历史上,一个中国经营实体通过公司间贷款为其他实体的经营提供财务支持,我们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没有遇到困难或限制。有关我们现金管理实践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第15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新旭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股息及、其他分配和资产转让”。根据我们的开曼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的建议,除“股息政策”规定的情况外,开曼群岛法律不存在对Xinxu与其投资者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在Xinxu及其附属公司中,现金可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Xinxu和香港有限公司及Xinxu的全资附属公司HK Xinxu(定义见下文)转移至中国附属公司,因为我们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允许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资金,且前提是我们满足中国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限制。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进行任何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没有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我们的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也没有从我们的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任何子公司进行任何转让、贷款或出资,但2022年2月,
Xinxu通过HK Xinxu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安徽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850,000美元,后者又于2022年3月向安徽Xinxu出资约844,715美元(人民币5,383,030元)。见第3页开始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简明合并时间表”、F-1页开始的合并财务报表、第17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影响我公司的重大风险摘要”、第15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新旭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股利分配或资产转让”。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进行任何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第35页。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所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根据现行法定限额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目前拥有并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继续拥有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因为他在公司拥有大量股权。程先生目前实益拥有合共78.50%的已发行普通股,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预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拥有约73.02%的已发行普通股。有关程先生实益拥有权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主要股东”和“风险因素——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对我们公司拥有控制权。他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可以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交易。”由于程先生的重大所有权,我们可能被视为纳斯达克规则下的“受控公司”。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利用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向“受控公司”提供的公司治理豁免。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受控公司的启示。”
我们是美国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可能会选择在此次和未来的申报中遵守某些减少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我们也是纳斯达克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和“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外国私募发行人的启示”和“招股说明书摘要—受控公司”。
拥有作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经营结构与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开展的几乎所有业务相关的重大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鉴于中国政府的权力,监督也可能延伸至我们的香港子公司Supreme Highness Limited(“HK Xinxu”),与在中国大陆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HK Xinxu。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国有关香港的基本政策反映在《基本法》即香港宪制文件中,该文件为香港提供了高度的自治权和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一国两制”原则下的终审权。我们不能向你保证,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我们可能对中国政府未来的任何行动感到不确定,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未来在香港开展业务,则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大部分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中国经营实体在香港的运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只是一家控股公司,自其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运营,我们认为香港法律和条例对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没有影响。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以及相关风险的描述,请参阅第69页开始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近年来,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五项解释性指引(与该试行办法合称“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新的海外上市规则适用于(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海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估值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间接发行。新的境外上市规则要求(1)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和上市计划备案,以及(2)其承销商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特定规定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此类已备案承销商的年度报告。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建议,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我们截至财政年度综合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
2024年6月30日,且我们业务的关键组成部分在中国开展,此次发行被视为间接发行,我们须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本次发行的备案要求,因此此次发行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取决于是否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程序。我国证监会备案于2024年3月提交。2025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备案完成通知书(“备案完成通知书”),确认我司已按照境外上市新规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然而,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有重大权力对中国公司(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影响。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也有很大的酌处权,并可能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我们行业的发展,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海外证券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新的境外上市规则,对寻求在境外市场进行境外发行和上市的中资公司。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显着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从第36页开始描述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公司和此次发行。
此外,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最近实施了更严格的标准,如果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接受全面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认定,由于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而PCAOB在其认定报告中列入了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财政部”)、财联社签署了《议定书声明》(“议定书”),为财联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对财联社管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建立了具体和负责的框架。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29日,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CAA”)的立法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CAA将触发《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规定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最初通过的三年减少到两年,从而减少了我们的股票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我们的审计师,Fortune CPA,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登格罗夫市,未被包括在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决定中,目前正在接受PCAOB的检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SEC确定为发行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5页。
| 每股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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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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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费及佣金(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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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给我们,费用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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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相当于每股7.5%(或每股$ [ • ])的承销折扣和佣金,这是我们同意就本次发行的总收益支付的承销折扣。我们还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时向承销商发行认股权证,使其有权购买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最多6%。关于承销商认股权证其他条款的说明,详见“承销”。
(2)不包括在发行结束时支付给承销商的100,000美元的非问责费用津贴。此外,我们已同意支付承销商与此次发行相关的高达170,000美元的应计自付费用,包括承销商法律顾问的费用和开支。有关承销商将收到的其他补偿条款的说明,请参见“承销。”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代表45天的选择权,以购买最多22.5万股额外普通股,仅用于支付超额配售(如果有的话)。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通过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5年[ • ]日或前后将普通股交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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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艺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R.F. Lafferty & Co.,Inc。 |
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25年第[ • ]号。
|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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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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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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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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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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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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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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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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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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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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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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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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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
你们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我们没有,承销商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不应该依赖它。我们不是,承销商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证券的要约。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只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正面的日期,而不论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时间或证券的任何出售。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对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或“美国”)以外的投资者:我们和承销商均未做任何允许本次发行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的事情,但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美国除外。拥有本招股章程的美国境外人士,须知悉并遵守有关普通股发售及本招股章程在美国境外分发的任何限制。
i
除另有说明外,在本招募说明书中,下列用语具有下列涵义:
| “安徽鑫旭” |
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系中国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和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 “安徽和里”还是“WFOE” |
安徽和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Supreme Highness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
|
| “中国”还是“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及澳门,与「中文」一词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具有相关涵义,但文意另有所指的除外。对“中国”或“中国”法律法规的提述仅指中国大陆的此类法律法规,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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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经修正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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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法》 |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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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K Xinxu” |
Supreme Highness Limited,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为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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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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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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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陆” |
中国大陆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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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斯达克”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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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股” |
股,每股面值0.0005港元,股本为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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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AOB” |
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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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人民币”或“人民币” |
中国法定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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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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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
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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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美国”或“美国” |
美利坚合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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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元”、“美元”、“美元”或“美元” |
美国法定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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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我们的公司”“公司” |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Supreme Highness Limited、安徽和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旭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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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墟” |
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 |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我们实体的功能货币是人民币。这份登记声明包含将某些人民币金额按特定汇率转换为美元金额,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美联储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汇率为基础。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截至适用期间结束时的汇率进行,即7.2993元人民币兑1.00美元,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的汇率。我们使不
二、
表示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中国政府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方式,对其外汇储备实施部分管制。
本登记说明中包含的数字可能会进行四舍五入调整。因此,在各种表格中显示为总数的数字数字可能不是它们前面数字的算术汇总。
成立时,我们的法定股本为390,000港元,分为3,9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10港元。2025年7月10日,我们的股东批准以1比200的基准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股份拆细(“股份拆细”),据此,每股普通股被拆细为200股普通股,将我们的法定股本调整为390,000港元,分为7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5港元的普通股。同日,我们对当时生效的组织章程大纲进行了整体修订和重述,采用了经修订和重述的版本,以反映我们经修订的资本结构。除非在此有相反的明确说明,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所有提及股份金额均对我们普通股的股份拆细具有追溯效力,比例为1:200,自2025年7月10日起生效。
为清晰起见,本招股说明书遵循先名后姓的英文命名惯例,无论个人的名字是中文还是英文。例如,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的名字将显示为“Jinchun Cheng”,尽管在中文中,程先生的名字显示为“Cheng Jinchun”。
我们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是6月30日。提及特定“财政年度”是指我们截至该日历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除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不假定承销商行使其超额配售选择权。
我们从我们自己的内部估计、调查和研究以及从公开可获得的信息、行业和一般出版物以及第三方进行的研究、调查和研究中获得本招股说明书中的行业、市场和竞争地位数据。本招股说明书中所使用的独立行业出版物均未代表我们编写。行业出版物、研究、调查、研究和预测一般表示,它们所包含的信息是从被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得的,但不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这些来源获得的预测和其他前瞻性信息受制于与本招股说明书中其他前瞻性陈述相同的资格和不确定性,以及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风险因素”中描述的因素而产生的风险。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这些预测和其他前瞻性信息中表达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中使用的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商标拥有所有权,其中许多是根据适用的知识产权法注册的。仅为方便起见,本招股说明书所指的商标、服务标志及商品名称无®,™和其他类似符号,但此类引用无意以任何方式表明,我们不会根据适用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主张我们的权利或适用许可人对这些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的权利。
本招股说明书可能包含额外的商标、服务标记和他人的商号。据我们所知,本招股说明书中出现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均为其各自所有者的财产。我们无意使用或展示其他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或商号来暗示与任何其他人的关系,或由任何其他人对我们的背书或赞助。
三、
1
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我们目前在中国也有六项注册专利的专利组合。2018年,安徽鑫旭凭借较为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优化的研发条件,被认定为“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
我们以产品质量管理为优先,致力于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培养质量意识,形成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我们认为这是符合中国行业标准的。作为一家高科技公司,我们建立了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其中我们的产品,包括铜条,目前均符合ISO9001、ISO14001和IATF16949标准。
我们通过(i)销售我们自己的“新旭”品牌铜产品,(ii)销售铜原材料,以及(iii)为我们的客户加工定制铜产品的服务费来产生收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确认了约6648万美元、1.0587亿美元和1.7085亿美元的收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分别产生了150万美元和84万美元的净收入,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产生了约0.27万美元的净亏损。
我们的长处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的增长,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强大的研发能力。
•长期稳定的客户和供应商关系。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我们的策略
我们打算通过以下战略来发展我们的业务:
•通过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来加强我们的行业地位。
•坚持我们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通过技术创新延伸和升级产品供应。
•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
•增强我们吸引、激励和留住有才华的专业人士的能力。
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Xinxu于2017年9月11日注册成立,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结构为控股公司,通过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最初是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安徽鑫旭开展业务的,该子公司于2012年在中国成立。
HK Xinxu,根据香港法律于2017年9月15日注册成立,是我们在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及一家没有任何业务经营的控股公司,而该公司反过来全资拥有安徽和瑞的全部股权,安徽和瑞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于2021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11月15日,安徽和瑞与安徽鑫旭的全体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无偿收购安徽鑫旭的全部股权。于2021年11月15日完成该等股份转让后,安徽鑫旭成为安徽和瑞的全资子公司。
2
安徽鑫旭于2012年1月5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芜湖鑫旭铜业有限公司”,经过多轮增资,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亿元。安徽鑫旭更名为“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旭于2015年至2016年在安徽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安徽产权交易所是中国安徽省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继在安徽产权交易所主动摘牌后,安徽新旭更名为“安徽新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0月转回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图表汇总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子公司:

简明合并附表
下表为简明合并附表,分别汇总了新旭股份(下表“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下表“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并剔除调整:
3
简明合并附表—资产负债表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截至2023年6月30日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现金 |
0 |
|
573,839 |
|
573,839 |
|
|
573,839 |
|
200 |
|
24,421 |
|
24,621 |
|
|
24,621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9,883,308 |
|
9,883,308 |
|
|
9,883,308 |
|
0 |
|
4,809,046 |
|
4,809,046 |
|
|
4,809,046 |
|
|||||||||||||
| 存货 |
|
9,994,516 |
|
9,994,516 |
|
|
9,994,516 |
|
0 |
|
8,391,638 |
|
8,391,638 |
|
|
8,391,638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99,500 |
|
5,721,464 |
|
5,820,964 |
|
|
5,820,964 |
|
50,000 |
|
9,316,603 |
|
9,366,603 |
|
|
9,366,603 |
|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
997,436 |
|
|
997,436 |
|
(997,436 |
) |
0 |
|
998,146 |
|
|
998,146 |
|
(998,146 |
) |
0 |
|
||||||||||||
| 应收家长款项 |
|
|
|
|
0 |
|
|
|
0 |
|
|
|
|
|
0 |
|
|
|
0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096,936 |
|
26,173,127 |
|
27,270,063 |
|
(997,436 |
) |
26,272,627 |
|
1,048,346 |
|
22,541,708 |
|
23,590,054 |
|
(998,146 |
) |
22,591,908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0 |
|
4,118,937 |
|
4,118,937 |
|
|
4,118,937 |
|
0 |
|
2,362,720 |
|
2,362,720 |
|
|
2,362,720 |
|
||||||||||||
| 无形资产,净额 |
0 |
|
737,260 |
|
737,260 |
|
|
737,260 |
|
0 |
|
756,704 |
|
756,704 |
|
|
756,704 |
|
||||||||||||
| 应收贷款 |
0 |
|
|
0 |
|
|
0 |
|
0 |
|
0 |
|
0 |
|
|
0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 |
|
469,493 |
|
469,493 |
|
|
469,493 |
|
0 |
|
470,523 |
|
470,523 |
|
|
470,523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0 |
|
209,461 |
|
209,461 |
|
|
209,461 |
|
0 |
|
81,340 |
|
81,340 |
|
|
81,340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2,800,170 |
|
0 |
|
2,800,170 |
|
(2,800,170 |
) |
0 |
|
2,800,170 |
|
0 |
|
2,800,170 |
|
(2,800,170 |
) |
0 |
|
||||||||||
| 总资产 |
3,897,106 |
|
31,708,278 |
|
35,605,384 |
|
(3,797,606 |
) |
31,807,778 |
|
3,848,516 |
|
26,212,995 |
|
30,061,511 |
|
(3,798,316 |
) |
26,263,195 |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
|
|
|
|
|
|
|
||||||||||||||||||||
| 短期借款 |
|
9,749,285 |
|
9,749,285 |
|
|
9,749,285 |
|
0 |
|
9,260,409 |
|
9,260,409 |
|
|
9,260,409 |
|
|||||||||||||
| 应付账款 |
|
8,052,682 |
|
8,052,682 |
|
|
8,052,682 |
|
|
1,602,392 |
|
1,602,392 |
|
|
1,602,392 |
|
||||||||||||||
| 应计exp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093,650 |
|
2,093,650 |
|
|
2,093,650 |
|
|
3,589,298 |
|
3,589,298 |
|
|
3,589,298 |
|
||||||||||||||
| 应缴税款 |
|
1,806,920 |
|
1,806,920 |
|
|
1,806,920 |
|
|
1,423,000 |
|
1,423,000 |
|
|
1,423,000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100,752 |
|
4,043,141 |
|
5,143,893 |
|
|
5,143,893 |
|
1,050,864 |
|
5,749,624 |
|
6,800,488 |
|
|
6,800,488 |
|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
|
|
0 |
|
|
0 |
|
|
|
0 |
|
|
0 |
|
||||||||||||||||
| 由于父母 |
|
|
997,436 |
|
997,436 |
|
(997,436 |
) |
0 |
|
|
|
998,146 |
|
998,146 |
|
(998,146 |
) |
0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100,752 |
|
26,743,115 |
|
27,843,867 |
|
(997,436 |
) |
26,846,431 |
|
1,050,864 |
|
22,622,869 |
|
23,673,733 |
|
(998,146 |
) |
22,675,587 |
|
||||||||||
| 递延收入 |
0 |
|
130,086 |
|
130,086 |
|
|
130,086 |
|
0 |
|
133,721 |
|
133,721 |
|
|
133,721 |
|
||||||||||||
| 长期应付款 |
0 |
|
1,100,837 |
|
1,100,837 |
|
|
|
1,100,837 |
|
0 |
|
551,625 |
|
551,625 |
|
|
|
551,625 |
|
||||||||||
| 负债总额 |
1,100,752 |
|
27,974,038 |
|
29,074,790 |
|
(997,436 |
) |
28,077,354 |
|
1,050,864 |
|
23,308,215 |
|
24,359,079 |
|
(998,146 |
) |
23,360,933 |
|
||||||||||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 普通股,0.0005港元,或0.00006375元面值,780,000,000股授权,20,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 |
1,275 |
|
2,800,170 |
|
2,801,445 |
|
(2,800,170 |
) |
1,275 |
|
1,275 |
|
2,800,170 |
|
2,801,445 |
|
(2,800,170 |
) |
1,275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2,798,895 |
|
|
2,798,895 |
|
0 |
|
2,798,895 |
|
2,798,895 |
|
0 |
|
2,798,895 |
|
0 |
|
2,798,895 |
|
|||||||||||
| 法定准备金 |
|
2,686,899 |
|
2,686,899 |
|
|
2,686,899 |
|
0 |
|
2,686,899 |
|
2,686,899 |
|
|
2,686,899 |
|
|||||||||||||
| 累计赤字 |
(3,816 |
) |
(1,150,096 |
) |
(1,153,912 |
) |
|
(1,153,912 |
) |
(2,518 |
) |
(1,992,696 |
) |
(1,995,214 |
) |
|
(1,995,214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602,732 |
) |
(602,732 |
) |
|
|
(602,732 |
) |
|
|
(589,594 |
) |
(589,594 |
) |
|
|
(589,594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2,796,354 |
|
3,734,241 |
|
6,530,595 |
|
(2,800,170 |
) |
3,730,425 |
|
2,797,652 |
|
2,904,780 |
|
5,702,432 |
|
(2,800,170 |
) |
2,902,262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3,897,106 |
|
31,708,278 |
|
35,605,384 |
|
(3,797,606 |
) |
31,807,778 |
|
3,848,516 |
|
26,212,995 |
|
30,061,511 |
|
(3,798,316 |
) |
26,263,195 |
|
||||||||||
4
简明合并附表—资产负债表—(续)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
| 现金 |
— |
|
551,178 |
|
551,178 |
|
— |
|
551,178 |
|
— |
|
573,839 |
|
573,839 |
|
|
573,839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7,873,668 |
|
7,873,668 |
|
— |
|
7,873,668 |
|
|
9,883,308 |
|
9,883,308 |
|
|
9,883,308 |
|
||||||||||||
| 存货 |
— |
|
13,816,303 |
|
13,816,303 |
|
— |
|
13,816,303 |
|
|
9,994,516 |
|
9,994,516 |
|
|
9,994,516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99,500 |
|
8,904,851 |
|
9,004,351 |
|
— |
|
9,004,351 |
|
99,500 |
|
5,721,464 |
|
5,820,964 |
|
|
5,820,964 |
|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
997,436 |
|
— |
|
997,436 |
|
(997,436 |
) |
— |
|
997,436 |
|
|
997,436 |
|
(997,436 |
) |
— |
|
|||||||||||
| 应收家长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096,936 |
|
31,146,000 |
|
32,242,936 |
|
(997,436 |
) |
31,245,500 |
|
1,096,936 |
|
26,173,127 |
|
27,270,063 |
|
(997,436 |
) |
26,272,627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4,039,314 |
|
4,039,314 |
|
— |
|
4,039,314 |
|
— |
|
4,118,937 |
|
4,118,937 |
|
|
4,118,937 |
|
|||||||||||
| 无形资产,净额 |
— |
|
725,164 |
|
725,164 |
|
— |
|
725,164 |
|
— |
|
737,260 |
|
737,260 |
|
|
737,260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467,429 |
|
467,429 |
|
— |
|
467,429 |
|
— |
|
469,493 |
|
469,493 |
|
|
469,493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176,409 |
|
176,409 |
|
— |
|
176,409 |
|
— |
|
209,461 |
|
209,461 |
|
|
209,461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2,800,170 |
|
— |
|
2,800,170 |
|
(2,800,170 |
) |
— |
|
2,800,170 |
|
— |
|
2,800,170 |
|
(2,800,170 |
) |
— |
|
||||||||||
| 总资产 |
3,897,106 |
|
36,554,316 |
|
40,451,422 |
|
(3,797,606 |
) |
36,653,816 |
|
3,897,106 |
|
31,708,278 |
|
35,605,384 |
|
(3,797,606 |
) |
31,807,778 |
|
||||||||||
|
|
|
|
|
|
|
|
|
|
|
|||||||||||||||||||||
| 负债 |
|
|
|
|
|
|
|
|
|
|
||||||||||||||||||||
| 短期借款 |
— |
|
11,609,333 |
|
11,609,333 |
|
— |
|
11,609,333 |
|
|
9,749,285 |
|
9,749,285 |
|
|
9,749,285 |
|
||||||||||||
| 应付账款 |
— |
|
7,578,415 |
|
7,578,415 |
|
— |
|
7,578,415 |
|
|
8,052,682 |
|
8,052,682 |
|
|
8,052,682 |
|
||||||||||||
| 应计exp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
5,344,854 |
|
5,344,854 |
|
— |
|
5,344,854 |
|
|
2,093,650 |
|
2,093,650 |
|
|
2,093,650 |
|
||||||||||||
| 应缴税款 |
— |
|
854,601 |
|
854,601 |
|
— |
|
854,601 |
|
|
1,806,920 |
|
1,806,920 |
|
|
1,806,920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100,752 |
|
3,761,774 |
|
4,862,526 |
|
— |
|
4,862,526 |
|
1,100,752 |
|
4,043,141 |
|
5,143,893 |
|
|
5,143,893 |
|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于父母 |
— |
|
997,436 |
|
997,436 |
|
(997,436 |
) |
— |
|
|
|
997,436 |
|
997,436 |
|
(997,436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100,752 |
|
30,146,414 |
|
31,247,166 |
|
(997,436 |
) |
30,249,730 |
|
1,100,752 |
|
26,743,115 |
|
27,843,867 |
|
(997,436 |
) |
26,846,431 |
|
||||||||||
| 递延收入 |
— |
|
127,849 |
|
127,849 |
|
— |
|
127,849 |
|
— |
|
130,086 |
|
130,086 |
|
|
130,086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1,095,996 |
|
1,095,996 |
|
— |
|
1,095,996 |
|
— |
|
1,100,837 |
|
1,100,837 |
|
|
|
1,100,837 |
|
||||||||||
| 负债总额 |
1,100,752 |
|
31,370,259 |
|
32,471,011 |
|
(997,436 |
) |
31,473,575 |
|
1,100,752 |
|
27,974,038 |
|
29,074,790 |
|
(997,436 |
) |
28,077,354 |
|
||||||||||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06375美元,授权78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股20,000,000股 |
1,275 |
|
2,800,170 |
|
2,801,445 |
|
(2,800,170 |
) |
1,275 |
|
1,275 |
|
2,800,170 |
|
2,801,445 |
|
(2,800,170 |
) |
1,275 |
|
||||||||||
| 额外实缴资本 |
2,798,895 |
|
— |
|
2,798,895 |
|
|
2,798,895 |
|
2,798,895 |
|
|
2,798,895 |
|
— |
|
2,798,895 |
|
||||||||||||
| 法定准备金 |
— |
|
2,686,899 |
|
2,686,899 |
|
|
2,686,899 |
|
|
2,686,899 |
|
2,686,899 |
|
|
2,686,899 |
|
|||||||||||||
| 累计赤字 |
(3,816 |
) |
344,997 |
|
341,181 |
|
|
341,181 |
|
(3,816 |
) |
(1,150,096 |
) |
(1,153,912 |
) |
|
(1,153,912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648,008 |
) |
(648,008 |
) |
|
|
(648,008 |
) |
|
|
(602,732 |
) |
(602,732 |
) |
|
|
(602,732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2,796,354 |
|
5,184,057 |
|
7,980,411 |
|
(2,800,170 |
) |
5,180,241 |
|
2,796,354 |
|
3,734,241 |
|
6,530,595 |
|
(2,800,170 |
) |
3,730,425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3,897,106 |
|
36,554,316 |
|
40,451,422 |
|
(3,797,606 |
) |
36,653,816 |
|
3,897,106 |
|
31,708,278 |
|
35,605,384 |
|
(3,797,606 |
) |
31,807,778 |
|
||||||||||
5
简明合并时间表—经营报表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收入报表和综合收入报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年度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计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计 |
||||||||||||||||||
| 收入 |
0 |
|
105,874,786 |
|
105,874,786 |
|
0 |
105,874,786 |
|
— |
170,845,619 |
|
170,845,619 |
|
— |
170,845,619 |
|
||||||||||
| 收益成本 |
0 |
|
(101,811,921 |
) |
(101,811,921 |
) |
0 |
(101,811,921 |
) |
— |
(168,795,378 |
) |
(168,795,378 |
) |
— |
(168,795,378 |
) |
||||||||||
| 毛利 |
0 |
|
4,062,865 |
|
4,062,865 |
|
0 |
4,062,865 |
|
— |
2,050,241 |
|
2,050,241 |
|
— |
2,050,241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0 |
|
(3,149,099 |
) |
(3,149,099 |
) |
— |
(3,149,099 |
) |
— |
(1,985,813 |
) |
(1,985,813 |
) |
— |
(1,985,813 |
) |
||||||||||
| 营业收入 |
0 |
|
913,766 |
|
913,766 |
|
913,766 |
|
— |
64,428 |
|
64,428 |
|
— |
64,428 |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收入 |
(1,298 |
) |
(71,167 |
) |
(72,465 |
) |
0 |
(72,465 |
) |
— |
(305,714 |
) |
(305,714 |
) |
— |
(305,714 |
) |
||||||||||
| 所得税前(亏损)收入 |
(1,298 |
) |
842,599 |
|
841,301 |
|
0 |
841,301 |
|
— |
(241,286 |
) |
(241,286 |
) |
— |
(241,286 |
) |
||||||||||
|
|
|
|
|
|
|
|
|||||||||||||||||||||
| 所得税拨备 |
0 |
|
0 |
|
0 |
|
0 |
0 |
|
— |
(31,813 |
) |
(31,813 |
) |
— |
(31,813 |
) |
||||||||||
| 净(亏损)收入 |
(1,298 |
) |
842,599 |
|
841,301 |
|
0 |
841,301 |
|
— |
(273,099 |
) |
(273,099 |
) |
— |
(273,099 |
) |
||||||||||
|
|
|
|
|
|
|
|
|||||||||||||||||||||
| 外币 |
0 |
|
(13,139 |
) |
(13,139 |
) |
0 |
(13,139 |
) |
— |
(320,556 |
) |
(320,556 |
) |
— |
(320,556 |
) |
||||||||||
| 综合(亏损) |
(1,298 |
) |
829,461 |
|
828,162 |
|
0 |
828,162 |
|
— |
(593,655 |
) |
(593,655 |
) |
— |
(593,655 |
) |
||||||||||
6
简明合并时间表—经营报表—(续)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收入报表和综合收入报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间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计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计 |
||||||||||||||||||
| 收入 |
— |
66,480,313 |
|
66,480,313 |
|
— |
66,480,313 |
|
— |
|
49,258,308 |
|
49,258,308 |
|
— |
49,258,308 |
|
||||||||||
| 收益成本 |
— |
(63,770,048 |
) |
(63,770,048 |
) |
— |
(63,770,048 |
) |
— |
|
(48,183,757 |
) |
(48,183,757 |
) |
— |
(48,183,757 |
) |
||||||||||
| 毛利 |
— |
2,710,265 |
|
2,710,265 |
|
— |
2,710,265 |
|
— |
|
1,074,551 |
|
1,074,551 |
|
— |
1,074,551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1,842,928 |
) |
(1,842,928 |
) |
— |
(1,842,928 |
) |
— |
|
(1,367,400 |
) |
(1,367,400 |
) |
— |
(1,367,400 |
) |
||||||||||
| 营业收入 |
— |
867,337 |
|
867,337 |
|
— |
867,337 |
|
— |
|
(292,849 |
) |
(292,849 |
) |
— |
(292,849 |
)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收入 |
— |
627,756 |
|
627,756 |
|
— |
627,756 |
|
(1,251 |
) |
(164 |
) |
(1,415 |
) |
— |
(1,415 |
) |
||||||||||
| 所得税前(亏损)收入 |
— |
1,495,093 |
|
1,495,093 |
|
— |
1,495,093 |
|
(1,251 |
) |
(293,013 |
) |
(294,264 |
) |
— |
(294,264 |
) |
||||||||||
|
|
|
|
|
|
|
|
|||||||||||||||||||||
| 所得税拨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亏损)收入 |
— |
1,495,093 |
|
1,495,093 |
|
— |
1,495,093 |
|
(1,251 |
) |
(293,013 |
) |
(294,264 |
) |
— |
(294,264 |
) |
||||||||||
|
|
|
|
|
|
|
|
|||||||||||||||||||||
| 外币 |
— |
(45,276 |
) |
(45,276 |
) |
— |
(45,276 |
) |
— |
|
74,518 |
|
74,518 |
|
— |
74,518 |
|
||||||||||
| 综合(亏损)收入 |
— |
1,449,817 |
|
1,449,817 |
|
— |
1,449,817 |
|
(1,251 |
) |
(218,495 |
) |
(219,746 |
) |
— |
(219,746 |
) |
||||||||||
7
简明合并附表—现金流量表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年度
(单位:美元)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1,298 |
) |
842,599 |
|
841,301 |
|
0 |
841,301 |
|
0 |
(273,099 |
) |
(273,099 |
) |
0 |
(273,099 |
) |
||||||||||
| 不影响现金的项目调整 |
|
|
|
|
|
|
|
||||||||||||||||||||
| 折旧及摊销 |
0 |
|
339,279 |
|
339,279 |
|
0 |
339,279 |
|
0 |
260,399 |
|
260,399 |
|
0 |
260,399 |
|
||||||||||
| 个人防护装备处置损失 |
0 |
|
|
0 |
|
0 |
0 |
|
0 |
0 |
|
0 |
|
0 |
0 |
|
|||||||||||
| 坏账(回收) |
0 |
|
64,307 |
|
64,307 |
|
0 |
64,307 |
|
0 |
31,082 |
|
31,082 |
|
0 |
31,082 |
|
||||||||||
| 库存和ATS的拨备费用 |
|
(87,041 |
) |
(87,041 |
) |
(87,041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 |
|
|
0 |
|
0 |
0 |
|
0 |
(4,447 |
) |
(4,447 |
) |
0 |
(4,447 |
) |
|||||||||||
| 递延收入 |
0 |
|
(3,363 |
) |
(3,363 |
) |
0 |
(3,363 |
) |
0 |
(3,514 |
) |
(3,514 |
) |
0 |
(3,514 |
) |
||||||||||
| 递延费用 |
0 |
|
(129,051 |
) |
(129,051 |
) |
0 |
(129,051 |
) |
0 |
(77,434 |
) |
(77,434 |
) |
0 |
(77,434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0 |
|
273,453 |
|
273,453 |
|
0 |
273,453 |
|
0 |
194,745 |
|
194,745 |
|
0 |
194,745 |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
|
|
|
|
||||||||||||||||||||
| 应收账款 |
0 |
|
(5,178,932 |
) |
(5,178,932 |
) |
0 |
(5,178,932 |
) |
0 |
(4,490,033 |
) |
(4,490,033 |
) |
0 |
(4,490,033 |
) |
||||||||||
| 应收票据 |
0 |
|
|
0 |
|
0 |
0 |
|
0 |
|
0 |
|
0 |
0 |
|
||||||||||||
| 库存 |
0 |
|
(1,723,721 |
) |
(1,723,721 |
) |
0 |
(1,723,721 |
) |
0 |
63,072,967 |
|
63,072,967 |
|
0 |
63,072,967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0 |
|
2,187,869 |
|
2,187,869 |
|
0 |
2,187,869 |
|
0 |
(4,787,213 |
) |
(4,787,213 |
) |
0 |
(4,787,213 |
) |
||||||||||
| 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 |
(48,790 |
) |
1,470,864 |
|
1,422,074 |
|
0 |
1,422,074 |
|
200 |
(1,908,437 |
) |
(1,908,237 |
) |
0 |
(1,908,237 |
) |
||||||||||
| 应付账款 |
0 |
|
6,491,672 |
|
6,491,672 |
|
0 |
6,491,672 |
|
0 |
(52,950,102 |
) |
(52,950,102 |
) |
0 |
(52,950,102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0 |
|
(1,759,677 |
) |
(1,759,677 |
) |
0 |
(1,759,677 |
) |
0 |
2,581,623 |
|
2,581,623 |
|
0 |
2,581,623 |
|
||||||||||
| 客户垫款 |
0 |
|
172,402 |
|
172,402 |
|
0 |
172,402 |
|
0 |
(3,607,657 |
) |
(3,607,657 |
) |
0 |
(3,607,657 |
) |
||||||||||
| 应缴税款 |
0 |
|
389,305 |
|
389,305 |
|
0 |
389,305 |
|
0 |
522,146 |
|
522,146 |
|
0 |
522,146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0,088 |
) |
3,349,965 |
|
3,299,877 |
|
0 |
3,299,877 |
|
200 |
(1,438,974 |
) |
(1,438,774 |
) |
0 |
(1,438,774 |
) |
||||||||||
8
简明合并附表—现金流量表—(续)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年度
(单位:美元)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
0 |
|
(2,093,112 |
) |
(2,093,112 |
) |
0 |
(2,093,112 |
) |
0 |
(971,723 |
) |
(971,723 |
) |
0 |
(971,723 |
) |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 |
0 |
|
|
0 |
|
0 |
0 |
|
0 |
0 |
|
0 |
|
0 |
0 |
|
|||||||||||
| 应收贷款的支付 |
0 |
|
|
0 |
|
0 |
0 |
|
0 |
|
0 |
|
0 |
0 |
|
||||||||||||
| 收取贷款 |
0 |
|
|
0 |
|
0 |
0 |
|
0 |
2,759,900 |
|
2,759,900 |
|
0 |
2,759,900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0 |
|
(2,093,112 |
) |
(2,093,112 |
) |
0 |
(2,093,112 |
) |
0 |
1,788,177 |
|
1,788,177 |
|
0 |
1,788,177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短期借款收益 |
0 |
|
10,256,339 |
|
10,256,339 |
|
0 |
10,256,339 |
|
0 |
8,154,050 |
|
8,154,050 |
|
0 |
8,154,050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0 |
|
(9,744,214 |
) |
(9,744,214 |
) |
0 |
(9,744,214 |
) |
0 |
(6,737,517 |
) |
(6,737,517 |
) |
0 |
(6,737,517 |
) |
||||||||||
| 关联方所得款项 |
49,888 |
|
8,928,939 |
|
8,978,827 |
|
0 |
8,978,827 |
|
0 |
4,509,031 |
|
4,509,031 |
|
0 |
4,509,031 |
|
||||||||||
| 支付关联方款项 |
0 |
|
(10,698,853 |
) |
(10,698,853 |
) |
0 |
(10,698,853 |
) |
0 |
(6,456,123 |
) |
(6,456,123 |
) |
0 |
(6,456,123 |
) |
||||||||||
| 追加出资 |
0 |
|
|
0 |
|
0 |
0 |
|
0 |
|
0 |
|
0 |
0 |
|
||||||||||||
| 政府贷款收益 |
0 |
|
553,649 |
|
553,649 |
|
0 |
553,649 |
|
0 |
|
|
0 |
|
0 |
0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49,888 |
|
(704,140 |
) |
(654,252 |
) |
0 |
(654,252 |
) |
0 |
(530,559 |
) |
(530,559 |
) |
0 |
(530,559 |
) |
||||||||||
| 外汇的影响 |
0 |
|
(3,295 |
) |
(3,295 |
) |
0 |
(3,295 |
) |
0 |
(8,581 |
) |
(8,581 |
) |
0 |
(8,581 |
) |
||||||||||
| 净增加(减少) |
(200 |
) |
549,418 |
|
549,218 |
|
0 |
549,218 |
|
200 |
(189,937 |
) |
(189,737 |
) |
0 |
(189,737 |
) |
||||||||||
| 现金,开始 |
200 |
|
24,421 |
|
24,621 |
|
0 |
24,621 |
|
0 |
214,358 |
|
214,358 |
|
0 |
214,358 |
|
||||||||||
| 现金,结束 |
(0 |
) |
573,839 |
|
573,839 |
|
0 |
573,839 |
|
200 |
24,421 |
|
24,621 |
|
0 |
24,621 |
|
||||||||||
9
简明合并附表—现金流量表—(续)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
(单位:美元)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间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1,495,093 |
|
1,495,093 |
|
— |
1,495,093 |
|
(1,251 |
) |
(293,013 |
) |
(294,264 |
) |
(294,264 |
) |
|||||||||||
| 不影响现金的项目调整 |
|
|
|
|
|
|
|
||||||||||||||||||||
| 折旧和 |
— |
357,744 |
|
357,744 |
|
— |
357,744 |
|
— |
|
136,249 |
|
136,249 |
|
136,249 |
|
|||||||||||
| 个人防护装备处置损失 |
— |
(2,486 |
) |
(2,486 |
) |
— |
(2,486 |
) |
|
|
|
|
|||||||||||||||
| 坏账(回收)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库存和ATS的拨备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 |
(1,693 |
) |
(1,693 |
) |
— |
(1,693 |
) |
— |
|
(1,679 |
) |
(1,679 |
) |
(1,679 |
) |
|||||||||||
| 递延费用 |
— |
32,679 |
|
32,679 |
|
— |
32,679 |
|
— |
|
(110,310 |
) |
(110,310 |
) |
(110,310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297,955 |
) |
(297,955 |
) |
— |
(297,955 |
) |
|
61,034 |
|
61,034 |
|
61,034 |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
|
|
|
|
||||||||||||||||||||
| 应收账款 |
— |
1,999,764 |
|
1,999,764 |
|
— |
1,999,764 |
|
— |
|
1,370,831 |
|
1,370,831 |
|
1,370,831 |
|
|||||||||||
| 应收票据 |
— |
(98,133 |
) |
(98,133 |
) |
— |
(98,133 |
) |
— |
|
(32,201 |
) |
(32,201 |
) |
(32,201 |
) |
|||||||||||
| 库存 |
— |
(3,931,778 |
) |
(3,931,778 |
) |
— |
(3,931,778 |
) |
— |
|
(219,888 |
) |
(219,888 |
) |
(219,888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1,393,290 |
) |
(1,393,290 |
) |
— |
(1,393,290 |
) |
— |
|
967,884 |
|
967,884 |
|
967,884 |
|
|||||||||||
| 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 |
— |
(667,159 |
) |
(667,159 |
) |
— |
(667,159 |
) |
(49,500 |
) |
2,065,407 |
|
2,015,907 |
|
2,015,907 |
|
|||||||||||
| 应付账款 |
— |
(446,351 |
) |
(446,351 |
) |
— |
(446,351 |
) |
— |
|
(80,977 |
) |
(80,977 |
) |
(80,977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3,595,326 |
|
3,595,326 |
|
— |
3,595,326 |
|
— |
|
(1,752,681 |
) |
(1,752,681 |
) |
(1,752,681 |
) |
|||||||||||
| 客户垫款 |
— |
(280,067 |
) |
(280,067 |
) |
— |
(280,067 |
) |
— |
|
(102,052 |
) |
(102,052 |
) |
(102,052 |
) |
|||||||||||
| 应缴税款 |
— |
(960,506 |
) |
(960,506 |
) |
— |
(960,506 |
) |
— |
|
(50,216 |
) |
(50,216 |
) |
|
(50,216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598,812 |
) |
(598,812 |
) |
— |
(598,812 |
) |
(50,751 |
) |
1,958,388 |
|
1,907,637 |
|
— |
1,907,637 |
|
||||||||||
10
简明合并附表—现金流量表—(续)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
(单位:美元)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间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 |
||||||||||||||||||||||||||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家长 |
子公司 |
小计 |
消除 |
合并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286,697 |
) |
(286,697 |
) |
— |
(286,697 |
) |
— |
|
(1,442,262 |
) |
(1,442,262 |
) |
(1,442,262 |
) |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3,004 |
|
3,004 |
|
— |
3,004 |
|
|
|
|
|
|||||||||||||||
| 应收贷款的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取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283,693 |
) |
(283,693 |
) |
— |
(283,693 |
) |
— |
|
(1,442,262 |
) |
(1,442,262 |
) |
|
(1,442,262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
6,548,971 |
|
6,548,971 |
|
— |
6,548,971 |
|
— |
|
4,630,462 |
|
4,630,462 |
|
4,630,462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4,613,541 |
) |
(4,613,541 |
) |
— |
(4,613,541 |
) |
— |
|
(5,086,597 |
) |
(5,086,597 |
) |
(5,086,597 |
) |
|||||||||||
| 关联方所得款项 |
— |
3,461,898 |
|
3,461,898 |
|
— |
3,461,898 |
|
49,888 |
|
2,992,494 |
|
3,042,382 |
|
3,042,382 |
|
|||||||||||
| 支付关联方款项 |
— |
(4,535,306 |
) |
(4,535,306 |
) |
— |
(4,535,306 |
) |
— |
|
(3,466,885 |
) |
(3,466,885 |
) |
(3,466,885 |
) |
|||||||||||
| 附属公司所得款项 |
— |
— |
|
— |
|
— |
— |
|
710 |
|
|
710 |
|
710 |
|
||||||||||||
| 支付给父母的款项 |
— |
— |
|
— |
|
— |
— |
|
|
(710 |
) |
(710 |
) |
(710 |
) |
||||||||||||
| 政府贷款收益 |
— |
— |
|
— |
|
— |
— |
|
— |
|
414,668 |
|
414,668 |
|
|
414,668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862,022 |
|
862,022 |
|
— |
862,022 |
|
50,598 |
|
(516,568 |
) |
(465,970 |
) |
— |
(465,970 |
) |
||||||||||
| 外汇的影响 |
— |
(2,178 |
) |
(2,178 |
) |
— |
(2,178 |
) |
— |
|
504 |
|
504 |
|
504 |
|
|||||||||||
| 净增加(减少) |
— |
(22,661 |
) |
(22,661 |
) |
— |
(22,661 |
) |
(153 |
) |
(442 |
) |
(595 |
) |
— |
(595 |
) |
||||||||||
| 现金,开始 |
— |
573,839 |
|
573,839 |
|
— |
573,839 |
|
200 |
|
24,421 |
|
24,621 |
|
|
24,621 |
|
||||||||||
| 现金,结束 |
— |
551,178 |
|
551,178 |
|
— |
551,178 |
|
47 |
|
24,483 |
|
24,530 |
|
— |
24,530 |
|
||||||||||
11
中国监管发展
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
除其他外,中国石油集团于2008年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并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确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该规定要求,除其他外,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触发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的某些门槛,则须提前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而且,《反垄断法》要求,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审查也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此外,于2021年1月生效的《中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要求,中国公司从事与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根据《意见》,要求中国监管机构加快推进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规则制定,更新现有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预计将在《中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数据安全法》(Data Security Law)的框架下或之外通过大量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发布正式指导意见或相关实施细则,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释仍不明确。
此外,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即《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授权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企业在国外上市。2021年12月28日颁布、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规定,凡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被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境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中国网信办曾表示,根据拟议规则,持有超过1,000,000名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其他国家寻求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这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和恶意利用”。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新的海外上市规则适用于(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海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进行估值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间接发行。新的境外上市规则要求(1)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和上市计划备案,以及(2)提交特定规定表格
12
由其承销商在一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且不迟于每年1月31日就其上一年度所有境外上市的相关业务活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该备案承销商的年度报告。要求的备案范围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还包括后续境外证券发行、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二次上市或双重上市。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新规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外上市告知书。根据境外上市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的境外上市规则生效日期前完成该等发行或上市且亦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将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其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无需进行任何备案。对于已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批准的公司,应当选择在合理时间但在发行/上市完成前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对于已获得证监会核准境外上市或发行的公司,可在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限内继续办理,无需另行备案,未在原证监会核准期满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新规进行备案。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建议,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综合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并且我们业务的关键组成部分在中国开展,本次发行被视为间接发行,我们须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本次发行的备案要求,因此本次发行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取决于是否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我国证监会备案于2024年3月提交。2025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备案完成通知书,确认我司已按照境外上市新规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经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并有备案完成通知书证明,我们已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我国境外发行上市在境外新上市规则下的要求。然而,自备案完成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时,如我们发生任何可能导致(i)中国附属公司的主要业务或业务许可资格发生重大变化;(ii)控制权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及(iii)对发行及上市计划作出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地变更、发行计划调整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发行股份比例增加,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文件。此外,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行信息。如果发生违反上述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证监会可能会责令整改、发出警告,并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前景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并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新的境外上市规则,对寻求进行境外发行并在国外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实施境外上市。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这些新法律及指引并未影响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然而,(i)如果我们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在未来获得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未能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和海外上市通知提交或拒绝中国当局的后续发行或交易许可,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我们将无法继续在任何美国交易所上市,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ii)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
13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和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和上市提交完成通知,并且没有任何许可、许可和/或批准被拒绝。见“招股说明书摘要—监管许可。”然而,如果需要任何其他备案、批准、审查或其他程序,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此类备案、批准或完成此类审查或其他程序。对于我们已经收到或未来可能收到的任何批准或许可,它仍可能被撤销或取消,其重新发行的条款可能会对我们与我们的证券相关的运营和发行施加限制。此外,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其中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制度,并在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和备案程序的,如该等中国境内企业或其境外上市主体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实体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中国政府机构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并进一步规定,向国家和社会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具有重要保全价值的会计档案或者复印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的监管发展,内容涉及我们的运营和海外上市(包括此次发行)所需的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此类公司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未来确定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开展的运营需要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额外批准或许可,而本次发行且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收到或维持该批准或许可,或者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许可,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或许可,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支付股息的能力、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或采取其他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行的行动,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此次发行。因此,如果您在结算和交付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了针对寻求进行境外发行并在国外市场上市的中资公司的境外上市新规。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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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权限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和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和上市提交完成通知,并且没有任何许可、许可和/或批准被拒绝。这类许可证和权限包括营业执照。
下表提供了我们中国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权限的详细信息。
| 公司 |
许可证/权限 |
发证机关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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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和里 |
营业执照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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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旭 |
营业执照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至203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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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 |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 |
至2030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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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湾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至2028年3月20日 |
新旭股份及子公司之间的分红、其他分配及资产划转
鑫旭股份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不产生任何收益。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的,主要是安徽鑫旭。因此,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我们将通过中国子公司分配收益或结算所欠款项。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请参阅第29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正在采用我们的正式现金管理政策,这将决定我们开曼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从历史上看,一个中国经营实体通过公司间贷款为其他实体的经营提供财务支持,我们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没有遇到困难或限制。在我们为首次公开发行进行重组之前,我们中国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一般由提供资金的公司管理层批准。在我们重组后,我们的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低于人民币200万元(31万美元)的现金转移必须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审查和批准;等于或超过人民币200万元(31万美元)但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154万美元)的现金转移必须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双方报告、审查和批准;等于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154万美元)的现金转移必须得到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在Xinxu及其子公司中,现金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Xinxu和HK Xinxu转移至中国子公司,因为我们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并且仅在我们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大陆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然而,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没有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我们的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也没有从我们的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任何子公司进行任何转让、贷款或出资。2022年2月,Xinxu通过HK Xinxu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安徽和瑞(定义见下文)出资85万美元,2022年3月,安徽和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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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们的主要中国运营子公司安徽新旭支付约844,715美元(人民币5,383,030元)。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所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根据现行法定限额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在货币兑换方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9页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第35页。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境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根据当前法定限额通过贷款或出资(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
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以进行再投资并为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或转移任何资产。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任何附属公司向我们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我们也没有向我们的股东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为其股份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根据我们的开曼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的建议,除上述情况外,开曼群岛法律目前没有对Xinxu向其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施加任何限制。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资金。
现行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间接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新旭支付股息。因此,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或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产生并保留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并将其再投资于我们的业务。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中支付股息。然而,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在弥补上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部分我们中国子公司各自的净资产禁止作为股息分配给其股东。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被要求进一步拨出一部分税后利润,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如有任何拨出的金额由其董事会酌情决定。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见“监管——关于股利分配的监管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均未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任何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另见第33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中国子公司对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并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保留我们所有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以及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的现金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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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将现金转移出中国,并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移或分配现金的能力,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移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3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如果出于税收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应付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此类投资者转让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还需按现行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在股息的情况下,如果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将在来源处扣留该税率。另见第35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应付给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和我们的外国投资者出售我们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双重避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公司不低于25%的股份,10%的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公司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公司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公司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公司必须获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降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此类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其直接控股公司新旭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HK Xinxu打算在我们的WFOE计划向HK Xinxu申报和支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
影响我公司的重大风险摘要
我们的业务受到多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详见“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我们敦促您阅读第2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全文。我们的重大风险可以总结如下: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则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2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或中美关系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见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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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规则和条例可以迅速改变,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第2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28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对中国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网站上显示的内容承担责任。见第2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2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中国子公司对支付股息或向我们支付其他款项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并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进行任何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限制。见第3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证监会近日发布新的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规则,拟在境外市场进行境外发行上市。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为员工的工资预扣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见第38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受制于各种环境法律,我们遵守这些法律的成本可能很高,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法律,或者如果我们对向环境释放污染物负有责任,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见第3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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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未能保持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能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电解铜及其他商品价格波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4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原材料供应的任何下降或成本的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见第4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原材料和我们产品供应链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生产和交付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全球或中国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产品的问题或缺陷可能导致产品责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召回、撤回、更换产品或政府当局的监管行动,这些行动可能会转移资源、影响业务运营、减少销售、增加成本并使我们处于竞争劣势,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与任何客户都没有长期合同协议,如果我们的客户将他们与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向其他供应商,我们的销售额可能会减少。见第4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依赖于我们没有与之签订任何长期合同协议的关键客户,失去这些协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下降。见第4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第三方供应商,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见第4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与大多数供应商(包括我们的一些主要供应商)没有长期合同,他们可以随时减少订单数量或终止对我们的销售,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的财务报表包含关于营运资金不足的解释性段落,这对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见第4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流行病、流行病、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政治动荡和其他爆发也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5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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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行和拥有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普通股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无法保证任何市场将会发展或交易价格不会跌破投资者支付的价格。见第5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我们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见第5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见第5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您将经历即时的大幅稀释。见第54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公众持股量与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相当的公司最近的某些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极端波动,这似乎与各自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我们可能会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价值。见第5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 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从其交易所的交易中除牌,这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对我们的证券进行交易的能力,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参见第58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对我们公司拥有控制权。他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可以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交易。见第56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标题相同的风险因素。
HFCA法案的影响
HFCA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法案规定,如果SEC认定某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审计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该发行人的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实施HFCA法案的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SEC根据随后由SEC建立的程序认定已确定的发行人具有“非检查”年,则该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2021年6月,参议院通过了CAA,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将根据HFCA法案将外国公司退市的时间期限缩短为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能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以及在美国的任何场外交易都将被禁止。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法案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其根据HFCA法案的设想,在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我们的审计师,Fortune CPA,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登格罗夫市,未包括在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决定中。我们的核数师目前受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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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检查。如果中国当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工作的监管,这将禁止我们的现任审计师在中国执行工作,那么我们将需要更换我们的审计师,并且我们的新审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可能不会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由PCAOB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PCAOB可能无法全面评估审计或审计师的质量控制程序。此外,不能保证,如果我们有“不检查”的一年,我们将能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果发生任何此类事件,我们的证券交易将来可能会受到HFCA法案的禁止,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上市,或者您将被允许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方式交易我们的普通股。尽管有上述情况,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
2022年8月26日,证监会、财政部、PCAOB签署议定书,允许PCAOB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这符合HFCA法案,要求PCAOB在2022年底前重新评估其决定。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
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29日,CAA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CAA将触发HFCA法案规定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最初通过的三年减少到两年,从而减少了我们的股票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第25页开始。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上一财年,我们的营收不到12.35亿美元。因此,我们符合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并且可能会利用减少的公共报告要求。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被允许在我们提交给SEC的文件中仅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
•未被要求在评估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遵守审计师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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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和
•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以及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规定,直到根据本次发行首次出售我们的普通股之日的第五个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然而,如果某些事件发生在该五年期结束前,包括如果我们成为“大型加速申报人”,如果我们的年总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或者如果我们在任何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该五年期结束前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
《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这一延长的过渡期。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根据《交易法》报告,作为具有“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非美国公司。即使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后,只要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交易法》的某些条款及其下的规则的约束,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美国国内上市公司发布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的规则;
•《交易法》中规范根据《交易法》注册的任何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章节;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以及对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员施加责任的条款;以及
•《交易法》规定,在发生特定重大事件时,要求向SEC提交表格10-Q的季度报告,其中包含未经审计的财务和其他特定信息,以及表格8-K的当前报告。
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或SEC要求的其他报告)向SEC提交一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其中包含由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豁免,直到我们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当我们超过50%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由美国居民持有且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适用时,我们将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i)我们的大多数执行官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ii)我们超过50%的资产位于美国或(iii)我们的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
外国私人发行人和新兴成长型公司也不受SEC某些更广泛的高管薪酬披露规则的约束。因此,如果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但仍然是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继续不受此类规则的约束,并将继续被允许在披露此类事项方面遵循我们母国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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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控公司的影响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是指个人、集团或其他公司持有其选举董事的50%以上投票权的公司。我们可能被视为一家控股公司,因为我们预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将拥有超过50%的投票权。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就免于遵守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要求的义务,这些要求包括:
•我们的董事会不需要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
•我们的董事会不受薪酬委员会要求的约束;和
•我们不受董事提名人由独立董事或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选出的要求的约束。
受控公司豁免不适用于审计委员会要求或独立董事执行会议要求。我们被要求在我们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我们是一家受控公司,以及这一认定的依据。虽然我们不打算利用向受控公司提供的豁免,但我们将来可能会利用这些豁免。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国安徽省芜湖市万志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 553-8758118。我们的网站是www.ahxinxu.com。本网站所载或可透过本网站查阅的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亦不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Harbour Place 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的办事处。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Puglisi & Associates,850 Library Avenue,Suite 204,Newark,DE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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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 正在发售的证券: |
1,500,000股普通股,以坚定承诺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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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发行价格: |
我们估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在每股普通股4.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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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前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 |
20,000,000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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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
21,500,000股普通股,假设充分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以及21,725,000股普通股,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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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用途: |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i)购买设备和设施、改进生产线、扩大销售网络和雇用新员工;(ii)潜在收购或投资于与我们从事相同或类似的铜行业的业务,尽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尚未识别或与任何潜在目标进行任何重大讨论;(iii)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以及现有产品和技术的改进;以及(iv)营运资金、运营费用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有关所得款项用途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62页的“所得款项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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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锁定协议 |
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已同意,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180天内,不直接或间接发行、订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公司普通股的证券。 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某些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12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和“承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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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议的纳斯达克代码: |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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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代理和注册商 |
VStock Transfer,LL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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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 |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很大程度的风险。作为一名投资者,你应该能够承担你投资的全部损失。您应该仔细考虑从第2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部分中列出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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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或中美关系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或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之间政府关系变化的影响。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方面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规范金融服务和机构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四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中国政府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规范金融服务和机构、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或对某些行业实施全行业政策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经济改革措施也可能因行业而异或跨国家不同地区而不一致地调整、修改或应用,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行经济改革政策或改革方向将继续对市场友好。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政策都可能对中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规则和条例可以迅速改变,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而且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中国公司普遍适用的各种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约束。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与英美法系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案件作为判例价值有限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事务法律法规体系。过去四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着增加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或私营部门在中国投资的保护。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继续快速演变,几乎没有提前通知,因此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降低此类证券的价值或导致此类证券变得一文不值。
存在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包括与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适用和执行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的规则和条例可以迅速改变,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中国政府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财务业绩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削弱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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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比在更发达的法律体系中更难。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效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并降低贵公司在新旭的投资价值。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控制不低于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
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接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1年12月13日。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数据处理者是指自主确定处理数据目的和方式的个人或组织。处理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拟境外上市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网络空间事务管理部门。我们不认为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我们不是数据处理者,也不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监管机构不会采取相反的观点,或随后不会要求我们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对我们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021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规定,凡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境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CAC要求,根据新规,拥有超过1000000名用户个人信息的公司在寻求在其他国家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这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外国政府的影响、控制和恶意利用”。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我们认为,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均被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为它们都可以独立确定PIPL中定义的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法;然而,公司或其任何中国子公司均不是《中国网络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所定义的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因为公司或其任何中国子公司均不从事重要的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此外,由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是网络平台营运商,故公司或其任何中国附属公司均不是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营运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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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受《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也无需向CAC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遵守此类规定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监管机构不会采取相反的观点,或随后不会要求我们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对我们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或处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新的海外上市规则适用于(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海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进行估值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间接发行。新的境外上市规则要求(1)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上市计划备案,(2)其承销商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特定规定表格,并不迟于每年1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该已备案承销商关于其上一年度所有境外上市相关业务活动的年度报告。要求的备案范围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还包括后续境外证券发行、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二次上市或双重上市。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新规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外上市告知书。根据境外上市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的境外上市规则生效日期前完成该等发行或上市且亦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将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其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无需进行任何备案。对于已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批准的公司,应当选择在合理时间但在发行/上市完成前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对于已获得证监会核准境外上市或发行的公司,可在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限内继续办理,无需另行备案,未在原证监会核准期满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新规进行备案。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了《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其中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制度,并在有权机构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实体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中国政府机关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的情况下,向有权机构完成审批和备案手续。进一步规定,向国家和社会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具有重要保全价值的会计档案或者复印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法律体系的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为我们的运营获得额外的许可、授权和批准,而我们可能无法获得这些许可、授权和批准。我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或授权可能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可能会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中国政府还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5年2月24日,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备案完成通知书,确认我司已按照境外上市新规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有备案完成通知书证明,我们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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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根据境外上市新规对我国境外发行上市的要求。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无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批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如果任何中国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批准而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我们将无法继续在任何美国交易所上市,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或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大幅贬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许多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其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法规或解释。因此,未来的政府行动,包括任何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以及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地区或地方差异的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在中国业务中持有的任何利益。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分支机构。我们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中国政府最近发布的声明、规则和规定表明,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对中国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网站上显示的内容承担责任。
中国制定了有关互联网接入和通过互联网传播产品、服务、新闻、信息、音像节目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过去,中国政府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其认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信息。如果我们的任何互联网信息被中国政府视为违反任何内容限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展示此类内容,并可能受到处罚,包括没收收入、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难以确定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的内容类型,如果我们被认定承担责任,我们可能会被阻止在中国运营我们的网站。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在货币兑换方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Xinxu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其结构为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时,我们可能会在获得政府当局批准和金额限制的情况下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此外,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须在外国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备案和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注册的要求。
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外管局19号文,由外币计价的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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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公司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金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此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中国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子公司施加的各种要求,以及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的事实,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此次发行所得款项以及为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在中国的执行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对我们的劳动实践施加限制,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全职员工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可处以罚款、赔偿等行政处分,严重违反可构成刑事犯罪。
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除其他外,有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条款的劳动合同、领取加班工资和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雇员。此外,我们被要求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我们的雇员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雇员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府机构可审查雇主是否已足额支付法定雇员福利,未能足额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
此外,《劳动合同法》引入了与定期雇用合同、兼职雇用、试用期、与工会和职工大会协商、无书面合同雇用、解雇职工、遣散、集体谈判等相关的具体规定,共同代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化执行。例如,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任何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员要求或同意续签已经连续两次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则由此产生的合同必须有一个不固定的期限,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有具体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政府还出台了多项与劳工相关的法规,进一步保障员工的权利。根据这类法律法规,雇员有权享受5至15天不等的年假,并且可以获得任何未休年假天数的补偿,金额为其每日工资的三倍,但有某些例外情况。如果我们决定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也可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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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我们认为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变化的能力。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雇佣实践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被视为符合法律法规。如果我们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Xinxu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且都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实施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对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证券法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来追究。例如,在中国,在获取中国境外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或与外国实体相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监管合作一直没有效率。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SEC、司法部等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未经中国主管政府批准,中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美国证交会、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在对中国发行人及其管理人员和董事提起和执行行动方面可能面临重大挑战。因此,中国发行人的投资者可能无法从促进有效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监管环境中受益。
如果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我们的业务所依赖的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署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原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的SMAR相关当地分支机构注册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我们执行法律文书一般是加盖印章或者印章,而不是让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在文件上签字。
我们使用两大类印章:企业印章和财务印章。印章是中国公司用于合法授权文件的印章或印章,通常代替签名。我们一般使用企业印章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文件,如变更经营范围、董事或公司名称的申请,以及法律函件。我们一般使用财务印章进行支付和收款,包括开具发票。使用企业印章须经我司法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财务印章须经我司财务部门批准。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印章一般由相关实体持有,以便文件可以在当地执行。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来执行合同,但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注册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在没有印章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除非此类合同另有规定。
为了维护我们排骨的实物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我们的法律、行政或财务部门的指定关键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我们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接触排骨。虽然我们有审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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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我们的关键员工,包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指定法定代表人,这些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此外,我们还将印章授权用户与储藏室钥匙保管人分开,为储藏室安装安全摄像头。我们的关键员工或指定的法律代表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例如,通过将我们的子公司与违反我们利益的合同绑定,因为如果另一缔约方根据我们的印章或我们的法律代表的签名的明显权威善意行事,我们将有义务履行这些合同。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权而取得对印章的控制权,我们需要有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印章,向有关当局申请新的印章,或以其他方式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当行为寻求法律补救。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出于任何原因获取并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问题,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的外管局75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之前进行或已经对离岸特殊目的工具或SPV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中国居民,必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作为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如该SPV的任何中国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登记,则该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通知13。根据外管局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外管局监督下审查申请并接受登记。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并被我们称为中国居民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完成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安全管理局的登记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我们的所有其他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这些登记或批准要求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并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法规相对较新,且其解释和实施一直在不断演变,因此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投资和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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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适用的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
我们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目前在“经常账户”下可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账户”下,后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包括我们可能从在岸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经过外管局的批准。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由于我们预计我们未来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将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和/或将现金转移出中国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为子公司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获得外汇的能力。此外,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对我们在组织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或分配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让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中国子公司对支付股息或向我们支付其他款项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并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或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共同建立外商投资公司管理法律框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将其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或者任何外币作出或者派生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合法取得的赔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自由转入或者调出中国境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币种上非法限制其转入,量和频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提取其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中国子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发生的任何亏损的,在从中提取任何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以其本财政年度的累计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此类法定公积金及用于弥补亏损的累计税后利润不能作为股利分配给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准备金。
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因此,对货币兑换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任何未来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可获得的外汇短缺可能会限制外汇储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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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离岸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供我们的离岸实体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债务。人民币目前在“经常项目”下是可兑换的,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项目”下,后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币债务,包括我们可能为在岸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经过外管局的批准。然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以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以外币向我们的股票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为子公司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获得外汇的能力。
为应对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对美元的贬值,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在2017年初颁布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境内企业汇出外币进行海外投资、支付股息和偿还股东贷款的更严格审查程序。
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同时属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这两项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且“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就税收而言,可能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并可能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账簿和资产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定中方控股离岸注册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或82号文。82号文为确定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82号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个人或外国企业控制的企业,但82号文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否由中国企业控制。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我们的全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征税,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负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根据香港与中国之间的特别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公司25%以上的股权,该税率可降至5%。我们的WFOE由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全资拥有。而且,根据国家总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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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于2009年2月20日颁布的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管理问题的说明,纳税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项下的优惠。这些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2)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的法人股东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连续满足直接所有权门槛。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0月27日颁布了《关于如何在税务条约中理解和认可“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将“受益所有人”限定为正常从事实质性经营的个人、项目或其他组织,并对确定“受益所有人”地位的某些详细因素作出了规定。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降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会根据个案情况签发这样的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的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
即使在我们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证明后,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交所需的表格和材料,以证明我们可以享受较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我们打算在其计划申报和支付股息时获得所需材料并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但无法保证中国税务机关将批准5%的预提税率。
应付给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和我们的外国投资者出售我们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股息与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联系的投资者的应支付的股息,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前提是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此类投资者转让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需按现行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在股息的情况下,如果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则将在来源处扣缴。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以及从转让我们的普通股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并可能因此被征收中国税款。见“条例——与税收有关的条例”。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中国居民的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此类投资者转让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现行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任何中国的税务责任可能会减少。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是否能够主张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利益尚不清楚。如果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投资者的股息,或此类投资者转让我们普通股的收益需要缴纳中国税款,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进行任何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Xinxu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本身没有重大业务,并通过其在中国成立的运营子公司(主要是安徽Xinxu)开展其几乎所有的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几乎所有的现金及资产均位于中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没有向新旭或我们的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也没有从新旭向我们的任何子公司进行任何转让、贷款或出资。2022年2月,Xinxu通过HK Xinxu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安徽和瑞出资850,000美元,2022年3月,安徽和瑞向我们的主要中国运营子公司安徽新旭出资约844,715美元(人民币5,383,030元)。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海外融资活动所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根据现行法定限额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中国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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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未禁止中国公司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另一家中国子公司转移现金的限制的通知。
根据我们的开曼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的建议,除“股息政策”规定的情况外,开曼群岛法律不存在对Xinxu与其投资者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在Xinxu及其附属公司中,现金可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Xinxu和HK Xinxu转移至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因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资金,且前提是我们满足中国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减少。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未来不会对我们在中国子公司内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或分配现金的能力施加限制,这可能导致无法或禁止在中国境外进行转让或分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新的境外上市规则,对寻求进行境外发行并在国外市场上市的中资公司。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通知,明确规定了寻求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载体需向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然而,并购规则对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围和适用性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对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要求的范围和适用性没有达成共识。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已告知我们,鉴于:
•关于本招股说明书项下像我们这样的发行是否受此规定约束,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当时有效的确定规则或解释;和
• WFOE不是通过与《并购规则》所定义的任何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而成立的。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或境外发行批准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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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布。《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
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寻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2021年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网络互联网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重申,数据处理人处理在境外列名的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12月28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版)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迭代了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我们认为,我们不属于上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数据处理者”、“网络平台运营者”或“数据处理者”,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已于近期获得通过,《网络互联网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制定过程中,《意见》仍未明确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新的海外上市规则适用于(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海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进行估值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间接发行。新的境外上市规则要求(1)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上市计划备案,(2)其承销商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特定规定表格,并不迟于每年1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该已备案承销商关于其上一年度所有境外上市相关业务活动的年度报告。要求的备案范围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还包括后续境外证券发行、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二次上市或双重上市。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新规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外上市告知书。根据境外上市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的境外上市规则生效日期前完成该等发行或上市且亦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将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其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无需进行任何备案。对于已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批准的公司,应当选择在合理时间但在发行/上市完成前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对于已获得证监会核准境外上市或发行的公司,可在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限内继续办理,无需另行备案,未在原证监会核准期满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新规进行备案。
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建议,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综合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并且我们业务的关键组成部分在中国开展,因此本次发行被视为间接发行,我们须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本次发行的备案要求,因此本次发行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取决于是否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根据境外上市新规的备案完成通知,我们将不会完成此次发行并在纳斯达克上市。我国证监会备案于2024年3月提交。2025年2月24日,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备案完成通知书,确认我司已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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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经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并有备案完成通知书证明,我们已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我国境外发行上市在境外新上市规则下的要求。然而,自备案完成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我们发生任何可能导致(i)中国附属公司的主要业务或业务许可资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或重大事件;(ii)控制权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及(iii)对发行及上市计划作出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地变更、发行计划调整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发行股份比例增加,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文件。此外,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行信息。如果发生违反前述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证监会可能会责令整改、发出警告,并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前景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并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这些新法律及指引并未影响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然而,(i)如果我们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在未来获得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未能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和海外上市通知提交或拒绝中国当局的后续发行或交易许可,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我们将无法继续在任何美国交易所上市,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ii)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收到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和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就我们的海外发行和上市提交完成通知,并且没有任何许可、许可和/或批准被拒绝见“招股说明书摘要——监管许可”。然而,如果需要任何其他备案、批准、审查或其他程序,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此类备案、批准或完成此类审查或其他程序。对于我们已经收到或未来可能收到的任何批准或许可,它仍可能被撤销或取消,其重新发行的条款可能会对我们与我们的证券相关的运营和发行施加限制。此外,新的海外上市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此次发行。因此,如果您在我们所提供的普通股的结算和交付预期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将面临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有关此类批准或备案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完成本次发行或我们证券的任何后续发行的能力或我们普通股的市场和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项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必须参加各种政府规定的雇员福利缴款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我们雇员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缴款,包括奖金和津贴,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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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贡献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也被要求按照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我们的大多数员工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但那些已经在当地注册住所购买了社会保障保险并自愿选择不参加我们的社会保险计划的员工除外。此外,我们没有对社保保险进行充分的缴费。因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我们捐款的短缺。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受到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各种环境法律,这些法律对我们来说遵守成本可能很高,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或者如果我们对向环境释放污染物负有责任,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我们的生产活动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设备噪音。中国法律对我们产品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设备噪声和其他材料的管理、处理、产生、制造、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实施了各种环境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我们被要求取得当地政府的排污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该部门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报备,责令该单位停业、关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在当地政府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1月8日。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任何其他当前或未来的环境法律,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纠正行动、其他责任或停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非常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然而,环境法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代价高昂的合规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在未来面临罚款、处罚或其他责任。如果这些变化影响到我们的客户并要求改变他们的需求,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能力可能有限。
外国机构对位于中国境内的文件或信息的任何披露都可能受到管辖限制,必须遵守中国的国家保密法,该法律将“国家秘密”的范围广泛定义为包括涉及经济利益和技术的事项。无法保证美国联邦或州监管机构或机构对我们的运营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请求将由我们、向我们提供服务的实体或与我们有关联的实体在不违反中国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履行,尤其是当这些实体位于中国时。此外,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任何这些监管机构对我们设施的现场检查可能会受到限制或禁止。
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在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将税务管辖范围扩大至涉及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离岸转让转移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7号文引入了集团内部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AT 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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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 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7号文和/或SAT 37号文,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备案义务或被征税,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需要承担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不符合公开证券市场安全港条件的我公司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7号文和/或SAT 3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AT 7号通告和/或SAT 37号通告,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已经或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iv)或在中国企业或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收购关联境内公司的情况下,应提前通知商务部。允许一家市场主体控制另一家市场主体或对另一家市场主体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兼并、收购或合同安排,在触发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规定》规定的门槛时,也必须提前告知商务部。
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此外,根据安全审查,将导致获得关键农产品、能源和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技术、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和技术部门等某些关键部门资产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资,需事先获得指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如果需要,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并且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目前尚不清楚我们的业务是否会被视为处于引发“国防和安全”或“国家安全”担忧的行业。然而,商务部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会在未来发布解释,确定我们的业务处于受安全审查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包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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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标实体订立合同控制安排,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我们通过未来收购扩大业务或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并购规则》,如果中国实体或个人计划通过由该实体或个人合法注册成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合并或收购其相关中国实体,则该合并和收购须经商务部审批。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我们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并购获得商务部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无法保证,如果我们计划进行收购,我们可以就我们的并购获得商务部或任何其他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的此类批准,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批准,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收购并受到处罚。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公司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和中国之间与贸易有关的紧张局势继续构成风险。两国于2020年1月缔结的《经贸协议》(“第一阶段协议”)暂时停止了对等关税的升级,并导致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的某些关税降低。特朗普总统首次执政期间,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条(“第301条义务”),对美国从中国进口的价值约370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7.5%至25%的关税。
2025年2月1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布三项行政命令,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来自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这些关税包括对加拿大征收25%的关税(能源或能源资源附加税率较低,为10%)和墨西哥,以及对中国征收10%的关税。这些新关税适用于适用于涵盖的进口产品的任何其他关税、费用、要求和收费,例如根据第301条关税征收的关税。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命令没有建立申请排除这些关税的机制。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宣布全面改革美国贸易政策,对所有进口产品引入10%的普遍基线关税和更高的国别关税,其中包括对中国加征34%的关税(与现有关税合并后累积率为54%),对越南征收46%,对欧盟征收20%,对日本征收24%。还对汽车进口征收25%的关税。随后,2025年4月9日,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50%关税,使部分类别中国原产商品的有效总关税负担超过100%。作为直接回应,中国已正式将对美国商品的关税提高至125%,自2025年4月11日起生效。2025年5月12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布了一项新的行政命令,(i)从4月2日的命令中暂停先前征收的34%互惠关税,为期90天,直至2025年8月12日左右;(ii)取消4月8日和4月9日实施的报复性关税增加,这已将互惠关税税率从34%提高到125%;(iii)在90天期限内恢复对源自中国、香港和澳门的进口产品征收10%的基准关税。最近的关税增加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应,引发了人们对潜在贸易冲突和经济影响的担忧。
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可能加剧,导致更多的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实施。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这两个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未来在国际上扩展业务,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
我们的经营历史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期间增加我们的收入。我们的增长率可能会因多种可能的原因而下降,其中一些原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客户需求下降、竞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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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行业总体增长下滑,原材料短缺,原材料涨价,或政府政策或总体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我们将继续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和产品供应,为我们的客户带来更大的便利,并增加我们的客户基础和交易数量。然而,我们的扩张计划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上述原因,销售的项目总数和交易客户数量可能不会以我们预期的速度增长。如果我们的增长率下降,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的看法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未能保持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我们的核心价值,也是我们成功的关键。我们狠抓质量控制,监控从采购到生产、从仓库到发货过程中的每一步。然而,保持一致的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的设计、员工培训以确保我们的员工遵守和执行我们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监测任何可能违反我们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无法保证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将始终被证明是有效的。
由于许多因素,我们可能无法检测或治愈缺陷,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
•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或机械故障;
•我们的质量控制人员的人为错误或渎职行为;
•第三方篡改;以及
•有缺陷的原材料或设备。
此外,我们的供应商或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其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等。无法保证我们的供应商或业务合作伙伴可能始终能够采用适当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满足我们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严格质量控制要求。我们的供应商或业务合作伙伴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从供应商和商业伙伴那里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他们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对材料质量事故并不知情。
电解铜及其他商品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电解铜或阴极铜是制造和加工我们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也是我们分销的唯一来源产品。电解铜等原材料价格,如废铜丝等,在历史上经历过显著波动,预计会随着一般经济状况、供需和全球发明水平的变化而不断波动,而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由于大宗商品的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大部分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我们可能无法对国际市场或中国国内市场上电解铜或其他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做出及时反应。例如,据中国长江有色金属网(CCMN.cn),中国2023年至2024年的电解铜价格在每吨人民币65,940元(约合9,090美元)至人民币73,920元(约合10,191美元)之间。此外,由于我们销售铜产品的利润率部分基于价格波动,我们需要对这些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做出正确的预测,以保持我们的利润率。因此,这些商品市场价格的任何重大波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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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供应的任何下降或成本的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的产品供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原材料的现成供应情况。原料供应量或将下降,其价格或将出现较大波动。此外,我们没有与我们的大多数供应商(包括我们的两家顶级供应商)订立长期协议,如果这些供应商无法或不愿意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向我们提供原材料,我们可能无法生产某些产品,前提是我们未能及时找到合理的替代品。无法为客户生产某些产品可能会导致利润减少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我们可能无法将这些更高的成本全部或完全转嫁给我们的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原材料和我们产品供应链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生产和交付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优化我们的产品生产,我们必须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原材料供应链和我们的产品交付。中国国内的供应链碎片化和地方保护主义使供应链中断风险进一步复杂化。地方行政机构和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建设的有形基础设施可能会对原材料运输以及产品交付带来运输挑战。
我们的盈利能力和销量可能会受到供应链固有限制的负面影响,包括竞争性、政府、法律、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和价格的事件。例如,我们的业务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受到2019年冠状病毒病(COVID)的不利影响。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的许多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包括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推出新产品、供应商提高原材料采购价格。由于新冠疫情,在当地政府要求的临时封锁期间,我们的生产、物流和供应链也受到了临时限制;但是,我们没有遇到任何材料库存、原材料或劳动力短缺或员工人数减少的情况,新冠疫情也没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尽管新冠疫情的全球影响已经消退,但该病毒新变种的潜在出现或死灰复燃可能会导致经济活动和全球供应链再次中断。
这种事态发展可能会导致恢复政府强制实施的封锁、旅行限制、劳动力短缺、物流和生产延迟,或者减少我们整个市场的客户需求。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供应链、生产能力和销售体系造成重大破坏,并对我们生产和交付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维持供应链的高效运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自2012年以来已经放缓,这种放缓可能会持续下去。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产品的问题或缺陷可能导致产品责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召回、撤回、更换产品或政府当局的监管行动,这些行动可能会转移资源、影响业务运营、减少销售、增加成本并使我们处于竞争劣势,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遇到产品的问题或缺陷,这些问题或缺陷可能会导致产品责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召回、撤回、更换产品或政府当局的监管行动。任何这些活动都可能导致政府审查增加,损害我们的声誉,减少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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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的产品,我们的服务提供商为这些产品提供支持的意愿下降,没有或增加了保险成本,或额外的安全和测试要求。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分流开发和管理资源,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减少销售额,增加律师费和其他成本,与没有受到产品类似问题影响的其他公司相比,我们处于竞争劣势,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任何客户都没有长期合同协议,如果我们的客户将他们与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向其他供应商,我们的销售额可能会减少。
我们没有与我们的任何客户订立长期合同协议,而是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制造,因此无法确定向我们的客户的销售将继续下去。如果我们的客户将他们与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向其他供应商,我们的销售额可能会减少。此类削减或终止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利润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于我们没有与之订立任何长期合同协议的关键客户,失去这些协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显着下降。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我们有一个主要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约37.02%,两个主要客户分别占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总收入的约40.65%和10.08%。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有四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19.93%、15.27%、10.68%及10.2%。
我们不与我们的任何主要客户订立长期合同协议,而是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制造,因此无法确定向主要客户的销售,将继续下去。失去我们的任何重要客户,或大幅减少对任何此类客户的销售,将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由于我们产品组合的变化,我们的主要客户各不相同。我们预计,我们的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将继续依赖相对较少的客户,随着我们定期调整产品组合,我们在最大客户中的销售分布可能会继续出现波动。我们与客户保持密切和满意关系的能力对我们业务的持续成功和盈利能力非常重要。我们吸引潜在客户的能力对我们业务的成功也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的任何重要客户因任何原因减少、延迟或取消其订单,或我们的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同样,未能制造足够数量的产品以满足这些客户的需求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客户,从而可能对我们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在收回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方面遇到困难,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尤其是我们的顶级客户,对于推动净收入增长和实现盈利至关重要。自成立以来,我们在品牌、销售和营销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以获取和留住客户。例如,我们在营销我们的产品和吸引新客户方面出席国内和国际博览会和展览会。我们还预计将继续大幅投资以获取新客户并保留现有客户,尤其是我们的顶级客户。不能保证新客户会留在我们身边,或者我们获得的新客户的净收入最终会超过获得这些客户的成本。此外,如果我们现有的客户,特别是我们现有的顶级客户不再觉得我们的产品有吸引力,或者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更有吸引力的产品、价格、折扣或更好的客户服务,我们现有的客户可能会对我们失去兴趣,减少他们的订单甚至停止向我们订购。如果我们无法留住现有客户,尤其是我们的顶级客户,或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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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依赖于第三方供应商,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我们依赖供应商的原材料来制造我们的产品以及用于转售的产品。我们的主要供应商数量有限,其采购量分别占公司总采购量的10%或更多。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前三大供应商合计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55.30%。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前三大供应商合计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41.45%。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前五大供应商合计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68.63%。我们的供应商可能无法满足时间表或合同义务或向我们提供足够的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有关的信用风险。我们可能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优惠的条件或在不中断我们的运营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我们与第三方供应商关系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形象、品牌和声誉以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大多数供应商(包括我们的一些主要供应商)没有长期合同,他们可以随时减少订单数量或终止对我们的销售,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大多数供应商没有长期合同,包括我们的一些主要供应商。在任何时候,这类供应商都可以减少他们向我们销售的产品数量,或者停止向我们所有人销售产品。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找到替代品,此类削减或终止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利润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客户和供应商的付款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遇到来自供应商的巨大压力,要求我们减少应付账款的天数。与此同时,我们可能会遇到来自客户的压力,要求我们在支付应收账款之前延长天数。未能管理我们的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部分取决于新产品和新技术创新,未能发明和创新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继续紧跟不断发展的行业趋势,并相应地增强和改进我们的新产品和新技术。
我们未来的增长部分取决于在新市场和现有市场保持我们现有的产品,以及我们开发新产品和技术以服务于这些市场的能力。如果竞争对手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技术,或实现更高客户满意度的新产品或技术,我们的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竞争对手正在不断寻找更具成本效益的产品和替代品,我们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可能会选择比我们的产品价格相对更低的产品。此外,可能需要新产品或技术的监管批准,这些批准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生产新产品或有效地发明和创新新技术,从而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由于技术、法律、财务或其他原因,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客户偏好,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铜行业普遍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铜行业总体竞争激烈。我们的价格和利润率面临压力,这主要是由于来自竞争对手的额外且不断增长的行业产能。以更高的成本效益进行大规模生产的能力,是我们行业的竞争优势。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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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技术、地域优势、市场营销等资源比我们做得更有经验,可能更有能力投入更多资源来发展、推广和支持他们的业务。一些竞争对手在中国和全球都很成熟,他们为应对我们的扩张而采取的任何防御措施都可能阻碍我们的增长,并对我们的销售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竞争加剧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并要求我们在未来增加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努力以及资本承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迫使我们产生进一步的亏损。尽管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并持续增长我们的客户群,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继续这样做,以对抗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而此类竞争压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报表包含关于营运资金不足的解释性段落,这对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
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包含关于营运资金不足和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的解释性段落,这对我们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为598,812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公司的负营运资本为573,804美元,累计赤字为1,153,912美元。这些情况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重大质疑。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负债。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包括这种不确定性结果可能导致的任何调整。
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加强公司流动性,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i)提前与银行协商展期和获得新的银行融资;
(ii)采取各项成本控制措施,收紧营运成本;
(iii)加快生产周期及缩短交货期以改善应收账款周转;及
(四)落实各项策略,提升销售及盈利能力。
管理层有合理预期,公司有足够资源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营运存在。尽管有上述情况,持续经营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通过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或其他方式筹集额外资金的能力。未来的财务报表可能包括关于我们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性段落。在我们产生可观的经常性收入之前,我们预计将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来满足我们未来的现金需求。我们不能确定,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额外资金。如果没有资金,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推迟、缩小范围或取消我们的发展计划。这可能会对我们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
如果我们没有或无法产生足够的现金来偿还我们的有担保债务到期应付时,无论是在到期时还是在发生违约时,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资产的权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与某些贷方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协议,某些借款由我们的资产和管理层成员的担保担保。我们的贷款协议还可能限制我们的能力,其中包括:
•处置或出售我们的资产;
•对我们的业务或管理作出重大改变;
•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合并;
•产生额外债务;
•对我们的资产设置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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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股息;
•进行投资;
•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和
•清偿或赎回次级债务。
我们的贷款协议中的经营和财务限制和契约,以及我们可能订立的任何未来融资协议,可能会限制我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以及参与、扩大或以其他方式追求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可能认为有益的业务活动和战略的能力。如果我们没有或无法产生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到期应付的债务,无论是在到期时还是在发生违约时,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资产的权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遇到拓展新业务或行业的困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拓展新的业务或行业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面临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向新业务的扩张将取得成功,因为我们在这些行业的经验可能有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产生足够的利润来证明向新业务或行业扩张的成本是合理的。我们投资或打算发展的任何新业务都可能需要我们额外的资本投入、研发努力,以及我们管理层的关注。如果此类新业务没有按计划进行,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进行合并、收购或投资以使我们的业务多样化或扩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构成风险并稀释我们现有股东的所有权,我们可能无法实现这些合并、收购或投资的预期收益。
作为我们增长和产品多样化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可能会评估收购或投资其他业务或现有业务、知识产权或技术的机会,并扩大我们可以解决的市场广度或增强我们的技术能力。具体而言,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部分收益用于、潜在收购或投资于从事铜行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铜棒深加工公司。见“所得款项用途”。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合并、投资或收购会带来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中包括:
•将获得的运营、技术或产品整合到我们现有的业务和产品中的问题;
•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核心业务的时间和注意力;
•与合资伙伴的冲突;
•对我们与客户的现有业务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需要超出我们计划投资水平的财政资源;
•未能实现预期的协同增效;
•与被收购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保持业务关系的困难;
•与进入我们缺乏经验的市场相关的风险;
•被收购公司关键员工的潜在流失;以及
•收购资产的潜在注销。
我们未能成功应对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此类收购或投资都可能需要大量资本投资,这将减少可用于营运资金或资本支出的现金数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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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我们用我们的股本证券来支付收购,你的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被稀释。如果我们借入资金为收购融资,这类债务工具可能包含限制性契约,除其他外,这些契约可能会限制我们分配股息。
我们没有商业责任或中断保险,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中国保险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中国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业务相关保险产品有限。我们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未投保的风险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承担不在保险范围内的责任。
虽然我们寻求保持适当的保险水平,但并不是所有的索赔都是可保的,我们可能会遇到性质不在保险范围内的重大事故。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我们的大多数员工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但那些已经在当地登记的住所购买了社会保障保险并自愿选择不参加我们的社会保险计划的员工除外。我们不携带任何关键人物人寿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即使我们购买了这几种保险,保险也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免受产品责任或职业责任索赔辩护的财务影响。我们没有购买任何财产保险或营业中断保险。我们已经确定,为相关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其变得不切实际。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如果我们因火灾、爆炸、洪水、其他自然灾害或事故或业务中断而产生重大损失或责任,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需要大量的资本支出,我们可能无法始终以合理的成本和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这些支出。如果我们未能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包括我们的增长计划,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业务、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公司需要大量的资本支出,我们可能无法始终以合理的成本和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这些支出。我们可能需要寻求额外的外部融资,例如银行和其他贷款以及债券发行,以满足我们的资本需求,如果我们的运营产生的现金和我们未偿还借款的资金不足以为我们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或者如果我们的实际资本支出和投资超出我们的计划。我们以合理成本和可接受的条件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我们的信用评级、金融市场状况和我们过去或预计的财务业绩、现金流、股价表现以及中国政府关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规定。此外,产生债务将使我们承担更多的偿债义务,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运营和融资契约。无法保证将以及时的方式或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或根本无法保证。未能以合理的成本和可接受的条件为我们的发展计划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会延迟、缩小未来活动或增长举措的范围或消除,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任何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的发行都可能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显着稀释。
我们未来的财务表现和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实施业务战略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或无法继续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特别是,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实现所有运营成本节约、进一步增强我们的产品组合、扩展到选定的目标地区或继续减轻我们对金属价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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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聘用、培训和留住合格的管理团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非常依赖管理团队的经验和知识。我们管理团队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服务,可能会阻碍我们有效管理业务和实施增长战略的能力。为我们目前的管理层寻找合适的替代者可能很困难,类似经验的这类人员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我们未能保留我们的管理层,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管理团队缺乏管理美国上市上市上市公司和遵守适用于该公司的法律的经验,这些法律的失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的管理团队缺乏管理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投资者互动以及遵守与美国上市上市上市公司相关的日益复杂的法律方面的经验。在完成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主要作为一家在中国的私营公司经营我们的业务。由于此次发行,我们公司将受到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的重大监管监督和报告义务以及证券分析师和投资者的审查,我们的管理层目前没有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和义务的经验。我们的管理团队可能无法成功或高效地管理我们向成为美国上市上市上市公司的过渡。这些新的义务和组成部分将需要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并可能将他们的注意力从我们业务的日常管理上转移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第三方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丧失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中国的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业务的价值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的能力。第三方可能会试图挑战我们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此外,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保护可能不足以保护中国的物质知识产权。此外,我们的业务还面临第三方假冒我们的产品或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的风险。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耗时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某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受制于有限的时间。在该期限届满后,其他人可能会在没有任何许可或费用的情况下自由使用此类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对我们造成竞争损害,进而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目前拥有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因第三方成功提出的知识产权索赔或质疑而被监管机构撤销、作废或剥夺。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者如果我们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者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大量费用来执行或捍卫我们的权利。
我们的商业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地方成功获得和维护已发布的专利、其他知识产权以及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如果我们不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竞争对手可能会使用我们的技术或我们在市场上获得的商誉,并侵蚀或否定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竞争优势,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实现盈利的能力。
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的任何专利已经拥有,或者我们的任何成熟为已发布专利的未决专利申请将包括范围足以保护我们的产品、我们为我们的产品开发的任何附加功能或任何新产品的权利要求。其他方可能已开发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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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系统相关或具有竞争力,可能已经提交或可能提交专利申请,并且可能已经收到或可能收到与我们的专利申请重叠或冲突的专利,或者通过主张相同的方法或设备,或者通过主张可能支配我们专利地位的主题。我们的专利地位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因此,我们可能获得的任何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无法确定地预测。专利如果发布,可能会受到质疑、被视为不可执行、无效或规避。对我们的专利提出质疑的程序可能会导致专利损失或专利申请被拒绝,或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范围丢失或缩小。此外,这类诉讼可能代价高昂。因此,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专利可能无法提供任何针对竞争对手的保护。此外,干扰程序中的不利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收到我们寻求的专利权,这反过来可能会影响我们将产品商业化的能力。
尽管已发布的专利被推定为有效且可执行,但其发布对于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不是决定性的,并且它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足够的专有保护或竞争优势,以对抗拥有类似产品的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可以购买我们的产品,并试图复制我们从开发努力中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竞争优势,故意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围绕我们的专利进行设计,或者为更有效的技术、设计或方法开发并获得专利保护。我们可能无法防止顾问、供应商、供应商、前雇员和现任雇员擅自披露或使用我们的技术知识或商业秘密。
我们执行专利权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检测侵权的能力。不对产品中使用的组件做广告的侵权者可能很难被发现。此外,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中获得侵权证据。我们可能不会在我们发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如果我们胜诉,所判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可能没有商业意义。
此外,强制执行或捍卫我们的专利的程序可能会使我们的专利面临被无效、无法执行或狭义解释的风险。此类诉讼还可能引发第三方对我们提出索赔,包括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专利中的部分或全部索赔无效或无法执行。如果我们涵盖我们产品的任何专利被宣布无效或被认定无法执行,或者如果法院认定第三方持有的有效、可执行的专利涵盖我们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者我们可能需要承担大量费用来执行或捍卫我们的权利。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非专利商业秘密、非专利知识和持续的技术创新来发展和保持我们的竞争地位。此外,否则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知晓或独立发现。
我们可能会被指控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的内容限制。
第三方可能会声称我们的产品中使用的技术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过去没有面临涉及我们直接侵权索赔的重大诉讼,但随着我们的不断发展,对我们提出知识产权索赔的可能性增加了。此类索赔,无论是否有理,都可能导致我们花费大量财务和管理资源、对我们发出禁令或支付损害赔偿。我们可能需要从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权利的第三方那里获得许可,但这些许可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这些风险因唯一或主要业务是主张此类索赔的第三方的增加而被放大。
任何索赔、调查和诉讼的结果本质上是不确定的,无论如何,针对这些索赔进行辩护可能既昂贵又耗时,并可能显着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努力和资源。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的不利裁定可能导致我们支付损害赔偿以及法律和其他费用,限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经营方式。
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的机密性,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除了专利保护,我们还依靠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与员工、顾问和第三方的保密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机密和专有信息。除了合同措施外,我们还尝试使用普遍接受的物理和技术安全措施来保护我们专有信息的机密性。此类措施可能不会,例如,在挪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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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员工或第三方授权访问的商业秘密,为我们的专有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无法阻止员工或第三方盗用我们的商业秘密并将其提供给竞争对手,我们针对此类不当行为采取的追索可能无法提供充分保护我们利益的适当补救措施。未经授权的各方也可能试图复制或逆向工程我们认为专有的产品的某些方面。强制执行当事人非法披露或盗用商业秘密的索赔可能是困难的、昂贵的和耗时的,而且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此外,商业秘密可能被他人以可能阻止我们进行法律追索的方式独立开发。如果我们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例如我们的商业秘密被披露或盗用,或者任何此类信息是由竞争对手独立开发的,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第三方可能会主张我们的员工或承包商错误使用或泄露机密信息或盗用商业秘密,这可能会导致诉讼。
我们可能会雇用以前与其他公司合作过的个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尽管我们努力确保我们的员工和承包商不会在他们的工作中为我们使用他人的专有信息或专有技术,但我们可能会受到声称我们或我们的员工或承包商无意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披露了前雇主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个人数据,包括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信息。为了抗辩这些索赔,可能需要进行诉讼。如果我们未能为任何此类索赔进行辩护或解决这些索赔,除了支付金钱损失或和解付款外,我们可能会失去宝贵的知识产权或人员。即使我们成功地为此类索赔进行了辩护,诉讼也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散管理层和其他员工的注意力。
我们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可能容易受到安全漏洞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以及我们通过互联网安全传输信息将对我们的运营至关重要。我们的网络和计算机基础设施可能容易受到物理漏洞或计算机病毒引入、滥用使用和类似的破坏性问题和安全漏洞的影响,这些问题和安全漏洞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造成损失(经济和其他方面)、中断、延迟或服务损失。计算机能力或新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导致我们用来保护用户交易数据的技术遭到破坏或破坏。能够绕过我们的安全系统的一方可能会盗用专有信息、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网络。安全漏洞还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使我们面临损失、诉讼和可能的责任的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安全措施将防止安全漏洞。
如果我们不能以有效的方式控制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主要发生在中国。中国经济一直在经历显着增长,导致近年来通货膨胀和劳动力成本增加。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为员工的利益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增长,我们在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长。政府在我们有业务的中国城市实施的显着额外增加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政治危机、经济衰退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利影响。
重大自然灾害,例如地震、火灾、飓风、龙卷风、洪水或严重停电,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旅行限制、劳动力短缺、物流和生产延迟,或客户需求减少。此外,任何进一步爆发的新冠疫情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公共卫生危机,或政治危机,例如恐怖袭击、战争和其他政治不稳定,或其他灾难性事件,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国外,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的许多方面产生了不利影响,包括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推出新产品,以及供应商提高原材料采购价格。我们的生产、物流和供应链也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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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政府因新冠疫情而要求的临时封锁期间受到限制。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新的疫情,特别是新的变种,不会发生。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甚至可能需要暂时关闭我们的设施。
近年来,中国大陆和全球都爆发了疫情。任何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或对我们或我们业务合作伙伴能力的其他干扰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需求减少或延迟提供我们的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灾后恢复计划被证明不足,上述所有风险都可能进一步增加。全球或国家或地方经济状况的中断或低迷可能导致对我们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下降。经济衰退导致经济衰退期延长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发行和拥有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普通股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无法保证任何市场将会发展或交易价格不会跌破投资者支付的价格。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会发展出一个具有流动性的公开市场。如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发展出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国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是我们与承销商根据若干因素协商确定的,我们无法保证本次发行后我国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不会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因此,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可能会经历其普通股价值的显着下降。
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因为我们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而内部人士将持有我们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101条为纳斯达克的证券首次上市和继续上市提供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TERM3可以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拒绝首次上市,对特定证券的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或基于存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暂停或摘牌特定证券,使纳斯达克在纳斯达克认为首次或继续上市的证券不可取或没有根据,即使这些证券符合在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或继续上市的所有列举标准。此外,纳斯达克已使用其酌处权拒绝首次或继续上市,或在以下情况下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i)公司聘请了未经PCAOB检查的审计师、PCAOB无法检查的审计师,或未证明有足够资源、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来适当执行公司审计的审计师;(ii)公司计划进行小型公开发行,这将导致内部人士持有公司大部分上市证券。纳斯达克担心此次发行规模不足以确定公司的初始估值,也没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持公司的公开市场;以及(iii)该公司没有表现出与美国资本市场的足够联系,包括没有美国股东、业务或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规模将相对较小,我们公司的内部人将在发行完成后持有公司上市证券的很大一部分。纳斯达克可能会对我们的首次和继续上市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上市申请被延迟甚至拒绝。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阔的市场和行业因素,比如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多家中国企业已在美股上市或正在进行证券上市。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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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我们运营结果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结果的变化或修正;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铜行业市场情况;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提供新产品和服务、收购、战略关系、合资、融资或资本承诺;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人民币与美元汇率波动;
•我们的流通股解除或到期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
•关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负面宣传;以及
•额外普通股的销售或预期潜在销售。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某些公众持股量与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相当的公司最近的首次公开发行经历了似乎与各自公司的基本业绩无关的极端波动。我们可能会经历类似的波动,这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的价值。
除了上述“——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中提到的风险之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极端波动的影响,这似乎与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无关。近期,具有可比的公众持股量和首次公开发行规模的公司经历了股价极端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的事例,而这种股价波动似乎与各自公司的基础表现无关。尽管这种波动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可能会放大少数股东采取的行动对我们普通股价格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偏离更能反映我们业务基本业绩的价格,可能会显着偏离。如果我们的普通股经历似乎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上涨和下跌,潜在投资者可能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此外,如果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在此次发行后下跌,或者如果这些投资者在任何价格下跌之前购买了我们的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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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我们普通股的建议,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个或多个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普通股的评级,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我国普通股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将可自由交易,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也可能在未来根据《证券法》第144条的限制和适用的锁定协议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后,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获得充分行使,紧随本次发行后将有21,725,000股普通股发行在外,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未获得行使,则将有21,500,000股普通股发行在外。关于此次发行,我们和我们在“管理层”一节中提到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某些股东已同意在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本招股说明书日期起的12个月内不出售任何普通股,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然而,承销商可以随时解除这些证券的这些限制,但须遵守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简称“FINRA”)的适用法规。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有关此次发行后出售我们证券的限制的更详细描述,请参阅“承销”和“未来出售的股份资格”。
因为我们预计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所有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有酌处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国普通股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国普通股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在此次发行后会升值,甚至无法维持您购买我们普通股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我们普通股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大幅高于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你将经历即时的大幅稀释。
如果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您将为每一股支付比现有股东为其普通股支付的相应金额更多的费用。因此,你们将立即大幅稀释每股4.08美元,相当于我们在本次发行生效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0.42美元与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50美元之间的差额,这是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有关本次发行完成后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将如何稀释的更完整描述,请参见“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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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必须依赖我们管理层对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途的判断,而这种用途可能不会产生收入或提高我们的股价。
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主要用于扩大我们的制造设施、寻求业务发展机会和营运资金以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见“所得款项用途”。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在应用我们收到的净收益方面将拥有相当大的酌处权。作为投资决策的一部分,你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被适当使用。所得款项净额可能用于公司用途,但不会提高我们实现或保持盈利能力的努力或提高我们的股价。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可能会被置于不产生收入或失去价值的投资中。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像美国这样的非美国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即所谓的PFIC,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在该年度,任一
•我们当年的毛收入中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我们的资产(在每个季度末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的平均百分比至少为50%。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
如果我们被确定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的持有期所包括的任何纳税年度(或其部分)的PFIC,则该美国纳税人可能会受到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并可能受到额外的报告要求。
取决于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对于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年度,我们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它们的经营业绩。就PFIC分析而言,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拥有其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股权价值的任何实体的总收入和资产的按比例份额。
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是每年作出的实事求是的决定。因此,我们的美国律师对我们的PFIC地位不发表意见,也对我们对我们的PFIC地位的期望不发表意见。
有关PFIC规则对我们的适用以及如果我们被确定为PFIC对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的后果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大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我们打算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在本次发行完成前采纳的我们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和条件的条款。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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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对我们公司拥有控制权。他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可以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交易。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行政总裁兼董事Jinchun Cheng实益拥有合共78.50%的已发行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程先生将实益拥有约15,700,000股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73.02%,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
因此,程先生可以控制决定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公司交易或其他事项的结果,包括合并、合并、任命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在他的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他也将有权阻止或导致控制权的变化。未经程先生同意,我们可能会被阻止进行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少数股东有利的交易。此外,程先生可能会违反他的受托责任,将我们的商业机会转移给他自己或他人。程先生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我们普通股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价值的实质性下降。有关程先生及其关联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主要股东”。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Xinxu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送达诉讼程序,或对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我们的公司事务将受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公司法》(可能会不时补充或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我们还将受到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对开曼群岛的法院没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责任与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所规定的不同。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主体与美国不同,某些州,如特拉华州,可能有更充分发展和司法解释的公司法主体。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告知我们,开曼群岛的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针对美国的判决;以及(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施加责任,只要这些规定规定的责任在性质上是惩罚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以下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款项的义务,从而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对案情进行重审。对于要在开曼群岛执行的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清算金额的,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执行类型(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重大差异的讨论,见“股本说明——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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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无法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交提案。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允许持有合计至少占我们已发行有表决权股本10%的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开这样的会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至少需要提前21个完整日的通知,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至少需要提前14个完整日的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是一名或多名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其代表不少于在该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的已发行普通股的三分之一,他们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是一家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出席。出于这些目的,“晴天”是指不包括(a)发出或视为发出通知的日期和(b)发出通知或通知将生效的日期的期间。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寻求承认和/或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就业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
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日期。换句话说,“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推迟采用某些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原本适用于私营公司。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由于此次选举,我们未来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其他符合这些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规范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章节;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FD条例下发行人对重大非公开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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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每半年一次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规则和条例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由于我们的普通股上市,我们将产生显着增加的成本并投入大量管理时间。
作为一家公开报告公司,我们将产生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尤其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例如,我们将被要求遵守SEC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规则的额外要求,包括适用的公司治理实践。我们预计,遵守这些要求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将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此外,我们预计,我们的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将需要转移对运营和其他业务事项的注意力,以投入大量时间来满足这些上市公司要求。我们无法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因成为上市公司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的数量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此外,与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相关的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正在给上市公司带来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受到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缺乏特殊性,因此,随着监管和理事机构提供新的指导方针,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持续修订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更高成本。我们打算投入资源以遵守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这项投资可能会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如果我们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努力由于与其应用和实践相关的模糊性而与监管或理事机构预期的活动不同,监管机构也可能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本次发行中数量有限的参与者购买了相当大比例的发行,则有效公众持股量可能低于预期,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证券诉讼,并使您更难出售您的股票。
作为一家进行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开发行的公司,我们面临少数投资者高比例购买发行的风险。虽然承销商被要求向至少300名整数手股东(整数手股东是购买至少100股的股东)出售本次发行的股票,以确保我们达到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标准,但我们没有对承销商施加任何义务,规定他们可以向个人投资者配售的最高股票数量。如果在营销发行过程中,承销商确定对我们股票的需求集中于有限数量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决定在发行后持有他们的股票而不是在市场上交易,其他股东可以发现我们股票的交易和价格受到我们股票有限可用性的影响(正面或负面)。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投资者可能会发现我们的股票比他们原本预期的波动更大。股价经历这种波动的公司可能更有可能成为证券诉讼的对象。此外,如果我们的公众持股量的很大一部分由少数投资者持有,较小的投资者可能会发现出售他们的股份更加困难。
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从其交易所的交易中除牌,这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对我们的证券进行交易的能力,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
我们已经申请让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证券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是,除非我们如此上市,否则我们将不会完成此次发行。尽管在本次发行生效后,我们预计将在备考基础上达到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中规定的最低首次上市标准,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证券未来将在或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为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证券,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务、分配
58
和股价水平。通常,我们必须保持股东权益的最低金额(一般为2,500,000美元)和我们证券的最低持有人数(一般为300名公众持有人)。此外,我们将被要求在此次发行后证明符合纳斯达克的首次上市要求,这比纳斯达克继续上市的要求更加严格,以继续保持我们的证券在纳斯达克的上市。例如,我们的股价一般要求至少为每股4.00美元,我们的股东权益一般要求至少为500万美元,我们将被要求至少有300名轮手持有我们的证券(至少50%的此类轮手持有人持有市值至少为2500美元的证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满足这些初始上市要求。
如果纳斯达克将我们的证券从其交易所退市并且我们无法在另一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预计我们的证券可能会在场外市场报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
•我们证券的市场报价有限;
•我们证券的流动性减少;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属于“仙股”的定义,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商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证券的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有限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和
•未来发行额外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1996年的《国家证券市场改善法案》是一项联邦法规,它阻止或阻止各州对某些证券的销售进行监管,这些证券被称为“担保证券”。因为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将在纳斯达克上市,所以我们的普通股将成为担保证券。尽管各州优先监管我们证券的销售,但联邦法规确实允许各州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欺诈活动,那么各州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监管或禁止销售担保证券。
59
60
可靠,尽管它们不保证此类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虽然我们认为这些行业出版物和第三方研究、调查和研究是可靠的,但请注意不要过分重视这些信息。
此外,铜行业新的和快速变化的性质导致与我们行业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有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61
62
63
64
| 截至 |
||||||||||
| 实际 |
备考 |
备考为 |
||||||||
| 短期借款 |
|
11,609,333 |
|
11,609,333 |
|
11,609,333 |
|
|||
| 长期负债 |
|
1,223,845 |
|
1,223,845 |
|
1,223,845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港元,780,000,000股已授权普通股,20,000,000股、21,500,000股及21,725,000股已发行及已发行实际普通股,经调整后不行使超额配股权,经调整后的备考分别经全面行使超额配股权 |
$ |
1,275 |
|
1,371 |
|
1,385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2,798,895 |
|
6,426,299 |
|
7,367,910 |
|
|||
| 专项储备 |
|
2,686,899 |
|
2,686,899 |
|
2,686,899 |
|
|||
| 留存收益 |
|
341,181 |
|
341,181 |
|
341,181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648,008 |
) |
(648,008 |
) |
(648,008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5,180,242 |
|
8,807,742 |
|
9,749,367 |
|
|||
| 资本化总额 |
$ |
18,013,420 |
|
21,640,920 |
|
22,582,545 |
|
|||
____________
(1)反映在本次发行中出售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承销商超额配股权可能出售的任何普通股),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4.50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价格范围的中点,并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估计发行费用后。备考作为调整后的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计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和预计发行费用后。我们估计,根据假设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价格范围的中点,这类净收益将约为363万美元。
如果全额行使承销商向美国购买额外股份的超额配股权,预计(i)本次发行中发售和出售的普通股为1,725,000股,(ii)额外实收资本为7,367,910美元(iii)股东权益总额为9,749,367美元,(iv)资本总额为22,582,545美元。
65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您的利息将立即稀释每股普通股4.18美元,相当于我们在本次发行生效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0.32美元与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50美元之间的差额,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价格范围的中点,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大超过了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账面价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为每股普通股0.16美元。净有形账面价值代表我们的综合有形资产总额,减去我们的综合负债总额。稀释是通过减去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来确定的,在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收益生效后,从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价格范围的中点,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
在不考虑2024年12月31日之后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的情况下,除以假设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价格范围的中点出售本次发行中发售的普通股外,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的备考为截至12月31日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2024年约为6809202美元,即每股普通股0.32美元。这意味着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0.16美元,而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稀释4.18美元。下表说明了这种稀释:
| 提供 |
提供 |
|||||
| 假设每普通股发行价格 |
$ |
4.50 |
$ |
4.50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0.16 |
$ |
0.16 |
||
| 归属于新投资者付款的每股普通股增加 |
$ |
0.16 |
$ |
0.20 |
||
| 备考为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 |
$ |
0.32 |
$ |
0.36 |
||
| 向新投资者稀释每股普通股 |
$ |
4.18 |
$ |
4.14 |
||
假设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4.50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价格范围的中点,若变动1.00美元,将增加(减少),在增加(减少)的情况下,我们的备考为生效后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约140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没有变化,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将本次发行生效后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并将本次发行中向新投资者提供的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稀释为每股普通股0.22美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调整后的备考基础上,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支付的总对价以及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预计发行费用前支付的每股普通股均价方面的差异。
|
|
总对价 |
平均 |
||||||||||||
| 数 |
百分比 |
金额 |
百分比 |
|||||||||||
| 现有股东 |
20,000,000 |
93.02 |
% |
$ |
2,800,170 |
29.32 |
% |
$ |
0.14 |
|||||
| 新投资者 |
1,500,000 |
6.98 |
% |
$ |
6,750,000 |
70.68 |
% |
$ |
4.50 |
|||||
| 合计 |
21,500,000 |
100 |
% |
$ |
9,550,170 |
100 |
% |
$ |
0.44 |
|||||
上述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66
67
事项,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而被强制执行的种类。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的中国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做出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如果中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外国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法院将不承认或执行这些外国判决。但目前,中国没有对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裁定的外国判决作出承认和执行的条约或互惠安排。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裁定的判决。
68
69
70
价格。此外,铜加工行业产能扩张预期可能导致产能过剩。该行业的产能扩张可能是由于新制造设施的预定产能提升,而任何因此类扩张而大幅增加的产能都可能进一步压低我们产品的售价,从而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由于产能过剩或影响行业的其他因素导致的任何持续或进一步的售价下降或未来的低迷将不会是严重的,或者任何此类持续、下降或低迷将不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市场竞争——我们的几个产品历来在中国面临重大竞争,我们凭借出色的客户服务、高质量的产品和快速完成客户订单,成功地与竞争对手竞争。然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不利影响,这些竞争对手降低价格、改善准时交付和采取其他竞争行动,这可能会减少客户向我们购买产品。
经营成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
下表分别汇总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运营结果,并提供了有关这些期间的美元和百分比增加或(减少)的信息。
(除百分比外,所有金额均以美元为单位)
| 截至六个月 |
方差 |
||||||||||||||
| 2024 |
2023 |
金额 |
百分比 |
||||||||||||
| 销售 |
$ |
66,480,313 |
|
$ |
49,258,308 |
|
$ |
17,222,005 |
|
34.96 |
% |
||||
| 销售成本 |
|
(63,770,048 |
) |
|
(48,183,757 |
) |
|
(15,586,291 |
) |
32.35 |
% |
||||
| 毛利 |
|
2,710,265 |
|
|
1,074,551 |
|
|
1,635,714 |
|
152.22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846,088 |
) |
|
(922,525 |
) |
|
76,437 |
|
(8.29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223,236 |
) |
|
(90,837 |
) |
|
(132,399 |
) |
145.75 |
% |
||||
| 研发费用 |
|
(773,604 |
) |
|
(354,038 |
) |
|
(419,566 |
) |
118.51 |
% |
||||
| 总营业费用 |
|
(1,842,928 |
) |
|
(1,367,400 |
) |
|
(475,528 |
) |
34.78 |
% |
||||
| 营业收入(亏损) |
$ |
867,337 |
|
$ |
(292,849 |
) |
$ |
1,160,186 |
|
396.17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
|
(204,710 |
) |
|
(157,263 |
) |
|
(47,447 |
) |
30.17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832,466 |
|
|
155,848 |
|
|
676,618 |
|
434.15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合计,净额 |
|
627,756 |
|
|
(1,415 |
) |
|
629,171 |
|
44464.38 |
% |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 |
1,495,093 |
|
$ |
(294,264 |
) |
$ |
1,789,357 |
|
608.08 |
% |
||||
| 所得税拨备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1,495,093 |
|
$ |
(294,264 |
) |
$ |
1,789,357 |
|
608.08 |
% |
||||
收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收入增加约1722万美元,或34.96%,至约6648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收入约为4926万美元。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a)对我们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的由铜条制成的铜配电组件的需求增加;(b)由于电力行业的持续增长和转型推动我们的镀锡铜条产品具有高耐腐蚀性和稳定的导电性,对我们的需求增加;以及(c)单位销售价格上涨和对铜原材料的需求增加。
71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分类收入。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销售 |
为% |
销售 |
为% |
|||||||||
| 自制产品: |
|
|
|
|
||||||||
| 镀锡铜棒产品 |
$ |
4,471,981 |
6.73 |
% |
$ |
1,040,467 |
2.11 |
% |
||||
| T2铜棒产品 |
|
7,048,203 |
10.60 |
% |
|
2,428,671 |
4.93 |
% |
||||
| 铝棒产品 |
|
96,629 |
0.15 |
|
|
1,038 |
0.00 |
% |
||||
| 铜杆 |
|
66,203 |
0.10 |
% |
|
— |
— |
% |
||||
| 小计 |
|
11,683,016 |
17.58 |
% |
|
3,470,176 |
7.04 |
% |
||||
| 转售铜材,主要是电解铜 |
|
53,120,442 |
79.90 |
% |
|
45,787,019 |
92.95 |
% |
||||
| 加工服务收入 |
|
21,927 |
0.03 |
% |
|
1,113 |
0.00 |
% |
||||
| 其他 |
|
1,654,928 |
2.49 |
|
|
— |
— |
|
||||
| 总收入 |
|
66,480,313 |
100 |
% |
|
49,258,308 |
100 |
% |
||||
毛利
我们的毛利润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107万美元增加约164万美元,或155.22%,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271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毛利率为4.25%,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毛利率为2.23%。毛利增加的主要原因是(a)利润率较高的产品销量增加,例如软硬连接铜条,这些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该等产品的毛利率分别约为8.3%及8.1%,而转售铜原材料的利润率则相对较低,分别约为4.4%及2.6%;及(b)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转售铜材料的毛利率较高,为4.4%,这是由于单位售价及需求增加,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毛利率约为2.6%。
一般和行政(“G & A”)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包括以下各项: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369,045 |
$ |
328,002 |
||
| 差旅费和通讯费 |
|
35,166 |
|
33,617 |
||
| 咨询费 |
|
41,375 |
|
59,234 |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158,945 |
|
50,125 |
||
| 娱乐 |
|
93,296 |
|
168,382 |
||
| 办公及杂项 |
|
148,261 |
|
283,166 |
||
| 合计 |
$ |
846,088 |
$ |
922,525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G & A开支减少约0.08万美元,或8.29%,至约85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则减少约92万美元。G & A费用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用于冶炼电解铜的暂时停产的熔炼炉生产线的铜灰处置成本下降,计入办公室和杂项费用。
72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107,472 |
$ |
48,235 |
||
| 旅行和交通 |
|
42,369 |
|
20,417 |
||
| 运输和包装 |
|
69,358 |
|
17,344 |
||
| 娱乐 |
|
3,776 |
|
4,803 |
||
| 办公及杂项 |
|
261 |
|
38 |
||
| 合计 |
$ |
223,236 |
$ |
90,837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销售和营销费用增加约0.13百万美元,或145.75%,至约0.22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则增加约0.09万美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销量增加导致运输和包装成本增加。
研发(“R & D”)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426,496 |
$ |
31,308 |
||
| 材料 |
|
10,615 |
|
322,730 |
||
| 办公及杂项 |
|
336,493 |
|
— |
||
| 合计 |
$ |
773,604 |
$ |
354,038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研发费用增加约0.42万美元,或118.51%,至约0.77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则增加约0.35百万美元。研发费用的增加主要是由于(1)我们增加了对新研发项目的投资,涉及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的铜条制成的铜配电组件;以及(2)由于我们的研发人数增加而导致的劳动力成本增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研发团队由43名人员组成,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研发团队为30名人员,这主要是由于我们需要支持正在进行的和新的研发项目,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
利息支出,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利息支出(净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0.16百万美元增加约0.05百万美元,或30.17%,至约0.20百万美元。有关增加乃主要由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银行贷款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增加所致。
其他收入,净额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其他收入净额详情:
| 2024 |
2023 |
|||||||
| 政府补助 |
|
833,414 |
|
|
189,308 |
|
||
| 增值税退税 |
|
|
|
— |
|
|||
| 融资担保服务和银行收费 |
|
(84,073 |
) |
|
(3,098 |
) |
||
| 其他收益 |
|
90,131 |
|
|
10,071 |
|
||
| 其他费用 |
|
(7,006 |
) |
|
(40,433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 |
832,466 |
|
$ |
155,848 |
|
||
73
其他收入(净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0.16百万美元增加约0.68万美元,或434.15%,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约0.83百万美元。有关增加乃主要由于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准备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没有所得税。
净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录得净收入1,495,093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净亏损为294,264美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
下表分别汇总了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运营结果,并提供了有关这些期间美元和百分比变化的信息。
(除百分比外,所有金额均以美元为单位)
| 截至本财政年度 |
方差 |
||||||||||||||
| 2024 |
2023 |
金额 |
百分比 |
||||||||||||
| 销售 |
$ |
105,874,786 |
|
$ |
170,845,619 |
|
$ |
(64,970,833 |
) |
(38.03 |
)% |
||||
| 销售成本 |
|
(101,811,921 |
) |
|
(168,795,378 |
) |
|
66,983,457 |
|
(39.68 |
)% |
||||
| 毛利 |
|
4,062,865 |
|
|
2,050,241 |
|
|
2,012,624 |
|
98.17 |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1,763,587 |
) |
|
(1,191,155 |
) |
|
(572,432 |
) |
48.06 |
% |
||||
| 销售和营销 |
|
(218,695 |
) |
|
(232,514 |
) |
|
13,819 |
|
(5.94 |
)% |
||||
| 研究与开发 |
|
(1,103,806 |
) |
|
(531,062 |
) |
|
(572,744 |
) |
107.85 |
% |
||||
| 减值准备费用 |
|
(63,011 |
) |
|
(31,082 |
) |
|
(31,929 |
) |
102.73 |
% |
||||
| 总营业费用 |
|
(3,149,099 |
) |
|
(1,985,813 |
) |
|
(1,163,286 |
) |
58.58 |
% |
||||
| 营业收入 |
$ |
913,766 |
|
$ |
64,428 |
|
$ |
849,338 |
|
1318.27 |
% |
||||
|
|
|
|
|
|
|
|
|||||||||
| 其他费用: |
|
|
|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
|
(392,415 |
) |
|
(345,042 |
) |
|
(47,373 |
) |
13.73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319,950 |
|
|
39,328 |
|
|
280,622 |
|
713.54 |
% |
||||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
|
(72,465 |
) |
|
(305,714 |
) |
|
233,249 |
|
(76.30 |
)% |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 |
841,301 |
|
$ |
(241,286 |
) |
$ |
1,082,587 |
|
(448.67 |
)% |
||||
| 所得税拨备 |
|
— |
|
|
(31,813 |
) |
|
31,813 |
|
— |
% |
||||
| 净收入 |
$ |
841,301 |
|
$ |
(273,099 |
) |
$ |
1,114,400 |
|
(408.06 |
)% |
||||
收入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收入减少约6497万美元,或38.03%,至约1.0587亿美元,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约为1.7085亿美元。收入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的销售重点从利润率较低的产品,如电解铜和传统铜条,转向利润率较高的产品,特别是广泛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的软和硬连接铜条。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的财政年度,铜材料(主要是电解铜)的转售从2024年1月到2024年6月显着下降。同时,利润率相对较高的铜棒产品同期产销量增加。
74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分类收入。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6月30日 |
|||||||||||
| 销售 |
为% |
销售 |
为% |
|||||||||
| 自制产品: |
|
|
|
|
||||||||
| 镀锡铜棒产品 |
$ |
1,527,551 |
1.44 |
% |
$ |
13,310,058 |
7.79 |
% |
||||
| T2铜棒产品 |
|
4,168,922 |
3.94 |
% |
|
10,161,659 |
5.95 |
% |
||||
| 铝棒产品 |
|
125,244 |
0.12 |
|
|
5,721 |
— |
|
||||
| 铜杆 |
|
545,804 |
0.52 |
% |
|
601,428 |
0.35 |
% |
||||
| 小计 |
|
6,367,521 |
6.01 |
% |
|
24,078,866 |
14.09 |
% |
||||
| 加工服务 |
|
5,341 |
0.01 |
% |
|
4,844 |
— |
% |
||||
| 转售铜材,主要是电解铜 |
|
99,501,924 |
93.98 |
% |
|
146,761,909 |
85.90 |
% |
||||
| 总收入 |
|
105,874,786 |
|
|
|
170,845,619 |
|
|
||||
毛利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毛利润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205万美元增加约201万美元,或98.17%,至约406万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毛利率为3.84%,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毛利率为1.20%。毛利增加主要由于年内转向更高毛利的产品及成本控制改善,导致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包的电解铜及铜棒产品的销售毛利增加。
G & A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G & A费用包括: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705,542 |
$ |
532,263 |
||
| 差旅费和通讯费 |
|
68,041 |
|
62,236 |
||
| 咨询费 |
|
116,828 |
|
79,718 |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96,125 |
|
127,870 |
||
| 娱乐 |
|
365,038 |
|
251,556 |
||
| 办公及杂项 |
|
412,013 |
|
137,512 |
||
| 合计 |
$ |
1,763,587 |
$ |
1,191,155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G & A费用增加约57万美元,或48.06%,至约176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约为119万美元。G & A费用增加主要是由于(i)雇用额外雇员导致薪酬和雇员福利增加;(ii)与业务扩展活动相关的娱乐费用增加;(iii)办公室和杂项费用增加,其中包括用于冶炼电解铜的熔炼炉生产线临时停产期间的设备维修和维护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109,585 |
$ |
113,807 |
||
| 旅行和交通 |
|
40,189 |
|
28,288 |
||
| 运输和包装 |
|
58,120 |
|
81,789 |
||
| 娱乐 |
|
10,545 |
|
6,946 |
||
| 办公及杂项 |
|
256 |
|
1,684 |
||
| 合计 |
$ |
218,695 |
$ |
232,514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销售和营销费用保持稳定。
75
研发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研发费用包括: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588,930 |
$ |
112,187 |
||
| 材料 |
|
422,284 |
|
400,886 |
||
| 办公及杂项 |
|
92,592 |
|
17,989 |
||
| 合计 |
$ |
1,103,806 |
$ |
531,062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研发费用增加约57万美元,或107.85%,至约110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约为53万美元。研发费用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新研发项目的研发人员人数增加,该项目涉及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的铜条制成的铜配电组件。
利息支出,净额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利息支出(净额)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0.35百万美元增加约0.05百万美元,或13.73%,至约0.39百万美元。利息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相比,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来自银行和个人的短期借款增加。
其他收入,净额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其他收入(净额)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约0.04亿美元增加约0.28万美元,或713.54%,至约0.32万美元。该增加主要是由于(1)我们于本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及(2)转售外部采购的三元电池粉末产生的一次性收入增加,这是一种用于生产三元锂电池的关键原材料,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这是非经常性的,并不代表我们的核心经营业绩。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其他收入净额包括:
| 2024 |
2023 |
|||||||
| 政府补助 |
$ |
267,768 |
|
$ |
8,888 |
|
||
| 增值税退税 |
|
10,293 |
|
|
128,336 |
|
||
| 融资担保服务和银行收费 |
|
(66,610 |
) |
|
(70,600 |
) |
||
| 其他收益 |
|
419,197 |
|
|
10,832 |
|
||
| 其他费用 |
|
(310,698 |
) |
|
(38,128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 |
319,950 |
|
$ |
39,328 |
|
||
净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录得约84万美元的净收入,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则录得约27万美元的净亏损。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流动性的主要来源和用途
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包括现有现金余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我们循环信贷额度下的可用性,这是一种承诺信贷额度,允许借款人在定期付款偿还余额的同时持续借款。我们从经营活动中产生充足现金流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我们以足够的利润率向客户销售铜产品,以支付固定和可变费用。
76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我们的现金分别为551,178美元、573,839美元和24,621美元。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将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的现金以及从我们的关联方获得融资将足以满足我们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营运资金需求。然而,我们没有任何承诺由我们的关联方提供的金额。我们也不依赖此次发行来满足未来十二个月的流动性需求。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费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都以人民币(RMB)计价。人民币受制于中国的外汇管制条例,因此,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条例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的能力,我们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外派发任何股息。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无法收回账款的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公司通常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公司建立可疑应收款项拨备。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基于对客户信用和持续关系的管理,管理层根据个别情况和账龄分析,得出期末未清余额是否会被视为无法收回的结论。该拨备在应收账款余额中入账,并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记录相应的费用。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
公司不认为其在其业务模式下存在物料回收风险,也不认为宏观经济问题会对其可收回性产生负面影响。该公司预计,由于中国的创新和城市化进程,该业务将继续增长。因此,该公司认为收款问题不会对其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信贷便利
我们主要通过一个银行银团提供的短期循环贷款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如本登记声明其他地方所载我们的财务报表附注11所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12家银行提供的15笔未偿还短期贷款,总额为人民币78890000元,约合1081万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有11家银行提供的13笔未偿还短期贷款,总额为人民币65,000,000元,约合894万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有八家银行提供的十笔未偿还短期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9,600,000元,约合822万美元。这些借款的期限均为一年,所有此类借款均可展期,当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得到全额偿还时,可立即获得资金。这确保了我们的营运资金和先前贷款的资金都能按时偿还每笔贷款。这些贷款有些是固定利率,有些则是浮动利率。
资本支出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因为我们的业务增长。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约为0.29万美元和144万美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约为209万美元和97万美元。
77
现金流量汇总
| 六个月 |
会计年度 |
会计年度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598,812 |
) |
$ |
3,299,877 |
|
$ |
(1,438,774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83,693 |
) |
|
(2,093,112 |
) |
|
1,788,177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862,022 |
|
|
(654,252 |
) |
|
(530,559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现金的影响 |
|
(2,178 |
) |
|
(3,295 |
) |
|
(8,581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 |
$ |
(22,661 |
) |
$ |
549,218 |
|
$ |
(189,737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 |
|
573,839 |
|
|
24,621 |
|
|
214,358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 |
$ |
551,178 |
|
$ |
573,839 |
|
$ |
24,621 |
|
|||
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经营活动所使用的现金净额约为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净收益约为150万美元,按非现金项目调整后的收益约为0.09万美元,按营运资本变动调整后的收益约为218万美元。营运资金变动调整主要包括:
(i)应收账款减少约2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收回了未清余额;
(ii)库存增加约393万美元,与销售收入增加一致;
(iii)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增加约129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转售铜材料增加,通常是提前支付给供应商;和
(iv)其他应付款增加约345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来自第三方公司的无息贷款,目的是支持公司的运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91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净亏损约为0.29万美元,经非现金项目调整后约为0.09万美元,经营运资本变动调整后约为212万美元。营运资金变动调整主要包括:
(i)应收账款减少约137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收回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上一期间未清余额;
(ii)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减少约101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从我们的一家材料供应商收到原材料,随后被确认为销售成本;(ii)新工厂建设完成导致结清工程款,这些款项已提前支付;
(iii)其他应收款减少约209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收回了借给三家不相关第三方公司的营运资金贷款;和
(iv)其他应付款减少约186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偿还了第三方公司的借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3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净利润约为84万美元,调整后的非现金项目约为46万美元,调整后的营运资本变动约为200万美元。营运资金变动调整主要包括:
(i)应收账款增加约518万美元,主要是由于(a)(i)我们将重点从低利润率的铜转售转向利润率更高的铜棒产品,以及(ii)铜棒客户——尤其是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的客户——通常比客户的铜材料付款期限更长;
78
(ii)库存增加约172万美元,主要是由于(a)广泛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的由铜条制成的铜配电组件的产量增加;(b)电解铜的采购增加,因为其市场价格保持在年内低点;
(iii)预付供应商款项减少约229万美元,主要与预付购买设备减少有关,该设备已于年内组装并投入运营;
(iv)其他应收款减少约153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偿还了第三方公司的借款;
(v)应付账款增加约6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6月原材料采购增加;和
(vi)其他流动负债减少约205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偿还个人借款和第三方公司的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44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净亏损约为0.27万美元,经非现金项目调整后约为40万美元,经营运资本变动调整后约为157万美元。营运资金变动调整主要包括:
(i)应收账款增加约449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增加采购铜材料,主要是电解铜;
(ii)库存减少约6307万美元,原因是铜材料,主要是电解铜的销售增加。随着2023年6月期间电解铜市场价格触及历史性低点,我们收到了大量客户采购电解铜的订单。因此,我们向供应商采购电解铜以履行这些订单,其中大部分订单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交付给客户,导致库存水平较高。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电解铜库存为7664吨,账面价值约为6033万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向客户交付了所有此类订单,这显着降低了我们的库存水平。我们认为,2023年6月的这次库存激增不是季节性或发生的事件,而是非发生的事件。
(iii)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增加约477万美元。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为了获得与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的铜条制成的铜配电组件相关的新研发项目的设备,我们向我们的设备供应商支付了总额约为333万美元的预付款;
(iv)应付账款减少约5295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向电解铜供应商支付了款项。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我们收到了大量客户采购电解铜的订单。因此,我们向供应商采购电解铜以履行这些订单,导致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应付账款大幅增加。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向客户交付了所有此类订单,并付清了我们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这使我们的应付账款余额大幅减少;和
(v)客户预付款减少约361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向客户交付了电解铜。2023年6月期间收到客户采购电解铜的大量订单,部分客户被要求支付一定的预付定金。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客户交付了所有订单,抵消了客户的预付款。
投资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0.28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在该期间购置了固定资产。有关收购的固定资产的更多信息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9。
7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44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在该期间购置了固定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209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该财政年度购置了固定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79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2023财年收回了应收贷款,部分被购置固定资产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86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从银行融资收到的短期借款净收益约为194万美元,部分被偿还关联方的净款项约107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47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从银行融资获得的短期借款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63万美元,被偿还净额约509万美元所抵消;偿还关联方长期借款净额304万美元,支付关联方款项约为347万美元;长期借款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2万美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65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从银行融资获得的短期借款收益净额约为51万美元,以及从银行融资获得的长期借款收益约为55万美元,部分被偿还关联方的净额约172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53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从银行融资获得的短期借款所得款项净额约为815万美元,偿还的短期借款净额约为674万美元,从关联方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451万美元,以及向关联方支付的款项约为646万美元。
合同义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除我们在“—信贷融通”项下披露的短期借款外,没有重大合同义务和商业承诺。
趋势信息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本财政年度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公积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研究与开发
公司致力于研发活动的投入,目前拥有一支由43名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其中包括18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25名技术人员。
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我们的研发团队致力于电动汽车电池包软硬连接铜条的研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启动了三条新的生产线,并开始大规模生产和向客户供应,提高了我们的运营效率和能力,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我们在研发费用上的支出分别约为77万美元和35万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约为110万美元和53万美元。有关我们研发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业务—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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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并一直适用。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重大的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时消除。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和随附附注中报告和披露的金额的估计和假设。此类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呆账准备、存货估值、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股权投资减值以及与实现递延税项资产和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所得税。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现金和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不受提取和使用限制的存款。现金等价物由流动性强的投资组成,这些投资通常在购买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可以很容易地转换为现金。
收入确认
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1)销售我们自己的“新旭”品牌铜产品;(2)销售铜原材料;以及(3)为我们的客户加工定制铜产品的服务费。公司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ASC 606和会计准则更新(“ASU”)的2014年第9号进行收入确认。于2018年7月1日,公司提早采用ASU2014 —09,这是一种全面的新收入确认模式,要求以描述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方式确认收入,金额反映预期将收到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公司在以下五个标准全部满足时认为已实现或可实现和赚取的收入:(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5)在主体满足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就销售自有品牌铜产品而言,公司将采购协议视为与客户的合同。作为考虑合同的一部分,公司评估某些因素,包括客户的支付能力(或信用风险)。对于每一份合同,公司认为转让产品的承诺,每一项都是可区分的,是已确定的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评估价格是否需要退款或调整,以确定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净对价。该公司分析了有缺陷产品的历史退款索赔,得出的结论是,这些索赔并不重要。价格根据与公司客户协商确定,不作调整。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即公司的履约义务在某个时间点得到履行)确认,这通常发生在客户接受交付时。在委托人对代理人对价中,由于没有第三方参与交易,公司为委托人。
就转售铜原料而言,公司认为采购协议是与客户订立的合约。作为对合同考虑的一部分,公司评估某些因素,包括客户的支付能力(或信用风险)。对于每一份合同,公司认为转让产品的承诺,每一项都是可区分的,是已确定的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评估价格是否需要退款或调整,以确定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净对价。该公司分析了有缺陷产品的历史退款索赔,得出的结论是,这些索赔并不重要。价格根据与公司客户协商确定,一经确定,不作调整。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即公司履约义务在某时点得到履行)确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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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发生在客户接受交付时。在委托对代理对价中,(1)公司主要负责履行履约义务;(2)公司在产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存在库存风险;(3)公司在确定产品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公司是委托人。
对于加工服务收入,公司认为服务协议是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公司的履约义务是按客户的要求加工铜条,并将加工后的产品转让给客户。价格根据与客户协商确定,不作调整。当加工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交付验收时。公司是委托人,因为没有第三方参与履行公司的履约义务。
报告的收入是扣除所有增值税后的净额。由于公司的标准付款期限不到一年,公司选择了ASC 606-10-32-18下的实务变通办法,以不评估合同是否具有重大融资成分。公司根据每一种不同的产品的相对独立售价分配交易价格。
最近的会计公告
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已发布的新会计准则。
最近采用的会计准则
2019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19-12,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删除了主题740中一般原则的特定例外情况,并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该指南对公共企业实体在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公司追溯采用这一新准则,此次更新对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2020年1月,FASB发布ASU2020-01,投资-权益证券(主题321),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主题323),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主题815):阐明主题321、主题323和主题815之间的相互作用,明确了主题321下的股权投资和主题323下的权益会计法核算的投资以及主题815下的某些远期合约和购买的期权核算的相互作用。该指南对公共企业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公司在追溯基础上提前采用了这一新准则,此次更新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FASB或其他准则制定机构已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表外承诺和安排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没有任何表外安排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或管理层认为可能产生当前或未来的重大影响。
通货膨胀的影响
我们不认为通货膨胀对我们公司的影响是重大的。我们的业务在中国,中国最近三年的通胀率分别为:2024年0.2%、2023年0.23%、2022年1.97%。
控股公司Structure
鑫旭股份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融资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向相关银行购买外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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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管局完成相关外汇登记后向离岸公司进行分配。我们的离岸公司可以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注资或提供贷款,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规。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
根据中国公司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须维持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将从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且应至少为根据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会计原则和相关财务法规(“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后净收益的1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法定盈余公积等于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以选择不缴纳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入账。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法定盈余公积。
根据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公司中国子公司安徽鑫旭需承担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设施完善的比例为:1000万元以下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3%;1000万元-1亿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5%;1亿元-10亿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5%;10亿元-50亿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2%;50亿元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1%和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05%。准备金等于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的5%后,公司有不拨付安全生产资金的选择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计提安全生产资金,计入法定储备金268.6899万美元。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我们的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我们。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以及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法定准备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资本和法定准备金总额为5,487,069美元,代表公司相关子公司不可分配的净资产金额。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法定盈余公积仅限于抵消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增加相应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清算时外,不得分配。准备金不得以现金分红、借款、垫款等方式转入公司,除清算时外,也不得进行分配。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几乎所有的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的财务信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已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换算成美元。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除其他外,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所影响。中国政府允许人民币在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对美元升值超过20%。过去三年,美元兑人民币升值,从约6.7升至7.35左右的峰值,近期稳定在7.16 – 7.17区间。这一趋势反映了全球经济、中国政策和宽松干预的混合——从相对稳定转向温和贬值。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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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制度,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是大幅升值还是大幅贬值很难预测。也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在未来如何影响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
如果我们的操作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那么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美元对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利率和价格的不利变化而产生损失的风险。我们的市场风险敞口一般限于那些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为我们不从事投机性、非经营性交易,也不将金融工具或衍生工具用于交易目的。
商品价格风险
我们的收入面临与销售我们的铜产品相关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我们销售的铜产品价格一般由市场力量决定。这些价格可能受到供需、生产成本(包括我国原材料成本)以及全球和国内经济增长等因素的影响。任何这些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减少我们从销售铜产品中获得的收入。我们的成本也受到铜和其他原材料投入的采购、加工和生产的价格波动的影响。从历史上看,我们通常能够将价格上涨转嫁给我们的客户;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不从事商品价格套期保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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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消费驱动力
Renewable能源需求
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商金十数据援引世界金属统计局(WBMS)发布的最新报告称,2024年11月全球精炼铜产量约为232万吨,而全球铜消费量达到约235万吨,导致供应短缺约3.21万吨。2024年1-11月期间,全球精炼铜产量总计约为2555万吨,相比之下,全球消费量约为2578万吨,反映出累计供应短缺约为23.33万吨。
制造业排名数据库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精炼铜表观消费量达到1495万吨,同比下降5.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建筑行业需求减弱,抵消了电力、家电、汽车、新能源行业带动的增长。中国精铜消费主要集中在电力电缆、家电、汽车、房地产等终端领域。其中,电力电缆约占总消费量的37%,2024年建筑、家电(包括空调和其他制冷设备)和汽车领域分别占21%、15%和8%。新能源领域,特别是电动汽车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快速发展,导致对精炼铜的需求激增,成为新的增长动力。
国际铜业协会(ICA)在internationalcopper.org上发布的题为《到2027年可再生能源将大幅增加铜需求》的报告显示,全球铜需求正在增加,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是这一趋势的关键贡献者,尤其是在亚洲。这项由Navigant Research进行的研究预测,到2027年,太阳能和风能的增加将使铜需求每年增加81.3万吨,比2018年的水平增加56%。尽管ICA没有提供单个国家的细分数据,但它预测中国将保持其每年安装风力涡轮机的主导作用。
中国转向可再生能源系统很可能是未来的关键需求驱动因素。铜是最好的电力非贵金属导体,因为它提供的阻力不足。这一特性使其成为节能发电机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太阳能和风能装置使用的铜量比传统的火力发电机大。
展望未来,随着这些板块的持续推进,精炼铜的消费前景依然看好。
电动汽车
据专业产业规划研究服务机构中思翰网发布的题为《精铜需求持续增长,新兴领域驱动长期走强》的文章,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持续扩大,渗透率快速提升。2016-2024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从不足百万辆增长到1000万辆以上。2024年产销量分别达到约1170万台和1290万台,同比增速分别为43.69%和36.08%。此外,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汽车总销量的比例从2023年1月的不到30%跃升至2025年1月的41.5%。
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如电池、电机、电控和充电设施等,都需要铜和铜加工产品。根据文章报道的人民日报对相关专家的采访,典型的新能源汽车的用铜量大约在80kg到120kg之间,取决于车型类型(例如电池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使用平均每辆新能源汽车100公斤的铜估计,根据年度新能源汽车销量数据,计算出新能源汽车部门的铜消费量从2016年的5.45万吨增加到2024年的约117万吨。
从市场动态角度来看,新能源汽车行业增长的驱动力正在从主要的政策驱动转向越来越多的市场驱动和用户驱动。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持续加速,该领域铜消费有望进一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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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长处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的增长,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强大的研发能力。我们致力于研发投入,打造了一支强大的研发团队。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约为773,604美元、1,103,806美元和531,062美元。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在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由43名员工组成的团队,其中包括18名专业工程师和25名技术人员,其中大多数具有20年以上的相关行业经验。我们的研发团队在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和推出产品和服务方面拥有多年的技术诀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拥有由四个注册商标和六个注册专利组成的知识产权组合,所有这些都已整合到我们的主要产品中,并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实用价值。
•长期稳定的客户和供应商关系。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与客户紧密合作方面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并向所有客户交付了一致、高质量和定制化的产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财政年度,我们的销售额分别约78.32%、81.89%及19.4%贡献予三年或以上客户。我们亦与大部分重要供应商订立长期协议,分别占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财政年度采购总额的合计约86.9%、79.30%及33.2%,为我们的业务营运构成坚实的供应基础。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我们公司由一支经验丰富且富有远见的管理团队领导,他们对中国铜行业的发展和商业格局有着深刻的了解。打造值得信赖的品牌,始终交付优质产品,从第一天起就是我们创始管理团队的核心。我们的公司文化、战略愿景和运营执行都是由我们富有远见的创始人程金春先生推动的。程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从事铜行业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带领他的企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们认为,这些因素可以有效地帮助我们了解、分析和监测目标行业趋势和客户的需求。此外,这些因素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从而为我们的业务增长培育更多机会。
我们的策略
我们打算通过以下战略来发展我们的业务:
•通过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来加强我们的行业地位。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扩大我们的制造和加工规模并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来加强我们的市场地位并加速我们的扩张。为此,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部分收益用于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现有技术和产品的改进以及扩大我们的制造和加工能力。
•坚持我们对产品质量的承诺。我们打算坚持我们对产品质量的承诺,以确保在我们的整个运营过程中始终保持高标准。我们打算实现我们的产品更大的可追溯性,并在我们所有的业务运营中保持最高的质量标准。为此,我们计划通过谨慎选择供应商和关注客户的偏好,密切监测质量,保存运营记录,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产品质量、员工、环境可持续性的法律法规,在整个运营过程中继续维护和加强我们的质量监控体系。
•通过技术创新,延伸和升级产品供应。我们将不断努力通过我们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来扩展和改进我们的产品供应,以便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具创新性的铜、铜合金产品和铜动力组件。我们将继续将我们的研发与期望的商业成果联系起来,因为我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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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基因组,我们的制造加工工艺和创新技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拥有六项注册专利,均已整合到我们的主要产品中,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带来了巨大的实用价值。
•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部分收益用于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和雇用新员工以打入新的地理市场,特别是中国主要新兴城市,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上海、广东、江西、南京和苏州,进一步在现有市场获得市场份额并接触更广泛的客户。
•增强我们吸引、激励和留住有才华的专业人士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和留住有才华的专业人士的能力。为了保持和提高我们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我们计划实施一系列举措来吸引额外和留住中高层人员,包括制定市场化的员工薪酬结构,实施标准化的多层次绩效审查机制。
我们的产品
在中国,铜根据含铜量一般分为T1(99.95%)、T2(99.9%)、T3(99.7%)、T4(99.5%)四个系列。“T”代表“铜”。我们所有的铜产品都是T2系列,铜成分99.9%,这样才能迎合市场和我们的客户对纯铜的需求。
我们的产品主要是我们自己制造和/或加工的“新旭”品牌铜产品,以及铜原材料,主要是电解铜,我们从供应商处采购用于转售。除铜产品外,我们还对铝棒进行限量加工和销售。我们之前加工销售铜棒;不过,这一业务线已于2023年3月停产。我们的产品组合目前由T2铜母线、T2铜棒、电解铜、铝棒组成。T2铜母线一般包括T2紫铜线和T2镀锡铜线。
T2铜母线
母线一般指的是导电棒材,大电流功率集中在棒材中进行配电。它一般为金属带状,在配电系统、大电流控制设备和低压配电系统中应用最多。母线连接电池组中的低压设备和电气开关站中的高压设备。铜母线可承载的最大电流量取决于其截面尺寸和纯度。由于T2系列铜母线被视为纯铜,铜成分为99.9%,因此,它们在中国普遍用于高导电力应用。
推动铜母线市场的主要因素是电力和电气设备部门使用铜母线的增加,以及几个行业的铜使用量增加,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和电力、能源、交通、机械和冶金等行业,因为其具有吸引力。在电力配电中,铜母线用于开关设备、面板板和母线外壳等各种应用范围内,用于局部大电流配电。铜提供的一些有益性能包括低电和热阻、高张力机械强度、高抗疲劳失效、易于制造、表面膜的低电阻和高耐腐蚀性。因此,母线通常由铜或铝制成,特别是在考虑导电性和强度时,铜远远优于铝。
铜母线有多种应用,包括母线系统、配电盘、中低压开关柜、面板板等。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所有的母排均由铜制成,而我们的铜母排产品包括T2红色铜排及T2镀锡铜排。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财政年度,我们销售T2铜母线产生的收入分别约为1159万美元、569万美元及2347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17.33%、5.38%及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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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紫铜棒
T2红色铜条相当于美国标准的C11000电解硬沥青(“ETP”)铜。ETP铜以其高导电性和导热性、良好的耐腐蚀性和可焊性而著称。T2紫铜基本上是纯铜,铜成分为99.9%,由于其高导电性(≥ 97% IAS,国际退火铜标准)和广泛的制造方法而被利用,用于横跨多样化终端市场的广泛应用,包括中国各地的电子和电气部件、配电、电信和其他经济部门。T2紫铜具有出色的热加工性,具有易于弯曲、焊接、钻孔、喷丸、铆接和成型的固有制造品质,几乎适合任何设计规范。

图1:T2紫铜棒选材
新型T2紫铜棒的管路—软硬连接铜棒
除了现有的产品组合,我们还有一系列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电池组的硬连接铜条和软连接铜条。
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我们的研发团队致力于硬软连接铜条的研发。2023年12月,我们完成了样品生产和测试阶段,并进展到软硬连接铜条的小批量生产和测试阶段。
铜质硬连接条。铜硬连接条由铜条制成,根据电池包内部的装配空间和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切割、弯曲、钻孔等工序精制而成。该产品在电路内传导电流并连接电气设备。它通常用于电池组的紧凑空间,起到导体的作用。它的绝缘由热收缩管、模内注塑和类似方法提供。

图2:硬连接铜杆的选择
铜软连接条。铜软连接条由多层铜箔堆叠而成,每层厚度在0.05-0.3mm之间。这些层通过聚合物扩散焊通过大电流加热和压力焊接进行粘结。棒材经过打磨、打孔、切削、抛光、弯曲、表面处理等多种工序,产品柔韧性强。这种灵活性允许铜软连接条以各种弯曲、扭曲、折叠形式成型,以适合新能源汽车电池包内所需的空间。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组由多个电池模块组成,需要连接铜条进行模块间连接。该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包内电芯与模组的连接。它增强了导电性,补偿了电池包电气结构中的安装误差,并起到减震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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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软连接铜杆的选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财政年度,我们销售“新旭”品牌T2红色铜棒产品(包括我们的硬连接铜棒和软连接铜棒)产生的收入分别约为705万美元、417万美元和1016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10.60%、3.94%和5.95%。
T2镀锡铜棒
铜棒通常有大电流功率集中在棒内进行配电。由于大量的电力流经这些酒吧,它们变得非常热。在高温下,裸铜棒开始氧化,氧化铜通常导电性较差。因此,铜条通常镀锡闪光,比裸铜更抗氧化,能够达到更高的温度而不会降解和失去导电性。闪锡的优点之一是它比闪银更具成本效益,并且在某些含有硫化氢的工业环境中更耐腐蚀。因此,镀锡铜条可以防止大气腐蚀,从而在腐蚀性大气下提供更长的寿命。
我们不加工闪锡,所有闪锡都由第三方加工商处理,他们从我们这里接收T2铜条,对铜条进行闪锡处理,然后运回给我们进行检验、包装并交付给我们的客户。

图4:T2镀锡铜棒的选用
T2镀锡铜条常用于断路器、面板板、电气开关设备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财政年度,我们销售“新旭”品牌T2镀锡铜棒产品产生的收入分别约为447万美元、153万美元及1331万美元,分别占总收入约6.73%、1.44%及7.80%。
T2铜杆
我们制造和加工铜棒,高导ETP和高导无氧铜都有。两者的铜纯度都很高,导电率超过97% IACS(“国际退火铜标准”)。铜杆要么是半成品,会进一步加工成成品,比如铜母线,要么就是成品准备销售。

图6:T2铜杆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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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铜杆常用于发电机、电器开关柜、电缆、换热器、管道、太阳能、导热设备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财政年度,我们销售“新旭”品牌T2铜杆产品产生的收入分别约为0.07万美元、0.55百万美元及0.60百万美元,分别占总收入约0.10%、0.52%及0.35%。
电解铜
电解铜,或称极纯铜(大于99.95%),在导电性和可加工性方面具有优越性,可用于广泛的应用领域,从尖端的电子零件到各种电线,包括通用电线。此外,由于其优越的导热性加上优越的可加工性,它还被用于各种铜合金制品,包括空调用铜管。它还被大量用于旨在打造金属高级形象的镀层合金。
我们自己不生产电解铜。我们从其他厂家采购电解铜进行销售,也是我们生产中的一种原材料。我们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从其他制造商和加工商购买产品,然后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转售给我们的客户。
电解铜也是制造和加工我们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约占我们整体原材料的40%。

图7:电解铜的选择
2024年1月,我们调整了销售组合,大幅减少了铜材料的转售量,主要是电解铜,因为它们的利润率很低。相反,我们将重点转向利润率更高的产品,尤其是软硬连接铜条。我们在2023年12月实现了这些产品的小批量生产,这些产品目前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这是一个需求不断增长的细分市场。因此,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主要是电解铜的铜材转售明显减少。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这一调整反映了我们正在努力优化我们的产品组合,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并专注于利润率更高的业务线。
尽管有上述情况,经过这样的战略调整,电解铜仍然是我们的主要产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财政年度,我们销售外购电解铜产生的收入分别约为5312万美元、9950万美元及1.4676亿美元,分别占总收入约79.90%、93.98%及85.90%。
铝棒
铝棒,又称铝棒组件或软铝连接器,是由铝箔制成的软连接器。它们被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电池模块中,以方便电池单元之间的电气连接。铝棒提供良好的导电性,确保电池模块内的高效电流传输。自2023年5月起,我们采购铝原材料,使用我们现有的聚合物扩散焊接机和冲床进行加工,随后将成品销售给我们的客户。

图8:铝棒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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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的财政年度,我们销售铝棒产品产生的收入微不足道。
我们的服务
2022年12月,我们开始提供定制化加工服务。我们根据客户的规格加工铜条。客户通常会提供完整的技术规格和蓝图,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焊接、弯曲、打孔等指定工序,完工即交付成品。加工产生的剩余物资必须退回或销毁。此类处理的服务费由我们与客户协商确定,不作后续调整。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的财政年度,我们从加工服务中产生的收入并不重要。
我们的客户
健全的客户基础是我们成功的不可否认的。我们通过多种渠道采购客户:(i)现有客户的推荐,(2)行业展会/博览会,以及(iii)我们的直销团队。由于我们强大的品牌资产、忠诚的客户群和不断发展的产品组合,我们相信,随着我们在每个市场深化销售和营销,这些渠道都有显着的增长机会。
通过我们的直销队伍,我们的铜产品销售给我们的客户,覆盖中国19个省和市,包括但不限于安徽、浙江、江苏、广东、广西、山东、上海和北京。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合共拥有约153名客户。我们的客户基础广泛多样化,横跨各种终端市场,包括电子和电气部件、工业机械和设备、金属材料和一般消费终端市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有四个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约19.93%、15.27%、10.68%及10.2%。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两个主要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40.65%和10.08%。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一个主要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约37.02%。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我们没有签订任何长期合同协议的关键客户,失去这些协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下降。”
我们与客户没有长期的书面销售协议。每次销售通常由一份简短的采购订单管理。采购订单的关键条款包括:
•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价格和交货期;
•质量标准,及付款条件;
•交付、检验和包装要求;
•部分客户销售中包含违约责任,通常为采购总金额的0.05%作为违约方的违约金;
•不遵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产品退货或更换;以及
•解决纠纷,包括协商不成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截至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履行所有采购订单,自成立以来未受到任何法律程序的约束;我们从未因延迟交付产品而受到任何处罚,我们始终遵守采购订单中规定的重要条款。在交付延迟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先协商,以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一般不认为是违反采购订单。
虽然我们对客户的产品销售是按订单交易,但我们与客户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与任何客户都没有长期合同协议,如果我们的客户将他们与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向其他供应商,我们的销售额可能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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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主要使用阴极铜和废铜线(内部生成和外部采购)作为原材料制造我们的产品。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共有98家供应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前五大供应商合计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68.63%。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前三大供应商合计约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1.45%。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前三大供应商合计约占我们采购总额的55.30%。
我们与少数供应商(包括我们的一些顶级供应商)签订了长期协议,关键条款如下:
•产品的名称、数量(一般按月计算)、价格计算和交货条款;
•质量标准、检验、包装和付款条件;以及
•部分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和违约金。
对于大多数与我们没有长期协议的供应商,包括我们的一些顶级供应商,与这些供应商的每一次采购通常由一份简短的采购订单管理。这类采购订单的关键条款如下:
•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价格和交货期;
•质量和技术标准及付款条件;
•交付、检验和包装要求;
•不遵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产品退换;
•违反合同条款,将合同金额的20%作为此类采购订单的违约金;以及
•解决纠纷,包括协商不成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我们与主要供应商(即使与我们没有长期协议的供应商)经过多年合作建立了健康稳定的关系,这为我们的运营形成了坚实的供应来源。我们将继续与现有供应商合作,并确定和确保新的供应商,以扩大我们的供应商基础。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通过我们的直销队伍营销和销售我们的产品。我们的直销队伍为我们提供了直接接触客户的途径,并有能力以快速、高效的方式满足客户的需求。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一支十五人的直销团队,他们都是我们的全职员工。我们销售团队的薪酬方案包括固定的基本工资和佣金,从他们所做的收入或收款的0.15%到0.3%不等。我们为我们的销售团队提供定期培训和内部开发的系统,以帮助他们迅速成为熟练和高效的销售人员。
我们的销售团队寻求维持和加强与现有市场现有客户的关系,以及在新市场和新客户中扩展我们的业务。客户期待我们为我们广泛的铜产品提供可靠的供应,我们相信我们作为供应商的可靠性和规模有助于支持客户的产品地位。
制造和加工
我们的制造和加工既在内部进行,也外包给第三方。
内部
我们的内部制造和加工车间全部位于我们在中国芜湖市的工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拥有五个在役制造车间,占地面积约21,860平方米,容纳十条生产线,年产能约为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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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我们制造和加工铜和铜合金产品,并根据市场需求、我们收到或计划收到的订单、我们的制造和加工计划和产能、我们的直销队伍的采购信息,在我们的设施中储备原材料、组件、半成品和成品的库存。
我们的生产过程受到质量控制团队的持续审查和监控,以确保成品的高质量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经检验,授权我们的质量控制团队对所有不合格产品要求更正。
我们所有铜产品的制造加工标准是GB T 5585.1-2005。为维护和提高产品安全和质量,我们形成了一套严格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检验规程。这些政策和协议由我们的质量控制人员总经理领导的质量控制团队与制造和加工过程的每一步一起执行。
外包
截至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仅有一款外购产品—— T2镀锡铜条。我们首先在内部制造和加工T2红色铜条,然后将它们运送到处理器进行锡闪。待闪锡完成后,T2镀锡铜条将运回我方检验。通过我们的检查后,我们会根据客户的订单贴标签、包装,然后发货给他们。
第三方制造商或加工商必须具备所需的资质,才能制造和/或加工我们的产品。经我司核查批准,查验其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税务证明等资质材料,核实其生产能力和安全性、商业信誉和利益冲突,授权该等第三方制造商或加工商按照我司的要求和标准制造和/或加工我司产品。
研究与开发
我们不断努力改善我们的产品供应,以便提供创新和高质量的铜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我们采取长期、深思熟虑的研究方法,为我们的产品决策提供信息,并与市场形成差异化。
我们的研发涉及我们的加工设施和设备的发明和升级,以及新的铜产品和技术的引进和现有铜产品和技术的改进。由于我们对铜基因组和加工工艺的了解,我们能够将研究与期望的商业结果联系起来,从而使我们能够解决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和质量问题。2018年12月,我们在中国芜湖成立了研发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人员。
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我们的研发团队致力于电动汽车电池包软硬连接铜条的研发。2023年12月,我们利用我们研发的新型铜软接头聚合物扩散焊接技术和异形件冲压技术完成了样品生产和测试阶段,并进展到硬连接和软连接铜条的小批量生产和测试阶段。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的财政年度,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约为77万美元、110万美元和53万美元。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和研发用品。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的研发部门员工团队共有43人,其中有18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25名技术人员,其中大多数具有20年以上的相关行业经验。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30名研发员工相比,我们额外招聘了13名研发人员,以便与我们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开展旨在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的研发计划,并支持我们正在进行的和新的研发项目,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未来,随着我们继续开发新产品、增强现有产品和技术以及开展与我们的知识产权获得额外监管批准相关的活动,我们预计研发费用将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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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3月至今,我们进行了七个研发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向上光亮铜杆与环保关键技术;
•向上暗流连铸大直径光亮铜杆;
•连续冷挤压超大宽厚比传输的铜母线;
•连续冷挤压超大负荷水冷送电铜排;
•铜、铝不同金属焊接关键技术;
•铜软接头聚合物扩散焊接技术和异形件冲压技术;以及
•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组中的铜条制成的铜配电组件。
我们还在中国拥有六项注册发明专利,涉及我们的制造和加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冷却和清洗装置、同步切割装置、连铸机牵引装置、连铸结晶器、有害废气回收装置。
我们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思路,根据真实的市场需求,积极配合高校等机构设置我们的研发导向,具体包括:
•与安徽工业大学合作。自2023年12月1日起与安徽工业大学合作开展铜合金冶炼烟尘废气净化回收关键技术研发。我们就此类研究向安徽工业大学一次性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2,850美元)的研发费,安徽工业大学应按照技术开发协议中规定的工作时间表进行研发。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技术仍在开发中。
通过不断升级和完善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和技术,进一步加强了客户的忠诚度。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我们不断放弃和淘汰不合适的专利和技术,同时投资获取新的专利和技术,以适应客户快速变化的要求。我们的研发工作由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进行。
质量控制
我们所有的产品,包括那些外包加工的产品,都属于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在交付前接受我们的质量检查。对于外包加工的产品,必须先运到我们这里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包装、贴标签并运到我们的客户手中。
产品质量和安全始终是我们的核心价值。可靠、安全、稳定的产品质量是保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驱动因素。通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相信我们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展了一套精密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以及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我们建立了质量控制部门,对我们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从原材料选择、制造和加工程序,到产品检验和交付。
我们以产品质量管理为优先,致力于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培养质量意识,形成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我们认为这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
我们严谨的质量控制管理方案为我们赢得了多项与质量相关的认证。我们的产品,包括铜条,ISO9001:2015符合2015年实现并于2023年更新的认证,ISO14001:2015符合2015年实现并于2023年更新的认证,IATF16949:2016符合2022年实现的认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获得和/或更新,并且正在进行上述所有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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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我们无法消除错误、缺陷或失败的风险。由于许多因素,我们可能无法检测或治愈缺陷,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
•制造和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或机械故障;
•我们的质量控制人员的人为错误或渎职行为;
•第三方篡改;以及
•有缺陷的原材料或设备。
未能检测到我们产品的质量缺陷可能会引起客户的不满,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的问题,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环境事项
由于我们产品的性质,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不属于高风险和重污染行业,我们产生的废水是卫生废水,经过专业处理后可以直接处置到市政管道中。我们产生的废气是熔炉烟和饭堂烟,经过除尘或净化后可以释放出来。
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目录(2019年版)》,作为一家有色金属加工企业,我司中国经营实体开展经营业务需取得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我们被要求取得当地政府的排污许可。未能获得该许可,我们可能会被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有关部门可能会责令该实体停业或关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在当地政府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1月8日。此外,我们被要求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许可平台”)提交废水实际排放的季度报告,我们目前遵守此类季度报告要求。
2018年,我司“清洁生产项目”获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铜洗工位、仓库等设施,已于2020年投入使用。该项目的环保成本约为人民币5.5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已按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完成了环保检测和信息发布,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与环境违法有关的警告、命令、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
未来如有新产品开发,依法需要采取环保措施,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我们维护污水处理系统、除尘器和其他环保装置,以保护环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有关环保的警告、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但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在许可平台提交任何季度废水排放报告或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更正期内完成验收和信息公布,我们可能会被罚款或处罚。
我们的竞争
铜行业竞争激烈,受行业参与者新产品推出和其他市场活动的影响较快,变化较快。我们相信,我们作为高质量产品和商业业绩的地位、品牌资产、科技创新实践以及组织方法使我们与众不同,并帮助我们在高度竞争的环境中保持我们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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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以下公司可能是我们的竞争对手,在不同的终端市场中与我们在一种或多种产品上展开竞争: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致力于铜加工、高新材料和有色金属贸易。是中国最大的再生铜加工企业和最大的铜加工企业之一,连续三年多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其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铜线、棒材、胶带、漆包线、阀门;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于2008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03),致力于优质铜产品、导电型材、铝型材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江苏通达铜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致力于铜压延加工,铜产品的研发、设计和质量检测,铜产品和铝产品的分销;以及
•泰州正达铜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致力于铜、铝、塑产品、动力配件、模具产品的加工、销售。
我们认为,我们行业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
•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关系;
•产品功能,包括高导电性和导热性、良好的耐腐蚀性和可焊性、热加工性;
•供应链的可持续性,包括原材料;
•产品质量安全;
•分销和产品供应;
•定价竞争力;和
•快速便捷的物流。
即使我们在一个密集竞争的行业中运营,我们行业中的许多公司拥有明显更大的财务资源、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广泛的产品组合、更广泛的市场存在、与分销商和供应商的长期关系、更大的生产和分销能力,以及更高的市场渗透率或绝对水平上的品牌认知度,我们认为我们在上述每个因素方面都有效地进行了竞争。
材料协议
下文列出的是自本协议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我们作为一方所签订的重要协议的摘要,不包括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与芜湖市万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协议
于2021年6月11日,安徽鑫旭与当地金融监管政府局芜湖市万智地方金融监管局(“芜湖市金融局”)订立上市费用贷款协议。根据本协议,芜湖市金融局向安徽鑫旭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仅用于其在纳斯达克上市相关费用,借款期限为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该协议随后于2023年6月11日续签,修订后的贷款期限为2023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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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安徽鑫旭在借款期限内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该笔借款将自动转换为对安徽鑫旭的上市红利,不收取任何利息;但如果安徽鑫旭未能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或终止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计划,安徽鑫旭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芜湖市财政局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金额及利息,以借款起始日起当时的中国5年期贷款优惠利率计算。安徽鑫旭以自有资产包括设备、不动产向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由其向芜湖市金融局提供全额担保,用于偿还贷款。
安徽鑫旭如遇贷款期限届满1个月内未足额偿还贷款金额加利息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上浮0.8%计算利息。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之日,本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已全部偿还完毕,各方均不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剩余义务或负债。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没有经历任何季节性。
知识产权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商标、专利、域名、商号、商业秘密和其他所有权的组合,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拥有四项注册商标,
在第6课和
分别在中国的第6、9、11类,将于2025年9月至2027年3月各自期限届满时在不同日期到期。
我们目前在中国拥有六项注册发明专利,与我们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冷却和清洗装置,双工位铜拉杆机,电容电压可调铜棒挤压拉轨。我司专利发布时间为2017年-2023年,发明专利专利权保护20年。
我们还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了www.ahxinxu.com一个域名的证书,有效期为2026年3月27日,中国。
我们与我们的雇员和顾问订立协议,他们可能在开始雇佣或咨询关系时获得我们的专有信息。这些协议一般规定,个人因雇佣或咨询关系而做出或构思的所有发明、想法、发现、改进和可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以及个人在关系期限内开发或告知的所有机密信息,均为我们的专有财产。
保险
我们目前为某些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我们的大多数员工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但那些已经在当地登记的住所购买了社会保障保险并自愿选择不加入我们保险体系的员工除外。我们不携带任何关键人物人寿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即使我们购买了这几种保险,保险也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我们免受产品责任或职业责任索赔辩护的财务影响。我们没有购买任何财产保险或营业中断保险。我们已经确定,为相关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其变得不切实际。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满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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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我们的行政主要办事处目前位于中国芜湖市。
土地使用权
我们在中国芜湖市拥有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我们的制造设施、研发中心和办公室,详细信息见下表:
| 土地使用者 |
土地使用 |
说明/用途 |
位置 |
地段面积 |
||||
| 安徽鑫旭 |
作业/ 10月8日, |
工业用地 |
科创一路以南,安徽泰达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北,安徽星辰光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中国芜湖 |
16,952.10 |
||||
| 安徽鑫旭 |
分派/2070年1月14日 |
工业用地 |
中国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安徽新晨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科创一路向南 |
2,557.30 |
||||
| 安徽鑫旭 |
作业/5月25日, |
工业用地 |
中国安徽省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 |
23,820.70 |
我们拥有的不动产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与我们拥有的不动产有关的若干资料。
| 位置 |
建设 |
主要用途 |
||
| 中国安徽省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3号楼 |
3,377.96 |
办公室 |
||
| 中国安徽省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2号楼车间1 |
4,400.76 |
制造设施 |
||
| 中国安徽省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1号楼车间2 |
3,163.56 |
制造设施 |
||
| 中国安徽省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科创二路2188号4号楼车间3 |
1,762.79 |
制造设施 |
||
| 中国安徽省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科创一路58号1号楼车间4 |
6,415.30 |
制造设施 |
||
| 中国安徽省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科创一路58号2号楼车间5 |
6,118.37 |
制造设施 |
我们相信,我们的上述办公室和设施是足够的,适合我们目前的需要,并且,如果需要,将提供适当的额外或替代空间,以适应我们业务的任何此类扩展。
100
员工
截至2025年6月30日、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全职员工人数分别为235人、217人和105人。与2023年相比,我们在2024年的员工人数显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销售和营销、研发和生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增加,这与我们努力提高软硬连接铜条在汽车行业的市场份额有关。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我们没有任何外包工人。下表提供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按职能划分的我们员工的细分。
| 职能 |
数 |
百分比 |
|||
| 管理 |
5 |
2.1 |
% |
||
| 销售及市场推广部 |
15 |
6.4 |
% |
||
| 研发部 |
43 |
18.3 |
% |
||
| 行政部 |
10 |
4.3 |
% |
||
| 财务部 |
7 |
2.9 |
% |
||
| 采购部门 |
6 |
2.6 |
% |
||
| 生产部 |
149 |
63.4 |
% |
||
| 合计 |
235 |
100 |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培养和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自我发展的环境,因此,我们总体上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并保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
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保计划,包括养老、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我们的大多数员工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但那些已经在当地登记的住所购买了社会保障保险并自愿选择不加入我们的保险体系的员工除外。
我们的员工没有劳动组织的代表,也没有集体谈判协议的覆盖。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
法律程序
我们知道没有任何针对我们的重大、积极、未决或威胁诉讼,我们也没有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任何重大诉讼或未决诉讼。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101
102
罚款(从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到10%不等)。2019年6月26日,SMAR发布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防范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门槛的,申报必须经反垄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集中是指(i)企业合并;(ii)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iii)通过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取得对一项企业的控制权或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如经营者未遵守强制申报要求,反垄断部门有权终止和/或解除交易,在一定期限内处置相关资产和股份或业务,并处以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为监管和禁止与互联网平台业务经营相关的垄断行为提供指引,并进一步阐述互联网平台行业此类垄断行为的认定因素。根据本指引,互联网平台收集或使用互联网用户隐私信息的方式,也可作为分析和认定互联网平台行业垄断行为的考虑因素之一。比如,相关经营者是否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信息,可考虑分析是否存在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属于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此外,包括(其中包括)根据使用大数据和算法分析的消费偏好和使用习惯,为具有不同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差异化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等因素,也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此外,是否要求相关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及其竞争平台中“二选一”,可考虑分析此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然而,由于这些准则最近才发布,其在实践中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从未从事任何垄断行为,亦不知悉任何有关规定的警告、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亦未受到中国任何政府当局的处罚或可预见将作出的任何处罚。
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条例
根据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最近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从事包括市场混乱、商业贿赂、误导性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价格倾销、非法溢价销售等在内的不正当竞争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影响或者赔偿给其他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害。主管部门也可以对这些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从未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活动,亦不知悉任何有关法规的警告、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亦未受到中国任何政府当局的处罚或可预见将作出的任何处罚。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中国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管理主要受中国公司法管辖,最近于2018年修订,该法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关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主要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其
103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以及(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实施细则引入了看穿性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还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管理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市场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公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公布。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领域,境外投资者投资限制领域的,应当符合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同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列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领域和地区。现行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活动的行业准入许可要求分为两类,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颁布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准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版)》(“2021年负面清单”,即最新版“负面清单”),以及商务部于10月26日颁布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版)》或《2022年度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年,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未列入这两类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允许”外商投资,除非中国其他法律有具体限制。铜生产行业不在负面清单上,因此我们从事铜生产行业不受任何外国所有权的限制或限制。
根据《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当地对应机构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依法须予许可的行业或领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发放许可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适用于中国境内投资者的同等条件和程序对该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步骤和期限等方面对该外国投资者提出歧视性要求。但境外投资者未满足相关要求拟投资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或领域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准予许可或准予企业注册。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领域或行业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外国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投资活动、处置股份或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上述投资发生前的状态,违法所得如有,予以没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特别管理措施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符合相关要求的必要措施。境外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适用境外投资者投资于禁止的领域或行业的情形的前述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上述投资信息转发商务主管部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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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的方式。此外,商务部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投资信息和部门间共享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提交包括初次报告、变更报告、注销登记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报告方式报告投资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规范外商投资的原有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结构和公司治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这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调整组织形式或者组织结构,或者自《外商投资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保持现有结构和公司治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并办理适用的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登记,并应当公示相关情况。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组织结构调整后,原中外股权或者合作合营企业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办理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或者剩余资产等事项。
此外,《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还对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规定了其他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包括(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应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除特殊情况外,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禁止征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等。
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安徽和瑞作为外商投资主体,香港新旭作为外商投资者,均需遵守《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要求,并完全合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11月27日经国家发改委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或设立企业;(2)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3)外国投资者以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下列领域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在投资实施前主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设的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申报:(一)在军工、军工设施等涉及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军工设施、军工设施周边地区进行投资;(二)对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的投资,重大装备、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制造,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款所称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的股权;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下的股权,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可以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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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独资子公司安徽和瑞作为外商投资主体,香港新旭作为外商投资者,完全符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外商独资企业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每个公司都有法人地位,自己拥有自己的资产。一家公司的资产可以全额用于该公司的负债。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1986年颁布并于2016年最后一次修订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和1990年颁布并于2014年2月19日最后一次修订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须经中国外经贸部(现称中国商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发批准证书。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由审批机关决定是否准予批准。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四部法律的决定》)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6月30日。关于修改四部法律和备案办法的决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相关行政审批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和变更的相关手续制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台胞出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不涉及中国政府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现将审批程序改为备案管理程序。
2019年《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它将取代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其中包括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2019年《外商投资法》规定,中国对外商投资管理实行设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不得投资于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或部门。外商投资拟投资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准入限制领域的,应当满足该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中国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不对外国投资征收。特殊情况下,因公共利益需要要求对外商投资征收的,按法定程序征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募集资金。
总体来看,2019年《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对除从事负面清单行业外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民待遇的明确原则。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我们目前和计划在铜加工和制造行业开展的业务不在负面清单上。
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中国境内公司分配股利的主要法律、规则和条例为《中国公司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均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一般准备金,直至其准备金累计额达到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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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到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有关民间借贷的条例
公司间资金往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或《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发布、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12月29日修订,以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贷款发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规定,在(一)出借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二)出借人将通过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取得的资金转贷,向其职工募集资金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将维持无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任何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四)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意图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时,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五)出借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六)出借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超过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一年期借款市场利率报价四倍的利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遵守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知悉任何有关规定的警告、调查、起诉、纠纷、索赔或其他诉讼。
与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有关的条例
根据1986年6月颁布的经2019年8月最新修订的《中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物权法》,任何以建设为目的需要土地的实体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必须向国土资源部当地对口部门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在登记时确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控制管理办法》和2007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2019年4月经最近一次修订于2008年1月生效的《中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颁布并于2018年9月经最近一次修订的《建筑工程开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0年4月颁布并于2009年10月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即查验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即查验规定》、国务院2019年4月最新修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市政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以便开工建设。建筑物建成后,必须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审查。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遵守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建设的规定,并不知悉任何有关规定的警告、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亦未受到或可预见中国任何政府当局将作出的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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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例
根据2002年颁布、最近于2018年修订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1998年颁布并于2017年7月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每个建设项目均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前需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供审批。某一项目在建设地点、规模、性质、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为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必须提交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而且,建设项目建成后,要求建设主体取得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使企业承担罚款、停建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遵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定,并不知悉任何有关规定的警告、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也没有受到中国任何政府当局的处罚或可以预见将作出的任何处罚。
与防火有关的规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防火法》)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并于200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23日和2021年4月29日修订。根据《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及其县级以上地方对口单位对防火事务进行监督管理。这类公共证券的防火部门负责落实。《防火法》规定,建设项目的防火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防火技术标准(视情况而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日颁布并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含规模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制造厂房建设)等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必须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完成消防评估验收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施工主体须在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火设计备案和消防安全竣工验收手续。建设主体在该场所投入使用前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后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被处以(i)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暂停使用该等项目或暂停经营相关业务,以及(ii)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国公安部2015年8月颁布的《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对于投资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46145美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备案。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遵守与防火有关的规定,并不知悉任何有关规定的警告、罚款、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亦未受到或可预见中国任何政府当局将作出的任何处罚。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通过了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性立法,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域名。中国是知识产权主要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是《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协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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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1990年9月7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即《版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01年10月27日和2010年11月11日修正。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
根据2006年7月1日生效并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能会在各种情况下被追究责任,包括如果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通过互联网侵犯了著作权,而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措施删除、屏蔽或断开相关内容的链接,或者虽然不知道侵权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收到著作权人侵权通知时采取该等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商标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2年8月23日颁布并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和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国家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务院下属的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决商标纠纷。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有效。注册人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如注册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可给予额外六个月的宽限期。注册人未在宽限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的,注销注册商标。续期登记有效期为十年。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续展的要求。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4年3月12日公布并分别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和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专利法》,以及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公布并于2002年12月28日和2010年1月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相关工作,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中国专利制度采取“先到先备案”原则,即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不止一个人提出的,先向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擅自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域名
域名受《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17年8月发布,《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于2019年6月发布并于2019年6月起施行。工信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通过有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申请人成为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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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功后持有人。域名办法对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等域名注册进行规范。CNNIC于2014年9月9日发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由CNNIC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取代。根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域名争议由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服务商受理解决。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中国境内外汇兑换的主要管理条例是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或《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1997年1月14日和2008年8月5日进行了修订;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汇结算、销售和支付管理条例》,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利润分配、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事先批准,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海外直接投资以及在中国境外投资证券或衍生产品等资本项目,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税后红利兑换成外汇,并将这些外汇从其在中国的外汇银行账户中汇出。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9号文,其资本账户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出资可酌情转换为人民币。
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外管局16号文统一境内所有机构全权结汇。全权结汇是指经相关政策确认的资本账户外汇资本金(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外上市收益汇出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可自由支配结汇比例暂定为100%。违反外管局19号文或外管局16号文,可根据《外汇行政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外管局1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性、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取得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和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银行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金融计划投资;(三)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另有许可的除外;(四)用于建设、购置非自用不动产的(房地产企业除外)。
中国居民所持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规定
外管局于2013年5月1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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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变更)、增资或减资、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外管局37号文发布,取代《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管局进一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登记。然而,此前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中国居民提出的补救性登记申请继续属于外管局相关当地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完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的通知》,即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利润向境外主体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对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正本进行核查;(ii)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持有收益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有关客户权益保护的规例
经2013年10月25日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国客户权益保护法》(Customer Protection Law)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客户的权益。依照本法,经营者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要求,向顾客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不遵守《客户保护法》,可能会使经营者承担退货款、换商品、修理、停损、赔偿、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因侵害客户合法权益而犯罪,甚至会使经营者或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遵守有关客户权益保护的规定,并不知悉任何有关规定的警告、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亦未受到中国任何政府当局的处罚或可预见将作出的任何处罚。
与税收有关的条例
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对其全球收入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在实践中行使“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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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的控制”。在中国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就其源自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2月3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AT)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SAT 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的部分规定,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中的部分规定。SAT 7号文提供了有关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的组织和场所的资产、在中国的不动产、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或中国应税资产的全面指导方针,并加强了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例如,当非居民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些中国应税资产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该转让除逃避企业所得税外没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SAT 7号文允许中国税务机关将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重新分类为直接转让,因此对该非居民企业征收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SAT 7号文列出了税务机关在确定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然而,无论这些因素如何,与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间接转让有关的整体安排将被视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i)被转让的中介企业75%或以上的股权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的任何时间,该中介企业资产价值的90%或以上(不包括现金)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其90%或以上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iii)中介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课税资产的任何附属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有限且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实质;(iv)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资产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外国税款低于直接转让这些资产的潜在中国税款。另一方面,根据SAT 7号文,属于安全港范围的间接转让将不需要根据SAT 7号文缴纳中国税款。安全港包括符合条件的集团重组、公开市场交易和税收协定或安排下的豁免。
2017年10月17日,SAT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 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SAT 37号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方从股权转让中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类收益。股权净值是指取得上述股权的计税依据。股权的计税依据为:(一)股权转让方在投资参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费用,或(二)取得该股权时向该股权原转让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费用。股权持有期内发生减少或者增值,可以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应当对股权净值进行相应调整。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以按照该权益进行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发生部分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的全部成本中确定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9月4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SAT 7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间接转让的,由有义务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足额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转让方征收滞纳金利息。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对其处以未缴税款50%-300 %不等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按照SAT 7号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了与间接转账有关的相关材料,则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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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分配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没有设立或营业地的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和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或者如果设立,相关股息或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实际上与在中国的此类设立或营业地没有关联,标准预提税率为20%。不过,将费率从20%降至10%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然而,如果中国与外国控股公司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税收协定,则可能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例如,根据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收到中国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10%预扣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如果公司的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将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能不利于确定其“受益所有人”能力,从而可能无法享受双重避税安排下的优惠。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并于2008年11月10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5日、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修理、更换服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者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率为销售17%,服务6%。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或32号文,据此,(一)对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的货物,该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购买原适用11%税率的农产品,该税率调整为10%;(三)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6%税率的货物,按12%的税率计算该等税款;(四)原适用17%税率、17%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五)原适用11%税率、11%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与32号文不一致的现有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即增值税试点方案,在部分地区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代征营业税,并最终于2013年扩大到全国范围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试点发布的《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现代服务业”包括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新服务业、后勤保障、有形财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2016年3月23日颁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11日修正的《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行业实行增值税代征。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汽集团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一)对原适用16%和10%增值税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该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二)对原适用10%税率的农产品采购,该税率调整为9%;(三)对原适用10%税率的农产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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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生产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按10%的税率计算该等税款;(四)原适用16%税率、1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五)原适用10%税率、10%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合同作出了要求。用人单位自雇佣关系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方式进行整改,并向劳动者支付自雇佣关系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之次日起至书面雇佣合同执行日前一日止期间劳动者工资的两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要求在某些终止时支付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拟强制执行与劳动者的雇佣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期满后的限制期内,须按月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被要求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企业参加某些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点按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或基金缴款。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可以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相关管理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对其不缴纳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基金管理条例》,对未缴纳住房基金出资的企业,可以责令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出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处以1万元或者5万元不等的罚款,并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福利缴款计划为我们的大部分员工提供了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但已在当地注册住所购买社会保障保险并自愿选择不加入我们的保险体系,并已为员工福利计划提供了足够的缴款的员工除外。
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的全日制职工同工同酬,只能受聘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被派遣合同工的数量,使其不超过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临时工”是指任期六个月以内的岗位;“辅助工”是指为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提供服务的非核心业务岗位;“代工工”是指正式员工因休假、学习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可以临时更换为派遣合同工的岗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24日颁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全日制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允许用人单位将派遣工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派遣工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可以对每一名不符合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证。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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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使用劳务派遣劳动的当事人,对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遵守与雇佣有关的规定,并不知悉任何有关规定的警告、调查、起诉、争议、索赔或其他诉讼程序,也没有受到中国任何政府当局的处罚或可以预见将作出的任何处罚。
境外上市并购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等六家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并购规则,除其他外,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关于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的程序。证监会审批程序要求向证监会备案多项文件。尽管(i)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关于本招股说明书项下像我们这样的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的确定规则或解释;(ii)《并购规则》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受《并购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本次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此次发行的批准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并购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3日发布并自30日起施行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2011年8月25日发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外国投资者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法规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
2021年7月6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违法违规证券活动的管理和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新规,(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资产总额、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或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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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管理层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地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售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实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向SEC或纳斯达克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该指定境内经营实体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新规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外上市告知书。根据境外上市通知,(i)已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获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发行或上市批准但未在新的境外上市规则生效日期前完成该等发行或上市且亦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将被视为现有上市公司,在其未来进行新的发行之前无需进行任何备案。对于已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批准的公司,应当选择在合理时间但在发行/上市完成前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对于已获得证监会核准境外上市或发行的公司,可在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限内继续办理,无需另行备案,未在原证监会核准期满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新规进行备案。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了《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其中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制度,并在有权机构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实体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中国政府机关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的情况下,向有权机构完成审批和备案手续。进一步规定,向国家和社会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具有重要保全价值的会计档案或者复印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我国证监会备案于2024年3月提交。2025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备案完成通知书,确认我司已按照境外上市新规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经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并有备案完成通知书证明,我们已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我国境外发行上市新规下境外上市的要求。然而,自备案完成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时,如我们发生任何可能导致(i)中国附属公司的主要业务或业务许可资格发生重大变化;(ii)控制权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及(iii)对发行及上市计划作出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地变更、发行计划调整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发行股份比例增加,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文件。此外,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行信息。如果发生违反前述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证监会可能会责令整改、发出警告,并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前景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并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
有关电子签名的规例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4月23日颁布了《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订)。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单证、单证或者其他单证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字或者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字或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其为电子签字或数据电文形式而被剥夺法律效力。前款不适用于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个人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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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电子文件。电子签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字:(一)电子签字中使用了用于制作电子签字的数据的,为电子签字人专有;(二)签字时,与电子签名创建有关的数据将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字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均可发现;(四)签字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均可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可靠性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字,与手写签字、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中国子公司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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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我们的行政人员及董事的资料。除非另有说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均为我们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地址为中国安徽省芜湖县万志镇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
| 姓名 |
年龄 |
与我们公司的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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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春程 |
46 |
首席执行官、董事长、董事 |
||
| Peng Wu |
48 |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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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华碧 |
45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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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柏 |
49 |
董事 |
||
| Jing Chen |
59 |
董事 |
||
| 刘文昭 |
35 |
董事 |
以下是我们每一位执行官和董事的简介:
Jinchun Cheng —行政总裁兼董事
程金春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22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自2012年1月起担任安徽鑫旭的总经理和董事会主席。他在金属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企业管理经验。2002年5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铜制造企业安徽鑫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6年7月至2012年1月在铜贸公司丹阳鑫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徐先生于1999年获得安徽机电工程技术学院力学专业副学士学位。
Peng Wu — 首席财务官
Peng Wu先生自2023年10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自2023年3月起担任安徽鑫旭财务总监。吴先生在会计和融资方面拥有超过27年的经验。职业生涯始于1996年10月至2003年7月在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金属及合金制品、电工材料、电线电缆行业生产、销售的公司会计。2003年7月至2017年3月,任职于铜制造企业安徽鑫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2020年10月任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公司从事汽车零配件制造、汽车制造业研发。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任职于从事新能源电动船舶建造、销售、船舶通信导航运维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的公司安徽川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获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会计学学士学位。
毕志华—董事
毕先生自2025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毕先生在制造业拥有超过26年的经验。职业生涯始于1999年7月至2003年2月,在国有建筑企业石家庄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06年5月至2013年5月任职于电子科技公司诺瓦集团苏州办事处采购经理。自2013年7月起,他担任伊力特管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制造和供应金属产品的公司,负责监督该公司在中东、北美和南美的出口业务。毕先生于2005年获得河北师范大学英语学士学位。我们相信毕先生完全有资格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因为他在制造业有丰富的经验。
费柏—董事
白先生自2025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白先生在资产管理、投资、基金募集方面拥有超过24年的经验。2022年8月至2024年6月,白先生在伟大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etouch”,纳斯达克:WETH)担任董事会主席,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中大型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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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的投射式电容式触摸屏。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白先生担任海滨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提供包括私募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内的金融服务。2015年9月至2019年6月,白先生在Heyi Asset Management Ltd.担任江苏业务事业部总经理,该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2011年8月至2015年8月,白先生在平安信托江苏事业部担任销售和渠道副总裁,该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托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公司。白先生于2006年获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白先生自2015年8月起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我们认为,白先生因其在资产管理、投资、基金募集方面的丰富经验,完全有资格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
Jing Chen —董事
陈女士自2025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陈女士在企业财务和会计方面拥有超过38年的经验。她自2023年10月起在Bon Natural Lift Limited(纳斯达克:BON)担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自2021年11月起在Erayak Power Solution Group Inc. Power Solution Group Inc.(纳斯达克:RAYA)担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自2023年7月起,她担任Li CPA LLC高级合伙人,该公司提供财务、企业报告、SEC合规和DSO资产估值服务。她还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未来金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集团副总裁,该公司是一家专门开发和提供区块链应用程序和金融科技服务(“Future Fintech”,纳斯达克:FTFT)的公司,并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在Future Fintech担任首席财务官。此前担任中进医疗国际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纳斯达克:ZJYL)自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以及在2021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在Wetouch。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她担任软件开发专业公司安智新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CFO。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担任专业从事供应链管理与系统的公司北京物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中国场外股票交易系统)的首席财务官。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陈女士在食品生产公司北京安无忧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集团首席财务官。2012年8月至2016年5月,陈女士在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公司北京迪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2010年2月至2012年4月,她在Yayi International Inc.(美国OTCBB:YYIN)担任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和分销羊奶产品的公司。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她在能源公司西安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CHNG)担任首席财务官。2007年12月至208年9月,她在生物技术和农产品公司奥瑞金种业公司(TERM1:SEED)担任首席财务官。
陈女士于2008年获得瑞士纳沙泰尔维多利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并于2000年获得美国华盛顿西雅图城市大学MBA学位。陈女士拥有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FCPA)会员资格、英国国际会计师协会(FAIA)会员资格,并且是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会员。她也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国际财务管理(SIFM)高级成员。我们认为,由于陈女士在公司财务和会计以及公共和私营公司的运营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她完全有资格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
刘文钊—主任
刘先生自2025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刘先生在法律和商业领域拥有超过13年的经验,专长于银行和金融。他自2019年4月起担任全球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的合伙人。此前,刘先生于2011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担任中国一家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永衡的合伙人。刘先生于2011年获得南京大学商学硕士学位,并于2007年获得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我们相信刘先生完全有资格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因为他在法律和商业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专门从事银行和金融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和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我们将根据我们在表格F-1上的登记声明的有效性成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将通过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我们董事会的每个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所述的组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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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
Jing Chen、毕志华和费柏将担任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成员,Jing Chen将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我们的每位审计委员会成员将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达到《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Jing Chen拥有符合SEC规则和条例所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履行几项职能,包括:
•评估我们的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业绩,并评估其资格,并聘请该独立审计师;
•批准年度审计、季度审查、税务和其他审计相关服务的计划和费用,并提前批准独立审计师将提供的任何非审计服务;
•根据法律要求,监督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独立审计师在我们的业务团队中的合伙人轮换;
•审查将包含在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和当前6-K表格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一起审查年度审计和审查我们的季度财务报表的结果;
•代表董事会监督我们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公司治理职能系统的各个方面;
•提前审查和批准任何拟议的关联交易,并就任何已批准的交易向全体董事会报告;
•就管理层和我们的董事会制定的法律、道德和风险管理合规计划提供监督协助,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实施,并就公司治理问题和政策决定向我们的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管理层的协助下,如果基于财务报表重述或其他财务报表变更触发了我们的回拨政策的回拨条款,则向董事会和任何其他董事会委员会提供建议;和
•实施和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政策,并定期审查政策并管理潜在的网络安全事件。
薪酬委员会
毕志华、Jing Chen和费柏将担任我们的薪酬委员会成员,毕志华将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我们所有的薪酬委员会成员都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并就我们的执行官和一般雇员的工资和其他薪酬向我们的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我们的薪酬政策和做法提供协助和建议。此外,我们的薪酬委员会也将在管理层的协助下,有权力和责任自行或与审计委员会协调,作出任何决定,并采取或授权采取我们的回拨政策所设想的任何行动。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Jing Chen、毕志华和费柏将担任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费柏将担任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我们所有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将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达到《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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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负责确定并向董事会提出新的潜在董事提名人选,以供考虑和审查我们的公司治理政策。
Code of Ethics
自本次发行完成后生效,我们将根据纳斯达克和SEC的规则采用适用于我们所有执行官、董事和员工的道德准则。该道德准则编纂了管辖我们业务各个方面的商业和道德原则。我们将归档一份我们的Code of Ethics副本,作为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的附件。您将能够通过访问我们在SEC网站www.sec.gov上的公开文件来查看这些文件。
家庭关系
任何董事、董事提名人、执行人员或其他人士之间或之间不存在任何家庭关系或其他安排或谅解,据此该等人士获选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以下受托责任:
(i)在董事或高级人员认为符合公司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信行事的责任;
(ii)为授予该等权力的目的而非为附带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
(iii)董事不应适当束缚未来酌情权的行使;
(iv)在股东的不同部门之间公平行使权力的责任;
(v)不将自己置于对公司的责任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地位的义务;和
(vi)行使独立判断的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董事还负有非受托性质的注意义务。该职责已被定义为要求作为一名合理勤勉的人行事,该人同时具备执行与该董事就公司执行的相同职能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该董事所具备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
如上所述,董事有义务不将自己置于冲突的位置,这包括不从事自我交易的义务,或因其位置而以其他方式受益的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董事有充分的披露,股东可以事先原谅和/或授权,否则将违反这一义务。这可以通过在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授予许可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的方式进行。
因此,由于多个业务关联,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可能在向多个实体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商业机会方面承担类似的法律义务。此外,当我们的董事会根据上述标准评估特定商业机会时,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我们无法向你保证,上述任何冲突都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得到解决。此外,我们的每一位高级职员和董事对他们担任高级职员或董事的其他业务都有预先存在的信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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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有关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您应该参考“股本说明—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由我们的董事会和以普通决议投票的股东酌情任命并任职。每名董事的任期直至一名继任人获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除非该董事由董事会委任,在此情况下,该董事的任期至下一次股东年会,届时该董事有资格连选连任)或直至他们去世、辞职或被股东普通决议免职为止。如(其中包括)该董事以书面辞职、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一般安排或组成,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则该董事的职位将自动腾空。我们的执行官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由其酌情任职。
就业协议
我们的执行官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雇佣协议;但是,我们的每位执行官都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安徽新旭签订了雇佣协议。
2024年1月1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与安徽鑫旭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根据该协议,他作为安徽鑫旭的总经理,每月领取人民币10,000元(约合1,376美元)的工资,外加绩效工资和补贴。程先生的受雇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县,任期一年,由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于2025年1月1日按类似条款续聘,任期一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程先生有权参加双方规定或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福利计划。雇佣协议还包含与本协议的中止、修改和终止相关的习惯约定。
2024年1月1日,本公司首席财务官的Peng Wu与安徽鑫旭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据此,他作为安徽鑫旭的财务经理,每月领取人民币15,000元(约合2,064美元)的薪水,外加绩效工资和补贴。吴先生的雇用以安徽省芜湖县为基地,任期一年,由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于2025年1月1日按类似条款续聘,任期一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程先生有权参加双方规定或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福利计划。雇佣协议还包含与本协议的中止、修改和终止相关的习惯约定。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已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280000元人民币(38360美元)。我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遵守有关此类福利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没有以董事身份获得薪酬。从历史上看,我们没有给董事发过工资。然而,我们的独立董事有权在每个服务日历年获得20,000美元的现金补偿,按季度支付。任何董事在终止其于公司的董事职务时均无权或将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或利益,但他们已就如此提供的服务赚取的补偿除外。我们还将向所有董事报销他们以该身份提供的服务所记录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他们亲自出席会议的差旅费)。
122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董事提名人及5%或更多普通股实益拥有人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的信息。
我们根据SEC的规则确定了实益所有权。这些规则通常将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归属于对这些证券拥有单独或共享投票权或投资权的人。该人亦被视为该人有权在60天内取得实益所有权的任何证券的实益拥有人。除非另有说明,本表所指的人对其显示为实益拥有的所有股份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社区财产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在美国由记录持有人持有的已发行普通股。我们的股东均未告知我们其与注册经纪自营商有关联或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 发售前 |
提供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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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益拥有人名称及地址(一) |
金额和 |
百分比 |
金额和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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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或更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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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4) |
15,700,000 |
78.50% |
15,700,000 |
73.02% |
||||
| 执行官、董事和董事提名人 |
||||||||
| 金春城(4) |
15,700,000 |
78.50% |
15,700,000 |
73.02% |
||||
| Peng Wu |
— |
— |
— |
— |
||||
| Jing Chen |
— |
— |
— |
— |
||||
| 智华碧 |
— |
— |
— |
— |
||||
| 费柏 |
— |
— |
— |
— |
||||
| 刘文昭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为一组(五人) |
15,700,000 |
78.50% |
15,700,000 |
73.02% |
||||
____________
(1)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董事提名人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国安徽省芜湖市湾志区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
(2)基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及已发行在外的20,000,000股普通股。
(3)基于紧接发售后已发行及已发行的21,500,000股普通股,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4)我们的行政总裁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Xinxu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股东和董事,而后者又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的100%股权,并对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的证券行使投票权和处置权。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的地址为中国安徽省芜湖市湾芝区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c/o。
123
124
分别为118,506美元和132,817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公司对新旭物流的预付款分别为零和7,155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应付新旭物流的账款分别为17,355美元和8,691美元。
关联方提供/向关联方提供的营运资金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Jinchun Cheng先生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以支持公司的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3年及2022年,应付Jinchun Cheng先生的款项总额分别为4,426,868美元、4,995,280美元、5,508,444美元及9,298,369美元,为无抵押、免息及按要求到期。
公司与安徽良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良茂”)(一家由安徽鑫旭的员工控制的中国公司)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以支持彼此的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3年和2022年,公司应付安徽良茂的未偿款项分别为435,658美元、148,613美元、6,757美元和零。这是指公司与安徽良茂之间的无抵押、按需到期及无息借款。安徽良茂向公司提供了1,620,522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安徽良茂归还了1,327,908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年,安徽良茂向公司提供了2,773,779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向安徽良茂返还了2,631,076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年,安徽良茂向公司提供了6757美元的营运资金。
公司与安徽经纬在需要时定期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对方运营,无抵押、免息、按需到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应收安徽经纬的款项分别为127,134美元和5,228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公司应付安徽经纬的未偿还款项分别为1,285,287美元和零,这些款项为无抵押、免息和按要求到期。公司向安徽经纬提供了1,869,940美元的营运资金,安徽经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公司归还了1,745,928美元。安徽经纬向公司提供了3275800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向安徽经纬返还了4571060美元。安徽经纬向公司提供了2,864,703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向安徽经纬返还了1,524,390美元。
公司与鑫旭物流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以支持彼此的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新旭物流款项余额为7590美元。公司向鑫旭物流提供了94,110美元的营运资金,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鑫旭物流向公司返还了86,391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2023年及2022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公司与鑫旭物流之间并无营运资金交易。
关联方余额
应收关联方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3年及2022年,应收关联方款项总额,即对关联方的垫款或贷款,包括安徽经纬、芜湖新凯顺及新旭物流,分别约为796,819美元、5,228美元、零及零,细目如下:
| 帐目 |
关联方名称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关联方欠款 |
|
|
||||||||||
| 安徽经纬 |
$ |
127,134 |
$ |
5,228 |
— |
— |
||||||
| 芜湖新凯顺 |
|
662,095 |
|
— |
— |
— |
||||||
| 鑫旭物流 |
|
7,590 |
|
— |
— |
— |
||||||
|
|
796,819 |
|
5,228 |
— |
— |
|||||||
125
应付关联方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款项总额,即对关联方的垫款或贷款,包括金春诚、安徽经纬、安徽良茂,分别约为4,862,526美元、5,143,893美元、6,800,488美元及9,298,369美元,细目如下:
| 帐目 |
关联方名称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金春程 |
|
4,426,868 |
|
4,995,280 |
5,508,444 |
9,298,369 |
||||||
| 安徽经纬 |
|
— |
|
— |
1,285,287 |
|||||||
| 安徽良茂 |
|
435,658 |
|
148,613 |
6,757 |
7 |
||||||
| $ |
4,862,526 |
$ |
5,143,893 |
6,800,488 |
9,298,369 |
|||||||
股份发行
见“股本说明——证券发行历史。”
就业协议
参见“管理——就业协议”。
126
127
除非股份附带的权利作出规定,否则我们就股份应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不得计息。
投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单一类别投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除非是(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由大会主席或至少两名对决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一名或多名出席股东要求进行投票表决,且合计持有该决议所有有权投票的人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表决权。除非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就一项决议的结果所作的声明以及会议记录中大意如此的记项,应是举手表决结果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如有人妥为要求进行投票,则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在票数平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主席均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i)一项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大多数股东的赞成票,这些股东有权这样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ii)如某项决议已获(i)出席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的至少三分之二(或公司章程细则指明的任何较高门槛)批准,而该通知已就该项决议指明拟作为特别决议提出;或(ii)如获公司章程细则授权,则获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即视为特别决议。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些事项,例如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更改名称或决定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以延续方式注册,需要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
不存在外国法律或我公司章程或其他组成文件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普通股表决权的限制。然而,任何人将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普通股股东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除非该人于该会议的记录日期登记,且除非该人目前就我们的普通股应付的所有催缴或其他款项已付清。
股本变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a)以该普通决议案所厘定金额的新股份增加我们的股本,并附有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附加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
(b)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
(c)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额的缴足股份;
(d)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固定金额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而言,已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就减少的股份所衍生的股份的情况相同;和
(e)注销于该项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采取的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或(如属无面值股份)减少我们的资本分割成的股份数目。
根据《公司法》和当时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
128
清盘;清盘。在我公司清盘时,在清算或清盘时优先于普通股的任何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有权收取的全部金额已支付或预留支付后,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收取清算人确定的我公司可供分配的任何剩余资产。股东可根据章程和《公司法》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通过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做以下一项或两项:
(a)在股东之间以实物形式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b)将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归属受托人,以利股东及有责任为清盘作出贡献的人的利益。
董事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我们清盘的呈请,而无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要求发行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至少14个整日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任何已被催缴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普通股。
根据《公司法》和当时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董事的行动:
(a)根据我们的董事在该等股份发行前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该等可赎回股份的股东发行将予赎回或须予赎回的股份;
(b)经持有某一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该等股份将根据董事在该等更改时所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被赎回或有责任根据我们的选择被赎回;和
(c)按照董事在购买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我们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我们可能会以《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就赎回或购买其自己的股份进行支付,包括从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份的收益的任何组合中支付。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以其他方式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协议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转让股份。在遵守我们章程的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并在此种转让符合SEC、纳斯达克以及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的适用规则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填写一份转让文书将普通股转让给他人,该转让文书以共同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执行:
(a)凡普通股已缴足,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缴付;及
(b)在部分支付普通股的情况下,由该股东和受让方或其代表支付。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被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董事如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转让,应在向公司提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发送拒绝通知。
129
然而,这不太可能影响投资者在公开发行中购买的普通股的市场交易。一旦普通股上市,VStock Transfer,LLC将保留该等普通股的法定所有权以及该等普通股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登记详情。有关这些普通股的所有市场交易随后将在不需要董事进行任何类型登记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市场交易将全部通过VStock Transfer,LLC进行。
董事可在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股份转让登记,在任何日历年度内不超过45天。
没有优先购买权。普通股股东将没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购买我公司的任何证券。
股份附带权利的变动。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经不少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决议的批准而更改。
除非发行某一类别股份的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或在其之后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或由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改变。授予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因此,我们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年度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还应根据章程中的通知规定,经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中的一名或多名(合计)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百分之十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整天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21个整天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该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应至少发出14个整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知和21个整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知。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事项的一般性质。此外,以特别决议方式提出决议的,应将该决议文本提供给全体股东。还应向董事和我们的审计师发出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经单独或集体持有股东大会所有有投票权的人至少90%投票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时间内召开股东大会。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这些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在该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
自大会指定召开的时间起15分钟内,或在会议期间的任何时间,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会议应予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七天,或延期至董事决定的其他时间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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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可(a)由董事酌情在会议召开前藉向所有有权出席会议的人提供的书面通知而推迟或取消,除非该会议是由股东要求召开或由股东依据章程细则以其他方式召集召开;或(b)在会议召开期间的任何时间,经构成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由主席酌情决定休会,不论是否有指定的复会日期。如经构成会议法定人数的股东指示,董事长必须休会。
如会议延期或延期超过七个整日,则须按照章程细则发出延期或延期会议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
反收购条款。我们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以及限制我们的股东召集会议和提出特别事项以供股东大会审议的能力的条款。
根据《公司法》,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他们善意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这些权利和权力经不时修订和重申。
豁免公司。新旭股份为《公司法》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不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不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供查阅;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可发行无面值股票;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
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开曼群岛公司受《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没有遵循英国最近的法规。因此,《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在某些情况下,《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两家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合并,或开曼群岛公司与在另一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合并(前提是由该另一法域的法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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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并或合并是在两个开曼群岛公司之间进行的,则每个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包含某些规定信息的书面合并或合并计划。然后,该计划或合并或合并必须得到(a)每一公司股东的特别决议(通常是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价值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的授权;或(b)该组成公司章程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
母公司(即在附属公司中拥有每个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90%的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
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除非法院放弃这种要求。如果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公司法》的要求(其中包括某些其他手续)已得到遵守,公司注册处处长将对合并或合并计划进行登记。
合并或合并涉及外国公司的,程序类似,但就该外国公司而言,开曼群岛公司董事须作出声明,大意是经作出适当查询后,认为下述规定已获满足:(i)该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及该外国公司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或不禁止合并或合并,及该等法律及该等宪制文件的任何规定已获或将获遵守;(ii)没有提出呈请或其他类似程序,且仍未完成,或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以在任何法域将该外国公司清盘或清算;(iii)没有在任何法域委任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士,并就该外国公司、其事务或其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事;(iv)没有计划、命令,已在外国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被暂停或继续受到限制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订立或作出妥协或其他类似安排。
如存续公司为开曼群岛公司,则进一步要求开曼群岛公司董事作出声明,大意为经作出适当查询后,他认为,下列各项要求已获满足:(i)外国公司有能力偿付其到期债务,且合并或合并是善意的,并非旨在欺骗外国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ii)就外国公司授予存续或合并公司的任何担保权益的转让而言(a)已取得对转让的同意或批准,解除或放弃;(b)转让获得外国公司章程文件的许可并已根据该外国公司的章程文件获得批准;(c)外国公司有关转让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已经或将得到遵守;(iii)外国公司将在合并或合并生效后,根据相关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停止成立、注册或存在;(iv)没有其他理由允许合并或合并将违反公共利益。
在采取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如果异议股东遵循规定的程序,则有权在其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支付。实质上,该程序如下:(a)股东必须在对合并或合并进行表决前向组成公司提出其对合并或合并的书面反对意见,包括声明如果合并或合并获得表决授权,股东提议要求支付其股份;(b)在合并或合并获得股东批准之日后20天内,组成公司必须向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c)股东必须在收到组成公司的此种通知后20天内,向组成公司发出其反对意向的书面通知,其中除其他细节外,包括要求支付其股份的公允价值;(d)在上述(b)段所列期间届满之日后七天内或合并或合并计划提交之日后七天内,以较晚者为准,组成公司,存续公司或合并后公司必须向每一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其股份,如果公司和股东在要约提出之日后30天内约定价格,则公司必须向股东支付该金额;(e)如果公司和股东未能在该30天期限内约定价格,则在该30天期限届满之日后20天内,公司(以及任何异议股东)必须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申请以确定公允价值,并且该申请必须附有公司尚未就其股份公允价值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清单。在该呈请的聆讯中,法院有权厘定股份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司须支付的公平利率(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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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为公允价值的金额为准。任何异议股东的名字出现在公司备案的名单上,均可充分参与所有程序,直至达到公允价值的确定。异议股东的这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不具备,例如,在相关日期持有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存在公开市场的任何类别的股份的异议人,或者该等股份的出资对价为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存续或合并公司的股份的异议人。
此外,开曼群岛法律也有单独的法律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为公司的重建或合并提供便利,安排方案通常将更适合涉及广泛持有的公司的复杂合并或其他交易,在开曼群岛通常被称为“安排方案”,可能等同于合并。如果根据一项安排计划(其程序比在美国完成一项合并通常需要的程序更严格且完成时间更长)寻求合并,则有关安排必须获得(a)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批准,或(b)代表将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多数,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条款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将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获得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确信:
•我们不是提议违法或超出我们公司权力范围的行为,关于多数投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遵守;
•股东在相关会议上获得了公平的代表;
•该安排是这样的,企业人员会合理地批准;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也不会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
如果一项安排计划或收购要约(如下所述)获得批准,任何异议股东将没有与评估权类似的权利,否则美国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提供以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挤出条款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提出要约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两个月的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证据表明股东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不公平待遇。
此外,类似于合并、重组和/或合并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通过这些法定规定的其他方式实现,例如通过合同安排进行股本交换、资产收购或控制经营业务。
股东诉讼
我们的开曼群岛律师不知道有任何报告称已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衍生诉讼已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开曼群岛法院已确认可采取此类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将是任何基于对我们的违反义务的索赔的适当原告,针对(例如)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索赔通常不会由股东提出。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并由开曼群岛的法院适用,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况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家公司正在采取或提议采取行动,违法或超出其权限范围;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超出授权范围,但如果获得正式授权的票数超过实际获得的票数,可能会受到影响;或者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实施“对少数人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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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可以对我们有直接的诉权。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我们的章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向每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以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以下赔偿:
(a)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经营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及
(b)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任何法庭或法庭(不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就有关我们或我们的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不论是否成功)进行辩护(不论是否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法律责任。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实际欺诈、故意违约或故意疏忽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给独立董事的聘书以及我们与执行官的雇佣协议为这些人提供了超出我们章程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三类职责:(i)法定职责,(ii)信托职责,以及(iii)普通法职责。《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多项法定职责。开曼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未被编纂,但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董事负有以下受托责任:(a)有义务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b)有义务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其权力;(c)有义务避免在未来束缚其酌处权;以及(d)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董事所负的习惯法义务是指以技巧行事,并谨慎和勤勉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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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理地期望某人履行与该董事就公司执行的职能相同的职能,并且还可以按照与其所拥有的任何特定技能相称的谨慎标准以技能、谨慎和勤奋行事,从而使他们能够达到比没有这些技能的董事更高的标准。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其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如果我们的任何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
根据法规,我们的董事须遵守多项法定义务,其中规定了违约的处罚。其中最严重的涉及失信或授权违规支付,并附带刑事和民事处罚。举例说,吸引惩罚的重要法定条文包括:(1)董事故意授权或允许违反《公司法》的任何分配或股息;(ii)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董事明知或故意授权或允许公司为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而支付任何资本;(iii)未能保存账簿、会议记录或公司法定成员名册、实益所有权、抵押和押记,或董事(包括候补董事);(iv)未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向特定人员提供信息或查阅文件;及(v)董事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或授权虚假的年度申报表。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行事的权利。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章程规定,股东不得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此事项进行投票而未召开会议的每一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的任何其他人召集,但股东可被排除召集特别会议。
《公司法》规定股东只有有限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应由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根据章程中的通知规定(合计)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10%的投票权的书面要求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书之日起二十一整天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二十一整天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们报销。我们的章程并无规定在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公司法》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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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我们章程的规定(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的情况下,如果(a)开曼群岛法律禁止他担任董事,(b)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c)他通过通知我们辞去其职务,(d)他仅作为董事任职一段固定任期,且该任期届满,董事的职务可立即终止,(e)正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无能力以董事身份行事,(f)他获其他董事过半数(人数不少于两名)给予退任通知(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g)他受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规限,不论是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h)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公司董事必须遵守他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公司负有的信托义务,包括确保他们认为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的义务。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我们的公司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则由我们的成员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我们的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由我们的成员以普通决议清盘。此外,一家公司可能会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以在获得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或经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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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我们的章程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反洗钱—开曼群岛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法规,我们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和资金来源。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将维护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委托给合适的人。
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订户身份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会认为不需要进一步的信息,因为根据不时修订和修订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修订版)》(“条例”)适用豁免。根据每项申请的情况,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详细核实身份:
(a)认购人从以认购人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支付其投资款项;或
(b)认购人受认可监管机构监管,并以认可司法管辖区为基地或在认可司法管辖区成立,或根据认可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成立;或
(c)该申请是透过受认可监管机构监管、并以认可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为基础或在该司法管辖区成立或根据该法律成立的中间人提出的,并就对基础投资者所进行的程序提供保证。
就这些例外情况而言,将参照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承认具有同等反洗钱条例的那些法域,根据《条例》确定对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或司法管辖区的承认。
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核查所需的任何信息,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如果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怀疑或被告知支付给该股东的款项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违反适用的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这种拒绝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以确保我们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我们也保留拒绝向该股东支付任何款项的权利。
如果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涉及恐怖主义或恐怖财产,并且在受管制部门或其他贸易、专业、商业或就业的经营过程中,他们注意到了有关该知识或怀疑的信息,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该人将被要求向(i)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修订版)》任命的指定官员(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修订版)任命)或开曼群岛财务报告机构报告此类知情或怀疑情况,或(ii)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修订版)任命的警员或指定官员(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修订版)任命),或向财务报告机构报告此类情况,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恐怖主义财产。此类报告将不会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法规或其他法规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数据保护—开曼群岛
根据国际公认的数据隐私原则,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修订版)》(“DPA”)负有某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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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通告
简介
这份隐私声明使我们的股东注意到,通过您对公司的投资,您将向我们提供构成DPA含义内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的某些个人信息。
在以下讨论中,“公司”指的是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或代表,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投资者数据
我们将仅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以合理预期的参数范围内收集、使用、披露、保留和保护个人数据。我们只会在合法要求的范围内处理、披露、转移或保留个人数据,以便持续开展我们的活动或遵守我们所承担的法律和监管义务。我们只会根据DPA的要求转移个人数据,并将应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意外丢失、破坏或损坏。
在我们使用这些个人数据时,我们将被定性为就DPA而言的“数据控制者”,而在我们的活动中可能从我们那里收到这些个人数据的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服务提供商可能会为DPA的目的充当我们的“数据处理者”,或者可能会为他们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我们也可能从其他公共来源获得个人数据。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股东和/或与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有关联的任何个人有关的以下信息:姓名、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签名、国籍、出生地、出生日期、税务证明、信用记录、通信记录、护照号码、银行账户详细信息、资金来源详细信息以及与股东投资活动有关的详细信息。
这影响了谁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您是公司投资者(包括,为此目的,信托或获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安排),因与您在公司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原因向我们提供与您有关联的个人的个人数据,这将与这些个人相关,您应将本隐私声明的内容传送给这些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他们其内容。
公司如何使用股东的个人资料
公司作为数据控制者,可为合法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数据,特别包括:
(i)为履行我们在任何购买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而需要这样做的情况;
(ii)这对于遵守我们所承担的法律和监管义务(例如遵守反洗钱和FATCA/CRS要求)是必要的;和/或
(iii)如为我们的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有此需要,而该等利益并未被贵方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所凌驾。
如果我们希望将个人数据用于其他特定目的(如适用,包括任何需要您同意的目的),我们将与您联系。
为什么我们可能会转移你的个人资料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有法律义务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或税务信息管理局等相关监管机构共享与您的持股有关的个人数据和其他信息。反过来,他们可能会与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外国当局交换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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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将向向我们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其各自的关联机构(其中可能包括位于美国、开曼群岛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某些实体)披露个人数据,他们将代表我们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采取的数据保护措施
我们或我们正式授权的关联公司和/或代表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个人数据转移均应符合DPA的要求。
我们和我们正式授权的关联机构和/或代表应适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防止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如有合理可能导致对您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或相关个人数据所涉及的数据主体构成风险的任何个人数据泄露,我们将通知您。
证券发行历史
成立时,我们的法定股本为390,000港元,分为3,9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10港元。
于2017年9月11日,我们以每股0.10港元向三名股东发行合共100,000股普通股,包括向Sharon Pierson发行一股于同日将股份转让予Fortune Daily Developments Limited,向Fortune Daily Developments Limited发行94,999股股份,Fortune Daily Developments Limited为BVI控股公司Xinxu Technology Co.,Ltd.全资拥有的BVI控股公司,其中,我们的股东Xian Cheng先生为唯一股东和董事,向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发行5,000股股份,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为BVI控股公司Xinxu Holdings Limited全资拥有的BVI公司,其中,Jinchun Cheng先生,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是唯一的股东和董事。
2025年7月10日,我们的股东批准以1比200的方式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股份拆细,据此,每股普通股被拆细为200股普通股,将我们的法定股本调整为390,000港元,分为78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5港元的普通股。同日,我们对当时生效的组织章程大纲进行了整体修订和重述,采用了经修订和重述的版本,以反映我们经修订的资本结构。
上市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XX”。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但是,除非我们如此上市,否则我们将不会完成此次发行。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转让代理和注册商的地址是18 Lafayette Place Woodmere,New York 1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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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此外,不得就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收或属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项:
(i)就或就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义务;或
(ii)以全部或部分扣缴的方式,支付《税务减免法》所界定的任何有关款项。
这些特许权的期限为自承诺之日起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在中国境内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以及报税义务缴纳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SAT)2009年4月发布的82号文明确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b)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c)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公司印章,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于中国;及(d)有表决权的企业的半数或以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于中国。继SAT 82号文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简称“SAT公告45”),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SAT Bulletin 45提供了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确定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关于确定后事项的管理。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例如,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将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份或普通股而获得的收益征收10%的预扣税,并可能对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份或普通股而获得的收益征收20%的预扣税。
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股票或普通股的持有者是否能够要求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订立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因素——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4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重组经营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59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修订(“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中国税务机关通过颁布实施SAT 59号文和SAT 37号文,加强了对非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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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税务安排,如香港居民企业被视为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该中国企业向该香港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由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须经中国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分红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81号文”),该税务安排对手方的居民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其中,为了享受税收安排下减少的预扣税:(i)必须采取公司形式;(ii)必须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百分比的股权和投票权;以及(iii)应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随时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该百分比的资本。此外,2015年11月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纳税人应当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的进一步监测和监督。据此,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若满足81号文及其他相关税务规则和规定规定的条件,其从WFOE获得的股息可能能够享受5%的预提税率。不过,根据81号文,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交易或安排是以享受优惠税务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了与以下定义的美国持有者收购、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某些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该持有者在本次发行中获得我们的普通股,并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将我们的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没有就下文所述的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寻求美国国税局(“IRS”)的裁决,也无法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可能对其很重要,包括受特殊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纪自营商、选择按市值计价处理的证券交易商、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及其合伙人、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受《守则》第451(b)节适用的财务报表会计规则约束的投资者,非美国持有者的投资者、拥有(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5%或更多我们有投票权股份的投资者、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其普通股的投资者),或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概述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除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之外的任何税法,包括任何州、地方、替代性最低税或非美国税收考虑,或非劳动收入的医疗保险税。我们敦促每个潜在投资者就投资我们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以及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其他实体),(iii)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可计入美国联邦所得税毛收入的遗产,或(iv)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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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合伙企业和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下文所述讨论仅针对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我们敦促潜在购买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对他们造成的州、地方、外国和其他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现金或其他财产的分配(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在贵公司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您的总收入,但仅限于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对于公司美国持有者,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获得的扣除。
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股息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征税,前提是(1)普通股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经批准的合格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2)在我们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不是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如下所述),(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我们促请你咨询你的税务顾问,了解有关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任何法律变更的影响。
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的收益和利润(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将首先被视为您在普通股中的税基免税回报,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您的税基,则超出部分将作为资本收益征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人应该预期,一笔分配将被视为股息,即使根据上述规则,该分配将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或资本收益。
普通股处置的税务
根据下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您将确认股份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的应税收益或损失等于股份实现的金额(以美元计)与您在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以美元计)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您是持有普通股超过一年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您可能有资格获得任何此类资本收益的减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被动外资公司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非美国公司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
•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毛收入中至少有75%为被动收入;或者
•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资产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份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在为PFIC资产测试的目的确定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构成时,(1)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一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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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为了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以及(2)我们的资产价值必须根据我们不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非被动资产价值低于我们在任何特定季度测试日期的所有资产价值(包括在本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50%,以用于资产测试的目的。
我们必须每年单独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取决于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对于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它们的经营业绩。特别是,由于我们用于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通常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由于现金通常被认为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的PFIC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因此,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PFIC。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我们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如上所述,我们资产价值的确定将取决于可能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重大事实(包括我们不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金额)。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普通股的任何一年的PFIC,我们将继续被视为您持有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的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而你之前没有按下文所述及时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你可能会通过就普通股进行“清洗选举”(如下文所述)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普通股的纳税年度的PFIC,则您将就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遵守特殊的税收规则,除非您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普通股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的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您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您的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金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分配给您的其他每个纳税年度的金额将受该年度有效的最高税率的约束,并且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被征收于每个此类年度的应占税项。
分配给处置年度或“超额分配”前几年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度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PFIC中“可上市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如果您对您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普通股且我们被确定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将在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您在此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该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对于普通股调整后的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您可以承担普通损失。然而,这种普通损失仅在您以前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净收益的范围内允许。根据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的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在实际出售或处置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先前为此类普通股计入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你进行有效的盯市选择,税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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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非PFIC公司的分配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上文“——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中讨论的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适用资本利得率一般不适用。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有价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内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所定义)(“常规交易”)上以非微量数量交易的股票,包括纳斯达克。如果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定期交易,并且如果您是普通股的持有人,那么如果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您就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或者,美国持有PFIC股票的人可以就此类PFIC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就PFIC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择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将该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然而,只有当此类PFIC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要求向该美国持有人提供有关其收益和利润的某些信息时,才能获得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普通股,您将被要求在每个此类年度提交IRS表格8621,并提供有关此类普通股的某些年度信息,包括有关普通股收到的分配以及处置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
如果你们没有及时进行“盯市”选举(如上所述),如果我们在你们持有我们普通股期间的任何时候都是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未来一年不再是PFIC,这些普通股将继续被视为你们的PFIC股票,除非你们为我们不再是PFIC的那一年进行“清洗选举”。“清洗选举”将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被视为出售此类普通股。清洗选举确认的收益将受到将收益视为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如上所述。作为清洗选举的结果,出于税收目的,您的普通股将有一个新的基础(等于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最后一天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和持有期(该新的持有期将从该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
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以及上述讨论的选举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的普通股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向IRS报告信息和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的约束。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在IRS表格W-9上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或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在IRS表格W-9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并且您可以通过向IRS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此类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预扣此类税款。
根据2010年《雇佣激励恢复就业法》,某些美国持有人必须报告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中持有的普通股的例外情况)除外,方法是附上完整的IRS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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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由Craft Capital Management LLC和R.F. Lafferty & Co.,Inc.作为代表(“代表”)的下述承销商已分别同意购买,而我们已同意按公开价格减去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包销折扣后分别向他们出售以下各自数目的普通股:
| 承销商 |
数量 |
|
| 工艺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
| R.F. Lafferty & Co.,Inc。 |
[•] |
|
| 合计 |
1,500,000 |
承销协议规定,承销商购买向公众发售的普通股的义务受特定条件限制,包括我们的业务或金融市场没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化,以及收到我们、我们的法律顾问和独立审计师的某些法律意见、证明和信函。根据包销协议的条款,承销商有义务购买所有普通股(不包括下文所述的超额配股权所涵盖的那些),如果他们购买任何股份。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45天内可行使,以公开发行价格减去包销折扣后购买最多22.5万股额外普通股,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15%。承销商行使这一选择权可能仅是为了覆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超额配售(如有)。在行使期权的范围内,每个承销商必须购买与该承销商的初始购买承诺大致成比例的额外股票数量。根据期权发行或出售的任何普通股将按照与本次发行标的的其他普通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和出售。
此次发行的要约和销售将通过承销商及其各自的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在美国的所有要约或销售将由在SEC注册的经纪交易商和FINRA成员进行。
Craft Capital Management LLC的地址是377 Oak Street,Lower Concourse,Garden City,NY 11530。R.F. Lafferty & Co.,Inc.的地址是40 Wall Street,29th Floor,New York,NY 10005。
折扣、佣金和费用
下表显示了我们就本次发行向承销商支付的承销折扣(假设我们已授予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全部行使和未行使):
| 每股 |
合计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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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价格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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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折扣(1) |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1)不包括(i)购买相当于发售股份数目6%的普通股的认股权证,或(ii)若干开支,每项开支如下所述。
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日期和超额分配期权结束日期(如果有的话)之前,在本次发行结束日期未支付的范围内,向代表支付与履行我们在承销协议下的义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代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合理自付费用,最高可达170,000美元,其中50,000美元作为初步预付款已支付给代表,另有50,000美元的预付款将在收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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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FINRA的异议信”。承销商的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i)承销商因发行而产生的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ii)所有第三方的尽职调查均包括任何背景调查的费用;(iii)簿记和招股说明书跟踪软件;(iv)合理的路演费用;以及(iv)按承销商可能合理要求的数量准备装订本和Lucite Cube纪念品。根据FINRA规则5110(g)(4)(a),任何已支付但未使用的预付款将退还给我们,前提是此类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此外,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时向代表们支付100,000美元,作为他们的非问责费用。
承销商认股权证
我们已同意向代表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本次发售股份总数6%的若干普通股,行使价相当于本次发售股份的公开发售价格的125%。该等认股权证将设有无现金行使条款,并可在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六个月内的四年半期间内随时及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
承销商的认股权证和相关股份可能被视为FINRA的补偿,因此将受FINRA规则5110(e)(1)的约束。根据FINRA规则5110(e)(1),承销商认股权证或我们在行使承销商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股份均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或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工具、看跌或看涨交易的标的,这将导致任何人对此类证券的有效经济处置,在紧接发行承销商认股权证所依据的发售生效或开始销售之日后的180天内,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此外,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8)(a)条,这些认股权证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不得行使超过五年。当公众股东未受到股票分割、股票股息或其他类似事件的按比例影响时,这些认股权证不包含允许代表获得比本次发行时最初商定的更多股份或以更低价格行使的反稀释条款。这些认股权证也不包括任何允许代表在行使认股权证之前收取或累积现金股息的反稀释条款。关于承销商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我们还同意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8)(d)条,授予代表一项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起不超过五年的一次性需求登记权,以及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起不超过七年的无限“搭载”登记权,费用由我们承担。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内,未经承销商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发行、要约、出售、合同出售、质押、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同、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同、授予任何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
此外,自本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我们的每一位董事、执行人员和持有我们5%或以上普通股的股东将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订立类似的锁定协议,同意在未经承销商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每一位董事、执行人员和股东均不会就出售我们的证券提出要约、出售、签约出售、设保、授予任何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证券。
此外,在此期间,除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或表格S-8上与根据公司董事会采纳和批准的任何员工股权薪酬计划、激励计划、股票计划、股息再投资计划可发行的普通股登记有关的登记声明外,我们将不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促使提交任何与发行公司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公司普通股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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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如在发售消费后的12个月内,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i)决定使用经理或代理人为任何债务提供融资或再融资,或(ii)决定使用承销商或配售代理以公开发售或私募股权或债务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则代表有权全权酌情担任该等融资的独家财务顾问、独家投资银行家、独家账簿管理人和独家配售代理(“优先购买权”)。根据FINRA规则5110(g),如果代表实质上未能提供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公司将有权因故终止这一优先购买权。此外,在公司因故行使终止权的情况下,与支付任何终止费或提供优先购买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应予消除。此外,在任何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均不得:(a)自发售开始销售或订约书(定义见下文)终止日期起计有超过三年的持续时间;或(b)有多于一次机会因任何付款或费用而放弃或终止优先购买权。
尾部融资
代表有权就任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融资或筹资交易(“尾部融资”)收取相当于每个证券购买者支付的总购买价格7.5%的现金费用,前提是此类融资或资本由代表在2024年3月15日(即公司与Craft Capital Management LLC之间的某些经修订和重述的委约函(“委约函”)开始的期间内直接向公司介绍的投资者提供,并于(i)2026年3月14日或(ii)发售消费(“委约期”)中较早者结束,前提是该等尾随融资在委约函届满或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完成。在聘书终止或届满后十(10)天内,代表将提供代表在聘用期内直接向公司介绍的此类人员或实体的书面名单,该名单应由公司确认,并应被视为包括受共同管理的实体或与该名单所包括的实体有共同投资顾问的实体。根据FINRA规则5110(g)(5)(b),如果公司因故终止与代表的聘用,如果代表实质上未能提供公司与代表之间的聘书中规定的服务,则公司将无需支付与此类融资有关的任何现金费用。
发行价格的确定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XX”。
在此次发行之前,该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在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时,我们和承销商预计将考虑多个因素,包括: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及承销商以其他方式可获得的资料;
•我们的历史、资本结构和业务前景;
•我们的前景以及我们所竞争行业的历史和前景;
•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
•本次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
•一般可比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的近期市场价格和需求;和
•承销商和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本初步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预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区间可能会因市场情况及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我们和承销商都无法向投资者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发展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股票将在公开市场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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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我们已同意对承销商的某些责任进行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如果我们无法提供这笔赔偿,我们将为承销商可能被要求为这些负债支付的款项做出贡献。
价格稳定,空头和惩罚出价
就本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根据《交易法》第M条的规定,从事稳定交易、超额配售交易、银团回补交易和惩罚出价:
•稳定价格交易允许出价购买基础证券,只要稳定价格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超额配售涉及承销商出售的股份超过承销商有义务购买的股份数量,从而形成银团空头头寸。空头可能是备兑空头,也可能是裸空。在备兑空头头寸中,承销商超额配售的普通股数量不超过可在超额配股权中购买的股份数量。在裸空仓中,涉及的股份数量大于超额配股权的股份数量。承销商可通过行使超额配股权和/或在公开市场购买普通股的方式平仓任何备兑空头头寸。
•银团回补交易涉及在分配完成后在公开市场购买普通股,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在确定平仓淡仓的股份来源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可供购买的股份价格与其可能通过超额配股权购买股份的价格相比。如果承销商卖出的股份超过了超额配售选择权所能覆盖的数量,即裸空仓,则只能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入股份的方式平仓。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的公开市场股票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可能对在此次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
•惩罚性出价允许承销商在银团成员最初出售的普通股在稳定价格或银团回补交易中购买以回补银团空头头寸时,从银团成员那里收回出售让步。
这些稳定交易、银团回补交易和惩罚出价可能具有提高或维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防止或阻止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的效果。因此,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高于公开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格。我们和承销商均未就上述交易可能对我们普通股价格产生的任何影响的方向或幅度作出任何陈述或预测。此外,我们和承销商均未就承销商将从事这些稳定价格交易或任何交易一旦开始将不会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作出任何陈述。
普通股的电子发售、销售及分派
就此次发行而言,某些承销商或证券交易商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承销商维护的网站上查阅。此外,普通股可由承销商出售给向网上券商账户持有人转售普通股的证券交易商。除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外,承销商网站上的信息以及承销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招股说明书或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未经我们或承销商以承销商身份批准和/或背书,不应为投资者所依赖。
美国以外的优惠
除在美国以外,我们或承销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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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与任何此类股份的发售和销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除非会导致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规则和条例。建议管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次发行及本招股章程的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章程在任何该等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均不构成出售要约或招揽购买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任何普通股的要约。
预计承销商将通过其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报价和销售。在美国的任何要约和销售将由在SEC注册的经纪交易商进行。
澳大利亚
未就此次发行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提交任何配售文件、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2001年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也不旨在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产品披露声明或其他披露文件所需的信息。在澳大利亚,普通股的任何要约只能根据《公司法》第708(11)条的含义或根据《公司法》第708条所载的一项或多项豁免向“成熟投资者”(在《公司法》第708(8)条的含义内)、“专业投资者”(在《公司法》第708(11)条的含义内)或其他人(“豁免投资者”)提出,以便根据《公司法》第6D章在不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下发售普通股是合法的。豁免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申请的普通股不得在本次发行下的配发日期后的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发售,除非根据《公司法》第708条下的豁免或其他情况不需要根据《公司法》第6D章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或者要约是根据符合《公司法》第6D章的披露文件进行的。任何收购普通股的人都必须遵守这种澳大利亚的发售限制。本招募说明书仅包含一般信息,并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员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特定需求。它不包含任何普通股建议或金融产品建议。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前,需要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是否与其需求、目标和情况相适应,并在必要时就这些事项征求专家意见。
百慕大
普通股只能在符合百慕大2003年《投资业务法》规定的情况下在百慕大发售或出售,该法对在百慕大出售证券进行了规范。此外,非百慕大人(包括公司)不得在百慕大开展或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除非根据适用的百慕大立法允许这些人这样做。
英属维尔京群岛
普通股目前没有、也可能不会向公众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任何人发售,以供我们或代表我们购买或认购。普通股可向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每一家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发售,但仅限于向完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相关BVI公司提出并由其接收的情况。
本招股章程没有、也不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注册。没有为2010年《证券和投资业务法》或SIBA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共发行人守则》的目的就普通股编制或将编制注册招股说明书。
普通股可向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人士发售,他们为上银的目的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包括(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受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的某些实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SIBA下的持牌人以及公共、专业和私人共同基金;(ii)一家公司,其任何证券均在认可交易所上市;(iii)SIBA下被定义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即任何人(a),其普通业务涉及,无论是为该人自己的账户还是为他人的账户,收购或处置与该财产同类的财产,或我们财产的很大一部分;或(b)已签署声明的人,无论其个人或与其配偶共同拥有超过1,000,000美元的净资产,并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普通股不是,也不得向公众或英国维珍的任何人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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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购买或认购的岛屿。普通股可向根据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发售,但仅限于向完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相关BVI公司提出并由其接收的情况。
加拿大
普通股只能出售给购买或被视为购买的购买者,作为《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招股说明书豁免》或《证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款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的委托人,并且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的注册人义务》所定义的允许客户。任何普通股的转售必须根据适用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的豁免或在不受其约束的交易中进行。
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能会在本招股说明书补充(包括其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为购买者提供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但前提是购买者在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买方应参考买方所在省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了解这些权利的详情或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承销冲突(NI 33-105)第3A.3节,承销商无需遵守NI 33-105关于与本次承销发行相关的承销商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开曼群岛
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在开曼群岛公开发售普通股,不论以发售或认购方式。各承销商已声明并同意,其没有直接或间接向开曼群岛公众发售或出售任何普通股,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任何普通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本文件涉及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发售证券规则的豁免要约。本文件仅拟分发给这些规则中规定的类型的人员。不得将其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批准这份文件,也没有采取措施核实其中列出的信息,对此没有任何责任。本文件所设想的作为本次发行标的的普通股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发售的普通股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普通股进行尽职调查。如不了解本文件内容,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
欧洲经济区
就已实施招股说明书指令的每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每个,一个相关成员国)而言,各承销商声明并同意,自招股说明书指令在该相关成员国实施之日(包括该日)起,其没有也不会向该相关成员国的公众发出本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本次发行标的的普通股要约,但以下情况除外:
•对作为招股说明书指令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少于100人,或者,如果相关成员国已实施2010年PD修订指令的相关规定,则为150人,自然人或法人(招股说明书指令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除外),在招股说明书指令允许的情况下,但须事先征得代表对任何此类要约的同意;或者
•在属于招股说明书指令第3条第(2)款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前提是此类普通股要约不得要求我们或任何承销商根据招股说明书指令第3条发布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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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条而言,就任何相关成员国的任何普通股而言,“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一词是指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就要约条款和拟发售的普通股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或认购普通股,因为在该成员国可能会通过在该成员国实施招股说明书指令的任何措施进行更改,招股说明书指令一词是指指令2003/71/EC(及其修正案,包括2010年PD修正指令,在相关成员国实施的范围内),并包括相关成员国的任何相关实施措施,“2010年PD修正指令”的表述是指指令2010/73/EU。
英国
各承销商分别代理认股权证,约定如下:
•它只传达或促使传达,并且只会传达或促使传达参与投资活动的邀请或诱导(在FSMA第21条不适用于我们的情况下,它收到的与发行或出售普通股有关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第21条的含义内;和
•它已遵守并将遵守FSMA关于其就英国境内、来自或以其他方式涉及英国的普通股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所有适用规定。
法国
本招股章程或与本招股章程所述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均未提交给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审批程序并通知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普通股没有发售或出售,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法国公众发售或出售。本招股章程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都没有或将会:
•对作为招股说明书指令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法律实体;
•少于100人,或者,如果相关成员国已实施2010年PD修订指令的相关规定,则在招股说明书指令允许的情况下,150名自然人或法人(招股说明书指令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除外),但须事先征得我们就任何此类要约提名的相关交易商或交易商的同意;或者
•在招股说明书指令第3(2)条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在法国发布、发行、分发或促使向公众发布、发行或分发;或
•用于与在法国向公众认购或出售普通股的任何要约有关。
此类优惠、销售和分配将仅在法国进行:
•向合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 é s)和/或受限制的投资者圈子(cercle restreint d'investisseurs),在每种情况下都为自己的账户进行投资,所有这些都按照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411-2、D.411-1、D.411-2、D.734-1、D.744-1、D.754-1和D.764-1条的定义;
•授权代表第三方从事投资组合管理的投资服务提供商;或
•在交易中,根据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的第L.411-2-II-1 °-or-2 °-或3 °条和Autorit é des March é s Financiers的一般条例(R è glement G é n é ral)第211-2条,不构成公开要约(appel public à l ' é pargne)。
普通股可直接或间接转售,仅符合法国Code Mon é taire et financier第L.621-8-3条第L.411-1、L.411-2、L.412-1和L.621-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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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Wertpapierprospektgesetz)规定的符合招股说明书指令的招股说明书,因此不允许根据《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 17和§ 18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或任何其他相关成员国进行任何公开发行。德国没有或将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公开发行普通股,或分发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材料。特别是,没有《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或德国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指的证券招股说明书(Wertpapierprospekt)已经或将在德国境内发布,本招股说明书也没有向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f ü 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备案或经其批准在德国境内发布。
各承销商将声明、同意并承诺,(i)其没有发售、出售或交付普通股,也不会在德国境内发售、出售或交付普通股,但不是根据《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案》(Wertpapierprospektgesetz)和德国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管辖普通股的发行、销售和发售,以及(ii)其将仅在导致遵守德国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在德国分发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发售材料。
本招募说明书严格为领取人使用。不得转发给其他人或在德国出版。
香港
普通股不得在香港藉除(i)以外的任何文件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香港第571条)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或(ii)在不会导致该文件为《公司条例》(第571章)所定义的“招股章程”的其他情况下32)香港或并不构成该条例所指的向公众作出的要约。任何有关普通股的广告、邀请书或文件,均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发出或由任何人管有,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等广告、邀请书或文件所针对的,或其内容很可能由人查阅或阅读,香港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获准),但有关普通股的或拟仅向香港以外人士或仅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处置的普通股除外。
以色列
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以色列证券法5728-1968项下的招股说明书,且未经以色列证券管理局备案或批准。在以色列,本招股说明书仅分发给且仅针对以色列证券法第一个增编或增编所列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对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公司、银行、投资组合经理、投资顾问、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成员、为自己的账户购买的承销商、风险投资基金、股权超过5000万新谢克尔的实体和合格个人的共同投资,每一个都在增编(可能会不时修订)中定义,统称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可被要求提交书面确认,证明其符合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投资者类别之一的标准。
意大利
根据意大利证券法,本次发行普通股未在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CONSOB”)登记,因此,不得发售、出售或交付普通股,也不得在意大利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副本,但以下情况除外:
•根据经修订的1999年5月14日CONSOB第11971号条例(“第11971号条例”)第34条之三第1款b项修订的2007年10月29日CONSOB第16190号条例(“第16190号条例”)第26条第1款d项所定义的经修订的1998年2月24日第58号立法令(“第58号法令”)第100条所指的“合格投资者”(“第11971号条例”);或者
•根据第58号法令或第11971号条例的规定,在适用明确豁免遵守要约限制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154
任何要约、出售或交付普通股或派发本招股章程或与意大利共和国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副本必须是:
•根据经修订的1993年9月1日第385号法令(《银行法》)、第58号法令和第16190号条例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由获准在意大利共和国开展此类活动的投资公司、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作出;
•符合《银行法》第129条,以及经修订的意大利银行实施指南;和
•遵守CONSOB或意大利银行或其他主管当局可能不时施加的任何其他适用通知要求或限制。
请注意,根据第58号法令第100条之二,在不适用公开发行规则豁免的情况下,随后在意大利二级市场上分配普通股必须遵守第58号法令和第11971号条例规定的公开发售和招股说明书要求规则。
此外,最初仅在意大利或国外向合格投资者发售和配售但在随后一年定期(“sistematicamente”)在意大利二级市场上向非合格投资者分配的普通股将受第58号法令和第11971号条例规定的公开发售和招股说明书要求规则的约束。不遵守此类规则可能会导致普通股的出售被宣布为无效,并导致转让普通股的中介机构对此类非合格投资者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日本
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1948年第25号法律,经修订)进行登记,因此,将不会在日本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或为任何日本人的利益或向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在日本或向任何日本人重新发售或转售,除非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时间有效的日本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长指导方针。就本款而言,“日本人”是指任何居住在日本的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
科威特
除非第31/1990号法律“规范证券谈判和设立投资基金”、其执行条例和根据该条例发布或与之相关的各部级命令所要求的科威特商业和工业部已就普通股的营销和销售给予所有必要的批准,否则不得在科威特国进行营销、要约出售或销售。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中所载的任何信息均无意导致在科威特境内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
中国
本招股章程并无亦不会在中国传阅或派发,除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及规例外,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或向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的人士发售或出售,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就本段而言,中国不包括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卡塔尔
普通股没有也不会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在卡塔尔国(“卡塔尔”)以构成公开发售的方式发售、出售或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未经卡塔尔中央银行、卡塔尔交易所或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审查或批准或注册。本招募说明书严格保密,不得转载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给除接收人以外的任何人。
155
沙特阿拉伯
本招股章程不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分发,但根据资本市场管理局发布的《证券条例》规定的发售许可的人士除外。资本市场管理局不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不对因依赖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部分而产生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发售的证券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有关证券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尽职调查。如不理解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应咨询授权财务顾问。
新加坡
本招股章程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股章程。据此,本招股章程及与普通股的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流通或分发,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境内的人要约或出售普通股,或使其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标的,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
•根据新加坡第289章《证券和期货法》(“SFA”)第274条向机构投资者,
•根据SFA第275(1)条向相关人员,或根据第275(1A)条并根据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向任何人员,或
•以其他方式根据并根据SFA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
凡有关人士根据SFA第275条认购或购买普通股,即:
•一家公司(它不是认可投资者(定义见SFA第4A条)),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个人拥有,每个人都是认可投资者;或者
•信托(受托人不是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且信托的每个受益人都是作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SFA第239(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和权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SFA第275条提出的要约获得普通股后六个月内转让,除非:
(a)向机构投资者或证监会第275(2)条所界定的有关人士,或向证监会第275(1A)条或第276(4)(i)(b)条所提述的要约所产生的任何人;
(b)没有或将不会就转让给予考虑;
(c)转移是通过法律实施的;
(d)证监会第276(7)条所指明;或
(e)新加坡《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股份及债券)规例》第32条所指明。
瑞士
本文件无意构成购买或投资于本文所述普通股的要约或招揽。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瑞士境内、向瑞士境内或从瑞士境内公开发售、出售或宣传,也不会在瑞士第六交易所或瑞士任何其他交易所或受监管的交易设施上市。本文件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或营销材料均不构成招股说明书,因为该术语根据《瑞士义务法》第652a条或第1156条或瑞士六家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瑞士任何其他受监管交易设施含义内的上市招股说明书理解,且本文件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或营销材料均不得在瑞士公开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156
本文件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材料,以及公司或普通股均未或将向任何瑞士监管机构备案或获得其批准。普通股不受任何瑞士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FINMA),普通股的投资者将不会受益于该机构的保护或监管。
台湾
该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向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或备案,或由其批准,且不得通过公开发行在台湾发售或在台湾证券交易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所指的构成要约且需经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批准的情况下在台湾发售或出售。台湾没有任何个人或实体获授权在台湾发售或出售普通股。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不含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除遵守阿联酋法律外,普通股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公开发售、出售、推广或广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潜在投资者应考虑到以下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潜在投资者的具体出售限制。
根据商业公司法(经修订的阿联酋1984年第8号联邦法)或其他规定,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并不构成在阿联酋公开发售普通股,也不旨在公开发售。本招股说明书未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或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或DFSA批准或备案。如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有不明白之处,应咨询经授权的财务顾问。本招募说明书仅为受赠人的利益而提供,不应交付给任何其他人,也不应被任何其他人所依赖。
除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提出的要约外,我们没有授权也没有授权代表我们通过任何金融中介提出任何证券要约,以期按照本文件的设想进行证券的最终配售。因此,除承销商外,没有任何股份的购买者被授权代表我们或代表出售股东或承销商提出任何进一步的股份要约。
我们或代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普通股。包括在本次发行中的我们的普通股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说明书或与特此发售的任何此类证券的发售和销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除非在将导致遵守该司法管辖区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收到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请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次发行普通股及本招股章程的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说明书既不是出售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或不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普通股的任何要约。
157
下文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和佣金)的分项。除SEC注册费、纳斯达克上市费和FINRA申报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SEC注册费 |
$ |
4,405 |
|
| 纳斯达克上市费 |
$ |
75,000 |
|
| FINRA申请费 |
$ |
3,282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 |
954,000 |
|
| 会计费用支出 |
$ |
762,400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 |
23,500 |
|
| 杂项费用 |
$ |
830,986 |
|
| 合计 |
$ |
2,653,573 |
158
我们正由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代理有关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Bevilacqua PLLC在此次发行中担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Ogier(Cayman)LLP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由北京丹顿律师事务所(诚度)为承销商转交。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可在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上依赖Ogier(Cayman)LLP,在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上依赖金杜律师事务所。Bevilacqua PLLC可就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Beijing Dentons Law Offices,LLP(Cheng Du)。
我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以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所列各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已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Fortune CPA,Inc的报告如此列入,该报告是根据该事务所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授权给予的。
Fortune CPA,Inc的办公室位于12361 Lewis St Ste 202 Garden Grove,加利福尼亚州 92840。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就本次发行中将出售的普通股以F-1表格向SEC提交了一份登记声明,包括相关证据。这份招股说明书构成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您应该阅读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展品和时间表,以获得有关我们和我们的普通股的更多信息。
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将立即受到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的约束。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您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阅读我们的SEC文件,包括注册声明。您也可以通过致函中国安徽省芜湖市湾志区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或致电+ 86 553-8758118,免费索取这些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我们还维护一个网站www.ahxinxu.com,在该网站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您可以在以电子方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免费访问这些材料。我们的网站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访问的信息未纳入本招股说明书,也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159
F-1
F-2
持续经营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进一步描述,公司的营运资本为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以及累计亏损,令人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
由于对公司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和不确定性,以及管理层在估计这些现金流时的判断和假设存在偏差的风险,我们确定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一个关键的审计事项。
我们有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主张的审计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其中包括:
我们审查了公司的营运资金和流动性比率、运营费用,以及管理层评估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流动性为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至少一年的运营提供资金所使用的现金的用途和来源。该测试包括向管理层查询、公司截至报告日的融资安排、市场和行业因素以及考虑公司与融资伙伴的关系。
/s/Fortune CPA,Inc
我们自2023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加利福尼亚州加登格罗夫
2025年6月10日
PCAOB # 6901
F-3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2024 |
2023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 |
$ |
573,839 |
|
$ |
24,621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9,883,308 |
|
|
4,807,953 |
|
||
| 应收账款,关联方 |
|
— |
|
|
1,093 |
|
||
| 库存 |
|
9,994,516 |
|
|
8,391,638 |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
|
3,878,727 |
|
|
5,984,570 |
|
||
| 对供应商、关联方的垫款 |
|
118,527 |
|
|
21,970 |
|
||
| 预付IPO费用 |
|
1,165,782 |
|
|
905,812 |
|
||
| 其他应收款 |
|
652,700 |
|
|
2,181,797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5,228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272,454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26,272,627 |
|
|
22,591,908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4,118,937 |
|
|
2,362,720 |
|
||
| 土地使用权 |
|
737,260 |
|
|
756,704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469,493 |
|
|
470,523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209,461 |
|
|
81,340 |
|
||
| 总资产 |
$ |
31,807,778 |
|
$ |
26,263,195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短期借款 |
$ |
9,749,285 |
|
$ |
9,260,409 |
|
||
| 应付账款 |
|
8,026,193 |
|
|
1,562,627 |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
26,489 |
|
|
39,765 |
|
||
| 应计工资支出 |
|
1,000,545 |
|
|
710,932 |
|
||
| 其他应付款 |
|
792,292 |
|
|
2,748,665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5,143,893 |
|
|
6,800,488 |
|
||
| 客户垫款 |
|
300,813 |
|
|
129,701 |
|
||
| 应缴税款 |
|
1,806,920 |
|
|
1,423,000 |
|
||
| 流动负债总额: |
|
26,846,430 |
|
|
22,675,587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递延收入 |
|
130,086 |
|
|
133,721 |
|
||
| 政府贷款 |
|
1,100,837 |
|
|
551,625 |
|
||
| 负债总额 |
|
28,077,353 |
|
|
23,360,933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普通股:0.0005港元,或面值0.00006375元,授权股份780,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股份20,000,000股 |
|
1,275 |
|
|
1,275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2,798,895 |
|
|
2,798,895 |
|
||
| 专项储备 |
|
2,686,899 |
|
|
2,686,899 |
|
||
| 累计赤字 |
|
(1,153,912 |
) |
|
(1,995,214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602,732 |
) |
|
(589,594 |
) |
||
| 总股东权益 |
|
3,730,425 |
|
|
2,902,262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31,807,778 |
|
$ |
26,263,195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收入报表和综合收入报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年度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2024 |
2023 |
|||||||
| 收入 |
$ |
105,874,786 |
|
$ |
170,845,619 |
|
||
| 收益成本 |
|
(101,811,921 |
) |
|
(168,795,378 |
) |
||
| 毛利 |
|
4,062,865 |
|
|
2,050,241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1,763,587 |
) |
|
(1,191,155 |
) |
||
| 销售和营销 |
|
(218,695 |
) |
|
(232,514 |
) |
||
| 研究与开发 |
|
(1,103,806 |
) |
|
(531,062 |
) |
||
| 减值准备费用 |
|
(63,011 |
) |
|
(31,082 |
) |
||
| 总营业费用 |
|
(3,149,099 |
) |
|
(1,985,813 |
) |
||
| 营业收入 |
|
913,766 |
|
|
64,428 |
|
||
|
|
|
|
|
|||||
| 其他费用: |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
|
(392,415 |
) |
|
(345,042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319,950 |
|
|
39,328 |
|
||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
|
(72,465 |
) |
|
(305,714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
841,301 |
|
|
(241,286 |
) |
||
|
|
|
|
|
|||||
| 所得税拨备 |
|
— |
|
|
(31,813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841,301 |
|
$ |
(273,099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13,139 |
) |
|
(320,556 |
) |
||
| 综合收益总额(亏损) |
$ |
828,162 |
|
$ |
(593,655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 |
|
|
|
|
||||
| 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亏损) |
$ |
8.41 |
|
$ |
(2.73 |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
100,000 |
|
|
100,000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年度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股份 |
金额 |
额外 |
特别篇 |
累计 |
累计 |
合计 |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余额 |
20,000,000 |
1,275 |
2,798,895 |
2,686,899 |
(1,722,115 |
) |
(269,038 |
) |
3,495,916 |
|
|||||||
| 外币折算损失 |
|
(320,556 |
) |
(320,556 |
) |
||||||||||||
| 净亏损 |
|
|
|
|
(273,099 |
) |
|
|
(273,099 |
)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20,000,000 |
1,275 |
2,798,895 |
2,686,899 |
(1,995,214 |
) |
(589,594 |
) |
2,902,262 |
|
|||||||
|
|
|
|
|||||||||||||||
| 外币折算损失 |
|
(13,139 |
) |
(13,139 |
) |
||||||||||||
| 净收入 |
|
|
|
|
841,301 |
|
|
|
841,301 |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余额 |
20,000,000 |
1,275 |
2,798,895 |
2,686,899 |
(1,153,912 |
) |
(602,732 |
) |
3,730,424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止年度
(单位:美元)
| 2024 |
2023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841,301 |
|
$ |
(273,099 |
) |
||
| 调整净收益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用于): |
|
|
|
|
||||
| 折旧及摊销 |
|
339,279 |
|
|
260,399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4,447 |
) |
||
| 递延收入 |
|
(3,363 |
) |
|
(3,514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129,051 |
) |
|
(77,434 |
) |
||
| 应收账款拨备调整 |
|
64,307 |
|
|
31,082 |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180,009 |
) |
|
— |
|
||
| 存货拨备调整 |
|
92,968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273,453 |
|
|
194,745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5,180,029 |
) |
|
(4,488,893 |
) |
||
| 应收账款,关联方 |
|
1,097 |
|
|
(1,140 |
) |
||
| 库存 |
|
(1,723,721 |
) |
|
63,072,967 |
|
||
| 预付IPO费用 |
|
(111,195 |
) |
|
5,984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2,285,041 |
|
|
(4,765,310 |
) |
||
| 对供应商、关联方的垫款 |
|
(97,172 |
) |
|
(21,903 |
) |
||
| 其他应收款 |
|
1,533,269 |
|
|
(1,914,221 |
) |
||
| 应付账款 |
|
6,504,938 |
|
|
(52,953,525 |
)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
(13,266 |
) |
|
3,423 |
|
||
| 应计工资支出 |
|
292,877 |
|
|
178,952 |
|
||
| 其他应付款 |
|
(2,052,554 |
) |
|
2,402,671 |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172,402 |
|
|
(3,607,657 |
) |
||
| 应缴税款 |
|
389,305 |
|
|
522,146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299,877 |
|
|
(1,438,774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
|
(2,093,112 |
) |
|
(971,723 |
) |
||
| 应收贷款的催收 |
|
— |
|
|
2,759,900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093,112 |
) |
|
1,788,177 |
|
||
|
|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10,256,339 |
|
|
8,154,050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9,744,214 |
) |
|
(6,737,517 |
) |
||
| 长期应付款收益 |
|
553,649 |
|
|
— |
|
||
| 关联方所得款项 |
|
8,978,827 |
|
|
4,509,031 |
|
||
| 支付关联方款项 |
|
(10,698,853 |
) |
|
(6,456,123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654,252 |
) |
|
(530,559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
(3,295 |
) |
|
(8,581 |
) |
||
|
|
|
|
|
|||||
| 现金净增(减)额 |
|
549,218 |
|
|
(189,737 |
) |
||
| 年初现金 |
|
24,621 |
|
|
214,358 |
|
||
| 年末现金 |
|
573,839 |
|
|
24,621 |
|
||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364,065 |
|
$ |
364,771 |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附注1 ——行动的组织和性质
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Xinxu Group”)
信旭集团于2017年9月1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根据其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信旭集团获授权发行780,000,000股单一类别的普通股,每股普通股面值0.0005港元(0.00006375美元)。目前有20,000,000股已发行在外流通普通股,其中78.5%由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4.2%由Crestwell 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2%由Fortune Daily Developments Limited持有,15.3%由4名个人持有。新旭集团是一家控股公司,目前没有积极从事任何业务。新旭集团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为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 4th Floor,Harbour Place 103 South Church Street Grand Cayman PO Box 10240。KY1-1002,开曼群岛。
下文载列有关新旭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资料:
| 实体名称 |
已注册 |
日期 |
所有权截至 |
|||
| 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Xinxu Group”) |
开曼群岛 |
2017年9月11日 |
控股公司 |
|||
| Supreme Highness Limited(“HK Xinxu”) |
香港 |
2017年9月15日 |
新旭集团100%持股 |
|||
| 安徽和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和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 |
2021年11月10日 |
香港新旭100%持股 |
|||
| 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鑫旭”) |
中国 |
2012年1月5日 |
安徽和瑞100%持股 |
Supreme Highness Limited(“HK Xinxu”)
香港信旭于2017年9月15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为信旭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香港信旭的实收资本为零。截至2024年6月30日,HK Xinxu并无任何业务。
安徽和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和瑞”)
安徽和瑞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香港新旭的全资附属公司。安徽和瑞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外商独资企业。截至2024年6月30日,安徽和日实缴资本为零。截至2024年6月30日,安徽和瑞未开展任何业务。
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鑫旭”)
安徽鑫旭于2012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截至2024年6月30日,其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3,240,173元。
安徽鑫旭是一家有色产品制造商,主要从事铜及铜合金加工产品的研发(“研发”)、制造及加工、销售及分销,包括但不限于T2紫铜条、镀锡铜条、铜杆、电解铜。
重组
2021年11月,新旭集团及其子公司(统称“公司”)完成企业重组,将两个受控实体(现简称子公司)在一个企业的控制下滚动。重组前,安徽鑫旭98%的股权由Jinchun Cheng持有,其余2%
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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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行动的组织和性质(续)
由Xian Cheng持有。2021年11月3日,非关联香港实体Hecang Limited向Jinchun Cheng收购安徽鑫旭5%的股权。2021年11月15日,安徽和日向Jinchun Cheng收购安徽鑫旭93%股权、向Hecang Limited收购5%股权、向Xian Cheng收购2%股权。由此,截至2021年11月15日,安徽鑫旭的股权由安徽和日持有100%。
在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呈列的年度内,实体的控制权从未发生变化(始终处于Jinchun Cheng的最终控制之下)。据此,合并已被视为同一控制下实体的公司重组(重组)处理,因此当前的资本结构已在以往期间追溯列报,如同该结构当时存在一样,并且根据ASC 805-50-45-5,同一控制下实体在该等实体处于同一控制下的所有期间均在合并基础上列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已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按犹如上述交易已于随附综合财务报表呈列的第一期初生效一样的基准编制。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
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一贯适用的。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重大的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时消除。
持续经营考虑
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公司的负营运资本为573,804美元,累计赤字为1,153,912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为1,438,774美元,负营运资金为83,680美元,累计赤字为1,995,214美元。这些情况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重大质疑。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负债。
该公司通过其银行融资满足其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截至2024年6月30日须于未来12个月内偿还的大部分银行借款须予续期,管理层有信心根据公司过往经验及信用记录,这些借款可于到期时续期。
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加强公司的流动性,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i)提前与银行协商展期和获得新的银行融资;
(ii)采取各项成本控制措施,收紧营运成本;
(iii)加快生产周期及缩短交货期以改善应收账款周转;及
(四)落实各项策略,提升销售及盈利能力。
管理层有合理预期,公司将有足够资源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营运存在。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和随附附注中报告和披露的金额的估计和假设。此类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呆账准备金、存货估价、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以及与实现递延税项资产和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所得税。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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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外币换算
公司于中国的附属公司的财务记录以其当地货币人民币(“人民币”)维持。以当地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合并资产负债表日的有效汇率折算为当地货币。年内以当地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时的适用汇率转换为当地货币。交易损益记入营业收入(费用),净额记入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信旭集团以美元(“美元”或“美元”)为记账本位币保持其财务记录,而公司于香港及中国大陆的附属公司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保持其财务记录。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公司子公司当地财务报告折算成美元时,资产负债按合并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权益科目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累计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示。
相关汇率列示如下:
| 截至本财政年度 |
||||
| 2024 |
2023 |
|||
| 期末人民币:美元汇率 |
7.2672 |
7.2513 |
||
| 期间平均人民币:美元汇率 |
7.2248 |
6.9536 |
||
现金
现金主要由库存现金、现金账户和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不受提取使用限制的计息储蓄账户构成。
应收账款和呆账备抵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无法收回账款的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公司通常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公司建立可疑应收款项拨备。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基于对客户信用和持续关系的管理,管理层根据个别情况和账龄分析,得出期末未清余额是否会被视为无法收回的结论。该拨备在应收账款余额中入账,并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记录相应的费用。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
库存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公司在适当时就过剩数量、过时或减值记录对存货的调整,以按可变现净值反映存货。这些调整是基于包括当前销量、市场状况、较低的成本或市场分析以及库存的预期变现价值等综合因素。
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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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预付供应商款项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是指采购材料或其他服务协议的预付款,在收到材料或服务时适用于应付账款。
公司在垫付款项前审查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背景信息。如果其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能力受损,公司将在被视为受损的期间内注销该金额。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对供应商预付款的拨备冲回金额分别为180,009美元和0美元。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多指公司与第三方借款人发生的应收贷款取得但未收到的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将在应收第三方贷款到期时收取。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需经中国税务机关证明具备增值税销项税负未来抵扣资格。
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是指与购买土地使用权有关的递延政府补助。这笔赠款在2013年4月开始的50年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长期递延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建筑物和制造设备的递延维修维护费。
客户垫款
客户垫款是指收到客户有关产品销售的垫款,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从收入中扣除。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入账。折旧自置入该资产使用时开始,在该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按残值的5%以直线法确认,具体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建筑物 |
20年 |
|
| 机械设备 |
10年 |
|
| 运输车辆 |
5 – 10年 |
|
| 办公设备 |
3 – 5年 |
|
| 电子设备 |
3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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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维护和维修支出,不会实质上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大幅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重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报废或出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户中剔除,任何收益或亏损在综合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确认为其他收益或费用。
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由土地使用权构成。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所有土地归政府所有,不得出售给个人或公司。政府授予个人和公司特定期限的宗地使用权。这些土地使用权有时被非正式地称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示。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使用寿命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土地使用权 |
50年 |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和情况,如资产市场价值显著下降、影响资产的过时或物理损坏、资产用途的重大不利变化、资产业绩的预期水平恶化、维持资产的现金流量高于预测,表明资产的账面净值可能无法通过其使用和最终处置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收回时,公司管理层都会对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审查。如果使用该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估计现金流量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该资产被视为减值并减记至其公允价值。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没有为长期资产确认减值费用。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要求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三级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的输入值如下:
•估值方法的第1级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估值方法的第2级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不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估值方法的第3级输入值使用一项或多项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这包括某些定价模型、贴现现金流方法和使用大量不可观察输入的类似技术。
对于公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应收贷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应付关联方款项、短期借款,由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2023年6月30日的期限较短,账面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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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增值税(“VAT”)
销售收入代表货物的开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公司所有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均按销售毛价征收增值税。公司在2018年5月1日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及之后的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生效的新增值税税率为13%。该增值税可由公司就原材料和其他材料支付的增值税抵销,这些原材料和其他材料包括在生产或获取其成品的成本中。
收入确认
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1)向第三方客户销售自制铜产品,如T2紫铜条、镀锡铜条、铜杆、电解铜,这些客户主要是分销商和零售商;(2)转售铜材料,主要是电解铜;(3)按客户要求加工铜条的服务收入。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ASC 606和会计准则更新(“ASU”)2014 — 09。于2018年7月1日,公司提早采用ASU2014 —09,这是一种全面的新收入确认模式,要求以描述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方式确认收入,金额反映预期将收到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公司在以下五个标准全部满足时认为已实现或可实现和赚取的收入:(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5)在主体满足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对于销售自行制造的铜产品,公司认为客户采购协议是与客户的合同。作为对合同考虑的一部分,公司评估某些因素,包括客户的支付能力(或信用风险)。对于每一份合同,公司认为转让产品的承诺,每一项都是可区分的,是已确定的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评估价格是否需要退款或调整,以确定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净对价。没有缺陷产品的退款要求。价格根据与公司客户协商确定,不作调整。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即公司的履约义务在某个时间点得到履行)确认,这通常发生在客户接受交付时。在委托人对代理人对价中,由于没有第三方参与交易,公司为委托人。
对于铜材料的转售,公司认为客户购买协议是与客户的合同。作为对合同的考虑的一部分,公司评估某些因素,包括客户的支付能力(或信用风险)。对于每一份合同,公司认为转让产品的承诺,每一项都是可区分的,是已确定的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评估价格是否需要退款或调整,以确定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净对价。该公司分析了有缺陷产品的历史退款索赔,得出的结论是,这些索赔并不重要。价格根据与公司客户协商确定,一经确定,不作调整。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即公司的履约义务在某个时间点得到履行)确认,这通常发生在客户接受交付时。在委托对代理对价中,(1)公司主要负责履行履约义务;(2)公司在产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存在库存风险;(3)公司在确定产品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公司是委托人。
就加工服务收入而言,公司认为服务协议是与客户订立的合约。公司的义务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加工铜条,并将加工后的产品转让给客户。价格根据与客户协商确定,不作调整。当已加工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交付验收时。由于没有第三方参与履行公司的履约义务,因此公司是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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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报告的收入是扣除所有增值税后的净额。由于公司的标准付款期限不到一年,公司选择了ASC 606-10-32-18下的实务变通办法,以不评估合同是否具有重大融资成分。公司根据每一种不同的产品的相对独立售价分配交易价格。
收益成本
收入成本是与公司销售的产品、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成本,主要由直接成本,如人工和原材料,以及制造成本,如补充材料、仓库水电费、维修和维护费等构成。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根据政府政策给予公司即期资金支持的补偿。政府在一致的基础上评估公司获得赠款的资格,然后支付。因此,对赠款没有任何限制。
政府补助在收到时予以确认,并满足了接收的所有条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收到的赠款分别为276,073美元和8,887美元,计入其他收入。
研发成本
研发活动面向新产品的开发以及现有工艺的改进。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和用品,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运输和装卸费用
运输和装卸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运输和装卸费用分别为58,120美元和81,789美元,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
所得税
公司采用资产负债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据此,公司通过应用预期冲回或结算这些暂时性差异的年度适用的已颁布税率,计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净经营亏损结转和贷项。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组成部分被单独分类为非流动金额。
公司根据ASC 740在以下两步流程的基础上记录不确定的税务头寸:(1)公司根据该职位的技术优势确定该税务头寸持续的可能性是否更大;(2)对于那些达到可能性更大的确认门槛的税务头寸,公司在与相关税务机关最终结算时确认超过50%的可能性实现的最大金额的税收优惠。
在适用范围内,公司将利息和罚款记录为其他费用。公司中国子公司的所有纳税申报表自报备之日起五年内仍需接受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中国的税收年度为12月31日。因此,中国实体在2018年至2022年的纳税年度仍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税务机关没有正在进行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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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受美国税法和当地州税法的约束。公司及其相关实体的收入必须根据适用的中国和外国税法计算,所有这些都可能以可能对向股东分配的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发生变化。无法保证中国的所得税法不会以对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进行变更。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增加公司的应缴税额,从而减少可用于向公司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的金额。
法定准备金
根据适用于外国投资公司的中国公司法,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保持法定盈余公积。在没有累计赤字的情况下,法定盈余准备金将从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且应至少为根据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会计原则和相关财务法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后净收入的10%。如果出现累计赤字,在使用净收入补偿赤字之前,拨款不适用。法定盈余公积等于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公司有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选择权。法定盈余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入账。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法定盈余公积仅限于抵消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增加相应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清算时外,不得分配。准备金不得以现金分红、贷款或垫款等方式转入公司,除清算时外,也不得进行分配。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亏损)按照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亏损)乃按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盈利(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库存股法并基于普通股和稀释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如果其影响是反稀释的,则不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没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定义为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交易在内的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在一段时期内产生的股东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或亏损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内呈报。如所附综合资产负债表所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累计外币折算调整。
股息
股息于宣布时确认。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分别没有宣派股息。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任何普通股股息,目前打算保留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来运营和扩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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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一定风险和集中度
汇率风险
公司在中国经营业务,可能产生主要来自波动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程度的重大外汇风险。
货币可兑换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基本上全部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不能自由兑换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经授权的其他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审批外币付款,需提交付款申请表,并附供应商发票、发运单证和已签订合同等其他信息。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面临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应收票据。公司将现金存放于香港和中国的信用质量良好的金融机构。应收账款方面的信用风险集中度与营收集中度挂钩。为管理信用风险,公司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信用评估。
利率风险
公司存在利率风险。公司有按浮动利率收取的银行计息贷款。且虽然部分银行计息贷款在报告期内按固定利率收取,但公司仍面临该等贷款再融资时银行收取的利率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风险和不确定性
该公司的业务在中国。因此,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中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中国经济总体状况的影响。公司的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政治、监管和社会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尽管公司并未因这些情况而遭受损失,并认为其正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包括Note1中披露的组织和结构,但这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结果。
流动性风险
公司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现有现金余额、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与当地银行的贷款安排下的可用资金。公司从经营活动中产生充足现金流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向我们的客户销售和转售铜产品,并为我们的客户加工铜棒,利润率足以支付固定和可变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该公司的现金分别为573,839美元和24,621美元。该公司相信,其目前的现金、将从其运营中产生的现金以及从关联方获得贷款将足以满足其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营运资金需求。然而,公司并无任何承诺由其关联方提供的金额,公司认为若无关联方提供该等资金,其营运资金需求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公司也不依赖此次发行来满足未来十二个月的流动性需求。然而,公司计划扩大我们的业务,以加强其地位,并在现有和未来市场实施其增长战略。要做到这一点,公司将需要更多的资金通过股权融资来提高产量,满足市场需求。
F-16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最近的会计公告
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已发布的新会计准则。
最近采用的会计准则
2019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19-12,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删除了主题740中一般原则的特定例外情况,并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该指南对公共企业实体在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公司追溯采用这一新准则,此次更新对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2020年1月,FASB发布ASU 2020-01,投资-权益证券(主题321),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主题323),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主题815):澄清主题321、主题323和主题815之间的相互作用,明确了主题321下的股权投资和主题323中的权益会计法下的投资的会计以及主题815下的某些远期合约和购买的期权的会计的相互作用。该指南对公共企业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公司在追溯基础上提前采用了这一新准则,此次更新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FASB或其他准则制定机构已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附注3 —应收账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包括:
| 2024 |
2023 |
|||||||
| 应收账款 |
$ |
10,114,565 |
|
$ |
4,975,644 |
|
||
| 减:呆账备抵 |
|
(231,257 |
) |
|
(167,691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9,883,308 |
|
$ |
4,807,953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平均应收账款周转期分别约为25天和6天。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财政年度的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2024 |
2023 |
|||||||
| 期初余额 |
$ |
(167,691 |
) |
$ |
(150,767 |
) |
||
| 应收账款拨备调整 |
|
(63,932 |
) |
|
(29,644 |
) |
||
| 汇兑差额 |
|
366 |
|
|
12,720 |
|
||
| 期末余额 |
$ |
(231,257 |
) |
$ |
(167,691 |
) |
||
F-17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4 —清单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库存包括:
| 2024 |
2023 |
||||||
| 原材料 |
$ |
1,062,732 |
|
$ |
1,790,980 |
||
| 在制品 |
|
3,692,754 |
|
|
2,753,573 |
||
| 成品 |
|
5,331,456 |
|
|
3,847,085 |
||
| 存货估价备抵 |
|
(92,426 |
) |
|
— |
||
| 合计 |
$ |
9,994,516 |
|
$ |
8,391,638 |
||
附注5 —预付给供应商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包括:
| 2024 |
2023 |
|||||||
| 向供应商垫款 |
$ |
4,062,866 |
|
$ |
6,348,465 |
|
||
| 减:预付供应商款项拨备 |
|
(184,139 |
) |
|
(363,895 |
)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
$ |
3,878,727 |
|
$ |
5,984,570 |
|
||
附注6 —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其他应收款包括:
| 2024 |
2023 |
|||||
| 应收利息 |
$ |
— |
$ |
362 |
||
| 其他应收款 |
|
652,700 |
|
2,181,435 |
||
| 合计 |
$ |
652,700 |
$ |
2,181,797 |
||
附注7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额相关需经中国税务机关证明未来在增值税销项税负债中抵扣。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0美元和272,454美元。
附注8 —预付IPO费用
预付IPO费用是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专业费用,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这些费用包括:
| 2024 |
2023 |
|||||
| 审计费用 |
$ |
370,958 |
$ |
168,057 |
||
| 律师费 |
|
104,332 |
|
104,399 |
||
| 尽职调查费用 |
|
100,000 |
|
100,000 |
||
| 咨询费 |
|
590,492 |
|
533,356 |
||
| 合计 |
$ |
1,165,782 |
$ |
905,812 |
||
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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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9 —财产和设备,净额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产和设备包括:
| 2024 |
2023 |
|||||||
| 建筑 |
$ |
2,945,951 |
|
$ |
1,666,818 |
|
||
| 运输车辆 |
|
216,880 |
|
|
209,075 |
|
||
| 电子器件 |
|
2,771,718 |
|
|
63,742 |
|
||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
145,827 |
|
|
116,351 |
|
||
| 制造装置 |
|
2,774,649 |
|
|
1,552,745 |
|
||
| 在建工程(CIP) |
|
113,530 |
|
|
614,616 |
|
||
| 财产和设备总额,按成本 |
|
6,295,005 |
|
|
4,223,347 |
|
||
| 减:累计折旧 |
|
(2,176,068 |
) |
|
(1,860,627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4,118,937 |
|
$ |
2,362,720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财产和设备的增加额分别为2,093,112美元和971,723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并无出售事项。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折旧费用分别为321,388美元和241,810美元。两个年度的折旧费用均记入一般及行政开支。
附注10 —土地使用权,净额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 2024 |
2023 |
|||||||
| 土地使用权、成本 |
$ |
890,906 |
|
$ |
892,860 |
|
||
| 减:累计摊销 |
|
(153,646 |
) |
|
(136,156 |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737,260 |
|
$ |
756,704 |
|
||
土地使用权代表公司于中国芜湖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已被质押以担保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授予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为担保银行借款而质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见附注11。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17891美元和18589美元(差异是由于汇率)。两个年度的摊销费用均记入一般及行政开支。
以后五年摊销情况如下:
| 年份 |
摊销 |
净携 |
||||
| 2025 |
$ |
17,818 |
$ |
719,442 |
||
| 2026 |
|
17,818 |
|
701,624 |
||
| 2027 |
|
17,818 |
|
683,806 |
||
| 2028 |
|
17,818 |
|
665,988 |
||
| 2029 |
|
17,818 |
|
648,170 |
||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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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短期借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短期借款包括:
| 2024 |
2023 |
|||||
| 金融机构短期借款 |
$ |
8,944,298 |
$ |
8,219,216 |
||
| 第三方个人短期借款 |
|
804,987 |
|
1,041,193 |
||
| 合计 |
$ |
9,749,285 |
$ |
9,260,409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金融机构短期借款包括:
| 银行名称 |
金额–人民币 |
金额–美元 |
发行 |
到期 |
利息 |
已质押 |
|||||||||
| 农业银行 |
|
3,500,000 |
$ |
481,616 |
6/27/2024 |
6/25/2025 |
3.45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4,000,000 |
|
550,419 |
3/6/2024 |
3/6/2025 |
3.45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1,600,000 |
|
220,167 |
5/11/2024 |
5/11/2025 |
3.45 |
% |
无 |
||||||
|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 |
|
2,000,000 |
|
275,209 |
7/25/2023 |
7/24/2024 |
4.50 |
% |
无 |
||||||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
|
5,000,000 |
|
688,023 |
2/5/2024 |
2/4/2025 |
4.50 |
% |
无 |
||||||
| 江阴银行 |
|
10,000,000 |
|
1,376,046 |
7/26/2023 |
7/25/2024 |
4.50 |
% |
有 |
||||||
| 芜湖金盛农村商业银行 |
|
10,000,000 |
|
1,376,046 |
7/11/2023 |
7/04/2024 |
4.25 |
% |
有 |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
2,500,000 |
|
344,011 |
1/2/2024 |
1/2/2025 |
6.80 |
% |
无 |
||||||
|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
5,000,000 |
|
688,023 |
1/24/2024 |
1/23/2025 |
3.45 |
% |
无 |
||||||
| 交通银行万智支行 |
|
5,000,000 |
|
688,023 |
12/8/2023 |
12/7/2024 |
3.85 |
% |
有 |
||||||
| 交通银行万智支行 |
|
10,000,000 |
|
1,376,046 |
1/9/2024 |
1/8/2025 |
2.90 |
% |
有 |
||||||
| 华夏银行芜湖一江 |
|
4,000,000 |
|
550,418 |
1/9/2024 |
1/8/2025 |
3.45 |
% |
无 |
||||||
|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
|
2,400,000 |
|
330,251 |
12/19/2023 |
12/18/2025 |
6.80 |
% |
有 |
||||||
| 合计 |
人民币 |
65,000,000 |
$ |
8,944,298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金融机构短期借款包括:
| 银行名称 |
金额–人民币 |
金额–美元 |
发行 |
到期 |
利息 |
已质押 |
|||||||||
| 徽商银行 |
|
6,600,000 |
$ |
910,181 |
8/24/2022 |
8/24/2023 |
4.35 |
% |
有 |
||||||
| 徽商银行 |
|
4,000,000 |
|
551,625 |
5/11/2023 |
5/10/2024 |
3.85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4,000,000 |
|
551,625 |
3/24/2023 |
3/24/2024 |
3.66 |
% |
无 |
||||||
| 农业银行 |
|
8,000,000 |
|
1,103,250 |
6/27/2023 |
6/26/2024 |
3.55 |
% |
无 |
||||||
| 芜湖金盛商业村镇银行 |
|
10,000,000 |
|
1,379,063 |
7/13/2022 |
7/12/2023 |
4.35 |
% |
有 |
||||||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
|
5,000,000 |
|
689,532 |
1/17/2023 |
1/11/2024 |
4.50 |
% |
无 |
||||||
| 江阴银行 |
|
10,000,000 |
|
1,379,063 |
3/14/2023 |
3/05/2024 |
4.50 |
% |
有 |
||||||
|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 |
|
2,000,000 |
|
275,813 |
7/20/2022 |
7/20/2023 |
5.00 |
% |
无 |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
5,000,000 |
|
689,532 |
12/08/2022 |
12/08/2023 |
6.00 |
% |
无 |
||||||
|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
5,000,000 |
|
689,532 |
1/18/2023 |
1/17/2024 |
3.65 |
% |
无 |
||||||
| 合计 |
人民币 |
59,600,000 |
$ |
8,219,216 |
|
||||||||||
歼20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短期借款(续)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381505美元和364771美元。
向四名第三方个人的短期借款为无抵押,年利率为3.5%。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利息支出分别为30,570美元和39,724美元。
公司短期银行借款由下列资产质押,并由公司大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关联方公司和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
| 截至6月30日, |
||||||
| 2024 |
2023 |
|||||
| 土地使用权,净 |
$ |
737,261 |
$ |
756,704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711,153 |
|
612,039 |
||
| 存货 |
|
2,089,711 |
|
1,532,622 |
||
| 合计 |
$ |
6,538,125 |
$ |
2,901,365 |
||
附注12 —政府贷款
公司于2024年1月获得新的无息政府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非流动负债包括无息政府贷款,金额分别为1,100,837美元和551,625美元,一旦公司成功在美股上市,这些将成为政府的奖励。公司子公司安徽鑫旭以自有资产包括设备、不动产向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由其向芜湖市金融局提供全额担保,用于偿还贷款。如果公司未能在贷款期限内成功在美股上市,公司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全额返还加利息。
附注13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主要指公司欠供应商的款项。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未偿应付账款分别为8,026,193美元和1,562,627美元。
附注14 —其他应付款项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其他应付款包括:
| 2024 |
2023 |
|||||
| 应付利息 |
$ |
302,758 |
$ |
342,657 |
||
| 其他应付款 |
|
489,534 |
|
2,406,008 |
||
| 合计 |
$ |
792,292 |
$ |
2,748,665 |
||
附注15 —应付税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应缴税款包括以下各项:
| 2024 |
2023 |
|||||||
| 应缴企业税 |
$ |
858,376 |
|
$ |
860,258 |
|
||
| 应交增值税 |
|
958,995 |
|
|
569,576 |
|
||
| 其他应交税费(应收) |
|
(10,451 |
) |
|
(6,834 |
) |
||
|
|
1,806,920 |
|
|
1,423,000 |
|
|||
F-21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6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包括: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705,542 |
$ |
532,263 |
||
| 差旅费和通讯费 |
|
68,041 |
|
62,236 |
||
| 咨询费 |
|
116,828 |
|
79,718 |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96,125 |
|
127,870 |
||
| 娱乐 |
|
365,038 |
|
251,556 |
||
| 办公及杂项 |
|
412,013 |
|
137,512 |
||
| 合计 |
$ |
1,763,587 |
$ |
1,191,155 |
||
附注17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109,585 |
$ |
113,807 |
||
| 旅行和交通 |
|
40,189 |
|
28,288 |
||
| 运输和包装 |
|
58,120 |
|
81,789 |
||
| 娱乐 |
|
10,545 |
|
6,946 |
||
| 办公及杂项 |
|
256 |
|
1,684 |
||
| 合计 |
$ |
218,695 |
$ |
232,514 |
||
附注18 —研究和开发费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研发费用包括: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588,930 |
$ |
112,187 |
||
| 材料 |
|
422,284 |
|
400,886 |
||
| 办公及杂项 |
|
92,592 |
|
17,989 |
||
| 合计 |
$ |
1,103,806 |
$ |
531,062 |
||
附注19 —利息费用,净额
下表为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净利息收入(开支)详情:
| 2024 |
2023 |
|||||||
| 利息支出 |
$ |
(394,245 |
) |
$ |
(404,495 |
) |
||
| 利息收入 |
|
1,830 |
|
|
59,453 |
|
||
| 总利息支出,净额 |
$ |
(392,415 |
) |
$ |
(345,0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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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0 —其他收入,净额
下表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财政年度的其他收入(支出)净额详情:
| 2024 |
2023 |
|||||||
| 政府补助 |
$ |
267,768 |
|
$ |
8,888 |
|
||
| 增值税退税 |
|
10,293 |
|
|
128,336 |
|
||
| 融资担保服务和银行收费 |
|
(66,610 |
) |
|
(70,600 |
) |
||
| 其他收益 |
|
419,197 |
|
|
10,832 |
|
||
| 其他费用 |
|
(310,698 |
) |
|
(38,128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 |
319,950 |
|
$ |
39,328 |
|
||
附注21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是那些占公司收入和采购的10%以上。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公司向两个客户销售了相当大一部分产品,分别占总销售额的约40.65%和10.08%。截至2024年6月30日,应收这些客户款项分别为4,999,459美元和0美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54.50%。其他显著集中的应收账款包括另外两个客户,合计占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应收账款总额的35.84%。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公司向一名客户销售了相当大一部分产品,该客户占总销售额约37.02%。截至2023年6月30日,应收该客户款项为891784美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17.92%。其他显著集中的应收账款包括另一客户,该客户占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应收账款总额约80.35%。
失去该重要客户或未能吸引新客户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综合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向三家供应商采购了相当大一部分原材料,这三家供应商合计占其采购总额的41.45%。截至2024年6月30日,这些供应商没有应付款项计入应付账款。其他显著集中的应付账款包括其他三家供应商,它们合计占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应付账款总额的77.21%。
公司向三家供应商采购了相当大一部分原材料,这三家供应商在2023财年的采购总额中合计占比55.30%。截至2023年6月30日,没有应付这些供应商的款项。除重要供应商外,另有3家供应商存在应付款项,合计占截至2023年6月30日应付账款总额的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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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2 —关联方交易
1)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 姓名 |
与公司的关系 |
|
| 金春程 |
公司控股股东 |
|
| 芜湖新凯顺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凯顺”) |
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安徽品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品乾”) |
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安徽良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良茂”) |
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安徽经纬回收有限公司(“安徽经纬”) |
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芜湖瑞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芜湖瑞联”) |
Jinchun Cheng妻子拥有的实体 |
|
| 芜湖鑫旭物流有限公司(“鑫旭物流”) |
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2)关联交易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并向其提供营运资金或从中获得营运资金。
与关联方的日常往来:
芜湖新凯顺为公司提供镀锡服务。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与芜湖新凯顺的交易金额分别为12,834美元和111,124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芜湖新凯顺的预付款金额分别为82,271美元和12,868美元。
公司向安徽品千采购原材料。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公司与安徽品乾并无交易。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应付安徽品千的未清账款。
公司向安徽良茂采购原材料。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公司与良茂并无交易。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应付安徽良茂的未清账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公司与安徽经纬并无交易。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应付安徽经纬的未偿账款分别为26,489美元和26,547美元。
芜湖瑞联为公司提供接待服务。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与芜湖瑞联的交易金额分别为78,367美元和15,048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分别向芜湖瑞联预付29100美元和9102美元。
鑫旭物流为公司提供物流服务。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公司与新旭物流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5,982美元和118,506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向鑫旭物流预支7,155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有未偿还的应付新旭物流账款17,35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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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2 —关联方交易(续)
关联方提供/向关联方提供的营运资金:
Jinchun Cheng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以支持公司的运营。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有应付Jinchun Cheng的未偿还款项,金额分别为4,995,280美元和5,508,444美元。这是指公司与Jinchun Cheng之间的无抵押、应要求到期及无息借款。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中,他向公司提供了2,879,360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向他返还了3,496,716美元。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Jinchun Cheng向公司提供了1,637,281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向他返还了4,931,733美元。
公司与安徽良茂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以支持对方的运营。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应付安徽良茂的未偿款项分别为148,613美元和6,757美元。这是指公司与安徽良茂之间的无抵押、应要求到期及无息借款。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年,安徽良茂向公司提供了2,773,779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向安徽良茂返还了2,631,076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年,安徽良茂向公司提供了6757美元的营运资金。
公司与安徽经纬定期提供流动资金,在需要时相互支持对方的运营。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应收安徽经纬5228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应付安徽经纬的未偿款项为1,285,287美元。安徽经纬向公司提供了3275800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向安徽经纬返还了4571060美元。安徽经纬向公司提供了2,864,703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向安徽经纬返还了1,524,390美元。
3)关联方余额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关联方未偿余额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帐目 |
关联方名称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安徽经纬 |
$ |
5,228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金春程 |
|
4,995,280 |
|
5,508,444 |
||||
| 安徽经纬 |
|
— |
|
1,285,287 |
||||
| 安徽良茂 |
|
148,613 |
|
6,757 |
||||
| $ |
5,143,893 |
$ |
6,800,488 |
|||||
附注23 —股东权益
普通股
公司获授权发行780,000,000股单一类别普通股,每股普通股面值0.0005港元,或0.00006375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额外实缴资本为2,798,895美元。目前有2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
专项储备和受限净资产
按照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安徽鑫旭有限公司需承担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改善设施的比例为:1,000万元以下为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3%;1,000万元-1,000万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5%;1,000万元-10,000万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5%;实际销售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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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3 —股东权益(续)
当年收入10亿元-50亿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50亿元-100亿元(含)的0.1%;当年实际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0.05%。公司在储备金等于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的5%后,有不拨付安全生产资金的选择权。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这两个年度拨付了计入权益项下特别准备金的安全生产资金,金额为2,686,899美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专项储备被限制用于抵销加强生产安全和改善设施的成本,除清算时外,不得以现金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分配。
根据适用于外国投资公司的中国公司法,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保持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准备金将从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且应至少为根据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会计原则和相关财务法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后净收益的10%。法定盈余公积等于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公司有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选择权。法定盈余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入账。按照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使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赤字。由于公司在弥补上一年度的累计亏损后于2024年6月及2023年仍处于累计亏损状况,故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并无法定盈余公积入账。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及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储备。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受限制的资本和法定准备金总额为5,487,069美元,代表公司相关子公司不可分配的净资产金额。
附注24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EIT”)
Xinxu Group在开曼岛注册成立,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根据开曼岛法律,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
香港信旭成立于香港,按16.5%的法定所得税率征收。
Anhui Heri Ltd.成立于中国,适用25%的法定所得税率。
安徽鑫旭有限公司为公司于中国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安徽鑫旭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中国实体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仍开放供中国税务机关进行法定审查。
公司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一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的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公司没有分别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产生任何与潜在少缴所得税费用相关的利息和罚款,也没有预计自2023年12月31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未确认的税收优惠有任何显着增加或减少。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适用的规定对未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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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4 —所得税(续)
根据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公司的所得税开支可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前收入调节如下:
| 2024 |
2023 |
|||||||
| 税前(亏损)收入 |
$ |
923,325 |
|
$ |
(241,185 |
) |
||
| 中国EIT税率 |
|
15 |
% |
|
15 |
% |
||
| 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 |
$ |
138,499 |
|
|
— |
|
||
| 不可抵扣费用的税务影响 |
|
(2,762 |
) |
|
31,813 |
|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效应 |
|
(135,737 |
) |
|
— |
|
||
| 所得税(返还)费用 |
$ |
— |
|
$ |
31,813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所得税归属于公司在中国的持续经营业务,包括:
| 2024 |
2023 |
||||||
| 当期所得税 |
$ |
— |
$ |
36,260 |
|
||
| 递延所得税 |
|
— |
|
(4,447 |
) |
||
| 所得税(退)费合计 |
$ |
— |
$ |
31,813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产生重大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列示如下:
| 截至6月30日, |
||||||
| 2024 |
2023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坏账和减值准备 |
|
79,563 |
|
79,738 |
||
| 安全生产资金 |
|
389,930 |
|
390,785 |
||
| 合计 |
$ |
469,493 |
$ |
470,523 |
||
公司遵循负债法核算所得税按照ASC 740(“ASC 740”),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该差异转回期间将生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如果基于现有证据的权重,公司很可能无法实现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公司将记录一笔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在包含税率变动成文日的期间确认为税费。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递延税项资产没有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这些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管理层在进行这一评估时考虑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预定冲回、预计的未来应税收入以及税务规划策略。根据历史应课税收入水平、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期间的未来应课税收入预测以及递延税项负债的预定转回,管理层认为,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更有可能实现这些可抵扣差异的收益。
公司按照ASC 740对所得税进行了不确定性会计处理。与根据ASC 740确认的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在综合损益表中分类为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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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4 —所得税(续)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关于所得税不确定性的会计准则规定了一个更可能的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在纳税申报表中采取或预期采取的税收状况的门槛。该指引还适用于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的会计处理、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披露。在评估公司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和确定其所得税拨备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公司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以及在其综合经营报表的其他费用项下确认利息和罚款(如有)。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没有与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附注25 ——承诺和或有事项
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重大采购承诺或租赁承诺。公司不时涉及各种法律诉讼、索赔及其他因商业运营、雇员以及其他一般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且结果无法预测的事项而产生的纠纷。公司通过评估损失是否被认为很可能发生并可以合理估计来确定是否应计提或有事项造成的估计损失。尽管公司无法就未决索赔、诉讼或其他纠纷的解决以及此类结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作出任何保证,但公司认为,在保险未另行提供或涵盖的范围内,此类诉讼结果导致的任何最终责任,将不会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未决法律诉讼。
附注26 —收入分类
该公司的分类收入由产品类型和收入流类型表示。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6月30日 |
|||||||||||
| 销售 |
为% |
销售 |
为% |
|||||||||
| 自制产品: |
|
|
|
|
||||||||
| 镀锡铜棒产品 |
$ |
1,527,551 |
1.44 |
% |
$ |
13,310,058 |
7.79 |
% |
||||
| T2铜棒产品 |
|
4,168,922 |
3.94 |
% |
|
10,161,659 |
5.95 |
% |
||||
| 铝棒产品 |
|
125,244 |
0.12 |
% |
|
5,721 |
— |
|
||||
| 铜杆 |
|
545,804 |
0.52 |
% |
|
601,428 |
0.35 |
% |
||||
| 小计 |
|
6,367,521 |
6.01 |
% |
|
24,078,866 |
14.09 |
% |
||||
| 加工服务 |
|
5,341 |
0.01 |
% |
|
4,844 |
— |
% |
||||
| 转售铜材,主要是电解铜 |
|
99,501,924 |
93.98 |
% |
|
146,761,909 |
85.90 |
% |
||||
| 总收入 |
|
105,874,786 |
|
|
170,845,619 |
|
||||||
附注27 —分部报告
ASC 280,“分部报告”,建立了在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一致的基础上报告经营分部信息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地理区域、业务分部和主要客户的信息的标准,以了解公司业务分部的详细信息。公司在确定可报告经营分部时采用“管理法”。管理方法将公司主要经营决策者用于作出经营决策和评估业绩的内部组织和报告视为确定公司可报告分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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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7 —分部报告(续)
公司所有的运营设施和长寿资产都在中国,并且根据管理层对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的评估,公司已确定其只有一个由ASC 280定义的运营分部。
公司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向中国客户销售基本所有产品,并无国际销售收入。
附注28 —新冠疫情的财务影响
2019年12月,据报道,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株在中国武汉浮出水面,该病毒已经并正在继续在中国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传播。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COVID)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大流行”。受影响国家的政府正在实施旅行禁令、隔离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对全球企业造成了实质性干扰,导致经济放缓。
2022年3月,新的新冠亚变异株(omicron)爆发袭击了中国,并且比以前的病毒传播得更快、更容易。因此,迄今为止,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对中国不同省市实施了新一轮的封锁、隔离或旅行限制。虽然我们没有关闭我们的办公室和生产设施,但我们仍然经历了业务中断,包括但不限于新封锁期间的供应链中断和原材料采购困难。由于中国某些地区的物流限制和供应链中断,我们在新的封锁期间减少了产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同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了不利影响。2022年6月起,恢复生产规模至封控前水平。2022年3月至5月上海的封锁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了不利影响,因为我们的物流和供应链、业务发展和原材料采购活动在最近的封锁期间受到限制。尽管有上述情况,由于我们的办公室和生产设施在封锁期间投入运营,我们在上海最近的封锁期间没有遇到库存、劳动力短缺或员工人数减少的情况。
随着中国政府于2022年11月宣布优化新冠疫情规则,中国各级政府此前为控制新冠病毒传播而采取的许多限制性措施已被撤销,或被更灵活的措施所取代。新冠疫情爆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财务影响正在下降。然而,对于2024年整个财年,公司目前无法量化新冠肺炎疫情对其未来运营、财务状况、流动性和经营业绩的预期影响。
附注29 —随后发生的事件
关于这些财务报表的发布日期,再融资的短期借款列示如下:
| 银行名称 |
金额–人民币 |
发行 |
到期 |
利息 |
由 |
|||||||
| 芜湖金盛农商 |
|
10,000,000 |
7/05/2024 |
7/04/2025 |
4.00 |
% |
有 |
|||||
| 农业银行 |
|
3,500,000 |
7/29/2024 |
7/26/2025 |
3.45 |
% |
无 |
|||||
| 第三方个人 |
|
5,850,000 |
7/30/2024 |
7/30/2025 |
3.50 |
% |
无 |
|||||
| 合计 |
人民币 |
18,55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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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9 ——随后发生的事件(续)
截至本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还清了以下短期借款:
| 银行名称 |
金额–人民币 |
|
|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 |
2,000,000 |
|
| 第三方个人 |
1,200,000 |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订立银行融资协议,据此,公司有权借入人民币5,000,000元的短期贷款,期限为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8日,年利率为4.00%。
公司与浦发银行订立银行融资协议,据此,公司有权借入人民币8,000,000元的短期贷款,期限为2024年9月4日至2025年8月20日,年利率为3.60%。
公司与中国银行订立银行融资协议,据此,公司有权借入人民币10,000,000元的短期贷款,期限为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年利率为3.35%。
于2025年7月10日,公司股东批准按1比200的基准对普通股进行股份拆细,据此,每股授权及已发行普通股可拆细为面值0.0005港元的200股普通股。股份拆细不影响股东权益总值。所附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期间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情况
该公司已对截至2025年8月4日的后续事件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所附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的其他事项。
附注30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
条例S-X第12-04(a)、5-04(c)和4-08(e)(3)条规定,当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截至最近完成的会计年度合并净资产的25%时,母公司的简明财务信息必须提交备案。公司按照该等要求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公司中国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25%,因此适用于公司,因此,母公司的简明财务报表包含在此。
就上述测试而言,合并子公司的限制性净资产是指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未经第三方同意,子公司不得以贷款、垫款、现金分红等形式转让给母公司的公司在合并子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份额(公司间抵销后)的金额。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母公司对其附属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等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在简明综合收益表中分别列报为“对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的损益。
脚注披露包含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应与公司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
公司于呈列期间并无派发任何股息。截至2024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除已在合并报表中单独披露的事项(如有)外,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重大长期债务拨备或担保事项。
歼30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30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续)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6月30日, |
6月30日,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
| 现金 |
$ |
— |
|
$ |
200 |
|
||
| 预付费用 |
|
99,500 |
|
|
50,000 |
|
||
| 其他应收款 |
|
997,436 |
|
|
148,146 |
|
||
| 小计 |
|
1,096,936 |
|
|
198,346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3,734,241 |
|
$ |
3,754,779 |
|
||
| 总资产 |
$ |
4,831,177 |
|
$ |
3,953,126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 负债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1,100,752 |
|
$ |
1,050,864 |
|
||
| 负债总额 |
$ |
1,100,752 |
|
$ |
1,050,864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1 275美元,已授权3,9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股100,000股 |
|
1,275 |
|
|
1,275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2,798,895 |
|
|
2,798,895 |
|
||
| 法定盈余公积 |
|
2,686,899 |
|
|
2,686,899 |
|
||
| 累计赤字 |
|
(1,153,912 |
) |
|
(1,995,214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602,732 |
) |
|
(589,594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3,730,425 |
|
|
2,902,262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4,831,177 |
|
$ |
3,953,126 |
|
||
母公司综合收益(亏损)报表
| 截至本财政年度 |
||||||||
| 2024 |
2023 |
|||||||
| 母公司净亏损 |
$ |
(1,298 |
) |
$ |
— |
|
||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
$ |
842,999 |
|
$ |
(273,099 |
) |
||
| 净收入(亏损) |
|
841,301 |
|
|
(273,099 |
) |
||
| 外币翻译调整 |
|
(13,139 |
) |
|
(320,556 |
) |
||
| 归属于公司的综合收益(亏损) |
$ |
828,162 |
|
$ |
(593,655 |
) |
||
F-31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30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续)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截至本财政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综合收益(亏损) |
$ |
828,162 |
|
$ |
(593,655 |
) |
||
| 其他应收款 |
|
710 |
|
|
200 |
|
||
| 预付费用 |
|
(49,500 |
) |
|
— |
|
||
| 经营活动编制(使用)的现金净额 |
|
779,372 |
|
|
(593,455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829,460 |
) |
|
593,655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829,460 |
) |
|
593,655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关联方所得款项 |
|
49,888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49,888 |
|
|
— |
|
||
|
|
|
|
|
|||||
| 现金净(减少)增加额 |
|
(200 |
) |
|
200 |
|
||
| 年初现金 |
|
200 |
|
|
— |
|
||
| 年末现金 |
|
— |
|
|
200 |
|
||
F-32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未经审计)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 |
$ |
551,178 |
|
$ |
573,839 |
|
||
| 应收票据 |
|
96,484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7,873,668 |
|
|
9,883,308 |
|
||
| 库存 |
|
13,816,303 |
|
|
9,994,516 |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
|
5,129,630 |
|
|
3,878,727 |
|
||
| 对供应商、关联方的垫款 |
|
219,933 |
|
|
118,527 |
|
||
| 预付IPO费用 |
|
1,273,376 |
|
|
1,165,782 |
|
||
| 其他应收款 |
|
1,195,158 |
|
|
652,700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796,819 |
|
|
5,228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292,951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31,245,500 |
|
|
26,272,627 |
|
||
| 财产和设备,净额(“PPE”) |
|
4,039,314 |
|
|
4,118,937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725,164 |
|
|
737,260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467,429 |
|
|
469,493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176,409 |
|
|
209,461 |
|
||
| 总资产 |
$ |
36,653,816 |
|
$ |
31,807,778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短期借款 |
$ |
11,609,333 |
|
$ |
9,749,285 |
|
||
| 应付账款 |
|
7,552,042 |
|
|
8,026,193 |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
26,373 |
|
|
26,489 |
|
||
| 应计工资支出 |
|
1,140,899 |
|
|
1,000,545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4,179,828 |
|
|
792,292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4,862,526 |
|
|
5,143,893 |
|
||
| 客户垫款 |
|
24,128 |
|
|
300,813 |
|
||
| 应缴税款 |
|
854,601 |
|
|
1,806,920 |
|
||
| 流动负债总额: |
|
30,249,729 |
|
|
26,846,430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递延收入 |
|
127,849 |
|
|
130,086 |
|
||
| 长期应付款 |
|
1,095,996 |
|
|
1,100,837 |
|
||
| 负债总额 |
|
31,473,574 |
|
|
28,077,353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普通股:0.0005港元,或面值0.00006375元,授权股份780,0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股份20,000,000股 |
|
1,275 |
|
|
1,275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2,798,895 |
|
|
2,798,895 |
|
||
| 专项储备 |
|
2,686,899 |
|
|
2,686,899 |
|
||
| 留存收益(累计赤字) |
|
341,181 |
|
|
(1,153,912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648,008 |
) |
|
(602,732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5,180,242 |
|
|
3,730,425 |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36,653,816 |
|
$ |
31,807,778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3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损益表
和综合收入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六个月结束 |
||||||||
| 2024 |
2023 |
|||||||
| 销售 |
$ |
66,480,313 |
|
$ |
49,258,308 |
|
||
| 销售成本 |
|
(63,770,048 |
) |
|
(48,183,757 |
) |
||
| 毛利 |
|
2,710,265 |
|
|
1,074,551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一般和行政 |
|
(846,088 |
) |
|
(922,525 |
) |
||
| 销售和营销 |
|
(223,236 |
) |
|
(90,837 |
) |
||
| 研究与开发 |
|
(773,604 |
) |
|
(354,038 |
) |
||
| 总营业费用 |
|
(1,842,928 |
) |
|
(1,367,400 |
) |
||
| 营业收入(亏损) |
|
867,337 |
|
|
(292,849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
|
(204,710 |
) |
|
(157,263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832,466 |
|
|
155,848 |
|
||
| 其他收入(支出)合计,净额 |
|
627,756 |
|
|
(1,415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
1,495,093 |
|
|
(294,264 |
) |
||
| 所得税拨备 |
|
— |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1,495,093 |
|
$ |
(294,264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45,276 |
) |
|
74,518 |
|
||
| 综合收益总额(亏损) |
$ |
1,449,817 |
|
$ |
(219,746 |
) |
||
|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 |
|
|
|
|
||||
| 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亏损) |
$ |
14.95 |
|
$ |
(2.94 |
)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 |
|
|
|
|
||||
| 基本和稀释 |
|
100,000 |
|
|
100,000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4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变动表
在股东权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
(以美元计,股票数据除外)
| 股份 |
金额 |
额外 |
特别篇 |
累计 |
累计 |
合计 |
|||||||||||
| 2023年6月30日余额 |
20,000,000 |
1,275 |
2,798,895 |
2,686,899 |
(1,995,214 |
) |
(589,594 |
) |
2,902,262 |
|
|||||||
| 外币折算损失 |
— |
|
74,518 |
|
74,518 |
|
|||||||||||
| 净收入 |
(294,264 |
) |
|
(294,264 |
) |
||||||||||||
| 专项储备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20,000,000 |
1,275 |
2,798,895 |
2,686,899 |
(2,289,478 |
) |
(515,075 |
) |
2,682,516 |
|
|||||||
| 股份 |
金额 |
额外 |
特别篇 |
累计 |
累计 |
合计 |
|||||||||||
| 2024年6月30日余额 |
20,000,000 |
1,275 |
2,798,895 |
2,686,899 |
(1,153,912 |
) |
(602,732 |
) |
3,730,424 |
|
|||||||
| 外币折算收入 |
|
(45,276 |
) |
(45,276 |
) |
||||||||||||
| 净收入 |
|
|
|
|
1,495,093 |
|
|
|
1,495,093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20,000,000 |
1,275 |
2,798,895 |
2,686,899 |
341,181 |
|
(648,008 |
) |
5,180,242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5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的现金流量简明合并报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未经审计,单位:美元)
| 2024 |
2023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1,495,093 |
|
$ |
(294,264 |
) |
||
| 调整净收益与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用于): |
|
|
|
|
||||
| 折旧及摊销 |
|
357,744 |
|
|
136,249 |
|
||
| 个人防护装备处置收益 |
|
(2,486 |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297,955 |
) |
|
61,034 |
|
||
| 递延收入 |
|
(1,693 |
) |
|
(1,679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32,679 |
|
|
(110,310 |
) |
||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 应收账款 |
|
1,999,764 |
|
|
1,369,736 |
|
||
| 应收账款,关联方 |
|
— |
|
|
1,095 |
|
||
| 应收票据 |
|
(98,133 |
) |
|
(32,201 |
) |
||
| 库存 |
|
(3,931,778 |
) |
|
(219,888 |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1,289,621 |
) |
|
1,006,069 |
|
||
| 对供应商、关联方的垫款 |
|
(103,669 |
) |
|
(38,185 |
) |
||
| 预付IPO费用 |
|
(112,515 |
) |
|
(77,223 |
) |
||
| 其他应收款 |
|
(554,644 |
) |
|
2,093,130 |
|
||
| 应付账款 |
|
(446,351 |
) |
|
(63,399 |
) |
||
| 应付账款,关联方 |
|
— |
|
|
(11,578 |
) |
||
| 应计工资支出 |
|
147,226 |
|
|
102,357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3,448,100 |
|
|
(1,855,038 |
)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280,067 |
) |
|
(102,052 |
) |
||
| 应缴税款 |
|
(960,506 |
) |
|
(50,216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598,812 |
) |
|
1,907,637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
(282,826 |
) |
|
(861,850 |
) |
||
| 收购在建工程 |
|
(3,871 |
) |
|
(580,412 |
) |
||
| 财产和设备的处置 |
|
3,004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283,693 |
) |
|
(1,442,262 |
) |
||
|
|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6,548,971 |
|
|
4,630,462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4,613,541 |
) |
|
(5,086,597 |
) |
||
| 关联方所得款项 |
|
3,461,898 |
|
|
3,042,382 |
|
||
| 支付关联方款项 |
|
(4,535,306 |
) |
|
(3,466,885 |
) |
||
| 长期应付款项收益 |
|
— |
|
|
414,668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862,022 |
|
|
(465,970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
(2,178 |
) |
|
504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
|
(22,661 |
) |
|
(595 |
) |
||
|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573,839 |
|
|
24,621 |
|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551,178 |
|
|
24,530 |
|
||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182,499 |
|
$ |
167,363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6
附注1 ——行动的组织和性质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旭集团”)
信旭集团于2017年9月1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信旭集团获授权发行780,000,000股单一类别的普通股,每股普通股面值0.0005港元(0.00006375美元)。现有已发行及流通普通股20,000,000股,其中78.5%由Sino Copper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4.2%由Crestwell 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2%由Fortune Daily Developments Limited持有,15.3%由4名个人持有。新旭集团是一家控股公司,目前没有积极从事任何业务。新旭集团的注册办事处服务供应商为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Harbour Place。下文载列有关新旭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资料:
| 实体名称 |
已注册 |
日期 |
所有权截至 |
|||
|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旭集团”或“本公司”) |
开曼群岛 |
2017年9月11日 |
家长 |
|||
| Supreme Highness Limited(“HK Xinxu”) |
香港 |
2017年9月15日 |
母公司100%持股 |
|||
| 安徽和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和瑞”) |
中国 |
2021年11月10日 |
香港新旭100%持股 |
|||
| 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鑫旭”) |
中国 |
2012年1月5日 |
安徽和瑞100%持股 |
Supreme Highness Limited(“HK Xinxu”)
香港信旭于2017年9月15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为信旭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为零。截至2024年12月31日,HK Xinxu并无任何业务。
安徽和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和瑞”)
安徽和瑞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注册成立,为香港新旭的全资附属公司。安徽和瑞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外商独资企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没有任何经营活动。
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鑫旭”)
安徽鑫旭于2012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3,240,173元。
安徽鑫旭是一家有色产品制造商,主要从事铜及铜合金加工产品的研发(“研发”)、制造及加工、销售及分销,包括但不限于T2紫铜条、T2镀锡铜条、T2铜杆、电解铜及铝条。
重组
于2021年11月或前后,公司完成企业重组,将两个受控实体(现简称附属公司)滚动为一个法人公司(本公司)。重组前,安徽鑫旭98%的股权由Jinchun Cheng持有,其余2%由Xian Cheng持有。2021年11月3日,非关联香港实体Hecang Limited向Jinchun Cheng收购安徽鑫旭5%股权。2021年11月15日,安徽和日向Jinchun Cheng收购安徽鑫旭93%股权、向Hecang Limited收购5%股权、向Xian Cheng收购2%股权。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安徽鑫旭的股权由安徽和日持有100%。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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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 ——行动的组织和性质(续)
在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呈列的年度内,实体的控制权从未发生变化(始终处于Jinchun Cheng的最终控制之下)。据此,合并已被视为同一控制下实体的公司重组(重组)处理,因此当前的资本结构已在以往期间追溯列报,如同该结构当时存在一样,并且根据ASC 805-50-45-5,同一控制下实体在该等实体处于同一控制下的所有期间均在合并基础上列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合并已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按犹如上述交易已于随附综合财务报表呈列的第一期初生效一样的基准编制。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
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一贯适用的。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重大的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时消除。
这些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以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的中期财务信息,并根据S-X条例的指示。因此,未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不包括完整财务报表的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脚注。管理层认为,集团已纳入为公平列报而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整,此类调整属于正常的经常性调整。这些未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应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一并阅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整个财政年度的预期业绩。
持续经营考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为598,812美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公司的负营运资本为573,804美元,累计赤字为1,153,912美元。这些情况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重大怀疑。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负债。
该公司通过其银行融资满足其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截至2024年12月31日须于未来12个月内偿还的大部分银行借款须予续期,管理层有信心根据公司过往经验及信用记录,该等借款可于到期时续期。
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加强公司的流动性,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i)提前与银行协商展期和获得新的银行融资;
(ii)采取各项成本控制措施,收紧营运成本;
(iii)加快生产周期及缩短交货期以改善应收账款周转;及
(四)落实各项策略,提升销售及盈利能力。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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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管理层有合理预期,公司将有足够资源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营运存在。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和随附附注中报告和披露的金额的估计和假设。此类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呆账准备金、存货估价、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以及与实现递延税项资产和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所得税。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外币换算
本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附属公司的财务记录以其当地货币人民币(「人民币」)维持。以当地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合并资产负债表日的有效汇率折算为当地货币。年内以当地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时的适用汇率转换为当地货币。交易损益记入其他收益/(费用),净额记入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公司以美元(“美元”)为记账本位币保持财务记录,而公司在香港及中国大陆的附属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保持财务记录。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将公司子公司当地财务报告折算成美元时,资产负债按合并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权益科目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累计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列示。
相关汇率列示如下: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12月31日, |
||||
| 期末人民币:美元汇率 |
7.2993 |
7.2672 |
7.0999 |
|||
| 期间平均人民币:美元汇率 |
7.1767 |
7.2248 |
7.2347 |
现金
现金主要由库存现金、现金账户和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不受提取使用限制的计息储蓄账户构成。
应收账款和呆账备抵
应收账款按原开票金额减去无法收回账款的估计备抵后确认和列账。公司通常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呆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时,公司建立可疑应收款项拨备。该备抵是基于管理层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基于对客户信用和持续关系的管理,管理层根据个别情况和账龄分析,得出期末未清余额是否会被视为无法收回的结论。该拨备在应收账款余额中入账,并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记录相应的费用。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
F-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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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库存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成本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公司在适当时记录对存货的调整,以反映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这些调整是基于包括当前销量、市场状况、成本或市场分析中的较低者以及库存的预期变现价值等综合因素。
预付供应商款项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是指采购材料或其他服务协议的预付款,在收到材料或服务时适用于应付账款。
公司在垫付款项前审查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可用的财务状况信息和背景信息。如有任何情况表明供应商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能力受损,公司将在被视为受损的期间内为该金额预留拨备。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多指公司与第三方借款人发生的应收贷款取得但未收到的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将被收回;应收第三方贷款到期时。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需经中国税务机关证明具备增值税销项税负未来抵扣资格。
客户垫款
客户垫款是指收到客户有关产品销售的垫款,在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从收入中扣除。
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是指与购买土地使用权有关的递延政府补助。这笔赠款在2013年4月开始的50年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长期递延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建筑物和制造设备的递延维修维护费。
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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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入账。折旧自置入该资产使用时开始,在该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按残值的5%以直线法确认,具体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建筑物 |
20年 |
|
| 机械设备 |
10年 |
|
| 运输车辆 |
5 – 10年 |
|
| 办公设备 |
3 – 5年 |
|
| 电子设备 |
3 – 5年 |
维护和维修支出,不会实质上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发生时记入费用。大幅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重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报废或出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户中剔除,任何收益或亏损在综合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为其他收益或费用。
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由土地使用权构成。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所有土地归政府所有,不得出售给个人或公司。政府授予个人和公司特定期限的宗地使用权。这些土地使用权有时被非正式地称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示。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使用寿命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土地使用权 |
50年 |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和情况,如资产市场价值显著下降、影响资产的过时或物理损坏、资产用途的重大不利变化、资产业绩的预期水平恶化、维持资产的现金流量高于预测,表明资产的账面净值可能无法通过其使用和最终处置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收回时,公司管理层都会对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审查。如果使用该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估计现金流量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该资产被视为减值并减记至其公允价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长期资产并无确认减值开支。
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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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要求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三级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的输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的输入值如下:
•估值方法的第1级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估值方法的第2级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不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估值方法的第3级输入值使用一项或多项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这包括某些定价模型、贴现现金流方法和使用大量不可观察输入的类似技术。
对于公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应收贷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应付关联方款项、短期借款,由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的期限较短,账面金额与其公允价值相近。
增值税(“VAT”)
销售收入代表货物的开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公司所有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均按销售毛价征收增值税。公司在2018年5月1日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及之后的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生效的新增值税税率为13%。该增值税可由公司就原材料和其他材料支付的增值税抵销,这些原材料和其他材料包括在生产或获取其成品的成本中。
收入确认
公司产生的收入主要来自(1)向第三方客户销售自制铜产品,如T2紫铜条、T2镀锡铜条、T2铜杆电解铜和铝条,这些客户主要是分销商和零售商;(2)转售铜材料,主要是电解铜;(3)按客户要求加工铜条的服务收入。公司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ASC 606和会计准则更新(“ASU”)的2014年第9号收入确认。于2018年7月1日,公司提早采用ASU2014 —09,这是一种全面的新收入确认模式,要求确认收入的方式是描述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预期将收到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公司在以下五个标准全部满足时认为已实现或可实现和赚取的收入:(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5)在主体满足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对于销售自行制造的铜产品,公司认为客户采购协议是与客户的合同。作为考虑合同的一部分,公司评估某些因素,包括客户的支付能力(或信用风险)。对于每一份合同,公司认为转让产品的承诺,每一项都是可区分的,是已确定的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评估价格是否需要退款或调整,以确定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净对价。该公司分析了有缺陷产品的历史退款索赔,得出的结论是,这些索赔并不重要。价格是根据与公司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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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客户,不作调整。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即公司的履约义务在某个时间点得到履行)确认,这通常发生在客户接受交付时。在委托人对代理人对价中,由于没有第三方参与交易,公司为委托人。
对于铜材料的转售,公司认为客户购买协议是与客户的合同。作为对合同的考虑的一部分,公司评估某些因素,包括客户的支付能力(或信用风险)。对于每一份合同,公司认为转让产品的承诺,每一项都是可区分的,是已确定的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公司评估价格是否需要退款或调整,以确定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净对价。该公司分析了有缺陷产品的历史退款索赔,得出的结论是,这些索赔并不重要。价格根据与公司客户协商确定,一经确定,不作调整。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即公司的履约义务在某个时间点得到履行)确认,这通常发生在客户接受交付时。在委托对代理对价中,(1)公司主要负责履行履约义务;(2)公司在产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存在库存风险;(3)公司在确定产品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公司是委托人。
就加工服务收入而言,公司认为服务协议是与客户订立的合约。公司的履约义务是按客户的要求加工铜条,并将加工后的产品转让给客户。价格根据与客户协商确定,不作调整。当加工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交付验收时。公司是委托人,因为没有第三方参与履行公司的履约义务。
报告的收入是扣除所有增值税后的净额。由于公司的标准付款期限不到一年,公司选择了ASC 606-10-32-18下的实务变通办法,以不评估合同是否具有重大融资成分。公司根据每一种不同的产品的相对独立售价分配交易价格。
收益成本
收入成本是与公司销售的产品、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成本,主要由直接成本,如人工和原材料,以及制造成本,如补充材料、仓库水电费、维修和维护费等构成。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根据政府政策给予公司即期资金支持的补偿。政府在一致的基础上评估公司获得赠款的资格,然后支付。因此,对赠款没有任何限制。
政府补助在收到时予以确认,且已满足其收到的所有条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收到的赠款分别为833,414美元和189,308美元,计入其他收入。
研发成本
研发活动旨在开发新产品以及改进现有工艺。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合同服务和用品,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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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运输和装卸费用
运输和装卸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分别为69,358美元和17,344美元,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
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按照ASC 720-35“其他费用-广告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没有广告费用。
所得税
公司采用资产负债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据此,公司通过应用适用于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将被冲回或结算的年度的已颁布税率,计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净经营亏损结转和贷项。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组成部分被单独分类为非流动金额。
公司根据ASC 740在以下两步流程的基础上记录不确定的税务头寸:(1)公司根据该职位的技术优势确定该税务头寸持续的可能性是否更大;(2)对于那些达到可能性更大的确认门槛的税务头寸,公司在与相关税务机关最终结算时确认超过50%的可能性实现的最大金额的税收优惠。
在适用范围内,公司将利息和罚款记录为其他费用。公司中国子公司的所有纳税申报表自报备之日起五年内仍需接受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中国的税收年度为12月31日。因此,中国实体在2020年至2024年的纳税年度仍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没有税务机关正在进行的考试。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受美国税法和当地州税法的约束。公司及其相关实体的收入必须根据适用的中国和外国税法计算,所有这些都可能以可能对向股东分配的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发生变化。无法保证中国的所得税法不会以对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发生变更。特别是,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增加公司的应缴税额,从而减少可用于向公司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的金额。
法定准备金
根据适用于外国投资公司的中国公司法,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保持法定盈余公积。在没有累计赤字的情况下,法定盈余公积将从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且应至少为根据会计原则和适用于中国企业的相关财务规定(“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后净收益的10%。如果出现累计赤字,在使用净收入补偿赤字之前,拨款不适用。法定盈余公积等于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公司有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选择权。法定盈余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入账。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法定盈余公积仅限于抵消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增加相应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清算时外,不得分配。准备金不得以现金分红、贷款或垫款等方式转入公司,除清算时外,也不得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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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收益(亏损)按照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亏损)乃按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盈利(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是根据库存股法并基于普通股和稀释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如果其影响是反稀释的,则不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没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普通股等价物。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定义为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交易在内的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在一段时期内产生的股东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或亏损在综合全面收益/(亏损)报表内呈报。如所附综合资产负债表所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累计外币折算调整。
股息
股息于宣派时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6个月及2023年12月31日止6个月分别未派发股息。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任何普通股股息,目前打算保留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来运营和扩展业务。
一定风险和集中度
汇率风险
公司在中国经营业务,可能产生主要来自波动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程度的重大外汇风险。
货币可兑换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基本上全部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不能自由兑换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经授权的其他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审批外币付款,需提交付款申请表,并附供应商发票、发运单证和已签订合同等其他信息。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票据。公司将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应收票据存放于香港和中国的信用质量良好的金融机构。应收账款方面的信用风险集中度与营收集中度挂钩。为管理信用风险,公司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信用评估。
利率风险
公司存在利率风险。公司有按浮动利率收取的银行计息贷款。且虽然部分银行计息贷款在报告期内按固定利率收取,但公司仍面临该等贷款再融资时银行收取的利率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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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续)
风险和不确定性
该公司的业务在中国。因此,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中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中国经济总体状况的影响。公司的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政治、监管和社会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尽管公司并未因这些情况而遭受损失,并认为其正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包括Note1中披露的组织和结构,但这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结果。
流动性风险
公司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现有现金余额、我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与当地银行的贷款安排下的可用性。公司能否从我们的经营活动中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主要取决于我们以足以支付固定和可变费用的利润率向客户销售钢管、管子和配套产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拥有现金551178美元。该公司相信,其目前的现金、将从其运营中产生的现金以及从其关联方获得贷款将足以满足其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营运资金需求。然而,公司并无任何承诺由其关联方提供的金额,公司认为若无关联方提供该等资金,其营运资金需求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公司也不依赖此次发行来满足未来十二个月的流动性需求。然而,公司计划扩大我们的业务,以加强其地位,并在现有和未来市场实施其增长战略。要做到这一点,公司将需要更多的资金通过股权融资来提高产量,满足市场需求。
最近的会计公告
公司考虑所有会计准则更新(“ASU”)的适用性和影响。管理层定期审查已发布的新会计准则。
最近采用的会计准则
2019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19-12,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删除了主题740中一般原则的特定例外情况,并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该指南对公共企业实体在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公司追溯采用这一新准则,此次更新对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2020年1月,FASB发布ASU 2020-01,投资-权益证券(主题321),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主题323),以及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主题815):澄清主题321、主题323和主题815之间的相互作用,明确了主题321下的股权投资和主题323中的权益会计法下的投资的会计以及主题815下的某些远期合约和购买的期权的会计的相互作用。该指南对公共企业实体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公司在追溯基础上提前采用了这一新准则,此次更新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FASB或其他准则制定机构已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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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3 —应收账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应收账款 |
$ |
8,105,278 |
|
$ |
10,114,565 |
|
||
| 减:呆账备抵 |
|
(231,610 |
) |
|
(231,257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7,873,668 |
|
$ |
9,883,308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平均应收账款周转期分别约为24天和25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呆账准备变动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期初余额 |
$ |
(231,257 |
) |
$ |
(167,691 |
) |
||
| 应收账款拨备调整 |
|
— |
|
|
(63,932 |
) |
||
| 汇兑差额 |
|
(353 |
) |
|
366 |
|
||
| 期末余额 |
$ |
(231,610 |
) |
$ |
(231,257 |
) |
||
附注4 —清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的库存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原材料 |
$ |
1,550,888 |
|
$ |
1,062,732 |
|
||
| 在制品 |
|
2,447,356 |
|
|
3,692,754 |
|
||
| 成品 |
|
9,910,078 |
|
|
5,331,456 |
|
||
| 存货估价备抵 |
|
(92,019 |
) |
|
(92,426 |
) |
||
| 合计 |
$ |
13,816,303 |
|
$ |
9,994,516 |
|
||
附注5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向供应商垫款 |
$ |
5,312,960 |
|
$ |
4,062,866 |
|
||
| 减:预付供应商款项拨备 |
|
(183,330 |
) |
|
(184,139 |
)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
$ |
5,129,630 |
|
$ |
3,878,727 |
|
||
F-47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6 —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其他应收款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应收利息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1,195,158 |
|
652,700 |
||
| 合计 |
$ |
1,195,158 |
$ |
652,700 |
||
附注7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相关的需经中国税务机关证明未来在增值税销项税负中抵扣。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292,951美元和0美元。
附注8 —预付IPO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预付IPO费用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审计费用 |
$ |
466,079 |
$ |
370,958 |
||
| 律师费 |
|
111,389 |
|
104,332 |
||
| 尽职调查费用 |
|
100,000 |
|
100,000 |
||
| 咨询费 |
|
595,908 |
|
590,492 |
||
| 合计 |
$ |
1,273,376 |
$ |
1,165,782 |
||
附注9 —财产和设备,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财产和设备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建筑 |
$ |
2,938,806 |
|
$ |
2,945,951 |
|
||
| 运输车辆 |
|
230,423 |
|
|
216,880 |
|
||
| 电子器件 |
|
106,114 |
|
|
2,771,718 |
|
||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
145,185 |
|
|
145,827 |
|
||
| 制造装置 |
|
3,001,651 |
|
|
2,774,649 |
|
||
| 在建工程(CIP) |
|
116,837 |
|
|
113,530 |
|
||
| 财产和设备总额,按成本 |
|
6,539,016 |
|
|
6,295,005 |
|
||
| 减:累计折旧 |
|
(2,499,702 |
) |
|
(2,176,068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4,039,314 |
|
$ |
4,118,937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减值的财产和设备,质押的财产和设备列于下文附注1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财产和设备增加额分别为286697美元和1442262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处置金额分别为3004美元和0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折旧费用分别为348,739美元和127,316美元。
F-48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 —土地使用权,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土地使用权、成本 |
$ |
886,988 |
|
$ |
890,906 |
|
||
| 减:累计摊销 |
|
(161,824 |
) |
|
(153,646 |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725,164 |
|
$ |
737,260 |
|
||
土地使用权代表公司位于中国芜湖的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被质押以担保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及6月30日授予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为担保银行借款而质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见附注1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摊销费用分别为9,006美元和8,933美元(差异是由于汇率)。
以后五年摊销情况如下:
| 年份 |
摊销 |
净携 |
||||
| 2024 |
$ |
17,740 |
$ |
869,248 |
||
| 2025 |
|
17,740 |
|
851,508 |
||
| 2026 |
|
17,740 |
|
833,768 |
||
| 2027 |
|
17,740 |
|
816,028 |
||
| 2028 |
|
17,740 |
|
798,288 |
||
附注11 —短期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短期借款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金融机构短期借款 |
$ |
10,807,886 |
$ |
8,944,298 |
||
| 第三方个人短期借款 |
|
801,447 |
|
804,987 |
||
| 合计 |
$ |
11,609,333 |
$ |
9,749,285 |
||
F-49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短期借款(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短期借款包括:
| 银行名称 |
金额–人民币 |
金额–美元 |
发行 |
到期 |
利息 |
已质押 |
|||||||||
| 农业银行 |
|
3,500,000 |
$ |
479,498 |
6/27/2024 |
6/26/2025 |
3.45 |
% |
无 |
||||||
| 农业银行 |
|
3,500,000 |
|
479,498 |
6/27/2024 |
6/26/2025 |
3.45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4,000,000 |
|
547,998 |
3/11/2024 |
3/10/2025 |
3.66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1,600,000 |
|
219,199 |
5/11/2024 |
5/11/2025 |
3.45 |
% |
无 |
||||||
| 芜湖金盛农村商业银行 |
|
9,990,000 |
|
1,368,625 |
7/8/2024 |
7/4/2025 |
4.00 |
% |
有 |
||||||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
|
5,000,000 |
|
684,997 |
3/11/2024 |
3/6/2025 |
3.45 |
% |
无 |
||||||
| 建设银行 |
|
5,000,000 |
|
684,997 |
8/8/2024 |
8/8/2025 |
4.00 |
% |
无 |
||||||
| 中国银行 |
|
10,000,000 |
|
1,369,994 |
7/26/2024 |
7/25/2025 |
3.35 |
% |
有 |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 |
|
2,500,000 |
|
342,499 |
12/27/2024 |
12/28/2025 |
6.93 |
% |
无 |
||||||
|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
5,000,000 |
|
684,997 |
1/24/2024 |
1/23/2025 |
3.65 |
% |
无 |
||||||
| 交通银行万智支行 |
|
5,000,000 |
|
684,997 |
12/4/2023 |
12/4/2024 |
3.85 |
% |
有 |
||||||
| 交通银行万智支行 |
|
10,000,000 |
|
1,369,994 |
1/8/2024 |
1/8/2025 |
3.85 |
% |
有 |
||||||
| 华夏银行芜湖一江 |
|
4,000,000 |
|
547,998 |
6/28/2024 |
6/27/2025 |
3.45 |
% |
无 |
||||||
| 浦发银行 |
|
8,000,000 |
|
1,095,996 |
9/4/2024 |
9/4/2025 |
3.80 |
% |
无 |
||||||
|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
|
1,800,000 |
|
246,599 |
12/19/2023 |
12/18/2025 |
6.80 |
% |
有 |
||||||
| 合计 |
人民币 |
78,890,000 |
$ |
10,807,886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金融机构短期借款包括:
| 银行名称 |
金额–人民币 |
金额–美元 |
发行 |
到期 |
利息 |
已质押 |
|||||||||
| 农业银行 |
|
3,500,000 |
$ |
481,616 |
6/27/2024 |
6/25/2025 |
3.45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4,000,000 |
|
550,419 |
3/6/2024 |
3/6/2025 |
3.45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1,600,000 |
|
220,167 |
5/11/2024 |
5/11/2025 |
3.45 |
% |
无 |
||||||
|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 |
|
2,000,000 |
|
275,209 |
7/25/2023 |
7/24/2024 |
4.50 |
% |
无 |
||||||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
|
5,000,000 |
|
688,023 |
2/5/2024 |
2/4/2025 |
4.50 |
% |
无 |
||||||
| 江阴银行 |
|
10,000,000 |
|
1,376,046 |
7/26/2023 |
7/25/2024 |
4.50 |
% |
有 |
||||||
| 芜湖金盛农村商业银行 |
|
10,000,000 |
|
1,376,046 |
7/11/2023 |
7/04/2024 |
4.25 |
% |
有 |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 |
|
2,500,000 |
|
344,011 |
1/2/2024 |
1/2/2025 |
6.80 |
% |
无 |
||||||
|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
5,000,000 |
|
688,023 |
1/24/2024 |
1/23/2025 |
3.45 |
% |
无 |
||||||
| 交通银行万智 |
|
5,000,000 |
|
688,023 |
12/8/2023 |
12/7/2024 |
3.85 |
% |
有 |
||||||
| 交通银行万智 |
|
10,000,000 |
|
1,376,046 |
1/9/2024 |
1/8/2025 |
2.90 |
% |
有 |
||||||
| 华夏银行芜湖一江 |
|
4,000,000 |
|
550,418 |
1/9/2024 |
1/8/2025 |
3.45 |
% |
无 |
||||||
|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
|
2,400,000 |
|
330,251 |
12/19/2023 |
12/18/2025 |
6.80 |
% |
有 |
||||||
| 合计 |
人民币 |
65,000,000 |
$ |
8,944,298 |
|
||||||||||
F-50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1 —短期借款(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金融机构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82,499美元和167,363美元。
个人短期借款5笔,无抵押,利率3.5%。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4265美元和16463美元。
公司短期银行借款由下列资产质押,并由公司大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关联方公司及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土地使用权,净 |
$ |
725,164 |
$ |
737,261 |
||
| 存货 |
|
2,080,521 |
|
3,711,153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526,344 |
|
2,089,711 |
||
| 合计 |
$ |
6,332,029 |
$ |
6,538,125 |
||
附注12 —政府贷款
公司于2024年1月新获得一笔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的无息政府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非流动负债包括无息政府贷款,金额分别为1,095,996美元和1,100,837美元,一旦公司成功在美股上市,这些将成为政府的奖励。公司子公司安徽鑫旭以自有资产包括设备、不动产向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由其向芜湖市金融局提供全额担保,用于偿还借款。如果公司未能在贷款期限内成功在美股上市,公司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全额返还加利息。
附注13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主要指公司欠供应商的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未偿应付账款分别为7,552,042美元和8,026,193美元。
附注14 —其他应付款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其他应付款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应付利息 |
$ |
325,749 |
$ |
302,758 |
||
| 其他应付款 |
|
3,854,079 |
|
489,534 |
||
| 合计 |
$ |
4,179,828 |
$ |
792,292 |
||
附注15 —应付税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应缴税款包括: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应缴企业税 |
$ |
854,601 |
$ |
858,376 |
|
||
| 应交增值税 |
|
— |
|
958,995 |
|
||
| 其他应交税费(应收) |
|
— |
|
(10,451 |
) |
||
|
|
854,601 |
|
1,806,920 |
|
|||
F-51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6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包括以下各项: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369,045 |
$ |
328,002 |
||
| 差旅费和通讯费 |
|
35,166 |
|
33,617 |
||
| 咨询费 |
|
41,375 |
|
59,234 |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158,945 |
|
50,125 |
||
| 娱乐 |
|
93,296 |
|
168,382 |
||
| 办公及杂项 |
|
148,261 |
|
283,166 |
||
| 合计 |
$ |
846,088 |
$ |
922,525 |
||
附注17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107,472 |
$ |
48,235 |
||
| 旅行和交通 |
|
42,369 |
|
20,417 |
||
| 运输和包装 |
|
69,358 |
|
17,344 |
||
| 娱乐 |
|
3,776 |
|
4,803 |
||
| 办公及杂项 |
|
261 |
|
38 |
||
| 合计 |
$ |
223,236 |
$ |
90,837 |
||
附注18 —研究和开发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 2024 |
2023 |
|||||
| 职工薪酬和福利 |
$ |
426,496 |
$ |
31,308 |
||
| 材料 |
|
10,615 |
|
322,730 |
||
| 办公及杂项 |
|
336,493 |
|
— |
||
| 合计 |
$ |
773,604 |
$ |
354,038 |
||
附注19 —利息支出,净额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净利息支出详情:
| 2024 |
2023 |
|||||||
| 利息支出 |
$ |
204,803 |
|
$ |
158,940 |
|
||
| 利息收入 |
|
(93 |
) |
|
(1,677 |
) |
||
| 利息支出总额,净额 |
$ |
204,710 |
|
$ |
157,263 |
|
||
F-52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0 —其他收入,净额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其他收入净额详情:
| 2024 |
2023 |
|||||||
| 政府补助 |
|
833,414 |
|
|
189,308 |
|
||
| 增值税退税 |
|
|
|
— |
|
|||
| 融资担保服务和银行收费 |
|
(84,073 |
) |
|
(3,098 |
) |
||
| 其他收益 |
|
90,131 |
|
|
10,071 |
|
||
| 其他费用 |
|
(7,006 |
) |
|
(40,433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 |
832,466 |
|
$ |
155,848 |
|
||
附注21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是那些占公司收入和采购的10%以上。
公司向四名客户销售相当大部分产品,分别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总销售额的约19.93%、15.27%、10.68%及10.2%。截至2024年12月31日,计入应收账款的这些客户的应收款项分别为4784442美元、0美元、31071美元和45189美元,约占应收账款总额的59.97%。应收账款另有一项显著集中,其中包括一名客户,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应收账款总额约11.68%。
公司向三名客户销售相当大部分产品,分别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总销售额约51.12%、13.82%及13.24%。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中包含的这三家客户的应收款项分别为2341249美元、0美元和0美元,约占应收账款总额的63.49%。另有一项显著集中的应收账款,包括一名客户,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应收账款总额约13.09%。
失去一名重要客户或未能吸引新客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综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公司向五家供应商采购了相当大一部分材料,合计占采购总额的约68.63%(分别为19.64%、13.78%、13.03%、11.15%和11.0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这三家供应商中的两家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总额为2,988,410美元,约占应付账款总额的39.57%。除重要供应商外,另有一笔显著集中的应付账款,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总额约34.4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公司向四家供应商采购了相当大一部分材料,合计占采购总额的约62.44%(分别为19.92%、18.04%、14%及10.47%)。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应付这些供应商的账款。应付账款显著集中,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约为12.67%。
F-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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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2 —关联方交易
1)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 姓名 |
与公司的关系 |
|
| 金春程 |
公司控股股东 |
|
| 芜湖新凯顺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芜湖新凯顺”) |
安徽鑫旭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安徽品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品乾”) |
安徽鑫旭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安徽良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良茂”) |
安徽鑫旭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安徽经纬回收有限公司(“安徽经纬”) |
安徽鑫旭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
| 芜湖瑞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芜湖瑞联”) |
Jinchun Cheng妻子拥有的实体 |
|
| 芜湖鑫旭物流有限公司(“鑫旭物流”) |
安徽鑫旭管理层控制的实体 |
2)关联交易
于截至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公司与关联方订立日常往来交易,并向其提供营运资金或从中收取营运资金。
与关联方的日常往来:
芜湖新凯顺为公司提供镀锡服务。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公司与芜湖新凯顺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06,251美元和12,817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该公司向该供应商的预付款分别为190,961美元和82,271美元。
公司向安徽品千采购原材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公司与安徽品乾并无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没有欠该公司的余额。
公司向安徽良茂采购原材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公司与安徽良茂并无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无应付安徽良茂的未清偿账款。
公司向安徽经纬采购原材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公司与安徽经纬并无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应付安徽经纬的未偿账款分别为26,373美元和26,489美元。
芜湖瑞联为公司提供接待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公司与芜湖瑞联的交易金额分别为0美元和27,719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对芜湖瑞联的预付款分别为28,972美元和29,100美元。
鑫旭物流为公司提供物流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公司与新旭物流的交易金额分别为7246美元和21800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分别向新旭物流预支0美元和7155美元。
F-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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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2 —关联方交易(续)
向关联方提供营运资金:
金春诚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支持公司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有应付Jinchun Cheng的未偿款项,金额分别为4,426,868美元和4,995,280美元。这是指公司与Jinchun Cheng之间的无抵押、按要求到期及无息借款。Jinchun Cheng向公司提供了2,787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他返还了563,671美元。Jinchun Cheng向公司提供了2,134,418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他返还了1,264,307美元。
公司与芜湖新凯顺在需要时定期提供流动资金以支持对方的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芜湖新凯顺款项余额为662,095美元。公司向芜湖新凯顺提供了679,676美元的营运资金,芜湖新凯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公司返还了6,270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公司与芜湖新凯顺并无营运资金往来。
安徽良茂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支持公司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有应付安徽良茂的未偿款项,金额分别为435,658美元和148,613美元。安徽良茂向公司提供了1,620,522美元的营运资金,公司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安徽良茂归还了1,327,908美元。安徽良茂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了31,791美元的营运资金。
公司与安徽经纬定期提供流动资金,在需要时相互支持对方的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应收安徽经纬的余额分别为127,134美元和5,228美元。公司向安徽经纬提供了1,869,940美元的营运资金,安徽经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公司返还了1,745,928美元。公司向安徽经纬提供了2202578美元的营运资金,安徽经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内向公司返还了776397美元。
公司与鑫旭物流在需要时定期提供营运资金支持对方运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新旭物流款项余额为7590美元。公司向鑫旭物流提供了94,110美元的营运资金,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鑫旭物流向公司返还了86,391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公司与鑫旭物流之间并无营运资金往来。
3)关联方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与关联方的未偿余额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帐目 |
关联方名称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关联方欠款 |
|
|
||||||
| 安徽经纬 |
$ |
127,134 |
$ |
5,228 |
||||
| 芜湖新凯顺 |
|
662,095 |
|
— |
||||
| 鑫旭物流 |
|
7,590 |
|
— |
||||
|
|
796,819 |
|
5,228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金春程 |
|
4,426,868 |
|
4,995,280 |
||||
| 安徽良茂 |
|
435,658 |
|
148,613 |
||||
| $ |
4,862,526 |
$ |
5,143,8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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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3 —股东权益
普通股
公司获授权发行780,000,000股单一类别普通股,每股普通股面值0.00006375美元,或0.0005港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额外实缴资本为2,798,895美元。目前有2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
专项储备和受限净资产
根据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安徽鑫旭有限公司需承担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设施完善的比例为:1000万元以下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3%;1000万元-1亿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5%;1亿元-10亿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5%;10亿元-50亿元(含)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2%;50亿元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1%和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05%。准备金等于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的5%后,公司有不拨付安全生产资金的选择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拨付安全生产资金,计入法定准备金的金额为2,686,899美元。
根据适用于外国投资公司的中国公司法,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保持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将从税后净收益中提取,且应至少为根据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会计原则和相关财务法规(“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后净收益的10%。法定盈余公积等于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公司有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选择权。法定盈余公积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入账。按照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使用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赤字。由于公司在弥补上一年度的累计赤字后,截至2024年6月仍处于累计赤字状况,因此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并无法定盈余准备金入账。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及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储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代表公司相关子公司可供分配的净资产金额的受限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总额分别为5,487,069美元。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法定盈余公积仅限于抵消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增加相应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清算时外,不得分配。准备金不得以现金分红、贷款或垫款等方式转入公司,除清算时外,也不得进行分配。
附注24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EIT”)
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作为离岸控股公司在开曼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岛法律,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
Supreme Highness Limited成立于香港,适用16.5%的法定所得税率。
安徽Hori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中国,按25%的法定所得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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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4 —所得税(续)
安徽鑫旭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在中国的主要运营子公司。安徽新旭是一家高科技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实体截至2019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仍开放供中国税务机关进行法定审查。
公司根据技术优点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的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公司分别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并无产生任何与潜在少缴所得税开支有关的利息及罚款,并预期自2024年6月30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未确认的税务优惠不会有任何显着增加或减少。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适用的规定对未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公司的所得税开支可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前收入调节如下:
| 2024 |
2023 |
|||||||
| 税前亏损 |
$ |
(1,495,093 |
) |
$ |
(294,264 |
) |
||
| 中国EIT税率 |
|
15 |
% |
|
15 |
% |
||
| 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 |
$ |
— |
|
|
— |
|
||
| 不可抵扣费用的税务影响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归属于公司在中国的持续经营业务,包括:
| 2024 |
2023 |
|||||
| 当期所得税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总额 |
$ |
— |
$ |
— |
||
在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产生重大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列示如下:
| 12月31日, |
6月30日,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坏账 |
|
79,213 |
|
79,563 |
||
| 安全生产资金 |
$ |
388,216 |
$ |
389,930 |
||
| 合计 |
$ |
467,429 |
$ |
469,493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递延所得税资产没有估值备抵。在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时,管理层会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无法变现的可能性是否更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这些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管理层在进行这一评估时考虑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预定冲回、预计的未来应税收入以及税务规划策略。根据历史应课税收入水平、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期间的未来应课税收入预测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预定转回,管理层认为公司更有可能实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的这些可抵扣差异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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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5 ——承诺和或有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无重大采购承诺或租赁承诺。公司不时涉及各种法律诉讼、索赔及其他因商业运营、雇员以及其他一般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且结果无法预测的事项而产生的纠纷。公司通过评估损失是否被认为很可能发生并可以合理估计来确定是否应计提或有事项造成的估计损失。尽管公司无法就未决索赔、诉讼或其他纠纷的解决以及此类结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作出保证,但公司认为,在保险未另行规定或涵盖的范围内,此类诉讼结果导致的任何最终责任,将不会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6月30日,公司没有未决法律诉讼。
附注26 —收入分类
该公司的分类收入由产品类型和收入流类型表示。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 销售 |
为% |
销售 |
为% |
|||||||||
| 自制产品: |
|
|
|
|
||||||||
| 镀锡铜棒产品 |
$ |
4,471,981 |
6.73 |
% |
$ |
1,040,467 |
2.11 |
% |
||||
| T2铜棒产品 |
|
7,048,203 |
10.60 |
% |
|
2,428,671 |
4.93 |
% |
||||
| 铝棒产品 |
|
96,629 |
0.15 |
% |
|
1,038 |
0.00 |
% |
||||
| 铜杆 |
|
66,203 |
0.10 |
% |
|
— |
— |
% |
||||
| 小计 |
|
11,683,016 |
17.58 |
% |
|
3,470,176 |
7.04 |
% |
||||
| 转售铜材,主要是电解铜 |
|
53,120,442 |
79.90 |
% |
|
45,787,019 |
92.95 |
% |
||||
| 加工服务收入 |
|
21,927 |
0.03 |
% |
|
1,113 |
0.00 |
% |
||||
| 其他 |
|
1,654,928 |
2.49 |
% |
|
— |
— |
|
||||
| 总收入 |
|
66,480,313 |
|
|
49,258,308 |
|
||||||
附注27 —分部报告
ASC 280,“分部报告”,建立了在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一致的基础上报告经营分部信息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地理区域、业务分部和主要客户的信息的标准,以了解公司业务分部的详细信息。公司在确定可报告经营分部时采用“管理法”。管理方法将公司主要经营决策者用于作出经营决策和评估业绩的内部组织和报告视为确定公司可报告分部的来源。公司的所有运营设施和长寿资产都在中国,并且根据管理层对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的评估,公司确定其只有一个由ASC 280定义的运营分部。
公司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向中国客户销售基本所有产品,并无国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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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28 —新冠疫情的财务影响
2019年12月,据报道,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株在中国武汉浮出水面,该病毒已经并正在继续在中国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传播。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COVID)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大流行”。受影响国家的政府正在实施旅行禁令、隔离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对全球企业造成了实质性干扰,导致经济放缓。
2022年3月,一场新的新冠亚变异株(omicron)疫情袭击了中国,比以前的病毒传播得更快、更容易。因此,迄今为止,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对中国不同省市实施了新一轮的封锁、隔离或旅行限制措施。虽然我们没有关闭我们的办公室和生产设施,但我们仍然经历了业务中断,包括但不限于在新的封锁期间供应链中断和原材料采购困难。由于中国某些地区的物流限制和供应链中断,我们在新的封锁期间减少了产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同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了不利影响。2022年6月起,恢复生产规模至封控前水平。2022年3月至5月的新封锁期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了不利影响,因为我们的物流和供应链、业务发展和原材料采购活动在最近的封锁期受到限制。尽管有上述情况,由于我们的办公室和生产设施在封锁期间投入运营,我们在新的封锁期间没有经历库存、劳动力短缺或员工人数减少的情况。
随着中国政府于2022年12月宣布优化新冠疫情规则,中国各级政府此前为控制新冠疫情病毒传播而采取的许多限制性措施已被撤销,或被更灵活的措施所取代。新冠疫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财务影响正在下降。然而,就2025年整个财年而言,公司目前无法量化新冠肺炎对其未来运营、财务状况、流动性和经营业绩的预期影响。
附注29 —随后发生的事件
关于报告日期,再融资短期借款列示如下:
| 银行名称 |
金额–人民币 |
发行 |
到期 |
利息 |
由 |
|||||||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
|
5,000,000 |
1/25/2025 |
1/13/2026 |
4.26 |
% |
无 |
|||||
| 徽商银行 |
|
5,000,000 |
3/06/2025 |
3/06/2026 |
3.00 |
% |
||||||
|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
5,000,000 |
1/07/2025 |
1/05/2026 |
3.10 |
% |
无 |
|||||
| 交通银行万智 |
|
7,000,000 |
1/03/2025 |
1/02/2026 |
3.85 |
% |
有 |
|||||
| 交通银行万智 |
|
3,000,000 |
1/09/2025 |
1/05/2026 |
3.85 |
% |
有 |
|||||
| 合计 |
人民币 |
25,000,000 |
|
|||||||||
于2025年1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订立银行融资协议,据此,公司有权借入人民币5,000,000元的短期贷款,期限为2025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年利率为3.10%。
于2025年3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订立银行融资协议,据此,公司有权借入人民币5,000,000元的短期贷款,期限为2025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7日,年利率为3.25%。
F-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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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9 ——随后发生的事件(续)
于2025年7月10日,公司股东批准以1比200的基准对普通股进行股份拆细,据此,每股授权及已发行普通股可拆细为200股面值0.0005港元的普通股。股份拆细不影响股东权益总值。所附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期间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情况。
该公司已对截至2025年8月4日的后续事件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所附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的其他事项。
歼60
1,500,000股普通股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工艺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R.F. Lafferty & Co.,Inc。 |
[•], 2025
直至2025年[ • ](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25天),所有买卖或交易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说明书。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认购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这些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我们不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 初步前景 |
待完成后,日期为2025年8月4日 |
3,900,000股普通股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招股章程涉及开曼群岛豁免公司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Xinxu”)的3,9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港元)的转售,该等股份由本招股章程所指名的售股股东持有。根据构成本登记声明一部分的首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招股说明书所作的发售的条件是完成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我们的普通股。
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这将与出售股东的普通股转售同时发生,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XX”,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是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个条件。
售股股东特此发售的普通股可由该售股股东或其许可受让人不时出售。特此发售的普通股可在普通经纪商交易、私下协商交易或通过向一名或多名交易商出售以作为委托人转售该等股份而可能发生的一项或多项交易中,按出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与该等现行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按协商价格进行分配。通常和惯常的或特别商定的经纪费用或佣金可由售股股东支付。
出售股东,以及通过其出售此类股份的中介机构,可被视为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所指的承销商,就特此发行的股份而言,实现的任何利润或收到的佣金可被视为承销补偿。我们已同意对出售股东的某些责任进行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
我们不会从出售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
2025年[ •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根据《证券法》就我国首次公开发行1,500,000股普通股的注册声明生效。在支付了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此次发行的估计费用后,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了约363万美元的净收益(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
请投资者注意,Xinxu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由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且贵公司是由售股股东在此次转售发行中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Xinxu的股份,而不是购买我们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本证券,并且您可能永远不会持有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股权。我们通过股权所有权控制并获得中国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没有,也从来没有,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我们的公司结构,即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对投资者而言涉及独特的风险。由于新的中国法律法规的颁布,未来可能会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正在登记转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此类证券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结构的描述,请参阅第69页的“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我们将通过中国子公司分配收益或结算所欠金额。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我们正在采用我们的正式现金管理政策,这将决定我们的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从历史上看,一个中国经营实体通过公司间贷款为其他实体的经营提供财务支持,我们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没有遇到困难或限制。有关我们现金管理实践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第15页“招股说明书摘要——新旭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股息及、其他分配和资产转让”。根据我们的开曼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的建议,除“股息政策”规定的情况外,开曼群岛法律不存在对Xinxu与其投资者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在Xinxu及其附属公司中,现金可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Xinxu和香港有限公司及Xinxu的全资附属公司HK Xinxu(定义见下文)转移至中国附属公司,因为我们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允许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资金,且前提是我们满足中国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限制。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中国公司应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10%的预扣税。此外,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进行任何干预或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附属公司没有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我们的投资者(包括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其他分配,我们的控股公司也没有向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进行任何转让、贷款或出资,但在2022年2月,Xinxu通过HK Xinxu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安徽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850,000美元,而后者又于2022年3月向安徽Xinxu出资约844,715美元(人民币5,383,030元)。见第3页开始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简明合并明细表”、F-1页开始的合并财务报表、第17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影响我公司的重大风险摘要”、第15页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新旭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股利分配或资产转让”。另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或中国大陆或香港实体,则在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及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第35页。未来,从海外融资活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根据现行法定限额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由于持有公司大量股权,目前已经并将继续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程先生目前实益拥有合共78.50%的已发行普通股,并预计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时拥有约73.02%的已发行普通股,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有关程先生实益拥有权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主要股东”和“风险因素——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nchun Cheng先生对我们公司拥有控制权。他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可以阻止或导致控制权变更或其他交易。”由于程先生的重大所有权,我们可能会被视为纳斯达克规则下的“受控公司”。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利用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向“受控公司”提供的公司治理豁免。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受控公司的启示。”
我们是美国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可能会选择在此次和未来的申报中遵守某些减少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我们也是纳斯达克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和“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外国私募发行人的启示”和“招股说明书摘要—受控公司”。
拥有作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经营结构与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开展的几乎所有业务相关的重大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关系或中国或美国法规的变化,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鉴于中国政府的权力,监督也可能延伸至我们的香港子公司Supreme Highness Limited(“HK Xinxu”),与在中国大陆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HK Xinxu。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国有关香港的基本政策反映在《基本法》即香港宪制文件中,该文件为香港提供了高度的自治权和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一国两制”原则下的终审权。我们不能向你保证,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我们可能对中国政府未来的任何行动感到不确定,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未来在香港开展业务,则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大部分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中国经营实体在香港的运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只是一家控股公司,自其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运营,我们认为香港法律和条例对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没有影响。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以及相关风险的描述,请参阅第69页开始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近年来,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五项解释性指引(与该试行办法合称“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新的海外上市规则适用于(i)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中国境内公司直接进行的海外证券发行和/或上市,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根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权益进行估值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间接发行。新的境外上市规则要求(1)中国境内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上市计划备案,以及(2)其承销商在特定条件下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特定规定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此类已备案承销商的年度报告。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建议,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占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综合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且我们业务的关键组成部分在中国开展,因此首次公开发行被视为间接发行,我们须遵守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下的首次公开发行的备案要求,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纳斯达克上市,因此取决于能否完成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我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备案于2024年3月提交。2025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备案完成通知书(“备案完成通知书”),确认我司已按照境外上市新规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此外,我们无需就我们的转售发行向证监会提交任何备案,因为转售发行是由售股股东进行的,而不是由我们进行的,不会导致我们的控制权或股权结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然而,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拥有重大权力,可以对一家中国公司(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一家上市公司的能力施加影响
美元或其他外汇。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也有很大的酌处权,并可能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的行业发展,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海外证券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相关风险——证监会近日发布新的境外上市规则,对寻求进行境外发行并在国外市场上市的中资公司实施境外上市新规。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向投资者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这些股份变得一文不值”,从第36页开始描述新的海外上市规则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公司和本次发行。
此外,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最近实施了更严格的标准,如果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接受全面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认定,由于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而PCAOB在其认定报告中列入了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财政部”)、财联社签署了《议定书声明》(“议定书”),为财联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对财联社管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建立了具体和负责的框架。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29日,一项名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CAA”)的立法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CAA将触发《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规定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最初通过的三年减少到两年,从而减少了我们的股票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我们的审计师,Fortune CPA,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登格罗夫市,未被包括在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决定中,目前正在接受PCAOB的检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SEC确定为发行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确定其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5页。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见第2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州证券委员会都没有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没有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25年第[ • ]号。
回售发售概要
| 正在发售的普通股 |
3,900,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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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接本次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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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随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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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用途 |
我们将不会从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登记的售股股东所持有的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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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 |
您应该仔细阅读构成本注册声明一部分的首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部分,以讨论您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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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的股票代码 |
“XXC” |
Alt-1
收益用途
我们将不会从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售股股东所持有的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此外,承销商将不会从出售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补偿。售股股东将获得其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普通股的全部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我们已同意为售股股东承担与普通股登记有关的费用。
预计我们与本招股说明书相关的费用约为200万美元。售股股东自行承担承销佣金和折扣以及顾问费和开支。
Alt-2
卖出股东
下表列出售股股东的名称、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售股股东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以及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可提呈的普通股数量。该表及「售股股东」及「分配计划」标题下所载其他资料乃根据售股股东或代表售股股东向我们提供的资料编制。下表列出,关于出售股东,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出售的股份数量、发行完成时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以及发行完成时实益拥有的百分比。
| 假设出售全部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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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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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romitsu Higashi(1) |
780,000 |
78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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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yumi Higashi(2) |
750,000 |
75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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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akurdaev Ilya(3) |
600,000 |
6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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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明科(4) |
930,000 |
930,000 |
— |
— |
||||
| Crestwell Development Limited(5) |
840,000 |
84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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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iromitsu Higashi地址为6-17 Nishigoken Shinjuku,Japan 162-0812。售股股东没有,且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与我们或与我们的任何前任或关联公司有任何职务、职务或重大关系。
(2)Sayumi Higashi地址为日本东京都中央区6丁目1-15银座104-0028。售股股东没有,且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前任或关联公司有任何职务、职务或重大关系。
(3)Zakurdaev Ilya地址为9 Wallen St,Brighton East VIC,Australia。售股股东没有,且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前任或关联公司有任何职务、职务或重大关系。
(4)Mingke Guo地址为香港东涌Coastal Skyline大厦3楼B座35楼。售股股东没有,且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前任或关联公司有任何职务、职务或重大关系。
(5)Anthony Wang是Crestwell Development Limited的唯一董事和成员。据此,Anthony Wang对Crestwell 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全部投票权和决定权。Crestwell Development Limited地址为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 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售股股东或其唯一董事或成员均没有,且在过去三年内,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前任或关联公司有任何职位、职务或重大关系。
Alt-3
分配计划
售股股东及其任何质权人、受赠人、受让人和权益承继人可不时按包销发行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其任何或全部普通股,直至我国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届时可在股票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或以非公开交易或赠与方式出售该等股份。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股份可由售股股东按出售时的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出售。在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交易之前,售股股东将不会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出售任何股票。售股股东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份时,可以采用以下任一种或多种方式: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大宗交易,其中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以代理身份出售股票,但可能会购买头寸并将部分大宗作为本金转售以促进交易;
•作为委托人向经纪自营商出售股票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股票;
•如果我们在销售时在交易所上市,则按照适用交易所的规则进行交易所分配;
•私下协商的交易,包括赠与;
•涵盖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作出的卖空交易;
•根据与经纪自营商的安排或协议,以规定的每股价格出售特定数量的此类股份;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和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销售方式。
在规则144允许的范围内,出售股东也可以根据规则144而不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出售其拥有的普通股。
售股股东聘请的经纪自营商可以安排其他经纪自营商参与销售。经纪自营商可能会从售股股东(或者,如果任何经纪自营商代理股份购买者,则从购买者)获得金额有待协商的佣金或折扣。售股股东预计,这些佣金和折扣不会超过所涉及交易类型的惯例。售股股东不是任何经纪自营商的关联公司。
售股股东可以不时质押或授予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担保权益,如果售股股东违约履行担保义务,质权人或担保方可以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或根据第424(b)(3)条规则对本招股说明书的修订或《证券法》修订售股股东名单的其他适用条款将质权人、受让人或其他利益承继人包括为本招股说明书下的售股股东,不时要约出售普通股。
就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中的权益而言,出售股东可能会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冲交易,而这些金融机构可能会在其承担的头寸对冲过程中从事卖空我们的普通股。售股股东也可以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卖空我们的普通股并交付这些证券以平仓其空头头寸,或将其普通股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反过来可能会出售这些证券。售股股东还可以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期权或其他交易或创设一种或多种衍生证券,这些交易要求将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普通股交付给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该股份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经补充或修订以反映该交易)转售。
Alt-4
售股股东也可以在其他情况下转让普通股,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质权人或其他利益承继人将是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售股实益拥有人。
出售股东和参与出售股票的任何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可能被视为与此类出售相关的《证券法》含义内的“承销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受到《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此类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收到的任何佣金以及他们购买的股票的转售利润可能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佣金或折扣,联邦证券法,包括M条例,可能会限制出售股东和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参与普通股分配的任何其他人购买和出售我们普通股的时间。售股股东已通知我们,其与任何人士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协议或谅解,以分派普通股。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修订或补充本招股章程:(a)售股股东转让证券的条件要求买方或受让方在招股章程中被指定为售股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要求修订或补充本招股章程以指定售股股东,或(b)售股股东向承销商出售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要求修订或补充本招股章程以指定承销商和出售方式。
我们正在支付与股份登记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我们已同意赔偿出售股东的某些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和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
Alt-5
法律事项
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Ogier(Cayman)LLP为我们传递。
Alt-6
您应该只依赖本文档中包含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本文件只能在出售这些证券合法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件中的信息可能仅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准确。
目前未知或目前被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本文件中描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我们未来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购买我们普通股的人产生更大的影响。这些购买者将以市场价格或私下协商的价格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并将面临失去全部投资的风险。
3,900,000股普通股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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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前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5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章程细则,将于本次发售完成时或之前生效,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向每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以下赔偿:
(a)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经营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及
(b)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任何法庭或法庭(不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就有关我们或我们的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不论是否成功)进行辩护(不论是否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法律责任。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实际欺诈、故意违约或故意疏忽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发现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无责任赔偿该等法律费用。
根据我们向董事发出的聘书及与执行人员订立的雇佣协议,我们将同意就该等人士因担任该等董事或执行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及开支,向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1提交的承销协议形式也将提供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项目7。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没有发行任何普通股。
项目8。展览和财务报表时间表。
a)展品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6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作为证据列入本登记声明的协议包含适用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这些陈述和保证完全是为了适用协议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而作出的,(i)无意被视为明确的事实陈述,而是作为在这些陈述被证明不准确的情况下将风险分配给一方的一种方式;(ii)可能已通过在适用协议的谈判中向另一方作出的披露而在该协议中被限定;(iii)可能适用与适用证券法下的“重要性”不同的合同标准;(iv)仅在适用协议的日期或协议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日期作出。
二-1
我们承认,尽管包含了上述警示性声明,但我们有责任考虑是否需要额外具体披露有关重要合同条款的重要信息,以使本注册声明中的声明不具有误导性。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已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显示。
项目9。承诺。
(a)下列签署人兹承诺:
(1)在进行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i)包括《证券法》第10(a)(3)条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ii)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该等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整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资料的根本改变;及
(iii)包括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与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2)为确定《证券法》项下的任何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3)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4)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所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该法案第10(a)(3)节(15 U.S.C. 77j(a)(3))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无需提供,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款(a)(4)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的日期一样最新。
(5)为确定根据《证券法》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
(i)如注册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a)下列签署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自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注册声明中之日起,均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和
(b)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在该招股说明书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日期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日期中较早者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注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二-2
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的买方,就拥有在该生效日期之前的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ii)如注册人依赖第430C条规则,则依据第424(b)条规则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但依赖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据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章程除外,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注册声明中。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首次使用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6)为确定注册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以何种包销方式向买方出售证券,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的,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i)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与根据第424条规则规定须提交的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
(ii)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拟备或代表其拟备或由以下署名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iii)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由以下签署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以下签署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及
(iv)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发售中属要约的任何其他通讯。
(b)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由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格式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就根据第6项或其他规定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对《证券法》下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二-3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5年8月4日在中国安徽省芜湖市签署本注册声明,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Jinchun Cheng |
|||||
| 姓名: |
金春程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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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Jinchun Cheng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 |
2025年8月4日 |
||
| 金春程 |
(首席执行官) |
|||
| /s/* |
首席财务官 |
2025年8月4日 |
||
| Peng Wu |
(首席财务和会计干事) |
|||
| /s/毕志华 |
董事 |
2025年8月4日 |
||
| 智华碧 |
||||
| /s/Jing Chen |
董事 |
2025年8月4日 |
||
| Jing Chen |
||||
| /s/费柏 |
董事 |
2025年8月4日 |
||
| 费柏 |
||||
| /s/刘文钊 |
董事 |
2025年8月4日 |
||
| 刘文昭 |
| *由 |
/s/Jinchun Cheng |
|||
| 金春程 |
||||
| 律师----事实 |
II-4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5年8月4日在特拉华州纽瓦克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正案。
| Puglisi & Associates |
||||||
| 签名: |
/s/Donald J. Puglis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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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唐纳德·J·普格利西 |
|||||
|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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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展览指数
| 附件 |
文件说明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3.1* |
||
| 3.2*** |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表格,于紧接本次发售完成前生效 |
|
| 4.1* |
||
| 4.2*** |
承销商认股权证的格式(包含在附件 1.1中) |
|
| 5.1*** |
Ogier(Cayman)LLP关于普通股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
|
| 5.2*** |
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关于承销商认股权证的意见 |
|
| 8.1*** |
Ogier(Cayman)LLP关于某些开曼群岛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5.1中) |
|
| 8.2*** |
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关于美国某些税务事项的意见 |
|
| 8.3*** |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某些中国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99.2中) |
|
| 10.1* |
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万智地方金融监管局借款协议及续贷协议英文译文,日期分别为2021年6月11日及2023年6月11日 |
|
| 10.2* |
||
| 10.3* |
||
| 21.1* |
||
| 23.1** |
||
| 23.2*** |
Ogier(Cayman)LLP的同意(包括在附件5.1和8.1中) |
|
| 23.3*** |
金杜律师事务所同意书(包含在附件 99.2中) |
|
| 23.4*** |
Ellenoff Grossman & Schole LLP的同意(包含在附件5.2和8.2中) |
|
| 24.1* |
||
| 99.1* |
||
| 99.2*** |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若干中国法律事项的意见 |
|
| 99.3* |
||
| 99.4* |
||
| 99.5* |
||
| 99.6** |
||
| 99.7** |
||
| 107** |
____________
*之前提交的。
**随函提交。
***以修订方式提交。
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