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首席财务官核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Vistra Corp.(“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财务官,特此证明,截至本协议日期,仅为美国法典第18篇第63章第1350节的目的,据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如适用)的要求,以及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所示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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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年11月6日 |
/s/Kristopher E. Moldov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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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托弗·摩尔多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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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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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8节的规定,上述证明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且不应通过引用并入Vistra Corp.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种文件的任何一般合并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