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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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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公司将予出售的普通股股份而言,指:(a)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正式组成及署理的委员会(该等董事会或委员会以下称为"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批准发行及发售普通股股份的条款及相关事宜;及(b)普通股股份已根据(i)董事会批准的适用最终购买、包销、认购或类似协议交付,或于行使认股权证购买普通股时交付,在支付其中规定的代价(不少于普通股面值)后,或(ii)在转换或行使任何其他证券时,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该等证券的条款或规定转换或行使该等证券的文书,为董事会批准的代价,则该等普通股股份将有效地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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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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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批准优先股的发行和条款、发行条款及相关事项,包括通过符合俄亥俄州一般公司法("证书(i)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认购或类似协议,或在行使认股权证购买优先股时,已交付优先股,在支付其中规定的对价(不低于优先股票面价值)后,或(ii)在转换或行使董事会批准的担保或关于转换或行使的担保的文书时,就董事会批准的对价而言,则优先股的股份将有效地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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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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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据该契约将予发行的债务证券而言,当:(a)受托人有资格担任该契约项下的受托人,而公司已就该(b)受托人已妥为签立及交付该份契约;(c)该份契约已获公司妥为授权及有效签立及交付受托人;(d)该份契约已根据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妥为符合资格;(e)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团行动,批准该份契约的发出及条款债务证券(f)该项要约的条款及有关事宜;及债务证券已根据契约及董事会批准的适用最终购买、包销、认购或类似协议的规定,或于认股权证获行使时,妥为签立、认证、发行及交付债务证券则在支付其中所规定的代价后,债务证券将有效发行,并将构成本公司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本公司强制执行,并有权享有该契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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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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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预托股份而言,当:(a)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批准预托股份的发行及条款、发售条款及相关事宜,包括采纳有关该等预托股份所依据的优先股的证书及向俄亥俄州州务卿提交该证书;(b)有关预托股份的一项或多项存款协议("存款协议“)及相关预托证券(该”预托证券(c)该等预托股份所依据的优先股股份已根据适用的预托协议存放于银行或信托公司(符合注册说明书所载对预托股份的规定);及(d)代表该等预托股份的预托证券已妥为签立、会签,根据适当的按金协议及董事会于支付其中规定的代价后批准的适用最终购买、包销、认购或类似协议登记及交付,按金股份将获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税,并有权享有按金协议所指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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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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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认股权证而言,当(a)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批准认股权证的发行及条款、发售条款及相关事宜;及(b)认股权证已根据本公司及认股权证代理人(视何者适用而定)正式授权、签立及交付的适用最终购买、包销、认购、认股权证或类似协议妥为签立及交付,及认股权证的证书已由公司及该等认股权证代理人妥为签立及交付,则认股权证将获有效发行,并将构成公司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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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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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采购合同而言,当:(a)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批准采购合同的发出及条款、要约条款及相关事宜,及(b)将予发出采购合同的协议已获本公司正式授权及有效签立及交付时,则采购合同将为本公司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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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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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等单位而言,如:(a)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批准该等单位的发行及条款(包括作为该等单位基础的任何证券)、发售条款及相关事宜;及(b)该等单位(包括作为该等单位基础的任何证券)已根据经正式授权的适用最终购买、包销、认购或类似协议妥为签立及交付,并已就此付款,由本公司及任何适用单位或其他代理人签立及交付,而有关该等单位(包括该等单位的任何证券基础)的证书已由本公司及任何适用单位或其他代理人妥为签立及交付,则该等单位将获有效发行,并将构成本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本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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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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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无力偿债、重组、安排、欺诈性转让、暂停或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所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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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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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赔偿和分担的权利,这种权利可能受到适用法律或公平原则的限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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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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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一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性、合理性、诚信和公平交易的概念,以及可能无法具体履行或强制救济和对加速权的限制,而不论这种可执行性是在公平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中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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