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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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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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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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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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8587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A Block 31楼,
广东深圳南山区518057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Shan-Nen Bong,首席财务官
广东深圳南山区518057
电话:+ 86 755-8388-1462
邮箱:bongsn@jiguang.cn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班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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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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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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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the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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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进行交易,仅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有关。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79,971,355股已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为62,971,166股A类普通股(不含库存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和17,000,189股B类普通股之和,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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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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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TERM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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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和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3股代表40股A类普通股。2023年12月11日,我们进行了ADS比率变更,将我们的普通股与ADS比率从代表2股A类普通股的3股ADS调整为代表40股A类普通股的3股ADS。除另有说明外,ADS比率变动已追溯适用于本年度报告呈列的所有期间; |
| ● | “AI”之于人工智能; |
| ● | “Aurora”是指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
| ● | “BVI”指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中国”或“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
| ● | “A类普通股”是指我们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 |
| ● | “B类普通股”是指我们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 |
| ● | “普通股”是指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特定时期内的“客户”是指在同一时期内至少购买了我们的一项付费SAAS业务的客户。我们将每个订约方视为单独的客户,尽管有可能一家公司可能有多个订约方与我们订立合同,并且一个企业集团内的多个实体可能使用同一订约方与我们订立合同; |
| ● | “PAG认股权证”是指于2026年2月11日初始购买我们向PM Partners I LP发行的9,666,666股普通股的认股权证;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SAAS”是软件即服务; |
| ● | “SAAS业务”是对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 |
| ● | “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VIE”是指向深圳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和讯华谷,包括其子公司武汉SendCloud科技有限公司或武汉SendCloud,以及Ifaxin(湖北)云有限公司或Ifaxin;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是指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极光移动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 ● | “WFOE”是指JPush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即深圳JPush;而 |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1
前瞻性陈述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与我们当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相关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我们不断开发新技术、新服务和新产品并跟上经营所在行业变化的能力; |
| ● | 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及移动应用开发者服务市场的预期增长; |
| ● | 大数据技术在中国的应用预期不断增长,包括在移动网络营销、金融风险管理和市场情报服务等领域; |
| ● | 我们对SAAS业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预期; |
| ● | 我们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能力; |
| ● | 我们对我们与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客户、战略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有关我们行业的政府政策及规例;及 |
| ● | 中国和全球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的波动。 |
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并已作为证据提交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讨论了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这些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
2
第一部分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不是一家在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其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或中国大陆子公司以及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是通过VIE进行的,以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参与提供此类业务的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了限制和施加了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在中国大陆经营这些业务,这种结构被用来为投资者提供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某些经营公司的直接外国投资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并依靠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VIE的业务运营。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本年报中,“极光”指极光移动有限公司,“我们”、“我们公司”或“我们的”指极光移动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深圳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称和讯华谷,包括其子公司,称为“VIE”,并将JPush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或称深圳JPush,称为我们的“WFOE”。
我们通过我们的WFOE与VIE和VIE的名义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ii)以我们的WFOE提供的服务为代价获得VIE的经济利益并吸收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损失;(iii)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允许的范围内持有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认为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出于会计目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与我们的合并。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分别有95.0%、90.7%和85.2%的外部收入来自VIE。
这些合同协议包括独家期权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财务支持协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VIE的每个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购买其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并且VIE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司WFOE拥有提供VIE全面业务支持、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服务的独家权利。根据财务支持协议,我们承诺在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VIE提供无限的财务支持,无论VIE是否实际发生任何运营损失。VIE各股东还签署了股东投票代理协议,不可撤销地授权我公司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全部权利。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已将VIE的100%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独家期权协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和财务支持协议下的义务,以及VIE履行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和独家期权协议下的义务。有关合同安排的重要条款的摘要,见“项目4。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3
然而,在指导VIE的业务运营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此外,这些协议尚未在中国大陆法院进行测试。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法律环境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作为开曼控股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这样做可能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不确定中国大陆是否会通过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通过,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大陆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或VIE在中国大陆的部分业务运营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与某些行业相关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者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以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中国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某些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此外,VIE主要由持有VIE 80%股权的罗伟东先生拥有。罗先生还拥有Aurora总投票权的76.2%。因此,我公司针对VIE的上述各种合同的可执行性取决于罗先生。如果他未能履行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无法执行使我们能够指导VIE业务运营的合同安排。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需要解除VIE的合并。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包括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所需的牌照,都由VIE持有。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由VIE产生的。导致VIE取消合并的事件将对我们的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导致证券价值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和VIE面临着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大陆进行,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离岸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监管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4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实施全行业监管,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监管,在这种性质下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或VIE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的运营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除本年度报告另有披露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和VIE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三个涵盖不同经营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一个涉外调查许可。可能还会要求VIE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中国政府通过了多项监管个人征信业务的法规。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3年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收集、组织、存储和处理个人“与资信有关的信息”以及将信息提供给他人的活动,“征信机构”是指正式设立的以征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者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2013年生效,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服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服务,是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留存、处理,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前述信息的行为。信用信息,系指用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识别和认定的、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而依法收集的个人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基于上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估信息。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颁发的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VIE基于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为金融机构以及新兴科技公司提供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由于对现行个人征信业务监管条例缺乏进一步解读,现行条例中“与资信有关的信息”和“个人征信业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并不明确。因此,不确定该VIE是否会因为VIE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而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VIE的子公司武汉SendCloud也可能被要求获得存储转发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武汉SendCloud提供电子邮件发送服务作为其当前运营的一部分,其电子邮件发送平台允许客户配置和创建发送域并执行电子邮件发送功能,这可能被视为提供商店和转发服务。据此,武汉SendCloud可能被要求获得B23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用于存储转发服务。武汉SendCloud正在申请该等牌照,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尚未取得。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和VIE没有受到中国大陆任何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任何罚款或其他处罚。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征信的法规。”鉴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和VIE未来可能需要就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以及任何缺乏必要的批准, 适用于我们和VIE业务的许可或许可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于2025年5月14日,我们与China Renaissance Securities(Hong Kong)Limited就市场销售计划订立市场发行销售协议,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不时全权酌情通过China Renaissance Securities(Hong Kong)Limited作为我们的销售代理(“ATM发售计划”)发售和销售总额不超过8,000,000美元的ADS。我们于2025年7月14日完成ATM发售计划下的首次ADS发行,并于2025年7月16日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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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我们向PM Partners I LP发行了PAG认股权证。根据认股权证的条款,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每股普通股1.035美元的初始行权价购买最多9,666,666股普通股,但可能会有所调整。关于此次发行,我司于2026年2月1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申请。
此外,除本年度报告所披露外,就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以及(ii)没有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必要的许可。我们和VIE面临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任何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包括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处讨论的许可或批准、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和VIE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的风险。
然而,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本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这些措施仍不清楚,这些要求是否将适用于已在美国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公司的进一步股票或债券发行。除境外上市前的潜在审查外,网信办有权对被视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因此,我们不能排除我们将受到这种当然安全审查的可能性,我们在美国上市的事实是否会增加这种可能性是不确定的。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有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由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是新通过的,因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解释和实施该条例,以及它们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运营,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和VIE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中国大陆其他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拟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范围的解释。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此外,这些办法还规定,任何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由于预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加强执行以及我们和VIE业务的持续扩展,如果我们和VIE被视为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和VIE将面临潜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和VIE必须按照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某些义务,包括(其中包括)存储我们和VIE在我们和VIE的业务中已履行的在中国大陆运营期间在中国大陆境内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并且我们和VIE在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时可能会受到审查。我们和VIE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时可能会受到审查,并可能在满足其要求方面面临挑战,并对我们在数据处理方面的内部政策和做法做出必要的改变。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和VIE未涉及网信办据此作出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调查,我们和VIE也未收到任何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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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现阶段对这些意见的解读仍不明确。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和VIE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和VIE均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有关离岸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或制裁。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除其他要求外,(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资产总额、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并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此外,在2023年2月17日为这些措施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官员澄清,在这些措施生效日期(即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已经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应被视为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不要求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确认,对于寻求以VIE架构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这类境内企业不得泄露任何国家机密和政府机构工作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而且,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其他任何文件和资料,如泄露,将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本条款还规定,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及个人在内的任何主体提供会计档案或者会计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履行应有的程序。
7
除了就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外,VIE还需要获得并保持不同监管机构的适用许可和批准,以提供其当前的服务。在中国大陆目前的监管方案下,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网信办等多个监管机构,联合监管包括移动互联业务在内的互联网行业的所有主要方面。运营商开展电信业务必须取得政府批准和许可。VIE还向国内外金融行业客户提供移动APP数据分析产品,可视为从事涉外调查业务。因此,根据中国大陆目前的监管方案,VIE可能需要获得涉外调查许可。VIE于2022年4月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电信服务和外资股比限制条例》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涉外调查条例。”
除本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认为,根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法规,我们和VIE目前无需获得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来经营我们和VIE的业务或在后续发行中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然而,无法保证在我们和VIE的业务发展、后续发行或我们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继续上市方面,未来将继续如此,甚至在需要并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也不会随后被撤销或撤销。如果我们或VIE没有收到或维持许可或批准,或者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和VIE需要在未来获得许可或批准,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售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价值显着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并经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一步修订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4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交易,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Aurora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WFOE和VIE开展业务。因此,Aurora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WFOE或任何新成立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WFOE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我们每个WFOE和VIE都被要求每年至少拨出其税后利润的10%(如果有的话),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WFO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WFOE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是不能分红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没有子公司向控股公司分红或进行其他分配,也没有向我们的投资者支付或进行分红或分配。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负债分别为人民币3.98亿元、人民币1.59亿元和人民币1.5亿元(合2100万美元)。有关我们将业务(包括子公司和VIE)的收益分配给Aurora和投资者的能力以及根据VIE协议结清所欠款项的能力的限制和限制,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现金余额的能力,并影响贵公司投资的价值”
我们的子公司与VIE进行的业务交易包括提供服务和公司间贷款,以及从行使购股权中收取员工个人所得税,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我们的子公司与VIE之间发生的现金流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千元) |
||||||
VIE向我司WFOE、JPush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和利息 |
|
65,532 |
|
— |
|
— |
员工从我司WFOE、JPush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VIE行使购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
|
16 |
|
12 |
|
60 |
VIE和VIE子公司对WFOE及其他子公司的公司间应收款 |
— |
44,871 |
53,790 |
|||
WFOE和其他子公司对VIE和VIE子公司的公司间应收款 |
|
31,400 |
|
— |
|
— |
9
关于公司间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向我们的WFOE偿还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6550万元、零和零。关于因行使购股权而收取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从我们的WFOE收到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6,000元、人民币12,000元和人民币60,000元(10,000美元),然后代表我们的员工汇给当地税务机关。关于VIE对我们子公司的公司间应收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和VIE的子公司从我们的WFOE和其他子公司收到的现金为人民币314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我们的WFOE和其他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4490万元和人民币5380万元(770万美元)。
我们为组织内的现金流建立了严格的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间的每一笔资金转移均需获得内部批准。资金划转一般要求通过网银系统进行。现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i)Aurora可通过其香港子公司KK Mobile Investment Limited(视情况而定)通过额外出资或股东贷款向WFOE、深圳JPush转移资金,(ii)WFOE可向VIE提供贷款,但须遵守法定限制和限制,(iii)VIE可按固定年利率向WFOE偿还贷款,以及(iv)WFOE可通过KK Mobile Investment Limited向Aurora进行股息或其他分配。我们的管理层在直接监督现金管理。VIE通过提出现金需求计划来发起现金请求,该计划解释现金请求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并提交给财务部门。我们财务部门的出纳专家对现金的需求进行审查,并提交财务部门总监或CEO进行最终审批。为保证流动性,可通过我们机构转账的现金没有额度限制。然而,VIE和我们的WFOE之间的年度现金流计划将根据董事会批准和CEO批准的我们的年度经营目标来确定。此外,我们每天监控我们的现金余额,并定期审查我们的现金持有量。请参阅“—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和“—与VIE、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
Aurora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目前也没有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我们普通股的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关于投资我们的ADS的中国大陆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10
与VIE、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提供了简明的合并时间表,描述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母公司、子公司、VIE的经营业绩,以及任何消除调整和合并总额(单位:千元人民币)。
选定的经营成果简明合并时间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VIE和 |
|
|
|
|||||
VIE的 |
其他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收入 |
|
— |
|
349,192 |
|
105,001 |
|
(79,346) |
|
374,847 |
来自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 |
|
6,340 |
|
— |
|
— |
|
(6,340) |
|
— |
净(亏损)/收入 |
|
423 |
|
7,040 |
|
1,451 |
|
(6,340) |
|
2,574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VIE和 |
|
|
|
|||||
VIE的 |
其他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收入 |
|
— |
|
306,884 |
|
80,874 |
|
(71,588) |
|
316,170 |
来自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亏损) |
|
373 |
|
— |
|
— |
|
(373) |
|
— |
净(亏损)/收入 |
|
(7,046) |
|
2,266 |
|
(1,616) |
|
(373) |
|
(6,769)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VIE和 |
|
|
|
|||||
VIE的 |
其他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收入 |
— |
285,304 |
70,864 |
(65,936) |
290,232 |
|||||
子公司及VIE亏损 |
(45,933) |
— |
— |
45,933 |
— |
|||||
净亏损 |
(62,098) |
(45,313) |
(1,190) |
45,933 |
(62,668) |
|||||
财务状况选定简明合并附表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
VIE和VIE的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3,208 |
|
72,919 |
|
71,828 |
|
— |
|
167,955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384 |
|
— |
|
384 |
|
流动资产总额 |
41,903 |
|
388,269 |
|
769,107 |
|
(967,316) |
|
231,963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272,540 |
|
— |
|
2,025,799 |
|
(2,298,339)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1,180 |
|
137,846 |
|
2,033,515 |
|
(2,298,339) |
|
184,202 |
|
总资产 |
353,083 |
|
526,115 |
|
2,802,622 |
|
(3,265,655) |
|
416,165 |
|
负债总额 |
287,285 |
|
675,963 |
|
335,782 |
|
(982,290) |
|
316,740 |
|
总权益/(赤字) |
65,798 |
|
(149,848) |
|
2,466,840 |
|
(2,283,365) |
|
99,425 |
|
总负债及权益 |
353,083 |
|
526,115 |
|
2,802,622 |
|
(3,265,655) |
|
416,165 |
|
1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VIE和VIE的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291 |
|
84,136 |
|
31,744 |
|
— |
|
119,171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376 |
|
— |
|
376 |
|
流动资产总额 |
20,776 |
|
377,781 |
|
685,803 |
|
(899,745) |
|
184,615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269,704 |
|
— |
|
2,065,578 |
|
(2,335,282)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09,220 |
|
144,091 |
|
2,075,389 |
|
(2,335,282) |
|
193,418 |
|
总资产 |
329,996 |
|
521,872 |
|
2,761,192 |
|
(3,235,027) |
|
378,033 |
|
负债总额 |
262,074 |
|
680,377 |
|
257,170 |
|
(920,986) |
|
278,635 |
|
总权益/(赤字) |
67,922 |
|
(158,505) |
|
2,504,022 |
|
(2,314,041) |
|
99,398 |
|
总负债及权益 |
329,996 |
|
521,872 |
|
2,761,192 |
|
(3,235,027) |
|
378,033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VIE和VIE的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328 |
|
82,860 |
|
28,333 |
|
— |
|
114,521 |
|
受限制现金 |
— |
|
132 |
|
354 |
|
— |
|
486 |
|
流动资产总额 |
18,649 |
|
347,537 |
|
689,789 |
|
(886,399) |
|
169,576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262,697 |
|
— |
|
1,802,075 |
|
(2,064,772)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01,634 |
|
141,615 |
|
2,004,235 |
|
(2,266,873) |
|
180,611 |
|
总资产 |
320,283 |
|
489,152 |
|
2,694,024 |
|
(3,153,272) |
|
350,187 |
|
负债总额 |
246,735 |
|
887,572 |
|
218,139 |
|
(1,105,980) |
|
246,466 |
|
总权益/(赤字) |
73,548 |
|
(398,420) |
|
2,475,885 |
|
(2,047,292) |
|
103,721 |
|
总负债及权益 |
320,283 |
|
489,152 |
|
2,694,024 |
|
(3,153,272) |
|
350,187 |
|
现金流量的选定简明合并附表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VIE和 |
|
|
|
|||||
VIE的 |
其他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9,477 |
|
(6,025) |
|
51,433 |
|
— |
|
64,885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2,192) |
|
(5,265) |
|
— |
|
(7,457)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5,047) |
|
(3,000) |
|
— |
|
— |
|
(8,047) |
|
汇率波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5,487 |
|
— |
|
(6,075) |
|
— |
|
(589)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变动 |
19,917 |
|
(11,217) |
|
40,093 |
|
— |
|
48,792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291 |
|
84,136 |
|
32,120 |
|
— |
|
119,547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3,208 |
|
72,919 |
|
72,212 |
|
— |
|
168,339 |
|
1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VIE和 |
|
|
|
|||||
VIE的 |
其他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6,282 |
|
2,580 |
|
(321) |
|
— |
|
8,541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4,436) |
|
(939) |
|
— |
|
(5,375)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775) |
|
3,000 |
|
— |
|
— |
|
1,225 |
|
汇率波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4,544) |
|
— |
|
(4,693) |
|
— |
|
149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变动 |
(37) |
|
1,144 |
|
3,433 |
|
— |
|
4,540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328 |
|
82,992 |
|
28,687 |
|
— |
|
115,007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291 |
|
84,136 |
|
32,120 |
|
— |
|
119,547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VIE和 |
|
|
|
|||||
VIE的 |
其他 |
消除 |
合并 |
|||||||
家长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人民币千元)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3,234) |
|
55,921 |
|
(50,594) |
|
— |
|
(17,907)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22,120 |
|
57,906 |
|
(54,900) |
|
25,126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3,651) |
|
(59,900) |
|
— |
|
54,900 |
|
(8,651) |
|
汇率波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3,658) |
|
— |
|
3,837 |
|
— |
|
179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变动 |
(30,543) |
|
18,141 |
|
11,149 |
|
— |
|
(1,253)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3,871 |
|
64,851 |
|
17,538 |
|
— |
|
116,260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328 |
|
82,992 |
|
28,687 |
|
— |
|
115,007 |
|
| a. | [保留]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以下是我们和VIE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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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和VIE受制于与我们和VIE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的历史表现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 |
| ● | 我们已经发生了净亏损,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经历这种情况; |
| ● | 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执行我们的战略并继续发展和有效地营销SAAS业务以及我们预测和响应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我们的客户的需求的其他业务举措,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影响; |
| ● | 如果我们未来无法继续获得移动数据,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的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
| ● | 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和VIE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强大的品牌,如果不能保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将损害我们扩大应用程序开发者和客户群的能力; |
| ● | 人工智能行业受到不断演变和广泛的监管。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侵权索赔,并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 |
| ● | 如果我们跟不上技术的快速变化,我们未来的成功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及 |
| ● | 我们可能无法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成功竞争。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和VIE也受到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Aurora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开展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或VIE在中国大陆的部分业务运营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与某些行业相关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对这些运营的兴趣。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以及Aurora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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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依靠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业务运营。然而,VIE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存在于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运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 |
| ● |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可能还必须依赖中国大陆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这在中国大陆法律下将是有效的;和 |
| ● | VIE的股东可能与Aurora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指导VIE的业务运营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和VIE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中国大陆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可能会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我们和VIE可能受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和VIE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和VIE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发售所需的政府批准,或撤销此类批准,将使我们和VIE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或VIE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或者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为,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 |
15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2年4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预计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确定。 |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以及 |
| ●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历史表现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
我们于2012年开始运营。我们预测未来经营业绩的能力可能有限,并受到一些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我们规划和模拟未来增长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收入增长。我们最近几个时期的表现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我们认为,我们收入的增长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我们有能力:
| ● | 吸引新的应用程序开发商和客户,包括来自多元化行业垂直领域的客户,并在具有成本效益的基础上保留和扩大我们与现有应用程序开发商和客户的关系; |
| ● | 保持我们广告发布者网络的广度,吸引新的发布者; |
| ● | 创新和调整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以满足当前和潜在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包括应对市场趋势; |
| ● | 维护和增加我们获取开发和执行我们的解决方案所需的数据的途径; |
| ● | 随着我们继续从不断增长的用户群中收集越来越多的数据,保持SAAS业务的正常运作,其中包括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程序,以及其他业务举措; |
| ● | 在产品和技术的底层算法上不断完善; |
| ● | 适应管理隐私事务的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
| ● | 紧跟行业新技术发展步伐; |
| ● | 以支持我们增长所需的速度对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进行充分投资; |
| ● | 将新的解决方案产品化; |
| ● | 向新的地理市场介绍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
16
| ● | 提高更多商家对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 |
| ● | 吸引和留住员工。 |
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实现这些目标中的任何一个。
我们过去曾发生净亏损,未来可能会继续经历。
我们过去已产生净亏损,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050万元及人民币990万元,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6,270万元及人民币680万元。虽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实现了盈利,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7百万元(0.1百万美元),净收入为人民币2.6百万元(0.4百万美元),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继续产生净利润。
我们预计未来将继续进行与持续发展和扩展业务相关的重大支出,包括:
| ● | 投资于我们的研发团队以及开发新的解决方案和增强我们的解决方案; |
| ● | 对销售和营销的投资,包括扩大我们的销售队伍、增加我们的客户群和提高市场对我们平台的认识; |
| ● | 扩大我们的业务和基础设施,包括国际业务;和 |
| ● | 产生与一般行政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与成为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 |
此外,在未来期间,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更高的成本并实现或维持盈利能力。如果我们未能实现、维持或提高盈利能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执行我们的战略,继续发展和有效地营销SAAS业务以及我们预测和响应应用程序开发商和客户需求的其他业务举措,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影响。
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的市场特点是不断变化和创新,我们预计它将继续快速演变。此外,我们的许多客户经营的行业特点是不断变化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这要求他们开发和管理日益复杂的移动应用程序和IT基础设施环境。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能否为客户提供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所需的高质量应用程序内功能以及具有行业特定和可操作洞察力的创新SAAS和其他产品,并由此为客户的业务和品牌带来好处。我们的成功还取决于我们识别、定位和接触需要我们的服务和SAAS业务的客户的能力,并通过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成功地将应用程序开发人员转化为付费客户,然后增加我们SAAS业务各条线之间的交叉销售。如果我们不通过发展和加强我们的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来响应客户快速变化的需求,及时开发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的新产品,并有效地进行销售和营销,我们的竞争地位和业务前景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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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开发新技术和SAAS业务的过程可能是复杂和不确定的,如果我们未能准确预测开发人员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新出现的技术趋势,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认为,我们必须继续为我们的研发努力投入大量资源。我们现有服务和SAAS业务的增强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原因有很多,包括:
| ● | 未能准确预测市场或客户需求; |
| ● | 我们的新产品或产品改进的设计或性能存在缺陷、错误或故障; |
| ● | 关于我们SAAS业务的绩效或有效性的负面宣传; |
| ● | 延迟开发和增强现有产品或向市场发布我们的新产品; |
| ● | 竞争对手对竞品的引进或预期引进; |
| ● | 我们的客户经营状况不佳,导致他们减少或延迟购买;以及 |
| ● | 我们的服务和SAAS业务相对于其成本的感知价值。 |
如果我们无法执行我们的业务模式以及时有效地开发和营销我们的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以应对这些挑战,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无法保证我们将成功发现新的机会、开发新的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并及时推向市场或使我们的服务和产品获得市场认可,或他人开发的产品和技术不会使我们的服务过时或不具有竞争力。
此外,我们可能会对客户不喜欢或觉得有用的服务和产品进行更改。我们还可能停止某些功能,开始对当前免费的某些功能收费,例如某些开发者服务,或者增加我们的任何功能或SAAS业务的使用以及其他业务举措的费用。如果我们的服务或产品没有在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认可,我们的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我们的收入可能会比预期的下降或增长更慢,对我们的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可能特别严重,并且由于我们产生的前期研发、销售和营销以及其他费用,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投资回报。
如果我们未来无法继续获得移动数据,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向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提供服务,我们获得了对海量移动数据的访问权限,我们使用这些数据来发展我们的行业特定SAAS业务。数据的来源仅基于我们向开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由非结构化匿名元数据组成。基于我们的集中式专有数据处理平台,并利用我们的Al和机器学习能力,我们能够从数据中获得可操作和有效的洞察力,并发展各种SAAS业务。我们的商业计划假设SAAS业务的需求将会增加。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和增加我们所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者的数量。此外,我们的某些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可能会禁止或限制我们访问或使用这些数据。广泛采用某些最终用户的计算机软件或程序可能会对我们访问用户数据的能力构成技术限制,或者最终用户可能会对我们对数据的使用提出异议。我们的数据访问和处理系统出现中断、故障或缺陷,以及有关用户数据的隐私问题,也可能限制我们分析数据的能力。此外,我们收集数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新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果我们无法在未来继续获得广泛的移动数据,我们将失去我们的竞争优势,我们可能无法提供和改进我们现有的SAAS业务或开发有效和高效地响应客户需求的新产品。因此,对我们解决方案的需求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继续发展,或者根本不会发展,并且由于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SAAS业务,我们的业务增长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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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打入现有市场的能力,以及该市场的持续增长和扩张。很难预测客户对我们订阅的采用和续订,客户对我们平台的需求,这个市场的规模、增长率和扩张,竞争产品的进入或现有竞争产品的成功。我们渗透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的现有市场的能力该市场的任何扩展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与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相关的成本、性能和感知价值,以及潜在客户采用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意愿。如果我们或类似服务和产品的其他提供商遇到安全事件、客户或用户数据丢失、交付中断或其他问题,整个市场,包括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的服务和产品,尤其是SAAS业务没有获得广泛采用,或者由于缺乏客户认可、技术挑战、经济状况疲软、安全或隐私问题、竞争技术和产品、企业支出减少或其他原因导致需求减少,则可能导致收入减少,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和VIE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和VIE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和VIE在交易数据、开发者服务和我们平台上的其他活动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与收集、使用、储存、转移和披露个人信息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有关这些数据的任何请求。 |
总的来说,我们预计数据隐私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重点,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在数据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和执行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大陆的不同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实施了标准和应用各异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条例》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隐私保护条例。”以下是中国大陆最近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 ●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自2021年2月7日起施行,禁止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强制手段收集用户信息。 |
19
| ● |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政府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这部法律提升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保护要求,这部法律的很多具体要求还有待网信办、其他监管部门、法院在实践中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
许多与数据相关的立法相对较新,其下的某些概念仍有待于监管机构的解释。此外,根据全国人大于2023年3月10日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已于2023年10月25日成立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管理。国家数据局负责推进数据相关基础性机构发展,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应用,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规划建设。虽然我们只获得对所提供服务所必需和相关的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的访问权限,但我们获得和使用的数据可能包括根据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被视为“个人信息”的信息。因此,为了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们与在其移动应用程序中使用我们的开发者服务的每个应用程序开发者订立服务协议,并在我们的官方网站上显示隐私政策。我们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要求每个应用程序开发者根据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数据收集和使用获得其应用程序最终用户的同意。我们定期抽样检查应用程序开发者自己与其最终用户的协议,我们提醒应用程序开发者纠正我们发现不遵守我们的服务协议的情况,例如他们未能获得其最终用户的充分同意。此外,一旦通过开发者服务收集到原始的移动行为数据,我们的数据处理平台会立即存储、清洗、构建和加密数据,然后我们利用AI和机器学习技术进行建模练习和数据挖掘,并以聚合和匿名的形式为客户开发SAAS业务,为客户提供行业特定的、可操作的见解。此外,我们采取了严格的数据安全措施,以防止我们的数据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或被检索以建立与设备所有者身份的任何联系。
虽然我们采取所有这些措施是为了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应用程序开发商和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如果我们和VIE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受到严格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此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局条例》仍不清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措施和规定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这些措施和已颁布的法规版本强制要求清除网络安全审查以及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将采取的其他具体行动,我们和VIE将面临这些额外程序能否由我们或VIE及时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和VIE均未涉及网信办据此对网络安全审查作出的任何正式调查。
一般而言,遵守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大陆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额外法律法规,可能会造成成本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20
此外,世界各地的监管当局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多项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这些立法和监管提案,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对其不确定的解释和适用,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数据做法和政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即GDPR,包括对接收或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运营要求。GDPR建立了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新要求,向个人提供了新的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了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GDPR就财务或非财务损失获得赔偿。2022年8月,我们与WhatsApp达成合作协议,使我们的客户能够通过我们的平台访问WhatsApp的消息渠道。如果我们的客户通过这些WhatsApp的消息渠道向欧洲经济区的居民发送消息,我们将根据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来处理受保护的信息,例如对数据进行加密和脱敏。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和VIE没有参与任何调查,也没有意识到基于此的任何索赔。
安全和隐私泄露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目前保留来自其他方面的数据,包括来自安全数据库服务器中移动设备的数据。对我们来说,维护我们正确存储和处理的数据的安全性至关重要。我们维护数据安全计划。一旦原始的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被收集和聚合,我们的平台就会存储、清洗、构建和加密数据。我们还设计并采用了其他安全控制措施,以保护我们的数据免受泄露,包括通过防火墙将数据与外部服务器分开,授予指定员工有限的访问权限,以及维护适当的访问日志。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AI驱动的数据处理平台—数据安全。”
鉴于我们作为开发人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性质,我们面临着保护系统中和托管在我们系统上的数据的挑战,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员工的不当使用。任何安全漏洞和数据解密,包括网络安全攻击导致的漏洞和数据解密,或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未经授权的使用、病毒或类似的漏洞或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获得访问和存储的信息丢失、损害我们的声誉、提前终止我们的合同、诉讼、监管调查或其他责任。
用于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如果发生实际或感知到的安全漏洞,市场对我们的数据安全措施的看法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失去销售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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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大陆在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例如:
| ● |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除其他外,《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相关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1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关键行业或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其损坏、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2021年12月,国家网信办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本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这些措施仍不清楚,这些要求是否将适用于已在美国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公司的进一步股票或债券发行。除境外上市前的潜在审查外,网信办有权对被视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因此,我们不能排除我们将受到这种当然安全审查的可能性,我们在美国上市的事实是否会增加这种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如果我们受到这样的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业务,方法是将我们的产品与客户的移动应用程序断开连接,停止开发新的客户端、业务等。如果我们未能通过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面临罚款、勒令停业、暂停营业、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处罚,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不能排除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可能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我们可能会受到除我们根据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已履行的义务之外的义务。现阶段,我们无法预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有的话,我们正在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 |
| ● |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有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然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对如何确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我们是否会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接受我们的证券在美国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仍存在不确定性。 |
有关这些法律法规将如何在实践中实施和解释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大陆监管机构可能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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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就另一SAAS业务发生引人注目的安全漏洞,我们的客户和潜在客户可能会普遍失去对我们SAAS业务安全性的信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留住现有客户或吸引新客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任何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维护我们的数据安全或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或外国隐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义务,都可能导致民事或监管责任,包括政府或数据保护机构的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要求我们以某种方式停止运营的强制执行令、诉讼或负面宣传,并可能要求我们在回应和捍卫指控和索赔方面花费大量资源。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强大的品牌,如果不能保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将损害我们扩大应用程序开发者和客户群的能力。
我们认为,维护和增强我们的“极光”品牌标识以及提高市场对我们公司和产品的认知度,特别是在应用程序开发商和出版商中,对于实现我们平台的广泛接受、加强我们与现有客户的关系以及我们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品牌的成功推广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持续的营销努力、我们继续提供高质量产品的能力、我们保持领导地位的能力以及我们成功地将我们的产品和平台与竞争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我们的品牌推广活动可能不会成功或产生增加的收入。此外,独立的行业分析师可能会提供对我们的产品以及竞争产品和服务的评论,这可能会显着影响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看法。如果评论是负面的或不如对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的评论那么强烈,那么我们的品牌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如果我们没有适当处理产品投诉,那么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应用程序开发者和客户可能会对我们失去信心,他们可能会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App开发者和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和讨论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我们的产品和平台。我们的声誉部分取决于我们在现有和潜在客户寻求和分享信息的社交媒体渠道上产生积极反馈和尽量减少负面反馈的能力。如果我们对产品或平台采取的行动或做出的改变让这些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我们的客户感到不安,那么他们的在线评论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有关我们、我们的产品或我们的平台的投诉或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和客户的能力、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品牌的推广也需要我们进行支出,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的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以及我们拓展新市场,这些支出将会增加。就这些活动增加收入的程度而言,这笔收入可能仍然不足以抵消我们产生的增加的费用。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那么我们的业务可能不会增长,我们可能会看到我们的定价能力相对于我们的竞争对手降低,我们可能会失去用户和客户,所有这些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人工智能行业受到不断演变和广泛的监管。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侵权索赔,并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
我们正在将人工智能或AI构建到我们的产品中。例如,我们在2023年推出了GPTBOTS.AI,这是一个用于创建AI驱动的业务应用程序的无代码平台。与许多工业创新一样,人工智能也带来了可能影响其采用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也影响了我们的业务。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存在缺陷,数据集可能不足或包含有偏见的信息。我们或其他人的不适当或有争议的数据做法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一些AI场景存在伦理问题,如果我们提供的AI相关产品因AI对人权、隐私、就业或其他社会问题的影响而引起争议,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或承担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不确定性,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工具可能会导致潜在的版权侵权和其他法律问题。如果我们未能在使用AI工具时获得必要的同意或许可,无论是由于无法识别或核实适当的权利持有人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可能会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可能会导致索赔金钱损失、监管罚款和处罚,或减少用户可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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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成人工智能的监管和法律框架正在迅速发展,可能无法充分涵盖所有相关问题。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逐步加快了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等生成AI相关技术的立法步伐。中国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22年11月25日发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其中包括)建立并维护算法机制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国家网信办等七家政府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暂行办法》,也对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提出了合规要求。此外,具有舆论属性或具有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办理算法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使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受到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整改令和暂停提供某些服务。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机,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正案,国家支持AI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AI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AI应用和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还比较新,在解释和实施方面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我们无法完成所有必要的备案和/或评估,或者如果我们与任何第三方在知识产权或数据安全方面存在任何争议,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跟不上技术的快速变化,我们未来的成功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利用AI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其他先进的数据技术工具来处理数据并将我们的SAAS业务产品化。我们业务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及时适应和有效应对技术发展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开发出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并为我们的现有产品提供与快速技术和行业变化保持同步的增强功能和新功能,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新技术出现,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有效、更方便或更安全地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这些技术可能会对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与各种网络、硬件、移动和软件平台和技术集成,我们需要不断修改和增强我们的产品和平台,以适应这些技术的变化和创新。如果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或客户采用新的软件平台或基础设施,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开发我们产品的新版本,以便与这些新平台或基础设施配合使用。这一发展努力可能需要大量资源,这将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任何我们的产品和平台未能与不断发展的或新的平台和技术有效运作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我们必须继续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源,以增强我们的技术。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应对这些变化,我们的产品可能会变得不那么适销对路,竞争力或过时,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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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成功竞争。
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的市场竞争激烈,其特点是技术、开发人员和客户要求、行业标准以及频繁的新产品推出和改进。我们面临着所有业务领域的竞争。未来,随着我们的成长,我们预计来自当前竞争对手的持续挑战,以及来自包括主要在线媒体网络在内的行业新进入者的挑战,它们可能会享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竞争。”如果我们无法预测或有效应对这些竞争挑战,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被削弱,我们的增长率或收入可能会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SAAS业务的一些现有竞争对手拥有,而且我们的潜在竞争对手可能拥有实质性竞争优势,例如:
| ● | 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更长的经营历史和更大的用户群; |
| ● | 与技术、渠道和业务合作伙伴,包括广告发布者和客户建立更广泛、更深入或以其他方式建立的关系; |
| ● | 更大、更成熟的知识产权组合; |
| ● | 更大的销售和营销预算和资源,以及在更广泛的产品组合中利用其销售努力和营销支出的能力;和 |
| ● | 大幅增加资金、技术等资源提供支持,进行收购和开发引进新产品。 |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竞争。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竞争,或者如果成功竞争要求我们针对竞争对手的行为采取代价高昂的行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与我们竞争的公司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定价或分销模式。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客户订阅和交易减少、价格下降、营业利润率下降和市场份额损失。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在研究、开发、营销和销售方面进行大量额外投资,以应对此类竞争威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成功竞争。
如果发生任何系统故障、中断或停机,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寻求减少中断和其他中断的可能性,但我们的平台可能会因我们自己基于云的技术和系统的问题而中断,例如我们的软件或其他设施出现故障或网络过载。我们的系统可能容易受到电信故障、电力损失、人为错误、计算机攻击或病毒、地震、洪水、火灾、恐怖袭击和类似事件造成的损坏或中断。虽然我们将服务器定位在中国各地的多个数据中心,但我们的系统可能没有完全冗余或备份,我们的灾难恢复规划可能不足以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尽管我们可能会采取预防措施,但在我们的托管设施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问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中断。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或客户使用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能力的任何中断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减少我们未来的收入,损害我们未来的利润,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并导致用户寻求替代产品。
我们的服务器可能会不时出现停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品牌和用户对我们系统可靠性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用户使用我们服务器的能力的任何预定或非预定中断都可能导致立即的,甚至可能是巨大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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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由位于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德国和美国等多家不同供应商运营的第三方数据中心设施托管我们的云服务。由这些第三方托管的我们的云服务的任何损坏或故障,无论是由于我们的行为、第三方数据中心的行为、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或上帝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云服务中断和/或数据丢失。当第三方托管中心托管服务器基础设施时,我们通过我们的技术运营团队管理云服务,需要支持版本控制、云软件参数的变化以及我们解决方案的演进。随着我们继续在现有数据中心增加数据中心和容量,我们可能会移动或转移我们的数据和客户的数据。尽管在此过程中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任何不成功的数据传输都可能损害我们服务的交付。我们的云服务受损或中断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收入,使我们面临索赔和诉讼,导致我们的客户终止其订阅,并对我们的订阅续订率和我们吸引新客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应用开发者、客户和潜在客户认为我们的服务不可靠,我们的业务也会受到损害。
我们不控制,或在某些情况下对我们使用的数据中心设施的运行控制有限,它们很容易受到地震、洪水、火灾、电力损失、电信故障和类似事件的破坏或中断。他们还可能遭受闯入、破坏、故意破坏行为和类似的不当行为,以及因操作员失误而导致的不良事件。如果发生任何不利事件,我们可能无法迅速切换到新的数据中心或将客户从一个数据中心转移到另一个数据中心。尽管在这些设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发生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在没有充分通知的情况下关闭设施的决定或这些设施的其他意外问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服务长时间中断,并导致积累的数据和我们的业务损失。
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应用程序开发商和客户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中断或故障可能会损害我们有效交付产品的能力。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中国大陆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以及应用程序开发商、客户和出版商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稳定性。我们SAAS业务的可用性部分取决于电信运营商和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的通信和存储容量,包括带宽和服务器存储等。中国大陆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受行政管制的国有电信运营商来维护的,我们获得了这些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运营的开发商网络的接入,以提供我们的开发商服务。我们过去曾经历过互联网中断,这通常是由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中断引起的。此外,由于我们依赖我们的出版商的表现来投放广告,他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任何中断或故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广告服务和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并导致我们失去客户,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可能无法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服务标志、专利、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和保密以及与员工和第三方的发明转让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我们有107项专利申请正在申请中,75项专利已注册。我们拥有22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及我们SAAS业务的各个方面。此外,我们还提出了5项商标申请,并在中国大陆保持了208项商标注册和4项艺术品著作权。我们还注册了包括www.jiguang.cn在内的215个域名。无法保证我们的任何待审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申请将被签发或注册。我们已经获得或未来可能获得的任何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可能会受到质疑、无效、规避、侵权或盗用。鉴于获得专利保护的潜在成本、努力、风险和劣势,我们没有也不打算为我们的某些关键技术申请专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其中一些技术后来被证明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并在未经我们授权的情况下被第三方使用,特别是用于商业目的,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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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或其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监测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有效地防止此类侵犯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不时需要诉诸诉讼或其他程序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被转移。我们强制执行或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的努力可能无效,并可能导致我们的知识产权无效或范围缩小,或使我们面临来自第三方的反索赔,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中国大陆和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创建和执行知识产权往往很困难。即使在中国大陆和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存在适当法律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法律的迅速和公平执行,或执行在另一司法管辖区交付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在这些国家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额外的不确定性可能来自于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颁布的知识产权法的变化,以及适用法院和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法的解释。
我们与员工和第三方(例如顾问和承包商)的保密和发明转让协议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我们的机密信息、知识产权或技术,并且可能无法在此类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难以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披露、被知晓或被他人独立发现。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特性、软件和功能的某些方面,或获取和使用我们认为保密和专有的信息。如果我们不能充分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其他机密信息、知识产权或技术,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导致我们支付巨额损害赔偿、罚款和罚款,从我们的系统中删除数据或技术。
第三方可能拥有技术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互联网内容,他们可能会利用这些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互联网内容对我们提出索赔。我们的内部程序和许可做法可能无法有效地完全防止我们或我们的用户未经授权使用版权材料或侵犯第三方的其他权利。互联网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中国大陆,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仍在演变。例如,随着我们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随着诉讼成为中国大陆解决纠纷的更普遍方式,我们面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主体的更高风险。
尽管我们没有受到中国境外的索赔或诉讼,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的受制者,例如美国。如果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提出的侵权索赔获得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罚款或其他损害赔偿和罚款,签订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的许可协议,或受到禁令或法院命令的约束。即使指控或索赔缺乏依据,为其辩护可能既昂贵又耗时,并可能显着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努力和资源。
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可能会声称我们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在受雇于我们的过程中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他们的软件、机密信息、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技术。尽管我们采取措施防止我们的官员和雇员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此类第三方信息、知识产权或技术,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已经实施或可能实施的任何政策或合同条款将是有效的。如果对我们或我们的一名高级职员或雇员提出侵权、盗用或违规索赔,我们可能会遭受声誉损害,并可能被要求支付巨额损害赔偿,但须遵守禁令或法院命令,或被要求删除数据并重新设计我们的产品或技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我们的应用程序和平台中许可和使用来自第三方的技术。这些第三方技术许可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继续提供给我们,并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任何此类责任,或我们无法使用任何这些第三方技术,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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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使用开源技术可能会限制我们开发产品和平台的能力。
我们在应用程序和平台中使用开源软件,并期望在未来继续使用开源软件。尽管我们监控我们对开源软件的使用,以避免使我们的应用程序和平台受到我们不打算的条件的影响,但我们可能会面临其他人的指控,声称拥有或寻求执行开源许可的条款,包括要求发布使用此类软件开发的开源软件、衍生作品或我们的专有源代码。这些指控也可能导致诉讼。许多开源许可的条款没有得到美国法院或外国法院的解释。因此,这些许可的解释方式可能会对我们开发应用程序和技术以及将我们的产品和平台商业化的能力施加意想不到的条件或限制,这是一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第三方寻求许可,以继续应用我们的应用程序,使我们的专有代码普遍以源代码形式提供,重新设计我们的应用程序或在无法及时完成重新设计时停止提供我们的服务,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除了与许可要求相关的风险外,我们使用某些开源软件可能会导致比使用第三方商业软件更大的风险,因为开源许可机构通常不会对软件的来源提供保证或控制。此外,由于我们为开源项目贡献的任何软件源代码都是公开可用的,我们保护此类软件源代码知识产权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完全丧失,我们无法阻止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使用此类贡献的软件源代码。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难以消除或管理,如果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技术可能包括设计或性能缺陷,可能无法实现其预期结果,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未来的收入。
我们的数据处理和解决方案技术相对较新,它们可能包含即使经过广泛的内部测试也无法检测到的设计或性能缺陷,并且可能只有在广泛和长期的商业使用后才会变得明显。这些技术的任何缺陷及其随后的改变和改进都可能阻碍我们平台的有效性,这将对我们的竞争力、声誉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现有的产品责任法是否适用于像我们这样的软件系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的技术被发现存在设计或性能缺陷,我们将不会在中国承担产品责任索赔。虽然我们至今没有经历过任何产品责任索赔,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以后不会这样做。App开发者的增长和参与取决于与我们无法控制的App、移动操作系统、网络、移动设备和标准的有效互操作。我们在各种移动应用程序、移动操作系统和设备上提供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我们依赖于我们的服务与流行的移动应用程序和设备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移动操作系统(例如Android和iOS)的互操作性。此类应用程序功能、移动操作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更改,如果降低我们的开发者服务的功能或对竞争性服务给予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服务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移动操作系统或设备制造商可能会开发与其竞争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可能会与其操作系统和设备进行更有效的接口。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重要的是我们的服务在我们无法控制的一系列APP、移动操作系统、网络、移动设备和标准中运行良好。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移动行业的关键参与者建立关系,或开发与这些应用程序、操作系统、网络、设备和标准有效运行的服务。如果我们的应用程序开发人员难以访问和使用我们的服务,我们的应用程序开发人员的增长和参与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数据资源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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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适用于我们在中国大陆业务的复杂监管环境所要求的必要许可和批准,或者如果我们被要求采取耗时或成本高昂的行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和移动行业受到高度监管。要求VIE获得并维持不同监管机构的适用许可和批准,以提供其当前的服务。在中国大陆现行监管方案下,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多个监管机构,联合监管包括移动互联业务在内的互联网行业各主要方面。VIE还向国内外金融行业客户提供移动APP数据分析产品,可视为从事涉外调查业务。根据中国大陆目前的监管方案,VIE可能需要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运营商开展互联网或移动业务必须获得政府的各种批准和许可。VIE于2022年4月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电信服务和外资股比限制条例》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涉外调查条例。”
取得三张涵盖不同经营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一张涉外调查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通常会受到政府的定期审查或更新。此外,武汉SendCloud还可能被要求取得存储转发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武汉SendCloud提供电子邮件发送服务,作为其运营的一部分。武汉SendCloud的邮件平台允许客户配置和创建发件人域名并投递邮件,这可能被视为构成存储转发服务。据此,武汉SendCloud可能被要求持有B23类存储转发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武汉SendCloud正在申请该等牌照,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尚未取得。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或成功续签这些许可证,或者这些许可证足以开展我们目前或未来的所有业务。
我们可能还会被要求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征信的规定。”中国政府通过了多项监管个人征信业务的法规。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13年生效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收集、组织、存储和处理个人“与资信有关的信息”以及将信息提供给他人的活动,“征信机构”是指正式设立的以征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本条例连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2013年起施行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在中国大陆开展征信业务的主体资格标准、征信业务规则要求和征信机构经营标准等作出规定。根据本条例办法,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直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该单位将受到包括停业、没收个人征信业务相关收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和刑事责任等处罚。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服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服务,是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留存、处理,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前述信息的行为。信用信息,系指用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认定和认定的、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而依法收集的个人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根据上述信息分析评估形成的信息。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颁发的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我们基于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为金融机构以及新兴科技公司提供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由于对现行个人征信业务监管条例缺乏进一步解读,现行条例中“与资信有关的信息”和“个人征信业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并不明确。因此,不确定我们或VIE是否会因为我们或VIE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而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和VIE没有受到中国大陆任何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任何罚款或其他处罚。然而,鉴于个人征信行业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我们将不会被政府当局要求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的批准或许可,以继续提供我们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制于与征信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则和要求,或未来当局颁布的新规则和要求(包括批准或许可制度)。现有和未来的规则和法规可能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才能遵守,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任何所需的许可或其他监管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如果我们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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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我们业务活动的现有和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当局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变化而被发现违反任何未来的法律法规或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或进行必要的备案,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处罚,例如没收通过未经许可的互联网或移动活动产生的净收入、处以罚款以及停止或限制我们的业务。任何此类处罚可能会扰乱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的收购、战略投资、伙伴关系或联盟可能难以整合,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稀释股东价值,涉及反垄断问题,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寻求收购,或对额外的业务、产品或技术进行投资。例如,我们于2022年3月通过VIE收购武汉SendCloud的多数股权,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450万元。然而,我们在收购、投资和整合业务、产品和技术方面的经验有限。如果我们确定了收购或投资的合适人选,我们可能无法成功谈判交易的条款和/或融资,我们的尽职调查可能无法确定所收购业务、产品或技术的所有问题、责任或其他缺点或挑战,包括与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或架构、监管合规实践、收入确认或其他会计实践或员工或客户问题相关的问题。
任何收购或投资都可能要求我们使用大量现金、发行具有潜在稀释性的股本证券或产生债务。此外,收购涉及众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包括:
| ● | 整合收购业务的运营、技术、服务和人员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如果这些业务的运营超出了我们的核心竞争力; |
| ● | 与将被收购公司的员工融入我们组织相关的文化挑战; |
| ● | 公众与所获得的产品或技术相关的声誉和感知风险; |
| ● | 获得的技术或服务不有效或不兼容; |
| ● | 被收购企业关键员工的潜在流失; |
| ● | 无法维持关键业务关系和被收购业务的声誉; |
| ● | 转移管理层对其他业务关注的注意力; |
| ● | 被收购公司活动的诉讼,包括来自已终止的员工、客户、前股东或其他第三方的索赔; |
| ● | 未能识别被收购公司、技术或解决方案的所有问题、责任或其他缺点或挑战,包括与知识产权、解决方案质量或架构、监管合规实践、收入确认或其他会计实践或员工或客户问题相关的问题; |
| ● | 就外国收购而言,需要整合跨越不同文化和语言的业务,并应对与特定国家相关的特定经济、货币、政治和监管风险; |
| ● | 为收购的业务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所需的成本; |
| ● | 未能成功开发所获得的技术以收回我们的投资;和 |
| ● | 增加了固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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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整合我们获得的任何未来业务、产品或技术,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任何关键人员的流失或无法吸引、留住和激励合格人员都可能损害我们扩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和关键技术、营销和销售人员,包括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和表现。更换我们高级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可能会涉及大量时间和成本,并且可能会严重延迟或阻止我们业务目标的实现。
我们未来的成功还部分取决于我们继续吸引、整合和留住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对高技能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对工程师的竞争,经常是激烈的。我们必须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职业发展机会,以吸引和留住这些高技能员工。任何未能成功吸引、整合或留住合格人员以满足我们当前或未来的需求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我们或我们管理层的指控或诉讼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
我们一直受到、并可能在未来受到竞争对手、客户、员工或其他个人或实体提出的指控或诉讼,包括违约或不正当竞争的索赔。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诉讼的当事方,这些诉讼如果被判定对我们不利,将单独或一起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像我们这样的互联网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经常涉及基于知识产权相关索赔的诉讼。任何潜在的指控或诉讼,无论是否有根据,或我们认为的任何不公平、不道德、欺诈或不适当的商业行为或我们的管理层认为的渎职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用户群,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针对我们的指控或诉讼也可能产生严重损害我们声誉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群以及我们吸引应用程序开发者和客户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了相关的成本,管理和辩护诉讼以及相关的赔偿义务可以显着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我们可能还需要支付损害赔偿金或以大量现金解决诉讼。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会失去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可靠性的信心。
自2018年7月我们在纳斯达克首次公开发行ADS以来,我们已受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从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开始。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负面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得出结论,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2025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由于我们是非加速申报人,因此管理报告无需经过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认证。然而,如果我们未来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得出结论,我们在合理的保证水平上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这可能反过来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此外,为了努力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我们将继续承担相当大的成本、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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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因若干因素而受到季节性波动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SAAS业务的快速增长,我们业务的历史季节性相对温和,但未来可能会增加。由于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随着我们的增长,我们的季度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季节性波动的影响,这取决于我们可能无法控制的一些因素。广告商的支出周期不同,往往反映中国和全球的整体经济状况,以及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预算和购买模式。广告商可能会在主要广告活动的时期和相对不活跃的时期之间交替出现。由于大多数广告活动的持续时间很短,而且我们通常会在逐个活动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因此我们很难预测未来几个季度的运营结果。我们的季度收入以及我们的成本和支出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可能与我们的历史或预测率有很大不同。我们未来几个季度的经营业绩可能会低于预期。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价格下跌。如果我们某个季度的收入低于预期,我们可能无法相应减少该季度的运营费用和收入成本,这将损害我们该季度相对于前几个季度的运营业绩的运营业绩。
我们可能成为反竞争、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对象,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
未来我们可能会成为第三方反竞争、骚扰或者其他有害行为的对象。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或我们的任何执行官的指控,可能由任何人在匿名的基础上发布在互联网聊天室或博客或网站上,无论是否与我们有关。社交媒体平台和设备上的信息可用性几乎是立竿见影的,其影响也是如此。社交媒体平台和设备会立即发布其订阅者和参与者发布的内容,通常不会对发布内容的准确性进行过滤或检查。发布的信息可能不准确,对我们不利,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年度报告或财务业绩。伤害可能是立竿见影的,而不会给我们提供补救或纠正的机会。此外,这类行为可能包括向监管机构提出匿名或其他形式的投诉。我们可能会因此类第三方行为而受到监管或内部调查,并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并产生大量成本来解决此类第三方行为,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每一项指控。此外,由于公开传播关于我们业务的匿名指控或恶意言论,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并对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与我们合作开展业务的第三方不遵守规定、其服务质量恶化或终止其服务,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包括出版商和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可能会因其监管合规失败而受到监管处罚或处罚,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法律责任或监管行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活动和声誉,进而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例如,我们与补充我们数据集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合作,并在聘请此类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之前保持严格的审查流程,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服务提供商已以适当和合法的方式访问和处理数据,他们的任何不合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造成潜在的责任并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对与我们有业务安排的第三方不行使控制权。如果此类第三方提高价格、未能有效或高质量地提供服务、终止其服务或协议或终止与我们的关系,我们可能会遭受服务中断、收入减少或成本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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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授出并可能在未来继续授出购股权或其他股权激励,这可能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增加。
我们在2014年7月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或2014年计划,或2017年3月的股票激励计划,或2017年计划,或2021年12月的股票激励计划,或2021年计划,以及2023年9月的股票激励计划,或2023年计划。根据2014年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发行最多5,500,000股普通股的股份奖励。根据经修订的2017年计划,我们有权授予最多6,015,137股A类普通股的发行奖励。根据2021年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发行最多4,000,000股普通股的股份奖励。根据2023年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发行最多4,000,000股A类普通股的股份奖励。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分别记录了人民币1160万元、人民币420万元和人民币370万元(约合5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这些费用的金额是基于我们授予的股份补偿奖励的公允价值,而确认未确认的股份补偿成本将取决于我们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没收率。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影响了我们的净亏损,并可能在未来增加我们的净亏损,而根据股份补偿计划发行的任何额外证券将稀释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包括ADS持有人。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员工和顾问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我们相信我们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一般公司用途至少在未来12个月的需求。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未来可能还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未来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或获得债务融资,包括通过我们目前可用的8,000,000美元的市场销售计划。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银行业危机的不利影响。如果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未来进入接管或资不抵债,并且我们的部分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存放在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我们获取现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发行普通股或ADS将导致我们股东的所有权百分比进一步稀释,并可能导致ADS价格下跌。
截至本年报日期,9,666,666股美国存托凭证可在行使PAG认股权证时发行。PAG认股权证的初始行权价为每股普通股1.035美元,可能会进行调整(包括反稀释调整)。该PAG认股权证将于2029年2月10日到期,即发行日的第三个周年日。我们还同意认股权证持有人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提交一份涵盖PAG认股权证基础普通股(包括ADS形式)的登记声明。PAG认股权证的行使将稀释我们的股东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所有权权益。此外,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可在行使PAG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普通股或ADS可能会对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造成下行压力和/或可能增加就ADS建立空头头寸的机会,进而可能进一步对我们ADS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PAG认股权证的存在本身可能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做空,因为他们的行使或转换可能会引发市场动态,从而压低我们ADS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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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中国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以及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
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其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中国大陆和开曼群岛的各种监管当局,以及适用法律下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的商业保险范围有限。
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是有限业务相关的保险产品。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险或一般第三方责任险,也不保有财产险、产品责任险或关键人物险。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和中国大陆现有的保险产品,并与中国大陆同类规模的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做法一致,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任何未投保的风险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健康流行病、恶劣天气条件和其他疫情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新冠疫情、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甲型流感病毒、埃博拉病毒、恶劣天气条件或其他流行病或爆发的影响。为应对疫情、暴风雪、洪水或有害空气污染等恶劣天气条件或其他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卫生或其他政府法规可能要求我们的办公室暂时关闭。此类关闭可能会扰乱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内容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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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租赁物业的若干租赁权益并无按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向中国政府当局登记。未能登记租赁权益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
我们没有向政府当局登记我们的某些租赁协议。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政府当局执行的租赁进行登记和备案。未对我司租赁物业的租赁协议进行登记不影响该等租赁协议的有效性,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房屋主管部门可责令我司在规定期限内对租赁协议进行登记,并处以每笔未登记租赁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我们租赁处所,可能无法完全控制这些处所的租金成本、质量、维护和我们的租赁权益,也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现有租约到期时成功更新或找到合适的处所来替换我们现有的处所。
我们从第三方租赁我们运营中使用的所有场所。我们要求房东配合,对这种房地、楼栋、设施的状况进行有效管理。如果办公场所、建筑物及设施的状况恶化,或如果我们的任何或所有业主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适当维护和翻新这些场所、建筑物或设施,我们办公室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某些出租人没有向我们提供我们租赁物业的有效所有权证明或转租授权。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如果出租人因为这类房产违法建造或验收不合格而无法取得产权证,这类租赁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我们的出租人不是物业的所有者,并且他们没有获得业主或其出租人的同意或政府当局的许可,我们的租约可能会作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不得不与业主或有权租赁物业的各方重新谈判租约,新租约的条款可能对我们不利。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政府当局、物业拥有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正在考虑或发起任何有关我们在该等物业的租赁权益或使用的重大索赔或行动。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对这类租赁物业的使用不会受到质疑。
未能按照中国大陆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大陆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与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我们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某些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大陆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未得到一致执行。我们的中国大陆实体没有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我们在财务报表中记录了估计未支付金额的应计项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缴这些计划的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受到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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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或VIE在中国大陆的部分业务运营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与某些行业相关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者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
包括增值电信服务在内的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外资所有权受到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中国政府通过严格的业务许可要求和其他政府法规,对互联网接入、在线信息分发和在线广告进行监管。例如,外国投资者,除少数例外,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超过50%的股权,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必须有在海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经验并保持良好的业绩记录。2022年3月29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等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主要外国投资者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方面表现出良好往绩和经验的要求以及商务部的审查。2024年4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的通知》。这份通知指出,在获授权实施试点的地区,取消对特定类型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
Aurora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即我们的WFOE,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的WFOE没有资格在中国大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由此,中国大陆的VIE,即和讯华谷包括其子公司,持有三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我们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i)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ii)获得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利益并吸收损失,以及(iii)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看涨期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出于会计目的,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中。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分别有95.0%、90.7%和85.2%的外部收入来自VIE。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i)中国子公司和VIE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在所有重大方面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明确要求;(ii)每项合同安排均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iii)合同安排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不会导致任何违反VIE章程和营业执照的规定。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
然而,Aurora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i)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开展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合并关联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大陆对某些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Aurora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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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我们和VIE业务的法律法规,或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执行和履行。《境外证券发行上市适用监管规则指引2号》作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的配套指引之一,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文件,除其他事项外,应当载明:(i)发行人的业务、许可或资格是否不被中国法律允许以合同安排的方式控制,行政法规或规定;(二)以合同安排方式控制的境内经营实体是否受制于对外投资的限制或禁止的行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023年2月17日为该办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澄清称,证监会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完成适当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追溯适用。由于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将始终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这些法规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没有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将同意我们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大陆的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中国政府在确定对中国大陆不遵守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可纠正或惩罚措施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中国政府认定我们或VIE不遵守适用法律,它可以撤销VIE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要求VIE停止或限制VIE的经营,限制VIE收取收入的权利,封锁VIE的网站,要求VIE重组我们的经营,施加VIE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对VIE的业务运营或其客户施加限制,或对VIE采取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VIE的业务运营或限制VIE开展其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任何VIE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任何VIE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此外,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VIE及其子公司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这些资产是我们运营的重要部分。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由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个人控制的、通过收购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境内公司或资产以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为目的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如果根据并购规则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并且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将使我们受到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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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近期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尽管此类意见并未明确“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除其他要求外,(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以总资产、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并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此外,在2023年2月17日为该措施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官员澄清,在该措施生效日期(即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应被视为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不要求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确认,对于寻求VIE架构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这类境内企业不得泄露任何国家机密和政府机构的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此外,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任何其他文件和材料,如果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应当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规定规定的程序。本条款还规定,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及个人在内的任何主体提供会计档案或者会计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履行应有的程序。
但具体实施和解读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预测这些措施和规定对我们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我们的ADS和/或其他证券的上市地位,或我们现阶段未来在海外发行的任何证券。如果我们或VIE未收到或维持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任何未来发行或任何其他活动,而这些活动须遵守这些措施下的备案要求,或者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和VIE需要在未来获得许可或批准,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行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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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联合中国大陆其他多个监管部门共同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一)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二)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该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应当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iii)中国大陆政府当局如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关于它将如何被解释和执行,以及它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如果我们未来拟在海外发行证券或ADS上市的任何新法律法规要求从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获得或完成任何其他批准、备案和/或其他管理程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任何未能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和其他监管程序的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大陆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商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中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包罗万象的条款,使外商投资按照其定义,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所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而没有进一步阐述“其他方式”的含义。它为未来国务院颁布的立法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因此,不确定我们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外国投资规则,因为我们目前正在利用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业务。此外,如果国务院规定的未来立法强制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贡献了我们合并总净收入的95.0%、90.7%和85.2%。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的业务。这些合同安排在指导VIE的业务运营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进行VIE的运营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指导VIE的业务运营。然而,VIE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内都存在。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大陆法律的运作以及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见“—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像直接所有权那样有效地确保我们指导我们和VIE业务运营的相关部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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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将VIE的股东称为其名义股东,因为尽管他们仍然是VIE中记录在案的股权持有人,但根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的条款,每个此类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公司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权利。然而,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可能还必须依赖中国大陆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拒绝将其在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了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和解释,我们与VIE之间因这些合同安排产生的争议将在中国大陆通过仲裁解决。这些争议不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因此仲裁条款并不妨碍我们的股东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进行索赔。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关于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大陆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而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执行程序在中国大陆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VIE的活动并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税务当局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下额外的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大陆适用的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大陆税务机关认定VIE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中国大陆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大陆税收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收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的WFOE的税收费用。此外,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在VIE处以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VIE的股东包括罗伟东先生和陈光炎先生。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指导VIE的业务运营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或所有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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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VIE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大陆实体或个人。我们依靠罗先生和陈先生遵守开曼群岛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要求他们本着诚信和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私利。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VIE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VIE的股权以及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如果VIE的任何股东与其配偶离婚,配偶可以主张该股东持有的VIE股权是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与其配偶分割。如果此类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关股权可能由股东的配偶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义务约束的其他第三方获得,这可能导致我们丧失指导VIE活动和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样,如果VIE的任何股权由当前合同安排对其没有约束力的第三方继承,我们可能会失去指导VIE业务运营的能力,或者不得不通过产生不可预测的成本来维持这种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尽管根据我们目前的合同安排,明确规定所有这些协议及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安排各方的继承人和继承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承诺和安排将得到遵守或有效执行。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被违反或变得无法执行并导致法律诉讼,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分散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以及向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企业,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只从其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在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如有)后,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外商独资企业董事会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奖补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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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持有的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持有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前提、涉外调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在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的印章没有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在中国大陆,公司印章或印章作为公司对第三方的法律代表,即使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家在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公司,都要保留一份公司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局登记。除了这种强制性的公司印章,公司可能还有其他几种可以用于特定目的的印章。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的印章一般由我们根据内部控制程序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安全持有。如果这些印章没有被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这些公司实体可能必须遵守任何如此被砍的文件的条款,即使这些文件是由缺乏必要权力和权威的个人砍的。此外,如果印章被未经授权的人滥用,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和VIE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由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个人控制的、通过收购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境内公司或资产以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为目的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如果需要政府批准,我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这种批准是不确定的,而且,即使我们获得这种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发行所需的政府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了此类证监会批准的撤销,都可能使我们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和VIE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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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对于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中国政府当局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他们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此外,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规定,将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并修订国务院关于此类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然而,这些意见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任何新的规则或条例可能会对我们施加额外的要求。此外,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办法》,除其他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颁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任何数据处理者依据本办法处理或输出超过一定数量阈值的个人信息,在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前,应当申请国家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要求也适用于任何重要数据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转移。《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将如何解释和执行,以及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我们产生影响,都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和VIE未涉及网信办据此作出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调查,我们和VIE也未收到任何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政府当局可能会对我们和VIE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限制和处罚,例如暂停我们的应用程序和服务、吊销我们的许可证或关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延迟或限制将发行所得款项汇回中国或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中国政府当局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结算和交付特此提供的ADS之前停止发售。因此,如果您在结算和交付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后来颁布了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和VIE就一项发售获得其备案、注册或其他种类授权的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批准、授权或完成所需的程序或其他要求,或在建立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时获得对必要要求的豁免。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中国大陆的VIE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受适用于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此外,中国大陆有关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任何新的或法律法规的变化都可能影响营商环境和我们在中国大陆经营业务的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大陆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比在更发达的法律制度中更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中国大陆地域庞大,分为各个省市区。因此,不同的法规和政策在中国大陆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和不同的应用和解释,我们可能直到违规发生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此外,中国大陆的某些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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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大陆。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大陆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大陆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和VIE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们对我们的网站只有合同控制权。由于外商投资在中国大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提供服务的限制,我们不直接拥有该网站。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1年5月,国务院宣布成立新的部门——网信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麻省理工学院、公安部等参与)。这个新机构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该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与在线内容管理相关的部门,并处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
对中国大陆有关互联网行业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大陆互联网企业(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的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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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企业或中国大陆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中国大陆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将被视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仅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和履行职责的地点在中国大陆;(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大陆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大陆;(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大陆。
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实体都不是中国大陆税务目的的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税收条例—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大陆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大陆的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境内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大陆的税款,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境内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大陆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非中国大陆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SAT 7号文。SAT 7号文将中国大陆的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间接转让,还包括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离岸转让转移其他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7号文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SAT 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的,属于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大陆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中国大陆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大陆的税收而设立的,则可以不考虑该公司的存在。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权,税率为10%。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能受到中国大陆税法规定的处罚,如果受让方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方未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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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即SAT 37号文。SAT 37号文对非居民企业收入的扣缴方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而SAT 7号文规定的某些规则被SAT 37号文所取代。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但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前主动申报缴纳的,视为该企业已及时缴纳税款。
我们在涉及国内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税务优惠待遇被撤销、变得不可用,或者如果我们的税务责任计算被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成功质疑,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的税务规定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向中国大陆的VIE提供了各种税收优惠。这些激励措施包括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但获得新的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自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减至15%的优惠税率。VIE于2022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25年12月起三年。任何适用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中国大陆VIE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增加,或任何终止或追溯或未来减少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中国大陆VIE目前享有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受到复杂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法规的约束,在确定所得税拨备时需要作出重大判断。虽然我们相信我们的税务拨备是合理的,但如果中国内地税务当局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我们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的税务拨备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或VIE的业务运营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21年2月,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与中国大陆《反垄断法》保持一致,禁止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可能对平台经济领域产生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更具体地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概述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的某些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大数据和分析进行量身定制的定价、被视为排他性安排的行动或安排、使用技术手段封锁竞争对手的接口、使用捆绑服务销售服务或产品以及强制收集用户数据。此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引明文规定,涉及VIE的集中还将受到反垄断备案要求。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召开行政指导会,重点关注社区团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互联网企业可能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自查和整改情况,并要求这类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包括出席这类行政指导会的超30家企业在内的多家互联网企业,被要求全面自查,并相应进行必要整改。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组织开展对企业整改结果的检查。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预计将依法对其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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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反垄断法修正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些修正案正式实施了中国最新的反垄断政策,其中包括完善反竞争协议的监管规则,明确解决平台经济中的垄断问题,以及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些修正案正式将反垄断监管制度扩展到平台经济,概述了经营者不得从事垄断活动的一般原则,例如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这些修正案还特别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例如通过使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这些修正案大幅提高了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比如,根据这些修改,企业完成违反《反垄断法》的业务集中,将会或者很可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罚款。公司完成的违反《反垄断法》的业务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前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进一步提高到前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由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增强,我们和VIE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和VIE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规定》、《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随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于2025年12月9日修订公布,《关于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8日修订公布,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除其他外,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下的具体要求,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强化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尽管我们不认为我们或VIE涉及任何上述情况,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VIE的业务运营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法规,并且我们或VIE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此类法规可能会导致对我们或VIE的政府调查、罚款和/或其他制裁。
中国大陆有关中国大陆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大陆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增加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大陆居民(包括中国大陆个人和中国大陆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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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大陆居民对境外专用工具进行或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前已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将被要求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任何中国大陆居民如为特定目的载体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须更新其就该特定目的载体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大陆的任何子公司均需督促中国大陆居民股东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更新登记。如该等特殊目的载体的任何境内股东未进行规定的登记或更新先前备案的登记,则该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分配给该特殊目的载体,该特殊目的载体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由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我们已要求我们知道在我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中国大陆居民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申请、备案和登记,以及那些持有我公司直接权益的中国大陆居民股东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局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大陆居民的身份,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中国大陆居民将遵守我们的要求进行或获得任何适用的注册或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则下的其他要求。我们的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和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的能力,我们也可能被禁止向该子公司注入额外资本。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种外汇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规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因此,我们和VIE的业务运营以及我们向你们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法规还比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目前还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政府当局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国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注册。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但须经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以及金额限制,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在中国大陆法律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真实性、自用原则使用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银行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投资或者投资;(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四)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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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大陆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大陆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VIE提供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所得款项以及为中国大陆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用于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可仅从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及法规确定的各自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资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样的储备金不能作为红利分给我们。外商独资企业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或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
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其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将适用最高10%的预提税率。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大陆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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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订立任何有效的对冲安排,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现金余额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外汇法规,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经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进行其他资本支出支付。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DS的持有者支付股息。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该地区历来是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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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4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修订了HFCAA(i),将触发HFCAA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以及(ii)使得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都可能成为PCAOB无法完全访问检查或调查公司审计师的原因。正如最初颁布的那样,HFCAAA仅在PCAOB因相关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的情况下适用。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于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HFCAA现在也适用。拒绝管辖权不必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在我们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在我们提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如此确定。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或VIE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的运营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行为有重大监督,它可能会干预或影响我们和VIE的运营,因为政府认为适当,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和政策立场。中国政府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和VIE行业的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和VIE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和VIE的运营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和VIE的运营和/或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已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管。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公司以及我们和VIE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和VIE业务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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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上升的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包括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有关中国的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经济关系紧张加剧,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红海航运遭袭、以伊军事冲突(包括美国参与)以及东南亚局势不稳,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同样,以伊冲突和霍尔木兹海峡中断导致全球能源市场大幅波动。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与中国的紧张关系导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并限制某些产品销往美国。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提议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以及其他措施。
美国和各外国政府也对向中国出口技术和产品施加了许可要求和限制,或表达了这样做的意图。例如,自2022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半导体实施了越来越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2023年10月,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颁布了两项新规则,扩大了出口管制,以涵盖更广泛的先进半导体和半导体制造设备。该规则还对任何总部在中国或最终母公司总部在中国的公司引入了最终用途管制,并为其他国家制定了新的许可要求。同样,2025年1月,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发布了一项暂行最终规则,对促进先进AI研发的先进计算集成电路以及某些AI模型技术的出口确立了许可要求。该规则禁止向总部设在中国或最终母公司位于中国的任何公司出口此类物品。这些措施还限制了美国人在中国为半导体制造及相关活动提供“支持”的能力,并可能严重影响中国企业购买或获得某些半导体制造设备或先进芯片的能力。
美国还努力限制美国对华投资。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禁止美国对积极开发某些国家安全技术的中国公司进行投资,即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的目标是涉及与“关注国家”相关的个人和实体的投资,这一名称目前仅限于中国。自2025年1月起生效,《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三个行业相关活动的公司的一系列投资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技术,以及(iii)人工智能系统。来自受关注国家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员被定义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的投资包括收购股权或或有股权、提供某些债务融资、将或有股权转换为股权、参与绿地或棕地投资、进入合资企业以及收购非美国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益。2025年12月18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了《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COINS)法案》,使之成为法律。《COINS法案》在扩大目标国家和行业部门的同时,很大程度上采用了现有的禁令和通知要求。另外,美国还限制美国人士投资财政部认定的中国军工综合体企业的公开交易证券。如果我们被视为受保的外国人士,因此受制于境外投资规则,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将受到限制,并可能对我们的股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这些和其他限制旨在加强美国政府对涉及中国的美国直接和间接投资的监督,它们可能会为中国公司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针对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发起的不断变化的贸易政策、条约、关税和制裁限制,中国已经实施并可能进一步实施措施。目前尚不清楚美国、中国或其他国家政府将在国际贸易协定、征收关税、与国际商业相关的出口税收政策或其他贸易事项方面采取哪些额外行动(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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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国际贸易政策产生不利影响。这些事态发展还可能导致合规成本增加、运营中断,以及我们进入资本市场的潜在限制。正如媒体最近报道的那样,美国政府可能会将中国关联公司从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这给我们维持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能力带来了不确定性。上述任何情况也可能对我们经营或计划建立业务存在的司法管辖区的金融和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可能会影响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或我们计划的扩张,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或法规,或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特别是如果美国政府由于最近的美中贸易紧张局势而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在广泛的问题上继续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主要业务合作伙伴受到美国政府的制裁或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内地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大陆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大陆,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大陆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虽然《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与ADS相关的风险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些公司的证券已在美国上市。除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净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运营指标的波动; |
| ● | 我们未能按预期实现货币化机会; |
| ● | 来自我们重要业务合作伙伴的收入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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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任何股份回购计划;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和 |
| ● | 中国或世界其他地区的一般经济或政治状况。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的交易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股票市场总体上,尤其是互联网相关公司和在中国大陆有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经历了波动,这往往与这类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自近年来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显着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这些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和许多国家信贷市场的恶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助长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DS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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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22年9月15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即2022年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在随后的12个月内回购价值高达5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ADS。此外,我们的董事会将2022年回购计划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还授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即2023年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回购价值高达5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直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即2024年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5年1月1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价值高达5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ADS)。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2022年回购计划、2023年回购计划和2024年回购计划下累计回购了约230万美元的ADS。尽管我们的董事会已授权该计划,但我们没有义务购买任何特定的美元金额或收购任何特定数量的股份。回购的时间和金额(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市场、商业状况、ADS或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以及其他投资机会的性质。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可能会影响ADS的价格并增加波动性,并可能随时被暂停或终止,这可能导致ADS的交易价格下降。例如,股票回购计划的存在可能导致ADS的价格高于没有此类计划的情况,并可能降低ADS的市场流动性。此外,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为未来增长提供资金以及寻求未来可能的战略机会的能力。无法保证任何股票回购将提高股东价值,因为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跌至低于我们决定回购ADS或我们的普通股的水平。尽管我们的股票回购计划旨在提高长期股东价值,但无法保证这样做,短期股价波动可能会降低该计划的有效性。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有一个双重阶级的共同股份结构。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在投票中有权获得每股一票,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十票。每一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或该B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通过投票代理人或其持有人以其他方式出售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时,或通过投票代理人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该等已发行和未偿还的投票证券的多数,或该等投票证券所附带的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将作为实体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人,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罗伟东先生实益拥有合共7,171,333股A类普通股(其中71,333股A类普通股代表5,350股ADS)和17,000,189股B类普通股,占我们总投票权的76.2%。因此,罗伟东先生对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包括选举董事和重大公司交易,例如我们公司的合并或出售或我们的资产。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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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停止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或可感知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美国存托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美国存托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有79,498,195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i)62,498,0 06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和(ii)17,000,189股B类普通股。在这些股份中,41,308,597股A类普通股为ADS形式,可根据《证券法》自由转让,不受限制或额外登记。剩余的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将可供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适用数量和其他限制。我们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已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而其他持有人未来也可能要求登记。根据《证券法》注册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注册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对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权利,包括ADS所代表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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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间接行使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如果我们指示存托人征求投票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尝试按照您的指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你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撤回股份,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行使您对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您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如果我们将指示保存人征求投票指示,我们将至少提前30天通知保存人召开股东大会。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如何进行投票,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你将不能召集股东大会。
我们有权修改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改变ADS持有人的权利,或终止存款协议,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
我们有权修改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更改ADS持有人的权利,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我们和保存人可以同意以我们认为对我们必要或有利的任何方式修改存款协议。修订可能会反映(其中包括)ADS计划的运营变化、影响ADS的法律发展或我们与存托人的业务关系条款的变化。如果修正条款对ADS持有者不利,ADS持有者只会提前30天收到修正通知,根据存款协议,不需要ADS持有者事先同意。此外,我们可能会以任何理由随时决定终止ADS设施。例如,当我们决定将我们的股票在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决定不继续赞助ADS设施或当我们成为收购或私有化交易的主体时,可能会发生终止。如果ADS设施将终止,ADS持有者将至少提前90天收到通知,但不需要他们事先同意。在我们决定对存款协议作出对ADS持有人不利的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下,ADS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其ADS或放弃其ADS,成为基础普通股的直接持有人,但将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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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分红,你必须依靠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ADS的投资作为未来任何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您对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你可能无法实现对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失去对ADS的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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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就A类普通股或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收到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需要根据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发行版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任何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通过此类分配获得的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ADS的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豁免对所有ADS持有人进行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除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现行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59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的业务主要在中国大陆进行。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管理人员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遵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由于我们依赖上文所述的母国实践豁免,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否则他们将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会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我们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罗伟东先生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可能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取决于我们的资产价值,这部分是根据我们ADS的市场价值确定的,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资产和收入的性质,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可以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前提是(i)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收入测试”)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资产测试”)。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其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值,我们预计不会成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
尽管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很可能没有被归类为PFIC,但我们在前几年一直被归类为PFIC,未来可能会再次被归类为PFIC。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当前纳税年度,我们的PFIC状态将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才能确定。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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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这类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包括将出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视为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如果美国持有人是个人,则会失去通常适用于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所获得的股息的优惠费率,并且具有利息费用性质的附加税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以及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销售收益。此外,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即使我们在随后的一年中既未满足收入测试也未满足上述资产测试,我们通常仍将继续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者的PFIC。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
如果我们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被视为“投资公司”,可能会对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打算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a)条或《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我们主要从事提供客户参与和营销技术服务的业务。
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a)(1)(c)节,如果一家公司从事或提议从事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拥有或提议收购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价值40%的投资证券,则该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因此,如果我们和/或我们的某些子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法》所指的投资公司,我们将不得不处置投资证券,以超出投资公司的定义。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放弃未来可能收购的公司权益,这些公司可能被视为《投资公司法》含义内的投资证券。未能避免根据《投资公司法》被视为投资公司,再加上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无法根据《投资公司法》进行注册,可能使我们无法遵守作为美国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并导致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这将对ADS的流动性和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也将无法通过在美国出售证券筹集资金或在美国开展业务。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涉嫌违反美国证券法而受到SEC执法行动或所谓的集体诉讼。为任何此类执法行动或诉讼辩护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并从我们现有的业务中转移资源,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深圳和讯虹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和讯华谷,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和讯华谷目前的股东为罗伟东先生和陈光炎先生,分别持有和讯华谷80%和20%的股权。
2012年5月,UA Mobile Limited由KK Mobile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KK Mobile Limited是一家由罗伟东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UA Mobile Limited于2012年6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KK Mobile Investment Limited。2014年4月,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极光移动有限公司作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促进融资和离岸上市。随后,罗伟东先生将其持有的UA Mobile Limited全部所有权转让给极光移动有限公司。2014年6月,KK Mobile Investment Limited在中国大陆设立全资子公司JPush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即深圳J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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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5日,我们通过与和讯华谷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深圳JPush获得了指导和讯华谷业务运营的能力。我们在这份年报中将深圳JPush称为我们的WFOE,并将和讯华谷包括其子公司称为VIE。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ii)获得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利益并吸收损失,以及(iii)在中国大陆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看涨期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和讯华谷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和讯华谷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然而,这些合同安排在指导VIE的业务运营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2018年7月26日,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在纳斯达克开始交易,代码为“JG”。扣除承销佣金和折扣以及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6800万美元的净收益。
2022年3月,我们通过VIE收购武汉SendCloud的多数股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3450万元。武汉SendCloud一直致力于为数万家企业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的邮件、短信发送服务,以及准确、及时的相关数据报告。IFAXIN(湖北)云有限公司,即IFAXIN,是武汉SendCloud的全资子公司。
2022年6月,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全资子公司Meta Reality Limited,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司Metaverse Cloud Pte Ltd。Metaverse Cloud Pte Ltd主要专注于我们海外业务的运营和扩展。
2022年7月,VIE的若干当时股东Xiaodao Wang先生和Jiawen Fang先生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转让给Guangyan Chen先生。我们与VIE及VIE当时的代名人股东订立合约协议终止协议,以终止先前的合约安排,并同时与VIE及其现时的代名人股东签署一系列新合约安排。
2023年12月11日,我们进行了ADS比率变更,将我们的普通股与ADS比率从代表2股A类普通股的3股ADS调整为代表40股A类普通股的3股ADS。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A Block 31楼518057。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 755-8388-1462。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信息https://ir.jiguang.cn。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b. | 业务概况 |
我们的使命
我们的使命是通过利用移动大数据的力量来获得可操作的见解和知识,从而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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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我们是中国大陆领先的客户参与和营销技术服务提供商。通过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我们获得了对大量实时和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的访问、聚合、清理、结构和加密。我们利用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从这些数据中获得可操作的洞察力和知识,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做出更好的商业决策。我们自豪地获得中国互联网协会“SOC2 II型认证”、“金灵光杯”、“人工智能精英企业创新奖”、CAICT“HarmonyOS SDK安全测评证书”、“2025数据安全星翼优秀案例”、WIM2025“中国AI大模型产业创新服务商20强”、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GPTBots)授予的“AI天马臻品”奖、CAICT授予的“高质量数字化转型技术解决方案征集(2025)”、CAICT授予的“高质量数字化转型产品与服务全景(2025)”,获GICC 2024“金帆奖”、“Equal Ocean 2024 GoGlobal软件服务TOP10”、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GPTBots)“最具投资价值人工智能奖”、中国海外发展协会“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服务机构50强”、第十三届CFC金融峰会暨2024了不起的创新与创业家节颁发的“2024科技创新领先奖”、第八届快消品零售消费品数字峰会颁发的“数字服务卓越企业奖”。
我们为中国大陆的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一套全面的服务。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可轻松与各类移动APP集成,提供开发者所需的核心APP内功能,包括推送通知、即时通讯、分析、分享和短信服务,或短信、一键验证,以及JG联盟旗下的其他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服务已被媒体、娱乐、游戏、金融服务、旅游、电子商务和教育等众多行业的约78.69万名移动应用开发者使用。我们是众多互联网大公司的首选合作伙伴,也是各行业众多头部品牌的首选。使用我们至少一项开发者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数量,或累计应用程序安装量,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超过1919,000个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超过1,960,000个,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超过1,990,000个。
自成立以来到2025年12月31日,作为开发者服务的一部分,我们已经积累了超过838亿次安装我们的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的数据。我们只获得对所提供服务所必需和相关的选定匿名设备级数据的访问权限。一旦原始移动行为数据被收集,我们的数据处理平台就会以聚合和匿名的方式存储、清洗、构建和加密数据,用于Al动力建模练习。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可以集成到同一设备上的多个App中,这使我们能够从不同的多个维度接收基于设备的数据,包括在线和离线。我们认为,我们的数据在数量、种类、速度和准确性方面是有区别的。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是我们用来从我们的数据中获得可操作和营销有效洞察力以及开发和完善我们的垂直应用程序的关键技术。利用这些建立在我们海量和高质量数据基础上的技术,我们开发了各种解决方案,为多个不同领域的客户提供针对行业的、可操作的洞察力,主要关注市场情报和金融风险管理。我们的解决方案包括:
| ● | 市场情报: 我们为投资基金和企业提供实时市场情报解决方案,例如我们的产品iApp,它提供有关中国移动应用程序使用情况和趋势的分析和统计结果。 |
| ● | 金融风险管理: 我们协助金融机构、持牌贷款人和信用卡公司做出明智的贷款和信贷决策。 |
我们将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统称为“SAAS业务”。
我们经营SAAS业务并产生收入。我们建立了强大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实时使用SAAS业务。我们的云服务器战略性地位于全国各地,为所有电信提供商提供高质量和高成本效益的服务。这一广泛而精心设计的服务器网络使我们能够以极大的稳定性、巨大的速度和高可靠性为客户提供实时访问和使用我们的软件即服务(SAAS)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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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业模式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客户参与和营销技术服务提供商。我们的商业模式建立在我们庞大且高质量的数据基础之上,我们通过利用我们为中国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提供的全面的开发者服务套件建立了这一基础。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提供核心的应用内功能,包括JG联盟下的推送通知、即时通讯、分析和短信、一键验证等服务。通过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我们获得了对所提供服务所必需且与之相关的选定且匿名的设备级数据的访问权限。我们的集中式数据处理平台存储、清洗、构建和加密被收集和汇总的数据。我们利用AI和机器学习技术进行建模练习,以便获得可操作和有效的洞察力。基于我们的数据基础并利用我们人工智能驱动的集中处理平台,我们开发了各种垂直应用程序,为客户提供特定行业的、可操作的洞察力。

开发者服务
我们为中国的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一套全面的服务。从2020年开始,我们将开发者服务收入进一步细分为订阅服务和增值服务。我们在开发者服务项下的订阅服务提供开发者需要的核心App内功能,包括推送通知、即时通讯、分析、分享和短信、一键验证等JG联盟下的服务。我们的增值服务既有JG联盟,也有广告SAAS。我们的开发者服务的功能以SDK的形式交付,这些SDK包含随时可用的源代码,并允许简单地集成到各种各样的移动应用程序中。我们还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API,用于创建连接并自动化移动应用程序和我们的后端网络之间的消息交换过程。此外,我们还为使用我们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提供基于Web的交互式服务仪表板,允许他们通过简单的控制持续使用和监控我们的服务。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可轻松与所有类型的移动应用程序集成,并支持所有主要的移动操作系统,包括iOS和Android。通过这些功能,开发者能够加速其应用程序的开发和部署进入市场,并将精力集中在优化其应用程序运营和改善最终用户体验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已被媒体、娱乐、游戏、金融服务、旅游、电子商务和教育等广泛行业的移动应用程序中累计约78.69万名开发者使用。使用我们至少一项开发者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数量,或累计应用程序安装量,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超过1919,000个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超过1,960,000个,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超过1,990,000个。几乎所有使用我们开发者服务的应用开发者都使用我们的推送通知服务,其中一部分开发者除了推送通知外,还使用其他开发者服务。我们相信,随着我们扩大和加深与开发者的关系,将会有更多的开发者使用我们提供的多种服务。我们自豪地获得了无数奖项,包括“SOC2 II型认证”、中国互联网协会“金灵光杯”、“人工智能精英企业创新奖”、CAICT“HarmonyOS SDK安全测评证书”、“2025数据安全星翼优秀案例”、WIM2025“中国AI大模型产业创新服务商20强”、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GPTBots)授予的“AI天马臻品”奖、GICC 2024“金帆奖”、“Equal Ocean 2024 GoGlobal软件服务TOP10”,深圳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GPTBots)“最具投资价值人工智能奖”、中国海外发展协会“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服务机构50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优秀SDK产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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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开发者服务(订阅服务)是标准化的,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营的效率和凝聚力。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建立在我们专有的通用模块JCore之上,允许开发者轻松集成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提供的附加和多项功能,并使我们能够通过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开发和添加附加功能来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做出反应。
JCore —我们的开发者服务的基础
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构建为JCore之上的模块。JCore为我们的其他服务功能模块提供支持并无缝集成,并为其他模块提供统一的代码级支持。JCore带来的模块化让开发者可以方便地集成额外的模块,使移动应用开发者能够扩展他们的业务,降低应用开发成本并提高效率。
JCore提供了在我们所有开发者服务模块之间共享的关键功能,包括动态加载,它上传和下载与服务器之间的代码级通信,记录和上传错误消息,保护核心源代码不被泄露和篡改,以及保护数据共享。
我们将传输协议和动态加载等基本和常用的代码级功能集成到JCore中,并基于JCore构建我们的开发者服务。这使我们能够专注于解决应用程序开发者的特定需求,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开发新服务并为现有服务添加新功能,并减少潜在错误。
我们的订阅服务
JPush —推送通知
我们的推送通知服务JPush有效地使开发人员能够跨不同格式和不同类型的互联网接入设备传递通知。推送通知是移动战略中的一个关键工具,因为它们可以直接进入移动用户通知堆栈的顶部,由此产生的更高的推送通知打开率推动了参与度、保留率和货币化的提高。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在与终端用户进行有效沟通方面面临的挑战是从头开始建立和维护消息分发网络,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移动应用程序用户群产生的实时通信需求,同时节省成本。由于中国大陆的电信网络分散且相互连接效率低下,开发商所需的消息分发网络必须能够有效和高效地跨中国所有电信网络和在它们之间传递消息。建立和维护这样的消息分发网络可能成本高昂、耗时且在技术上具有挑战性。JPush利用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和强大的技术能力,为这些挑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见“—技术基础设施。”
通过JPush,开发人员可以推送可定制的消息和富媒体消息。富媒体包括高级消息功能,如emoji、图片消息和本地化语言。开发人员还可以通过自动或手动标记这些用户,向分类的最终用户目标群体推送通知。
我们还与使用JPush的开发人员共享有关交付结果的统计数据,包括他们推送通知的历史记录。其他绩效统计数据包括累计发送的通知数量、打开应用程序的用户数量、用户在应用程序中花费的时间、日活跃用户和实时使用应用程序的用户数量。作为VIP高级套餐的一部分,某些开发者选择为额外的能力付费,包括实时监控传输结果和访问深度定制统计报告的能力。
JPush利用我们建立在战略性地位于中国各地的云服务器网络上的技术基础设施,能够及时可靠地交付通知,这可以转化为开发人员的参与度更高和更大的活跃用户群,并最终实现其业务的可扩展性和更高的投资回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三个月,JPush平均每天向各类App终端用户推送超过121亿条消息。
目前,我们免费提供基本的一揽子推送通知服务,我们对VIP高级套餐收取订阅费,主要是按月收取。相比基础套餐,VIP超值套餐包含更多实时推送、更多线下消息存储、VIP推送通知流量专属高速通道和定制化SDK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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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alytics —数据分析
JAnalytics使开发人员和业务决策者能够快速了解其应用程序和客户群的运营绩效。利用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我们能够以聚合和匿名的方式处理大量设备级移动行为和app运营数据,并生成市场趋势报告、行业排名和其他可定制的统计报告,让app开发者了解自己的市场地位。
JAnalytics包括基本和可定制的服务产品。对于我们提供的基本服务,我们有现成可用的事件模型用于实时查询。事件通常与设备所有者的应用内行为有关。基于开发人员选择的事件类型,JAnalytics对数据进行处理和提炼以生成统计报告。我们可定制的服务产品为开发人员提供了根据他们的选择更改数据维度和事件类型的灵活性。
开发人员可以在我们的专有仪表板上查看JAnalytics结果,并通过我们提供的API在他们自己的后端系统上接收某些结果。目前,我们免费提供JAnalytics。
JMessage —即时消息
我们基于实时互联网的即时通讯服务,即JMessage,使开发人员能够轻松地将即时通讯功能嵌入到他们的应用程序中。JMessage建立在JPush强大的消息分发系统之上,为最终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聊天功能。JMessage具有可定制的个人聊天、群聊和聊天室。JMessage还支持富媒体消息、语音消息、图片、文件、离线消息和位置共享。
与JPush类似,我们目前免费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基本套餐,我们对VIP高级套餐收取订阅费,主要是按月收取。相比基础套餐,VIP高级套餐允许更多的消息交流、更高频率的API使用、更多的聊天室和专用通信通道。
JSMS —短信
我们的短信服务,即JSMS,使开发人员能够轻松集成短信短信功能进行身份验证,并在JPush之外充当用户通信的增量渠道。利用我们强大的消息分发系统和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我们以低延时向终端用户提供快速可靠的消息传递。开发人员还可以程序化地发送、接收和跟踪短信。JSMS我们根据传递的消息数量收取费用。
JVerification —一键验证
我们的快速集成和一键验证服务,即JVerification,通过整合中国大陆三大电信运营商,使开发者能够在没有验证码的情况下快速验证手机号码,以提高转化率和用户体验。我们提供稳定、便捷的访问,让开发者可以快速完成SDK集成,无需额外的开发成本。我们根据传递的消息数量收取JVerification的费用。
JMLink
我们的JMLink是企业级的深度链接服务。它创造了一种提高用户增长和活跃度的高效方式。JMLink凭借其深度链接技术,帮助引导客户以一链接服务。短链接服务可以整合到共享内容中。当最终用户点击链接时,安装在设备上的目标应用程序将被唤醒,相应的页面将被加载到应用程序中。JMLink有助于促进产品和服务的转化率,从而提高用户增长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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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私有云的开发者服务
虽然我们的大部分开发者服务是通过公有云服务器提供的,但我们也提供收费的私有云为基础的开发者服务。我们基于私有云的软件包旨在为希望获得更受控制的软件环境以及更全面的技术和客户支持的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提供可定制的服务。目前,我们向JPush、JSMS、JVerification和JUMS客户提供基于私有云的服务选项。我们对基于私有云的套餐按项目收取费用,并对私有云的持续维护收取月费。
海外讯息服务平台EngageLab
为了促进中国企业的海外扩张,我们于2022年10月推出了我们的海外消息服务平台EngageLab。EngageLab是一个云通信平台,向全球企业和开发者提供全渠道消息解决方案,包括推送通知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服务。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EngageLab已与科技、互联网、智能手机、视频、媒体、汽车、金融、医疗健康、电子商务等多个行业的数百家头部企业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企业级AI代理平台GPTBots.ai
GPTBots.ai是一个企业级AI代理平台,为企业客户端提供无代码/低代码AI代理开发、部署和管理。通过多模式LLM集成和智能工作流自动化,GPTBots.ai赋能组织增强客户服务、优化知识管理、自动化业务流程,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化创新和转型。
增值服务
SAAS广告
广告SAAS是我们的数据管理平台服务,它向无需我们直接参与即可用于广告投放的客户提供标记和去识别的人口数据包。我们提供广告SAAS服务,按投放广告总价值的百分比收取费用。
JG联盟
通过JG联盟以整合营销活动的形式向广告客户提供服务。我们通过基于绩效的收费安排产生收入,我们主要根据每次点击费用或每次行动费用向广告客户收取费用。
AD调解平台
AD Mediation Platform利用我们专有的SDK技术,帮助移动应用开发者访问中国大陆的其他主流广告平台,并帮助他们更好地将其应用广告库存货币化。
我们的AI驱动的数据处理平台
通过向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提供服务,我们获得了访问和聚合海量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的权限,我们使用这些数据来开发我们的行业特定解决方案。我们仅获得基于我们与应用程序开发商的协议以及他们从最终用户获得的同意而提供的服务所必需和相关的选定设备级数据的访问权限。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可以集成到单一设备上的各种APP中,这使我们能够接收来自不同和多个维度的数据,包括线上和线下。通过开发者服务接收的数据主要由非结构化元数据组成。
我们还与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合作,以补充我们的数据集,并在聘请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之前保持严格的审查流程,以确保我们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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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数据的四个V
我们认为,我们的数据集的关键区别特征是它的数量、种类、速度和准确性。
| ● | Volume ——海量且不断增长的数据池。自成立以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作为开发者服务的一部分,我们已经积累了超过838亿次SDK安装的数据。 |
| ● | 品种—多维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服务已被累计约78.69万名开发者使用,代表媒体、娱乐、游戏、金融服务、旅游、电子商务和教育等多个行业的约200万个移动应用程序。这使我们能够访问各种各样的移动行为数据。对于在线活动,我们可以访问与应用程序安装和卸载、应用程序使用情况以及设备和操作系统信息相关的数据。关于线下活动,我们可以访问基于位置的数据。 |
| ● | 速度——数据及时性。我们实时访问和处理大量数据。2025年12月,我们从大约20亿个月活跃SDK中获取了数据。我们将特定时期内的每月活跃SDK定义为作为我们开发者服务的一部分提供并集成到已安装在移动设备上的应用程序中的SDK数量,这些应用程序已在同一时期的最后一个月与我们的服务器建立了主动连接。为提高数据处理速度,确保数据及时性,我们定期频繁升级用于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的技术和基础设施。 |
| ● | 真实性——数据准确性。通过我们的数据处理平台,我们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结构化和加密,以确保其准确性。我们也有严格的政策和内部程序,以确保我们的数据安全。此外,我们的数据与特定的一系列应用程序没有关联,这增加了我们捕获的数据的无偏性。 |
数据处理
我们技术的支柱是我们的集中式专有数据处理平台。一旦原始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被收集,平台就会以聚合和匿名的方式存储、清洗、构建和加密数据,用于建模练习。该集中式平台提供速度和可扩展性,为我们的产品线提供数据和分析支持。
| ● | 存储。我们将非结构化数据系统地组织和存储在我们的Hadoop服务器集群中。作为我们数据安全措施的一部分,原始数据全部存储在我们受防火墙保护的本地服务器上。 |
| ● | 清洁。数据处理平台清理存储在我们服务器集群中的数据。我们的清理系统通过检测原始数据中的异常情况、评估数据真实性并筛选出不可使用、损坏或冗余的数据来降低非结构化数据中的噪声。 |
| ● | 结构化。数据处理平台进一步构建清洗后的数据,并将其存储为结构化数据集。 |
| ● | 加密。我们的数据处理平台然后自动加密设备级数据,以增强数据安全性。 |
| ● | 建模。我们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算法,以及其他数据处理和统计工具,来自动化寻找模式和生成与我们通过开发者服务到达的每个移动设备相关的基本标签的过程。基本标签包括(其中包括)人口特征、应用程序使用习惯和消费偏好,这些在我们的SAAS业务中被广泛使用。除了基本的标签,我们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特点和客户量身定制的要求来设计和生成特定行业的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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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
我们的AI、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构成了我们垂直应用的基础,为特定行业开发。我们利用数据分析来获得统计洞察力,并采用自动化数据挖掘过程来找到有意义的相关性和智能模式。
我们认为,我们在AI和机器学习能力方面具有以下优势:
| ● | 我们优化了我们的数据仓库结构,使其更适合于AI和机器学习过程。我们还根据数据的类型和特性设计和建造了我们的数据仓库,以允许我们的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进行灵活而安全的访问,以开发和维护多种解决方案。 |
| ● | 基于我们数据集的特性,我们不断细化规则引擎和机器学习算法,以提高生成的标签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
| ● | 我们根据解决方案的性质设计和定制机器学习算法。例如,为了增强我们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我们利用GBDT(梯度提升决策树)的机器学习技术改进了传统的深度学习算法,不仅保留了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还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模式的解释能力。 |
我们的数据科学家团队不断努力优化我们的专有分析模型并提高我们的分析能力。首先,我们的数据科学家输入和索引更准确的样本训练数据,以更有效地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其次,我们还对样本数据的各种特征进行分析,采用深度学习等更合适、更复杂的建模算法。第三,通过获取更多数据,我们可以找到更多可用于提高数据分析引擎预测能力的功能。第四,我们的数据科学家,配备了行业知识和洞察力,可以通过考虑行业特定或事件特定因素来细化和优化算法的参数。
数据安全
为确保我们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我们保持全面和严格的数据安全方案。基于向应用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服务,我们获得了对大量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的访问权限,并将数据存储在我们受防火墙保护的服务器上。我们生成内部ID,用于标记和识别移动设备,并对设备级数据进行加密,以增强数据安全性。我们的核心数据只能通过指定用于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访问。这些计算机无法连接到互联网,也无法将任何数据输出到外部设备。只有获得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为指定目的访问这些计算机。此外,我们维护的数据访问日志记录了对我们数据的所有尝试和成功访问,并对大型数据请求进行例行手动验证。我们也有明确严格的授权认证程序和政策到位。我们的员工只能访问与他们的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和必要的数据,并且用于有限的目的,并且在每次访问尝试时都需要验证授权。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安全和隐私泄露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垂直应用
我们的垂直应用目前专注于市场情报和金融风险管理。基于我们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多年积累的经验,我们能够识别出我们的数据特别擅长解决的行业特定问题,并开发出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我们不断评估市场机会,并将战略性地扩展我们的解决方案产品,利用我们的数据和洞察力为更多行业和客户提高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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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签生成到产品设计,再到我们解决方案的日常部署,我们利用我们高质量且不断增长的数据池,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其他先进的数据技术,将我们的垂直应用程序产品化。在我们垂直应用程序的开发阶段,专有索引和标签由我们的集中式数据处理平台生成。这些标签和索引涵盖多个维度,然后我们根据解决方案的特定要求有选择地将其用于不同的解决方案。我们一直在不断努力通过与客户互动并纳入他们对我们解决方案的反馈来增强我们的垂直应用程序。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已经能够缩短我们的产品开发周期,因为我们增加了数据池的规模和数据的深度,并通过试错过程积累了更多的市场情报和经验。
此外,通过有目的地将我们的垂直应用程序设计为标准化,我们使此类垂直应用程序服务易于扩展,以服务于越来越多的客户。由于我们的数据和解决方案的全面性和相互关联性,我们可以向客户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并向现有客户交叉销售其他合适或新开发的解决方案。
我们的创新垂直应用收获了无数奖项,包括CAICT授予的“高质量数字化转型技术解决方案征集(2025)”、CAICT授予的“高质量数字化转型产品与服务全景(2025)”、第十三届CFC金融峰会暨2024了不起的创新与创业家节授予的“2024科技创新领先奖”、第八届快消品零售消费品数字峰会授予的“数字服务卓越企业奖”。
市场情报
通过利用我们对与移动应用程序运营相关的海量数据的访问,我们的市场情报解决方案使企业和投资者能够做出商业和投资决策。
我们提供以下三个版本的市场情报解决方案:
| ● | 面向企业的解决方案:我们为企业客户提供行业排名、竞争分析和运营分析。 |
| ● | 面向基金的解决方案:我们提供行业趋势分析,跟踪投资组合公司增长并为基金经理进行面向项目的案例研究。 |
| ● | 基于项目的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我们提供更深入的分析服务,并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生成定制的统计报告。 |
客户可以根据解决方案涵盖的应用程序数量或查询数量订阅我们市场情报解决方案的任何版本。根据覆盖的应用程序数量订阅我们的市场情报解决方案的客户可以在我们的交互式仪表板上查看他们订阅的那些应用程序的运营指标。基于查询的订阅包提供的功能可以满足客户的临时请求,并在客户想要搜索和查看特定移动应用程序的统计结果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我们主要提供年度订阅下的市场情报解决方案。订阅价格是根据客户订阅的应用程序数量或客户在一个订阅期内需要的查询数量来报价的。
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帮助我们的客户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其信用和欺诈风险敞口,促进企业风险管理和创新决策。我们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目标客户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新兴的金融科技公司。我们提供三类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帮助我们的客户做出贷前决策:反欺诈风险特征、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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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风险特征。我们提供的标准包包括超过10,000个独特的风险特征,这些特征与我们生成的基本标签相似,但在结构复杂性方面更加先进,并为金融行业的风险评估量身定制。我们通过自动化查询过程的API向客户提供反欺诈风险功能,使客户能够将这些风险功能纳入自己的风险建模中。
我们基于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开发风险特征。我们仅根据客户的查询与其后台系统交换此类风险特征,我们无法访问由客户单独控制的信贷申请人身份信息。我们利用我们的专有算法来帮助客户确定借款人更广泛的信誉。我们的算法可以翻译复杂的数据,并智能地将高级标签组织的不同类型的数据组合成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誉相关的可解释的行为模式。我们认为,我们提供的这些精选风险功能,例如与支付行为和消费金融移动APP使用相关的功能,与信用评估最为相关。
对于订阅我们可定制套餐的客户,我们与他们密切合作,共同开发信用评估模型,量身定制风险功能以及内部风险管理政策。
黑名单。我们维护一个黑名单,其中主要包括根据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预测的潜在违约或欺诈行为。我们根据公开可用的数据和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创建一个包含违约和拖欠历史的初始黑名单。然后,我们利用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能力来研究这些数据,识别可能导致未来违约或欺诈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将已识别的特征和模式应用于我们自己的数据集,根据特征和模式预测潜在的违约或欺诈,并将结果纳入我们的黑名单。
我们使用基于查询的模型提供我们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根据我们处理的查询量和他们使用的功能数量向客户收费。我们还提供年度订阅套餐,该套餐对我们在订阅期间处理的查询数量设置了上限。
JG iAudience
JG iAudience是一款利用移动终端积累的海量信息,构建多维度、准确、完整的用户画像体系的用户标签解决方案。iAudience帮助商家精准定位不同的客户人群,制定个性化的运营策略,提升服务质量并方便实时决策过程,从而驱动业务增长。2023年,iAudience与其他两款数据产品Aurora Risk Factor和Aurora Risk Marketing Score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上市交易,遵循交易所批准的完整数据产品上线流程。
技术基础设施
我们建立了强大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实时使用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和交付SAAS业务。我们利用行业领先的第三方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云服务器。我们的国内云服务器位于三个城市,即广州、北京和上海,同时我们使用几家海外供应商的云服务,包括位于香港、新加坡、德国和美国的云服务,以确保广泛的网络覆盖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我们服务的中断。
我们已经战略性地选择了我们的数据中心位置。对于我们在北京、广州和新加坡的核心数据中心,我们采用了先进的主动-主动数据中心架构,允许多个数据中心在任何给定时间为同一应用程序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服务器的持续可用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单点故障造成的不稳定。具体地说,我们的活动-活动数据中心架构有效地解决了在中国跨区域和跨不同电信提供商传输通信时普遍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提供了支持我们的高消息和数据量所需的稳定性、实时应用程序所需的高速度、支持随时间增加的数量的可扩展性以及允许新产品开发和将多个开发者服务集成到单个应用程序中的灵活性。凭借我们广泛而精心设计的技术基础设施,我们能够为应用程序开发者和垂直应用程序客户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巨大的速度和高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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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
我们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源,以改进我们的技术,开发与现有解决方案互补的新解决方案,并找到更好地支持应用程序开发者和我们的垂直应用程序客户的方法。我们相信,我们开发创新解决方案和增强现有服务产品的能力是保持我们领先地位的关键。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发生了人民币1.218亿元、人民币9480万元和人民币1.047亿元(合15.0百万美元)的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团队主要分为三组。一支由软件工程师和技术基础架构架构师组成的团队密切合作,开发和升级新的和现有的开发者服务。我们有一支专门的数据科学家团队,他们专注于使用机器学习技术进行数据建模,并维护和升级我们的数据处理平台。我们还有另一个产品开发人员团队,他们识别潜在的市场需求,并领导新SAAS业务的开发和现有解决方案的增强。我们的研发人员大部分都在深圳,在北京也有一个研发中心。
我们的客户
我们拥有广泛多样的客户群,自成立以来迅速扩张。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我们分别有5,904名、6,084名及6,587名客户于期内购买我们的SAAS业务。我们将特定时期的客户定义为在同一时期内至少购买了我们的一项付费SAAS业务的客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单一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以上。
以下介绍我们每个SAAS业务的客户群:
| ● | 开发者服务。虽然我们对大部分开发者服务采取免费增值模式,但我们根据传递的消息数量对JSMS收取费用,我们还对JPush和JMessage等某些开发者服务的VIP高级套餐收取订阅费,并对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的私有云服务收取基于项目的费用。 |
| ● | 市场情报。我们的市场情报解决方案的客户主要包括投资基金和公司,它们有捕捉实时市场情报的特定需求。 |
| ● | 金融风险管理。我们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客户主要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金融科技公司。 |
销售与市场营销
销售
我们通过经验丰富的直销团队销售我们的解决方案。我们的销售队伍首先按产品线进行组织,每个团队负责我们SAAS业务产品的一个线,然后进一步组织成覆盖中国不同区域的多个区域团队。
我们通过采用与销售人员绩效挂钩的基于佣金的奖励机制,为负责相应SAAS业务线的每个团队设定具体的关键绩效目标,以此激励我们的销售团队。我们设计的机制旨在鼓励和激励我们的销售团队不仅销售新开发的服务或解决方案产品,还销售现有的SAAS业务。
我们的销售团队专注于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和增加现有客户的支出,寻求抓住后续和交叉销售机会,以推动购买和订阅额外的功能和解决方案。由于我们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全面性和相互关联性,我们可以在客户的全客户生命周期管理中为他们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并向我们的客户交叉销售其他合适的和新开发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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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运营一个专有的客户管理系统,包括多项功能,包括客户管理、合同管理以及财务相关事项的处理和保存记录。我们的销售团队使用我们的客户管理系统来管理我们的客户、合同和订单。这一综合系统增强了我们管理客户的能力,使我们能够以快速、高效的方式对客户需求做出反应。我们相信,我们的客户管理系统一直是使我们能够管理迄今为止业务快速增长的关键因素,并为我们提供了未来的可扩展性。
服务支持
在与客户初步接触的阶段,我们有负责开发和增强SAAS业务的研发人员为客户提供技术和客户支持,我们的销售人员作为客户的接触点,方便客户和支持人员之间的沟通。
我们的绝大多数开发人员使用自动化自助服务工具,这些工具可在我们的网站上获得支持功能。我们在我们的网站JiGuang.cn上直接与开发者分享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详细的服务信息、可下载的SDK和API,以及在JiGuang开发者社区网站上发布技术支持线程。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团队可提供在线和电子邮件支持。我们还为一部分为我们的开发者服务付费的开发者提供量身定制的一对一客户支持。
我们也有专门的客户经理,通过收集持续的反馈来确保客户的满意度,并在他们与我们达到一定的支出水平后寻求扩大他们对我们解决方案的使用。我们也鼓励他们使用我们的客户门户,方便售后自助服务。客户只需点击几下,即可登录其基于Web的用户门户网站,跟踪使用状态并续订订阅。
市场营销
我们有一个营销团队,负责提高我们品牌的知名度,推广我们新的和现有的解决方案,维持我们与商业伙伴的关系,并管理公共关系。我们为营销工作部署全面战略,包括:
| ● | 与媒体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有选择地与传统和网络媒体合作伙伴建立协作,在媒体上发布了138个企业发布和产品发布,2025年还发布了22个数据报告。 |
| ● | 线下活动。我们主办和参与2025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2025深圳国际人工智能展(AIE 2025)、InnoEX 2025香港、MarTech Summit Asia、Zanroo AI企业工场、OceanLink KL Game Connect 2025等各类活动、行业会议及开发者和行业沙龙,发展和维护与行业参与者和应用开发者的关系。 |
| ● | 线上渠道。我们还利用线上渠道加深与开发者的互动,在我们的线上社区中吸引开发者,并为我们的后续营销尝试创造更多流量。 |
| ● | 线上获客。我们主要与营销合作伙伴合作,为自己进行线上定向营销。例如,我们与领先的搜索引擎公司合作,通过搜索某些关键字,使我们的潜在客户能够更容易地找到我们。 |
知识产权
我们寻求通过结合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以及许可协议和其他合同保护来保护我们的技术,包括我们的专有技术基础设施和核心软件系统。此外,我们与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订立保密和保密协议。我们与员工订立的协议还规定,他们在受雇期间创造的所有软件、发明、开发、作者身份作品和商业秘密均为我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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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有107项专利申请正在申请中,并在中国大陆拥有22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及我们SAAS业务的各个方面。此外,我们在中国提交了5项商标申请并保持了208项商标注册和4项艺术品著作权。我们还注册了215个域名,包括jiguang.cn等。
我们打算大力保护我们的技术和所有权。我们采用了内部政策、保密协议、加密和数据安全措施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然而,不能保证我们的努力一定会成功。即使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我们在捍卫自己的权利方面也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第三方可能会不时对我们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他们的所有权或宣布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导致我们支付巨额损害赔偿、罚款和罚款,并从我们的系统中删除数据或技术。”
竞争
我们认为,我们在与竞争对手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然而,SAAS业务的市场正在迅速发展。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以多种方式与我们竞争,包括推出竞争产品、扩大其产品供应或功能、进行品牌促销和其他营销活动以及进行收购。此外,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都是大型、老牌公司,它们的资本状况比我们更好。
我们面临着所有业务领域的竞争。我们的开发者服务面临来自中国其他主要移动应用开发者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我们还面临着来自传统媒体的广告支出竞争。我们还就我们的市场情报解决方案与市场情报服务提供商直接竞争,并就我们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与金融风险管理服务提供商直接竞争。
随着我们引入新的SAAS业务,随着我们现有解决方案的不断发展,或者随着其他公司引入新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会受到额外的竞争。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成功竞争。”
条例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和VIE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那里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关于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的规定
2006年,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中国大陆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2009年修订的《并购重组规则》。并购规则旨在,除其他外,要求由中国大陆公司或个人控制、通过收购此类公司或个人持有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境内权益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通知,明确规定了寻求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境外上市的离岸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向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尽管并购规则的适用仍不明确,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和并购规则的理解,鉴于(i)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由我们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直接设立,且我们没有收购在并购规则生效日期后属于我们实益拥有人的中国大陆公司或根据并购规则定义的个人所拥有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境内公司的任何股权或资产,根据并购规则,ADS的上市和交易无需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ii)《并购规则》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受《并购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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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对于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需要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
并购规则还规定了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对公司的一些收购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控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国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外,商务部2011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则、法规或政策,就发行而言,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和VIE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多快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除其他外,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大陆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除其他要求外,(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资产总额、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并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此外,在2023年2月17日为这些措施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官员澄清,在措施生效日期(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经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应被视为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不要求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确认,对于寻求VIE架构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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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这类境内企业不得泄露任何国家机密和政府机构工作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此外,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而且,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其他任何文件和资料,如泄露,将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本条款还规定,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及个人在内的任何主体提供会计档案或者会计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家规定履行应有的程序。
但具体实施和解读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预测这些措施和规定对我们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我们的ADS和/或其他证券的上市地位,或我们现阶段未来在海外发行的任何证券。
外商投资条例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和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通过的《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行业属于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类别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此外,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境外投资者提出了详细的报送要求。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开展投资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部、发改委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入境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要求,凡注册在中国大陆从事负面清单禁止行业的境内企业,须征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境外上市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负面清单(2024年版),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境外投资者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这样的负面清单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现有的境外上市企业是否会受到这样的要求。发改委工作人员在2021年12月27日接受采访时谈到,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前述门槛的部分现有境外上市企业,不需要进行调整或扣减。目前尚不清楚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采用合同安排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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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发改委、商务部将成立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此类措施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i)投资于新的在岸项目或成立外商独资的在岸公司或与外国投资者的合资企业;(ii)通过并购获得在岸公司的股权或资产;(iii)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外商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的投资,如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等导致取得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在进行投资前向专门设立的办事机构备案。什么可能构成“通过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或“事实上的控制”,在这些措施下没有明确定义,可以进行广义解释。根据适用于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很可能被视为事实上的控制。未进行备案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对该境外投资者进行整改,境外投资者将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中负面记录,进而按规则规定对该境外投资者进行联合处罚。如果这类投资者未能或拒绝进行此类整改,将被责令处置该股权或资产,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复现状并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性质主要是增值电信服务,这是负面清单(2024年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我们通过VIE进行对外投资受限的业务经营。
电信服务条例和外资所有权限制
《中国电信条例》于2000年9月25日生效,最新修订于2016年2月6日,是中国大陆电信服务的核心条例。《中国电信条例》对不同类型的电信业务活动规定了基本准则,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区分。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并于2019年6月6日修订的最新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息服务,无论是通过互联网络还是公共通信网络提供,以及国内呼叫中心服务,均属于B2类增值电信服务。《中国电信条例》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前,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省级代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并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或《FITE条例》,是关于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电信企业的主要规则。本条例规定,除工业和信息化部另有规定外,禁止外国投资者持有提供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权。此外,该外国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应当表现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2022年3月29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等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主要外国投资者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方面表现出良好往绩和经验的要求以及商务部的审查。2024年4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的通知》。这份通知指出,在获授权实施试点的地区,取消对特定类型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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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告》,即工信部2006年通告,其中规定:(a)境外投资者只能通过设立具有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在中国大陆经营电信业务;(b)禁止境内许可证持有人以任何形式向境外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任何资源,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便利在中国大陆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场所或设施;(c)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该服务提供商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和注册商标;(d)每个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拥有其经批准的业务经营所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覆盖的地理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e)所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提高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设立应急预案,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省级通信管理局作为地方主管电信业务规范的主管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可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于缺乏监管机构的任何额外解释,目前尚不清楚工信部2006年通告将对我们或其他具有类似公司和合同结构的中国大陆互联网公司产生何种影响。
根据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国投资者不得对负面清单(2024年版)规定的任何禁止类行业进行投资,任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从事负面清单禁止类行业的境内企业,应当取得中国主管部门的境外上市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负面清单(2024年版),以及该企业的经营管理,该境外投资者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这样的负面清单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现有的境外上市企业是否会受到这样的要求。发改委工作人员2021年12月27日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前述门槛的部分现有境外上市企业,不需要进行调整或扣减。此外,境外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超过50%的股权(不含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服务)。尽管如此,2022年3月29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出台,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等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主要境外投资者必须证明有良好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往绩记录和经验的要求以及经商务部审查的内容予以删除。
为遵守此类外国所有权限制,我们通过和讯华谷在中国大陆经营我们的业务,包括其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由中国大陆公民拥有。和讯华谷由我司全资子公司WFOE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股。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基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对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的公司结构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中国大陆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受制于“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合同安排对这些安排的所有各方均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且不违反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或法规。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对于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是否会发布新的规则,对我们的合同安排建立进一步的要求和限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当局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和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根据这些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的服务,分类为商业服务或者非商业服务。根据本办法,互联网信息商业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大陆从事提供任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前,应当取得所在地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提供法定需要其他额外政府当局批准的媒体、出版和教育,则必须在申请此许可之前获得此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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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通过VIE和讯华谷持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其子公司,涵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此外,这些措施和其他措施还禁止构成发布任何宣传淫秽、色情、赌博和暴力内容、煽动犯罪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检测到其系统传输的信息属于明确禁止范围的,该提供者必须终止该等传输,立即删除该等信息,保存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任何提供者违反这些处方,将导致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证被吊销,严重的将导致其互联网系统被关闭。
短消息服务
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短信服务管理规定》,对短信服务的规定进行了规范。根据《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经营短消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a)短消息服务是指通过电信网络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语音、图像等限长信息的电信服务;(b)短消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与发送、存储、转发、接收短信并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优势,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和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提供发送短信的平台。
移动互联网应用条例
2016年6月,国家网信办公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14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移动互联网APP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设备上,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APP软件。移动互联网APP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APP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互联网APP分发平台是指提供互联网APP发布、下载和动态加载相关分发服务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
根据本规定,互联网APP提供者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不得因拒绝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强迫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或者禁止用户进行基本功能服务。互联网APP提供者不得为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者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身份信息造假进行注册的用户提供服务。互联网APP提供者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采取完善的用户登记、账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检查和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此外,互联网APP提供者推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或新功能,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APP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APP分发平台可以对其发布警告、暂停发布其应用程序或者终止销售其应用程序,和/或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违规行为,应用程序提供者可以依法依规受到国家网信办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广告业务条例
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广告进行监管。2015年4月、2018年10月和2021年4月修订的《中国广告法》概述了广告行业的监管框架,并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中国大陆广告公司的所有股权。
我们在中国大陆通过VIE开展广告业务,持有经营范围涵盖广告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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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法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例如,根据中国广告法,广告不得包含“国家一级”、“最高等级”、“最佳”等词语或其他类似词语等禁止内容。此外,在发布前需要对某些类别的广告进行政府专项审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有义务确认已经进行了此类审查并获得了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也对网络广告业务提出了一定的合规要求。根据《中国广告法》和本办法,利用互联网发布、散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禁止在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账号等搜索结果中插入付费排名广告。特别是广告主或广告分销商在互联网页面发布的弹窗广告等广告,应当标明“关闭”醒目标识,确保此类广告一键关闭。
此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网络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非广告信息区分开来。此外,这些措施要求,除其他事项外,付费排名广告应由广告分销商显著标记“广告”,以便与正常研究结果显著区分。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未经用户明确拒绝,不得向其运输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车辆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的任何电子邮件、互联网即时通讯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系统或软件更新、报错、排序、通知等方面的虚假提示;(二)虚假显示、启动、暂停、停止、返回等迹象;(三)虚假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此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分销商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一)核实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阅更新,记录和保存广告活动相关电子数据自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至少三年;(二)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以及对与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或代理服务,广告投稿者不得发布此类广告;以及(iii)提供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或设立广告审查机构。在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贡献者应在下一级链接中核实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等。严重违法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属地分支机构可以强制违规者终止广告经营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分销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贡献者能够证明已尽到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算法和人工智能的规定
2021年9月17日,国家网信办等八家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公布关于加强与算法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算法安全责任制和技术道德审查制度,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组织,加强风险防控和潜在危险排查治理,提高应对算法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企业也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算法应用产生的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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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i)履行算法安全责任,(ii)建立健全算法机制审查、技术伦理审查、用户登记、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互联网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iii)制定并披露算法推荐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该服务(一)从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或者(二)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2022年11月25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或《深度合成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而言,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维护算法机制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我们未能获得和维持必要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未能对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7月10日,网信办等七家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暂行办法》,对生成性AI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合规要求。本办法除其他外规定,任何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此外,具有舆情属性或具有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办理算法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不遵守AIGC措施可能会使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受到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整改令和暂停提供服务。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机,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5年3月7日发布《AI生成合成内容认定办法》(简称“AIGC认定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AIGC识别办法适用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AI生成和合成的内容进行的识别活动,根据AIGC识别办法,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和合成的内容中添加显性或隐性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识别生成合成内容的方法和样式,并提醒用户认真阅读和理解相关识别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程序时,应当提供有关生成合成内容识别的资料。AIGC认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不遵守的法律后果或责任。考虑到所有相关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下的规定,如果我们没有遵守AIGC识别措施,主管部门可以对不遵守情况采取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等多种措施。拒不整改或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当局保留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的权力。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人工智能行业受制于不断发展的广泛监管,在我们的产品中采用和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侵权索赔,并增加我们的监管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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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条例
中国政府制定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监管和限制的。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以下任何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一)不正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二)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三)泄露国家机密;(四)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五)侵犯知识产权。此外,公安部已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接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月8日进行了修订,除其他外,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方式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措施的,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2016年11月7日颁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营安全稳定,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强调,任何利用网络的个人和组织,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任何违反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规定和要求的行为,都可能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甚至刑事责任。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并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信息。本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关个人同意的情形以及该个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必要的情形。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规则,例如向个人告知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以及通过共同处理或委托的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等)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中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中国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例如,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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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联合中国大陆其他多个监管部门共同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一)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二)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应当由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该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iii)中国大陆政府当局如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即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扩大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与非境内上市相关的国家安全风险,特别是“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实质性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损坏、非法使用或输出的风险;境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实质性个人信息数据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
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任何数据处理者在该办法下处理或输出超过一定数量阈值的个人信息,在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前,应当申请国家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包括以下情况:(i)重要数据将由任何数据处理者提供至境外;(ii)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任何处理超过1,000,000个人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iii)自去年1月1日以来,任何数据处理者累计提供超过100,000个个人的个人信息或累计提供超过10,000个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网信办规定的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数据处理人应当在申请外呼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前,对外呼数据转移中的风险进行自评。跨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应当重点评估跨境数据转移可能给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不过,《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如何确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解读。
VIE,和讯华谷,包括其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因此受信息安全相关法规的约束。VIE已采取数据安全、数据恢复和备份措施,以遵守这些规定,并持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ISO27001认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和VIE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安全和隐私泄露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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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增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该决定还要求互联网运营商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保密。2013年7月,工信部颁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范中国大陆地区在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法第九条修正案》,自2015年11月起施行,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其中进一步规定,任何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行政相关义务,拒不依令整改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其中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网络不受未经授权的干扰、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还要求网络运营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2025年10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改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特定违规行为引入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现在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修订后的《网络安全法》还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处罚力度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保持一致。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也是指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上述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的责任部门。他们将负责按照认定规则,组织对各自行业或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认定,及时将认定结果通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确定身份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类信息,但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此外,本法明确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是指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对自然人尊严造成损害或对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金融账户、个人位置追踪、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个人信息经办人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其经办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否则,将责令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改正行为,或者暂停、终止提供服务,并可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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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凡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此外,对于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网信办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一)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涉及个人权益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安全措施严重缺乏等较大风险的;(二)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能侵害多人权益的;或者(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泄露、篡改、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十万人以上个人敏感信息的灭失、损毁。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公布《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网信办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迫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也不得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办理未成年人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而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由个人信息处理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办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网信办等主管部门报告审计信息。2025年12月29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结果报送公告》,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结果。
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讯华谷,包括其子公司,受本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为了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VIE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它与每个在其移动应用程序中使用我们的开发者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者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其官方网站上显示隐私政策。服务协议以及隐私政策要求每个App开发者根据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数据收集和使用获得其App最终用户的同意。我们会定期抽样检查应用开发者自己与其最终用户的协议,并提醒应用开发者对我们发现与VIE服务协议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此外,一旦通过开发者服务收集到原始的移动行为数据,我们的数据处理平台会立即对数据进行存储、清洗、结构和加密,然后我们利用AI和机器学习技术进行建模练习和数据挖掘,并开发SAAS业务,以聚合和匿名的形式为客户提供行业特定的、可操作的洞察力。此外,我们采取了严格的数据安全措施,以防止我们的数据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或被检索以建立与设备所有者身份的任何联系。虽然我们采取所有这些措施是为了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应用程序开发商和业务合作伙伴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和VIE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隐私保护条例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大陆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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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2月发布并于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此类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明确告知每一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为提供其服务所必需的信息。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如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潜在泄露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时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16日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个人信息”在本条例中的定义,是指表明公民身份、其使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的时间或地点,或涉及任何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账户和密码等隐私的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对收集到的信息严格保密,进一步禁止泄露、篡改、销毁任何此类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提供此类信息。任何违反上述决定或命令的行为,都可能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中国刑法第九条修正案》,任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规定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且拒不责令整改的,因(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影响;(iii)犯罪证据严重丢失;或(iv)其他严重情况,以及(i)以违反适用法律的方式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ii)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应受到严重情况下的刑事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2017年6月1日生效、最新修订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规定:(一)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公开其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明确表述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数据的人的同意;(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收集数据的人给出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三)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数据的人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如果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追回,因而无法与特定人员匹配,这种情况属于例外。根据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用于独立识别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以识别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的个人信息、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凡违反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隐私保护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上缴非法经营产生的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经营。2025年10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改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对特定违规行为引入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现在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修订后的《网络安全法》还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力度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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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三家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行动的通告》。根据本通告,(i)禁止App营运商收集与该营运商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任何个人信息;(ii)信息收集及使用政策应以简单明了的方式提出,且该等政策应由用户自愿同意;及(iii)不应通过以默认或捆绑条款胁迫用户或将同意作为服务的条件来获得用户的授权。违反这类规则的App运营者,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合规行为,向社会公众举报,甚至被责令停止经营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此外,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和披露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特别规则和用户协议,以明显、明确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此外,发布通知的当局已承诺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发起一场纠正通过应用程序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运动。
2019年11月28日,网信办秘书局联合其他三部门联合颁布《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为监管机构识别通过手机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为APP运营者操作自评更正不合规行为提供指导。这些方法概述了可能被认定为六种情形的具体做法,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最终用户同意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未经最终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根据这些方法,九种做法可被认定为未经最终用户同意而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包括(i)在征得用户同意之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开放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ii)在收到用户的异议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后收集个人信息或开放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同时干扰用户的正常使用,(iii)收集个人信息或开放超出用户授权范围的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四)以非明示方式取得用户同意,(五)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改变用户设置的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六)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推送定向来源信息,但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七)以欺诈、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者开放收集个人信息权限,(八)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渠道和方法,(ix)违反其明文规定的收集和使用规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三类做法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包括:(i)App未经用户同意、未经匿名直接为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ii)App未经用户同意、未经匿名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及(iii)未经用户同意而与第三方应用程序链接并向第三方应用程序提供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
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大陆民法典》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合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信息处理者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该人的个人信息,但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人员、无法还原的信息除外。此外,信息处理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已经或者可能泄露、篡改、丢失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有关自然人,并向主管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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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则》对地图导航APP、网约车APP、即时通讯APP、网络社区APP等多种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别规定了必要的个人信息采集范围。这类APP的经营者不得以用户拒绝提供个人非必要信息为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服务。2021年4月26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明确同意”和“最低限度必要”两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原则。
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设提速,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法除其他外要求:(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定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以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同意、转移、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的约束。个人信息经办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不遵守规定的实体可被责令改正,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2023年2月6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APP服务能力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移动互联APP服务能力,重申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服务生态。具体而言,通知强调,除其他外,规范装卸活动、优化服务体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回应用户诉求和落实手机APP开发运营方责任。
2025年9月15日,国家网信办公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网络运营者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建设、运营网络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报告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和随附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归类指南》将网络安全事件分为一般、相对严重、重大或极其重大四个等级。普通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外)发生较严重以上事件,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管理局报告。网络运营者可通过12387热线、网站、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提交报告。经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或者延误、漏报任何报告,在报告中交代不准确或者隐瞒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有害后果的,网信办将依照适用法律对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对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并按要求及时报告的经营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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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讯华谷,包括其子公司,受本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尽管VIE仅获得对所提供服务所必需和相关的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的访问权限,而我们获得和使用的数据可能包括根据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被视为“个人信息”的信息。为了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VIE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它与每个在其移动应用程序中使用我们的开发者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者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其官方网站上显示隐私政策。服务协议以及隐私政策要求每个App开发者根据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数据收集和使用获得其App最终用户的同意。我们会定期抽样检查应用开发者自己与其最终用户的协议,并提醒应用开发者对我们发现与VIE服务协议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此外,一旦通过开发者服务收集到原始的移动行为数据,我们的数据处理平台会立即对数据进行存储、清洗、结构和加密,然后我们利用AI和机器学习技术进行建模练习和数据挖掘,并开发SAAS业务,以聚合和匿名的形式为客户提供行业特定的、可操作的洞察力。此外,我们采取了严格的数据安全措施,以防止我们的数据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或被检索以建立与设备所有者身份的任何联系。虽然我们采取所有这些措施是为了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应用程序开发商和业务合作伙伴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和VIE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与隐私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涉外调查条例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颁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进行规范管理。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任何个人和没有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涉外调查包括:(一)在任何外国组织、个人或任何外国组织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的委托或资助下进行的市场和社会调查;(二)与任何外国组织合作进行的市场和社会调查,个人或任何外国组织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iii)任何外国组织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合法进行的市场调查;(iv)向任何外国组织、个人或任何外国组织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提供其材料和结果的市场和社会调查。
VIE,和讯华谷包括旗下子公司,为国内外金融行业客户提供移动APP数据分析产品。除中国大陆法律或法规中对市场和社会调查的一般性描述外,对“涉外调查”的特点和范围没有进一步的明确或具体的指导。由于缺乏对规则的进一步解释,我们的业务是否需要VIE才能获得许可尚不确定。为谨慎起见,该VIE于2022年4月获得涉外调查许可。
反垄断条例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2022年6月24日修正。在2018年3月17日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之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这三个中国大陆反垄断执法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近年来针对卡特尔活动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的滥用行为加强了执法行动,包括征收巨额罚款。根据改革方案,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履行的反垄断职能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将对中国大陆反垄断法执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2021年11月,国家反垄断局由国务院揭牌成立,旨在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加强中国内地反垄断监管,特别是在涉及平台经济、创新、科技、信息安全和民生等领域加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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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即6号文,正式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此外,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实施6号文。根据6号文,对有“国防安全”顾虑的境外投资者的并购,以及境外投资者可能取得具有“国家安全”顾虑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并购,要求进行安全审查。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实施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商务部在决定特定并购是否进行安全审查时,将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商务部如决定对某一特定并购进行安全审查,将提交由发改委牵头成立的6号文主管部门部际小组和国务院领导下的商务部开展安全审查。该条例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信托、间接投资、租赁、贷款、通过合同安排或离岸交易控制等方式构建交易结构,从而绕过证券审查。
《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竞争对手或用户对企业提起反垄断索赔的私人诉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行使《反垄断法》规定的寻求救济的权利。随着公众对《反垄断法》下权利的认识提高,更多的公司,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商业伙伴和客户,可能会诉诸法律下的补救措施来提高其竞争地位,而不管其索赔的是非曲直。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处分股份、资产、业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集中前的状态,对经营者实施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可处以最高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完善网络平台反垄断行政管理。这一准则,作为中国大陆现行反垄断监管制度下对平台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指导,明确禁止平台经济经营者的某些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如经营者集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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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规定》、《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随后,《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于2025年12月9日修订公布,《关于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8日修订公布,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承接集中申报门槛的规定,最新修订于2024年1月22日,进一步调整了承接集中申报门槛,因为,在上一会计年度,(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国务院于2024年6月6日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了界定,规定地方政府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不得阻碍货物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干扰生产经营活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还通过调整和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在起草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时引入需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性要求,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建立抽查、投诉处理、检查、约谈、法律责任落实等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作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配套规则,SAMR于2024年10月13日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规则》,并立即生效,进一步精简了投诉处理程序,强化了公平竞争关注事项的举报渠道。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经营者横向集中审查指引》,又称《横向集中审查指引》,概述了有关竞争分析关键因素的规则,包括证据材料、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单边效应、协同效应、潜在竞争、市场进入、买方力量、效率等因素。根据《横向集中审查指引》,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相关当事人市场份额合计在25%-50 %之间的经营者横向集中予以特别关注。具体而言,对于相关当事人市场份额合计在35%-50 %之间的经营者横向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于认为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于2025年2月19日发布了《经营者非法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并于同日生效,规定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行为,最高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按本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金额确定为人民币500万元。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非法集中的,最高罚款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0%。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28日进一步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4月20日起施行, 2025.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审查标准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程序要求,包括审查处理的适用时限。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数字市场、数据使用和平台行为的监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通过欺骗性或技术规避手段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即使此类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并限制利用数据、算法或平台规则扰乱竞争对手的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数字标识符、误导性搜索做法、捏造交易和虚假评论。它还通过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阻碍调查的处罚和责任来加强执法,增加了数据驱动平台运营者的合规风险。
这些规定除其他外,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下的具体要求,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强化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此类规定较新,此类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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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将某些行为归类为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其中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插入链接或强行重定向用户等流量劫持行为。这些规定还禁止通过违反用户意图、增加操作复杂性或破坏无缝用户体验等方式干扰用户选择的行为。此外,条例将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屏蔽、关闭、卸载、限制此类产品的经营,实施搜索降级,从事反向虚假交易,制造恶意不兼容等。因为《网络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是新出台的,对它如何解读和执行,可能对我们产生多大影响,都还存在不确定性。
信用报告条例
按照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公司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处理并提供给用户的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在地驻点机构进行监督和规范。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信用信息”没有任何解释,但中国人民银行在《个人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规则》中认为,“个人信用信息”涵盖个人基本信息、贷款和交易的个人信息以及可能反映个人信用情况的任何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信息、职业、居住地址等信息。“贷款和交易的个人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是在贷款、信用卡、半信用卡和担保等自然人信贷活动中形成的。“其他任何可能反映个人资信情况的信息”,是指除贷款、交易等信息外,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信息。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服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服务,是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留存、处理,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前述信息的行为。信用信息,系指用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认定和认定的、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而依法收集的个人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根据上述信息分析评估形成的信息。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颁发的个人信用信息组织许可证。
VIE,和讯华谷,为其客户提供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由于对现行个人征信业务监管条例缺乏进一步解读,现行条例下“与资信有关的信息”和“个人征信业务”的确切定义和范围不明确,VIE提供的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是否会被视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存在不确定性。VIE确认,从未向客户提供与移动终端用户相关的信用信息,如信用交易信息、违约频次信息、资产信息、负债信息等,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未受到中国大陆任何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罚款或其他处罚。然而,鉴于个人征信行业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政府当局不会要求VIE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的批准或许可,以继续提供其金融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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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例
软件注册
国务院和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中国大陆有关软件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细则,包括国务院于2013年1月30日颁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颁布、自同日起施行、于2004年6月18日修正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根据本规章制度,软件所有人、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或者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办理软件权利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这种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鼓励软件所有者、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走注册程序,注册的软件权利可能有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注册了215个软件程序的著作权。
艺术品版权
1990年通过并分别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修订的中国大陆版权法及其2002年通过并于2011年和2013年修订的实施条例还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出版,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音乐作品。版权一般会授予作者,或者在作品是为租用而制作的情况下,授予作者的雇主。著作权人享有个人和经济权利。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被命名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而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分销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一件作品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省级对口单位自愿登记。当底层作品产生著作权纠纷时,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将作为所有权的初步证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登记了四项艺术品著作权。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对著作权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域名
2004年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这些措施对顶级域名“.cn”等域名注册进行了规范。2017年8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废止《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该办法采取“先备案”规则,为申请人分配域名,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范围内的域名服务进行监管,对中国大陆的域名系统进行公示。在中国大陆领土范围内承担互联网域名服务的努力及其运营、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此后应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CNNIC发布通告,并于2019年6月18日修订,授权CNNIC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2018年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在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中使用域名的通知》生效,其中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国大陆《反恐怖主义法》、中国大陆《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对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核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人员提供接入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注册215个域名,其中90个为中文顶级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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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1982年通过并于2019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2年通过并于2014年修订,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给予注册商标十年保护期。商标许可协议须向商标局备案备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商标208件,提交商标申请5件。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对商标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专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通过了《中国专利法》,并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正。此外,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分别于2002年、2010年和2023年修订,据此,一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不能为智力活动的科学发现、规则和方法、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动植物品种或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局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专利的有效期为发明二十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十年,自申请日起算。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任何第三方用户使用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否则使用将构成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侵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注册75项专利,正在中国大陆申请107项专利。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相关犯罪的构成要素和量刑标准。
互联网侵权行为监管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并要求其互联网服务为侵权提供便利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互联网链接在内的必要措施。告知书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用户通过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未采取必要行动的,应当与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益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权益和遗产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外汇兑换条例
外币兑换
根据经修订的《外币管理细则》以及外管局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在经常项目范围内可自由兑换,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利息和股息。资本账户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豁免外,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等外币,汇出中国大陆境外,仍需外管局或其省级分局事先批准。2015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生效后,不再向外管局申请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审批,而是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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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交易,必须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内地企业收到的外币收入,可以按照外管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汇回境内或者在境外留存。
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上述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i)明确境外上市所得,如募集资金、股份减持或转让收益等,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应当以人民币在境内向境内股东分配股利;(二)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和汇回外币的资金可以自主转换使用,上市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在境内管理汇率风险的方式;(三)支持银行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的首要作用,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相关登记的截止时间要求,和股份减持;(四)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股份减持或转让收益原则上汇回境内。股东以股份购买为目的汇出境外的任何剩余资金,或未完成交易的资金,应及时汇回。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保留和使用募集资金。
中国大陆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大陆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相关的中国大陆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上定义为中国大陆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公司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如中国大陆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中国大陆个人出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修改登记。属于中国大陆居民的离岸控股公司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离岸公司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离岸公司可能被限制向其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的规避适用外汇限制的责任。我们已通知我们知道是中国大陆居民的我公司普通股股东向当地外管局分局登记,并根据上述外管局规定更新其登记。《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后,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登记,而不是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我们知道,我们的股东罗伟东先生是中国大陆居民,他已在当地的外管局分局进行了登记。然而,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的所有中国大陆居民股东将按照这些外管局法规的要求提交所有适用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我们的中国大陆居民股东未能或无法遵守登记程序,可能会使中国大陆居民股东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以外汇为主的贷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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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规则
《个人外汇管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其实施细则由外管局于2007年1月5日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6年5月29日修订。根据这些规定,除其他外,在岸个人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所有外汇事项,均需获得外管局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的批准。此外,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股票期权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中国大陆居民,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大陆居民应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大陆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为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该中国大陆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该等参与人办理股票激励计划的外管局登记等手续。此类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行使股票期权、买卖相应股票或权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果股票激励计划、中国大陆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要求中国大陆代理人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中国大陆代理人应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大陆居民,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中国大陆居民行使员工购股权相关外币支付的年度额度。中国大陆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大陆代理人在中国大陆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这些中国大陆居民。此外,中国内地代理人应每季度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境内个人信息备案表。
我们及获授予购股权的中国大陆公民雇员,或中国大陆购股权持有人,由于我们公司已成为境外上市公司,因此须遵守股票期权规则。如果我们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期权持有人未能遵守个人外汇规则和股票期权规则,我们和/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期权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有关雇员购股权的通告,根据该通告,我们在中国大陆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将被征收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未能缴纳或如果我们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大陆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税务条例
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
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2007年3月16日,中国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订。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细则成法,该实施细则也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4月23日和2024年12月6日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对中国大陆的所有居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并终止了以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大部分免税、减免和优惠待遇。根据这部法律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6年1月29日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每一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体,即HNTE,其HNTE地位在该期间持续符合HNTE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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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虽然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活动、人员、会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关于“事实管理机构”的定义以及确定离岸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税务居民身份及其管理,目前唯一可获得的详细指导意见,在《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确定中方控股离岸注册成立的企业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或82号文、《中方控股离岸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或SAT 45号文中均有规定,对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的管理和确定提供指导,定义为根据外国或领土法律注册成立并在中国大陆拥有公司或在中国大陆的企业集团作为其主要控股股东的企业。
根据82号文,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大陆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82号文规定的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
| ● | 日常运营管理的首要场所和履行职责的场所在中国大陆; |
| ● | 与企业财务、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在中国大陆作出或须经组织或人员批准;以及 |
| ● | 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大陆;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有50%或以上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大陆。 |
此外,SAT 45号文对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等进行了明确说明。它还规定,在向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支付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某些中国大陆来源的收入时,当向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提供中国大陆居民确定证明副本时,付款人不应代扣10%的所得税。
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属于豁免收入,实施细则将“合格居民企业”称为拥有“直接股权”的企业,但尚不清楚我们从中国大陆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SAT 7号文。SAT 7号文将中国大陆的税务管辖范围扩大至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离岸转让涉及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SAT 7号文引入了集团内部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AT 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为转让付款的人)带来了挑战,因为他们必须就交易是否应缴纳中国大陆的税款进行自我评估,并相应地报备或代扣中国大陆的税款。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或SAT 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SAT 37号文,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包括转让股权投资资产取得的收入作为存量股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扣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汇缴预扣税款。
97
如果非居民投资者参与了我们的私募股权融资,如果此类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37号文和/或SAT 7号文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37号文和/或SAT 7号文,或证明我们不应对SAT 37号文和/或SAT 7号文规定的任何义务承担责任。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着其非中国大陆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增值税
根据经修正的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经修正的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凡在中国大陆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劳务、出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均须缴纳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实施适用于选定行业业务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该项目中的企业将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上海试点行业包括涉及有形动产租赁、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及配套服务和认证咨询服务等行业。广告服务这一“文创服务”类型产生的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广东省主管部门的官方通告,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启动了同样的方案。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试点征收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征收增值税。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国大陆地区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修改《中国大陆地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此后,营业税全面取消。我们提供一些现代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目前交的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法规定,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3%、9%和6%,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为3%。
股息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大陆子公司2008年1月1日后经营业务产生的收入,分配给其境外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经中国大陆税务机关认定该境外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的,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但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预扣税率优惠的除外。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安排,中国大陆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在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大陆企业至少25%的情况下,可由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税务协议分红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香港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为了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i)它必须是一家公司;(ii)它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规定的股权百分比和投票权;(iii)它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规定的百分比。但根据这份通知,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交易或安排是以享受优惠税收待遇为首要目的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98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将向我们的非境内股东和ADS持有人分配的任何股息将不会被征收任何中国大陆的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中国大陆的公司可能仅从其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企业不得分红,除非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为一定的公积金提供资金,直至该资金累计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此外,这些公司还可以酌情将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
管辖就业的原则性法律包括: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正于2018年12月29日;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
| ● | 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
| ●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正; |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公布,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正; |
| ● |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以及 |
| ● | 国务院1999年4月3日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19年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 |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要求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安全和工作场所卫生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为职工提供工作场所安全培训。违反《中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动法》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中国大陆的雇主须向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基金的福利计划。根据《住房基金管理条例》,雇主须在指定的行政中心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存入雇员的住房基金,并为中国内地雇员缴纳住房基金供款。
99
我们的WFOE和VIE没有按照中国大陆适用法规的要求向社会保险计划和住房基金计划全额供款。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了估计少付金额的应计项目。
c. |
组织Structure |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截至本年度报告20-F表格之日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

注意:
| (1) | 我们的创始人、我们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兼我们公司股份的主要实益拥有人罗伟东先生持有VIE 80%的股权。我们的总经理陈光燕先生持有VIE 20%的股权。 |
我们,通过我们的WFOE,之前与VIE,然后是VIE的名义股东达成了一系列合同安排。2022年7月26日,VIE的若干当时股东Xiaodao Wang先生和Jiawen Fang先生将其在VIE的全部股权转让给Guangyan Chen先生。我们与VIE及VIE当时的代名人股东订立合约协议终止协议,以终止先前的合约安排,并同时与VIE及其现时的代名人股东签署一系列新合约安排。
100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认为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出于会计目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与我们的合并。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分别有95.0%、90.7%和85.2%的外部收入来自VIE。
此前的合同约定包括排他性期权协议、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财务支持协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和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VIE的每个当时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购买其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期权,并且VIE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排他性期权。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司WFOE拥有提供VIE全面业务支持、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服务的独家权利。根据财务支持协议,我们承诺在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VIE提供无限的财务支持,无论VIE是否实际发生任何运营损失。当时VIE的每一位股东还签署了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地授权我公司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所有权利。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当时的股东已将VIE的100%股权质押给我司WFOE,以保证当时的股东履行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和财务支持协议下的义务,以及VIE履行其在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下的义务。
以下是与VIE相关的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的摘要。
使我们能够指导VIE活动的协议
股东投票代理协议。根据我公司、我们的WFOE和VIE的每一位现有股东于2022年7月26日签署的股东投票代理协议,VIE的每一位现有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我公司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VIE股东的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的所有权利。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股东不再持有VIE的任何股权,除非根据协议规定终止或由我公司书面终止。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的股权质押协议,在我们的WFOE、VIE和VIE的每个现有股东之间,VIE的现有股东已将VIE的100%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保证股东履行其在排他性期权协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和财务支持协议下的义务,以及VIE履行其在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下的义务。如果VIE或其任何股东违反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我们的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VIE中的质押股权,并将优先获得此类处置的收益。VIE的现有股东还承诺,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他们将不会处置、创建或允许对质押的股权权益设置任何产权负担。VIE承诺,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他们将不会协助或允许对质押的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
允许我们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我们WFOE与VIE于2022年7月26日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WFOE拥有向VIE提供全面业务支持、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受本协议约束的服务。我们的WFOE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创建的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VIE同意向我们的WFOE支付年度服务费,金额相当于VIE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本协议将无限期有效,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或由我们的WFOE以书面形式终止。
101
向我们提供购买VIE股权和资产选择权的协议
排他性期权协议。根据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的独家期权协议,在我们的WFOE、VIE和VIE的每个现有股东之间,VIE的每个现有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购买其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期权,并且VIE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期权。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以人民币10元或中国大陆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高者行使此类期权。VIE的每个现有股东承诺,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他将不会(i)对其在VIE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ii)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VIE的股权,(iii)变更VIE的注册资本,(iv)修改VIE的组织章程,(v)处置VIE的重要资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vi)将VIE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此外,VIE承诺,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不会对其任何资产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重大资产(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到VIE的全部股权和所有资产已转让给我们的WFOE或其指定人员。
财政支持协议。根据我公司、我的WFOE和VIE的现有股东于2022年7月26日签署的财务支持协议,我们承诺在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VIE提供无限的财务支持,无论VIE是否实际发生任何运营损失。如果VIE或其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或无法偿还贷款,我们将不会要求偿还贷款或借款。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 | 中国大陆VIE和我国WFOE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法规;以及 |
| ● | 我公司、我公司WFOE、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受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管辖,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 |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目前尚不确定中国大陆是否会通过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通过,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VIE被发现违反中国大陆现有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或VIE在中国大陆的部分业务运营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大陆有关某些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深圳,我们在那里租赁和占用我们的办公空间,总建筑面积约为2,637平方米。我们的大部分员工都在深圳总部工作。我们亦于北京、上海、香港、武汉、成都、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租赁及占用总楼面面积约1,048平方米的写字楼。这些租约的期限从一年到六年不等。
我们相信,我们现有的设施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要,我们将获得额外的设施,主要是通过租赁,以根据需要适应我们未来的扩张计划。
102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没有。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此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中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 a. | 经营业绩 |
我们是中国大陆领先的客户参与和营销技术服务提供商。我们向中国的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提供一套全面的开发者服务,通过这些服务,我们可以访问、聚合、清理、组织和加密大量实时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我们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从这些数据中获得可操作的洞察力,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做出更好的商业决策。我们开发了多种SAAS业务,为客户提供行业特定的、可操作的见解。我们的SAAS业务包括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其中包括市场情报和金融风险管理。我们目前主要从SAAS业务中获得收入,同时我们对大部分开发者服务采用免费增值模式。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和应用程序开发者服务市场的一般因素以及大数据技术在中国的应用的影响。一般因素包括中国整体经济增长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移动互联网的使用和渗透率、app开发者服务市场的发展、SAAS业务在移动营销、金融风险管理服务和市场情报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增长、竞争环境以及影响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和数据技术的政府政策和举措。任何这些一般行业状况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影响我们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 ● | 我们增加客户数量和每位客户平均支出的能力; |
| ● | 我们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新SAAS业务的能力; |
| ● | 我们拓宽和深化我们的数据池并增强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的能力;以及 |
| ● | 我们提高利润率的能力。 |
103
我们增加客户数量和每位客户平均支出的能力
我们的收入取决于我们的客户数量和每位客户的平均支出的变化。我们在2023年的总收入为人民币2.902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3.162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3.748亿元(5360万美元)。我们的客户数量从2023年的5,904个增加到2024年的6,084个,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的6,587个,这主要是由于海外市场的扩张。我们将特定时期的客户定义为在同一时期内至少购买了我们的一项付费SAAS业务,包括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程序的客户。每位客户的平均支出从2023年的人民币49,159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51,967元,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加到人民币56,907元(8,138美元)。我们的SAAS业务收入在2024年增至人民币3.162亿元,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至人民币3.748亿元(53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所有业务线的需求增长以及我们的核心开发者订阅服务的客户数量增加。我们通过保留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来扩大客户群的能力,以及增加每位客户的平均支出的能力,除其他外,取决于我们不断拓宽和深化我们的数据池、增强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能力、扩展我们现有的SAAS业务、开发和生产新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以及有效营销和销售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能力。
我们开发新的SAAS业务和其他满足市场需求的业务举措的能力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不断发展新的SAAS业务和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的其他业务举措的能力。我们已经并将继续投入大量资源和努力来发展新的SAAS业务。我们的研发团队中有一支产品开发人员团队,他们识别潜在的市场需求并领导新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开发以及现有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增强。我们寻求开发更具创新性的开发者服务,以配合移动互联和物联网(IoT)的发展,以满足应用开发者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专注于SAAS业务,包括市场情报和金融风险管理。我们将继续丰富和扩展我们现有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服务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同时也寻求扩展我们的SAAS业务和其他业务举措。
我们有能力拓宽和深化我们的数据池并增强我们的Al和机器学习技术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的SAAS业务。我们扩展和改进现有产品以及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数据池的规模和深度,以及我们用来处理数据并从中获得可操作见解的技术。因此,对我们来说,既要丰富我们的数据池,又要增强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能力,以便从数据中提取更深层次的洞察力,这一点至关重要。我们打算通过继续提供一流的开发者服务来实现前者,并吸引更多的应用程序开发者在他们的应用程序中使用我们的服务,而后者则通过改进我们的算法和提高我们的预测能力来实现。为此,我们将继续投资于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提供高度可靠和可扩展的开发者服务,并提供范围更广的开发者服务。我们还将继续通过招聘、留住和培训人工智能专家和数据科学家来投资人才,以扩大我们的技术优势。我们研发能力的增强使我们能够开发新的SAAS业务并优化我们的解决方案产品,从而使我们能够为我们的SAAS业务获得更优惠的定价条款。
我们提高利润率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直接受到我们提高利润率的能力的影响,这取决于我们提高SAAS业务利润率以及扩展垂直应用程序和其他业务举措的能力。此外,我们实现盈利的能力取决于我们通过降低总运营费用占收入百分比来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
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战略性地模块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营的效率和凝聚力,我们的集中式数据处理平台的设计和构建是为了在我们扩大规模以满足不断扩大的客户群的需求并允许快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产品开发时为我们的增长提供动力。我们期望继续利用我们业务模式的可扩展性,提高我们人员的效率和利用率。此外,我们降低运营费用占收入百分比的能力也取决于我们提高销售效率的能力。我们目前通过我们的直销团队销售我们的SAAS业务,该团队专注于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并增加现有客户的支出。我们还将利用我们从数据分析和挖掘中获得的洞察力来指导我们自己的销售和营销工作以及我们的产品开发活动,以提高我们的利润率。
104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项目和具体因素
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的SAAS业务。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从SAAS业务中确认了人民币2.902亿元、人民币3.162亿元和人民币3.748亿元(合5360万美元)的收入。
我们主要通过提供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程序来产生SAAS业务收入。对于开发者服务,有三种类型的合同,订阅型合同、项目型合同和消费型合同。我们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订阅的合同,以提供推送通知或即时消息,或统称通知服务,我们为客户提供访问其通知服务平台的权限。这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通知和消息。公司履约义务的性质为单一履约义务,以认购费用为基础,交易价格固定。根据基于订阅的合同,我们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比例确认收入,因为当我们在整个固定合同期限内提供订阅服务时,客户同时获得并消耗收益。
我们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消费的合约,以提供短讯服务,或短讯、一键验证服务、电邮服务及增值服务。对于SMS,我们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短消息,用于开发人员与用户的通信和认证。对于一键验证服务,我们在集成一键验证SDK后,使用户能够验证无需验证码的用户手机号。对于电子邮件服务,该公司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客户根据事先约定的每条消息或邮件的费率以及发送的消息或邮件数量,为短信、一键验证和邮件服务付费。我们在短信、一键验证和电子邮件服务中担任委托人,在这些服务中,我们对服务的履行具有控制权。我们以毛额为基础并在消息传递的时间点确认收入。对于增值服务,我们通过连接广告商和APP开发者提供广告服务,他们是将展示广告的大道的供应商。我们与广告商订立合约安排,订明将投放的广告种类及定价。广告客户为增值服务支付的费用主要基于几个基础,包括每次行动成本(“CPA”)基础、每千人成本(“CPM”)、每次销售成本(“CPS”)和每次点击成本(“CPC”)基础。所有合约安排的期限均少于一年。我们在增值服务中担任委托人,在这种服务下,我们对服务的履行具有控制权,并在确定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我们在执行商定行动后的某个时间点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收入。
我们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项目的合同,以提供基于私有云的开发者服务,这些服务旨在为希望获得更受控制的软件环境以及更全面的技术和客户支持的客户提供可定制的服务。我们向客户提供一项包括定制APP推送通知系统或即时通讯系统及相关系统培训服务的组合履约义务,因为这两项履约义务无法区分,因为客户无法自行从相关系统培训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我们还提供后合同保证型维修服务,通常为期一年。交易价格以签订的合同对价为基础确定。在ASC 606下,我们在系统实施的时点确认收入,并提供培训服务,表现为我们收到的客户接受度。
对于垂直应用,我们与客户订立协议,提供数据分析解决方案,并有三种类型的合同,基于订阅的合同,基于项目的合同和基于消费的合同。我们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订阅的合同,以提供固定合同期限的可定制服务包,这允许客户订阅固定数量的应用程序,以获得对我们的分析结果的无限量查询。我们履约义务的性质是单一履约义务,以认购费用为基础的固定交易价格。根据基于订阅的合同,我们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比例确认收入,因为当我们在整个固定合同期限内提供订阅服务时,客户同时获得并消耗收益。
我们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项目的合同,以提供深度分析服务,并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生成定制报告。我司履约义务的性质为单一履约义务,以签订的合同对价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我们在提供定制报告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105
我们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消费的合同,以处理查询或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功能。我们履约义务的性质是单一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根据事先约定的每次查询的费率和交付的查询数量确定。当我们收到下订单时,我们会在处理查询或客户使用功能的某个时间点确认收入。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目前主要包括渠道成本、购买短信、带宽和云成本、技术服务成本、员工成本以及用于创收服务和解决方案的服务器的折旧。关于我们的带宽和云成本、员工成本和服务器折旧,我们根据创收活动分配这些成本。
毛利率
下表显示了我们在每个呈报期间的毛利和毛利率: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数据除外) |
|
||||||||
毛利 |
199,286元 |
|
209,034元 |
|
251,910元 |
|
36,022美元 |
||
毛利率 |
68.7 |
% |
66.1 |
% |
67.2 |
% |
67.2 |
% |
|
2024年毛利率下降主要是由于与金融风险管理业务相关的服务成本增加。2025年毛利率提升主要系短信成本下降所致。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研发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下表将我们的总运营费用按这些类别、金额和所列每个期间的总运营费用百分比进行了细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数据除外) |
||||||||||||||
研发费用 |
|
121,806 |
|
48.7 |
|
94,816 |
|
42.1 |
|
104,723 |
|
14,975 |
|
41.2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82,705 |
|
33.1 |
|
84,900 |
|
37.7 |
|
101,003 |
|
14,443 |
|
39.8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45,653 |
|
18.2 |
|
45,448 |
|
20.2 |
|
48,168 |
|
6,888 |
|
19.0 |
合计 |
|
250,164 |
|
100.0 |
|
225,164 |
|
100.0 |
|
253,894 |
|
36,306 |
|
100.0 |
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作为我们技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维护服务器而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服务费、云服务相关成本以及此类服务器的折旧。我们产生的研发费用主要用于开发新服务、新功能以及与新产品和技术开发和增强相关的成本。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从事销售和营销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以及与品牌和产品推广相关的广告和其他营销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行政开支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相关成本,包括会计、财务、税务、法律和人力资源,与这些职能使用设施和设备相关的成本,包括租金和办公开支、专业费用和坏账准备。
106
税收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公司征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执行后带来的文书。此外,开曼群岛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全资子公司UA Mobile Limited,以及UA Mobile Limited向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人支付的所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补偿和其他金额,以及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人就UA Mobile Limited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实现的任何资本收益,均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所有规定的约束。
所有与向UA Mobile Limited或由UA Mobile Limited转让财产有关的文书,以及与公司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有关的交易的所有文书,以及与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均免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印花税。这是假设UA Mobile Limited不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房地产权益。
英属维尔京群岛目前没有适用于UA Mobile Limited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规定。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税法,我们在新加坡的子公司对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收到的任何应税收入适用17%的所得税税率。
马来西亚
根据马来西亚税法,我们在马来西亚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源自马来西亚的应课税收入征收24%的所得税率。如果满足某些条件,马来西亚的某些子公司将获得部分所得税豁免。
印度尼西亚
根据印度尼西亚现行法律,公司于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印度尼西亚的业务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22%的所得税。
香港
香港所得税税率为两级利得税制度,税率为8.25%或应课税利润首200万港元及16.5%或任何应课税利润超过200万港元。根据香港税法,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对其境外所得收入免征香港所得税。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107
中国大陆
通常,我们的WFOE,以及中国大陆的VIE,对其在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中国大陆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此外,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减至15%的优惠税率。VIE于2022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22年12月起三年,VIE于2025年12月续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25年12月起三年。VIE的子公司武汉SendCloud于2023年和2024年被归类为“小微企业”,并于2024年12月开始获得有效期为三年的HNTE证书。武汉SendCloud享受2023、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20%,享受2025年度优惠税率15%。发信(湖北)云计算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被划为“小微企业”,享受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优惠20%的优惠税率。
我们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的增值税。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WFOE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大陆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108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我们列报年度总收入的百分比。我们这几年业务增长很快。不应将历史经营业绩的逐年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示性依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290,232 |
|
100.0 |
|
316,170 |
|
100.0 |
|
374,847 |
|
53,602 |
|
100.0 |
收入成本(1) |
|
(90,946) |
|
(31.3) |
|
(107,136) |
|
(33.9) |
|
(122,937) |
|
(17,580) |
|
(32.8) |
毛利 |
|
199,286 |
|
68.7 |
|
209,034 |
|
66.1 |
|
251,910 |
|
36,022 |
|
67.2 |
营业费用:(1) |
|
|
|
|
|
|
|
|||||||
研发费用 |
|
(121,806) |
|
(42.0) |
|
(94,816) |
|
(30.0) |
|
(104,723) |
|
(14,975) |
|
(27.9)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82,705) |
|
(28.5) |
|
(84,900) |
|
(26.9) |
|
(101,003) |
|
(14,443) |
|
(26.9)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45,653) |
|
(15.7) |
|
(45,448) |
|
(14.4) |
|
(48,168) |
|
(6,888) |
|
(12.9) |
总营业费用 |
|
(250,164) |
|
(86.2) |
|
(225,164) |
|
(71.2) |
|
(253,894) |
|
(36,306) |
|
(67.7) |
其他营业收入 |
10,361 |
3.6 |
6,229 |
2.0 |
2,690 |
385 |
0.7 |
|||||||
经营(亏损)/收入 |
|
(40,517) |
|
(14.0) |
|
(9,901) |
|
(3.1) |
|
706 |
|
101 |
|
0.2 |
汇兑损失/(收入),净额 |
|
(18) |
|
(0.0) |
|
122 |
|
0.0 |
|
(24) |
|
(3) |
|
(0.0) |
利息收入 |
|
1,200 |
|
0.4 |
|
2,881 |
|
0.9 |
|
1,298 |
|
186 |
|
0.3 |
利息支出 |
|
(808) |
|
(0.3) |
|
(132) |
|
(0.0) |
|
(76) |
|
(11) |
|
(0.0) |
应占权益法投资损失 |
(450) |
(0.2) |
— |
— |
— |
— |
— |
|||||||
其他(亏损)/收入 |
|
(23,991) |
|
(8.3) |
|
238 |
|
0.1 |
|
427 |
|
61 |
|
0.1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30 |
|
— |
|
133 |
|
0.0 |
|
316 |
|
45 |
|
0.1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
(64,554) |
|
(22.2) |
|
(6,659) |
|
(2.1) |
|
2,647 |
|
379 |
|
0.7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1,886 |
0.6 |
(110) |
(0.0) |
(73) |
(10) |
(0.0) |
|||||||
净(亏损)/收入 |
|
(62,668) |
|
(21.6) |
|
(6,769) |
|
(2.1) |
|
2,574 |
|
369 |
|
0.7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和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570) |
(0.2) |
277 |
0.1 |
2,151 |
308 |
0.6 |
|||||||
归属于极光移动有限公司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
(62,098) |
|
(21.4) |
|
(7,046) |
|
(2.2) |
|
423 |
|
61 |
|
0.1 |
注意:
(1) |
股权激励费用在收入成本和营业费用项目中的分配情况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益成本 |
|
3 |
|
2 |
|
— |
|
— |
研发费用 |
|
2,764 |
|
731 |
|
407 |
|
58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850 |
|
138 |
|
1,323 |
|
189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7,957 |
|
3,354 |
|
1,954 |
|
280 |
合计 |
|
11,574 |
|
4,225 |
|
3,684 |
|
527 |
109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3.162亿元增长19%至2025年的人民币3.748亿元(5360万美元)。该增长归因于开发者服务收入增长16%和垂直应用收入增长24%。这一增长是需求增长和客户数量增加的双重结果。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071亿元增长15%至2025年的人民币1.229亿元(约合1760万美元)。该增长主要由于媒体成本增加人民币770万元、技术服务成本增加人民币960万元、云服务相关成本增加人民币260万元以及其他直接成本增加人民币330万元。该影响被短信成本下降人民币740万元部分抵消。
毛利
我们的毛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2.09亿元增长21%至2025年的人民币2.519亿元(36.0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所有业务线的收入增长。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94.8百万元增长10%至2025年的人民币1.047亿元(合15.0百万美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人员成本增加人民币560万元、技术服务费用增加人民币320万元以及云服务相关成本增加人民币160万元。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8490万元增长19%至2025年的人民币1.01亿元(约合144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人员成本增加了人民币1210万元,营销费用增加了人民币220万元,以及差旅和娱乐费用增加了人民币100万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540万元增长6%至2025年的人民币4820万元(约合690万美元)。边际增长主要是由于人事成本增加人民币230万元,坏账准备增加人民币190万元。该影响被专业费用减少人民币220万元部分抵消。
净收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净收益人民币260万元(约合0.4百万美元),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录得净亏损人民币68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902亿元增长9%至2024年的人民币3.162亿元。该增长归因于我们的开发者服务收入增长12%和垂直应用程序收入增长1%。这一增长是需求增长和客户数量增加的双重结果。
110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9090万元增长18%至2024年的人民币1.071亿元。增长主要由于技术服务成本增加人民币770万元、短信成本增加人民币340万元、云成本增加人民币170万元及媒体成本增加人民币130万元。
毛利
我们的毛利从2023年的人民币1.993亿元增长5%至2024年的人民币2.090亿元,主要是由于所有业务线的收入增长。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218亿元下降22%至2024年的人民币948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费用减少人民币1,550万元、带宽成本减少人民币850万元、折旧费用减少人民币490万元以及技术服务费用减少人民币390万元。云成本增加人民币710万元部分抵消了这一影响。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8,270万元增长3%至2024年的人民币8,490万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差旅和娱乐费用增加人民币170万元以及人员成本增加人民币130万元。该影响被人民币0.4百万元的折旧费用减少部分抵消。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4,570万元减少0.4%至2024年的人民币4,540万元。边际减少主要是由于人员成本减少人民币730万元和摊销费用减少人民币110万元。该影响被2023年处置财产和设备的一次性收益人民币760万元部分抵消。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净亏损人民币680万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录得净亏损人民币6270万元。
关键会计政策
收入确认
我们主要通过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程序产生SAAS业务收入。对于开发者服务,有三种类型的合同,基于订阅的合同和基于项目的合同和基于消费的合同。我们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订阅的合同,以提供推送通知或即时消息(统称“通知服务”),我们为客户提供访问我们的通知服务平台的权限。这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通知和消息。我们履约义务的性质是单一履约义务,以认购费用为基础的固定交易价格。根据基于订阅的合同,我们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比例确认收入,因为当我们在整个固定合同期限内提供订阅服务时,客户同时获得并消耗收益。我们使用基于固定合同期限的进度输出方法,因为它最好地描述了控制权向客户的转移。
111
我们主要与其客户订立基于消费的合约,以提供短讯服务(“短讯”)、一键验证服务、电子邮件服务及增值服务。对于SMS,我们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短消息,用于开发人员与用户的通信和认证。对于一键验证服务,我们在集成一键验证SDK后,使用户能够验证无需验证码的用户手机号。对于电子邮件服务,该公司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客户根据每条消息或电子邮件预先约定的费率以及发送的消息或电子邮件数量,为短信、一键验证和电子邮件服务付费。我们在短信、一键验证和电子邮件服务中担任委托人,在这些服务中,我们对服务的履行具有控制权。我们以毛额为基础并在消息传递的时间点确认收入。对于增值服务,我们通过连接广告商和APP开发者提供广告服务,他们是将展示广告的大道的供应商。我们与广告商订立合约安排,订明将投放的广告种类及定价。广告客户为增值服务付费主要基于几个基础,包括每次行动成本(“CPA”)基础、每千人成本(“CPM”)、每次销售成本(“CPS”)和每次点击成本(“CPC”)基础。所有合约安排的期限均少于一年。我们在增值服务中担任委托人,在这些服务中,我们对服务的履行具有控制权,并在确定价格方面具有酌处权。因此,我们在执行商定行动后的某个时间点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收入。
我们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项目的合同,以提供基于私有云的开发者服务,这些服务旨在为希望获得更受控制的软件环境以及更全面的技术和客户支持的客户提供可定制的服务。我们向客户提供一项包括定制APP推送通知系统或即时通讯系统及相关系统培训服务的组合履约义务,因为这两项履约义务无法区分,因为客户无法自行从相关系统培训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我们还提供后合同保证型维修服务,通常为期一年。交易价格以签订的合同对价为基础确定。在ASC 606下,我们在系统实施的时点确认收入,并提供培训服务,表现为我们收到的客户接受度。
对于垂直应用,我们与客户订立协议以提供数据分析解决方案,并有三种类型的合同,基于订阅的合同,基于项目的合同和基于消费的合同。我们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订阅的合同,以提供固定合同期限的可定制服务包,这允许客户订阅固定数量的应用程序,以获得对我们的分析结果的无限量查询。我们的履约义务的性质是单一的履约义务,以认购费用为基础的固定交易价格。根据基于订阅的合同,我们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比例确认收入,因为当我们在整个固定合同期限内提供订阅服务时,客户同时获得并消耗收益。
我们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项目的合同,以提供深度分析服务,并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生成定制报告。我司履约义务的性质为单一履约义务,以签订的合同对价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我们在提供定制报告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我们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消费的合同,以处理查询或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功能。我们履约义务的性质是单一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根据事先约定的每次查询的费率和交付的查询数量确定。当我们收到下订单时,我们会在处理查询或客户使用功能的某个时间点确认收入。
对于某些安排,客户需要在服务交付前付款。对于其他安排,我们为客户提供了六个月以下的信用期限。
其他收入确认相关政策
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与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有些客户被要求在服务交付给客户之前付款。当收入合同的任何一方已经履约时,我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合同资产或一项合同负债,这取决于我们的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
合同资产是指与我们就基于私有云的服务收到的对价的权利相关的金额,包含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中。
112
合同负债主要与在服务期内提供服务的费用有关,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列报。
客户存款与客户可退还的未使用余额有关。一旦这笔余额被客户使用,相应的金额将被确认为收入。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我们使用计量备选办法对我们对其没有重大影响且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该备选办法定义为成本减去减值,加上或减去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动(如果有的话)。我们考虑减值指标进行定性评估,以评估一项投资在每个报告日是否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减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的盈利表现或业务前景显著恶化,包括对被投资方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担忧的因素,被投资方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被投资方经营所在行业的一般市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定性评估表明该投资发生了减值,我们按照ASC 820的原则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我们要确认一笔等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减值损失。
最近的会计公告
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中讨论了近期采用和发布的会计准则。
|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年度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部分合并现金流数据: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7,907) |
|
8,541 |
|
64,885 |
|
9,280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5,126 |
|
(5,375) |
|
(7,457) |
|
(1,065)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
(8,651) |
|
1,225 |
|
(8,047) |
|
(1,151) |
汇率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79 |
|
149 |
|
(589) |
|
(8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
(1,253) |
|
4,540 |
|
48,792 |
|
6,978 |
年初或期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 |
|
116,260 |
|
115,007 |
|
119,547 |
|
17,094 |
年末或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15,007 |
|
119,547 |
|
168,339 |
|
24,07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9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5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490万元(930万美元)。我们的经营现金流受到我们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经营租赁负债、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以及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的变化的影响。
我们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来自购买我们SAAS业务的客户的应收账款。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3430万元、人民币5080万元和人民币4320万元(合620万美元)。
113
我们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从2023年的40天增加到2024年的48天,并在2025年减少到45天。2024年的增长是由于我们向几个客户授予了更长的付款期限。2025年的减少是由于我们严格的会计政策和现金回收努力,使我们能够及时收回我们的应收账款。给定期间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于期初和期末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除以该期间的总收入,再乘以该期间的天数。
我们的应付账款主要是应付给与开发商服务相关的供应商的账款。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付账款分别为人民币2110万元、人民币3270万元和人民币3940万元(约合560万美元)。2023-2024年应付账款增加主要系财务风险管理业务购买技术服务增加所致。2024-2025年应付账款增加主要系购买金融风险管理业务技术服务增加所致。我们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从2023年的82天增加到2024年的93天,并在2025年进一步增加到107天,这主要是因为我们能够与供应商协商更好的付款条件。给定期间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等于期初和期末的平均应付账款余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收入成本(不包括折旧、摊销和人员成本),再乘以该期间的天数。
我们的递延收入代表我们的客户在我们提供他们从我们购买的SAAS业务之前支付的现金,我们的客户押金代表我们的客户主要就我们的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程序向我们支付的可退还现金押金。我们的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415亿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471亿元,并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787亿元(255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开发者服务业务在2025年有所增长。
我们的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主要是预付媒体成本、预付服务费和其他。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020万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430万元,主要是由于预付的云服务成本减少以及租赁到期时收回租金押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增至人民币1530万元(约合22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一次性密码服务的预付直接成本增加。
我们的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主要代表应计工资和福利应付款项、专业费用和其他。我们的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7470万元小幅下降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744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至人民币8090万元(约合11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员工工资增加。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是股权和股权挂钩融资的收益以及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1.734亿元(约合2480万美元)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和短期投资,其中约48.5%以人民币持有,约47.9%以美元持有,其余以新加坡元、港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和日元持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主要融资和借款包括:
| ● | 上2024年3月12日,我们与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订立定期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向我们提供1年期人民币300万元的定期贷款融资,其固定利率为每年4.9%。该融资的收益用途为一般公司用途。我们于2025年3月偿还了这笔贷款。 |
| ● | 上2025年5月14日,我们与China Renaissance Securities(Hong Kong)Limited就市场销售计划订立市场发行销售协议,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不时全权酌情通过China Renaissance Securities(Hong Kong)Limited作为我们的销售代理提供和销售总额不超过8,000,000美元的ADS。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根据ATM发行计划出售22,227份ADS,总收益为22.03万美元。 |
114
我们相信我们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一般公司用途至少在未来12个月的需求。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未来可能还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或获得债务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尽管我们合并了VIE的结果,但我们只能通过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获得VIE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限制,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一直是,而且我们预计它们很可能会继续以人民币的形式出现。根据中国大陆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不用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以外币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因此,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中国大陆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果有的话)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要求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提取10%的税后利润,为一定的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从历史上看,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没有向我们支付股息,在产生累积利润之前,它将无法支付股息。此外,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必须得到外管局、其当地分支机构和某些当地银行的批准和/或注册。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490万元(约合930万美元)。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与我们的净收入人民币260万元(0.4百万美元)之间的差额的主要项目是(i)非现金项目,包括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90万元(0.1百万美元)、无形资产摊销人民币420万元(0.6百万美元)、租赁费用以减少使用权资产人民币510万元(0.7百万美元)、递延税收优惠人民币110万元(0.2百万美元)、应收账款信用损失人民币330万元(0.5百万美元)、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人民币70万元(0.1百万美元)以及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370万元(0.5百万美元),(ii)营运资本变动,包括应收账款减少人民币430万元(0.6百万美元),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670万元(1.0百万美元),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增加人民币3150万元(4.5百万美元),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530万元(0.8百万美元),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660万元(0.9百万美元)。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50万元。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的净亏损人民币680万元之间的差额的主要项目是(i)非现金项目,包括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13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人民币46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420万元、应收账款信用损失人民币140万元,以及(ii)营运资金变动,包括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1780万元、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100万元,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1,160万元,递延收入及客户存款增加人民币560万元。
115
2023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90万元。我们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与净亏损人民币6,270万元之间差额的主要项目为(i)非现金项目,包括物业及设备折旧人民币530万元、物业及设备处置收益人民币81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1,160万元、租赁费用减少使用权资产人民币800万元、长期投资减值人民币850万元、长期投资处置损失人民币1,08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人民币620万元及应收贷款信用损失人民币660万元,及(ii)营运资金变动包括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610万元、应付账款减少人民币290万元、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58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320万元及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370万元。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50万元(约合110万美元),主要包括购买短期投资和支付收购款项。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40万元,主要包括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510万元,主要包括短期投资到期收益、处置财产和设备收益、处置长期投资收益,部分由购买短期投资抵销。
融资活动
2025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0百万元(约合120万美元),主要包括偿还短期银行贷款、回购普通股、支付股票发行费用,部分被ATM发行和行使购股权的收益所抵消。
2024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0万元,主要包括短期银行借款和行使购股权的收益,部分被普通股回购付款所抵消。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70万元,主要包括偿还短期银行贷款和回购普通股。
116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进行了人民币0.5百万元、人民币5.0百万元和人民币0.7百万元(0.1百万美元)的资本支出。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我们购买物业和设备的付款,以及无形资产。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人民币1.683亿元(约合2410万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受限制现金,我们相信我们的营运资金足以满足我们未来十二个月的需求。然而,由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
从长期来看,我们打算主要依靠运营现金流和银行的额外借款来满足我们预期的现金需求。我们还可能寻求出售额外的股票、债务或股票挂钩证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融资都将以我们需要的金额或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提供,如果有的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收购武汉SendCloud的经营租赁义务和对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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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到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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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年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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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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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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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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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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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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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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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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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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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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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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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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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 |
资本承诺 |
|
14,187 |
|
14,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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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合计 |
|
30,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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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4 |
|
3,760 |
|
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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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 |
我们于2022年3月收购了武汉SendCloud的多数股权,总现金对价为人民币3450万元,其中包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未支付部分人民币1420万元(200万美元)。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未合并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此外,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控股公司Structure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无重大经营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WFOE和VIE开展业务。因此,极光移动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WFOE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WFOE或任何新成立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WFOE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大陆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我们每个WFOE和VIE都被要求每年至少拨出10%的税后利润(如果有的话),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WFO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WFOE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是不能分红的。
117
| c. | 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研发”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5年12月31日以来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 e. | 关键会计估计 |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这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负债的相关披露。我们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其结果构成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经济环境、金融市场以及用于确定此类估计的任何其他参数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实际结果不同。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如下所述。关键会计估计应与我们在“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一起阅读。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有关我们关键会计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股权投资的估值
对于我们选择使用计量替代方案的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我们在每个报告日考虑减值指标进行定性评估,以评估一项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考虑的减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盈利表现或业务前景的显著恶化,包括对被投资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担忧的因素,被投资方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被投资方经营所在行业的一般市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定性评估表明该投资发生了减值,我们按照ASC 820的原则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我们将在净收益中确认减值损失,该减值损失等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些判断包括估值方法和用于估计减值金额的关键估值假设和估计,这些假设和估计包括被投资单位的现金流量预测。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有关在计量备选项下核算的投资相关减值的信息,请参见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附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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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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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
职位/职称 |
|
罗伟东 |
45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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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 |
48 |
首席技术官 |
|||
山嫩奉 |
53 |
首席财务官 |
|||
Kwok Hin Tang |
47 |
董事 |
|||
Hon Sang Lee |
67 |
独立董事 |
|||
John Tiong Lu Koh |
70 |
独立董事 |
|||
Peter Si Ngai Yeung |
70 |
独立董事 |
罗伟东先生是我行的联合创始人,自2012年5月起担任我行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办公室。罗先生在建立成功的科技公司方面拥有超过12年的经验。罗先生于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担任深圳智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其一般业务运营。罗先生获得香港理工大学计算机哲学硕士学位和中国人民大学管理信息系统学士学位。
张青先生自2024年3月起担任我行首席技术官。张先生在互联网行业的技术、产品开发和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长。张先生自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担任我行副首席技术官,自2020年5月加入极光至2021年12月担任公司研发部技术副总裁。在加入极光之前,张先生在腾讯工作了约18年,此前担任过的职务包括技术专家、腾讯音乐的技术负责人等关键技术职务。在腾讯,张先生参与了各种产品的开发,包括QQ、实时交流、腾讯视频、QQ音乐和WeSing。在加入腾讯之前,张先生曾任职于Sino Stride Technology,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张先生于1999年获得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士学位。
Shan-Nen Bong先生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奉先生在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奉先生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物业开发和管理公司南太地产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Bong先生曾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在新加坡、新西兰、圣何塞(美国)和北京工作了17年,在加入南太地产之前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合伙人。Bong先生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成员。Bong先生在林肯大学获得会计、金融和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
119
Kwok Hin Tang先生自2014年11月起担任我行董事。唐先生是一位风险投资家,在中国和美国拥有18年的董事投资、企业融资和风险投资经验。他一直负责管理生命科学、技术和互联网领域从孵化到成长阶段的私人和上市公司投资组合,并在后续融资和战略运营活动中拥有成功的业绩记录。唐先生于2008年加入曼德拉资本,负责管理生命科学、技术和互联网领域的私人公司投资组合。除了他在Mandra Capital的职责。唐先生也是香港理工大学知识产权评估委员会的成员。在加入Mandra Capital之前,唐先生是KGR Capital(现为LGT Capital Partners)的投资分析师。唐先生于2004年获得斯坦福大学工程学硕士学位。
Hon Sang Lee先生自2020年5月起担任我行董事。Lee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科技企业家和活跃的天使投资人,在中国领先的跨国和本土科技公司拥有独特的领导经验。他目前担任尚谷资本的董事长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谷资本是一家以早期和成长期创新企业为目标的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兼任深圳市德方纳米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300769)董事、达内时代科技集团(纳斯达克:TCTM)独立董事。Lee先生是中国的商业先驱,始于1987年,当时他加入了惠普中国,并在惠普工作了12年,直到1999年。在惠普任职期间,Lee先生创立并领导了中国的惠普个人电脑和外围设备业务,使其在1999年离职时从一家小型企业发展成为市场领导者。李先生随后加入香港上市公司方正控股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负责运营其软件和系统集成业务。李先生曾担任Hinge Software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这是他于2003年与他人共同创立的一家软件公司。Lee先生于2010年创立了Sinova SJ资本。Lee先生获得香港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
John Tiong Lu Koh先生自2018年7月起担任我行董事。Koh先生在投资银行和法律领域拥有超过25年的经验。Koh先生在2006年之前一直担任高盛萨克斯集团的董事总经理和高级顾问。在1999年加入高盛 Sachs之前,Koh先生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了18年的律师,包括由Koh先生创立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J. Koh & Co.,以及在新加坡总检察长办公室任职。Koh先生也是新加坡国家博物馆的馆长。Koh先生获得了剑桥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和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哈佛法学院的研究生学位。
Peter Si Ngai Yeung先生自2018年7月起担任我行董事。杨先生在信息技术行业拥有超过40年的经验。他最初被培养为管理大型企业客户的专业销售人员,后来成为销售经理和总经理。杨先生于2018年6月退休,担任互动教育技术的全球领导者Promethean Limited的亚洲市场副总裁。在加入Promethean之前,Yeung先生曾于2015年4月至10月在网龙Websoft担任业务发展副总裁,并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在Harrow International担任运营副总裁。在此之前,杨先生于2009年8月至2012年11月担任微软香港澳门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先生还曾于1998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其他几家全球IT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包括怡和OneSolution、惠普和康柏电脑。杨先生获得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学位。
| b.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370万元(52.6万美元)的现金薪酬,向我们的非执行董事支付了约人民币110万元(15.5万美元)的现金薪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供款,用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一笔住房公积金。
120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报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由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官可随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合称“股份激励计划”)。
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
2014年7月,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通过了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2014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14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5,500,000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4年计划,购买1,243,173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被授予且尚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行使、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4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该计划允许根据该计划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121
计划管理。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将确定将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的奖励类型或种类、将授予的奖励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计划管理人可以修改未完成的奖励,并解释2014年计划和任何奖励协议的条款。
授标协议。根据2014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行权价。奖励的行权价格将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如资本重组、分拆、重组、合并、分立和分拆,计划管理人可以调整未行使期权和股份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会的所有成员授予奖励。
奖项任期。根据2014年计划授出的每项股份奖励的期限上限为最初根据该计划规定的授出日期后十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2014年计划已到期,根据2014年计划没有剩余可供授予的股份。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已将根据2014年计划已归属但未行使的306,828项奖励的条款延长额外期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
转让限制。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受赠人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则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终止。该计划将于2024年7月终止,但我们的董事会可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计划。
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
2017年3月,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通过了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2017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经修订的2017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6,015,137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7年计划,购买3,712,547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被授予且尚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行使、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7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该计划允许根据该计划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计划管理。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将确定将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的奖励类型或种类、将授予的奖励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计划管理人可以修改未完成的奖励,并解释2017年计划和任何奖励协议的条款。
授标协议。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行权价。奖励的行权价格将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如资本重组、分拆、重组、合并、分立和分拆,计划管理人可以调整未行使期权和股份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122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会的所有成员授予奖励。
奖项任期。根据2017年计划授出的每项股份奖励的期限,不得超过授出日期后的十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
转让限制。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受赠人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则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终止。该计划将于2027年3月终止,但前提是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计划。
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12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2021年计划,以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2021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4,000,000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1年计划,购买2,993,920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被授予且尚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行使、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概述了2021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该计划允许根据该计划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计划管理。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将确定将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的奖励类型或种类、将授予的奖励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计划管理人可以建立、采纳或修订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规则和条例,以管理计划并解释2021年计划和任何授予协议的条款。
授标协议。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行权价。奖励的行使价格将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并在奖励协议中规定,可能是与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价格或可变价格。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其确定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资格。我们可以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会授予奖励,由计划管理人决定。
奖项期限。根据2021年计划授出的每项股份奖励的期限,不得超过授出日期后的十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
转让限制。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否则除转移至公司或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外,受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奖励。
终止。该计划将于2031年12月终止,但条件是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计划。
123
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
2023年9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2023年计划,以促进成功并提升我们公司的价值。根据2023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4,000,000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23年计划已授出564,147个受限制股份单位且尚未行使,不包括在相关授出日期后行使、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概述了2023年计划的条款。
奖项类型。该计划允许根据该计划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计划管理。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将确定将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的奖励类型或种类、将授予的奖励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计划管理人可以制定、采纳或修订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规则和条例,以管理计划并解释2023年计划和任何授予协议的条款。
授标协议。根据2023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行权价。奖励的行使价格将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并在奖励协议中规定,可能是与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价格或可变价格。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可由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其确定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资格。我们可以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会授予奖励,由计划管理人决定。
奖项任期。根据2023年计划授出的每项股份奖励的期限,不得超过授出日期后的十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所规定。
转让限制。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否则除转移至公司或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外,受助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奖励。
终止。该计划将于2033年9月终止,条件是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该计划。
124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4年计划、2017年计划、2021年计划和2023年计划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奖励,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行使、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
普通股 |
|
|
|
||||
标的期权 |
运动 |
|||||||
和限制 |
价格 |
|||||||
姓名 |
股份单位 |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张青 |
|
221,627 |
0.00 |
|
2020年6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
|
2030年6月2日至2035年12月31日期间 |
|
山嫩奉 |
|
536,242 |
0.00 |
|
2017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
|
2027年11月13日至2035年12月31日期间 |
|
Kwok Hin Tang |
|
33,962 |
(1) |
— |
|
2025年8月1日 |
|
2035年8月1日 |
John Tiong Lu Koh |
|
87,118 |
(1) |
— |
|
2025年8月1日 |
|
2035年8月1日 |
Peter Si Ngai Yeung |
|
87,118 |
(1) |
— |
|
2025年8月1日 |
|
2035年8月1日 |
Hon Sang Lee |
|
65,407 |
(1) |
— |
|
2025年8月1日 |
|
2035年8月1日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1,031,473 |
|
|
|
|
|
注意事项:
| (1) | 代表受限制股份单位。 |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其他员工作为一个群体持有购买我公司7,482,314股A类普通股的未行使期权,加权平均行使价为每股1.19美元。
| c. | 董事会惯例 |
我们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感兴趣,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投票,即使他可能对该等合约或交易感兴趣。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在我们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审议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的法定人数之内。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款项,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每五名董事中就有三名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下的“独立性”定义。见“项目16g。公司治理。”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125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John Tiong Lu Koh先生、Peter Si Ngai Yeung先生和Hon Sang Lee先生组成。Koh先生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Koh先生、Yeung先生和Lee先生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已确定Koh先生有资格成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John Tiong Lu Koh先生、Peter Si Ngai Yeung先生和Hon Sang Lee先生组成。Koh先生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Koh先生、Yeung先生和Lee先生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Peter Si Ngai Yeung先生、John Tiong Lu Koh先生和Hon Sang Lee先生组成。杨先生是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Mr. Yeung、Mr. Koh和Mr. Lee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关于“独立性”的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126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借款权力,以我公司财产作抵押;和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除非董事与我们公司之间的书面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并在其被股东普通决议或董事会罢免之前任职。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我公司而辞职;(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三次缺席我公司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被免职。
127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截至2026年2月28日) |
||
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国家 |
|
中国 |
外国私人发行人 |
|
有 |
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
|
无 |
董事总数 |
|
5 |
|
|
|
|
没有 |
||||
披露 |
||||||||
女 |
男 |
非二进制 |
性别 |
|||||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
||||||||
董事 |
|
0 |
|
5 |
|
0 |
|
0 |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
|
|
|
|
|
|
|
|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
|
0 |
|
|
|
|
|
|
LGBTQ + |
|
0 |
|
|
|
|
|
|
未披露人口背景 |
|
0 |
|
|
|
|
|
| d. | 员工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371人、393人和421人。下表给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员工的细分,按职能划分:
功能: |
|
数 |
研究与开发 |
|
163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185 |
一般和行政 |
|
65 |
收益成本 |
|
8 |
合计 |
|
421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深圳总部有248名员工,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泰国和马来西亚共有173名员工。
我们的员工,他们精力充沛,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下,推动了我们业务的快速增长。
我们投入管理和组织重点和资源,以确保我们的文化和品牌对潜在员工和现有员工保持高度吸引力。我们建立了全面的培训计划,涵盖了我们的企业文化、员工权利与责任、团队建设、职业行为和工作绩效等主题。
根据中国大陆的规定,我们被要求参与并缴纳由适用的地方市政府和省政府组织的住房基金和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福利计划。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未能按照中国大陆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做出足够的贡献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奖金一般是酌情决定的,部分基于员工的表现,部分基于我们业务的整体表现。我们已经授予并计划在未来继续授予我们的员工股权激励奖励,以激励他们为我们的成长和发展所做的贡献。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劳动合同。我们还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签订了包含竞业禁止限制的标准保密协议。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
128
| e. | 股份所有权 |
除特别指出的情况外,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上。 |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6年2月28日按转换后基准计算的79,498,195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62,498,0 06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和17,000,189股B类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使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归属而可发行的8,513,787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购买9,666,666股普通股的PAG认股权证尚未发行。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 |
乙类 |
合计 |
百分比 |
百分比 |
|
||||||
常见 |
常见 |
常见 |
共通 |
合计 |
|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投票权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
|
||||||
罗伟东(1) |
|
7,171,333 |
|
17,000,189 |
|
24,171,522 |
|
30.4 |
% |
76.2 |
% |
张青(2) |
|
221,894 |
|
— |
|
221,894 |
|
0.3 |
% |
0.1 |
% |
山嫩奉(3) |
|
536,241 |
|
— |
|
536,241 |
|
0.7 |
% |
0.2 |
% |
Kwok Hin Tang(4) |
|
203,760 |
|
— |
|
203,760 |
|
0.3 |
% |
0.1 |
% |
Hon Sang Lee(5) |
|
557,147 |
|
— |
|
557,147 |
|
0.7 |
% |
0.2 |
% |
John Tiong Lu Koh(6) |
|
609,813 |
|
— |
|
609,813 |
|
0.8 |
% |
0.3 |
% |
Peter Si Ngai Yeung(7) |
|
243,973 |
|
— |
|
243,973 |
|
0.3 |
% |
0.1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9,544,161 |
|
17,000,189 |
|
26,544,350 |
|
33.4 |
% |
77.2 |
% |
主要股东: |
|
|
|
|
|
||||||
KK移动有限公司(8) |
|
7,100,000 |
|
17,000,189 |
|
24,100,189 |
|
30.3 |
% |
76.2 |
% |
Mandra iBase有限公司(9) |
|
14,109,001 |
|
— |
|
14,109,001 |
|
17.7 |
% |
6.1 |
% |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10) |
|
5,791,987 |
|
— |
|
5,791,987 |
|
7.3 |
% |
2.5 |
% |
注意事项: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或团体,总投票权的百分比代表基于该个人或团体持有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相对于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所有流通股。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表决权。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
Mrs. 罗伟东、张青、Shan-Nen Bong、Hon Sang LeeTERM2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A Block 12-A 31楼518057。Kwok Hin Tang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19-20号丰屋10楼。John Tiong Lu Koh先生的营业地址为河谷银行路279号,# 05-01,新加坡238320。Peter Si Ngai Yeung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沙田乐下广场1号牵牛花Block 3座5A。 |
(1) |
指(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KK Mobile Limited持有的7,1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7,000,189股B类普通股,以及(ii)5,350股ADS,代表71,333股A类普通股,由罗伟东先生拥有。KK Mobile Limited由罗伟东先生全资拥有。KK Mobile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Unit 8,3/F,Qwomar Trading Complex,Blacburne Road,Port Purcell,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129
(2) |
代表(i)221,627股A类普通股张青先生有权在2026年2月28日后的60天内行使购股权时获得,以及(ii)20股ADS,代表267股A类普通股,由张青先生拥有。 |
(3) |
代表Shan-Nen Bong先生有权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行使购股权时获得的A类普通股。 |
(4) |
代表Kwok Hin Tang先生持有的A类普通股。 |
(5) |
代表Hon Sang Lee先生持有的A类普通股。 |
(6) |
代表John Tiong Lu Koh先生持有的A类普通股。 |
(7) |
代表Peter Si Ngai Yeung先生持有的A类普通股。 |
(8) |
代表KK Mobile Limited持有的7,1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7,000,189股B类普通股。 |
(9) |
代表13,825,461股A类普通股和ADS,代表283,540股A类普通股,由Mandra iBase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直接持有,根据Mandra iBase Limited及其关联方于2022年2月11日提交的附表13G/a报告。Mandra iBase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3楼J & C Building,PO Box 933,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VG1110,Road Town,British Virgin Islands。Mandra iBase Limited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eansprouts Ltd.全资拥有。Beansprouts Ltd.的股东为Bing How Mui及张颂义,各自持有Beansprouts Ltd.已发行流通股本的50%。 |
(10) |
代表(i)434,330股ADS,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Greatest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的5,791,067股A类普通股,以及(ii)69股ADS,代表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S.A.持有的920股A类普通股,如Greatest Investments Limited、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S.A.和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提交的附表13G/A中所述。Greatest Investments是复星国际的全资子公司。Fidelidade是复星国际的控股子公司。Greatest Investments主要业务办公室的地址是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BVI)Limited of Kingston Chambers,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Fidelidade主要业务办公室的地址是Largo do Calhariz,30,Lisbon,Portugal。复星国际的主要营业所地址为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工商银行大厦808室。 |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41,308,597股A类普通股由美国的一位记录持有者持有,这是ADS计划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美国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
不适用。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 a. | 主要股东 |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 b. | 关联交易 |
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130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计划。”
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相关实体的交易
与广州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广州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我行首席执行官兼我行董事会主席罗伟东先生对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于2023、2024及2025年,我们与首席执行官及相关实体并无任何交易。
|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项目8。 |
财务资料 |
|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我们目前不是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任何威胁,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些法律或行政程序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或经营业绩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针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的指控或诉讼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大陆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分红的规定。”
131
如果我们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 |
重大变化 |
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 a. | 发售及上市详情 |
见“— C.市场。”
|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 c. | 市场 |
这两只ADS已于2018年7月26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JG”。2023年12月11日,我们进行了ADS比率调整,将我们的普通股与ADS从代表2股A类普通股的3股ADS调整为代表40股A类普通股的3股ADS。
|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 e. | 稀释 |
不适用。
|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 a. | 股本 |
不适用。
|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以下是我们当前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经修订)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进行任何不受开曼群岛法律禁止的对象。
132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每份B类普通股在发生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某些事项时,包括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或此类B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或由其持有人通过投票代理或以其他方式向B类普通股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时,可自动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股息。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合法可供分配的资金中预留的任何储备中。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在举手表决时,每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各有一票;在投票表决时,每位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十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前)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否则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持有不少于10%附于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普通股总数的投票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在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普通股股东可(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将其股份分割或合并。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长或者我们的董事召集(由董事会决议行事)。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的股东组成,他们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一,并有权投票。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在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表决权合计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东的要求下,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
133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某些事项发生,包括B类普通股持有人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或通过投票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该B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给B类普通股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人,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普通股的转让。在以下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限制的规限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向共同持有人转让的,拟向其转让普通股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日历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要求的任何通知后,转让登记可能会被暂停,并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前提是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任何日历年中,不得暂停转让登记或关闭登记册超过30个日历日。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至少14个日历日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缴的股份将被没收。
134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这些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们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在受当时任何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可经该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的所有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会议上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而作出重大不利变动。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其他外,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现有类别的股份一起或在该类别股份之后创建或发行更多排名为pan passu的股份而被视为产生重大不利变化,但须受当时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约束。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的组织章程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的组织章程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135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此种承诺的期限最长为3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及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可以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 c. | 材料合同 |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公司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在本“第10项。附加信息— C.重大合同”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其他地方。
| d. | 外汇管制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币兑换规定。”
| e. | 税收 |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大陆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ADS或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136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国大陆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大陆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大陆企业或中国大陆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而被视为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和履行职责的地点在中国大陆;(ii)与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大陆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大陆;(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大陆。
我们认为,就中国大陆税务而言,极光移动有限公司不是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极光移动有限公司不是由中国大陆企业或中国大陆企业集团控制,我们认为极光移动有限公司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极光移动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大陆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其股东的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大陆以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大陆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极光移动有限公司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大陆税,如果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境内,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获得降低的税率。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的非境内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是否会因这些非境内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大陆的税款。如果中国大陆的任何税收适用于此类股息或收益,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同样也不清楚的是,如果极光移动有限公司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极光移动有限公司的非境内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大陆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137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极光移动有限公司不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非中国大陆居民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将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而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大陆所得税。但根据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特别包括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受让方、中国大陆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中国大陆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大陆的税收,则可以不考虑该公司的存在。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或者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着其非中国大陆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般适用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除非另有说明,本摘要仅针对持有美国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本摘要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据此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财政部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公告、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条约”)以及其他相关当局,所有这些都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并且所有这些都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本摘要不涉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任何替代性最低税、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税,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也不涉及根据特定持有人的特定情况可能与该持有人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或可能与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的某些类型的持有人相关的所有方面,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证券或货币交易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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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任何员工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获得其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人;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人; |
| ● | 拥有美元以外记账本位币的人;或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通过投票或价值)的人。 |
潜在投资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以及任何适用的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和其他税收考虑,就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即,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i)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受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对所有重大决定的控制,或(ii)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有效选择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事宜咨询其税务顾问。
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中所载的陈述是真实的,并且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的义务已经并将按照其条款得到遵守。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ADS,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该持有人应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如此对待。
分配
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就中国大陆的预扣税预扣的任何金额)一般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支付的范围为限,这是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确定的,并且一般将包括在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之日的总收入中。此类股息将不符合《守则》规定的美国公司普遍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以下讨论假定任何股息将以美元支付。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将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为限,此后一般被视为资本收益。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的全部金额通常预计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
139
个人或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任何此类股息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ADS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大陆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2)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人,以及(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是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因此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在美国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条件,尽管在这方面不能做出任何保证。
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中国大陆税务”中所述,如果出于中国大陆税务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此类股息缴纳中国大陆的预扣税。根据某些条件和限制,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人可能有权就任何此类中国大陆预扣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前提是此类税款根据《条约》是不可退还的。或者,美国持有者可以选择在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计算其应税收入时扣除此类税款。美国持有人选择扣除外国税款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适用于相关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可抵减的外国所得税。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很复杂。所有美国持有者,无论他们是否符合条约资格,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就外国税收抵免的可获得性和外国税收的可扣除性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如适用)之间的差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如适用)中的持有期在处置时超过一年,则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获得降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
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然而,如果如“—中国大陆税收”中所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大陆需要缴税,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人可适用该条约,将此类收益视为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而从外国来源获得的收益。不适用条约的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人和不符合条约资格的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大陆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相反,任何此类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在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计算其应税收入时扣除此类税款,但仅限于此类美国持有人选择在该年度为该年度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外国税款这样做的一年。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就是否可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替代扣除,以及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产生此类收入的财产出售或交换的净收益以及外汇净收益。被动资产是指那些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包括为投资而持有的资产,以及现金、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和(除某些例外)营运资金。我们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被考虑在内。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其股票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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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其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
根据对我们的收入和资产价值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不是PFIC,尽管由于此类分析的高度事实性质,无法给出任何保证。我们在当前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将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后才能确定,我们有可能在当前课税年度和未来课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我们认为,在以前的纳税年度,我们很可能是PFIC。然而,我们无法就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做出任何保证。我们是否或将成为PFIC的确定是不确定的,因为这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在当前或以后的纳税年度是否被归类为PFIC,因为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具有波动性)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则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将普遍适用于该课税年度的该美国持有者,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某些选择,否则即使我们不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也将普遍适用于未来年度。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就持有人在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上获得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美国持有人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确认的任何收益受到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美国持有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分配,如果超过该美国持有人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该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和 |
| ● | 分配给前一个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该年度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这些金额将增加相当于这些年度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的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并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关联实体也是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个此类非美国关联公司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股份,以适用本规则的目的分类为PFIC。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将继续被视为该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在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i)我们不再是PFIC,并且(ii)美国持有人已根据PFIC规则作出“视同出售”的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视同出售选择,则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在我们作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了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此类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超额分配,但须遵守上述超额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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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通过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来选择退出超额分配制度。如果美国持有人对ADS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则美国持有人每年将在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美国持有人应纳税年度结束时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美国持有人在该ADS中调整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允许美国持有人扣除该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不过,只有在美国持有人前几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包含的ADS按市值计价的任何净收益的范围内,才允许进行扣除。在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下计入美国持有人收入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ADS的任何按市值计价损失的可扣除部分,以及在实际出售或处置ADS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种损失的金额不超过先前与此种ADS相关的收入中包含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损失金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那么,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适用资本利得率不适用)。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随后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内,美国持有者将无需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入或损失。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上市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内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或在适用法规中定义的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美国存托凭证,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是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因此,假设美国存托凭证是定期交易的,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预计美国存托凭证持有者将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然而,由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不是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因此可能不会对其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中是PFIC,那么该持有人一般将受到上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
此外,由于作为一个技术问题,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涉及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被视为PFIC的股权,以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的税收待遇。
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内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将被要求向IRS提交关于他们对这些股份所有权的年度报告。如果我们曾经、现在或成为PFIC,美国持有人应就与持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征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包括可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和年度PFIC申报要求(如果有)。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事项的前文摘要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税务建议。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考虑因素通常适用于我们的ADS的所有权和处置,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对普通股进行分类。
|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142
| h. | 展示文件 |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也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报告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以20-F表格在我们的网站ir.jiguang.cn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免费提供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不适用。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外汇风险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支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人民币计价现金余额约为人民币7910万元,美元计价现金余额为1180万美元。假设我们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9931元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人民币7910万元兑换成美元,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将为2310万美元。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10%,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反而是2210万美元。假设我们在2025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6.9931元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118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我们的人民币现金余额将为人民币1.616亿元。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10%,我们的人民币现金余额反而是人民币1.699亿元。
143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大部分以计息银行存款形式持有。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会因利率上升而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部分由于这些因素,我们未来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利率变化而低于预期,或者如果我们不得不出售因利率变化而市值下降的证券,我们可能会蒙受本金损失。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适用浮动利率的投资或借款。我们没有,也不期望由于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因此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这种利息风险敞口。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144
| d. | 美国存托股票 |
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存入或退出A类普通股或ADS持有人必须支付: |
|
为: |
|
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
●
发行广告,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
|
●
取消以退出为目的的广告,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
|||
每ADS 0.05美元(或更少) |
●
向ADS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
||
相当于如果向ADS持有人分配的证券为A类普通股且A类普通股已存入用于发行广告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
分配给存管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分配(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分配给ADS持有人
|
||
每个日历年每ADS 0.05美元(或更少) |
●
存管服务
|
||
注册或转让费用 |
●
当您存入或提取A类普通股时,将A类普通股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转让或登记至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
|
||
保存人的开支 |
●
电缆和传真传输(在押金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
|
●
外币兑换美元
|
|||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
●
视需要
|
||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
●
视需要
|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我们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收到保存人的偿付。
145
第二部分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普通股”,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F-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文件编号333-225993)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有关,该声明于2018年7月25日被SEC宣布生效。在2018年7月25日,即F-1注册声明被SEC宣布生效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合理估计,从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中收到的净收益中约有4860万美元用于投资技术、基础设施和研发能力,并为投资和收购互补业务、资产和技术提供资金。根据合理估计,我们还将所得款项净额中的约1600万美元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扩大和加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以及股票回购计划。我们仍打算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剩余收益用于投资技术、基础设施和研发能力,并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扩大和加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以及为潜在投资和收购互补业务、资产和技术提供资金。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旨在提供合理保证,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视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就所要求的披露做出决定。
我们的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a-15(e)或15d-15(e)中定义的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得出结论,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本年度报告中要求披露的重要信息被记录、处理、汇总并报告给他们以供评估,并在委员会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了要求的披露。
146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的规定,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我们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我们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收购提供合理保证,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我们的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根据我们在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框架下的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本年度报告不包含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作为非加速申报人,根据《交易法》第12b-2条的定义,我们不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及其下的SEC规则和条例)的审计师证明要求的约束。当这些要求开始适用时,我们预计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并投入更多的管理工作来确保遵守这些要求。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John Tiong Lu Koh(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是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家。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8年6月通过了一项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经修订和重述,该准则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ir.jiguang.cn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147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审计费用(1) |
5,828 |
5,985 |
||
税费(2) |
|
260 |
|
349 |
注意事项: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我们的比较中期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
(2) |
“税费”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税务合规和税务建议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所述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
没有。
项目16e。 |
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的情况 |
2024年12月3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5年1月1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价值高达5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ADS)。2025年11月13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另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回购价值高达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或代表普通股的ADS),直至2026年12月31日。
下表是我们在2025年回购的股票汇总。根据上述回购计划在公开市场回购全部股份。
约美元 |
||||||||||
ADS的价值that |
||||||||||
合计 |
平均 |
总数 |
可能还 |
|||||||
数 |
价格 |
购买的ADS |
购买下 |
|||||||
ADS的 |
已支付的每 |
部分股份 |
股份回购 |
|||||||
期 |
|
已购买 |
|
ADS |
|
购买计划 |
|
程序 |
||
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31日 |
16,322 |
美元 |
10.45 |
16,322 |
美元 |
4,829,493 |
||||
2025年6月2日-2025年6月27日 |
27,470 |
美元 |
10.73 |
|
27,470 |
美元 |
4,534,609 |
|||
2025年9月29日-2025年9月30日 |
4,435 |
美元 |
8.49 |
|
4,435 |
美元 |
4,496,938 |
|||
2025年10月1日-2025年10月24日 |
38,371 |
美元 |
8.46 |
|
38,371 |
美元 |
4,172,438 |
|||
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8日 |
11,481 |
美元 |
6.65 |
11,481 |
美元 |
14,096,093 |
||||
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22,746 |
美元 |
6.70 |
22,746 |
美元 |
10,000,000 |
||||
合计 |
|
120,825 |
美元 |
8.74 |
|
120,825 |
美元 |
10,000,000 |
||
148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不适用。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要求每个发行人最迟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提供一封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的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信函,证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不需要每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我们在年会方面遵循母国惯例,2024年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但是,如果有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事项,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9月,我司董事会通过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依赖母国实践豁免,未召开股东大会批准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了一封信函,证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无需就采用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补偿安排,或对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补偿计划的修订获得股东批准。
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ADS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除上述及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述的母国做法外,我们并不知悉我们的公司治理做法与美国国内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遵循的做法存在任何重大差异。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提供指导,目标是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关于物质、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的政策声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以表格20-F提交。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确保网络安全管理、战略和治理以及报告网络安全风险的有效性。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149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该系统涵盖网络、主机和应用程序安全等多个级别,并融入了用于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响应、欺骗和对抗的系统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信息,例如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和与外部供应商持续测试我们安全态势的各个方面、强有力的事件响应计划以及对员工的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基于向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提供的服务,我们获得了对大量匿名设备级移动行为数据的访问权限,并将数据存储在我们受防火墙保护的服务器上。我们生成内部ID,用于标记和识别移动设备,并对设备级数据进行加密,以增强数据安全性。我们的核心数据只能通过指定用于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访问。这些计算机无法连接到互联网,也无法将任何数据输出到外部设备。只有获得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为指定目的访问这些计算机。此外,我们维护的数据访问日志记录了对我们数据的所有尝试和成功访问,并对大型数据请求进行例行手动验证。我们也有明确严格的授权认证程序和政策到位。我们的员工只能访问与其工作职责直接相关且必要的数据。他们被允许仅出于有限目的访问这些数据,并被要求在每次访问尝试时验证授权。此外,我们聘请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评估我们的内部网络安全计划以及对适用做法和标准的遵守情况。我们的IT部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密切合作,以确保他们遵守我们的网络安全标准,并评估我们与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风险。我们的信息安全部门定期监测我们的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董事会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并了解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应审查、批准并保持对公司定期报告(包括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有关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如有)的表格6-K和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ii)的披露的监督。此外,在管理层面,我们成立了一个网络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由我们的网络安全官担任主席,他在处理与保密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方面有经验。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的过程,并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向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报告(i)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网络安全事项。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并视情况征求外部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委员会将及时向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我们的披露委员会报告调查和评估结果。如确定有必要进行披露,我会网安委应及时编制披露材料,供我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酌情审议通过后,再向社会公布。
第三部分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150
项目19。 |
展览 |
151
152
97.1 |
||
101.INS* |
|
内联XBRL实例文档—此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101.SCH* |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方案文档 |
101.CAL*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101.DEF*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101.LAB*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101.PRE*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104* |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 |
与本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 |
该展品的某些部分已被编辑或省略。 |
15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
|||
签名: |
/s/罗伟东 |
||
姓名: |
罗伟东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3月27日
154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极光移动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极光移动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综合(亏损)/收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财务报表的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1)涉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F-2
|
采用计量备选办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减值评估 |
|
事项说明 |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和9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计量替代办法入账的股权投资为人民币112,609千元(16,103千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未就使用计量替代办法入账的股权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公司考虑减值指标进行定性评估,以评估股权投资在每个报告日是否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减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的盈利表现或业务前景恶化、对被投资方的持续经营能力引起重大关注的因素、被投资方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被投资方经营所在的地理区域或行业的一般市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定性评估表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并在公允价值低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损失。 由于管理层对是否存在减值指标的定性评估涉及重大判断,以及在确定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时使用的包括选择可比公司和缺乏适销性的折现(“DLOM”)在内的重大假设,审计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减值评估是复杂且具有高度判断力的。 |
|
我们如何在审计中处理该事项 |
为测试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减值评估,我们执行了审计程序,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独立评估可获得的信息,通过考虑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相关外部信息来确定管理层的减值评估是否适当。 对于一项股权投资,我们请我们的估值专家评估管理层用来确定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并评估可比公司和DLOM的合理性。我们还对DLOM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影响。 |
/s/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自2018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2026年3月27日
F-3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注意事项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当前资产: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19,171 |
167,955 |
|
24,017 |
|||
受限制现金 |
|
376 |
384 |
|
55 |
|||
短期投资 |
5 |
— |
5,090 |
728 |
||||
应收账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扣除备抵人民币4,916元和人民币6,495元(928美元) |
|
3 |
50,804 |
43,228 |
|
6,182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4 |
14,264 |
15,306 |
|
2,188 |
||
流动资产总额 |
|
184,615 |
231,963 |
|
33,170 |
|||
非流动资产: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6 |
4,573 |
2,798 |
|
400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7 |
17,146 |
14,873 |
|
2,127 |
||
无形资产,净值 |
|
8 |
13,767 |
9,966 |
|
1,425 |
||
商誉 |
|
8 |
37,785 |
37,785 |
|
5,403 |
||
长期投资 |
|
9 |
113,506 |
112,609 |
|
16,103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4 |
131 |
6 |
|
1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6,510 |
6,165 |
|
88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193,418 |
184,202 |
|
26,341 |
|
总资产 |
|
|
|
378,033 |
|
416,165 |
|
59,511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注意事项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
短期借款(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对公司的无追索权短期借款分别为人民币3,000元和0 |
|
10 |
3,000 |
|
— |
|
— |
|
应付账款(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公司无追索权的VIE应付账款分别为人民币26,479元和人民币32,191元(4,603美元)) |
|
32,691 |
|
39,404 |
|
5,635 |
||
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递延收入和对公司无追索权的VIE客户存款分别为人民币129,918元和人民币121,627元(17,392美元) |
|
11 |
147,111 |
|
178,650 |
|
25,547 |
|
经营租赁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公司无追索权的VIE经营租赁负债分别为人民币2750元和人民币2526元(361美元)) |
|
7 |
4,461 |
|
3,982 |
|
569 |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应计负债和对公司无追索权的VIE其他流动负债分别为人民币68,349元和人民币66,896元(9,566美元)) |
|
12 |
74,370 |
|
80,939 |
|
11,574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261,633 |
|
302,975 |
|
43,325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公司无追索权的VIE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分别为人民币6,437元和人民币6,117元(875美元)) |
|
7 |
|
13,376 |
|
11,432 |
|
1,635 |
递延税项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公司无追索权的VIE非流动递延税项负债分别为人民币3,059元和人民币1,883元(269美元)) |
|
14 |
|
3,059 |
|
1,883 |
|
269 |
其他非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公司无追索权的VIE其他非流动负债分别为人民币567元和人民币450元(64美元)) |
|
15 |
|
567 |
|
450 |
|
6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17,002 |
|
13,765 |
|
1,968 |
负债总额 |
|
|
|
278,635 |
|
316,740 |
|
45,293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注意事项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16 |
|
|
|
||||
股东权益 |
|
|
|
|
|
|||
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4,92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63,041,500股和62,971,166股) |
|
17 |
|
39 |
|
40 |
|
5 |
B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3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已发行和流通的17,000,189股和17,000,189股) |
|
17 |
|
11 |
|
11 |
|
2 |
库存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442,915股和1,415,422股A类普通股) |
|
|
|
(1,674) |
|
(6,430) |
|
(919) |
额外实收资本 |
|
|
|
1,045,221 |
|
1,049,029 |
|
150,009 |
累计赤字 |
|
|
|
(995,715) |
|
(995,292) |
|
(142,325)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20,040 |
18,440 |
2,637 |
|||||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67,922 |
65,798 |
9,409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31,476 |
|
33,627 |
|
4,809 |
股东权益合计 |
|
|
|
99,398 |
|
99,425 |
|
14,218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
378,033 |
|
416,165 |
|
59,511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综合(亏损)/收入报表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 $”),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 |
19 |
290,232 |
316,170 |
374,847 |
53,602 |
|||||
收入成本 |
|
|
|
(90,946) |
|
(107,136) |
|
(122,937) |
|
(17,580) |
毛利 |
|
|
199,286 |
|
209,034 |
|
251,910 |
|
36,022 |
|
营业费用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121,806) |
|
(94,816) |
|
(104,723) |
|
(14,975)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
(82,705) |
|
(84,900) |
|
(101,003) |
|
(14,443) |
|
一般和行政 |
|
|
(45,653) |
|
(45,448) |
|
(48,168) |
|
(6,888) |
|
总营业费用 |
|
|
(250,164) |
|
(225,164) |
|
(253,894) |
|
(36,306) |
|
其他营业收入 |
10,361 |
6,229 |
2,690 |
385 |
||||||
(亏损)/营运收入 |
|
|
(40,517) |
|
(9,901) |
|
706 |
|
101 |
|
汇兑(亏损)/收益 |
|
|
(18) |
|
122 |
|
(24) |
|
(3) |
|
利息收入 |
|
|
1,200 |
|
2,881 |
|
1,298 |
|
186 |
|
利息支出 |
|
|
(808) |
|
(132) |
|
(76) |
|
(11) |
|
应占权益法投资损失 |
|
|
(450) |
|
—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30 |
133 |
316 |
45 |
||||||
其他(亏损)/收入 |
|
20 |
|
(23,991) |
|
238 |
|
427 |
|
61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
|
|
(64,554) |
|
(6,659) |
|
2,647 |
|
379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14 |
|
1,886 |
|
(110) |
|
(73) |
|
(10) |
净(亏损)/收入 |
|
|
(62,668) |
|
(6,769) |
|
2,574 |
|
369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和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570) |
277 |
2,151 |
308 |
||||||
归属于极光移动有限公司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62,098) |
(7,046) |
423 |
61 |
||||||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净(亏损)/收益: |
|
17 |
|
|
|
|
||||
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
|
(0.78) |
|
(0.09) |
|
0.01 |
|
0.00 |
|
用于计算归属于普通股的每股净(亏损)/收益的加权平均股份: |
|
|
|
|
|
|
||||
A类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
|
|
62,688,838 |
|
62,802,678 |
|
63,357,628 |
|
63,357,628 |
B类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
|
|
17,000,189 |
|
17,000,189 |
|
17,000,189 |
|
17,000,189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919 |
|
817 |
|
(1,600) |
|
(229)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合计,税后净额 |
|
|
|
919 |
|
817 |
|
(1,600) |
|
(229) |
综合(亏损)/收入合计 |
|
|
|
(61,749) |
|
(5,952) |
|
974 |
|
140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及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综合(亏损)/收益 |
|
|
(570) |
|
277 |
|
2,151 |
|
308 |
|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
|
|
(61,179) |
|
(6,229) |
|
(1,177) |
|
(168)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人民币”)和美元(“美元”),股份数量除外)
归属于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累计 |
|
|||||||||||||||
额外 |
其他 |
|
合计 |
|||||||||||||||
数量 |
数量 |
实缴 |
综合 |
累计 |
非控制性 |
|
股东’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资本 |
收入 |
赤字 |
利益 |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79,732,160 |
|
50 |
182,313 |
(1,689) |
|
1,037,007 |
|
18,304 |
|
(925,982) |
|
— |
127,690 |
||||
采用ASC 326的累积效应 |
— |
— |
— |
— |
— |
— |
(589) |
— |
(589)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62,098) |
(528) |
|
(62,626) |
|
翻译调整 |
|
— |
|
— |
|
— |
|
— |
|
— |
|
919 |
|
— |
— |
|
919 |
|
股份奖励的行使及归属 |
|
806,273 |
|
— |
|
(459,463) |
|
2,945 |
|
(2,993) |
|
— |
|
— |
— |
|
(48) |
|
回购普通股 |
|
(1,706,491) |
|
— |
|
1,706,491 |
|
(3,709) |
|
— |
|
— |
|
— |
— |
|
(3,709) |
|
股份补偿(注13) |
— |
— |
— |
— |
11,574 |
— |
— |
— |
11,574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对赎回价值的调整 |
— |
— |
— |
— |
(191) |
— |
— |
— |
(191) |
|||||||||
重新分类为永久股权 |
— |
— |
— |
— |
— |
— |
— |
30,701 |
30,701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78,831,942 |
|
50 |
|
1,429,341 |
|
(2,453) |
|
1,045,397 |
|
19,223 |
|
(988,669) |
30,173 |
|
103,721 |
|
归属于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累计 |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
数量 |
数量 |
实缴 |
综合 |
累计 |
非控制性 |
股东’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资本 |
收入 |
赤字 |
利益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78,831,942 |
|
50 |
|
1,429,341 |
|
(2,453) |
|
1,045,397 |
|
19,223 |
|
(988,669) |
30,173 |
|
103,721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7,046) |
|
277 |
|
(6,769) |
收购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1,026) |
— |
— |
|
— |
|||||||||
翻译调整 |
|
— |
|
— |
|
— |
|
— |
|
— |
|
817 |
|
— |
|
— |
|
817 |
股份奖励的行使及归属 |
|
2,425,294 |
|
— |
|
(2,201,973) |
|
4,189 |
|
(3,375) |
|
— |
|
— |
|
— |
|
814 |
回购普通股 |
|
(1,215,547) |
|
— |
|
1,215,547 |
|
(3,410) |
|
— |
|
— |
|
— |
|
— |
|
(3,410) |
股份补偿(注13) |
|
— |
|
— |
|
— |
|
— |
|
4,225 |
|
— |
|
— |
|
— |
|
4,22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80,041,689 |
|
50 |
|
442,915 |
|
(1,674) |
|
1,045,221 |
|
20,040 |
|
(995,715) |
|
31,476 |
|
99,398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续)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人民币”)和美元(“美元”),股份数量除外)
归属于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累计 |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
数量 |
数量 |
实缴 |
综合 |
累计 |
非控制性 |
股东’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资本 |
收入/(亏损) |
赤字 |
利益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80,041,689 |
|
50 |
|
442,915 |
|
(1,674) |
|
1,045,221 |
|
20,040 |
|
(995,715) |
|
31,476 |
|
99,398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423 |
|
2,151 |
|
2,574 |
翻译调整 |
|
— |
|
— |
|
— |
|
— |
|
— |
|
(1,600) |
|
— |
|
— |
|
(1,600) |
股份奖励的行使及归属 |
|
1,244,306 |
|
1 |
|
(638,493) |
|
2,773 |
|
124 |
|
— |
|
— |
|
— |
|
2,898 |
按市场上股本发售计划发行股份(“ATM发售”) |
296,360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1,611,000) |
|
— |
|
1,611,000 |
|
(7,529) |
|
— |
|
— |
|
— |
|
— |
|
(7,529) |
股份补偿(注13) |
|
— |
|
— |
|
— |
|
— |
|
3,684 |
|
— |
|
— |
|
— |
|
3,68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79,971,355 |
|
51 |
|
1,415,422 |
|
(6,430) |
|
1,049,029 |
|
18,440 |
|
(995,292) |
|
33,627 |
|
99,425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单位:美元 |
|
|
|
7 |
|
|
|
(919) |
|
150,009 |
|
2,637 |
|
(142,325) |
|
4,809 |
|
14,218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净(亏损)/收入 |
|
(62,668) |
|
(6,769) |
|
2,574 |
|
369 |
调整净(亏损)/收入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
5,301 |
|
1,309 |
|
931 |
|
133 |
无形资产摊销 |
|
6,223 |
|
4,648 |
|
4,225 |
|
604 |
租赁费用减少使用权资产 |
|
8,029 |
|
5,910 |
|
5,113 |
|
731 |
递延税项(福利)/开支 |
|
(1,889) |
|
6 |
|
(1,052) |
|
(150) |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 |
|
636 |
|
1,362 |
|
3,320 |
|
475 |
应占权益法投资损失 |
|
450 |
|
— |
|
— |
|
— |
长期投资的处置损失 |
|
10,754 |
|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8,505 |
|
— |
|
— |
|
— |
应收贷款的信贷损失 |
|
6,660 |
|
— |
|
— |
|
—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损失/(收益) |
|
(8,129) |
|
3 |
|
729 |
|
104 |
短期投资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90) |
|
(13) |
股份补偿费用 |
|
11,574 |
|
4,225 |
|
3,684 |
|
527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
|
|
||
应收账款和票据 |
|
(5,855) |
|
(17,821) |
|
4,256 |
|
609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6,076 |
|
5,962 |
|
704 |
|
101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255 |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3,181) |
|
(1,048) |
|
232 |
|
33 |
应付账款 |
|
2,904 |
|
11,618 |
|
6,713 |
|
960 |
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 |
|
(871) |
|
5,593 |
|
31,539 |
|
4,510 |
应缴税款 |
|
3 |
|
55 |
|
770 |
|
110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
|
(858) |
|
(739) |
|
6,616 |
|
946 |
经营租赁负债 |
|
1,860 |
|
(5,777) |
|
(5,262) |
|
(752)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3,686) |
|
4 |
|
(117) |
|
(17)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7,907) |
|
8,541 |
|
64,885 |
|
9,280 |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RMB”)和美元(“US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30,000) |
|
(197,000) |
|
(185,000) |
|
(26,455) |
短期投资到期收益 |
|
30,000 |
|
197,000 |
|
180,000 |
|
25,740 |
收购付款,扣除收购现金 |
|
— |
|
(450) |
|
(2,150) |
|
(307) |
处置长期投资收益 |
|
10,279 |
|
— |
|
— |
|
— |
对授予被投资方的贷款的投资 |
|
(1,000) |
|
— |
|
— |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
(306) |
|
(4,506) |
|
(252) |
|
(36)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
16,371 |
|
55 |
|
368 |
|
53 |
购买无形资产 |
|
(218) |
|
(474) |
|
(423) |
|
(60)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5,126 |
|
(5,375) |
|
(7,457) |
|
(1,06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短期银行贷款收益 |
|
— |
|
3,000 |
|
— |
|
— |
偿还短期银行贷款 |
|
(5,000) |
|
— |
|
(3,000) |
|
(429) |
回购普通股 |
|
(3,709) |
|
(2,588) |
|
(7,602) |
|
(1,087) |
ATM发行收益 |
|
— |
|
— |
|
1,502 |
|
215 |
预付股票发行费用 |
|
— |
|
— |
|
(1,845) |
|
(264)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
58 |
|
813 |
|
2,898 |
|
414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
(8,651) |
|
1,225 |
|
(8,047) |
|
(1,151) |
汇率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79 |
|
149 |
|
(589) |
|
(8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
(1,253) |
|
4,540 |
|
48,792 |
|
6,97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
(1,253) |
|
4,540 |
|
48,792 |
|
6,978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16,260 |
|
115,007 |
|
119,547 |
|
17,094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15,007 |
|
119,547 |
|
168,339 |
|
24,072 |
包括: |
|
|
|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14,521 |
|
119,171 |
|
167,955 |
|
24,017 |
年底受限制现金 |
|
486 |
|
376 |
|
384 |
|
55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
|
||||
已缴所得税(i) |
|
18 |
|
131 |
|
273 |
|
39 |
支付的利息费用 |
|
212 |
|
109 |
|
40 |
|
6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
|
||||
收购长期投资 |
|
450 |
|
— |
|
— |
|
— |
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
|
— |
|
— |
|
1,406 |
|
201 |
回购普通股未付现金 |
— |
1,681 |
1,608 |
230 |
||||
(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中国大陆缴纳的所得税为人民币269元(约合38美元),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缴纳的所得税为人民币4元(约合1美元)。
随附的附注为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1
1组织和主要活动
极光移动有限公司(“公司”,并在适当情况下,“公司”亦指其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VIE”),以及VIE的附属公司)是一家于2014年4月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提供软件即服务(「 SAAS 」)业务,包括开发者服务、金融风险管理及市场情报服务。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外国对互联网增值业务的所有权,公司主要通过VIE运营其业务。公司通过JPush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JPush”或“WFOE”)与VIE的名义股东深圳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讯华谷”)订立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和独家期权协议,赋予WFOE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分别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和收购VIE股权的权力。此外,根据补充协议,上述股东投票代理协议及独家认购期权协议项下的权利已转让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任何高级人员,后者有权让公司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
尽管缺乏股权所有权,但由于一系列VIE协议,VIE的名义股东有效地将其在VIE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了公司,这使公司有权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此外,通过独家业务运营协议,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WFOE有权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最后,通过财务支持协议,公司有义务吸收可能对VIE产生重大影响的VIE损失。因此,公司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SEC法规S-X规则3A-02和会计准则编纂(“ASC”)810的要求合并VIE。
以下为VIE协议概要: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VIE的代名人股东与WFOE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代名人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一项选择权,要求代名人股东将其在VIE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股权,或VIE的任何或全部资产转让或出售给WFOE或其指定人。VIE股权的购买价格等于中国法律要求的最低价格。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VIE及其名义股东不得修改其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实益权益、对其资产或其他实益权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以及提供任何贷款或担保。代持股东不能要求任何分红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如果分配了股息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则要求代持股东将收到的所有分配转移给WFOE或其指定人员。在VIE的所有股权转让给WFOE或WFOE指定的人之前,这些协议不会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持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解除或撤销协议。
F-12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VIE各名义股东已将其各自在VIE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FOE,作为持续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以保证履行其和VIE在股东投票代理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下的义务。除其另有书面约定外,WFOE有权获得股份质押有效期内的所有股息。如果VIE或任何名义股东违反合同义务,WFOE将有权享有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某些权利,包括根据中国法律从拍卖或出售VIE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中收取收益。任何代名人股东均不得在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让、分配股息以及在其在VIE中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上设定或导致以任何形式设定任何担保权益和任何责任。在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技术支持和咨询及服务费用已全部支付且VIE在其他VIE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已终止之前,本协议不会终止。公司根据中国物权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机关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
根据WFOE与VIE订立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WFOE提供独家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以换取按VIE经审计的总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的年度服务费,该服务费可由WFOE自行酌情调整。未经WFOE同意,VIE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采购服务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类似服务安排,但来自WFOE的服务除外。此外,VIE已授予WFOE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合并VIE的任何或全部业务或资产的独家权利。本协议不可撤销或只能由WFOE单方面撤销/修改。
财政支持协议
根据财务支持承诺函,公司有义务在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VIE提供无限的财务支持。如果VIE或其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或无力偿还,公司将不会要求偿还贷款或借款。
F-13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股东投票代理协议
名义股东还签署了股东投票代理协议,据此,他们将其各自在VIE中的股权所依据的投票权从WFOE授予公司不可撤销的代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名义股东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投票权。
因此,由于有权根据股东投票代理协议指导VIE的活动,以及有义务通过无限财务支持吸收VIE的预期损失,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
在2022年7月26日之前,公司创始人罗伟东和其他两名个人分别持有VIE 80%、10%和10%的股权。2022年7月26日,VIE的名义股东,另外两名个人将其持有的VIE股权转让给和讯华谷高级管理人员陈光艳(“股份转让”)。此次股份转让后,VIE的80%和20%股权分别由罗伟东和陈光艳持有。2022年7月26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在地分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本次划转登记工作。
公司中国法律顾问认为,(i)中国子公司和VIE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在所有重大方面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明确要求;(ii)每项合同安排均根据其条款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iii)合同安排的执行、交付和履行不会导致任何违反VIE章程和营业执照的规定。
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被认定违反现有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并可能限制公司根据这些合同安排强制执行其权利的能力。此外,VIE的名义股东可能拥有与公司不同的利益,这可能会潜在地增加他们寻求违反与VIE的合同协议条款行事的风险。
此外,如果发现当前结构或任何合同安排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公司可能会受到处罚,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吊销业务和经营许可、停止或限制业务运营、限制公司收取收入的权利、临时或永久封锁公司的互联网平台、重组公司的运营、施加公司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或其他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针对公司的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其他处罚的实施都可能对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14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下表列示了纳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资产: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84,136 |
|
72,919 |
|
10,427 |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
|
50,032 |
|
42,170 |
|
6,030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1,412 |
|
10,940 |
|
1,564 |
应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232,201 |
|
262,240 |
|
37,500 |
流动资产总额 |
|
377,781 |
|
388,269 |
|
55,521 |
非流动资产: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680 |
|
2,106 |
|
301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8,879 |
|
8,470 |
|
1,211 |
无形资产,净值 |
|
13,765 |
|
9,846 |
|
1,408 |
商誉 |
|
37,785 |
|
37,785 |
|
5,403 |
长期投资 |
|
79,120 |
|
78,985 |
|
11,29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31 |
|
6 |
|
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731 |
|
648 |
|
93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144,091 |
|
137,846 |
|
19,712 |
总资产 |
|
521,872 |
|
526,115 |
|
75,233 |
负债: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短期借款 |
|
3,000 |
|
— |
|
— |
应付账款 |
|
26,479 |
|
32,191 |
|
4,603 |
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 |
|
129,918 |
|
121,627 |
|
17,392 |
经营租赁负债 |
|
2,750 |
|
2,526 |
|
361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
|
68,349 |
|
66,896 |
|
9,566 |
应付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款项 |
|
439,818 |
|
444,273 |
|
63,530 |
流动负债合计 |
|
670,314 |
|
667,513 |
|
95,452 |
非流动负债: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6,437 |
|
6,117 |
|
87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3,059 |
|
1,883 |
|
269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567 |
|
450 |
|
6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10,063 |
|
8,450 |
|
1,208 |
负债总额 |
|
680,377 |
|
675,963 |
|
96,660 |
F-15
1组织和主要活动(续)
该表列出了纳入公司综合(亏损)/收益和现金流量表的VIE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 |
285,304 |
306,884 |
349,192 |
49,934 |
||||
收入成本 |
|
(82,495) |
|
(93,902) |
|
(105,319) |
|
(15,060) |
净(亏损)/收入 |
|
(45,313) |
|
2,266 |
|
7,040 |
|
1,007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55,921 |
|
2,580 |
|
(6,025) |
|
(862)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2,120 |
|
(4,436) |
|
(2,192) |
|
(313)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
(59,900) |
|
3,000 |
|
(3,000) |
|
(429)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资产不存在质押或抵押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的净负债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8,505元和人民币149,848元(21,427美元)。VIE的债权人对VIE主要受益人的一般信贷没有追索权,这些金额已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正面以括号方式列报。VIE持有某些资产,包括用于其运营的数据服务器和相关设备。除根据经营租赁安排向第三方出租某些办公场所外,VIE不拥有任何设施。VIE还持有某些增值技术许可、注册版权、商标和注册域名,包括官网,这些也被视为创收资产。然而,这些资产均未在公司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入账,因为这些资产都是内部开发的,并由于不符合资本化标准而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公司在所述期间未向VIE提供以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的任何财务或其他支持。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合并原则
合并报表包括公司、子公司、VIE、VIE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的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时消除。
F-16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比较信息
某些财务信息进行了调整,以符合本年度的列报方式,以便于比较。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报告金额和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估计和判断。管理层的估计和判断基于历史信息和他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管理层在几个领域做出估计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与应收账款和应收贷款的信用损失准备金、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商誉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公允价值计量和长期投资的减值、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准备金、经营租赁负债的增量借款利率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有关的估计和判断。这些估计是基于管理层对当前事件的了解以及对公司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预期。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便民翻译
为方便读者将金额从人民币换算成美元,已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网站公布的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兑1.00美元的汇率6.9931元计算。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这种汇率兑换成美元。
外币换算
本公司及本公司在中国境外的附属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公司中国子公司、VIE及VIE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相应功能货币的确定是基于《ASC 830,外币事项》中规定的标准。本公司以人民币为报告货币。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采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和当年收入、费用项目的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折算损益记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并以记账本位币记账。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交易损益在发生期间或年度在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中确认。
F-17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流动性强的现金和活期存款。该公司认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原始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的高流动性投资为现金等价物。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提取和使用方面不受限制。
受限制现金
受限现金余额主要指为银行账户质押的存款。
短期投资
公司的短期投资主要为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投资。
2025年,公司以人民币5000元(约合715美元)购买了一只私募基金产品。此类股权投资的未实现收益共计人民币90元(13美元),记入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照根据ASC 326信用损失(“ASC 326”)以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可变现价值金额入账,并将信用损失准备记录为与应收账款的冲销。估计信贷损失在综合(亏损)/收益报表中分类为“一般及行政”。公司通过在存在类似特征的情况下集体审查应收账款并在公司确定存在已知纠纷或可收回性问题的特定客户时单独审查应收账款来评估可收回性。在采用滚动利率法确定信用损失准备金的金额时,公司根据逾期状况、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基于正在进行的信用评估的公司客户的信用质量、当前的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向客户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历史可收回性。
应收贷款,净额
应收贷款,净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以摊余成本列账。公司按照ASC 326保持信用损失准备,并代表公司对贷款剩余合同期限内预期信用损失的最佳估计,在综合(损失)/收益表中计入“其他(损失)/收益”。管理层对不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贷款的信用损失备抵进行个别估计。在确定上述信用损失准备金时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到期金额的账龄、贷款条款、历史收款以及借款人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应收贷款采用利息法确认利息收入,但应收款项确定为无法收回时,采用收付实现法确认利息收入的除外。所有催收工作停止后,减值贷款将被注销。
F-18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列账。折旧按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或剩余租期(以较短者为准)采用直线法计算。财产和设备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计算机设备和服务器 |
|
3 – 5年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3 – 5年 |
|
租赁权改善 |
租赁期限或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与物业、设备建设相关的费用,资本化为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转入特定财产和设备项目,这些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折旧。维修和保养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当资产报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成本和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户中扣除,此类出售或处置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综合(损失)/收益报表中反映。
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和技术、品牌和客户关系。品牌和客户关系的成本为收购日的公允价值。所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经济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计算机软件、系统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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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年 |
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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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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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值视为零。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根据ASC 360(物业、厂房和设备)完全收回时,公司都会对长期资产(例如物业和设备以及购买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该等事项发生时,公司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使用该资产组预计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比较,评估资产组的可收回性,并在估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且最终处置低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公司识别出减值,公司将根据贴现现金流量法将资产组的账面金额减少至其估计的公允价值,或在可获得且适当的情况下,减少至可比市场价值。公司在减值测试中使用估计和判断,如果使用了不同的估计或判断,则任何减值费用的时间或金额可能不同。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就长期资产确认减值费用。
F-19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商誉
商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即转让的对价和为非控制性权益确认的金额之和超过所收购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部分。初步确认后,商誉按成本减任何累计减值亏损计量。商誉不可抵税,主要归因于收购预期将实现的协同效应。
商誉减值
公司按照ASC 350-2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商誉,(“ASC 350-20”)对商誉进行减值评估,该标准要求商誉至少每年在报告单位层面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某些事件发生时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在ASC 350-20-35下,公司可以选择是先应用定性评估再应用定量评估,如有必要,还是直接应用定量评估。在定性评估中,公司主要考虑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因素。如果公司认为,作为定性评估的结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很大,则需要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因此,公司在进行定量减值测试时,会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该超出部分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公司选择绕过定性评估,直接进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定量测试,方法是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进行定量比较。公司根据采用收益法的估计公允价值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减值费用。
合并非控制性权益
确认非控制性权益是为了反映子公司的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公司的部分。综合综合(亏损)/收益表的综合净(亏损)/收益包括适用时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亏损)/收益。与非控制性权益的交易相关的现金流量在适用时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项下列报。
歼20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长期投资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权益法投资和不具备可随时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公司对公司对其没有重大影响且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采用计量备选办法进行会计处理,计量备选办法的定义为成本减去减值,加上或减去同一发行人相同或类似投资的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动(如有)。公司考虑减值指标进行定性评估,以评估一项投资在每个报告日是否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减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方盈利表现或业务前景的显著恶化,包括对被投资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担忧的因素,被投资方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被投资方经营所在行业的一般市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定性评估表明该投资发生减值的,公司按照ASC 820原则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需确认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的减值损失。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独立第三方估值公司的协助下,采用市场法确定一定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所使用的重要假设包括可比公司的选择和缺乏适销性的折扣。
权益法投资
公司根据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ASC 323”),对公司可以对其行使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法下,公司初始按成本入账投资,权益被投资单位的成本与标的权益金额占权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差额按被投资单位为合并子公司的情形进行核算。公司随后对投资的账面金额进行调整,以在投资日期后将公司在每一股权被投资单位的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比例确认为收益。如某项投资已减为零且未对被投资单位承担担保义务或承诺向被投资单位提供进一步资金支持,公司将停止适用权益法。公司在每个报告日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投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则更频繁地进行评估。当投资价值下降被确定为非暂时性时,减值损失在收益中确认。
F-21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增值税(“增值税”)
该公司将政府当局评估的增值税列为收入的减少。根据中国税法,现代服务业一般以全国为单位征收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允许公司将应税采购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提供的现代服务和销售的商品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库存股
库存股是指公司回购的不再流通且由公司持有的股份。库存股按成本法核算每ASC 505-30,库存股。在此之下,2022年9月15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回购计划(“2022年回购计划”),从公开市场回购其普通股(包括以ADS形式),总价值不超过500万美元。2023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回购计划(“2023年回购计划”),从公开市场回购其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总价值不超过500万美元。2024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回购计划(“2025年回购计划”),从公开市场回购其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总价值不超过500万美元。2025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一项回购计划(“2026年回购计划”),从公开市场回购其普通股(包括以ADS形式),总价值不超过1000万美元。每三份ADS代表四十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从公开市场回购127,987、91,166和120,825股ADS,分别为1,706,493、1,215,547和1,611,000股A类普通股,总购买价分别为人民币3,709元、人民币3,410元和人民币7,529元(1,077美元)。
F-22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收入确认
根据ASC 606,当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该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收入列报扣除代表政府征收的增值税。
SAAS业务
该公司主要通过开发者服务和垂直应用程序产生SAAS业务收入。对于开发者服务,有三种类型的合同,订阅型合同、项目型合同和消费型合同。公司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订阅的合同,以提供推送通知或即时消息(统称“通知服务”),公司向其客户提供访问其通知服务平台的权限。这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通知和消息。公司履约义务的性质为单一履约义务,以认购费用为基础,交易价格固定。公司一般会在基于订阅的合同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比例将收入确认为备用债务,因为客户在公司在整个固定合同期限内提供订阅服务时同时获得并消耗收益。该公司使用基于固定合同期限的进度输出方法,因为它最好地描述了控制权向客户的转移。
公司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消费的合约,以提供短讯服务(「短讯」)、一键验证服务、电邮服务及增值服务。对于SMS,该公司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短消息,用于开发人员与用户的通信和认证。对于一键验证服务,公司在集成一键验证SDK后,使用户能够验证无需验证码的用户手机号码。对于电子邮件服务,该公司使客户能够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客户根据每条消息或邮件预先约定的费率以及发送的消息或邮件数量,为短信、一键验证和邮件服务付费。在公司对服务履行具有控制权的短信、一键验证、邮件服务中,公司作为委托人。公司按毛额确认收入,并在消息传递的时间点确认收入。对于增值服务,公司通过连接广告商和应用程序(“APP”)开发人员提供广告服务,他们是广告展示地点的供应商。公司与广告商订立合约安排,订明将投放的广告种类及定价。广告客户为增值服务支付的费用主要基于几个基础,包括每次行动成本(“CPA”)基础、每千人成本(“CPM”)、每次销售成本(“CPS”)和每次点击成本(“CPC”)基础。所有合约安排的期限均少于一年。公司在增值服务中担任委托人,在增值服务中,公司对服务的履行具有控制权,并在确定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因此,公司按毛额确认收入,并在约定的行动实施后的某个时间点确认收入。
F-23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收入确认(续)
SAAS业务(续)
公司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项目的合同,以提供基于私有云的开发者服务,这些服务旨在为希望获得更受控制的软件环境以及更全面的技术和客户支持的客户提供可定制的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一项包括定制APP推送通知系统或即时通讯系统及相关系统培训服务的合并履约义务,因为这两项履约义务无法区分,因为客户无法自行从相关系统培训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同时,公司还提供合同后保证型维修服务,通常为期一年。交易价格以签订的合同对价为基础确定。在ASC 606下,公司在系统实施的时点确认收入,并提供培训服务,表现为公司收到的客户接受度。
对于垂直应用,公司与客户订立协议以提供数据分析解决方案,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基于订阅的合同、基于项目的合同和基于消费的合同。公司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订阅的合同,以提供固定合同期限的可定制服务包,这允许客户订阅固定数量的应用程序,以获得对公司分析结果的无限量查询。公司履约义务的性质为单一履约义务,以认购费用为基础,交易价格固定。公司一般在基于订阅的合同下按时间按比例确认收入,因为客户在公司在整个固定合同期限内提供订阅服务时同时获得和消耗收益。
公司主要与客户订立基于项目的合同,以提供深度分析服务,并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生成定制报告。公司履约义务的性质为单一履约义务,以签订的合同对价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公司在提供定制报告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该公司主要与客户签订基于消费的合同,以处理查询或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功能。公司履约义务的性质为单一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根据事先约定的每次查询的费率和交付的查询数量确定。当公司收到下订单时,它会在处理查询或客户使用功能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就某些安排而言,客户须在服务交付前向公司付款。对于其他安排,公司向客户提供六个月以下的信用期限。
F-24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其他收入确认相关政策
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与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有些客户被要求在服务交付给客户之前先付款。当收入合同的任何一方已经履约时,公司视公司履约与客户付款的关系,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合同资产或一项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与公司就基于私有云的服务收到的对价的权利相关的金额,包含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预付款和其他资产”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同资产金额分别不重大。
合同负债主要与在服务期内提供服务的费用有关,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合同负债增加乃公司客户支付的代价增加所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截至2024年1月1日和2025年1月1日计入合同负债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5,853元和人民币71,074元(10,163美元)。合同负债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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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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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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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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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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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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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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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 |
87,064 |
121,848 |
17,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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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存款与客户可退还的未使用余额有关。一旦这笔余额被客户使用,相应的金额将被确认为收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原预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的履约义务分别为人民币41,114元和人民币83,544元(约合11,947美元)。公司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将大部分剩余履约义务确认为收入。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与增值服务相关的渠道成本、短信成本、技术服务成本、云成本、员工成本以及用于创收服务的服务器折旧。
F-25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研究与开发
研发费用主要产生于开发新服务、新功能以及与新产品和技术开发和增强相关的成本。研发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除非此类成本符合作为软件开发成本资本化的条件。由于公司未满足所有必要的资本化要求,因此在呈报的任何年度内均未将研发成本资本化。
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包括推广费用,在发生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035元、人民币7,323元和人民币9,406元(1,345美元)。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主要包括从省级和地方政府收到的财政补助,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企业和遵守地方政府推动的具体政策。对于某些政府补助,没有明确的规则和条例来规范企业获得此类福利所必需的标准,财政补贴的金额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酌情决定。不再满足条件的经营性政府补助,在收到时记入“其他经营性收入”。当赠款与费用项目有关时,在综合综合(亏损)/收益表中确认为使赠款与相关成本相匹配所必需的期间。授予涉及资产收购的,按相关资产折旧比例在综合(亏损)/收益表中确认。
F-26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经营租赁
公司选择了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这使得公司可以不重新评估(1)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2)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3)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该公司还对所有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合同选择了短期租赁豁免。
公司在租赁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租赁还是包含租赁。租赁在开始日被分类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当租赁在租赁开始时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时,本公司将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
| a. | 租赁在租赁期结束时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
| b. | 租赁授予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 |
| c. | 租赁期限为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年限的主要部分。 |
| d. | 租赁付款额与承租人担保的任何尚未反映在租赁付款额中的残值之和的现值等于或大大超过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全部。 |
| e. | 标的资产具有专业化性质,预计在租赁期结束时对公司无替代用途。 |
对于经营租赁,本公司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在开始日的现值确认使用权资产(“ROU资产”)和租赁负债。在租赁开始时,经营租赁ROU资产代表在其各自租赁期限内使用基础资产的权利,并按等于根据租赁开始日期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调整的租赁负债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和公司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的金额确认。
租赁开始后,经营租赁负债采用租赁开始时确定的折现率,按剩余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经营租赁ROU资产按租赁负债金额计量,并根据预付或应计租赁付款、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的剩余余额、未摊销的初始直接成本和ROU资产减值(如有)进行进一步调整。经营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记为单项成本。
该公司的租约不提供隐含费率。因此,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根据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估计其增量借款率。增量借款利率估计为近似于类似条款和付款的抵押基础上的利率,并且在租赁资产所在的经济环境中。
F-27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雇员定额供款计划
公司在中国的全职员工参加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据此向员工提供某些养老金福利、医疗保健、失业保险、员工住房基金和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企业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公司对缴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1,820元、人民币7,911元和人民币9,501元(1,359美元)。
所得税
公司采用负债法核算所得税,并就已在合并财务报表或公司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事件的预期未来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呈报的金额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使用预期该差异将转回的年末有效的已颁布税率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变动计入收益。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通过计入所得税费用的估值备抵而减少。公司通过估算未来应课税利润预期,并考虑审慎可行的税务筹划策略,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回收潜力。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组成部分分类为非流动。
公司通过应用两步流程确定应确认的利益金额,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所得税进行了不确定性会计处理。首先,必须对税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经税务机关外部审查后其持续存在的可能性。如果税务状况被认为更有可能持续下去(根据税务状况的技术优点,定义为在审计后持续下去的可能性超过百分之五十),则随后对税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利益金额。满足“更有可能”确认门槛的税收头寸,使用累积概率法,以在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进行衡量。所得税的利息和罚款将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公司在ASC 740下评估了所得税的不确定性。ASC 740通过规定税收状况在财务报表中被确认之前需要达到的确认门槛,澄清了所得税中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公司选择在必要时将与不确定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分类为综合(亏损)/收益综合报表中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
F-28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股份补偿
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公司确定是否应将授予员工的奖励分类并作为责任奖励或股权奖励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员工的所有股份奖励均归类为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授予日奖励的公允价值计量员工的股份薪酬。
公司根据服务条件对所有授予的分级归属奖励采用加速法,并选择在发生没收时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公司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授予员工的奖励的预计公允价值,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预计补偿成本。
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或取消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伴随着同时授予的替代奖励被视为一项修改(即以原始奖励交换新的奖励),除非该奖励的公允价值、归属条件和作为权益工具的分类与紧接变更前后相同。增量补偿成本按修改后的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其条款修改前的原始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如有)计量,并根据修改日期的奖励的公允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计量。对于既得奖励,公司在修改发生期间确认增量补偿成本。对于未归属的奖励,公司在剩余必要服务期内确认原奖励在修改日的增量补偿成本和剩余未确认补偿成本之和。如果修改后的裁决的公允价值低于紧接修改前的原裁决的公允价值,公司确认的最低补偿成本为原裁决的成本。
公允价值计量
ASC 820-10,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总体而言,建立了三层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其中对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输入值进行了如下优先排序:
第1级——反映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的可观察输入值
第2级——包括在市场上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其他投入
第3级——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ASC 820-10描述了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三种主要计量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和(3)成本法。市场法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使用估值技术将未来金额转换为单一现值金额。该衡量标准基于当前市场对这些未来金额的预期所显示的价值。成本法是基于当前更换资产所需的金额。
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内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关联方余额、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计负债的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等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因为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
F-29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综合(亏损)/收入
综合(亏损)/收益定义为公司在一年内因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而导致的权益减少或增加,不包括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分配产生的交易。公司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包含外币折算调整项。
(亏损)/每股收益
根据ASC 260,每股收益,基本(亏损)/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入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采用两类法。在两级法下,净(亏损)/收益根据宣布(或累计)的股息和未分配收益中的参与权在普通股之间分配,就好像报告期的收益已经全部分配完毕一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适用两类法是因为公司有两类已发行普通股,分别为A类和B类普通股。公司A类和B类普通股股东的参与权(清算和分红权)相同,但投票除外。结果,并按照ASC 260,由于清算和分红权相同,未分配(亏损)/收益按比例分配。
稀释(亏损)/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入除以根据稀释性普通等值股份(如有)的影响进行调整后,再除以年内已发行的普通股和稀释性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如果普通股等价物的影响是反稀释的,则在计算稀释(亏损)/每股收益时将其排除在外。
风险集中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和应收账款。
公司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存放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2,866元和人民币134,120元(19,179美元),存放于位于中国境外的主要金融机构的金额分别为3,655美元和5,621美元(人民币39,309元)。公司持续监控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公司定期监测国际金融机构的评级,以避免任何潜在的违约。近期没有与这些金融机构相关的违约历史。
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来自主要在中国的客户赚取的收入,这些客户面临信用风险。该风险通过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的信用评估及其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过程而得到缓解。公司对估计的信用损失保持准备金,这基本上一直在其预期之内。
歼30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风险集中(续)
供应商集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向三家供应商支付了约27.8%、48.15%和41.91%的广告费用。
商业和经济风险
公司认为,以下任何领域的变化都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服务整体需求的变化;新进入者带来的竞争压力;新技术和行业标准的进步和新趋势;某些战略关系的变化;与公司吸引支持其增长所必需的员工的能力相关的监管考虑和风险。中国的重大政治、监管、经济和社会不确定性也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货币可兑换风险
公司基本所有业务均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不可自由兑换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外币付款需要提交付款申请表以及供应商的发票和已签署的合同。
外币汇率风险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报告货币分别为美元和人民币。2010年6月19日,中国央行宣布结束人民币事实上的盯住美元的政策,这一政策是在2008年末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时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2014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扩大人民币兑美元每日交易区间。2025年美元兑人民币贬值幅度约为4.19%。公司大部分收入和成本以人民币计价,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以美元计价。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公司以美元计的综合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31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分段信息
该公司在一个经营和可报告部门运营,收入主要来自SAAS业务。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为首席执行官(“CEO”),首席执行官根据综合财务业绩作出资源分配决策并评估业绩。首席执行官根据综合(亏损)/收入综合报表中报告的总收入和合并净(亏损)/收入评估业绩并决定如何分配资源。首席执行官在评估经营业绩和做出资源决策以提高与公司战略举措和资本分配优先事项相一致的盈利能力时,会定期将预算考虑到总收入和合并净(亏损)/收入的实际比较。
首席执行官审查的重大费用包括在综合(亏损)/收入综合报表中列报的费用。由于公司产生了大部分收入,并在中国持有几乎所有长期资产,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最近采用的会计公告
2023年1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披露的改进》(主题740)。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公司采用ASU第2023-09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前瞻性基准。该采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2024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增强和规范投资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其中要求实体提供某些气候相关信息的信息。这一更新将在公司自2027年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公司目前正在评估披露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4-03,损益表费用分类(子主题220-40),要求分类披露具体费用类别,还要求随定义披露销售费用总额。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采用。该指南可以前瞻性地或追溯性地适用。公司目前正在评估披露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本次更新中的修订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允许实体在估计当前分类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假设资产负债表日的条件在资产的整个存续期内保持不变。修订将于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间内的中期报告期间生效。采用本ASU可在其生效日期后的报告期内前瞻性地适用。允许提前收养。公司目前正在评估披露影响。
F-32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续)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5-06号,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核算。ASU简化了大写指南,在整个ASC 350-40中删除了对规定性和顺序软件开发阶段(简称“项目阶段”)的所有引用。ASU在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采用这一ASU可前瞻性地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的报告期;或采用经修改的过渡方法,该方法基于各自项目的状况以及软件成本是否在采用日期之前资本化;或追溯至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任何或所有以前期间。允许提前收养。公司目前正在评估披露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第2025-10号,政府补助(主题832):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ASU在GAAP中建立关于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赠款会计的权威指南,明确适当的会计,以努力减少实践中的多样性,并提高跨企业实体应用的一致性。ASU对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采用这种ASU可以采用修正的前瞻性方法、修正的追溯性方法或追溯性方法。允许提前收养。公司目前正在评估披露影响。
3应收账款,净额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应收账款 |
55,720 |
49,723 |
7,110 |
|||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
(4,916) |
|
(6,495) |
|
(928) |
应收账款总额,净额 |
|
50,804 |
|
43,228 |
|
6,182 |
下表列示了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变动情况: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年初余额 |
5,331 |
4,916 |
703 |
|||
规定 |
|
1,362 |
|
3,320 |
|
475 |
注销 |
|
(1,777) |
|
(1,741) |
|
(250) |
年末余额 |
|
4,916 |
|
6,495 |
|
928 |
F-33
4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预付服务费 |
|
8,049 |
|
6,692 |
|
957 |
增值税及其他附加 |
|
2,641 |
|
2,590 |
|
370 |
递延发行费用 |
— |
1,748 |
250 |
|||
办公室租金押金 |
|
493 |
|
467 |
|
67 |
其他存款 |
|
950 |
|
1,152 |
|
165 |
合同资产 |
|
353 |
|
479 |
|
68 |
预付媒体费用 |
|
736 |
|
972 |
|
139 |
代表雇员出售股份的应收款项 |
|
67 |
|
15 |
|
2 |
其他 |
|
975 |
|
1,191 |
|
170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合计 |
|
14,264 |
|
15,306 |
|
2,188 |
5短期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短期投资分类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毛额 |
毛额 |
毛额 |
毛额 |
|||||||||||||
未被承认 |
未被承认 |
未被承认 |
未被承认 |
|||||||||||||
成本 |
持有收益 |
持有亏损 |
收益 |
损失 |
公允价值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
|
5,000 |
|
715 |
|
— |
|
— |
|
90 |
|
— |
|
5,090 |
|
728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对其不具有重大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没有短期投资。
F-34
6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计算机设备和服务器 |
5,559 |
2,826 |
404 |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
4,067 |
|
3,620 |
|
518 |
租赁权改善 |
|
2,388 |
|
2,492 |
|
356 |
减:累计折旧及减值 |
|
(7,441) |
|
(6,140) |
|
(878) |
财产和设备共计,净额 |
|
4,573 |
|
2,798 |
|
40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就财产和设备确认减值损失费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折旧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301元、人民币1,309元和人民币931元(133美元)。
7租赁
租赁根据ASC 842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主要涉及办公设施。该公司的租赁协议包括大部分固定的租赁付款,不包含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可变租赁付款。公司的租约不包含限制公司承担其他财务义务的限制或契诺。对于期限超过12个月的租赁,本公司按期限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记录相关资产和租赁负债。某些租赁包括租金升级条款、续租选择和/或终止选择,这些因素在公司酌情确定租赁付款时被考虑在内。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4.2年,加权平均折现率为3.6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4.1年,加权平均折现率为2.4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8,029元、人民币5,910元和人民币5,113元(731美元),其中不包括短期合同成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短期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31元、人民币742元和人民币833元(119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租赁的租赁成本没有资本化。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租赁的现金支付 |
|
5,749 |
5,203 |
744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ROU资产 |
|
18,632 |
|
2,726 |
|
390 |
||
F-35
7租赁(续)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项下未来租赁付款情况如下:
经营租赁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6 |
|
4,307 |
|
616 |
2027 |
|
3,760 |
|
538 |
2028 |
|
3,318 |
|
474 |
2029 |
3,043 |
435 |
||
2030 |
1,775 |
254 |
||
此后 |
|
— |
|
— |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
|
16,203 |
|
2,317 |
减:推算利息 |
|
789 |
|
113 |
总租赁负债余额 |
|
15,414 |
|
2,204 |
8商誉和无形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分别确认商誉人民币37,785元和人民币37,785元(5,403美元),作为武汉SendCloud科技有限公司(“SendCloud”)业务收购的一部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商誉账面值没有减值费用。
无形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计算机软件、系统和技术 |
14,814 |
15,238 |
2,179 |
|||
品牌 |
|
10,300 |
|
10,300 |
|
1,473 |
客户关系 |
|
13,800 |
|
13,800 |
|
1,973 |
减:累计摊销 |
|
(25,147) |
|
(29,372) |
|
(4,200) |
无形资产总额,净额 |
|
13,767 |
|
9,966 |
|
1,42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形资产分别未确认减值费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形资产的加权平均摊销期分别为5.9年、5.9年及5.8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223元、人民币4,648元和人民币4,225元(604美元)。
F-36
8商誉和无形资产(续)
未来五年每年与有限寿命的现有无形资产相关的预计摊销费用如下:
|
人民币 |
|
美元 |
|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 |
4,128 |
590 |
||
2027 |
|
1,524 |
|
218 |
2028 |
|
1,035 |
|
148 |
2029 |
|
1,030 |
|
147 |
2030 |
1,030 |
147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不存在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9长期投资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投资账面值为人民币113,506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为人民币112,609元(约合16,103美元)。
2023年,公司以总对价10,279元处置持有的非上市公司2.56 98%股权,确认处置损失10,754元,之后公司不再持有该非上市公司股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确认的减值费用为人民币8,505元、零和零。
权益法投资
2023年,公司收购了一家非上市公司15%的股权,由于在股权被投资方的五个董事会席位中占有一个席位,因此具有重大影响力。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应占被投资单位亏损人民币450元,权益法投资的账面值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为零。
10短期借款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短期银行借款 |
3,000 |
— |
— |
|||
2024年3月,公司向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元,固定利率4.9%,期限一年,短期借款人民币3,000元已于2025年3月全部偿还。
F-37
11递延收入及客户存款
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递延收入 |
|
87,070 |
|
121,848 |
|
17,424 |
客户存款 |
|
60,041 |
|
56,802 |
|
8,123 |
递延收入和客户存款总额–流动 |
|
147,111 |
|
178,650 |
|
25,547 |
12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应计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36,860 |
|
46,473 |
|
6,646 |
||
应付业务收购款项 |
(一) |
|
16,338 |
|
14,188 |
|
2,029 |
|
其他税金及附加 |
|
11,096 |
|
9,527 |
|
1,362 |
||
服务费 |
|
4,514 |
|
5,795 |
|
829 |
||
应交所得税 |
59 |
829 |
119 |
|||||
可延期或退回的政府补助 |
|
2,628 |
|
628 |
|
90 |
||
其他 |
|
2,875 |
|
3,499 |
|
499 |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合计 |
|
74,370 |
|
80,939 |
|
11,574 |
||
| (一) | 余额为收购SendCloud的剩余未付现金对价. |
F-38
13股份补偿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2014年激励计划
2014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了《2014年激励计划》(“2014年计划”)。根据2014年计划授予的奖励自授予之日起最长4年内归属,并在授予日期后不超过10年到期。公司根据2014年计划预留发行普通股共计5,500,00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2014年计划已到期,根据2014年计划没有剩余可供授予的股份。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已将根据2014年计划已归属但未行使的306,828项奖励的条款延长额外期间。这一修改的影响并不大。
2017年激励计划
2017年3月1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了《2017年激励计划》(“2017年计划”)。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的奖励自授予之日起最长4年内归属,并在授予日期后不超过10年到期。公司根据2017年计划预留发行普通股共计6,015,137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17年计划,仍有2,867股股份可供授予。
2021年激励计划
2021年12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了《2021年激励计划》(“2021年度计划”)。2021年计划下的奖励自授予日起最长4年归属,并在授予日后不超过10年到期。公司根据2021年计划预留发行普通股共计4,000,00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21年计划,仍有1,960股可供授予。
2023年激励计划
2023年9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了《2023年激励计划》(“2023年计划”)。2023年计划下的奖励自授予日起最长4年归属,并在授予日后不超过10年届满。公司根据2023年计划预留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4,000,00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23年计划,仍有2,439,067股股份可供授予。
个别奖励的行权价、归属及其他条件由董事会或董事会委任的任何委员会厘定,以管理2014、2017、2021及2023年激励计划。于承授人的持续服务终止时,公司有权购回所取得的既得奖励或股份。
F-39
13股份补偿(续)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续)
购股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激励计划的购股权活动:
加权 |
||||||||||
|
|
|
加权- |
|
平均 |
|
||||
加权- |
平均 |
剩余 |
||||||||
平均 |
授予日期 |
订约 |
聚合 |
|||||||
数量 |
运动 |
公允价值 |
任期 |
内在 |
||||||
授予雇员及董事的期权 |
期权 |
价格 |
每个选项 |
(年) |
价值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未偿还,2024年12月31日 |
|
8,794,368 |
|
8.65 |
|
12.58 |
|
|
|
12,923 |
已获批 |
|
522,066 |
|
— |
|
3.62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
— |
过期 |
|
40,227 |
|
16.08 |
|
20.23 |
|
— |
|
— |
已锻炼 |
|
970,693 |
|
3.07 |
|
5.59 |
|
— |
|
— |
已取消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
8,305,514 |
|
8.72 |
|
12.8 |
|
|
|
11,738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
8,305,514 |
|
8.72 |
|
12.8 |
|
|
11,738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 |
|
8,083,840 |
|
9.21 |
|
13.47 |
|
|
|
11,006 |
上表中的合计内在价值表示2024年和2025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股价与期权各自行权价格的差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的购股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23元、人民币2.04元和人民币3.62元(0.52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8元(13美元),公司预计将在0.29年的估计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歼40
13股份补偿(续)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续)
购股权(续)
公司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授予日每笔奖励的公允价值。二项模型需要输入高度主观的假设,包括预期股价波动和次优提前行权因子。对于预期波动率,公司参考了几家可比公司的历史波动率。次优提前行权因子是根据公司对承授人行权行为的预期进行估算得出的。期权合同期限内各期限的无风险利率以授予时有效的美国国债市场收益率为基础。首次公开募股后,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是公司公开交易股票的价格。公司管理层最终负责确定其普通股的估计公允价值。
公司在规定的服务期内采用加速确认法确认股份补偿费用,一般实行分级归属。
下表列出了用于估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的购股权公允价值的假设:
|
2023 |
|
2024 |
|
2025 |
|
无风险利率 |
|
3.45% |
3.88% |
4.19%-4.24% |
||
股息收益率 |
|
0% |
0% |
0% |
||
预期波动 |
|
56.55% |
57.25% |
59.61%-60.01% |
||
加权平均预期波动率 |
|
56.55% |
57.25% |
59.83% |
||
预期行权倍数 |
|
|
2.5-2.8 |
2.5-2.8 |
| (一) | 无风险利率–期权合同期限内期间的无风险利率基于授予时有效的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期限与授予的合同期限一致。 |
| (二) | 股息收益率–股息收益率是根据公司在期权的预期期限内的预期股息政策估计的。 |
| (三) | 预期波动率–预期波动率是根据同行业几家可比上市公司普通股的历史波动率估算得出的。 |
| (四) | 预期行权倍数–预期行权倍数根据期权预期内在价值的变化和员工提前行权的可能性进行估算。 |
F-41
13股份补偿(续)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续)
受限制股份单位
自2018年起,公司授予公司限制性A类普通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摘要载述如下:
|
|
加权- |
|
加权 |
|
|||
平均 |
平均 |
|||||||
授予日期 |
剩余 |
|||||||
数量 |
公允价值 |
订约 |
聚合 |
|||||
分享 |
每受限制 |
任期 |
内在 |
|||||
授予雇员及董事的受限制股份单位 |
单位 |
股份单位 |
(年) |
价值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未偿还,2024年12月31日 |
|
273,654 |
|
1.84 |
|
|
|
1,042 |
已获批 |
|
273,605 |
|
5.33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 |
过期 |
|
— |
|
— |
|
— |
|
— |
既得 |
|
273,613 |
|
— |
|
— |
|
— |
已取消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 |
|
273,646 |
|
7.16 |
|
|
|
90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
273,646 |
|
7.16 |
|
|
|
90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批出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74元、人民币2.04元和人民币5.33元(0.76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限制性股票单位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成本为人民币837元(约合120美元),公司预计将在0.58年的估计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并确认为费用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合计公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574元、人民币4,225元和人民币3,684元(527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行使/归属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976元、人民币5,796元和人民币4,734元(677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赔偿费用总额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益成本 |
|
3 |
|
2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2,764 |
|
731 |
|
407 |
|
58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850 |
|
138 |
|
1,323 |
|
189 |
一般和行政 |
|
7,957 |
|
3,354 |
|
1,954 |
|
280 |
合计 |
|
11,574 |
|
4,225 |
|
3,684 |
|
527 |
F-42
14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税法,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现行法律,公司在BVI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无需就在BVI产生的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该实体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BVI预扣税。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税法,在新加坡的附属公司须就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收到的任何应课税收入征收17%的所得税率。
马来西亚
根据马来西亚税法,位于马来西亚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源自马来西亚的应课税收入征收24%的所得税率。如果满足某些条件,马来西亚的某些子公司将获得部分所得税豁免。
印度尼西亚
根据印度尼西亚现行法律,公司于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印度尼西亚的业务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22%的所得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按16.5%的香港利得税税率征收,并可就其外国所得收入豁免所得税,而在香港并无就汇出股息征收预扣税。
F-43
14所得税(续)
中国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EIT”)税率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HNTE证书有效期三年。实体在使用优惠税率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所需证明文件,并确保满足相关HNTE标准。当先前的证书到期时,实体可以重新申请HNTE证书。VIE的HNTE证书于2019年12月取得,于2021年12月到期。VIE分别于2022年12月和2025年12月重新申请并获得HNTE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它有权享受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5%的优惠税率。2021年初,WFOE被认定为HNTE,并有资格在2020年至2022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WFOE重新申请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起三年。它有权享受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5%的优惠税率。SendCloud于2023年和2024年被归类为“小微企业”,并获得自2024年12月起有效期为三年的HNTE证书。SendCloud享受2023、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20%,2025年享受优惠税率15%。IFaxin(湖北)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IFaxin”)在2023、2024和2025年被归类为“小微企业”。IFAXIN享受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20%。
公司的所得税前(亏损)/收入包括: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开曼群岛 |
|
(16,192) |
|
(7,466) |
|
(5,956) |
|
(852)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
(37) |
|
(83) |
|
(12) |
香港 |
|
(1,982) |
|
(2,699) |
|
(1,355) |
|
(194) |
新加坡 |
|
96 |
|
341 |
|
3,967 |
|
567 |
马来西亚 |
— |
(253) |
(1,905) |
(272) |
||||
印度尼西亚 |
— |
— |
(43) |
(6) |
||||
中国 |
|
(46,476) |
|
3,455 |
|
8,022 |
|
1,148 |
所得税前总(亏损)/收入 |
|
(64,554) |
|
(6,659) |
|
2,647 |
|
379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大陆的所得税优惠金额为人民币394元(约合56美元),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467元(约合66美元)。
所得税包括: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3) |
|
(104) |
|
(1,125) |
|
(160) |
递延税收优惠/(费用) |
|
1,889 |
|
(6) |
|
1,052 |
|
150 |
所得税总收益/(费用) |
|
1,886 |
|
(110) |
|
(73) |
|
(10) |
F-44
14所得税(续)
所得税费用之间的调节
对所得税前(亏损)/收入适用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实际计提的所得税费用的调节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所得税前亏损 |
(64,554) |
(6,659) |
||
按中国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25%) |
(16,139) |
(1,665) |
||
国际税率差异 |
4,206 |
2,080 |
||
优惠税率 |
10,613 |
(16,830) |
||
递延税项税率差异 |
(6,502) |
15,283 |
||
研发超扣 |
(26,393) |
(19,403)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3,438 |
2,257 |
||
递延税项开支 |
49 |
1,423 |
||
非应税收入 |
— |
(3) |
||
确认上一年度税务亏损 |
— |
2,156 |
||
视同收入 |
— |
59,152 |
||
估值备抵变动 |
|
28,842 |
(44,340) |
|
|
(1,886) |
110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5 |
||||||
金额 |
|
百分比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按中国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25%) |
|
662 |
|
95 |
|
25.0 |
外国税收影响 |
|
|
|
|
|
|
开曼 |
|
|
|
|
|
|
开曼与中国的法定税率差异 |
|
1,489 |
|
213 |
|
56.2 |
其他外国法域 |
|
323 |
|
46 |
|
12.1 |
估值津贴变动 |
|
(7,316) |
|
(1,046) |
|
(276.0)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
|
|
|
|
餐饮和娱乐 |
|
1,627 |
|
233 |
|
61.5 |
其他 |
|
662 |
|
95 |
|
25.0 |
其他调整 |
|
|
|
|
|
|
期外调整 |
|
5,176 |
|
740 |
|
195.3 |
研发超扣 |
|
(1,760) |
|
(252) |
|
(66.5) |
优惠税率 |
|
(1,230) |
|
(176) |
|
(46.4) |
纳税申报表修订的调整 |
|
824 |
|
118 |
|
31.1 |
其他 |
|
(384) |
|
(56) |
|
(14.7) |
所得税费用 |
|
73 |
|
10 |
|
2.6 |
F-45
14所得税(续)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
产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递延税款余额的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信用损失准备 |
|
5,422 |
|
5,799 |
|
829 |
应占权益法投资损失 |
113 |
113 |
16 |
|||
应计费用 |
|
2,007 |
|
1,068 |
|
153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
272,542 |
|
254,635 |
|
36,412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
158 |
|
94 |
|
13 |
估计负债 |
— |
27 |
4 |
|||
租赁负债 |
4,231 |
3,355 |
480 |
|||
数据资产 |
— |
11,565 |
1,654 |
|||
减:估值备抵 |
|
(279,902) |
|
(273,251) |
|
(39,074)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4,571 |
|
3,405 |
|
48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
(102) |
|
(53) |
|
(8)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4,057) |
|
(3,215) |
|
(459) |
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 |
|
(3,340) |
|
(2,014) |
|
(288)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7,499) |
|
(5,282) |
|
(755)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131 |
|
6 |
|
1 |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
|
(3,059) |
|
(1,883) |
|
(269) |
公司通过其WFOE、VIE和VIE的子公司运营,并以实体为基础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潜在变现。公司对那些处于三年累计财务亏损或自成立以来已发生亏损且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不预测近期利润的实体的递延税项资产记录了估值备抵。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公司还评估了包括公司经营历史、累计赤字、是否存在应税暂时性差异和转回期在内的多种因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来自其WFOE、VIE和VIE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与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为人民币272,542元和人民币254,635元(约合36,412美元),可结转以抵消应税收入。如果不用于中国的子公司,其WFOE、VIE和VIE子公司的净经营亏损将在2026年至2035年到期。对于香港的子公司,净经营亏损是无限期的利用。
F-46
14所得税(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税收优惠余额的合计变化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期初余额 |
|
117 |
|
117 |
|
117 |
|
17 |
前几年未确认的税收优惠增加 |
|
— |
|
— |
|
40,375 |
|
5,774 |
期末余额 |
|
117 |
|
117 |
|
40,492 |
|
5,791 |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录得未确认的税收优惠分别为人民币117元、人民币117元和人民币40,492元(5,791美元),其中零、零和人民币40,375元(5,774美元)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与税收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税收资产中按净额列报。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有人民币117元、人民币117元和人民币117元(17美元)的未确认税收优惠,如果最终确认,将影响有效税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未在所得税费用中确认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重大利息和应计罚款。
15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应付权益法被投资方款项 |
|
450 |
|
450 |
|
64 |
其他 |
|
117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合计 |
|
567 |
|
450 |
|
64 |
16承诺和或有事项
资本承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不可撤销的采购承诺。
F-47
17股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已根据2022年回购计划及2023年回购计划购回合共127,987股ADS,代表1,706,493股A类普通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根据2023年回购计划累计回购91,166股ADS,相当于1,215,547股A类普通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根据2025年回购计划累计回购120,825股ADS,相当于1,611,000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暂无注销该等回购股份的计划。这些股份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按购买价格入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外流通的A类和B类普通股分别为6304.15万股和17000,189万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外流通的A类和B类普通股分别为62,971,166股和17,000,189股。
每三份ADS代表四十股A类普通股。
基本及摊薄(亏损)/每股盈利计算如下:
|
截至本年度 |
|
截至本年度 |
|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A类 |
乙类 |
A类 |
乙类 |
A类 |
乙类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分子: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
(48,851) |
|
(13,247) |
|
(5,545) |
|
(1,501) |
|
334 |
|
48 |
|
89 |
|
13 |
分母: |
||||||||||||||||
用于计算基本及摊薄(亏损)/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股数 |
|
62,688,838 |
|
17,000,189 |
|
62,802,678 |
|
17,000,189 |
|
63,357,628 |
|
63,357,628 |
|
17,000,189 |
|
17,000,189 |
基本及摊薄(亏损)/每股盈利 |
|
(0.78) |
|
(0.78) |
|
(0.09) |
|
(0.09) |
|
0.01 |
|
0.00 |
|
0.01 |
|
0.00 |
对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的年度,两类方法适用,因为公司有A类和B类普通股流通在外,这两类在公司清算时都有关于股息和分配的合同权利。
在计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薄(亏损)/每股盈利时,已相应排除若干未行使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影响,因为其影响将具有反摊薄性。
F-48
18关联交易
下表列示了主要关联方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关联方名称 |
|
关系 |
罗伟东 |
创始人、首席执行官 |
|
广州天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受罗伟东影响明显的公司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关联交易。
19收入
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或类型评估收入,下表列出了分类收入信息: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开发者服务: |
|
|||||||
订阅 |
173,523 |
196,813 |
226,338 |
32,366 |
||||
增值服务 |
31,129 |
32,825 |
40,918 |
5,851 |
||||
垂直应用 |
|
85,580 |
|
86,532 |
|
107,591 |
|
15,385 |
总收入 |
|
290,232 |
|
316,170 |
|
374,847 |
|
53,60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63,262元、人民币192,200元和人民币235,445元(33,668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随着时间推移确认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26,970元、人民币123,970元和人民币139,402元(19,934美元)。
F-49
20其他收入(亏损)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长期投资的处置损失 |
(10,754)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附注9) |
|
(8,505) |
|
— |
|
— |
|
— |
应收贷款的信贷损失 |
|
(6,660) |
|
— |
|
— |
|
— |
ADR利润分享计划的收入 |
|
1,336 |
|
— |
|
— |
|
— |
其他 |
|
592 |
|
238 |
|
427 |
|
61 |
合计 |
|
(23,991) |
|
238 |
|
427 |
|
61 |
21公允价值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
本公司以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被归类为第2级,因为公允价值是通过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得出或证实的输入值计量的。
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财产设备等非金融类长期资产,只有在确定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才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司采用综合估值方法,包括基于公司最佳估计的市场法来确定这些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公司计量截至可观察交易日的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某些财产和设备的公允价值(第2级)是根据不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的报价进行评估的。
公司仅在确认减值损失或向上估值的情况下,才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某些金融资产,包括权益法投资和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汇总如下:
|
2025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重大 |
||||||||||
中的报价 |
其他 |
|||||||||
总公平 |
活跃市场 |
可观察 |
重大 |
|||||||
价值在 |
对于相同的 |
投入 |
不可观察 |
公允价值 |
||||||
2025年12月31日 |
资产(第1级) |
(2级) |
投入(第3级) |
调整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
|
|
|
|
|
|
|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
5,090 |
— |
5,090 |
— |
90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5,090 |
|
— |
|
5,090 |
|
— |
|
9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不存在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不存在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F-50
22后续事件
2026年2月11日,公司向一名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发行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根据认股权证条款,投资者有权以每股普通股1.035美元(折合每股美国存托凭证13.8美元)的初始行权价购买最多9,666,666股公司普通股(相当于约72.5万股美国存托凭证),但可能会有所调整。
23受限制的净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VIE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综合经营业绩与公司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VIE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统称“中国实体”)须提供若干法定准备金,即一般准备金、企业扩张基金及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中国实体须将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个别公司税后利润的至少10%分配至法定储备,并有权在该储备已达到个别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停止分配至法定储备。此外,中国实体的注册资本也受到限制。
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的拨款由子公司董事会酌情决定。中国实体也须遵守类似的法定准备金要求。这些储备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等形式向公司转让。
受限制的净资产金额包括公司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以及公司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总计人民币706,293元(100,999美元)。
24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列报依据
对于母公司的列报只有简明的财务信息,公司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的规定,在权益法核算下记录其对子公司的投资和VIE。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长期投资”,子公司和VIE的(亏损)/收入在简明综合亏损报表中列报为“子公司和VIE的应占(亏损)/收入”。
附属公司于呈列期间并无向公司派付任何股息。
截至期末,公司不存在除列报的以外的重大承诺或长期义务。
母公司唯一财务报表应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F-51
24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简明资产负债表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资产: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3,291 |
|
23,208 |
|
3,319 |
应收集团内实体款项 |
|
10,592 |
|
10,383 |
|
1,485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6,893 |
|
8,312 |
|
1,189 |
流动资产总额 |
|
20,776 |
|
41,903 |
|
5,993 |
非流动资产: |
|
|
|
|||
长期投资 |
|
304,090 |
|
306,164 |
|
43,78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5,130 |
|
5,016 |
|
71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309,220 |
|
311,180 |
|
44,498 |
总资产 |
|
329,996 |
|
353,083 |
|
50,491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流动负债: |
|
|
|
|||
应计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 |
|
2,342 |
|
3,633 |
|
520 |
应付集团内实体 |
|
259,732 |
|
283,652 |
|
40,562 |
流动负债合计 |
|
262,074 |
|
287,285 |
|
41,082 |
负债总额 |
|
262,074 |
|
287,285 |
|
41,082 |
F-52
24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简明资产负债表(续)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股东权益 |
|
|
|
|
||
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4,92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股分别为63,041,500股和62,971,166股) |
|
39 |
|
40 |
|
5 |
B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3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7,000,189股和17,000,189股) |
|
11 |
|
11 |
|
2 |
库存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442,915股和1,415,422股A类普通股) |
|
(1,674) |
|
(6,430) |
|
(919) |
额外实收资本 |
|
1,045,221 |
|
1,049,029 |
|
150,009 |
累计赤字 |
|
(995,715) |
|
(995,292) |
|
(142,325)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20,040 |
|
18,440 |
|
2,637 |
股东权益合计 |
|
67,922 |
|
65,798 |
|
9,409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329,996 |
|
353,083 |
|
50,491 |
F-53
24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综合亏损简明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 |
|
— |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研究与开发 |
|
— |
|
— |
|
—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517) |
|
(416) |
|
(764) |
|
(109) |
一般和行政 |
|
(11,430) |
|
(7,018) |
|
(5,499) |
|
(786) |
分占子公司和VIE的(亏损)/收入 |
|
(45,933) |
|
373 |
|
6,340 |
|
907 |
总营业费用 |
|
(57,880) |
|
(7,061) |
|
77 |
|
12 |
经营(亏损)/收入 |
|
(57,880) |
|
(7,061) |
|
77 |
|
12 |
汇兑(亏损)/收益,净额 |
|
(61) |
|
(6) |
|
2 |
|
— |
利息收入 |
|
34 |
|
21 |
|
344 |
|
49 |
其他损失 |
|
(4,191) |
|
— |
|
— |
|
—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
|
(62,098) |
|
(7,046) |
|
423 |
|
61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净(亏损)/收入 |
|
(62,098) |
|
(7,046) |
|
423 |
|
61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
(62,098) |
|
(7,046) |
|
423 |
|
61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919 |
|
817 |
|
(1,600) |
|
(229)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合计,税后净额 |
|
919 |
|
817 |
|
(1,600) |
|
(229) |
综合损失 |
|
(61,179) |
|
(6,229) |
|
(1,177) |
|
(168) |
F-54
24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简明现金流量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23,234) |
|
6,282 |
|
19,477 |
|
2,785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651) |
|
(1,775) |
|
(5,047) |
|
(722)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3,658) |
|
(4,544) |
|
5,487 |
|
78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
(30,543) |
|
(37) |
|
19,917 |
|
2,848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3,871 |
|
3,328 |
|
3,291 |
|
471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328 |
|
3,291 |
|
23,208 |
|
3,319 |
F-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