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
Prologis YEN Finance LLC
军官证书
2026年6月11日
以下署名的安博 Yen Finance LLC(“公司”)的高级职员,根据公司最终母公司Prologis, Inc.的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如适用)的决议(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和2026年6月4日)行事,现根据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的契约,凭本高级职员证书成立一系列债务证券(“基础契约,并以其第一份补充契约“契约”)作为补充,公司之间,由安博,L.P.作为母担保人,以及U.S. Bank 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的利益继承人,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本军官证书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义齿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2035年到期3.389%票据
1.该系列的标题为“2035年到期的3.389%票据”(“票据”),应为第一个补充契约中定义的一系列日元票据。
2.票据最初的本金总额应限于3,500,000,000日元(根据基础契约第304、305、306、906、1107或1305条在登记转让系列或系列内其他票据时认证和交付的票据除外);但公司可在董事会不时采取行动时增加该本金总额。
3.票据按年利率3.389%计息。票据本金总额将于2035年12月13日到期时支付。本系列的利息应自2026年6月11日(含)起或自已支付利息或已妥为提供利息的最近一个付息日(定义见下文)起累计。票据的利息须于每年6月11日及12月11日(各为“付息日”)每半年支付一次,由2026年12月11日开始。利息须支付予于付息日之前的5月27日或11月26日(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其名义登记票据的人,不论其是否为日元营业日(各为“常规记录日期”)。
4.可将票据交还,以进行转让或交换登记,并就票据和契约向公司或向公司发出通知或要求,可将票据送达付款代理的公司信托办公室,该办公室位于111 Fillmore Ave. East,St. Paul,Minnesota 55 107。到期或提前赎回时应付票据的本金,应在付款代理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出示和退保票据时支付。
5.如由于美国(或其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中的)法律(或根据该法律颁布的任何法规或裁决)的任何变更或修订,或由于有关该等法律、法规或裁决的适用或解释的官方立场的任何变更或修订,而该等变更或修订于2026年6月4日或之后宣布或生效,则公司成为或根据公司选定的独立大律师的书面意见,将成为或有相当大的可能性公司将成为就票据支付额外金额的义务,则公司可选择全部而非部分赎回票据,赎回价格(“税项赎回价格”)等于票据本金额的100%,连同票据的应计和未付利息至(但不包括)赎回日。任何赎回通知应在赎回日之前不超过60日且不少于15日传送给持有人。
如已按基准契约及前款的规定发出赎回通知,而赎回任何被要求赎回的票据的资金应已于该通知所提述的赎回日期提供,则该等票据于赎回日期停止计息,而自赎回日期起及之后票据持有人的唯一权利为在根据该通知交出该等票据时收取税款赎回价款。
6.于2035年9月13日(“票面赎回日”)或之后,公司可选择于任何时间或不时部分赎回票据,赎回价格相等于将予赎回的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赎回通知将在确定的赎回日期前不超过60天或不少于10天以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存托人的程序以其他方式传送)给每个待赎回的持有人,并在其注册地址进行赎回。
赎回通知将载明(其中包括)将予赎回的票据的金额、赎回日期、赎回价格及将于呈交及交出将予赎回的票据时作出付款的地点。除非公司拖欠支付赎回价款,否则票据将于赎回日停止计息。
倘少于公司可选择赎回的全部票据,公司将于赎回日期前至少45天或受托人可能满意的任何较短期间通知受托人将予赎回的票据本金总额及赎回日期。受托人将根据Euroclear和Clearstream(或其各自的继任者)的规则和程序选择要赎回的票据。票据可按票据的最低授权面额或该等金额的任何整数倍部分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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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票据有关的所有付款均应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支付,不得为美国或其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中征收或征收的任何现行或未来税项、关税、评估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代扣代扣或扣除,除非(i)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或税务机关或其中或其中颁布的法律(或任何法规或裁决)要求代扣或扣除,或(ii)有关申请、管理的官方立场,对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裁决的解释或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美国税务机关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持有)。如法律规定须代扣或扣除,除本条例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公司须就票据向非美国人的持有人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额外金额”),以使公司或付款代理人向该持有人支付的票据本金、溢价或赎回价格(如有)及利息的净额,在该等代扣或扣除后,不少于票据中规定的届时到期应付的金额;但前提是,前述追加支付义务不适用于:
(i)如持有人是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或法团,或对受托持有人所管理的遗产或信托拥有权力的人,则不会对持有人征收的任何税项、评估或其他政府押记,或持有人的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成员或股东,被视为:
(a)正在或曾经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或在美国设有或曾经设有常设机构,或拥有或曾经设有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资格业务单位;
(b)与美国有当前或以前的关联(不包括仅因票据所有权、收到任何付款或强制执行其项下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关联)或被视为具有此类关联,包括是或曾经是美国公民或居民;
(c)就美国而言是或曾经是个人控股公司、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受控外国公司或有累积收益以逃避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外国个人控股公司;
(d)拥有或曾经拥有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871(h)(3)条或任何继承条文所指的安博,L.P.的资本或利润的10%或更多权益;或者
(e)为根据在其贸易或业务的正常过程中订立的贷款协议而作出的信贷延期而收取款项的银行;
(ii)向并非票据的唯一实益拥有人或票据的一部分的任何持有人,或并非受托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持有人,但仅限于受益人或委托人有关受托人或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或成员在受益人、委托人、实益拥有人或成员直接收到其实益或分配的付款份额的情况下本无资格获得额外金额的付款;
(iii)任何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收费,如果不是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未能遵守有关票据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的国籍、住所、身份或与美国的联系的证明、身份证明或信息报告要求(如法规要求遵守)、美国或其中任何税务机关的条例或美国为缔约方的适用所得税条约要求遵守或作为豁免此类税项的先决条件,则不会被征收,评估或其他政府收费(包括,为免生疑问,根据《守则》第3406条(或任何经修订或继承的条文)征收的任何备用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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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任何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收费,而该等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收费并非由公司或付款代理人从付款中扣缴而征收;
(v)任何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收费,若不是因法律、法规或行政或司法解释的变更而在付款到期后15天以上生效或已妥为规定,则本不会征收,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vi)对任何遗产、继承、赠与、出售、消费税、转让、财富、资本收益或个人财产税或类似税项、评估或其他政府收费;
(vii)就任何票据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而须由任何付款代理人代扣的任何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押记,如该等付款可在没有至少一名其他付款代理人代扣的情况下进行;
(viii)任何税项、评税或其他政府押记,如不是由任何票据的持有人提出(如需要提出),则不会被征收,以在付款到期应付的日期后30天以上的日期或妥为规定支付该款项的日期(以较后发生者为准)支付;
(ix)根据《守则》第1471至1474条及相关库务署规例、有关的公告或其官方解释或任何后续条文对付款施加的任何预扣或扣除、根据《守则》第1471(b)(1)条订立的任何协议、美国与任何其他政府当局就实施前述规定订立的任何适用的政府间协议以及对其实施政府间做法的任何条例或官方法律、协议或解释;或
(x)就第(i)、(ii)、(iii)、(iv)、(v)、(vi)、(vii)、(viii)及(ix)项的任何组合而言。
票据在所有情况下均受适用于票据的任何税务、财政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行政或司法解释的约束。除根据本第7款特别规定外,公司无须就任何政府或任何政府或政治分区或税务机关所征收或在任何政府或政治分区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任何税项、关税、课税或政府收费作出任何付款。
8.票据不得提供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规定。任何票据不得由持有人选择赎回。
9.票据须以第一期补充契约的附件 A所列表格以记名形式发行,不附带最小面额日元100,000,000元及超过日元10,000,000元的任何整数倍的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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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票据的本金金额和税款赎回价格(如有)应在根据基础契约第502条宣布加速时支付。
11.票据应以日元计价,票据的本金或利息(或税款赎回价格,如适用)应以日元支付。如果由于实施外汇管制或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公司无法获得日元,则有关票据的所有付款均应以美元支付,直至公司再次获得日元。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日期以日元支付的金额应按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在相关付款日期前第二个工作日营业结束时规定的汇率换算成美元,如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未宣布换算汇率,则按相关付款日期前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的最近美元兑日元汇率换算成美元,如《华尔街日报》未公布该汇率,该汇率将由公司自行决定,以日元最近可用的市场汇率为基础确定。以美元就票据支付的任何款项均不构成违约事件。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均不负责获取汇率、进行转换或以其他方式办理面额。
12.除本高级人员证明书第3及5段另有规定外,票据的本金或利息(或如适用的税款赎回价格)的付款金额,不得参照指数或公式厘定。
13.除本文所述外,在契约或票据中,票据的本金或利息(或税款赎回价格,如适用)均不得在公司或其持有人选择时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货币单位或单位或复合货币或票据计价或声明应付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
14.除《契约》或《信托契约法》中规定的情况外,票据不应包含在发生特定事件时授予票据持有人特殊权利的任何条款。
15.票据不得载有对契约所载公司违约或契诺事件的任何删除、修改或补充。
16.除本文规定的情况外,在契约或票据中,票据不得以无记名证券或临时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
17.基础契约第1402和1403条应适用于票据。
18.票据不得在行使债权证时发行。
19.基义齿第十六条适用于票据。
20.票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应与契约、日期为2025年8月15日的招股说明书和日期为2026年6月4日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有关票据的条款和条件大致相同。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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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签署人已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签署本高级职员证书,以作为证明。
| 签名: | |||
| 姓名: | 大卫·马林格 | ||
| 职位: | 高级副总裁兼助理秘书 | ||
| 签名: | |||
| 姓名: | 杰西卡·波尔加 | ||
| 职位: | 助理秘书 | ||
【2035年到期高级人员证明书之签署页– 3.389%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