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证券购买协议
本证券购买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6年4月7日,由ERAYAK POWER SOLUTION GROUP INC.(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滨海工业园区第四大道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325025(“公司”)与签字页所载的投资者(各为“买方”)签署。
见证
然而,公司及每名买方均希望根据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条例S”)提供的登记豁免,为公司出售及买方购买公司A类普通股(定义见下文)而进行此项交易;
然而,各方希望,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发行和出售,买方应以每股A类普通股0.08美元的价格购买总计5,000,000股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2 2美元(“A类普通股”或“证券”),总购买价格最高为400,000美元(“购买价格”),购买价格分别载于本协议各买方签字页(“认购金额”)。
协议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房地及共同契诺及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悉及充分性,公司与各买方特此约定如下:
1.证券买卖。
(a)购买证券。在满足(或放弃)下文第5和第6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向每一买方发行和出售,且每一买方单独而非共同同意在收盘时(定义见下文)向公司购买与每一买方在本协议签字页上规定的认购金额对应的金额的证券。
(b)截止日期。买方购买A类普通股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截止日期”)应为纽约时间上午10:00,在满足或放弃下文第5和第6条规定的截止日期条件的两(2)个工作日内(或公司与各买方共同同意的其他日期)(“截止日期”)。如本文所用,“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法律授权或要求纽约州纽约市商业银行保持关闭的其他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
(c)付款形式;交付。在满足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截止日期,(i)买方应向公司交付在该收盘时将向该买方发行和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合计收益,减去收盘报表中规定的从该收盘收益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ii)公司应向每个买方发行和交付该买方在该收盘时购买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其金额在该买方的签名页上,代表公司正式签署,以及(iii)每个买方应填写并向公司交付作为附件 A所附的非美国人认证(S条例)。
2.买方代表和认股权证。
每名买方(个别而非共同)仅就其本身向公司声明并保证,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
(a)组织:权威。该买方是一个经过适当组织、有效存在并在其组织的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具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力,可以订立和完成其作为当事方的交易文件(定义见下文)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授权、强制执行。本协议已获得适当和有效的授权、代表该买方执行和交付,应构成该买方根据其条款可对该买方强制执行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此种可执行性可能受到一般股权原则或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执行、清算和其他与适用的债权人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有关或一般影响的类似法律的限制。
(c)没有冲突。该买方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该买方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会(i)导致违反该买方的组织文件,(ii)与该买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协议、契约或文书发生冲突,或构成违约(或经通知或时间推移或两者均会成为违约的事件),或给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或取消该买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协议、契约或文书的权利,或(iii)导致违反任何法律、规则、条例、命令,适用于该买方的判决或法令(包括联邦和州证券法),但在上述第(ii)和(iii)条的情况下,对于无法单独或总体合理预期不会对该买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此类冲突、违约、权利或违规行为除外。
(d)某些交易活动。买方没有直接或间接,也没有任何代表或根据与买方的任何谅解行事的人,在自买方首次就本协议所设想的对公司的具体投资与公司或公司代理人联系并在紧接该买方执行本协议之前结束之时开始的期间内,从事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证券的任何卖空交易(定义见下文)。买方在此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涉及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卖空”是指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法”)(定义见下文)下的条例SHO颁布的规则200中定义的所有“卖空”。买方知道卖空和其他对冲活动可能受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律、规则和条例的约束,买方承认遵守任何此类联邦或州证券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责任完全由买方负责。
(e)非美国人;条例S。在向该买方提供证券时,该买方不是,并且截至本条例发布之日也不是条例S所指的“美国人”。该买方并非为任何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而购买证券。在与本协议有关的联系产生之时以及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之日,该买方在美国境外。该买方已如实、准确地完成了作为附件 A所附的非美国人认证(S条例),并在此确认截至本协议日期的此类认证。公司正依赖此处和附件 A中所述买方的陈述、保证、协议、承认和理解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确定此类豁免登记的适用性以及该买方收购证券的适当性。
(f)条例s转让限制。该等买方理解并同意,证券的发售和出售依赖于S条例规定的登记豁免。该等买方在自证券发行日期开始至该日期一周年结束的期间内,或在S条例或其他适用证券法可能允许的较短期间内(“限制期”),不会在美国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证券,也不会为账户或为美国人的利益而向美国人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证券,或以不符合S条例的其他方式。在限制期届满后,该买方将仅根据《证券法》规定的登记或可获得的豁免,以及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外国证券法,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证券。该买方在本协议执行时不在美国,没有从事,并且在限制期届满之前将不会从事与证券有关的任何卖空或对冲交易。该买方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均未从事或将从事与证券有关的任何向美国人的定向出售努力(定义见S条例),且该买方和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已遵守并将遵守S条例的“发售限制”要求。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未与位于美国的买方或与美国人预先安排,也不属于规避《证券法》登记要求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
2
3.公司的代表和认股权证。
本公司特此向买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a)组织和资格。本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均为根据其成立或成立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并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力以拥有其财产并按目前正在进行和目前提议进行的方式开展其业务。公司及其每一家子公司都具有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的适当资格,并在其财产所有权或其所开展业务的性质使这种资格成为必要的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具有良好的信誉,除非不具备这种资格或信誉良好不会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定义见下文)。在本协议中,“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对(i)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产、资产、负债、运营(包括其结果)、状况(财务或其他)或前景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作为一个整体,(ii)在此或公司与此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将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中所设想的交易,或(iii)公司履行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任何义务的权限或能力。“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拥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本的多数或持有该人的多数股权或类似权益的任何人,而上述每一项,在此单独称为“子公司”。
(b)授权;强制执行;有效性。公司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和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并根据本协议及其条款发行证券。公司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以及公司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A类普通股),已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正式授权,公司、其董事会或其股东或其他政府机构无需进一步备案、同意或授权。本协议已经、公司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将在交割前由公司正式签署和交付,每一份均构成公司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除非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一般股权原则或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清算或与之相关或普遍影响的类似法律的限制,适用的债权人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以及作为获得赔偿和分摊权的除外,可能受到联邦或州证券法的限制。“交易文件”统称为本协议,以及公司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订立或交付的每一份其他协议和文书,并可能不时予以修订。
(c)发行证券。证券的发行获得正式授权,在根据交易文件的条款发行和付款后,证券应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并且不存在与发行有关的所有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抵押、缺陷、债权、留置权、质押、费用、税款、优先购买权、产权负担、担保权益和其他产权负担(统称“留置权”)。发行后,该证券一经发行,将有效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且不存在与发行有关的所有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或留置权,持有人有权享有授予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d)没有冲突。公司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以及公司完成在此拟进行的交易并因此而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证券)不会(i)导致违反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或其他组织文件,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份、股本或其他证券,(ii)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生冲突,或构成违约,或给予他人任何终止、修订、加速或取消的权利,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契约或文书,或(iii)导致违反任何法律、规则、法规、命令、判决或法令(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注册成立或其子公司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以及纳斯达克(“主要市场”)的规则和条例,包括所有适用的法律,开曼群岛的规则和条例)适用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或影响,但(ii)和(iii)的情况除外,因为任何冲突、违约、权利或违规行为不会合理地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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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同意。公司无须取得任何联邦或州证券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备案以及主要市场可能要求的任何备案)、任何政府实体(定义见下文)或任何监管或自律机构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重大同意、授权或命令,或向其作出任何备案或登记,以使其在每种情况下根据本协议或其中的条款执行、交付或履行交易文件项下或预期的任何义务。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根据前一句规定须取得的所有同意、授权、命令、备案及登记均已或将于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取得或生效,而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知悉任何可能妨碍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取得或实施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任何登记、申请或备案的事实或情况。公司并无违反信安市场的规定,亦不知悉任何可合理导致A类普通股在可预见的未来退市或暂停上市的事实或情况。本公司已将本协议项下所有证券的发行通知信安市场,该发行无须取得本公司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或政府实体的批准,信安市场已完成对相关额外股份上市表格的审核。“政府实体”是指任何国家、州、县、市、镇、村、区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政治管辖机构、联邦、州、地方、市、外国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政府、政府或准政府当局(包括任何政府机构、分支机构、部门、官员或实体以及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多国组织或机构;或行使或有权行使任何上述任何性质或工具的任何行政、行政、司法、立法、警察、监管或税务当局或权力的机构,包括政府或国际公共组织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或企业或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f)股权资本化。
(i)授权及已发行普通股。公司获授权发行9,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2 2美元。截至2026年4月6日,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为4,784,740股,B类普通股为40,910股。
(ii)有效发行;可用股份。所有这些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均获得正式授权,并已有效发行,且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这意味着其持有人无需就发行此类A类普通股支付更多款项)。
(g)私募。A类普通股获得正式授权,在根据交易文件发行和支付时,将获得正式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免于和免除公司施加的所有留置权。根据本协议向各买方提供和出售证券,根据S条例豁免《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公司未采取任何会导致S条例豁免《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任何行动。本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均未在美国就证券从事任何定向出售努力(定义见S条例)。公司正根据S条例在美国境外向非美国人士进行证券发售。公司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士均未在美国就任何证券的发售或出售进行任何一般招揽或一般广告。证券没有也没有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除非进行了登记,否则不得在美国或向美国人或为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除非根据《证券法》登记要求的可用豁免并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外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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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C报告。公司已提交公司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附表、表格、报表和其他文件,包括根据其中第13(a)或15(d)条,在本协议日期之前的两(2)年(或法律或法规要求公司提交此类材料的较短期间)(上述材料,包括其证物和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在此统称为“SEC报告”)及时或已收到此类提交时间的有效延期,并在任何此类延期到期之前提交了任何此类SEC报告。截至各自日期,SEC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要求(如适用),且SEC报告在提交时均未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报告的情况,未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公司已或将(如适用)向委员会提交6-K表格,披露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就本协议而言,该提交应被视为“交易文件”。
4.盟约。
(a)报告情况。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提交根据1934年法案要求向SEC提交的所有报告,即使1934年法案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不再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允许终止,公司也不得终止其作为根据1934年法案要求提交报告的发行人的地位。
(b)收益的使用。公司将把此次发行所得款项用于本协议所述的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
(c)上市。在适用范围内,公司应迅速确保所有A类普通股(定义见下文)在随后A类普通股上市或指定报价的每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和自动报价系统(如有)上的上市或指定报价(视情况而定,每个“合格市场”),但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并应尽合理努力维持根据交易文件条款在该等合资格市场不时发行的所有证券于报告期间的上市或指定报价(视情况而定)。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得采取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导致A类普通股于报告期内在合资格市场摘牌或暂停上市的行动。公司应支付与履行其在本第4(c)条下的义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d)业务开展。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不得违反任何政府实体的任何法律、条例或条例,除非合理地预计此类违规行为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5.公司出售义务的条件。
公司根据本协议在收盘时向每一买方发行和出售A类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在收盘日期或之前满足以下每一项条件,前提是这些条件仅为公司的利益,公司可随时通过向每一买方提供事先书面通知而自行酌情放弃这些条件:
(a)该买方应已签立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一份交易文件,并将该文件交付公司。
(b)该买方和对方买方应已通过电汇即时可用资金向公司交付该买方在收盘时购买的A类普通股的购买价格。
(c)该买方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应是真实和正确的,截至作出之日和截止日期,犹如当初在当时作出的一样(但涉及特定日期的陈述和保证除外,该陈述和保证在该特定日期应是真实和正确的),且该买方应已履行、信纳并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本协议要求该买方在该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信纳或遵守的契诺、协议和条件。
5
6.每个买方的购买义务的条件。
根据本协议,每个买方在收盘时购买其A类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在收盘日期或之前满足以下每一项条件,前提是这些条件是为每个买方的唯一利益,并且该买方可随时通过向公司提供事先书面通知而自行酌情放弃:
(a)公司须已妥为签立并向该买方交付其为一方的每份交易文件,而公司须已妥为签立并向该买方交付该等文件所载的证券本金总额。
(b)A类普通股(A)应被指定在主要市场报价或上市(如适用),而(b)截至收盘日,不得被SEC或主要市场暂停在主要市场交易。
(c)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已向买方交付买方或其律师合理要求的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其他文件、文书或证书。
7.终止。
如果自本协议之日起五(5)天内买方未发生结账,则该买方有权在该日期营业结束之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终止其在本协议项下对自身的义务,而该买方不对任何其他方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i)如果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未能在该日期之前完成是该买方违反本协议的结果,则该买方不享有根据本条第7款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且(ii)放弃出售和购买证券应仅适用于提供该书面通知的该买方,但进一步的条件是,该终止不影响公司根据本协议向该买方偿还本协议所述费用的任何义务。本条第7款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视为免除任何一方对该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和规定的任何责任,或损害任何一方迫使任何其他方具体履行其在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权利。
8.杂项。
(a)管辖法律;管辖权;陪审团审判。有关本协定的构造、有效性、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均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而不会使任何法律选择或法律冲突条款或规则(无论是纽约州或任何其他法域)生效,从而导致适用纽约州以外的任何法域的法律。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接受位于纽约市曼哈顿自治市的州和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以裁决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根据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根据本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任何交易,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在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主张其个人不受任何该等法院管辖的任何主张,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是在不方便的法院提起的,或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地点不当。每一方当事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亲自送达法律程序,并同意通过在本协议项下向其发出此类通知的地址向该当事人邮寄其副本来处理在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被送达的程序,并同意该送达应构成良好和充分的送达法律程序及其通知。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以法律许可的任何方式送达过程的任何权利。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在操作上阻止任何买方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公司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以收取公司对该买方的义务或执行有利于该买方的判决或其他法院裁决。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并同意不请求陪审团审判,以裁定根据此处或根据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与本协议、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由此设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争议。
6
(b)对口单位。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都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如果任何签字是通过传真传送或通过包含已执行签字页的便携式文件格式(.pdf)文件的电子邮件传递的,则该签字页应为执行(或代表其执行该签字)的一方设定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效力和效力与该签字页是其原件的效力和效力相同。
(c)标题;性别。本协议标题为便于参考,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除文意另有明确说明外,本文各代词应视为包括其阳性、阴性、中性、单数和复数形式。“含”、“含”、“含”、“含”、“同进口”等词语,按“不受限制”等词语后接广义解释。“herein”、“hereunder”、“hereof”和like import等词语指的是整个协议,而不仅仅是它们所在的条款。
(d)整个协定、修正案。本协议取代买方、公司、其关联公司和代表其行事的人之间就本协议所讨论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其他先前口头或书面协议,本协议和本协议所提及的文书包含各方对本协议和本协议所涵盖事项的全部理解,除本协议或其中具体规定外,公司或任何买方均不对此类事项作出任何陈述、保证、契约或承诺。除被控强制执行的一方签署书面文书外,不得放弃或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e)通知。根据本协议条款要求或允许发出的任何通知、同意书、弃权书或其他通信必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发出,并将被视为已送达:在(a)(i)收件中的较晚者,当亲自送达时或(ii)存放在指定为次日国际送达的隔夜快递服务后的一个(1)营业日,在每种情况下,当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适当地寄给当事人以接收相同的通知和(b)收件。此类通信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应为:
| If to the company,to: | Erayak Power Solution Group Inc. ATTN:Lingyi Kong |
|
| 第四大道528号 滨海工业园 浙江省温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325025 |
||
| 电话:+ 86-577-86829999 | ||
| 邮箱:corykong@erayaktech.com |
如致买方、致其于本协议签署页所载的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或致收件方于该等变更生效前五(5)天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而指明的其他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或该等其他人的注意。该等通知、同意书、弃权书或其他通信的收件人(a)作出的收件的书面确认,(b)由寄件人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载有时间、日期、收件人电子邮件地址或隔夜快递服务提供的(c)的书面确认,应分别为根据上述第(i)、(ii)或(iii)款作出的个人送达、传真收件或隔夜快递服务收件的可反驳证据。
7
(f)继任人和受让人。本协议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包括任何证券的任何购买者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就其任何或全部证券的任何转让而言,买方可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与该证券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受让人应被视为就该转让证券而言是本协议项下的买方。
(g)不严格施工。本协议中使用的语言将被视为各方为表达其共同意图而选择的语言,不会对任何一方适用严格的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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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作为证明,各买方及本公司已促使其各自于本证券购买协议的签署页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立。
| 公司: | ||
| ERAYAK Power Solution Group INC。 | ||
| 签名: | ||
| 姓名: | Lingyi Kong |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9
作为证明,各买方及本公司已促使其各自于本证券购买协议的签署页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立。
| (美元认购金额) | (买方名称–请打字或打印) | |
| (签名,如适用,办公室) | ||
| (买方地址) | ||
| (市、州/省,邮编/买方邮政编码) | ||
| (买方所在国) | ||
| (买方邮箱地址) |
10
附件 A
ERAYAK Power Solution Group INC。
非美国人认证
条例S豁免。以下签署人理解,证券的发售和出售依赖于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条例对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的注册要求的豁免,并且公司依赖于此处所载投资者的陈述、保证、协议、承认和谅解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确定此类豁免的适用性以及投资者收购证券的适当性。
对此,以下签署人特别声明、保证并同意:
(i)以下签署人不是美国人(定义见下文),不是公司的关联公司(定义见《证券法》第501(b)条),也不是为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而收购证券。美国人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 1. | 居住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自然人; |
| 2. | 任何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组织或成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任何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为美国人的任何遗产; |
| 3. | 任何受托人为美国人的任何信托; |
| 4. | 外国实体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机构或分支机构; |
| 5. | 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为美国人的利益或账户而持有的任何非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
| 6. | 由在美利坚合众国组织、成立或(如为个人)居住的交易商或其他受托人持有的任何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和 |
| 7. | 任何合伙企业或公司,如果: |
| 1. | 根据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织或成立;和 |
| 2. | 由主要为投资未根据《证券法》注册的证券而成立的美国人组成,除非该证券由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认可投资者(定义见《证券法》第501(a)条)组织或成立,并由其拥有。 |
初始(s)
(二)在与本协定有关的联系产生之时和本协定的执行和交付之日,下列签署人在美国境外。
初始(s)
(iii)下列签署人不会在自任何证券发行日期开始至该日期一周年结束的期间内,或在S条例或其他适用证券法可能允许的较短期间内(“限制期”),或在美国为账户或为美国人的利益向美国人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证券,或以不符合S条例的方式。
初始(s)
(iv)以下签署人将在限制期届满后,仅根据《证券法》规定的登记或可获得的豁免并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外国证券法,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证券。
初始(s)
(v)以下签署人不在美国、从事且在限制期届满前将不会从事任何证券的卖空或任何对冲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看跌、看涨或其他期权交易、期权写作或股权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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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s)
(vi)以下签署人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均未参与或将参与就证券向美国人作出的任何定向出售努力,而该投资者及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已遵守并将遵守《证券法》S条例的“发售限制”要求。
初始(s)
(vii)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没有与位于美国的买方或与美国人预先安排,也不属于规避《证券法》登记要求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
初始(s)
(viii)以下签署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均未为任何证券而进行或进行任何旨在或可合理预期会产生调节美国市场、其领土或属地的影响的活动。以下签署人同意不会促使任何报纸或期刊或在任何公共场所发布证券的任何广告,也不会发布任何与证券有关的通告,但包含《证券法》S条例要求的声明的此类广告除外,并且仅限于境外而不是在美国或其领土,并且仅在遵守任何当地适用的证券法的情况下。
初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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