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格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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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及其每个子公司非排他性、不可再许可(第6条规定的除外)、不可转让、免特许权使用费的许可和根据第4.A条使用商标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就其目前或不时在该领土(以下定义)内进行的远洋船舶的所有权和运营以及被许可人或其子公司可能不时进行的一般海事部门的任何其他活动(统称“涵盖的业务”),包括与涵盖业务相关的商标推广和利用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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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协议中授予的权利是被许可人及其子公司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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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本协议授予的权利应包括域名使用权www.costamare.com以及将商标并入其他域名和社交媒体账户的权利(“互联网属性”)被许可方在互联网上的涵盖业务中使用;提供了(i)所有该等互联网财产均以许可人的名义注册,及(ii)所有该等互联网财产可能仅包括包括该商标在内的单一商标或复合标记,以及(a)在所涵盖业务的运营中使用的描述性词语,例如“集装箱船”、“干散货”或(b)表示一类商业实体或公司结构的词语,例如“Inc.”和“INC.”;提供了该等复合标记由许可人在其合理酌情权下事先以书面批准;进一步提供被许可人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直接或间接注册或寻求注册任何商标或任何混淆相似的商标,除非根据第3.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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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被许可方有权将该商标列入其企业名称或商号或其子公司在涵盖业务中使用的商标;提供了在本协议终止时,被许可人应在该终止后的九十(90)天内将上述名称更改或促使其更改为与任何商标不具有混淆相似性或源自任何商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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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被许可人应对其子公司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如果被许可人在本协议项下这样做将违反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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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商标的所有使用均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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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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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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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本协议的期限(简称“任期")于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并应持续有效直至框架协议届满或终止(《框架协议》第到期日")或其任何后续协议,除非根据本协议条款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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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期限内,除第3(b)节另有规定外,许可人应维持与所涵盖业务相关的将使用的商标的所有注册,费用由许可人承担;提供了相关标记正被用于商业或适用法律要求的其他方面。被许可方可要求许可方在领土内任何司法管辖区就基于、翻译或源自该商标的商标提出并勤勉起诉申请,许可方应考虑但无义务提出所请求的申请;提供了许可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在被许可人证明此类注册的合法业务需要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提交和勤勉地起诉此类申请,除非其合理地确定此类申请可能对该司法管辖区的商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就本协议而言,任何此类申请均应提交、起诉,由此产生的注册更新和维护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根据本条第3款(b)项提交的任何新注册商标均应包括在商标定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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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根据本协议第7节终止本协议后,被许可方及其子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第8节停止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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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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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被许可人应在任何时候以与商标事先使用一致的方式或以许可人特别认可的方式使用商标。如果被许可人打算以与其先前使用有重大不同的方式使用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在任何此类使用之前向许可人提交具有重大不同用途的原型以供批准。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上述批准。许可人应在收到原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其批准或拒绝提议使用的情况通知被许可人。如果许可方未在所述十五(15)个工作日期限内不批准该原型,则该原型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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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许可方承认,被许可方可能会使用COSTAMARE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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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被许可人不得以任何对许可人或其关联公司(被许可人或其任何子公司除外)的声誉、业务或商誉或其他协议规定的商标或关系造成或可预见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方式使用商标。被许可方应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根据或与任何商标相关联提供的所有服务或商品在任何时候都达到高标准,并具有性质和质量,以维护或增加许可方和商标的声誉和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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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被许可人不得在商标或未来向许可人注册的任何商标中对许可人的所有权提出质疑,也不得对根据本协议授予的许可或未来对许可人授予的商标的任何许可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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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被许可人不得质疑自生效之日起生效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有效性,该协议授予许可人的关联公司在其业务中使用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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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被许可人不得自己做任何事情,或协助或协助任何其他人做任何会或可以合理地预期会侵犯、侵犯、玷污、稀释、造成独特性丧失、损害、滥用或使商标名誉受损的事情,和/或做任何会或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损害与之相关的商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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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批准,被许可人不得在每种情况下因使用商标而产生或产生任何应向许可人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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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除根据第6条授予分许可外,被许可人不得导致或允许对商标设置任何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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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j. |
遵守这些质量控制规定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个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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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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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被许可人在此承认并承认许可人对商标的专有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商誉,并且这些商标是属于许可人的宝贵资产。商标中的所有权利都是、并将继续是许可人的财产。本协议不得在被许可人或其子公司中授予或暗示对商标的任何所有权。被许可人承认,且不得在任何时候对商标的有效性或许可人对商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被许可方承认,因使用商标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商誉,均应符合许可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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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被许可人特此承认并承认许可人及其关联公司(被许可人或其任何子公司除外)在使用商标之前的行为。本协议不得阻止或限制许可方或其关联机构(被许可方或其任何子公司除外)继续使用商标的能力,或阻止或限制许可方维持现有的、或授予新的许可或权利以允许任何人使用商标的能力;提供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使用、维护或授予应符合第1(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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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被许可方同意,其根据本协议对商标的使用不应赋予被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此类使用的任何权利或推定权利。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向被许可人转让或授予对商标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但有一项谅解,即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利均由许可人保留,但根据本协议向被许可人及其子公司许可使用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商标的权利除外。在商标上和商标上的任何权利或与之相关的商誉中的任何权利被视为产生于被许可人的范围内,被许可人同意在可能被视为产生的时间将任何和所有此类权利和商誉转让给许可人,并特此将其转让给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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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被许可人知悉的任何第三方对商标(或任何混淆相似的商标,包括互联网属性)的任何使用,被许可人应及时通知许可人。许可人有权在其合理的酌处权下,通过其自己选择的律师,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保护商标并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包括启动程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诉讼。被许可方应为起诉该诉讼或诉讼提供合理协助,如许可方提出请求,应加入对该诉讼或诉讼的起诉。未经被许可人事先书面同意,许可人不得与该第三方达成任何涉及与所涵盖业务相关的索赔的和解,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许可人选择不采取被许可人认为必要的保护或强制执行商标的行动的,被许可人有权启动该行动或程序;提供了被许可人未事先取得许可人的明确书面授权(不得无理拒绝),不得启动任何保护或强制执行商标的行动或程序。如果被许可人对该第三人启动程序或其他形式的诉讼,许可人应提供合理协助以起诉该程序或诉讼,并应在被许可人提出请求并在必要时加入对该程序或诉讼的起诉。启动任何程序或诉讼的一方应承担其所有费用和成本。因对涉及或试图进入涵盖业务的第三方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而产生的任何追偿(包括和解)应属于被许可人;提供了首先向许可人偿还许可人因此类行动或程序而产生的所有合理的律师费、成本和其他费用。在针对未参与或试图进入涵盖业务的第三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任何追偿(包括和解)应属于发起该诉讼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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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被许可人应当以许可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形式,执行并向许可人交付对商标实施商标保护、注册或起诉具有合理用处的所有文书和文件,包括注册用户记录和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注销和代表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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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被许可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使用该商标或授权他人使用,除非本协议授权或随后经许可人书面明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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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被许可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确保以避免与许可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其他许可及其关联公司(被许可方或其任何子公司除外)的活动相混淆的方式行使此处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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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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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被许可人及其子公司有权将商标的非独占使用再许可给在所涵盖业务中使用该商标的宣传材料印刷商,其范围为允许再许可人专门向被许可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或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使被许可人或其子公司能够在外国或领土有效开展业务,在每种情况下均依据本协议;提供了每一分许可应在本协议终止时或在被许可人或其子公司终止分许可人的任命时自动终止,或在被许可人的子公司指定分许可人的情况下,在该子公司不再是被许可人的子公司时自动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被许可人应对分被许可人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该行为或不作为如果被许可人根据本协议进行将违反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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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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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本协议可随时经双方相互书面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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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被许可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重大义务,且任何该等违约未在收到许可人关于该违约的书面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被许可人纠正(该通知应详细说明其详情),或者,如果该违约无法在该二十(20)个工作日期间内得到纠正,且此后被许可人未采取措施尽快纠正该违约,则本协议应在许可人提前十(10)天向被许可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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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果被许可人启动任何行动或程序并对商标的有效性或许可人的所有权提出质疑,被许可人本应合理预期该行动或程序将导致或确实导致许可人对商标的权利或对商标的权利的丧失或限制,则本协议应在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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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被许可人或其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且该等注册申请未被许可人或其子公司(视情况而定)撤回,则在收到许可人关于该注册申请已提出的书面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应在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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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如果母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如框架协议中所定义),本协议应在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或其受让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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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被许可方可在提前九十(90)天书面通知许可方后随时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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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终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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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本协议终止后,在符合第1(d)节的规定下,被许可人应有九十(90)天的期限停止使用商标,包括从被许可人拥有或租赁的任何船舶上移除任何商标,之后在商标项下授予被许可人及其子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归还给许可人,被许可人应避免并应促使其子公司避免进一步使用该商标或直接或间接地进一步提及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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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申述、保证及契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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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它拥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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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它不知道有任何所声称的合理可能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任何第三方在与领土内所涵盖的业务有关的商标使用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索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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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它有权订立本协议,授予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利并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并且这样做不会违反或冲突其条款或章程的任何重要条款或规定,或其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文书、法规、规则、条例、命令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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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不以本协议未授权的任何方式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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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其将遵守适用于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对任何商标的有效性或许可方的业务或声誉的任何影响,除非任何不遵守将不会对许可方产生重大影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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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它有权订立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且这样做不会违反或冲突其章程或细则的任何重要条款或规定,或其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文书、法规、规则、条例、命令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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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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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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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根据本协议向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传送),并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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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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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可予修订或放弃,但条件是,该等修订或放弃为书面形式,并在修订的情况下由本协议的双方签署,或在放弃的情况下由该等放弃将生效的一方签署,且任何一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方面的任何失败或延误均不得作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运作,亦不得因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而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此处提供的权利和补救办法应是累积性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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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协定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论根据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可能管辖的法律是什么;提供了,然而、由双方各自成立法域的法律管辖该方及其董事会的相关权利、义务、权力、义务和其他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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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而言,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不可撤销地服从(i)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和(ii)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被许可方和许可方同意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启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或者如果此类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由于管辖权原因可能无法在该法院提起,则在纽约州纽约州最高法院启动。被许可人和许可人还同意,通过美国挂号邮件将任何程序、传票、通知或文件送达上述当事人各自的地址,应是就他们在本第12(c)条中提交给管辖权的任何事项在纽约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有效程序送达。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放弃对在(a)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或(b)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奠定地点的任何异议,并因此进一步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放弃并同意不在任何此类法院就在任何此类法院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在不方便的法院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或主张。
|
| d.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限制或其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当局认定为无效、非法或无法被任何规则或法律或公共政策强制执行,则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规定、契诺、限制和条件仍应保持完全有效,只要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此确定,各方应本着诚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便以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接近地实现各方的原意,直至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尽可能完成为止。
|
| e. |
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均视为一份或多份相同的协议,并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经双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
|
| f. |
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法律运作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任何声称未经此种同意的转让均为无效。在不违反前几句的情况下,本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利,并具有约束力。
|
| g. |
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本协议的当事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
| h. |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和谅解。
|
| i. |
此处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包含,应与此处的构造或解释一样被忽略。双方同意,如果不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将会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双方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违反本协议或具体强制执行本协议条款和条款的履行。
|
| j. |
本协议的解释应受以下解释规则的约束:(i)单数的词语应被认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一种性别的词语应被认为包括上下文要求的另一种性别,(ii)“或”在“和/或”的包容性意义上使用,(iii)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要求的任何请求、确定、批准或同意将由该一方自行决定批准或拒绝,并且只有在事先以书面提供的情况下才应被视为给予,(iv)除非另有规定,每一方及其附属公司将承担与其遵守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v)“包括”一词和具有类似重要性的词语的意思是“包括但不限于”,(vi)条款应酌情适用于连续的事件和交易,(vii)本协议的解释应不考虑任何需要针对起草或导致起草任何文书的一方进行解释或解释的推定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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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stamare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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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Gregory Zikos | |
|
姓名:
|
Gregory Zik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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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财务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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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STAMARE SHIPPING COMPANY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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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Konstantinos Konstantakopoulo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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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Konstantinos Konstantakopoul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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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总裁、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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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斯塔马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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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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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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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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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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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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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商标
(word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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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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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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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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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商标
(具象标记)
|
002583144
|
00258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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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
字标
|
4142587
|
4142587
|
||||
|
中国
|
字标
|
4142586
|
4142586
|
||||
|
中国
|
字标
|
4142585
|
4142585
|
||||
|
中国
|
装置
|
4142590
|
4142590
|
||||
|
中国
|
装置
|
4142589
|
4142589
|
||||
|
中国
|
装置
|
4142588
|
41425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