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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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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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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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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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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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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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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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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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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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
为从到的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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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档案号:001-38638 |
(其章程所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
闵行区漕宝路1355号19号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Wei Feng,首席财务官
闵行区漕宝路1355号19号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电话:+ 8621-69082018
邮箱:ir@nio.com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班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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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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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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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
9866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
蔚来汽车 |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有限公司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请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各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i)1,932,063,749股已发行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以及(ii)148,500,000股已发行C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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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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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时使用了哪种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
其他 |
如已针对上一问题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TERM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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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在表格20-F的本年度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且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
● | “ADAS”指高级驾驶辅助系统; |
● | “ADR”指为ADS提供证据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
● | “AI”指人工智能; |
● | “安徽蔚来AT”指VIE之一安徽蔚来AI科技有限公司; |
● | “安徽蔚来DT”指VIE之一安徽蔚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 | “北京蔚来”指VIE之一的北京蔚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 “A类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
● | “B类普通股”是指我们历来授权和发行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所有获授权的B类普通股于2022年8月25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 |
● | “C类普通股”指我们的C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
● | “EV”指电动乘用车; |
● | “香港”或“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香港上市规则」指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ICE”指内燃机; |
● | 「香港交易所主板」是指香港交易所独立于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并与之平行运作的股票市场(不包括期权市场); |
● | “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是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营的股票市场; |
● | “新能源汽车”指新能源乘用车; |
1
● | “NIO”、“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NIO Inc.,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时,包括VIE,即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DT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如适用); |
● | “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 |
● | 「有关期间」指自我们的任何股份首次成为香港联交所第二上市之日起至紧接于香港联交所撤回第二上市之日前(包括该日期)的期间。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正处于有关期间;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
● | 「新加坡交易所」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7.0 999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汇率为美联储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3年12月29日有效的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对我们的车辆、服务和业务模式的描述均指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2
前瞻性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列出的因素。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我们的目标和增长战略、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预期,以及与上述任何情况相关或相关的假设的陈述。
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了我们从各种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某些数据和信息。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电动汽车行业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这一市场未能以预计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电动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性质导致与我们市场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相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本年度报告中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和展示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3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
蔚来公司不是一家在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其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i)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ii)在较小程度上通过VIE,即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DT,我们与它们各自保持合同安排,以及它们的子公司。我们还在美国、德国、英国、挪威和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设立了子公司,以推广我们的服务和业务,与离岸交易对手签订业务合同并持有海外知识产权。
中国法律法规(i)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进行限制和施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持有某些相关许可证;(ii)禁止外商投资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某些服务以及外国实体持有许可证。此外,在实践中,受制于银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东设置的资格条件,银保监会一般不会批准设立从事保险经纪服务并持有一定相关牌照的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因此,我们通过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安徽蔚来DT或简称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我们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作为每个VIE(定义见美国公认会计原则,ASC 810)的主要受益人,维持控股财务权益。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每个VIE。具体而言,我们通过北京蔚来运营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持有一定的相关牌照。我们依赖与安徽蔚来DT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保险经纪服务。安徽蔚来DT旗下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保险经纪牌照,主要提供与车辆和财产相关的保险经纪服务。我们打算通过安徽蔚来AT在我们的辅助和智能驾驶技术开发过程中获得某些配套功能的必要许可。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VIE的业务运营与我们的总收入和净亏损相比微不足道。正如本年度报告中所使用的,“蔚来”、“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NIO Inc.、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时,包括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如适用)。
4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
2018年4月,我们通过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与北京蔚来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些安排被我们于2021年4月与相同各方订立的一套新合同安排所取代。此外,于2022年11月和2022年12月,我们分别通过我们各自的中国子公司与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DT及其各自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在中国开展某些未来业务。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 | 就我们的子公司提供的服务而言,获得可能对VIE具有潜在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 |
● | 对VIE实施有效控制;和 |
5
●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持有购买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选择权。 |
这些合同约定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贷款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约定。”
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DT及其子公司,考虑到它们各自的所有业务,无论是否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国投资限制和禁止,对我们的总收入贡献微不足道,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占零、零和人民币1380万元(200万美元)。这些VIE在内部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此类服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0.6百万元、人民币8,920万元和人民币1.105亿元(合1,560万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DT均不存在重大经营或任何重大资产或负债。
持有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并不是持有中国VIE的股权,而是持有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我们在VIE中没有任何股权。然而,由于合同安排,我们拥有对每个VIE的控股财务权益,并被视为每个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每个这些实体中。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如果VIE或代名人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赋予我们对VIE有效控制权的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如果我们无法保持有效控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合并VIE的财务结果。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持有每个VIE的控股财务权益,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与我们存在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合同安排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采取行动。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的VIE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或者如果这些中国法律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有关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以及中国迅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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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及VIE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及VIE在中国的主要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包括(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许可或ICP许可,以及保险经纪许可。此外,我们的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已完成在安徽省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并已被纳入工信部的批准生产企业目录。鉴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获得额外的许可证、许可证、备案或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互联网相关业务、汽车业务以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开展的其他业务的中国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寻求对上市公司在海外进行的融资活动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2021年12月,中国网信办(简称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其前身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等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要求的若干规定,并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实施。根据这些规则,像我们这样已完成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不需要立即向证监会备案,但如果我们进行再融资或属于其他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情形,则应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程序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施加的限制和处罚,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
7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并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一步修订、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蔚来汽车公司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在我们提交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成为HFCAA下的禁止交易对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NIO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i)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ii)在较小程度上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蔚来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VIE在中国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NIO Inc.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NIO Inc.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被要求向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拨款,或可能向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还须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指定的银行审查。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及其子公司的净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389.021亿元、人民币407.209亿元和人民币4225.62亿元(59.517亿美元),受限制的VIE及其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和人民币5470万元(770万美元)。有关我们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的分配来满足我们的融资要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假设性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计税(1) |
|
|
假设税前收益 |
|
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2) |
|
(25)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
75 |
%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3) |
|
(7.5) |
% |
向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
67.5 |
% |
注意事项: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
(2) |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
(3)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法域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
根据中国法律,蔚来汽车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也只能通过贷款向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蔚来汽车及其子公司向VIE的名义股东提供贷款,用于其对VIE的投资,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本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010万元和人民币5010万元(约合710万美元)。此外,蔚来汽车及其子公司还向VIE提供贷款,用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未偿还本金分别为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3280万元和人民币8690万元(合1220万美元)。
根据蔚来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或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蔚来与北京蔚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上海蔚来可对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北京蔚来将接受任何此类调整。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海蔚来并无提供合约安排项下的服务,北京蔚来亦无相应向上海蔚来支付服务费。我们拟根据上海蔚来和北京蔚来的营运资金需求,确定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并在未来相应结算此类服务费。根据一项单独的服务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上海蔚来就北京蔚来提供的服务分别向北京蔚来支付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70万元和人民币70万元(合10万美元)。
根据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蔚来自动驾驶技术有限公司或安徽蔚来AD与安徽蔚来AT于2022年11月30日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安徽蔚来AD可对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安徽蔚来AT将接受任何此类调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安徽蔚来AD并无提供合约安排项下的服务,亦无安徽蔚来AT据此向安徽蔚来AD支付服务费。我们拟根据安徽蔚来AD和安徽蔚来AT的营运资金需求确定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并在未来相应结算该等服务费。根据一项单独的服务协议,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安徽蔚来AD就安徽蔚来AT提供的服务向安徽蔚来AT支付的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010万元和人民币5840万元(820万美元)。
根据蔚来控股有限公司或我们持有92.114%控股股权的中国子公司蔚来中国与安徽蔚来DT于2022年12月12日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蔚来中国可能会调整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而安徽蔚来DT将接受任何此类调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蔚来中国未提供合约安排项下的服务,安徽蔚来DT亦未相应向蔚来中国支付服务费。我们拟根据蔚来中国和安徽蔚来DT的营运资金需求确定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并在未来相应结算此类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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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公司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也没有任何目前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关于投资我国ADS或A类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DT均不存在重大经营活动或任何重大资产或负债。因此,与合并VIE相关的财务信息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来说微不足道。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在行业竞争中面临重大挑战; |
● | 我们按期和大规模开发和制造足够质量和对客户有吸引力的车辆的能力仍在不断发展; |
● | 我们一直没有盈利,仅在某些时期从运营中产生了正现金流; |
● | 我们自主制造的经验有限。我们的产品的制造和推出的任何延迟,或我们的产能提升,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与合作伙伴协作制造存在风险; |
● | 无法获得、减少或取消对电动汽车和国产汽车有利的政府和经济激励措施或政府政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我们目前或未来的车辆表现可能不符合客户的期望; |
● | 我们可能会面临提供我们的电力解决方案的挑战; |
● |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会被我们的用户普遍接受。如果我们无法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或安排令人满意的产品或客户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供应商,其中许多供应商是我们为其供应的组件提供单一来源的供应商;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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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依靠电池资产公司为我们的用户提供电池即服务。如果Battery Asset Company未能实现平稳稳定的运营,我们的电池即服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还受到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i)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ii)在较小程度上,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子公司。因此,我们ADS和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的VIE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或者这些中国法律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我们公司的VIE和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
● |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对每个VIE持有控股财务权益,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
● | 我们执行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和 |
● | VIE的股东与我们存在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中国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有关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以及中国迅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中国政府在规范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威,以及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上市公司筹资活动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就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而言,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开展的互联网相关业务、汽车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中国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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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 |
● | 如果PCAOB确定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可能会在未来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面临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 |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在港交所上市的许多其他公司相比; |
● | 如果我们改变我们证券的上市地点,您可能会失去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监管制度下提供的股东保护机制; |
● | 我国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且很可能继续处于波动状态,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和 |
●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为我们的某些股东提供实质性影响,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在行业竞争中面临重大挑战。
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预计,随着更多参与者进入这一市场,未来它将变得更具竞争力。我们与瞄准中高端细分市场的NEV和ICE汽车同时竞争。我们目前和潜在的许多竞争对手,特别是国际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大得多的资金、工程、制造、营销和其他资源,可能能够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其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推广、销售和支持。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其中包括)定价、技术创新、产品设计和性能、产品质量和安全、服务和收费选择、用户体验以及制造效率。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汽车单位销量下降和库存增加,这可能导致价格下行压力,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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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鉴于激烈的价格竞争和政府补贴的逐步取消,我们预计未来中国汽车市场的竞争将加剧。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汽车单位销量下降和库存增加,这可能导致价格下行压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比预期更早开始交付,或者提供比我们更优惠的定价,我们作为在中国国内率先上市和领先的电动汽车批量制造的公司的竞争优势将受到严重损害。我们也可能会受到整体中国汽车市场增长的影响。近年来,中国乘用车市场的零售销量出现了波动。如果中国对汽车的需求减少,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行业中成功竞争的能力将是我们未来在现有和新市场取得成功以及我们的市场份额的基础。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市场上成功竞争。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推出的新车辆或服务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成功地与我们的车辆或服务的质量或性能竞争或超越,我们可能无法满足现有客户或以使我们能够产生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率的价格水平吸引新客户。
您应根据我们在行业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我们的能力:
● | 设计持续生产安全、可靠、优质的车辆; |
● | 建立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品牌; |
● | 建立并扩大我们的客户群; |
● | 成功推销我们的车辆和服务; |
● | 竞争激烈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定价,并成功预测我们的车辆产品的销量和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接受率; |
● | 改善并保持我们的运营效率; |
● | 维持可靠、安全、高性能和可扩展的技术基础设施; |
● | 成功开发和保护我们的核心技术;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能的员工; |
● | 预测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变化景观;和 |
● | 导航不断演变的复杂监管环境。 |
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车辆是技术性很强的产品,将需要维护和支持。如果我们停止或削减运营,即使是几年后,我们几年前车辆的买家可能会在维护车辆和获得满意支持方面遇到困难。我们还相信,我们的服务产品,包括用户对我们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和履行我们在服务包下的义务的能力的信心,将是营销我们的车辆的关键因素。因此,如果消费者不相信我们的业务会成功或我们的运营将持续多年,他们现在购买我们车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同样,如果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不相信我们的业务会成功,他们将不太可能投入时间和资源与我们发展业务关系。
我们按时和大规模开发和制造足够质量和对客户有吸引力的车辆的能力仍在不断发展。
我们未来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执行我们的计划的能力,以开发、制造、营销和销售我们的电动汽车。我们计划以比我们目前的生产能力更高的产量生产我们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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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继续开发和制造我们当前和未来的车型,现在和将来都将面临风险,包括:
● | 我们获得必要资金的能力; |
● | 我们使用的能够在规定的设计公差范围内准确制造车辆的设备; |
● | 遵守环境、工作场所安全和类似规定; |
● | 以可接受的条件及时确保必要的组件; |
● | 延迟向我们的供应商交付最终组件设计,或延迟开发和交付我们的核心技术和新车型,例如我们的蔚来辅助和智能驾驶,或NAD,以及电池技术; |
● | 我们吸引、招聘、雇用和培训熟练员工的能力; |
● | 质量控制; |
● | 我们的供应链出现延迟或中断; |
● | 我们与供应商保持稳固合作伙伴关系的能力;和 |
● | 制造和产能扩张的其他延迟,以及成本超支。 |
目前,我们的产品组合包括ES8,一款六座智能电动旗舰SUV,ES7(或EL7),一款中大型五座智能电动SUV,ES6(或EL6),一款五座全能智能电动SUV,EC7,一款五座智能电动旗舰轿跑SUV,EC6,一款五座智能电动轿跑SUV,一款智能电动行政旗舰ET9,一款智能电动旗舰轿车ET7,一款中型智能电动轿车ET5,以及一款智能电动旅行车ET5T。我们的车辆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期望,我们未来的车型可能无法在商业上可行。从历史上看,汽车客户一直期望汽车公司定期推出新的和改进的车型。为了满足这些期望,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引入新的车型和现有车型的增强版。迄今为止,我们在设计、测试、制造、营销和销售我们的电动汽车方面的经验有限,因此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客户的期望。
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没有盈利,只在某些时期从运营中产生了正现金流。
我们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盈利,仅在某些时期从运营中产生了正现金流。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40.169亿元、人民币144.371亿元和人民币207.198亿元(合29.183亿美元)。此外,尽管我们在2021年产生了正的经营现金流,但我们在2022年和2023年的经营现金流分别为负的人民币38.66亿元和人民币13.815亿元(1.946亿美元)。
不能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流动性问题。我们可能无法就客户的预付款履行我们向用户提供车辆、嵌入式产品或服务的义务,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未能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足够的收入,或者如果我们未能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融资,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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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研发、电力网络、服务网络以及销售和营销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前期投资,以快速发展和扩大我们的业务。我们预计将继续在研发、销售和服务网络以及产能扩张方面进行大量投资,以进一步发展和扩大我们的业务,而这些投资可能不会及时带来收入或正现金流的增加,或者根本不会。例如,我们正在致力于针对大众市场的电动汽车、辅助和智能驾驶技术、其他核心技术以及智能设备的开发。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这些新领域成功地与现有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此外,电动汽车行业正在见证一种趋势,众多市场参与者正在诉诸激进的定价策略,以瓜分更大的市场份额。在这种降价竞争中,维持我们目前的利润率可能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调整我们的定价可能成为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同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利润率水平直接收缩,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继续录得净亏损和负的经营现金流。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或者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可能会产生重大亏损,包括对我们的车辆和服务缺乏需求、竞争加剧、宏观经济环境充满挑战,以及本文讨论的其他风险,我们可能会产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或者在产生收入或实现盈利方面遇到困难、复杂情况和延迟。如果我们无法实现盈利,我们可能不得不缩减我们的经营规模,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增长,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持续经营取决于我们改善经营现金流的能力以及我们获得足够外部股权或债务融资的能力。如果我们不能成功,我们可能不得不限制我们的经营规模,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业务增长,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自主制造的经验有限。我们产品的制造和推出的任何延迟,或提高我们的产能,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汽车公司在新车型的设计、制造和商业发布方面经常会遇到延迟。我们过去一直并将继续以我们未来的车辆瞄准更广阔的市场,如果我们需要推迟推出我们的车辆,我们的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我们可能无法扩大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还计划定期进行改款或更新现有车型,这也可能会受到延误。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为我们的产品引入新的或独特的制造工艺和设计特征。随着我们扩大我们的车辆产品和全球足迹,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和及时地引入和扩展此类流程或功能。此外,我们依赖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和开发我们车辆中使用的许多关键部件和材料。如果我们的供应商在向我们提供或开发必要组件方面遇到任何延迟,我们可能会在交付时间表方面遇到延迟。
此外,我们的制造模式从联合制造过渡到自主制造,潜在引入新的风险。由于我们在独立制造方面的经验有限,这样的转变带来了额外的挑战。独立监督生产各个方面的复杂性,例如管理整个生产线和监督生产人员,可能会导致在保持效率和及时性方面出现无法预料的障碍,并最终导致产品发布和交付的延迟。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资源,以确保在我们自己的设施制造的车辆符合我们的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我们在管理我们的制造劳动力方面经验有限,我们在为我们的生产人员提供培训方面也可能面临挑战。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或留住合格人员或其他高技能员工。任何未能对我们的制造员工和生产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或提供充分培训,以及未能吸引或留住合格人员,都可能导致生产延迟、效率降低以及潜在的质量问题。
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扩大或转换我们现有的制造设施,以提高我们当前和未来车型的产量。我们的制造设施的扩建或转换可能会遇到延误或其他困难,可能会影响增加产能的时间表。此外,随着我们提高产能和提高运营效率,可能还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护我们的物业、厂房和设备,这些成本可能会超出我们目前的预期。我们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预算内如期完成我们制造基地的扩建或转换或提升我们的产能。
我们现有车型的生产爬坡,或我们未来车型的开发、制造、推出和生产爬坡的任何延迟,包括这些车型在中国的制造设施建设或由于任何其他因素,或对现有车型进行更新或改款,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客户的投诉,并对我们的声誉、对我们车辆的需求、运营结果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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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作伙伴合作制造存在风险。
过去,我们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主要的国有汽车制造商江淮汽车合作,在第一先进制造基地,或F1工厂,与第二先进制造基地,或F2工厂联合制造我们的车辆。根据我们之前的联合制造安排,我们和江淮在F1工厂和F2工厂联合制造了我们的一系列车型。我们曾负责车辆开发和工程、商标和技术许可、供应链管理、制造技术和质量管理与保证。江莱先进制造技术(安徽)有限公司,即江莱,是江淮与我们成立的运营管理合资公司,负责零部件组装和运营管理。
我们于2023年12月与江淮汽车订立最终协议,据此,我们同意向江淮汽车收购F1工厂和F2工厂的制造设备和资产,总对价约为人民币31.6亿元,不含税。该资产转让已于2023年12月完成。此外,我们的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已完成在安徽省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并已被纳入工信部的批准生产企业目录。我们的制造模式从联合制造过渡到自主制造。我们已经开始在F1工厂和F2工厂独立制造我们目前所有的车型。我们亦与江莱订立制造技术服务协议,据此,江莱向我们提供若干技术支持和服务,以支持我们的独立制造,包括物流和规划、生产质量控制以及对我们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能提升。
根据我们之前的联合制造安排,我们面临运营风险。虽然我们已经过渡到自主制造,但我们期待江来为我们的自主制造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我们对制造技术服务协议项下江莱的行动及其表现的控制能力可能有限。此外,如果江淮汽车或江来汽车受到与其业务相关的负面宣传或声誉损害,我们也可能因与他们的关联而遭受负面宣传或声誉损害。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无法获得、减少或取消对电动汽车和国产汽车有利的政府和经济激励措施或政府政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增长显著受益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增长的政府补贴、经济激励措施和政府政策。中国有利的政府奖励和补贴包括一次性政府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免除某些城市的车牌限制、充电设施的公用事业费率优惠等等。政府补贴、经济激励措施和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中央政府对购买某些新能源汽车提供补贴至2022年,并每年审查和进一步调整补贴标准。我们看到,近年来可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府补贴金额普遍下降。例如,自2020年4月23日起生效的2020年补贴标准,将每辆新能源汽车的基数补贴金额普遍降低10%,并将200万辆左右的补贴设定为年度补贴规模上限。2022年补贴标准比2021年标准进一步降低30%。此外,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后发放汽车牌照的车辆不再给予该补贴。我们认为,我们在2021、2022和2023年的销售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补贴标准下调的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地方政府一直在对消费者实施激励和补贴政策,例如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如果这些有利的政府激励和补贴在未来缩减,可能会潜在地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意愿,从而对我们的汽车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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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汽车销售也可能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例如进口车关税和行业的外资限制。自2018年7月1日起,进口乘用车(原产于美利坚合众国的除外)在中国的关税降至15%。因此,国产汽车的定价优势可能会被削弱。过去,外资在中国对汽车制造商的所有权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制造商来说,这样的限制在2018年被取消了。此外,根据最近由中国商务部和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于2021年12月27日联合颁布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即2021年负面清单,ICE乘用车的外国汽车制造商所有权限制也被取消。因此,外国新能源汽车竞争对手可以在中国独资建设设施,而无需国内合资伙伴。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竞争格局,并降低我们的定价优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购车补贴,中国中央政府还采取了新能源汽车信贷计划,激励原始设备制造商增加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2023年6月29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每一家整车制造商和整车进口商,除其他外,将其新能源汽车积分,或新能源汽车积分,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保持在零以上,无论新能源汽车或ICE汽车是由其制造或进口的,只有通过制造或进口新能源汽车才能获得新能源汽车积分。因此,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将在获得和计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方面享有优惠。此外,工信部将建立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存储或提取正向新能源汽车积分,并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决定是否在每年7月30日前开设此类池。存放入信贷池的正向NEV授信不设结转比例要求,有效期五年。此外,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于汽车制造商或汽车进口商的合计实际得分减去其合计目标得分。实际得分按每个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得分相乘计算,这取决于续驶里程、电池能效和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等各种指标,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公式计算(电池电动汽车,每辆车的NEV积分按0.0034乘以车辆行驶里程,结果相加0.2,再乘以总里程调整系数、电池能量密度调整系数,和电耗系数),分别按各自的生产量或进口量计算,而目标得分按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传统ICE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乘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信贷比例计算。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新能源汽车信贷比率分别为14%、16%和18%。超额正向NEV信用额度,即汽车监管信用额度,是可交易的,可以通过工信部设立的信用交易方案出售给其他企业,而超额正向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信用额度只能在关联方之间结转或转让。负的新能源汽车信用额度可以通过从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购买汽车监管信用额度来抵消。我们通过制造新能源汽车获得了积极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并将我们的部分汽车监管积分出售给其他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分别从汽车监管信贷的销售中获得了总计人民币5.165亿元、人民币6,730万元和人民币1,060万元(合150万美元)的收入。获得的积分是根据工信部公布的公式计算得出的,该公式取决于车辆行驶里程、电池能效等多种指标。无法保证我们将继续获得类似水平或数量的信用额度。此外,由于汽车监管积分的价格受制于市场需求,从而影响到其他整车制造商在特定时期内产生的监管积分金额,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以当前价格或更高的价格出售我们的汽车监管积分。政府政策的任何变化以限制或取消此类汽车监管信贷交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的税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的税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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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负面影响和我们因此而受到损害的销售业绩可能会持续下去。此外,中国中央政府向某些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和补贴,以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推出。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中国有关新能源汽车的有利政府政策。”这些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变化都将对我们的业务有利。此外,任何因为政策变化而减少、淘汰、延迟支付或歧视性地应用政府补贴和经济激励措施、由于电动汽车的成功感知而减少对此类补贴和激励措施的需求、财政紧缩或其他因素,都可能导致替代燃料汽车行业的总体竞争力下降,尤其是我们的电动汽车。此外,由于我们寻求增加车辆销售收入,我们可能还会遇到与政府补贴相关的应收账款增加。但是,政府补助的征收,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拨款安排和节奏为准。在收取政府补助方面的任何不确定性或延迟也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更多内容详见“10。其他非流动资产”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或未来的车辆表现可能不符合客户的期望。
我们目前或未来的车辆表现可能不符合客户的期望。例如,我们的车辆可能没有市场上其他车辆的耐用性或寿命,可能不像市场上其他车辆那样容易维修和方便维修。任何产品缺陷或我们的车辆未能按预期表现的任何其他情况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负面宣传、收入损失、交付延迟、产品召回、产品责任索赔、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以及重大保修和其他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车辆单次充电续航里程的下降主要取决于使用情况、时间和充电模式以及其他因素。例如,客户使用他或她的电动汽车以及他或她为电池充电的频率可能会导致电池保持充电的能力进一步恶化。
此外,我们的车辆可能存在设计和制造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其性能不如预期或可能需要维修。我们已经交付了基于蔚来科技2.0,即NT2.0的车辆,带有NAD的某些特性,并计划逐步开启NAD的更多特性。我们无法向你保证,NAD最终的表现将符合预期。我们的车辆使用大量的软件代码进行操作,软件产品本质上是复杂的,在首次引入时往往包含缺陷和错误。
虽然我们已经对我们车辆的软硬件系统进行了广泛的内部测试,但我们有一个有限的参照系来评估我们的系统和车辆的长期性能。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车辆出售给消费者之前检测并修复车辆中的任何缺陷。如果我们的任何车辆未能按预期表现,我们可能需要延迟交付、启动产品召回并在保修期内提供服务或更新,费用由我们承担,这可能会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提供我们的电力解决方案的挑战。
我们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全面的电力解决方案。我们的电源解决方案包括家庭充电器,我们称之为Power Home;换电,我们称之为Power Swap;超级充电桩,我们称之为Power Charger;目的地充电桩,我们称之为Destination Charger;以及移动充电,我们称之为Power Mobile。此外,我们为用户提供One Click for Power代客泊车服务,我们在这里取车、充电,然后还车。对于我们的每一款车型,我们目前提供两种电池选择:(i)75 kWh电池,或标准续航电池和(ii)100 kWh电池,或远程电池。我们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交付采用下一代电池技术的150 kWh电池,即超长续航电池。我们过去在交付我们的电力解决方案方面经历过延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再次发生这种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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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实际向用户提供我们的电力解决方案方面经验非常有限,提供这些服务会受到挑战,包括与在适当区域推出我们的网络和团队的物流梳理相关的挑战、我们在某些区域的服务能力不足或能力过剩、安全风险或在One Click for Power代客泊车服务期间车辆受损的风险以及用户对我们的服务缺乏接受的可能性。此外,虽然中国政府支持推出公共充电网络,但目前充电基础设施的数量普遍被认为不足。在我们推出电力解决方案时,我们还面临政府支持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我们是否能够获得并保持获得足够的充电基础设施,我们是否能够获得任何必要的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并完成任何必要的备案,以及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是否可能会停止。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针对我们和我们的电力解决方案的非法活动的影响,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损害用户对我们的车辆和服务产品的信心,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鉴于我们在提供电力解决方案方面的经验有限,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挑战,这可能会阻碍我们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或者使提供解决方案的成本高于预期。如果我们无法满足用户期望或在提供我们的电源解决方案时遇到困难,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不会被我们的用户普遍接受。如果我们无法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或安排令人满意的产品或客户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目标是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良好的客户服务体验,包括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车辆应用程序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便捷的全套服务。此外,我们寻求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以对汽车制造商来说非传统的方式与我们的用户持续互动。我们还在扩大我们的服务范围,以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例如,在2021年1月,我们推出了蔚来认证,我们的官方二手车业务。我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二手车经营网络,覆盖服务包括车辆检测、评估、收购和销售。我们还通过蔚来汽车APP与各二手车经销商合作,协助用户更高效、更便捷地完成二手车交易。此外,我们还于2020年底开始通过我们的子公司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我们的用户提供汽车融资安排。新的服务产品将使我们面临未知的风险。此外,我们可能会不时推出新车型和现有车型的升级版本,以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期望和需求。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新车型或现有车型的升级版、我们的服务包和能源包、我们的电力解决方案服务、我们的二手车服务、我们的汽车融资服务或我们使用我们的线上和线下渠道与用户互动的努力,将会取得成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收入以及我们的客户满意度和营销。
我们的服务将部分通过我们认证的第三方进行。虽然这些维修伙伴可能有维修其他车辆的经验,但我们和这些伙伴在维修我们的车辆方面的经验非常有限。维修电动汽车不同于维修ICE车辆,需要专门技能,包括高压培训和维修技术。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服务安排将充分满足用户的服务要求,令他们满意,或者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将有足够的资源随着我们交付的车辆数量增加而及时满足这些服务要求。
此外,如果我们无法推出并建立广泛的服务网络,用户满意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销售、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供应商,其中许多供应商是我们为其供应的组件提供的单一来源供应商。
我们的每一款车型都使用了大量从供应商处采购的零部件,其中许多目前是我们这些零部件的单一来源供应商,我们预计,对于我们可能生产的任何未来车辆来说,这将是相似的。供应链使我们面临交付失败或组件短缺的多个潜在来源。虽然我们尽可能从多个来源获得组件,但与我们行业的其他参与者类似,我们车辆中使用的许多组件都是我们从单一来源购买的组件。迄今为止,我们没有为我们车辆中使用的大多数单一来源部件提供合格的替代来源,我们也没有与我们的一些单一来源供应商保持长期协议。此外,我们的供应链的一部分在地理上是集中的。我们的供应商缺乏地域多样化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和我们的车辆生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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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替代供应商或为我们车辆的某些高度定制的组件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可能是耗时和昂贵的。组件供应的任何中断,无论是否来自单一来源供应商,都可能暂时中断我们车辆的生产,直到替代供应商完全合格或能够以其他方式向我们提供所需材料。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以可接受的条件或完全成功地保留替代供应商或供应。此外,我们与初创供应商的合作对我们的运营构成了潜在风险。这些供应商可能缺乏有效管理其供应链的经验和资源,导致向我们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潜在中断。此外,这些供应商内部的运营效率低下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质量不一致,从而影响我们自身向客户提供高质量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其中一些供应商的财务资源可能有限,依赖外部融资来维持其运营。如果他们遇到财务限制或无法维持其运营,可能会影响他们满足我们要求的能力,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出现延误或中断。
商业条件的变化、不可抗力和我们无法控制或我们目前没有预料到的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我们的供应商及时向我们交付组件的能力。例如,半导体芯片的全球供应限制对我们的生产活动和数量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从2021年3月29日起暂停F1工厂的车辆生产活动五个工作日。2021年5月,由于半导体供应的波动性和某些物流调整,我们的车辆交付受到了几天的不利影响。2022年4月,由于零部件短缺,我们暂停了汽车生产。2022年7月,我们的ET7和EC6的生产受到铸件供应短缺的限制。尽管由于供应链波动导致的生产量和交付车辆数量减少并未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资本资源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我们在这些时期的经营业绩受到了负面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一直与供应链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并一直在积极寻求替代供应来源,但如果供应链波动持续,我们的生产活动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即使我们成功找到了替代供应来源,与新供应商合作将使我们在这些供应商的可靠性以及他们提供的组件的质量方面面临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新的零部件供应来源将使我们能够满足质量、价格、设计、工程、生产标准,以及生产量,以满足我们车辆的市场需求。这些组件的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或与这些第三方供应商相关的任何不合规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从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和运营结果。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电池资产公司为我们的用户提供电池即服务。如果Battery Asset Company未能实现平稳稳定的运营,我们的电池即服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8月20日,我们推出了电池即服务,即BaaS,允许用户购买电动汽车并单独订阅电池使用量。如果用户选择购买车辆并在BaaS下订阅电池,可以享受原车辆购买价格的扣除,并支付电池的月度订阅费用。
针对BaaS模式下的每一个用户,我们将一块电池卖给武汉微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或者电池资产公司,用户向电池资产公司认购电池使用量。我们在BaaS下为用户提供的服务部分依赖于电池资产公司的平稳运行以及所提供服务的稳定性和质量,我们无法保证。我们与CATL、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投资了电池资产公司,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初始BaaS投资者。我们和最初的BaaS投资者各出资人民币2亿元,在电池资产公司成立时持有25%的股权。电池资产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4月、2021年8月及2022年7月与新老投资者订立额外融资协议。我们将初始BaaS投资者与随后加入的电池资产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一起称为电池资产公司投资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实益拥有电池资产公司约19.4%的股权。因此,我们对电池资产公司的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但没有控制权。如果未能提供平稳和稳定的运营,我们将遭受客户的负面评价,甚至产品或服务的退货,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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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鉴于我们的总收入的一部分来自销售电池采购和向电池资产公司提供服务,如果电池资产公司未能顺利运营,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电池资产公司可通过发行股权和债务或银行借款为购买电池提供融资。如果电池资产公司无法从电池资产公司投资者或其他第三方获得未来融资以满足其运营需求,则可能无法按时向我们支付从我们购买的电池的款项,无法继续向我们购买电池并通过电池认购提供给我们的用户,或无法以其他方式维持其健康和可持续的运营。另一方面,如果电池资产公司对其付款义务承担了重大的客户违约率,其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这反过来将降低我们和电池资产公司投资者对电池资产公司的投资价值。此外,为推进BaaS,我们同意就拖欠用户每月订阅费向Battery Asset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可主张的担保最高金额不高于我们从Battery Asset公司收到的累计服务费。由于BaaS用户群正在扩大,如果违约数量增加,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向Battery Asset Company提供的担保责任并不重大。
我们车辆的预订有可能被取消。
预订我们的车辆须由客户取消,直至交付车辆。我们过去曾经历过取消。虽然我们要求订金低于制造商建议零售价的2.0%,但在自动确认预订的一定时间后,这种订金将变得不可退还。尽管订金不可退还,我们的用户仍可能因我们无法控制的诸多原因取消预订。由于偏好、竞争发展和其他因素的潜在变化,从预订到交付车辆的潜在长时间等待也可能影响用户是否最终购买的决定。如果我们在交付我们当前或未来的车型时遇到延迟,我们认为可能会取消大量预订。因此,无法保证预订不会被取消,并最终导致车辆的最终购买、交付和销售。此类取消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
我们可能会面临与辅助和智能驾驶技术相关的风险。
我们提供增强型高级驾驶辅助系统,或ADAS,并计划提供更高级别的辅助和智能驾驶功能,并通过我们的研发,不断更新和改进我们的辅助和智能驾驶技术。监管、安全和可靠性问题,或对此的看法,其中许多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可能会导致公众、我们的用户或我们潜在的商业伙伴对辅助和智能驾驶解决方案失去信心。此类技术的安全性部分取决于配备ADAS和更高级别辅助和智能驾驶系统的车辆的最终用户,以及其他驾驶员、行人、道路上的其他障碍物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比如,已经出现了搭载ADAS的车辆的交通事故,包括我们的蔚来汽车。即使这类交通事故的实际原因可能与ADAS的使用无关,但它们导致、以及未来任何类似事故都可能导致重大负面宣传,并在未来可能导致暂停或禁止配备ADAS和其他辅助和智能驾驶系统的车辆,以及监管调查、召回、系统或功能修改和相关行动。此外,如果与我们的ADAS和其他辅助和智能驾驶系统(一旦推出)相关的事故发生,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政府审查和进一步监管。例如,我们与ADAS相关的研发活动受到测绘监管限制,以及无人驾驶道路测试。监管限制的任何进一步收紧都可能严重阻碍我们在辅助和智能驾驶技术方面的发展。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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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国际上扩展业务和运营可能会面临挑战,我们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法律、监管、政治和经济风险的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着将我们的业务和业务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到新的地理市场所带来的挑战和风险。例如,继2021年进入挪威市场后,我们于2022年10月宣布为德国、荷兰、丹麦和瑞典提供产品和服务。新的地理市场可能有比我们现有市场更难预测或满足的竞争条件、用户偏好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模式。在某些市场,我们的运营经验相对较少,可能不会受益于任何率先上市的优势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成功。我们还可能面临保护主义政策,除其他外,这些政策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业务战略的能力,并使我们相对于国内公司处于竞争劣势。例如,2023年9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就是否征收惩罚性关税展开调查,以保护欧盟生产商免受其称受益于国家补贴的低价中国电动汽车进口的影响。如果在此类调查期间或结束时有任何不利的调查结果,欧盟委员会可能会征收反补贴税或惩罚性关税,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在欧洲的运营和扩张产生负面影响。本土企业可能具有实质性的竞争优势,因为它们对本土用户有更多的了解和关注,以及它们更成熟的本土品牌名称,这要求我们通过更大的广告和促销活动投资,在该市场建立品牌知名度。国际扩张也可能需要大量资本投资,这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对当前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增加我们当前运营的复杂性。除我们经营所在的外国法律外,我们还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如果我们的任何海外业务,或我们的联营公司或代理违反此类法律,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或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如果我们未能解决某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我们可能会面临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运营问题:
● | 缺乏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以及将我们的产品本地化以吸引当地口味的挑战; |
● | 使我们的产品符合法规和安全要求以及充电和其他电力基础设施; |
● | 未能吸引和留住具有国际视野、能够有效管理和经营当地业务的能干人员; |
● | 在确定适当的当地商业伙伴以及与他们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方面存在挑战; |
● | 国际支付系统和物流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
● | 维护高效和整合的内部系统(包括技术基础设施)以及实现这些系统与我们技术平台其他部分的定制和集成的挑战; |
● | 在复制或调整我们公司的政策和程序以适应与中国不同的运营环境方面的挑战; |
● | 限制我们利用当地政府监管机构认为对其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技术的能力的国家安全政策; |
● | 需要增加资源来管理我们国际业务的监管合规; |
● | 遵守隐私法和数据安全法以及跨不同法律体系的合规成本; |
● | 加强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数据传输的限制和障碍; |
● | 不同、复杂和潜在不利的海关、进出口法律、税收规则和条例或其他贸易壁垒或限制相关的合规义务和不遵守的后果,以及这些领域的任何新发展; |
● | 当地市场的经营许可或认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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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实施BaaS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挑战; |
● | 汇率波动; |
● |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不稳定和总体经济或政治状况,包括领土或贸易争端、战争和恐怖主义;以及 |
● | 进入新的地理市场所需的大量资金,包括在新市场推广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品牌、建设销售和服务网络以及电力基础设施的成本。 |
未能管理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在海外扩展业务和运营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断上升的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包括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有关中国的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和采取某些行动,可能导致美国和国际对华贸易政策的潜在变化。2020年1月,美中就贸易事项签署“第一阶段”协议。然而,目前仍不清楚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将在国际贸易协定、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关税、与国际商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或其他贸易事项方面采取哪些额外行动(如果有的话)。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此外,美国最近的许多政策更新,包括美国国务院于2020年8月发起的清洁网络项目以及美国工业和安全局维护和定期更新的实体清单制度,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可预见的影响。此外,202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对某些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制造项目和相关交易实施了额外的出口管制。最近的这些出口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美国政府采取的这些规则和其他监管行动的实施、解释和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美国或中国政府或两者可能采取的这些行动和/或其他行动(包括为应对最近加剧的紧张局势),可能会阻碍我们向中国转让源自美国的软件、采购源自美国的软件和组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美国技术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或法规,或重新谈判现有贸易协定,特别是如果美国政府因最近的美中贸易紧张局势而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美国和各外国政府对技术和产品的进出口实施管制、出口许可要求和限制(或表示有意这样做),特别是涉及半导体芯片、人工智能和其他高科技领域,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涉及贸易争端、台海紧张局势、美国对某些中国政府官员和中国公司的制裁以及与中国半导体产业有关的各种限制等各种事件,美中政治紧张局势升级。2023年8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指示财政部制定一项境外外国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其定义包括“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领域的敏感技术和产品,这些技术和产品对中国的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支持能力至关重要”。财政部发布了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该通知为以中国为重点的对外投资管制提供了概念框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执行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尚未生效,对外外国直接投资审查计划的范围可能与预先通知目前设想的存在重大差异。作为回应,中国已经实施并可能进一步实施措施,以应对美国发起的不断变化的贸易政策、条约、关税以及对中国公司的制裁和限制。此外,我们在ADAS中部署先进的核心技术,无论是内部开发的还是从第三方获得的,都可能使我们面临与美国政府实施的制裁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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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能面临保护主义政策,除其他外,这些政策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业务战略的能力,并使我们相对于国内公司处于竞争劣势。例如,2023年9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就是否征收惩罚性关税展开调查,以保护欧盟生产商免受其称受益于国家补贴的低价中国电动汽车进口的影响。如果在此类调查期间或结束时有任何不利的调查结果,欧盟委员会可能会征收反补贴税或惩罚性关税,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在欧洲的运营和扩张产生负面影响。
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开发和运营我们的订阅业务和租赁方面面临挑战,我们用于订阅的车辆可能会被盗或被毁,或者我们的汽车租赁合作伙伴可能会遇到运营困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从2022年10月开始在德国、荷兰、丹麦和瑞典提供认购产品,这需要大量资金。我们可能会蒙受损失或以其他方式未能成功引入该服务。例如,我们可能会在订阅发行下导致我们的车队利用率不足,因此只会产生低于预期的收入。我们还面临与通过我们的订阅产品扩大我们在欧洲的客户群有关的风险。例如,我们车辆认购的客户可能由于宏观经济因素或如果我们未能正确评估其信用度而导致违约率高于预期,这将导致我们公司产生的成本增加。
此外,我们与欧洲市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我们将车辆出售给汽车租赁合作伙伴,然后后者将从我们这里购买的汽车出租给最终客户。由于这类客户会使用蔚来汽车,并享受某些蔚来服务,例如使用蔚来应用程序和进入蔚来之家,如果我们的汽车租赁合作伙伴遇到任何运营困难,我们的用户体验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品牌名称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鉴于我们的车辆通常存放在车辆订阅优惠下的无屋顶停车场,洪水、火灾或冰雹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大量车辆。这种类型的停车场也增加了被盗或破坏的风险。此类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遭受大量未投保的损害,剥夺我们很大一部分库存,如果我们无法交付已订购的车辆,则会降低客户满意度。此外,根据我们的车辆订阅服务提供给客户的车辆可能在归还给我们之前被盗、损坏或毁坏。我们在为车辆上保险的同时,保额可能还不够。
随着订阅业务和租赁计划在未来扩展到国际市场,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的认购发售,我们须承担二手车辆剩余价值下降的风险。
作为认购发售下车辆的经济拥有人,我们面临的风险是,在新车型发布后,我们现有车辆的市场价值可能会下降,这将降低我们的资产价值。我们还面临在认购期结束时退回车辆的市场价值可能低于订立认购合同时计算的剩余价值的风险,这可能反过来增加退回车辆的未来认购价格最终低于预期的可能性。二手车价值下降可能是由影响汽车市场的广泛外部因素造成的,包括客户信心和偏好、经济状况、政府政策、汇率、营销计划、新车的价格压力、车辆实际或感知的安全性或可靠性、从回收或报废中获得的原材料价格或技术发展等方面的不利变化。
关于计算剩余价值的内部方法,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我们不断采用残值模型并监测二手车价格、需求和供应趋势等因素来预测残值,但残值评估所依据的假设可能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此外,在实际剩余价值因市场或监管条件变化而最终低于我们认购定价计算的金额的情况下,剩余价值风险拨备可能不足。同样,如果二手车的市场价值下降,我们可能不得不记录超出其现有二手车库存风险准备金的减记。最后,如果客户不愿意因剩余价值下降而在每月订阅付款中支付显着更高的价格,则二手车价值的显着下降可能会给我们的新车业务造成定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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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因素,随着未来订阅业务的扩张,如果我们订阅服务下的二手车市场价值大幅低于我们的估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资产、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行业正在迅速发展,可能会受到无法预料的变化。替代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电动汽车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电动汽车市场运营,该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我们面临锂价格上涨等意外风险,这可能会减少电池电动汽车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管理该行业的监管框架目前不确定,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仍然不确定。随着我们的行业和业务发展,我们可能需要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或改变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这些变化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结果,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无法跟上电动汽车技术的变化,因此,我们的竞争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研发努力可能不足以适应电动汽车技术的变化。随着技术的变化,我们计划升级或改造我们的车辆并推出新车型,以便为车辆提供最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这可能会涉及大量成本并降低我们对现有车辆的投资回报率。无法保证,在我们迅速发展的行业背景下,我们将能够与替代车辆进行有效竞争,或采购并将最新技术集成到我们的车辆中。即使我们能够跟上技术的变化并开发新的模型,我们以前的模型可能会比预期更快地过时,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投资回报率。
替代技术的发展,例如先进的柴油、乙醇、燃料电池或压缩天然气,或内燃机燃料经济性的改善,可能会以我们目前没有预料到的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压缩天然气等在中国储量丰富且价格相对低廉的燃料,可能会成为消费者首选的替代石油基推进装置的替代品。我们未能成功地对现有技术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和增长前景。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控制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成本。
我们需要大量资金来发展和发展我们的业务,包括进入更多市场、开发我们的产品以及建立我们的品牌。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成本,这将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包括在我们推出新车型和改进现有车型时的研发费用、原材料采购成本以及在我们建立品牌和营销我们的车辆时的销售和分销费用。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服务而产生大量成本,包括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和履行我们在服务包下的承诺。我们未来盈利的能力,不仅取决于我们成功营销我们的车辆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还取决于我们控制成本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设计、制造、营销、销售、分销和服务我们的车辆和服务,我们的利润率、盈利能力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遇到成本增加或车辆所用原材料或其他部件供应中断的情况。
我们在采购制造和组装车辆所需的原材料方面产生了大量成本。我们在车辆中使用各种原材料,包括铝、钢、碳纤维、铜、锂、镍以及钴等有色金属。这些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市场状况和全球对这些材料的需求,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还取决于我们车辆电池的持续供应。电池制造商可能会拒绝向电动汽车制造商供货,只要他们确定车辆不够安全。我们面临与优质锂离子电池单元的可用性和定价相关的多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 | 随着对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行业需求的增加,当前电池制造商无法或不愿意建造或运营电池制造厂,以供应支持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行业增长所需的锂离子电池数量; |
● | 电池制造商因质量问题或召回导致电池供应中断;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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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锂离子电池使用的锂、镍、钴等原材料成本增加。 |
从长期来看,我们打算用我们制造的电芯补充供应商的电芯,这些电芯是为满足我们的特定要求而定制的。然而,我们开发和制造这种电池单元的努力已经需要并可能继续需要大量投资,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在我们计划的时间范围内或根本无法实现这些目标。如果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不得不削减我们计划的车辆生产或以可能更高的成本从供应商那里采购额外的电池,这两种情况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此外,货币波动、关税或石油短缺以及其他经济或政治条件可能导致运费和原材料成本显着增加。我们的原材料或组件价格大幅上涨将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可能降低我们的利润率。此外,在电池产能没有大幅扩张的情况下,电动汽车普及度的增长可能会导致短缺,这将导致我们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或影响前景。
我们的业务受中国及其他地区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不利后果。
在中国和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我们在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包括机密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共享。我们使用我们车辆的电子系统记录每辆车的使用信息,如充电时间、电池使用情况、行驶里程和驾驶行为,以帮助我们进行车辆诊断、维修和保养,以及帮助我们定制和优化驾驶和乘坐体验。我们的用户可能会反对使用这些数据,这可能会阻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我们还传输和存储我们的车辆购买者的某些机密和私人信息,包括某些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账户、用户ID和密码,以及支付或交易相关信息。在开展业务时收集、传输、拥有和使用我们用户的数据可能会使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承担立法和监管负担,这些负担可能要求通知任何数据泄露,限制我们使用此类信息并阻碍我们获得新客户或向现有客户推销的能力。
中国法律要求我们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真实性,这对于保持他们对我们的车辆和服务的信心也至关重要。我们采取了严格的信息安全政策,并部署了先进的措施来落实政策,其中包括先进的加密技术。然而,技术的进步、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和多样性的提高、黑客的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密码学或其他领域的新发现仍然可能导致我们使用的措施遭到妥协或破坏。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系统,因此无法保护存储在我们系统中的信息,使其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中断、修改或破坏,则此类问题或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损失,导致我们对机密信息所有者的责任,甚至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处罚。如果用户声称我们不正当地收集、使用、传输、发布或披露了他们的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面临法律索赔和声誉损害。此外,我们可能会为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义务规定的隐私、消费者保护和安全标准和协议而产生大量费用,其中一些费用可能与我们现有的业务实践不相符。如果第三方不正当地获取和使用我们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大量资源来解决这些问题。2022年12月,我们获悉2021年8月之前在中国的某些用户信息和车辆销售信息被第三方用于非法目的在互联网上出售。我们遵循了中国关于数据泄露事件解决的法律要求,还在中国发布了与该事件相关的公开声明,包括提供专用热线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回应用户有关数据泄露的查询。我们还承担了用户可能因数据泄露而蒙受的损失(如果有的话)的责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与我们的电子系统的安全性有关的重大问题,也没有收到用户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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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们预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重点,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可能需要大量资本和其他资源来防范信息安全漏洞或缓解此类漏洞造成的问题或遵守我们的隐私政策或与隐私相关的法律义务。随着黑客和其他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人使用的方法日益复杂和不断发展,所需的资源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防止信息安全漏洞或遵守隐私政策或与隐私相关的法律要求,或任何导致未经授权发布或转移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客户数据的安全漏洞,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失去信任,并可能使我们面临法律索赔。公众认为在线交易或用户信息隐私变得越来越不安全或容易受到攻击的任何看法都可能会抑制在线零售和其他在线服务的普遍增长,这可能会减少我们收到的订单数量。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中国监管机构,包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CAC、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已强制执行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各种标准和应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中国国家安全法》、《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以下是最近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某些监管活动的例子:
数据安全
2021年7月,中国国务院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关键行业或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其损坏、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2021年12月,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其前身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如果中国政府当局确定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也可能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发布任何细则或实施细则,我们也没有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告知我们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此外,“将会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的范围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经营者范围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2021年11月,CAC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条例规定,数据处理人是指在其数据收集、存储、利用、传输、公布和删除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对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具有自主权的个人或组织。根据这些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就某些活动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其中包括(i)处理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在国外上市,以及(ii)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任何数据处理活动。然而,截至这份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当局尚未就确定一项活动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标准作出澄清。此外,这些规定要求,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必须自行或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网安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并无关于何时颁布该等规例的确切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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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政府对多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运营的多款移动应用程序发起网络安全审查,并禁止应用程序在审查期间注册新用户。我们预计,未来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将受到监管机构和公众更多和持续的关注和审查,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以及负面宣传。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已颁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版本授权像我们这样的海外上市公司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我们将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额外程序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些额外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吊销所需许可证、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涉及任何由CAC据此作出的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式调查。
个人资料及私隐
2021年8月16日,CAC、发改委、公安部、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像我们这样的汽车数据处理者附加了一系列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其中包括:(i)原则上在车内处理汽车数据,(ii)增强通知和同意要求,(iii)增强个人对其汽车个人信息的控制,以及(iv)提交处理汽车重要数据的年度报告。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调整,以遵守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许多与数据相关的立法相对较新,其下的某些概念仍有待于监管机构的解释。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美国、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监管机构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多项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这些立法和监管提案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对其不确定的解释和适用,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数据做法和政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欧盟通过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该法规包括对接收或处理欧洲经济区居民个人数据的公司的操作要求,并确立了适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新要求,赋予个人新的数据保护权利,并对严重的数据泄露行为进行处罚。个人也有权根据这一条例获得经济或非经济损失的赔偿。由于我们在欧洲市场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受此规定的约束。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建立品牌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继续建立、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
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发展、维护和加强“蔚来”品牌的能力。如果我们不继续建立、维护和加强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会失去建立临界数量客户的机会。推广和定位我们的品牌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提供高质量车辆和服务以及按预期与客户互动的能力,而我们在这些领域的经验有限。此外,我们预计,我们发展、维护和加强蔚来品牌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用户开发和品牌努力是否成功。这些努力主要包括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NIO Houses、NIO Spaces以及我们的年度NIO Day等其他品牌推广举措,建立一个与我们互动的线上和线下用户社区。这种努力可能是非传统的,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结果。为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用户发展和品牌做法,这可能导致费用大幅增加,包括需要使用电视、广播和印刷品等传统媒体。如果我们不发展和保持强大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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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可能会决定推出一个或多个电动汽车品牌,其定位和定价方式与我们现有的“蔚来”品牌和我们目前的车型有所不同。在电动汽车市场范围内推出新品牌涉及与市场差异化和消费者接受度相关的实质性风险。在已经竞争激烈的格局中为新品牌建立明确的位置和价格区间,需要在品牌、开发和营销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我们还面临消费者对新品牌反应的内在不确定性,这对实现理想的市场渗透率和销量构成风险。此外,引入一个新品牌可能会对我们现有的“蔚来”品牌的品牌资产造成潜在稀释,并分流我们的资源,从而导致潜在的低效率。此外,新品牌旗下的车辆可能会蚕食我们现有车辆的销量,从而对我们目前的市场地位和收入流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事件发生或被认为已经发生,无论这类事件是否是我们的过错,我们都可能受到负面宣传。特别是,鉴于社交媒体,包括微信/微信在中国的流行,任何负面宣传,无论是否属实,都可能迅速扩散,并损害消费者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和信心。此外,存在与我们的制造和其他合作伙伴相关的潜在负面宣传的风险,例如江淮汽车和蔚来资本,无论此类宣传是否与他们与我们的合作有关。我们成功定位品牌的能力也可能受到对江淮汽车质量看法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已经过渡到独立制造,但历史上由我们的合作伙伴和我们共同制造的车辆出现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车辆不时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和审查。任何负面评论或将我们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不利的评论都可能对消费者对我们车辆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关键员工和合格人员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官或关键员工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为我们提供服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松、及时或根本无法更换他们。随着我们建立自己的品牌并变得更加知名,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可能挖走我们人才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行业的特点是对人才的高需求和激烈竞争,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合格的员工或其他高技能员工。此外,由于我们的电动汽车基于与传统ICE汽车不同的技术平台,有足够电动汽车培训的个人可能无法雇用,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来培训我们雇用的员工。在软件开发等领域,我们也需要足够的人才。此外,由于我们的公司相对年轻,我们培训新员工并将其融入我们的运营的能力可能无法满足我们业务不断增长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和关键员工终止与我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可能会为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我们的关键人员没有获得任何“关键人物”保险。如果我们的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专业知识以及关键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每位执行官和关键员工都与我们签订了雇佣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然而,如果我们的执行官或关键员工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他们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包含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尤其是在这些执行官居住的中国,理由是我们没有就他们的竞业禁止义务向他们提供足够的补偿,这是中国法律所要求的。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对电动汽车的需求,以及消费者采用电动汽车的意愿。
汽车销售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市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以及新车辆和技术的引入。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经济状况和趋势也将影响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
对我国电动汽车的需求还可能受到直接影响汽车价格或购买和运营汽车成本的因素的影响,例如销售和融资激励措施、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格、燃料成本和政府法规,包括关税、进口法规和其他税收。需求波动可能导致汽车单位销量下降,这可能导致价格进一步下行压力,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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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我们的车辆和服务的需求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电动汽车的采用情况。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在快速演变,其特点是技术快速变化,政府监管和行业标准不断演变,消费者需求和行为不断变化。
其他可能影响采用替代燃料汽车,特别是电动汽车的因素包括:
● | 对电动汽车质量、安全、设计、性能和成本的看法,特别是如果发生与电动汽车质量或安全相关的不良事件或事故,无论此类汽车是否由我们或其他公司生产; |
● | 关于车辆安全的一般看法,特别是可能归因于使用先进技术的安全问题; |
● | 电动汽车在一次电池充电时可以行驶的有限范围以及电池充电的速度; |
● | 电动汽车续航里程的下降是由于电池保持电荷的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差; |
● | 对电网容量和可靠性的担忧; |
● | 新能源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可用性; |
● | 提高内燃机燃油经济性; |
● | 电动汽车服务的可用性; |
● | 消费者的环保意识; |
● | 充电站接入、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标准化及消费者对电动汽车充电便利性和成本的认知; |
● | 可获得购买和运营电动汽车的税收和其他政府激励措施或未来要求更多使用无污染汽车的法规; |
● | 对替代燃料的看法和实际成本;以及 |
● | 宏观经济因素。 |
上述任何因素都可能导致当前或潜在客户不购买我们的电动汽车并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电动汽车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或发展比我们预期的慢,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依赖于有限数量的车型产生的收入,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显著依赖于有限数量的车型。
我们的业务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推出的有限数量的车型的销售和成功,包括ES8、ES7(或EL7)、ES6(或EL6)、EC7、EC6、ET9、ET7、ET5和ET5T。从历史上看,汽车客户开始期望公司车队中提供的各种车型以及新的和改进的车型会经常推出。为了满足这些期望,我们计划在未来引入新的车型以及现有车型的增强版本。如果我们的产品种类和周期没有达到消费者的期望,或者无法按照我们预计的时间表以及成本和数量目标进行生产,我们未来的销售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鉴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业务将依赖于数量有限的车型,如果特定车型不受市场欢迎,我们的销量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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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到与客户信用相关的风险。
我们通过子公司直接向用户提供汽车融资安排。在融资安排下,我们通常会在融资期限开始时收到车辆购买总价的一小部分,然后在融资期限内收到一系列付款。如果我们的用户未能根据上述任何安排按时付款,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汽车融资应收账款金额为人民币49.067亿元(6.911亿美元)。随着我们业务的不断增长,我们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汽车融资应收账款金额。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与我们的汽车融资安排相关的信用风险。如果我们的用户在上述任何安排下不履行其对我们的义务或未能按时付款,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面临贸易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
我们的贸易应收款项主要包括与将代表客户向政府收取的政府补贴有关的车辆销售金额、汽车融资应收款项的流动部分、电池分期付款的流动部分及其他。我们已识别客户的风险特征以及相关的应收款项、预付款、定金和其他应收款,其中包括规模、服务类型或我们提供的产品,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已归入资金池。对于每个池,我们在评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历史信用损失、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支持预测以及任何恢复。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包括客户人口统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付款条件,以及可能影响我们的应收账款的行业特定因素。此外,还考虑了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2023年,我们扭转了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中的人民币2630万元(约合370万美元)的预期信用损失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流动和非流动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为人民币1.137亿元(约合1,600万美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尽管我们努力对他们进行信用评估,但我们所有的客户未来都不会拖欠他们对我们的义务。
我们面临库存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
由于竞争加剧、季节性、新车型上市、车辆生命周期和定价的快速变化、缺陷车辆、消费者需求和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我们面临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库存风险。我们努力准确预测这些趋势,避免库存过多或库存不足的问题。然而,在订购库存或部件的时间和销售日期之间,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可能会发生显着变化。我们可能会误判客户需求,导致库存积累和可能的重大库存减记。这也可能使我们更难检查和控制质量,并确保妥善处理、储存和交付。我们可能会在新车上遇到更高的回报率,收到更多关于它们的客户投诉,并因出售它们而面临代价高昂的产品责任索赔,这将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以及我们的财务业绩。
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有关递延收入的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或流动性状况产生影响。
我们对递延收入的确认取决于未来的履约义务,主要包括分配给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这主要产生于车辆连接服务、延长保修服务、向客户提供的积分、未交付的家用充电器以及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嵌入某些限制的免费换电服务。我们可能有在车辆销售合同中确定的多项履约义务,以及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包裹的销售,我们已从该客户收到对价,或应支付的对价金额,这被记录为递延收入。由于客户偏好的潜在未来变化以及我们需要令人满意地执行产品支持和其他服务,任何特定日期的递延收入可能无法代表任何未来期间的实际收入。任何未能履行有关递延收入的义务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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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行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对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定期存款的投资、对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的投资,我们的长期投资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私人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及债务证券投资。确定我们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涉及使用某些估值方法,这些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的判断,并且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一般经济状况、市场流动性、资产价值以及我们所投资公司的业绩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使用的估计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对我们投资的公允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面临与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相关的信用风险,这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其公允价值的净变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市场条件将导致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投资产生公允价值收益,或者我们不会在未来对这些投资产生任何公允价值损失。如果我们产生此类公允价值损失,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成为产品责任索赔的对象,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抗辩或投保此类索赔,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我们可能会成为产品责任索赔的对象,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汽车行业经历了重大的产品责任索赔,如果我们的车辆没有按预期运行或出现故障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我们将面临面临索赔的固有风险。鉴于我们对车辆的实地经验有限,我们在这方面的风险尤其明显。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有缺陷的组件和由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制造的零件而受到产品责任索赔。对我们成功的产品责任索赔可能要求我们支付大量的金钱赔偿。此外,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车辆和业务产生大量负面宣传,并抑制或阻止我们未来候选车辆的商业化,这将对我们的品牌、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保险范围可能都不足以涵盖所有潜在的产品责任索赔。任何寻求重大金钱损失的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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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车辆须遵守机动车辆标准,未能达到这些强制性安全标准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所有销售的车辆必须符合车辆销售地市场的各项标准。在中国,车辆必须达到或超过所有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检测、使用经批准的材料和设备,是达到这类标准的要求之一。车辆必须通过各种测试并经过认证过程并加贴中国强制证书标志,才能从工厂接收交付、销售或用于任何商业活动。此外,《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及其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要求,汽车制造企业在空中更新前,应确保车辆产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发生变更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应确保车辆产品和生产符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空中更新新增或更新自动驾驶功能。由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事先备案程序而导致的空中更新的任何延迟或滞后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鉴于我们开始在挪威、德国、荷兰、丹麦和瑞典交付我们的车辆,我们在这些市场也受到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约束。如果我们未能让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任何车型满足机动车标准或在中国、挪威或我们车辆销售的其他市场上的任何新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被迫进行产品召回或采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召回我们的车辆可能会造成负面宣传、损害我们的品牌和成本责任。例如,2023年1月,我们主动召回了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生产的997辆ET5电动汽车,原因是在严重正面碰撞的极端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可通过增加高强度绝缘保护罩进行改装。今后,如果我们的任何车辆,包括从我们的供应商采购的任何系统或零部件,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在不同时间,自愿或非自愿地发起召回。此类召回,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还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设计或制造的系统或组件引起的,都可能涉及大量费用,并可能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分销模式的长期可行性是未经证实的。
我们的车辆一般按订单生产。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蔚来汽车之家、蔚来空间和移动应用程序直接向用户进行车辆销售,而不是通过经销商。这种汽车分销模式使我们面临巨大风险,因为总体而言,它需要大量支出,并规定我们的分销和销售系统的扩张速度可能低于利用ICE汽车和其他电动汽车公司销售普遍应用的传统经销商特许经营系统所可能实现的速度。例如,我们将无法利用通过特许经营制度开发的长期建立的销售渠道来增加我们的销售量。此外,我们将与拥有完善分销渠道的公司展开竞争。我们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有效开发自己的销售渠道和营销策略的能力。实施我们的商业模式面临许多重大挑战,包括获得政府当局的许可和批准,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应对这些挑战。
此外,履行我们订单的交货时间可能会导致订单被取消。我们的目标实现速度是从下单日期到交付给用户的21到28天。如果我们无法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客户满意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由于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和运营成本的波动,我们的财务业绩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由于许多因素,包括可能对我们的电动汽车需求产生影响的季节性因素,我们的经营业绩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过去几年,汽车行业的新车需求通常在第四季度更高。这种变化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在未来继续。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使我们很难判断我们业务的季节性的确切性质或程度。此外,一些市场的任何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都可能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如果我们未能实现与我们对这一季节性需求的预期一致的收入,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我们的许多费用是基于预期的年度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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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预计,我们的各期经营业绩将根据我们的运营成本而有所不同,随着我们(其中包括)设计、开发和制造我们的电动汽车、建造和装备新的制造设施、开设新的蔚来汽车房屋和蔚来空间以及发展充电和换电网络,未来期间的运营成本可能会增加。
由于这些因素,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的期间比较不一定有意义,不能依赖这些比较作为未来业绩的指标。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不会达到股票研究分析师或投资者的预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突然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幅下跌。
如果我们的车主定制我们的车辆或用后市场产品改变充电基础设施,车辆可能无法正常运行,这可能会造成负面宣传,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汽车爱好者可能会寻求“入侵”我们的车辆,以修改其性能,这可能会危及车辆安全系统。此外,客户可能会定制他们的车辆,配备可能危及驾驶员安全的售后零件。我们不测试,也不背书,这样的变化或产品。此外,使用不当的外部布线或不安全的充电插座,会使我们的客户受到高压电的伤害。此类未经授权的修改可能会降低我们车辆的安全性,并且此类修改导致的任何伤害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从而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受制于投资蔚来中国的相关风险。
2020年2月,我们与我们的制造中心所在的安徽省合肥市市政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随后在2020年4月至6月,我们与一群投资者(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合肥战略投资者)就蔚来中国的投资订立了经修订和补充的最终协议或先前的合肥协议。根据此前的合肥协议,合肥战略投资者同意以合计人民币70亿元的现金投资于蔚来控股有限公司(前称蔚来(安徽)控股有限公司),即蔚来中国,这是我们在投资前全资拥有的法人实体。我们同意向蔚来中国注入我们在中国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包括整车研发、供应链、销售和服务以及蔚来动力,统称资产对价,总价值人民币177.7亿元,并向蔚来中国投资人民币42.6亿元现金。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B.业务概况—若干其他合作安排—合肥战略投资者”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
于2024年3月30日,我们与(i)合肥建恒新能源汽车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建恒新能源基金,(ii)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II(有限合伙),或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iii)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II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新能源汽车基金,及(iv)安徽省三中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或安徽三中一创订立股东协议。2024合肥股东协议修订了蔚来中国的某些股东权利,并取代了之前的合肥股东协议(定义见下文)。
根据2024年合肥股东协议,蔚来中国向合肥战略投资者授予若干少数股东权利,包括(其中包括)优先购买权、共同销售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赎回权、清算优先权和有条件拖累权。你不会通过投资我们的ADS和基础普通股而享有这些优惠权利或待遇。合肥战略投资者行使这些优先权利也可能对贵司对我公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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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合肥战略投资者可能会在不同情况下要求我们赎回其持有的蔚来中国的股份,赎回价格等于合肥战略投资者投资价格总额加上特定事件发生时按年复合8.5%计算的投资收益。如果发生任何赎回触发事件,我们将需要大量资金来赎回合肥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蔚来中国的股份,您对我公司的投资价值将受到负面影响。特别是,蔚来中国未能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申请或发布与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未能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肥战略投资者可要求我方赎回其当时持有的蔚来中国股权。此外,如果我们寻求蔚来中国的首次公开发行,我们将受到香港上市规则和实践说明的各种要求的约束,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分拆后我们公司剩余业务的运营水平和资产水平方面的要求,以保持上市地位、香港联交所的批准和股东的批准。因此,申请和完成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可用现金或无法获得额外融资,或我们的现金使用受到管理我们当前或未来债务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协议的限制,我们可能无法在2024年合肥股东协议要求时赎回蔚来中国的股份,这将构成2024年合肥股东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并使我们承担责任。
此外,在蔚来中国完成其潜在的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未经合肥战略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我们不得直接或间接将蔚来中国的股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方,从而可能导致我们在蔚来中国的持股比例低于60%。
由于我们已将核心业务和资产注入蔚来中国,当蔚来中国发生清算事件时,与蔚来中国的其他股东(即我们的其他子公司)相比,合肥战略投资者将对蔚来中国的资产拥有优先债权。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者将在结构上从属于合肥战略投资者,这可能会对ADS持有者和A类普通股持有者对我们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现有的债务。我们实质上控制了蔚来中国的日常运营和实质上所有的企业事务。尽管如此,合肥战略投资者对蔚来中国及其合并实体的各种重大公司事项拥有投票权,例如蔚来中国公司结构的变更、核心业务的变更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就蔚来中国做出某些重大公司决策的能力。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贵公司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计划需要大量资金,我们可能会发行可能对我们的股东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额外股权或债务证券。
我们将需要大量资金,除其他外,进行研发和扩大我们的产能,以及推出我们的电力、销售和服务网络。随着我们提高产能和运营,我们可能还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护我们的物业、厂房和设备,而这些成本可能比预期的要高。我们预计,随着我们扩大业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资本支出将继续显着,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将受到用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这意味着我们对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是不确定的,实际的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不同。我们可能会寻求股权或债务融资来为我们的一部分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融资。我们目前的大量未偿债务也可能影响我们及时以合理条件获得融资的能力。
我们获得开展业务计划所需融资的能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一般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接受程度。这些因素可能会使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或无法获得。如果我们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我们将不得不大幅减少我们的支出,推迟或取消我们计划的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制造和营销活动,或大幅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损害。我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资金,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按预期开展业务,这两者都可能意味着我们将被迫缩减或停止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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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可能要求我们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如果我们通过发行额外股权或债务筹集资金,包括可转换债务或由我们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担保的债务,任何已发行债务证券或优先股的持有人将在清算时享有优先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我们发行的可转换票据的条款并不限制我们发行额外债务的能力。如果增发债务,有可能一旦所有优先债权都解决了,可能就没有剩余资产可以支付给普通股持有人了。此外,如果我们通过增发股权筹集资金,无论是通过私募还是公开发行,这样的发行将稀释我们目前不参与发行的股东的所有权。
此外,我们未来可能发行的任何额外债务证券的条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施加限制,其中可能包括限制我们产生额外债务、支付股息或回购我们的股本或进行某些收购或投资的能力。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要求我们满足某些财务测试和比率的契约的约束,而我们满足这些契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影响。
我们发行的可转换票据的条款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接管我们公司的企图。2026年票据、2027年票据、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的条款要求我们在发生根本变化时回购相应的票据。收购我们公司将构成根本性变化。这可能会产生延迟或阻止对我们公司的收购的效果,否则可能对我们的股东有利。
我们的保修准备金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保修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我们中国车辆的初始车主,除了中国法律要求的保修外,包括(i)保险杠到保险杠三年或12万公里保修,(ii)关键EV部件(电池、电动机、动力电动装置和车辆控制装置)八年或12万公里保修,以及(iii)涵盖车辆维修、更换和退款的两年或5万公里保修,我们还提供延长保修,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对于我们在欧洲的车主,除了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保修外,我们还在一定条件下提供延长保修。我们的保修计划与其他汽车公司的保修计划类似,旨在覆盖所有零部件和人工,以修复车身、底盘、内饰、电动系统、电池、电动动力总成和其他相关车辆零部件的材料或工艺缺陷。我们计划根据预计成本和实际保修成本的变化,记录和调整保修准备金。
然而,由于我们在2018年6月才开始交付我们的第一个批量制造的车辆模型ES8,我们在关于我们的车辆的保修索赔或估算保修准备金方面几乎没有经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车辆的保修准备金为人民币39.122亿元(约合5.5 10亿美元)。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这些准备金将足以支付未来的索赔。未来,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和意外的保修索赔的影响,从而产生重大费用,进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索赔进行抗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并将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
公司、组织或个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持有或获得专利、商标或其他专有权利,这将阻止、限制或干扰我们制造、使用、开发、销售或营销我们的车辆或组件的能力,这可能使我们难以经营我们的业务。专利或商标的所有者可能会不时就其专有权利与我们联系。持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指控侵犯此类权利或以其他方式主张其权利,并敦促我们获得许可。我们应用和使用与(其中包括)我们的设计、软件或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侵犯现有知识产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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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家德国汽车制造商声称,我们基于我们某些车辆的车型名称与制造商的车型名称相似而侵犯了其商标权。为此,制造商已向慕尼黑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侵权诉讼,并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主管知识产权当局面前对我们的商标申请和上述型号指定的注册提起了某些异议和撤销程序。尽管我们认为商标侵权的指控是不合理的,但我们已采取预防措施,并在我们进入欧洲市场之前将侵权索赔涉及的某些车型重新命名,以避免对我们在欧洲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销售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诉讼及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我们尚未收到任何最终决定。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最终裁决将对我们有利。如果我们不被允许在欧洲或提供我们车辆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这些车型名称,我们在那里的销售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进而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如果我们被认定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做以下一项或多项:
● | 停止销售、将某些组件纳入车辆、或使用车辆或提供包含或使用被质疑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
● | 支付重大损害赔偿; |
● | 向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寻求许可,该许可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 |
● | 重新设计我们的车辆或其他商品或服务;或 |
● | 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和维护替代品牌。 |
如果针对我们的侵权索赔成功,并且我们未能或无法获得被侵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任何诉讼或索赔,无论是否有效,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负面宣传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服务标志、专利、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商标和专利法、商业秘密保护和保密协议,以及与我们的员工、商业成分和其他人的技术许可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
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来开发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未能维护或保护这些权利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当前和未来的收入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历来具有挑战性。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或泄露专有技术或各种侵犯我们知识产权的行为既困难又昂贵。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和合同对披露和使用的限制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但第三方可能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寻求法院声明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监控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步骤将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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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专利权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开发或利用竞争技术,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4,690项已授权专利和3,788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对于我们的未决申请,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根据我们的未决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即使我们的专利申请获得成功,并按照它们向我们颁发专利,这些专利未来是否会被竞争、规避或无效仍然是不确定的。此外,根据任何已发布专利授予的权利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有意义的保护或竞争优势。从我们的专利申请中发出的任何专利下的权利要求可能不够广泛,无法阻止其他人开发与我们相似或取得与我们相似结果的技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可能禁止我们许可和利用我们未决申请中颁发的任何专利。在我们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我们的技术的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他人拥有的专利和正在申请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和专利申请可能优先于我们的专利申请,并可能使我们的专利申请无效。最后,除了那些可能主张优先权的人之外,我们的任何现有或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也可能被其他人以其他方式无效或无法执行为由提出质疑。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为我们的产品和业务运营提供有限责任保险。由于我们的用户遭受的伤害而成功向我们提出责任索赔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没有任何业务中断保险。任何业务中断事件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额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
我们保持着相当高的债务水平,这些债务在资本结构和现金流方面对我们的股东来说都是高级的。履行这些债务义务可能会对向我们股东的分配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稀释。
我们保持着相当高的负债水平,为我们的运营和业务扩张提供资金。2019年2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7.5亿美元、2024年到期的4.50%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4年票据。2024年票据于2024年2月1日到期,我们偿还了当时尚未全额赎回、回购或转换的2024年票据。2021年1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7.5亿美元、2026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6年票据,以及本金总额7.5亿美元、2027年到期的0.50%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7年票据。在2023年9月和10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5.75亿美元、2029年到期的3.87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29年票据,以及本金总额5.75亿美元、2030年到期的4.62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0年票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未偿还长期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30.429亿元(合18.37亿美元),主要包括(i)2024年到期的4.50%可转换优先票据,(ii)2026年到期的0.000%可转换优先票据和2027年到期的0.50%可转换优先票据,(iii)2029年到期的3.875%可转换优先票据和2030年到期的4.625%可转换优先票据,以及(iv)我们的长期银行债务,不包括自2023年12月31日起一年内到期的(i)、(ii)、(iii)和(iv)当前部分。同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借款总额为人民币98.215亿元(13.833亿美元),包括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本期长期借款部分中,2024年到期的4.50%可转换优先票据已于2024年2月全额偿还。于2024年2月1日,我们完成有关本金总额为3.005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的回购权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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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为无担保债务。在2025年8月1日之前,就2026年票据而言,以及在2026年8月1日之前,就2027年票据而言,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如适用)将仅在满足某些条件和在某些期间内由持有人选择可转换。持有人可于2025年8月1日(如属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如属2027年票据)之后的任何时间,选择转换其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如适用),或于2026年8月1日(如属2027年票据),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为止。转换后,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选择向此类转换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2026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6年票据10.7 458 ADS。2027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7年票据10.7 458 ADS。这一系列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的兑换率可能会在发生某些事件时进行调整。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的持有人可能会要求我们在2024年2月1日(就2026年票据而言)和2025年2月1日(就2027年票据而言)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部分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的情况下,以相当于将回购的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本金额的100%的回购价格,加上截至但不包括回购日期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此外,就2026年票据而言,于2024年2月6日或之后,而就2027年票据而言,于2025年2月6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的第20个预定交易日,我们可按赎回价格赎回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如适用于现金,但须符合若干条件),赎回价格相当于将予赎回的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的本金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至(但不包括)可选择的赎回日期。此外,如果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我们可能会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的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于2022年,我们回购本金总额为1.929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总现金代价为1.705亿美元。2023年9月,在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定价后不久,我们以总现金代价2.499亿美元和总本金金额2.444亿美元的2027年票据回购了本金总额2.556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总现金代价为2.22亿美元。2024年2月,我们完成了与2026年票据有关的回购权要约。2026年票据本金总额3.005亿美元在回购权要约到期前被有效退还且未撤回。
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为无担保债务。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的持有人有权根据该持有人的选择,在紧接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即2029年票据的情况下为2029年10月15日和2030年票据的情况下为2030年10月15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如适用)转换其全部或任何部分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2029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9年票据89.9685 ADS。2030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30年票据89.9685 ADS。转换率可能会在某些事件发生时进行调整。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持有人可要求我们于2027年10月15日(就2029年票据而言)及2028年10月15日(就2030年票据而言)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任何部分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动的情况下,以相当于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将予回购的本金金额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回购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回购价格。此外,就2029年票据而言,于2027年10月22日或之后,就2030年票据而言,于2028年10月22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的第20个预定交易日,即2029年票据而言,于2029年10月15日,而就2030年票据而言,于2030年10月15日,我们可赎回全部或部分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如适用于现金),但须符合若干条件,赎回价格相当于将予赎回的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至(但不包括)可选择的赎回日期。此外,如果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我们可能会赎回全部而非部分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
履行所有这些债务和利息负债的义务可能会对向我们的股东进行任何分配的金额或时间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认为这些融资可以以优惠条件获得,我们可以选择通过公共或私募股权或债务融资来满足、回购或再融资任何这些负债。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可用现金或无法获得额外融资,或我们对现金的使用受到管理我们当前或未来债务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协议的限制,我们可能无法在相应交易文件要求时回购任何这些票据,这将构成相应交易文件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还可能导致根据管理我们当前和未来债务的其他协议发生违约,如果加速偿还此类其他债务,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和回购任何这些票据或在转换任何这些票据时进行现金支付。此外,任何这些票据的持有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交易文件将其票据转换为我们的一些ADS。任何转换都将导致现有股东的所有权权益立即被稀释,这种稀释可能是重大的。最后,我们面临与我们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和我们已发行的债务相关的利率风险。除其他外,我们的一些银行贷款带有浮动利息,利率上升将导致我们未偿债务的公允价值下降。如果我们产生未偿债务的公允价值下降,我们的财务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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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或可能面临与战略联盟或收购相关的风险。
我们已与各第三方订立并可能于未来订立战略联盟,包括合营企业或少数股权投资,以不时推进我们的业务目标。例如,我们向全行业开放了我们的换电网络,与长安汽车、吉利集团、江淮集团、奇瑞汽车就换电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我们与多家能源公司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并期望与更多的合作伙伴携手,共同为电力网络的发展和更广泛的换电应用做出贡献。此外,在2024年2月26日,我们与Forseven Limited或Forseven订立了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向ForSeven授予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的全球许可,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我们与现有和未来智能电动汽车平台相关或存在的某些技术信息、技术解决方案、软件和知识产权,用于(其中包括)以ForSeven品牌销售或营销的车型的研发、制造、销售、进出口,但须遵守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这些联盟可能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相关的风险、第三方不履行义务以及建立新战略联盟的费用增加。我们监控或控制这些第三方的行为的能力可能有限,如果这些战略第三方中的任何一个因与其业务相关的事件而遭受负面宣传或损害其声誉,我们也可能因我们与任何此类第三方的关联而遭受负面宣传或损害我们的声誉。具体地说,与我们的换电网络合作伙伴协调中的任何技术故障都可能扰乱我们为用户提供的充电和换电服务,并延迟我们的换电网络的扩展和我们换电技术的采用。此外,流程效率低下或劳动力培训不足可能导致运营效率低下和成本增加。此外,因Forseven使用许可技术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包括产品召回、安全问题或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负面损害。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会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产品、技术或业务。除了可能的股东批准外,我们可能还必须就收购获得政府当局的批准和许可,并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延迟和成本,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可能会破坏我们的业务战略。此外,过去和未来的收购以及随后将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不会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业绩。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发生重大商誉减值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此外,识别和完成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已经扩大了我们的业务,随着我们增加生产和销售,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显着扩张,特别是在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和电力基础设施以及管理不同型号的车辆方面。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管理这种扩张和增长的能力。我们在进行这一扩张时面临的风险包括,除其他外:
● | 管理具有不同部门的较大组织; |
● | 对更多员工进行培训,对其行为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震慑或防范员工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
● | 控制开支和投资以预期扩大经营; |
● | 建立或扩建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设施; |
● | 实施和加强行政基础设施、系统和流程;和 |
● | 应对新市场和潜在的不可预见的挑战,因为它们出现了。 |
任何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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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可能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增加。
我们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24年分别采用了股份激励计划,分别称为2015年计划、2016年计划、2017年计划、2018年计划和2024年计划,目的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2018年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2024年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生效。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损益表中确认费用。根据我们的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被授权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根据2015年计划、2016年计划和2017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数量分别为46,264,378股、18,000,000股和33,000,000股。根据2018年计划,根据所有奖励,最多可发行23,000,000股A类普通股。这一数额每年应自动增加占2018年计划期限内我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末当时已发行流通股本总额1.5%的股份数量。根据2024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供发行的最高股份数量最初为19,288,470股A类普通股,该数量在每个新的一年开始时自动增加占2024年计划期限内我公司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当时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1.2%的股份数量。此外,在较早的计划终止时未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将自动添加到2024年计划中。截至2024年2月29日,根据2015年计划、2016年计划、2017年计划、2018年计划和2024年计划购买总额为123,804,348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获授予且尚未兑现,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此外,我们其中一间附属公司亦于2021年采纳股份激励计划,据此,附属公司可向其雇员授出购股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费用为人民币58.405亿元(8.226亿美元)。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潜在候选人和现有员工通常会考虑他们所获得的与其就业相关的股权奖励的价值。因此,我们吸引或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股权或股权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的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预留发行的股份数量将足以授予足以招聘新员工和补偿现有员工的股权奖励。
如果我们没有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适当保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文件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此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从2019财年开始,我们受到了这样的要求。此外,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和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于2023年12月31日有效。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未来,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有效。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带有负面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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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并且未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可能反过来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随着我们的业务和运营进一步扩大或努力纠正未来可能发现的任何重大控制缺陷,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成本并使用额外的管理和其他资源。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
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未能使用道德商业惯例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因负面宣传而受到损害。
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包括在诚信经营的同时开发高质量的电动汽车,是我们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我们的声誉对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指控很敏感。我们不控制我们的独立供应商或他们的商业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保证他们遵守符合道德的商业惯例,例如环境责任、公平工资惯例、遵守童工法等。缺乏证明的合规性可能导致我们寻找替代供应商,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导致我们的产品延迟交付、产品短缺或我们的运营受到其他干扰。
我们的供应商违反劳工或其他法律,或独立供应商的劳工或其他做法与我们开展业务的市场中普遍公认为符合道德的做法不同,也可能为我们和我们的品牌吸引负面宣传。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品牌形象价值,并减少对我们电动汽车的需求,如果由于这种违规行为,我们将吸引负面宣传。如果我们,或我们行业的其他参与者,在未来遇到类似的问题,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业务、前景、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
如果我们比预期更快地更新制造设备,我们可能不得不缩短任何要退役的设备的使用寿命,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已经投资,并且我们预计将继续投资,主要投资于我们认为最先进的工具、机械和其他制造设备,用于制造车辆的产品线,我们在这些设备的预期使用寿命内折旧这些设备的成本。制造技术可能会迅速进化,因此我们可能会决定以比预期更快的速度更新我们的制造工艺,配备先进的设备。此外,随着我们的工程和制造专业知识和效率的提高,我们可能能够使用更少的已安装设备来制造我们的产品。因此而提前退役的任何设备的使用寿命都将缩短,从而导致此类设备的折旧加速,而就我们拥有此类设备的程度而言,我们的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增加对制造工厂的投资将导致资产折旧和摊销成本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制造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须经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可能会发生变化、延误、成本超支或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收益。
2017年,我们与上海嘉定政府及其授权投资实体签署了框架协议,在上海嘉定建设和发展我们自己的制造设施。2019年,我们与相关订约方达成协议,停止建设这一计划中的制造设施,并终止这一开发项目。
于2020年2月,我们与安徽省合肥市市政府订立合作框架协议。随后在2020年4月至6月,我们就蔚来中国的投资订立了经修订和补充的最终协议。根据最终协议,我们将与合肥战略投资者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协作发展蔚来中国的业务,并支持合肥智能电动汽车板块的加速发展。2021年2月,我们通过蔚来中国与安徽省合肥市市政府订立进一步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合肥政府与蔚来中国原则上同意共同建设世界级产业园区,以支持蔚来中国引领的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及相关供应链的发展和创新。此外,合肥政府及其关联方计划将其在蔚来中国的股权投资的回报进行再投资,以支持在合肥的进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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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建设项目须经过广泛而严格的政府监督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和备案、建设用地和项目规划审批、环保审批、排污许可、安全生产审批、消防审批、完成机关验收等。我们正在开展的部分建设项目正在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因此,运营此类建设项目的实体可能会受到行政不确定性的影响,相关建设项目可能会受到罚款或暂停使用此类项目。未能按期和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建设项目,以及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或任何不遵守政府监管的情况,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商业上合理的替代方案。
我们的车辆使用锂离子电池电池,已观察到这种电池会起火或排出烟雾和火焰。
我们生产的电池利用了锂离子电池。在极少数情况下,锂离子电池可以通过排放烟雾和火焰,以一种可以点燃附近材料以及其他锂离子电池的方式,迅速释放它们所包含的能量。2019年6月,上海等多地发生ES8车上电池导致的若干安全事故。我们随后主动召回了4803辆ES8,并更换了搭载故障模块的蔚来换电网络中的电池。虽然我们将电池设计为被动地包含任何单个电池释放的能量,而不会扩散到相邻的电池,并采取措施增强我们电池设计的安全性,但未来可能会发生我们的车辆或我们生产的其他电池的现场或测试失败,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诉讼、产品召回或重新设计努力,所有这些都将是耗时且昂贵的。此外,公众对锂离子电池是否适合用于汽车应用的负面看法或未来任何涉及锂离子电池的事件,例如车辆或其他火灾,即使此类事件不涉及我们的车辆,也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
此外,我们在我们的设施中储存了大量的锂离子电池。电池单元的任何不当处理都可能导致我们设施的运营中断。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与处理细胞相关的安全程序,但与细胞相关的安全问题或火灾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此类损坏或伤害可能会导致负面宣传,并可能导致安全召回。此外,竞争对手的电动汽车或储能产品的任何故障都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产品造成间接的负面宣传。此类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中断或故障可能会影响我们有效提供服务的能力。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一套创新的服务。此外,我们的车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连接性。我们服务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取决于我们的信息技术和通信系统的持续运行。我们的系统很容易受到火灾、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电力损失、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损害我们系统的企图等不利影响的破坏或中断。我们的数据中心也受到闯入、破坏和故意破坏行为,以及潜在的破坏。我们的一些系统不是完全冗余的,我们的灾后恢复规划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我们数据中心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长时间中断。此外,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可能包含错误或漏洞,这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中断或我们的系统出现故障。
我们受到反腐败、反洗钱和类似法律的约束,不遵守这些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开展活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受到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包括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这些法案禁止我们和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表我们行事的商业伙伴,包括代理人,为影响官方决策或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优待的目的,向“外国官员”腐败地提供、承诺、授权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反海外腐败法》还要求公司制作和保存准确反映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并保持适当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英国《反贿赂法》还禁止非政府“商业”贿赂和索取或收受贿赂。违反这些法律或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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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政府机关和国有关联单位的官员和员工有直接或间接的互动。我们还与政府机构和国有或关联实体建立了合资企业和/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关系。这些互动使我们面临更多与合规相关的担忧。我们正在实施旨在确保我们和我们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表、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金融和经济制裁以及类似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然而,我们的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够充分,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表、顾问、代理人和商业伙伴可能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之负责的不当行为。
不遵守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或金融和经济制裁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举报人投诉、负面媒体报道、调查以及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未来经济制裁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对我们股票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对我们车辆系统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控制或操纵都可能导致对我们和我们的车辆失去信心,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车辆包含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例如,我们的车辆设计有内置数据连接,可以接受并安装来自我们的定期远程更新,以改进或更新我们车辆的功能。我们设计、实施和测试了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我们的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措施。然而,黑客可能在未来试图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以修改、更改和使用此类网络、车辆和系统,以获得对我们车辆功能、用户界面和性能特征的控制或更改,或获得对车辆中存储或生成的数据的访问权限。未来可能会发现漏洞,我们的补救工作可能不会成功。任何未经授权访问或控制我们的车辆或其系统或任何数据丢失都可能导致法律索赔或诉讼。此外,无论其真实性如何,关于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的报告,以及可能导致认为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可能被“黑客入侵”的其他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疫情影响的不利影响。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爆发了疫情。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疫情总体上损害了中国经济。
自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已导致中国和世界各地的许多公司办公室、零售店、制造设施和工厂暂时关闭。我们的运营经历了中断,例如我们的办事处和/或我们的客户或供应商的办事处暂时关闭以及暂停服务,导致制造和交付的车辆减少,这影响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经营业绩已经并可能继续受到不利影响,因为新冠疫情或任何其他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了中国经济。此外,就新冠疫情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而言,它已经并可能继续产生加剧本年度报告中描述的许多其他风险的影响,例如与我们的债务水平有关的风险、我们需要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我们的债务以及我们遵守管理我们债务的协议中所载契约的能力。
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我们的车辆生产、销售和交付以及我们的服务运营和能力可能会受到自然灾害和我们的车辆销售地区的其他灾难的重大不利影响。例如,2021年7月,我们的车辆交付和电力服务因河南省洪水和上海及其他几个邻近城市的台风而中断。虽然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异地,但我们的备份系统不会实时捕获数据,在服务器出现故障时,我们可能无法恢复某些数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备用系统都足以保护我们免受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电力损失、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的影响。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导致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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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以及全球任何经济放缓的不利影响。
我们企业的成功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支出。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收入和财务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开始逐步放缓,2022年中国人口开始下降,趋势或将持续。任何放缓都可能显着减少中国国内商业。此外,随着我们继续扩大我们的全球影响力,并向中国以外的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我们预计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将受到全球经济状况的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重重挑战。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中国和全球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美联储和中国以外的其他央行已经加息。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此前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以及美国和欧洲正在进行的货币政策传导,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和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虽然迄今尚未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直接影响,但可能会抬高能源价格,导致供应链波动并扰乱全球市场,并可能对我们在欧洲和其他国际市场的业务扩张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地区动荡、恐怖威胁和潜在的战争可能会增加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方面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高端和豪华消费品的销售,例如我们的性能电动汽车,部分取决于可自由支配的消费者支出,甚至更容易受到总体经济状况不利变化的影响。为应对他们认为的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可能会推迟、减少或取消购买我们的电动汽车,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预测当前趋势的持续时间或方向,也无法预测其对中国和全球的影响。如果我们遇到不利的全球市场条件,或如果我们不能或不能在与这些条件相称的范围内维持运营或后来被要求或选择再次暂停此类运营,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美国联邦政府停摆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我们的候选产品的开发和/或监管批准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迟。例如,在过去几年中,美国政府多次关闭,某些监管机构,如SEC,不得不让关键的SEC和其他政府雇员休假,并停止关键活动。在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运营中,未来的政府关闭可能会影响我们进入公开市场的能力,例如推迟宣布注册声明的有效性以及获得必要的资本以适当资本化并继续我们的运营。
最近金融市场和经济状况的混乱可能会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
近年来,由于信贷市场恶化和相关金融危机以及多种其他因素,包括(其中包括)证券价格极端波动、流动性和信贷供应严重减少、某些投资的评级下调和其他投资的估值下降,美国和全球经济遭受了剧烈的衰退。美国和某些外国政府采取了前所未有的行动,试图通过向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和稳定性来解决和纠正这些极端的市场和经济状况。如果这些政府采取的行动不成功,不利的经济条件的回归可能会对我们筹集资本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如果需要的话,及时和以可接受的条件筹集资本或根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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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用户信托安排涉及我们董事长在我们公司的部分持股存在不确定性。
结合我们作为用户企业的追求以及在蔚来汽车和我们的用户之间建立更深层次连接的目标,我们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斌先生在2018年9月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将其持有的某些普通股转让给蔚来用户信托。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蔚来用户信托通过其控制的两家控股公司持有16,967,776股A类普通股和33,032,224股C类普通股。李先生继续保留这些股份的投票权。2019年,我们的用户委员会以投票方式通过了蔚来用户信任章程,并成立了用户委员会,就蔚来用户信任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一般性讨论并提出建议。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的用户有机会通过由我们的用户选出的用户社区成员组成的用户理事会,讨论并提议使用蔚来用户信托中的股份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该信托旨在主要由其持有的未来权益所产生的股份的股息以及根据信托将持有的现金资产所产生的投资回报,以及不时质押该等股份的收益组成。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用户发展和用户社区——蔚来用户信任”,以获取有关蔚来用户信任的更多详细信息。
现行的蔚来用户信任章程为用户委员会讨论蔚来用户信任运营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一定的机制。无法保证我们采用的这些当前管理NIO Users Trust运营的机制是否令我们所有的用户都满意,或者这些机制将按照预期的方式进行。由于向受托人发出指示的权力归属于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和投资顾问,用户委员会可能无法实现其预期的工作重点或有效和高效地开展其工作。此外,取决于未来拟议使用蔚来用户信托所持股份的经济利益,可能对我们产生目前无法确定的会计影响。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股东集体诉讼和法律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已针对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了几起股东集体诉讼。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了解更多详情。如果这些诉讼继续进行,我们目前无法估计与解决这些诉讼相关的潜在损失(如果有的话)。我们预计,我们将继续成为未来诉讼的目标,包括股东提起的集体诉讼。有时,我们也可能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法律诉讼。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抗辩中获胜或在上诉中推翻任何不利的判决,我们可能会决定以不利的条款解决诉讼。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都可能导致支付巨额金钱损失或罚款,或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抗辩费用,或这些事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诉讼过程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的VIE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或者这些中国法律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国对某些业务领域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例如,根据2021年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不得(其中包括)(i)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和转发类别、呼叫中心除外);(ii)投资于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某些服务。此外,在实践中,受制于银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东设置的资格条件,银保监会一般不会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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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据此,我们与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安徽蔚来DT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在中国持有或申请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其中包括ICP许可证、保险经纪许可证以及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某些服务运营相关的某些许可证。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约定。”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韩坤律师事务所认为,(i)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和北京蔚来汽车的股权结构、安徽蔚来AD和安徽蔚来AT的股权结构,以及蔚来中国和安徽蔚来DT的股权结构,在中国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ii)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商在华投资条例》和“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VIE结构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 |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VIE之间的任何交易,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封锁我们的网站,或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施加罚款、没收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对VIE的合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对其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或者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中国境外任何融资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并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
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VIE中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目前,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DT,考虑到它们各自在中国法律下有或没有外国投资限制的所有业务,对我们2021、2022和2023年的总收入贡献微不足道。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合并VIE不存在重大经营或任何重大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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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对每个VIE持有控股财务权益,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北京蔚来、安徽蔚来AT、安徽蔚来DT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以保持作为它们各自的主要受益人(定义见美国公认会计原则,ASC 810)的控股财务权益,并在中国开展我们的部分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约定。”VIE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控制VIE的权利,以行使股东的权利来实现VIE董事会的变动,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合同安排,在VIE及其股东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将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违约法律补救措施。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法律补救措施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合同补救措施,这可能不够充分或有效。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这些合同安排产生的争议将通过中国仲裁解决。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VIE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面临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执行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根据我们的VIE合同安排下的股权质押协议,VIE的每个股东同意将其在各自VIE中的股权质押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确保各自VIE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各VIE股东的股权质押已在当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局办理登记。此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在地分局办理股权质押协议项下股权质押登记表中,质押给蔚来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股权合计占北京蔚来汽车注册资本的100%,质押给安徽蔚来汽车AD的登记股权合计占安徽蔚来AT注册资本的100%,质押给蔚来中国的登记股权合计占安徽蔚来DT注册资本的100%,详见“项目4”。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协议”,以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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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E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规定,质押的股权应构成所有主要服务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债务、义务和责任的持续担保,质押范围不受该VIE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然而,中国法院可能采取的立场是,股权质押登记表上列出的金额代表已登记和完善的担保物的全部金额。如果是这种情况,本应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担保的超过股权质押登记表所列金额的债务,可由中国法院确定为无担保债务,这通常在债权人中享有最后优先权。
VIE的股东与我们存在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创始人李斌和秦力洪分别拥有北京蔚来和安徽蔚来DT的80%和20%的股权,以及安徽蔚来AT的80%和2.24%的股权。我司副总裁任少卿持有安徽蔚来AT 17.76%的股权。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协议”,以获取更多信息。作为VIE的股东,他们和我们有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李斌、秦力洪各自兼任我公司董事、执行官,任少清任我公司副总裁。我们依靠李斌、秦力洪和任少卿遵守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要求他们本着诚信和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中国法律目前没有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来解决中国法律与开曼群岛法律在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任何冲突方面的任何冲突。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VIE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一家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报告。税务机关查明存在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VIE与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要求各自VIE的股东根据合同协议以名义或无价值转让其在此类VIE中的股权,则此类转让可被视为赠与,并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需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法规对VIE征收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的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任何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任何VIE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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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VIE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VIE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这些实体未来可能会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如果任何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任何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不相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剥离业务和资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进行与我们的某些业务和资产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剥离或其他处置交易,特别是那些与我们的核心重点领域不密切相关或可能需要过多资源或金融资本的交易,以帮助我们的公司实现其目标。这些决定主要是基于我们的管理层对这些业务的商业模式和成功可能性的评估。然而,我们的判断可能不准确,我们可能无法从这些交易中获得预期的战略和财务利益。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与剥离业务相关的收益损失和公司间接费用贡献/分配的影响的不利影响。
处置还可能涉及对剥离业务的持续财务参与,例如通过担保、赔偿或其他财务义务。根据这些安排,被剥离业务的表现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我们还可能因潜在的误解而受到负面宣传的影响,即剥离的业务仍是我们合并后集团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剥离业务不会寻求向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机会或其他与我们的利益相冲突的机会。如果剥离业务与我们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不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减少或消除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前景或长期价值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对我们自己的业务发展有用的资源或专有技术。我们实现现有业务多元化或扩张或进入新业务领域的能力可能会降低,我们可能不得不修改我们的业务战略,更专注于我们已经拥有必要专业知识的业务领域。我们可能过早出售我们的权益,从而放弃了如果我们不出售我们本来会获得的收益。选择要处置或分拆的业务、为其寻找买家(或将出售的股权)以及就可能相对缺乏流动性、没有容易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所有权权益谈判价格,也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从我们现有的业务中转移资源,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联交所已授予我们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实务说明15第3(b)段的规定,使我们能够在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附属实体。虽然我们目前没有任何有关在港交所分拆上市的计划,但我们可能会考虑在香港上市后的三年期间内,为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在港交所分拆上市。香港联交所授予豁免的条件是,我们须在任何分拆前向香港联交所确认,这不会使我公司无法根据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拟分拆的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财务信息(如果有多个实体被分拆,则按累计计算)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第19C.05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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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并且在我们提交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如此确定。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尽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上市,ADS和A类普通股是完全可替代的,但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我们的ADS可以在充分的市场认可和流动性下进行转换和交易。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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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预计不久的将来,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将来自中国,我们的大部分业务,包括我们所有的制造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中国政府可能通过战略性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和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等方式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不同地区和经济部门之间的增长并不均衡。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这些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受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各种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在中国享有的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包括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颁布《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外商投资法》没有明确分类,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VIE,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会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它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有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定,将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进行的投资包括在内。因此,它仍为将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条文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无法保证我们的合同安排不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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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在拟公布的“负面清单”中认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因“负面清单”尚未公布,与目前生效的2021年负面清单是否不同尚不明确。《外商投资法》规定,只有在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的外国投资实体才需要中国境内实体或在其他行业经营的外国投资实体不需要的入境许可和其他批准。如果我们通过其经营业务的任何VIE不被视为境内投资,并且我们通过此类VIE开展的业务被归类为外商投资法“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或“禁止”行业,则此类合同安排可能被视为无效和非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解除此类合同安排和/或处置此类业务。
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这意味着我们届时可能需要调整我们某些中国实体的结构和公司治理。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我们未来的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而言,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仍然不明确和不确定。如果我们的任何境外上市和融资活动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种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证监会批准我们的境外上市和筹资活动(如果需要此类批准,或我们已获得的此类证监会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监管,提出修订此类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监管规定,明确国内主管行业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则,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境内主要经营公司(视情况而定),除其他事项外,应(i)就其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发行,在后续发行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及(ii)就其后续发行并在其他境外市场上市,在其向该拟上市地监管机构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遵守本规则或违反本规则完成境外上市,可对境内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对境内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境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导致违法行为的事项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知》,其中规定,像我们这样已完成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不需立即按照本规则向证监会备案,但如我们进行再融资或属于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其他情形,应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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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这些规则近期陆续出台,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要求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需要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进一步引导和明确。如我们后续有备案或报告事项,如未来境外上市、再融资等筹资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被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查处、变更上市地位或上市板块、自愿或强制终止上市、变更我们的主要经营活动等,鉴于现阶段围绕最新证监会备案要求的实质性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完成备案或报告并完全遵守新的规则和要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并购规则与境外上市。”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特此结算和交付收益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上市或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因此,如果您在结算和交付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我们的境外上市或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获得其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并且当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时。有关此类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和股份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开展的互联网相关业务、汽车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中国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汽车和互联网行业,这两个行业都受到中国政府的广泛监管。例如,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公司施加了外国所有权限制和许可和许可要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商来华投资条例》和《—增值电信服务条例》。我们车辆的制造在中国受到广泛的监管。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涵盖新能源汽车制造的法规和批准。”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遵守或将能够在任何时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因此,我们可能面临受到政府调查、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诉讼的风险。
目前,我们依靠与北京蔚来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持有ICP许可证,并单独拥有与我们的互联网服务相关的域名和商标,并通过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运营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我们的互联网服务可能被视为增值电信业务。如果是,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将蔚来汽车有限公司的域名、商标和互联网服务的运营转移到北京蔚来汽车,我们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我们依赖与安徽蔚来DT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保险经纪服务。安徽蔚来DT旗下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保险经纪牌照,主要提供与车辆和财产相关的保险经纪服务。我们打算为安徽蔚来AT在我们的辅助和智能驾驶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某些配套功能申请必要的牌照。对这些安排有效性的任何质疑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我们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不确定的是,(i)北京蔚来或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是否会被要求在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就我们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开展的某些服务获得单独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北京蔚来未来将被要求补充我们目前的ICP许可证,(ii)如果安徽蔚来DT、其子公司或蔚来中国将被要求就我们在保险经纪许可证之外开展的某些服务获得单独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如果安徽蔚来DT或其子公司未来将被要求补充我们目前的保险经纪牌照;以及(iii)如果安徽蔚来AT或安徽蔚来AD将被要求获得我们在申请的某些所需牌照之外开展的某些服务的单独运营牌照,如果安徽蔚来AT将被要求补充未来申请的某些所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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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也受2022年6月CAC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监管,该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其先前的监管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移动应用程序的提供者应当对所呈现的信息内容负责,不得制作、传播非法信息,应当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然而,我们不能保证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到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所有信息或内容在任何时候都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如果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被发现违反这些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服务或将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从移动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特别是与增值电信服务有关的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互联网业务的业务和活动(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多个监管机构,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商务部,对我们运营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管,我们被要求获得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广泛的政府批准、许可、许可和登记。比如,汽车经销商必须在收到营业执照后90天内,通过商务部门运营的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进行一定的备案。此外,新能源汽车行业在中国相对较新,中国政府没有采取明确的监管框架来规范该行业。由于我们可能受制于的一些法律、规则和条例主要是为了适用于ICE车辆而颁布的,或者是相对较新的,因此,就我们的业务而言,它们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充电车是否需要在相关的当地交通管理机构注册或获得运输运营许可证以提供服务,以及我们是否需要获得任何特定的许可证或执照才有资格与第三方充电站合作提供我们的充电服务,目前仍不清楚。此外,中国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我们现有或未来的任何业务的运营进行额外的许可、许可、批准和/或注册。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拥有涵盖我们业务所需的足够业务范围的所有许可证、执照、登记、批准和/或营业执照,或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维持或更新涵盖足够业务范围的许可证、执照、登记、批准和/或营业执照。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有重大监督,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时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的运营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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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分配来满足我们的融资需求,任何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在满足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有)时,从其累计税后利润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报告了累计亏损,我们的大多数中国子公司和VIE未对法定准备金进行拨款。有关适用于分配股息的中国法规的详细讨论,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分红的规定。”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VIE达成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税收入,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发生债务可能会导致向债权人作出经营和融资契约和承诺,这将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中国实施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整体经济和中国的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并有望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会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那些为我们的服务付费的人,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利用劳务派遣、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为员工利益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种法定员工福利方面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我们的一些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中国注册经营的公司,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最新修订)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修订)的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缴存登记,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员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不同的社会保险。然而,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和不雇用任何雇员且不是任何雇佣协议的一方的VIE,并未申请和获得此类注册,而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和VIE并未自行为其雇员支付社会保险金,而是使用第三方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支付。我们可能会被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遵守责令还可能进一步被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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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行为可能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赔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为了控制劳动力成本,我们在2019年进行了一系列组织重组以削减员工人数,我们认为这对我们的声誉、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留住剩余合格员工和熟练员工的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可以在未来再次进行组织重组,这种重组的发生将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负面影响,使我们失去合格的员工,并使我们面临潜在的雇佣诉讼。上述任何情况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包括美元在内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价值受到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来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已经进行并可能在未来继续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关于离岸实体为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为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利用中国境外任何融资的收益,通过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遵守适用的政府注册、法定金额限制和批准要求。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这些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从中国境外任何融资所得款项净额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新的VIE提供资金的能力。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未来贷款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未来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从境外发行中收到或预期收到的收益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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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细则》。2018年2月11日,《敏感产业境外投资目录(2018年版)》颁布。适用本规则的境外投资,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取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活动,中国个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也适用本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在进行之前,任何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或中国企业对非敏感行业但投资金额超过3亿美元的任何直接投资,都需要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而对于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个人)间接投资金额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投资,则需要报备。然而,这些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我们对收益的使用是否会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如果我们未能在适用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及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或以我们的收益(视情况而定)报告我们的海外投资,我们可能会被迫暂停或停止我们的投资,或受到处罚或其他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的批准。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适当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自2016年以来,中国政府进一步收紧了外汇政策,并加强了对主要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外管局实施了更多限制措施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中国政府还可能酌情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中国关于中国居民境外投资的规定可能会阻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或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的处罚。
外管局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专用工具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这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SAFE注册。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监管——离岸投资。”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利润以及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任何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不遵守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SAFE注册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所有股东或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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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并购规则和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难以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多项法律法规制定了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除了中国反垄断法本身,这些还包括2006年由六个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规则》,以及2011年颁布的《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须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中国《反垄断法》要求,在触发一定门槛的情况下,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应提前告知商务部。此外,这些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中国居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计划,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员工股票激励计划。”自我们成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以来,我们和参与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员工均受本规定的约束。如果我们或任何这些中国居民雇员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这些雇员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终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费和附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受益于多项税收优惠。例如,我们的一家VIE,安徽蔚来AT,由于已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完成一定的申报手续后,有权从2022年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终止我们目前享有的任何所得税优惠待遇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保持或降低我们目前的有效税率。
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收到中国地方政府当局提供的各种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来自中国地方政府当局采取的酌情奖励和政策。地方政府可随时决定变更或停止此类财政补贴。停止此类财政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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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82号文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被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将被要求遵守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我们可能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利息或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此外,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则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利息或股息以及此类持有人转让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在利息或股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源头上扣缴),前提是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根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的税务安排,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该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此外,2020年1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报备材料。根据其他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税收—中国。”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大多数子公司和位于中国的VIE报告了累计亏损,因此它们没有离岸分销的留存收益。未来,我们打算将中国子公司产生的所有收益(如有)再投资于中国业务的运营和扩张。如果我们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在海外分配我们的收益,我们将被征收大量预扣税。我们关于我们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决定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我们可能无法完成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必要备案,并无法根据安排享受5%的预扣税率优惠,有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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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即7号文。7号文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离岸转让,将其税务管辖范围不仅延伸至间接转让,还延伸至涉及其他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7号文对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并引入了集团内部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境外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都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的通告,即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6月15日修正。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我们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就备案追究这类非中国居民企业或就预扣税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此类交易中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面临根据7号文和37号文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义务或证明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无形资产(包括我们的公司印章和印章)的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书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局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
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订立合同,但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和VIE的指定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订立合同而无需印章,并对这些实体具有约束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所有指定法定代表人都是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成员,他们与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签署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他们同意遵守他们对我们负有的各种职责。为了维护我们的印章和我们的中国实体的印章的实物安全,我们通常将这些物品存放在只有我们每个子公司和VIE的法律或财务部门的授权人员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尽管我们对此类授权人员进行监控,但无法保证此类程序将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发生。因此,如果我们的任何授权人员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公司印章或印章,我们可能会在维持对实体的控制方面遇到困难,并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如果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我们任何中国子公司或VIE的控制权而取得对Chops的控制权,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将需要通过新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将需要采取法律行动以寻求归还Chops,向当局申请新的Chops,或以其他方式就该代表对我们的信托义务的违反寻求法律补救,这可能会占用大量时间和资源,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的常规业务上转移开。此外,如果受让人依赖代表的明显权威并本着善意行事,则在发生此类挪用的情况下,受影响实体可能无法收回被出售或转移出我们控制的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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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租赁物业的权益可能存在缺陷或受到留置,因此我们租赁、拥有或使用物业的权利可能会受到挑战,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根据中国法律,所有租赁协议都必须在当地住房当局进行登记。我们目前在中国租赁了几处房产,其中一些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或我们在当局的租赁登记。未能完成这些必要的注册可能会使我们的房东、出租人和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如果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获得这些注册,我们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可能不得不搬迁我们的办公室并承担相关损失。
出租人未向我们提供某些租赁物业的部分所有权证明或其他类似证明。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出租人有权将不动产出租给我们。倘出租人无权向我们出租该等不动产,而该等不动产的业主拒绝批准我们与各自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我们可能无法根据各自的租赁协议对业主强制执行我们出租该等不动产的权利。如果我们的租赁协议被作为此类租赁不动产的真正所有者的第三方主张为无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腾出这些物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租赁协议向出租人发起索赔,要求他们对租赁协议的违反进行赔偿。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在现有租赁协议到期前续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腾出物业。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随时可以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搬迁我们的业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已经或将产生债务,并可能因此对某些中国子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性资产、融资或股权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留置权,作为其偿还债务的担保,或作为对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偿还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的反担保。在中国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此类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可能会向我们的实质性经营性资产、设施或相关中国子公司的股权提出索赔。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拥有或使用这些资产、设施或股权,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许多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
我司A类普通股于2022年3月10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股票代码为“9866”。作为一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根据规则19C.11不受香港上市规则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其中包括有关应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购股权计划、财务报表内容以及某些其他持续义务的规则。此外,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我们已申请多项豁免及/或豁免,以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因此,我们将对那些事项采取与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不享有这些豁免或豁免的不同做法。
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是我们特有的,包括某些可能有别于香港上市规则和香港常见做法的规定的条文。特别是,在我们的A类普通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或首次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经修订的组织章程细则中,我们将有关期间称为自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首次成为香港联交所第二上市之日起至紧接于香港联交所撤回第二上市之日前(包括该日期)开始的期间。例如,为遵守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于有关期间,(i)蔚来汽车用户信托将不会拥有任何董事提名权;(ii)我公司将只拥有一类股份的增强或加权投票权;(iii)我们的董事无权(其中包括)授权股份分割或指定新的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类别;及(iv)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8A章对我公司的加权投票权结构的若干限制将适用,例如(其中包括),不再进一步增加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比例,即只允许一名董事或一名董事持股工具持有不同投票权股份,并在特定情况下自动将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为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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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及在有关期间后的任何时间,受有关期间规限的条文将继续适用于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变更的情况,但公司根据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从香港联交所撤回第二上市的情况除外。
鉴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某些股东保护将仅在相关期间适用,与在香港第二上市的其他公司相比,根据我们在第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经修订的组织章程,我们的投资者在相关期间后可能会获得较少的保护。
我们只可在以下情况之一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终止第二上市:
● | 撤回,在我们在另一间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自愿撤回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第二上市的情况下; |
● | 将大部分交易迁移至香港联交所市场,在我们上市股份的大部分交易永久迁移至香港联交所市场的情况下; |
● | 主要转换,即我们自愿转换为在港交所双重主要上市; |
● | 境外除牌,凡我们的股份或在我们的股份上发行的存托凭证在我们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上市; |
● | 如香港联交所取消我们的证券上市;及 |
● | 如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指示香港联交所取消我司证券上市。 |
我们可能停止在香港联交所第二上市的情形,取决于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我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上市或除牌、我们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因此,特别是在公司从香港联交所除牌的情况下,在第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我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前述条文下的股东权利和保护的适用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由于我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列为非祖代大中华区发行人,我们的组织章程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除非香港联交所豁免。我们已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提出决议,修订我们章程的若干条文,以符合香港上市规则。
此外,如果我们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更多发生在港交所,港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不得不修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公司章程,我们可能会产生增量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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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改变我们证券的上市地点,您可能会失去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监管制度下提供的股东保护机制。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我们遵守旨在保护您作为我们公司股东的权利的各种上市标准和要求,但须遵守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某些允许的例外情况。例如,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只应有一类股份的增强投票权,并规定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某些保留事项须在股东大会上按每股一票的基准进行表决。在我们减少已发行股份数量的情况下,不同投票权股份持有人应通过转换其部分C类股份或其他方式按比例减少其在公司的投票权。如果我们选择改变我们证券的上市地点,包括从任一交易所退市,您可能会失去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监管制度下提供的股东保护机制。特别是,公司将考虑与可能被认为不可取或不可行的情况有关的各种因素,例如上市场所当时的监管环境,因继续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产生的额外合规负担是否会对公司进一步促进其利益、实现其愿景或实施某些业务计划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会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一直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例如,在2023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从7.15美元的低点到15.46美元的高点不等;我们在港交所上市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从55.35港元的低点到122.60港元的高点不等;我们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从7.07美元的低点到15.78美元的高点不等。我们的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波动,并受制于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汽车市场状况; |
● | 其他汽车企业经营业绩或市场估值变化;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就新产品、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所作的公告;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诉讼、政府调查或其他法律或监管程序; |
● | 解除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锁定和其他转让限制,在我们发行的可转换票据转换时发行ADS或普通股,或任何普通股或出售额外ADS; |
● | 我们的股东或管理层的任何实际或涉嫌的违法行为; |
● | 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及 |
● | 中国或世界其他地区的一般经济或政治状况。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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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股票市场,特别是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经历了波动,这往往与这类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自近年来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显着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这些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和随之而来的许多国家的经济衰退,对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起到了并可能继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价格的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评级,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为我们的某些股东提供实质性影响,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历来采用三级投票结构,因此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组成。在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我们的所有B类普通股,过去由腾讯实体,即Image Frame Investment(HK)Limited和Mount Putuo Investment Limited实益拥有,已根据股东交付的转换通知转换为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的股权结构和与B类普通股相关的规定已在我们的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删除,该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已在2022年8月25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我们的股东批准。目前,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我们C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每股有权投八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每股C类普通股可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C类普通股。一旦C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C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该C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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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斌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C类普通股。由于与我们的多类别普通股相关的不同投票权,李先生对重要的公司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截至2024年3月31日,李先生通过mobike Global Ltd.和Originalwish Limited(由李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以及通过NIO Users Limited(由李先生最终控制的控股公司)和通过NIO Users Community Limited(由NIO Users Limited全资拥有的公司)实益拥有我公司合计约38.5%的投票权。李先生对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包括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企业合并交易。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也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此外,李先生可能会在未来增加其投票权和/或股份所有权的集中度,除其他后果外,这可能会降低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流动性。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绝大多数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做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2022年6月28日,Grizzly Research LLC发布了一份卖空报告,对我们提出了某些指控。2022年6月29日,我们宣布,我们的董事会,包括审计委员会,正在审查这些指控,并考虑采取适当行动,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2022年7月11日,我们的董事会,包括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廷斌先生、吴海先生和龙宇女士组成,以监督就做空卖方报告中的关键指控进行的独立内部审查。内部审查由独立委员会在第三方专业顾问的协助下进行,其中包括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和一家知名的法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法证会计专家,该公司不是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8月26日,我们宣布内部审查基本完成。根据内部审查的结果,独立委员会得出结论,卖空者报告中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再次成为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时期,并出现负面宣传。如果以及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毫无根据的卖空者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对卖空者采取行动的方式的限制。此外,虽然正在进行内部调查,并确保独立得出调查结果而不受不当影响,但我们也可能受到限制,无法立即提出公开反驳,即使我们认为指控可以很容易地被反驳。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ADS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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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此外,我们现有股东的某些持有人有权享有某些登记权,包括要求登记权、搭载登记权以及表格F-3或表格S-3登记权。根据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对这些股份进行登记,将导致这些股份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成为《证券法》规定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出售这些注册股票,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价格下跌。
由于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人必须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您不应依赖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对于是否派发股息,我们的董事会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ADS持有者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将升值,甚至维持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购买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回报,他们甚至可能失去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全部投资。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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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这些实体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我们不认为我们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或成为PFIC,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大量现金和投资的保留)。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可能是波动的。特别是,最近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增加了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大幅波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使用流动资产的方式和速度的影响。在我们的被动收入相对于我们的非被动收入显着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这些美国持有人。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可能限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权利和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所有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股东在保护其利益方面可能面临困难,通过美国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责任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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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除外)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我们的股东更难获得必要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303A.04、303A.05、303A.07和302.00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董事过半数、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和至少有三名成员的审计委员会,并且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目前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来代替这些要求。我们还可能在未来继续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获得的这些和其他豁免,并且在我们未来选择这样做的范围内,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为他们提供的保护更少。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从中国输出证据用于诉讼也可能具有挑战性。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对于国外的监管调查,虽然中国的主管部门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效率不高。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虽然本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关于外国监管调查和外国诉讼,2021年9月生效的《中国数据安全法》第36条规定,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提供在中国境内存储的任何数据。由于本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数据输出审批“主管部门”的模糊性及其与包括《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内的其他适用法律条款的关系,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定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的专属管辖权,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A类普通股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ADS或存款协议,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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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建议您在投资ADS之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则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导致提出索赔的成本增加、获取信息的机会受限以及该持有人与我们之间的其他资源不平衡,或限制该持有人在该持有人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得免除我们或存托人各自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义务,也不得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我们最重要的业务部分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大多数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几乎所有资产都可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如果这些股东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面的侵犯。即使这些股东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他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 | 《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条款;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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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但是,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给SEC的信息将不如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那么广泛和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他们可能无法行使对其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
我们的ADS持有人将只能根据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的存款协议的规定行使有关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该协议由NIO Inc.、作为ADS存托人的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根据该协议发行的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以及由NIO Inc.、作为存托人的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以及根据该协议发行的受限制证券的存款协议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日期为2019年2月4日)以及根据该协议发行的受限制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各自,根据上下文要求并适用于特定ADS持有人,“存款协议”)。根据存款协议,ADS持有人必须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如果我们征求ADS持有人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此类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不指示存托人征求ADS持有人的指示,存托人仍然可以按照ADS持有人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ADS持有者将无法直接行使其对基础股份的投票权,除非他们撤回股份。当召开股东大会时,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以撤回其ADS的基础股份,以允许该持有人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要求ADS持有人作出指示,存托人将通知ADS持有人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ADS持有人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同意至少提前30天通知保存人召开股东大会。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ADS持有人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股份进行投票。此外,存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ADS持有人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投票权,如果他或她的ADS基础股票未按该持有人要求进行投票,则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如果此类ADS的持有人不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投票表决我们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ADS的任何持有人不投票,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便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我们作为此类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除非:
● | 未及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会议上将对某一事项进行表决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效果是,如果任何此类ADS持有人没有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该持有人无法阻止我们作为此类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71
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基于该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而针对或涉及该存托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州纽约州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而我们的ADS持有人将已不可撤销地放弃该持有人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提交给该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然而,对于法院是否会执行这一专属管辖权条款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投资者不能放弃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和据此颁布的规章制度。
存托人可自行决定要求根据存款协议中所述条款提及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由存款协议产生的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尽管仲裁条款并不排除ADS持有人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在州或联邦法院提出索赔。此外,如果ADS持有人在此类仲裁中不成功,该持有人可能会负责支付仲裁员的费用以及各方当事人根据存款协议就此类仲裁产生的其他费用。此外,我们可能会在未经任何ADS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ADS持有人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其ADS,该持有人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
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ADS持有人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向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A类普通股或我们的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收到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我们的ADS持有者将按基础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存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发行版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任何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通过此类分配获得的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A类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将其提供给ADS持有人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对他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
由于无法参与配股发行,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72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资本,出售额外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其他股本证券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产生额外债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
由于业务状况变化、战略收购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这些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额外的信贷便利。出售额外的股权和股票挂钩证券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包括在转换我们的可转换票据时)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的利益,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运营和融资契约限制我们的运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未来出售或发行,或预期未来出售或发行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现有股东出售或被视为有意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包括在行使我们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ADS,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现有股东的此类出售,或感知到的潜在出售,可能会使我们更难在我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在未来发行新的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未来可能会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如果任何现有股东或股东在适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大量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现行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某些股东或其受让人和受让人将有权在发生某些情况时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根据《证券法》登记这些股份将导致这些股份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成为《证券法》规定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流通。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转让其ADS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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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香港和新加坡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受制于美国、香港和新加坡的上市和监管要求。纽交所、港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交易特点(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级别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一样,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由于美国、香港和新加坡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我们的ADS的历史市场价格可能并不代表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后的交易表现。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A类普通股,以换取发行我们的ADS。任何ADS持有人也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交出ADS并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或新加坡交易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香港联交所或新加坡交易所的A类普通股以及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将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分别在其上交易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或新加坡交易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纽约与香港或新加坡之间的时间差异、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A类普通股的存入以换取ADS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A类普通股兑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这些服务包括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A类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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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成立于2014年11月,名为Nextev Inc.,于2017年7月变更为我们现在的名称NIO Inc.。自2023年以来,我们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包括:
● | 2023年7月,我们完成了CYVN Investments RSC Ltd或CYVN Investments的7.385亿美元战略股权投资,后者是CYVN Holdings L.L.C.的关联公司,后者是一家总部位于阿布扎比的投资工具。CYVN Investments以现金出资7.385亿美元认购我司新发行的84,695,543股A类普通股,每股购买价格为8.72美元。2023年7月,CYVN Investments还向腾讯关联公司收购了40,137,614股我公司A类普通股,总对价为3.5亿美元。2023年12月,我们完成了CYVN Investments追加的22亿美元战略股权投资。CYVN Investments以现金方式合计出资22亿美元认购我司新发行的294,0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购买价格为7.50美元。在这些交易之后,CYVN Investments合计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的约20.1%。 |
● | 2023年9月和10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5.75亿美元、2029年到期的3.87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29年票据,以及本金总额5.75亿美元、2030年到期的4.62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0年票据。在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定价后不久,我们通过初始购买者之一及其关联公司进行的单独私下协商交易,使用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发行的净收益以现金方式购买了本金总额约2.56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和本金总额约2.44亿美元的2027年票据。 |
● | 2024年2月,我们完成了与2026年票据有关的回购权要约。2026年票据本金总额3.005亿美元在回购权要约到期前被有效退还且未撤回。回购结算后,2026年票据的本金总额912,000.00美元仍未偿还,并继续受契约和2026年票据的现有条款约束。 |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355号19号楼。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1-6908-201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Puglisi & Associates,地址为850 Library Avenue,Suite 204,Newark,Delaware 19711。我们维护我们的网站http://ir.nio.com/。本公司网站所载或所链接的信息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SEC在www.sec.gov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的发行人的其他信息。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资本支出”,讨论我们的资本支出。
B.业务概况
我们的中文名字蔚来(Weilai),意思是蓝天将至,反映了我们对更环保未来的承诺。
我们是高端智能电动汽车市场的先行者和领先企业。我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优质智能电动汽车,推动辅助和智能驾驶、数字技术、电动动力总成和电池方面的下一代技术创新。我们通过不断的技术突破和创新实现差异化,例如我们行业领先的换电技术、电池即服务或BaaS,以及我们专有的蔚来辅助和智能驾驶及其订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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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车辆
我们在高端智能电动汽车市场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我们的车辆。我们目前在中国、挪威、德国、荷兰、丹麦和瑞典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并计划扩展到更多的全球市场,以抓住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需求。
我们在2016年推出了EP9超跑,这是当时最快的电动汽车,创造了纽博格林Nordschleife全电动汽车单圈记录。从2017年12月开始,我们推出了一系列定位良好的车型,并建立了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组合,包括六座智能电动旗舰SUV ES8、中大型五座智能电动SUV ES7(或EL7)、五座全能智能电动SUV ES6(或EL6)、五座智能电动旗舰轿跑SUV EC7、五座智能电动轿跑SUV EC6、智能电动行政旗舰ET9、智能电动旗舰轿车ET7、中型智能电动轿车ET5、智能电动旅行车ET5T。
2023年,我们通过开始交付EC7、全新ES6、全新ES8、ET5T、全新EC6,完成了在蔚来科技2.0(NT2.0)上的产品阵容。凭借精致的设计、高性能、优越的舒适性和先进的数字系统,增强了驾驶和乘坐体验,我们的产品组合迎合了用户广泛的旅程,满足他们的家庭、商务和休闲需求。2023年12月,我们推出了智能电动行政旗舰ET9。ET9体现了我们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最新进展,呈现出旗舰式外观、创新的行政空间、领先的驾乘体验、智能化技术、高效的动力解决方案、全面的安全标准的组合。我们预计ET9将于2025年第一季度开始交付。
继承了我们以双电机智能全轮驱动系统为标志的高性能DNA,蔚来全系车型都能在0-100公里/小时和制动距离上实现出色的性能表现。在换电技术的赋能下,我们所有的车型都兼容不同的电池组,包括标准续航电池、长续航电池和超长续航电池,支持不同的续航里程,提供可升级、灵活的用户体验。我们的目标是按照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和承诺,向我们的用户交付具有最高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我们相信我们的车辆在高端智能电动汽车市场处于有利地位。2023年交付160038辆,其中高端智能电动SUV 92186辆,高端智能电动轿车67852辆。2024年,我们预计将推出我们的新品牌并开始交付其首款产品,以补充我们的产品组合并为我们的汽车销售做出贡献。我们还在开发更多产品,以扩大我们可寻址的细分市场。
注意事项:
† |
表示当前可供出售的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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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中国轻型车测试周期,或CLTC,范围。练习场基于官方备案的文件或工程测试结果,可能会因不同的道路类型、天气和路况、电池水平、装载和轮胎而有所不同。 |
* * 150 kWh电池有望近期上市。
* * *代表起始制造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在中国的建议零售价或建议零售价。
我们的关键技术突破和创新
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致力于创新,致力于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我们的技术突破和创新使我们有别于同行,创造了更好的用户体验,增强了用户对我们的信心。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建设内部能力,包括电池交换、辅助和智能驾驶、数字技术、电动动力总成和电池、车辆工程和设计等,以控制车辆软硬件架构的设计和开发以及进入我们产品的关键部件。我们的能力给了我们更大的灵活性,可以不断改进我们目前的产品,并允许我们推出新产品。通过整合这些行业领先的技术,我们所有的车辆都可以为我们的用户创造轻松、互动、智能和沉浸式的体验。
我们战略性地将我们的研发办公室设在我们认为可以让我们接触到最优秀人才的地点。我们生产模型的全球研发中心位于上海。我们先进的整车制造中心落户合肥。我们的软件全球研发中心设在北京。我们的全球辅助和智能驾驶研发中心位于圣何塞。我们的全球设计中心位于慕尼黑。我们的全球先进工程研发中心位于牛津。
换电和BaaS
我们所有的智能电动汽车都配备了专有的换电技术,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可充电、可换电、可升级”的体验。我们还提供电池即服务,即BaaS,这是一种业界首创的创新模式,允许用户购买电动汽车并单独订阅电池使用量。BaaS使我们的用户能够受益于更低的车辆购买价格、灵活的电池升级选项和电池性能的保证。
● | 换电。截至2023年12月31日,超1600项专利技术支持,我们所有的车辆都支持换电。它为我们的用户提供了便捷的“充电”体验,只需在几分钟内将用户的电池换成另一块。此外,它使用户能够通过升级选项享受电池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此外,在每次换电期间,对电池和电力驱动系统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以确保车辆的最佳状态。2023年12月,我们推出了换电站4.0,它拥有增强的效率改进,可以达到每天高达480次换电的服务能力。搭载激光雷达和NVIDIA DRIVE Orin X芯片,具备进行全自动换电和处理复杂环境的能力,实现更智能的车站连接。换电台4.0兼容多个整车品牌。 |
● | BaaS。通过车载-电池分离和电池订阅,BaaS将电池价格与车辆购买价格脱钩,允许用户单独订阅电池使用情况。针对BaaS模式下的每个用户,我们向Battery Asset公司出售一块电池,用户向Battery Asset公司认购电池使用量。如果用户选择购买蔚来汽车车辆并在BaaS下订阅电池,则可以在支付电池月度订购费的同时,享受原车辆购买价格的抵扣。随着电池技术的发展,蔚来用户可以享受永久或灵活升级更高容量的电池或其他未来电池选择,但需支付额外费用。 |
辅助和智能驾驶与订阅
我们认为,辅助和智能驾驶是智能电动汽车的核心,从一开始就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我们是中国首批提供增强型ADAS能力的公司之一,我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我们专有的全栈辅助和智能驾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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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辅助和智能驾驶,或NAD,我们内部开发的全栈辅助和智能驾驶能力,配备了我们专有的感知算法、本地化、控制策略和平台软件。该技术由算力出众的超级计算平台NIO Adam和搭载包括激光雷达在内的高性能传感器的超级传感系统NIO Aquila组成。随着NAD的某些特性通过Pilot Plus上的Navigate,即基于NT2.0的驾驶辅助功能NOP +逐步向用户发布,我们的泛化能力和集体智能能力出现了快速增长。目前,NOP +已可用于高速公路、市区、停车和换电,我们预计未来将向所有NT2.0用户发布,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更安全、更轻松的辅助和智能驾驶体验。我们的NOP +可供用户订阅。
此外,我们已开始内部研发智能驾驶芯片组,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辅助和智能驾驶算法效率。2023年12月,我们推出了首款用于辅助和智能驾驶的专有车规级芯片NX9031。我们打算将这款芯片集成到我们未来的产品中,为我们的用户提升智能驾驶体验。
数字技术
数字系统
数字化系统是我们通过空中更新实现持续升级的基础,是构建自有专有软件和算法的数字化平台,也是深度安心的安全体系。
在我们专有的软件架构和云数据平台之上,我们的全域车载操作系统SkyOS具有我们认为的行业领先的连接和远程服务能力,具有端到端的安全框架。通过无缝集成和高效协作各种系统,包括智能驾驶、车辆控制、数字座舱和连接,SkyOS为用户提供了安全、智能和流畅的驾驶体验。
数字座舱
我们的数字座舱拥有人工智能驱动、可扩展和灵活的架构,为用户提供智能和沉浸式的数字体验。我们在数字驾驶舱中内置了灵活性,这样我们就可以继续更新驾驶舱的操作系统,加入新的功能和应用。
以打造移动生活空间的理念为灵感,在连接产品、服务和社区的同时提供贴心的情感伴侣,我们推出了PanoCinema,这是一款具有AR和VR功能的全景数字座舱,为我们的用户带来身临其境的视听体验。在我们的数字驾驶舱内,我们的车内AI伴侣NOMI可以与用户进行聆听、交流和互动,在车辆和用户之间建立强大的情感联系。此外,我们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我们的NOMI GPT,一种多模态大视觉模型。
电动动力总成和电池
电动动力总成
从我们的第一个产品开始,我们在内部设计、开发和制造了我们自己的专有电动动力总成。我们拥有横跨电机、电控、减速器、高压充配电系统的内部研发能力。
我们的电动动力总成是专门为蔚来的车辆设计的,通过无线固件,我们能够不断的改进和更新,并根据我们用户的驾驶行为进行调整。在内部研发能力的支持下,我们的双电机配置提供了多种电动机,包括150-300kW感应电机和160-210kW永磁电机。我们正在开发基于高压架构的下一代电动动力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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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致力于电池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创新,构建了单包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研发能力。我们的电池基于先进的电池组设计、电池管理系统和专有的换电机制。
目前,我们提供两种电池选择:标准续航电池和长续航电池。目前提供的标准范围电池是75 kWh电池,采用磷酸铁锂电芯。拥有一定的专有专利,100 kWh远程电芯对包电池具有防热传播、高度集成设计、全气候热管理和双向云电池管理系统等特点。我们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开始交付我们的150 kWh电池,或者说具有下一代电池技术的超长程电池。此外,我们希望与我们的合作伙伴合作开发长寿命电池。
车辆工程和设计能力
我们拥有显着的内部车辆工程和设计能力,覆盖了从开始到完成的车辆开发的所有主要领域,尤其强调软件驱动技术和快速迭代。例如,我们内部开发的智能底盘控制器,可实现冗余控制、电子驻车制动控制、阻尼器控制、空气弹簧调平控制,同时实现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OTA更新。此外,实施一体化压铸,最大限度减少整车零部件数量,减少工艺步骤,缩短产线长度,提升整体效率。
我们的全球设计团队拥有全面的设计能力,从品牌、车辆、用户界面/用户体验、生活方式产品到配件。
用户发展和用户社区
我们通过我们自己的线下和线上平台,包括NIO Houses、NIO Spaces和NIO APP,直接接触用户并与之互动,旨在建立一个我们与用户分享快乐和共同成长的社区。
蔚来之家与蔚来空间
NIO Houses和NIO Spaces是我们接触和服务用户的线下渠道,也是NIO用户社区的线下平台。
NIO Houses在为我们的用户和他们的朋友提供会所的同时,还具有展厅功能。自2017年11月我们在北京开设首家蔚来之家以来,我们继续在全球扩展我们的蔚来之家网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共有145家蔚来汽车之家。
蔚来空间主要是我们品牌、车辆和服务的展厅。与蔚来的房子相比,蔚来的空间一般规模更小,更精致,更注重销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共有335个蔚来空间。
蔚来应用
蔚来应用,我们的移动应用,旨在作为一个综合门户。它让用户不仅可以下单、配置所有蔚来汽车,还可以接入车辆控制、动力等服务,还可以购买蔚来生活产品。最重要的是,它充当了我们用户社区的在线平台。
NIO Day和NIO活动
我们一年一度的NIO Day是由蔚来和我们的用户共同主办的活动,我们在那里推出我们的新产品和技术,并庆祝用户社区。2017年12月,在中国北京,我们举办了首个NIO Day,推出了ES8。从那时起,我们举办了多个NIO日,以推出新产品,并在随后几年与我们的用户和行业参与者进行互动。最近,2023年12月,我们在中国西安举办了第七届蔚来汽车日,ET9正式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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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们举办了挪威战略发布会,宣布进军挪威市场。2022年,我们举办了蔚来柏林2022,标志着我们向德国、荷兰、丹麦和瑞典的扩张。目前,我们在欧洲市场提供ES8、EL7、EL6、ET7、ET5和ET5T。我们通过直接销售、租赁计划和订阅计划在欧洲提供我们的产品。
蔚来生活
我们成立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品牌蔚来生活,它在蔚来APP上有一个在线商店,用户可以在那里购买蔚来生活方式产品。产品品类包括服装及配饰、家居生活、消费电子、食品饮料等。自2016年12月上线网店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向我们的用户交付的蔚来生活商品已超过1300万件。
蔚来积分
我们为用户提供蔚来积分,以鼓励用户参与和积极的用户行为,例如保持安全驾驶记录。蔚来积分的赚取,除其他外,通过购买蔚来汽车时的欢迎套餐、试驾和车辆购买的推荐以及用户社区的积极参与。蔚来积分可以在我们的在线商店和我们的蔚来之家以及部分蔚来空间使用。
蔚来用户信任
结合我们做用户企业的追求,以及在蔚来汽车和我们的用户之间建立更深层次连接的目标,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斌先生于2019年1月将其持有的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转让给蔚来用户信托。我们的用户有机会通过由我们的用户选出的用户社区成员组成的用户委员会,讨论并提议使用蔚来用户信任中的股份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用户委员会帮助协调我们社区的用户活动。根据蔚来用户信托章程,信托资产所得收入和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目的:(i)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ii)蔚来用户社区关爱项目,(iii)促进用户共同成长的社区活动和其他必要项目,以及(iv)用户信托的运营费用。
我们的电源解决方案
我们提供一套全面创新的电源解决方案,以满足用户的充换电需求。我们的电源解决方案包括名为Power Home的家用充电器、名为Power Swap的换电、名为Power Charger的超级充电桩、名为Destination Charger的目的地充电桩、名为Power Mobile的移动充电,所有这些都连接到云端支持的Power Cloud,同步用户的用电信息和我们的用电网络,并根据用户的位置和用电模式,智能地建议合适的服务。我们的用户不仅可以查看蔚来汽车自有网络充换电资源的可用性,还可以通过我们蔚来汽车APP上的Power Map访问公共充电器网络及其实时信息。此外,我们为用户提供One Click for Power代客泊车服务,我们在这里取车、充电,然后还车。我们的目标是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最便捷的电源解决方案。
动力之家
通过Power Home,如果安装可行,我们会根据用户的要求在用户家中安装家用充电器。目前,我们为用户提供标准的家用充电器和高速家用充电器。
换电
我们所有的车辆都支持换电。一旦车辆停在换电站并启动换电功能,换电将在几分钟内完成。每次换电时都会对电池和电力系统进行自动检查,以增强车辆和电池的安全性和安全性。
80
2023年12月,我们推出了换电站4.0,它拥有增强的效率改进,可以达到每天高达480次换电的服务能力。搭载激光雷达和NVIDIA DRIVE Orin X芯片,具备进行全自动换电和处理复杂环境的能力,实现更智能的车站连接。换电驿站4.0兼容多个整车品牌。我们向全行业开放换电网络,与长安汽车、吉利集团、江淮集团、奇瑞汽车就换电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覆盖市区和高速公路的2350个换电站,通过这些换电站累计完成换电超3500万次。
我们计划在选定的地理区域战略性地部署更多的换电站,以确保为我们不断增长的用户群提供最佳的换电体验,并促进销售。我们已与多家能源公司合作,包括(其中包括)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广东)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期望与更多合作伙伴携手,共同为电力网络的发展和更广泛的换电应用做出贡献。
电源充电器和目的地充电器
通过Power Charger,我们的超级充电桩,为我们的用户提供快速可靠的电源解决方案。用户可以通过我们的蔚来应用程序定位、使用并支付充电费用。我们的电源充电器是纤薄的设计,位于停车场和其他位置,我们的用户很容易接近。我们目前提供高达640kW的电源充电器。
我们还在旅游景点、商场、写字楼等各类目的地部署充电器,扩大充电网络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有21,091个电源充电器和目的地充电器在运营。我们计划进一步提高效率,并扩大我们的充电器的部署,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用户需求。
动力移动
通过Power Mobile,我们通过具有我们专有的快速充电技术的快速充电货车提供充电服务,补充我们的交换和充电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我们的蔚来应用程序提前预订Power Mobile服务。
我们有一支在中国运营的Power Mobile货车车队。我们根据我们的用户分布和用户需求,定期调整Power Mobile货车在中国的部署,并计划提高这些蔚来Power Mobile货车的效率,为用户创造更好的体验。
权力地图
除了我们自己的换电和充电网络,我们的用户还可以通过蔚来应用程序上的Power Map访问公共充电器网络及其实时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应用程序由全球超过1,460,000个可公开访问的充电桩组成。为了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我们一直在努力增加数据同步到我们的Power Cloud的充电器数量。
一键换电
我们为用户提供One Click for Power代客服务。通过我们的蔚来应用程序,用户可以让我们的团队在用户指定的停车地点取他或她的车辆,进行代客充电、电池交换或电力移动。我们旨在通过基于云的智能调度,根据用户的出行习惯,找出最合适的电源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最便捷的充电体验。
服务及保修
我们的用户可以在我们的蔚来应用程序上访问全套创新服务,这是我们重新定义用户体验战略的一部分。蔚来服务,我们以创新无忧服务方案为标志的一站式服务生态,为蔚来用户提供整体性的端到端服务体验。我们相信我们的服务能力是我们拥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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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服务网络
我们目前通过蔚来服务中心和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两者都提供维修、保养和车身服务。
对于我们的蔚来服务中心,我们有专门的合格技术人员,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技能测试,这确保了高质量的用户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82个蔚来服务中心。对于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中心,我们有专门的管理团队,精心挑选并将授权的服务中心纳入我们的网络,其中大部分具有服务高端品牌车辆的经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228个授权服务中心。
我们还通过蔚来交付中心提供高质量的交付服务,这些中心是用户体验旅程中至关重要的枢纽。在我们的蔚来交付中心,我们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包,包括车辆运输和交付、交付前检查(PDI)服务、协助车辆检查、关于车辆特征的指导和定位、协助车辆登记和保险处理。
服务计划
我们在某些地区以年费为基础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无忧服务计划。省心服务方案提供了保险和一系列服务选项的组合。该计划提供的保险涵盖法定第三方责任和车辆损失保险,这些保险通过第三方保险人提供。我们提供的服务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礼宾车、路边援助、可选的增值服务、增强的数据包等服务。
用户可以使用我们的蔚来应用程序安排车辆服务。我们还通过车轮上的服务中心Service Mobile,在用户家门口提供维修、保养、充电等无忧服务。
汽车融资
我们目前与中国的几家商业银行有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协助中国各地的用户在购买我们的车辆时获得融资。我们还通过我们的子公司直接向用户提供汽车融资安排。
蔚来认证(二手车服务)
2021年1月,我们推出二手车服务NIO Certified,为蔚来二手车交易提供优质服务。我们在中国主要城市开发了覆盖服务的能力,包括二手车检测、评估、收购和销售。我们还通过蔚来汽车APP与各二手车经销商合作,协助用户更高效、更便捷地完成二手车交易。
保修政策
对于蔚来汽车新车在中国的初始零售购买者,除了中国法律要求的保修外,包括(i)保险杠到保险杠三年或12万公里保修,(ii)关键的电动汽车部件(电池、电动机、动力电动装置和车辆控制装置),八年或12万公里保修,以及(iii)涵盖车辆维修、更换和退款的两年或5万公里保修,我们还在中国提供延长保修,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对于我们在欧洲的车主,除了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保修外,我们还在一定条件下提供延长保修。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保修准备金可能不足以覆盖未来的保修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供应链、制造和质量保证
我们将与我们合作的供应商和制造商视为我们车辆开发过程中的关键合作伙伴。我们的目标是利用合作伙伴的行业专业知识,确保我们生产的每辆车都符合我们严格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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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
我们与全球和本地供应链合作伙伴合作,而我们的大部分供应基地位于中国,这使我们能够更快地获取供应并降低整体物流相关成本。
我们从供应商处获得我们认为信誉良好和可靠的系统、组件、原材料、零部件、制造设备和其他用品和服务。我们遵循我们的内部流程来采购供应商,同时考虑到质量、成本和时间。我们不断创新我们的供应链,以便建立一个更加有效和多样化的供应链体系。我们积极培育与具有创新技术能力和成本优势的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增加我们供应链的竞争力和创新性。虽然我们尽可能从多个来源获得组件,但我们车辆中使用的许多组件都是从单一来源购买的。最终,我们计划实施多来源批量采购策略,以减少对唯一来源供应商的依赖。
我们通常与供应商订立我们的标准协议形式。供应商应根据预先确定的时间表,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提供货物和服务。我们通常在收到货物后并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的30-90天内就所提供的货物向供应商付款。供应商对销售给我们的商品提供质量保修。我们和供应商均不得分包或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由于我们的战略或业务问题,我们通常有权通过提前六个月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来终止与供应商的协议。此外,任何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发生重大违约时终止协议。我们要求我们的供应商在人权、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等劳工公约、环境保护和反腐败等领域遵守高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并将这些标准纳入我们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中。
制造业
整车制造
过去,我们与江淮汽车合作,在中国合肥的F1工厂和F2工厂联合制造我们的车辆。
我们于2023年12月与江淮汽车订立最终协议,据此,我们同意向江淮汽车收购F1工厂和F2工厂的制造设备和资产,总对价约为人民币31.6亿元,不含税。该资产转让已于2023年12月完成。此外,我们的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已完成在安徽省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并已被纳入工信部的批准生产企业目录。我们的制造模式从联合制造过渡到自主制造。我们已经开始在F1工厂和F2工厂独立制造我们目前所有的车型。
其他制造业
我们在中国建立了生产电动动力总成的制造中心,拥有高度自动化的生产线、先进的制造执行系统和自动化导引车。我们还独立制造换电站和充电桩,以及与合作伙伴合作。
质量保证
我们的目标是根据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和承诺,向我们的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我们认为,我们的质量保证体系是确保交付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浪费和最大限度提高效率的关键。我们成立了质量委员会,对我们企业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质量委员会由我们的执行副总裁担任主席,负责制定集团层面的质量保证政策、战略、目标和举措,并审查质量目标的进展情况。我们强烈强调所有业务职能的质量管理,包括产品开发、制造、合作伙伴质量管理、采购、电力解决方案、用户体验、服务和物流。我们的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我们的整体质量战略、质量体系和流程、质量文化、总的质量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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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发阶段,我们成立了失效模式分析小组委员会和可靠性工作组,不断提高产品设计、工艺设计、服务设计等方面的问题预防意识、知识和能力。我们搭建了蔚来产品开发平台,对产品开发全流程进行管理,高效整合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实现对待交付车辆的高质量管理。
在制造阶段,我们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实施端到端的质量规划,涵盖质量问题预防、来料检验、过程中检验、客户评审、装运前检验和问题快速解决。同时,我们在各种用例中积极推动制造质量管理的数字化,其中包括问题管理、变更点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等。通过智能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常并进行纠正。
供应链方面,我们建立了蔚来品质溢价合作伙伴评价体系,从各个维度对合作伙伴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对供应链的有效品质管控。在对供应链合作伙伴进行定期审核和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不同领域和职能的专家资源,与有能力提升需求的供应链合作伙伴共同努力,快速提升其工艺保障和质量管控能力。
此外,我们通过热线、蔚来APP、蔚来Fellow、用户服务组、NOMI等多种渠道收集用户在我们车内的反馈,并将这些反馈直接传递给我们的产品体验、服务和质保团队,从而带动产品研发、制造和供应链等方面的快速迭代和提升。
若干其他合作安排
合肥战略投资者
于2020年4月29日,我们与合肥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MG-国投资本有限公司及安徽省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或安徽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或初始股东协议(统称为初始协议),以投资于蔚来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前称蔚来(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或蔚来中国,我们全资拥有的法人实体预先投资。
根据初始协议,每个投资者可指定由其管理的基金或第三方(如适用)履行初始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并承担其他权利和义务。据此,于2020年6月5日,我们与投资者及其各自指定的基金、建恒新能源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及新能源汽车基金分别订立初步协议的补充协议I。补充协议I项下,(i)合肥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建恒新能源基金承担其在初始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ii)中民投资本有限公司指定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承担其在初始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iii)安徽高新公司指定新能源汽车基金履行其在投资协议项下的部分投资义务并承担初始协议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及(iv)安徽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履行其未分配给新能源汽车基金的剩余投资及其他义务,并享有其在初始协议项下的权利。2020年6月5日,蔚来中国更新了工商登记,以反映(其中包括)建恒新能源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安徽高新公司和新能源汽车基金为蔚来中国的投资者。于2020年6月18日,我们与补充协议I的订约方及安徽高新公司另一指定基金安徽三中一创订立各自的补充协议II。根据补充协议II,安徽高新公司指定安徽三中一创承担其在初始协议项下尚未根据补充协议I转让予新能源汽车基金的余下权利及义务。
经修订和补充的初始投资协议简称为合肥投资协议,经修订和补充的初始股东协议在本年度报告中简称为前合肥股东协议。合肥投资协议与前合肥股东协议在本年度报告中统称为前合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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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3月30日,我们与建恒新能源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新能源汽车基金及安徽三众亿创订立2024年合肥股东协议。2024合肥股东协议修订了蔚来中国的某些股东权利,并取代了之前的合肥股东协议。
根据合肥投资协议,合肥战略投资者同意向蔚来中国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亿元的现金。我们同意将我们在中国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包括整车研发、供应链、销售和服务以及蔚来动力,统称为资产对价,注入蔚来中国。资产对价的估值为人民币177.7亿元,按我司市值的85%(按我司2020年4月21日前三十个公开交易日ADS交易均价计算)计算。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核心业务和资产注入蔚来中国的工作已经完成。此外,我们同意向蔚来中国投资42.6亿元人民币现金。投资完成后,我武生物持有蔚来中国75.885%的控股股权,合肥战略投资者合计持有剩余的24.115%。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和2021年9月,我们通过我们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向若干合肥战略投资者购买蔚来中国的股权并认缴蔚来中国新增注册资本以增加我们的股份。该等交易完成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持有蔚来中国92.114%的控股股权。
根据此前的合肥协议,蔚来中国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总部,用于其业务运营、研发、销售和服务、供应链和制造职能。我们协同合肥战略投资者和合肥经开区,发展蔚来中国业务,支持合肥智能电动汽车板块加速发展。此外,当蔚来中国满足一定的绩效标准,如制造产能、采购金额、整车销量等目标时,蔚来中国可享受合肥经开区的一系列补贴和支持,包括租金补贴、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
根据2024合肥股东协议,合肥战略投资者拥有若干少数股东权利,包括(其中包括)优先购买权、共售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赎回权、清算优先权及有条件拖累权。特别是,除其他外,以下权利与蔚来汽车公司的义务直接相关:
● | 赎回权.合肥战略投资者可要求蔚来中国的直接控股公司我们或我们的香港控股公司赎回合肥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蔚来中国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赎回价格为投资价格总额等于合肥战略投资者加上在某些事件发生时按复合费率每年8.5%计算的投资收益。特别是,蔚来中国未能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申请或发布与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未能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肥战略投资者可要求我方赎回其当时持有的蔚来中国股权。 |
● | 股份转让限制。在蔚来中国完成其潜在的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未经合肥战略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我们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蔚来中国的股份,这可能导致我们在蔚来中国的持股比例低于60%。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蔚来中国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直接或者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蔚来中国全体股东同意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 | 清算偏好。在蔚来中国清算的情况下,保证合肥战略投资者的最低投资回报等于合肥战略投资者在蔚来中国的出资额之和加上在其出资总额基础上按年复利8.5%计算的投资收益。如合肥战略投资者在该等平仓事件中收到的总对价不足以实现保底投资收益,我们承诺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分别补偿给合肥战略投资者。因此,我们可能对合肥投资协议项下的最低投资回报承担全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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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我们在蔚来中国的大量持股和相应的投票权来保持对蔚来中国的有效控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会持有蔚来中国92.114%的控股股权及相应的表决权。根据2024合肥股东协议和蔚来中国章程,某些法律规定需要股东批准的、属于董事会层面保护性规定的重大公司事项,在提交股东批准前,应先由蔚来中国董事会批准。涉及此类重大公司事项的股东的决议,可以由持有全部有效表决权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涉及其他事项的决议,可以由持有全部有效表决权至少二分之一的股东通过。考虑到我们在蔚来中国的92.114%控股股权和相应的投票权,我们有权批准所有需要蔚来中国股东批准的公司事项。
我们还通过蔚来中国董事会的多数代表权和相应的投票权,对其董事会拥有有效的控制权。根据2024年合肥股东协议,蔚来中国目前的董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五名由我们指定,担任公司董事或执行官。其余2名董事分别由建恒新能源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指定。这两名董事各自对董事会事项独立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或合肥战略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安排。这两名董事在其董事会参与之外,不参与蔚来中国的日常运营管理。此外,若合肥战略投资者合计持有蔚来中国的股权比例低于5%,合肥战略投资者无权提名任何董事。
此外,根据2024年合肥股东协议,大多数董事的赞成票足以批准大多数公司事项,例如年度预算、年度决算以及CEO和CFO的任免。有限范围的重大公司事项,例如蔚来中国的公司结构发生变化、核心业务发生变化、修改公司章程等,出于基本的投资者保护目的,需要四分之三(3/4)的董事投赞成票。
在订立先前的合肥协议后,我们与合肥战略投资者的现金出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我们已于2020年9月行使了先前合肥股东协议项下的赎回权和增资权。特别是,就我们行使赎回权而言,我们通过我们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于2020年9月向建恒新能源基金赎回了建恒新能源基金当时持有的蔚来中国50%的股权,占蔚来中国8.612%的股权,我们为该赎回支付的总对价为人民币5.115亿元,包括建恒新能源基金已实际支付的增资款加上按年利率10%按比例应计利息。此外,我们还承担了建恒新能源基金剩余现金出资义务20亿元。就我们行使增资权而言,我们通过我们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以6亿美元的代价认购蔚来中国新增加的注册资本。此外,于2021年2月,我们亦透过其中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以总代价人民币55亿元向两名合肥战略投资者购买蔚来中国合共3.305%股权,并认购蔚来中国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为人民币100亿元。2021年9月,我们通过全资子公司之一向蔚来中国少数战略投资者购买蔚来中国合计1.418%的股权,总对价为人民币25亿元,并认购蔚来中国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为人民币75亿元。
由于这些交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蔚来中国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29亿元,我们持有蔚来中国92.114%的控股股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履行了先前合肥协议和2024年合肥股东协议项下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电池资产公司
2020年8月,我们和电池资产公司投资人共同成立了电池资产公司。我们和最初的BaaS投资者各出资人民币2亿元,在电池资产公司成立时持有25%的股权。电池资产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4月、2021年8月及2022年7月与新老投资者订立额外融资协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实益拥有电池资产公司约19.4%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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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ForSeven的业务合作
2024年2月26日,我们与CYVN Holdings L.L.C.的附属公司Forseven订立技术许可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根据技术许可协议,我们向Forseven授予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的全球许可,以在特定期限内使用我们与现有和未来智能电动汽车平台相关或存在的某些技术信息、技术解决方案、软件和知识产权,我们统称为许可技术,用于(i)研发、制造、要约销售、销售,进出口以Forseven品牌(s)销售或营销的车辆型号,符合技术许可协议项下预先商定的制造商建议零售价格门槛(不含税),我们统称为许可产品,以及(ii)向其用户提供或采购许可产品的某些售后服务或向我们提供技术服务。我们还将向ForSeven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合理协助,以便ForSeven按照一般行业惯例使用许可技术。
根据技术许可协议,我们将收到技术许可费,包括不可退还的固定前期许可费以及根据ForSeven许可产品的未来销售情况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此外,Forseven同意赔偿我们因违反技术许可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最高可达指定的责任上限。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我们同意赔偿ForSeven因ForSeven或其分被许可人根据技术许可协议使用许可技术而产生的与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有关的损失,金额最高为已支付或应付给我们的技术许可费用金额的两倍,最高为指定的责任上限。在受到某些限制的情况下,每一方在技术许可协议下的总负债以指定的责任上限为上限,前提是Forseven故意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没有上限。
除非根据其中规定的条款终止,否则技术许可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许可产品的生产结束(如果许可用于研究、开发、制造、销售、进出口许可产品)或ForSeven向其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期满(如果许可用于提供售后服务)。任何一方均可在另一方当事人:(i)自愿申请破产、清算、接管、破产,或为债务清偿目的的任何其他类似程序(有偿付能力的合并或重组除外);(ii)非自愿申请破产、清算、接管、破产或任何其他类似程序,且该等程序在60天内不被撤销或撤销;(iii)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般转让;(iv)解散;(v)暂停或威胁暂停偿付其债务,或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或承认无力偿还债务;(vi)严重违反技术许可协议,且(a)该违约不可补救,或(b)未在收到非违约方详细说明违约并请求补救的通知后60天内纠正违约;(vii)违反与出口管制、制裁、反腐败和反贿赂有关的适用法律。
我们还可能在某些条件下终止技术许可协议,包括如果一家拥有一个或多个汽车品牌并以该品牌向市场销售车辆的公司获得对ForSeven的控制权。
竞争
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我们与瞄准中高端细分市场的NEV和ICE汽车同时竞争。由于用户需求和期望的转变、对新能源汽车的利好政策、不断扩大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电动部件的技术进步,电动汽车市场正在不断演变。随着更多传统主机厂和其他拥有雄厚资金、工程、制造、营销或其他资源的企业进入电动汽车市场,预计未来行业竞争将加剧。我们认为,我们市场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其中包括)定价、技术创新、产品设计和性能、产品质量和安全、服务和充电选择、用户体验以及制造效率。我们相信,我们在这个不断发展的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包括我们定位良好的产品、专有的软硬件技术进步、换电和其他全面的电源解决方案,以及我们提供的无忧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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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开发了多项专有系统和技术。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致力于创新,并致力于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我们从战略上专注于构建内部能力,包括换电、辅助和智能驾驶、数字技术、电动动力总成和电池、车辆工程和设计等。因此,我们的成功至少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包括我们在电动动力总成、电池以及辅助和智能驾驶技术等方面的注册专利。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依靠专利、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的组合,其中包括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版权法、商标、知识产权许可,以建立和保护我们在技术方面的专有权利。我们将积极监测和追究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索赔。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美国、中国、欧洲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4,690项已授权专利和3,788项未决专利申请,5,633项注册商标和1,189项未决商标申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还持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使用262项软件或艺术作品注册版权和约666个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其中包括www.nio.io。我们打算继续就我们的技术提交额外的专利申请。
环境、社会和治理
从成立之初,我们就拥抱蓝天将至的愿景。我们深刻认识到,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在带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认识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或ESG的重要性,并坚信创造可持续价值,我们致力于利用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在这些领域成为向善的力量。
过去一年,我们以坚定不移的可持续发展精神,不断增强ESG实践。2023年,我们在2023年保尔森可持续发展奖中获得了绿色创新奖,这是对我们换电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新颖性、可扩展性以及经济和环境效益的认可。此外,我们还荣膺Corporate Knights评选的“2023全球100强:全球最具可持续性公司”。此外,我们宣布承诺加入基于科学的目标倡议,使我们成为中国首家加入基于科学的碳目标倡议的新能源汽车公司,这进一步巩固了我们做出积极社会影响的承诺。在整个2023年,我们对ESG主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积极征求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
我们致力于通过负责任的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我们建立了稳健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提名和ESG委员会,以及ESG指导团队,以精简我们的ESG举措。我们每年都会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ESG报告,详细介绍我们最新的ESG政策和可持续发展举措。
根据《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全球报告倡议》的指导方针,我们在ESG倡议中确定了以下三大支柱,这些支柱已被纳入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公司治理。
环境可持续性
围绕低碳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着力将可持续理念贯穿绿色产业链全生命周期,与上下游合作伙伴共建绿色生态体系。
在产品设计和开发阶段,基于可持续的设计理念,我们对低碳技术和材料的可用性和应用进行全面研究,并将其应用在我们的产品上,以减少我们产品组合的碳排放和能源消耗。在制造过程中,通过开展集约化绿地建设,赋能数字化管理,致力于能源低碳利用,不断完善和发扬其绿色制造体系。此外,我们在我们的工厂实施了水、铝和其他废料回收,旨在进一步扩大我们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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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一起发起了一系列活动,以保护环境并支持更广泛的社区。我们发起了清洁公园,这是一项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发起的生态系统共同保护倡议。
社会可持续性
我们充分致力于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以用户体验为驱动,将质量、安全、创新融入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仅涵盖研发、供应链、制造和用户服务,还包括基于核心技术的创新商业模式,将用户需求与全生命周期用户体验相契合。我们在企业层面制定了质量手册,定义了从产品研发、供应链、制造物流到用户体验、服务质量等全业务链条的质量管理要求。
我们构建了一个从个人成长延伸到社区发展和用户共创的用户社群。为进一步了解用户诉求,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蔚来汽车设立了多维度满意度调查机制。
作为联合国全球契约的成员,我们致力于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标准和要求,并将其纳入内部制度和政策。我们专注于识别和吸引来自全球不同背景的人才,旨在通过基于蔚来价值体系的价值驱动机制,促进员工的长期发展。我们建立了独特的职业发展体系,蔚来职业路径体系,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发展路径。除了我们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覆盖全体员工的强制性福利和保险,我们还为员工提供各种补充福利,并组织各种员工活动,以丰富员工的生活,提高员工的福祉。
我们建立了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倡议,全面回馈社区,为社会创造价值。我们是学生电动方程式中国的赞助商,这是一个大学生设计和比赛电动赛车的比赛项目,让我们为汽车行业的未来培养年轻的人才。此外,蔚来Users Trust一直在持续为公益项目做出贡献,包括乡村振兴、应急助手、用户关怀和慈善捐赠,并在各个项目中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目标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公司治理
我们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保护股东权益、提升企业价值、指导经营战略和政策制定、增加企业透明度为目标。为了促进我们的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治理的有效性,我们适当平衡了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团队之间的多样性。作为我们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通过利用他们的性别观点以及多元化的行业和技术背景,贡献他们对战略决策过程的见解。我们还致力于开发一系列潜在的女性董事会继任者,以在未来几年增加女性董事会代表的百分比。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公司,我们服务于业务的长期价值,以诚信和道德行事。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内部道德合规体系和政策,对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禁止贪污、贿赂、敲诈、诈骗、洗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内幕交易等行为。为使能全面监督道德操守,我们建立了有举报人保护的举报机制。此外,每年开展全员诚信培训,对履职情况实行规范化管理。
为业务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我们建立了全面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一直根据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制度,支持公司业务平稳运行,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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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我们的使命并推进我们的ESG举措,提名和ESG委员会监督和管理我们的ESG战略、政策和绩效,并就ESG进展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以使ESG相关事务与我们公司的整体战略保持一致。提名和ESG委员会下属ESG指导团队负责ESG倡议和项目的实施,并领导ESG协调团队和相关部门ESG负责人执行ESG相关具体措施。
季节性
过去几年,汽车行业的新车需求通常在第四季度更高。这种变化可能会持续下去,也可能不会持续下去。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使我们很难判断我们业务的季节性的确切性质或程度。此外,一些市场的任何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都可能影响对我们车辆的需求。
保险
我们维护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保单,以防范风险和意外事件。我们认为,我们维护的保单的覆盖范围符合行业规范。我们没有任何商业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提出任何重大保险索赔,也没有成为索赔对象。
条例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涵盖新能源汽车制造的法规和审批
发改委颁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产品联合研发,联合组织制造活动,提高产业集中度。整合产、高、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核心企业形成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整车投资项目向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的《新设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发改委、工信部负责对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整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进行监管。在我们的车辆可以加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前,这是我们的车辆获准在中国制造和销售所需的一个程序,我们的车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要求。此类法律法规包括(其中包括)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并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及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并通过工信部审核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进入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每三年定期检查一次,以便确定车辆是否保持合格留在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我司车辆要进入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包括符合其中规定的特定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一旦满足车辆的此类条件并经工信部批准申请,符合条件的车辆将在工信部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中予以公布。任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经主管部门事先批准,包括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公布,擅自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任何车型的,可以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及零配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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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例
根据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9年7月3日颁布、最新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并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2001年12月3日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并于2002年5月1日生效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清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汽车监管和质量认证工作。汽车及零部件在被中国指定认证机构认证为合格产品并被授予认证标志前,不得销售、出口或用于经营活动。
车辆生产企业与进口商平行积分政策相关规定
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6月29日,于2023年8月1日生效。根据这些措施,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每一家整车制造商和汽车进口商,除其他外,将其新能源汽车积分,或新能源汽车积分,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保持在零以上,无论新能源汽车或ICE汽车是否由其制造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积分只能通过制造或进口新能源汽车获得。因此,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将在获得和计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方面享有优惠。
NEV积分等于汽车制造商或汽车进口商的合计实际得分减去其合计目标得分。根据这些措施,实际得分按每一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得分乘以计算得出,这取决于续驶里程、电池能效和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等各种指标,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公式计算得出(电池电动汽车,每辆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按0.0034乘以车辆行驶里程,结果相加0.2,再乘以总里程调整系数,电池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系数),按各自的生产量或进口量计算,而目标得分按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传统ICE年产量或进口量乘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计算。2024年和2025年的新能源汽车信贷比率分别为28%和38%,高于2022年和2023年的16%和18%。
此外,工信部将建立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存储或提取正向新能源汽车积分,并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决定是否在每年7月30日前开设此类池。存放入信贷池的正向NEV授信不设结转比例要求,有效期五年。超额正向NEV信用额度,即汽车监管信用额度,是可交易的,可以通过工信部设立的信用交易方案出售给其他企业,而超额正向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信用额度只能在关联方之间结转或转让。负的新能源汽车信用额度可以通过从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购买汽车监管信用额度来抵消。
根据这些办法,监管机构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审批,应考虑对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要求。乘用车企业未抵减负积分的,其新产品,如其燃料消耗量未达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某一车型目标燃料消耗量值,将不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整车企业可按适用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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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
根据2014年7月14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29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9日起施行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国政府鼓励建设和发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如充电站和换电站,只有集中式充电和电池更换电站才需要获得建设批准、当局许可。
2016年7月25日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通告》规定,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者投保责任保险,保障电动汽车购买者,涵盖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汽车销售条例
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2017年4月5日颁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须在收到营业执照后90日内,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经营的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备案。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更新该信息。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规定,要求汽车产品生产企业采取措施,消除所销售产品的缺陷。制造商必须召回所有有缺陷的汽车产品。不召回这类产品,可能会被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召回缺陷产品。任何进行车辆销售、租赁、维修的经营者如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必须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必须协助生产企业召回这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渠道召回产品,并对缺陷进行公开公告。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修复缺陷,包括对产品进行整改、鉴定、修改、更换或退货等。企图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企业,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许可证。
根据2016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20年10月23日修订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生产企业如知悉其汽车存在潜在缺陷,必须及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调查中发现缺陷的,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汽车产品,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召回。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汽车采用OTA(OTA)技术召回监管工作的通知》,据此,通过OTA提供技术服务的汽车生产企业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备案,已通过OTA提供此类服务的企业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此外,汽车制造商使用OTA技术消除缺陷并召回其缺陷产品的,必须制定召回计划,并完成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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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条例
根据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必须不存在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合规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可能会被勒令停止生产或销售产品,并可能被没收产品和/或罚款。违反此种标准或要求的销售所得,也可以没收,严重的可以吊销违法者的营业执照。
中国有关新能源汽车的有利政府政策
2020年11月2日,国务院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为助推新能源汽车2021-2035年高质量发展。实施发展规划,以期实现以下目标:(i)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平均耗电量降至每百公里12.0千瓦时。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新车总销量的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在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实现商业化应用;(二)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车销售主流。公共区域车辆使用要实现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要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要实现规模化应用,以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2023年12月27日,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据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被划为鼓励类项目。
购买新能源汽车政府补贴
2015年4月22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同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凡购买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可获得中国国家政府的补贴。根据本通知,购买者可以按原价减去补贴额的方式向销售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销售者可以在该新能源汽车销售给购买者后,从政府获得补贴额。这份通知还提供了提供补贴的初步淘汰时间表。
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或《关于调整补贴政策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现有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关于调整补贴政策的通知,地方补贴上限为国家补贴额的50%,并进一步明确,2019年至2020年购买特定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的购买者,国家补贴比2017年补贴标准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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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按年度审核更新。2020年补贴标准,自2020年4月23日起施行,在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同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中予以规定。2020年补贴标准将每辆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补贴金额降低10%,将200万辆汽车的补贴设定为年度补贴规模上限;并规定国家补贴仅适用于(i)销售价格低于人民币30万元或(ii)配备换电机制的新能源汽车。鉴于我们所有的车辆都配备了换电机制,我们所有车辆的购买者,无论销售价格如何,都有资格享受中国政府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的补贴。2021年补贴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于2020年12月3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提供。2021年补贴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辆新能源汽车基数补贴金额降低20%。此外,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于2021年12月3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2022年补贴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2022年度补贴标准每一新能源汽车基数补贴金额比上一年度减少30%。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
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延续的公告》。根据两项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所列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不征收ICE车辆适用的车辆购置税。这样的公告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也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本目录的新能源汽车。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上述两项公告规定的车辆购置税免征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据此,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的税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1月1日起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6年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不征收车船税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节能和新能源车船优惠车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不征收车船税。
新能源汽车牌照
近年来,为控制机动车上路数量,某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车辆号牌发放限制措施。这些限制一般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牌照的发放,这使得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人更容易获得汽车牌照。例如,根据近期出台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地方当局将向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发放新的汽车号牌,而无需此类符合条件的购买者与购买ICE车辆的购买者相比,经过一定的车牌竞价流程并支付车牌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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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电信条例》,该条例最近于2016年2月进行了修订,为中国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这些条例将中国的所有电信业务归类为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增值电信服务定义为通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根据《电信服务分类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6月最新更新的本条例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服务被归类为增值电信服务。根据本条例和管理办法,增值电信服务商业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必须首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级对口单位的许可,或者ICP许可证。否则,这类运营商可能会受到制裁,包括责令改正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在重大侵权的情况下,被勒令关闭网站。
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业性ICP服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商业性ICP服务前,必须取得ICP许可证,而如果经营者仅以非商业性方式提供互联网信息,则不需要ICP许可证。
除上述规定和办法外,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上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受2022年6月由CAC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约束,该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义务,包括实名制、用户信息保护、信息内容审查和管理,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此外,此类提供者不得以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为由,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并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和服务。
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颁布、最新修订于2022年3月29日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此外,电信企业在中国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还需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口部门的批准。
自动驾驶条例
2021年7月27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试行),即第97号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首要规范协议。按照97号文,任何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主体,必须为每辆被测试车辆申请并取得临时号牌。要获得此类临时车牌的资格,申请实体必须满足(其中包括)以下要求:(i)必须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具有进行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制造、技术研究或测试能力的独立法人,其建立了测试和评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性能的协议,并能够对被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并有能力确保被测试车辆的网络安全和远程监控平台;(ii)被测试车辆必须配备能够安全、快速、简单地在自动驾驶模式和人类驾驶模式之间切换的驾驶系统,并确保人类驾驶员在必要时随时立即控制被测试车辆;(iii)被测试车辆必须配备记录、存储和实时监控被测试车辆状况的功能,并能够传输被测试车辆的实时数据,如控制模式,地点和速度;(四)必须与被测车辆驾驶人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驾驶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安全驾驶往绩的相应车型的持证驾驶人,熟悉自动驾驶系统的测试协议或应用方案,熟练操作系统;(五)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安全自我声明、对网络安全的风险评估结果、针对该风险采取的相应措施证明等材料,并为每辆测试车辆投保至少人民币500万元的车辆事故保险或提供相同的保函。此外,对于示范申请,申请主体也可以是几个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具备示范申请和相关方案的运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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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中,被测车辆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用于自动驾驶示范目的”等字样,且除在安全自我声明规定的许可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且未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供安全说明材料,单位不得对被测车辆进行可能影响其功能和性能的软硬件变更。此外,要求实体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次定期报告,并在完成路测和示范申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一次最终报告。发生车辆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损坏的,单位必须在交通执法机构确定事故责任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该事故,并提交涵盖原因分析、最终责任分摊结果等内容的书面综合分析报告。
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拟议修正案草案。该提案除其他外,明确了与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的道路测试和准入相关的要求,以及规范如何分配交通违法和事故的责任。该提案规定,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应首先通过封闭道路和场地的测试,并获得临时车牌,然后才能开始道路测试。进一步这样的道路测试,要依法在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进行。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经路测合格后,可依法依规生产、进口、销售,需上路的必须申领机动车号牌。提案规定,配备自动驾驶功能和人类驾驶模式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事故时,应依法确定驾驶员或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商的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具备人的驾驶模式而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上路车辆,这一责任问题应由国务院部门另行处理。
根据中国自然资源部2022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某些传感器的,在路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测绘地理信息和数据,包括空间坐标、图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将被视为测绘活动。收集、储存、传输和处理这类测绘地理信息和数据的人员,将是测绘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此外,属于境内企业的任何车辆制造商、服务商或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如需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意向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车辆制造商、服务商或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如需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业务,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意向活动,受委托机构承担相关空间坐标、图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业务,并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我们的业务受多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约束,包括2013年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对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义务。不遵守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处分,例如发出警告、没收非法收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潜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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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条例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完善了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了预付费消费经营者的义务。例如,(一)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或者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二)经营者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一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暗中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方式;(三)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或者拨打商业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该信息或者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或者拨打该信息;(四)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相同条件下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同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五)经营者通过自动延期或者自动续期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自动延期或者自动续期之日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增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这一决定还要求互联网运营商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保密。
2013年7月,工信部颁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范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2015年7月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于同日生效。中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网络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审查(其中包括)外商投资、关键技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活动。
2015年8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法》第九条修正案,自2015年11月起施行,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其中进一步规定,任何ICP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拒不依令整改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经营者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由于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运营车辆互联网、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并提供某些互联网服务,我们受到这些要求的约束。网络安全法进一步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还要求网络运营商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网络安全法》重申了现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关于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处理、存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等。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可以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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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17年版),于2018年5月生效,《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于2020年10月生效。根据这些标准,任何有权或有权确定使用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法的实体或个人被视为个人数据控制者。此类个人数据控制者需要根据适用法律收集信息,在收集此类数据之前,需要获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
2019年11月28日,CAC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通过移动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的通知》,旨在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为移动应用程序经营者内部审查、内部纠正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导,并进一步阐述了构成通过移动应用程序非法收集和使用该个人信息的行为形式包括:(一)未公布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二)未明确说明目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和范围;(三)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四)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超出必要原则的个人信息的;(五)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未依法提供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或者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的。
此外,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根据《中国民法典》,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应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2021年5月12日,CAC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阐述了汽车行业场景下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并将从事汽车设计、制造、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界定为经营者。要求该经营者在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运营、维护、管理等过程中,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进行处理。2021年8月16日,CAC、发改委、公安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或《汽车数据安全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汽车数据、汽车数据处理、汽车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旨在规范收集、分析、存储、利用、提供、公布、以及汽车设计者、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在汽车全生命周期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跨境传输。汽车数据处理商,包括汽车制造商、车厢和软件提供商、经销商、维修提供商都需要在汽车设计、制造、销售、运营、维护和管理过程中按照适用法律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汽车数据安全规定》,重要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如有向境外提供数据的需要,由国家网络空间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各部门进行跨境数据安全评估。未包含在重要数据中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安全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处理重要数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省级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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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相关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相关合规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层保护制度。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应当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规范的机构和机制,对关键技术、IT产品和服务等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特定事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数据安全法》还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2021年7月初,中国监管部门对几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发起网络安全调查。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推进监管制度建设等有效措施,应对中概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收到中国政府当局就上述意见内容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和国家密码局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其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的风险,或大量个人信息在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2021年7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及其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对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责任作出规定,要求这类企业加强车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更新、功能安全和意向功能安全等管理。此外,该意见称,车辆制造企业在向境外传输数据前,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起施行。本条例对《网络安全法》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具体规定。本条例规定,除其他外,某些行业或部门的保护部门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根据本规定,某些行业或部门的经营者在发生损害、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一旦达到主管部门颁布的认定标准,可能被CAC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全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除其他外规定:(一)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特征特征和个人位置追踪等,在操作前应征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二)个人信息经营者操作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将该操作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告知个人;(三)个人信息经营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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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CAC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7月7日,CAC最终通过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9月1日生效,并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接受CAC的安全评估。具体而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二)数据包含重要数据;(三)处理过百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十万人以上或者个人敏感信息万人以上的;(五)CAC规定的其他情形。数据退出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此外,2021年11月1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由CAC提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本条例对一般准则、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安全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重点要求包括:(一)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分级网络安全防护要求下数据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存储环境等的安全防护,任何处理重要数据的系统原则上应当符合三级以上网络空间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要求,任何处理核心数据的系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严格保护;(二)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iii)数据处理者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或共享时适用的细则,将重要数据交易或者委托给第三方;(四)应当适用《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网络安全审查场景;(五)重要数据的定义和处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六)《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增缺失细节的跨境数据转移细则;(七)处理个人信息百万以上的数据处理者也应当遵守重要数据处理规定;(八)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自行或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每年1月31日前向设区市级网络空间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此外,这些规定重申,处理至少一百万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若要在境外上市,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要求开展以下活动的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合并、重组或者分立,聚集了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资源,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ii)数据处理商在香港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及(iii)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一)已达到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或不再需要处理的目的;(二)与用户约定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定的存储期限已届满;(三)服务已终止或账户已被个人注销;或(四)因使用自动数据收集技术而未经个人同意而不可避免地收集到的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如未能遵守该等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其中包括)暂停服务、罚款、吊销经营许可或营业执照及处罚等后果。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该等条例将于何时颁布并无确切时间表。
2022年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要求工业、电信数据处理方进一步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保持有效保护和合法应用,并进行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这些措施还提供了工业和信息技术领域“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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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条例
2018年8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一定要求,首次确立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框架。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编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等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电子商务法》还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行动,保障平台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编制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信息备案及交易规则,在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展示此类文件,并在交易完成后保存此类信息不少于三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将其业务与使用平台的经营者的业务进行显著区分和标识,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因自身经营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险经纪条例
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并于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于2015年4月2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2018年2月1日,已并入银保监会的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经纪监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执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对无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引》,经穿透累计计算,外资比例高于或等于25%的保险经纪视为外商投资保险经纪。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经纪人市场对外开放相关措施的通知》,允许具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但在实践中,受制于银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东设置的资格条件,银保监会一般不会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保险经纪公司。
关于土地和建设项目开发的条例
批地条例
根据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颁布、最近于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制度被采纳。土地使用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土地价款,作为出让土地用地使用权的对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根据《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方土地管理机关可以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土地使用者全额缴纳地价款后,须向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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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条例
根据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2011年1月修正的《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的规划管理条例》,土地规划使用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订的《中国城乡规划法》,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任何构筑物、固定装置、道路、管道或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取得城乡规划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25日颁布、2014年10月25日实施、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3月3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根据建设部2000年4月4日颁布并于2009年10月19日修订的《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细报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建成后,建筑企业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建筑物竣工时审查和备案之用;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时验收审查备案表。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例
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4年4月24日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任何在经营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或将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保障措施和程序,控制和妥善处理此类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危害。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人员或企业实施各类行政处罚。这类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制或停产、责令追回、责令披露信息或公告、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关停企业等。任何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个人或实体也可能根据《中国民法典》承担责任。此外,环保组织也可以对任何有损公益的排污单位提起诉讼。
安全生产条例
根据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最近于2021年6月10日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经营主体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系统地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还要设置安全生产保障方案,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此外,生产经营经营主体要安排安全生产培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此外,生产经营经营主体应当将其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应急措施报备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备案,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须遵守上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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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例
根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4月29日公布、最新于2021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当将消防安全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而对于规定为特殊开发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批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安全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根据最新于2023年8月21日修订的2020年4月1日颁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批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防火设计验收审核制度仅适用于特殊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则适用备案抽查制度。
知识产权条例
专利法
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0年10月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的专利法。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专利法管理工作。中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当不止一个人为同一发明提出不同的专利申请时,只有先提出申请的人才有权获得该发明的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十五年,自各自申请之日起算。
版权条例
中国《版权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最近于2020年修订,于2021年6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论是否出版,对其享有版权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版权法将版权保护延伸至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著作权法》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版权法,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侵犯著作权人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2013年3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商标法
商标受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以及2002年国务院通过、2014年4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局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以再延长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协议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与专利一样,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经初审同意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行取得的已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取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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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8月24日公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域名注册遵循先备案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将在注册程序完成后成为此类域名的持有人。
外商在华投资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于1995年6月28日联合颁布并不时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予以规范。该目录是商务部、发改委于2021年12月27日联合颁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负面清单》最后一次废止,商务部、发改委于2022年10月26日联合颁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022年鼓励目录》最后一次废止。2022年鼓励目录和2021年负面清单列出了鼓励、限制或禁止外商在中国投资的行业和经济活动。根据2022年鼓励目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属于鼓励目录,2021年负面清单取消ICE乘用车外资拥有车企限制。不过,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境外投资者在经营特定增值电信服务(电商、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的服务商中持有不超过50%的股权,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与自动驾驶相关的特定服务。
公司实体在中国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律于2023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中国公司法管辖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司法也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包括旨在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结构、细化股东权利行使、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强化控股股东及管理人员责任等方面的修订。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注册资本要求、外汇事项、会计实务、税收和劳务事项受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
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颁布《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并通过立法努力统一对在华外商和境内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一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投资者集体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集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股票份额、股权份额、资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集体,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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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将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或者“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负面清单”认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因“负面清单”尚未公布,与目前的2021年负面清单是否不同尚不清楚。《外商投资法》规定,经营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外商投资实体将需要获得中国政府当局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其他批准。
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结构和公司治理。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应当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除特殊情况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收或者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以及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所得,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结算时收到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合法取得的赔偿或补偿或者收益,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自由汇入汇出。还有,未按照要求报备投资信息的,应当追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一视同仁。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截至2025年1月1日,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变更原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为企业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开其信息。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运行的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交设立、变更、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投资信息。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提交设立、变更、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信息,该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分别向两部门提交报告。
外汇条例
外汇通则
根据1996年1月29日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国外汇制度条例》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及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条例,人民币可兑换为其他货币用于经常项目,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和支付利息及股息。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的资本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另有批准,中国公司不得将从国外收到的外币款项汇回国内或保留在国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的经常项目下保留外汇,由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设定上限。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照外管局的规章制度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需经外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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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2012年11月19日颁布、2012年12月17日生效、最近一次于2019年12月30日修订的《外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第59号通知,开立外汇账户并将外汇存入与直接投资有关的账户无需外管局批准。外管局59号文还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取得中国企业股权所需的涉汇登记,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于2019年12月30日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3号文,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简化涉汇登记程序。按照外管局13号文规定,投资者应当向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颁布、最新修订于2023年3月23日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其资本账户中外汇资金中外汇管理部门已确认货币出资权益的部分(或银行已为其登记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的部分)与银行进行结算。根据外管局19号文,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本金用于自身经营用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该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或注册地银行开立相应结汇待缴款账户。
由外管局颁布并于2016年6月9日生效、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4日的《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还规定了资本项目项下外汇(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自行裁量折算的一体化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所有企业。
根据国务院2021年7月27日颁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重大变更,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当地对应机构登记,并经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备案,如该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中国政府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本通知允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无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真实、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用结汇所得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此外,这份通知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其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的资金收入,用于境内支付,而无需为这些境内支付提前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公司收到的外币收入可以按照外管局规定的要求和条款汇回中国境内或保留在中国境外。
根据外管局13号文及其他有关外汇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其注册地银行办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资本变动或者其他与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有关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的,应当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完成备案后,向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外汇法律法规,上述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一般在受理登记申请后不超过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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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此次通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对外直接投资的支付和使用,完善资本项下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异地开立外债账户审批。
基于上述情况,我国外商独资子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拟通过注资方式向其提供资金的,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当地对应机构登记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及对其进行后续增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备案,并向当地银行办理外汇相关事项登记。
外国公司向其中国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
外国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贷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债,受《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本规则和规定,向中国实体以外债形式提供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这类外债必须在订立外债合同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在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依照本规章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差额,或者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余额的差额。
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2日起的一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采用现行有效的外债管理机制,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人行9号通知规定,企业可按规定自主开展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企业的未偿跨境融资(提取的未偿余额,这里和下面)采用风险加权法计算,不得超过一定的规定上限。人行9号通知进一步规定,企业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为净资产乘以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的200%,即净资产限额。宏观审慎调控参数为1。企业应当在订立跨境融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前从外债中提取款项前,在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备案。202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将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由1.25上调至1.5。
基于上述,如我司通过股东借款向我司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该等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余额且在适用现行有效外债管理机制的情况下,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该等借款,或此类贷款的余额适用风险加权法和净资产限额,在中国人民银行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适用的情况下,我们将需要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对贷款进行备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自2017年1月12日起,经过一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将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这方面的进一步规则、规定、通知或通告。不确定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将采用哪种机制,以及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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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自2014年7月4日起施行的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须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定义为中国居民为投融资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股的境外企业)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与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控制权是指通过收购、信托、代持股份、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方式取得特务的运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如果离岸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与离岸公司资本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也需要由该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37号文项下外管局登记手续往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作为外管局37号文附件于2014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这些规则,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被禁止,包括向其离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还可能使中国居民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
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分红,除非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此外,这些公司还可以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规范上述股利分配安排的规定已被《外商投资法》及其植入规则所取代,未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具体的股利分配规则。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外商投资法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适用合资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税收条例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均须在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或实际由中国境内控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定义为根据外国法律组建并在中国境外进行实际管理,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企业,或无此类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如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或已在中国境内形成常设机构或场所但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与其设立的已设立机构或场所之间不存在实际关联关系,则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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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2016年1月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对口单位结合核心技术所有权、关键产品或服务的底层主要技术是否属于官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比例、研发支出占总收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占总收入比例等因素,共同确定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规定的因素。
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不时修订;《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随后于2008年12月15日和2011年10月28日修订,或统称为《增值税法》。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根据《增值税法》和《关于废止〈中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修改〈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3%、9%、6%和0%,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向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营业地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或已设立或营业地但收入与设立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该等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款可减至5%。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执行若干问题的通告》或81号文,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由于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务处理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几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所得不征税或给予任何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这些因素。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应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税务局提交文件。
109
间接转让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或7号文,最新修订于2017年12月29日。根据7号文,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根据7号文,缴费人未扣缴任何或者足额税款的,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款。7号文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交易,该等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取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的通知》或37号文,经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37号文进一步阐述了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义务实施细则。尽管如此,7号文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7号文可能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离岸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份或我们的离岸子公司的股份,其中涉及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主要旨在规范雇主和雇员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拟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过一定时限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地方标准,必须及时发放给职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24日颁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全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允许用人单位将派遣工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派遣工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养老保险统一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办法》和7月1日实施的《中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雇主须向其在中国的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福利。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未缴纳缴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2019年3月最新修订的《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缴存职工住房资金,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资金,金额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时足额缴纳。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中国实施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局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且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合格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其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如行使股票期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要求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并代扣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并购规则与海外上市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了规范,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除其他事项外,本规则规定,由中国公司或个人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如有意收购与中国公司或个人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该收购必须提交商务部批准。本规则还要求,境外专用载体,或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交易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11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则,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的境内主要经营公司(视情况而定),除其他事项外,应(i)就其在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发行,(ii)就其后续发行并在其他境外市场上市,在其向该拟上市地监管机构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遵守本规则或违反本规则完成境外上市,可对境内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并对境内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境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导致违法行为的事项,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知》,其中规定,境内企业已完成境外上市的,无须立即按照本规则向证监会备案,但进行再融资或者属于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等多个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这些规则既适用于境外直接发行,也适用于境外间接发行。本规则规定,除其他外,(一)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活动,要求境内企业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境内企业如需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服务提供者及境外监管机构公开披露或提供,任何含有国家秘密或具有敏感影响(即如泄露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材料,境内企业应完成审批/备案等监管程序;(iii)为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期间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制作的工作底稿应存放在中国境内,所有该等工作底稿传送至中国境外收件人需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
112
C.组织Structure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VIE,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协议
2018年4月,我们通过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与北京蔚来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随后被我们于2021年4月与相同各方订立的一套新合同安排所取代。此外,于2022年11月30日及2022年12月12日,我们透过各自的中国附属公司分别与安徽蔚来AT及安徽蔚来DT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
113
以下是上海蔚来、北京蔚来和北京蔚来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摘要。(i)安徽蔚来AD、安徽蔚来AT和安徽蔚来AT的股东,以及(ii)蔚来中国、安徽蔚来DT和安徽蔚来DT的股东之间的同一所有权合同协议的条款与下文所述的条款基本相同,但(其中包括)向各VIE的股东提供的贷款金额和将支付的服务费金额除外。我们认为,所有VIE的股东除了作为我们公司的股东之外,不会从这些协议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上海蔚来与北京蔚来独家商务合作协议
根据上海蔚来与北京蔚来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据此,作为每月服务费的交换,北京蔚来同意聘请上海蔚来作为其技术支持、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独家供应商。
根据该协议,服务费应包括北京蔚来的综合利润总额的100%,扣除北京蔚来在上一财政年度的任何累计赤字、运营成本、费用、税收和其他法定缴款后。尽管有上述规定,上海蔚来可能会根据中国大陆税法和税务惯例调整服务费的范围和金额,北京蔚来将接受此类调整。上海蔚来按月计算服务费,并向北京蔚来开具相应发票。尽管有协议中的付款安排,上海蔚来可能会调整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北京蔚来将接受任何此类调整。
此外,未经上海蔚来事先书面同意,在协议期限内,就协议标的服务等事项,北京蔚来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协议形成的类似合作关系。上海蔚来可委任其他方(可能与北京蔚来订立若干协议)向北京蔚来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协议还规定,上海蔚来在履行协议期间拥有北京蔚来开发或创建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专有权利和权益。
除非(a)根据协议规定终止;(b)上海蔚来以书面形式终止;或(c)上海蔚来或北京蔚来的已到期营业期限被政府当局拒绝续签,届时该协议将在该营业期限终止时终止,否则该协议将继续有效。
上海蔚来、登记股东与北京蔚来的排他性期权协议
该排他性期权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由上海蔚来、北京蔚来及北京蔚来的股东,即李斌先生及秦力洪先生之间签署。我们将李先生和秦先生称为登记股东。根据独家期权协议,上海蔚来有权要求登记股东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将其于北京蔚来的任何或全部股权转让予上海蔚来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代价相当于分别欠登记股东的未偿还贷款(或按所转让股权比例的部分贷款金额),或(如适用)以名义价格,除非政府当局或中国大陆法律要求使用另一金额作为购买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价格应为该请求下的最低金额。
北京蔚来与登记股东、登记股东分别订立了一系列契诺和承诺,以确保上海蔚来保留对北京蔚来运营和治理的所有重大方面的控制权。
登记股东亦已承诺,在法律法规的规限下,倘上海蔚来行使独家期权协议项下的期权以收购北京蔚来的股权,彼等将向上海蔚来退还其收取的任何代价。
独家期权协议应保持有效,除非在北京蔚来登记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已转让给上海蔚来或其指定人的情况下终止。
114
上海蔚来、在册股东与北京蔚来的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上海蔚来、登记股东与北京蔚来订立的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股权质押协议,登记股东同意将其各自拥有的北京蔚来的全部股权(包括就股份支付的任何利息或股息)质押给上海蔚来作为担保权益,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未偿债务。
有关北京蔚来的质押自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之日起生效,并在登记股东及北京蔚来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登记股东及北京蔚来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未偿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继续有效。
违约事件(定义见股权质押协议)发生时及持续期间,上海蔚来有权要求北京蔚来的股东(即登记股东)立即支付北京蔚来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应付的任何金额、偿还任何贷款及支付任何其他到期付款,上海蔚来有权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大陆法律和股权质押协议行使作为担保方的所有此类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向登记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该等股权转换为或从拍卖或出售股权所得收益的货币估值为基础,与该等股权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要求的股权质押协议登记已按照股权质押协议条款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毕。
登记股东授权委托书
登记股东已签署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不可撤销地委任上海蔚来及其指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其继任者和清盘人取代董事但不包括非独立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人士)为其实际代理人代其行使,并同意并承诺未经该等实际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不行使其就其在北京蔚来的股权所拥有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召集和出席北京蔚来汽车的股东大会;
(ii)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文件;
(三) |
依法及北京蔚来章程文件行使全部股东权利和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北京蔚来的任何或全部股权; |
(四) |
执行任何及所有书面决议及会议记录,并以该股东的名义及代表该股东批准对章程的修订;及 |
(五) |
提名、任免北京蔚来汽车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此外,只要每个股东持有北京蔚来的股权,授权书就一直有效。
上海蔚来与登记股东的借款协议
上海蔚来与登记股东订立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贷款协议,据此,上海蔚来同意向登记股东提供贷款,专门用作对北京蔚来的投资。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贷款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每笔贷款的期限自协议日期开始,至贷款人根据独家选择权协议行使其独家看涨期权之日结束,或当某些已界定的终止事件发生时,例如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要求还款的书面通知,或在借款人违约时结束,以较早者为准。
115
出借人行使专属看涨期权后,借款人可通过将其在北京蔚来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个人或实体的方式偿还贷款,并将该转让收益用作偿还贷款。如该等转让所得款项等于或少于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则该贷款被视为无息。倘该等转让所得款项高于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则任何盈余均视为贷款协议项下贷款的利息。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i)构成合同安排的每项协议均合法、有效且对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但(a)合同安排规定,仲裁机构可就股份和/或资产授予补救措施或授予禁令救济和/或命令北京蔚来汽车清盘,且有权在仲裁庭成立前或在适当情况下授予支持仲裁的临时补救措施,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仲裁机构无权授予禁令救济或命令实体清盘,且有权法院授予的上述临时补救措施在中国可能无法识别或强制执行;(b)合同安排规定,登记股东承诺在北京蔚来汽车清盘时指定上海蔚来汽车指定的委员会作为清算委员会,以管理其资产;但在发生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清算时,这些规定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二) |
构成合同安排的各项协议分别不违反上海蔚来和北京蔚来的章程规定;和 |
(三) |
订立及履行合约安排无须取得中国政府当局的批准或授权,惟(a)为上海蔚来的利益而质押北京蔚来的任何股权须遵守已妥为完成的向政府当局的登记规定;(b)上海蔚来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行使任何独家期权权利可能须经批准,根据当时通行的中国法律法规向当局提出备案或登记要求;(c)根据合同安排的争议解决条款提供的仲裁裁决/临时补救办法应在强制执行前得到主管法院的承认。 |
关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风险的描述,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D.财产、厂房和设备
目前,我们就南京一宗约355,297平方米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就其上的厂房拥有截至2063年3月10日的期限,这些土地用于制造我们的电动动力总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还在中国多个城市租赁了我们的多项设施,主要是我们用于用户中心、仓库、电力管理中心以及销售、营销和客户服务的设施,总建筑面积约为3,106,040平方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北美租赁物业用于我们的北美总部和全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我们的营销、轻型装配、研发中心,总建筑面积为20.19万平方英尺;我们在欧洲租赁物业用于管理、工程和仓储、设计总部以及销售和营销,总建筑面积约为304,734平方米。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不适用。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并应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说明一起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载于本年度报告。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116
A.经营成果
概述
我们是高端智能电动汽车市场的先行者和领先企业。我们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优质智能电动汽车,推动辅助和智能驾驶、数字技术、电动动力总成和电池方面的下一代技术创新。我们通过不断的技术突破和创新实现差异化,例如我们行业领先的换电技术、电池即服务或BaaS,以及我们专有的蔚来辅助和智能驾驶及其订阅服务。
我们的产品组合目前包括ES8,一款六座智能电动旗舰SUV,ES7(或EL7),一款中大型五座智能电动SUV,ES6(或EL6),一款五座全能智能电动SUV,EC7,一款五座智能电动旗舰轿跑SUV,EC6,一款五座智能电动轿跑SUV,一款智能电动行政旗舰ET9,一款智能电动旗舰轿车ET7,一款中型智能电动轿车ET5,以及一款智能电动旅行车ET5T。2023年交付160038辆,其中高端智能电动SUV 92186辆,高端智能电动轿车67852辆。
影响我们运营结果的关键项目
收入
下表按金额和占所示期间总收入的百分比列出了我们的收入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
(单位:千) |
|||||||||||||
收入: |
|
|
|
|
||||||||||
车辆销售 |
|
33,169,740 |
91.8 |
|
45,506,581 |
92.4 |
|
49,257,270 |
|
6,937,741 |
88.6 |
|||
其他销售(1) |
|
2,966,683 |
8.2 |
|
3,761,980 |
7.6 |
|
6,360,663 |
|
895,881 |
11.4 |
|||
总收入 |
|
36,136,423 |
100.0 |
|
49,268,561 |
100.0 |
|
55,617,933 |
|
7,833,622 |
100.0 |
注意:
(1) | 其他销售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单位:千) |
||||||||||||||
其他销售 |
|
|
|
|
|
|
|
|
|
|
|
|
|
|
零部件、配件及售后车辆服务 |
806,079 |
2.2 |
1,228,385 |
2.5 |
2,337,490 |
329,229 |
4.2 |
|||||||
提供电力解决方案 |
811,809 |
2.3 |
1,016,094 |
2.0 |
1,666,346 |
234,700 |
3.0 |
|||||||
其他 |
1,348,795 |
3.7 |
1,517,501 |
3.1 |
2,356,827 |
331,952 |
4.2 |
|||||||
合计 |
|
2,966,683 |
|
8.2 |
|
3,761,980 |
|
7.6 |
|
6,360,663 |
|
895,881 |
|
11.4 |
我们目前的收入来自车辆销售,即新车销售收入,以及其他销售,包括(a)零部件、配件和汽车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服务包、延长保修服务和其他车辆服务,(b)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包括销售充电桩、提供电池充换电服务、电池升级服务、BaaS电池买断服务和其他电力解决方案服务,(c)其他,主要包括二手车销售收入、汽车融资服务、蔚来生活商品、汽车监管信贷和其他产品和服务。
117
销售新车、二手车、充电桩、电池升级服务、汽车监管积分以及销售零部件、配件和售后车辆服务的收入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对于与车辆销售一起提供的嵌入式车辆连接服务和换电服务,我们使用直线法(与服务期间向消费者的利益转移相称)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至于延保,鉴于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和缺乏历史数据,我们最初根据直线法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并将继续定期监测成本模式,并随着更多数据的可用而调整收入确认模式以反映实际成本模式。
销售成本
下表按金额和占所示期间总销售成本的百分比列出我们的销售成本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单位:千) |
||||||||||||||
销售成本: |
|
|||||||||||||
车辆销售 |
|
(26,516,643) |
90.5 |
|
(39,271,801) |
89.0 |
|
(44,587,572) |
|
(6,280,028) |
84.8 |
|||
其他销售 |
|
(2,798,347) |
9.5 |
|
(4,852,767) |
11.0 |
|
(7,978,565) |
|
(1,123,757) |
15.2 |
|||
销售总成本 |
|
(29,314,990) |
100.0 |
|
(44,124,568) |
100.0 |
|
(52,566,137) |
|
(7,403,785) |
100.0 |
我们就(i)车辆销售产生销售成本,包括零件、材料、加工费、人工成本、制造成本(包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折旧)、生产相关采购承诺的损失、保修费用和库存减记,以及(ii)其他销售,包括零件、材料、人工成本、车辆连接成本以及与销售服务和其他相关的资产折旧。
营业费用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雇员薪酬,即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我们研发人员的股份补偿费用和(ii)设计和开发费用,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咨询费、外包费和测试材料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还包括差旅费、与我们的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的折旧和摊销、用于研发团队和其他的实验室和办公室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电信费用、办公费和运费。
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是由我们的研发员工的数量,我们的车辆开发和技术开发的阶段和规模驱动的。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i)员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与我们的销售、营销和一般公司员工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ii)营销和促销费用,主要包括营销和广告费用,(iii)租金和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蔚来汽车房屋、蔚来汽车空间和办公室的租金,(iv)专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与法律和人力资源以及IT职能相关的外包费,为蔚来汽车房屋、蔚来汽车空间和办公室支付的设计费以及支付给审计师的费用,(v)折旧和摊销费用,主要包括租赁物改良、IT设备和软件等的折旧和摊销,(vi)低值消耗品费用,主要包括(其中包括)IT消耗品、办公用品、样品费和IT系统相关许可证,(vii)差旅费,以及(viii)其他费用,其中包括电信费用、水电费和其他杂项费用。
118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受到我们的非研发员工人数、营销和促销活动以及我们的销售和售后网络扩张的显着影响,包括蔚来房屋、蔚来空间和其他租赁物业。
利息及投资收益
利息和投资收益主要包括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所赚取的利息和收益。
债务清偿收益
债务清偿收益包括回购可转换票据所赚取的收益。
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包括与我们的债务有关的利息费用。
权益被投资方收益占比
应占权益被投资方的收益主要包括我们应占亏损,扣除我们应占被投资方的收益,其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持有1.0%至51.0%的相关股权。我们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我们行使重大影响力,但不拥有这些被投资方的多数股权或控制这些被投资方。对于我们持有的股权低于20%的被投资方,我们可以通过在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的参与和投票权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对于我们持有51.0%股权的被投资方,我们无法根据企业政府文件酌情控制该被投资方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其他收入或损失主要包括我们根据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变动而产生的外汇损益。其他收入还包括来自存管银行的偿付收入。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主要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主要归属于我们的美国、德国、英国、香港和中国子公司在合并时被消除但根据适用税法须缴税的集团内部收入,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归属于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务后果,以及经营亏损结转。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收入、公司或资本利得税。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
香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首笔200万港元的应课税收入征收8.25%的利得税,并就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余下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利得税。汇出股息在香港没有预扣税。
119
中国
一般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须就其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有资格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除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对车辆和充电桩、维修保养服务和充电服务征收13%的增值税,对研发服务等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在每种情况下都要减去我们已经缴纳或诞生的任何可抵扣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中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审批要求已取消,但仍需香港实体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根据税务机关后续对申请包的审核情况,在拒绝享受5%优惠税率的情况下结清逾期税款。
如果蔚来汽车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科目。除扣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外,允许企业在计算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加计扣除。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收摊销。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有关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的摘要,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
120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一年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任何未来期间可能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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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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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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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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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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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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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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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销售 |
|
33,169,740 |
|
45,506,581 |
|
49,257,270 |
|
6,937,741 |
其他销售(3) |
|
2,966,683 |
|
3,761,980 |
|
6,360,663 |
|
895,881 |
总收入 |
|
36,136,423 |
|
49,268,561 |
|
55,617,933 |
|
7,833,622 |
销售成本:(2) |
|
|
|
|
||||
车辆销售 |
|
(26,516,643) |
|
(39,271,801) |
|
(44,587,572) |
|
(6,280,028) |
其他销售 |
|
(2,798,347) |
|
(4,852,767) |
|
(7,978,565) |
|
(1,123,757) |
销售总成本 |
|
(29,314,990) |
|
(44,124,568) |
|
(52,566,137) |
|
(7,403,785) |
毛利 |
|
6,821,433 |
|
5,143,993 |
|
3,051,796 |
|
429,837 |
营业费用:(2) |
|
|
|
|
||||
研究与开发(2) |
|
(4,591,852) |
|
(10,836,261) |
|
(13,431,399) |
|
(1,891,773) |
销售,一般和行政(2) |
|
(6,878,132) |
|
(10,537,119) |
|
(12,884,556) |
|
(1,814,752)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152,248 |
588,728 |
608,975 |
85,772 |
||||
总营业费用 |
|
(11,317,736) |
|
(20,784,652) |
|
(25,706,980) |
|
(3,620,753) |
经营亏损 |
|
(4,496,303) |
|
(15,640,659) |
|
(22,655,184) |
|
(3,190,916)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
911,833 |
|
1,358,719 |
|
2,210,018 |
|
311,275 |
利息支出 |
|
(637,410) |
|
(333,216) |
|
(403,530) |
|
(56,836) |
债务清偿收益 |
— |
138,332 |
170,193 |
23,971 |
||||
股权被投资方收益占比 |
62,510 |
|
377,775 |
|
64,394 |
|
9,070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184,686 |
|
(282,952) |
|
155,191 |
|
21,858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3,974,684) |
(14,382,001) |
(20,458,918) |
(2,881,578) |
||||
所得税费用 |
(42,265) |
(55,103) |
(260,835) |
(36,738) |
||||
净亏损 |
(4,016,949) |
(14,437,104) |
(20,719,753) |
(2,918,316)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与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相关的未实现收益/(损失)变动,税后净额 |
24,224 |
746,336 |
(770,560) |
(108,531) |
||||
外币换算调整,净额税 |
(230,345) |
717,274 |
11,514 |
1,622 |
||||
其他综合(亏损)/收入合计 |
(206,121) |
1,463,610 |
(759,046) |
(106,909) |
||||
综合亏损总额 |
(4,223,070) |
(12,973,494) |
(21,478,799) |
(3,025,225)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6,586,579) |
|
(279,355) |
|
(303,163) |
|
(42,700)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盈利) |
31,219 |
|
157,014 |
|
(124,051) |
|
(17,472)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
(4,727) |
|
(151,299) |
|
156,026 |
|
21,976 |
|
蔚来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
(10,783,157) |
|
(13,247,134) |
|
(21,749,987) |
|
(3,063,421) |
注意事项:
(1) | 我们目前从汽车销售和其他销售中获得收入。 |
(2)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在销售成本和运营费用中分配如下: |
销售成本 |
|
34,009 |
|
66,914 |
|
83,972 |
|
11,827 |
研发费用 |
|
406,940 |
|
1,323,370 |
|
1,517,206 |
|
213,694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569,191 |
|
905,612 |
|
767,863 |
|
108,151 |
合计 |
|
1,010,140 |
|
2,295,896 |
|
2,369,041 |
|
333,672 |
(3) |
其他销售主要包括来自(a)零部件、配件和售后车辆服务的收入,包括维修、保养、服务包、延长保修服务和其他车辆服务,(b)提供动力解决方案,包括销售充电桩、提供电池充换电服务、电池升级服务、BaaS电池买断服务和其他动力解决方案服务,(c)其他,主要包括来自二手车销售、汽车融资服务、蔚来生活商品、汽车监管信贷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
12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492.686亿元增长12.9%至2023年的人民币556.179亿元(78.336亿美元),主要归因于(i)汽车销量增加人民币37.507亿元,主要是由于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了更多样化的产品组合,汽车交付量增加了30.7%,部分被我们的汽车平均售价下降15.7%所抵消,这也主要是由于产品组合的变化,(ii)其他收入增加人民币26.554亿元来自销售零部件、配件和售后车辆服务,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和其他销售,由于我们的用户数量持续增长,部分被(iii)汽车监管信贷销售收入减少人民币5,670万元所抵消,主要是由于售价较低的信贷销售减少。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441.246亿元增加19.1%至2023年的人民币525.661亿元(74.03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汽车销售成本增加人民币53.158亿元以及提供动力解决方案和零部件、配件和售后车辆服务的成本增加人民币21.241亿元,这主要是由于(i)2023年汽车交付量增加30.7%,(ii)每辆车的材料成本下降和库存拨备、生产设施加速折旧以及上一代ES8的采购承诺损失部分抵消,ES6和EC6于2022年录得(合共人民币9.854亿元)和(iii)由于扩大对我们的电力和服务网络的投资而导致的更高的折旧和运营成本。
毛利及毛利率
我们的毛利润从2022年的人民币5,144.0百万元下降40.7%至2023年的人民币3,051.8百万元(4.298亿美元)。毛利较2022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i)汽车销售利润减少人民币15.651亿元,主要是由于产品组合变化导致平均售价下降,(ii)电力网络扩大导致提供电力解决方案的利润减少人民币6.971亿元,(iii)部分被销售零部件、配件和售后车辆服务的利润增加人民币3.329亿元所抵消。
2023年毛利率为5.5%,2022年为10.4%。毛利率较2022年下降主要受整车利润率下降带动。
2023年汽车利润率为9.5%,2022年为13.7%。整车毛利是新车销售的毛利,仅根据新车销售所得的收入和销售成本计算得出。与2022年相比,车辆利润率下降主要是由于产品组合变化导致平均售价下降。
2023年其他销售利润率为负25.4%,而2022年为负29.0%,这主要是由高销售利润率的零部件、配件和售后车辆服务的销售增长所带动。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108.363亿元增长23.9%至2023年的人民币134.314亿元(18.91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研发职能的人员成本增加人民币23.134亿元。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105.371亿元增加22.3%至2023年的人民币128.846亿元(18.14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i)由于销售和一般公司职能增加,雇员薪酬费用增加人民币13.973亿元,以及(ii)由于销售和营销活动增加,营销和促销费用增加人民币8.670亿元。
经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3年产生了2265.52亿元人民币(31.909亿美元)的经营亏损,与2022年的156.407亿元人民币的亏损相比,增加了44.8%。
122
利息及投资收益
我们于2023年录得利息及投资收益人民币22.10亿元(3.113亿美元),较2022年的人民币13.587亿元增加62.7%,主要是由于将其他全面收益的未实现收益回收至与先前作为可供出售债务投资入账的股权投资相关的人民币9.773亿元的投资收益。
利息支出
我们的利息支出从2022年的人民币3.332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4.035亿元(56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发行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2023年未偿还可转换票据的本金金额较高。
债务清偿收益
2023年,我们的债务清偿收益为人民币1.702亿元(2,400万美元),而2022年为人民币1.383亿元,这是由于回购了2023年账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220亿元(2.566亿美元)和人民币17.393亿元(2.450亿美元)的部分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的收益。
权益被投资方收益占比
我们在2023年录得应占股权投资对象的收益为人民币6440万元(合910万美元),而2022年为人民币377.8百万元,主要是由于2023年股权投资对象的收益减少,导致按权益法计量的股权投资所录得的收益份额减少。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我们在2023年录得其他收益人民币1.552亿元(21.9百万美元),而2022年录得其他亏损人民币2.830亿元,主要是由于2023年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导致海外人民币相关资产的重估影响导致汇兑损失减少人民币4.633亿元。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551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2.608亿元(367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在2023年确认了与将上述可供出售债务投资的其他综合收益的未实现收益人民币9.773亿元回收至投资收益有关的所得税费用人民币2.067亿元。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3年产生了人民币207.198亿元(29.183亿美元)的净亏损,与2022年的人民币144.371亿元的净亏损相比,增加了43.5%。
12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1年的人民币361.364亿元增长36.3%至2022年的人民币492.686亿元,主要归因于(i)2022年的车辆交付量较2021年增长34.0%,主要是由于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了更多样化的产品组合,(ii)销售套餐和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充电桩和其他销售的其他收入增加了人民币14.717亿元,这与汽车销售增量一致,部分被(iii)汽车监管信贷销售收入减少人民币4.493亿元所抵销,原因是售价和销量较低的信贷销售减少,以及(iv)电池升级服务收入减少人民币2.271亿元,主要是由于累计需求已于2021年得到满足。
销售成本
我们的销售成本由2021年的人民币293.15亿元增加50.5%至2022年的人民币441.246亿元,主要是由于汽车销售成本增加人民币127.552亿元,以及成套设备和提供动力解决方案的成本增加人民币15.478亿元,这主要是由于(i)2022年汽车交付量增加34.0%,(ii)每辆车的电池成本增加,(iii)库存拨备、生产设施加速折旧以及现有一代ES8的采购承诺亏损,ES6和EC6由于过渡到NT2.0下的新车型(合计人民币9.854亿元),预计生产和交付水平较低,以及(iv)由于扩大对我们的电力和服务网络的投资而导致的更高的折旧和运营成本。
毛利及毛利率
我们的毛利由2021年的人民币68.214亿元减少24.6%至2022年的人民币51.440亿元。毛利较2021年下降主要是由于扩大对我们的电力和服务网络的投资导致销售包和提供电力解决方案的利润减少人民币12.16亿元,以及销售利润率高的汽车监管信贷减少人民币4.493亿元。
2022年毛利率为10.4%,2021年为18.9%。毛利率较2021年下降主要是由于2022年车辆利润率和其他销售利润率下降所致。
2022年整车利润率为13.7%,2021年为20.1%。整车毛利是新车销售的毛利,仅根据新车销售所得的收入和销售成本计算得出。与2021年相比,汽车利润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i)每辆车的电池成本增加,负面影响约为3.8%,以及(ii)库存拨备增加、生产设施加速折旧,以及现有一代ES8、ES6和EC6的采购承诺亏损,这些产品由于过渡到NT2.0下的新车型,预计生产水平和交付量较低,对汽车利润率产生2.2%的负面影响。
2022年其他销售利润率为负29.0%,而2021年为5.7%,这主要是由于(i)由于扩大对电力和服务网络的投资,销售包和提供电力解决方案的利润率下降,负面影响为24.8%;(ii)销售利润率较高的汽车监管信贷的销售利润率下降,负面影响为15.6%;以及(iii)部分被我们的汽车融资安排的利息收入增加和其他利润率较高的销售所抵消。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由2021年的人民币45.919亿元增加136.0%至2022年的人民币108.363亿元,主要是由于研发职能的人员成本增加人民币40.268亿元以及新产品和技术的增量设计和开发成本人民币17.041亿元。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销售、一般及管理费用由2021年的人民币68.781亿元增加53.2%至2022年的人民币105.371亿元,主要是由于(i)由于销售和一般公司职能增加,雇员薪酬费用增加人民币16.382亿元,(ii)租金及相关费用和专业服务费用增加,总额为人民币9.139亿元,主要是由于公司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扩张,(iii)由于在中国和欧洲推广我们的车辆的营销和促销活动增加,营销和促销费用增加人民币3.472亿元。
124
经营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于2022年产生经营亏损人民币156,407万元,较2021年的亏损人民币449,630万元增加247.9%。
利息及投资收益
我们于2022年录得利息及投资收益人民币13.587亿元,较2021年的人民币9.118亿元增加49.0%,主要由于2022年全年平均增加短期投资及长期定期存款。
利息费用
我们的利息支出从2021年的人民币6.374亿元减少至2022年的人民币3.332亿元,主要是由于与其未偿还的2024年票据的某些持有人分别和个别协商于2021年1月提前转换的协议而收取的转换溢价。
债务清偿收益
我们在2022年的债务清偿收益为人民币1.383亿元,而2021年为零,这归因于2022年购回部分账面值为人民币13.171亿元的2026年票据的收益。
权益被投资方收益占比
我们于2022年录得应占股权投资对象的收益为人民币3.778亿元,而2021年为人民币625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2022年股权投资对象的收益增加导致按权益法计量的股权投资所录得的收益份额增加。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我们于2022年录得其他亏损人民币2.830亿元,而2021年则录得其他收益人民币1.847亿元,主要由于汇兑亏损人民币5.047亿元,主要反映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导致海外人民币相关资产的重估影响。
所得税费用
2022年,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5510万元,而2021年为人民币4230万元。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于2022年产生净亏损人民币14,437.1百万元,较2021年的净亏损人民币4,0 16.9百万元扩大259.4%。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2021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664亿元,2022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8.66亿元,2023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815亿元(1.946亿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人民币554.316亿元(78.074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包括非流动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44.7%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包括非流动受限制现金)及短期投资以人民币计值并于中国及香港持有,其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包括非流动受限制现金)及短期投资主要以美元计值并于中国、香港及美国持有。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定期存款和存放在银行的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在提取和使用方面不受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
12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银行融资总额为人民币644.641亿元(907.96亿美元),其中包括人民币163.483亿元(23.026亿美元)的非抵押银行融资和人民币481.158亿元(67.77亿美元)的抵押银行融资。在无抵押的银行融资总额中,分别有54.928亿元人民币(7.736亿美元)、12.012亿元人民币(1.692亿美元)和2.50亿元人民币(3520万美元)用于银行借款、签发保函和银行承兑票据。在以抵押品为基础的银行融资总额中,25.889亿元人民币(3.646亿美元)、14.7139亿元人民币(20.724亿美元)和零分别用于开立保函、银行承兑票据和信用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未偿还短期和长期借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8.215亿元(13.833亿美元)和人民币130.429亿元(18.37亿美元)。未偿还的借款主要包括2024年票据、2026年票据、2027年票据、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部分资产支持票据以及我们的短期和长期银行债务。
2024年票据为无担保债务,除税法发生某些变化外,我们不能在到期日之前赎回。根据适用于2024年票据的契约,或2024年票据契约,2024年票据持有人可要求我们在2022年2月1日购买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票据,回购价格等于将回购的2024年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该回购权利要约已于2022年1月28日到期。票据持有人均未行使回购权,无票据退押购回。2024年票据持有人还可能要求我们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定义见2024年票据契约)时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部分2024年票据,回购价格为根本性变化回购价格,相当于拟回购的2024年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2024年票据持有人可根据2024年票据契约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收盘前的任何时间根据其选择将其票据转换为若干美国存托凭证,转换利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4年票据105.1 359美国存托凭证。因整体基本变动(定义见2024年票据契约)而转换的2024年票据可能有权提高此类2024年票据的兑换率。就发行2024年票据而言,我们订立了上限认购交易和零行使价认购期权交易。履行2024年票据的义务可能会对向我们的股东进行任何分配的金额或时间产生不利影响。当2024年2月1日到期时,我们偿还了尚未全额赎回、回购或转换的当时未偿还的2024年票据。
2021年1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7.5亿美元、2026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6年票据,以及本金总额7.5亿美元、2027年到期的0.50%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7年票据。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为无担保债务。2026年票据将不计息,2026年票据的本金将不会增加。2027年票据将按年利率0.50%计息。2026年票据将于2026年2月1日到期,2027年票据将于2027年2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按照其条款回购、赎回或转换。在2025年8月1日之前,就2026年票据而言,以及在2026年8月1日之前,就2027年票据而言,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如适用)将仅在满足某些条件和在某些期间内由持有人选择可转换。持有人可于2025年8月1日(如属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如属2027年票据)之后的任何时间,选择转换其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如适用),或于2026年8月1日(如属2027年票据),直至紧接有关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为止。转换后,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选择向此类转换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2026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6年票据10.7 458 ADS。2027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7年票据10.7 458 ADS。该系列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的相关兑换率可能会在发生某些事件时进行调整。2026年票据及2027年票据的持有人可要求我们于2024年2月1日(就2026年票据而言)及2025年2月1日(就2027年票据而言)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部分2026年票据及2027年票据,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的情况下,以相当于拟回购的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本金额的100%的回购价格,加上截至但不包括相关回购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
126
此外,就2026年票据而言,于2024年2月6日或之后,而就2027年票据而言,于2025年2月6日或之后,直至紧接相关到期日前的第20个预定交易日,我们可按赎回价格赎回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如适用于现金,但须符合若干条件),赎回价格相当于将予赎回的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的本金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至相关可选赎回日期(但不包括)。此外,如果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我们可能会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的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履行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的义务可能会对向我们的股东进行任何分配的金额或时间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以选择通过公共或私募股权或债务融资来满足、回购或再融资2026年票据或2027年票据,前提是我们认为这些融资可以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于2022年,我们回购本金总额为1.929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总现金代价为1.705亿美元。2023年9月,在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定价后不久,我们以总现金代价2.499亿美元和总本金金额2.444亿美元的2027年票据回购了本金总额2.556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总现金代价为2.22亿美元。2024年2月,我们完成了与2026年票据有关的回购权要约。2026年票据本金总额3.005亿美元在回购权要约到期前被有效退还且未撤回。
2023年9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5亿美元、2029年到期的3.87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29年票据,以及本金总额为5亿美元、2030年到期的4.625%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0年票据。我们授予票据中的初始购买者提供购买2029年票据本金总额最多7500万美元和2030年票据本金总额最多7500万美元的选择权。初始购买者全额行使选择权,向我们购买本金总额为7500万美元的2029年票据和本金总额为7500万美元的2030年票据。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为无担保债务。2029年票据的计息利率为每年3.875%,2030年票据的计息利率为每年4.625%。2029年票据将于2029年10月15日到期,2030年票据将于2030年10月15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按照其条款回购、赎回或转换。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的持有人有权根据该持有人的选择,在紧接相关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如适用)进行转换。
转换后,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选择向此类转换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2029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9年票据89.9685 ADS。2030年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30年票据89.9685 ADS。该等系列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的相关兑换率可于若干事件发生时作出调整。
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的持有人可要求我们于2027年10月15日(就2029年票据而言)及2028年10月15日(就2030年票据而言)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的情况下,以相当于2029年票据或将回购的2030年票据本金金额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回购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回购价格。此外,就2029年票据而言,于2027年10月22日或之后,而就2030年票据而言,于2028年10月22日或之后,直至紧接有关到期日前的第20个预定交易日,我们可按若干条件赎回全部或部分2029年票据及2030年票据(如适用于现金),赎回价格相等于将予赎回的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至(但不包括)可选择的赎回日期。此外,如果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我们可能会赎回全部而非部分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履行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的义务可能会对向我们的股东进行任何分配的金额或时间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以选择通过公共或私募股权或债务融资满足、回购或再融资2029年票据或2030年票据,前提是我们认为这些融资可以以优惠条件获得。
根据2024年票据、2026年票据、2027年票据、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的未偿本金金额,以及每个契约下的最高兑换率,将就未偿可转换票据发行的最大ADS数量约为1.694亿份。
我们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是发行股本证券的收益、我们的票据发行、我们的银行融资和业务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我们一直在运用多种方法来管理我们的营运资金。我们采用准时制、拉产制控制组件的库存水平。我们采用按订单生产的模式,不维持车辆的高库存水平。我们的目标是在用户下订单之日起的21至28天内履行订单并向我们的用户交付车辆。我们管理对供应商的付款期限政策,以改善我们的现金状况。对我们的大多数供应商来说,付款期限从30天到90天不等。同时,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和应付票据相结合。
127
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目前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短期投资余额足以为我们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经营活动、资本支出和其他义务提供资金。然而,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资本和/或融资融资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状况或增加我们未来扩张和收购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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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2022 |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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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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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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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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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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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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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数据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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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资金变动前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701,159) |
(8,116,982) |
(14,466,984) |
(2,037,633)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2,667,545 |
4,250,974 |
13,085,438 |
1,843,046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966,386 |
|
(3,866,008) |
|
(1,381,546) |
|
(194,587)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39,764,704) |
|
10,385,017 |
|
(10,885,375) |
|
(1,533,173)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18,128,743 |
|
(1,616,384) |
|
27,662,881 |
|
3,896,236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500,959) |
|
(121,896) |
|
70,254 |
|
9,89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20,170,534) |
|
4,780,729 |
|
15,466,214 |
|
2,178,371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8,545,098 |
|
18,374,564 |
|
23,155,293 |
|
3,261,355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18,374,564 |
|
23,155,293 |
|
38,621,507 |
|
5,439,726 |
经营活动
2023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3.815亿元人民币(1.946亿美元),而净亏损为207.198亿元人民币。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i)非现金项目人民币62.528亿元,主要包括折旧和摊销人民币337.80亿元、股权报酬费用人民币23.690亿元、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15.295亿元,以及(ii)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净增加人民币1308.54亿元,这主要是由于贸易和应付票据增加人民币48.708亿元、存货减少人民币28.955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26.000亿元。
2022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8.66亿元,而净亏损为人民币14.4371亿元。差异主要归因于(i)非现金项目人民币63.201亿元,主要包括折旧和摊销人民币28.523亿元、股权报酬费用人民币22.959亿元、使用权资产摊销人民币11.417亿元,以及(ii)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净增加人民币42.510亿元,主要是由于贸易和应付票据增加人民币116.509亿元、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41.194亿元、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6.209亿元,其中部分被(其中,存货增加625.75万元,应收贸易及票据增加23.034亿元,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2.399亿元。
2021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664亿元,而净亏损为人民币40.169亿元。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i)非现金项目33.158亿元,主要包括折旧和摊销17.080亿元、股权激励费用10.101亿元、使用权资产摊销6.439亿元和预期信用损失费用54.3百万元,以及(ii)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净增加26.675亿元,主要是由于贸易和应付票据增加62.603亿元、应计项目和其他负债增加24.851亿元、其他非流动负债增加17.784亿元,应交税费增加人民币447.0百万元及应付关联方款项增加人民币342.6百万元,被(其中包括)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3705.8百万元及贸易及应收票据增加人民币1717.7百万元部分抵销。
128
投资活动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8.854亿元(15.33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438.991亿元,以及(ii)购买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及无形资产人民币143.408亿元,包括增值税投入,部分被短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477.536亿元所抵消。
2022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3.85亿元,主要来自短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1066.582亿元,部分被(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876.317亿元、(ii)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及无形资产人民币69.729亿元、以及(iii)购买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人民币18.30亿元所抵消。
2021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97.647亿元,主要由于(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1343.162亿元,(ii)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及无形资产人民币40.788亿元,(iii)收购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人民币13.0000亿元,(iv)收购股权被投资方和股权担保投资人民币5.926亿元,以及(v)购买可供出售债权投资人民币650.0百万元,部分被(i)短期投资到期收益人民币1011.217亿元,以及(ii)偿还关联方贷款人民币50.0百万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3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76.629亿元(38.962亿美元),主要归因于(i)向CYVN Investments发行普通股的收益,净额为人民币209.623亿元,(ii)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收益为人民币81.208亿元,以及(iii)向第三方借款的收益为人民币801.44亿元,部分被偿还向第三方借款的人民币60.960亿元和回购可转换优先票据的人民币338.76亿元所抵消。
2022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6.164亿元,主要是由于偿还了来自第三方的借款人民币73.479亿元和回购了可转换优先票据人民币12.024亿元,部分被来自第三方的借款收益人民币69.186亿元所抵消。
2021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81.287亿元,主要归因于(i)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126.776亿元,(ii)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人民币95.608亿元,(iii)向第三方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61.12亿元,以及(iv)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款项人民币1.446亿元,部分被(i)回购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人民币80.000亿元,(ii)偿还第三方借款人民币24.323亿元,以及(iii)融资租赁本金支付人民币32.9百万元所抵销。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任何后续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承诺、经营和融资租赁义务、短期和长期借款、可转换票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和票据,具体如下:
各期到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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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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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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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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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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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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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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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承诺 |
6,017,818 |
5,512,258 |
505,231 |
329 |
— |
|||||
经营租赁义务 |
|
17,197,585 |
|
2,658,392 |
|
3,674,221 |
|
2,623,203 |
|
8,241,769 |
融资租赁义务 |
|
66,423 |
|
28,395 |
|
21,930 |
|
13,779 |
|
2,319 |
短期和长期借款 |
|
7,125,800 |
|
5,927,420 |
|
815,880 |
|
340,000 |
|
42,500 |
借款利息 |
160,948 |
98,241 |
51,540 |
10,626 |
541 |
|||||
可转换票据连本带息 |
16,646,343 |
3,684,309 |
4,282,406 |
8,679,628 |
— |
|||||
资产支持票据 |
278,823 |
278,823 |
— |
— |
— |
|||||
合计 |
|
47,493,740 |
|
18,187,838 |
|
9,351,208 |
|
11,667,565 |
|
8,287,129 |
我们的资本承诺是与购买物业和设备有关的承诺,包括租赁物改良。
129
我们的经营和融资租赁义务包括与我们的销售和售后网络的某些制造工厂、办公室和建筑物、蔚来汽车房屋和其他财产有关的租赁。
我们的短期和长期借款是指期限为十一个月至七年的借款。
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偿还的可转换票据是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本金金额为1.637亿美元的2024年票据,于2024年2月1日到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本金金额为3.015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本金金额为5.056亿美元的2027年票据,将于2026年2月和2027年2月到期,截至12月31日未偿还本金金额为5.75亿美元的2029年票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偿还本金金额为5.75亿美元的2023年及2030年票据,将分别于2029年10月及2030年10月到期。2024年票据于2024年2月1日到期,我们偿还了当时尚未全额赎回、回购或转换的2024年票据。于2024年2月1日,我们完成有关本金总额为3.005亿美元的2026年票据的回购权要约。
我们的资产支持票据是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资产支持证券化安排发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47亿元和人民币10.25亿元的债务票据的收益,将分别于2024年3月和2024年6月到期。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并无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债务、抵押及费用或担保。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包括的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外,我们并无重大或有负债。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本节所披露外,我们没有任何重大的银行透支、贷款和其他类似债务、承兑或承兑信贷项下的负债、债权证、抵押、费用租购承诺或其他未偿还的重大或有负债。
资本支出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置物业、厂房和设备,其中主要包括充电和换电设备、模具和工装、生产设施、IT设备、研发设备、主要用于蔚来房屋和蔚来空间的租赁物改进、交付和服务中心、换电站和实验室以及股权投资。我们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46.713亿元、人民币72.519亿元和人民币147.625亿元(合20.793亿美元)。我们预计,随着我们扩大业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资本支出将继续显着,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将受到用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这意味着我们对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是不确定的,实际的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有所不同。如果我们已发行证券的收益和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满足未来的资本需求,我们可能需要寻求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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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Structure
NIO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在中国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在较小程度上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每间附属公司及VIE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分红。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这些VIE没有任何重大资产或负债。未来,我们预计(i)北京蔚来将专注于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互联网服务以及持有某些相关牌照;(ii)安徽蔚来AT将专注于辅助和智能驾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某些服务以及持有某些相关牌照;(iii)安徽蔚来DT将专注于保险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保险经纪服务以及通过其子公司持有某些相关牌照。
表外安排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r)所述就BaaS模式向Battery Asset Company提供的担保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表外财务担保或其他表外承诺以担保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作为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的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C.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本财政年度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131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保修责任
我们为我们销售的所有新车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我们对维修或更换保修项目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数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费用的估计数作出的。鉴于我们相对较短的销售历史,这些估计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当我们在未来积累更多实际数据和经验时,历史或预计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保修储备发生重大变化。
预计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计入应计项目和其他负债,其余余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保修费用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作为收入成本的组成部分入账。
当我们有关维修或更换保修项下项目的预计成本估计的假设在保持所有其他假设不变的情况下减少/增加5%时,将不会对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32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李斌 |
|
49 |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秦力洪 |
|
50 |
|
董事兼总裁 |
Feng Shen |
|
60 |
|
执行副总裁 |
周忻 |
|
53 |
|
执行副总裁 |
Wei Feng |
|
44 |
|
首席财务官 |
Ganesh V. Iyer |
|
56 |
|
蔚来美国首席执行官 |
吴海 |
|
55 |
|
独立董事 |
李廷斌 |
|
56 |
|
独立董事 |
龙宇 |
51 |
独立董事 |
||
永刚文 |
46 |
独立董事 |
||
艾迪·乔治·斯卡夫 |
50 |
董事 |
||
尼古拉斯·保罗·柯林斯 |
49 |
董事 |
李斌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长,自2018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自2021年7月起,李先生担任优信有限公司(纳斯达克:UXIN)的董事,该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二手车买卖电子商务平台。2000年,李先生与他人共同创立了北京易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担任其董事和总裁至2006年。2010年至2020年,李先生在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BITA)担任董事会主席,该公司曾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汽车服务公司,也是中国领先的汽车服务提供商。2002年,李先生作为董事会主席共同创立了北京创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并曾担任其总裁和董事。李先生获得北京大学社会学学士学位。
秦力洪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和总裁。在加入我们之前,秦先生曾于2008年至2014年在龙湖地产有限公司(HKEX:960)担任首席营销官和执行董事,该公司是一家在中国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投资的领先公司。并于2005年至2008年在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于2003年至2005年在Roland Berger战略顾问公司担任高级顾问、项目经理。秦先生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并于2001年获得哈佛大学公共政策硕士学位。
Feng Shen先生于2017年12月加入我公司,现任我公司执行副总裁、质量管理委员会主席。沈先生曾担任多个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如Polestar中国总裁和Polestar全球首席技术官、沃尔沃汽车中国研发公司总裁、沃尔沃汽车亚太运营副总裁,以及2010年至2017年中国-瑞典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主席。在此之前,沈先生曾于1999年至2010年在美国和中国的福特汽车公司(NYSE:F)担任过各种职务,包括动力总成经理和六西格玛质量管理大师。沈先生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获得复旦大学数学与力学学士学位和应用力学硕士学位。他还于1996年获得奥本大学机械工程博士学位。
133
周忻先生于2015年4月加入我公司。自2017年起担任产品委员会主席,目前担任我司执行副总裁。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周先生于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在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此之前,他于2007年4月至2009年8月担任麦肯锡公司项目经理,并于1998年5月至2007年4月担任李尔公司(NYSE:LEA)执行董事。1995年至1998年,周先生任职于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周先生于1992年获得复旦大学应用科学学士学位,并于2008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Wei Feng先生自2019年11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冯先生担任TUHU Car Inc.(HKEX:969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冯先生曾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兼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研究团队负责人。在此之前,冯先生于2010年至2013年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冯先生的职业生涯还包括在采埃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五年多的经验,在那里他参与了许多企业事务。冯先生在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在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和中国清华大学获得汽车系统工程联合硕士学位。
Ganesh V. Iyer先生于2016年4月加入我公司。自2018年12月起担任蔚来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Iyer先生在包括自主技术、高科技、制造业和电信在内的多个行业拥有超过32年的成果交付经验。Iyer先生曾在特斯拉公司(纳斯达克:TSLA)担任信息技术副总裁,直至2016年。在加入特斯拉之前,他曾担任信息技术副总裁。Iyer先生于2010年加入VMWare(NYSE:VMW),曾在VMWare担任高级信息技术领导职务。在加入VMWare之前,Iyer先生曾在瞻博网络(NYSE:JNPR)和WebEx担任信息技术总监,主要在Electronic Data Systems从事咨询工作。Iyer先生获得了印度卡利卡特大学化学工程学士学位。
吴海先生自2016年7月起担任我行董事。吴先生自2019年5月起担任Cenova Capital的管理合伙人。他在投资和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在加入Cenova Capital之前,吴先生自2014年4月起担任淡马锡控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中国执行董事。在此之前,吴先生于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担任Ramaxel Technology(Shenzhen)Limited首席执行官,并于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担任中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吴先生曾在麦肯锡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任职超过十年,并被任命为全球董事和管理合伙人,直至2010年2月。他还曾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中粮肉食控股有限公司(HKEX:1610)非执行董事。曾获北京大学生理学学士、美国康奈尔大学约翰逊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罗格斯大学生物医学博士学位。
李廷斌先生自2018年9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Lee先生目前担任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NYSE:EDU;HKEX:9901)和融360|简普科技公司(NYSE:JT)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和独立非执行董事。2002年4月至2022年6月,Lee先生担任NetEase,Inc.(前身为NetEase.com,Inc.)的董事,该公司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NTES)和香港交易所(港交所:9999)上市。2002年4月至2007年6月任网易公司首席财务官,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任财务总监。在加入网易之前,李先生在毕马威香港办事处工作了十多年。Lee先生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得会计学专业文凭,是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公会会员。
龙宇女士自2021年7月起担任我行董事。龙女士目前担任BAI Capital的创始和管理合伙人。她还担任贝塔斯曼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协会理事。此前,龙女士是贝塔斯曼中国企业中心的首席执行官,也是贝塔斯曼亚洲投资公司的管理合伙人。在此之前,她是贝塔斯曼Digital Media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她于2005年通过贝塔斯曼企业家计划加入国际媒体、服务和教育公司。Long女士是世界经济论坛青年全球领袖咨询委员会及其关于媒体、娱乐和信息未来的全球议程委员会的成员,并在2015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担任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咨询委员会的成员。Long女士担任Tapestry Inc.(NYSE:TPR,其投资组合包括Coach、Stuart Weitzman和Kate Spade)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以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龙女士获得了中国电子科技大学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商学院MBA学位。
134
温永刚先生自2023年1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温先生目前担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正教授和校长讲席。他是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专业组织)的会员,新加坡工程院的会员,计算机械协会的杰出会员。他还担任金融计算技术中心主任,自2024年1月起担任南洋理工大学副教务长(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院院长。温先生自2016年起担任新加坡Red Dot Analytics Pte Ltd非执行董事。他的职业生涯的标志是在将基于学习的技术应用于大型网络计算机系统的系统原型设计和性能优化方面取得了开创性的工作。他的贡献获得了无数奖项,包括2020年IEEE产业技术优秀奖、2019年南阳研究奖和2016年南阳创新创业奖。温教授在学术和研究角色方面也有着出色的领导记录,包括2014年至2016年担任IEEE ComSoc多媒体通信技术委员会主席,目前担任IEEE Transactions on Multimedia的总编辑。温教授于2008年获得麻省理工学院电气工程和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
Eddy Georges Skaf先生自2024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Skaf先生自2023年5月起担任CYVN Holdings L.L.C.的首席投资官。他还自2023年6月起担任Foreight Limited和Forseven Limited的董事,自2023年7月起担任CYVN Investments RSC Ltd.的董事。此前,从2019年8月到2023年5月,Skaf先生在Mubadala担任数字基础设施高级顾问。此前,他曾于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担任阿联酋综合电信公司(du)首席战略官。Skaf先生于1995年获得贝鲁特美国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获得波士顿大学工商管理与管理硕士学位和管理信息系统理学硕士学位。
Nicholas Paul Collins先生自2024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柯林斯先生自2024年1月起担任Forseven Limited的首席执行官。在担任这一职务之前,柯林斯先生曾于2015年3月至2023年12月在捷豹路虎担任过各种职务,包括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和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车辆项目执行董事。Collins先生于1993年开始在汽车行业的职业生涯,在全球产品开发、产品和业务战略以及横跨福特汽车公司和捷豹路虎的车辆开发和发布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柯林斯先生于1998年获得诺丁汉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学位,并于2004年获得亨利管理学院MBA学位。
B.赔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310万美元的现金。关于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授予的股份激励,请参阅“—股票激励计划。”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对于在2018年9月之前加入我们公司的执行官,我们可能会在任何时候因故终止雇佣,而无需事先通知或支付薪酬,因为该执行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的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在这种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执行官的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并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执行与执行官受雇有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135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执行官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执行官代表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以便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无论是作为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进行接触;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征求我们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雇用的任何员工的服务,或在终止前一年雇用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还与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每一位在2018年9月之前加入我们公司的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24年采用了股份激励计划,分别称为2015年计划、2016年计划、2017年计划、2018年计划和2024年计划。2018年计划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所有其他措施仍然有效。《2015年规划》、《2016年规划》和《2017年规划》的条款实质上相似,《2018年规划》和《2024年规划》的条款实质上相似。我们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最好的可用人员,为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的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我们的董事会认为,我们的长期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和留住优秀个人的能力,这些人凭借他们的能力和资历,为我们的业务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数量分别为2015年计划下的46,264,378股、2016年计划下的18,000,000股和2017年计划下的33,000,000股。根据2018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供发行的最高股份数量最初为23,000,000股A类普通股,该数量在每个新的一年开始时自动增加占2018年计划期限内我公司当时截至上一年度末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1.5%的股份数量。根据2024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供发行的最高股份数量最初为19,288,470股A类普通股,该数量在每个新的一年开始时自动增加占2024年计划期限内我公司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当时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1.2%的股份数量。此外,在较早的计划终止时未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将自动添加到2024年计划中。截至2024年2月29日,根据2015年计划、2016年计划、2017年计划、2018年计划和2024年计划购买总额为123,804,348股A类普通股的奖励已授予且尚未兑现,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以下段落介绍了2015年计划、2016年计划和2017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这三个计划允许根据每个计划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股份增值权、股息等值权利或其他权利或利益。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这三个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决定将获得奖励的承授人、将授予每个承授人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这三个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授予奖励。
136
归属时间表。除获计划管理人批准外,根据这三个计划向承授人发行的期权须遵守至少四(4)年的归属时间表,要求不早于以下日期归属,自适用的授予日或归属开始日(由计划管理人确定)起计,就已发行的期权总数而言:代表期权项下A类普通股25%的期权应在归属开始日起的前十二(12)个月结束时归属,剩余部分在未来三十六(36)个月内按月等额分期归属。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标的行权价格,相关授标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已归属和可行使的期权将终止。然而,如果员工在授予期权时拥有(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4(d)条被视为拥有)代表美国或我们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10%以上的股票,则期权的期限将不超过自根据2017年计划授予之日起十年,或自根据2015年计划和2016年计划授予之日起五年。
转让限制。奖励应可在适用法律的规定下(i)通过遗嘱和世系和分配法律以及(ii)在受赠人的存续期内,以计划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和方式转让。尽管有上述规定,在计划管理人提供的受益人指定表格上出现承授人死亡的情况时,承授人可指定一名或多名承授人授予的受益人。
计划的终止及修订。除非提前终止或到期前展期,这三个计划的期限各为十年。董事会有权终止、修改或修改这三个计划中的任何一项或全部;但前提是,在适用法律或股票激励计划条款要求的批准范围内,未经我们的股东批准,不得进行此类修改。然而,未经承授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此类行动均不得对先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未偿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段落描述了2018年计划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前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8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委员会授予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我们董事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2018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18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仅向我们的员工、母公司和子公司授予激励购股权。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期权的既得部分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则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五年。
转让限制。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决定,否则授予者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终止和修正。除非提前终止,2018年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为期五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修改或终止该计划。然而,除非承授人同意,否则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4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137
奖项类型。2024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或委员会授予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我们董事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2024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应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24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仅向我们的员工、母公司和子公司授予激励购股权。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标的行权价格,在授标协议中载明。期权的既得部分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则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决定,否则授予者不得以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终止和修正。除非提前终止,2024年计划的期限自2024年2月7日起为五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修改或终止这些计划。然而,除非承授人同意,否则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138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2月29日,根据2015年计划、2016年计划、2017年计划、2018年计划和2024年计划向我们的几位执行官授予的奖励,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A类普通 |
||||||||||
股票标的 |
||||||||||
|
期权和 |
|||||||||
|
受限制股份 |
行权价格 |
||||||||
姓名 |
|
单位 |
|
(美元/股* *) |
|
授予日期 |
|
到期日期 |
||
李斌 |
|
15,000,000 |
|
2.55 |
2018年3月1日 |
2028年2月29日 |
||||
不适用 |
2020年3月5日 |
|||||||||
秦力洪 |
|
* |
|
2.39 |
2020年4月2日 |
2030年4月1日 |
||||
|
2.55 |
2018年2月28日 |
2028年2月27日 |
|||||||
|
2.55 |
2018年2月1日 |
2028年1月31日 |
|||||||
|
不适用 |
2020年3月5日 |
||||||||
|
|
不适用 |
2023年8月31日 |
|||||||
周忻 |
|
* |
|
2.05 |
2019年9月25日 |
2026年9月24日 |
||||
|
2.39 |
2020年4月2日 |
2030年4月1日 |
|||||||
|
2.55 |
2018年2月28日 |
2028年2月27日 |
|||||||
|
2.55 |
2018年2月1日 |
2028年1月31日 |
|||||||
|
|
|
不适用 |
2020年3月5日 |
||||||
|
|
不适用 |
2023年8月31日 |
|||||||
李廷斌 |
|
* |
|
不适用 |
2018年9月12日 |
|||||
|
|
|
不适用 |
2020年8月13日 |
||||||
|
不适用 |
2020年9月12日 |
||||||||
吴海 |
* |
3.61 |
2019年5月29日 |
2026年5月29日 |
||||||
|
|
|
不适用 |
2021年6月10日 |
||||||
|
|
不适用 |
2023年11月3日 |
|||||||
Feng Shen |
|
* |
|
1.8 |
2017年12月31日 |
2027年12月30日 |
||||
|
|
|
2.05 |
2019年9月25日 |
2026年9月24日 |
|||||
|
2.39 |
2020年4月2日 |
2030年4月1日 |
|||||||
|
2.55 |
2018年2月1日 |
2028年1月31日 |
|||||||
不适用 |
2020年3月5日 |
|||||||||
不适用 |
2023年8月31日 |
|||||||||
Wei Feng |
* |
1.8 |
2019年11月18日 |
2026年11月17日 |
||||||
|
|
2.39 |
|
2020年4月2日 |
|
2030年4月1日 |
||||
3.98 |
2020年5月29日 |
2027年5月28日 |
||||||||
不适用 |
2020年3月5日 |
|
||||||||
不适用 |
2023年8月31日 |
|||||||||
Ganesh V Iyer |
* |
2.05 |
2019年9月25日 |
2026年9月24日 |
||||||
0.27 |
2016年5月3日 |
2026年5月2日 |
||||||||
2.55 |
2018年3月1日 |
2028年2月29日 |
||||||||
2.39 |
2020年4月2日 |
2030年4月1日 |
||||||||
不适用 |
2023年8月31日 |
|||||||||
龙宇 |
* |
不适用 |
2021年7月12日 |
|||||||
不适用 |
2023年11月3日 |
|||||||||
永刚文 |
* |
不适用 |
2023年11月3日 |
|||||||
艾迪·乔治·斯卡夫 |
* |
不适用 |
2024年2月7日 |
|||||||
尼古拉斯·保罗·柯林斯 |
* |
不适用 |
2024年2月7日 |
|||||||
合计 |
26,639,608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百分之一。
截至2024年2月29日,非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承授人作为一个集团持有奖励购买了98,713,648股我公司的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2月29日尚未行使的期权的行使价为每股0.1美元至48.45美元。
139
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公司的董事会,即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可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进行投票,但条件是(a)该董事已在其切实可行的最早董事会会议上(具体地或以一般通知的方式)宣布其权益的性质,以及(b)如该合约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审核委员会批准。董事可行使我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我公司的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并在借款或作为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了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ESG委员会。我们已通过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不时修订)。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李廷斌、吴海和龙宇组成。李廷斌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李廷斌、吴海和龙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李廷斌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吴海、李廷斌和李斌组成。吴海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吴海和李廷斌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审议批准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或建议董事会批准;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140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只有在考虑到该人独立于管理层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任何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ESG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ESG委员会由龙宇、吴海和李廷斌组成。龙宇是我们的提名与ESG委员会主席。吴海、李廷斌和龙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ESG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ESG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提名人选;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就ESG事项向管理层提供建议,并与管理层讨论并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公司关于ESG事项的倡议、目标、战略和目标;和 |
● | 审查和监测我们公司在实现经批准的ESG目标和指标方面的进展。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行事的义务和诚实行事的义务。董事们必须在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真诚行事。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以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行事,并行使在类似情况下合理的董事所表现出的谨慎和勤勉。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修订和重述,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而不是对我们公司的个人股东负有受托责任,如果我们的董事所负有的义务被违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是我们公司。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宣派股息及其他分派;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141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除非我们公司与该董事之间有任何书面协议),并任职至根据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或董事会将其免职为止。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或(iii)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则该董事的职位须予腾出。此外,只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的独立董事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休一次,并有资格在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并可能被董事会罢免。
D.雇员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15,204名、26,763名和32,820名全职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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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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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体验(销售和营销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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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2 |
产品和软件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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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 |
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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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
一般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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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 |
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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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0 |
我们的员工根据相关的中国劳动法在中国成立了工会。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劳工罢工,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的关系很好。
我们向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和其他员工福利。每个员工都实益拥有我们公司的股份。我们为员工提供广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商业保险、体检、职业培训和节日福利。我们旨在为每个人创造一个温暖、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
E.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指出外,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有关以下方面的资料: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2,087,029,186股,包括1,938,529,186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已发行和保留未来发行的10,722,037股A类普通股)和148,500,000股C类普通股。
142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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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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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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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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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 |
普通的 |
普通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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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
股份 |
股份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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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 |
有利 |
有利 |
有利 |
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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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 |
拥有 |
拥有 |
所有权 |
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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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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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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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7,776 |
148,500,000 |
178,967,776 |
8.5 |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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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力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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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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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Shen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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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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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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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Feng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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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esh V. Iyer(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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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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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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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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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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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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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廷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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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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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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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刚文(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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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乔治·斯卡夫(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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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斯·保罗·柯林斯(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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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50,797,273 |
148,500,000 |
199,317,273 |
9.5 |
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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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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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车辆(9) |
|
16,967,776 |
148,500,000 |
165,467,776 |
7.9 |
38.5 |
||||
CYVN Investments RSC Ltd(10) |
418,833,157 |
— |
418,833,157 |
20.1 |
13.4 |
|||||
腾讯实体(11) |
|
124,112,015 |
— |
124,112,015 |
5.9 |
3.9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除下文脚注另有披露外,全体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355号19号楼。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C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我们C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在提交给他们的所有事项上获得每股八票的投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
(1) | 代表(i)在2024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向李斌先生发行的13,500,000股A类普通股,(ii)Originalwish Limited(一家由李斌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89,013,451股C类普通股,(iii)mobike Global Ltd.(一家由李斌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26,454,325股C类普通股,以及(iv)NIO Users Limited(一家由NIO Users Trust控制的控股公司)持有的16,967,776股A类普通股和33,032,224股C类普通股,由李斌先生控制,其中14,967,776股A类普通股及33,032,224股C类普通股由NIO Users Limited记录在案,2,000,000股A类普通股由NIO Users Community Limited(一家由NIO Users Limited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记录在案。 |
(2) | Iyer先生的营业地址是3200 North First Street,San Jose,加利福尼亚州 95134。 |
(3) | 吴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53号。 |
(4) | 李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九龙油逸泉石竹道4号。 |
(5) | 龙女士的营业地址是1610、16单元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新元南路8号创世纪北京西塔100027层。 |
(6)温先生的营业地址为N4-02c-95,Nanyang Avenue,Singapore 639798。
143
(7)Skaf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阿联酋阿布扎比Al Bateen行政机场51B号楼。
(8)Collins先生的营业地址为Suite 1,7第英国伦敦百老汇50楼,SW1H 0DB。
(9) |
代表(i)Originalwish Limited(一家由李斌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89,013,451股C类普通股,(ii)mobike Global Ltd.(一家由李斌先生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26,454,325股C类普通股,及(iii)NIO Users Limited(一家由NIO Users Trust控制的控股公司,由李斌先生控制,持有的16,967,776股A类普通股及33,032,224股C类普通股,其中,普通股14,967,776股A类普通股和33,032,224股C类普通股由NIO Users Limited备案持有,2,000,000股A类普通股由NIO Users Limited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NIO Users Community Limited备案持有。Originalwish Limited和mobike Global Ltd.的注册地址为Sertus Chambers,P.O. Box 905,Quastisky Building,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NIO User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BVI)Limited,Kingston Chambers,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10) |
根据CYVN Investments RSC Ltd于2024年2月28日提交的附表13D/A报表,代表CYVN Investments RSC Ltd持有的418,833,157股A类普通股。CYVN Investments RSC Ltd是一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注册成立的受限范围公司,由阿布扎比财政部代表的阿布扎比政府全资拥有。CYVN Investments RSC Ltd的主要营业地址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Al Maryah岛阿布扎比全球市场广场Al Khatem Tower 9层9楼办公室。 |
(11) |
根据(i)腾讯控股有限公司、(ii)映象框架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及(iii)黄河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联合提交的附表13D/A报表,据此,截至2023年6月23日,映象框架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有47,251,193股A类普通股,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146,578股A类普通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实益拥有76,714,244股A类普通股。Image Frame Investment(HK)Limited、黄河投资有限公司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年度报告中统称为腾讯实体。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Image Frame Investment(HK)Limited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Image Frame Investment(HK)Limited和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各自由开曼群岛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实益拥有和控制。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的注册办事处为,英属维尔京群岛VG1110,Tortola,Road Town,Wickhams Cay II,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Image Frame Investment(HK)Limited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楼29楼。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楼29层。 |
截至2024年3月31日,据我们所知,我们的A类普通股中有378,564,881股由美国的一名记录持有人持有,这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目前,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C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八票。我们在2018年9月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了以我们的ADS为代表的A类普通股。我们C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随时选择将其各自的C类普通股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C类普通股。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更详细地描述我们的普通股。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赔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144
B.关联交易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股东协议及登记权
我们于2017年11月10日与股东订立股东协议及优先购买权及共同销售协议。
股东协议和优先购买权及共同销售协议(i)规定了某些特殊权利,包括优先购买权、共同销售权和优先购买权,以及(ii)载有关于董事会和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的规定。这些特殊权利和公司治理条款在2018年9月12日我司ADS首次公开发行结束时自动终止。
根据我们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的股东协议,我们已向作为该协议当事人的股东授予某些登记权。下文阐述了根据协议授予的注册权的描述。
要求登记权。持有所有持有人持有的当时已发行的可登记证券的投票权达到或超过10%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要求我们对发起持有人的任何或所有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声明。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善意判断在不久的将来提交登记声明将对我们或我们的股东造成重大损害,我们有权将登记声明的提交延期不超过90天,但我们不能在任何一个场合或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行使延期权利或超过一次,并且不能在该期间注册任何其他证券。我们没有义务进行两次以上的需求登记。此外,如果可登记证券以包销发行方式发售,而管理承销商告知我们,营销因素要求对承销的证券数量进行限制,承销商可以决定将最多75%的要求注册的可登记证券排除在外,但只有在首先将所有其他股本证券排除在登记和包销发行之外,前提是,将代表非被排除在外的持有人纳入登记的股份数量在所有持有人之间按该等持有人要求纳入的可登记证券的相应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表格F-3或表格S-3上登记。任何持有人均有权要求我们在表格F-3或表格S-3上提交注册声明,前提是我们符合在表格F-3或表格S-3上注册的资格。持有人有权在F-3表格或S-3表格上获得无限数量的注册,只要此类注册发行超过500万美元。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善意地判断在不久的将来提交登记声明将对我们或我们的股东造成重大损害,我们有权将登记声明的提交延期不超过60天,但我们不能在任何一个场合或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行使一次以上的延期权利,并且不能在此期间注册任何其他证券。
搭载注册权。如果我们提议就公开发售为我们自己的账户注册我们的任何股本证券,或为此类股本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当前股东除外)的账户注册,我们将向我们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提供一个机会,使其被包括在此类注册中。如承销商书面告知市场因素要求限制承销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承销商可将要求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最多75%排除在外,但前提是先将所有其他权益类证券(为我公司账户出售的证券除外)排除在登记和承销之外,但须代表非排除持有人纳入登记的股份数量按该等持有人要求纳入的可登记证券的相应数量在所有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注册的费用。除适用于出售可登记证券的承销折扣和销售佣金外,我们将承担与根据股东协议进行的注册、备案或资格有关的所有注册费用。
义务的终止。我们没有义务在(i)2028年9月14日(以较早者为准)和(ii)就任何持有人,即该持有人可以在任何90天期间内根据《证券法》规则144出售所有该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的日期,进行任何要求、搭载、F-3表格或S-3表格登记。
145
此外,于2023年6月20日,我们与CYVN Holdings L.L.C.订立注册权协议。于2023年7月11日,CYVN Holdings L.L.C.将其在注册权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权益及义务转让予其联属公司CYVN Investments,后者执行注册权协议的对应方,并同意被视为注册权协议项下的投资者。根据注册权协议,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我们有义务(i)不迟于我们与CYVN Holdings L.L.C.订立的股份认购协议结束六个月周年之后的第30天(即2024年1月19日)准备并向SEC提交文件,以及(ii)在其后的任何时间,不迟于CYVN Investments提出书面要求后的第30天(如果我们还没有在SEC存档的F-3表格上的有效登记声明)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持续进行发售的登记声明,登记CYVN Investments不时转售所有可登记证券,其中包括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购买的所有A类普通股,以及CYVN Holdings L.L.C.和Image Frame Investment(HK)Limited于2023年6月20日订立的股票购买协议,以及CYVN Investments在股份认购协议结束后购买的任何股份,然后由CYVN Investments持有的有效登记声明未涵盖的股份。如果我们的董事会真诚地认为进行此类注册将对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成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有权推迟此类注册,在任何12个月内不超过一次,最长为60天。此外,根据注册权协议,如果我们提议根据《证券法》为我们自己的账户或为我们的股权证券的任何持有人的账户注册我们的任何股权证券,CYVN Investments有权获得某些搭载注册权。这些登记权在CYVN Investments拥有不到3%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之日终止。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购股权授出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票激励计划。”
与关联方的其他往来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我们向关联公司提供商品销售,包括武汉微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微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昆山思沃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肥创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我们收到的商品销售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1.392亿元、人民币31.059亿元和人民币14.579亿元(2.053亿美元)。
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我们分别从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博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比特EP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广告和IT支持服务,我们分别产生了人民币520万元、人民币900万元和人民币780万元(110万美元)的营销和广告服务费用。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博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比特EP信息技术技术有限公司由我们的主要股东控股。
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我们向我们的关联公司和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包括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南京威邦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威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行政支持、设计和研发服务,我们分别获得了人民币5790万元、人民币1.227亿元和人民币1.672亿元(2350万美元)的总服务收入。
于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我们分别向苏州ZenLead XPT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或苏州ZenLead支付制造寄售成本合共人民币8,930万元、零及零。苏州ZenLead在2021年是我们的附属公司。2022年2月,苏州ZenLead向我们支付了人民币4660万元的对价,以换取电池保修责任的豁免,我们处置了我们在苏州ZenLead的股权。由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苏州ZenLead不再是我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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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我们分别获得昆山四沃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迅捷能源(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蔚来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来先进制造技术(安徽)有限公司、北京威立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研发及维护服务,并分别支付服务费用总额人民币820万元、人民币1.364亿元及人民币2.422亿元(3410万美元)。
于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我们分别向昆山思沃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南京威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及迅捷能源(武汉)有限公司支付了总额为人民币11.577亿元、人民币10.668亿元及人民币12.475亿元(1.757亿美元)的物业及设备及原材料采购费用。
于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我们从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收到的原材料、物业及设备销售款项总额分别为零、人民币1.0百万元及人民币5.6百万元(合0.8百万美元)。
于2021年11月,我们以人民币5,000万元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蔚蓝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蔚来资本关联公司的若干股权。
2024年2月,我们与CYVN Holdings L.L.C.的子公司Forseven Limited订立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将向Forseven授予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的全球许可,以使用我们现有和未来与我们的智能电动汽车平台相关或存在的某些技术信息、技术解决方案、软件和知识产权。我们将收到技术许可费,包括不可退还的固定前期许可费以及根据ForSeven许可产品的未来销售情况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法律诉讼。在2019年3月至7月期间,针对我们、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我们在IPO中的承销商和我们的流程代理提起了几起证券集体诉讼。其中一些行动已被撤回、转移、合并或撤销。在上述时间段内开始的一项诉讼仍悬而未决,标题为re NIO,Inc. Securities Litigation,1:19-CV-01424,在美国纽约东区地区法院(E.D.N.Y.)。本案原告声称,在总结和实质上,我们在注册声明和/或其他公开声明中的陈述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并且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法院于2021年8月驳回了我们的驳回动议,并于2023年8月批准了原告的类别认证动议。发现正在进行中。
另外,在2022年8月至9月期间,在标题为Saye v. NIO Inc. et al.,Case No. 1:22-CV-07252(S.D.N.Y.)和Bohonok v. NIO Inc. et al.,Case No. 1:22-CV-07666(S.D.N.Y.)的诉讼中,针对我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提起了两起诉讼。依靠卖空报告(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这些投诉称,我们在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某些公开披露包含虚假陈述或遗漏,违反了《交易法》。2022年12月14日,法院将这两项诉讼合并,并指定了一名首席原告。关于我们的驳回动议的简报已于2023年7月31日完成。法院对驳回动议的裁决正在等待中。
147
对于那些仍然悬而未决的上述集体诉讼,我们目前无法估计与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潜在损失(如果有的话)。我们正在积极捍卫这些行动。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了解更多详情。
股息政策
股息的支付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但须遵守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分配来满足我们的融资要求,任何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的ADS基础的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这些ADS持有人持有的ADS基础的普通股的比例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这些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每份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自2018年9月12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蔚来”。
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于2022年3月10日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66”。
自2022年5月20日起,我们的A类普通股以介绍方式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蔚来”。
148
目前,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C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有权投八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影响公司事务,为我们的某些股东提供实质性影响,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们的ADS,每份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自2018年9月12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蔚来”。
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于2022年3月10日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866”。
自2022年5月20日起,我们的A类普通股以介绍方式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蔚来”。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目前第十三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管辖。
以下是我们于2022年8月生效的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对象
根据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目标。
149
普通股
我们的法定股本为1,000,000美元,分为4,000,000,000股,包括(i)2,632,030,222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ii)148,5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C类普通股,以及(iii)1,219,469,778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的此类股份或类别(无论是否指定),由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定。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根据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公司不得发行无记名股票。
普通股类别
A类普通股和C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作为一个类别对普通股持有人提交表决的所有决议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一(1)票表决权,每股C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八(8)票表决权。在相关期间,我公司将只有一类股份,每一类股份使其持有人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拥有一(1)个以上的投票权,即C类普通股。
转换
每股C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1)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C类普通股。
在任何股东将任何C类普通股股份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C类普通股现有股东的人以及该股东或蔚来用户信托的任何关联人时,或在任何C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拥有权变更给任何非C类普通股现有股东以及该股东或蔚来用户信托的任何关联人时,每一该等C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一(1)A类普通股。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
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一(1)票表决权,每股C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对我公司股东大会所有须表决事项的八(8)票表决权。该等会议的主席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然而,在有关期间内,每一A类普通股及每一C类普通股,其持有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以下任何事项的决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投一票:(i)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包括更改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ii)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选举或罢免;(iii)核数师的委任或罢免;或(iv)我们公司的自愿清盘或清盘。
150
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在某次会议上所投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四分之三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将需要特别决议。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可透过普通决议案作出某些更改,包括增加我们的法定股本,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为金额高于我们现有股份的股份,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低于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所确定的股份,以及注销任何未发行股份。在《公司法》和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
董事的任免
我们的董事会可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i)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ii)在董事会最多人数为九(9)名董事的情况下,委任任何人为现有董事会的新成员。董事可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罢免。根据因我们在美国上市而适用于我们的适用于董事会的组成、资格和董事任命的守则、规则和条例,(i)NIO Users Trust有权向董事会提名一(1)名董事;及(ii)如果李斌先生不是现任董事且董事会由不少于六(6)名董事组成,则NIO Users Trust有权向董事会额外提名一(1)名董事。NIO Users Trust的该等董事提名权于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上终止生效,并须待我公司不再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方可恢复。此外,只要CYVN Investments及其关联公司实益拥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的15%,CYVN Investments有权提名两名董事;如果CYVN Investments及其关联公司的实益所有权减少至低于15%但仍保持在5%以上,CYVN Investments保留提名一名董事的权利。CYVN Investments的上述董事提名权以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股东大会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然而,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除该年度的任何其他会议外,我们将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应在称为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股东周年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董事长召集,也可以由我们董事会过半数召集。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至少二十一个日历日的提前通知,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十四个日历日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至少一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代表不少于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所附并有权投票的所有投票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有限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经代表合共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所有投票总数的十分之一(以每股一票为基础)的股东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该等股东可将决议加入会议议程。
普通股转让
根据下文所载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限制,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书面转让文书及以通常或共同形式或经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151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向我们支付纽约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可能决定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本公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的通知。
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我们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暂停登记超过30天。
清算
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的全部股本,则盈余将在我公司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追讨股份及没收股份
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
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152
股份的权利变动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只能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四分之三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会议上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四分之三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才能更改。授予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其他外,不得被视为通过创建、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但须遵守该类别股份当时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
增发股份
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第十三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后的任何时间,不时订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 | 系列的名称;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及投票权;及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在相关期限后的任何时间,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除了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非法律授予或董事授权或通过普通决议。
然而,作为一家受《交易法》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约束的公司,我们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包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见“第10项。附加信息— H.展示中的文件。”
资本变动
我们的股东可不时以普通决议作出以下决定:
● | 增加我们的股本的金额,将分为决议规定的类别和数额的股份;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成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
●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较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持股份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就所得减持股份的股份相同;或 |
●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
153
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并在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我们公司关于确认此类减持的命令的申请确认的情况下,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反收购条文
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在相关期限后的任何时间,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在相关期限后的任何时间,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
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普通非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居民/非居民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不必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详细说明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30年);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公司法》(修订版)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修订版)与现行《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
154
此外,《公司法》(修订版)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经修订)条款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和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公司法》(经修订)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1)“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2)“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
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1)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2)该组成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异议股东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如果他们遵循规定的程序,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的副本,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的投票,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分开,《公司法》(经修订)还载有便利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获得(a)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批准,或(b)代表将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一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75%的多数同意,即在每种情况下,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参加表决。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大法院确定: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155
《公司法》(修订版)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原则上,我们作为一家公司,通常会成为起诉对我们所做的错误的适当原告,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我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以下情况的诉讼:
● | 公司有违法、越权行为或者提议的;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不法分子本身控制公司的对少数构成欺诈的行为。 |
《公司法》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行动、诉讼、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我们的高级人员及董事作出赔偿,但由于该等人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
156
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
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或她对公司负有以下责任:
● | 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诚信行事的义务, |
● | 不因担任董事职务而使个人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或她这样做), |
● | 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 |
● | 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行使权力的责任。 |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谨慎、勤勉和技巧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进行投票的所有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而无需召开会议。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修订版)并未赋予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明确权利。然而,《公司法》(经修订)可能为股东提供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以每股一票的基准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该要求交存之日的公司股本中,在任何时候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就该要求交存的任何业务进行交易。
157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
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
根据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能会被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董事如(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亦将不再担任董事;(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经修订及重列的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利益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集团。
该法规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是出于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一家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该公司:
(a) | 正在或很可能无法偿还其债务;和 |
(b) | 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
158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并可行使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解除前,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和不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以根据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以不少于四分之三的投票多数票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改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订。
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此外,在我们第十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任何股东可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或复印公司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和其他账簿和记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公司记录(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的副本。然而,我们打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
159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收入、公司或资本利得税,也没有遗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的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外汇管制条例。
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按照组织管理事实上标准将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或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继82号文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2011年9月起施行的中控离岸注册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报》,为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这份公报规定了居民身份确定的程序和行政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行政管理。
160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蔚来汽车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NIO Inc.不受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我们认为NIO Inc.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蔚来汽车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蔚来汽车公司的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蔚来汽车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我们ADS的持有人。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如果NIO Inc.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NIO Inc.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也不清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已设立组织、事业单位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事业单位无实际关联的,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税率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前提是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根据STA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除其他外,才能享受减免的税率:(i)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百分比的股权和投票权;(ii)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的该百分比。此外,2020年1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减征税率。根据其他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税率也有其他条件。据此,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满足STA81号文和其他税务规则和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要求获得批准,我们的子公司可能能够就其从其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获得的股息享受5%的税率。但根据STA81号文,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为首要目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股息红利的优惠税率。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NIO Inc.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不会因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ADS而实现的收益而被征收中国所得税。7号文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公开市场收购、出售境外上市企业股份取得收入的,该收入不需缴纳中国税款。然而,7号文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7号文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7号文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7号文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161
美国联邦所得税
以下讨论是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该考虑因素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获得我们的ADS并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最低税和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涉及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可能很重要,例如: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保险公司; |
● | 养老金计划; |
● | 合作社;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经纪自营商;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通过投票或价值)的人;或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所有上述情况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62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ADS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163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VIE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这些实体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他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我们不认为我们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或成为PFIC,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和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这可能是波动的。特别是最近ADS和A类普通股市场价格的下跌增加了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ADS和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大幅波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在我们的被动收入相对于我们的非被动收入显着增加的情况下,或者在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则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将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人,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将在未来几年适用。
下文“—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那么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如果是A类普通股,或者如果是ADS,则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获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人(如下文所述),(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我们预计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被视为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轻松交易,这是美国的一个成熟证券市场。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将被认为在以后几年可以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
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见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将有资格享受前一段所述的降低税率。
164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所扣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种预扣税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如果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缴税,则该收益可被视为条约规定的中国来源收益。然而,根据财政部条例,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请因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包括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他们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的资格以及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美国持有人支付的任何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相当于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年度除外。 |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我们敦促美国持有者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或VIE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165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定期在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的合格交易所进行交易。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这是一个合格的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一选择,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归类为PFIC的公司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者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者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其范围是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到PFIC规则的约束,涉及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SEC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203.01,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http://ir.nio.com/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包括ADS持有人在内的股东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166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将以人民币计价,而我们的费用将以人民币和其他货币计价。因此,我们面临与人民币与此类其他货币之间的走势相关的风险。此外,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将分别以港元和美元进行交易。此外,我们购买了银行发行的某些金融产品,其收益也可能受到人民币与其他货币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与我们发行的未偿还可转换票据和承担浮动利率的银行贷款相关的利率。利率风险可能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府货币和税收政策、国内和国际经济和政治因素,这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产生额外的贷款或其他融资便利。利率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与利率变动相关的财务成本和不确定性。我们通过定期监测和及时应对风险因素,努力有效管理我们的利率风险,完善长短期借款结构,保持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贷款的适度平衡。
我们的未偿还2026年票据、2027年票据、2029年票据和2030年票据受利率敏感性影响。我们将可换股票据按摊余成本基准入账,而我们对可换股票据的确认价值并未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此外,由于我们发行的可转换票据要么按固定利率计息,要么不计息,我们没有因利率变动而产生财务报表影响。然而,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可转换票据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变量,例如我们的信用利差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波动性。市场利率上升将导致我们未偿还可转换票据的公允价值下降,而市场利率下降将导致我们未偿还可转换票据的公允价值上升。有关我们可转换票据的到期日和其他合同条款的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现金流和营运资本。”
关于我们银行贷款的利率敏感性,我们根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浮动利率计息银行贷款的利率敞口,提出以下的敏感性分析。该分析是在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未偿余额在整个财政年度未偿的情况下编制的。使用代表我们管理层对利率合理可能变动的评估的1.0%的增减。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现有浮动利率计息银行贷款余额的未偿余额没有变化,每个适用利率的1.0%的增减将使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支出增加或扣除人民币200万元(约合30万美元)。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167
此外,我们可能会不时投资于生息工具。对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的投资都带有与我们的投资回报相关的一定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通货膨胀
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动百分比分别为上升1.5%、上升1.8%和下降0.3%。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中国通胀的重大影响,但我们未来可能会受到中国通胀率上升的影响。此外,随着我们扩大全球影响力并向中国以外的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会受到欧洲或美国或世界其他地区通胀压力的影响。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我们ADS的持有人将被要求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还需就所持有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
|
费用 |
●根据股票股息或其他股票的免费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向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或就ADS分配向其进行分配的任何人 |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取消ADS,包括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 |
|
注销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派发现金红利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分配现金权利(现金股息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权利的现金收益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 |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存管服务 |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不超过0.05美元 |
168
我们的ADS持有者还将负责支付由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除了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就贵公司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付的政府收费),例如:
● | 登记官和转让代理人就开曼群岛普通股收取的普通股转让和登记费用(即在存入和提取普通股时)。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产生的费用。 |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 | 证券转让时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即普通股存入或退出存款时)。 |
● | 与交付或服务普通股存款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因遵守适用于普通股、存款证券、ADS和ADR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 | 任何有关的适用费用及罚款。 |
ADS发行和注销时应支付的存托费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ADS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由将ADS交付给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应付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托银行向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的ADS记录持有人收取。
现金分配应付的存管人费用一般从正在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对于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份股息、权利),存托银行向与分配同时进行的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登记的ADS(无论直接登记时是有凭证的还是无凭证的),存托银行将发票发送给适用的记录日期ADS持有人。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ADS,存托银行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账户中持有ADS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持有ADS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其费用。而将客户的ADS存放在DTC账户中的券商和托管人,则依次向客户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的金额。
在拒绝支付存托费用的情况下,存托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费用的金额。
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付款或偿还我们的某些成本和费用。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作为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已同意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偿还与建立和维护ADR计划相关的某些费用。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固定金额或部分存托人费用。2023年,我们收到了来自存托人的2910万美元的税后补偿付款。
169
香港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A. A类普通股在香港的交易及结算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以每手10股A类普通股买卖。我们在港交所的A类普通股交易将以港元进行。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成本包括:
● |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 565%,向买卖双方各自收取; |
●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易征费为交易对价的0.0027%,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AFRC交易征费0.00015%,按交易对价的每一方收取,为会计和财务报告委员会(AFRC)收取; |
● | 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的转让契据印花税,由卖方支付; |
● | 从价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买卖双方各缴纳0.1%; |
● | 股票结算费,现为总成交金额的0.002%,须遵守最低收费2.00港元及每笔交易最高收费100.00港元; |
● | 经纪佣金,可与经纪商自由商议(目前设定为认购或购买价格的1%并将由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人支付的IPO交易的经纪佣金除外);和 |
● |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根据服务速度(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容许的较高费用),就A类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港元之间的费用。 |
香港的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香港投资者如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与中央结算公司共同维护的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营的中央结算结算系统(CCASS)的指定参与者股票账户,将根据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公司通则和中央结算公司操作程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结算。对于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结算凭证和正式签立的过户表格必须在结算日之前交付给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投资者可就其在香港联交所执行的交易与其经纪人或托管人安排结算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通则及中央结算系统操作程序,结算日期必须是交易日期(T + 2)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服务开放供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使用的日子)。就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结算的交易而言,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通则及中央结算系统操作程序规定,违约经纪商可能会在结算日期(T + 3)后的翌日,或在T + 3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于其后任何时间,被香港结算公司强制买入。香港结算亦可能自T + 2起实施罚款。
170
B.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我们已在香港设立会员分册,或香港股份登记册,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维持。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或开曼股份登记册,由我们在开曼群岛的主要股份登记处Maples Fund Services(Cayman)Limited维护。
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将这些A类普通股换成ADS,反之亦然。
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及为了便利ADS和A类普通股之间的可替代性和转换以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交易,我们将我们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一部分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维持的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任何撤回ADS以转换为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A类普通股。
C.将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A类普通股并打算将其转换为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A类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香港分行或托管人,以换取ADS。
存放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 | 如果A类普通股已存入CCASS,投资者必须按照CCASS的转让程序将A类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的托管人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
● | 如果A类普通股在CCASS之外持有,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CCASS,以便在CCASS内交付至存托人在托管人处的账户,并且必须通过其经纪人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一份妥为填妥并签名的转递函。 |
● | 一旦支付了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款或收费,例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在投资者要求的名称中登记相应数量的ADS,并将按照转递函中的指示交付ADS。 |
对于存放于CCASS的A类普通股,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示。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ADS。
D.将ADS转换为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
投资者如持有与纽交所上市的ADS可互换的ADS,并有意将其ADS转换为在港交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则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A类普通股。
171
通过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按照经纪商或金融机构的程序,指示经纪商安排将ADS注销给存托人进行注销,并将标的A类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与托管人的账户转入投资者的港股账户。取消后的每份ADS将收取最高0.05美元的注销费。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受制于适用的转让限制,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若要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
● | 一旦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指示托管人将已取消的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A类普通股,他或她必须先在CCASS接收A类普通股,然后再安排退出CCASS。投资者随后可获得HKSCC Nominees Limited(作为转让方)签署的转让表格,并在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CCASS领取,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令。 |
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交易A类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完成CCASS账户中A类普通股交割的上述步骤和程序,取决于香港股票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从ADS计划中直接退出进入CCASS系统。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E.Depositary Requirements
在存托人发行和交付ADS或允许撤回A类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要求:
● | 出示满意的证明,证明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条款和程序,包括完成和提交转让文件;和 |
● | 符合美国证券法要求。 |
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或开曼群岛股份过户登记处的过户账簿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情况下的任何时间,存托人一般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发行、转让和注销ADS,但这种拒绝须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
将A类普通股转让以实现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提取或存入A类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港元之间的费用,就A类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必须为每次发行ADS和每次注销ADS(视情况而定)向我们的ADS计划存入A类普通股或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出A类普通股支付高达每100份ADS(或其部分)5.00美元的费用。
172
新加坡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A.新加坡交易所的清算和结算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新加坡交易所以每手10股A类普通股的形式进行交易。我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将在Central Depository(Pte)Limited(CDP)的无纸记账式结算系统下进行清算和结算,而通过新加坡交易所进行的所有A类普通股的交易和交易将根据存托人在CDP维持的证券账户的运营条款和条件以及经不时修订的CDP担任外国证券存管人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只有同意成为开曼群岛公司股东并将其姓名记入该公司成员名册的人,才被视为有权出席该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
我们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是以CDP或其代名人的名义登记的,并由CDP为直接或通过存托代理人维持证券账户的人及其代表持有。因此,根据开曼群岛法律,通过CDP直接或通过存托代理人在CDP开设证券账户的股东或蔚来汽车的CDP存款人通过CDP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不会被承认为我们的股东,但可能会被TERM3任命为其代理人,并有权直接出席此类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股东需注意的是,不得向股东提供任何选择权,以使其可以从或以代息形式存放A类普通股于CDP。据此,如果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希望以自己的名义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那么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必须先将其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DS,然后才能注销与ADS存托人(即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的ADS,并从开曼股票登记处以自己的名义收到相应数量的凭证式基础A类普通股。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必须是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在开曼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
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只能在无纸化的基础上将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股票转换和转让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DS(反之亦然),这涉及ADS存托人的新加坡托管人,即DB Nominees(Singapore)Pte Ltd的CDP账户与股东(或其存托代理人)之间通过CDP电子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对此,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应仅为已在SEC注册(或视情况获豁免)并在纽交所上市交易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为免生疑问,非ADS代表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将不被接受存入CDP。
我们的股东将不会被授予以股代息形式从和/或与CDP存入和/或提取A类普通股的选择权,或选择权,以确保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是严格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如果我们的股东被赋予选择权,则可能存在未在SEC注册和/或尚未获得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的股票(我们称之为限制性股票)被直接存入CDP的风险。此后,一旦股票获准在新加坡交易所以无纸化形式交易,我公司和ADS存托人实际上就不可能区分非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任何将限制性股票转换为ADS,而无需在SEC注册(或豁免,视情况而定),可能会进一步导致不遵守美国证券法。
因此,已建立以下机制,以确保受限制股份不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及买卖:
(1) | 股东将不会被授予以股代息形式从和/或向CDP存入和/或退出A类普通股的选择权,以防止股东将限制性股票存入CDP,并因此将限制性股票引入新加坡交易所交易;和 |
(2) | 在ADS存托人接受存入股票以发行新的ADS之前,ADS存托人将确保,除其他外,遵守美国证券法的要求,以及遵守ADS存托人与存托协议一致的条款和程序(包括完成和提交转让文件)。因此,通过这一程序,将只允许将不受限制的股份存入ADS存托人,以发行相应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 |
173
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必须将存入的A类普通股数量记入其各自的证券账户,然后才能进行所需的交易。在将每份转让工具存入CDP时需支付10.00新元的费用,ADS存托人保留向已提出将ADS转换为A类普通股请求的ADS持有人和蔚来汽车CDP存托人收取ADS存托人、CDP和任何经纪人征收的额外费用的权利,反之亦然。上述费用可能会根据CDP的现行政策或现行税收政策征收,包括新加坡可能不时生效的商品及服务税。
在CDP记账式结算制度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将反映为卖方的证券账户借记所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买方的证券账户贷记所获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并且目前无需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以记账式结算的转让印花税。
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将不能与在香港联交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互换,因为没有任何机制促进新加坡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之间的此类A类普通股转让。
B.清算费用
新加坡交易所我们A类普通股交易的新加坡清算费按合约价值的0.03 25%支付。清算费、转存手续费及股份提取手续费可按现行9.0%的税率(或其他不时适用的税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将以美元进行,并将在无纸化基础上以CDP结算。新加坡交易所在正常“准备就绪”基础上的交易结算一般在第二天进行(2nd)交易日翌日的开市日,新加坡交易所成员公司与蔚来汽车CDP存款人之间的证券款项一般在下一个工作日结算。CDP在证券账户中代表存款人持有证券。投资者可以在CDP开立直接账户,也可以在任何存管代理机构开立子账户。存管代理可以是新加坡交易所的成员公司、银行、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
C.新加坡交易所股票交易
新加坡交易所A类普通股的交易应由持有CDP直接证券账户或存托代理子账户的蔚来汽车CDP存款人与新加坡交易所成员公司进行。
新加坡交易所A类普通股的交易和交易将于交易日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 + 2,或结算日)到期结算,证券的付款一般在下一个工作日结算。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出售A类普通股,应确保结算日其在CDP的直接证券账户或其在存托代理处的子账户中有充足的A类普通股。通过CDP直接证券账户或子账户与存管代理进行交易的结算,应当按照经不时修订的CDP《CDP担任外国证券存管人的条款和条件》等《CDP证券账户运作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者应注意,在持有和/或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A类普通股之前,他们需要在CDP开立直接账户或在任何存托代理开立子账户。如您目前没有可通过其在新加坡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CDP直接账户或存托代理子账户,请您在CDP开立账户或联系经纪商进行开户。
174
D.关于注销在纽交所交易的ADS和撤回实物A类普通股凭证的说明
ADS持有人可以在ADS存托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上交ADS,或通过向其美国经纪人提供适当指示,以注销和撤回基础股份。如果ADS持有人希望注销其ADS并以实物A类股票凭证的形式撤回基础股票,ADS持有人或持有人的美国经纪人需要通知我们和ADS存托人,他们希望以这种形式接收股票。在支付其费用、开支和任何税款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后,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和条件,ADS存托人将把开曼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和ADS基础的任何其他存款证券交付给ADS持有人或ADS持有人在ADS存托人的托管人办事处指定的人。或者,应ADS持有人的请求、风险和费用,ADS存管机构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其公司信托办事处交付存入的证券。取消ADS和接收A类普通股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机制介绍如下。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ADS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关闭,不允许ADS注销。
E.No withdrawal or deposit of A class ordinary shares in scrip form from or with the CFP
股东应注意,他们将不得以代息形式从CDP提取或存放A类普通股,以确保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可替代ADS和A类普通股已根据《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证券法》下的注册豁免在其他方面可自由交易。如果任何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出于任何原因希望撤回其以股代息形式的A类普通股,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必须首先将其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DS,然后才能注销与ADS存托人的ADS,并以注册持有人的身份接收此类以实物股票形式的A类普通股。注销在纽交所交易的ADS和撤回A类普通股实物凭证的说明如上。
f. |
新加坡交易所A类普通股交易转换为美国存托凭证在纽交所交易的机制 |
将新加坡交易所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DS将仅在无纸化的基础上进行。通过CDP(直接或通过存托代理)持有A类普通股并希望将其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在纽交所交易的蔚来汽车CDP存托人,应首先通过其新加坡经纪人以转递函(LOT)的形式向ADS存托人的新加坡托管人,即DB Nominees(Singapore)Pte Ltd提供ADS发行指令,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ADS数量、ADS交割信息等关键信息,以及ADS存托人根据存管协议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紧随其后,新加坡经纪人应代表蔚来汽车CDP存款人,通过CDP电子系统向DB Nominees(Singapore)Pte Ltd进行相关数量的A类普通股的无偿划转(FOP)。以转递函形式提供ADS发行指令和新加坡经纪商进行FOP转账的截止时间为上午11:30(新加坡时间)。
此类发行在所有情况下均受存款协议条款的约束。ADS存托人要求的所有表格和声明必须完整填写、及时提供、正式签署并向ADS存托人提交在DTC中记入相关数量ADS的指令。收到相关数量的A类普通股后,DB Nominees(Singapore)Pte Ltd应向ADS存托人转发相应的转递函。随后,ADS存托人在支付其费用、开支以及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等任何税费或收费后,应按照转递函的指示出具相关数量的ADS,以供通过DTC结算系统交付至指定的DTC证券账户(无论是由蔚来汽车CDP存款人直接持有还是通过美国经纪商持有)。
将在CDP持有的证券账户中的A类普通股转换并转让给在其美国经纪人处开立的蔚来汽车CDP存款人证券账户中的ADS,通常需要从ADS存托人(和/或其在新加坡的任何代理人)收到基础A类普通股和附有必要文件的ADS发行指示起大约两(2)个工作日,除非ADS存托人的转让账簿被关闭或出现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假设所有必要的表格/指示已妥为填写和提供,并已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的必要款项。
175
请注意,在本节提及的所有转让案例中,在将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让给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DS之前和之后,基础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不应发生任何变化或差异,或所谓的变化或差异。
您在新加坡的经纪人或托管人可能会向您收取适用的费用。请注意,转账流程和/或应支付的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需更多信息或表格副本,请直接联系公司和ADS存托人。为免生疑问,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税费(包括印花税)均由ADS持有人承担。
g. |
将纽交所ADS交易转换为新加坡交易所交易A类普通股的机制 |
将ADS转换和转让为A类普通股在新加坡交易所进行交易将仅在无纸化的基础上进行。作为ADS持有人,如果您希望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您的基础A类普通股,您必须首先指示您的美国经纪商通过提交ADR注销指令将您在NYSE持有的ADS转换为A类普通股,以实现注销和撤回的目的。这家美国经纪商随后将向ADS存托人交出ADS(通过DTC),并向ADS存托人提供ADR注销指令,并向ADS存托人支付ADS存托人的费用、开支以及任何适用的税项或收费,例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
此类取消和提款在所有情况下均受存款协议条款的约束。ADS存托人要求的所有表格和申报必须完整填写、及时提供、正式签署并向ADS存托人提交将相关数量的A类普通股记入在CDP开立的证券账户的指令。ADS存管人及其托管人应通过其证券账户(以您的直接名义或以您的新加坡经纪人作为存管代理的名义)以电子方式将相关数量的A类普通股通过CDP操作的无纸化系统转入您的指定证券账户。
从ADS存托人收到ADS注销、任何适用费用和ADS注销指示及必要文件之时起,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ADS转换为在CDP开立的蔚来汽车CDP存托人证券账户或其在存托代理人处维持的证券子账户中的A类普通股通常需要大约两(2)个工作日才能完成,除非ADS存托人的转账账簿被关闭或出现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并假设所有必要的表格/指示已妥为填写和提供,并已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的必要款项。
请注意,在本节提及的所有转让案例中,在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ADS转让给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A类普通股之前和之后,基础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不应发生任何变化或差异,或所谓的变化或差异。
您在美国的经纪人或托管人可能会向您收取适用的费用。请注意,转账流程和/或应付的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需更多信息或表格副本,请直接联系公司和ADS存托人。为免生疑问,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税费(包括印花税)均由ADS持有人承担。为免生疑问,股东在纽交所将ADS转换为A类普通股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反之亦然,无需获得公司的具体同意或批准。
H.投票说明
ADS持有人不被视为股东,因此,不享有股东权利。由于ADS存托人持有ADS所代表的我们A类普通股的合法所有权,ADS持有人必须依赖ADS存托人行使股东的权利。ADS存托人的义务、ADS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与ADS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相关的流程,受存托协议的条件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同意成为开曼群岛公司成员并将其姓名记入该公司成员名册的所有其他人均被视为成员。据此,根据开曼群岛法律,通过CDP持有A类普通股的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将不会被承认为我们的股东,但将被任命为CDP的代理人(这是一名注册股东),并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此类会议上投票。
176
在适用和/或需要的情况下,我们将与新加坡股份转让代理协调,以英文向蔚来汽车的CDP储户邮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连同指示表格,或投票指示表。投票指示表将依次由新加坡股份转让代理合并。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将能够通过以下方式就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i)作为由CDP指定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并亲自投票,或(ii)在截止日期前将投票指示表退回给CDP或新加坡股份转让代理(视情况而定)。
蔚来汽车CDP存款人如欲就其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出席股东大会并直接在自己名下行使表决权,应首先按照上述“F.新加坡交易所A类普通股交易转换为纽交所交易ADS的转换和转让机制”一节将其持有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此后,他们需要根据上述“D.关于注销在纽交所交易的ADS和撤回实物A类普通股证书的说明”一节,注销ADS和撤回基础实物A类普通股证书,并作出适当安排,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直接持有股票。
I.ADS存管要求
在ADS存托人接受A类普通股存款、交付ADS或允许撤回A类普通股之前,ADS存托人要求:
● | 出示满意的证明,证明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条款和程序,包括完成和提交所需的转移文件;和 |
● | 符合美国证券法要求。 |
ADS存托人一般可在ADS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ADS存托人或我公司认为可取的任何时间,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发行、转让和注销。此外,CDP中A类普通股的交割程序以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为前提,以便于退出ADS计划,直接进入CDP系统。公司、ADS存托人和CDP没有任何义务在CDP系统中维持或增加A类普通股的数量以便利此类提现。
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定义见《证券法》第144(a)(1)条)只有在注销此类ADS并获得基础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才能将A类普通股存入ADR计划,以同时出售以存款方式发行的此类ADS或在CDP上的相关股份。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普通股”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177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得出结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必须在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是积累的,并酌情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以便及时就所需披露做出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和维护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其中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潜在的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此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于2023年12月31日有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根据规则13a-15(d)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在本报告涵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是否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该评估,已确定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没有此种变化。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已审计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第F-2页。
178
项目16。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李廷斌先生(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规定的标准)是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家。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和我们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道德准则,无论他们是全职、兼职、咨询还是临时为我们工作。守则的某些规定特别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高级财务官、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副总裁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s://www.nio.com/policies/compliance-policies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我们的主要外部审计师)在所示年份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以下所示年份,我们没有向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审计费用(1) |
|
17,150 |
|
17,338 |
审计相关费用(2) |
— |
— |
||
税费(3) |
|
1,393 |
|
3,488 |
其他费用(4) |
|
1,070 |
|
660 |
合计 |
|
19,613 |
|
21,486 |
注意: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外部审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总费用,包括对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以及对我们简明综合财务信息的季度审查、对我们某些子公司的法定审计,以及就我们的股权和债务发行、香港上市和新加坡上市提供安慰函、同意书和其他专业服务。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外部审计师提供的与我们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查业绩合理相关且未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的专业服务的总费用。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首席外部审计师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规划提供的专业服务而在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中收取的总费用。 |
(4)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外部审计师提供的与其他咨询服务相关的专业服务的总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其他服务,包括审计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179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没有。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我们选择(i)依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的母国豁免,该节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多数独立董事,(ii)依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5节的母国豁免,该节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以及(iii)依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8节的母国豁免,该节要求股东有机会就所有股权补偿计划及其重大修订进行投票。在这些方面,以及在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惯例的其他方面,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为他们提供的保护更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股东在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通过美国法院保护他们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除上述母国实践外,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美国国内公司在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遵循的实践之间存在任何重大差异。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一.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管辖权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不适用。
项目16K。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程序,以确保网络安全管理、战略和治理以及报告网络安全风险的有效性。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该系统涵盖网络、主机和应用程序安全等多个级别,并融入了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响应、欺骗和对抗的系统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信息,例如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和与外部供应商持续测试我们安全态势的各个方面、强有力的事件响应计划以及对员工的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我们的网络安全相关部门定期监测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180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与网络安全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董事会应(i)保持对我们公司当前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的监督,(ii)审查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我们的管理层每季度提出的任何披露问题,以及(iii)审查我们的管理层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关于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
在管理层面,我们的CEO、CFO和与网络安全相关事务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包括我们的首席数字安全和安全官,他是网络安全方面的专家,在安全研发、运营和管理方面拥有超过15年的学术和行业经验,负责评估、识别和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并监测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每季度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i)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的状态的更新,以及披露问题(如果有的话),以及(ii)与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有关。
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网络安全相关部门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如果进一步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网络安全相关部门将及时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报告该事件和评估结果,并在适当情况下让外部法律顾问提供建议。我公司管理层在向社会传播前,应准备好网络安全事件的披露材料,供我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蔚来汽车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载于本年度报告末尾。
181
项目19。展览
182
4.14 |
|
|
4.15 |
确认书和承诺书的英文译文,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由北京蔚来的股东签署(通过引用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报告(文件编号001-38638)的附件 4.15将其并入本文) |
|
4.16 |
同意书的英文译文,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由北京蔚来的股东的配偶签署(通过引用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SEC提交的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8638)的报告的附件 4.16并入本文) |
|
4.17 |
|
|
4.18† |
|
|
4.19† |
|
|
4.20 |
||
4.21 |
||
4.22 |
||
4.23 |
||
4.24 |
||
4.25 |
||
4.26 |
||
4.27† |
||
4.28† |
||
4.29 |
183
184
12.1* |
|
|
12.2* |
|
|
13.1** |
|
|
13.2** |
|
|
15.1* |
|
|
15.2* |
|
|
97.1* |
||
101.INS * |
|
内联XBRL实例文档—此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101.SCH *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101.CAL *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101.DEF *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101.LAB * |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101.PRE * |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
*随函提交。
* *随函附上。
↓已根据《证券法》第406条规则要求对该展品的某些部分进行保密处理,并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公报第1号。根据第406条规则和第1号工作人员法律公告,这些机密部分已被省略,并分别提交给SEC。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
|||
|
|
||
|
签名: |
/s/李斌 |
|
|
|
姓名: |
李斌 |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 |
日期:2024年4月9日 |
185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致蔚来汽车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蔚来汽车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度的相关综合亏损、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F-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通报或要求通报审计委员会,(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应计保修负债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p)、12及14所述,公司为其销售的所有新车向其客户提供保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累计保修成本为人民币12.229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录得质保负债人民币39.122亿元。保修费用是根据公司有关未来索赔的性质和频率的假设以及对维修或更换保修项目的预计费用的估计计提的。这些估计数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费用的估计数作出的。
我们确定履行与应计保修负债相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管理层的重大判断和用于确定应计保修负债的估计;这反过来又导致了重大的审计师判断、主观性以及在设计和执行与评估管理层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成本的估计的合理性相关的程序方面的努力。此外,审计工作还包括让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以协助执行这些程序。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管理层对应计保修负债的估计有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对管理层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成本的估计以及迄今为止发生的实际索赔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控制。除其他外,这些程序还包括测试管理层确定应计保修负债的过程,方法是:(a)评估管理层应用的应计保修负债模型的适当性;(b)评估与未来索赔的性质和频率相关的重大假设以及维修或更换保修项下物品的相关预计成本的合理性,同时考虑当前和过去的表现,包括对前期预测索赔与实际发生的索赔进行比较的回顾分析;以及(c)测试管理层在估计未来索赔时使用的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关性。这些程序还包括对应计保修负债进行独立估计,并将这一估计与管理层的估计进行比较,以评估其合理性。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被用于协助评估管理层应用的应计保修负债模型的适当性,并对应计保修负债进行独立估计。
/s/普华永道中国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4月9日
我们自2016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F-3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9,887,575 |
|
32,935,111 |
|
4,638,813 |
受限制现金 |
|
3,154,240 |
|
5,542,271 |
|
780,613 |
短期投资 |
|
19,171,017 |
|
16,810,107 |
|
2,367,654 |
应收贸易和票据,净额(预期信贷损失准备分别为人民币3,960万元和人民币4,620万元) |
|
5,118,170 |
|
4,657,652 |
|
656,017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分别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670万元和人民币880万元) |
|
1,380,956 |
|
1,722,603 |
|
242,624 |
存货 |
|
8,191,386 |
|
5,277,726 |
|
743,352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分别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4.0百万元和人民币5.4百万元) |
|
2,246,408 |
|
3,434,763 |
|
483,776 |
流动资产总额 |
|
59,149,752 |
|
70,380,233 |
|
9,912,849 |
非流动资产: |
|
|
|
|||
长期受限制现金 |
|
113,478 |
|
144,125 |
|
20,300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15,658,666 |
|
24,847,004 |
|
3,499,627 |
无形资产,净值 |
— |
29,648 |
4,176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212,603 |
|
207,299 |
|
29,197 |
长期投资 |
|
6,356,411 |
|
5,487,216 |
|
772,858 |
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 |
|
7,374,456 |
|
11,404,116 |
|
1,606,236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分别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8960万元和人民币5340万元) |
|
7,398,559 |
|
4,883,561 |
|
687,835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37,114,173 |
|
47,002,969 |
|
6,620,229 |
总资产 |
|
96,263,925 |
|
117,383,202 |
|
16,533,078 |
负债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短期借款 |
|
4,039,210 |
|
5,085,411 |
|
716,265 |
贸易及应付票据 |
|
25,223,687 |
|
29,766,134 |
|
4,192,472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384,611 |
|
561,625 |
|
79,103 |
应交税费 |
|
286,300 |
|
349,349 |
|
49,205 |
经营租赁负债的流动部分 |
1,025,968 |
1,743,156 |
245,518 |
|||
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 |
|
1,237,916 |
|
4,736,087 |
|
667,064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13,654,362 |
|
15,556,354 |
|
2,191,067 |
流动负债合计 |
|
45,852,054 |
|
57,798,116 |
|
8,140,694 |
非流动负债: |
|
|
|
|
||
长期借款 |
|
10,885,799 |
|
13,042,861 |
|
1,837,049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6,517,096 |
10,070,057 |
1,418,338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18,189 |
212,347 |
29,908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5,144,027 |
|
6,663,805 |
|
938,578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22,765,111 |
|
29,989,070 |
|
4,223,873 |
负债总额 |
|
68,617,165 |
|
87,787,186 |
|
12,364,567 |
承诺和或有事项(附注28) |
F-4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夹层股票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3,557,221 |
|
543,724 |
|||
夹层权益合计 |
|
3,557,221 |
|
543,724 |
||
股东权益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25美元;授权2,632,030,222股和2,632,030,222股;已发行1,531,720,892股和1,925,022,118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分别为1,513,659,868股和1,906,961,094股) |
|
2,668 |
3,368 |
474 |
||
C类普通股(面值0.00025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已授权、发行和流通的148,500,000股) |
|
254 |
254 |
36 |
||
减:库存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为1806.1024万股) |
|
(1,849,600) |
(1,849,600) |
(260,511) |
||
额外实缴资本 |
|
94,593,062 |
117,717,254 |
16,580,128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1,036,011 |
432,991 |
60,986 |
||
累计赤字 |
|
(69,914,230) |
(90,758,034) |
(12,783,002) |
||
NIO Inc.股东权益合计 |
|
23,868,165 |
25,546,233 |
3,598,111 |
||
非控股权益 |
|
221,374 |
189,399 |
26,676 |
||
股东权益合计 |
|
24,089,539 |
25,735,632 |
3,624,787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
96,263,925 |
117,383,202 |
16,533,078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综合损失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收入: |
|
|
|
|
|
|
|
|
车辆销售 |
|
33,169,740 |
|
45,506,581 |
49,257,270 |
6,937,741 |
||
其他销售 |
|
2,966,683 |
|
3,761,980 |
6,360,663 |
895,881 |
||
总收入 |
|
36,136,423 |
|
49,268,561 |
55,617,933 |
7,833,622 |
||
销售成本: |
|
|
|
|||||
车辆销售 |
|
(26,516,643) |
|
(39,271,801) |
(44,587,572) |
(6,280,028) |
||
其他销售 |
|
(2,798,347) |
|
(4,852,767) |
(7,978,565) |
(1,123,757) |
||
销售总成本 |
|
(29,314,990) |
|
(44,124,568) |
(52,566,137) |
(7,403,785) |
||
毛利 |
|
6,821,433 |
|
5,143,993 |
3,051,796 |
429,837 |
||
营业费用: |
|
|
||||||
研究与开发 |
|
(4,591,852) |
|
(10,836,261) |
(13,431,399) |
(1,891,773)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6,878,132) |
|
(10,537,119) |
(12,884,556) |
(1,814,752) |
||
其他营业收入 |
152,248 |
588,728 |
608,975 |
85,772 |
||||
总营业费用 |
|
(11,317,736) |
|
(20,784,652) |
(25,706,980) |
(3,620,753) |
||
经营亏损 |
|
(4,496,303) |
|
(15,640,659) |
(22,655,184) |
(3,190,916)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911,833 |
|
1,358,719 |
2,210,018 |
311,275 |
|||
利息支出 |
(637,410) |
|
(333,216) |
(403,530) |
(56,836)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
138,332 |
170,193 |
23,971 |
|||
股权被投资方收益占比 |
62,510 |
377,775 |
64,394 |
9,070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184,686 |
|
(282,952) |
155,191 |
21,858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
(3,974,684) |
|
(14,382,001) |
(20,458,918) |
(2,881,578) |
||
所得税费用 |
|
(42,265) |
|
(55,103) |
(260,835) |
(36,738) |
||
净亏损 |
|
(4,016,949) |
|
(14,437,104) |
(20,719,753) |
(2,918,316)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6,586,579) |
|
(279,355) |
(303,163) |
(42,700)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31,219 |
|
157,014 |
(124,051) |
(17,472) |
||
归属于蔚来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
(10,572,309) |
|
(14,559,445) |
(21,146,967) |
(2,978,488) |
||
净亏损 |
|
(4,016,949) |
|
(14,437,104) |
(20,719,753) |
(2,918,316)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
|
||||||
与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相关的未实现收益/(损失)变动,税后净额 |
24,224 |
746,336 |
(770,560) |
(108,531) |
||||
外币换算调整,净额税 |
|
(230,345) |
|
717,274 |
11,514 |
1,622 |
||
其他综合(亏损)/收入合计 |
|
(206,121) |
|
1,463,610 |
(759,046) |
(106,909) |
||
综合亏损总额 |
|
(4,223,070) |
|
(12,973,494) |
(21,478,799) |
(3,025,225)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6,586,579) |
(279,355) |
(303,163) |
(42,700)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盈利) |
|
31,219 |
|
157,014 |
(124,051) |
(17,472)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
|
(4,727) |
(151,299) |
156,026 |
21,976 |
|||
NIO Inc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10,783,157) |
(13,247,134) |
(21,749,987) |
(3,063,421) |
||||
用于计算每股净亏损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
||||||
基本和稀释 |
|
1,572,702,112 |
|
1,636,999,280 |
1,700,203,886 |
1,700,203,886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亏损 |
|
|
||||||
基本和稀释 |
|
(6.72) |
|
(8.89) |
(12.44) |
(1.75) |
||
计算每ADS净亏损时使用的加权平均ADS数 |
|
|
||||||
基本和稀释 |
|
1,572,702,112 |
|
1,636,999,280 |
1,700,203,886 |
1,700,203,886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ADS净亏损 |
|
|
||||||
基本和稀释 |
|
(6.72) |
|
(8.89) |
(12.44) |
(1.75)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累计 |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非-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已支付 |
综合 |
累计 |
股东’ |
控制 |
合计 |
|||||||||||||
|
股份 |
|
票面价值 |
|
股份 |
|
金额 |
|
资本 |
|
亏损 |
|
赤字 |
|
股权 |
|
利益 |
|
股权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余额 |
|
1,529,031,103 |
|
2,679 |
|
(2,491,715) |
|
— |
|
78,880,014 |
|
(65,452) |
|
(51,648,410) |
|
27,168,831 |
|
2,125 |
|
27,170,956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 |
|
— |
|
— |
|
— |
|
(6,586,579) |
|
— |
|
— |
|
(6,586,579) |
|
— |
|
(6,586,579) |
有上限认购期权及零行使价认购期权的结算(附注13(ii)) |
|
— |
|
— |
|
(16,402,643) |
|
(1,849,600) |
|
1,849,600 |
|
— |
|
— |
|
— |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为普通股-关联方 |
|
7,219,872 |
|
12 |
|
— |
|
— |
|
148,381 |
|
— |
|
— |
|
148,393 |
|
— |
|
148,393 |
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为普通股-第三方 |
|
62,508,996 |
|
101 |
|
— |
|
— |
|
4,199,718 |
|
— |
|
— |
|
4,199,819 |
|
— |
|
4,199,819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注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
|
100,000 |
股东的出资(附注9) |
— |
— |
— |
— |
18,535 |
— |
— |
18,535 |
— |
18,535 |
||||||||||
发行普通股 |
53,292,401 |
85 |
— |
— |
12,677,469 |
— |
— |
12,677,554 |
— |
12,677,554 |
||||||||||
行使购股权 |
8,891,011 |
14 |
228,037 |
— |
120,925 |
— |
— |
120,939 |
— |
120,939 |
||||||||||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补偿 |
|
842,742 |
|
1 |
|
— |
|
— |
|
457,985 |
|
— |
|
— |
|
457,986 |
|
— |
|
457,986 |
发行受限制股份(附注24(a)(ii)) |
549,376 |
— |
— |
— |
148,869 |
— |
— |
148,869 |
— |
148,869 |
||||||||||
购股权的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552,155 |
|
— |
|
— |
|
552,155 |
|
— |
|
552,155 |
注销限制性股票 |
|
(586,068) |
|
— |
|
586,068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230,345) |
|
— |
|
(230,345) |
|
— |
|
(230,345)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附注9) |
— |
— |
— |
— |
— |
19,497 |
— |
19,497 |
4,727 |
24,224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3,985,730) |
|
(3,985,730) |
|
(31,219) |
|
(4,016,949)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1,661,749,433 |
2,892 |
(18,080,253) |
(1,849,600) |
92,467,072 |
(276,300) |
(55,634,140) |
34,709,924 |
75,633 |
34,785,557 |
F-7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累计 |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非-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已支付 |
综合 |
累计 |
股东’ |
控制 |
合计 |
|||||||||||||
|
股份 |
|
票面价值 |
|
股份 |
|
金额 |
|
资本 |
|
(亏损)/收入 |
|
赤字 |
|
股权 |
|
利益 |
|
股权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1,661,749,433 |
|
2,892 |
|
(18,080,253) |
|
(1,849,600) |
|
92,467,072 |
|
(276,300) |
|
(55,634,140) |
|
34,709,924 |
|
75,633 |
|
34,785,557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 |
|
— |
|
— |
|
— |
|
(279,355) |
|
— |
|
— |
|
(279,355) |
|
— |
|
(279,355) |
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为普通股-关联方 |
|
8,805,770 |
|
15 |
|
— |
|
— |
|
207,457 |
|
— |
|
— |
|
207,472 |
|
— |
|
207,472 |
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为普通股-第三方 |
|
172,631 |
|
— |
|
— |
|
— |
|
10,450 |
|
— |
|
— |
|
10,450 |
|
— |
|
10,450 |
向非控股权益分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629) |
|
(32,629) |
与非控股权益的交易(附注23) |
|
— |
|
— |
|
— |
|
— |
|
(184,085) |
|
— |
|
— |
|
(184,085) |
|
184,085 |
|
— |
行使购股权 |
4,514,461 |
7 |
19,229 |
— |
75,627 |
— |
— |
75,634 |
— |
75,634 |
||||||||||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补偿 |
|
4,978,597 |
|
8 |
|
— |
|
— |
|
1,863,412 |
|
— |
|
— |
|
1,863,420 |
|
— |
|
1,863,420 |
购股权的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
432,484 |
|
— |
|
— |
|
432,484 |
|
— |
|
432,484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
|
717,274 |
|
— |
|
717,274 |
|
— |
|
717,274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附注9) |
— |
— |
— |
— |
— |
595,037 |
— |
595,037 |
151,299 |
746,336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14,280,090) |
(14,280,090) |
(157,014) |
(14,437,104)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1,680,220,892 |
2,922 |
(18,061,024) |
(1,849,600) |
94,593,062 |
1,036,011 |
(69,914,230) |
23,868,165 |
221,374 |
24,089,539 |
F-8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累计 |
||||||||||||||||||||
额外 |
其他 |
合计 |
非-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已支付 |
综合 |
累计 |
股东’ |
控制 |
合计 |
|||||||||||||
|
股份 |
|
票面价值 |
|
股份 |
|
金额 |
|
资本 |
|
收入 |
|
赤字 |
|
股权 |
|
利益 |
|
股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1,680,220,892 |
|
2,922 |
|
(18,061,024) |
|
(1,849,600) |
|
94,593,062 |
|
1,036,011 |
|
(69,914,230) |
|
23,868,165 |
|
221,374 |
|
24,089,539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
— |
— |
— |
(303,163) |
— |
— |
(303,163) |
— |
(303,163) |
||||||||||
发行普通股 |
|
378,695,543 |
674 |
— |
— |
20,961,615 |
— |
— |
20,962,289 |
— |
20,962,289 |
|||||||||
行使购股权 |
4,242,054 |
8 |
— |
— |
96,699 |
— |
— |
96,707 |
— |
96,707 |
||||||||||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补偿 |
10,363,629 |
18 |
— |
— |
2,089,401 |
— |
— |
2,089,419 |
— |
2,089,419 |
||||||||||
购股权的股份补偿 |
— |
— |
— |
— |
279,640 |
— |
— |
279,640 |
— |
279,640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11,514 |
— |
11,514 |
— |
11,514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未实现收益的回收(附注9) |
— |
— |
— |
— |
— |
(614,534) |
— |
(614,534) |
(156,026) |
(770,560)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20,843,804) |
(20,843,804) |
124,051 |
(20,719,753)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2,073,522,118 |
3,622 |
(18,061,024) |
(1,849,600) |
117,717,254 |
432,991 |
(90,758,034) |
25,546,233 |
189,399 |
25,735,632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净亏损 |
|
(4,016,949) |
|
(14,437,104) |
(20,719,753) |
(2,918,316)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净现金: |
|
|
||||||
折旧及摊销 |
|
1,708,019 |
|
2,852,315 |
3,377,977 |
475,778 |
||
预期信用损失费用/(转回) |
54,332 |
48,707 |
(26,315) |
(3,706) |
||||
存货减记 |
1,105 |
148,729 |
65,362 |
9,206 |
||||
长期资产减值 |
— |
35,011 |
— |
— |
||||
汇兑损失/(收益) |
|
10,111 |
282,888 |
(55,458) |
(7,811) |
|||
股份补偿费用 |
|
1,010,140 |
|
2,295,896 |
2,369,041 |
333,672 |
||
投资收益 |
(105,608) |
|
(174,854) |
(969,134) |
(136,500) |
|||
债务清偿收益 |
— |
(138,332) |
(170,193) |
(23,971) |
||||
应占权益被投资方收益,税后净额 |
(62,510) |
(377,775) |
(64,394) |
(9,070)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
643,895 |
|
1,141,740 |
1,529,464 |
215,420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收益) |
31,107 |
|
12,807 |
(4,473) |
(630)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25,199 |
192,990 |
200,892 |
28,295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38,908) |
|
(1,239,921) |
279,387 |
39,351 |
||
存货 |
(990,550) |
|
(6,257,514) |
2,895,477 |
407,819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705,762) |
|
(1,849,518) |
2,600,019 |
366,205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444,122) |
167,692 |
(329,704) |
(46,438) |
|||
经营租赁负债 |
|
(748,799) |
(1,016,571) |
(1,255,825) |
(176,879) |
|||
应交税费 |
|
446,984 |
|
(341,592) |
61,014 |
8,594 |
||
贸易和应收票据 |
|
(1,717,747) |
|
(2,303,364) |
453,382 |
63,858 |
||
贸易及应付票据 |
6,260,311 |
|
11,650,850 |
4,870,777 |
686,035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2,485,101 |
|
4,119,375 |
1,827,860 |
257,449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42,597 |
(299,339) |
177,264 |
24,967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1,778,440 |
|
1,620,876 |
1,505,787 |
212,085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966,386 |
|
(3,866,008) |
(1,381,546) |
(194,587)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 |
|
(4,078,764) |
|
(6,972,854) |
(14,340,771) |
(2,019,855) |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所得款项 |
1,126 |
3,622 |
73,064 |
10,290 |
||||
购买短期投资 |
|
(134,316,219) |
|
(87,631,686) |
(43,899,109) |
(6,183,060) |
||
短期投资到期收益 |
|
101,121,723 |
|
106,658,218 |
47,753,555 |
6,725,948 |
||
购买可供出售债权投资 |
(650,000) |
(120,000) |
— |
— |
||||
可供出售债权投资处置收益 |
— |
270,000 |
— |
— |
||||
收购股权被投资方 |
(592,570) |
(279,043) |
(421,729) |
(59,399) |
||||
股权被投资单位处置收益 |
— |
286,760 |
— |
— |
||||
退出长期投资 |
— |
— |
10,750 |
1,514 |
||||
购买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 |
(1,300,000) |
(1,830,000) |
(35,000) |
(4,930) |
||||
购买留存资产支持证券 |
— |
— |
(43,000) |
(6,056) |
||||
留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收益 |
— |
— |
16,865 |
2,375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50,000 |
— |
— |
—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39,764,704) |
|
10,385,017 |
(10,885,375) |
(1,533,17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款项 |
|
144,562 |
|
78,726 |
86,820 |
12,228 |
||
非控股权益撤资 |
|
(1,000) |
|
(3,250) |
(250) |
(35) |
||
向非控股权益分派 |
— |
(32,629) |
— |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注资 |
|
100,000 |
— |
— |
— |
|||
赎回及购回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
(8,000,000) |
— |
— |
— |
||||
发行可转换优先票据所得款项 |
|
9,560,755 |
— |
8,120,765 |
1,143,786 |
|||
回购可转换优先票据 |
— |
(1,202,365) |
(3,387,648) |
(477,140) |
||||
向第三方借款所得款项 |
6,112,000 |
|
6,918,564 |
8,014,434 |
1,128,809 |
|||
偿还第三方借款 |
|
(2,432,255) |
|
(7,347,941) |
(6,096,018) |
(858,606) |
||
融资租赁本金支付 |
(32,873) |
(27,489) |
(37,511) |
(5,283)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扣除发行费用 |
12,677,554 |
|
— |
20,962,289 |
2,952,477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18,128,743 |
|
(1,616,384) |
27,662,881 |
3,896,236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500,959) |
|
(121,896) |
70,254 |
9,89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净(减少)/增加 |
|
(20,170,534) |
|
4,780,729 |
15,466,214 |
2,178,371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8,545,098 |
|
18,374,564 |
23,155,293 |
3,261,355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8,374,564 |
|
23,155,293 |
38,621,507 |
5,439,726 |
||
非现金投资和融资活动 |
|
|
|
|
|
|
||
与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应计费用 |
|
1,458,767 |
|
4,172,758 |
4,445,749 |
626,171 |
||
发行限制性股票 |
|
148,869 |
— |
— |
— |
|||
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为普通股 |
4,348,212 |
217,922 |
—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6,586,579 |
279,355 |
303,163 |
42,700 |
||||
有上限认购期权及零行使价认购期权的结算(附注13(ii)) |
1,849,600 |
— |
— |
— |
||||
股东的出资(附注9) |
18,535 |
— |
— |
— |
||||
补充披露 |
|
|
|
|
|
|
||
已付利息 |
|
218,830 |
|
274,347 |
285,479 |
40,209 |
||
缴纳的所得税 |
|
6,007 |
|
77,187 |
35,975 |
5,067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1.业务的组织和性质
NIO Inc.(“NIO”,或“公司”)于2014年11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身为NextCar Inc.,2014年12月更名为NextEV Inc.,后于2017年7月更名为蔚来汽车。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统称为“本集团”。
集团设计和开发电动汽车,并于报告期间通过与其他中国汽车制造商的战略合作共同制造其汽车。集团亦向其用户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及全面增值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主要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进行,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及VIE如下:
股权 |
成立地点及日期 |
|||||
子公司 |
|
持有权益 |
|
或收购日期 |
|
主要活动 |
蔚来 Nextev Limited(“NIO HK”)(原名Nextev Limited) |
|
100% |
香港,2015年2月 |
|
投资控股 |
|
NIO GmbH(原名NextEV GmbH) |
|
100% |
德国,2015年5月 |
|
设计和技术开发 |
|
蔚来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蔚来SH”)(原名为蔚来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中国上海,2015年5月 |
总部和技术开发 |
|||
NIO USA,Inc.(“NIO US”)(原名NextEV USA,Inc.) |
100% |
美国,2015年11月 |
技术开发 |
|||
XPT Limited(“XPT”) |
100% |
香港,2015年12月 |
投资控股 |
|||
XPT(江苏)投资有限公司(“XPT江苏”) |
100% |
中国江苏,2016年5月 |
投资控股 |
|||
上海XPT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中国上海,2016年5月 |
技术开发 |
|||
XPT(南京)E-PowerTrain技术有限公司(简称“XPT NJEP”) |
100% |
中国南京,2016年7月 |
电子动力总成的制造 |
|||
XPT(南京)储能系统有限公司(“XPT NJES”) |
100% |
中国南京,2016年10月 |
电池制造 |
|||
NIO Power Express Limited(“PE HK”) |
100% |
香港,2017年1月 |
投资控股 |
|||
NIO User Enterprise Limited(“UE HK”) |
100% |
香港,2017年2月 |
投资控股 |
|||
上海蔚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UE CNHC”)(原名上海蔚来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中国上海,2017年3月 |
投资控股及销售及售后管理 |
|||
蔚来能源投资(湖北)有限公司(“PE CNHC”) |
100% |
中国武汉,2017年4月 |
投资控股 |
|||
武汉蔚来能源有限公司(“PE WHJV”) |
100% |
中国武汉,2017年5月 |
投资控股 |
|||
蔚来控股有限公司(“蔚来中国”)(原名蔚来(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注(a)) |
100% |
中国安徽,2017年11月 |
总部和技术开发 |
|||
XPT(江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XPT AUTO”) |
100% |
中国南京,2018年5月 |
投资控股 |
|||
蔚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蔚来租赁”) |
100% |
中国上海,2018年8月 |
融资租赁 |
|||
蔚来(安徽)有限公司(“蔚来AH”) |
|
100% |
中国安徽,2020年8月 |
|
产业化与技术开发 |
|
蔚来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蔚来研发”) |
|
100% |
中国安徽,2020年8月 |
|
设计和技术开发 |
|
New Horizon B.V。 |
100% |
2022年11月,荷兰 |
投资控股 |
|||
NIO Nextev Europe Holding B.V.(“NIO NL”) |
|
100% |
荷兰,2020年12月 |
|
投资控股 |
|
NEU电池资产有限公司(“BAC Cayman”) |
|
100% |
开曼群岛,2021年5月 |
|
投资控股 |
|
Instant Power Europe B.V.(“BACNL”)Co.,Limited |
100% |
荷兰,2021年6月 |
电池订阅服务 |
|||
NEU电池资产(香港)有限公司(“BAC HK”) |
100% |
香港,2021年7月 |
投资控股 |
|||
NIO AI Technology Limited(“NIO AI Technology”) |
96.970% |
开曼群岛,2021年3月 |
投资控股 |
|||
蔚来AI科技有限公司 |
|
96.970% |
香港,2021年5月 |
|
投资控股 |
|
安徽蔚来自动驾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蔚来AD”) |
|
96.970% |
中国安徽,2021年6月 |
|
技术开发 |
|
XTRONICS(南京)汽车智能技术有限公司(“XPT NJWL”)(注(b)) |
50% |
中国南京,2017年6月 |
组件制造 |
|
成立地点及日期 |
|
VIE和VIE的子公司 |
|
或收购日期 |
Prime Hubs Limited(“Prime Hubs”) |
|
BVI,2014年10月 |
北京蔚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蔚来”) |
|
中国北京,2017年7月 |
安徽蔚来AI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蔚来AT”) |
中国安徽,2021年4月 |
|
安徽蔚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蔚来DT”) |
中国安徽,2022年10月 |
|
蔚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蔚来IB”)(原名汇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中国安徽,2023年1月 |
F-11
注(a)-蔚来中国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蔚来中国实收资本总额的92.114%。根据蔚来中国的股份购买协议,非控股权益的赎回由非控股权益持有人选择,并在发生不完全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时进行。因此,蔚来中国的这些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被归类为夹层股权,随后使用约定利率作为额外实缴资本的减少计入赎回价格(附注21)。凭借非控股权益的赎回特征,公司被视为于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有效拥有蔚来中国100%股权。
注(b)-XPT NJWL
根据XPT NJWL的章程,公司有权控制XPT NJWL的董事会单方面管辖XPT NJWL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非控股股东没有实质性参与权。因此,集团合并了XPT NJWL。
可变利益实体
Prime集线器
于一四年十月,Prime Hubs(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公司)由集团股东李斌成立,以促进代表公司采纳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与Prime Hubs及Li Bin订立管理协议。该协议使公司能够指导对Prime Hubs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使公司能够获得Prime Hubs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Prime Hubs分别持有公司4,250,002股A类普通股,除此之外,Prime Hubs没有任何运营,也没有任何重大资产或负债。根据公司Prime Hubs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已全部归属。
北京蔚来
2018年4月,集团与北京蔚来及其个人股东(“名义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这使公司能够指导对北京蔚来的经济绩效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并获得北京蔚来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管理层的结论是,北京蔚来是一个可变利益实体,公司是北京蔚来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因此合并了北京蔚来的财务业绩。集团透过北京蔚来经营增值电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互联网资讯服务,以及持有若干相关牌照。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北京蔚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活动对综合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F-12
安徽蔚来AT
2021年4月,安徽蔚来AT,由个人股东(“名义股东”)设立。安徽蔚来汽车与名义股东订立管理协议。该协议使公司能够指挥对安徽蔚来AT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使公司获得由此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管理层的结论是,安徽蔚来AT是一个可变利益实体,公司是安徽蔚来AT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因此合并了安徽蔚来AT的财务业绩。于2022年11月,在终止上述管理协议的同时,集团与名义股东以及安徽蔚来AT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及授权书。这些协议使公司能够指导对安徽蔚来AT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使公司能够获得安徽蔚来AT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管理层的结论是,安徽蔚来AT仍然是一个可变利益实体,公司仍然是安徽蔚来AT的最终主要受益者。因此,集团继续合并安徽蔚来AT财务报表的财务业绩。集团拟透过安徽蔚来AT取得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过程中若干配套功能的必要牌照。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安徽蔚来AT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活动对综合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安徽蔚来DT和蔚来IB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集团与安徽蔚来DT及其个人股东(「名义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包括(其中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及授权书,使集团能够指挥对安徽蔚来DT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并获得安徽蔚来DT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管理层的结论是,安徽蔚来DT是一个可变利益实体,公司是安徽蔚来DT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因此将安徽蔚来DT的财务业绩合并在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2023年1月,安徽蔚来DT收购蔚来IB。蔚来IB是一家持有保险经纪牌照的公司,不符合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被定义为业务所必需的标准。据此,集团将此交易作为资产收购入账。集团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主要与车辆相关及与物业相关,并通过安徽蔚来DT及蔚来IB持有必要牌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安徽蔚来DT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活动对综合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上海安滨
公司为蔚来SH的最终股东,为上海安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滨”)及其附属公司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因此根据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其中包括)蔚来SH、上海安滨及其名义股东于2018年4月订立的独家业务公司协议、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授权书,将上海安滨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于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于2021年3月31日,所有平价均同意终止上述合约协议,其后,公司不再是上海安滨的最终主要受益人,并将上海安滨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业绩取消合并。上海安滨及其附属公司的分拆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在取消合并前,上海安滨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活动对合并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流动性和持续经营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乃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其假设本集团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经营,因此,将能够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其资产并清偿到期的负债。
集团自成立以来一直因经营而蒙受亏损。集团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40亿元及人民币144亿元及人民币207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产生经营现金流出人民币39亿元及人民币1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累计赤字分别为人民币699亿元和人民币908亿元。
F-1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人民币329亿元,短期投资为人民币168亿元,集团流动资产净额为人民币126亿元。管理层评估了其营运资金的充足性,并得出结论认为,集团的可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将足以支持其持续运营,并在自这些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负债到期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因此,管理层继续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a)列报依据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集团在编制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时所遵循的重要会计政策概述如下。
(b)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公司作为最终主要受益人的VIE的财务报表。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实体;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投多数票或根据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管辖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该公司应用了会计准则编纂810,合并(“ASC 810”)下关于VIE会计处理的指导。VIE是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实体:(a)有风险的股权投资总额不足以允许该实体在没有额外财务支持的情况下为其活动提供资金;(b)作为一个群体,有风险的股权投资的持有人缺乏作出某些决策的能力、吸收预期损失的义务或获得预期剩余收益的权利,或(c)股权投资者拥有与其经济利益不成比例的投票权,并且该实体的几乎所有活动都代表该投资者。ASC 810要求可变利益实体由拥有可变利益实体控制性财务权益的主要受益人进行合并。该公司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这些实体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VIE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于综合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c)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期间的报告收入和费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中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的独立售价、保修负债、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投资和使用公允价值期权投资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过剩和过时存货的存货估值、采购承诺损失、当期预期信用损失备抵、财产、设备和软件的折旧年限、长期资产减值、关于多项履约义务的独立交易价格的确定和分配,采用计量备选办法计量的权益证券的后续计量、租赁负债的折现率、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安排的估值和确认,以及应收款项的流动或非流动分类。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F-14
(d)功能货币和外币折算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本公司及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惟NIO Sport主要于英国营运并使用大英磅(「英镑」)除外。其他子公司和VIE的记账本位币均为各自的当地货币。相应功能货币的确定是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规定的标准进行的。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发生日的汇率重新计量。外币交易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综合综合损失表。
本位币为非人民币的本集团各实体的财务报表由其各自的本位币换算为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定期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由此产生的外币换算调整在综合全面收益或损失表的其他全面损失中入账,累计外币换算调整在综合股东权益表中作为累计其他全面损失的组成部分列报。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外币折算调整(亏损)/收入总额分别为亏损人民币230,345元、收益人民币717,274元和收益人民币11,514元。集团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以美元呈报,因为有关估值以美元进行,而股份以美元计值。
(e)方便翻译
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综合损失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余额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人民币7.0 999元的汇率计算,代表2023年12月29日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为海关目的认证的人民币电汇的纽约市中午买入汇率。不表示人民币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3年12月31日或以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记录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了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也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会计指引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会计指引确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输入水平:
第1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可观察、基于市场的投入,但报价除外。
第3级——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估值方法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附注2(n)所披露,集团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采用目前可在证券交易所获得并归类于第1级的市场报价按公允价值列账。
F-15
集团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及若干保留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按公允价值列账,其分类在第2级,并使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进行估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该等投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2,781,060元及人民币8,473,612元。
如附注2(q)所披露,集团的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列账,其分类在第2级,并使用市场上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进行估值。
如附注9所披露,集团的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投资包括集团对私人公司进行的包含实质性赎回和优先权的投资。本集团使用公允价值期权计量的股本证券投资包括本集团对一家私人公司进行的包含某些优先权利的投资。此类投资被归类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第3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648,861元。集团采用市场方法采用回解法重新计量各自的公允价值,回解法通过与近期交易的比较确定投资的估计公允价值,并应用了重大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和假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投资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分别为人民币746,336元及零,或在使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投资的情况下,在综合收益中入账,或在投资收益/(亏损)中入账。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估值中采用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如下: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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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观察的输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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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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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 |
|
44%-51% |
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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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情形:25%-40 % |
|
清算情形:35%-40 % |
集团的金融资产及负债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投资、留存资产担保证券、贸易及应付票据、应付关联方款项、其他应付款、衍生工具、短期借款、租赁负债及长期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除上述情况外,该等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与其各自的公允价值相若。
(g)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定期存款和高流动性投资,其提取和使用不受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
限提取使用或质押作担保的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表内单独列报。集团的受限制现金主要为(a)于指定银行账户内为借款及公司银行信用卡、银行承兑票据、信用证及保函而持有的有抵押存款;及(b)为物业租赁而质押的定期存款。受限制现金按所施加限制的合同期限分类。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在我们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如下: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9,887,575 |
|
32,935,111 |
受限制现金 |
|
3,154,240 |
|
5,542,271 |
长期受限制现金 |
|
113,478 |
|
144,125 |
合计 |
|
23,155,293 |
|
38,621,507 |
F-16
(h)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包括以摊余成本列示的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定期存款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9,171,017元及人民币16,810,107元,其中人民币12,259,459元及人民币11,520,514元分别于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作为应付票据、银行借款及保函的受限制抵押品。
(i)预期信用损失
本集团根据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C主题326”)对金融工具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本集团的应收贸易及票据、应收分期付款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均在ASC主题326的范围内。集团已识别其客户的相关风险特征以及相关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定金及其他应收款项,其中包括规模、服务类型或集团提供的产品,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已归入资金池。对于每个池,本集团在评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支持预测以及任何回收。影响预期信贷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包括客户人口统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付款条件,以及可能影响集团应收款项的行业特定因素。此外,还考虑了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这是根据集团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在每个季度进行评估的。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录得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的预期信贷损失拨备人民币54,332元、人民币48,707元及转回人民币26,31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流动和非流动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人民币60,384元和人民币53,357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流动和非流动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50,415元和89,641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预计 |
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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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信用损失 |
信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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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
率 |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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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产: |
|
|
|
|
|
|
贸易和应收票据 |
|
5,157,814 |
|
0.77 |
% |
39,644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387,694 |
|
0.49 |
% |
6,738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250,441 |
|
0.18 |
% |
4,033 |
非流动资产: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7,488,200 |
|
1.20 |
% |
89,64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预计 |
预计 |
|||||
原创 |
信用损失 |
信用损失 |
||||
|
金额 |
|
率 |
|
规定 |
|
当前资产: |
|
|
|
|
|
|
贸易和应收票据 |
|
4,703,829 |
|
0.98 |
% |
46,177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731,399 |
|
0.51 |
% |
8,796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3,440,174 |
|
0.16 |
% |
5,411 |
非流动资产: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4,936,918 |
|
1.08 |
% |
53,357 |
F-17
(j)库存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按平均数计算,包括取得的所有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位置和状态的其他成本。本集团根据对当前和未来需求预测的假设,记录过剩或过时存货的存货减记或计提存货承诺成本。如果在手存货或存货采购承诺超出未来需求预测,则减记或计提超出的金额。集团亦审查存货,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超过最终出售存货时可变现的净额。这就需要确定车辆的预估售价减去预估成本,将在手库存转化为成品。一旦减记存货,该存货的新的、成本较低的基础就建立起来了,随后事实和情况的变化不会导致该新建立的成本基础的恢复或增加。
(k)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净额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如有)列账。物业、厂房及设备按足以在其估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撇销其成本减减值及残值(如有的话)的比率折旧。租赁物改良按相关资产的租赁期或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摊销。
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建筑物和建筑 |
|
|
生产设施 |
10年 |
|
充电&换电设备 |
5至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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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 |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
购买的软件 |
3至5年 |
|
租赁权改善 |
预计使用年限或剩余租期(1-10年不等)中较短者 |
|
供企业使用或客户订阅的车辆 |
|
|
其他(办公设备、售后设备等) |
3至5年 |
模具和工装折旧采用生产单位法计算,包括资本化的利息成本,按相关资产的预计生产总单位摊销。
维护和维修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而延长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费用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资本化。未偿债务的利息支出在重大资本资产构建期间资本化。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利息计入物业、厂房及设备,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或生产单位内摊销。当资产报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成本及相关的累计折旧和摊销从其各自账户中扣除,该等出售或处置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综合全面损失报表中反映。
(l)无形资产,净值
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和减值(如有)列账。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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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
|
本集团根据该等无形资产的合同条款、预期技术过时和创新以及行业经验,估计该域名的使用寿命为5年。如果发生表明原估计使用寿命发生变化的情况,则重新评估已摊销无形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
F-18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代表保险经纪牌照,按成本减任何后续减值损失列账。集团预期,基于监管先例,许可证到期后可在敷衍的基础上续期,并相信许可证不太可能终止,未来将继续贡献收入。因此,本集团认为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
(m)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入账。按直线法在491至536个月的相应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n)长期投资
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对实体的股权投资和债务证券投资。
对集团可对其行使重大影响并持有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投资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实体的投资,按照ASC主题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ASC 323”),采用权益会计法核算。在权益法下,本集团初始按公允价值记录其投资。本集团随后调整投资的账面值,以在投资日期后将本集团在每一权益被投资方的净收益或亏损中所占的比例确认为收益。本集团根据ASC 323对权益法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权益法投资的减值损失在确定价值下降为非暂时性时在收益中确认。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且本集团通过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投资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权益证券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通过收益报告。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本集团通过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投资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股本证券,采用计量替代办法计量和记录,该替代办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如有),加上或减去符合条件的可观察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动计量证券。
集团根据ASC 825对某些股本证券选择了在初始确认日期的公允价值选择权(“FVO”),公允价值变动通过收益报告。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投资按估计公允价值列报,未实现损益总额(扣除税后)反映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收益或亏损于出售投资或宣派股息或收到付款时或非暂时性减值时变现。
持有至到期债权证券投资按摊余成本列报。持有证券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集团有持有这些证券至到期的积极意图和能力。
交易证券的获得和持有主要是为了出售它们。证券以公允价值报告,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通过净收益确认。如附注9所披露,本集团选择将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分类为交易证券。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通过净收益确认。
本集团通过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经济和市场状况、包括当前盈利趋势在内的公司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公司特定信息等因素,对按权益法计量的非暂时性减值的投资进行监控。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减值费用。
F-19
(o)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集团最初估计的更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减值。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本集团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减值费用分别为零、人民币35,011元及零。
(p)保修责任
集团为集团销售的所有新车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集团对维修或更换保修项目的预计成本的最佳估计。这些估计数是根据迄今发生的实际索赔以及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费用的估计数作出的。鉴于集团的销售历史相对较短,这些估计在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当集团在未来积累更多实际数据和经验时,历史或预计保修经验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保修准备金发生重大变化。
预计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保修准备金部分计入应计项目和其他负债,其余余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保修费用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作为收入成本的组成部分入账。
下表显示了本报告所述期间与结转保修负债相关的对账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保修–年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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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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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977 |
2,946,937 |
|
保修条文 |
|
1,078,854 |
|
1,128,920 |
1,222,916 |
|
产生的保修费用 |
|
(68,823) |
|
(144,960) |
(257,629) |
|
保修–年底 |
|
1,962,977 |
|
2,946,937 |
3,912,224 |
(q)衍生工具与套期保值
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列账,公允价值一般代表截至报告日合同终止时预期收到或支付的估计金额。衍生金融工具不用于交易或投机目的。
集团已与中国若干商业银行订立若干货币兑换远期合约,以减轻集团以美元计值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短期投资结余产生的外汇损益风险。由于这类工具不符合套期会计处理的条件,本集团将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损失)/收益净额、确认汇兑损益的同一项目,具有抵销效应。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计入其他(亏损)/收益净额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亏损人民币668,051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有外汇远期合约已全部执行完毕,而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订立任何外汇远期合约。
集团已与一家商业银行订立若干掉期合约,以对冲与预测采购交易相关的商品价格风险。由于套期关系是有效的,本集团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初始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与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的金额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收益时释放到本集团收益中。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透过其他全面收益计量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及与释放至收益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中的金额均不重大。
歼20
(r)收入确认
当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或作为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货物和服务的控制权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如果集团的业绩:
● | 提供客户同时收到和消费的所有利益; |
● | 创建和增强客户在集团执行时控制的资产;或 |
● | 不会产生具有集团替代用途的资产,且集团对迄今已完成的履约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 |
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时间转移,则在合同期内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得商品和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就该等安排而言,集团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售价为每项履约责任分配收益。集团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厘定独立售价。如果独立售价不能直接观察到,则根据可观察信息的可获得性,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或调整后的市场评估法进行估算。在估计每项不同履约义务的相对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和估计,对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判断变化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
当合同任何一方已履约时,集团视实体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该合同列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合约资产是集团就集团已转让予客户的商品及服务而取得代价的权利。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对价权利时入账。如果在支付该对价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录得任何合约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而本集团已从该客户收到对价(或应付对价金额)。本集团的合同负债主要产生于客户合同中确定的多项履约义务,记为递延收入和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集团的收入来自(i)车辆销售,(ii)零件、配件及售后车辆服务,(iii)提供动力解决方案及(iv)其他。附注(16)所披露的集团比较期间的收入来源已作出修订,以符合本年度分类,该分类描述了集团最近期间主要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金额。
车辆销售
集团通过一系列合同,通过销售电动汽车以及多项嵌入式产品和服务产生收入。集团将购买车辆的用户识别为其客户。一般来说,除了车辆销售之外,在一系列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多项不同的履约义务,其中可能包括家庭充电器、车辆连接服务、延长保修服务和换电服务等按照ASC 606进行会计处理。在中国,初始用户有权享受车辆连接服务、延长保修服务和换电服务。集团提供的标准质保按照ASC 460、担保进行核算,当蔚来将对车辆的控制权转让给用户时,估计成本记录为负债。
F-21
客户购买电动汽车只需支付扣除其有权获得的政府补贴后的金额。政府补助由集团或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淮汽车”)向政府申请和征收。政府补贴被视为其就电动汽车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因为补贴授予电动汽车的买方而不是集团,且在集团未收到补贴的情况下,买方仍对集团承担该等金额的责任。集团或江淮代客户申请并代收货款。
在部分合资格客户选择电池分期付款或汽车融资安排的情况下,集团认为该安排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并因此调整交易价格,以使用适当的贴现率(即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贷款利率)反映时间价值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来自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此类安排的利息收入作为其他销售列报。与电池分期付款和汽车融资计划相关的应收账款,预计将在财务报表日期的一年后由客户偿还,确认为非流动资产。应收款项毛额与相应现值的差额记作未实现财务收入。来自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此类安排的利息收入与客户合同收入分开列报。
集团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厘定独立售价。若独立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到,则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或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进行估计,并考虑集团的定价政策和做法,以及在作出定价决策时使用的数据。然后根据相对估计的独立售价按照ASC 606将整体合同价格分配给每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车辆销售和家用充电器的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点确认。就车辆连接服务及电池更换服务而言,集团在估计受益期内以直线法随着时间推移确认收益,基于初始拥有人拥有车辆在其转售至二级市场前的估计时间长度。至于延保服务,鉴于经营历史有限及缺乏历史数据,集团决定初步按直线法按时间确认收入,并将继续定期监测成本模式,并调整收入确认模式,以反映实际成本模式。
由于车辆和所有嵌入式服务的代价一般是预先支付的,这意味着所收到的付款是在本集团转让货物或服务之前,本集团就有关这些未履行债务的分配金额记录合同负债(递延收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车辆销售合同的合同负债(递延收入)余额分别为人民币3,740,108元及人民币5,040,125元。
电池即服务(BaaS)
电池即服务(“BaaS”),允许用户购买不带电池的电动汽车,并单独订阅电池使用量。在中国,根据BaaS,当集团向BaaS用户销售车辆且BaaS用户通过向电池资产公司支付每月订购费向电池资产公司认购电池使用量时,集团以背靠背的方式向集团的股权投资方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电池资产公司”)销售电池。将电池控制权转让给电池资产公司的承诺,是与电池资产公司销售电池合同中唯一的履约义务。当车辆(连同电池)交付给BaaS用户时,集团确认向电池资产公司销售电池的收入,这是考虑到的点,然后将电池的控制权转移给电池资产公司。
连同电池的销售,集团与电池资产公司订立服务协议,据此,集团向电池资产公司提供服务,包括电池监测、维护、升级、更换、IT系统支持等,按月收取服务费。倘出现任何拖欠用户支付月租费的情况,电池资产公司亦有权要求集团追踪及锁定用户认购的电池,以限制其使用。此外,为推进BaaS,集团同意就拖欠用户每月订阅费向电池资产公司提供担保。电池资产公司对用户货款违约可主张的担保最高额度不得高于集团从电池资产公司收取的累计服务费。
对于向电池资产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入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至于财务担保责任,提供担保与向电池资产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联和关联,因此支付担保金额作为减少来自电池资产公司的收入入账。
F-22
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乃综合考虑集团现有向用户提供的电池分期付款计划的违约模式而厘定。在每个期末,重新计量金融负债,并将相应的变动记为收入的减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服务收入和担保责任均不重要。
自2022年起,BaaS用户还可选择在中国买断电池。在此安排下,BaaS用户与Battery Asset公司订立电池认购终止协议,集团向Battery Asset公司购买外发电池,之后集团向BaaS用户出售性能合格的电池。该等交易按集团实质上提供代理服务的背靠背基准安排,以便利亦为集团客户的BaaS用户完成向电池资产公司购买电池。因此,集团以净额确认服务的收入,以促进BaaS电池买断交易,金额为集团从BaaS用户收到的电池销售对价与集团支付给电池资产公司的电池价格之间的差额。于BaaS收购完成后,集团停止提供电池服务,并无义务向电池资产公司提供有关电池的担保及保修。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集团在识别车辆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遵循关于非实质性承诺的指导,并得出结论,考虑到路边援助是增强用户体验的增值服务,而不是车辆驾驶的关键项目,因此路边援助不是履约义务,并预测该服务的使用将非常有限。集团还采用成本加保证金法对每项承诺的独立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并得出结论,路边援助的独立公允价值单独和合计微不足道,占每项单独承诺的车辆总售价和总公允价值的比例不到1%。
考虑到定性评估和定量估计的结果,集团得出结论,不评估承诺是否为履约义务,因为这些承诺在合同范围内并不重要,且单独和合计的相对独立公允价值低于合同价格的3%。
零部件、配件及售后车辆服务
集团向第三方授权服务中心及其用户销售零部件及配件,并向用户提供售后车辆服务,包括维修、保养、延保服务及其他车辆服务。零配件销售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售后服务收入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提供电力解决方案
集团向用户提供电力解决方案,包括销售充电桩、提供电池充换电服务、电池升级服务、BaaS电池买断服务及其他电力解决方案服务。服务所得收入于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充电桩销售收入在产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
换电服务
集团通过将用户的电池换成另一种电池,为有便捷“充电”体验的用户提供换电服务。电池交换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充电服务,而不是非货币交换或销售电池,因为这种交换涉及的电池容量相同,性能非常相似。对于与车辆一起销售的电池更换服务的履约义务(即每月免费配额),集团在估计受益期(即初始所有者拥有车辆的估计时间长度)中使用直线法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对于超出每月免费配额并由用户支付额外对价的电池更换,集团于电池更换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F-23
电池升级服务
集团向BaaS用户及非BaaS用户提供电池升级服务。用户可将其容量较低的电池,以固定现金代价向集团换取容量较高的电池。电池升级服务实质上是向用户提供增量电池容量服务,而不是非货币电池交换或销售电池。因此,在非BaaS模式下,电池升级服务的收入按用户在提供服务的某个时点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确认。在BaaS模式下,由于原安装电池的所有权属于电池资产公司,当用户要求电池升级时,集团实际升级属于电池资产公司的电池,并在提供升级服务时按电池资产公司支付的金额确认电池升级服务的收入。然后,BaaS用户将向Battery Asset公司支付更高的月度订阅费,用于订阅容量更高的电池。
其他
其他收入包括二手车销售、汽车融资服务、零售商品、汽车监管信贷、与车辆销售一起提供的嵌入式产品和服务,包括车辆连接服务,以及其他产品和服务。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或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
汽车监管信贷的销售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推出的新能源汽车(“NEV”)授权政策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信贷目标,并且由于集团的所有产品均为新能源汽车,集团能够产生高于目标的新能源汽车信贷。每辆车获得的积分取决于车辆续驶里程和电池能效等各种指标,并根据工信部公布的公式计算得出。超额正向NEV信用额度通过工信部单独协商建立的信用管理体系,可交易给其他整车厂商。集团以协议价格向其他车辆制造商出售该等信贷。
对汽车监管信用的考虑通常是在向客户的积分控制转移时收到的,或者是根据企业惯常的付款条款。本集团在监管信贷控制权转移至采购方时将汽车监管信贷的销售收入确认为综合综合损失表中的其他销售收入。
激励措施
集团以“蔚来积分”形式提供自我管理的客户忠诚度计划,可兑换以获取集团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商品或服务,包括配件、品牌商品和其他服务。集团根据估计的增量成本确定每个点的独立售价。客户、蔚来用户和、粉丝和员工有多种方式赚取积分。其积分计划的主要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F-24
(i)就销售交易发出的积分
根据ASC 606,集团得出结论,就销售交易出具的积分是一项重大权利,因此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并在分配销售的交易价格时予以考虑。集团亦根据历史兑换模式,在进行分配时估计积分兑换的概率。作为单独履约义务分配给积分的金额记为合同负债(递延收入),应在未来货物或服务转让或积分到期时确认收入。
(二)其他情形下发放的积分
蔚来用户和粉丝还可以通过邀请朋友试驾或购买车辆、频繁签到集团移动应用、参与蔚来社区活动等其他方式获得积分。集团认为,这些要点是为了鼓励用户参与和产生市场意识。因此,集团将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等点与相应的负债记入其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在这些点发出时进行会计处理。集团根据可赎回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及其对赎回概率的估计,估计客户忠诚度计划下的负债。赎回时,集团录得存货及其他流动负债减少。在某些情况下,除积分外,商品以现金出售,本集团按收到的现金金额记录其他销售的收入。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作为单独履约义务分配给积分的收入部分分别为人民币371,849元、人民币492,925元和人民币863,627元,记为合同负债(递延收入)。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的总积分分别为人民币155,884元、人民币215,201元及人民币162,875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与未兑换积分相关的负债分别为人民币680,660元及人民币954,709元。
(s)销售成本
车辆
汽车销售成本包括零部件、材料、加工费、人工成本、制造成本(包括与生产相关的资产折旧)和生产相关采购承诺的损失。车辆销售成本还包括估计保修费用准备金,以及在存货超过其估计可变现净值时减记其账面价值的费用,以及为已过时或超过预测需求的在手存货提供准备金。
服务及其他
服务及其他销售成本包括直接零件、材料、人工成本、车辆连接成本、用于提供服务的相关资产折旧以及与销售服务及其他相关的其他成本。
(t)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用、营销和促销费用、工资和其他与销售和营销人员薪酬相关的费用。广告费用主要包括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营销的费用。集团将所有广告费用按已发生时列支,并将该等成本分类于销售及营销开支项下。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29,057元、人民币815,619元及人民币1,242,941元。
F-25
(u)研发费用
与开发内部使用软件相关的某些成本在软件开发的应用程序开发阶段内发生时予以资本化。除此之外,与研发(“R & D”)相关的所有成本均在发生时计入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第三方从事的研发和咨询工作的费用;从事研究、设计和开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奖金、股份薪酬和福利;与设计工具相关的成本;与知识产权、用品和服务相关的许可费用;以及分配的成本,包括折旧和摊销、租赁费和水电费。
(五)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奖金、股份薪酬和福利、用于一般公司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费、租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相关费用。
(w)雇员福利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雇员住房基金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集团对所作出的供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于发生时支销的该等雇员福利开支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761,417元、人民币1,578,273元和人民币2,349,966元。
(x)政府补助
公司子公司收到若干地方政府的政府补助。集团的政府补助包括特定补助及其他补助。特定补贴是地方政府为特定目的提供的补贴,如产品开发、生产设施更新等。其他补贴为地方政府未指明其用途且与集团未来趋势或业绩不挂钩的补贴;收取该等补贴收入不取决于集团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或业绩,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退还该等金额。本集团于收到时将特定目的补贴记为应付预付款。对于特定补助,在政府接受相关项目开发或资产收购后,确认特定目的补助,以减少相关研发费用或资产收购成本。其他补贴在收到时确认为其他经营收入,因为不需要集团进一步履约。
(y)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辖区的规定入账。本集团按照ASC 740,所得税,在资产负债法下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就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以及经营亏损结转产生的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于变动期间在综合综合亏损报表中确认。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很可能无法实现,则在必要时建立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当尽管集团认为集团的纳税申报头寸是可以支持的,但集团认为这些头寸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很可能无法完全维持时,集团记录与不确定的税务头寸相关的负债。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确认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F-26
(z)股份补偿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和非员工顾问授予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按照ASC 718、薪酬—股票薪酬和ASU2018-07-薪酬-股票薪酬(主题718)-非员工股份支付会计的改进核算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雇员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按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费用a)如不需要归属条件,则立即在授予日;或b)就购股权或仅附有服务条件而授出的受限制股份而言,在归属期内采用直线归属法,扣除估计没收;或c)就标的股份在ASC 480范围内负有责任的购股权而言,在归属期内采用分级归属法,扣除估计没收,并在每个报告期末重新计量奖励的公允价值,直至结算奖励。
以权益工具换取商品或劳务的所有交易,均以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较可靠计量的为准进行会计处理。
2019年4月,集团采用ASU2018-07,“薪酬——股票薪酬(主题718):非员工股份支付会计的改进”。在采纳该指引后,集团不再重新计量在归属期的每个报告日授予顾问或非雇员的权益分类股份奖励,并且这些授予顾问或非雇员和雇员的股份奖励的会计核算基本一致。授予非雇员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股份补偿开支按授予该等奖励之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于向非雇员提供服务的期间内予以确认。
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对购股权价值进行测度。公允价值的确定受到普通股公允价值以及包括预期股价波动、实际和预计的员工和非员工购股权行使行为、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等假设的影响。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确认中使用的假设代表管理层的最佳估计,但这些估计涉及固有的不确定性和管理层判断的应用。如果因素发生变化或使用了不同的假设,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在任何时期都可能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对奖励公允价值的估计并非旨在预测实际的未来事件或最终将由获得股份奖励的承授人实现的价值,后续事件并不表明集团为会计目的对公允价值作出的原始估计的合理性。
对于公司子公司之一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财务和经营历史有限、独特的经营风险和可比较的公开信息有限,确定相关的估计公允价值(子公司不公开交易)需要复杂和主观的判断。这些受限制股份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关键输入和假设包括但不限于最近几轮融资的定价、未来现金流预测、贴现率以及与各子公司相关的流动性因素。
没收是在授予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则在以后各期进行修订。集团使用历史数据估计归属前期权,并仅就预期归属的奖励记录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
(aa)综合收益/(亏损)
本集团对在全套财务报表中呈报和列报全面损失及其组成部分适用ASC 220,综合收益。综合亏损的定义包括集团在一段时期内因交易及其他事件和情况而产生的所有权益变动,但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变动除外。就呈列年度而言,集团的全面亏损包括净亏损及其他全面收益/(亏损),主要包括在厘定净亏损时已撇除的外币换算调整、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
F-27
(ab)租赁
作为承租人,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支付租赁付款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的使用权资产。对于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本集团按标的资产类别作出会计政策选择,不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一般按直线法确认该租赁的租赁费用。本集团主要采用租赁开始日的折现率,采用租赁内含的折现率。如果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所需的信息无法随时获得,本集团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IBR”)。IBR是根据集团的信用评级,根据集团对在类似经济环境下在租赁期内借款金额等于租赁付款的利率的最佳理解而确定的。经营租赁资产计入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相应的经营租赁负债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经营租赁负债。融资租赁资产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应的融资租赁负债计入当期部分的应计项目和其他负债,并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
(ac)股息
股息于宣布时确认。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不派发股息。
(ad)每股盈利/(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考虑优先股赎回价值的增加,将归属于普通股持有人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使用二分类法的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二分类法下,净收益在普通股和其他参与证券之间根据其参与权利进行分配。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亏损)除以,并根据与优先股相关的净收益(如有)的增加和分配进行调整,除以该期间已发行的普通股和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在使用IF-转换法转换优先股时可发行的股份、未归属的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和在行使未行使购股权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使用库存股法)。普通等值股份不包括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中,如果将此类股份包括在内将具有反稀释性。
(ae)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
根据ASC 280确立的标准,集团的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因此,集团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本集团并不为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分部。由于集团的长期资产主要位于中国,故并无列报地域分部。
F-28
3.最近的会计公告
(a) |
最近通过的会计公告 |
2022年3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SU 2022-02、问题债务重组和Vintage披露。这份ASU取消了我们在2020年1月1日采用的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计量的债权人对问题债务重组的会计指导。该ASU还增强了当借款人遇到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对某些贷款再融资和重组的披露要求。此外,ASU修订了关于年份披露的指南,要求实体在ASC 326-20范围内按发起年份披露融资应收账款和租赁净投资的当期毛冲销。ASU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将前瞻性地采用ASU。也允许提前收养,包括在过渡时期收养。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用ASU2022-02,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2年9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ASU2022-04,负债-供应商融资计划(子主题405-50)披露供应商融资计划的义务。ASU要求供应商财务计划中的买方披露有关该计划的充分信息,以便财务报表用户了解该计划的性质、期间的活动、不同时期的变化以及潜在的规模。本ASU对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但对滚存信息的修订除外,该修订对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用ASU2022-04,并披露了对附注11的相关影响。采用ASU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1年10月,FASB发布ASU第2021-08号,对来自与客户的合同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主题805)。该ASU要求企业合并中的收购方使用主题606中的收入确认指南确认和计量来自所收购合同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递延收入)。在收购日,收购方应用收入模式,就好像它发起了被收购的合同一样。ASU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采纳ASU应前瞻性地适用。也允许提前收养,包括在过渡时期收养。如果提前获得通过,这些修订将追溯适用于收购日期发生在采用的财政年度内的所有企业合并。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用ASU2021-08,对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1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1-10号,政府援助(主题832)。该ASU要求企业实体披露有关其收到的政府援助的信息,如果交易是通过类比赠款或贡献会计模型进行核算的。披露要求包括交易的性质和所使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表中受影响的细列项目以及适用于每个财务报表细列项目的金额以及交易的重要条款和条件。ASU在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披露要求可以追溯或前瞻性地适用于首次适用日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修订范围内的所有交易以及首次适用日之后订立的新交易。本集团自2022年1月1日起采用ASU第2020-01号,对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0年3月,FASB发布了ASU 2020-04,“参考利率改革(主题848):促进参考利率改革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在满足某些标准的情况下,为在合同修改和套期会计上对合同、套期关系以及其他参考LIBOR或其他参考利率预计因参考利率改革而终止的交易适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提供了可选的权宜之计和例外情况。ASU2020-04提供的这些可选权宜之计和例外对集团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本集团自2022年1月1日起采用这一做法,对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F-29
(b) |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尚未采纳 |
2022年6月,FASB发布ASU 2022-03公允价值计量(主题820):受合同销售限制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更新澄清,股权证券的合同限制出售不被视为股权证券记账单位的一部分,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不被考虑。更新还明确,实体不能作为单独的记账单位,确认和计量合同销售限制。此次更新还要求对受合同销售限制的股本证券进行某些额外披露。本次更新中的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预期基础上对集团生效。对于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允许提前采用。集团正在评估新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该ASU目前预计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7号,对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主题280)。该ASU更新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要求披露定期提供给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并包含在分部损益的每个报告计量中的重大可报告分部费用。该ASU还要求披露被确定为主要经营决策者的个人的头衔和职位,并解释主要经营决策者如何在评估分部业绩和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时使用报告的分部损益衡量标准。ASU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和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采用ASU应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以前期间。也允许提前收养。该ASU目前预计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No. 2023-08,Accounting of and Disclosure of Crypto Assets(subtopic 350-60)。该ASU要求某些加密资产在每个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分别以公允价值计量。该ASU还通过要求每个重要加密资产的名称、成本基础、公允价值和单位数量来增强其他无形资产披露要求。ASU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采用ASU需要对截至实体采用修正的年度报告期开始时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进行累积效应调整。也允许提前收养,包括在过渡时期收养。该ASU目前预计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改进所得税披露(主题740)。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ASU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预期生效。对于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的年度财务报表,也允许提前采用。这一ASU将导致所需的额外披露被纳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一旦被采纳。该ASU目前预计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集中度与风险
(a)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令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贷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此类资产面临信用风险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其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绝大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短期投资由位于中国及美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持有,管理层根据其信用评级认为这些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质量。
歼30
(b)货币可兑换风险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于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受该等政府管制的以人民币计值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3,012,259元及人民币12,472,0 10元。人民币的价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集团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处理,这些机构需要某些证明文件才能处理汇款。
(c)外币汇率风险
自2005年7月21日起,人民币兑一篮子特定外币被允许在狭窄且有管理的区间内波动。尽管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反应总体上是积极的,但国际社会仍对中国政府施加重大压力,要求其采取更加灵活的货币政策,这可能导致人民币对其他货币进一步和更显着升值。
(d)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以下表格汇总了营收和应收账款总额占比超过10%的客户: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
|
|
|
||
客户A |
|
12 |
% |
*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
2022 |
|
2023 |
|
|
占应收账款比例 |
|
|
|
|
|
客户A |
|
21 |
% |
27 |
% |
*低于10%
下表汇总了采购及应付款总额占比大于10%的供应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占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
|
|
|
|
|||
供应商A |
|
20 |
% |
20 |
% |
15 |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
2022 |
|
2023 |
|
|
占应付款项的百分比 |
|
|
|
|
|
供应商A |
|
31 |
% |
20 |
% |
F-31
5.存货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原材料 |
|
2,974,125 |
|
2,245,076 |
在制品 |
|
170,995 |
|
90,035 |
成品 |
|
4,685,790 |
|
2,646,287 |
商品 |
|
510,143 |
|
480,174 |
减:存货拨备 |
(149,667) |
(183,846) |
||
合计 |
|
8,191,386 |
|
5,277,726 |
原材料主要包括用于批量生产的材料以及用于售后服务的备件。
成品包括生产工厂准备中转的车辆、履行客户订单的中转车辆、集团销售及服务中心地点可即时销售的新车及充电桩。
商品包括配件和品牌商品,可通过客户忠诚度计划兑换。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存货减记分别为人民币1,105元、人民币148,729元及人民币65,362元。
6.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 |
|
779,694 |
|
2,271,162 |
预付供应商款项 |
|
541,457 |
|
575,016 |
存款 |
349,651 |
240,769 |
||
应收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供应商款项 |
154,264 |
|
160,030 |
|
应收利息 |
10,167 |
42,340 |
||
应收江淮汽车款项 |
196,075 |
— |
||
应收开户银行偿款 |
87,170 |
— |
||
其他应收款 |
|
131,963 |
|
150,857 |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4,033) |
(5,411) |
||
合计 |
|
2,246,408 |
|
3,434,763 |
F-32
7.物业、厂房及设备,净额
物业、厂房及设备及相关累计折旧情况如下: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充电&换电设备 |
|
3,393,603 |
|
6,442,827 |
模具和工装 |
3,901,436 |
6,341,011 |
||
生产设施 |
3,252,362 |
6,025,654 |
||
租赁权改善 |
3,408,731 |
|
5,160,732 |
|
在建工程 |
3,114,345 |
|
2,894,333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1,250,861 |
1,767,634 |
|
研发设备 |
|
939,586 |
|
1,469,604 |
购买的软件 |
985,141 |
1,281,685 |
||
建筑物和建筑 |
|
890,576 |
|
912,378 |
订阅车辆 |
387,619 |
890,044 |
||
企业车辆 |
473,602 |
833,355 |
||
其他 |
|
603,978 |
|
1,150,042 |
小计 |
|
22,601,840 |
|
35,169,299 |
减:累计折旧 |
|
(6,901,232) |
|
(10,288,331) |
减:累计减值 |
(41,942) |
(33,964) |
||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共计,净额 |
|
15,658,666 |
|
24,847,004 |
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折旧开支人民币1,702,559元、人民币2,874,912元及人民币3,372,673元。
如附注18所披露,于2023年12月,集团完成向江淮汽车购买第一先进制造基地生产设施,即F1工厂,代价为人民币19亿元,含税。
F-33
8.土地使用权,网
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累计摊销情况如下: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土地使用权 |
|
235,198 |
|
235,198 |
减: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
|
(22,595) |
|
(27,899) |
总土地使用权,净额 |
|
212,603 |
|
207,299 |
集团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土地使用权摊销开支分别为人民币4,847元、人民币5,227元及人民币5,304元。
9.长期投资
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以下方面: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2 |
2023 |
|||
股权投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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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投资(i) |
|
1,325,800 |
|
1,505,509 |
使用公允价值期权的权益证券(四) |
|
— |
|
1,528,861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二) |
|
101,536 |
|
391,205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 |
|
48,290 |
|
45,323 |
债务投资: |
|
|
|
|
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定期存款(iii) |
|
3,231,924 |
|
1,875,318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四) |
|
1,648,861 |
|
120,000 |
留存资产支持证券(v) |
— |
21,000 |
||
合计 |
|
6,356,411 |
|
5,487,216 |
(一)权益法投资
2020年8月,集团与其他三家第三方投资者共同成立电池资产公司。集团向电池资产公司投资人民币20万元,持有电池资产公司25%的股权。2020年12月,电池资产公司与其他第三方投资者订立协议,由该等投资者额外投资总额人民币64万元。2021年,集团追加投资人民币27万元,拥有电池资产公司约19.8%的股权。2022年7月,电池资产公司与其他第三方投资者订立协议,由该等投资者提供总额为人民币4万元的额外投资。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拥有电池资产公司约19.4%的权益。集团作为电池资产公司的主要股东,有权在电池资产公司的董事会中任命八名董事中的一名,并可对电池资产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对电池资产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会计法核算。
于2021年11月,集团购买由集团主要股东(及行政总裁)控制的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蔚蓝投资有限公司(“蔚蓝”)持有的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附注27),总代价为人民币50,000元。于购买日,该等投资按公允价值人民币68,535元入账,超过购买代价人民币50,000元的超额金额人民币18,535元入账为股东额外缴付的出资。集团在该基金拥有1.03%的所有权权益,但有能力通过其作为其投资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该基金施加重大影响,该委员会为该基金确定投资策略并作出投资决策。因此,本集团对该项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F-34
于2018年4月,集团与若干其他第三方投资者共同成立私人公司。集团出资人民币11.25万元,持有其22.5%的股权。集团有权在其董事会中任命五分之一的董事,并可对这家私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因此,该投资按权益法入账。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由于分担被投资单位的亏损,该投资的账面值为零。2021年2月,由于被投资方完成向新投资者发行新股的融资交易导致本集团在被投资方的所有权被稀释至4.5%,本集团在考虑被投资方未确认的损失(累计超过账面价值的任何损失)后,将应占股权被投资方的收益中的摊薄收益人民币104,653元确认为间接处置,并对投资账面值进行类似调整。这一收益成为集团在这项投资中新的成本基础的补充。于被投资方的融资交易完成后,本集团不再有权向该被投资方委任董事,因而丧失行使重大影响力的能力。因此,本集团终止权益法核算,选择将此项投资作为一项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且不具备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紧随终止权益法会计后,集团参考融资价格按公允价值人民币133,767元重新计量投资,录得收益人民币29,114元。
于2022年及2023年,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若干私人基金,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92,723元及人民币94,849元。集团无法控制为该等基金厘定投资策略及作出投资决定的投资委员会,集团亦无权透过启动权利取代普通合伙人。然而,凭借某些投票权,集团有权对基金行使重大影响力。因此,本集团对这些投资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从其全部权益法投资确认权益被投资方的收益份额人民币62,510元、人民币377,775元及人民币64,394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根据Reg S-X规则,集团的权益法投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合计的)均未被视为重大。
(二)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
|
|
|
初始成本 |
|
9,477 |
|
304,134 |
累计公允价值调整净额 |
|
92,059 |
|
87,071 |
账面价值 |
|
101,536 |
|
391,205 |
本集团有若干股权投资按计量备选办法计量。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除上述交易外,集团分别以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35元及人民币294,657元投资于不具可随时厘定公平值的股本证券。集团根据这些被投资方最近的融资交易重新计量这些投资,这些交易被视为可观察交易,于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公允价值收益人民币94,711元、亏损人民币2,652元和投资收益人民币4,988元。
(iii)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定期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账面值分别为人民币32亿元及人民币19亿元的1年期以上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加权平均到期期限分别为1.9年和1.5年。
F-35
(iv)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2 |
2023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
|
初始成本 |
|
671,567 |
|
120,000 |
累计公允价值调整净额 |
|
977,294 |
|
— |
账面价值 |
|
1,648,861 |
|
120,000 |
于2022年7月,集团投资一间私人公司,总代价为人民币120,000元。由于该投资包含某些实质性优先权利,包括在发生某些不受被投资方控制的或有事件时由持有人选择赎回以及对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清算优先权,因此不被视为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因此被归类为可供出售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并不重大。
2021年7月,集团与若干第三方投资者共同设立基金,总出资额为人民币650,000元,其中集团出资人民币550,000元。根据基金协议,基金成立的唯一目的是投资于预先确定的私人公司,而集团可单方面决定基金的运作及投资策略。因此,集团合并了基金的财务报表。其他投资者向基金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投资被归类为非控股权益。基金以总代价人民币65万元购买一间预先厘定的私人公司的少数股权。由于该投资包含某些实质性优先权利,包括在发生某些不受被投资方控制的或有事件时由持有人选择赎回以及对普通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因此不被视为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因此被归类为可供出售债权投资,其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于2022年,集团与其他第三方投资者订立协议,出售该私人公司的若干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70,000元,并确认投资收益人民币171,567元,其中人民币4,652元已从其他全面收益的未实现收益中释放。2023年11月,被投资方的所有股东订立协议并同意终止其赎回权,其他优先权利仍然有效,包括在某些或有事项达成时要求被投资方创始人向某些股东回购股份的权利(“看跌期权”)和清算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由于这些变化,集团确定该基金不应再被视为债权投资,而是现在包含了更类似于股权投资的条款。因此,集团终止了可供出售债权投资会计,并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将该投资作为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由于投资性质的变化以及相关重新计量的结果,先前持有的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收益通过将先前未实现的收益人民币977,294元从其他综合收益循环至投资收益而确认。相应地,与此前在其他全面收益中入账的这一未变现收益相关的人民币206,734元的递延税项影响在递延所得税费用中确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采用市场法对可供出售债务证券进行估值,采用回解法对这些投资的近期可比融资交易进行基准估值,并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增加收益人民币946,571元及零。扣除税项影响人民币200,235元及零后,集团录得其他全面收益人民币746,336元及零,其中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人民币151,299元及零。
(五)留存资产支持证券
2023年8月,公司透过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资产支持证券化安排,并通过将该等资产转让予第三方证券化实体,将汽车融资安排产生的应收款项证券化。证券化主体向投资者初始发行债务证券总额为人民币8.59亿元。这是一种循环安排,本集团对所转让的金融资产按市场价格提供管理、行政和催收服务,但仅在证券化实体中保留微不足道的经济利益。因此,本集团对证券化主体不具有控制权,转让的应收款项被终止确认。本集团选择将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分类为交易证券。
F-36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减值费用。
10.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汽车融资应收款的非流动部分 |
4,501,168 |
2,486,326 |
||
长期存款 |
|
944,768 |
|
1,092,550 |
长期资产预付款的非流动部分 |
|
433,750 |
|
1,173,248 |
电池分期付款应收款的非流动部分 |
221,089 |
59,853 |
||
使用权资产的非流动部分–融资租赁 |
|
49,205 |
|
55,985 |
应收国补的非流动部分 |
1,227,270 |
— |
||
其他 |
|
110,950 |
|
68,956 |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89,641) |
(53,357) |
||
合计 |
|
7,398,559 |
|
4,883,561 |
长期保证金主要包括为保证产能而支付给供应商的保证金以及一年内无法收回的租金保证金。
11.贸易及应付票据
贸易和应付票据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
12月31日, |
|
2022 |
2023 |
|||
贸易应付款项 |
|
12,709,285 |
|
14,111,853 |
应付票据(i) |
|
12,514,402 |
|
15,654,281 |
合计 |
|
25,223,687 |
|
29,766,134 |
(i)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付票据包括银行向集团供应商提供的若干供应链融资计划。就该计划而言,集团向参与的供应商发行票据,这些供应商可选择以折扣价将此类票据转让给银行,以便在每张票据到期时或之前付款。每张票据的期限与原供应商付款条件一致。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与集团向参与供应商(可能转让给银行)的付款义务相关的所有条款保持不变。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供应链融资渠道计划的未偿还金额微不足道。
F-37
12.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应付款项 |
|
4,172,758 |
4,445,749 |
|
应付研发费用 |
|
1,814,746 |
2,318,679 |
|
应付薪金和福利 |
1,525,366 |
1,902,119 |
||
递延收入/收入的当期部分 |
|
1,273,779 |
1,945,021 |
|
应付营销活动款项 |
|
1,075,693 |
1,636,911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833,779 |
911,006 |
|
保修责任 |
669,793 |
709,288 |
||
采购承诺的应计成本 |
792,786 |
521,443 |
||
应计费用 |
857,639 |
422,730 |
||
应付利息 |
32,271 |
135,492 |
||
融资租赁负债的流动部分 |
30,609 |
25,311 |
||
其他应付款 |
|
575,143 |
582,605 |
|
合计 |
|
13,654,362 |
15,556,354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计划对若干现有车型进行产品升级,集团计提了与该等车辆特别相关的采购承诺拨备,金额为人民币792,786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结算金额为人民币521,443元。
13.借款
借款包括以下内容: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短期借款: |
|
|
||
银行贷款(i) |
4,039,210 |
4,783,000 |
||
其他短期融资安排 |
— |
302,411 |
||
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 |
||||
可转换票据的流动部分(二) |
— |
3,286,640 |
||
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三) |
108,320 |
1,144,420 |
||
资产支持证券及票据的流动部分(四) |
1,129,596 |
278,823 |
||
其他融资安排的当期部分 |
— |
26,204 |
||
长期借款: |
|
|
||
银行贷款(iii) |
|
430,460 |
|
1,198,380 |
可转换票据(二) |
10,155,599 |
11,575,725 |
||
资产支持证券及票据(四) |
293,945 |
— |
||
其他融资安排 |
|
5,795 |
|
268,756 |
合计 |
|
16,162,925 |
|
22,864,359 |
(一)短期银行贷款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集团从多家银行取得短期借款合计人民币4,039,210元。这些借款的年利率约为1.95%至3.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从多家银行取得短期借款合计人民币4,783,000元。这些借款的年利率约为2.35%至2.95%。
F-38
短期借款包括(其中包括)限制留置权、合并、合并、出售集团资产及包括负债与资产比率的若干财务措施等契诺。集团遵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所有贷款契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若干短期借款分别由公司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或以短期投资人民币348,230元及人民币354,135元作抵押,以及受限制现金人民币355,197元及零。
(二)可转换票据
2024年票据
2019年2月,公司向票据购买者发行了65万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和额外的10万美元优先票据(统称“2024年票据”)(“票据发行”)。2024年票据按年利率4.50%计息,自2019年8月1日起,于每年2月1日及8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2024年票据可由持有人酌情按事先商定的固定转换价格转换为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并将于2024年2月1日到期偿还。2024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2年2月1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2024年票据。就票据发售而言,公司与若干票据购买者及/或其各自的联属公司及/或其他金融机构(“上限认购期权交易对手”)订立有上限的认购交易,并使用票据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的一部分支付该等交易的成本。此外,公司亦与若干票据买方或其各自的联属公司(“零行使价认购期权交易对手”)订立私下协商的零行使价认购期权交易,并使用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一部分支付该等交易项下的总溢价。公司将2024年票据作为单一工具作为长期债务入账。发债成本记为减记长期债务,采用实际利率法作为利息费用摊销。2024年度票据的价值以收到的现金计量。封顶看涨交易的成本已记录为扣除股东赤字总额中的额外实收资本。零行使价看涨期权被视为购买公司自有股份的预付远期,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按初始公允价值确认为永久股权,作为额外实收资本的减少。2020年11月,此类票据的本金总额为7.0美元进行了转换,据此,公司向此类票据的持有人发行了735股A类普通股。转换后的票据余额被终止确认,并记为普通股和额外实收资本。
于2021年1月15日,公司与其未偿还2024年票据的若干持有人订立单独及个别私下磋商协议,以将本金581,685美元的未偿还2024年票据兑换62,192,0 17股转换溢价为56,359美元的ADS(“2024年票据交换”)。就2024年票据交易所而言,公司亦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协议,终止部分上限认购交易及零罢工认购交易,金额对应于已交换的2024年票据本金部分。随着上述有上限的看涨交易和零罢工看涨交易的终止,公司相应收到16,402,643股库存股。
就2024年票据交易所而言,账面值为578,902美元的2024年票据被终止确认,相应金额被确认为股本和额外实收资本。56,359美元的转换溢价根据ASC 470-20-40-16记录为利息费用,这要求报告实体确认一笔费用,该费用等于为诱导转换而发行的股份或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即所有转让对价的公允价值超过根据原始转换条款转让的证券公允价值的部分。对于封顶看涨交易和零罢工看涨交易的终止,将先前记录在额外实收资本中的封顶看涨交易和零罢工看涨交易的购买价格金额人民币184.96万元重新分类为库存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票据的本金总额分别为1,642美元及零,据此,公司分别向该等票据的持有人发行172,631股及零A类普通股。转换后的票据余额于2022年1月和3月终止确认,并记为普通股和额外实收资本。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金额为人民币1,144,464元的余下2024年票据的账面价值分类为非流动负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由于2024年票据将于2024年2月到期,余下金额为人民币1,165,244元的2024年票据的账面价值被归类为流动负债。
F-39
附属说明
于2019年9月5日,公司向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斌先生发行了20万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统称“关联票据”)。腾讯和李先生各认购本金额为10万美元的可转换票据,各分两期等额认购。360天期票据可转换为公司A类普通股(或ADS),转换价格为每份ADS 2.98美元,持有人可选择从15日起第紧接到期前一日,3年期票据将可转换为公司的A类普通股(或ADS),转换价格为每股ADS 3.12美元,由持有人选择自发行日的第一个周年日起。3年期票据持有人将有权要求公司于2022年2月1日以现金回购全部票据或其任何部分。
于2020年9月及12月,所有于2020年到期的360天期票据及于2022年到期的3年期票据本金总额50,000美元已转换,据此,公司向该等票据的持有人发行49,582,686股A类普通股。这些票据被终止确认,并记为普通股和额外实收资本。2021年1月,2022年到期的3年期票据本金总额为22,526美元(人民币148,393元)进行了转换,据此,公司向该等票据的持有人发行了7,219,872股A类普通股。这些票据被终止确认,并记为普通股和额外实收资本。截至2021年12月31日,这些未偿还可转换票据的余额为流动负债人民币175,166元。2022年8月,2022年到期的3年期票据本金总额为27,474美元(人民币189,494元)进行了转换,据此,公司向该等票据的持有人发行了8,805,770股A类普通股。该等票据终止确认,并记作普通股及额外实收资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元及人民币207,457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3年期票据已全部转换。
2026年和2027年票据
2021年1月,公司发行了750,000美元2026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2026年票据”)和750,000美元2027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2027年票据”)。2026年票据不计息,2027年票据按年利率0.50%计息,自2021年8月1日起,于每年2月1日及8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持有人可在紧接2025年8月1日之前的营业日营业结束前选择转换其2026年票据,持有人可在紧接2026年8月1日之前的营业日营业结束前选择转换其2027年票据。票据的初始转换价格为每ADS 93.06美元,但须按惯例进行反稀释调整。转换后,公司将酌情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视情况而定。2026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部分票据,回购价格相当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2027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5年2月1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的情况下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部分票据,回购价格等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
公司早期采用ASU2020-06,取消了2026年票据和2027年票据的现金转换会计模型。因此,这些票据的本金金额以长期借款的一个单一记账单位报告,其本金金额扣除债务发行费用26,340美元,其基础是未选择票据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也没有提供大量溢价。票据随后以摊余成本计量,并使用实际利率法在这些票据的期限内计提利息费用。
2022年,公司回购了账面值为190,962美元(人民币1,317,106元)的2026年票据的合计部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票据账面值为人民币9,011,135元。
2023年度,公司购回2026年度票据及2027年票据的合计部分,账面值分别为253,762美元(人民币1,801,685元)及242,249美元(人民币1,719,94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余下2026年票据及2027年票据的账面值分别为人民币2,121,397元及人民币3,552,323元。公司将剩余2026年票据的账面价值(金额为人民币2,121,397元)重新分类为流动负债,以反映2026年票据持有人于2024年2月1日的提前赎回权。
歼40
2029年及2030年票据
于2023年9月及10月,公司发行了575,000美元于2029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9年票据」)及575,000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 2030年票据」)。2029年票据按年利率3.875%计息,自2024年4月15日起,于每年4月15日及10月15日每半年支付一次。2030年票据按年利率4.625%计息,自2024年4月15日起,于每年4月15日及10月15日每半年支付一次。持有人可在紧接2029年10月15日之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前选择转换其2029年票据,持有人可在紧接2030年10月15日之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前选择转换其2030年票据。票据的初始转换价格为每ADS 11.12美元,但须按惯例进行反稀释调整。转换后,公司将酌情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视情况而定。2029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7年10月15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其全部或部分票据,回购价格相当于拟回购票据本金额的100%。2030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于2028年10月15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以现金方式回购其全部或部分票据,回购价格等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
公司按照ASU2020-06对2029期票据和2030期票据进行会计处理,取消了现金转换会计模式。据此,这些票据的本金金额按其本金净额17,855美元的债务发行费用后的长期借款中的一个单一记账单位报告,其基础是未选择票据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也没有提供大幅溢价。票据随后按摊余成本计量,并使用实际利率法在这些票据的期限内应计利息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票据账面值为人民币8,023,401元。
(三)长期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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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当前部分 |
当前部分 |
|||||||||||||||||
到期/ |
优秀 |
根据 |
长期 |
优秀 |
根据 |
长期 |
||||||||||||
参考。 |
|
借款日期 |
|
贷方/银行 |
|
还款日期 |
|
贷款 |
|
还款时间表 |
|
部分 |
|
贷款 |
|
还款时间表 |
|
部分 |
1 |
2022年3月7日 |
|
北京银行 |
2024年3月6日 |
|
149,000 |
|
2,000 |
|
147,000 |
|
147,000 |
|
147,000 |
|
— |
||
2 |
2022年6月15日 |
|
上海银行 |
2025年6月15日 |
|
172,980 |
|
46,320 |
|
126,660 |
|
126,660 |
|
46,320 |
|
80,340 |
||
3 |
2022年6月22日 |
|
恒生银行 |
2024年6月22日 |
|
180,000 |
|
60,000 |
|
120,000 |
|
120,000 |
|
120,000 |
|
— |
||
4 |
2022年7月25日 |
|
建设银行 |
2029年7月25日 |
|
6,800 |
|
— |
|
6,800 |
|
6,800 |
|
340 |
|
6,460 |
||
5 |
2022年7月26日 |
|
中国工商银行 |
2029年7月25日 |
|
10,200 |
|
— |
|
10,200 |
|
10,200 |
|
510 |
|
9,690 |
||
6 |
2022年8月24日 |
建设银行 |
2029年7月25日 |
19,800 |
— |
19,800 |
19,800 |
990 |
18,810 |
|||||||||
7 |
2023年1月19日 |
建设银行 |
2029年7月25日 |
— |
— |
— |
313,400 |
15,670 |
297,730 |
|||||||||
8 |
2023年1月20日 |
中国工商银行 |
2029年7月25日 |
— |
— |
— |
499,800 |
24,990 |
474,810 |
|||||||||
9 |
2023年2月24日 |
北京银行 |
2025年2月24日 |
— |
— |
— |
127,500 |
30,000 |
97,500 |
|||||||||
10 |
2023年3月31日 |
上海银行 |
2024年4月30日 |
— |
— |
— |
650,000 |
650,000 |
— |
|||||||||
11 |
2023年9月18日 |
上海银行 |
2026年9月18日 |
— |
— |
— |
321,640 |
108,600 |
213,040 |
|||||||||
合计 |
|
|
538,780 |
|
108,320 |
|
430,460 |
|
2,342,800 |
|
1,144,420 |
|
1,198,380 |
F-41
长期借款包含的契约包括(其中包括)对留置权的限制、集团资产的合并、合并和出售,以及包括负债与资产比率的某些财务措施。集团遵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所有贷款契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拥有银行融资总额为人民币56,121,492元,其中包括人民币28,411,492元的非抵押银行融资和人民币27,710,000元的抵押银行融资。在无抵押银行融资总额中,分别有人民币2,838,780元、人民币3,264,275元和人民币350,000元被用于银行借款、开立保函和银行承兑票据。在以抵押品为基础的银行融资总额中,265万元、588.45万元和30万元分别用于开立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银行融资总额为人民币64,464,118元,其中包括人民币16,348,270元的非抵押银行融资和人民币48,115,848元的抵押银行融资。在无抵押银行融资总额中,549.28万元、120.226万元和25万元分别用于银行借款、开立保函和银行承兑票据。在以抵押品为基础的银行融资总额中,分别有人民币2,588,913元、人民币14,713,855元和零用于开立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
(四)资产支持证券和票据
集团与第三方金融机构订立若干资产支持证券化安排,并设立证券化工具,以向第三方投资者发行优先债务证券及票据,并以汽车融资应收款项(“已转让金融资产”)作抵押。集团亦作为服务商,就所转让的金融资产提供管理、行政及收款服务。当重大经济利益以次级利益形式保留时,本集团对证券化工具进行了合并。发行债务证券和票据的收益报告为证券化债务。证券和票据到期偿还时,标的抵押资产发生收款,且金额按照债务证券和票据的合同到期日计入“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或“长期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资产支持证券和票据的流动部分余额分别为1,129,596元和278,823元,资产支持证券和票据的非流动部分余额分别为293,945元和0。
14.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包括: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递延收入 |
|
|
|
|
保修责任 |
|
|
|
|
递延政府补助 |
|
|
|
|
非流动融资租赁负债 |
|
|
||
其他 |
|
|
||
合计 |
|
|
|
递延政府补助主要为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充电及换电设备的特定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剩余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作为相关资产摊销或折旧费用的扣除项。
15.租约
集团已就全球若干办公室、工厂、仓库、零售及服务地点、设备及车辆订立多项不可撤销的经营及融资租赁协议。本集团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即标的资产可供出租人使用之日)将租赁记录在财务报表中。
F-42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如下: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经营租赁: |
|
|
||
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 |
|
|
|
|
经营租赁负债的流动部分 |
|
|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
|
|
融资租赁: |
|
|||
使用权资产-融资租赁 |
|
|
|
|
融资租赁负债的流动部分 |
|
|
|
|
非流动融资租赁负债 |
|
|
|
|
融资租赁负债合计 |
|
|
|
租赁费用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租赁成本: |
|
2022 |
|
2023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1,141,740 |
1,529,463 |
||
经营租赁负债利息 |
|
310,701 |
566,704 |
|
12个月内短期租赁费用及其他非租赁部分 |
|
407,850 |
544,640 |
|
总租赁成本 |
|
1,860,291 |
2,640,807 |
与本集团为承租人的租赁相关的其他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
经营租赁 |
|
|
年 |
|
年 |
融资租赁 |
|
|
年 |
|
年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经营租赁 |
|
|
% |
|
% |
融资租赁 |
|
|
% |
|
% |
我们作为承租人的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
2023 |
|
经营租赁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出 |
|
1,280,125 |
2,220,978 |
|
融资租赁经营现金流出(利息支出) |
|
4,906 |
2,122 |
|
融资租赁的融资现金流出 |
|
27,489 |
37,511 |
|
以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5,820,041 |
6,339,111 |
F-4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经营及融资租赁负债(不包括短期租赁)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
2022 |
2023 |
|||||||
运营中 |
金融 |
运营中 |
金融 |
|||||
|
租约 |
|
租约 |
|
租约 |
|
租约 |
|
2023 |
|
1,574,692 |
35,151 |
|
— |
— |
||
2024 |
1,426,176 |
17,299 |
2,658,392 |
28,395 |
||||
2025 |
|
1,213,535 |
6,717 |
|
1,949,316 |
11,342 |
||
2026 |
|
1,038,903 |
6,277 |
|
1,724,905 |
10,588 |
||
2027 |
837,505 |
4,737 |
1,449,608 |
8,899 |
||||
2028 |
768,279 |
294 |
1,173,595 |
4,880 |
||||
此后 |
|
4,499,959 |
1,856 |
|
8,241,769 |
2,319 |
||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
|
11,359,049 |
72,331 |
|
17,197,585 |
66,423 |
||
减:利息 |
|
(3,815,985) |
(27,265) |
|
(5,384,372) |
(18,939) |
||
租赁债务现值 |
|
7,543,064 |
45,066 |
|
11,813,213 |
47,484 |
||
减:当期部分 |
|
(1,025,968) |
(30,609) |
|
(1,743,156) |
(25,311) |
||
租赁债务的长期部分 |
|
6,517,096 |
14,457 |
|
10,070,057 |
22,173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就不可撤销短期经营租赁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分别为人民币304,213元及人民币537,432元。
16.收入
按来源划分的收入包括以下方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车辆销售 |
|
33,169,740 |
|
45,506,581 |
|
49,257,270 |
零部件、配件及售后车辆服务 |
806,079 |
1,228,385 |
2,337,490 |
|||
提供电力解决方案 |
811,809 |
1,016,094 |
1,666,346 |
|||
其他 |
|
1,348,795 |
|
1,517,501 |
|
2,356,827 |
合计 |
|
36,136,423 |
|
49,268,561 |
|
55,617,933 |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时间点确认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5,416,050元、人民币47,734,716元及人民币53,401,464元,按时间确认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720,373元、人民币1,533,845元及人民币2,216,470元。
17.递延收入/收入
下表显示了本报告所述期间与结转递延收入/收入相关的对账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递延收入/收入–年初 |
|
1,061,254 |
|
2,197,766 |
|
3,561,890 |
新增 |
|
1,934,086 |
|
2,483,462 |
|
3,138,343 |
认可 |
|
(795,878) |
|
(1,124,186) |
|
(1,705,134) |
对外汇调整的影响 |
(1,696) |
4,848 |
944 |
|||
递延收入/收入–年底 |
|
2,197,766 |
|
3,561,890 |
|
4,996,043 |
F-44
递延收入主要包括分配给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主要来自未交付的家用充电器、车辆连接服务、延长保修服务、换电服务以及向客户提供的积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递延收入余额分别为人民币3,546,849元和人民币4,996,043元。
集团预期于2023年12月31日分配予未获履行履约责任的交易价格的约39%将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确认为收入。余下的61%将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期间确认。
递延收入包括与未来五年推进公司ADS和投资者关系项目相关的存款银行偿付。公司最初将来自存管银行的付款记录为递延收益,然后在受益期内确认为其他收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5,041元和零。
18.与江淮汽车合作制造
自2016年起,集团与中国主要国有汽车制造商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JAC)合作,共同制造集团的汽车。江淮在安徽省合肥市建造了江淮-NIO制造工厂,这是第一个先进制造基地,即F1工厂,用于生产ES8、ES6、EC6、ET7以及潜在的集团其他车型。此外,于2022年9月,集团与江淮汽车订立制造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江淮汽车将在位于合肥新桥的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NeoPark的第二个先进制造基地或F2工厂共同制造ET5及潜在的集团其他车型。根据上述协议应付给江淮汽车的费用包括:(i)与江淮汽车投资的资产有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以及为制造蔚来汽车车型而投资的实际发生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按月支付,每年可调整;(ii)按每辆车记录的车辆生产和加工费用,按月支付,每年可调整;(iii)某些生产材料的采购金额;及(iv)相关税款。此外,集团亦同意就江淮汽车于F1工厂的投资支付若干补偿,最高金额为上限,包括土地、工厂及设备。
连同上述制造合作协议,于2022年12月,集团与江淮汽车订立资产转让协议,其中集团同意出售而江淮汽车同意收购若干生产设施(“转让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17亿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淮汽车已接受受让资产并承担受让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考虑到(1)转让资产被指定仅用于制造本集团的车型,并无实质性替代用途;(2)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所有成本,包括折旧和维护成本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均由本集团承担并向本集团收取;(3)本集团亦有权从转让资产的所有产出中获得经济利益,管理层的结论是,集团仍保留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此项交易是一项失败的售后回租交易,没有出售集团认可的转让资产。转让资产继续作为集团的物业、厂房及设备入账,须予折旧。来自江淮汽车的销售代价将于集团收到现金时记作应付融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淮汽车已全额支付对价。2023年12月,根据与江淮汽车的资产转让协议,集团同意以人民币17亿元(含税)的代价购回转让资产,代价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于2023年12月,集团亦同意向江淮汽车购买F1工厂的生产设施,代价为人民币19亿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转让资产和F1厂房的购买均已完成。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上述合作安排向江淮汽车支付的合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15,118元、人民币1,126,523元及人民币1,318,524元,并已计入销售成本。
F-45
19.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职工薪酬 |
2,658,158 |
6,684,971 |
8,998,415 |
|||
设计和开发费用 |
1,572,834 |
3,276,915 |
3,019,403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214,312 |
333,097 |
720,737 |
|||
租金及相关费用 |
53,846 |
193,132 |
273,493 |
|||
差旅和娱乐费用 |
43,732 |
111,531 |
135,891 |
|||
其他 |
48,970 |
236,615 |
283,460 |
|||
合计 |
4,591,852 |
10,836,261 |
13,431,399 |
20.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职工薪酬 |
2,894,308 |
|
4,532,553 |
|
5,929,888 |
|
营销和促销费用 |
1,428,290 |
|
1,775,539 |
|
2,642,531 |
|
租金及相关费用 |
845,512 |
|
1,336,575 |
|
1,683,929 |
|
专业服务 |
521,327 |
|
944,160 |
|
550,011 |
|
IT耗材、办公用品等低值耗材 |
247,828 |
|
545,498 |
|
581,193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337,708 |
484,363 |
672,669 |
|||
其他税费及附加 |
198,572 |
285,076 |
290,456 |
|||
差旅和娱乐费用 |
80,726 |
162,924 |
218,396 |
|||
预期信贷损失 |
54,332 |
48,707 |
(26,315) |
|||
其他 |
269,529 |
|
421,724 |
|
341,798 |
|
合计 |
6,878,132 |
|
10,537,119 |
|
12,884,556 |
F-46
21.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投资蔚来中国
于2020年4月29日,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与一组投资者(统称“战略投资者”)就蔚来中国的投资订立最终协议(经于2020年5月和6月修订和补充),据此,战略投资者同意向蔚来中国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亿元的现金,作为其非控股权益。2020年6月和7月,公司获得50亿元人民币。于2020年9月16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公司购回战略投资者之一拥有的8.612%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511,458元,由实际资本投资加应计利息组成,集团承担战略投资者余下的现金代价义务人民币20亿元。2021年2月,集团向两名战略投资者购买合计3.305%蔚来中国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55亿元,并认购蔚来中国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为人民币100亿元。2021年9月,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回购1.418%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5亿元,录得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金额为人民币2,023,53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蔚来中国92.114%控股股权。
在蔚来中国自2020年6月29日起的48个月内未提交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自2020年6月29日起的60个月内未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份购买协议规定的其他事件发生时,各战略投资者均有权要求公司按约定价格赎回其在蔚来中国的股权。协议价格根据各非控股股东对蔚来中国的现金投资加上8.5%的年利率计算得出。
由于赎回是由持有人选择的,并且是在不完全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事件发生时,这些战略投资者对蔚来中国的贡献被归类为夹层股权,随后使用实际利率法将增值记入赎回价格,增值记为额外实缴资本的减少。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分别为人民币6,586,579元、人民币279,355元及人民币303,163元。于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余额分别为人民币3,557,221元及人民币3,860,384元。
22.普通股
成立时,每股普通股按每股面值0.00025美元发行。自成立以来,已向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奖励对象发行了不同数量的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一(1)票,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四(4)票,而每股C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八(8)票。
每股C类普通股可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C类普通股。一旦C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C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该C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截至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美元,分为4,000,000,000股,包括:2,632,030,222股A类普通股、无B类普通股和148,500,000股C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以及1,219,469,778股,每股面值0.00025美元,由董事会决定。
2020年,公司分别以每股ADS 5.95美元、17.00美元和39.00美元的价格完成了总计82,800,000股、101,775,000股和78,200,000股美国存托股票(“ADS”)的后续发行。
2021年,公司通过场内发售方式完成了53,292,401份ADS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77,554元(约合1,974,000美元)。
F-47
2023年,公司完成了CYVN Investments RSC Ltd的29.435亿美元战略股权投资,CYVN Holdings L.L.C.是阿布扎比政府拥有多数股权的投资工具(统称“CYVN实体”)的关联公司,该公司从公司认购了378,695,543股新发行的A类普通股。
如附注13(ii)所披露,于2022年及2023年,若干可换股票据由各自的持有人转换,据此,公司分别发行了8,978,401份及零ADS。
在公司A类普通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公司所有B类普通股根据相关股东送达的转换通知转换为A类普通股。经公司股东于2022年8月25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B类普通股的股权结构和与B类普通股相关的规定已在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删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授权发行普通股4,00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1,680,220,892股及2,073,522,118股,已发行股份分别为1,662,159,868股及2,055,461,094股。股份数量不包括在根据公司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向存托银行发行的用于大宗发行ADS的24,279,105股A类普通股。
23.非控股权益
投资蔚来AI技术
2021年3月,集团通过认购其51%股权的普通股以及集团一名员工持有的剩余权益,成立了一家名为蔚来AI Technology的子公司。2022年8月,集团认购蔚来AI科技发行的一定数量的系列种子优先股。本次交易完成后,集团持有蔚来AI科技96.97%股权,继续控制蔚来AI科技。集团通过调整非控股权益的账面价值和集团额外实收资本的金额为人民币184,085元,将蔚来AI的股权变动作为一项股权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4.股份补偿
就公司授予的股份奖励确认的补偿费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销售成本 |
|
34,009 |
66,914 |
83,972 |
||
研发费用 |
|
406,940 |
1,323,370 |
1,517,206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
569,191 |
905,612 |
767,863 |
||
合计 |
|
1,010,140 |
2,295,896 |
2,369,041 |
股份补偿开支并无于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确认的所得税优惠,而集团并无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将任何股份补偿开支资本化,作为任何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a)蔚来汽车激励计划
2015年,公司通过了2015年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计划”),该计划允许计划管理人向其员工、董事、顾问授予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F-48
公司同时向员工授出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公司根据2015年计划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合约期为自授出日期起计十年,并于四年连续服务期内归属,其中四分之一(1/4)于所述归属开始日期一周年归属,其余于其后36个月按比例归属。根据2015年计划,授予集团非蔚来美国员工的购股权仅可在公司发生首次公开发售时行使。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董事会进一步批准了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2016年计划”)、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计划”)和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计划”)。公司根据2016年计划、2017年计划及2018年计划的购股权的合约期限为自授予日起计七年或十年,并立即归属或在连续服务四年或五年期间归属。
集团于奖励归属期内按直线法确认授予集团雇员的公司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并扣除估计没收。
(i)购股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计划下的购股权活动:
|
|
加权 |
|
加权 |
|
|||
数量 |
平均 |
平均 |
聚合 |
|||||
期权 |
运动锻炼 |
剩余 |
内在 |
|||||
|
优秀 |
|
价格 |
|
契约生活 |
|
价值 |
|
美元 |
以年为单位 |
美元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
|
79,318,499 |
3.59 |
|
3,581,119 |
|||
已获批 |
|
2,468,150 |
13.89 |
— |
— |
|||
已锻炼 |
(9,119,048) |
2.31 |
— |
— |
||||
已取消 |
|
(2,143,711) |
12.59 |
— |
— |
|||
过期 |
|
(25,940) |
19.03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偿还 |
|
70,497,950 |
4.76 |
|
1,944,597 |
|||
已获批 |
|
1,685,000 |
3.03 |
— |
— |
|||
已锻炼 |
|
(4,533,690) |
2.58 |
— |
— |
|||
已取消 |
|
(1,197,777) |
10.76 |
— |
— |
|||
过期 |
|
(467,608) |
12.03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65,983,875 |
3.57 |
|
465,353 |
|||
已获批 |
|
1,487,000 |
2.39 |
— |
— |
|||
已锻炼 |
|
(4,242,054) |
2.63 |
— |
— |
|||
已取消 |
|
(482,775) |
10.25 |
— |
— |
|||
过期 |
|
(126,634) |
37.34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62,619,412 |
3.48 |
|
423,637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预期归属 |
|
62,553,567 |
3.48 |
|
403,07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行使 |
|
58,961,360 |
3.35 |
|
399,989 |
F-49
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购股权确认的股份补偿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34,641元、人民币379,178元及人民币201,02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33.54美元、19.27美元和6.66美元,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假设(或其范围)如下表所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行权价格(美元) |
|
2.39 |
- |
|
2.39 |
- |
19.91 |
|
2.39 |
- |
2.39 |
|||||
期权授予日的普通股公允价值(美元) |
|
39.54 |
- |
|
10.34 |
- |
19.61 |
|
6.66 |
- |
6.66 |
|||||
无风险利率 |
|
1.08 |
% |
- |
1.47 |
% |
2.50 |
% |
- |
2.56 |
% |
3.70 |
% |
- |
3.70 |
% |
行使倍数 |
|
x |
|
x |
|
x |
||||||||||
预期股息率 |
|
0 |
% |
0 |
% |
0 |
% |
|||||||||
预期波动 |
|
55 |
% |
|
56 |
% |
|
|
|
57 |
% |
|||||
预期没收率(归属后) |
|
2 |
% |
|
1.5 |
% |
|
|
|
1.8 |
% |
无风险利率根据截至期权估值日的美国主权债券收益率曲线估算。授予日和各期权估值日的预期波动率根据时间跨度接近期权预期期限届满的可比公司日度股价收益率的年化标准差进行估算。本公司从未就其股本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而本集团预期于可见未来亦不会派付任何股息。预期期限是期权的合同期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与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1.9781万元和人民币6.2135万元,预计将分别在0.77年和0.18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二)限制性股票
每份获授附服务条件的受限制股份的公允价值是根据授予日公司相关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估计的。
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与授予蔚来美国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20,820元、人民币118,700元及人民币89,581元。
下表汇总了公司在2016年计划下对美国员工的限制性股票的活动:
限制数量 |
加权平均 |
|||
|
流通股 |
|
授予日公允价值 |
|
美元 |
||||
2021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1,138,196 |
41.93 |
|
已获批 |
2,353,714 |
16.00 |
||
既得 |
|
(291,069) |
36.44 |
|
没收 |
|
(232,483) |
29.70 |
|
2022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2,968,358 |
23.87 |
|
已获批 |
1,190,820 |
10.02 |
||
既得 |
|
(574,621) |
23.97 |
|
没收 |
|
(1,299,475) |
20.66 |
|
2023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2,285,082 |
16.45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蔚来美国公司员工获授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28,463元和人民币256,410元,预计将分别在3.48年和3.23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F-50
下表汇总了公司针对非美国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在2017和2018年计划下的活动:
限制数量 |
加权平均 |
|||
|
流通股 |
|
授予日公允价值 |
|
美元 |
||||
2021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22,899,941 |
33.02 |
|
已获批 |
31,944,551 |
15.12 |
||
既得 |
(4,687,528) |
34.49 |
||
没收 |
(3,172,211) |
28.42 |
||
2022年12月31日未归属 |
46,984,753 |
22.88 |
||
已获批 |
23,749,757 |
8.67 |
||
既得 |
(9,789,008) |
23.32 |
||
没收 |
(7,166,686) |
18.79 |
||
2023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与授予非美国雇员的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525,925元和人民币5,366,095元,预计将分别在3.32年和3.02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分别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与授予非美国雇员的受限制股份有关的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437,166元及人民币1,744,712元及人民币1,999,820元。
(b)子公司的股份补偿
2021年11月,公司下属子公司(“子公司A”)通过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A计划”),允许子公司A向其员工授予购股权。
根据A计划,购股权的合约期限为自授出日期起计十年,并在四年的连续服务期内归属,其中四分之一(1/4)于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一周年归属,余下的则于其后36个月按比例归属。
在子公司A未来可能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完成之前,其员工有权将已归属的购股权按固定转换率转换为公司的A类普通股。若行使换股权,相应购股权将被注销。
下表汇总了一项计划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活动:
加权 |
加权 |
|||||||
数量 |
平均 |
平均 |
聚合 |
|||||
期权 |
运动锻炼 |
剩余 |
内在 |
|||||
优秀 |
价格 |
契约生活 |
价值 |
|||||
|
|
美元 |
|
以年为单位 |
|
美元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偿还 |
|
31,931,249 |
|
0.00001 |
|
|
|
35,888 |
既得 |
|
(1,387,401) |
|
0.00001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30,543,848 |
|
0.00001 |
|
|
|
34,337 |
已获批 |
|
7,525,378 |
|
0.00001 |
|
— |
|
— |
已锻炼 |
(3,663,406) |
— |
— |
— |
||||
已取消 |
(5,401,320)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
F-51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授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每股1.12美元、1.12美元及1.10美元。授予的每份期权的估计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假设条件(或其范围)如下表:
|
截至本年度 |
|
|
12月31日, |
|
||
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 |
|
||
期权授予日的普通股公允价值(美元) |
|
1.00-1.01 |
|
无风险利率 |
|
1.58 |
% |
预期期限(年) |
|
10 |
|
预期股息率 |
|
0 |
% |
预期波动 |
|
52 |
% |
预期没收率(归属后) |
|
2 |
% |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一项计划授出的购股权的股份补偿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7,513元、人民币53,306元及人民币78,617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与授出购股权有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70,091元及人民币155,843元。预计这些费用将分别在2.2年和1.3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25.税收
(a)所得税
开曼群岛
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通过其位于中国大陆、香港、美国、英国、德国、挪威和荷兰的子公司开展大部分业务。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中国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将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除非他们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将给予在某些鼓励类行业开展业务的公司。公司从事设计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子公司蔚来研发获得2022-2024财年“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该企业给予主体15%的优惠税率。作为HNTE的资格以自评为准,相关文件应予保留,以备日后考试之用。资质期满,需重新认可相关主管部门的认证,主体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其余中国公司须按25%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EIT”)。
根据中国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之后产生并应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须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扣税安排。根据中国与香港的税务安排,作为“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25%或以上股权的合格香港税务居民有权获得5%的预扣税率。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税务协定。
F-52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的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收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非中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在实质上行使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基于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审查,集团认为其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居民企业,公司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自2023年起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有权在确定当年应课税利润(‘加计扣除’)时,将其如此发生的合格研发费用的200%作为可抵税费用主张。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只能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备案中直接申报,并须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集团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首笔港币2,000元的应课税收入征收8.25%的利得税,以及就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余下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利得税。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
其他国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附属公司有重大业务的其他国家的法定所得税率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
美国 |
|
29.84 |
% |
29.84 |
% |
29.84 |
% |
英国 |
|
19.00 |
% |
19.00 |
% |
19.00 |
% |
德国 |
|
32.98 |
% |
32.98 |
% |
32.98 |
% |
挪威 |
22.00 |
% |
22.00 |
% |
22.00 |
% |
|
荷兰 |
25.00 |
% |
25.80 |
% |
25.80 |
% |
列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23,565 |
|
62,348 |
|
59,943 |
|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
18,700 |
(7,245) |
200,892 |
|||
合计 |
|
42,265 |
|
55,103 |
260,835 |
F-53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对列本集团列报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的调节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
(3,974,684) |
|
(14,382,001) |
|
(20,458,918)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优惠 |
|
(993,671) |
|
(3,595,500) |
|
(5,114,730)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29,325 |
|
23,484 |
|
58,852 |
外国税率差异 |
|
100,690 |
|
395,543 |
|
481,318 |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额外100%/75%的税收减免 |
|
(546,805) |
|
(750,736) |
|
(1,432,723) |
FDII扣除 |
|
— |
|
(10,356) |
|
— |
免税利息收入 |
|
(2,194) |
|
(8,847) |
|
(25,017) |
美国税收抵免 |
(30,273) |
(45,446) |
(36,746) |
|||
前一年调整 |
|
286,693 |
|
110,581 |
|
242,392 |
税率变动的影响 |
— |
490,855 |
— |
|||
其他 |
(1,206) |
(5,154) |
316 |
|||
估值备抵变动 |
1,199,706 |
3,450,679 |
6,087,173 |
|||
所得税费用 |
|
42,265 |
|
55,103 |
|
260,835 |
采用中国法定所得税率是因为集团的大部分业务均以中国为基地。
(b)递延税项
集团考虑正面和负面证据,以确定部分或全部递延税项资产是否更有可能实现。本次评估主要考虑发生损失的性质、频率和程度等历史客观证据,以及对未来盈利能力预测的考虑。这些假设要求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做出重大判断。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适用25%的中国法定所得税率或适用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F-54
本集团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由以下组成部分组成: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
7,294,844 |
|
9,711,744 |
|
14,850,298 |
应计和预付费用 |
|
1,136,278 |
|
1,666,519 |
|
1,635,032 |
递延收入 |
|
559,815 |
|
940,633 |
|
1,241,114 |
税收抵免结转 |
|
243,198 |
|
301,437 |
|
347,340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
— |
|
— |
|
158,609 |
未实现融资费用 |
|
28,796 |
|
33,140 |
|
64,870 |
无形资产 |
85,439 |
89,328 |
59,375 |
|||
应收款项备抵 |
19,500 |
27,386 |
28,435 |
|||
递延租金 |
|
— |
|
29,731 |
|
80,240 |
股份补偿 |
|
10,695 |
|
6,951 |
|
19,846 |
存货减记 |
713 |
452 |
47,733 |
|||
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 |
|
705 |
|
188 |
|
33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 |
— |
953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 |
— |
150 |
717 |
|||
未实现汇兑损失 |
|
— |
|
1,704 |
|
2,364 |
其他 |
711 |
4,224 |
3,539 |
|||
减:估值备抵 |
|
(9,216,725) |
|
(12,727,355) |
|
(18,538,828) |
小计 |
163,969 |
86,232 |
1,67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15,975) |
(6,435) |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 |
(2,725) |
— |
— |
|||
权益法投资 |
— |
(5,170) |
(7,283) |
|||
可供出售债权投资 |
(6,499) |
(206,734) |
— |
|||
股本证券 |
— |
— |
(206,734) |
|||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
(143,512) |
(86,082) |
— |
|||
递延租金 |
(18,752) |
— |
— |
|||
未实现汇兑收益 |
(1,705) |
— |
— |
|||
小计 |
(189,168) |
(304,421) |
(214,01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净额 |
|
(25,199) |
|
(218,189) |
|
(212,347) |
在管理层根据所有现有证据确定递延税项资产在未来纳税年度实现的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提供了全额估值备抵。估值备抵变动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估价津贴 |
|
|
|
|
|
|
年初余额 |
|
8,019,519 |
|
9,216,725 |
|
12,727,355 |
新增 |
|
1,197,206 |
|
3,510,630 |
|
5,811,473 |
年末余额 |
|
9,216,725 |
|
12,727,355 |
|
18,538,828 |
F-55
集团在中国大陆产生的税项亏损人民币61,331,790元将于一至十年内到期,以抵减未来应课税利润。
2024年到期的亏损 |
|
2,045,428 |
2025年到期的亏损 |
|
3,860,354 |
亏损将于2026年到期 |
|
2,380,002 |
亏损将于2027年到期 |
|
9,180,600 |
亏损将于2028年到期 |
|
14,701,895 |
亏损将于2029年到期 |
5,334,423 |
|
2030年到期的亏损 |
156,199 |
|
2031年到期的亏损 |
4,833,296 |
|
2032年到期的亏损 |
7,153,295 |
|
2033年到期亏损 |
11,686,298 |
|
合计 |
|
61,331,790 |
本集团在香港产生的税项亏损为人民币3,178,917元,有关亏损可无限期结转未来应课税收入。本集团在美国产生的税项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323元、人民币593,406元及人民币1,866,675元,将于十三、十四及无限年后到期,以扣除未来应课税收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对上述净经营亏损结转提供了全额估值备抵。
不确定的税收状况
本集团并无就呈列的每一期间确认任何重大未确认的税务优惠。集团没有产生任何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没有将任何罚款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也没有预计自2023年12月31日起的12个月内未确认的税收优惠有任何重大变化。
须由主要司法管辖区审查的税务年度
一般来说,中国税务机关有长达五年的时间来审查一家公司的税务申报。因此,公司中国子公司和VIE在2019至2023纳税年度的税务申报仍需接受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
26.每股亏损
每股基本亏损及每股摊薄亏损已根据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股盈利计算的ASC 260计算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分子: |
|
|
|
|
|
|
净亏损 |
|
(4,016,949) |
|
(14,437,104) |
(20,719,753)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6,586,579) |
(279,355) |
(303,163)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31,219 |
|
157,014 |
(124,051) |
|
基本/稀释每股净亏损归属于蔚来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
(10,572,309) |
|
(14,559,445) |
(21,146,967) |
|
分母: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 |
|
1,572,702,112 |
1,636,999,280 |
1,700,203,886 |
||
归属于蔚来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基本和摊薄净亏损。 |
|
(6.72) |
|
(8.89) |
|
(12.44) |
F-56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拥有潜在普通股,包括非归属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期权和可转换票据。由于集团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生亏损,该等潜在普通股具有反稀释性,并不包括在公司每股摊薄净亏损的计算范围内。这些潜在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限制性股票 |
|
1,358,110 |
|
4,051,753 |
|
— |
授予的未行使加权平均期权 |
|
56,768,907 |
|
55,132,378 |
|
43,876,236 |
可转换票据 |
|
45,323,169 |
|
37,671,003 |
|
57,008,080 |
合计 |
|
103,450,186 |
|
96,855,134 |
|
100,884,316 |
27.关联方余额及交易
集团于呈列年度内与之有交易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实体或个人名称 |
|
与集团的关系 |
北京威立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被投资方 |
|
昆山斯沃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被投资方 |
|
南京伟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被投资方 |
|
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被投资方 |
|
迅捷能源(武汉)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被投资方 |
|
江来先进制造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
集团的一名被投资方 |
|
北京比特EP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主要股东控制 |
|
北京威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受主要股东影响显著 |
|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
主要股东控制 |
|
合肥创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主要股东控制 |
|
黄河投资有限公司 |
主要股东控制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蔚蓝投资有限公司 |
主要股东控制 |
|
宁波梅山保税港蔚来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受主要股东影响显著 |
|
上海微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受主要股东影响显著 |
|
天津博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股东控制 |
|
纬创信息通信(昆山)有限公司 |
子公司非控股股东 |
|
Xtronics创新有限公司。 |
子公司非控股股东 |
2022年2月,集团处置持有的苏州ZenLead XPT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自此,苏州ZenLead不再是集团的关联方。
(a)本集团订立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i)提供服务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服务收入主要来自集团向其关联方提供的物业管理、行政支持、研发服务及BaaS电池收购服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
56,095 |
120,967 |
166,027 |
|||
南京伟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1,586 |
1,683 |
1,153 |
|||
北京威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220 |
|
37 |
— |
|
合计 |
57,901 |
|
122,687 |
167,180 |
F-57
(二)接受广告和IT支持服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天津博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17 |
8,984 |
7,823 |
|||
北京比特EP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4,533 |
|
— |
— |
|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
472 |
— |
— |
|||
合计 |
5,222 |
|
8,984 |
7,823 |
(三)制造托运成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苏州ZenLead XPT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89,286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已全额偿还未偿还的保修责任。
(四)购买原材料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昆山斯沃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876,510 |
|
728,096 |
1,062,521 |
|
迅捷能源(武汉)有限公司 |
67,350 |
90,132 |
111,875 |
|||
南京伟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213,867 |
248,604 |
73,071 |
|||
合计 |
|
1,157,727 |
|
1,066,832 |
1,247,467 |
F-58
(五)货物销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
4,138,187 |
|
3,103,871 |
|
1,457,500 |
|
上海微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157 |
229 |
199 |
|||
合肥创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
|
1,798 |
|
194 |
|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
485 |
— |
— |
|||
昆山斯沃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370 |
— |
— |
|||
合计 |
4,139,199 |
|
3,105,898 |
|
1,457,893 |
(vi)接受研发及维修服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江来先进制造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
|
— |
107,144 |
184,279 |
||
北京威立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34,016 |
|||
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
— |
8,508 |
23,878 |
|||
昆山斯沃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7,265 |
13,956 |
— |
|||
迅捷能源(武汉)有限公司 |
929 |
3,735 |
— |
|||
宁波梅山保税港蔚来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3,015 |
— |
|||
合计 |
8,194 |
|
136,358 |
|
(vii)出售原材料或物业、厂房及设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
— |
1,012 |
5,597 |
(八)向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票据及应计利息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黄河投资有限公司 |
|
15,316 |
13,712 |
11,234 |
(九)购买被投资方股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蔚蓝(注9) |
|
50,000 |
— |
— |
F-59
(b)本集团有以下重大关联方结余:
(一)应收关联方款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
|
1,376,584 |
|
1,714,659 |
昆山斯沃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8,647 |
|
13,050 |
合肥创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2,032 |
|
2,249 |
南京伟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283 |
1,440 |
||
上海微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148 |
— |
|
合计 |
|
1,387,694 |
|
1,731,398 |
(二)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昆山斯沃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262,712 |
358,083 |
|
迅捷能源(武汉)有限公司 |
14,517 |
75,157 |
||
武汉威能电池资产有限公司 |
|
58,497 |
60,187 |
|
北京微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25,843 |
||
江来先进制造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
23,279 |
19,869 |
||
南京伟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22,293 |
16,099 |
||
天津博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8 |
6,200 |
||
上海微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
186 |
||
宁波梅山保税港蔚来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15 |
— |
||
纬创信息通信(昆山)有限公司 |
167 |
— |
||
Xtronics创新有限公司。 |
|
83 |
— |
|
合计 |
384,611 |
|
561,624 |
(三)短期借款及应付利息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黄河投资有限公司 |
|
3,918 |
|
216,465 |
(四)长期借款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黄河投资有限公司 |
208,938 |
— |
歼60
28.承诺和或有事项
(a)资本承诺
在资产负债表日签约但未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本支出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4,541,383 |
|
5,465,192 |
租赁权改善 |
|
807,666 |
|
552,626 |
合计 |
|
5,349,049 |
|
6,017,818 |
(b)或有事项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针对集团、集团若干董事和高级职员、IPO中的承销商和流程代理提起了多起证券集体诉讼。其中一些行动已被撤回、转移、合并或撤销。在上述时间段内开始的一项诉讼仍悬而未决,标题为re NIO,Inc. Securities Litigation,1:19-CV-01424,在美国纽约东区地区法院(E.D.N.Y.)。本案原告在内容和实质上指称,该集团在登记声明和/或其他公开声明中的陈述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法院于2021年8月驳回了集团的驳回动议,并于2023年8月批准了原告的类别认证动议。发现正在进行中。
2022年8月至9月期间,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针对集团、其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提起了两起诉讼,诉讼标题为Saye v. NIO Inc. et al.,Case No. 1:22-CV-07252(S.D.N.Y.)和Bohonok v. NIO Inc. et al.,Case No. 1:22-CV-07666(S.D.N.Y.)。根据卖空者报告,这些投诉指控集团在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某些公开披露包含虚假陈述或遗漏,违反了《交易法》。2022年12月14日,法院将这两项诉讼合并,并指定了一名首席原告。有关集团罢免动议的简报已于2023年7月31日完成。法院对驳回动议的裁决正在等待中。
上述行动仍处于初步阶段。集团目前无法确定这些行动的结果,也无法确定与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任何潜在损失(如有)的金额或范围的任何估计,如果这些诉讼继续进行的话。
2021年3月22日,两名个人原告向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控告该公司、其几家子公司和某些未具名的个人被告。原告声称,他们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前雇员或承包商,他们受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歧视和错误解雇,据称违反了多项州和联邦法律。原告寻求补偿性损害赔偿,包括欠薪、股权和收益损失,其金额尚待确定。2021年7月7日,公司的两家子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将案件从州法院移至联邦法院。原告反对移除。2022年5月3日,联邦地区法院将该案发回州法院。2022年6月2日,公司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撤销对诉状的送达,理由是缺乏属人管辖权。2022年9月22日,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认定原告没有履行其确立法院对蔚来公司管辖权的责任,但也就蔚来公司与其美国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授予了有限的管辖权发现。文件制作已暂停作为原告和被告进行调解和和解讨论。双方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和解。结算金额不算重大。
集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受到法律诉讼和监管行动的约束,例如与房东、供应商、雇员等的纠纷。无法确切预测该等程序的结果,但集团预期任何该等事项产生的最终结果不会对综合资产负债表、综合亏损或现金流量个别或合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集团并非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
F-61
29.后续事件
(a)完成2026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回购权要约
于2024年2月1日,集团完成有关其于2026年到期的0.00厘可换股优先票据(「 2026年票据」)的购回权要约。在回购权要约到期之前,本金总额为300,536美元的2026年票据已有效退还且未提取。在完成回购后,2026年票据的本金总额912美元仍未偿还,并继续受契约和票据的现有条款约束。
(b)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完成
于2024年1月,集团订立另一项资产支持证券化安排,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450,000元的票据及通过将该等资产转让予证券化工具而产生的汽车融资安排所产生的证券化应收款项。这是一种循环安排,其中本集团对所转让的金融资产提供管理、行政和催收服务(按市场价格),但仅保留对证券化工具的微不足道的经济利益。因此,本集团将不会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合并证券化工具(从而终止确认已转让的应收款项)。
(c)修订蔚来中国股东协议
于2024年3月30日,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与战略投资者订立股东协议,修订若干股东在蔚来中国的权利,包括赎回权。特别是,如蔚来中国未能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申请或发布与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未能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可要求公司赎回其当时持有的蔚来中国股权。
30.母公司(「公司」)仅财务资料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4-08(e)(3)“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和VIE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认为仅适用于公司披露财务信息。
附属公司于呈列年度并无向公司派付任何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被省略。脚注披露包含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不是报告实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应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一起阅读。
F-62
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重大资金及其他承诺、担保情况。
简明资产负债表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7,076,550 |
|
22,676,489 |
|
3,193,917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
短期投资 |
696,460 |
1,499,939 |
211,262 |
|||
应收公司附属公司款项 |
6,657,631 |
15,453,012 |
2,176,511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87 |
|
89 |
|
13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14,263 |
|
70,356 |
|
9,909 |
流动资产总额 |
|
14,544,991 |
|
39,699,885 |
|
5,591,612 |
非流动资产: |
|
|
|
|||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
|
21,328,304 |
|
2,783,143 |
|
391,99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21,328,304 |
|
2,783,143 |
|
391,997 |
总资产 |
|
35,873,295 |
|
42,483,028 |
|
5,983,609 |
负债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应付公司附属公司款项 |
|
1,775,951 |
1,928,100 |
271,567 |
||
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 |
— |
3,286,640 |
462,914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73,580 |
|
146,330 |
|
20,610 |
流动负债合计 |
|
1,849,531 |
|
5,361,070 |
|
755,091 |
长期借款 |
10,155,599 |
11,575,725 |
1,630,407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10,155,599 |
|
11,575,725 |
|
1,630,407 |
负债总额 |
|
12,005,130 |
|
16,936,795 |
|
2,385,498 |
股东权益 |
|
|
|
|
|
|
A类普通股 |
|
2,668 |
|
3,368 |
|
474 |
C类普通股 |
|
254 |
|
254 |
|
36 |
库存股 |
|
(1,849,600) |
|
(1,849,600) |
|
(260,511) |
额外实缴资本 |
|
94,593,062 |
|
117,717,254 |
|
16,580,128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1,036,011 |
|
432,991 |
|
60,986 |
累计赤字 |
|
(69,914,230) |
|
(90,758,034) |
|
(12,783,002) |
股东权益合计 |
|
23,868,165 |
|
25,546,233 |
|
3,598,111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35,873,295 |
|
42,483,028 |
|
5,983,609 |
F-63
综合亏损简明报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4,735) |
|
(24,039) |
|
(99,587) |
|
(14,027) |
总营业费用 |
|
(4,735) |
|
(24,039) |
|
(99,587) |
|
(14,027) |
经营亏损 |
|
(4,735) |
|
(24,039) |
|
(99,587) |
|
(14,027)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
61,292 |
|
207,057 |
|
524,173 |
|
73,828 |
利息支出 |
|
(471,270) |
|
(113,277) |
|
(207,649) |
|
(29,247) |
债务清偿收益 |
— |
138,332 |
170,193 |
23,971 |
||||
子公司和VIE亏损中的股权 |
|
(3,632,893) |
|
(14,138,689) |
|
(21,349,555) |
(3,007,022) |
|
其他收入/(亏损),净额 |
|
61,876 |
|
(351,874) |
|
121,800 |
|
17,155 |
所得税费用前亏损 |
|
(3,985,730) |
|
(14,282,490) |
|
(20,840,625) |
|
(2,935,342)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
2,400 |
|
(3,179) |
|
(446) |
净亏损 |
|
(3,985,730) |
|
(14,280,090) |
|
(20,843,804) |
|
(2,935,788)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
(6,586,579) |
|
(279,355) |
|
(303,163) |
|
(42,700) |
归属于蔚来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 |
|
(10,572,309) |
|
(14,559,445) |
|
(21,146,967) |
|
(2,978,488) |
净亏损 |
|
(3,985,730) |
(14,280,090) |
(20,843,804) |
(2,935,788) |
|||
综合亏损总额 |
(4,196,578) |
(12,967,779) |
(21,446,824) |
(3,020,721)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对赎回价值的增值 |
(6,586,579) |
(279,355) |
(303,163) |
(42,700) |
||||
蔚来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亏损。 |
(10,783,157) |
(13,247,134) |
(21,749,987) |
(3,063,421) |
简明现金流量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附注2(e)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8,697) |
|
(4,949,308) |
|
(8,262,167) |
(1,163,70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40,770,898) |
|
9,140,766 |
|
(1,972,672) |
(277,84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22,382,871 |
|
(1,135,316) |
|
25,782,226 |
3,631,351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445,787) |
|
689,465 |
|
52,552 |
7,402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净(减少)/增加 |
|
(18,842,511) |
|
3,745,607 |
|
15,599,939 |
2,197,206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2,173,454 |
|
3,330,943 |
|
7,076,550 |
996,711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330,943 |
|
7,076,550 |
|
22,676,489 |
3,193,917 |
F-64
列报依据
除对子公司投资和VIE的会计核算外,公司会计政策与集团会计政策相同。
对于公司唯一的财务信息,公司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记录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此类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而对子公司的股份和VIE的损失在综合损失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损失的权益”。母公司仅财务信息应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F-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