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经修订及重述
附例
三一广场控股公司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01款办公室。三一广场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应为2711 Centerville Road,Suite 400,Wilmington,Delaware 19808。公司可能在特拉华州内外设有其他办事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
第1.02款账簿和记录。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任何记录,包括其股票分类账、账簿和会议记录簿,可在任何信息存储设备或方法上保存;但如此保存的记录可在合理时间内转换为清晰可辨的纸质形式。根据适用法律有权查阅该等纪录的人的要求,地铁公司须如此转换如此保存的任何纪录。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2.01节会议地点。股东的所有会议均应在董事会决议不时指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的地点(如有的话)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
第2.02节年度会议。为选举董事和处理会议之前可能适当发生的其他事务而召开的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举行。
第2.03节特别会议。
(a)目的。为任何目的或目的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只应:
(一) |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决议;或 |
(二) |
由董事会在收到一项或多项书面要求后,根据并在符合本条2.03的情况下,从合计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至少15%的投票权的记录股东处召集股东特别会议,然后有权就该事项或将提交提议的特别会议的事项进行投票。 |
(b)通知。向董事会提出的请求应送达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的秘书,并由每位股东或该股东的正式授权代理人签署,要求召开特别会议,并应载列:
(一) |
简要说明希望提交特别会议的每一项业务事项; |
(二) |
在特别会议上进行该等业务的理由;及 |
(三) |
将在特别会议上审议的任何提案或业务的文本(包括拟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如果此类业务包括修订这些章程的提案,则为拟议修订的语言)。 |
(c)业务。在股东要求召开的特别会议上办理的业务,应限于特别会议要求中所述事项;但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董事会在股东要求召开的任何特别会议上向股东提交事项。
(d)时间和日期。股东要求召开的特别会议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召开;但任何此类特别会议的日期应在秘书收到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后不超过90天。虽有上述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召开股东要求召开的特别会议:
(一) |
董事会已召集或要求在秘书收到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后90天内召开股东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且董事会本着诚意确定该会议的事务包括(在适当提交会议的任何其他事项中)请求中规定的事务; |
(二) |
根据适用法律,将提交特别会议的所述业务不是股东诉讼的适当主体; |
(三) |
在秘书收到特别会议请求前120天内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出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项目(“类似项目”)(并且,就本条第2.03(d)(iii)款而言,就涉及选举或罢免董事的所有事务项目而言,董事选举应被视为类似项目);或 |
(四) |
特别会议请求的提出方式涉及违反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交易法”)规定的第14A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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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撤销。股东可随时以书面撤销的方式在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向秘书递交特别会议的请求,而如在该撤销后,有股东提出的未撤销的请求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少于股东有权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必要数量,则董事会可酌情取消该特别会议
第2.04节休会。股东的任何年会或特别会议,可不时延期至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如有)重新召开,如在举行休会的会议上宣布时间、地点(如有)及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则无须就任何该等延期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公司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休会超过30天的,应当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每一位股东发出休会通知。如在休会后为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股东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董事会应为续会通知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并应在为续会通知而确定的记录日期向每名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2.05节会议通知。通知的地点(如有)、日期、时间、确定有权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如该日期与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不同)和远程通讯方式(如有),的每一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日且不超过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除外),给予截至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的每一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特别会议的通知还应指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本文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许可外,致股东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邮寄至股东在公司账簿上出现的地址。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可以按照适用法律以电子传输方式向股东发出。任何会议的通知无须发给任何股东,而该股东须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提交放弃通知或须出席该会议,除非该股东在会议开始时以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为目的出席,因为该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任何股东如此放弃会议通知,应在所有方面受会议记录的约束,犹如已发出适当通知一样。
第2.06节股东名单。公司主管股票分类账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完整名单,至少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公司各类股本的股份数量。如为取得该名单所需的资料是随会议通知提供或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提供的,则该名单应在合理可查阅的电子网络上开放供任何股东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进行审查。该名单还应制作并保存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有)上,并可供任何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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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仅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还应当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的整个时间内,开放名单供任何股东查阅。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票分类账应是证明谁是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审查股票分类账和股东名单或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股东的唯一证据。
第2.07节定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公司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的投票权过半数、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然而,如该法定人数不得出席或派代表出席股东的任何会议,则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的股东,有权按第2.04条规定的方式不时休会,直至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或派代表出席为止。法定人数一经确立,不得因随后撤回足够票数而导致未达到法定人数而被打破。在有法定人数的任何该等续会上,可处理原本在原召开的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
第2.08节会议的进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通过或者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规定。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总裁或在其缺席或无法采取行动时,秘书或在其缺席或无法采取行动时,由总裁委派的人,代行会议主席和主持会议。秘书或者在其不在或者不能作为时,由会议主席指定会议秘书的人代行会议秘书的职务,并保存会议记录。除与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不一致的范围外,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均有权利和权力规定该等规则、条例和程序,并作出该主席认为适当进行会议的一切行为。该等规则、规例或程序,不论是否由董事会通过或由会议主席订明,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为会议订立议程或事务顺序;(b)确定投票何时开启和结束,以便在会议上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表决;(c)维持会议秩序和出席者安全的规则和程序;(d)对出席或参加会议的法团记录股东的限制,其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或会议主席应确定的其他人;(e)在规定的会议开始时间之后限制进入会议;(f)对分配给与会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的限制。
第2.09节投票;代理人。除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董事的选举应由有权在选举中投票的股票持有人在股东大会上以多数票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任何事项,除选举董事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出,应以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赞成票决定。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未经会议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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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人以代理人的方式代表该股东,但自该代理人的日期起计三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如果代理人声明其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在其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代理人即为不可撤销。股东可通过亲自出席会议并投票或通过向公司秘书交付一份撤销该代理或一份载有较后日期的新代理而撤销任何不可撤销的代理。股东大会投票无需采用书面投票方式。
第2.10节股东大会检查人员。董事会可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前,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视察员,该视察员可能是公司的雇员,在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行事,并作出书面报告。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为候补检查员,以接替任何不作为的检查员。没有检查员或候补人员能够在会议上代理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一名或多名检查员在会议上代理。每名检查员在进入履行职责前,应忠实宣誓并签署誓言,严格公正、量力而行地履行检查员职责。检查人员应(a)确定每一人的已发行股份数量和投票权,(b)确定出席会议的代表股份、法定人数的存在以及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c)清点所有选票和选票,(d)确定并在合理期间保留对检查人员的任何决定提出的任何质疑的处置记录,以及(e)证明他们确定出席会议的代表股份数量及其清点所有选票和选票。视察员可指定或保留其他个人或实体协助视察员履行职责。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股东将在某次会议上表决的每一事项的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应在会议上宣布。在投票结束后,检查员不得接受任何投票、代理、投票或任何撤销或变更投票,除非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应股东的申请另有决定。在确定任何股东大会上的代理人和投票的有效性和计票时,检查人员可以考虑适用法律允许的信息。在选举中担任公职候选人的任何人,不得担任该选举的视察员。
第2.11节股东不开会的书面同意。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拟采取的任何行动,如获得书面同意或同意,载列拟采取的行动,可不举行会议、无须事先通知和不经表决,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本持有人签署,并应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账簿的公司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方式交付给公司。每份书面同意书须载有签署同意书的每名股东的签署日期,除非在按本条2.11规定的方式交付的最早日期的同意书的60天内,按上述方式向公司交付足够数目的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行动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任何书面同意书对采取其中所提述的公司行动均不具效力。未经会议未获一致书面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给予未获书面同意的股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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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行动是在一次会议上采取的,谁将有权获得该次会议的通知,如果该次会议通知的记录日期是由足够数量的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该行动的书面同意书送达公司的日期。
第2.12节确定记录日期。
(a)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前60天或不少于10天。如果董事会如此确定日期,该日期也应是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除非董事会在其确定该记录日期时确定该会议日期或之前的较后日期应是作出该确定的日期。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条件是,董事会可为确定有权在休会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确定一个新的记录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还应为有权获得该休会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确定与为确定有权在休会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所确定的相同或更早的日期。
(b)为使公司可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诉讼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i)当法律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时,为此目的的记录日期应是将载有已采取或提议采取的行动的已签署书面同意书通过交付(通过专人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挂号邮件,要求回执)方式交付给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的第一个日期,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保管记录股东大会程序的簿册的公司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及(ii)如法律规定须由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则为此目的的记录日期须在董事会通过采取该事先行动的决议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c)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任何权利的其他分配或配发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日期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付款或其他行动之前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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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
第3.01节一般权力。除法团注册证明书另有规定外,法团的业务及事务须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管理。董事会可采纳其认为适当的规则及程序,而该等规则及程序不得与公司注册证书、本附例或适用法律相抵触,以进行其会议及管理公司。
第3.02款编号;任期。董事会应由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董事人数组成。除法团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每名董事须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获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该名董事较早前去世、辞职、丧失资格或被免职为止。
第3.03节新设董事职务和空缺。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中出现的任何空缺或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应由董事会其余成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填补,但低于法定人数。除法团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如此选出的董事须获选任职,直至其所取代的董事任期届满、继任者获妥为选出并合资格或该董事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中较早者为止。
第3.04节辞职。任何董事可随时藉书面通知或以电子传送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该辞职须于公司接获该通知之日或其中指明的较后时间生效。
第3.05节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可在董事会或其主席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有)举行而无须通知。
第3.06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在董事会主席或总裁以本条例第3.09条所指明的方式之一向每名董事发出的至少48小时通知(如有)决定的时间及地点(如有)举行,而非以邮递方式或以邮递方式发出的至少三天通知。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应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书面请求,以相同方式并在相同通知下召集特别会议。
第3.07节电话会议。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或其他通信设备的方式召开,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相互听取意见和发表意见。董事依据本条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3.08节休会。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包括续会)的过半数董事,不论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将该会议延期并重新召开至其他时间和地点(如有的话)。不论在休会时是否出席董事会的任何续会,均须向每名董事发出至少24小时的通知,如该通知须以指明的方式之一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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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例第3.09条中,除邮寄外,如以邮寄方式,则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任何事务均可在续会上办理,而该续会原本可能在会议上办理。
第3.09款通知。除本条例第3.06条、第3.08条及第3.10条另有规定外,每当适用法律、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规定须向任何董事发出通知时,该通知如以亲自、电话、传真、电邮或其他方式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或以公司纪录所载的董事地址邮寄给该董事,即视为有效发出。
第3.10节放弃通知。凡适用法律规定须向董事发出任何通知,则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董事所发出的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的豁免,不论在该通知被要求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通知。董事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董事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以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为由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时除外。任何豁免通知均无须指明将在任何定期或特别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上处理的业务,亦无须指明其目的。
第3.11节组织。每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如缺席,由董事会推选的另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每次会议由秘书代行秘书职责。秘书缺席董事会任何会议的,由一名助理秘书在该会议上履行秘书职责;秘书及全体助理秘书缺席任何该等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第3.12节董事的法定人数。只要董事会是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第五条第二款组成,四(4)名董事的出席即为必要且足以构成在董事会任何会议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如果董事会是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第五条第三款组成的,则当时在任的董事会过半数的出席应是必要的,并足以构成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
第3.13节多数表决采取行动。除本附例、法团注册证书或适用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为董事会的行为。
第3.14节不开会就采取行动。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如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董事或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将书面或电子传送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记录一并存档,则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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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节A系列委员会以外的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A系列委员会除外,该委员会应受公司注册证书和下文第3.16条管辖)。任何该等委员会,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和权力,但须受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所载的所有限制所规限,并可授权在董事会如此授权的范围内,将公司的印章加盖在所有可能需要它的文件上。只要董事会是依据法团注册证书第五条第2款组成,在符合下文第3.16条的规定下,(i)每个委员会须有五(5)名成员,(ii)四(4)名成员的出席须构成该委员会处理业务的法定人数,及(iii)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票应为该委员会的行为。如董事会根据法团注册证书第五条第3款组成,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并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在符合下文第3.16条的规定下,(i)每个委员会应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ii)在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当时在任的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者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及(iii)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该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投票,即为该委员会的作为。各委员会应定期记录其会议记录。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董事会指定的各委员会可制定、更改和废除其业务开展的规则和程序。在没有此类规则和程序的情况下,各委员会应按照董事会根据本第三条开展业务的方式开展业务。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未经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投赞成票,董事会不得指定或设立任何不包括当时在任的A系列董事(定义见公司注册证书)的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各委员会(A系列委员会除外)不得设立该委员会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
第3.16节A系列委员会。A系列委员会,由在任何特定时间任职的A系列董事(定义见公司注册证书)组成,特此成立,以采取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拥有采取公司注册证书第四条第6 B(i)和B7条以及第五条第4条第4款规定的行动的唯一权力和授权,包括采取公司注册证书第四条第B6(i)及B7条及第五条第4款所列行动所必需或附带的任何行动。如董事会按法团注册证书第五条第3(i)款规定组成,董事会可藉当时在任董事过半数通过的决议,选择解散A系列委员会,并废除其经营业务的规则和程序,但A系列委员会的任何此类解散和其规则和程序的废除必须得到当时在任的A系列董事过半数的批准。在A系列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当时在任的A系列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A系列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的投票应为A系列委员会的行为。A系列委员会可订立、更改及废除经营其业务的规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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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节罢免董事。任何董事可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否有因由,经有权选举该董事的公司股本股份的多数表决权持有人表决而被免职。
第四条
官员
第4.01节立场和选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包括一名总裁、一名司库和一名秘书。董事会亦可酌情选举一名董事长(须为董事)、一名或多于一名副董事长(须为董事)及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助理司库、助理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任何个人均可当选并可担任公司的一个以上职务。
第4.02节条款。公司的每名高级人员须任职,直至该高级人员的继任人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该高级人员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任何由董事会选出或委任的高级人员,可随时由董事会以当时在任的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票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罢免。任何人员的免职不损害其合约权利(如有的话)。官员的选举或任命本身不应产生合同权利。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总裁或秘书发出辞职书面通知而辞职。任何该等辞呈须于辞呈内指明的未来时间生效,如辞呈内未指明未来生效时间,则须在收到辞呈后立即生效。除其中另有规定外,接受该辞呈无须使其生效。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的,应以董事会聘任方式填补任期未满部分。
第4.03节总统。总裁对公司的业务和发生在总裁办公室的其他职责,以及董事会不时指派给总裁并在每种情况下受董事会控制的任何其他职责,具有一般监督作用。
第4.04节副会长。各副总裁应享有董事会主席或总裁不时委派给其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
第4.05节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和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将所有投票和所有会议记录在为此目的备存的簿册中,并在需要时为委员会履行同样的职责。此外,他或她还应履行董事会或总裁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秘书须妥善保管公司的印章(如有的话),并有权将该印章贴在所有要求其盖章的文件上,并作出证明。
第4.06节财务主管。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司库应保管公司资金和证券,并应在属于公司的账簿上备存完整、准确的收支账目,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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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有款项及其他有价值的财物以公司名义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存放处,并记入公司的贷方。司库须按董事会的命令支付公司的资金,并须就该等付款采取适当的凭单,并须在董事会的定期会议上,或在他们可能需要时,向总裁及董事提供他或她作为司库的所有交易及公司财务状况的帐目。
第4.07节官员的职责可以下放。如任何高级人员缺席,或由于董事会认为足够的任何其他理由,总裁或董事会可暂时将该高级人员的权力或职责转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任何董事。
第五条
股票证书及其转让
第5.01节代表股份的证书。公司的股份,须以证书代表;但董事会可藉决议或决议规定,任何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须为可由该等股份的注册处处长维持的簿记系统证明的无证明股份。股份以凭证为代表的,该凭证应当采用董事会批准的形式,而不是不记名形式。代表各类别股份的证书,须由董事长、任何副董事长、总裁或任何副总裁,以及由秘书、任何助理秘书、司库或任何助理司库,或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或所有此类签名都可能是传真。虽然任何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如其手册或传真签字已贴在该证明书上,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即不再是该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但该证明书仍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在该证明书发出日期仍是该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
第5.02节股票的转让。公司的普通股可按法律及本附例规定的方式转让。普通股的转让应仅由其记录持有人、由合法书面组成的该人的代理律师在公司账簿上进行,如属凭证式股份,则在交出其证书后,应在发行新的证书或无凭证式股份之前将其注销。普通股的转让在任何目的上不得对公司有效,直至该普通股已通过显示来自和转让给谁的记项记入公司的股票记录。公司不得承认普通股零碎股份的转让。除计划中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优先股不得转让,除非转让给利益继承人或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转让给持有人的个人代表,并且任何其他所谓的优先股转让不得为任何目的对公司有效,并且托管代理人可以按照托管协议(定义为公司注册证书的每个此类大写术语)中的规定将B系列优先股交付给已赎回的股东以供转让。
第5.03节转让代理和注册人。董事会可委任或授权任何高级人员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转让代理人及一名或多于一名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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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节遗失、被盗、毁损凭证。董事会可指示发出新的证书或未经证明的股份,以代替公司在据称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书的拥有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所发出的任何据称已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书。董事会在授权发行新证书或无证明股份时,可酌情并作为发行该证书的先决条件,要求遗失、被盗或销毁证书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足够的保证金,以补偿公司可能就指称遗失、被盗或销毁的证书或发行该新证书或无证明股份而向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第6.01款密封。公司的印章(如有的话)须采用董事会批准的格式。如法律或习俗或董事会订明,该等印章可通过使其或其传真被压印或加贴或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6.02款会计年度。公司的2012会计年度应于2013年3月2日结束。公司自2013年3月2日后开始的年度的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6.03节支票、票据、汇票等。有关支付公司款项的所有支票、票据、汇票或其他命令,须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作出该等指定的高级人员、高级人员、不时指定的人以公司名义签署、背书或接受。
第6.04款股息。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法团注册证书的规定下,公司股本股份的股息可由董事会在任何董事会常会或特别会议上宣布。股息可以现金、财产或公司股本的股份支付,除非适用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
第七条
修正
除法团注册证明书另有规定外,本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更改、采纳及废除,或由董事会采纳新的附例。除法团注册证明书另有规定外,股东亦可采纳附加附例,并可修订、更改、更改及废除任何附例,不论该等附例最初是由他们采纳或以其他方式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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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信息
第8.01节财务报告。除第8.03条另有规定外,公司须公开以下各项:
(a)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九十(90)个日历日内,在表格10-K的年度报告中,载有(i)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的经审计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终综合财务报表(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S-K条例第10(f)(1)项所定义的较小报告公司所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报告,(ii)管理层对该财政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与上一个财政年度相比,该讨论和分析应属于在OTC Markets Group报价服务OTC Pink Tier或同等后续电子报价系统(“Pink Sheets”)上报价的“当前信息”公司通常和惯常的类型;
(b)在每个财政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个日历日内,提交一份报告,其中载有(i)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经审计的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表,这将需要较小的报告公司在表格10-Q的季度报告中提供),以及(ii)管理层对该财政季度和该财政年度当时已过去部分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与上一财政年度的可比期间相比,哪些讨论和分析应属于粉单上引用的“当前信息”公司通常和习惯的类型;和
(c)1933年《证券法》第144(c)条规定的所有其他信息。
第8.02节普通股报价。除第8.03条另有规定外,凡公司普通股股份的市场庄家提出合理可接受的要求,公司须运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其作为普通股股份发行人的身分,采取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行动(但仅限于任何该等行动获公司注册证书及本附例准许并符合的范围内),便利其普通股股份有资格在(a)显示来自经纪自营商的场外证券报价和(b)不保持监管备案要求的粉单或其他同等电子报价系统上由此类做市商报价。
第8.03节终止。第八条的规定应在(a)董事会一致投票和持有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百分之八十(80%)的股东投票和(b)2016年10月1日(如未发生一般无担保债权满足(定义见公司注册证书))中较早者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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