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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2 ea025150601ex4-1 _ ddcenter.htm indenture的形式

附件 4.1

 

DDC企业有限公司

 

indenture

 

日期截至,202 [*]

 

受托人

 

 

 

 

目 录

 

 
   
第一条定义及参照纳入 1
   
第1.1节。 定义 1
     
第1.2节。 其他定义 4
     
第1.3节。 根据《信托契约法》以参考方式注册成立 4
     
第1.4节。 建筑规则 5
     
第二条。证券 5
   
第2.1节。 可系列发行 5
     
第2.2节。 系列证券条款的确立 6
     
第2.3节。 执行和认证 8
     
第2.4节。 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及通知代理人 9
     
第2.5节。 付款代理以信托方式持有款项 10
     
第2.6节。 持有人名单 10
     
第2.7节。 转让及交换 10
     
第2.8节。 残废、毁损、遗失、被盗证券 11
     
第2.9节。 优秀证券 11
     
第2.10节。 国债证券 12
     
第2.11节。 临时证券 12
     
第2.12节。 取消 13
     
第2.13节。 违约利息 13
     
第2.14节。 环球证券 13
     
第2.15节。 CUSIP号码 15
     
第三条。赎回 15
     
第3.1节。 致受托人的通知 15

 

i

 

 

第3.2节。 选择要赎回的证券 16
     
第3.3节。 赎回通知 16
     
第3.4节。 赎回通知的效力 17
     
第3.5节。 赎回价款的交存 17
     
第3.6节。 部分赎回的证券 17
     
第四条。盟约 17
   
第4.1节。 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17
     
第4.2节。 SEC报告 18
     
第4.3节。 合规证书 18
     
第4.4节。 停留、延期和高利贷法 18
     
第一条五、继任者 19
   
第5.1节。 公司何时可能合并等 19
     
第5.2节。 继任者公司取代 19
     
第六条。违约和补救措施 19
   
第6.1节。 违约事件 19
     
第6.2节。 加速到期;撤销与废止 21
     
第6.3节。 债项的收取及受托人强制执行的诉讼 21
     
第6.4节。 受托人可提出申索证明 22
     
第6.5节。 受托人可在不拥有证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债权 23
     
第6.6节。 所收款项的应用 23
     
第6.7节。 诉讼时效 23
     
第6.8节。 持有人无条件获得本息的权利 24
     
第6.9节。 恢复权利和补救措施 24
     
第6.10节。 权利和补救措施累计 25

 

二、

 

 

第6.11节。 延迟或遗漏不放弃 25
     
第6.12节。 持有人的控制 25
     
第6.13节。 过去违约的豁免 25
     
第6.14节。 承担费用 26
     
第七条。受托人 26
   
第7.1节。 受托人的职责 26
     
第7.2节。 受托人的权利 28
     
第7.3节。 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29
     
第7.4节。 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29
     
第7.5节。 违约通知 29
     
第7.6节。 受托人向持有人提交的报告 29
     
第7.7节。 补偿及弥偿 30
     
第7.8节。 更换受托人 30
     
第7.9节。 通过合并等方式继任受托人 31
     
第7.10节。 资格;取消资格 32
     
第7.11节。 优先收取对公司的债权 32
     
第八条。满足与解除;防御 32
   
第8.1节。 义齿的满足及解除 32
     
第8.2节。 信托基金的运用;赔偿 33
     
第8.3节。 任何系列证券的法律失效 34
     
第8.4节。 契约失责 35
     
第8.5节。 偿还公司 36
     
第8.6节。 复职 36
     
第九条。修正和豁免 37
   
第9.1节。 未经持有人同意 37

 

三、

 

 

第9.2节。 经持有人同意 37
     
第9.3节。 限制 38
     
第9.4节。 遵守信托契约法案 39
     
第9.5节。 同意书的撤销及效力 39
     
第9.6节。 证券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交易所之 39
     
第9.7节。 受托人受保护 39
     
第十条杂项 40
   
第10.1节。 信托契约法案控制 40
     
第10.2节。 通告 40
     
第10.3节。 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沟通 41
     
第10.4节。 关于条件先决条件的证明及意见 41
     
第10.5节。 证书或意见中要求的陈述 41
     
第10.6节。 受托人及代理人的规则 42
     
第10.7节。 法定假日 42
     
第10.8节。 不得对他人追索 42
     
第10.9节。 对口单位 42
     
第10.10节。 准据法;放弃陪审团审判;同意管辖 43
     
第10.11节。 没有对其他协议的不利解释 43
     
第10.12节。 继任者 43
     
第10.13节。 可分割性 44
     
第10.14节。 目录、标题等 44
     
第10.15节。 外币证券 44
     
第10.16节。 判断货币 44
     
第10.17节。 不可抗力 45
     
第一条XI。不断下降的资金 45
   
第11.1节。 条款的适用性 45
     
第11.2节。 以证券支付偿债基金的满意度 46
     
第11.3节。 赎回偿债基金的证券 46

 

四、

 

 

DDC企业有限公司

 

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与《信托契约法案》之间的和解和联系
义齿,日期为202年_________ [*][1]

 

§ 310(a)(1)
(a)(2)
(a)(3)
(a)(4)
(a)(5)
(b)
§ 311(a)
(b)
(c)
§ 312(a)
(b)
(c)
§ 313(a)
(b)(1)
(b)(2)
(c)(1)
(d)
§ 314(a)
(b)
(c)(1)
(c)(2)
(c)(3)
(d)
(e)
(f)
§ 315(a)
(b)
(c)
(d)
(e)
§ 316(a)
(a)(1)(a)
(a)(1)(b)
(b)
§ 317(a)(1)
(a)(2)
(b)
§ 318(a)
7.10
7.10
不适用
不适用
7.10
7.10
7.11
7.11
不适用
2.6
10.3
10.3
7.6
7.6
7.6
7.6
7.6
4.2, 10.5
不适用
10.4
10.4
不适用
不适用
10.5
不适用
7.1
7.5
7.1
7.1
6.14
2.10
6.12
6.13
6.8
6.3
6.4
2.5
10.1

 

 

1注意: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这种和解和领带都不应被视为义齿的一部分。

 

 

 

 

日期为,202年的契约[*】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获豁免公司DDC Enterprise Limited(“公司”)与[*](“受托人”)。

 

为了另一方的利益,为了根据本契约发行的证券持有人的平等和可评定的利益,每一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按参考纳入

 

第1.1节。定义。

 

“额外金额”是指在本文件或其中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就本文件或其中规定的对持有人征收的某些税款所需支付的任何额外金额,以及应付该等持有人的任何额外金额。

 

任何特定人的“关联关系”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该特定人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就本定义而言,就任何人而言,“控制”(包括具有相关含义的术语“由其控制”和“与其共同控制下”)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通过有表决权的证券所有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指导或导致该人的管理层或政策方向的权力。

 

“代理人”是指任何注册商、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或其任何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

 

「董事会决议」指经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证明已获董事会通过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并于该证明日期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并交付予受托人的决议副本。

 

“营业日”是指除纽约市、纽约州或开曼群岛国家(或与任何付款有关的,付款地)的法定假日外,银行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关闭的任何一天。

 

“股本”是指公司股票的任何和所有股份、权益、参与、权利或其他等价物(无论其如何指定)。

 

“公司”是指上述被点名的一方,直到有继任者取代,此后是指继任者。

 

「公司命令」指由高级人员以公司名义签署并交付予受托人的书面命令。

 

1

 

 

“公司信托办公室”是指受托人在任何特定时间主要管理其与本契约相关的公司信托业务的办公室。

 

“违约”是指任何属于或在通知之后、时间流逝或两者都将属于违约事件的事件。

 

“存托人”是指,就可发行或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形式全部或部分发行的任何系列的证券而言,公司指定为该系列的存托人,该存托人应为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不止一个此类人,则就任何系列的证券所使用的“存托人”是指就该系列证券而言的存托人。

 

“贴现证券”是指根据第6.2节在宣布加速到期时规定金额低于其规定的本金金额到期应付的任何证券。

 

“美元”,意思是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外币”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外的政府发行的任何货币或货币单位。

 

“外国政府债务”是指,就以外币计价的任何系列证券而言,发行或促使发行此类货币的政府的直接债务或由其担保的债务,其完全信任和信用的债务被质押用于支付,且不可由其发行人选择赎回或赎回。

 

“全球证券”或“全球证券”是指证券或证券(视情况而定),其形式根据第2.2节确立,证明一系列证券的全部或部分,发行给该系列的存托人或其代名人,并以该存托人或代名人的名义登记。

 

“持有人”是指证券以其名义登记在注册官账簿上的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

 

“契约”是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本契约,应包括根据本协议设想设立的特定系列证券的形式和条款。

 

任何贴现证券的“利息”,其条款规定仅在到期后产生利息,是指到期后应付的利息。

 

2

 

 

“到期”用于任何证券时,是指此类证券的本金到期应付的日期,如其中或此处规定的那样,无论是在规定的到期日还是通过宣布加速、要求赎回或其他方式。

 

「高级人员」指公司的行政总裁、总裁、首席财务官、司库或任何助理司库、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及任何副总裁。

 

“Officer 5 Certificate”是指任何符合本契约要求的官员签署的证书。

 

“律师意见”是指受托人可以接受的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大律师可能是公司的雇员,也可能是公司的大律师。意见可能包含习惯上的限制、条件和例外。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或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证券的“本金”是指证券的本金加上(如适用)该证券的溢价(如有)以及与该证券有关的任何额外金额。

 

“负责人员”是指受托机构在其公司信托办公室中负责管理本契约的任何高级人员,就特定公司信托事项而言,也是指因其对特定主题的了解和熟悉而被转介给任何公司信托事项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

 

“SEC”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或“证券”是指根据本契约认证和交付的公司任何系列的债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工具。

 

“系列”或“系列证券”是指根据本协议第2.1和2.2节创建的公司的每一系列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工具。

 

就任何证券而言,“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在该证券中指定的日期,作为该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到期应付的固定日期。

 

任何特定人士的“附属公司”指任何公司、协会或其他商业实体,其当时有权(不考虑任何意外情况)在选举董事、经理或受托人时投票的股本股份总投票权的50%以上由该人士或该人士的一个或多个其他附属公司或其组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TIA”是指在本契约日期生效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15 U.S. Code § § 77aaa-77bbbb);但前提是,如果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在该日期之后得到修订,“TIA”是指,在任何此类修订要求的范围内,经如此修订的《信托契约法案》。

 

3

 

 

“受托人”是指本文书第一段中被称为“受托人”的人,直至根据本契约的适用条款,继任受托人已成为此类受托人,此后“受托人”应是指或包括当时根据本契约成为受托人的每个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不止一个此类人,则就任何系列的证券使用的“受托人”应是指就该系列的证券而言的受托人。

 

“美国政府债务”是指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直接债务或由其担保的证券,其全部信用和信用被质押用于支付,且不可根据发行人的选择赎回或赎回,还应包括由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托管人就任何此类美国政府债务发行的存托凭证,或由该托管人为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账户持有的任何此类美国政府债务的特定利息或本金支付,但(除法律要求外)该托管人无权从该托管人就该存托凭证所证明的美国政府义务收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应付给该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金额。

 

第1.2节。其他定义。

 

任期   节中定义
代理会员   2.14.6
破产法   6.1
保管人   6.1
违约事件   6.1
判断货币’   10.16
强制’偿债基金支付   11.1
纽约银行日   10.16
通知代理   2.4
可选偿债基金支付   11.1
付款代理   2.4
注册官   2.4
所需货币   10.16
特定法院   10.10
继任者   5.1

 

第1.3节。根据《信托契约法案》以引用方式注册成立。

 

每当本义齿提及TIA的条款时,该条款通过引用并入本义齿并成为其一部分。本契约中使用的以下TIA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佣金”是指SEC。

 

“契约证券”是指证券。

 

4

 

 

“契约证券持有人”是指持有人。

 

“有资格的契约”就是这个契约。

 

“契约受托人”或“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人。

 

契约证券上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和证券上的任何后续义务人。

 

本Indenture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如由TIA定义、由TIA引用另一法规定义或由SEC规则在TIA下定义且未在本文中另行定义的,在本文中按此定义使用。

 

第1.4节。建筑规则。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术语具有赋予它的含义;

 

(b)未另有定义的会计术语具有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赋予的含义;

 

(c)“或”不是排他性的;

 

(d)单数中的词包括复数,复数中的词包括单数;

 

(e)规定适用于连续的事件和交易;

 

(f)在计算从指明日期至较后指明日期的期间时,“从”一词是指“从并包括”,“到”和“直到”各是指“到但不包括”;和

 

(g)除非另有说明,此处使用的“书面”一语应被视为包括PDF、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传输方式。

 

第二条。

证券

 

第2.1节。串联发行。

 

根据本契约可认证及交付的证券本金总额不受限制。该证券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系列的所有证券均应相同,但可能以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详细说明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授权采用其条款的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方式阐明或确定的除外。就将不时发行的系列证券而言,董事会决议、高级人员证书或补充契约,详细说明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授权采用其条款,可规定确定特定条款(如利率、到期日、记录日期或应计利息的日期)的方法。就任何事项而言,各系列之间的证券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系列证券应享有平等和按比例享有义齿利益的权利。

 

5

 

 

第2.2节。系列证券条款的设立。

 

在一系列内任何证券发行时或之前,应由董事会决议或根据董事会决议确立(就一般意义上的系列而言,在第2.2.1小节的情况下,或就该系列内的此类证券而言,或就2.2.2至2.2.23小节的情况下的一般意义上的系列而言),并以董事会决议、本协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方式阐明或确定以下内容:

 

2.2.1.该系列的标题(应将该特定系列的证券与任何其他系列的证券区分开来)和排名(包括任何从属条款的条款);

 

2.2.2.发行该系列证券的价格(以其本金的百分比表示);

 

2.2.3.根据本义齿可认证和交付的系列证券本金总额的任何限制(根据第2.7、2.8、2.11、3.6或9.6节在该系列其他证券的转让登记、交换或替代登记时认证和交付的证券除外);

 

2.2.4.支付系列证券本金的一个或多个日期;

 

2.2.5.一年或多个利率(可能是固定的或可变的),或(如适用)确定该系列证券应计息的一个或多个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品、商品指数、证券交易所指数或金融指数)的方法(如有)、该等利息(如有)产生的一个或多个日期、该等利息(如有)开始和应付的日期,以及任何付息日应付利息的任何常规记录日期;

 

2.2.6.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如有)须予支付的地点,该系列证券可交还以进行转让或交换登记的地点,以及可就该系列证券及本契约向或向公司送达的通知及要求的地点,以及该等付款的方式(如以电汇、邮寄或其他方式);

 

2.2.7.如适用,可由公司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该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和条款及条件;

 

2.2.8.公司根据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规定或由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购买系列证券的义务(如有),以及根据该义务全部或部分赎回或购买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或价格以及条款和条件;

 

6

 

 

2.2.9.公司可选择购回该系列证券的日期(如有)、价格或价格以及该等购回义务的其他详细条款和规定;

 

2.2.10.除1000美元面值及其任何整数倍以外的,该系列证券的可发行面额;

 

2.2.11.该系列证券的形式以及该证券是否将作为全球证券发行;

 

2.2.12.如果不是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则根据第6.2节在宣布加速到期时应支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部分;

 

2.2.13.系列证券的面额货币,可以是美元或任何外币,如该面额货币为复合货币,则负责监督该复合货币的机构或组织(如有);

 

2.2.14.指定支付系列证券本金及利息(如有)的货币、币种或货币单位;

 

2.2.15.如果要以一种或多种货币或货币单位支付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但该货币或货币单位不是以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计价的货币或货币单位,则将确定与该等支付有关的汇率的方式;

 

2.2.16.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支付金额(如有)的确定方式,如该等金额可参考基于一种或多种货币的指数或参考一种商品、商品指数、证券交易所指数或金融指数确定;

 

2.2.17.有关为该系列证券提供的任何担保的规定(如有);

 

2.2.18.适用于该系列任何证券的违约事件的任何新增、删除或变更,以及受托人或此类证券的必要持有人根据第6.2节宣布到期应付的本金金额的权利的任何变更;

 

2.2.19.适用于该系列证券的契诺的任何新增、删除或变更;

 

2.2.20.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任何存托人、利率计算代理人、汇率计算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如不包括本协议委任的人);

 

7

 

 

2.2.21.有关该系列任何证券的转换或交换的规定(如有),包括如适用,转换或交换价格、转换或交换期限、关于转换或交换是否将是强制性的、由其持有人选择或由公司选择的规定、需要调整转换价格或交换价格的事件以及如果该系列证券被赎回时影响转换或交换的规定;

 

2.2.22.系列的任何其他条款(可在适用于该系列的范围内补充、修改或删除本义齿的任何条款),包括适用法律或法规可能要求的或与该系列证券的营销有关的可取的任何条款;和

 

2.2.23.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是否会为该系列证券提供担保,包括此类担保的从属条款(如有)。

 

任何一个系列的所有证券无需同时发行,并且可以根据本契约的条款不时发行,如果是由董事会决议提供或根据董事会决议、本合同的补充契约或上述高级职员证书提供的。

 

第2.3节。执行和认证。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人工、传真或者电子签字方式为公司签署证券。

 

如在保证书上签名的人员在保证书认证时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保证书仍然有效。

 

证券须经受托人或认证代理人人工签字认证后方为有效。签字应当是担保已在本契约下认证的确凿证据。

 

受托人在收到公司命令后,应随时并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本金金额认证原始发行的证券。每份证券应注明其认证日期。

 

任何时间未偿还的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根据第2.2节交付的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该系列证券的最高本金金额的任何限制,但第2.8节规定的除外。

 

在任何系列的证券发行之前,受托人应已收到并(在不违反第7.2节的情况下)应得到充分保护,以依赖:(a)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确定该系列证券或该系列证券的形式以及该系列证券或该系列证券的条款的高级职员证书,(b)符合第10.4和10.5条的高级职员证书,以及(c)符合第10.4和10.5条的律师意见。

 

8

 

 

受托人有权拒绝认证和交付此类系列的任何证券:(a)如果受托人在得到大律师的建议后确定可能不会合法地采取此类行动;或(b)如果受托人善意地确定此类行动可能会使受托人承担个人责任。

 

受托机构可以指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鉴定人对证券进行鉴定。受托机构可以随时对证券进行认证。本Indenture中对受托人认证的每个引用都包括由该代理进行的认证。认证代理人与代理人具有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机构交易的同等权利。

 

第2.4节。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及通知代理人。

 

就每一系列证券而言,公司须在根据第2.2节就该系列指明的一个或多个地点维持一个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付款代理人”),该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可供出示或交出该系列证券以作付款,该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可供交出该系列证券以作转让或交换登记(“注册官”),以及可就该系列证券及本契约向公司送达或向公司送达通知及要求(“通知代理人”)。书记官长应就每一系列证券及其转让和交换备存一份登记册。公司将迅速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各注册处处长、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姓名或地址的任何变更。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未能维持任何该等所规定的注册官、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或未能向受托人提供其名称及地址,则可在受托人的企业信托办事处作出或送达该等陈述、退保、通知及要求,而公司特此委任受托人为其代理人,以接收所有该等陈述、退保、通知及要求;但条件是,受托人作为通知代理人的任何委任,不包括委任受托人或受托人作为代理人的任何职位,以接收有关公司的法律程序服务。

 

公司亦可不时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共同注册处处长、额外付款代理人或额外通知代理人,并可不时撤销该等指定;但任何该等指定或撤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公司为该等目的而根据第2.2条就任何系列的证券在各如此指明的地方维持一名注册处处长、付款代理人及通知代理人的义务。公司将就任何该等指定或撤销,以及任何该等共同登记处、额外付款代理人或额外通知代理人的名称或地址的任何变更,向受托人迅速发出书面通知。“注册商”一词包括任何共同注册商;“付款代理”一词包括任何额外的付款代理;“通知代理”一词包括任何额外的通知代理。本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可担任注册处处长或付款代理人。

 

公司特此委任受托人为各系列的初始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及通知代理人,除非另一名注册官、付款代理人或通知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该系列证券首次发行前获委任。每个代理人在本契约下的权利、权力、义务、义务和行动是若干项而不是共同或共同和若干项,代理人仅有义务履行本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具有默示的义务。

 

9

 

 

第2.5节。支付代理以信托方式持有资金。

 

公司须要求受托人以外的各付款代理人书面同意,付款代理人将为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或受托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付款代理人为支付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而持有的所有款项,并将公司拖欠任何该等款项的情况以书面通知受托人。当任何此类违约继续存在时,受托人可要求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有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公司可随时要求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在向受托人付款后,付款代理人(如不是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将不再对该款项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支付代理的,应当将其作为支付代理持有的全部款项分离并在单独的信托基金中为任何系列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发生与公司有关的破产、重整或类似程序时,受托人应担任证券的付款代理人。为免生疑问,付款代理人和受托人在确认收到足以支付相关款项的资金之前,应被视为无害,并且对付款或付款(包括对持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法律要求外,代理人持有的任何资金都不需要隔离。

 

第2.6节。持有人名单。

 

如受托人担任注册官,受托人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以当前格式保存其可获得的每一系列证券持有人的名称及地址的最新名单,否则须遵守TIA § 312(a)。如受托人并非注册官,公司须于每个付息日至少十日前,以及在受托人以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向受托人提供每一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的名单,该名单的格式及日期由受托人合理规定。

 

每名持有人通过接收和持有证券,与公司和受托人同意,公司和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代理人均不得因根据TIA § 312披露任何有关持有人姓名和地址的信息而被追究责任,无论这些信息的来源如何,并且受托人不得因根据根据TIA § 312(b)提出的请求邮寄任何材料而被追究责任。

 

第2.7节。转让和交换。

 

凡一系列证券向注册处处长或共同注册处处长提出要求登记转让或将其交换为相同系列证券的等额本金的要求,注册处处长应在其对此类交易的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登记转让或进行交换。为允许转让和交换的登记,受托人应在登记官的要求下对证券进行认证。不得就任何转让或交换登记收取服务费(除非本条例另有明确许可),但公司可要求支付一笔足以支付任何转让税或与此有关而须支付的类似政府押记的款项(根据第2.11、3.6或9.6条在交易所须支付的任何该等转让税或类似政府押记除外)。

 

10

 

 

公司或注册处处长均无须(a)发行、登记任何系列的证券的转让或交换,期限自紧接寄发获选择赎回的该系列证券的赎回通知前15天开始,至该通知发出当日的营业时间结束为止,(b)登记任何选定、被要求或被要求赎回的系列的证券的整体转让或交换,或任何该等选定证券的被赎回部分的转让或交换,部分被要求赎回或被要求赎回或(c)在该系列证券的记录日期和付款日期之间登记任何系列证券的转让或交换。

 

第2.8节。残废、毁损、遗失、被盗证券。

 

如有任何残缺的证券交还受托人,则公司须签立,而受托人须认证并交付一份相同系列、相同期限及本金金额并附有一个数目并非同时未偿付的新证券,作为交换。

 

如须向公司及受托人交付(i)令其信纳任何担保的毁灭、灭失或失窃的证据,及(ii)他们各自为使其自身及其任何代理人免受损害而可能要求的担保或弥偿保证,则在没有向公司或受托人发出通知,表明该等担保已由善意买方取得的情况下,公司须执行,而在收到公司命令后,受托人须认证并提供以供交付,以代替任何该等已销毁的,证券遗失或失窃,同一系列及相同期限及本金金额并附有编号非同期未偿付的新证券。

 

倘任何该等残缺、毁损、遗失或被盗的证券已成为或即将成为到期应付证券,公司可酌情代替发行新的证券,支付该等证券。

 

一旦根据本条发行任何新的证券,公司可要求支付一笔款项,足以支付可能就该等证券征收的任何税项或其他政府收费,以及与该等证券有关的任何其他开支(包括受托人的费用及开支)。

 

依据本条发行的任何系列的每份新证券,以代替任何已销毁、遗失或被盗的证券,均应构成公司的原始额外合同义务,无论已销毁、遗失或被盗的证券是否可在任何时候由任何人强制执行,并应有权与根据本协议正式发行的该系列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证券同等和成比例地享有本契约的所有利益。

 

本节的规定是排他性的,应排除(在合法的范围内)与替换或支付残缺、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有关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第2.9节。优秀证券。

 

任何时候未偿还的证券均为受托人认证的所有证券,但被其注销的证券、交付给其注销的证券、受托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全球证券的利息进行的削减以及本节所述的未偿还证券除外。

 

11

 

 

如果根据第2.8节更换证券,则在受托人收到令其满意的证明,证明所更换的证券由善意购买者持有之前,该证券不再未清偿。

 

如果付款代理人(公司、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除外)持有的系列款项的证券到期日足以支付在该日期应付的该等证券,则在该日期及之后,该系列的该等证券不再未偿还,其利息也不再产生。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协议交易或其他方式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证券。证券不会因为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持有该证券而停止未偿付(但见下文第2.10节)。

 

在确定所需本金数额未偿还证券的持有人是否已根据本协议提出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或放弃时,为此目的应被视为未偿还的贴现证券的本金数额,应为在根据第6.2节宣布加速到期时截至该确定日期到期和应付的本金数额。

 

第2.10节。国库券。

 

在确定一系列证券的规定本金金额的持有人是否已同意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或放弃时,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拥有的系列证券应不予考虑,但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应在依赖任何该等请求时受到保护,仅应如此不考虑受托人的负责人员知道如此拥有的系列证券的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或放弃。

 

第2.11节。临时证券。

 

在确定证券准备交付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命令准备和受托人对临时证券进行认证。临时证券应实质上为确定证券的形式,但可能有公司认为适合临时证券的变动。不得无理拖延,公司应准备,受托人在收到公司指令时应认证同一系列和到期日的最终证券,以换取临时证券。在如此交换之前,临时证券在本契约下享有与最终证券相同的权利。

 

12

 

 

第2.12节。取消。

 

公司可随时将证券交付受托人注销。书记官长和付款代理人应当将交回给其办理转让、交换或付款登记的任何证券转发给受托人。受托人应注销所有为转让、交换、付款、替换或注销而交出的证券,并应销毁这些已注销的证券(以《交易法》和受托人的记录保留要求为准),并应公司的书面请求向公司交付此类注销的证明。公司不得发行新的证券替代其已支付或交付受托人注销的证券。

 

第2.13节。违约利息。

 

如果公司拖欠支付一系列证券的利息,则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在随后的特别记录日期作为该系列的持有人的人支付拖欠的利息,以及就拖欠的利息应付的任何利息。公司应确定股权登记日和缴款日。至少在特别记录日期前十天,公司应向受托人和系列的每个持有人发送一份通知,说明特别记录日期、付款日期和将支付的利息金额。公司可以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支付违约利息。

 

第2.14节。环球证券。

 

2.14.1.证券条款。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应确定一系列证券是否应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以及该全球证券或证券的存托人。

 

2.14.2.转让和交换。尽管义齿第2.7节及除此之外包含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全球证券应根据义齿第2.7节可交换为以该证券的保存人或其代名人以外的持有人名义登记的证券,前提是(i)该保存人通知公司其不愿意或无法继续担任该全球证券的保存人,或者该保存人在任何时候不再是根据《交易法》登记的清算机构,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未能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90天内指定根据《交易法》注册为清算机构的继任存托人,或(ii)公司签署并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职员证书,大意是此类全球证券应如此可交换。任何根据前一句可交换的全球证券,应可交换为以保存人应以书面指示的名义登记的证券,其本金总额相当于具有相同期限和条款的全球证券的本金。

 

除本条第2.14.2款另有规定外,全球证券不得转让,除非是由保存人就该全球证券整体转让给该保存人的代名人、由该保存人的代名人转让给该保存人或该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或由保存人或任何该代名人转让给继任保存人或该继任保存人的代名人。

 

13

 

 

任何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均无义务或义务监测、确定或查询根据本契约或根据适用法律就任何证券的任何权益转让(包括任何全球证券的存托参与人、成员或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之间的任何转让)施加的任何转让限制的遵守情况,除非要求交付本契约明确要求的证书和其他文件或证据,并且在本契约条款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这样做,并进行审查,以确定实质上符合本协议的明示要求。

 

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不得就保存人或其代名人或其任何参与者或成员的记录的准确性,就任何证券的任何所有权权益,或就向任何参与者、成员、实益拥有人或其他人(保存人除外)交付任何通知(包括任何可选择赎回的通知)或支付任何金额,对全球证券的任何实益拥有人、保存人的成员或参与者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根据或与该等证券有关。

 

2.14.3.传说。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全球证券应带有大致如下形式的图例:

 

“这种证券是下文所指契约意义内的全球证券,以存管人或存管人提名人的名义登记。该证券可交换仅在本契约所述有限情况下以保存人或其提名人以外的人的名义登记的证券,除保存人向保存人的提名人、保存人的提名人向保存人或保存人的另一提名人或由保存人或任何该等提名人以外,不得整体转让

 

此外,只要存托信托公司(“DTC”)为存托人,则以DTC或其代名人名义注册的每家Global Security均应带有大致如下形式的图例:

 

“除非本全球证券由存管信托公司(一家纽约公司)的授权代表向该公司或其代理人出示,以进行转让、交换或付款登记,且所发行的任何全球证券均以CEDE & CO的名义登记。或以DTC授权代表要求的其他名义(且向CEDE & CO支付任何款项。或向DTC的授权代表要求的其他实体)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此处进行的任何价值或由任何人或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此处的行为均属错误,因为此处的登记拥有人CEDE & CO.在此拥有权益。”

 

14

 

 

2.14.4.持有人的行为。保存人作为持有人,可委任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参与者作出或采取持有人根据契约有权作出或采取的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

 

2.14.5.付款。尽管本指引另有规定,但除非第2.2节另有规定,任何全球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如有的话)须向其持有人支付。

 

2.14.6.代理会员。就所有目的而言,证券的注册持有人将被视为该证券的所有人,并且只有注册持有人才享有本契约和证券项下的权利。保存人的成员或参与者(“代理成员”)以及通过代理成员持有全球证券实益权益的人,根据本契约对保存人代表其持有的任何全球证券不享有任何权利。存托人可被公司、受托人、付款代理人、注册处处长及上述任何代理人视为全球证券的绝对拥有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公司、受托人、付款代理人、书记官长或上述任何代理人使保存人提供的任何书面证明、代理或其他授权生效,或在保存人与其代理成员之间损害该保存人规范行使任何全球证券实益权益持有人权利的习惯做法的运作。

 

第2.15节。CUSIP号码。

 

公司在发行证券时可能会使用“CUSIP”号码(如果当时一般使用的话),如果使用,则受托人应在赎回通知中使用“CUSIP”号码,以方便持有人;但任何该等通知可能会声明,对于印在证券上或任何赎回通知所载的该等号码的正确性,并不作出任何陈述,且可能仅依赖印在证券上的其他识别要素,及任何该等赎回不会因该等数字的任何缺陷或遗漏而受影响。

 

第三条。

赎回

 

第3.1节。通知受托人。

 

就任何系列证券而言,公司可保留赎回及支付系列证券的权利,或可订立契约,在该等证券所规定的时间及条款前赎回及支付该系列证券或其任何部分。系列证券可赎回,且公司根据该证券的条款希望或有义务在其规定的到期前赎回全部或部分系列证券的,应将赎回日期和拟赎回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书面通知受托人。公司须于赎回日期至少15日(或受托人可接受的较短期限)前发出通知。

 

15

 

 

第3.2节。选择要赎回的证券。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对特定系列另有说明,如果要赎回的系列证券少于全部,将按以下方式选择要赎回的系列证券:(a)如果该证券为全球证券形式,则按照存托人的程序,(b)如果该证券在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则符合主要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果有的话,除非法律或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另有规定,否则(a)或(b)条未另有规定的证券在其上上市或(c)以受托人认为公平和适当的方式上市,包括以抽签或其他方式上市,但就Global Securities而言,须遵守存托人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待赎回证券应从此前未被要求赎回的未偿还系列证券中选择。系列证券本金中面额大于1,000美元的部分可选择赎回。其选择赎回的该系列证券及其部分的金额应为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整数倍,或就根据第2.2.10节以其他面额发行的任何系列证券而言,每个系列的最低本金面额及其授权的整数倍。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的本义齿条款也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该系列证券的部分。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均不对其根据本款(包括保存人的程序)作出的任何选择承担责任。

 

第3.3节。赎回通知。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人员证书对特定系列另有说明,否则公司应在赎回日期前至少15天但不超过60天,按照保存人的程序,以头等邮件或电子方式向其证券将被赎回的每一持有人发送或安排发送赎回通知。

 

通知应标识拟赎回系列证券,并应说明:

 

(a)赎回日期;

 

(b)赎回价格;

 

(c)付款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d)如任何证券正被部分赎回,则该等证券的本金将予赎回的部分,且在赎回日期后及在交出该等证券时,须在原证券注销时以该证券持有人的名义发行本金相等于原证券未赎回部分的新证券或证券;

 

16

 

 

(e)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必须交还给付款代理收取赎回价款;

 

(f)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的利息在赎回日期当日及之后停止累积,除非公司拖欠赎回价款的保证金;

 

(g)“CUSIP”号码(如有);及

 

(h)特定系列的条款或正在赎回的系列的证券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应公司要求,受托人须以公司名义发出赎回通知,费用由其承担,但条件是公司已在通知日期前至少10天(除非较短的时间须为受托人所接受)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要求受托人发出该通知,并载明该通知中须述明的资料及该通知的格式。

 

第3.4节。赎回通知的效力。

 

一旦按照第3.3节的规定发出赎回通知,被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将在赎回日到期并按赎回价格支付。除非一系列的补充契约、董事会决议或高级职员证书另有规定,否则赎回通知可能不是有条件的。该等证券在交回给付款代理人时,应按赎回价格加上截至兑付日的应计利息支付。

 

第3.5节。赎回价款的交存。

 

在赎回日期纽约市时间上午11:00或之前,公司应向付款代理存入足以支付在该日期将赎回的所有证券的赎回价格和应计利息(如有)的款项。

 

第3.6节。部分赎回的证券。

 

在交出部分赎回的证券时,受托人应为持有人认证与所交出的证券的未赎回部分本金相等的相同系列和相同期限的新证券。

 

第四条。

盟约

 

第4.1节。还本付息。

 

本公司为各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订立契约并同意,本公司将根据该等证券及本契约的条款,按时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如有的话)。在适用的付款日期纽约市时间上午11:00或之前,公司应向付款代理存入足够的款项,以根据该证券的条款和本契约支付各系列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如有)。

 

17

 

 

第4.2节。SEC报告。

 

如果一系列的任何证券未偿还,公司应在其向SEC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或15(d)节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文件和其他报告(或SEC可能通过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上述任何部分的副本)的副本后15天内向受托人交付。公司还应遵守TIA § 314(a)的其他规定。为本第4.2节的目的,通过EDGAR系统向SEC提交的报告、信息和文件将被视为在通过EDGAR提交此类文件时交付给受托人。

 

根据本条第4.2条向受托人交付报告、资料及文件仅供参考之用,而受托人收到上述内容,并不构成对其中所载或可根据其中所载信息确定的任何信息的建设性或实际通知,包括公司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契诺(受托人有权完全依赖高级职员证书)。本第4.2节中提及的公司通过SEC的EDGAR系统向SEC提交的所有此类报告、信息或文件,应被视为已向受托人提交,并在此类报告、信息或文件通过EDGAR系统(或任何后续系统)提交时传送给持有人。

 

第4.3节。合规证书。

 

如一系列的任何证券尚未偿还,公司须在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已在签署高级人员的监督下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活动作出检讨,以确定公司是否保持、遵守、履行及履行其在本指引下的义务,并就该高级人员签署该证明书进一步述明,据其所知,公司已遵守、遵守、履行及履行本契约所载的每一项契诺,且在履行或遵守本契约的任何条款、条文及条件(或,如已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则描述该人员可能知悉的所有该等违约或违约事件)方面并无违约。

 

第4.4节。停留、延期和高利贷法律。

 

公司承诺(在其可能合法这样做的范围内),其将不会在任何时候坚持、抗辩或以任何方式主张或利用任何已颁布、现在或以后任何时间有效的任何中止、延期或高利贷法的利益或优势,这可能会影响本契约或证券的契诺或履行;而公司(在其可能合法这样做的范围内)特此明确放弃任何该等法律和契诺的所有利益或优势,即其不会通过诉诸任何该等法律,阻碍、延迟或阻碍执行本协议授予受托人的任何权力,但将遭受并允许执行每一项此类权力,就好像没有制定此类法律一样。

 

18

 

 

第五条。

继任者

 

第5.1节。公司何时可能合并等。

 

公司不得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与任何人(“承继人”)合并、合并或并入,或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及资产转让、转让或出租予任何人(“承继人”),除非:

 

(a)公司为存续实体或承继人(如不是公司)是根据任何美国国内或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织和有效存在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并通过补充契约明确承担公司对证券和根据本契约承担的义务;和

 

(b)在紧接令交易生效后,不得发生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并须继续进行。

 

公司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前向受托人交付一份具有前述效力的高级职员证书和一份律师意见,说明拟议交易和任何补充契约均符合本契约。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物业与本公司合并、合并或转让予本公司。任何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均无须就有关事宜交付。

 

第5.2节。继任者公司取而代之。

 

在任何合并或合并,或根据第5.1条出售、租赁、转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时,由该等合并或并入或与该公司合并或作出该等出售、租赁、转易或其他处置的公司所组成的继承法团,须继承、取代并可行使该公司在本契约下的每项权利及权力,其效力犹如该承继人已在本契约中被指名为该公司一样;但条件是,在出售、转易或其他处置(租赁除外)的情况下,前身公司应被解除本契约和证券项下的所有义务和契诺。

 

第六条。

违约和补救措施

 

第6.1节。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在此处就任何系列的证券所使用的任何地方,均指以下任何一种事件,除非在成立的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该系列不应享有上述违约事件的好处:

 

(a)该系列任何证券的任何利息在到期应付时出现拖欠,并将该拖欠持续30天(除非该等付款的全部金额由公司在纽约市时间30日上午11时前存入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该期间的日期);

 

19

 

 

(b)该系列任何证券到期时本金未获偿付;

 

(c)公司在本契约中的任何契诺或保证的履行或违反方面的失责(依据上文(a)或(b)段或依据仅为该系列证券以外的一系列证券的利益而列入本契约或保证的失责除外),该失责在已通过挂号或挂号邮件给予后的60天内继续未得到纠正,由受托人向公司或由持有该系列已发行证券本金至少25%的持有人向公司及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等违约或违约并要求对其进行补救,并说明该通知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通知”;

 

(d)公司依据或在任何破产法的涵义内:

 

(i)展开自愿个案,

 

(ii)同意在非自愿情况下对其作出济助命令,

 

(iii)同意委任其保管人或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保管人,

 

(iv)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般转让,或

 

(v)一般无法偿付其债务,因为该等债务已到期;

 

(e)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任何破产法作出命令或判令,规定:

 

(i)是在非自愿个案中针对公司的救济,

 

(ii)委任公司或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保管人,或

 

(iii)命令公司清盘,而该命令或判令仍未中止,并在60天内有效;或

 

20

 

 

(f)根据第2.2.18条就该系列证券提供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而该事件已在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人员证书中指明。

 

“破产法”一词是指标题11、美国法典或任何类似的关于债务人救济的联邦或州法律或开曼群岛的相关法律,涉及债务人支付其债务的能力、债务人过度负债或缺乏资产以支付债务人的未偿债务或涉及暂停、破产、无力偿债、接管、清盘、审查、清算、重组或债务人救济。“托管人”一词是指任何破产法下的任何接管人、受托人、受让人、清算人或类似官员。

 

公司将在知悉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的发生后30天内向受托人提供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将合理详细地描述该违约或违约事件的状态以及公司正在采取或拟就此采取的行动。

 

第6.2节。加速成熟;撤销与废止。

 

如果在当时未偿付的任何系列证券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第6.1(d)或(e)节中提及的违约事件除外),则在每一此种情况下,受托人或持有该系列未偿付证券本金不少于25%的持有人可宣布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或,如果该系列的任何证券为贴现证券,则该证券条款中可能指明的本金金额部分)以及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于该系列的所有证券即时到期及应付时,藉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如持有人发出,则向受托人发出),并于任何该等声明时,该等本金(或指明金额)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须即时到期及应付。如发生第6.1(d)或(e)条指明的违约事件,则所有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或指明金额)及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的话)应依事实成为并立即到期应付,而无须受托人或任何持有人作出任何声明或其他作为。

 

在就任何系列作出该等加速声明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以下本条规定的受托人获得关于支付到期款项的判决或判令之前,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可通过向公司和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系列证券的所有违约事件(不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除外)(如有)的情况下,撤销并废止该声明及其后果,仅通过此类加速申报而到期的该系列证券,已按照第6.13节的规定得到纠正或豁免。

 

此类撤销不得影响任何后续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6.3节。债务的催收和受托人强制执行的诉讼。

 

公司承诺,如果:

 

(a)在任何证券的任何利息到期应付且该等违约持续30天期间时,在支付该等利息方面出现违约,

 

21

 

 

(b)任何证券的本金在到期时的偿付出现违约,或

 

(c)任何偿债基金付款(如有的话)的存款出现违约,当证券的条款到期时,

 

然后,公司将应受托人的要求,为该等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向其支付该等证券当时到期应付的本金和利息的全部金额,并在该等利息的支付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范围内,按该等证券规定的利率支付任何逾期本金和任何逾期利息的利息,此外,还将支付足以支付收款成本和费用的额外金额,包括受托人的补偿、合理费用、付款和垫款,其代理人和律师。

 

如公司未能在该要求下立即支付该等款项,受托人可以其本身名义并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就收取如此到期及未支付的款项提起司法程序,可将该程序起诉至判决或最终判令,并可就该等证券对公司或任何其他债务人强制执行,并从公司或该等证券上的任何其他债务人的财产中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收取已判决或视为应支付的款项,无论其身处何处。

 

如与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有关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在符合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下,受托人可酌情采取受托人认为最有效的适当司法程序保护和强制执行其权利和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以保护和强制执行任何此类权利,无论是为了具体强制执行本契约中的任何契诺或协议,还是为了协助行使本契约授予的任何权力,或强制执行任何其他适当补救措施。

 

第6.4节。受托人可提出索赔证明。

 

如有关公司或任何其他债务人的证券或公司或该等其他债务人或其债权人的财产发生任何接管、无力偿债、清算、破产、重组、安排、调整、组成或其他司法程序的未决,则受托人(不论该证券的本金随后是否应按其中明示或通过声明或其他方式到期应付,亦不论受托人是否已就逾期本金或利息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均有权获授权,通过干预此类程序或其他方式,

 

(a)就证券所欠及未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提出申索及证明申索,并提交可能需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或文件,以使受托人的申索(包括就受托人、其代理人及大律师的补偿、合理开支、付款及垫款而提出的任何申索)及持有人在该司法程序中的申索,及

 

22

 

 

(b)收取及收取就任何该等债权应付或可交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并将该等款项或财产分派,而任何保管人、接管人、受让人、受托人、清盘人、扣押人或任何该等司法程序中的其他类似人员,特此获每名持有人授权向受托人支付该等款项,并在受托人同意直接向持有人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向受托人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作为受托人的补偿、合理开支、付款及垫款,其代理人和律师以及根据第7.7条应付受托人的任何其他款项。

 

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当作授权受托人授权或同意或接受或代表任何持有人采纳任何影响证券或其任何持有人权利的重组、安排、调整或组合计划,或授权受托人就任何该等程序中任何持有人的债权进行表决。

 

第6.5节。受托人可以在不拥有证券的情况下执行债权。

 

本契约或证券项下的所有诉讼权利和债权,可由受托人在与之有关的任何程序中,在不管有任何证券或出示该证券的情况下进行起诉和强制执行,而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该等程序,应以其作为明示信托受托人的个人名义提出,任何判决的追偿,在为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大律师的赔偿、合理费用、支出和垫款作出规定后,为已收回该等判决的证券持有人的应课税利益。

 

第6.6节。申请收取的款项。

 

受托人依据本条收取的任何款项或财产,应在受托人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并在因本金或利息而分配该等款项或财产的情况下,在出示证券并在仅部分支付的情况下在其上注明付款时,以及在全额支付的情况下在交出时,按以下顺序申请:

 

第一:支付受托人根据第7.7条应付的所有款项;及

 

第二种:向已收取该款项所涉及或为其利益而收取该等款项的证券上的当时到期及未支付的本金及利息的款项,分别按该等证券上到期及应付的本金及利息金额按比例支付,不享有任何种类的优先权或优先权;及

 

第三:对公司。

 

第6.7节。诉讼限制。

 

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均无权就本指引,或就委任接管人或受托人,或就本指引下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提起任何司法或其他程序,除非

 

(a)该持有人先前已就该系列证券的持续违约事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23

 

 

(b)持有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不少于25%的持有人,须已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要求,就根据本协议以其本身名义作为受托人的违约事件提起法律程序;

 

(c)该等持有人已向受托人提出受托人满意的弥偿或担保,以抵偿受托人为遵从该要求而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

 

(d)受托人在接获该通知、要求及提供弥偿后60天内没有提起任何该等法律程序;及

 

(e)在该60天期间内,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本金多数的持有人并无向受托人发出与该书面要求不一致的指示;

 

每份证券的持有人与每名其他持有人及受托人谅解、有意及明文订约,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该等持有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凭藉或藉利用本义齿的任何条文影响、扰乱或损害任何其他该等持有人的权利,或取得或寻求取得相对于任何其他该等持有人的优先权或优先权,或强制执行本义齿项下的任何权利,除非以此处规定的方式,并且为了适用系列的所有此类持有人的平等和可评定的利益。

 

第6.8节。持有人无条件获得本息的权利。

 

尽管本契约另有规定,任何证券的持有人有权在该证券到期时收取该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如有的话),包括该证券中所述的到期日(或在赎回的情况下,在赎回日期),并有权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任何该等付款,而该等权利未经该持有人同意不得受损。

 

第6.9节。恢复权利和补救办法。

 

如受托人或任何持有人已提起任何程序以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而该等程序已因任何理由而终止或放弃,或已被裁定对受托人或该等持有人不利,则在每宗该等情况下,除该等程序中的任何裁定外,公司、受托人及持有人须分别恢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先前地位,其后受托人及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及补救措施均须继续,犹如并无提起该等程序一样。

 

24

 

 

第6.10节。权利和救济累计。

 

除第2.8节中关于替换或支付被毁损、毁损、遗失或被盗的证券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授予或保留给受托人或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均无意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项权利和补救办法均应是累积的,并且是在根据本协议或现在或以后在法律上或在股权或其他方面存在的每项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之外的。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方式主张或采用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阻止同时主张或采用任何其他适当权利或补救办法。

 

第6.11节。延迟或遗漏不放弃。

 

受托人或任何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在行使因任何违约事件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延迟或疏忽,均不得损害任何该等权利或补救措施,或构成对任何该等违约事件的放弃或对该等违约事件的默许。本条或法律赋予受托人或持有人的每一项权利和补救办法,可由受托人或持有人(视情况而定)不时行使,并视认为合宜的情况行使。

 

第6.12节。持有人的控制。

 

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本金多数的持有人有权就该系列的证券指示进行任何程序的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寻求受托人可利用的任何补救办法,或行使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但条件是

 

(a)a)该指示不得与任何法律规则或本指引相抵触,

 

(b)受托人可采取受托人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与该指示并无抵触的行动,

 

(c)除第7.1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如受托人善意地须由受托人的一名负责人员裁定如此指示的法律程序将涉及受托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则受托人有权拒绝遵从任何该等指示,及

 

(d)在按本条第6.12条指示采取任何行动前,受托人有权就其遵从该要求或指示而可能招致的讼费、开支及法律责任获得令其满意的弥偿。

 

第6.13节。对过去违约的豁免。

 

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金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代表该系列所有证券的持有人,藉向受托人及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放弃根据本协议就该系列的任何过往违约及其后果,但该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违约除外(但条件是,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金额多数的持有人可撤销加速及其后果,包括此类加速导致的任何相关付款违约)。就本义齿的每一目的而言,一旦有任何该等放弃,该违约即告不复存在,由此产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均应视为已得到纠正;但该等放弃不得延伸至任何后续或其他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

 

25

 

 

第6.14节。承担成本。

 

本契约的所有各方均同意,而任何证券的每一持有人通过其接受将被视为已同意,任何法院可酌情要求,在任何强制执行本契约项下任何权利或补救的诉讼中,或在任何针对其作为受托人所采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而针对受托人的诉讼中,该诉讼中的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承诺以支付该诉讼的费用,并且该法院可酌情评估合理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针对该诉讼中的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已适当考虑到该一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是非曲直和善意;但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任何持有人或持有人群体提起的任何诉讼,合计持有任何系列未偿证券本金超过10%,或任何持有人为强制执行任何证券在该等证券到期时或之后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而提起的任何诉讼,包括该等证券(或在赎回的情况下,在赎回日期)中所述的到期日。

 

第七条。

受托人

 

第7.1节。受托人的职责。

 

(a)如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须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权利及权力,并在行使这些权利及权力时使用与审慎人在有关情况下在处理该人本身事务时所行使或使用的同等程度的谨慎及技巧。

 

(b)除违约事件持续期间外:

 

(i)受托人只需履行本契约中具体规定的职责,而无需履行其他职责,且本契约中不会解读针对受托人的默示契诺或义务。

 

(ii)在受托人方面并无恶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就有关陈述的真实性及其中所表达的意见的正确性,以向受托人提供并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的高级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为确凿依据;但如任何该等高级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是根据本指引的任何条文特别规定须向受托人提供的,受托人应审查该高级人员的证书和律师意见,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本契约的形式要求。

 

26

 

 

(c)受托人不得因其本身的过失行为、本身的过失不作为或本身的故意不当行为而免除法律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i)本款并不限制本条(b)款的效力。

 

(ii)除非证明受托人在确定有关事实方面有疏忽,否则受托人无须对任何由负责人员善意作出的判断错误承担法律责任。

 

(iii)受托人无须就其根据第6.12条就该系列的证券而根据本契约就该系列的证券而就受托人可利用的任何补救进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时间、方法及地点,或行使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的指示而善意地就该系列的证券而采取、遭受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d)本指引的每项条文,如以任何方式与受托人有关,均受本条(a)、(b)及(c)段规限。

 

(e)受托人可拒绝履行任何职责或行使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就其在履行该职责或行使该权利或权力时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收取令其满意的弥偿。

 

(f)除非受托人与公司书面协议,否则受托人无须就其所收款项的利息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无需与其他资金隔离。

 

(g)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要求受托人在履行其任何职责或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权力时对其自有资金承担风险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财务责任,但如未能向受托人保证就该风险提供足够的弥偿以令其满意。

 

(h)付款代理人、通知代理人、书记官长、任何认证代理人和受托人在根据本协议以任何其他身份行事时,有权享有本条第七条规定的保护和豁免。

 

(i)给予受托人的权利、特权、保护、豁免和利益,包括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本契约延伸至并将由受托人以其每一身份强制执行。

 

27

 

 

第7.2节。受托人的权利。

 

(a)受托人可依赖并须受保护,以作为或不根据其认为是真实的及已由适当人士签署或出示的任何文件(不论是其正本或传真形式)行事。受托人无需调查文件中所述的任何事实或事项。

 

(b)在受托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前,可要求提供人员证明书或律师意见,或两者兼而有之。受托人无须对其依赖该人员的证明书或大律师的意见而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c)受托人可透过代理人行事,不得对任何获适当注意委任的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负责。任何保存人不得被视为受托人的代理人,受托人不对任何保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d)受托人无须对其认为已获授权或在其权利或权力范围内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e)受托人可谘询大律师,而该大律师的意见或大律师的任何意见,须就其根据本协议善意及依赖而采取、遭受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获得充分及完整的授权及保障。

 

(f)受托人没有义务应任何证券持有人的请求或指示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持有人已向受托人提供令其满意的担保或弥偿,以抵偿其在遵从该请求或指示时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

 

(g)受托人无须就任何决议、证明书、陈述、文书、意见、报告、通知、要求、指示、同意、命令、债券、债权证、票据、其他债务证据或其他纸张或文件所述明的事实或事项进行任何调查,但受托人可酌情就其认为合适的事实或事项作出进一步查询或调查。

 

(h)除非受托人的负责人员实际知悉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或除非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事处的负责人员收到任何事实上属于该违约的事件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一般提及证券或特定系列的证券及本契约,否则不得当作受托人已收到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的通知。

 

(i)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均不得就任何种类的特别、惩罚性、间接、后果性或附带的灭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向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受托人已获告知该等灭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28

 

 

(j)受托人采取本契约所允许的行动的允许权,不得解释为这样做的义务或义务。

 

(k)受托人无须就本契约的执行或其他方面给予任何保证或担保。

 

第7.3节。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受托人以其个人或任何其他身份可成为证券的所有人或质权人,并可以其他方式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处理其在非受托人时应享有的同等权利。任何代理都可以用类似的权利做同样的事情。受托人亦受第7.10及7.11条规限。

 

第7.4节。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受托人对本契约或证券的有效性或充分性不作任何陈述。受托人不对公司使用证券所得款项负责,也不对证券中除其认证证书以外的任何声明负责。

 

第7.5节。违约通知。

 

如违约或违约事件就任何系列的证券发生并仍在继续,且如受托人的负责人员知悉该违约或违约事件,则受托人应在该违约或违约事件发生后90天内,或如较后,在受托人的负责人员知悉该违约或违约事件后,向该系列证券的每名持有人发出违约或违约事件通知。除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外,如且只要其公司信托委员会或其负责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善意地确定扣留通知符合该系列持有人的利益,则受托人可扣留该通知。除非负责人员已收到有关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的书面通知,否则受托人将不会被视为已收到通知或被控知悉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而该通知引用了适用的证券系列和本义齿,并在其表面上声明已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

 

第7.6节。受托人向持有人提交的报告。

 

在本指引日期的每一周年后60天内,受托人须按照TIA § 313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以邮寄方式向所有持有人(如其姓名及地址出现在注册主任备存的名册上)转递一份日期为该周年日的简短报告。

 

每份报告在邮寄给任何系列的持有人时,应向SEC和该系列证券上市的每个国家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副本。任何系列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机构。

 

29

 

 

第7.7节。赔偿和赔偿。

 

公司应不时向受托人支付其服务的补偿,因为公司和受托人应不时以书面约定。受托人的赔偿不受明示信托受托人赔偿法律的限制。公司应要求向受托人偿还其发生的一切合理自付费用。此类费用应包括受托人的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补偿和费用。

 

公司须就其所招致的任何成本、开支或责任,包括税项(基于、由受托人的收入计量或由受托人的收入厘定的税项除外),向每名受托人及任何前任受托人作出赔偿(包括为自己辩护的费用),但其作为受托人或代理人在履行本契约下的职责时的下一段所述除外。受托人应将其可能要求赔偿的任何索赔及时通知公司。受托人未能如此通知公司,不应解除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并在一定程度上公司因此而受到重大损害。公司应对索赔进行抗辩,受托人应配合抗辩。受托人可以有单独的法律顾问,公司应支付该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公司无需为未经其同意而作出的任何和解支付费用,该同意不会被无理拒绝。本赔偿适用于受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和代理人。

 

公司无须就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股东或代理人因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作出补偿或赔偿,而该损失或责任乃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最终裁决所裁定。

 

为保证公司在本条中的付款义务,受托人应对受托人持有或收取的所有金钱或财产在任何系列的证券之前拥有留置权,但以信托方式持有以支付该系列特定证券的本金和利息的除外。

 

当受托人在第6.1(d)或(e)节规定的违约事件发生后产生费用或提供服务时,费用和对服务的补偿旨在构成任何破产法下的管理费用。

 

本节的规定应在本契约终止和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后继续有效。

 

第7.8节。更换受托人。

 

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以及继任受托人的委任,只有在继任受托人接受本条规定的委任后才生效。

 

受托人可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提出辞呈,在建议辞呈日期至少30天前如此通知公司。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可通过通知受托人和公司的方式解除该系列的受托人。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解除受托人的职务:

 

(a)受托人没有遵从第7.10条;

 

30

 

 

(b)受托人被裁定破产或资不抵债或根据任何破产法就受托人订立济助命令;

 

(c)保管人或公职人员掌管受托人或其财产;或

 

(d)受托人变得无行为能力。

 

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或因任何原因出现受托人职务空缺的,公司应及时指定继任受托人。在继任受托人就任后一年内,持有当时已发行证券本金过半数的持有人可委任继任受托人接替公司委任的继任受托人。

 

如任何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的继任受托人在退任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后60天内未就任,则退任受托人、公司或所适用系列证券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委任继任受托人。

 

继任受托人应向退任受托人和公司递交接受其委任的书面文件。紧接其后,退任受托人须将其作为受托人持有的所有财产转移予受第7.7条规定的留置权规限的继任受托人,退任受托人的辞职或罢免即生效,而继任受托人就其根据本契约作为受托人的每一系列证券拥有受托人的所有权利、权力和义务。继任受托人应向每一该等系列的每一持有人发送其继任通知。尽管根据本条第7.8条更换了受托人,但公司根据本条第7.7条承担的义务仍应继续为退休受托人的利益而继续,其因在此种更换之前根据其在本契约下的权利、权力和义务采取或不采取的行动而招致的费用和责任。

 

第7.9节。合并后的继任受托人等。

 

受托人可合并或转换成的任何组织或实体,或与其合并的任何组织或实体,或因受托人应为其一方的任何合并、转换或合并而产生的任何组织或实体,或继承受托人全部或几乎全部公司信托业务的任何组织或实体,应为本协议项下受托人的继承人,但该组织或实体应根据第7.10条另有资格和资格,未经任何一方签署或归档任何文件或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31

 

 

第7.10节。资格;取消资格。

 

本契约应始终有一名满足TIA § 310(a)(1)、(2)和(5)要求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始终拥有其最近公布的年度状况报告中规定的至少25,000,000美元的合并资本和盈余。受托人应遵守TIA § 310(b)。

 

第7.11节。优先收取对公司的索赔。

 

受托人受TIA § 311(a)的约束,不包括TIA § 311(b)中列出的任何债权人关系。已辞职或被免职的受托人应在所示范围内受TIA § 311(a)的约束。

 

第八条。

满足与解除;防御

 

第8.1节。义齿的满足和解除。

 

本契约须于公司命令后就任何系列的证券解除,并对该系列的所有证券不再具有进一步效力(本第8.1条下文规定的除外),而受托人须在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签立承认满足和解除本契约的文书,当

 

(a)任一

 

(i)该等系列的所有此前认证及交付的证券(已销毁、遗失或被盗及已更换或已付款的证券除外)已交付予受托人注销;或

 

(ii)此前未交付予受托人注销的该等系列的所有该等证券:

 

(一)因发送赎回通知或者其他原因而到期应付的,

 

(2)将于一年内到期应付,

 

(3)已根据受托人满意的安排,在一年内被要求赎回或将被要求赎回,以受托人以公司的名义发出赎回通知,并由公司承担费用,或

 

(4)根据第8.3条(如适用)被当作已获支付及解除;

 

及公司在上述第(1)、(2)或(3)款的情况下,已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入或促使以信托方式向受托人存入一笔金额的款项或美国政府债务,该金额应足以支付和履行该系列所有证券在该等分期本金或利息到期之日的每期本金(包括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或类似付款)和利息;

 

32

 

 

(b)公司已支付或安排支付公司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及

 

(c)公司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一份均述明就本条所设想的抵偿及解除责任而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尽管本契约已获满足及解除,(x)公司根据第7.7条对受托人的义务,(y)如款项已根据本条(a)条存入受托人,则第2.4、2.7、2.8、8.2及8.5条的条文,及(z)受托人根据本契约所享有的权利、权力、信托及豁免,以及公司与此有关的义务,均应继续有效。

 

第8.2节。信托基金的运用;赔偿。

 

(a)在符合第8.5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8.1、8.3或8.4条存放于受托人的所有款项和美国政府债务或外国政府债务,以及受托人就根据第8.1、8.3或8.4条存放于受托人的美国政府债务或外国政府债务而收到的所有款项,均应以信托形式持有,并由其根据证券和本契约的规定用于支付,直接或通过作为受托人的任何付款代理人(包括作为其自己的付款代理人的公司),向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确定该款项的本金和利息已存入或由受托人收取,或按第8.1、8.3或8.4条的设想进行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或类似付款。

 

(b)公司须就依据第8.1、8.3或8.4条存放的美国政府债务或外国政府债务所征收或评估的任何税款、费用或其他费用,或就该等债务所收取的利息和本金(由持有人或代表持有人应付的任何款项除外),向受托人支付并向受托人作出赔偿(该等赔偿在本契约终止后仍有效)。

 

(c)受托人须在公司发出命令后不时向公司交付或支付第8.3或8.4节所规定的任何美国政府义务或由其持有的外国政府义务或款项,而根据国家认可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在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意见,该等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或款项本条款不得授权受托人出售根据本契约持有的任何美国政府义务或外国政府义务。

 

33

 

 

第8.3节。任何系列证券的法定撤销。

 

除非本条第8.3条另有规定,否则根据第2.2节不适用于任何系列的证券,公司须被视为已于本条例(d)段所提述的存款日期后第91天支付及清偿任何系列的所有未偿还证券的全部债务,而本契约的条文,因其与该系列的该等未偿还证券有关,不再有效(而受托人须在收到公司命令后,由公司承担费用,签立承认该等的文书),除了:

 

(a)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有权从本协议(d)节所述的信托基金中收取(i)在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或分期本金或利息到期时支付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本金和每期本金及利息,以及(ii)在根据本契约和该系列证券的条款到期和应付该等款项之日适用于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的利益;

 

(b)第2.4、2.5、2.7、2.8、7.7、8.2、8.3、8.5及8.6条的条文;及

 

(c)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信托及豁免,以及公司与此有关的义务;

 

条件是,应已满足下列条件:

 

(d)公司须已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放或安排存放(第8.2(c)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作为信托资金,具体质押为该等证券持有人的担保及专为该等证券持有人的利益(i)(如以美元计值的该系列证券、以美元计值的现金及/或美国政府债务),或(如以外币(复合货币除外)计值的该系列证券、货币及/或外国政府债务,其通过按照其条款支付利息和本金,将提供(并且在不进行再投资的情况下,将不对该受托人承担任何税务责任),不迟于任何款项支付到期日前一天,根据国家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在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现金数额,足以支付和解除每一期本金和利息,于该等分期本金或利息及该等偿债基金付款到期日期就该等系列的所有证券作出的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

 

(e)该等存款不会导致违反或违反本契约或公司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或构成违约;

 

(f)在该存款日期或在该日期后第91天结束的期间内,不得发生与该系列证券有关的违约或违约事件,且该等违约或违约事件仍在继续;

 

34

 

 

(g)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高级人员证明书及大律师意见,大意为(i)公司已从国内税务局收到或已由国内税务局公布裁定,或(ii)自本指引签立之日起,适用的联邦所得税法已有变动,在任何情况下,大意为,并基于大律师的意见,须确认,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将不会确认收入,因此类存款、撤销和解除而产生的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收益或损失,将按未发生此类存款、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下的相同金额、相同方式和相同时间缴纳联邦所得税;

 

(h)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该存款并非由公司以击败、阻碍、延迟或欺骗公司任何其他债权人为目的而作出;及

 

(i)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份证明书及意见均述明就本条所设想的撤销而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第8.4节。盟约违约。

 

除非根据第2.2条另有规定本条第8.4条不适用于任何系列的证券,否则公司可忽略就任何系列的证券遵守第4.2、4.3、4.4及5.1条所载的任何条款、条文或条件,而除非其中另有指明,该系列证券的补充契约或根据第2.2节交付的董事会决议或高级职员证书中指明的任何附加契诺(且未能遵守任何该等契诺不构成根据第6.1节就该系列证券而言的违约或违约事件),而根据第2.2节交付并被指定为违约事件的该系列证券的补充契约或董事会决议或高级职员证书中指明的任何事件的发生,均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或违约事件,就该等系列的证券而言,但除上述规定外,本契约的其余部分及该等证券将不受此影响;但须已满足以下条件:

 

(a)就本条第8.4条而言,公司已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存放或安排不可撤销地存放(第8.2(c)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作为信托资金,目的是作出以下付款,具体质押为该等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并专用于(i)在该系列以美元、美元现金和/或美国政府债务计价的证券的情况下,或(ii)在该系列以外币(复合货币除外)计价的证券的情况下,资金和/或外国政府债务,通过按照其条款支付利息和本金,将提供(且不进行再投资,且不承担对该受托人的纳税义务),不迟于任何资金支付到期日前一天,根据国家认可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在向受托人交付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现金数额,足够,在该等分期本金或利息到期之日支付和解除该系列所有证券的每期本金(包括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或类似付款)和利息;

 

35

 

 

(b)该等存款将不会导致违反或违反本契约或公司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或构成根据本契约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的违约;

 

(c)就该系列证券而言,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均不得已发生,且于该存款日期仍在继续;

 

(d)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大意为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将不会因该等存款及契诺撤销而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入、收益或损失,并须按相同金额、相同方式及相同时间缴付联邦所得税,如该等存款及契诺撤销并未发生,则须如此;

 

(e)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该存款并非由公司以击败、阻碍、延迟或欺骗公司任何其他债权人为目的而作出;及

 

(f)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份证明书及意见均述明本条就本条所设想的契诺失效而订定的所有先例条件均已获遵从。

 

第8.5节。偿还公司。

 

在适用的废弃物权法的规限下,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应要求向公司支付其所持有的任何用于支付两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本金和利息的款项。此后,有权获得这笔款项的持有人必须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寻求付款,除非适用的废弃财产法指定了另一人。

 

第8.6节。复职。

 

如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因任何法律程序或因任何法院或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或判决禁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该等申请而无法根据第8.1条申请就任何系列证券存入的任何款项,公司在本契约下就该系列证券及该系列证券所承担的义务,须恢复及恢复,犹如根据第8.1节并无发生存款一样,直至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获准根据第8.1节运用所有该等款项为止;但如公司因其义务的恢复而就任何证券支付任何本金或利息或任何额外金额,在向持有人全额付款后,公司将被代位行使此类证券持有人从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持有的款项或美国政府义务中收取此类付款的权利。

 

36

 

 

第九条。

修正和豁免

 

第9.1节。未经持有人同意。

 

公司及受托人可修订或补充本契约或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而无须任何持有人同意:

 

(a)纠正任何歧义、缺陷或不一致之处;

 

(b)遵守第五条;

 

(c)在有证明证券之外或代替有证明证券的地方,订定无证明证券;

 

(d)就任何系列的证券或任何系列的担保证券增加担保;

 

(e)交出公司在本契约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

 

(i)为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而增加契诺或违约事件;

 

(f)遵守适用的保存人的适用程序;

 

(g)作出不会对任何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

 

(h)就发行及确立本契约许可的任何系列证券的形式及条款及条件作出规定;

 

(i)就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证券的继任受托人根据本协议接受委任提供证据及订定条文,并在为订定或方便多于一名受托人管理本协议项下的信托而有需要时增补或更改本指引的任何条文;或

 

(j)遵守SEC的要求,以便根据TIA实施或维持本义齿的资格。

 

第9.2节。经持有人同意。

 

在符合第9.3条的规定下,经受该补充契约影响的每一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包括就该系列证券的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而取得的同意),公司与受托人可订立补充契约,为增加任何条文或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取消本契约或任何补充契约的任何条文,或以任何方式修改各该等系列的持有人的权利。除第6.13条另有规定外,除第9.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系列的已发行证券的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藉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包括就该系列证券的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而取得的同意),可豁免公司遵守本契约或该证券有关该系列的任何规定。

 

37

 

 

根据本条第9.2条批准任何建议的补充契约或放弃的特定形式,无须证券持有人的同意,但如该同意批准其实质内容,则该同意即为足够。在根据本条订立的补充契约或豁免生效后,公司须向受其影响的证券持有人发出一份简述该补充契约或豁免的通知。然而,公司未能发送该等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该等补充契约或豁免的有效性。

 

第9.3节。局限性。

 

未经每名受影响的持有人同意,修订或放弃不得:

 

(a)减少持有人必须同意修订、补充或放弃的证券的本金;

 

(b)降低任何证券的利率或延长支付利息(包括违约利息)的时间;

 

(c)减少本金或更改任何证券的陈述到期日或减少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债务的支付金额或推迟确定的日期;

 

(d)在贴现证券加速到期时减少其应付本金;

 

(e)放弃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的话)的支付方面的违约或违约事件(除非该系列已发行证券的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撤销加速支付任何系列的证券,以及放弃因该加速支付而导致的付款违约);

 

(f)使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的话)以该证券所述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支付;

 

(g)对第6.8、6.13或9.3条(本句)作出任何更改;或

 

(h)放弃就任何证券作出的赎回付款,但该等赎回须由公司选择作出。

 

38

 

 

第9.4节。遵守信托契约法案。

 

对本契约或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的每项修订均应在符合当时生效的TIA的补充契约中载列。

 

第9.5节。同意书的撤销及效力。

 

在补充契约中规定的修订或放弃生效之前,担保持有人对其的同意是持有人和任何证明与同意持有人的担保相同债务的担保或担保部分的每一后续持有人的持续同意,即使未在任何担保上注明同意。然而,如受托人在补充契约日期或放弃生效日期之前收到撤销通知,则任何该等持有人或其后的持有人可撤销对其担保或部分担保的同意。

 

任何修订或放弃一经生效,须对受该修订或放弃影响的每一系列的每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除非该等修订或放弃属第9.3条(a)至(h)条中任何条款所述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或放弃对已同意的证券的每一持有人以及证明与同意的持有人的证券的同一债务的证券或证券的一部分的每一后续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公司可以但无义务确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给予其同意或采取上述或根据本契约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的持有人。如果一个记录日期是固定的,那么尽管有紧接前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那些在该记录日期是持有人的人(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并且只有这些人,才有权给予该同意或撤销先前给予的任何同意或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无论该等人在该记录日期之后是否继续是持有人。该同意不得在该记录日期后超过120天内有效或有效。

 

第9.6节。证券上的记号或交换。

 

公司或受托人可但无义务对其后认证的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作出有关修订或放弃的适当标记。公司可根据反映修订或放弃的该系列证券的第2.3节新证券,发行该系列证券以换取该系列证券,而受托人应在收到公司命令后进行认证。

 

第9.7节。受托人受到保护。

 

在执行或接受本条允许的任何补充契约所设定的额外信托或由此对本契约所设定的信托所作的修改时,受托人有权根据请求获得符合第10.4和10.5条的高级职员证书和/或律师意见,并且(在不违反第7.1条的情况下)在依赖该高级职员证书和/或律师意见时应得到充分保护。受托人须在交付该等高级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或两者时签署所有补充契约,但受托人无须签署任何对其在本契约下的权利、职责、法律责任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的补充契约除外。

 

39

 

 

第十条。

杂项

 

第10.1节。信托契约法案控制。

 

如果本义齿的任何条款限制、限定或与TIA要求或视为包含在本义齿中的另一条款发生冲突,则应控制该要求或视为条款。

 

第10.2节。通知。

 

公司或受托人向另一方,或由持有人向公司或受托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如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以头等邮件(挂号或认证,要求回执)、电子邮件或隔夜航空快递保证次日送达的方式邮寄至他人的地址,则妥为发出:

 

如果对公司:
DDC企业有限公司
368 9th Ave. 6楼
纽约,NY 10001
关注:行政总裁
电话:+ 85228030688

 

附一份副本至:
Loeb & Loeb LLP
公园大道345号
纽约,NY 10154
关注:泰德-帕拉斯凯瓦斯
电话:+ 1 212-407-4971

 

if对受托人:
[_______]
关注:[ ]
电话:[ ]

 

附一份副本至:
[_______]
关注:[ ]
电话:[ ]

 

公司或受托人藉通知另一方,可为其后的通知或通讯指定额外或不同的地址。

 

向持有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须按照保存人的程序,以电子方式或以头等邮件或隔夜航空快递方式寄往书记官长备存的登记册所显示的他、她或其地址。未向任何系列的持有人发送通知或通信或其中的任何缺陷不应影响其相对于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系列的其他持有人的充分性。

 

40

 

 

以上述方式发出或公布通知或通讯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无论持有人是否收到,均已妥为发出。

 

公司向持有人发送通知或通讯的,应当同时抄送受托人和各代理人。

 

受托人没有任何责任确认以电子传送(包括以电子邮件、传真传送、网页门户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讯的人事实上是获授权这样做的人。受托人认为符合2000年ESIGN法案或其他适用法律的电子签名(包括由DocuSign、Orbit、Adobe Sign或受托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数字签名提供者提供的手写签名和数字签名的电子图像)应被视为所有目的的原始签名。公司承担因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方式向受托人发送通信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未经授权的通信采取行动的风险,以及被第三方拦截或滥用的风险。

 

尽管有本义齿或任何证券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本义齿或任何证券规定向全球证券的持有人(无论是通过邮寄还是其他方式)发出任何事件的通知(包括任何赎回通知),则该通知应根据该保存人的惯常程序向该保存人(或其指定人)充分发出。

 

第10.3节。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沟通。

 

任何系列的持有人可根据TIA § 312(b)与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系列的其他持有人就其在本契约或该系列或所有系列的证券下的权利进行沟通。本公司、受托人、注册处处长及任何其他人均享有TIA § 312(c)的保护。

 

第10.4节。关于条件先决条件的证明和意见。

 

在公司向受托人提出根据本契约采取任何行动的任何请求或申请时,公司应向受托人提供:

 

(a)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签字人认为本指引就建议行动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如有的话)已获遵从;及

 

(b)大律师的意见,述明该大律师认为所有该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第10.5节。证书或意见中要求的陈述。

 

有关遵守本指引所订定的条件或契诺的每份证明书或意见(依据TIA § 314(a)(4)提供的证明书除外)须符合TIA § 314(e)的条文,并须包括:

 

(a)作出该证明或意见的人已阅读该契诺或条件的声明;

 

41

 

 

(b)有关该证明书或意见所载的陈述或意见所依据的审查或调查的性质及范围的简明陈述;

 

(c)该人认为该人已作出所需的审查或调查的陈述,以使该人能够就该契诺或条件是否已获遵从发表知情意见;及

 

(d)有关该人认为该条件或契诺是否已获遵从的陈述。

 

第10.6节。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规则。

 

受托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系列的持有人会议或持有人会议的行动制定合理的规则。任何代理人都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则,对其职能设置合理的要求。

 

第10.7节。法定假日。

 

如根据本契约作出的任何付款的付款日期并非一个营业日,则可于下一个营业日支付款项,介入期不计利息。

 

第10.8节。不得对他人采取追索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过去或现在)本身,对公司在证券或义齿下的任何义务,或对基于、关于或由于此类义务或其创建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每个持有人通过接受证券放弃并解除所有此类责任。豁免和解除是发行证券考虑的一部分。

 

第10.9节。同行。

 

本契约可在任意数目的对应方中签署,也可由合同双方在不同的对应方中签署,每一方在如此签署时应被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内容加在一起应构成一份相同的协议。以传真或电子格式(例如,“.pdf”或“.tif”)传输方式交换本契约的副本和签名页,应构成本契约对合同各方的有效执行和交付,并可用于所有目的以代替原始契约。以传真或电子格式(例如,“.pdf”或“.tif”)传送的协议各方的签名,在所有用途上均应视为其原始签名。

 

42

 

 

除非在此或任何其他证券中另有规定,与本义齿、任何证券或在此设想的任何交易(包括修改、放弃、同意和其他修改)有关的任何拟签署的文件中使用或与之相关的“执行”、“执行”、“签名”和“签名”等词语以及具有类似意义的词语应被视为包括电子签名和以电子形式保存记录,每一项均应具有与手动执行的油墨签名或使用纸质记录系统(如适用)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在最充分的范围内并按照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全球和国家商务联邦电子签名法》、《纽约州电子签名和记录法》以及基于《统一电子交易法》的任何其他类似州法律。

 

第10.10节。准据法;放弃陪审团审判;同意管辖。

 

本契约和证券,包括因契约或证券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公司、受托人和持有人(在其接受证券的情况下)各自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充分范围内,在因本契约、本契约或本契约或其所设想的证券或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因本契约或本契约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基于本契约或本契约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可在位于纽约市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院或位于纽约市的每一案件的纽约州法院(统称为“指定法院”)提起,且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服从这些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以邮寄方式(在任何适用的法规或法院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将任何程序、传票、通知或文件送达上述当事人的地址,即为在任何该等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的有效程序送达。本公司、受托人及持有人(藉其接受证券)各自在此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放弃任何反对在指定法院为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奠定地点的反对,并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放弃及同意不抗辩或主张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已在不方便的法院地提起。

 

第10.11节。没有对其他协议的不利解释。

 

本契约不得用于解释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的其他契约、贷款或债务协议。任何此类契约、贷款或债务协议不得用于解释本契约。

 

第10.12节。继任者。

 

公司在本契约中与证券的所有协议对其继承者具有约束力。受托人在本契约中的所有协议均对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43

 

 

第10.13节。可分割性。

 

如本义齿或证券中的任何条款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第10.14节。目录、标题等。

 

本索引的目录、交叉参照表、各条款和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不被视为本索引的一部分,且绝不应修改或限制本索引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第10.15节。外币证券。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合同的补充契约或依据本契约第2.2节就某一系列证券交付的高级职员证书另有规定,每当为本契约的目的,所有系列或所有系列的证券的本金总额的特定百分比的持有人可能采取任何行动,而当时受某一特定行动影响的任何系列的证券的本金总额未偿付,且在此情况下,有任何系列的未偿付证券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计价,然后,为采取此类行动而应被视为未偿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应通过将任何该等其他货币转换为任何特定系列证券发行时指定的货币来确定。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根据本契约第2.2节就特定系列证券交付的高级职员证书中另有规定,否则此类转换应按《金融时报》在“货币汇率”一节中公布的购买指定货币的即期汇率(或者,如果《金融时报》不再发布,或者如果《金融时报》不再提供此类信息,则为公司可能善意选择的来源)在任何确定日期。本款规定应适用于就证券持有人依据本契约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确定以美元以外货币计值的系列证券的等值本金金额。

 

前款规定的一切决定和裁定,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所有目的都是结论性的,对受托人和所有持有人具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

 

第10.16节。判断货币。

 

公司同意,在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效这样做的最大范围内,(a)如果为了在任何法院获得判决的目的,有必要将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金额(“所需货币”)的到期款项转换为将作出判决的货币(“判决货币”),所使用的汇率应为在作出最终不可上诉判决之日,受托人按照正常银行程序可以在纽约市以判决货币购买所需货币的汇率,除非该日不是纽约银行日,然后,所使用的汇率应为受托人按照正常银行程序可以在作出最终不可上诉判决的前一天的纽约银行日在纽约市以判决货币购买所需货币的汇率,并且(b)其在本契约下以所需货币(i)支付款项的义务不得通过任何投标解除或满足,根据任何判决(无论是否按照(a)款)以所需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进行的任何追偿,除非此类投标或追偿应导致收款人实际收到就该等付款明示应付的所需货币的全部金额,(ii)应可作为替代或额外的诉讼因由强制执行,以便以所需货币追回该实际收到的金额(如有)应低于如此明示应付的所需货币的全部金额,以及(iii)不受根据本契约就任何其他到期款项获得的判决的影响。出于上述目的,“纽约银行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纽约市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银行机构关闭。

 

44

 

 

第10.17节。不可抗力。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均不对因其无法控制的力量,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事故、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民事或军事骚乱、核或自然灾害、流行病、流行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天灾,以及公用事业、通信或计算机(软硬件)服务的中断、丢失或故障,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的任何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据了解,受托人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在符合银行业公认惯例的情况下,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履约。

 

第10.18节。美国爱国者法案。

 

双方承认,根据《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26条,受托人必须获得、核实和记录信息,以识别与受托人建立关系或开立账户的每个人或法人实体。本契约的各方同意,他们将向受托人提供其可能要求的信息,以便受托人满足美国《爱国者法案》的要求。

 

第一条XI。

不断下降的资金

 

第11.1节。条的适用性。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第2.2节由该系列证券的条款规定的任何用于该系列证券退休的偿债基金,但根据本契约发行的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形式的证券另有许可或要求的除外。

 

任何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最低金额在此称为“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此类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金额在此称为“可选偿债基金付款”。如任何系列的证券条款有规定,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现金金额可按第11.2节的规定减少。每笔偿债基金款项应适用于该系列证券条款规定的任何系列证券的赎回。

 

45

 

 

第11.2节。以证券支付的下沉资金满意度。

 

公司可以,为清偿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将作出的任何系列证券的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1)交付该等偿债基金付款适用的该等系列的未偿还证券(先前要求强制赎回偿债基金的任何该等证券除外)及(2)作为该等偿债基金付款适用的该等系列的信用证券而适用且已由公司根据该系列证券的条款(根据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除外)或通过根据该等证券的条款应用允许的可选偿债基金付款或其他可选赎回而购回或赎回,但前提是该等证券先前并未如此入账。该等证券须由受托人于不迟于受托人开始选择赎回证券程序的日期前15天,连同与该等证券有关的高级人员证书一并收到,并须由受托人按该等证券指明的价格为此目的透过运作偿债基金赎回,并相应减少该等偿债基金付款的金额。如由于根据本条第11.2款交付或贷记证券以代替现金付款,为用尽上述现金付款而须赎回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应低于100,000美元,则受托人无须要求赎回该系列证券,除非在收到采取该等行动的公司命令时,而该等现金付款应由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持有,并适用于下一次的偿债基金付款,但前提是,受托人或该等付款代理人须于收到公司命令时不时将受托人或该付款代理人在公司交付予公司所购买的该系列证券的受托人时如此持有的任何现金付款,其未付本金金额相当于须向公司发放的现金付款。

 

第11.3节。赎回偿债基金的证券。

 

在任何系列证券的每个偿债基金付款日期前不少于45天(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有关某一系列证券的高级职员证书另有说明),公司将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职员证书,其中指明根据该系列证券的条款为该系列的下一次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的金额、其部分(如有),该部分将通过支付现金和其部分(如有)来满足,根据第11.2节,通过交付和贷记该系列证券来满足,以及可选的金额(如有)以现金形式添加到下一次随后的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中,公司应因此有义务支付其中指定的金额。在每个该等偿债基金缴款日之前不少于30天(除非董事会决议、高级人员证书或有关特定系列证券的补充契约另有说明),将按第3.2节所指明的方式选择在该偿债基金缴款日将予赎回的证券,而公司须按第3.3节所规定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发出或安排发出赎回该等证券的通知,费用由公司承担。该等通知已妥为发出,该等证券的赎回须按第3.4、3.5及3.6节所述的条款及方式进行。

 

作为证明,本合同双方已安排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个日期和年份正式签署本合同。

 

  DDC企业有限公司
   
  签名:
  姓名:
  其:
   
  [ ],作为受托人
   
  签名:
  姓名: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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