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格陵兰科技控股公司
承销协议
2026年1月28日
约瑟夫·斯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斯图尔特大街585号,套房L60-C
Garden City,NY 11530
作为承销商代表
在附表A中命名本协议
女士们先生们:
以下签署人,即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公司”)格陵兰科技控股公司,兹确认其与本协议附表A所列的几家承销商(统称“承销商”,及各自为“包销商”),并由Joseph Stone Capital,LLC担任代表(以该身份,“代表”),发行及出售合共5,083,330个公司单位(“单位”),每个单位由一股普通股(“股份”)、无面值股份(“普通股”)及一份认股权证的五分之四(4/5)组成,每份认股权证可就一股普通股行使整份,形式为本协议的附件 A(“认股权证”)。将不会对任何单位进行核证,而股份、及组成该等单位的认股权证将于发行后即时分离。本协议所设想的单位的发售和出售在此称为“发售”。
本公司特此与承销商确认如下:
第1节。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本公司向承销商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但有一项谅解,即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定义见下文),承销商在发售中可能依赖同样的陈述和保证:
(a)提交注册声明。公司已编制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表格S-1(文件编号:333-292412)的注册声明,其中包含一份将用于此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表格。经修订的此种登记声明,包括在该登记声明生效时以引用方式并入或包含在登记声明中的财务报表、证物和附表,其形式为委员会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和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证券法条例”)宣布生效,包括通过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任何信息,或根据《证券法》第430A条规则在生效时被视为其一部分的所需信息,或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交易法条例》),称为“注册声明”。公司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称为“第462(b)条规则登记声明”,自第462(b)条规则登记声明提交之日及之后,“登记声明”一词应包括第462(b)条规则登记声明。此类招股说明书,其格式为在本协议各方签署和交付本协议的日期和时间之后根据《证券法》第424(b)条首次提交,或者,如果不需要根据《证券法》第424(b)条规则提交,则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包含在注册声明中的与发售有关的最终招股说明书的格式称为“招股说明书”。本协议中所有提及注册声明、注册声明中包含的初步招股说明书(每份,“初步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或对上述任何内容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均应包括根据其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DGAR”)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副本。在紧接适用时间(定义见下文)之前纳入注册说明书的初步招股说明书,以下称为“定价招股说明书”。凡提及“最近一次初步招股说明书”,均视为提及注册说明书中包含的最近一次初步招股说明书。此处对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或对其中任何一份的任何补充或修订的任何提述,均应被视为提及并包括自该提述之日起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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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适用时间”指东部时间上午9时、本协议日期或公司与包销商书面议定的其他时间。
(c)遵守登记要求。注册声明已根据《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于2026年1月26日由委员会宣布生效。令委员会满意的是,公司遵守了委员会关于补充或补充信息的所有要求。没有阻止或暂停注册声明有效性的停止令生效,也没有为此目的提起或正在进行的程序,或者据公司所知,委员会正在考虑或威胁进行任何程序。
每份初步招股说明书和提交时的招股说明书均符合或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注册声明和对注册声明的任何生效后修订,在其生效时以及在随后所有时间直至《证券法》第4(a)(3)节要求的招股说明书交付期限届满时,均遵守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没有也不会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章程,截至其日期,以及在承销商完成发售之前的所有后续时间,没有也不会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紧接前两句所载的陈述及保证,不适用于《注册声明》或《注册声明》的任何生效后修订,或《定价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中的陈述或遗漏,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而该等陈述或遗漏是依赖并符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与包销商有关的资料而作出,而该等资料是明示在其中使用的,据了解并同意,代表任何承销商提供的唯一此类信息包括(i)登记声明、定价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承销商名称和(ii)标题为“电子分销”和“价格稳定、空头头寸”的子节,在每种情况下,在登记声明、定价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承销商信息”)的标题下。没有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要求在注册声明、定价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描述或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而这些合同或其他文件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平和准确的描述或按要求提交。
(d)披露一揽子计划。“披露包”一词系指(i)经修订或补充的定价招股说明书,(ii)根据《证券法》第433条规则定义的每个发行人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每一份,“发行人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如有),在本协议附表B中确定,(iii)本协议附表C中规定的定价条款,以及(iv)本协议各方应在下文以书面明确同意视为披露包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截至适用时间,披露包没有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没有遗漏说明在其中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前一句不适用于基于并符合承销商信息的披露包中的陈述或遗漏。
(e)公司不是不合格发行人。(i)在提交注册声明时和(ii)截至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之日,公司过去不是也不是不合格发行人(定义见《证券法》第405条),而没有考虑到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第405条确定公司没有必要被视为不合格发行人的任何决定。
(f)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说明书。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的招股说明书均不包含与注册声明中所载信息相冲突的任何信息,包括其中以引用方式并入且未被取代或修改的任何文件。前述句子不适用于任何发行人根据并符合承销商信息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中的陈述或遗漏。
2
(g)向承销商提供的发售材料。公司已向承销商交付注册声明的副本以及作为其一部分提交的每份同意书和专家证书,以及每份经修订或补充的初步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其数量和地点均为承销商合理书面要求。
(h)公司分发发售材料。除初步招股章程、定价章程、招股章程、任何经包销商审核及同意的发行人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及注册声明外,公司并无派发或授权派发、亦不会于发售完成前派发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发售材料。
(i)包销协议。本协议已由公司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并且是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除非本协议项下的赔偿权利可能受到适用法律的限制,以及本协议的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的权利和救济有关或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和救济的类似法律或一般衡平法原则的限制。
(j)各单位的授权。单位、股份及认股权证,以及认股权证的相关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已获所有规定的公司行动妥为有效授权,并已根据本协议保留发行和销售,当公司如此发行和交付时,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免于和免除公司施加的所有留置权。公司拥有足够数量的授权普通股,可用于发行招股章程所述根据发售发行的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
(k)没有适用的登记或其他类似权利。没有任何拥有登记或其他类似权利的人根据登记声明登记出售公司的任何证券并将其包括在发售中。
(l)无重大不利变化。除披露包中另有披露外,在披露包中提供信息的相应日期之后:(i)公司的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或收益、业务或运营(无论是否源于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可以合理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发展(任何此类变化,“重大不利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影响,a“重大不利影响”);及(ii)公司并无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招致任何间接、直接或或有的重大责任或义务,亦无订立任何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重大交易或协议;及(iii)公司并无就其股本宣派、派付或作出任何种类的股息或分派。
(m)独立会计师。Enrome LLP(“2024 Accountant”)和WWC,P.C.(“2023 Accountant”)各自就公司作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给委员会或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包含在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包括其相关附注)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的要求,Enrome LLP(“2024 Accountant”)和WWC,P.C.(“2023 Accountant”)各自为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n)编制财务报表。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截至所示日期和期间所提供的信息(前提是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受年终审计调整的影响,这些调整预计总体上不会是重大的,也不包含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所有脚注)。此类财务报表的形式符合《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的适用会计要求,并且在所涉期间均按照在一致基础上适用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但相关附注中可能明确说明的情况除外。除其中所包括的情况外,无需在注册声明、披露包或招股说明书中列入或以引用方式纳入其他财务报表或配套附表。每份初步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以摘要形式载列的与公司营运、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每一项历史财务数据,均按与其中所载完整财务报表一致的基础,公平地呈列该等资料。
3
(o)成立法团和良好信誉。公司已正式成立,并根据其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并拥有公司权力和权力,以拥有、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并开展登记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并订立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截至交割日,公司不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任何公司、协会或其他未在注册声明、披露包或招股说明书中另行披露的实体。
(p)资本化和其他股本事项。本公司的授权、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载于每份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如根据每份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所述的雇员福利计划或在行使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所述的未行使期权或认股权证(视情况而定)而进行的任何后续发行除外)。普通股符合规定,且在按本协议规定发行和交付时,各单位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每份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描述。认股权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每份披露资料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描述。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获得正式授权和有效发行,已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并已按照适用法律发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概无违反任何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类似认购或购买公司证券的权利。存托信托公司(“DTC”)已授权通过其完整的快速转让设施进行普通股的交割。除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所述的股份外,概无获授权或尚未行使的期权、认股权证、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购买权,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股本或债务证券。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股票期权和其他股票计划或安排以及根据该计划或安排授予的期权或其他权利的描述准确、公平地反映了就此类计划、安排、期权和权利所需显示的信息。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提交注册声明及公司根据该协议要约及出售单位,而发行及出售单位无须任何股东t授权。除登记声明、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所载明的情况外,并无任何股东协议、投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有关公司作为一方的公司普通股,或据公司所知,公司的任何股东之间或之间。
(q)不违反现有文书,无需进一步授权或批准。公司并无违反其经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在任何契约、抵押、贷款或信贷协议、票据、合同、特许经营权、租赁或其作为一方或可能受其约束的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的任何协议或合同或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合同(每一项,“现有文书”)下发生违约(或,随着通知的发出或时间的推移,将发生违约)(“违约”),除非违约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导致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及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交易(i)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经修订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ii)不会与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产生冲突或构成违反、违约,或导致对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产生或施加任何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或要求任何其他方同意,任何现有文书和(iii)将不会导致任何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或法院命令,或纳斯达克的规则,除第(ii)和(iii)条中的每一条的情况外,在此种冲突的范围内,无法合理地预期违约或违规将导致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和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所设想的交易,不需要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或机构的同意、批准、授权或其他命令,也不需要向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或机构进行登记或备案,但根据《证券法》和适用的州证券或蓝天法律以及金融业监管局(“FINRA”)进行的单位、股份、认股权证和认股权证股份的登记或资格、纳斯达克(已作出)要求的任何备案除外,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备案。
4
(r)子公司。本公司各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各自为「附属公司」,统称为「附属公司」)已于本协议附表E中指明。各附属公司均已妥为组建、有效存在并在其成立法团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权力(公司或其他方面)拥有其财产并按照注册声明、披露包、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开展其业务,并具有进行业务交易的适当资格,并在其业务的开展或其财产所有权或租赁需要此类资格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具有良好的信誉,除非未能如此合格或信誉良好不会导致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重大不利变化,整体而言。除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另有披露外,各附属公司的所有股权均已获正式及有效授权及发行,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并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章程文件获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并免受所有留置权、产权负担、股权或债权。任何附属公司的未偿还股本或股本权益均未因违反该附属公司任何证券持有人的优先认购权或类似权利而发行。各附属公司的所有组成文件或组织文件均符合其注册成立或组织的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的要求,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除附属公司外,本公司并无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有效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除附属公司外,公司并无透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实体,以致该实体将被视为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财务业绩与公司财务业绩在公司综合财务报表上合并的综合附属实体,不论公司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士的股本权益少于多数。
(s)无重大诉讼或程序。除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另有披露外,并无任何法律、政府或监管调查、行动、要求、索偿、诉讼、仲裁、查询或程序(统称“行动”)待决,或据公司所知,(i)对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构成威胁,或(ii)将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行政人员、董事或主要雇员或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拥有或租赁的任何物业作为调查对象,在任何此种情况下(a)有合理的可能性确定该等诉讼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以及(b)任何该等诉讼,如果如此确定为不利影响,将合理地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变化或对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产生不利影响。除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另有披露外,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并不存在任何重大劳资纠纷,或据公司所知,该纠纷是受到威胁或即将发生的。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均不是与该雇员与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关系有关的工会成员,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是集体谈判协议的一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认为其与其雇员的关系良好。据公司所知,公司的任何执行官均未违反任何雇佣合同、保密、披露或专有信息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或任何其他有利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或协议或任何限制性契约,且每名此类执行官的继续受雇不会使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就上述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除注册声明、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另有披露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均遵守有关雇佣和雇佣惯例、雇佣条款和条件以及工资和工时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除非未能遵守无法单独或总体合理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变化。除注册声明中另有披露外,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披露资料包和招股章程,无论是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据公司所知,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在过去10年内,都是或已经是涉及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的索赔或责任或违反信托义务的索赔的任何诉讼的对象。除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另有披露外,并无且据公司所知,监察委员会并无涉及公司或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待决或拟进行的调查。
5
(t)知识产权。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拥有、拥有或许可,并在其他方面拥有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以使用所有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号、版权、域名、许可、批准和商业秘密(统称“知识产权”),以合理地开展其目前开展的业务,或在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情况下,除非该等未能拥有、拥有或拥有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的其他权利预计不会导致重大不利变化。除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另有披露外:(i)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与他人主张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或冲突的书面通知;(i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是注册声明中规定的与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选择、许可或协议的一方或受其约束,披露资料包和招股章程,并未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描述;(iii)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所采用的任何技术均未获得或正在被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使用,这违反了公司所知的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义务,侵犯了任何人的权利;(iv)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均不受任何法院或任何政府部门、委员会、董事会、局、机构或工具或任何仲裁员的任何判决、命令、令状、强制令或法令的约束,它也没有订立也不是为解决任何未决或威胁诉讼而达成的任何协议的一方,这对其使用任何知识产权构成了实质性限制或损害。
(u)所有必要的许可证等。除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另有披露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适用的监管机构或机构为开展其各自业务所必需的此类有效和现行的证书、授权或许可,并已向适当的国家、区域、地方或其他政府或监管当局作出所有必要的申报和备案,这些申报和备案是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所述的各自财产或资产的所有权或租赁或开展各自业务所必需的,除非任何缺乏许可证的情况不会被合理地预期会单独或总体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没有收到任何与撤销或修改任何此类许可证有关的程序通知,并且据公司所知,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此类许可证将不会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续期,如果确定对公司不利,则会单独或总体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许可有效且完全有效,不包含注册声明、披露包或招股说明书中未描述的实质性繁重的限制或条件。
(五)财产所有权。除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另有披露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文第1(n)节(或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提及的财务报表中反映为其拥有的所有财产和资产拥有良好且可销售的所有权,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抵押、留置权、产权负担、股权、不利债权或其他缺陷,除非不会对该等财产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对该等财产作出或拟作出的使用造成重大干扰。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租赁持有的不动产、改良、设备和个人财产是根据有效和可执行的租赁持有的,但不是重大的例外情况,并且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或提议使用此类不动产、改良、设备或个人财产产生实质性干扰。
(w)税法遵约。(i)除《注册说明书》、《披露资料包》和《招股说明书》另有披露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各自提交截至本协议日期所需提交的所有联邦、州、地方和外国所得税申报表,或已及时和适当地提交请求延期的申报表,并已支付其中任何一方所需支付的所有税款,以及(如到期和应付)在所有重大方面对其中任何一方征收的任何相关或类似的评估、罚款或罚款。(ii)并无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缺陷(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亦无任何通知或知悉任何可合理预期会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可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税务缺陷)。(iii)公司已在上文第1(n)节提及的适用财务报表中就所有联邦、州和外国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在所有未最终确定公司纳税义务的期间内计提了充分的费用、应计费用和准备金。(iv)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在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中所披露的所有地方及国家中国政府税收抵免、豁免、豁免、财政补贴及其他地方及国家中国税收减免、优惠及优惠待遇均属有效、具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且不违反中国任何法律、法规、规则、命令、法令、指引、司法解释、通知或其他立法。
6
(x)公司不是“投资公司”。该公司不是,并且在对单位付款生效以及在每个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所得款项用途”标题下所设想的收益应用后,将不会被要求注册为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法”)含义内的“投资公司”。
(y)保险。本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均就其所从事的业务中本公司合理地认为对从事类似业务的公司而言是足够和惯常的损失和风险以及本公司认为是审慎和惯常的金额投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公司将无法(i)在此类保单到期时续保其现有的保险范围,或(ii)从类似机构获得可能必要或适当的类似保险范围,以开展其或其目前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成本开展的业务,但在每种情况下,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情况除外。
(z)不搞稳价格、不搞操纵。本公司没有、也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旨在或可能合理预期会导致或导致稳定或操纵本公司任何证券价格的行动,以促进单位、股份或认股权证的出售或转售。
(aa)关联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注册说明书要求描述或备案的任何关联人,或披露包或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未在注册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定价说明书中规定的重大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
(BB)披露控制和程序。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并维持旨在遵守《交易法》要求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该术语在《交易法》第13a-15(e)条中定义);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旨在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在委员会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包括旨在确保此类信息得到积累并酌情传达给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和程序,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履行其设立的职能。
(CC)公司会计制度。公司及其子公司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这些系统符合《交易法》的要求,并由其主要行政人员和主要财务官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设计或在其监督下,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维持的内部会计控制足以提供合理保证,即(i)交易按照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定授权执行;(ii)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保持资产问责制;(iii)仅根据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定授权允许获取资产;(iv)以合理的时间间隔将记录的资产问责与现有资产进行比较,并就任何差异采取适当行动。除注册声明所披露外,公司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而公司并不知悉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任何其他重大弱点(不论是否已补救)。除注册声明中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注册声明、定价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最近一次资产负债表之日起,(x)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未被告知(a)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存在任何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缺陷,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数据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b)任何欺诈,不论是否重大,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挥作用的其他员工;及(y)自注册声明、定价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提供信息的相应日期起,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可能对该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包括有关重大缺陷或重大弱点的任何纠正行动,均无重大变化。
7
(dd)洗钱守法。公司的运营在任何时候都在实质上遵守所有适用的财务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包括经2001年《通过提供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的适当工具来团结和加强美国法案》(《美国爱国者法案》)标题III修订的《美国银行保密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适用的反洗钱法规,以及由任何主管政府机构发布、管理或执行的据此制定的规则和条例以及任何相关或类似的规则、条例或指南(统称,“反洗钱法”),而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当局或机构或涉及公司的任何仲裁员就任何反洗钱法提出的诉讼、诉讼或程序均未待决,或据公司所知受到威胁。
(ee)无会计问题。公司并无收到董事会或审核委员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其正在审查或调查,且公司的独立核数师或内部核数师均未建议公司董事会或审核委员会审查或调查,(i)增加、删除、更改适用或更改公司有关以下方面的披露,本公司的任何重要会计政策;(ii)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在本财政年度或前两个财政年度的任何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重述的事项;或(iii)任何内部控制(定义见下文)事件。
(ff)OFAC。
(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据公司所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或获授权代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不是由以下人士拥有或控制的个人或实体(“人”):
A.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欧盟(“EU”)、英国财政部(“HMT”)或其他相关制裁机构(统称“制裁”)管理或执行的任何制裁的主体,也不
B.位于、组织或居住在受制裁的国家或领土(包括但不限于缅甸/缅甸、俄罗斯、古巴、伊朗、利比亚、朝鲜、苏丹和叙利亚)。
(ii)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发售所得款项,或向任何附属公司、合营伙伴或其他人士借出、出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所得款项:
A.资助或便利任何人的任何活动或业务或与任何人或在任何国家或领土内的任何活动或业务,而这些活动或业务在提供此种资助或便利时是制裁的对象;或
B.以任何其他方式导致任何人(包括任何参与发售的人,不论作为承销商、顾问、投资者或其他身份)违反制裁。
8
(gg)《外国腐败行为法》。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据公司所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关联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未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动(i)将导致这些人违反经修订的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FCPA”)或以其他方式使公司在任何民事、刑事或政府诉讼或程序中受到任何损害或处罚;(ii)如果过去曾这样做,可能被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i)如果未来持续,可能被合理预期会对公司的资产、业务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前述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或同意给予任何客户、供应商、客户或供应商的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政府(国内或国外)或任何政党或公职候选人(国内或国外)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工具的官员或雇员,或其他曾经、现在、或可能有能力帮助或阻碍公司的业务(或在任何实际或拟议的交易方面协助其),这可能会使公司在任何民事、刑事或政府诉讼或程序中受到任何损害或处罚。
(hh)内部控制和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公司完全遵守适用于公司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任何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的所有适用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有关的第402节以及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的认证有关的第302和906节。公司维持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控制和程序、会计事项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职能以及法律和监管合规控制(统称“内部控制”),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的规则。
(二)《交易法》备案。普通股根据《交易法》第12(b)条进行登记。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旨在或可能具有终止根据《交易法》进行的普通股登记的效果的行动,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委员会正在考虑终止此类登记的通知。
(jj)收益报表。公司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其证券持有人和代表普遍提供一份符合《证券法》第11(a)节和《证券法》第158条规定的收益报表,该报表涵盖自登记报表“生效日期”(定义见《证券法》第158条)后开始的至少12个月期间;但前提是公司将被视为已向其证券持有人和承销商提供了此类报表,前提是该报表已在EDGAR上提交。
(kk)定期报告义务。在招股说明书交付期间(定义见下文),公司应及时向委员会提交根据《交易法》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和文件。
(ll)前瞻性陈述。注册声明、披露包、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前瞻性陈述(在《证券法》第27A条和《交易法》第21E条的含义内),或应载于其任何修订和补充中的前瞻性陈述,均未作出或将作出,无合理依据,由公司在作出或将作出该等陈述时本着诚意合理确定。
(mm)外国税务合规。除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另有披露外,概无在香港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香港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机关就单位的发行、销售及配发,以及向包销商或为包销商的账户配发单位而须缴付任何交易、印花、资本或其他发行、登记、交易、转让或预扣税款或关税。
(nn)遵守中国海外投资及上市规则及规例。除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另有披露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采取合理步骤促使公司的每一位主要股东、董事及由中国居民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相关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有关中国居民和公民境外投资的任何适用规则和规定(统称,《中国境外投资及上市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步骤,要求中国居民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每名该等人士完成任何登记、及时报告重大变动,以及完成任何相关中国政府机构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境外投资及上市规则及规例所规定的其他程序。
9
(oo)并购规则。公司知悉并获告知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颁布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并购规则”)的内容,特别是其中旨在要求为在中国境外取得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其证券在位于中国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从其中国法律顾问处收到具体有关《并购规则》的法律意见,并根据该等法律意见,公司与承销商确认:
| (一) | 除披露材料、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者外,单位的发行和销售、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交易以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截至本协议之日或截止日期,不会也不会受到《并购规则》或截至本协议之日经修订的与《并购规则》有关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官方澄清、指导、解释或实施规则(统称“并购规则及相关澄清”). |
| (二) | 除披露材料、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并购规则及相关分类没有也不要求公司在发行、出售单位、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或完成本协议所拟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
(pp)D & O调查问卷。据公司所知,公司每位董事和高级职员(“内幕人士”)在发售前填写的调查表(“调查表”)以及作为本协议所附表格的锁定协议中作为附件 C提供给代表的所有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公司并未知悉有任何信息会导致每位内幕人士填写的调查表中披露的信息变得不准确和不正确。
(qq)偿债能力。根据公司截至截止日期的综合财务状况,在公司收到出售本协议项下单位的收益后,公司的当前现金流量连同公司将获得的收益(如果它在考虑现金的所有预期用途后清算其所有资产)足以在需要支付该等金额时支付其负债的所有金额或与其有关的所有金额。公司不打算在债务到期时产生超出其支付能力的债务(考虑到就其债务或就其债务应付的现金的时间和金额)。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事实或情况导致其相信将在截止日期起计一年内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或重组法律申请重整或清算。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所有未偿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或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对其有承诺的登记声明和招股说明书。就本协议而言,“负债”是指(x)借款或所欠金额超过50,000美元的任何负债(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贸易应付账款除外),(y)与他人负债有关的所有担保、背书和其他或有债务,无论这些是否已反映在或应反映在公司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或其附注)中,除以可转让票据背书作担保以进行存款或托收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类似交易外;(z)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资本化的租赁项下到期的超过50,000美元的任何租赁付款的现值。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存在任何债务违约情况。
10
(rr)条例m遵守情况。本公司并无(且据其所知,亦无任何获授权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人)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旨在导致或导致本公司任何证券的价格稳定或操纵的行动,以促进任何单位、股份或认股权证的出售或转售,(ii)出售、投标、购买或支付因招揽购买任何单位、股份或认股权证的任何补偿,或(iii)就招揽他人购买公司任何其他证券而向任何人支付或同意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补偿,但就第(ii)及(iii)条而言,就发售而向包销商支付的补偿除外。
(ss)[保留]
(tt)保证金证券。公司不拥有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联邦储备委员会”)条例U中定义的“保证金证券”,发售所得款项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或持有任何保证金证券的目的,用于减少或偿还最初为购买或持有任何保证金证券而招致的任何债务,或用于可能导致任何单位被视为条例T含义内的“目的信贷”的任何其他目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U或X。
(uu)没有发现者的费用。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任何其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协议或谅解,这些合同、协议或谅解将导致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或任何承销商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经纪佣金、发现者费用或其他类似付款提出有效索赔,或与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任何其他安排、协议、谅解、付款或发行,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股东、合伙人、雇员或相关方可能影响FINRA确定的承销商赔偿。
(vv)没有FINRA关联。据公司所知,除以书面形式向代表披露外,没有(i)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ii)公司任何类别证券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所有者,或(iii)在紧接注册声明最初提交给委员会之日前180天内获得的任何数量的公司未注册证券的所有者,与任何FINRA成员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从属关系或关联。如果公司知悉根据本条第1款(vv)项在(i)至(iii)中描述的任何此类人是或成为参与此次发行的FINRA成员的关联或关联人,则公司将告知代表及其律师。
(WW)运营和其他数据。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有关的所有运营数据和其他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的。
(xx)第三方数据。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任何统计、行业相关和市场相关数据均基于或源自公司合理和善意地认为可靠和准确的来源,且此类数据与其来源一致,并且公司已在要求的范围内从此类来源获得使用此类数据的书面同意。
(yy)遵守环境法。公司及其子公司(a)遵守与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环境或危险或有毒物质或废物、污染物或污染物有关的任何和所有适用的外国、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法”),(b)已收到并遵守所有许可,根据适用的环境法,他们开展各自业务所需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以及(c)没有收到关于对任何处置或释放危险或有毒物质或废物、污染物或污染物的调查或补救的任何实际或潜在责任的通知,除非此类不遵守环境法、未能收到所需的许可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或责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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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遵守法律、构成文件和合同。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均不是(a)违反或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信息收集和用户隐私保护的任何适用法律)或(b)违反或违反其各自的构成文件,或(c)根据(也没有发生任何事件,如经通知、时间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导致任何违反或违反、构成任何债务持有人(或代表该持有人行事的人)要求回购的权利,根据)对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书,或对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构、机构或法院的任何判决、命令或法令,赎回或偿还全部或部分该等债务,但在上述(a)及(c)的情况下,任何该等违约、违规或违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
(aaa)无非法影响。公司没有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要约或促使包销商要约股份,意图非法影响:(a)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改变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或该关联公司的业务级别或类型,或(b)记者或出版物撰写或发布有关公司或任何该关联公司的有利信息。
(bbb)整合。公司、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行事的任何人均未直接或间接提出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或征求任何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在可能导致此次发行与公司根据《证券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登记任何此类证券的先前发行相结合的情况下。
(CCC)代表官员。任何由公司高级人员签署并交付给代表或代表的大律师的证明书,须当作公司就其中所列事宜向承保人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公司承认,承销商以及就根据本协议第7条将交付的意见而言,公司的法律顾问将依赖上述陈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在此同意这种依赖。
第2节。单位。
(a)购买单位。根据本文所载的陈述和保证,但受本文所载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公司同意以每单位1.15 2美元的购买价格(扣除折扣)向承销商发行和出售这些单位。包销商同意认购及向本公司购买单位,金额为附表A所列各自名称相对的金额,并在本协议中占一部分。
(b)单位的交付和付款。单位的发出、交付及付款须于东部时间上午10时、适用时间后的首个营业日或代表与公司在代表与公司议定的地点(包括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远程)议定的时间进行。单位发行、交付、付款的时间和日期称为“截止日”。单位购买价款的支付、发行和交付的结账,在此称为“结账”。单位的付款应在发行和出售给单位的承销商时(以及就组成单位的股份和认股权证交付股票证书,或者如果未经证明,则通过承销商账户的DTC的全额快速转账设施)在截止日期以联邦(当天)资金电汇方式支付。组成该等单位的股份及认股权证,须在截止日期前至少两(2)个营业日以包销商书面要求的名称及面额登记。公司不承担发行销售或交付单位的义务,除非承销商对所有单位进行付款投标。
(f)承销商的折扣。考虑到本协议项下将提供的服务,公司应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总收益的百分之四(4%)的折扣。
第3节。公司的契诺。
本公司亦与各包销商订立契约及协议如下:
(a)承销商对拟议修订和补充的审查。在适用时间开始至截止日期或法律不再要求就承销商或选定交易商的销售交付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结束的期间内,包括在根据《证券法》第172条规则可能满足此种要求的情况下(“招股说明书交付期”),在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之前,包括通过引用根据《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报告而进行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公司须向包销商提供每项该等建议修订或补充的副本以供覆核,而公司不得提交包销商合理反对的任何该等建议修订或补充。
12
(b)遵守证券法。在本协议日期后,在招股章程交付期内,公司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承销商(i)收到证监会的任何评论或要求提供补充或补充资料,(ii)提交对注册说明书的任何生效后修订或对定价说明书或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的任何时间和日期,(iii)注册声明的任何生效后修订生效的时间及日期,以及(iv)监察委员会发出任何停止令以暂停注册声明或其生效后修订的效力,或任何命令或通知阻止或暂停使用注册声明、定价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或任何程序以取消、暂停或终止该等股份在其上市交易或纳入或指定作报价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的时间及日期,或威胁或启动任何此类目的的任何程序。倘监察委员会须于任何时间订立任何该等停止令或命令或预防或暂停通知,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尽早取得该等命令的解除或将提交新的注册声明,并尽最大努力尽快宣布该等新注册声明生效。此外,公司同意,根据《证券法》,其应遵守规则424(b)和430A(如适用)的规定,包括关于根据该规则及时提交文件的规定,并将确认公司根据该规则424(b)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已由委员会及时收到。
(c)遵守《交易法》。在招股说明书交付期间,公司将按照《交易法》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根据《交易法》第13、14或15条向委员会提交所有要求提交的文件。
(d)对注册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和其他证券法事项的修订和补充。如在招股章程交付期间,发生任何事件或事态发展或存在任何条件,导致披露资料包或经当时修订或补充的招股章程将包括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便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视情况而定)在其中作出这些陈述,而不是误导,或如有必要修订或补充披露资料包或招股章程,以便在其中作出陈述,根据作出该等声明的情况(视属何情况而定),并无误导,或如包销商认为有其他需要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或招股章程,或提交载有招股章程的新注册声明,以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与交付招股章程有关,公司同意(i)将任何该等事件或条件通知包销商(除非该等事件或条件先前已在招股章程交付期内由包销商提请公司注意)及(ii)迅速准备(受本协议第4(a)及第4(f)节规限)、向监察委员会提交(并尽最大努力对注册声明或任何新注册声明作出任何修订以宣布生效),并自费向包销商及交易商提供注册声明、披露包或招股章程的修订或补充,或任何新的注册声明,为使披露包或经如此修订或补充的招股章程中的声明,根据作出这些声明的情况(视情况而定),不具误导性或使经修订或补充的注册声明、披露包或招股章程将符合法律规定所必需。
(e)许可的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本公司声明其未作出,并同意,除非事先取得包销商的书面同意,否则不作出,与单位有关的任何要约,如构成发行人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或否则构成“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定义见《证券法》第405条),须由公司向委员会提交或根据《证券法》第433条由公司保留;但须就附表B所列的每份免费书面招股章程,视为已给予包销商的事先书面同意。承销商同意的任何此类自由撰写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允许的自由撰写招股说明书”。公司同意(i)已视情况将每份经许可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视为发行人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及(ii)已遵守并将(视情况而定)遵守适用于任何经许可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证券法》规则164和433的要求,包括在及时向委员会提交文件、传说和记录保存方面。
13
(f)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及补充的副本。本公司同意于招股章程交付期间免费向包销商提供包销商合理要求的各初步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及披露资料包及其任何修订及补充(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视为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的尽可能多的副本。
(g)收益用途。公司须按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中「所得款项用途」标题下所述的方式,大幅运用发行及出售其所售单位所得款项净额。
(h)转让代理。直至发售结束后(i)两年,及(ii)并无认股权证尚未发行的日期,公司须聘请及维持普通股的过户登记处及过户代理,费用由其承担。
(i)内部控制。直至(i)自发售结束起计两年后,及(ii)并无认股权证尚未发行的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公司应尽最大努力维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旨在提供合理保证:(i)交易按照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定授权执行;(ii)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便能够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保持对资产的问责制;(iii)仅根据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定授权才允许访问资产;(iv)以合理的间隔将记录的资产问责制与现有资产进行比较,并就任何差异采取适当行动。在此期间,内部监控将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纳斯达克”)的规则进行监督。
(j)交易所上市。直至(i)自发售结束之日起两年后,及(ii)该日期并无尚未发行的认股权证,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维持普通股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地位,以较晚者为准。直至(i)自发售结束之日起两年后,及(ii)该日期无未行使认股权证,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保持在实质上符合纳斯达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规定,以较晚者为准。
(k)没有进一步的要求。任何人士(包括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团体或任何法院)的同意、批准、授权或命令、或向其备案或登记,均无须由公司为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与发售有关的交易而取得或作出,而单位的发行及出售,除非已取得,或已于截止日期或之前作出,并正在或将于截止日期全面生效,包括(i)根据发售和出售单位所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蓝天法律和(ii)根据FINRA的规则和条例。除须于截止日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外,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与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发售、发行和出售单位有关的交易(包括任何政府机构或团体或任何法院)的任何其他授权、同意、批准、许可、资格或命令,或向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或任何法院)提交或登记,但已获得或作出的除外。
(l)未来向承销商提交的报告。在本协议日期后的一年内,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第14节提供的地址和联系人,向代表提供(如果没有在EDGAR上提供):(i)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供载有截至该财政年度结束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公司年度报告副本,该日止年度的股东权益及现金流量,以及公司独立公众或注册会计师对此发表的意见;(ii)于提交该等文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每份代理声明、表格10-K的年度报告、表格10-Q的季度报告或公司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报告的副本;及(iii)公司的任何报告或通讯的副本一经取得,即普遍邮寄予其股份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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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不操纵价格。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旨在导致或导致,或已构成或可能合理预期构成稳定或操纵公司任何证券价格的行动。
(n)现有的锁定协议。除登记声明、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所述外,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并无任何现有协议禁止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抵押公司的任何普通股。公司将指示转让代理人在其中设想的期限内对受该等“锁定”协议约束的公司普通股设置停止转让限制。
第4节。支付费用和开支。
公司与代表订立契约并同意,公司将支付或促使支付以下款项:(i)公司法律顾问和会计师根据《证券法》进行单位登记的费用、支出和开支,以及与编制、印刷、复制和归档登记声明、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任何发行人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及其修订和补充说明书以及将其副本邮寄和交付给承销商和交易商有关的所有其他开支,交割文件(包括其任何汇编)以及与单位的发售、购买、销售和交付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iii)与根据州证券法发售和销售的单位资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承销商就该资格和与蓝天调查有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如有);(iv)与股份和认股权证股份在纳斯达克上市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v)备案费用事件,以及承销商的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支出,FINRA对出售单位的条款进行的任何必要审查(以代表所产生的可报销的自付费用最高180,000美元为准);(vi)编制股票证书的成本(如适用);(vii)任何转让代理或登记处的成本和费用;(viii)公司就与销售单位有关的任何“路演”进行投资者介绍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制作路演幻灯片和图形有关的费用、经公司事先批准聘用的与路演演示有关的任何顾问的费用和开支、公司代表和高级职员以及任何该等顾问的差旅和住宿费用(如有);及(ix)与履行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而本节并无具体规定。
公司将在发售结束时向承销商支付公司从发售中获得的总收益的百分之一(1.0%)的非问责费用备抵。
公司将在发行结束时向承销商支付60,000美元的顾问费。
公司将向代表偿还最多180,000美元的代表对要约的问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的法律费用和开支。公司已向代表支付了35,000美元的预支款,用于支付其预期的自付费用;任何预支款将退还给公司,前提是根据FINRA规则5110(g)(4)(a),代表的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
第5节。税收;扣除和扣缴款项。
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款项均应免费支付,且不扣除或预扣任何当前或未来的税款、关税或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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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包销商义务的条件。
包销商在截止日期认购和购买此处规定的单位的义务应以(1)公司在本协议第1节中所述的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为准,如同当时所作的那样;(2)公司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契诺和其他义务;(3)FINRA没有对登记声明中所述的允许或应付给包销商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四)下列各项附加条件:
(a)会计师慰问信。在本报告所述日期,代表应已收到2024年会计师和2023年会计师寄给代表的一封日期为本报告所述日期的信函,其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代表满意,其中载有根据第72号审计准则声明(或任何后续公告)就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登记说明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某些财务信息而交付的通常包含在会计师给代表的“安慰函”类型的报表和信息。
(b)注册声明的有效性;遵守注册规定;无停止令。本协议执行后至截止日(含截止日)期间:
(i)公司应已按照《证券法》第424(b)条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包括《证券法》第430A条规定的信息);或公司应已提交载有该第430A条规定的信息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且该生效后修订应已生效;和
(ii)暂停注册声明效力的停止令,或注册声明的任何生效后修订,均不得生效,且监察委员会不得为此目的提起或威胁进行任何法律程序。
(c)无重大不利变化。自本协定日期及之后至包括结束日期的期间内,根据代表的合理判断,不应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d)CFO证书。在截止日期,代表应已收到由公司代理首席财务官代表公司就注册报表、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某些财务数据签署的日期为该日期的书面证明,就此类信息提供“管理层安慰”,其形式和内容均令代表合理满意。
(e)军官证书。于截止日期,代表应已收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及代理首席财务官签立的书面证书,日期为该日期,大意为该证书的签字人已审阅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和招股章程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每个发行人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如有)及本协议,大意为,据该个人所知:
(i)公司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及保证是真实及正确的,犹如是在该截止日期及截至该截止日期作出的,而公司已遵从所有协议,并已达成其方面在该截止日期或之前须履行或达成的所有条件;
(ii)没有发出暂停注册声明或使用招股章程的有效性的停止令,也没有为此目的提起或正在进行任何程序,或据公司所知,根据《证券法》受到威胁;美国的任何证券委员会、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没有发布具有停止或暂停公司单位或任何其他证券的分销效果的命令,也没有为此目的提起或正在进行任何程序,或据公司所知,美国任何证券委员会、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所设想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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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注册说明书及招股章程提供资料的各自日期后,并无:(a)任何重大不利变动;(b)对公司及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任何交易,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交易除外;(c)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招致的对公司及附属公司整体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任何直接或或或有义务,(d)股本的任何重大变动(因行使未行使的期权或认股权证或将未偿债务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而导致的变动除外)或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未偿债务(将该等债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除外);(e)任何宣派的股息或任何种类的分派,以普通股支付或作出;或(f)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财产遭受或将遭受的任何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损失或损害(无论是否投保)。
(f)秘书证明书。于截止日期,代表应已收到一份由公司秘书或首席执行官签署、日期为该截止日期的公司证书,证明:(i)该证书所附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真实完整,(ii)该等证书所附的与发售有关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且并无被修改;及(iv)公司及公司目前(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进行业务营运的各附属公司的良好信誉(在不适用良好信誉概念的该等司法管辖区除外)。该证明中所指的文件应附于该证明。
(g)放下慰问信。在截止日期,代表应收到2024年会计师和2023年会计师的一封日期为该日期的信函,其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代表满意,大意是2024年会计师和2023年会计师(如适用)重申其根据本条第6款(a)款提交的信函中所作的陈述,但其中提及的执行程序的指明日期应不超过截止日期前两个工作日。
(h)公司若干证券持有人的锁定协议。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前,公司应已向代表提供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公司普通股10%或以上的任何特定证券持有人或在本协议附表D所列发售之前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为普通股的证券的10%或以上的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形式为本协议的附件 A。
(h)交易所上市。公司将已就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向纳斯达克提交额外股份上市表格,而纳斯达克将不会对该表格或发售提出任何异议。
(i)公司法律顾问意见。在截止日期,代表应收到:
(i)公司的美国大律师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向代表提出的有利意见,包括一份日期为该日期的否定保证函件,其形式和实质均令代表合理满意;
(ii)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Ogier对公司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地令代表满意的有利意见;及
(iii)中国法律顾问浙江T & C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合理满意的惯常形式向公司提出的赞成意见。
承销商应依赖作为登记声明的附件 5.1备案的Ogier的意见,以确定协议的适当纳入、单位、股份、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股份的有效性以及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
(j)FINRA应已确认其未就承销条款和安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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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补充文件。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代表应已收到其合理要求的资料、文件和意见,以证明此处所载的任何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或任何条件或协议的满足。
如本条第6款所指明的任何条件在何时未获满足及按规定须获满足,则代表可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该终止对任何一方对任何其他一方均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第4款(关于补偿自付费用、代表实际招致的善意开支)和第8款在任何时候均有效,并在该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7节。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i)本协议各方执行本协议和(ii)委员会向公司通知(包括通过委员会审查人口头通知的方式)《证券法》规定的登记声明的有效性后,方可生效。
第8节。赔偿。
(a)公司的赔偿。公司应对《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承销商、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员、雇员和代理人以及控制此类承销商的每个人(如有)(统称为“承销商受偿方,和每一“承销商受偿方”)因(i)登记声明中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控的不真实陈述,包括根据《证券法条例》第430A条和第430B条在生效时和随后任何时间被视为登记声明的一部分的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包括在任何诉讼的和解中,如果此类和解是在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或产生于或基于注册声明中的遗漏,或指称遗漏在其中陈述,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须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非误导;或(ii)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与发售有关所使用的任何其他资料中所载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或因遗漏或指称遗漏而产生或基于该遗漏或指称遗漏而在其内陈述须在其内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不具误导性,并须补偿该包销商获弥偿方因评估、调查或抗辩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但条件是,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公司不承担任何该等损失、索赔、损害的责任,费用或负债产生于或基于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该等修订或补充、或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章程或依赖并符合承销商信息而作出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中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根据本条第8(a)款承担的赔偿义务并不是排他性的,将是对任何赔偿责任的补充,而包销商原本可能拥有这些赔偿责任,但不应将法律上或权益上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限制在每一包销商受赔方。
(b)承保人的赔偿。承销商应根据《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对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控制公司的每一个人(如有)(统称“公司受赔偿方”,各自为“公司受赔偿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损失、索赔、(i)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的招股说明书、根据《证券法条例》第433(d)条提交或要求提交的任何“发行人信息”、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ii)在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说明,根据《证券法条例》第433(d)条提交或要求提交的任何“发行人信息”、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或在对其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中,根据作出这些声明的情况,要求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这些声明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而不是误导,但在每种情况下,仅在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是依赖并符合承销商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的,并应向公司补偿该方因调查或准备辩护或就任何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诉讼、调查或诉讼而针对或作为第三方证人出庭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因为这些费用和开支已招致。尽管有本条第8(b)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根据本条第8(b)款作出的任何弥偿,均不得超过承保人就发售而获得的折扣总额。第8(b)条下的赔偿义务不是排他性的,将是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责任之外的任何责任,并且不应将法律上或权益上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限制在每个公司受赔偿方。
18
(c)程序。获弥偿方根据本条第9条收到任何诉讼开始的通知后,如根据本条向弥偿方就该诉讼提出申索,则获弥偿方须在收到通知后迅速将该诉讼的开始以书面通知该弥偿方;但如未能通知弥偿方,则不得解除其根据本条第8条可能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除非其已因该失责而受到重大不利损害;而且,此外,但未通知赔偿一方并不解除其对受赔偿一方可能须承担的除根据本条第8款以外的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该等诉讼须针对获弥偿方提出,并须将该等诉讼通知获弥偿方,则获弥偿方有权参与该诉讼,并在其希望与任何其他同样获通知的弥偿方共同与获弥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除非获获获弥偿方书面同意,该律师不得为弥偿方的律师)共同承担该等诉讼的抗辩责任的范围内。在获弥偿方向获弥偿方发出其选择承担该诉讼的抗辩的通知后,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获弥偿方无须根据第8(a)条或第8(b)条(视情况而定)向获弥偿方承担其后就该诉讼的抗辩而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但合理的调查费用除外;但条件是,任何获弥偿方有权在任何该等诉讼中聘用单独的大律师并参与该诉讼的辩护,但该单独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合理的调查费用除外)须由该获弥偿方负担,除非(i)公司已在根据第8(a)条提出的弥偿要求的情况下以书面特别授权聘用该等大律师,(ii)该获弥偿方须已获其大律师告知,其可利用的一项或多项法律抗辩可能有别于或补充于该获弥偿方可利用的法律抗辩,或(iii)该获弥偿方未能就该等诉讼承担抗辩,并在诉讼开始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聘用获弥偿方合理满意的大律师,或该获弥偿方在承担抗辩后未勤勉抗辩该诉讼,在此情况下,如被赔偿方书面通知赔偿方其选择聘请单独的律师,费用由赔偿方承担,则赔偿方无权代表被赔偿方承担该诉讼的抗辩(或在承担抗辩后未勤勉抗辩的情况下继续抗辩),赔偿方应承担该被赔偿方随后因该诉讼的抗辩而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但前提是,赔偿方不得就任何一项该等诉讼或因同一一般指称或情况而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产生的独立但实质上相似或相关的诉讼,为任何该等获赔方(除任何本地大律师外)在任何时间承担多于一间独立律师事务所的合理费用及开支,如根据本条第8款获弥偿方为包销商获弥偿方,则由包销商以书面指定哪家商号,如根据本条第8款获弥偿方为公司获弥偿方,则由公司以书面指定哪家商号。除第8(c)条另有规定外,弥偿一方根据第8条须支付的款额,须包括但不限于(x)获弥偿一方的律师的合理法律费用及开支,以及就任何诉讼、调查、法律程序或申索进行调查、或准备进行抗辩或抗辩、或作为第三方证人出庭或以其他方式招致的任何其他开支,以及(y)为解决上述任何一项而支付的所有款额。任何弥偿方均不得在没有获弥偿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任何可根据本条第8条寻求弥偿或分担的待决或威胁诉讼或任何申索达成和解或妥协或同意作出判决,除非该等和解, 妥协或同意(i)包括无条件解除每一受弥偿方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上令该受弥偿方满意的由该诉讼或索赔引起的所有责任,以及(ii)不包括关于或承认过失、有罪不罚或未能由任何受弥偿方或代表任何受弥偿方行事的声明。在符合以下一句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赔偿方均不对未经其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而实施的任何未决或威胁诉讼或任何索赔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经其书面同意解决,如果其同意被无理拒绝或延迟,或者在任何该等事项上对原告作出判决,则赔偿方同意赔偿任何被赔偿方,并使其免受因该和解或判决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此外,如受弥偿方在任何时候已要求受弥偿方偿还受弥偿方的律师费及开支,则该弥偿方同意,如(i)该弥偿方在收到补偿请求后九十(90)天以上订立该等和解,则该弥偿方须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而进行的本协议所设想的性质的任何和解承担责任,(ii)该弥偿方须在订立该和解最少六十(60)天前已收到有关该和解条款的通知,而(iii)该弥偿方不得在该和解日期前已按照该要求向该弥偿方作出补偿。
19
(d)贡献。如果根据第8(a)条或第8(b)条,本条第8款规定的赔偿无法获得或不足以使受赔偿方免受损害,则每一受赔偿方应分摊该受赔偿方因该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或责任(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调查或程序)而支付、应付或以其他方式招致的金额,以代替对该受赔偿方的赔偿,(i)按适当的比例,以反映弥偿方一方及获弥偿方另一方从发售中所获得的相对利益,或(ii)如适用法律不容许本条第8(d)条第(i)款所提供的分配,则按适当的比例,不仅反映本条第8(d)条第(i)款所提述的相对利益,而且亦反映弥偿方一方及获弥偿方另一方就该等陈述所存在的相对过失,导致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费用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诉讼、调查或程序)以及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最终判决中确定的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的不作为、作为或不作为。公司一方面与另一方承销商就此次发行所获得的相对利益,应被视为与投资者按本协议设想购买的此次发行所得款项总额(扣除费用前)占公司所获得的承销商就此次发行所获得的总承销折扣的比例相同,在每种情况下均如招股说明书封面表格中所列。公司一方与包销商一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被指称不真实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被指称不作为陈述是否涉及公司一方或包销商一方提供的信息、当事人的意图及其相对知情、获取信息和纠正或防止此类不真实陈述、遗漏的机会、作为或不作为;但协议各方同意,承销商向公司提供的供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注册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使用的书面信息仅由承销商信息组成。本公司和承销商同意,如果根据本条第8(d)款的缴款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而该方法没有考虑到此处提及的公平考虑因素,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就本条第8(d)款而言,受弥偿方因上述灭失、申索、损害、开支、法律责任、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而支付或应付的款额,须当作包括该受弥偿方就任何该等灭失、申索、损害、开支、法律责任、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或抗辩或作为第三方证人出庭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开支。尽管有本条第8(d)款的规定,包销商不得被要求提供超出包销商就发售而收到的现金折扣总额减去包销商因任何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不作为或指称不作为、作为或指称不作为或指称不作为或指称不作为而以其他方式已支付或有责任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的金额的任何金额。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内)均无权从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贡献。
20
第9节。终止本协议。
在截止日期前,不论是在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向公司通知登记声明的有效性之前或之后,如果在任何时候(i)公司普通股的交易或报价已被委员会或纳斯达克暂停或限制;(ii)任何美国联邦当局已宣布全面暂停银行业务;或(iii)发生任何国家或国际敌对行动的爆发或升级或任何危机或灾难,或美国或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任何变化,承销商可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或任何涉及美国或国际政治、金融或经济状况的预期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或发展,经包销商合理判断,该变化或发展是重大和不利的,并导致无法按照招股章程中所述的方式和条款推销单位或强制执行出售单位的合同;或(iv)监管机构对发售的批准被拒绝、附加条件或修改,因此导致包销商无法进行发售,出售和/或交付单位或执行出售单位的合同。除本节另有说明外,公司不得在截止日期前终止协议,原因除外。根据本条第9款作出的任何终止,(a)公司对任何包销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包销商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仅就包销商根据FINRA规则5110所允许的与此相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负责和适当记录的自付费用(包括其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及与尽职调查报告相关的费用)向包销商偿还,减去公司先前支付的任何金额;但是,前提是,所有这些费用合计不得超过150,000美元,(b)包销商给公司,或(c)合同的任何一方给任何其他方,但第4条(关于偿还自付费用、包销商实际发生的善意费用)和第8条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均有效,并应在该终止后继续有效。如果公司认为代表从事了构成原因的行为,它必须首先以书面通知代表支持这种断言的事实和情况,并允许代表二十(20)天来纠正这种被指控的行为。
第10节。没有咨询或信托责任。
公司在此确认,承销商仅作为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商。公司进一步承认,包销商是根据完全由本协议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关系行事,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不打算让包销商作为公司、其管理层、股东、债权人或与包销商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为促进发售而可能进行或已经进行的任何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人的受托人行事或负责。承销商在此明确否认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导致此类交易的任何事项有关的对公司的任何受托或类似义务,公司在此确认其对此的理解和同意。公司在此进一步确认其理解:没有任何承销商就本协议所设想的发售或导致该发售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单位定价有关的任何谈判)承担有利于公司的咨询或信托责任;公司已在其认为与本协议和发售相关的适当范围内咨询其自身的法律和财务顾问。本公司与包销商同意,彼等各自有责任就任何该等交易作出各自的独立判断,而包销商就该等交易向本公司发表的任何意见或看法,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价格或市场的任何意见或看法,均不构成对本公司的意见或建议。本公司特此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和解除本公司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导致此类交易的任何事项违反或涉嫌违反对本公司的任何信托或类似义务而可能对包销商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11节。保留。
第12节。存续交付的申述和赔偿;第三方受益人。
本公司、其高级人员和包销商在本协议中规定或根据本协议作出的各自赔偿、协议、陈述、保证和其他声明将保持完全有效,无论包销商或公司或其代表进行的任何调查或公司或其任何合伙人、高级人员或董事或任何控制人(视情况而定),并将在根据本协议出售的单位的交付和付款以及本协议的任何终止后继续有效。
21
第13节。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信均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如下方式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电传复印并确认给双方当事人:
If to the underwriter(s):
约瑟夫·斯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FINRA/SIPC成员
阿顿:达米安·马乔,凯茜·曹
邮箱:ccao@josephstonecapital.com
dmaggio@josephstonecapital.com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
美洲大道1185号,31号St楼层
纽约,NY 10036
Attn:Ross Carmel,esq。
邮箱:rcarmel @ srfc.law
If to the company:
格陵兰科技控股公司
磨石路50号,400号楼130套房
新泽西州东温莎08512
关注:Raymond Z. Wang
邮箱:raymondw@gtec-tech.com
附一份(不应构成通知)以: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
第三大道950号,19楼
New York,NY 10022ATTn:Ying Li,ESQ;Guillaume de Sampigny,ESQ。
邮箱:yli@htflawyers.com;gdesampigny@htflawyers.com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变更接收通信的地址。
第14节。继任者。
本协议将有利于本协议各方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第9节中提及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控制人,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其各自的继任者,其他任何人将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继承人”一词不应包括仅因购买单位而作为单位的任何购买者。
第15节。部分不可执行性。
本协议任何章节、段落或规定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章节、段落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段落或规定因任何原因被确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应被视为作出了使其有效和可执行所需的微小改动(且仅有微小改动)。
第16节。管辖法律;服从管辖;由陪审团审判。
本协议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解释和执行,不影响其法律选择或法律冲突原则。
22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程序或索赔,应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郡或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各自称为“纽约法院”)提起并执行,本协议每一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该管辖权,该管辖权应为专属管辖权。本协议每一方在此放弃对此类专属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并且此类法院代表一个不便的法院。将送达合约任何一方的任何程序或传票,可透过挂号或挂号邮件传送其副本、要求的回执、预付邮资、按本合约第14条所列地址送达。此类邮寄将被视为个人送达,并在任何诉讼、程序或索赔中对任何一方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本公司与包销商同意,任何该等诉讼的胜诉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讨其与该等诉讼或程序有关的所有合理律师费及开支及/或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所厘定的准备有关而招致的费用。本公司和承销商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第17节。判决的可执行性。
公司同意,根据其本国法律具有管辖权的纽约法院就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及其中所设想的任何交易对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对公司作出的固定或易于计算的金额对公司的任何最终判决将被承认和强制执行,而无需英属维尔京群岛或香港法院重新审查或审查相关争议的是非曲直,或作出原判所关乎的诉讼因由,或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或香港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对所裁决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但前提是(i)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而言(a)该纽约法院对受该判决约束的各方具有适当管辖权,且公司提交了该管辖权;(b)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涉及罚款、税款,公司的罚款或类似财政或收入义务;(c)在获得判决时,作出有利判决的人或外国法院没有欺诈行为;(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承认或执行判决不会违反公共政策;(e)获得判决所依据的程序不违反自然正义;(f)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是上诉的主体;(ii)就香港法院而言,根据普通法的司法酌处权,(a)在香港法院以普通法提起单独的法律诉讼以执行该判决;(b)该判决是根据索赔的是非曲直作出的最终判决;(c)该判决是针对民事事项中的已清算金额,而不是针对税款、罚款、罚款,或类似指控;(d)该等判决并非以欺诈取得;(e)取得该等判决的法律程序并不违反自然正义;(f)执行或承认该等判决不会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g)美国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及(h)该等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并无冲突。公司并不知悉为何截至本协议日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香港执行该纽约法院判决将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或香港公共政策的自然正义的任何原因。
第18节。总则。
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与发售有关的所有先前书面或口头及所有同期口头协议、谅解和谈判。本协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为正本,其效力与协议和本协议的签署在同一文书上的效力相同。本协议不得修改或修改,除非本协议各方均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本协议中的任何条件(明示或默示)均不得放弃,除非该条件意在受益的每一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本协议的章节标题仅为方便当事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构建或解释。
23
本协议的每一方都承认,它是一位老练的商业人士,在就本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8条的赔偿和分担条款)进行谈判期间,得到了律师的充分代理,并就上述条款获得了充分的信息。双方进一步承认,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的要求,根据各方调查公司、其事务和业务的能力,以确保在注册声明、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公平地分配了风险。
本协议所载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公司及包销商各自的弥偿、分担协议、陈述、保证及其他声明,不论(i)由或代表包销商、包销商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任何控制任何包销商的人、公司、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或任何控制公司的人作出的任何调查或有关调查结果的声明,均应继续有效,并具有充分的效力,(ii)接纳该等单位及按特此设想为该等单位付款及(iii)终止本协议。
[签名页关注]
24
如前述内容符合贵方对我们协议的理解,请签署并将随附的本协议副本交还公司,据此,本文书连同本协议的所有对应方,将根据其条款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格陵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Raymond Z. Wang | |
| 姓名: | Raymond Z. Wang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兹确认上述包销协议,并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由本公司予以接受。
| 为其本身及代表本协议附表A所列的若干包销商 | ||
| 约瑟夫·斯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
| 签名: | /s/达米安·马乔 | |
| 姓名: | 达米安·马乔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25
附表a
| 承销商 | 数量 单位 |
|||
| 约瑟夫·斯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5,083,330 | |||
| 合计 | 5,083,330 | |||
26
附表b
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说明书(es)
无
27
附表C
定价信息
单位数:5083330
每单位公开发行价格:1.20美元
每单位承销折扣:每单位4%(或每单位0.048美元)
每单位不记账费用津贴:每单位1%(或每单位0.012美元)
每单位公司收益(费用前):1.14美元
28
附表D
锁定方
官员和董事:
Peter Zuguang Wang
Raymond Z. Wang
陈阳王
赵明
Charles Athle Nelson
郑和
Frank Shen
10%股东:
Trendway Capital Limited
29
附表e
注册人的附属公司
| 姓名 | 公司注册地 | |
| 中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
| 浙江中柴机械有限公司 | 中国 | |
| 杭州绿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 | |
| HEVI公司。 | 特拉华州 | |
| 恒誉资本有限公司 | 香港 | |
| 绿地控股企业公司。 | 特拉华州 |
30
展品A
认股权证的形式
31
展品c
锁定协议的形式
[●], 2026
女士们先生们:
签署人了解,承销商(“承销商”)的代表(“代表”)Joseph Stone Capital,LLC建议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公司”)格陵兰科技控股公司订立包销协议(“包销协议”),内容有关公司____股单位(“单位”)的公开发售(“发售”),每单位由一股普通股组成,无面值(“普通股”),以及一份认股权证的五分之四(4/5),每份整份认股权证可行使一股普通股(“认股权证”)。
为促使包销商就发售继续作出努力,签署人在此同意,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签署人在自本协议日期起至与发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起计三(3)个月结束的期间内(“锁定期”),(1)要约、质押、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同、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同、授予任何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分的期权、权利或保证,直接或间接,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统称“锁定证券”);(2)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安排,将锁定证券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无论上述第(1)或(2)条所述的任何此类交易将通过交付锁定证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解决。前述一句不适用于(a)与发售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有关的交易,或(b)作为善意赠与、通过遗嘱或无遗嘱式或为家庭成员的利益向家庭成员或信托转让锁定证券(就本锁定协议而言,“家庭成员”是指任何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不比表亲更遥远);但在根据(b)条进行任何转让或分配的情况下,各受赠人或分销人应签署并交付一份基本上以本锁定协议形式存在的锁定信函;(c)将锁定证券转让给慈善机构或教育机构;(d)如果以下签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则将锁定证券转让给以下签署人的任何股东、合伙人或成员,或拥有类似股权的人(视情况而定);(e)如果以下签署人是信托,向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条件是,在根据上述(b)、(c)或(d)条进行任何转让的情况下,(i)任何此类转让不应涉及价值处置,(ii)每个受让人应签署并向代表交付一份基本上以本锁定协议形式存在的锁定协议,(iii)不得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条进行备案,或应自愿进行其他备案或公告,(f)以下签署人在受限制股份奖励或股份单位归属时或在行使购买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定价说明书(定义见包销协议)所述雇佣安排发行的公司普通股的期权(“计划股份”)或在公司证券的归属事件或在行使购买公司证券的期权时将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转让给公司时,从公司收到普通股,在每种情况下,以“无现金”或“净行使”为基础,或为支付以下签署人与此类归属或行使相关的纳税义务,但仅限于该权利在锁定期内到期的范围内,前提是无需根据《交易法》第13条进行备案或应在包销协议日期后的90天内自愿进行其他公开公告,并且在该90天后,如果以下签署人被要求根据《交易法》第13条或第16(a)条提交报告,报告在锁定期内普通股实益所有权的减少,则以下签署人应在该附表或报告中包括一份声明,大意是此类转让的目的是支付以下签署人与此类归属或行使相关的预扣税款义务,此外,前提是,计划股份须受本锁定协议的条款规限;(g)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就锁定证券的转让订立交易计划,但条件是(i)该计划未就锁定期内的锁定证券转让作出规定,及(ii)以下签署人或公司将不会自愿根据《交易法》就该计划的设立作出任何公告或备案;及(h)根据法律运作而发生的锁定证券的转让,例如根据合格的国内命令或与离婚协议有关, 前提是受让方同意就锁定期的剩余部分签署并交付基本上以本锁定协议形式存在的锁定协议,并进一步规定,根据《交易法》第13条规定,因此类转让而需要在锁定期内进行的任何备案,应包括一项声明,即此类转让已通过法律运作发生(统称为“许可转让”)。此外,以下签署人同意,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其将不会在锁定期内就任何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的登记提出任何要求或行使任何权利。除遵守上述限制外,以下签署人还同意并同意与公司转让代理针对以下签署人的锁定证券的转让输入停止转让指令。
32
如果以下签署人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i)以下签署人同意上述限制应同样适用于以下签署人可能在发售中购买的任何证券;(ii)代表同意,在与锁定证券转让有关的上述限制的任何解除或放弃生效日期至少三(3)个工作日前,代表将通知公司即将解除或放弃。代表根据本协议授予任何该等高级人员或董事的任何释放或放弃,仅在释放或放弃后两(2)个工作日生效。如果(a)解除或放弃仅是为了允许非为考虑或与任何其他允许的转让有关的锁定证券的转让,并且(b)受让方已书面同意受本锁定协议中所述相同条款的约束,但该等条款在该等转让时仍然有效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内,则本款的规定将不适用。
以下签署人理解,公司与代表正依赖本锁定协议推进完成发售。签署人进一步理解,本锁定协议不可撤销,对签署人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下列签署人明白,倘(i公司以书面通知代表其不打算进行发售,或(ii)包销协议(终止后的条款除外)须于根据该协议将出售的股份的付款及交付前终止或终止,则下列签署人须获解除本锁定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此次发行是否真的发生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市场情况。任何发售将仅根据包销协议进行,包销协议的条款须经公司与包销商协商后方可作实。下列签署人确认,公司或承销商不保证任何发售将会完成。本锁定协议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根据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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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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